排污许可证请示报告(精选14篇)
排污许可证请示报告 第1篇
关于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请示报告 公司领导;
根据我国制定的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精神,及上级有关环保部门的要求,从今年起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排污实行许可证制度,即由单位根据历年生产经营情况,排污监测数据,申报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企业按量进行排放,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排放指标征收排污费,许可证每年12月进行年检,排污许可证是否通过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年检的重要依据,对排污许可证未通过环保部门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营业执照一律不给年检。
在填报申请指标时要求留有一定的余量,以满足今年内后企业发展需要,我公司历年填报的排污量均比正常实际排放量低得多,故历年最高缴纳排污费仅为13680元,若今年按实际排放量申报需缴纳的排污费就达44000元,多缴纳3万多元,因此在填报申请表时就有两种填报办法。一是按虚填报,优点是每年少缴纳3万多元的排污费,缺点是若被环保部门发现查获则许可证年检不能通过由此导致营业执照年检不能通过,以
及加倍罚款。二是按实申报,优点是无后患,缺点是每年多缴纳排污费3万多元,故特向公司领导请示,是按虚填报还是按实填报。
特此报告
生产技术部
2001/12/19
排污许可证请示报告 第2篇
(文号)
关于核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
江西省环保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14条的规定,现申请对我单位核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材料附后)。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是国家“六·五”期间22个成套引进项目之一,1979年开工建设,一期工程于1985年12月建成投产,经过二期、三期及新30万吨的建设,铜冶炼能力已达90万吨,是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现代化铜冶炼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金、银、硫酸和稀散金属(硒、碲、铼等)生产基地。
江铜贵溪冶炼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都得到了较好的回收利用或治理。工厂建有硫酸废酸废水、备料预干燥电收尘及脱硫系统、熔炼干燥电收尘、布袋收尘、闪速炉电收尘、转炉电收尘、环境集烟、倾动炉布袋收尘、动力锅炉水膜除尘、循环硫化床电收尘、两转两吸制酸以及亚砷酸车间等废水、废气、废渣治理项目。经过车间处理后的废水在串山垄水库进一步自然沉淀净化,达标排放。废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渣基本上回收利用。
经过各项环保设施处理,仍有少量废物排放(见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为确保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开展,现特向贵厅提出申请,请予审查。
特向你厅提出申请,请予审查。
年月日(章)
主题词:环保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
抄送:
排污许可证请示报告 第3篇
1 排污许可证制度简析
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制度之一, 指的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都需要事先到环境保护部门去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手续, 后经过环保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 才能排放污染物。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质量, 以控制污染物的总理作为基础, 对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性质、种类、方式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根据制度原有的弊端, 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等18个城市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视点。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 排污许可制度被作为环境管理新制度而提出, 并以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为开端在全国实施开来[1]。通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 从不断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入手, 对于治理污染, 优化环保有着切实有效的作用。
2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的实质
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上看, 即为环保行政的主管部门给予排污单位的认可, 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 其排放污染物质的类别、浓度和总量与《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相契合;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特征上看, 排污许可证是由有排污行为的相关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事由, 后经过部门的核查, 相关单位的排污行为满足或者具备一定条件, 方能发放排污许可证给排污单位, 授予排污单位排污的权利;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形式上看, 排污许可证有两个类型, 分别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与《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同时分有正本和副本, 并载册说明排污的要求, 它是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证明。
