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法制)(精选8篇)
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法制) 第1篇
健全机制,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呼声不断加大。一方面要建立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必须实现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服务与公共服务方面转变,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也不断增多,导致了一大批具体法律事务的产生,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政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政府的依法治理、依法行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之一。新形势下,政府要实现从“重管理轻服务”向“强化服务”转变,如何依法正确应对越来越多的复杂的法律事务,如何“借力”,通过律师专业知识,为政府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成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现实课题。斜土街道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街道聘请法律顾问,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斜土街道聘请法律顾问,起源于一场纠纷引发的深思。茶陵市场原为马路市场,后由街道筹资改造入室,并由街道下属汇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茶欣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立集体经济性质的茶陵公司管理,主要安排原先马路市场经营户及辖区内困难户、帮扶对象进场经营。2004年市场委托上海曹安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曹安公司”引入“迪亚公司”在市场开设超市,由于部分市场经营户发现超市在经营范围和品种上存在竞争,情绪波动,联名写信、上访,拒绝“迪亚公司”进场开业。出于社会稳定考虑,街道决定解除与“迪亚公司”租赁关系,由此引发赔偿纠纷。
导致该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迪亚公司”开设的超市与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存在冲突,激发群体矛盾,街道不得不中止合同,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合同规范的不足,尽管街道事前多次要求托管公司“曹安公司”招商过程中应避免与原市场个体工商户的利益冲突,但在委托合同及租赁合同中未有相关条款予以限制,对申请报告的批复审查
也存在疏漏,形成纠纷处理中对街道不利的局面。
痛定思痛,街道领导在反思问题的同时,深刻感受到依法行政的难度和紧迫感,为确保纠纷处理的合法合理,街道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参与纠纷处理。律师的介入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突破口,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及法律意见,理顺了纠纷三方的矛盾关系,剔除了“迪亚公司”不合理要求部分,并对损失部分进行了审计评估,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和签约,避免了集体资产的损失,也化解了一场迫在眉睫的群体矛盾。
自2005年起,街道与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后改名为建元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律师在为社区(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执政能力中的参谋与顾问作用,为重要文件、决策和重大事项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仅2007年,律师顾问为街道审核合同协议31件,其中工程建设类合同17件;服务合同类4件;房屋租赁(置换)合同7件;权益转移类2件;劳动合同类1件。专业人才的加入,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法律支持,最大限度地过滤法律风险,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
二、律师参与七所八所联合接待、法律顾问走进居委,提高政府办公的效率和公信力,也提高了社区的依法自治水平
为倾听社情民意,解决社区内的疑难杂症,自2005年11月2日起,斜土街道就建立了联合地区七所八所下居委联合现场办公的机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获得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斜土街道还与4位律师签约,聘请律师每月参与七所八所的联合接待。这种做法,一方面保证了社区居民不出小区就可以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获得律师的法律指导,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也向居民宣传了法律知识,有助于居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引导居民合法理性维权,对于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律师在政府机关和社区居民之间,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现场办公,既有助于监督政府机关依
法行政,不断提高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工作效率,还有助于借助律师的社会公信力,以第三人的身份客观公正的分析问题,对政府和居民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客观的评价,提出公正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居委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的依法自治能力,2007年10位热心社会公益的年青律师受聘担任斜土街道19个居委的法律顾问。主要职责一是定期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社区复杂疑难纠纷的化解,帮助居民了解政策法规,明辨是非,力争将社区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律师参与居委的自治管理,为居委的重大决策建言献策,不断提高社区依法自治水平。有了律师的参与,居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理顺了,相互之间的权责也更加明晰。有了律师的参与,为社区居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升了居委会的工作水平,为基层群众自治提供了有效的力量支撑,推进了基层政治文明的发展。
三、存在问题:
1、公民法制意识淡簿。要求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教育,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为主渠道的多形式等形式传播法律,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制素质;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将普法教育纳入到大、中、小教育中,注重培育法治环境的渗透作用,逐渐形成人们对法制的信仰,营造法制社会。
2、权利义务对等意识欠缺,导致非理性维权,各种矛盾难以调处。要发挥好法律的手段,既要注重依法、合情、合理,切实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促进司法权威。
斜土街道司法所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法制) 第2篇
立山区人民政府(2008年11月5日)尊敬的各位领导:
今天,市政府依法行政考评小组的领导到我区就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指导。这为我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平台。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得益于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借助于市法制办的善意指导和鼎力支持,立山区政府全力推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在包容中汲取精华,在平衡中化解矛盾,使政府法制建设跃上了一个新的层面。过去的一年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将依法行政日常化、制度化(一)强化组织领导,保证《纲要》的贯彻落实
围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落实,区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区长亲自挂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具体抓,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落实。出台了《立山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明确了立山区今后五年法制建设的工作任务,分层次逐步实施,每年都制订了年度计划。
1、我们采取全区集中培训和各单位自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分期分批的对全区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区级领导班子每年专题学习两次以上。我区邀请市政府法学界人士分别从 《纲要》和几部法律入手,结合身边实际实例进行讲解,使全区的依法行政能力逐年都有新的提高。区政府每年要向区人大专题报告依法行政的实施情况,近两年来就行政许可法和依法治区的实施方案向人大报告,主动接受区人大的监督。
2、加强政府的法制机构建设,就法制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已规划出具体实施方案,将在今年年底前实施,以保证政府内部的依法监督,并为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证。(二)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法》的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进行了汇总。经过清理,我区现有行政许可主体11家,行政处罚主体27家。本级保留的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1项。对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了不定期的培训,利用媒体和卷面考试的形式,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对行政许可工作形成了长期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法律依据文本、收费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前置条件的规范,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使之日常化、制度化。
