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精选6篇)
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 第1篇
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对一线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培训,但业内人士也提醒,在利益面前,保险界应加强自律,不能将反洗钱流于形式。
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业、保险业的反洗钱行动,似乎让人看到了监管层联手打击反洗钱的决心。
9月13日,由保监会牵头,35家地方保监局包括财险寿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108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等齐聚北京,召开了保险反洗钱相关工作会议。
没有太多的媒体参与,与普通的新闻发布会相比,会议显得比较平静,但是这种平静的背后,依然能感受到保险业即将实行的一场由上至下的反洗钱“大扫荡”。
保险洗钱花样多
“其实,目前我们保险公司内部都成立了反洗钱小组,专门用来稽查保险反洗钱。而这个部门之前是没有的。”前来参会的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告诉记者。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已是早有行动了。他告诉记者,在上周接到保监会的开会通知前,部门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展了关于反洗钱工作一系列的宣传和代理人培训活动。
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
据了解,目前,地下保单、大额团单和保险欺诈是保险业洗钱的三种主要手段。“一些企业单位利用保单洗钱或逃税,尤以团险最为突出。”长城保险团险部一李姓经理透露。
他告诉记者,一般而言,首先是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团险保单,并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接下来在短期内退保,这样保险公司将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账户上。
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原因。
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五花八门的手法,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
“一行三局”联手出击
目前,由人民银行联手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的“一行三局”的组合行动,使得反洗钱监测的范围不断扩大。在继续敦促银行业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的同时,从10月1日开始,证券、保险机构也将被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等数据资料。未来,还将研究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来规范整个行业的反洗钱操作。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副主任刘永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加密系统将相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资料反馈到监测中心,在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中意人寿的试点已经实现了联网式报送。
“照目前的情况看,估计从10月1日起,在各保险公司实施联网式报送应该能够顺利进行。”刘永平表示,在他看来,这个系统的执行,必须从保险代理人到监管层这么一个从上至下严密配合来完成。未来,反洗钱范围还会扩大至房地产、珠宝等行业。
事实上,从8月1日起,由“一行三局”联合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
今后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如果购买财产保险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人身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达到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美元、保险费以转账形式缴纳且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这三种情况时,保险公司也将核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此外,央行也对退保和赔付等环节的身份确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对一线的代理人进行了反洗钱的授课培训。
自律尤为重要
尽管保险反洗钱监管层的“警钟”不断、保险公司的培训也不断进行,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质疑,这种培训以及出台的相关文件在利益面前,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亦难遏制保险洗钱。
事实上,在大额保单高佣金诱惑的情况下,有些代理人在不知不觉中也扮演了“合谋”的角色。甚至有的代理人更是主动为企业“想办法”洗钱,乃至为其设计洗钱方案。
对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就是,当有潜在可能洗钱的大单摆在保险公司面前时,保险公司代理人面对高额的佣金时能不能做到“公事公办”或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确实,面对这个竞争日益加剧的“抢”单行业来说,普通的保险代理员能拿下大单显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在这里,能不能“扛得住”,是对保险代理员道德的一个考验。
“其实,这种现象监管层也已经注意到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宣传,保险代理人的防备意识会提高;另外,随着以后反洗钱保险机构指引等立法文件的出台,相信这些都能有效解决代理员‘合谋’的问题。”信诚人寿首席风险主管许汉山表示。
专家观点
反洗钱应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
本报记者 郭雪莹 上海报道
10月1日起,除银行业外,证券业及保险业也将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可疑及大额交易数据资料,我国正在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在央行上海总部主持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反洗钱战略研讨会”上,央行再次强调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表示,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激励机制必不可缺
研讨会上,央行提出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监管。一直以来,商业银行作为洗钱的主要渠道,首当其冲面临着各种困难,监管工作如何切实有效在银行里进行,无疑成为了反洗钱展开的重点。
今年6月,号称上海最大的一起地下钱庄案开庭审理。短短两年时间,该钱庄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完成交易20000笔。虽然交易量巨大,但作为主犯的罗怀韬等人被曝光实出偶然,原来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见罗怀韬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都很大,便好意劝说他办理贵宾业务,这通常是一般储户求之不得的好事,却遭到了罗的断然拒绝,这才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从而上报并展开调查。