综上, 排污许可制度的实质是行政许可, 在环境污染的防治与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上有着特殊的功能[2]。首先, 表现为具有双重性。它是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利的确定和认可, 也对其进行权利约束;是政府对破坏环境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也对此权利进行规制。其次, 为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度提供制度上的基础保障, 共同改善环境安全。排污行政许可制度作为独立的制度的同时, 也对其他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有着辅助的作用, 从而维护环境利益。第三, 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施行。由于具备事前强制与操作性强等等特点, 排污行政许可被当作常规状态之下改善环境质量最有效的一个行政强制措施。
3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及化解
作为环保行政的许可, 目前排污许可证存在着诸多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 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存在缺陷。行政许可的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只有在已经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 方能享受相应的权利。然而, 目前只是把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以及满足排污总量的控制目标作为排污许可证要件领取的必要条件, 而没有对排污单位履行、达到相关环节管理要求与否作硬性的规定。因而, 相关持证单位排污上的合法性大受影响。
(2) 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不统一。从事法定的某一种行为的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是行政许可对象[3]。换而言之, 间接或者直接对环境排放各种类污染物的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是, 目前施行的排污许可证是基于污染物的总量控制为基础, 其施行的范围是环境污染比较突出的那些地区和流域, 所管制的对象多为主要工业污染源。从而地域、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的不同导致制度在施行过程中, 造成对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的不统一、不一致。
(3) 对于排污单位权利义务规定的局限性。颁发行政许可, 目的在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排污单位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许可证则将被吊扣或者吊销, 之前被许可的行为的合法性也相继消失[4]。对排污单位而言, 排污就得许可, 无证排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只在违反了《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超标超量排污的情况下, 才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处罚, 进行《排污许可证》的中止或者吊销。而没有明确以及硬性的规定, 排污单位在没有履行其他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吊销许可证。
4 排污许可证的强化管理
4.1 树立无证违法, 排污必须许可观念
意识对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树立排污单位的正确观念势在必行。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 通过将环保中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使得排污单位的排污量与国家、地方所规定的排污标准或者总量的控制目标相契合, 最终改善环境质量。在诸多环境管理制度与措施中, 排污行政许可运用法律手段紧抓这一关键点排污必须许可, 从而达到有效地限制排污的目的。因此, 要彻底地摆脱依附于排污总量的控制制度约束, 对管理对象与范围实施总量控制的规定进行修改。同时, 扩展控制项目的领域, 不仅仅控制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浓度, 还应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例如:2009年10月,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4.2 审批规范化, 监管常态化
不仅仅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达标情况与其满足污染物的总量目标作为发放许可证的条件, 还应将践行相关制度、按时缴纳排污费、排污申报等等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作为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经过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查, 才可发证。此外,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等条件的不足, 例如达标排放, 可考虑发放临时性排污许可证, 同时说明需要改进的事项和期限, 等到满足申领许可证条件后, 再发放《排污许可证》。
通过加大对于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配备和展开行政管理许可相符合的现场以及实验室检测、监察的仪器设备, 做好环境监察与检测能力建设, 奠定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对于通过审批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进行常态化监管, 把排污证管理当做主线, 贯穿全过程。从而, 将持证企业的排污证的执行情况当做日常监督与检查重要的内容。
摘要:作为我国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其中的一项, 排污许可制度是全面实行排污须许可、无证排污违法的一项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利于进一步优化环保许可机制, 促使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环保许可,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树义.水权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 2005.
[2]吕武.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5.
[3]肖爱.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理探析[J].时代法学.2005 (3) .
