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精选6篇)
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 第1篇
http:/// 2016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首席风险官
首席风险官职责与履职保障
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对期货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二、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一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
(二)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三)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三、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除第一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http:///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
四、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三)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
(四)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五)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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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 第2篇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http:///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http:///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
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具体事由、后续事宜处理、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论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制 第3篇
股指期货的全称为股票指数期货, 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交易合约的标的物是股票价格指数。在合约到期后, 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行交割。
股指期货是新生的金融衍生品, 是金融期货中产生最晚的一个类别, 但是却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在规模上与交易品种上都迅猛地发展。据2006年的数据, 在全球期货 (期权) 交易中, 股指期货 (期权) 所占的比例为38%, 位居第一位。
2 股指期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1 美国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
1982年, 第一个股指期货产品诞生于美国, 快速的发展使其在短短的时间内成熟起来, 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规范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期货管理法律、法规, 二是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 互为补充和配合两部分法律规范体系不仅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并且实现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高效性。在微观方面, 美国股指期货规则是保证股指期货交易活动正常运转的基本法规。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
2.2 日本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的股指期货从产生到迅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 日本虽然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 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日本股市。但是, 首先出现的股指期货合约却并非来自日本本土。在第一阶段时期, 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禁止从事期货交易。因此, 法律法规并没有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法律政策障碍。
发展期:1988年到1992年, 此时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股指期货刚推出时, 并不被太多交易者关注, 通过修改和制订法律法规, 如《金融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 为股指期货发展注入了一支强心剂, 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国内的机构投资者, 促使股指期货健康的发展。
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 股指期货市场逐渐成熟。日本积极改革创新, 制定新法并修改旧法, 如2004年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走向正轨。
2.3 国外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 从发展趋势上看, 各国都更加注重对股指期货法律法规的完善。日本在股指期货法律法规薄弱的情况下推出发展股指期货, 走了较多的弯路, 不仅曾一度使投资者丧失信心, 而且也令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出现停滞。这样的经验教训在我国即将推出股指期货之际更具借鉴意义。
其次, 从管理的组织体系上看, 美国和日本都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级监管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监管权限。均强调了政府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自律组织的协调发展, 使股指期货市场在“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灵活协调下互相制衡, 分散风险, 保障股指期货市场的有序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
第三, 从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上看, 美国具有完备的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体系。比如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而日本因为是“三省分口管理体制”, 没有设立期货行业协会, 只是有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等民间协会, 与美国的期货监管模式有异同之处, 因此日本在借鉴美国模式同事积极创新与改革, 摸索出一套适合本土现状的股指期货法律法规模式。在此处, 中国与美国、日本股指期货发展现状都有所不同, 所以“闭门造车”的空想立法方式不仅易出现法律漏洞, 而且浪费调研资源。因此, 参考国外先进法律制度与结合自身现状并适当创新, 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应为我国股指期货立法思路的首选。
3 我国对股指期货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3.1 社会背景角度
从外部环境看, 我国已加入了WTO, 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求期货市场更加完备, 推出股指期货是期货行业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内部环境看, 我国欲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以及股票市场对股指期货的需求, 都需要法律法规对股指期货的推出垫定基础, 并对推出后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
3.2 经济学的角度
第一, 股指期货一方面是有效的投资手段和套期保值工具, 能够加入到传统的证券投资组合中, 改善其投资绩效。并且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丰富我国金融市场的品种,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给了期货投机者以投机的机会, 得到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喜爱。
第二, 通推出股指期货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实现资产保值, 吸引投资者和资金, 有利于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 加强市场的流动性, 并以此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第三, 推出股指期货后, 通过法律法规可以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化, 可以提高期货市场服务水平, 确保期货功能的发挥, 因此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3 可行性的角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为我们的既定目标,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法制不健全, 投资者钻法律漏洞, 投机现象严重的情况为我国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历史性的契机。并且勤于变动的股指期货政策对金融市场是不利的, 而基本的期货法律制度与股指期货法律法规将一劳永逸地解决这种“政策的重复建设”。因此, 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股指期货顺利的推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也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从长远保障我国的股指期货的顺利上市与其后的平稳发展。
4 我国股指期货立法的基本原则
4.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仅为证券立法的基本原则, 也应当为股指期货立法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分, 在资金量和信息资源等方面虽然有所不同, 但是股指期货立法应该贯彻公平的原则, 为各类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交易机会, 参照期货交易规则中的“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 而并非“数量优先”“和资金量优先”。立法者也必须根据市场状况, 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保障交易中处于弱者的一方, 真正贯彻股指期货要求公正立法的基本原则。
4.2 符合国际惯例原则
规范化和国际化的交易品种名称不仅为他国投资者交易本国股指期货品种带来便捷, 而且能够保障安全与提高效率。虽然这些国际惯例能够促使股指期货的成熟发展, 但在借鉴的同时也需要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相结合, 坚持“国际惯例引进为主, 创新为辅”的原则,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独具特色的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体系。
5 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立法模式
5.1 “应急型立法模式”与“设计型立法模式”
从美国和日本的股指期货发展过程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中可以看出“立法先行”的“设计型立法模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股指期货在中国论证了如此多年却迟迟不能推出, 究其根本原因即是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滞后, 并且内容简略, 效力层次较低。在立法结构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也不规范, 致使期货市场的发展处于法律的软约束之下。因此, 填补法律的空白, 从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中吸取经验, 为股指期货“量身定做”适合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但是出现问题后再立法的“应急型立法模式”也不应该被摒弃, 多变市场状况需要法规的更迭与修改, “应急型立法模式”应为“设计型立法模式”的补充。
5.2 “单独立法模式”与“混合立法模式”