由于银行对存款工作设定指标,因此一些业务员为了拉拢重要的储户,往往不会对高额的存款细问来源,如果数额实在巨大,还会帮助其分成几批存入,从而减少调查的麻烦。
对此,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告诉记者,商业银行出于业绩需求往往在反洗钱方面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促使商业银行有足够的动力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
严立新表示,任何单一的约束或激励的机制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学的,只有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的“被动”为“主动”,“粗放”为“精细”,“低效”为“高效”,“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具体而言,央行可以通过收益分成和奖励来对商业银行进行激励。例如,央行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商业银行,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适当依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分成或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国家也应象征性地给予奖励;对追缴的非法收入,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可以获得分成等,以此来部分补偿反洗钱义务主体付出的成本。这不仅能够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效率,也可降低央行的监管成本。
信息网络尚需健全
商业银行不仅需要足够的动力,健全的信息系统同样对其很重要。这次研讨会上,央行表示从10月1日起,证券、保险业也将向央行报送有关数据资料,这一方面扩大了反洗钱的监测范围,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反洗钱工作离不开各行业的共同协作和信息沟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目前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程度越来越高,交叉的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多,证券保险虽然不是洗钱的主要渠道,但也极易滋生不法行为。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一套规范网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洗钱的手段逐渐变化多样,因此各行各业的信息交流沟通十分重要。
严立新告诉记者,洗钱者为了逃避监管,会千方百计把资金链、信息流有意识地断开,而反洗钱就是要把洗钱者刻意制造的各种“支离破碎、混乱不堪”的信息通过种.种手段串连起来,并置于“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发现漏洞、矛盾和问题。如果各部门间的信息割裂程度严重,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功效。严立新认为,目前已投入运行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无疑是反洗钱的一件利器。
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 第2篇
2012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总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了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改。在接到上级公司下发的《XX财产保险公司2012年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后,按照文件精神对公司业务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首先,经理挂帅,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对文件的学习,使公司员工认识到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它的重要性和意义。其次,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利用晨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第三,对各岗位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主要就: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和尽职调查工作、大额现金交易风险监测、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台账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深入检查。最后,积极总结反洗钱工作的经验,为做好反洗钱工作,防范风险打基础。
二、2012年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及自查内容
(一)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此次自查自纠,我公司主要采用:
1、访谈的方法。组织座谈或个别询问,主要了解员工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及数据报送流程的熟悉程度。
2、测试的方法。抽取样本对反洗钱流程中的控制点进行测试,了解控制点是否真实有效,与相关文件规定是否相符等。
(二)自查内容自查情况
1、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客观、审慎评定洗钱风险等级,持续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跟踪评价。除此之外,提高客户交易的检查频率,根据不同客户分类级别采取措施对客户进行识别,并就此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行管理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报告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其他基础工作情况。2011年,我公司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以县支公司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区乡服务所所长为组员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工作制度,在早会、工作会议上向公司员工及营销伙伴进行宣导,保证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5、其他基础工作情况(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按照规定设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组长:
组员: 配备反洗钱专岗及公司反洗钱联系人,由 XX同志担任。
(2)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利用柜面摆放反洗钱宣传资料,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工作人员尽量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三、2012年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整改计划