(1)针对立山区防疫站实施卫生许可半年检一次,一年两次收费问题,展开了专题调查:主要是考虑到立山区实际,经营业户的卫生要件达不到标准,在其申请的前提下,发放有效期为半年的卫生许可证,同时收取半年的相关费用,并 督促其整改,半年复检一次,达到发放基本标准的,改发有效期为四年的卫生许可证;两次复检的收费标准等同于全年收费额。
(2)针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工商局立山分局于2008年8月份分别受理了立山区零点串吧等五户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并对五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立山分局向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大馆北小区1号楼等116人向工商立山分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召开了拟作出许可决定的听证会。对于原设计为商业网点开设餐饮文化娱乐营业场所的,必须经过公众参与、社区、街道办事处三方面代表的同意后方可批准。经听证会进行了论证、举证,待环保、安监等部门审查后,报请联席会审批,是否作出许可。截止目前,工商立山分局在7月29日居民举报五家饭店未取得许可进行经营的情况后,当天给五家饭店下了整改通知,8月7日正式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停止营业。8月11日,工商所以及相关部门已对五家饭店进行了正式查封。并会同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长效制约机制,在法制实践中相关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很大,渗透出不规范的行为,按照《纲要》的要求,我们谨慎思考如何建设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政府,在规范政府 抽象行政行为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区出台的《立山区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决定》使政府 的抽象行政行为有章可循。(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
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引导行政主体和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自我监督。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范,政府着手完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框架、具备办理能力和法定资格。(五)狠抓调处制度的落实
行政拆迁工作对于立山区来说并不陌生,经过几年的磨练已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拆迁模式,但是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依法拆迁、合理拆迁、平稳拆迁,显得尤为重要。
在拆迁的实施过程中,市民对拆迁的程序、行为,仍然有许多法律上的问题不得其解,结伴来到区政府上访,区政府法制办对于这样的问题给予了耐心的解答,对于在拆迁过程中迫于时限压力,规避程序的行为,多次与拆迁办及有关部门进行调处,给予了及时的纠正。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拆迁补偿,我们以市政府10号文为依据,出台了补充办法,细化了补偿细则。针对原鞍钢十一幼两年不能拆迁的疑难问题,法制办受命于区政府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理顺了各种法 律关系,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实现了依法拆迁、以理拆迁。无一人次越级上访,成为拆迁的范例。区政府把民调工作做为依法行政运作机制来抓。积极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及时制定出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规定,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执行重大信访稳定评估办法,建立完善的三级信访包保机制,真正把民调运用到信访工作中,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突出制度创新
(一)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
长期以来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以往采取先备案后审查的办法,即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发布过后一定时间将文件报送法制机构备案。这种制度有着先天性缺陷,因为文件生效执行后一旦因为不合法被撤销,不仅可能给社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还会给政府形象和权威造成损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经过反复论证,我区于2007年初出台了《立山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此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统一要求、统一审查、审查后发布”的原则,对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报区法制机构对其合 法性和文字技术进行审查,审查后方能行文。它标志着我区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进入规范化运作阶段。(二)通过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依法行政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落实,健全和完善行政 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年初,我区根据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了《立山区推进 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评价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规范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程序规范。通过考核客观地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 政的实际状况,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落实,达到最佳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计分,年终评比制度。并将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是即定的。
(三)强化机制创新,依法行政向基层延伸。创新是发展的灵魂和永恒的主题,机制创新是全部创新的关键。近年来,我区积极参与了多个领域的机制改革,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巩固改革成果。我区沙河镇地处城乡结合部。为了加强沙河地域内建设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严格控制乱占、乱建现象的发生,依法处置违章建筑,经过法定程序依法确认,我区组建了城建监察沙河中队,并实现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了隶属关系。立山区城建监察沙河中队隶属区城建监察大队。受区城建局的委托,拥有区城建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权,法律文书由区城建监察大队盖章签发。沙河城建监察中队做为区城建监察大队的派驻机构,由区城建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了人员配备。由区城建监察大队选派2名在编 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沙河镇选派10名协勤人员,专职配合城建监察沙河中队的具体工作。市综合执法局成立后,对沙河镇实施了派驻制,两中队进行了合并,以综合执法局为主。
三是明确了执法区域。其执法区域是沙河镇所管辖的地 域内(包含住宅区域、耕地及其它所属范围)。我区组建城建监察沙河中队,确保依法行政向基层延伸。此做法已被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所采用。
三、完善机制,有效地规范政府行为
(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机制,依法决策
今年以来,我们面临了多领域的工作任务,纷繁复杂的城市动迁改造,农村土地合法征占补偿,国有不良资产的处 置、国有土地收回等一系列问题。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区政府出台了《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法制办针对相关部门能够先行论证的提供法律支持,即时论证的提供法律服 务。尤其在重大问题决策、行政拆迁、区医院转属等方面积极与市法制办协调沟通,请求市政府法律专业人士及律师团给予更多的援助。在51中学周边改造、30中学院内民宅外迁、曙光路北段强迁,区法制办强化了按法律程序拆迁,避免了多起行政纠纷。
(二)强化责任追究问责机制
区政府各部门建立了依法行政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组织 领导机构,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按“三定” 的原则完善责任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制度。在责 任体系建设上实行问责制,在行政诉讼中责任主体的一把手 必须到庭应诉,败诉需向政府的法制机构说明原因,人为败 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报全区。行政处罚案件经 过法定程序被纠正的,同样问责。
(三)完善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机制
主动接受区人大依法监督和区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意见115件,办复率达到了100%,满意率达到95%以上。同时,广泛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全区年度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综述
7月10日我们下发了立山区依法行政责任制年度考评通知(鞍立政办【2008】18号),对全区(包括市直垂管行政机 关)24家行政主体展开考评。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了迎接工作。考虑到执法责任制向基层延伸,同时向八个街一镇下发了通知,按文件要求接受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
