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化管理辩(精选10篇)
企业制度化管理辩 第1篇
“企业文化”管理理论自20世纪七十年代产生以来,作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正越来越受到国内外企业界、学术界的重视。经过20多年来在实践中的蓬勃发展,企业文化建设已成为我们促进企业经营业绩和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和精神动力之一。进入21世纪,面对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新态势,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发展、经营业绩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企业文化对形成企业内部凝聚力和外部竞争力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企业文化所面临的种种冲击与变革,又迫使人们去思考————该如何进行企业文化的创新。国外有学者预言:“企业文化在未来10年内很可能成为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面对加入WTO后中国网通的发展形势,我们要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就不能忽视企业文化的建设。
一、要有与这相适应的制度文化:在企业文化研究中,人们对文化与制度的认识经常陷入一种误区:或把二者对立起来,或把二者混为一谈,分不清二者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有人把企业文化概括成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这种从广义角度界定的企业文化,无疑把制度包含在内,即制度也是一种文化。但如果我们从狭义角度研究企业文化,制度只是文化的载体;进一步说,把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研究,制度与文化属于两个不同的管理层次和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文化管理高于制度管理,制度更多地强调外在监督与控制,是企业倡导的文化底限,即要求员工必须作到的;文化更多地强调价值观、理想信念和道德的力量,强调内在的自觉与自律,是文化高境界。文化与制度的关联及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演进方式不同。文化的演进是采取渐进式的,制度的演进是跳跃式的,但二者同处于一个过程之中。从制度到文化,再建新制度,在倡导新文化,而者交互上升。企业管理正是在这种交互上升的过程中不断优化,臻于完美。二是表现形态不同。前者是有形的,往往以责任制、规章、条例、标准、纪律、指标等形式表现出来;后者是无形的,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是一种精神状态,往往通过有形的事物、活动反映和折射出来。三是对人调节方式有差异。制度管理主要是外在的、硬性的调节;文化管理主要是内在的文化自律与软性的文化引导。文化管理强调心理认同,强调人的自主意识和主动性,也就是通过启发人的自觉意识达到自控和自律。对多数人来讲,由于认同了主流文化,因此,文化管理成为非强制性的管理;对于少数未认同主流文化的人来讲,一种主流文化一旦形成,也同样受这种主流文化氛围、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则的约束,违背这种主流文化的言行是要受到舆论谴责或制度惩罚的。因此文化管理又具有一定强制性。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对制度与文化的感受度不同。体力劳动者因为其作业方式要求标准化的程度高,对制度管理的强制性敏感度较低,也就是说,遵守制度是顺理成章的事,制度管理对他们更适合;脑力劳动者因为创造性强,要求自由度较高,对较低层次的条条框框则反感,需要较多的文化管理。这是超Y理论的研究结果,值得我们注意。在具有这此差异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制度与文化是互动的。当管理者认为某种文化需要倡导时,他可能通过培养典型的形式,也可能通过开展活动的形式来推展和传播。但要把倡导的新文化渗透到管理过程,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制度则是最好的载体之一。人们普遍认同一种新文化可能需要经过较长时间,而把文化装进制度,则会加速这种认同过程。当企业中的先进文化或管理者倡导的新文化已经超越制度文化的水准,这种文化又在催生着新的制度。尽管制度与制度文化不是同一概念。当制度内涵未被员工心理认同时,制度只是管理者的文化,至多只反映管理规律和管理规范,对员工只是外在的约束;当制度内涵已被员工心理接受、并自觉遵守时,制度就变成了一种文化。比如,企业要鼓励员工提合理化建议,先定一项制度,时间长了,员工心理接受了这一制度内涵,制度变成空壳,留下的是参与文化。从这一点上来说,文化和制度最终达到了统一。
8、文化优劣或主流文化的认同度决定着制度的成本。当企业倡导的文化优秀且主流文化认同度较高时,企业制度成本就低;当企业倡导的文化适应性差且主流文化认同度较低时,企业的制度成本则高。由于制度是外在约束,当制度文化未形成时,没有监督,工人就可能越轨或不能按要求去做,其成本自然就高;而当制度文化形成以后,人们自觉从事工作,制度成本大为降低,尤其当超越制度的文化形成,制度成本会更低。摩托罗拉公司取消打卡制度,是因为员工能够认识到工作的意义是什么。大庆人三老四严四个一样的工作作风是大庆人自觉的文化表现。所以威廉·大内说,文化可以部分地代替发布命令和对工人进行严密监督的专门方法,从而既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又能发展工作中的支持关系。交通是一面镜子,有警察监督时司机能够按照交通规则办事,如果没有警察监督时不能按照交通规则办事,说明制度对司机来讲没有变成一种文化,其制度成本就高
企业制度化管理辩 第2篇
谢谢主席,大家好。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但我不得不指出对方陈词中几个最明显的错误。
首先,对方辩友说宽松式管理是宽松加管理,但宽松是一个形容词,怎么能与管理简单相加?我们并不否认它管理成分存在,但这个度如何把握?对方辩友用如此晦涩的语言敷衍显然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宽松式管理的特点是,在各个环节中,制定的管理计划比较笼统,执行规范存在很大随意性,不对被管理者进行有效的控制,要依靠充分自觉协调矛盾。
再者,对方辩友聪明的偷换了概念,但宽松式管理不等于人性化管理。另外,宽松式管理并非是有创造力的充分条件,学生创造力的培养需要知识的扎实积累,正确的学习动机,运用创造性思维策略,宽松的思维不是从宽松的管理中得来,这是一个文化背景学术氛围的问题。
对方辩友显然还停留在美好的愿望中,但事实呢?弗洛伊德提出“自我”“本我”“超我”概念。“自我”依靠“本我”“超我”和外部世界存在。其中“超我”需要严格的规范使生存原则刻入人心,而外界世界的约束更是必要部分。宽松的管理会使自我与本我产生冲突,此冲突使自我面临被本能内驱力淹没的危险。
人是社会中的人,大学是一个人社会化最重要的阶段,社会有它的规范,不允许丝毫差池,因此这个社会化的过程是严肃的,不允许宽松的。非宽松式管理也是一种人性化管理,强调行为塑造,利用习惯进行管理。大学生正处于人生定型定向的时期,非常需要规范的塑造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宽松式管理的实现有两个必须的前提,第一,该管理模式必须有完备的体制,第二,大学生必须有足够的自制力。但这两个前提现在都不满足。大学的任务是通过最经济的方式来培养人才,而并非淘汰部分人选出人才。宽松式管理势必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而我国并未提出与其配套的淘汰制,因此,宽松式管理是不理智不负责任的,它效率低下,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让我们看看宽松式管理给大学生带来了什么:“选修课必逃,必修课选逃”已成为普遍现象,因沉迷网络荒废学业的学生已不可胜数,校园色情暴力屡见不鲜,甚至大学生猝死网吧都已不再骇人听闻。多少触目惊心的教训让怀揣梦想的大学生折断了双翼,多少家庭被蒙上永无法点亮的阴影,那些再无法挽回的遗憾,一声声血与泪的叹息,还不够说明宽松式管理弊大于利吗?