我公司基本上能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基层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判断能力;一线营销人员素质差次不齐,培训缺乏针对性等。
改进措施:我公司要以此次反洗钱专项检查为契机,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上级公司反洗钱相关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决纠正存在的薄弱环节。为此我们要借员工会的机会进一步对全公司员工进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教育,使全公司员工全面掌握反洗钱业务基础知识,熟练处理,把好审查关,严防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保险公司洗钱的发生。其次,对柜面人员进行宣导,不要因为反洗钱工作而忽略对客户的服务质量,要大力搞好柜面反洗钱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柜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使我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最后,针对公司营销伙伴情况,组织适合他们的早会专题,挺高一线营销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及反洗钱业务水平。
漯河XX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机构反洗钱博弈分析 第3篇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 以及其保险产品特性, 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 寿险领域尤其严重。在团体寿险中, 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 趸交即领, 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 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首先,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这样洗钱者便可直接达到模糊监管者视线, 掌握“黑钱”流向的目的。如甲为自己投保三年储蓄返还性保险, 但受益人是乙, 乙通过保险公司过一下手就可拿到甲的钱。其次, 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 退保自由”原则, 保险公司无法阻止退保, 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何况保险当事人各方有时出于利益关系而保持相当的默契, 因而隐蔽性较强, 查处难度更大。再次, 洗钱者也经常在保险期限上做文章, 如长险短做, 利用长期保险合同做幌子, 私下和保险公司约定在一定保险期限届满时退保后再重新投保, 这笔交易并不记入公司的账上, 这样就完成了秘密的洗钱交易。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 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反洗钱, 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1.1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 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 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 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2008年2月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 (草案) 》, 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报制度和嫌疑交易报告制度, 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 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再次在反洗钱立体监管网络体系中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执行和监管职能, 做好对保险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筛选、分析和检查, 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1.2 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
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 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 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 对于没有血源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 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 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 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 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并且不准国有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 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 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 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 (10万以上) 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 保留线索。
1.3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
根据科斯定理, 只有当交易费用为零时, 市场才不会失灵, 但在现实中交易费用均为正, 所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只能靠制度建设, 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 逐渐改变以单一的保费规模评估保险公司效益的制度, 应逐步加入资金运营状况、偿付能力等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 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对国内而言, 将收缴的黑钱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向参与反洗钱的保险公司投保, 使反洗钱外部效应内在化, 对国外而言, 双方可签定“黑钱分割协议”, 以增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积极性。
1.4 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 提高保险业的声誉