在自检自查中,各单位对照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评 内容,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逐项进行自评;执法责任制组织建设全面得到落实,基本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被考评单位认真贯彻《纲要》和《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能够以“一个窗口”审批的,尽量简化程序。改革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做到事前审核,事后验收,完善行政许可审批机制。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从考核的结果来看立山区行政主体和处罚主体,严守法 律法规,依法行政,运行轨迹自成方圆,形成了各自的特点: 区劳动保障局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对退休审批、劳动合同鉴证、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社会养老保险、工伤认定、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再就业等业务全面公开并制定业务工作程序规范,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的履行职责。做到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六明确”。在实行“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实行 限时办结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区环保局建立开放的环境执法体系,一是举报电话12369公开;二是“三同时”审批和验收的程序、要求公开;三是排污收费依据、标准、程序在政府网上公开。
区财政局充分发挥财政人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全面探索和积累依法理财方面的经验,提高财政系统依法理财水平,将依法理财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在加强财政执法、维护财经秩序的同时,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属制度方面问题的,及时完善制度;属人员素质问题的,加强教育、调整岗位。
区民政局严把低保进出关:准确核定申报人的收入。准确核定申报人的收入是低保审批工作的首要环节。针对申报人员的隐形收入核查难、个别企事业单位出假证等情况,我区规范了低保行政审批全过程,在低保对象的办定过程中严把“三关”即社区要把好“初审关”,办事处把好“审核关”,区民政局把好“审批关”。
区人口计生局简化办事程序,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变上访为下访,规范第一接待人为第一责任人,谁首问谁负责,谁接待谁报结,不推诿、不搪塞,不扯皮。在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中,严格查验其户口本居住地、身份证以及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区卫生防疫站对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主体开展“三查”:一查有无越权、错位、缺位和影响职权法定、依 法行政的问题;二查有无多环节审批、程序繁琐的问题;三查有无重审批、轻监督,或只审批不监督的问题。
工商立山分局净化市场环境,保证公平竞争。截止目前共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13件,罚没入库额50余万元。在重大案件或有难点的案件处理上,分局都召开案件评审会议,集体讨论。打击非法传销工作中,共捣毁传销场所近百处,遣散传销人员6300人次,遣返传销人员千余次,解救、劝解被骗人员350余人次。
(一)全区案卷评查活动中,我们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处罚依据和处罚程序进行了深层次的探研。
1、行政许可卷的评查
各单位基本能做到一件一卷,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完善行政许可审批机制,从归档案卷的质量上来看较往年有了质的飞跃。
2、行政处罚卷的评查
从卷宗上看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能先行 告知,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做出行政决定后,告知行 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处罚案件,执行了听证制度。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达到相当数额的,能够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 政处罚案卷的处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归档卷 宗经得起推敲。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案卷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已同相关单位交换了意见,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双方负责人签字,限定了整改时间及复检日期。
(二)全区自检自查和考评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制作行政执法处罚文书上字迹不清晰、有勾抹现象,案卷不规范,个案听证程序没有履行,行政法律文书填写项目填写不全;二是少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时不能建立联谊制度,出现了漏管、漏征现象;三是少数执法单位现场执法时没有先行出示证卡,或单一出示证卡。四是以罚代收现象依然存在,这主要是体制问题。
关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已同相关单位交换了意见,有的单位接受了整改意见,有的单位因为运行机制问题自身是解决不了的,希望政府层层进言,尽快解决运行机制问题。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落实双证双卡制度,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2008年8月,全区16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市依法行政方面的考试,通过考试持证上岗,我区行政执法人员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为实行佩卡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促进全区行政执法工作整体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行政机关职责权限 今年以来,我们对全区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梳理。我们发现,市级和区级的一些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划分不明确。这主要是市级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市级相关部门应该先行依法调整许可项目的设置,依法核定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解决两级行政机关职权纷争等问题后,区级政府再进行梳理。实现政府职责、许可项目的规范化、法定化。
(三)规范细化自由裁量权
立山区政府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梳理后发现,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项目、标准、等级及每个等级处罚的具体情形没有具体的细化,出现自由裁量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待市级相关部门出台细化自由裁量权的细则后,区级部门再根据条款进行细化,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加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行政处罚上下两级的协调性。
六、严格依法进行政务公开
今年以来,我区的政务公开工作在21个行政部门、9个事业单位、一镇八街和76个社区全部铺开,并深入开展。通过在基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使群众更加了解和掌握政府各项决策,并将社情民意反馈回来,使政府作出的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更具有可操作性。截至目前,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263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触摸屏为居民提供正 确办事指南。街道办事处全部设立办事大厅,居民可以随时查询到有关政策。
拓宽公开领域,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一是以政府网站为平台,加大政务公开覆盖面。在网站上全面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及各类会议精神,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的有关决策和规划。二是以区政府投诉中心为媒介,加大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三是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四是落实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高政府执政水平。
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创建和谐立山(一)完善纠风工作机制
区政府对纠风工作的6项任务分别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具体实行“三个负责制”。一是分级负责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二是分工负责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领导班子在抓好分管经济业务工作目标的同时,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分管人员的纠风工作;三是分项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项工作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形成了主要领导问责、分管领导督责、牵头部门履责的责任机制,有力地保证了纠风任务的落实。(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强力落实“三个纠正”
一是坚决纠正征占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是坚决纠正城市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是坚决纠正企业改制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三)发挥省民心网载体作用,贯彻落实民心网各项工作 第一,设立民心网通讯员,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年初以来,我们共向民心网上报各类信息227件,与去年同比增加了51篇。