宽松式管理包括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两方面的宽松,它还包括自我管理学校管理甚至国家,社会的管理。试想,如果自己对自己宽松管理,学校对老师的宽松管理,国家对社会的宽松管理,会给大学生带来怎样的弊端?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第3篇
很偶然的机会看到了一部反映美国司法制度的影片, 名字叫《守法公民》。影片讲述了一个好公民、好爸爸克莱德遭遇飞来横祸, 两个抢匪闯入家中, 奸杀了妻子、残害了女儿, 并刺伤了克莱德。案件发生之后, 两个抢匪很快就被拘捕。然而, 由于警察办案的疏失, 现场的证据遭到了污染, 检察官尼克没有把握能利用这样的证据在法庭上将两个抢匪定罪。于是决定与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 交易的筹码是:将其转为污点证人, 以换取很轻的刑罚。交易的结果是主犯被判了五年的刑期, 并在刑期执行到第三年的时候假释出狱, 而从犯则在十年后被执行了死刑。之后, 克莱德即受害人的丈夫为了复仇, 其实际上是为了改变现有的腐败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复仇。
从这部影片中, 可以看出, 检查官尼克和罪犯达比进行的交易, 正是美国很有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那么何为“辩诉交易”呢?笔者将以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为例, 对其作一简单介绍。
(一)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所谓辩诉交易 (Plea Bargaining) (又称辩诉协让、辩诉协商或有罪答辩) ,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 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的有罪答辩, 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 或者较少的罪名, 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 (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最佳条件的一项讨价还价的活动。双方一旦达成协议, 其效力通常与庭审定罪相同。
(二) 辩诉交易制度的原则
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以来, 在质疑声中不断地完善, 其中有一些基本原则始终指导着辩诉交易的良性运行, 这些原则称为控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不可突破的底线。主要包括:
1. 被告人自愿原则
被告人自愿原则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帝王条款”, 同时也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合法性源泉。法院认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答辩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是出于自愿的, 而非受到外界的形式所迫或者由于不了解事情作出的不适当的承诺。这是防范在辩诉交易中国家权利滥用的根本性条款, 同时也是公证、平等地进行辩诉交易的前提和基础。
2. 各主体参与原则
在美国, 辩诉交易主体主要包括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官。毫无疑问, 没有被告人的参与, 辩诉交易将失去最基本的依托。辩护人为辩诉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3. 程序保障原则
在美国法律观念中, 程序一直处于核心的地位。纵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简约却不简单”, 管窥其中, 包括:其一, 完善的辩护制度。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给被告人的辩护人赋予了充分的获取信息的途径, 为控辩双方的信息对称提供了程序保障;其二, 事前听取被害人意见程序。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利不在控辩双方的交易中受到损害, 通常情况下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其三, 法官询问程序。法官在接受辩诉交易的结果之前要询问被告人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这一程序是保护被告人在交易中合法权利的又一屏障。
4. 法官形式审查原则
通常情况下, 法官不再对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即有利于诉讼效率和经济, 也使辩诉交易的结果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如果法院接受了辩诉协议, 辩诉交易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 是指辩诉交易制度得以产生的理论和实践根据。概括来说,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即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在这里笔者将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讨其理论基础。
(一) 司法效益观
效益, 顾名思义是一个经济术语, 其含义是表明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二者比例值越小则效益越高, 相反二者的比值越大则效益越低。公正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 但是没有效率的正义对当事人而言依然是不正义, 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但是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 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 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显得是那么的捉襟见肘。辩诉交易制度就是在美国刑事案件数量激增与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冲突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二) 实用主义的文化观
实用主义被认为是“美国民族精神和生活方式的理论象征, 体现了美国资本主义发展以及美国社会的生活特点”。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已成为美国人的一种常态, 是他们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思想。实用主义的核心是“有用”, “有用”即是真理, 相反的“无用”就是谬误。同时实用主义为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思维方式。辩诉交易制度就是这种务实思维方式的结果, 其在不断调整以适应公正与效率间衡平的基础上, 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寻求多方利益的格局。如前所述, 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以后, 便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应用, 其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效果, 是与辩诉交易制度自身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分不开的。
三、我国不宜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现代比较法的研究揭示出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一般意识与认识的集中表现, 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确切地相同的。法律是文化表现的一种形式, 而且如果没有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 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一种文化里面的。”辩诉交易作为美国“土生土长”的制度, 能够在美国产生并得以长足的发展, 与其社会背景、法律制度、司法环境和民众的价值理念息息相关的。对比而言, 我国是否适合移植此项制度呢?就笔者对我国当前司法环境的了解, 我国还不具备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条件, 其理由如下:
(一) 我国公众和社会不具有与辩诉交易相容的思想理念和心理基础
对于我国民众而言司法从来都是严谨公正的程序、森严的气氛和不枉不纵的裁判, 也因此赢得人们的敬畏与信任, 而辩诉交易却改变了司法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传统形象, 打破了有罪必究的传统观念, 使罪行相适应原则受到了挑战。在辩诉交易中, 司法活动一改往日的庄严神圣而俨然演变成了可以讨价还价的市场行为, 以维护正义为己任的检察官与律师的“战场”不在法庭, 却是通过一通电话或者随意某个地方几句话达成交易, 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俨然沦落成了交易的成本。此种做法对于早已习惯了司法传统风格的中国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毕竟, 追求“实体真实”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二) 中国没有辩诉交易生存的文化基础
诉讼交易是对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交易。对于美国人, 他们认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这就为控辩双方的交易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平台。在我国,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力的, 其性质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而被告人是作为司法机关的相对人出现的, 这就注定了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 使“交易”失去了公正和平等的基础。
(三) 我国没有辩诉交易制度生存的制度环境
美国的对抗制审判模式是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制度基础。德国的一位学者曾指出:“仅仅考虑犯罪率既不能解释也不能证明美国辩诉交易之正当, 在犯罪率较接近德国而非美国的英国也有辩诉交易, 德国却没有, 当然美国和英国的共同点都是采用对抗式的刑事审判程序”。由于, 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 其案件处理程序是很冗长而复杂的, 如此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 在陪审团的参与下使诉讼的结果更加不确定, 控辩双方所面临的败诉风险更大。在这样的高压之下, 控辩双方寻求到的减压途径就是通过诉前协商来解决对抗制审判中的高投入和高风险的双重风险, 而辩诉交易制度恰好能够满足这种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 辩诉交易制度有效地弱化了对抗制审判模式过分对抗化所带来的弊端。
四、结语
辩诉交易在美国的盛行, 既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妥协, 同时又是其固有的诉讼理念和价值取向以及相应的司法制度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 在我国, 总的来说并不存在实行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和思想基础。我国有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曾经说过:“缺乏强有力的道德根基, 被移植的制度与观念无从获得本地沃土和持续成长的养分, 不管移植者技巧如何娴熟高妙, 这样的法律都不可能有效成长的只有法律移植于价值观念能指明方向的沃土时, 才可能结出希望之果。”不管日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改进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发展是否会接纳辩诉交易制度, 但是在当前的情况下,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是没有生长的土壤的。
参考文献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原因分析 第4篇
关键词:美国;辩诉交易;产生;社会动因;制度基础
一、辩诉交易的含义
辩诉交易,或者称为“诉辩谈判”、“辩诉协商”,美国权威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其解释如下:“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消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
辩诉交易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即作为刑事诉讼控方的检察官和作为辩方的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诉交易发生在被告人答辩阶段,通常是在由控方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有罪控告难易程度、辩护人的辩护水准、案件社会影响等因素基础上,权衡利弊而向被告人提出做出让步的要求。当然,辩方的让步也不是无偿的,通常是以要求检察官做出减少指控罪数、减轻指控的罪名、刑罚处罚或者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建议的让步为代价。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官在辩诉交易中角色定位较为被动,主要职责是审查辩诉交易是否基于被告人的自愿、被告人对于自己放弃的权利和认罪答辩的后果是否清楚、认罪答辩是否具有事实依据等,一般均为形式审查。
二、辩诉交易的起源与发展
目前学术界关于辩诉交易制度产生时间、地点观点并不统一。有的学者認为它产生于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美国。他们的依据是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美国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就已经采用了辩诉交易的结案方式。[2]还有学者认为它起源十五世纪的法国,其标志是1431年法国教会法庭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圣女贞德案。该案的被告人是圣女贞德,当法庭要求贞德承认有罪以减轻刑罚时,贞德屈服了。[3]
我们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美国。这是因为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应以其经常性应用于刑事司法活动之时作为起源点,单单的个案不足以表明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诞生。十五世纪法国的圣女贞德案只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偶发性事件,并非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点。十九世纪前期,在美国波士顿等地区检察官开始较为普遍地在刑事案件中采用辩诉交易这种简便、快捷的方式。有学者就曾考察1824年波士顿违警法庭的工作后发现,在2208个被起诉到法庭的被告人中有11%进行了有罪答辩。[4]虽然有罪答辩的比例不是很高,但至少说明辩诉交易不再是仅仅作为个案而出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司法现象。
之后,辩诉交易在美国随着社会发展先后经历了“地下化”、公开化、合法化、在曲折中发展等阶段。[5]
十九世纪初,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还处于“地下状态”,既没有得到公众广泛认知,也没有得到国家权威机关承认,甚至受到诸多质疑。法官质疑其侵犯了审判权,破坏司法权威;理论界质疑其有违程序公正,容易诱发错案;当事人质疑其剥夺正当权利,有违司法公正,总之它在这一时期并没有被检察官之外的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