要查与研相结合, 即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 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 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 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 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 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 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 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 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 增强本国保险产品的竞争力, 提高保险业声誉, 积极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单”的盛行。
2 保险业洗钱者与保险机构的博弈分析
2.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首先把博弈分为无中央银行介入和有中央银行介入两种情况。
(1) 无中央银行介入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这种博弈模式下, 洗钱者与保险机构双方都了解对方的战略及支付函数。根据上文的成本收益分析, 假设洗钱者洗钱成功的收益即所洗得黑钱为R1, 支付手续费等固定成本为F (很明显, F
对于保险机构, 其反洗钱的成本和收益分别为C2和R2, 如果采取不反洗钱的策略, 来自洗钱者洗钱过程中的手续费F。假设金融机构与洗钱者都是理性的, 而且金融机构设定的反洗钱机制是有效的, 即只要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洗钱活动就会被发现。则可以得到如下的博弈组合:
对该策略组合进行分析:对于洗钱者来说, 由上表可以看出, 其策略选择完全取决于保险机构的策略。如果保险机构采取反洗钱措施, 那么洗钱者洗钱的收益将是负值, 而不洗钱则收益为0, 因此洗钱者的策略将是不洗钱;如果保险机构的策略是纵容洗钱, 那么洗钱者洗钱的收益是“R1-F”为正值, 大于不洗钱的收益, 洗钱者将选择洗钱。
对保险机构而言, 其策略选择的关键在于“R2-C2”的大小。因为无论洗钱者的策略如何, 如果“R2-C2”的值是大于0的, 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反洗钱都将是其最优的策略组合。如果“R2-C2”的值小于0, 那么保险机构的策略将始终是纵容洗钱。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 要想有效遏制洗钱活动, 保险机构必须采取反洗钱措施, 如果反洗钱的成本是一定的, 那我们就应该设法增加其反洗钱的收益, 或使其纵容洗钱产生一定的成本, 这就要引入反洗钱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
(2) 引入中央银行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这个模式下, 中央银行主要是针对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成果进行奖励或惩罚, 因此只会对保险机构的收益函数产生影响。
设保险机构采取反洗钱措施后中央银行会给与专项补贴S, 查处洗钱活动后中央银行会给与奖励E, 而纵容洗钱则会受到处罚P, 且取消补贴S。则表3-2将转化为: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 在引入中央银行的奖惩措施后, 在洗钱者收益函数不变的情况下, 保险机构的收益函数发生的改变:其反洗钱的收益增加, 而纵容洗钱的收益减少 (成本增加) , 这无疑是有利于保险机构积极的采取反洗钱措施, 对打击洗钱活动有明显的效果。至于具体中央银行的处罚或奖励力度我们将放在后文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博弈分析的章节中进行介绍。
2.2 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这个模型中, 双方不知道对方的策略选择。假设保险机构进行反洗钱的概率为θ, 洗钱者进行洗钱的概率为λ。
给定θ, 洗钱者进入 (λ=1) 或不进入 (λ=0) 的期望收益为:
EL (θ, 1) = (-F-R1-C1) θ+ (R1-F) (1-θ) =R1-F- (2R1+C1) θ
EL (θ, 0) =0
令EL (θ, 1) =EL (θ, 0) 得
R1-F= (2R1+C1) θ (1)
即θ*= (R1-F) / (2R1+C1) 是洗钱者是否进行洗钱活动选择的临界点。如果洗钱者认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概率大于 (R1-F) / (2R1+C1) , 则其最优选择是放弃洗钱犯罪;如果洗钱者认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概率小于 (R1-F) / (2R1+C1) , 则其最优选择是洗钱。
给定λ, 保险机构反洗钱 (θ=1) 或纵容洗钱 (θ=0) 的期望收益为:
EB (1, λ) = (F+E+S+R2-C2) λ+ (S+R2-C2) (1-λ) = (F+E) λ+ (S+R2-C2)
EB (0, λ) = (F-P) λ-0 (1-λ) = (F-P) λ
令EB (1, λ) =EB (0, λ) 得:
(F+E) λ+ (S+R2-C2) = (F-P) λ
即λ*= (C2-S-R2) / (E+P) (2)
由此可知, (C2-S-R2) / (E+P) 是保险机构选择策略的临界点。当保险机构认为洗钱者洗钱的概率大于 (C2-S-R2) / (E+P) 时, 其最优选择是反洗钱;当保险机构认为洗钱者洗钱的概率小于 (C2-S-R2) / (E+P) 时, 其最优选择是纵容洗钱。
因此, 在中央银行介入的保险机构与洗钱者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 其均衡解是:θ* (R1-F) / (2R1+C1) , λ* (C2-S-R2) / (E+P) 。由此可知, 在均衡状态下, 有 (C2-S-R2) / (E+P) 比例的洗钱者挺而走险进行洗钱活动, 而保险机构以 (R1-F) / (2R1+C1) 的概率对可疑交易进行抽查。
3 结语
针对中国现有保险业反洗钱法规和制度的不足, 结合博弈分析对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提出以下看法:
(1) 加快保险业反洗钱基本法的制定, 从法律法规层面和金融规章制度层面全面构建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使各级机构在查处洗钱行为时有法可依。
(2) 在金融体系中需要尽快健全监管机制, 从控制现金流动、建立对一线反洗钱机构的考评奖惩机制以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遏制洗钱犯罪活动。
(3)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合作和交流, 在全球反洗钱行动中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1]李若谷.反洗钱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2]孟建华.洗钱与银行业机构反洗钱[M].北京: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6.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正逐步加强 第4篇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保监会;保险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一、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中国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直至2006年,我国反洗钱规则才正式开始覆盖保险行业。2010年8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通知对保险业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等环节和方面分别设定了反洗钱要求。2011年9月2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有效地弥补了现行的保险法暂不完善的部分。