第二,加大民心网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查处整改、内参直办、跟踪督办以及五星评价等举报投诉办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解决群众通过民心网反映问题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延伸省民心网“触角“,落实省民心网联网要求。于2008年6月1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心网联网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沙河镇政府、区教育局、公安立山分局、立山供电局、国税立山分局、地税立山分局、工商立山分局等七家单位为首批参与联网单位,从而使民心网延伸到基层,大大拓宽了群众诉求渠道。(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一步落实中)
虽然我区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少数部门对法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法制机构自身建设还存在着缺欠。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履行完成各项目标的职 责。增强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贯彻《国务院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使依法行政贯穿政府工作的全过程。
(二)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体系,实行半年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使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三)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今后要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规范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通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完善有效监督机制,杜绝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四)加强监督机制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今后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将重点清理和解决城市拆迁过程当中的涉法问题。强化依法治区,体味民生。
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法制) 第3篇
关键词:行政后勤,法制化,监狱行政后勤
古语云:兵马未动, 粮草先行。行政后勤工作名为“后”, 实为“先”, 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基础。国务院行政行政事务管理局和中国行政事务工作协会多次强调, 行政后勤要真正实现由“后”到“先”的改革, 必须加快推进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和保障法制化。行政后勤工作是一个行政单位合理有效运行的“指南针”, 保障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是更好的推进行政后勤工作的“助推剂”。
一、推进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1、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与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是密不可分。行政单位是我国国家职能运行的机器, 建立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 主要是建立一种管理法治化、有法可依、照章办事的工作氛围。无论是作为协调社会发展, 还是为民警职工工作、生活方面的服务, 都为行政后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积极有效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制法规依据保障。依法治国, 构建和谐社会, 最重要表现为一种秩序, 行政事务工作也需要科学合理的秩序。行政后勤法制化, 就是将法律化、制度化融入到社会服务、行政事务服务中去, 做到有法可依, 使各个工作环节有条不紊、照章办事, 减少工作中的漏洞。稳定的秩序、有法可依是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的要求, 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的建立, 将使行政后勤更好地融入到社会, 更好地为广大民警职工, 做好“保姆”这个角色。
2、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是新形势下解决后勤工作新问题的需要
长期以来, 受“大而全, 小而全”的封闭式后勤管理体制的影响, 行政后勤工作或多或少存在着管理分散、缺乏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等问题, 特别是现在的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旧体制, 很多地方存在一定的漏洞和偏差和管理上的“盲点”, 很多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凭老经验、凭习惯思维去办事。这就直接导致很多行政事务没有按章办事, 没有直接有效的下达到各个下属单位。因此, 推进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要根据当前社会新形势的要求, 量化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设施、设备的保障服务标准, 积极探索行政后勤管理和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严格按照制度管理。
3、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是监狱自身发展的需要
监狱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法治机关, 其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推进是非常有必要的。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有利于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更好的领会上级文件的要求和领导的意图;有利于积极有效及时的传达领导的要求;有利于培养专业的行政后勤人员;有利于整个监狱更好的运行, 对于其他机构的良好运行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也有利于增强监狱民警职工的凝聚力, 强化责任意识, 从而推进整个监狱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当前监狱行政后勤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模式老化
随着监狱改革的不断深化, 监企的分开, 行政后勤工作在很多的程度上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以往的那种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监狱企业的运行的要求了。行政后勤工作社会化服务化过程中各种层次的矛盾也逐步显露出来。当前的行政后勤工作还是一直延续以往的经验和管理模式, 在很多方面都出现了滞后甚至不适合现象。
2、监狱行政后勤工作缺乏政策上的支持
当前监狱的行政后勤工作, 很大程度上都是根据每个行政工作人员自身的工作特点、专业特点、性格特点来分管事情的。在政策法规方面很少有明确的规定, 而且在处理文件, 传达命令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很多上级文件的传达, 领导指令的传达基本都是通过会议或口头的形式传达, 一线的基础民警职工很难完全明白领会上级的要求和领导的指示。
3、监狱行政后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
在很多人的眼里, 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最为轻松的工作, 有的被认为是“打杂”。而且行政后勤工作的重要性比不上其余的工作。很多人在思想上、意识上对行政后勤工作的重要性产生了“误区”。
4、监狱行政后勤队伍建设落后
在行政后勤队伍建设中, 长期以来忽视专业化、技能化人员的配置, 尤其是历次领导的更迭中, 行政后勤部门总是承担着分流行政人员的重任, 影响了行政后勤的自主人才选择。目前我国监狱改革是一个初始阶段, 实践经验和新的探索都远远不够, 很难进行专门的监狱行政后勤法制理论研究, 而且从事这方面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也比较少。
5、行政后勤缺乏自主创新
多年来, 监狱行政后勤改革就是一句空话。监狱没有真正把后勤工作作为行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新的思想, 新的政策, 新的方向只是在会议上提出, 并没有真正的付诸于实际。
三、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性
1、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有利于监狱自身工作法制化的实施
监狱后勤工作是整个监狱良好运作的坚强后盾。后勤工作真正的按章办事, 依法办事, 将极大的促进整个监狱的法制化进程, 有利于更好更快的推进国家颁布的各部法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在监狱的有效实施。
2、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有利于人才的培养
监狱行政后勤工作具有统筹的作用, 特别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狱, 其执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是最主要的。行政后勤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组织培训, 将新的文件, 新的法律法规供基层学习, 将极大促进监狱专业人才的培养。
3、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可推动行政后勤工作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
严格的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制度来实现。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包括树立行政机关保障制度, 加强后勤责任人责任制度, 完善工作制度等, 使工作有序高效、运转顺畅。同时, 要严格执行制度, 把制度落实到位, 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 按规定办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制度, 做到事事有章可循, 人人遵章办事的环境, 为实行依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氛围。
4、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