排污许可证功能探析 第4篇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功能;环境保护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概述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皆必须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排放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排污行为的一系列环境行政过程的总称。排污行为的一系列环境行政过程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程序。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主要是基于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其可以说是排污者能够依法排污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环境保护部门以此来对排污者进行监管的工具。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现状
排污许可证制度自推行以来已有20余年,但其只是充当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的补充手段,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事后同意代替事先同意的“注册制”,与其他制度联系松散,科学性和规划性不足,经济目的超过生态目的等诸多原因。同时也是排污许可证赋予排污企业的功能和资格使之“趋之若鹜”,但很多企业包括政府在内作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参加者,对其功能的认识存在缺位,夸大或缩小了自身本该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行为轨迹的偏离。因此,正确认识排污许可证赋予企业和政府的权利义务,更好地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需要对其功能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二、排污许可证的功能探析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排污许可证的功能即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排污门槛对于企业、政府该类“小群体”的有益作用及对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大环境”的积极效用。
(一)许可功能探析
首先,排污许可即意味着国家的“允许”,这便涉及许可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其严格规定了申请、颁发(不予颁发)、监督、救济等一系列的程序,该动态的过程,就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在逐步承认企业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排放的污染物,即“排污权”,且审核程序经过之后排污企业即可在一定限度内排放污染物,所以,许可的重要功能毋庸置疑。其次,另一方面,“许可”也意味着最低限度的允许,所以,这一制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具有确定最低底限的意义,其对在环境法领域推行经济刺激、行政指导、公众参与等机制起着基础和保障作用。环境监管中最初和最基本的为排污许可证设置的排污标准,其他的制度如排污权交易制度、三同时制度等都以许可证为基础,并又反向证明排污标准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所以,从另一层面理解,排污许可证所“许可”的不仅是排污标准,更是相关主体的环境权与环境法律权益。
(二)权利取得功能探析
排污许可证表示的是在总量控制下一定范围能允许排污,可理解为代表着行为上的许可,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这里的有偿转让是以财产为对价,若将排污许可定性为财产性权利,则根据民法上关于财产权利的种类财产取得的方式,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里以交易为前提,即以他方的意思表示自治取得,显然是继受取得,并且继受取得包括买卖、赠与和继承三种方式,因此,有偿转让属于买卖的方式。类比土地资源,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国家这一个所有权人,没有其他所有权人,因此土地使用等相关权利的取得需要从国家手中去购买,即有偿转让,但是自然资源的使用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而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并不包括许可证,且在市场经济下双方的交易应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但是许可证的颁发明显是不平等主体间的行为。因此,综合以上分析,许可证不符合权利取得的主体和性质条件,不具有财产权利取得的功能。所以,在环境保护中,相关排污企业不能以行使自己权利无需他人干涉为由超过许可证的排污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外部效应内部化功能探析
环境法上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是指对于环境主体对外在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内部吸收,以有偿的方式付出相应对价。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可以通过重新界定产权而得到解决。但是各国在处理环境问题时除了重新界定产权的积极政策外,更多的为直接控制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即为典型。其由于政府管制的直接性和强制性,能适用常规以及危机型环境管理,且排污企业得到富余排污权的对价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设备的更新等资产权益上的减损,同时由于许可证的可交易性,排污权得以在相关企业之间转移,从而使得污染的强度在相关主体因自身的改造及数次移转造成的富余经济效益间降低,从而促进环境的保护。因此,从这一角度理解,排污许可证有将外部效应内部化的功能。
三、排污许可证下相关主体的角色发挥
(一)排污企业的角色发挥
在新《环境保护法》条件下,排污许可证许可了排污企业的资质,却又不赋予其权利,在这种有限制的行为模式中,排污企业除了正常运转外还需承担何种角色是仍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排污企业在排污前需要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在排放标准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减少有害含量;其次,在排污过程中,加强污染物的监测预警,能对突发状况做出最快的反应;最后,在排污后,排污企业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减少,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权指标可以出售或储备,同时排污企业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其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也可以出售或储备,即对富余排污权的交易,这样使得排污企业通过市场定价的公平合理的方式实现污染指标的再分配和使用权的转移,为技术进步筹措资金,从而加强产业化、资源化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二)行政主体的角色发挥
安全许可证延期的请示报告 第5篇
茂南区安监局:
我司于1988年建厂,至今已有24年了,在市政府和各级部门的领导下,我司一直遵纪守法,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我司作为茂名高岭土行业的龙头企业,一直不断致力于高岭土产品研制开发,其中,2001年“M01高光泽造纸涂料高岭土”产品被评为广东省重点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2004年6月“MM01超细高岭土”项目被评为茂名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2004年“MM01超细高岭土”项目被列入了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2005年7月“MM01超细高岭土”项目被列入了国家火炬计划项目;2006年,“六角”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我司对当地的财政税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去年缴税2702万,从2003年至今共缴税一亿六千三百万,评为2008年A级纳税人,2011年守法纳税大户。
