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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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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精选11篇)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1篇

***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党政

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完善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哈尔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县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单位负责人既要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第二章 党委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镇党委书记对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抓好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三)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发出党委安全生产督办函,并督促落实。

(四)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责、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第三章 镇长及班子成员、站办所、村、社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镇长是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 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二)完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四)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召集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五)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六)确保镇安监办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装备“五到位”,选好配强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七)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辖区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八)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奖惩、约束激励机制。

第六条 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镇安监部门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工作的领导,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镇级必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镇级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复查销号“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还应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镇分管其他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及各站办所、村、社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抓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及时报告镇长,并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四)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对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完善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确保“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党委、政府以及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镇党委、政府以及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既要履行所在岗位的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抓好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积极支持政府(村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四)每年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五)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六)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责、人员,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第三章 政府(部门)以及村(社区)、镇属公司责任人 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镇、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本辖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村委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二)完善镇、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监督、检查、指导镇、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四)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联席会议,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领导召集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五)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六)确保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装备“五到位”,选好配强村(社区)、镇属公司安全办工作人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七)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断完善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并确保有效运作。

(八)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第五条 镇、村(社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并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镇一级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委员兼任副镇长的领导担任,村(社区)原则上由副主任以上干部担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村(社区)、镇属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复查销号“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还应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 励制度,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根据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镇、村(社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抓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七条 镇有关部门单位、镇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根据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保障监管经费投入,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三)落实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自身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并确保有效运作。

(七)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八条 镇有关部门单位、镇属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每月主持召开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平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复查销号“五落实”, 对重大安全隐患还应落实应急预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积极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对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三非”行为以及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主动及时予以查处。

(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督促本部门、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六)督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九条 镇有关部门单位、镇属公司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抓好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四)平时要经常性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

(六)分管工作范围内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四章 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为了促进全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我镇之前已制定并印发了《大岭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岭府办„2011‟8号),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责任考核和追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一)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村(社区)支部书记每年年终(12 月31 日前)就本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镇委书记作书面述职报告;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12 月31 日前)就本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镇长作书面述职报告;各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书面述职报告同时于12 月31 日前报送镇安委办。

(二)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并予以奖惩:

1、镇安委会每年对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考核。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评优、评先、评奖实行“一票否决”,其党支部、村(社区)、部门单位或镇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村(社区)、镇属公司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调离领导岗位的相应处分。

2、考核评定为先进单位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并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在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内发生1宗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党支部、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并通报全镇,同时向镇委、镇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年内发生1宗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二)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分管的部门年内发生1宗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管领导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并分别向镇委、镇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对分管的部门年内发生1宗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党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三)各村(社区)、镇属公司、部门单位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3篇

从国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 这是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最初雏形。另外, 党风廉政建设中, 突出了“一岗双责”的原则, 从而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借鉴的经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借鉴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原则, 逐步形成了领导直至所有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的“一岗双责”。《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各岗位应履行本岗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必要性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一直非常严峻。就我国现状来看, 各级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事故总数和伤亡总数多,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跟不上企业的发展速度,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追本溯源, 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企业未能真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3年6月前后, 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储粮粮库起火, 大连石化油罐爆炸, 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爆炸, 厦门BRT爆炸等,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此高度重视, 6月6日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就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式和背景, 安全生产既是时代的需要, 也是人们的需要, 必须常抓不懈, 高度重视, 我们必须痛定思痛, 付出行动。

企业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行“一岗双责”制, 可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可以明确的细化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可以增强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可以调动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可以有效的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扭转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2 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现存问题

随着全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出台了许多重要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同时, 各级企业也逐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 建立健全了“一岗双责”制, 明确了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也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2.1 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忽视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根本, 它可以激发广大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但是部分企业仍忽视安全生产管理, 未建立“一岗双责”制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也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层层都有安全制度并担负应有的责任, 那么, 整体生产系统就会顺利地、正常地循环, 安全工作方针也就得到了落实, 反之, 落实安全工作方针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2.2 岗位人员认识不到位

