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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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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精选6篇)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通过对企业申报的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等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管理程序分为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后续管理审核结果的处理三个部分。

第二章 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后续管理工作开始启动。由各市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集中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名单,向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后续管理审核任务。

第五条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上级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具体实施审核。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案头审核和延伸审核两个部分。案头审核专指资料完整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审核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有效。延伸审核专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享受政策的范围、标准等。对于已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及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完成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为对企业申报时报送备案资料的延伸审核。

第六条 各市地税局负责对其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进行统一部署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组织审核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殊类型收入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二)特殊类型扣除项目,包括: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亏损弥补。

(三)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 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管理项目。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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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

第一节 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财政拨款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拨款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证明;

2、接收拨款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资料证明;

3、拨付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资金文件;

2、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财政性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该财政性资金以及对应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财政拨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财政拨款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4、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单独核算;

5、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审核申报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审核取得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后续支出相应扣除;

4、审核申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

2、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4、规定收费上缴财政的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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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收费凭据是否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3、审核企业的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混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行为;

4、审核是否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将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5、审核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是否正确。政府性基金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定;

2、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

3、规定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收款票据是否为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3、审核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审核申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节 递延收入

第九条

递延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递延性债务重组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债务重组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

3、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情况说明。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2、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债转股分期确认所得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债转股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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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转股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企业转换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2、审核债权转股权业务是否确认了所得或损失;

3、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政府有关搬迁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2、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达成的搬迁协议、企业搬迁计划;

3、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相关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2、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混淆政策性搬迁与一般性搬迁收入;

3、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4、审核申报政策性搬迁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第三节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第十条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说明投资关系的证据资料、被投资公司章程、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做出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合同协议等;

5、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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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可抵免税额条件的股权证明文件或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居民企业收到境外投资性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弥补是否正确;

4、审核居民企业间接抵免负担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本境外所得抵免税扣除限额和实际抵免境外税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正确;

6、审核本抵补的以前的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期未余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可抵免期限;

7、审核企业是否有将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予以抵免的情况;

8、审核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9、审核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税款处理是否正确;

10、审核企业“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是否存在境外被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或股息情况,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该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企业对外收汇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或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但未按规定申报的问题。

第四节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要求报送的清单申报表和专项申报表等申报资料;

3、要求出具鉴证材料的损失项目的中介机构鉴证材料。

(二)延伸核查内容:

1、审核企业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已进行了会计处理;

2、审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来源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3、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照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4、审核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计缴所得税;

5、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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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关联方之间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审核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安排;

7、审核申报资产损失金额是否正确。

第五节 税前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 弥补亏损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通过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结合弥补亏损台账,审核企业本亏损、以前亏损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弥补亏损年限是否正确。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存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营业机构亏损问题;

2、审核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

3、审核取消合并纳税后汇总在企业集团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4、审核申报弥补亏损金额是否正确。

第六节 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第 号)规定进行备案资料的收集和备案管理工作。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已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进行后续管理延伸审核。

第十四条 事先备案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延伸审核内容: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报送要求享受减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项目范围;

2、审核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种类、流程、协议、证书等作出具体说明;

3、审核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4、审核企业从事的税收优惠项目和其它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摊;

5、审核对减免的增值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6、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审核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审核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是否从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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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核企业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审核企业所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6、审核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

7、审核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属于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项目;

2、审核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3、审核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审核企业是否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开始计算税收优惠;

5、审核企业同时从事不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6、审核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

7、审核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是否在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范围之内,转让的是否为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3、审核企业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了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4、审核企业是否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5、审核企业向境外转让的技术是否未在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范围内;

6、审核受让企业技术的关联方是否不属于企业能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关联方;

7、审核申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是否准确。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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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企业产品是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资源为产品原料,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3、审核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4、审核申报的减计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六)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 除审核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外,还需延伸审核以下内容:

对于申报软件企业减免税:

1、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监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审核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5、审核是否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审核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7、审核获利的确认是否正确;

8、审核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9、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对于申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审核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5、审核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审核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7、审核获利的确认是否正确;

8、审核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9、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对于申报动漫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动漫产品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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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专业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是否具备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4、审核重点动漫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对于申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线宽标准、投资额与申报享受的优惠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获利的确认是否正确;

3、审核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是否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6、审核是否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审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单独核算;

3、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属实;

4、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2、审核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是否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审核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

4、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审核企业是否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审核企业优惠期限是否超出规定期限;

8、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转制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是否属于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

3、审核企业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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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企业所从事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3、审核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活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经过公司管理机构批准;

3、审核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4、审核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否正确。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残疾人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范围;

2、审核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3、审核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审核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审核加计扣除工资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6、审核申报的工资加计扣除额是否计算正确。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

1、审核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审核创投企业是否经备案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3、审核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审核股权投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24个月);

5、审核申报抵扣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额和抵扣额是否正确。

(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1、审核采用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范围内允许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3、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析已使用年限,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4、审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是否进行过变更;

5、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除特殊规定外,是否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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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核申报的折旧、摊销额是否正确。

(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2、审核企业专用设备是否投入使用;

3、审核申请抵免的起始与购入并实际投入使用是否一致;

4、审核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审核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是否申请了享受优惠;

5、审核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含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减除有关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的费用;

6、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审核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7、审核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按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口径计算;

8、审核申报抵免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事后备案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延伸审核内容:

(一)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是否为中国中央政府或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审核是否为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

3、审核有关债券是否经有权部门核准发行;

4、审核有关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减免税的范围;

5、审核申报的免税利息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二)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1、审核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之间的债权性的投资收益;

2、审核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3、审核是否包含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4、审核享受免税的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5、审核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

6、审核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7、审核申报的免税投资收益金额是否正确。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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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是否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审核是否获得免税资格认定;

3、审核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是否为“合格”;

4、审核免税资格是否在5年的有效期内;

5、审核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6、审核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会计上是否分开核算,对应的期间费用是否进行合理分摊;

7、审核申报的免税非营利组织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被投资方是否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经营业务;

2、审核是否确实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审核申报的免税证券投资基金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第四章 后续管理审核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续管理一户式台账》,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进行登记,发现问题的项目要有审核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各市地税局每年对发起审核的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对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一户式台账》和审核说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复核后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对审核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审核中发现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审核中发现企业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正。

(二)审核中发现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

(三)审核中发现企业不满足税收减免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享受的减免优惠,并按规定恢复征税,其中对于已通过相应资质认定机构认定的减免税企业,应同时向认定机构同级地税机关书面反映。

(四)审核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问题性质严重或案情复杂的,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审核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一户式台帐》和企业申报资料的归档保管和管理台账的维护工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归纳总结,不断改进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指省直属税务分局、各市直属税务分局、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本着简便实用、责任清晰、管理严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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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颁布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12-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发[2004]57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2004年11月22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规程》的组织落实工作由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牵头、其它有关处室参加共同完成。依据《规程》所确定的工作原则和内容,各税政管理处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制定分税种的具体项目管理规定;纳税评估、检查、法制和档案等处室,制定、完善相应的衔接措施和具体规定。

二、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规程》的落实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规程》,充分认识《规程》的贯彻落实对规范、统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明确《规程》组织落实工作的牵头部门,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遵循《规程》所确定的工作原则,根据《规程》所涉及的、市局陆续下发的各项规定,研网址:h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

程(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地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规范、统一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适用范围

(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纳税人就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和税务机关受理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做好纳税服务、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的一项综合性税政管理措施。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关于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或备案、备查),开展相关后续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程,结合各税种具体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各取消项目具体的后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网址:http://-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或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及时、准确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备案、备查)取消审批项目的有关事项。有关申报表和资料表格,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纳税人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要求,需要纳税人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税务所作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管理。