我司的各类证件都齐全,各类款项均按时缴纳。迄今,我司于今年四月份开始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所需的15项资料已送交贵局,经贵局审核,所有资料均已齐全。现在突然接到贵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暂缓办理的通知,我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到2012年8月3日到期的,如不能按时延期,我司将面临停产,736名员工将面临失业。这不仅对我司造成重大的损失,也将令七百多个家庭陷入困境。时间紧迫,恳请批准我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办理。
排污许可证审批 第6篇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5.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6.加油站和储油库;
7.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备注:
1)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2)非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区(县级市)环保局核发和管
理;
3)建筑施工单位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三、申领条件
1.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3)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6)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7)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8)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9)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2.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5)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6)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2)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3)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4)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四、办理程序
申请和受理→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审核→颁发公示→领证
五、审批时限
经办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报批需提交的资料
1、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份)
6)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3份)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2、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4)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3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3份)
6)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复印件,3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可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建成的在运行项目,排污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应当补办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3、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3份);
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4)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清单(复印件,3份);
5)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复印件,3份);
6)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
4、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审核申请审批表》(原件,加盖公
章,3份);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3份);
4)最近一年排污核定通知书(最近12个月,复印件,3份)。
5、《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当年《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审核申请审批表》(复印件,3份);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副证需盖有当年年审戳记)。
在《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施行前(2009年12月1日)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指南第二点“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6、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15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3)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3份);
4)其他涉及到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联系电话: 020-38920928 传真:020-38920930 办公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
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5:00。
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7篇
遵义市红花岗区环保分局:
我公司中标承建的遵义市妇女儿童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该工程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得到贵州省环保厅的批准,且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现申请办理施工临时排污许可证。希给以支持为谢!
特此申请
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美国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8篇
在实现企业守法证明方面的机制设计
排污许可制度可以系统地整合对企业守法监测、报告和守法证明的要求与方法,为促进企业自我报告守法状况提供了支持。美国排污许可证集合了对企业守法的管理要求,明确了企业的信息报告责任,建立了一套针对企业排放信息的报告、检查和追责体系,从而保证了企业实际排放和环境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环保监管机构建立了一套可用于决策的排放源数据,也为企业守法证明提供了有力支撑。美国环保协会就美国排污许可制度在强化企业守法主体责任方面的相关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有关成果附后,供参考。
排污企业是否守法通常可以通过两种主要方式获知:一是企业在明确知晓自己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就守法状态如实报告;二是无论企业是否知道自己的守法义务,监管者进入企业进行实际检查获知。美国倾向于采用前者,而我国采用的是后者。第一种方式优势明显。这种方式强调企业的守法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在良好的制度设计下,这种方式可以提高报告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报告,可大大减少监督的成本和责任。但前提是企业要诚信,要清楚自己的各项法律义务且有能力报告。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明确的、一致的、被认可的监测方法和报告方法,可以供企业对自身环境管理状况进行评价。排污许可制度系统地整合了对企业守法监测、报告和守法证明的要求与方法,为促进企业自我报告守法状况提供了支持。