行政后勤工作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较多, 特别是在经费管理、基建投资、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中, 如果管理不善、要求不严, 就容易出现漏洞, 产生腐败。因此, 要加强行政后勤的法制化进程, 只有法律的约束和制约, 腐败才会消失。同时, 法制的建设也能从思想上对工作人员进行了约束, 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事件的发生, 树立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如何推进当前监狱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提高行政后勤部门自身管理、保障、服务的能力, 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是逐步推进后勤保障法制化建设, 实现后勤保障职责明确、标准统一和资源统筹, 达到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服务目标的有力途径。那么, 作为当前监狱的行政管理部门, 应该如何的来提高并推进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进程。
1、建章立制, 依法管理
建章立制, 依法管理, 促进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和完善行政后勤组织法律法规。作为监狱等国家机关, 要通过确立后勤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使其依照法律的授权从事后勤服务工作, 切实做到“有法才有位”。推动行政后勤工作法规的梳理和完善, 应对现有的行政后勤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理和汇编, 改变规定混乱、条款不严、相互抵触的状况, 确保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使后勤保障行为“有理有据”。推动监督行政后勤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使行政后勤工作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中, 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
2、加强培训,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行政后勤管理队伍
监狱要大胆启用新人, 特别是拥有专业知识的行政管理人才, 比如文秘、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的高材生。对于行政后勤人员要加强先期的培训, 了解行政后勤工作的重要意义, 明白行政后勤工作对于整个行政机关运行的关键性。定时定期组织一系列培训, 对于一些新的法律、新的规章制度及时的传达, 及时的学习。加强行政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 确保领导的指示和上级的指令能够完整不误的传达到各个基层一线。
3、勇于创新, 推动行政后勤发展
要做好行政后勤工作, 就要切实的唱响“服务”这个主旋律。“服务”是作为行政后勤工作的第一要求, 行政后勤工作, 说到底, 是为本单位, 为社会, 为广大民警职工服务的一个组织部门。这就要求行政工作人员要勇于探索、勇于改革, 把握时代脉搏, 紧跟时代步伐,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只有拥有了法律的保证, 才可以大胆革新, 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也才便于向前推进。
4、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提高行政后勤人员的法律意识
要使推进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深入人心, 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强化法律的宣传, 才能从思想意识上提升行政后勤人员的法律观念。使他们了解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了解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按章办事的优势。同时, 提高行政后勤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提高广大民警职工的法律意识, 促进整个监狱的法律观念的提升, 形成一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 促进广大民警令行禁止、执法必严的工作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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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法制) 第4篇
关键词:城管;行政执法;法制化
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反复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使得我们需要去思考如何从行政法角度真正解决城市行政管理的问题,如何使得城管与商贩之间不断上演的悲剧能够停歇。从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在的法律规定中去找寻解决城市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出路是我们可以探寻的一个途径。
一、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概况
(一)城管部门的建立
90年代初期,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城乡结合部”成为城市管理的敏感地带,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顾及这诸多问题,例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现象屡见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中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997年,国务院批准在一些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2002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目前在我国广泛出现的城市管理部门也就由此产生。
但是本是为更高效地解决城市环境等各种问题的城管部门,却因为缺乏法律规制,机构设置存在缺陷等诸多问题而为社会大众所诟病,特别是近年来,大量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使得民众对“城管”产生了诸多误解,对“城管”一词的戏谑在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介中也随处可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各个地方的城管队伍也都进行了一定的整治,执法水平较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特别是随着2012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城管执法较以往有了更有力的依据。
(二)《行政强制法》出台后的城市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部法律的出台被很多人看作是对城管执法权限及程序的一个有力的限制,对暴力执法的遏制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不管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行政强制法》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也就在实际上赋予了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同时又通过其他法条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从程序及实体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制,以更好地达到实现行政强制的目标。
下面就《行政强制法》对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影响做具体分析:
首先,《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这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内受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就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第17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也解决了目前城管执法人员中鱼龙混杂而导致的执法过程中权责混乱的问题,只有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才可实施,而一些临时职工或者事业编制人员则没有权力实施执法行为。
其次,城管机关不再单单以规章、政府文件等为依据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城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再次,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这也就解决了目前城管执法过程中容易忽略甚至从未实行过的一些例如告知程序、制作现场笔录等细节性的程序问题,从而是城管执法更加具有程序性从而杜绝暴力执法的可能性。
最后,该法中的一些明确的细节性的规定,使得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所要受到的约束更多,执法程序也更为严格。如:书面催告;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记录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天然气等非常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二、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是有关城市行政管理的法规仍然过粗,执法方式粗放,城管队伍构造、权利机构设置等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这些正是造成我国目前频频发生城管执法问题的根源所在,需要我们去细致的分析。
(一)城管执法缺乏具体法律规制
无法律即无行政,人们对城管问题产生质疑的原因之一正是城管队伍的建立乃至职权、地位等都没有一个明确详细的法律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职权只做了概括性规定,而在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方面都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则只是明确了城管部门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解决了人们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权的质疑,但有关城管部门具体的权责划分以及执法手段却没有相关规定。
这些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综合执法工作出现了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法律适用冲突严重、执法手段遭到限制等一系列问题。
(二)城市执法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城管执法部门一直是我国行政机构中的一个尴尬的部门,如何定位这一部门成为了许多城市需要解决的问题。