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申报(或备案、备查)取消审批项目的有关事项,均应受理。

3、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应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认真核对。

对报送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符合“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格式附后)送达纳税人,将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移交审核岗位或部门。

对报送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不符合“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向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格式附后)和申报资料、备案资料一并退纳税人补正。

4、税务所对已受理的取消审批项目有关事项,将纳税人申报资料或其它备案资料准确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或完善该项目的管理台帐。

(二)取消审批项目的审核与分类管理

1、税务所在对取消审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时,须对该项目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审核:

网址:http://-5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时限,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

3、对未经评估而直接开展的税务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检查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时限,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

(四)取消审批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1、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综合统计分析和调研该项目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发现该项目在执行中有关问题,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反映,或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备案。

2、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部门或检查部门反馈的评估、检查结果,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台帐资料进行对比,督促税务所及时对台帐资料进行维护。

(五)取消审批项目的档案管理

1、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取消审批项目有关申报资料、备案(备查)资料和其它文书,实行档案管理。

2、税务所根据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结果、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台帐资料及时、准确进行维护。

网址:http://-7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年 月 日

补充资料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

现收到贵纳税人报送的—————————————

项目的资料不全,请于——日内补充以下资料:

受理人员:

XXX地税局XXX税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3篇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资产损失改为自行申报扣除。这一变化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宗旨,简化了行政审批,方便了纳税人。但是简化并不等于放宽,而是管理重心由事前监控改为后续管理,这对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地方层面上,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于2011年9月29日联合下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11]101号),陕西省地税局也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陕地税发[2012]64号),这些地方政策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具操作性。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国税发[2013]55号),就加强后续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必须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所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是税款征收管理必须调整和面对的政策性指导方向,但也对加强税收业务事项后续监管、防范税收风险提出了新任务。现仅就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资产损失后续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重心的转变导致后续监管难度增大。

资产损失作为审批事项时,企业在准备列支资产损失时,无论是在事项确认、资料准备方面,都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精心准备,以达到税务机关要求。改为自行申报后,虽然要到大厅办理相关手续,但是纳税人无论从思想认识上还是从资料准备上,都较以往申报审批时大有下降,直接导致后续监管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

1. 申报资料不齐全。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没有按照规定,准确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税务机关的窗口人员难以逐项核实清楚,往往会造成申报资料不够齐全。

2. 申报金额不准确。

个别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时,确定资产损失金额,但在实际列支时,却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随意增大资产损失列支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3. 人为调节申报时间。

个别企业为延伸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在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是人为地调节所属年度利润,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扩大享受优惠的目的。

(二)税务人员综合业务能力制约了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管。

由于新政策资产损失范围扩大、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以及引入中介机构评估等,对税务部门人员综合业务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后续监管难度。

1. 新政策资产损失范围、概念扩大,增大了后续监管难度。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条界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相比财税[2009]5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该条款放宽了对资产的界定,去掉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要求,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

(1)新政策将无形资产并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增加了事后核查的困难。无形资产计价方式的特殊性和使用期限的灵活性,决定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事前审核或许能立竿见影,而事后核查困难重重,增加了征纳双方的风险。

(2)新政策允许关联方借款损失在税前扣除且范围较宽,事后核查比较复杂。25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前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形成的损失是否允许扣除是不明确的,税务机关一般的执行口径是不允许扣除,管理相对轻松,现在则比较复杂,而且又是事后核查,潜在风险增大。

(3)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些新概念的出现,也给税务管理部门,尤其是一线员工熟悉资产损失范围和概念提出了新要求。

2. 税收与会计资产损失计量差异以及中介机构评估等,增加了后续管理的复杂性。

税务大厅人员对税务与会计计量差异,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知识知之甚少,不清楚或不熟悉如何恰当处理。