证券衍生品主要分为两类, 证券型 (如权证) 和契约型 (如股指期货、期货) , 不同的证券衍生品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将不同的证券衍生品种与公司债券等现货交易并列去制订法律法规, 会造成适用和执行的混乱。与此同时, 制订股指期货法律法规既要做好与《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衔接, 又要保证股指期货立法的有效性与前瞻性。因此采取“单独立法模式”比较合适, 制订一部专门调整股指期货的《股指期货法》, 不仅能将股指期货制度创新建立在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平台上, 真正有效地控制风险, 而且能够促使市场当事人、市场执法人遵法守法。
5.3 “官僚型立法模式”与“民主型立法模式”
“官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现的意志是当权人士与各级政府官员意志的集合, 是内部部分民主的集中, 不适合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 这种立法模式弊端较为突出, 具有单一性、可控性和上位性, 背离了现代立法的民主原则。
“民主型立法模式”正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公开的、广泛的征集公众对股指期货的立法民意, 确保各方相关证券、期货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民主型立法模式”为民众参与股指期货立法垫定了政策基础, 顺应了公众和市场的需求, 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同时, 也为即将制定的股指期货法律在执行上扫清部分障碍。
参考文献
[1]邱永红.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基础[J].证券市场导报, 2005, (9) .
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法律思考 第4篇
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 第5篇
(证监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证监局=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证监会应当在受理交易所申请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证监会应当在期货公司申请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答复(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需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违法违纪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自免职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会人员 违法违纪的律师、会计师以及咨询、顾问、评级、评估、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撤销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会人员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年无违法违规 期货公司货币出资不得低于85%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需经证监会批准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法人、负责人、住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申请,证监会应在20日内予以答复,其余的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
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各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停业连续3个月,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在证监会调查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可以限制当事人期货交易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到30个交易日
证监会应当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持续性经营规则的期货公司,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对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或未经批准进行集中交易的,视为变相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
会员制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证监会 会员制交易所会员理事不足会员制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或1/3以会员联名提议,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大会、理事会、股东大会应在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会议事项 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大会由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结束10日内,会员制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
会员制交易所理事会、董事会、总经理,任期3年
会员制交易所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公司制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监事会主席1人,副董事长1-2人、副主席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主席、副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通过,董事长、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
理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2次,10日前通知 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10日前通知
会员制交易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会员制交易所理事会由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为有效,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1/2表决通过 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位理事的委托
期货、证券、会计、法律 5年以上,或有高级职称
本科 资质测试 有时间和精力
2、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期货 3年,或其他金融4年,或会计、法律5年 本科
资质测试
3、总经理、副总经理:
期货 3年,或其他金融4年,或会计、法律5年 期货从业资格 本科 资质测试
任机构负责人2年
4、一般董事、监事:
期货、证券、会计、法律3年以上,或经济管理5年 专科
5、营业部负责人:
期货3年,或金融4年 期货资格 本科
6、财务负责人:
期货3年,或金融4年 会计师以上职称,或注会 期货资格 本科
7、首席风险官:
(期货3年,风险、交易、结算、合规负责人经验2年)或(期货1年,合规3年) 期货资格 本科 资质测试
8、经理层:
期货从业资格 本科
资质测试
放宽学历为专科:从事业务工作10年或者担任负责人8年 放宽1年工作经验:具有硕士学历
免试去的从业资格:在监管机构担任监管职务8年
申请成为期货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经理层人员,须有2名推荐人推荐;推荐人应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 期货公司免除首席风险官,在决定前10个工作日内上报证监局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董事、监事、高管的:数字类基本为5(如5%,前5名,5年)独立董事、高管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职,5个工作日内上报证监局 期货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换职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 5个工作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管向公司上报;公司向证
监局上报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管处分或兼职的,上报证监局 期货公司决定聘任或者免除董事、监事、高管的,上报证监局 期货公司调整高管人员职责分工,上报证监局
经理层人员取得资格后连续5年未任职,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一般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30日为上任,则任职资格取消;具有从业资格但是连续2年未上任则需要后续职业培训 经理层人员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代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履职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证监会和证监局,代履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涉嫌违法违规,3个工作日内上报证监局 不适当人选:3次纪律处分;3次监管谈话 不适当人选2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不适当人选离任审计需在3个月之内上报证监会和证监局 推荐人虚假陈述,2年内不接受其推荐 境外人士经理层,不超过30%
注册资本1亿
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规
前3年连续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3亿,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亿,或前3
年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客户权益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净资本不低于10亿,不适用
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
证监会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取得结算业务资格后6个月内未取得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期货公司被交易所接纳、暂停或者终止会员,应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证监局
全面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双方证监局、交易所、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
全面结算会员可调整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调整后,应在当日结算前上报交易所和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低于1500万
净资本不低于客户权益的6% 净资本除以营业部家数不低于300万 净资本 / 净资产不低于40% 流动资产 / 流动资本不低于100% 负债 / 净资产不高于150% 委托其他机构从事IB的,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4500万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9000万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不得低于”系列的预警标准时规定标准的120% “不得高于”系列的预警标准时规定标准的80% 期货公司应于月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应在终了后3个月内上报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保留的书面风险监管报表,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
期货公司应每半年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提交书面风险监管报告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上报证监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应在当日上报全体股东,且证监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的,证监局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应在当日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且证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预警触及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连续3个月优于预警标准,风险预警期结束