权力一经产生就容易被滥用,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部门更应当有限制的行使权力,然而城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却存在问题,一般政府部门应当受到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双重领导,城管部门则没有上级对口部门的约束,只对同级政府负责。这种设置造成了权力约束机制的缺陷,進而导致城管长期暴力执法的事态得不到有效遏制。以权力约束城管权力的有效机制远未建立。来自纵向的权利约束缺失,而来自横向的权利约束即同级政府的管理无效,使得城管的权力处于一种无法约束的地步,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得益于城管暴力执法手段之下的“城市环境效益”,对于城管的执法手段以及权力行使就会更加放纵,以谋取建立更好的“政绩工程”。
(三)暴力执法方式遭诟病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最使民众不满的是其暴力的执法方式,社会上对城管的一些戏谑之语,例如“给我三千城管,我能收复台湾”之类的话语都是人们对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暴力手段的批判。城管在维护城市环境和良好秩序的过程中往往要对一些违反市容秩序的小商贩进行处罚,在这个过程中许多执法人员并不是以耐心的态度对小商贩进行规劝,而是通过类似打砸抢的手段,这种方式严重损害了商贩的利益,许多商贩一家人的生计都要靠这个小摊铺,被砸毁之后毁的不仅是一个小摊,更是一家人生存下去的希望。同时,这种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执法行为也是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治理城管执法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治理其执法方式的问题。
而这种暴力的执法方式是城管部门各种问题汇集之后产生的主要矛盾。前文提到的城管执法缺乏法律规制使得城管部门无法可依,也就没有了法律约束;而机构设置导致的上级管束的缺乏导致城管部门的权力难以受到监督和管理。除此之外,人员选拔任用上的问题,导致城管部门中的人员鱼龙混杂,素质不高,而城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得城管部门在面临一些专业性较高的问题时无法真正做出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从而将所有矛盾都集中在了城管部门。因此,解决了城管部门自身法律规制以及机构设置等一系列问题之后就自然能够有效地遏制暴力执法问题。
三、城管执法工作问题的解决
(一)促进城管工作的法制化
面对现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缺失法律依据的情况,我国应当尽快针对综合执法的主体、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出台相关专业化的法规。但在短时间内制定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规并不现实,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将现有的相关法规进行整理综合。其实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城市行政管理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但是由于法律位阶较低,许多规章存在着违反上位法,以及和同级的规章制度产生矛盾的地方,更加剧了城市行政管理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在出台全国性统一法律仍然需要较长时间的情况下,我国各个地方应当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进行整理汇总,清理矛盾的法条,使得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完善机构设置
针对目前城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其机构设置进行积极的改革,由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既使各级综合执法机关相对垂直, 又不影响执法工作中与区级政府的协调配合。这是形成强大的执法职能的机构保证。笔者认为,这种垂直领导体制应与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相类似,原因有二:行政效率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直接的领导权;同时,城市综合执法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强制性, 性质类似于公安机关,队伍必须有比较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管理。
只有用这种垂直领导的机构设置,才能更好地对城管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与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距离,也会使得地方政府在对城市管理的过程中减小对城管部门的一些不利影响,而避免了政府的一些决策使得所有的城市管理矛盾都集中到了城管部门。同时,更能督促其他对城市管理负有职责的机构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能寄希望与将所有难以开展的城市管理工作都推给城管部门。因此,完善城管部门的机构设置是解决城市管理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建立人性化的行政管理模式
制度的建立和机构的完善可以使得城管部门能够更好地行使有限制的权力。但是如何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仍然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选择从业人员上要侧重于政法队伍。在城管执法部门成立之初, 执法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务员中选择录用。在以后的招录过程中可以考虑主要从政法院校毕业的学生中录取。这一批人法律知识丰富、年轻、积极性高, 对于城管执法效率的提高以及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条件成熟, 推动政法院校设立城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或方向, 这对于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法治化的队伍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可以采取柔性的执法方式。所谓柔性执法不同于现存的暴力性的执法方式,更重要的是采取多样化的更加合理沟通性的手段来进行执法,把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社区建设变为一种重要的执法方式。需要注意的是, 柔性执法不仅仅意味着执法主体的文明和人性化, 也使相对人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这里尤其要强调街道和社区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作用。要强化社区建设和管理, 增强街道、居委会的功能和责任, 完善城市基层管理制度, 以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性, 共同搞好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最后,要找出问题的真正根源,对城市进行合理的规划。许多小商贩在街边摆摊也是生活所迫,因此,想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城市流动人口的生计角度出发,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为商贩提供手续更加简便、费用更加便宜的规划区域来使得他们能摆放摊位。只有找出真正的根源才能追本溯源,彻底解决城市环境与市民生计这两个矛盾。这些都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并且积极解决的问题。
四、总结
如何解决好城管行政执法的问题是政府目前需要切实面对的问题,太多类似的案件在不断的重复上演已经说明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只有正视问题重视问题,才能够真正的解决问题。找到城市市容城市秩序与城市流动人口生存之间的平衡点,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矛盾,在为我们的城市提供更加美好的环境的同时也给每一个市民更好的生存的机会。这正是一个服务型政府必须做到的事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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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孟德斯鳩.《论法的精神》(上册).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5月版,第154 页
作者简介:
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法制) 第5篇
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我局自4月1日开始运作以来,按照上级的要求,紧紧围绕法治市创建工作的主题,主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杜绝公路“三乱”
我局坚持完善和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对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实务一一公示,提高透明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检查车辆,杜绝随意上路查车现象。
严格执行检查、处罚、缴费、监督四分离制度。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减少人情执法和随意执法的现象。设立了挂牌监督岗、举报箱、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电话、公开接受车主、群众、司乘人员的监督,减少不正之风的产生。确保没有违法违纪的事情发生,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
二、严谨执法程序
为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我局将严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贯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我们拟订了《兴宁市交通行政处罚流程图》。通过对执法行为每一环节的具体化,对各部门职责职能和行政处罚过程表示出来,使每一个交通行政执法环节均能清楚明了地呈现,每一个交通执法人员和前来-1-
办理业务的人,只要看到流程图,便能一目了然,大大提高了交通执法人员对执法整体工作的掌握,大大方便了前来办理业务的广大业主,也大大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公开度。
三、规范执法行为
四月初,我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上路执勤时,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了交通执法行为,增强了执法纪律,提高了执法水平,提升了执法形象。