美国许可证制度在强化企业守法主体责任方面有以下几方面经验:
一、以许可证的形式明确守法义务和守法能力
排污许可制度将对排放源的环境管理要求集成在一个许可证当中,既便利了企业守法,也为执法提供了依据。许可证的发放是以企业具备守法能力和自我守法证明能力为前提的。
企业守法证明义务主要由监测记录、监测报告、守法报告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这些义务事实上并不是许可证中规定的,而是法律的一项独立要求,只是许可证将其变成可执行的要求。《清洁空气法》规定,监管者要求企业,一次性、周期性或者持续地建立和维护记录,提交报告,安装、使用和维护监测设备以及使用审计程序或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和设备获取样本数据。在污染源监测不可行时,应保持控制设备参数、产值变量或其他间接数据记录。提交守法证明以及其他监管者要求的必要信息。
《清洁空气法》规定,上述监测和报告义务是许可证颁发的前提条件。许可证管理机构—美国联邦环保局(EPA)要建立许可项目,且许可项目要求中必须包括监测和报告。也就是说,只有包括监测报告的许可证才是符合法定要求的许可证。同时,这也是许可证中包括监测和报告制度的法定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清洁空气法》许可证部分中关于企业监测报告的要求,只是许可证的一项程序性要求。对企业的报告义务和报告内容的实体性要求则分布在不同的条款中。许可证是针对具体设备对应的排放源发放的,由于排放源的性质和管控要求不同,许可证中关于报告事项的要求会有差别。此外,各州是许可证的颁发者,其他州的污染管理要求也要载入许可证,报告事项也会有所差异。
而对于申请建前许可证的企业来说,需要提交的信息更多,而且这些信息的监测与报告规定都会被写入运营许可证。如要求某些污染源必须安装达到特定报告要求的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保存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数据记录及其启动、停止和故障的记录。有超量排放行为的,每季度必须提交关于超量排放的书面报告。对于有害空气污染物(HAPs)国家排放标准管控下的污染源,则有比常规污染更复杂的报告要求。对于不达标地区,需要防治严重恶化的污染物还需要在设施建设前对周围的环境空气进行监测。
二、许可证细化守法监测报告与证明能力
许可证将法律中规定监测、记录保留、报告、守法证明和违法后果等一系列企业守法证明的链条当中的条款,针对特定企业进行详细的规定。
一是规定监测与记录保留要求。许可证会列出监测的数据要求与方法,企业应建立并维护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包括相关的监测数据、图表,或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以证明其实际排放量。这些记录需要保存一定的期限,不同地方规定不同,一般3至5年不等。
二是规定报告规则。许可证会规定报送的对象和时间以及其它报告事项要求。许可证会明确要求数据的报送期限,如按月、季、半年报送一次。除了常规污染物的报告之外,此后的一些法规还可新增一些报告事项,并额外规定报告规则。如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于2009年9月22日发布,要求排放超过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源进行强制报告。对符合报告条件的设施,2010年4月1日要制定完成监测计划,每年3月31日提交上一报告。除上述常规情况报告外,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发现任何背离许可条件但未达到紧急事件标准的情况下,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规定守法报告。企业需提交《守法证明/报告》文件,并对文件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企业每年需要提交《守法证明/报告》,报告需要企业负责人签署,并在证明文件中做出“叙述和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声明。守法证明通常包括如下内容:梳理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确定守法方法、在报告期内采用上述方法测定的守法状态、以及其它任何许可证所要求的特定信息。守法证明需要同时向当地环境管理机构和EPA区域办公室提供。
四是企业有接受检查的义务。企业报告需要接受执法机构检查。执法者有权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监测,这是《清洁空气法》赋予监管部门的权力。可进入、可检查也是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
五是说明违法后果。对于违法行为可能受到的处罚,许可证中也会载明。企业依法提交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违法报告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虚假报告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者除受到实体违法(虚假信息和报告企图掩盖的非法排污行为)惩处之外,还要承担同等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清洁空气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可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清洁空气法》对于故意制作虚假声明、陈述或证明资料,忽略信息来源,更改、隐藏、未能提交与维护守法证明材料的行为,将给予2年有期徒刑和/或罚金。如累犯或随后被定罪则加倍处罚。
三、区分违法报告与违法排放两类违法行为
美国对违法行为采取连续处罚,处罚可以往前追溯至违法的起始时间,以及往后可以证明的未来违法持续的日期。
首先,区分两类不同的违法行为。实体违法(如超标排放)和程序违法(如虚假报告)是两类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适用于不同处罚。在企业同时构成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则分别追溯其违法的起始时间,分别追究其法律责任,互不影响。那么就有两种违法情况,实体违法如实报告和实体违法虚假报告。美国法律中对程序违法规定了严厉惩处措施,也就是从动机上减少了以掩盖实体违法为目的而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为鼓励对违法情况的自我报告,具体执法过程中,EPA设置了一些激励政策。对于主动报告属于非强制性要求上报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全部或部分处罚减免。
其次,处罚由执法者举证。违法起始时间的推定是从首个“可证明”的违法日期(可往前追溯)起至企业可证明其未来能达到守法状态的时间为止。因此,企业上次报告行为的真实与否并不会成为追溯违法行为的依据。但因企业报告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报告的资料证明企业违法,那么这种违法行为可被用于执法证明。虽然执法者举证,但企业也有质证的权利。如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数据证明该违法行为不是连续的,则违法持续时间可进行调整。这点在联邦环保局发布的处罚政策中有详细规定。
四、启示与说明
美国排污许可证集合了对企业守法的管理要求,细化了企业的信息报告责任,建立了一套针对企业排放信息的报告、检查和追责体系,从而保证了企业实际排放和环境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环保监管机构建立了一套可用于决策的排放源数据。虽然对于企业守法证明义务的一系列规定是在法律中规定的,但是许可证将这些制度整合在对企业的统一要求中,便利了企业的守法,为企业守法证明提供了有力支撑。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9篇
1、申报材料:
a、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与目前生产状况相符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c、三同时验收材料 d、接管协议 f、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g、清洁生产验收资料
e、旧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证时需要)
排污管道建设的请示 第10篇