发生重大事项应报告,重大事项是导致净资产变动10%以上的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申请请IB业务的条件:
申请前6个月风险控制指标合规
全资拥有或控制的或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且前2个月风险监管
指标合规
总部5名业务人员,营业部2名业务人员 净资本不低于12亿
流动资产不低于流动负债150% 对外担保和或有负债不高于净资产的10%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证监会应在收到申请介绍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券商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在5日内上报证监局 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发生重大事项的,券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证监局 券商应每半年向证监局报送合规性检查报告
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 第6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3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员制、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所有日期均是10日内。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期货交易所每一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财务报告; 每一结束后的30日内,提交工作报告; 每一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应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业务范围,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2.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从业资格;
3.有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业务设施;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4.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高级管理人员≥3人,期货从业人员≥15人。 期货公司的股东应该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1.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1)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在最近2个会计内至少1个会计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人民币2亿元。
(2)净资产≥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净资产的50%。(3)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自身净资产。(4)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5)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6)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进入措施,或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 没有被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
2.持有100%股权的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100%的:(1)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股东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2.具有:公司治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4.期货公司近2年没有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以整改完成,且经期货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可不受此限制。5.控股股东净资产≥人民币3000万元。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提交的材料: 1.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的书面保证。2.前一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需提供半财务报告。3.控股股东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五、期货公司变更股权,应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形:
1.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2.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条件: 1.符合持续性经营原则;
2.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或重大风险。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条件:
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符合客户资产保护、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标准;
八、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九、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
许可证或者副本遗失或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公司治理
1.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
2.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交易指令记录、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监督管理
1.期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2.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臵,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设立期货公司,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了用于: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为客户缴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严禁挪作他用。
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计算方法、冲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期货交易所从其累计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
期货交易所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手续费的3%;
期货交易所从其所收取的手续费中,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按季度缴纳。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
保障基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标准仓单冲抵保证金的,以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冲抵保证金的,以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金额,取以下两项中的较低值: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先准备金独立核算,专户存储。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①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②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已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 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②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③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④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⑤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⑥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坚持的原则,这主要是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原则、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有以下情形的,不受上述规定所限:
①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②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③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①协助办理开户手续;②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期货公司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①即时行情;②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③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定的其他信息。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的。 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制定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 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①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②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土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③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⑤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且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期货交易所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应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期货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对投资者进行知识测试的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决策机制应当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臵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①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②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③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④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⑤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若甲为机构投资者,其保证金损失数额为500万元,则甲可以得到的保障基金补偿金额为(402万元)。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80%补偿。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的。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在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的情形: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