二、《管理办法》的影响
《管理办法》对保险业反洗钱行为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下便是《管理办法》较之之前的补充规范之处。
1.《保险法》第68条中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中加入了“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等要求。
2.《保险法》第70条中规定了对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的要求,《管理办法》中加入了“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反洗钱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等材料要求。
3.《保险法》第80条中规定外国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更重复了这项要求,防止“黑钱”流出国内。
4.《保险法》第90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注意事项,《管理办法》中加入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等有关规定。
5.《保险法》第112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中也强调了此项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信息完全。
6.《保险法》第116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行为准则,《管理办法》就“保密因反洗钱要求而收取的客户信息、报告可疑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以及明确了代理人、经纪人的审查、代理义务。
7.《保险法》第155条中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的职责,《管理办法》中补充了监督机构的“反洗钱审查、反洗钱报告”等工作要求。
8.《保险法》第164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中补充了对洗钱违法行为举报的法律责任。
9.《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也对保险合同部分进行了补充规定。
三、不足与想法
《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保险业法的部分加以规范,而很少涉及保险合同部分,因此法律效应并没有体现在每一个与保险合同有法律关系的人身上。因此笔者提出了几个粗糙的想法:
1.《管理办法》中对核保、承包、退保等环节未作出详细地安排,大多数条款都是在监管环节(设计保险业法)上加大了力度,即“治标不治本”,未从根源上发现并即时遏制保险洗钱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管理办法》应该加入更多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规定,具体讲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细节、让每一个保险当事人、关系人、监管人都参与到反洗钱的工作中,而非单纯地依靠监管部门的被动作用。
2.特别应完善对退保过程的要求,重视退保考核,反对只注重保单成交量、对退保金只是直接在保费收入中扣减的现状,加强对“退保金”科目的单独核算,规范化退保支付方式。
3.《管理办法》未对之前对保险业洗钱的各种规定进行统一汇总,因此可能造成“九龙治水、处处漏水”的情况,因此《管理办法》可以将涉及保险业洗钱的各个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并补充完善。
4.更多健全核保制度,多一重“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切断“洗钱分子”的不法行为,譬如:对于购买团体保险需要全体被保险人的确认机制,并予以每个被保险人单独的保险单,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持有保单。
5.对一些险种,特别是寿险类产品做出保险费支付的有关规定,遏制“趸缴即领”等洗钱行为的发生。
6.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迅速实现保险业客户识别系统建立。形成全国保险业反洗钱的“统一线”,从全国范围内打击洗钱行为,避免洗钱分子流窜作案、异地转移的作案方式。
7.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要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等工作,建立有效的洗钱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形成年度固定报告机制。
8.因为洗钱行为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小的经营风险与外在成本,因此在无外在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反洗钱工作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保监会应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反洗钱工作。
9.完善保险营销制度,加强与中介公司约定的法律效应,对中介公司加强法律监督、责任承担机制。改变现在单纯以保单成交量为业绩考核标准的薪酬体系,减少代理人、中介与投保人合同犯案的可能性。
保险反洗钱征文 第5篇
所谓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保险反洗钱征文,欢迎阅读参考。
保险反洗钱征文1 由于现金流动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保险业容易成为洗钱者青睐的工具,尤其是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展迅速,网销保险快速流行的背景下,保险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就更大。
风险来源,保险机构洗钱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是指保险机构产品或服务固有的风险,以及业务、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所形成的操作风险。外部风险是指客户自身属性所形成的风险。保险机构应全面识别和评估风险。
所谓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某些特质属性却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此,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评估保险产品的洗钱风险时,应重点考察八类产品,包括:第一,与投资的关联程度。保险产品特别是投资性理财产品,与投资的关联程度越高,越容易受到洗钱分子的关注,其相应的洗钱风险越高。第二,每单平均保费金额。一般来说,保险产品每单平均保费金额越高,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第三,现金价值大小。在相同保险期间内,保单现金价值比率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如高现金价值产品。第四,保单质押变现能力。保单质押变现能力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第五,保险责任满足难易程度。理赔或给付条件较难满足,或者退保损失较大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反之,被用于洗钱的风险相对较大。第六,能否任意追加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第七,历史退保比例和退保金额。退保量较大、退保比例较高的保险产品,洗钱的风险较大。第八,是否存在涉外交易。存在涉外交易的产品,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也可能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易于被恐怖分子利用,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