《安全生产法》五项基本原则里面提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就是指明所有岗位人员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就不可避免的有了责任, 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 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一岗双责”。然而, 各岗位人员对“一岗双责”认识不足, 以为安全职责都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的, 与其他岗位无任何关系, 这就导致未能在工作中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或者认为所有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要参与其中, 其实这也是不对的, 各岗人员只履行本岗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岗位的安全职责可以不履行, 因为这样才能专一的落实好本职岗位安全职责, 避免出现什么都要管却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

2.3 职责界定不清晰

企业虽然建立了“一岗双责”制,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某些原因 (比如培训不到位、主观意识强烈、有意回避等) ,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 也就无法真正在工作中履行好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形式化严重。

2.4 岗位内容不全面

建立的“一岗双责”制内容不健全, 未能涵盖本岗位应有的全部安全生产职责, 存在漏项的情况, 安全工作涵盖的范围非常广, 只重视了生产安全, 而未对日常工作, 如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等进行规定, 对各岗位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指导性不强。

2.5 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

企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 在落实“一岗双责”的过程中, 未履行企业应负有的安全生产职责, 对本单位各岗位人员履行“一岗双责”制的情况未进行监督和考核。有的企业虽进行了考核, 但是仅存在于资料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真正落实监督和考核, 趋于形式化, 导致各岗位人员认识不到安全责任的重要性, 疏于安全管理。

2.6 岗位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企业各岗位人员趋于年轻化, 大部分管理岗位人员都是近几年毕业的大学生, 工作经验缺乏, 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能知识不足, 不能应对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 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对策

3.1 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

加强全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 使其充分认识法律法规对各岗人员履行本岗安全职责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 做好本岗安全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使其能更加用心的落实好本岗安全职责, 并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2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知识的人员, 投入足够的资金, 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落实有足够的人力保障和运转保障。

3.3 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制

建立健全上到总经理下到一线人员所有岗位人员的“一岗双责”制, 使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制度可依, 有内容可干, 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有了制度的保障, 还须做好各岗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对新入场和换岗的人员, 在三级安全教育时对各岗安全职责内容进行重点讲授, 使其熟知本岗安全职责, 为更好的践行“一岗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3.4 加强对全员安全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

加强各岗位人员本岗位安全技能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 如定期开展拓展训练, 举行应急演练等, 提高自身业务技能, 使各岗位人员有能力履行好本岗位安全职责。

3.5 建立“一岗双责”制的监督考核机制

企业应做好过程中的监督和定期考核, 考核的目的是充分运用奖惩机制来约束和激励各岗人员履行本岗安全生产职责, 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未履行本岗安全职责的人员进行处罚, 表现较好的给予适当奖励, 调动各岗员工履行本岗安全职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4 结语

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 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原则, 层层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加强现场监管, 为扭转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对各级企业在落实“一岗双责”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对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对策进行了总结, 指出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加强对全员安全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对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现存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何曹庆蕊, 何光荣, 文军.对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思考[J].建筑安全, 2011, 26 (12) :54-55.

[2]雷宏亮.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J].隧道建设, 2008, 28 (6) :742-744.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4篇

该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企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了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办法》中就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和环境保护局,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须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和环境保护局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建立河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还就奖励和处罚做了规定。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5篇

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信访条 例》、《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定兴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局“一岗双责”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局负责教育系 统的安全工作,北河教育中心负责所辖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各校负责各学校的安全工作,并接受中心及局等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中心各位领导对所包学校及分管工作范围 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

第四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 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

北河镇教育中心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王俊青)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本中心的安全稳定情况。

2、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中心总体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同谋划、同安排、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推定工作落实。

3、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所辖小学幼儿园稳定工 作情况汇报;领会上级指导精神,认真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安全稳定措施;遇有重大紧急安全稳定情况及时召开。

4、建立健全安全稳定规定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为安全稳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力保障。

5、逐级确定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督促实施安全制度和有关安全稳定工作规定。

第五条北河中心各中层领导,对所包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督促所包学校组织实施安全稳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中心和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 作的指导和决策部署,指导研究制定所包学校安全稳定实施办法和措施。

2、综合谋划所包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就安全稳定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所包学校负责人 提出建议,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稳定督导检查或调研活动,组织或参加安全稳定重要宣传和 应急演练活动。