峡口镇位于江山市南部,距江山市区31公里,全镇总面积204.7平方公里。峡口镇历史悠久,境内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卿口古瓷村。辖区内有峡口水库,上游有省大二型白水坑水库,为钱塘江支流江山港源头。近年来,随着峡口镇经济建设快速发展,集镇人口不断增加,集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活污水排放量急剧增加,目前,现有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影响了群众生活环境。因而该工程的建设对于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江山港水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项目立项请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峡口镇集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
二、项目建设地址:峡口镇集镇范围。
三、项目业主:峡口镇人民政府。
四、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污水收集管道总长10km。
五、项目建设周期:20XX年6月至20XX年12月。
六、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700万元,建设资金自筹解决。恳请发展和改革局及时立项为盼。
特此请示,请批复。
峡口镇人民政府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细则 第11篇
除了控制排污,在未来,排污许可制度还有非常丰富的可能性。上海市环保局总工程师罗海林表示,其中之一,就是真正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实现多元共治。新版的排污许可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即要求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信息。如此,公众就有了监督的渠道。
借助排污许可制度,更加客观、详实的环保大数据库也有望建成,其应用前景广阔。比如,丰富的数据客观上可以让监管部门更容易查找发现排污企业存在的问题,而企业公开的排污信息、报告等数据,经过汇总分析,将成为政府部门制定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决策的重要依据,届时污染治理将更加有的放矢。今后,对企业的管理还有望以排污许可证唯一编码为基础,有助于精准识别污染源,减少监管漏洞。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细则 第12篇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许可事项、管理要求以及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第九条 (许可事项)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第十条 (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
本市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包括: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第一类污染物等水污染物。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
(三)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四)噪声。
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时,应当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实际监测结果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第十一条 (许可排放浓度)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依法从严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污染物浓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临时排污许可证延期申请 第13篇
xxx县环保局:
我单位项目为xxxx,废水污染源主要是xx生产废水以及锅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废气,针对上述两项污染源均有相应的处理设备。xxxx年xx月xx日通过县环保局的设备调试验收,由于水处理设备调试过程中出现一些特殊问题,导致设备调试未能通过正式检测验收。现取得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已过期(xxxx年xx月xx日过期),特向xx县环保局申请对我单位的临时排污许可证进行延期调试。望环保局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中国排污许可证实施概况 第14篇
前言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水污染防治法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对于水污染的有效控制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点源排放控制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手段,同时也是其他政策手段的“载体”。1.中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况
1.1.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 1.1.1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定义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核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种类、总量和条件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1.1.2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这实际上就是排污许可证制度雏形。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正式把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198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至此,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制度基本确立。2008年1月以环办函[2008]16号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国家各级政府推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在我国全面实施。
1.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开展步骤【2】 1.2.1地表水环境容量的估算
确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分区,收集控制单元的设计流量、流速、监测断面情况、排污口情况、支流情况、排污口入河系数、污染物降解系数等数据,根据这些数据对该地地表水体的各个控制单元的水环境容量进行估算,并根据污染源的入河系数,计算出每个水环境功能区相对应的最大允许污染物COD排放量,并进行区县汇总,由此得到各个区县范围内环境容量最大允许的COD排放量,此项指标反映了该市地表水环境的自然承载力。1.2.2地表水环境容量总量分配
当水域功能区或控制单元的允许排放总量和削减量确定后,由多种总量分配方案将之分配到各个污染源,使之满足总量削减目标。如何合理而科学地将污染物的控制总量分配到各个污染源,是总量控制方法的另一个核心问题。目前总量分配方法众多,主要可以归为三类:基于效率原则的分配方法;基于公平原则的分配方法;结合公平和效率的分配方法。
根据基尼系数(即经济社会中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状况)进行流域水污染物总量分配。
1.2.3与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数据相统一
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以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监测、监察为手段来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的。做到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数据三套数据要达到统一。