“随着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部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点与纯理财产品没有太大差异,消费者无论是购买还是理赔都十分方便,交易过程也越来越多地在线上完成。这些因素都使保险沦为洗钱工具的风险更大。”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对保险产品的风险进行分类评估和管理十分必要。
除了要对保险产品的特性进行考察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保险客户进行考察,其中,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将九种客户定级为高风险。
对涉及四种情形的客户,保险机构若要将其定级为低风险,必须首先经过外部风险评估程序。第一,在本保险机构的已缴纳保费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可根据内部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产品设定不同限额,原则上不能高于人民币20万元或等值外币,同一客户应累计计算其所购买的所有有效保单,同一保单涉及多人时,以累积额最高的人为评估标准)。第二,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客户曾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第四,客户委托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本人与保险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与此同时,针对九种客户,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将其定级为高风险。包括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及类似监控名单;客户利用虚假证件办理业务,或在代理他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虚假证件;客户为政治公众人物或其亲属及关系密切人员;发现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或者涉及权威媒体与洗钱相关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或评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常居住地、经营所在地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反洗钱监控要求或风险提示,或是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和制裁要求;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五项所述人员;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客户拒绝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以及其他直接或经调查后认定的高风险客户。
据业内人士介绍,“团险个做”、“长险短做”,通过地下保单等方式是保险洗钱比较常见的方式,在网销理财型保险产品盛行的背景下,保险反洗钱的难度很大,保险机构必须从分析保险产品本身的属性、客户的性质,抓好保险销售全流程的各个环节着手,内外部一起抓才能做好保险反洗钱工作,一方面避免保险沦为洗钱工具,另一方面避免保险公司自身遭受损失。
保险反洗钱征文2 当前,洗钱黑手已逐渐伸向保险领域,洗钱毒瘤已开始侵蚀保险体系,而保险机构反洗钱风险意识、内控机制、组织管理、业务操作等诸多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防范洗钱风险迫在眉睫,采取应对策略刻不容缓。本文结合保险业特点,就洗钱风险、现实状况、对策措施,谈几点拙识浅见。
(一)潜在风险。从理论来讲,保险洗钱是指犯罪主体,利用保险机构将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化外衣的行为。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投保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团险、商险等品种,以团险个做、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等不正常的投保、退费方式,将非法侵占的资金化为私有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即非法机构以高额回报为手段,通过人民币缴款、外币理赔等拉保方式,将地下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从而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牟取私利或向非法代理机构支付退费的行为。
(二)现实风险。从现实来看,保险洗钱已浮出水面,并逐步向保险机构渗透。从近三年涉嫌洗钱案件来看,利用保险机构洗钱可归纳为三种形式。一是购买保险资产掩饰非法所得。如身居高官的职务犯罪者,通过亲属将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用来购买各种保险品种,以便掩饰隐瞒非法收入。二是投资保险洗白黑钱。如走私、贩毒、黑社会等上游犯罪团伙,将非法所得收益,以他人名义投保,以受益人身份受益,以保险投资转化的形式,将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化外衣。或分散投保,然后不计损失的集中退保,将黑钱漂白。三是套打保单清洗非法收入。如不法份子,通过套打保单、私刻印章、内外勾结的犯罪手段,以银行存款或个人投资的形式,将非法套取的保费资金转化成合法收入。
(一)意识淡薄。体现为“四不”:一是对反洗钱工作不重视,或不管不问,或敷衍塞责。二是对洗钱概念和反洗钱法规模糊不清,或一知半解,或模棱两可。三是对洗钱风险和危害认识不足,要么重效益轻风险,要么抓业务轻内控。四是对反洗钱知识宣传和人员培训不到位,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浮于形式。
(二)组织松散。反映为“三无”:一是领导层无确定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明确的反洗钱职责分工,反洗钱领导组织工作处于松散状态。二是中层组织体系中无风险合规机构,许多省级分公司迄今为止仍未成立风险合规部门,而是将反洗钱等风险合规管理职能放在综合或销售、财务等职能部门。三是基层组织体系中无反洗钱专职岗位,而是以其他部门员工兼职的办法,弥补岗位所缺。
(三)制度缺失。显示为“三不全”:一是反洗钱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为总公司机构粗线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有之,而省级机构细线条的实施细则和贯彻办法缺失。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全。主要表现为缺少具体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预警报备制度、反洗钱工作奖惩机制等。三是反洗钱操作规程不安全。主要体现在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环节,操作流程不规范,漏洞较多,易生隐患。