每一单交通违法违章处罚案件,从执法中队的路面查处,到执法室的审核,再到主管领导审批,最后违章处理室的处理、结案,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特别是打击非法营运这一项,我局是走在梅州市的前列。4月份,我局查处的从事非法营运车辆2辆,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给予3万元的处罚。这样做,有效防止了人情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
开局一个多月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810次/人,上路检查车辆646次/台,查获违法车辆43辆,其中非法营运2辆,客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24辆,未办理从业人员资格证11辆,其它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6辆。促进了我市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大大改善了兴宁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法制道德教育和依法行政情况汇报 第6篇
了人防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组织领导工作
办党组历来十分重视执法责任制工作,坚持定期开会研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就对我办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下发了2007年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了执法责任状,使各职能部门目标明确,认识统一,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责任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法制道德教育工作
一是继续以党组中心组学习为重点。扎实有效地抓好全办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在办党组中心组的引领下,各职能部门、党支部和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形成了浓厚的氛围。在办党组的统一安排下,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认真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辅导学习材料》等有关内容,不断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二是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讲座,上半年。全院干部职工参加新法律法规知识电视讲座、预防职务犯罪、人防法制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出台的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并运用和指导人防工作实践。
三、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执法行为。我办始终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和依法行政四五规划贯彻实施意见,并按照目标分工抓好落实,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各种执法培训。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建立了系统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配备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建立并落实了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把关、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制度,按规定及时会签规范性文件,及时真实上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全年没有一起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法制) 第7篇
治市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舞钢移动公司普法工作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党委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单位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突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主要工作情况
1、认真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和普法工作要点,明确目标任务,加强指导监督
八月份,我公司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教育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舞钢移动公司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同时,高度重视“六五”普法工作,及时将“六五”普法工作纳入三季度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要议程,并结合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项目和要求,提出完成的时限,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精心组织召开我公司普法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工作。8月30日,组织召开普法工作专题会议,传达贯彻落实水利党委文件精神,并就如何贯彻落实普法教
育,推进“六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上级普法工作会议精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充实领导机构和强化队伍建设,确保“六五”普法工作组织有力。为切实加强对单位“六五”普法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建立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能作用,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4、围绕工作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积极探索干部学法的信息化管理新形式。新时期,为创新普法形式,规范管理,减少干部学法的工学矛盾,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周五学习日制度。二巩固普法阵地,创新宣传载体,着力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各类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努力创建新的普法平台,通过制作横幅、宣传单、宣传标语等,真正使大家从心灵深处接受法制教育,养成自觉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普法工作发展不够平衡。有的同志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对普法工作不够重视。
2、法制宣传教育的手段还比较传统落后,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今后普法工作要求
1、普法工作必须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来开展。只有紧紧围绕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紧扣全县工作中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抓住主线,取得成效。
2、普法工作必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抓好学法主体和重点人群的普法教育,是搞好普法工作的关键。在整体推进中突出重点,带动全体人员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一条成功经验。
3、普法工作必须注重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实践。所以,要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参学法、用法活动,领悟法律的本意;要依法从严,把执法的和调节矛盾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
4、普法工作必须结合实际,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保持普法工作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新时期,普法工作要正确处理好继承、创新和发展的关系。要在继承一切有效传统形式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趋势,不断创新载体、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使法制宣传教育
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法制) 第8篇
关键词:恐怖主义,新疆,法制化
恐怖主义最近几年在我国新疆地区甚嚣尘上,不仅人员伤亡惨重,财物大量损坏,而且自治区的正常社会秩序被严重破坏。当前,我国针对恐怖主义的立法逐渐走向成熟,《刑法修正案(三)》出台之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体系,但是目前新疆在反恐实践工作中,恐怖主义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这折射出我国现行的恐怖主义立法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新疆地区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
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在贫穷的生活环境中孕育的。经济困难群体很容易认为自身的贫穷是社会造成的,从而不断积累对社会和国家的愤恨情绪。
目前新疆的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群众生活还较为贫困。恐怖分子利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环境封闭,经济较为贫困,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民族之间的沟通等条件,进行分裂和民族仇恨宣传,煽动维族群众对政府和汉族群众的不满和仇恨,社会经济落后是恐怖势力存在的最主要的根源。
(二)文化原因
中国作为一个存在多元文化的多民族国家,几千年来各种文化相互碰撞、融合才孕育了灿烂的中华文化。但是文化的多元性也使得文化冲突对立的情况下,让恐怖主义更容易产生。在中华文化生态圈中,汉文化是主文化,而少数民族文化则属于亚文化,尤其是新疆的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文化更是存在较大差异。当亚文化与主文化产生冲突时,亚文化会谋求自己的主导地位,从而在文化层面上产生的民族分裂主义,妄图建立自己民族文化占主导地位的单一民族国家。
新疆地区是一个各种亚文化———宗教亚文化、民族亚文化、贫困亚文化———聚集的地方,这些亚文化的存在,为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团体提供了重要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促进了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