由于新兴行业和产业层出不穷,各类性质经济主体大量涌现,税务部门监管的纳税人户数高速增长,税收收入总量也快速增加,税收工作任务加剧。而基层一线人员力量增长有限,人员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并没有得到优化和有效调整。同时,资产损失所得税申报一般都在大厅进行,基层一线人员受时间精力、业绩考核、纳税人投诉等限制或压力,受理申报时把关不严;个别大厅人员不懂政策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却仍然受理申报;大厅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强、规定多、变化快的要求不适应,对申报资料审核不全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员工综合素质制约了后续监管。

(三)没有建立健全的资产损失后续监管机制。

资产损失实行审批扣除时,是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资产损失的资料后,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改为企业申报扣除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到大厅递交申报资料时,大厅人员应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性进行审核后受理申报。但目前的后续监管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1. 个别窗口对资料的审核把关不严,直接受理申报。

尤其是企业对申报资产损失的金额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列支,如有的企业直接列支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损失)等相关科目,会直接导致后续管理中提取数据不准确,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管。

2. 税务征管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后续管理工作的理念、思路、作用等方面缺乏认识,认为资产损失是企业自行申报行为,其真实性和法定性发生问题应由企业自行承担,税务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放松了把关要求。

3. 税务部门管理手段相对滞后。

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列支资产损失的金额进行提取或依据登记台账金额进行提取,政策管理部门人员少,往往采用的方法是交由分局来做此项工作,本部门做政策指导,如果企业填报不规范,或者台账登记不齐全,部分数据就无法得到核实。个别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格,出现大厅受理申报后,没有及时将损失名单汇总登记,造成后续监管不及时。

(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质量参差不齐。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提出,企业自行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而中介机构提供的经济鉴定证明就是一项重要证明力的外部证据,且通常情况下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具有证明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价,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鉴证报告或鉴定意见。高质量的鉴证报告对提高汇算质量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如果中介机构为了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眼前利益,就会出具损害国家税收管理部门利益的鉴证报告,最终导致税源流失。实际工作中,个别中介机构以追求业务量为目的,顺从企业的不当要求,对资产损失原因等涉税事项避而不谈,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出具的报告粗糙失实,参考价值不高、质量也参差不齐。

三、加强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建议

后续管理跟不上,将直接影响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后续管理应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进行跟踪管理,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对纳税人后续管理的宣传力度。

尽管资产损失所得税由事前监控改为后续管理,简化了办理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但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三者统一于纳税人,纳税人既是权利的拥有者和利益的享受者,同时也是责任的承担者。自行申报不等于放弃监管,所以,纳税人不得回避责权利对等原则,税务机关可以针对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政策和知识,加大对纳税人宣传力度。同时,牢固树立“放权不等于放弃监督”的理念,关注重点税源、提前介入辅导,强化企业自行申报。结合以往年度审批时比较容易申报资产损失的企业名单,提前介入、了解情况,针对企业每年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辅导服务,确保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不出问题,强化放管结合。

(二)建立高素质后续监管队伍,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会计核算及资产评估基本知识,这是加强资产损失后续监管工作的关键。因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资产损失所得税相关岗位税收政策、财务会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升税源管理和大厅工作人员的综合技能;通过经常性的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梳理和归纳实际工作思路和技巧方法。这样,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逐步适应新形势需要。

(三)建立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后续监管水平。

建立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为基础的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监管机制,税务征管部门加强资产损失的日常监管,一线人员进一步梳理、规范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管理,所得税管理处建立健全(电子)台账,税务各职能处室各司其职,信息共享、相互佐证,及时反馈和交流,共同提升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水平。