4、组织指导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和奖惩工作机制,监控安全稳定目标任务并组 织实施考核。

5、督促、检查所包学校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完成中 心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其他重要安全事项。

6、发生安全事故或灾难时,根据事故等级下达或向主要负责人建设启动应急预案,按 规定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中心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抓好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 上级和中心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要求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坚持将安全稳定工作与分管工作同筹划、同安排、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确保 落实到位。

3、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稳定 宣传教育等。

4、经常分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稳定中存在的矛盾和问 题,适时与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职沟通情况,及时就重要安全隐患事项向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

5、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稳定事故或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协调配合事故抢 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建立北河镇教育中心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心校长王俊青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职吕志军担任,成员由中心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中心安全稳定工作重大事项,安排部署检查安全稳定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中心中层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负责。按照职责划分,安全稳定工 作目标如下:

吕志军:负责制定中心安全稳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稳定工作大检查和重大安全事故专项督查;负责本中心安全稳定工作的年终考核,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开展相关活动,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负责全中心安全法律、法律知识的宣传及培训,组织协调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项目工程中的各项安全事项;

负责贫困生救助中的选拔、公开等事宜中的安全稳定。

梁俊杰:负责中心德育及体育活动中的安全稳定,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稳定。

张少君:负责所辖各小学幼儿园在教育教学中的安全稳定,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安全宣传活动。

负责学校教师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及教师继续教育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指导全中心教职工队伍的安全稳定。

负责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工作中的安全稳定。

负责计算机网络信息及电教管理,维护和使用中的安全稳定,负责中心实验室等专用设备、易燃易爆以及实验药品等的安全。

负责招生工作中安全稳定工作。

孟华泰:负责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中的人防、物防、技防等经费使用中的安全,负责中心财务安全,指导各学校财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财务人员安全意识教育;

负责在办理校方责任险外的其他保险事项中的安全稳定。

田利:负责财务管理中的安全稳定,负责艺术教育活动中的安全事宜。

王文静:负责幼儿教育管理中的安全稳定;

负责中心信息采集上报中的安全稳定。

刘艳芳:负责中心计生工作中的安全稳定,负责中心办公、卫生工作中的安全事宜。学校(园):建立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安全稳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稳定实施办法和措施;做到安全稳定“人力、财力、物力”三落实;制定本单位各种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层层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稳定日常管理,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师生安全和法制教育工作,确保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实施;加强校舍、各类设备设施和财产的管理及信访维稳工作。

第九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中心按照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逐级签 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任务目标,提出确保安全

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

第十条 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单位自查三类,单位自查由单位管理人员进行,重点部位自查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由中心或局检查组安排人员进行,也可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制度”,规范安全稳定工作检查程序。安全稳定工作自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可以当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交被检查单位执行,并由中心在整改期限内督促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进行后一周内交中心或教育局安全监察股。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稳定工作“通报制”,安全稳定工作全面检查和重要专项检查由中心 或教育局通报检查结果,并纳入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对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 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国务院重特大安全事故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省〈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追究有关人 员法律责任外,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本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责任人不得参评“安全管理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考核制”,年终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稳定工作综合 考评根据职能股室和中心平时掌握情况,得出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经中心或局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产生中心或县级本安全稳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在全中心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各小学、幼儿园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一岗双责”的实施细则。

北河镇教育中心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6篇

为进一步推动党建工作的深入,强化党政领导责任,抓紧、抓实、抓好党建工作的落实,特制定“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以强化党政领导抓党建的责任为重点,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形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党政同心、齐抓共管、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不断推进的工作格局,努 力把干部队伍造就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一岗双责”的基本含义

“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队伍建设,是一种双重的责任制度。即领导干部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对队伍的思想、工作、教育、管理和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负有重要责任。

三、“一岗双责”基本内容

党委书记对本单位的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对分管口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抓队伍建设的基本职责是:

1、领导班子要成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坚强领导核心。严格落实政治学习、民主生活会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把队伍建设列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议程上有安排,制度上有保障,工作上有检查,年终考核上有兑现。

3、党员领导干部对分管的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同负责。督促党员认真履行义务,严守党纪无私奉献。