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后,辩诉交易制度逐步被认可,发展呈现出公开化的趋势。1924年,美国一些州的犯罪调查委员会在研究报告中承认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指出:“与作无罪答辩的被告人相比,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应当得到更为宽大的处理。”犯罪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推动了辩诉交易在公众中的关注和传播,使其适用在社会层面不再存在障碍,理论界和司法界也随之淡化了对其怀疑的态度。192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契瓦尔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对辩诉交易有了较为明确态度。在该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有罪答辩”提出了被告人需自愿、明智的条件。这实际上表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对有罪答辩持默许态度的。
虽然这之后民众对于辩诉交易在司法案例中得到广泛应用习以为常,但是它仍然未取得相应的“名分”——没有任何法律对其予以规制,也未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随着法院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最高法院认识到必须正视其价值和重要性。上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在布雷迪诉美国、萨特拜尔诉纽约案件等案件中对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认可。1974年修订施行《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予以规定,由此辩诉交易实现了实然向应然的华丽转身,该制度的合法化进程得以完成。虽然说对于辩诉交易的质疑和非议一刻也没有停止过,但是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而且其应用比例也越来越高,辩诉交易已经成为解决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据统计,1990年按照辩诉交易方式解决的刑事案件,在纽约市占83.33%,在芝加哥市占85%,在克里夫兰市占86%,在圣保罗市占95%,在洛杉肌市占81% 。[7]
因此,尽管对辩诉交易的价值还有争议,但在实际刑事司法活动中它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司法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同时,该制度也先后传播到其他国家,甚至得到包括意大利、法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认可、移植,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司法制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产生原因分析
一项制度的起源必须有滋养其生存的社会土壤。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之所以产生在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有其必然性。
(一)辩诉交易产生的社会动因
辩诉交易制度是时代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与19世纪建国初期的美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背景密切相关。
首先,社会大变革导致的犯罪率上升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辩诉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19世纪的美国,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诸如经济危机反复、贫富差距拉大、种族歧视频发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这为刑事犯罪蔓延提供了温床。然而,当时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不能很好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民众对于稳定的需求迫切要求国家改造旧的法律体制机制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部分民众和司法工作者认为,先前一直为法律认可的无罪推定和严格控告制度是造成犯罪率高升的制度原因。无罪推定容易放纵犯罪,难以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诱发潜在犯罪人有恃无恐的实施犯罪行为。严格控告增加了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办案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打击犯罪十分不利。于是辩诉交易这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良好效用的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它既降低了控诉难度、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因无罪推定严格适用导致的真实被告人被放纵,很好地适应了当时犯罪高发局面下高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其次,契约文明是辩诉交易产生的文化基础。近代以来的西方文明就是一种契约文明,“契约”及其蕴含的自由、平等理念是解释近代西方文明发展的最妥帖的中心语词。[8]辩诉交易正是建立在契约文明基础之上,控辩双方按照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协商、做出让步,最终达成一种能够为双方接受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该制度给控辩双方提供了自由参与的机会和自主抉择的权利,双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有利于己的诉讼行为。
第三,专职警察、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主体的出现是辩诉交易产生的职业基础。专职警察的出现使得刑事侦查程序更为規范、证据采集更为充分,刑事侦查一般不会再为了定案而 “想方设法”创造证据、认定事实,侦查不再是确定无疑的司法活动,正是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给犯罪嫌疑人留了交易的余地。专职检察官会根据现有证据考量案件能否做有罪控诉,如果内心比较确信被告人有罪,而证据不甚扎实,那么就会考虑采用辩诉交易制度,这种考量完全是建立在自身专业素养的基础上。而专业律师辩护人的出现也使得辩诉交易为被告人所接受,他们会从专业角度帮助被告人权衡利弊,促成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以换取较轻罪行的控诉。总之,只有在专职警察、检察官和专业律师辩护人出现后,辩诉交易制度才能顺畅运行。
(二)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除了社会环境因素和利益驱动外,当然也离不开相关制度的配套适用。
辩诉交易制度植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讼诉模式下,当事人具有很强的自主性,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利,他们在法庭上的地位与控方是平等的,而法官处于消极被动地位。正是当事人所具有的处分权和控辩双方的平等性,使得诉讼过程中自愿协商、自行处分权利成为可能。而法官的消极被动也是辩诉交易不可或缺的基础,因为只有法官不过多干涉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双方才能自主地做出交易与否的选择。这也是辩诉交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的比大陆法系国家要好的原因之一。