运用风险管理优化资产损失后续管理,开发风险防控集中系统。各职能处室把资产损失后续管理中相关台账、数据信息以风险控制的形式,对数据进行检索、归类,找出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点,有的放矢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同时,总结资产损失风险管理的方法,分行业、按规模建立行业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提取数据,及时开展核查、评估、稽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风险点,增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针对性。据此,筛选出可能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风险的监管对象,提交风险控制中心实施风险应对。风险控制中心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按照高、中、低风险的不同要求和风险核查制度,下派后续监管对象,税务征管部门实施核查,通过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除风险,总结风险管理经验,并提供后续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反馈与交流。

加强资产损失的日常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对有资产损失事项的,提前介入,做好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在企业申报后,通过对申报表及台账及时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列支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善于从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中查找问题,并及时指出,使企业降低税收风险,如果发现有问题较为严重,及时把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汇报,开展评估或者稽查,确保征管质量。

规范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管理。企业申报资料由大厅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纸质资料、报表、原始单证、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与税法标准的一致性审核后,确认归档,以备核查,便于后续跟踪管理。

建立健全(电子)台账。台账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在建立和完善纳税基础台账和一户式台账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对纳税人跨年度的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台账上,核实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分项登记结转扣除台账,准确记录扣除金额,通过与申报表、其他台账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动态管理。

(四)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和退出机制,大胆尝试部分服务外包。

为加强中介机构鉴证意见的公允性和客观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中介机构资质、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纳税人需要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时,税务机关有权随机从本行政区划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并认可该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如果出现鉴证意见与实际严重不符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制和退出机制,从源头上确保中介机构鉴证意见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同时,规定同一中介结构3年内,不得连续为同一企业资产损失提供鉴证报告。为此,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质量的审核,逐步加大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力度;条件成熟时可以大胆尝试服务外包,将海量申报数据常规性筛选和程序性核查服务外包给中介机构。

四、加强当前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展望

综上所述,简政放权是国家大政方针,行政审批将逐渐减少,税务机关的事前监控逐步过渡到后续管理,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管理将是大势所趋。尽管方便了纳税人业务办理、纳税申报等程序,但却给税务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期许和要求,如何转换思路、提升后续管理仍将是一个不断探索和持续研究的课题。而研究资产损失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也必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版增量等后续监管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陈胜.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思考[D].河北大学,2010.

[2]刘新建.关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5,(3).

[3]郭梅,贾旻.解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新政[J].商业会计,2012,(9).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地方评估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班均要组织进行考核。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的从业人员;授课教师;承办培训班部门的组织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执行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内容的设置;培训课时数量;培训班的组织管理。

(二)授课教师的授课内容、授课水平、授课质量及授课效果。

(三)学员学习考勤记录和测验成绩。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对参加培训班学员的考核依据是其学习出勤记录、测验结果。

(二)对授课教师的考核依据是其授课效果,以及学员对授课教师的反馈意见。

(三)对组织管理人员的考核依据是学员对培训组织工作的综合评估。

(四)每期培训班授课结束后,由承办培训班的协会管理人员,组织参加培训学员进行测评。同时填写学员综合评估表、教师授课效果反馈表。

第五条 学员出勤记录良好,测验成绩合格者可计算后续教育课时。

第六条 内容符合要求,授课质量较好,学员比较满意的授课教师,方可继续聘为后续教育培训的授课教师并列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师资库。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调研 第5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分局企业所得税管户逐年增加,到2010年底企业所得税管户达512户。企业所得税收入达5000万元。从总体情况看,我市所有制形式日趋多元化,管户已涉及到十一个注册类型,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方式日趋多样化,行业已扩展到71个之多。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我市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以及今后发展的思路谈一点认识。