4、加强对党员党的基本理论、形势任务、职业道德教育。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带动和影响干部。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 观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地结合起来。

5、提高廉政意识,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抓好廉政教育和廉政建设,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党风廉政责任书制度,增强内部监督机制。

6、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和接受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努力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好人主义,时时刻刻做弘扬正气的楷模。

7、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公司领导根据分管部门党建工作的实际确定调研课题并组织实施。重点要解决好如何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如何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如何发挥党员作用等问题,加强和上级党委的交流和沟通,把企业工作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8、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管理长效机制。经常有针对性地开展党课教育,多形式地活跃党员生活,不断提高党员先进品位。

(二)抓业务工作的基本职责

1、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把握重点,创新方法,全面高质量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2、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使每个干部职工劲往一处使,汗往一处流,想工作,谋措施,求创新,做 贡献,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做贡献。

3、培树典型,推广典型,以典型引路,发现带有创新型的人和事,及时大力进行培树和总结。

四、“一岗双责”的考核办法

在开展“一岗双责”活动中,要坚持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的原则,考核时间同公司年终总结同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是:

1、坚持全面考核原则。既要考核各项业务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总结,又要考核抓党建工作的落实情况。

2、坚持平时监督和年终总结相结合、领导和员工监督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在平时监督“双责”的落实,作为年终总结的依据,又要在年终根据本人述职,听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7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信供水字(20xx)14号文件精神,确保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为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营业部及时组织班子成员,认真研究讨论,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小组

组 长:王正林

副组长:张英展 叶 青 武军利 祖红梅

成员:陈强曾 王 静 喜建设 严加来 陈合军 李 梅 李 君 郭 丽 尹艳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营业部办公室。

主 任:祖红梅

成 员:李 君 刘晓萌

二、安全生产、思想先行

坚持日常学习制度,学习安全法规、宣传资料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人人、事事、处处重视安全,把安全生产建立在牢固的思想基础上。

三、实行分管部长及班长负责制

分管部长和班组是生产的第一线,也是事故容易发生的地方,分管部长和班长应把安全当成头等大事认真抓好,要有一副“铁面孔”,敢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要有一张“婆婆嘴”,逢会讲安全,遇事提安全,常抓不懈,警钟常鸣,灌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做到万无一失。教育大家事故猛于虎,稍有疏忽,“事故”这只老虎就会出笼伤人。

四、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年终评优评先时与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切实保证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8篇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应运而生,明确由政府主导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信息上传等义务,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可追溯的食品种类

根据《办法》要求,上海市对十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食用油以及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10大类。

经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现已公布,详见表1。

需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有哪些

《办法》规定,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包括14类单位,即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经营者需履行哪些义务

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追溯义务主要是将下列两类信息上传至上海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一是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基本信息;二是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产生的与追溯相关的信息,包括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

《办法》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已分别对追溯食品生产企业、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的信息上传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9篇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安全发展思想,切实增强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有关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县当前民政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为在全县民政系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从年初开始,在全县民政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隐患、堵塞漏洞、强化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成立机构

为加强全县民政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县民政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亚金 局长

副组长:孙广岐 副局长

成 员:赵旭辉 办公室主任

杨忠升 社救股股长

丁敏 社救股副股长

四、工作要求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镇民政办、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分线扎实推进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在本线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集中进行督查,督促相关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局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统筹调度,部署安排。

五、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全县福利中心、镇敬老院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切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漏一户、不漏一项、不留一个死角”。此次排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安全隐患排查为重点,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特别是要做好以下重点部位排查,预防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重点排查服务对象密集的社会福利中心、农村敬老院的安全隐患。督促各单位做好防火、触电、漏电、乱拉乱接、电热器具起火、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食物中毒、触电等事故防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确保上述民政事业单位安全无事故。

(二)重点排查局机关的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私家车机关干部开车的安全管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开斗气车。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针对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排查整治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检查督查。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深入宣传发动。各部门、单位要针对本部门、单位的排查整治方案,及时进行分工并展开工作,其他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注重协调沟通。要深入宣传发动,调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隐患排查和举报奖励制度。

