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未必赔两倍工资(精选3篇)
不签劳动合同未必赔两倍工资 第1篇
不签劳动合同未必赔两倍工资
[案例]
小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半个月然后再考虑签合同。但由于没有经验,加上性格内向,小陈的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没有到半个月就让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陈很郁闷,在别人的鼓动之下找公司要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声称小陈完全不符合当初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他双倍工资。但是小陈一口咬定,公司不签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利得到双倍工资。实则不然,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具备几个前提。首先,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单位拒绝签订,像这样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其次,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换句话说,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过渡期,只要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那么本案中公司只要按规定支付小陈工资就可以了,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还有些员工误解《劳动合同法》,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每月得到两倍的工资,为了得到两倍工资,故意不跟企业签合同。但是这里要注意,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便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如果员工故意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两倍工资,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这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工资等条件下,劳动者仍不续约,则企业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不签劳动合同未必赔两倍工资 第2篇
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要求该单位支付给小王自2010年5月2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止的另外一倍工资共计66 000元。该单位支付款项时, 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款8 700元, 将余下的57 300元支付给小王。由于补偿金的数额较大, 小王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疑问。
如果将小王获得的工资赔偿66 000元定性为工资、薪金, 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应先将66 000元平均到每个月份, 为:66 000÷12=5 500 (元) , 再将5 500元与原来的月工资6 000元合并征税。5 500元须另外交纳税款725元 (5 500×20%-375) , 则总共须交纳税款8 700元 (725×12) , 交纳完个人所得税小王可以领到57 300元。
但笔者认为, 小王所获得的工资赔偿并不应该认定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 因为它并不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中必然获得的劳动报酬。小王获得的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 是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 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对小王的劳动补偿金才合理。在劳动仲裁及司法实践中, 双倍工资的基数往往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月工资来确定, 一般是排除将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励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计入双倍工资的, 这也说明了另外一倍工资在性质上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 而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
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我国目前是按照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及2001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1]157号) 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在上述文件中, 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以下简称“四金”) 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不签劳动合同未必赔两倍工资 第3篇
刘某于2008年12月31日进入A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约定刘某工资为每月1500元。2010年1月1日,刘某以A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裁令A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2010年3月,仲裁委开庭审理,A公司辩称已经和除了刘某外的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是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签合同的过错在于刘某本人。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
据悉,一年多前,刘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时,也获得过双倍工资赔偿。2008年2月,刘某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3月份,公司要求所有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拒绝签订,并表示愿意干下去,而公司考虑到一时难以招到合适人选,就让其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同年8月底,刘某将该物业公司诉至仲裁委,请求裁令公司支付其2008年3月至8月份双倍工资7200元。经仲裁委调解,最终以物业公司支付刘某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而结案。
争议焦点:
上述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均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上述两案,无论是刘某与物业公司口头协商一致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刘某以书面形式向A公司表示自愿不签劳动合同,都因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相悖而变成无效的约定及条款。回到本案中,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过错在于刘某本人,但法律强调的主要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在广西未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情况下,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适用的是类似于民法上的无过错原则。当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行使该权利,只要继续用工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将无法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启示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