1.2.4临时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于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但不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发放《临时许可证》的企业在限期内经整改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可申请换发《许可证》,对于限期内仍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由发放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水污染物《临时许可证》。1.2.5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 开展年审制度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年审了解企业的动态变化及执行情况。对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2.6日常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顺利实施。1.3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3]
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浓度及排放去向、产生主要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环节,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防治措施,排污口的名称,位置(经纬度)、应配备的计量装置,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执行的有关排放标准,持证单位必须遵守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所应受到的处罚。1.4理想的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实施流程[4]
首先,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取得,包括从政府购入和在市场上交易取得;从政府无偿取得。其次,企业发生排污行为。再次,企业转让排污许可证。即企业将其排污量减少至限额之下,并出售其不需要的配额。最后,排污许可证的减值。由于技术进步,有效期限、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排污许可证取得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有可能降低。这样应定期对排污许可证进行检查并进行减值测试。
1.5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5]
第一,建立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环境噪声的行为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第三,各地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卓有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储备了法律资源。1.6与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
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保证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与限期治理制度相衔接,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单位只能核发临时排污证,同时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上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与排污申报制度相衔接,按时申报和足额缴纳排污费是办理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1.7存在的问题【6】
1.7.1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认识的偏差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片面地认为排污许可证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手段,将其内涵狭隘地定为排放“注册证。②简单地认为排污许可证只需要有权威的立法即可,忽视其发挥作用的条件和规范性。1.7.2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排污许可证由地方政府负责发放和管理,而水污染往往具有跨行政区、跨代际外部性的特征,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导致目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污染源”的管理模式部分“失灵”,存在个别地方政府隐瞒污染源排放信息、对污染企业监管不严格的现象。加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管不足,因此,环境监管的效果和效率难以进一步提高。1.7.3监测、核查和处罚力量不足
由于缺乏设计规范的监测方案,存在点源排放监测频次低,监测数据代表性差等问题,加之没有有效的数据记录、核查机制,使数据质量无法保证,以上均影响到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确定性,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也缺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同时处罚机制也存在处罚力度轻、处罚手段单一等问题。1.7.4专业人员不足,现有管理能力亟待加强建设
目前我国尚未制订有关企业配备环境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制度,企业也缺乏雇佣环保专业人才的动机。建立环境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不仅是提高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环境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是提高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
1.8水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建议
1.8.1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分级管理体制
按点源的性质和规模,将具体的管理工作委托给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考虑到管理成本,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以有所区别;同时明确环境保护部与省、市、县等地方环保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建立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各地的环保督查中心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主要的监督核查力量。
1.8.2建立和培养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专业人才
建议尽快建立“注册环境管理工程师”制度,制订行业规范,培训相关人才。规定企业申请和执行排污许可证,需要按法律要求雇佣专业环境管理人才或培训企业原有员工达到相应的环境管理水平。注册环境管理工程师一方面可以受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申请文件及报告资料,另一方面也可辅助企业核算和整理申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企业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重要文件必须经过环境管理工程师的审核和签字。
1.8.3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评估、更新和完善机制
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一段时期后需要对实施效果、管理成本等进行评估,并据此不断更新和完善实施的程序和管理的内容。通过入河排放量、通量等环境统计指标对点源排放量进行核查,验证实施效果。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初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基础和条件设定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如先以控制直接排向天然水体的重点污染源为管理目标,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小点源,可仍以现有政策手段为主,从生产工艺、设备运行等方面做出规定,实施相对简易的排污许可证.