完善的辩护制度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保证。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辩护制度,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这保障了权利能力相对处于弱势的辩护方能够在平等基础上与控诉方进行真正的抗衡。而这种真正的抗辩是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与否抉择的前提,换句话说没有控辩双方的真正抗衡辩护一方就缺乏了与控诉方谈交易的资本。只有在完善的辩护制度前提下,才能保障被告人在辩诉交易过程中有罪答辩的自愿性和可预测性。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在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是历史时代的产物,其产生发展依托于特定的社会动因、利益驱动和制度基础。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并没有好坏、利弊之分,只存在是否适应社会环境的问题,适应那么就会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用,反之就会水土不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分析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和原因,实际旨在揭示辩诉交易运行所需的政治法律人文基础,为今后探究我国是否能借鉴该制度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宋远升:《辩诉交易的冲突及模式选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 年第 1 期,第 55 页。
[2]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430 页。
[3] 杨正万:《辩诉交易问题研究》,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7 页。
[4]张智辉主编:《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年版,第 28 页。
[5]金柯宏:《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6]郑本兵:《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及价值分析》,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9 年。
[7]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企业制度化管理辩 第5篇
刚才的攻辩环节,可谓是十分精彩,我方的问题对方没有回答清楚,自己却留下了很多问题。
第一,对方辩友说先有了安全意识,才总结出了制度,所以意识重要。制度是总结了前人的经验和以前发生的事故,与人的安全意识没关系,请对方辩友先分清楚。(而且有这样高的安全意识的是少数人,而制度规范了大部分意识低的人的行为,安全生产中正是这些安全意识低的人更多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提高了短板,正是制度避免了更多的安全事故,所以安全生产制度比意识更重要。)
第二,对方辩友说安全意识低就不执行安全制度,安全制度就是一纸空文,废纸一张。但我方想说,这只能说明安全意识重要,制度则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最终还是需要制度来告诉大家怎么做安全,哪里安全。而且正是这些不正确的意识阻碍了安全生产,正是制度规范了人的行文,引导人的意识,才能保证安全生产。制度更为重要。
第三,对方辩友说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制度涉及不到的地方还是需要靠意识。但是更多人的意识还是先靠制度引导,这样在制度涉及不到的地方自己可以依照类似的场景,进行操作。说到底制度是基础,没有基础其他一切都是空谈。
第三,对方辩友说做完本职工作后,出于自己意识的提高,发现了额外的缺陷,难道不能说明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这只能说明其他地方制度执行的不完善,不然不会发生额外的缺陷没人理会。而且有了制度大家才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分内职责,不然何来的分内分外工作?你做任何事都是理所应当,就没有分内分外一说。
第四,事故处理时没有相应的制度,完成事故处理主要靠安全意识。事故处理的好坏主要靠个人技术能力,主要决定性的因素不是人的安全意识,请不要把技术与安全意识相混淆。
第五,我所做的一切,都不是我的大脑决定的,而都是制度决定的?如果意识不愿让步,那再严格的制度也将形同虚设,毫无意义。那制度的作用就是规范人的行为,改变人的意识,让人们不能随意按照自己的意识行事,来保障安全生产。当然是制度比意识更为重要。
第六,对方辩友说的没有制度之前,是靠意识。但制度的定义是,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戒律、规章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大家共同遵守的习惯即可称为制度,不一定是落在纸上的才叫制度。对方辩友不要狭隘了制度的范围。而且前人正是看到了意识的不可靠性,才把各种意识和制度总结到纸上。正恰巧证明了我方观点。
企业制度化管理辩 第6篇
反方攻辩小结
首先回答对方辩友几个问题:我们知道“有法可依”,可是“有法必依”的第一步啊。而现阶段,我方认为制度建设,并不仅仅包含“制度的制订”这一个环节,它包含了制度的执行和推广环节,这才是整体的制度建设。第二个问题回答对方辩友,我们知道虽然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制度可是万万不能的。正是制度的好坏,有区别有存在,所以说我们现在才要把那些坏的制度变成好的制度。邓小平也告诉我们,坏的制度可能让好人走向反面,但好的制度却能让坏人无法做恶呀。第三,我方要强调的是,我们一再强调虽然“人为”和“为人”,只是一个事物发展的目的或者是具体的一个目标,但并不能等同于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们要把它当成工作的重心,“重要”不等于“重在”啊。在我方二辩,三辩的质询中,其实论证了以下两点问题:第一,依靠公民素质进行的这种自我约束,往往不具有稳定性,因为在利益的冲击下,它们会显得非常的脆弱,只有依靠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不影响社会运作效果的机制,才能保证和谐社会。我方三辩也说明了,和谐社会的许多问题的解决,是需要依靠制度建设这个良方,而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解决掉那些不和谐的问题,因此分清谁是工作重点,谁是工作任务,才是我们现阶段的主要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根本上是一个制度改革的过程,因此我方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谢谢
企业制度化管理辩 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从我国不具备实施诉辩交易的背景及条件和诉辩交易制度与中国现行的法律观念、司法制度不相容两方面入手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还不宜引入诉辩交易制度。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 诉辩交易 背景
诉辩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也以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规定为典型。根据美国BLACK’SLAWDICTIONARY(SIXTHEDITION第六版)的解释,诉辩交易称为Pleabargainingor Pleaagreement,其含义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官可以同作为被告代表的辩护人就被告是否有罪、所受刑罚的轻重进行交易,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议。诉辩交易通常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降低指控,是指检察官同意以比原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二是减少指控,是指当被告人犯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以只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而撤销对另一些罪名的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三是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同意的刑罚,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一般来说,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只有当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法院才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一般来说,法官都会尊重检察官对辩方所做出的承诺。