(四)操作违规。表现为“三违”:一是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违规。即未按“一行三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规定,严格操作,在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三个环节中皆存在风险隐患,在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身份证明,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等操作步骤上皆有违规操作行为。二是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违章。具体表现为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全,相关交易记录留存不完整。三是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方面违法。具体表现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履行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或不报、漏报可疑交易报告,或随机抓取大额交易数据,机械报送,缺乏人工甄别。
(五)素质欠佳。体现为“四缺”:一是缺乏反洗钱基础知识。如在去年湖北省反洗钱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问卷测试中,三家接受检查的省级保险公司参试人员,考试及格率均不足40%。二是缺乏对可疑交易的判断分析能力。主要表现为:漏报可疑交易,或对可疑交易的要素掌握不准,无从下手,无能为力。三是缺乏对反洗钱职责义务的执行力。具体表现为:有章不循,贯彻不力,执行不严。四是缺乏对反洗钱业务流程的操作能力。主要表现为:业务技能不熟,操作失误较多。
(六)结构失衡。表现为“三强三弱”:一是大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较强,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相对较弱。二是寿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稍强,而财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相对薄弱。三是外(合)资保险公司防御洗钱风险的机制初步建立,而中资保险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屏障相对脆弱。
(一)给意识上“保险”。具体措施:从保险公司自身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两个方面,合力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保险”和“再保险”。从保险机构自身来说,一是增强领导意识。即通过组织高管人员现场观摩洗钱案例,增强领导干部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反洗钱工作内部自查,认清当前洗钱风险隐患所在,增强领导层风险忧患意识。通过建立高管人员洗钱风险责任追究制,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二是强化员工意识。即通过组织参加反洗钱从业资格考试、上岗前测试等手段,激发员工学习反洗钱法规和基础知识的意识。通过定期考核、风险提示、奖惩挂钩等措施,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将反洗钱意识牢固植入员工心中。三是提高风险意识。要纠正“业务为先、效益至上”的观念,树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摆正经济效益与洗钱风险的关系,将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于业务工作环节始终。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来说,一是要通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约见制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两个方面,促进保险机构高管层提高反洗钱意识。二是要通过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强化保险公司员工反洗钱意识,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一道“再保险”。
(二)给内控加“保单”。具体措施:从“内保”和“外保”两方面促进保险机构内控管理。从保险机构“内保”来说,一是增加规章“保单”,即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增加具体的反洗钱风险管控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易出纰漏的环节,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程序,严格操作。二是增加风险“保单”,即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属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实行高、中、低三个不同级别的等级管控和差异化监测。三是增加内审“保单”,即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要改变年审制的办法,增加反洗钱工作内审频率,实行季度审计与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加大风险管控的力度;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外保”来说,一是在现场监管方面,实行不定期走访制,发现风险隐患,现场提示,就地堵塞。二是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行量化监管,定期考核,等级管理,风险提示,从而为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增加风险预警“保单”。
(三)给机构添“保全”。具体措施:一是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高管人员的责任分工和职责范围,从而强化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增设风险合规部,履行反洗钱等风险管控职责。三是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确定专职人员,专门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并负责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四是积极建立反洗钱行业协作组织,并与省际“反洗钱联席会议”、“反洗钱监管小组”、“反洗钱专业小组”等反洗钱协作组织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反馈、情报商会等措施,积极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查洗钱线索,打击洗钱犯罪,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为操作设“核保”。具体措施:在反洗钱业务操作方面实行“两核一责”。一是在操作手段上实行联网核查。目前,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银行业机构已普遍与公安部门开发的居民身份网络核查系统对接,而保险业机构仍采用人工核查,手段比较落后。建议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尽快与联网核查系统对接,条件暂不具备的保险机构,可采取付费形式上公安网核查,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度。二是在操作步骤上实行复核制。即在后台设立业务复核人员,对于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各个步骤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各个环节,进行层层复核,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三是在操作规范上实行问责制。即一线员工与合规部门、合规部门与总经理室分别签定反洗钱责任状,并将违规操作、滋生风险与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相挂钩。