(三)坚持统筹兼顾,切实整改隐患。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部门和单位,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要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认真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各部门、单位安全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从操作层面倒查倒逼,一查到底,对因检查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引发事故的,要一律依法严格问责,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广晟建设集团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关岗位负责人。

第三条 “一岗双责”是指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关岗位负责人在本职岗位上,按照工作分工,在管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职责。

实行“一岗双责”,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公司党支部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国资委和国资委纪委、广晟公司党委和纪委、广晟建设集团党委和纪委的有关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及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成立由公司支部书记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司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分析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促进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党员及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腐败现象;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党风廉政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对公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责任追究;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好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治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五条 公司党支部书记、各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传达学xxx省委、国资委、广晟公司、广晟建设集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以身作则,团结和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二)总结、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的贯彻、实施,推动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三)主持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对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党支部和领导班子成员间的情况沟通、交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积极支持纪检部门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负责分管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企业反腐败工作计划的实施,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推动各部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惩防体系建设的实施和推进;

(三)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管好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切实做好个别提醒、任

职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工作;

(四)参加分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活动,对分管部门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

(五)按照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积极参加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和班子成员之间思想、工作等情况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加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本企业得到落实;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理想信念教育;

(四)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办事公开和述职述廉制度,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问题,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到关口前移;

(五)严格执行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遵守公司党风廉政相关制度。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八条 在集团党委领导下,由公司党支部和行政综合部牵头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责任履行报告制度。公司党支部及领导班子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总结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总结重要内容,书面报告公司党支部。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不严格履行职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依照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各部门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安全生产、工程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有关成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11篇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省、市、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站、办、所)负责人,村(社区)书记、主任。

第三条 “党政同责”是指党工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党委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

1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安委会主任由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办事处主任担任。

第六条 各部门(站、办、所)负责人、村(社区)书记、主任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单位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 党工委和办事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工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

2作机制、人员、投入等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力量,将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安排到安监岗位上工作,选齐配强专职安监办工作人员。

(五)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检查安全不少于1次。

(六)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办事处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大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

3题。

(五)支持、督促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办事处主任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健全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组织对各部门、村(社区)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九)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十)做好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安办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正常及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本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4(二)协助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村(社区)具体落实,并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四)负责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完成。

(五)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办事处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六)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至少1次,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七)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八)组织落实本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并对职业危害重点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九)组织制定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

5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做好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 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每季度组织开展分管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至少1次,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同时报告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或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领导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五)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

6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六)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矿商贸(含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安监站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办事处,业务上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完成区安监局和办事处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发布上级安全生产信息,综合

7管理办事处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办事处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

(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报告办事处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

(七)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八)做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交流,提高农村道路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8(三)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

(五)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六)完成办事处和区交交通管理部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派出所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全办事处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全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以及运输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

9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季节特点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 乡建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宣传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本办事处范围内的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含质量、安全),监督建房者与村委会签订房屋建设安全责任书。

(三)负责本办事处范围内危房评定和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地点和农户要做好规劝搬迁工作。

(四)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国土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办事处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全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农电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办事处各单位供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二)配合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或用户采取限电措施。

第十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经贸办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环保所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污染、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垃圾处理、处置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生态破坏安全事故调查。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部署,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2、落实各级政府制订的餐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

(四)畜牧站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畜禽疫情安全和畜牧业及服务企业、饲料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林业站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林业及其服务企业、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

1作。

(六)文教办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对学校、学生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教育、校园消防安全等安全工作的安全监管普查工作。

(七)民政办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全处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组织、监督全处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站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域内网吧、歌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农机站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全处农机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处农机行业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责任。

2、负责全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拖拉机、农用运输机等农用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工作。

(十)农业站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农业及其服务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水利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处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处防汛安全工作。

123、负责病险段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全处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处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伤员的紧急处置和救护。

第四章 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落实和办事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做好村(社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三)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对道路交通安全、煤气、等重点领域开展大排查,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办事处。

第二十条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二)组织村组干部学习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组织学习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三)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安全。

(四)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受害者亲属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党工委、安委会及纪委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予以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每半年和年终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办事处上报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办事处作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办事处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岗位人员政绩业

4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权重和考核力度,严格参照《九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安委会办公室(安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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