在公众看来,诉辩交易是在出卖正义,有些被告钻了法院积案过多和软骨头的公诉人的空子,没有得到其应受的惩罚。但是,刑事审判人员却认为诉辩交易是操作上必要的制度,原因很简单:没有足够的资源审判所有的案件。为了协调公众和司法机关在诉辩交易中的矛盾,州和联邦政府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以改进实践中诉辩交易存在的杂乱无章、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等弊端。
此外,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实行诉辩交易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如意大利的诉辩交易制度就和美国不同,意大利式的诉辩交易没有将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作为诉辩交易的前提条件,因为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者担心,以承认有罪为前提的诉辩交易会损害意大利宪法所保证的对所有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这一原则。又如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直到今天仍然禁止诉辩交易,法国的理论界坚持认为:公诉权属于社会,检察机关仅仅是提起并进行公诉,而不能对公诉权进行处分,因此,检察机关无权与被告人进行交易,无权要求被告人向国库或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停止对犯罪人进行追诉,所以,除行政部门经授权进行公诉的情形(如:间接税征管部门、海关管理部门、林木水道管理部门可以与犯罪人进行这种类似于诉辩交易的和解)外,原则上法国是禁止诉辩交易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也并没有规定诉辩交易,针对我国的情况,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不宜也并无必要引进诉辩交易制度,理由如下:
一、我国不具备实施诉辩交易的背景及条件
笔者认为,诉辩交易在美国赖以存在或者说壮大的背景和条件中,中国至少缺乏这样几个:
(一)中国缺乏诉辩交易所要求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
辩诉交易是对抗式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产物,在美国当事人主义含义颇多,单就与诉辩交易制度产生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两点: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诉辩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法官消极性原则是指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官只须照此予以认定,而不必追究其是否真实。因此诉辩交易也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选择的尊重。我国虽然进行了一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造,但并不具备如此丰富的且具有实质性的内涵和模式,换句话说,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检察官没有这样大的裁量权,其起诉的罪名、量刑建议并不产生象美国那样的对法官的约束力,法官断案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就这一点来讲,无法满足辩诉交易的基本需求。
(二)中国缺乏与诉辩交易相匹配的庭前程序
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人必须自愿而明智地对法律后果作出选择,为此英美国家都有周密的审前程序以及完善的证据制度(如诉前证据开示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当事人认罪的自愿性一般可以得到保障。而在我国,类似相应的制度远未建立。不仅如此,我国在审前程序上对当事人的保护其实还很不够,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的情况下,什么是最好的选择,当事人能不能理智地作出这样的选择?这是有疑问的。
此外,从诉辩交易得以发展壮大的背景来看,美国采取辩诉交易除了有现实司法资源的紧缺和案件积压造成的压力方面的考虑外,另一方面,也与判决结果的难以预料有关,在美国,由于陪审团的成员对法律不是很精通,他们作出的结论随意性很大,对控方来讲,有时候尽管证据很确凿、很充分,但经过陪审团的审判却很可能宣告无罪,对辩方来讲,自认为应被判无罪的案件,最后却可能被判有罪,结果是处罚更重,还不如事先与控方进行交易,获得较轻的处罚。所以,控辩双方往往乐于选择诉辩交易来避免陪审团审判的不确定性。然而,中国不同,中国是法官断案,要预测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同是司法工作者的检察官与律师来讲一般都较有把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十有八九都有胜诉把握,事实也是如此。
二、诉辩交易制度与中国现行的法律观念、司法制度不相容
(一)中国缺乏诉辩交易制度赖以存在的观念基础
企业制度化管理辩 第8篇
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新员工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一,个人与整体的关系,整体就是全部个体的集合,整体式个体的结果,个体是整体存在的体现,原因变了,结果也必然改变。因为员工的不同,才创造了不同的企业,员工创造企业,而一流员工创造一流企业。****企业的科学决策,先进管理,研制开发新产品等等,哪一个不是需要一流的员
工来创造,古有济世之才,得一人者得天下说法,今有得一流员工者企业无人则止****
平电从创业初期到现在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离不开我们前辈的付出,正是因为在创业初期有着一群技术过硬,艰苦奋斗的师傅们,才创造出今天的华能平电。大家为着共同的目标,走到了一起,现在我们为华能而自豪,未来华能因我们而骄傲,为明天增添动力。
二,我方认为企业文化建设是创造一流企业的基础,而对方也肯定了企业成功离不开企业文化建设。搞好企业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以人为本、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激励职工的自豪感和主人翁责任感,为共同的理想去创造,去奋斗,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一句话,就是要营造创一流企业的必要条件。作为2013级的新员工更应该将个人梦想融入到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燃料管理标杆电厂工作,创建一流企业工作上来,在工作岗位上塑造立足岗位,专研技术,坚持不懈,锐意进取,敢于担当,乐于奉献的青年典范形象,推动平电又快又好的发展。成为新一代的建功立业的开创者。
三,企业搞的好,是谁的功劳?是领导的决策英明还是员工的执行过硬?是领导的慧眼识珠还是员工的忠诚敬业?我想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原因吧。对方辩友应该也会肯定这不可否认的真理。一流领导是企业的擎天柱,一流员工就是企业的奠基石,一流企业领导者用他们远见卓识引领企业走向未来,走向成功,但是在每个一流企业领导者的背后,都有无数一流员工的默默奉献。创造出一流企业的正是这些一流的领导者和一流的员工。
其次,对方辩友在刚才辩论赛中犯了以下错误
四辩陈词(企业应该做大做强) 第9篇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的自由辩论不可谓不精彩,只可惜时间实在太短,对方辩友只回答了我们很少的几个问题,其实我们还有很多问题想同对方辩友探讨:为什么我们常说企业强大,而不说企业大强;为什么我们中国大唐集团近阶段的战略目标是进入世界五百强,而不是世界五百大;为什么很多企业在面临上市的时候要选择剥离不良资产;为什么在号称“美国工商管理圣经”的《追求卓越》一书中,要把“不离本行、做强主业”认为是卓越企业的八大属性之一?等等问题,我们相信对方四辩会为我们一一解答。
事实上,做强和做大都是企业的战略选择,两者不是完全对立的,但是有相对对立的一面。我们今天所辩论的仅仅是从战略选择上是先做强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还是先做大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一定是又强又大又长久,就像百年老店,我们所要分析的就是究竟是先做强更有利于实现,还是先做大更有利于实现。
今天,对方的四位辩友无论是从陈词、还是自由辩论来看,旁征博引,事实、理论,滔滔不绝,可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就不难发现,对方辩友是通过三个“必然”,推论出一个“想当然”的结果,哪三个必然呢?