(三)地缘原因
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远离政治中心,且位于我国和俄罗斯以及中亚各国之间。新疆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周边环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为内外勾结的恐怖活动的滋生创造了土壤。新疆地区与中亚各国的地缘关系很特殊、与中亚、西亚在民族和宗教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伊斯兰文化特征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宗教信仰者之间有着相同的凝聚力。中亚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三股邪恶势力,在新疆煽动宗教信徒、分裂民族,对新疆的民族分裂势力提供资金和武器弹药,并帮助训练的叛乱分子。这就是“东突”恐怖势力在新疆地区快速发展的根源。毫不夸张地说,新疆已成为海外分裂势力和分裂恐怖活动对中国“最前线”。
(四)历史原因
从汉朝开始,中原王朝对新疆的经营,一直采取的是“团结”策略,从而避免分裂。因此,新疆自古以来就时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疆并非是中国属国,并不存在与中原王朝的朝贡关系,而是中央政府长期的、不间断的国家政治权力的直接行使。为此,在过去的二千年里,特别是在近代,祖国和新疆各族人民就“分裂与反分裂”问题展开了漫长、曲折的斗争。所谓的“突厥斯坦”最初是在中亚地区搞殖民扩张的英国和俄罗斯等国的创造。19世纪,沙俄帝国在扩张过程中不仅吞并了中亚,还设立了“突厥斯坦总督区”,这个词又被重新被提出来,用于泛指中国的新疆地区。
(五)外国势力的支持
恐怖势力和分裂势力之所以能在新疆地区迅速发展,是离不开国际力量的默许和支持的。西方国家的一直以来所实施的对华政策,就包括鼓励中国国内冲突,造成分裂,新疆的恐怖分子可以说是西方国家实现遏制中国的棋子。早在民国初期,从国外返回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将“双泛”思想融入新疆。随后,土耳其、俄罗斯的鞑靼人在新疆秘密兴办学校,大力推进“双泛”的思想,在中国企图复兴大伊斯兰帝国。对西北地区广袤的土地觊觎已久的前苏联,经常在边境地区制造事端,如在1962计划“伊塔边境飞行事件”,还命令克格勃训练“东突”分子骨干等。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恐怖主义复苏,与欧洲和美国为其摇旗呐喊是紧密相关的,部分西方国家不顾中国强烈谴责和反对,一方面通过发布所谓“人权白皮书”大肆抹黑中国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另一方面,默认“世界维吾尔大会”、“东东突流亡政府”等分裂恐怖势力在其境内公开从事政治活动。欧美各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甚至向恐怖分裂分子提供财政援助。
二、我国防治恐怖主义犯罪法律机制的缺陷和不足
(一)反恐法草案中部分细节不完善
“恐怖主义”一词在反恐法草案中被规定为:“通过暴力、破坏和恐吓等手段,使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刑法》中关于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规定的扩大,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打击新疆恐怖势力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随着新疆反恐斗争形势的不断变化,中国的反恐法律在很多细节方面已很难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新疆执法机构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法律理论可以想象的。由于刑法的不完善和基本概念的缺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使用现有的恐怖主义罪名。法律的准确性决定了法律的有效实施,新疆反恐立法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新疆反恐司法实践的有效性。惩治恐怖主义仍以《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和《刑法修正案(三)》为依据。因为刑法没有规定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恐怖行为等基本概念和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罪犯的恐怖和暴力行径往往适用于一般的刑事指控。新疆各级司法机关在对暴力和恐怖主义犯罪的审判中,本着从严、及时的原则处罚。同时,对于斗争战略的需要,一般是对实际适用刑事手段或造成的法律后果作为对相应刑事犯罪的标准判断,如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权力或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犯罪爆炸等。此外,恐怖分子用暴力和恐怖主义手段实施伤害、杀人、放火、爆炸,造成了社会恐慌,若用普通的刑事定罪和惩罚,往往会淡化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的界限。
(二)我国反恐法草案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过宽,忽视人权保障
“恐怖主义”这个词本身涉及到与人权有关的许多问题。2001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美国财政部将设立一个反恐怖基金,这不受财政年度预算限制,还规定不能歧视阿拉伯血统的人,并赞扬他们为美国建设的重要贡献。恐怖主义犯罪的极端性和突发性,使得处理与恐怖主义犯罪必然要更快一些。因此,在具体的反恐实践中,很容易产生权力的无限扩大和滥用问题,从而导致对人权的侵犯。我国的反恐法草案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太宽,反恐领导部门的协调还不清楚,很容易造成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平衡机制的破坏。而且在反恐实践中很容易忽视对恐怖分子人权的保障,既然打击恐怖主义本身就是正义的保护人权的行为,那么它就意味着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反恐活动。如果我们为了反恐,违反了程序,甚至不择手段,那么我们在保护人权的历史上打开了倒车,正义的反恐活动也变得苍白。
(三)法律适用难度大,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目前,我国反恐法草案在修改中增加了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法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的恐怖活动。然而,这里有一个问题,即谁来监督问题。如果鉴定恐怖问题,很容易导致有关部门滥用权力。世界各国为了应对突发恐怖犯罪,其反恐法频繁修改,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存在许多超越法律界限的反恐措施。我国刑法对反恐机构、信息交流和专门的司法程序并未涉及。这增加了其在实践中应用的难度,不仅符合当前的反恐形势,而且容易导致滥用权力。
三、新疆地区反恐工作法制化对策
(一)完善刑法中恐怖犯罪的内容
虽然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正在不断改进,但仍有不少细节需要完善。刑法修正案(三)发布,并没有完全解决恐怖主义罪名不完善的问题,如现行刑法缺乏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受国际法保护人员的恐怖犯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等罪行如何定罪,也存在司法漏洞。在恐怖主义犯罪的新形势下,有些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恐怖犯罪,如网络恐怖主义、大规模销售有害物质、废物、微生物或生物基因的行为,也需要刑法作出相应规定。虽然反恐法草案并没有直接规定有关恐怖主义的刑事罪名,但有关规定对恐怖主义和制度设计的影响,必然会影响刑法相关内容的调整,这些都是要重视的。
(二)制定新疆地方反恐法
新疆的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和特点,尽快制定地方反恐怖主义法,这不仅对新疆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中国新疆地区的经济、地缘、文化、宗教、民族都具有特殊性,这使得新疆反恐形势异常严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暴力恐怖犯罪的处罚,也有一些规定,但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存在一些缺陷。为了应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日益复杂的反恐斗争形势,加大惩治和暴力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新疆地方制定的反恐怖主义立法权的行使,完善新疆地区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运行机制。在新的反恐形势下,新疆地方反恐立法的制定对新疆的繁荣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重视恐怖分子的人权保护
一部分恐怖份子是遭遇宗教、贫穷、落后的不公平待遇而演化来的,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初衷,不是报复,而是解决客观存在的矛盾。暴力不仅难以有效地惩治恐怖犯罪,而且还促进了不断增长的敌意,造成了更为野蛮的恐怖事件。因此,要更好地解决恐怖主义问题,必须保护恐怖分子的人权。在目前的反恐法草案中,无视恐怖分子保护人权的规定,只有恐怖分子很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立法程序,因此,反恐法草案应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
(四)在恐怖分子的认定程序中应当加入法院监督
根据法治的要求,必须对反恐措施进行监督,有效监督主体的反恐措施应得到法院的授权。在面对冲突的过程中,公平、独立的法院应该是解决争端的最佳场所,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的体现。反恐措施的极端性,使得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往往是紧张的,甚至是冲突的,而且这种状态不断升级。因此,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免受侵犯的国家权力,应该在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草案中遵循和实施司法审查原则,授予法院对非法的反恐怖主义措施予以撤销的权力。
四、结语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一直在打击恐怖主义,但恐怖主义的却反而更加强硬地回应和疯狂地蔓延。我们不能单纯依靠暴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民族地区的恐怖主义,暴力只会导致更多和更大规模的报复性的暴力恐怖事件。因此,要真正实现新疆的长治久安,应注重从法治的角度出发,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反恐工作实现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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