一、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管理工作不完善,日常税收管理不到位,税源监控能力不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由于分局没有专门的股室,目前9名税收管理员在做好自己负责的纳税户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应付大量上级对口科室布置的各项工作;加之企业所得税为共享税种,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占比较小,收入任务压力不大,日常工作中存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抓大放小”的思想。这些因素都导致税收管理员不能全力以赴做好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税源监控管理还不够理想。一是存在漏征漏管现象。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两个部门征管,税务登记数据没有实现实时共享,缺乏相互协调配合,导致税源管理上出现空档。同时,与工商部门缺乏横向联系,信息交流不畅,基层征管力量不足,没有精力和时间开展经常性的漏征漏管清理,致使部分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出现了漏征漏管。二是税基管理不到位。分局所辖企业中,中小企业占较大比例,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申报数据不真实,再加上管理中存在征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使得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同时随着许多审批事项的取消,后续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三是日常税收检查力度不够,无法及时发现企业财务会计和所得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四是备案制度有形无核,有虚无实,致使对纳税人的宏观监督失控,各项制度没有相互依存的连接点,进而无法形成一个互动的监控管理体系。

(二)征收方式核定工作不到位。由于现行税法规定中,关于纳税人财务健全的标准只有定性标准而没有一个直观的量化标准,给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了核定标准的差异,导致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表现为不同税收管理员对同一行业同一纳税人核定的征收方式不一致;不同的税务管理员所掌握的核定标准也不一致。

(三)所得税政策复杂多变,培训工作存在误区,税收管理员工作难度加大。如2008年到2010年,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政策就经历了较大的变化。由于各自工作职责不同以及沟通不畅等原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与基层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相脱节,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作用大打折扣。

(四)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分局所得税管理岗位上均为兼职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所得税管理工作质量。同时,我们没有充分发掘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以提高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水平和纳税申报质量,来减轻税务机关的压力。

(五)管理手段相对滞后,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分局人少事多,工作量较大。日常管理中需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效率和质量。目前数据大集中系统中还没有专门的所得税管理模块,无法对所得税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而系统中有关所得税管理的数据也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分局目前能认真利用的所得税数据仅有近两年来汇算清缴系统中的数据。而这些数据还不够全面、及时、准确,难以满足日常税收管理的需要。

二、强化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思路

(一)加强基础管理

加强税源管理工作。加强与国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所得税户籍管理,尽量减少漏征漏管户。对支柱行业的重点企业实行管户制度。即:逐户进行税源监控、涉税事项、汇算清缴以及税源分析预测等管理。对其他企业在兼顾营业税等税种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方式分类管理。对查账征收企业,实行管事制度。即:以所得税审批事项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主要管理手段实施管理。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即:以核实户籍、调查调整以及监督申报纳税为重点展开工作。

(二)做好征收方式核定管理工作

一是确定账务核算标准。在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权限内,对定性指标进行量化。因为,财务会计核算健全指标的载体应该是其账表单证。所以,我们可以确定纳税人必需设置哪些账簿,可设置哪些账簿,采用哪些单证和记录什么内容。

二是征收方式审验制度经常化。征收方式的审验工作应该每年进行一次,在汇算清缴期后,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进行全面的审验,并与减免税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经审验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同时,要取消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享受权。三是核定征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所得率标准

(三)健全所得税备案资料和台账。对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来说,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核算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等等内容直接关系到成本、费用和的计算,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额完整准确程度。因此,要充分利用 “一户式”管理之优势,结合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增加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信息,丰富“一户式”储存的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台账,对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扣除等企业所得税调增减及相关项目,实行台账管理,便于使用、便于监督。

(四)加强日常税收检查。首先要善于从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中查找问题,及时指出,使企业降低税收违法风险;其次,认真落实户管责任,积极开展税收检查,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存在涉税审批、亏损弥补、税负明显偏低以及其它异常情况的企业列为检查对象,组织业务骨干开展重点检查,认真审核其所得税应税收入及纳税调整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后,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做好所得税管理,如在发票检

查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对比分析等工作中发现问题。

(五)做好税前扣除事项审核工作

首先是案头审核。是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纸质资料、报表、原始单证、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与税法规定标准的一致性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的基本内容按照不同的税务事项的要求确定。其次是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要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逐项核实认定,并出具调查报告。第三是文书送达。应该与其它税收征管与稽查文书同等对待,确保税务事项审批文书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第四是执行期内管理。税务事项审批以后要实行跟踪监督反馈制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要根据税务事项执行期的长短,来确定定期监督反馈,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反馈,向审批机关报告。