第一、企业想做大必然有条件。对方辩友为我们罗列了很多企业做大的好处,然后告诉我们,既然先做大这么好,为什么不先做大呢?可我们都知道,做大不是纸上谈兵,不是凭空想象就能实现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备做大的资金、具备做大的基础,还要有做大的能力,等等,不是想做大就一定能做大的。
第二、企业先做大必然能做强。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企业做大了,资源共享了,机会就多了,风险就分散了,企业也自然就强了。这从逻辑上来看显然是不成立的,就像一个肥胖的小姐和一个苗条的小姐,你就能说肥胖的小姐一定比苗条的小姐强吗?我想大家都不会认同。
第三、企业先做大必然能发展。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企业做大以后,“东方不亮西方亮”,总会有发展的。可我们就不明白了,如果真的是这样为什么会有“三株”、“巨人”、“亚细亚”等企业的轰然倒塌。因为这就像熊瞎子掰苞米,掰一穗丢一穗。
对方辩友正是基于上述三个必然,想当然的推论出企业发展要先做大,这样的立论显然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下面,我从理论、事实和价值层面进一步论述我方观点,企业发展要先做强。第一、从理论层面看,先做强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最初阶段的目标。美国和英国的学者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成功的企业就像一颗大树,树干和树枝是核心产品,较小的枝条是业务单位,树叶、花朵和果实是最终产品,而维系生命、稳固树身的根系就是核心竞争能力。任何一个成功的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来源无不是从做强中来。“花香自有蝶舞”、树大要根深,只有先做强企业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从事实层面看,先做强才能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持续长久的竞争优势。纵观国内外企业先做大失败的许多著名案例,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在不具备核心能力或放弃自己核心能力的情况下盲目进行做大,韩国大宇公司的失败就是一个最好的佐证。一个企业只有努力培育核心能力,做强核心竞争力,才能获得孕育具有特质的创新能力,才能获得进入多个不同市场并取得相当的竞争优势,不断拓宽经营领域,最终将企业经营成“百年老店”。美国的英特尔公司、微软公司、瑞典的爱立信公司、芬兰的诺基亚公司、中国的海尔
都是企业先做强的成功典范。
第三、从价值层面看,先做强比先做大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做强与做大,并不必然是一对必然的矛盾,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兼得的,这也是企业发展的最佳状态。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做强在先,做大在后,并且做强应该始终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始终。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其所拥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只有先做强,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打造出优越的竞争优势,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才能具备获取更多资源的优势和能力,才能更有利于企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和谐发展。
企业制度化管理辩 第10篇
最佳答案
赞成和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
在“企业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每中意见都有很多理由。
(一)赞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
1.满足公众期望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对企业的期望越来越多,现在有很多人支持企业追求经济和社会双重目标。2.
增加长期利润
有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可靠地获取交多的长期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责任行为所带来的良好社会关系和企业形象。3.
承担道德义务
企业能够而且应该具有社会意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道义上的要求,还符合自身的利益。
4.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对企业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如使销售额上升、雇用到更多更好的员工、更容易筹集到资金等。由于公众通常认为社会目标是重要的,企业通过追求社会目标就能够产生一个良好的公众形象。5.
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与社会活动有助于解决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改善所在社区的状况,这种良好的环境适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6.
阻止折服的进一步管制
政府官职是经济成本上升并使管理者的决策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减少政府管制。7.
责任和权利相称
企业在社会中拥有很多权利,根据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企业必须承担同样多的责任。
8.符合股东利益
从长期看,社会责任会使企业的股票价格上涨。在股票市场上,有社会责任的企业通常被看作是风险较低的和透明度较高的,从而持有该企业的股票会带来较高的收益。
9.拥有资源
企业拥有财力资源、技术专家和管理才能,可以为那些需要援助的公共工程和慈善事业提供支持。
10.预防胜于治疗 社会问题必须提早预防,不能等到问题已变得相当严重、处理起来较困难时才采取行动。
(二)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 1.
违反利润最大化原则 这是古典现的精髓所在。企业只参加那些可带来经济利益的活动,而把其他活让给其他机构去做,就是有社会责任的。2.
冲淡目标
追求社会目标冲淡了企业的基本目标——提高生产率。3.
不能补偿成本
许多社会责任活动不能补偿成本,有人必须为他们支付成本。4.
权力过大
企业在当今社会中权力已经很大了,如果让它追求社会目标,则其权力就更大了。5.
缺乏技能
企业领导者的视角和能力基本上是经济方面的,不适合处理社会问题。6.
缺乏责任
政治代表追求社会目标并对其行为负责。但对企业领导者来说,情况却不是这样。企业对公众没有直接的社会责任。7.
缺乏广泛的公众支持
社会上对企业处理社会问题的呼声不是很高。公众在社会责任问题上意见不一。实际上,这是一个极易引起激烈争论的话题。在缺乏一致支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很可能会失败。
什么是企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管理学的论述题,求解
所谓企业责任,是指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应不应当担负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对于应当具体的担负什么责任。对于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民族价值观,担负的责任应当不同,而且差别非常大。但是,就目前社会发展来说,应当担负民族及国家层面的责任。
如:国家安全责任(大家都明白)。国家运作责任(税收),解决就业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或民族稳定责任。这样说吧,一个国家,除了军事方面的能力,还有,就是经济控制能力。这是相辅相成的。你的这个课题说起来太大,一两句话说不清,只能这样概括一下。只能这样帮你。
用管理学企业社会责任原理分析论述以下三个观点
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方面
(一)经济责任:就经济责任来说,企业主要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文化责任:企业要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境;
(三)教育责任:教育职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
(四)环境责任:在生产方式上符合环保要求。
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待遇,从外部看,就是要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
应用以上原理论述表达看法:
1、“如果把尽一份社会责任,用博取了社会多少的赞赏和掌声来衡量,这个企业不一定能持久发展。”
2、“这次地震中很多企业非常慷慨,而且非常感人,捐了很多钱,但是否可以作为一种可持续的、常态的行为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呢,我觉得可能要去思考一下。”
3、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用钱来衡量的?
回答: 1:责任,无论对于个人或者企业来说,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做人要有做人的责任,做企业要有做企业的责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失去了责任,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尽责未必一定是捐其所有,责任更多的是一种正气和诚信。一个真正负责的企业,才具备持续发展的基础。
2:捐钱捐物,是中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一种美德。这只是社会责任的其中一种体现方式。建立慈善机构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可持续的方式。若没能力建立慈善机构,和慈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也是一种方法。
3: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体现在,你对社会进步所作出的贡献。钱更多的只是物质上的,精神上的和无形的是最重要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由哪些?