2美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2.1简介
美国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National Pollutants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NPDES)中规定,所有排放户都必须执行并达到基于污染控制技术的行业排放标准,在受纳水体仍然不能得到保护时,要对污染源制订和执行基于水质的排放标准。
从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来看,排放标准在点源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排放标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美国NPDES通过排污许可证,将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细化并落实到每个污染源,遵守许可证要求是企业守法的主要形式。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命令控制型政策手段,水污染防治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水体健康(美国《清洁水法》的表述为,恢复和保持国家水体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方面的完整性);中间目标是控制污染物入河排放量;直接目标是控制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美国自1972年以来将水污染控制政策的目标制订、执行和监督责任从州和地方转移到了联邦政府。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主要由 US EPA(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USEPA可以授权各州政府实施,但必要时可以收回其排污许可证管理权,以敦促州政府严格执行该制度。US EPA 拥有法律规范的制订、人才培训、批准和否决以及核查和监督的权力;州政府则只有在获得授权后才能执行具体管理工作。联邦和州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明确联邦对州政府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资金、技术支持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准确地完成。USEPA 仍保有在州政府管辖范围内对特定设施监督检查的权利。2.2美国污染控制政策的三次重大转变[7]
(1)从重视污染控制到实行浓度控制;(2)由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转变;(3)由“终端控制”到“污染预防”的转变;2.3美国环保局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改革
(1)推行以水质为依据的排污许可证,最大限度地利用水体同化废弃物的能力。
(2)积极鼓励污染源之间进行交换,更有效地分配已经确定的废弃物总负荷,节省控制费用。3中美制度的比较[8] 3.1法律地位
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看,美国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体现为联邦法律《清洁水法》(the Clean Water Act)第402条,该条规定,任何人从一个点源排放任何污染物进入美国的水域,必须获得“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以下简称为NPDES)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实质上,《清洁水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法律要求就是通过NPDES许可证加以落实的,NPDES许可证制度是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基础和核心,是其最重要的法律制度。
而目前,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2003年8月颁布、2004年7月1日实施)以及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从法律规范效力来看,NPDES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为联邦法律,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存在差异。我国是在1988年开始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于改善我国的水环境质量并未起到特别突出的作用;未来,我国将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分阶段分地区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目前法律地位相对较低。3.2规范对象
NPDES许可证的规范对象包括“污染物”、“点源”和“水域”三个要素,《清洁水法》对于这三个要素作了明确的界定。“污染物”是指排放到水体中的传统、非传统和有毒污染物三类废物;点源是指市政废水处理设施、市政和工业暴雨排放设施、工商业排放设施和集中的动物饲养业排放设施以及进入沼泽地的疏浚排放和填充物等;“水域”是指地表水,包括:适航水及其支流、200里海域、湖泊、溪流、州际水、州际河流(被州际旅游者为娱乐及其他目的所使用的或被从事州际商业的行业为工业目的所使用或作为州际鱼、贝类商业销售资源使用的)。
我国有关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范对象比较狭窄,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水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所适用的水体仅限于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量标准的水体、污染物仅限于重点污染物。
参考文献
[1]孙俊锋,浅谈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科学导刊,2011,30(5).[2]张丽娜等,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天津市污染物总量控制中的探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08,1790-1791.[3]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