(六)减免税管理工作

减免税管理作为一项税务审批事项,在上述税前扣除事项审核要求的基础上,要增加一项政策宣传与调研。

(七)做好日常税法宣传与咨询服务。包括汇算清缴期前培训、上门辅导、日常宣传咨询以及税收调研等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的税收问题,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为上级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作参考。发挥企业所得税调节宏观、引导微观的职能作用,及时发布最新政策。加强行业辅导培训,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提高政策服务和服务对象的契合度。重大政策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精神和政策规定。

(八)加强企业所得税培训工作。

按照不同的岗位确定培训内容,如征收部门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审核为重点,管理部门以税法与会计差异和税收政策为重点内容等等。以在岗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切实提高干部的所得税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需要。

(九)强化中介机构的协作力度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质量。积极支持中介机构介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审核事项申报以及纳税人纳税业务培训等工作。

某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总结 第6篇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意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和21个重点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等相关的文件精神,我局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征收管理

在坚持依法治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按月分析,及时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抓住征管的重点和增长的潜力,强化征管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认真做好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的定额核定工作,防止一刀切地降低定额,对以往核定定额不足、行业发展较好、价格上升较快、利润增长较多的企业,不仅不能降低定额,还有适当提高定额。

二、落实优惠政策,发挥所得税调控职能作用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抓好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促进国际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同时,严格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加强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清理越权制度的减免税政策,坚决制止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坚决防止乱开减免税口子。

三、分类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抓大、控中、核小”的基本思路,继续加大对重点税源重点监控的工作,密切关注其收入变化,及时分析变化和波动的原因。同时对中等规模的企业加强纳税辅导,促使企业履行所得税

预缴义务。将企业分为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两大分类。查账征收再分为重点企业、风险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对房地产企业采取五个核实:核实开发面积,核实销售单价,核实销售收入,核实决算资料,核实关联业务。

四、优化服务

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真心实意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税法、财经知识等业务学习,准确、及时解答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力度;创新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行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简化免税、财产损失等事项的审批、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五、核实税基,管住税源

加强税源管理,掌握纳税户的基本信息,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严格规范收入项目管理,按要求对分确定的收入要分户、分项目建立台账,实施跟踪管理。并及时通过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审核企业申报收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严格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标准进行成本费用扣除,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减免税等跨扣除项目实现台账管理,合理确定每一的扣除额。准确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的界限,认真抓好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按比例分摊的规定。严格按照财产损失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进行财产损失的核实和审批管理。

六、完善汇缴,从严审核

集中抓好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纳税审核,对预先确定22个预警指标和评分标准综合分析选出28户申报异常户进行仔细、认真、全面地审核,并做好纳税审核方法、工作经验的总结。整理汇算清缴系统数据,分门别类,核实属于备案类企业的情况。对于有备案类减免数据的企业,核实他们是否备案,是否符合条件,备案类减免税的数据是否正确。下决心解决汇算清缴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的问题。要在做好重点异常户审核的基础上,拓展思路,创新审核分析方法,不断总结提高。

七、信息化建设,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各单位要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方面预警信息的排查和落实反馈工作,通过组合运用涉税通中的多种审核分析方法和分析模板,充分利用各种数据源形成的综合数据,加强对企业的审核分析,有效提高纳税评估的整体效能。要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加强数据录入管理,强化基础数据检测和修正,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为准确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奠定坚实基础。实现对各类纳税人和涉税问题的全面覆盖,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八、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提供人才支持 我局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所得税管理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所得税管理能力。要坚持学用结合,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案例讲评、以考促学,充分发挥业务骨干带头作用。要特别注重对新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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