答案
企业应承担的八大社会责任
1.承担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诚信缺失正在破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营,由于企业的不守信,造成假冒商品随时可见,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福利损失每年在2500―2700亿元,占GDP比重的3-3.5%。很多企业因商品造假的干扰和打假难度过大,导致企业难以为继,岌岌可危。为了维护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企业必须承担起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社会责任。
2.承担科学发展与交纳税款的责任
企业的任务是发展和赢利,并担负着增加税收和国家发展的使命。企业必须承担起发展的责任,搞好经济发展,要以发展为中心,以发展为前提,不断扩大企业规模,扩大纳税份额,完成纳税任务,为国家发展做出大贡献。但是这个发展观必须是科学的,任何企业都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也不能只顾局部,不顾全局,更不能只顾自身,而不顾友邻。所以无论哪个企业,都要高度重视在“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3.承担可持续发展与节约资源的责任
中国是一个人均资源特别紧缺的国家,企业的发展一定要与节约资源相适应。企业不能顾此失彼,不顾全局。作为企业家,一定要站在全局立场上,坚持可持续发展,高度关注节约资源。并要下决心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尤其要响应中央号召,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用好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以保证经济的运行安全。这样,我们的发展才能持续,再翻两番的目标才能实现。4.承担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
随着全球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恶化,特别是大气、水、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面临危机,森林与矿产过度开采,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威胁,环境问题成了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人类的生存和经济持续发展,企业一定要担当起保护环境维护自然和谐的重任。
5.承担公共产品与文化建设的责任
医疗卫生,公共教育与文化建设,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极为重要。特别是公共教育,对一个国家的脱除贫困、走向富强就更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医疗卫生工作不仅影响全民族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社会劳力资源的供应保障。文化建设则可以通过休闲娱乐,陶冶人的情操,提高人的素质。我们的国家,由于前一个时期对这些方面投入较少,欠债较多、存在问题比较严重。而公共产品和文化事业的发固然是国家的责任,但在国家对这些方面的扶植困难、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出一些财力和精力担当起发展医疗卫剩、教育和文化建设的责任。
6.承担扶贫济困和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
虽然我们的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还存在很多困难。特别是农村的困难就更为繁重,更有一些穷人需要扶贫济困。这些责任固然需要政府去努力,但也需要企业为国分忧,参于社会的扶贫济困。为了社会的发展,也是为企业自身的发展,我们的广大企业,更应该重视扶贫济困,更好承担起扶贫济困的责任。7.承担保护职工健康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
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和确保职工的工作与收入待遇,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为了应对国际上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也为了使中央关于“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到实处,我们的企业必须承担起保护职工生命、健康和确保护工待遇的责任。作为企业要坚决作好尊纪守法,爱护企业的员工,搞好劳动保护,不断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和保证按时发放。企业要多与员工沟通,多为员工着想。8.承担发展科技和创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
当前,就总的情况看,我国企业的经济效益是较差的,资源投入产出率也十分低。为解决效益低下问题,必须要重视科技创新。通过科技创新,降低煤、电、油、运的消耗,进一步提高企业效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尽快改变技术落后状况,实行了拿来主义,使经济发展走了捷径。但时至今日,我们的引进风依然越刮越大,越刮越严重,很多工厂几乎都成了外国生产线的博览会,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确没有引起注意。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引进技术的的消化吸收和科技研发,加大资金与人员的投入,努力做到创新以企业为主体。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有哪些,可以从理论角度说一说吗?
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看:
1.经济学: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ory)是对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 治理模式的挑战。其思想渊源来自 Dodd 在 1932 年的经典文献。他指出,“公司董事必须成为真正的受托人,他们不仅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其他利益主体,如员工、消费者,特别是社区整体利益。”此后,学者们分别从企业战略、社会责任、经济伦理等角度进行论述,推进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的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共同体,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压力集团,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因此,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偿。因此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必须承担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在内的多项社会责任。
2.法理学:“企业公民”的概念
伴随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成为国际上的一股主流思潮,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一词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它从法学的角度强调了企业的社会公民身份,意味着企业不能只满足于做个“经济人”,还要做一个有责任感和道德感的“人”。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回报社会。
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公民”的概念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企业的基本价值观。主要包括遵守法律、规则以及国际标准,拒绝腐败和贿赂,倡导社会公允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2)对利益相关群体负责。其中雇员、顾客和股东是最基本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就业机会平等和薪酬公平、反对性别、种族等歧视、注重员工福利;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股东权益,重视投资者关系;还有企业对所在社区的贡献等。(3)对环境资源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4)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比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和个人,赞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或其他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共、福利事业。
当前,很多大型跨国公司都把“企业公民”作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之一,积极实践。这种价值观是公司与包括各种环保、人权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长期博弈而形成的。
3.社会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学领域,一个始终被强调的概念是社会的和谐性。按照社会组织理论的说法,构建和谐社会涉及到各个主要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包括政府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民间社团的社会责任和城乡基层社区的社会责任等等。其中企业的社会责任非常重要,在整个社会组织的责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阐述,其形式与内容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其关注社会的环境、劳工权益的保护、合法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也正是社会和谐性所强调和关注的重点。
总之,社会和谐,企业有责。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企业,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中决不能只盯住经济效益,要主动承担起应承但的社会责任,把企业的发展融入社会的发展之中。
强有力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通过以下方式使您的企业受益:
1、提升您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2、让您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3、吸引新客户
4、提高员工士气和效率
5、打入新的市场
6、吸引重视道德的投资
7、向利益相关方展示自己的透明度
要真正证明您的社会责任是透明而有效的,唯有实施强有力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