(五)为系统付“保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开发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增强风险预警前瞻性。一是开发分析系统。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组织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分析系统应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二是开发监控系统。结合行业客户属性、交易特点、风险等级等状况,设置明确的反洗钱监控预警指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超前预测,防患于未然。三是开发核查系统。尽快开发客户身份网络核查系统,与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核查网络联接,以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四是建立信息平台。积极开发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金融机构交互平台”对接,提升数据报送效率,提高可疑交易报送质量,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
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 第6篇
自查自纠公司名称:自查自纠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自查自纠业务范围:2014年1月1日--2014年5月31日
自查自纠涉及分支机构数:个
自查自纠复查机构数:个
自查自纠截止时间:年月日
一、2014年自查自纠准备工作情况
2014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州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了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
改。在接到上级公司下发的《xxxxxxxx分公司2014年发洗钱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后,按照文件精神对公司业务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首先,经理挂帅,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对文件的学习,使公司员工认识到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它的重要性和意义。其次,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利用晨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第三,对各岗位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主要就: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和尽职调查工作、大额现金交易风险监测、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台账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深入检查。最后,积极总结反洗钱工作的经验,为做好反洗钱工作,防范风险打基础。
二、2014年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及
自查内容
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此次自查自纠,我公司主要采用:
1、访谈的方法。组织座谈或个别询问,主要了解员工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及数据报送流程的熟悉程度。
2、测试的方法。抽取样本对反洗钱流程中的控制点进行测试,了解控制点是否真实有效,与相关文件规定是否相符等。
自查内容自查情况
1、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客观、审慎评定洗钱风险等级,持续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跟踪评
价。除此之外,提高客户交易的检查频率,根据不同客户分类级别采取措施对客户进
行识别,并就此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行管理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报告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其他基础工作情况。2014年,我公司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以县支公司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区乡服务所所长为组员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工作制度,在早会、工作会议上向公司员工及营销伙伴进行宣导,保证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5、其他基础工作情况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按照规定设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配备反洗钱专岗及公司反洗钱联系人,由客户服务部经理xxxx担任。
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利用b柜面摆放反洗钱宣传资料,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
形式,让工作人员尽量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三、2014年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整改计划
我公司基本上能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基层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判断能力;一线营销人员素质差次不齐,培训缺乏针对性等。
改进措施:我公司要以此次反洗钱
专项检查为契机,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上级公司反洗钱相关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决纠正存在的薄弱环节。为此我们要借员工会的机会进一步对全公司员工进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教育,使全公司员工全面掌握反洗钱业务基础知识,熟练处理,把好审查关,严防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保险公司洗钱的发生。其次,对b柜面人员进行宣导,不要因为反洗钱工作而忽略对客户的服务质量,要大力搞好柜面反洗钱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柜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使我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最后,针对公司营销伙伴情况,组织适合他们的早会专题,挺高一线营销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及反洗钱业务水平。
xxxxxx县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