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调查证据的申请书(精选14篇)
请求调查证据的申请书 第1篇
调查证据申请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举证是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只知道证据来源,但却无法调查收集到具体证据材料,而案件的审理、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需要这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若干意见》第7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提交调查证据申请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调查证据申请书,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上的原因,无法收集并向法院举证,如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银行账号、银行存款等,按照有关规定,只能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才能查阅、复制等情况,才可以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该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证据申请书,使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行使证据调查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确认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处理案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作调查证据申请书的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正文:
写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请示事项:明确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内容。
(2)事实和理由:首先阐明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调查的证据的具体内容及其对案件事实调查、纠纷正确解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阐明申请人无法收集该证据的原因,指出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必要性。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该证据。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注明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格式
证据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请求调查证据的申请书 第2篇
被调查人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住所地本市路号。
申请调查的内容: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为履行20xx年7月20日其与签订的《非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实际安置的营业房的具体地点及面积。
申请调查的原因:该证据属于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律师调查收集不能。要证明的事实: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具体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复安
请求调查证据的申请书 第3篇
1 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的相关分析
1.1 直接证据
1.1.1 概念分析
直接证据也就是说无需其他的辅助条件, 就能够证明一些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明的方式较为直接, 并不需要进行相关的研讨分析, 直接就可以使用。通常情况下, 这一方式具有较强的可靠性, 效力也比较强。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当中, 若是能够收集到直接证据, 那么, 整个调查就会变得十分简单。但是, 对于直接证据而言, 它的运用也需要进行核实, 任何未经过核实的资料都不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 需要忠于客观的事实, 并且要实事求是。
1.1.2 种类分析
根据直接证据的概念表述, 可以将它分为下述四种:第一种是能够证明案件发生过程的影视材料;第二种是当事人提供的一些书面的事实经过;第三种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在进行火灾调查的过程中, 发挥它对事实直接证明的作用, 促进案件事实更为迅速地查实;第四种是在整个案件过程当中做详尽描述的相关的证人以及证词。
1.1.3 特点分析
直接证据往往无需经过推理论证的环境, 它通常是一目了然的, 而且在调查活动开展过程当中, 大多是言词方面的证据。同样它的数量不多, 而且还不易获取。
1.2 间接证据
1.2.1 概念分析
间接证据通常需要与其他的证据相结合, 在一些辅助条件的基础之上, 进而证明事实的经过, 它能够证明的只是某一情节的片段。因而, 一个案件在直接证据缺乏的条件下, 若是只存在间接证据, 那在间接证据当中就应当进行矛盾的排除, 形成一个证据链。
1.2.2 种类分析
与直接证据有所不同, 间接证据所涉及的数量比较多, 并且在调查的阶段里, 它是非常容易收集的。在这个过程当中, 不仅仅包括了当事人方面的陈述, 证人证言等, 还能够包括一些现场方面的物证、现场检查发现的痕迹的鉴定结果等, 对于间接证据来说, 它能够运用一些科学的技术手段证实。
1.2.3 特点分析
间接证据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它需要与其他的证据结合使用, 才会具有证明的作用。同时, 它具有关联性以及排他性方面的特点。对于间接证据的收集过程来说, 它是比较复杂的, 相关人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判断分析, 同样, 它的证明过程需要耗费许多人力以及物力等。
2 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中的运用
从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的相关概念和特点来看, 它们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因而, 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实际运用的过程当中, 应当做好这两种证据的利用工作, 使得二者之间有一个关联和结合, 从而证明相关的案件事实。
2.1 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
以直接证据作为主干也就是说在整个案件的调查阶段当中, 应当先进行直接证据的收集工作, 进而再以所收集的直接证据作为主干, 去开展间接证据的收集工作, 使得间接证据的收集较好去印证直接证据的属实情况。由于直接证据本身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 这就使得在直接证据收集完成之后, 就能够完成案件的调查工作。因而, 相关的调查人员应当积极做好直接证据的收集工作, 并且要正确合理的利用, 进而查出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经过。但是, 若是需要验证当事人所做的陈述等直接证据情况是否真实, 就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所以, 在调查活动当中, 相关人员不单单要进行直接证据的收集, 也要尽量去做好间接工作的收集工作, 进而使得它们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补充, 最终形成严密、科学的证据链, 共同对火灾事实做一个证明。
比如, 某一商场夜晚发生了一起火灾, 事故造成了商店门店、物品的烧毁。根据现场方面的人员所提供的信息来看, 当晚值班的张某被认定为嫌疑人。在进行深入的调查时, 张某作出了相关的证词, 但是, 张某的证词是否真实, 是否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因而, 相关的调查人员就以张某所陈述的证据作为主干, 到现场去收集了一些痕迹物证, 以及对张某所陈述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核实, 使得证据之间有一个互相印证的作用, 一起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2 间接证据组合而成的证据体系
在实际的调查过程当中, 如果缺乏直接证据, 那么, 利用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印证, 在这基础之上再进行相关的判断、排除, 也可以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据体系。因为就间接证据而言, 它需要经过多个证据的共同作用, 在系统分析以及判断的基础之上, 进而证明案件方面的主要事实。在调查的阶段, 收集到直接证据是查清事实的最便捷的方法, 但是若缺乏直接证据, 也就只能依靠间接进行火灾事实的认定, 判明案件发生的真相。
3 结束语
在对火灾事实进行实际的调查过程当中, 对于所收集到的直接证据以及间接证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的运用。围绕直接证据进行的证据体系的建构能够更为有效、清晰地证明火灾的实施, 所以, 有关调查人员可以对其优先选择。若是无法开展直接证据的收集的工作, 也能够从间接证据的收集入手。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分析以及证据之间相关联、相印证的特点, 在一定的推理之后, 为真相提供合理的证据。通过这两种方式的综合运用, 促进火灾调查的更为高效的开展。
参考文献
[1]汤东元.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 (09) :293-294.
[2]梁润生.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J].科技与企业, 2013 (02) :105-106.
请求调查证据的申请书 第4篇
众所周知的是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体系中遵循“先公开,后审查”的制度,也即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同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这也就是所谓的“提前公开”。对于国内申请人而言,出于加快审查进度的考虑,请求提前公开的情形相当普遍,但是这种行为有其有利的地方,自然也会有其弊端,对此已经有很多人进行了探讨,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仅就某些可能被人们所忽视的方面作一简要的讨论。
本国优先权以及PCT国际申请
笔者所提及的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方面就是以某一“在先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在12个月的期限内再次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或者是以此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在12个月的期限内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情形以及在后续进入主要国家后可能出现的情况;甚至还涉及以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为优先权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或者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情况。
如果在上述情况中,申请人对于在先申请提出了提前公开的请求,那么在形式审查合格后,中国专利局会尽早公开申请文件,这个过程在实践中往往会进行得很快,在很多情况下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就会作出公开。
在先申请公开之后,无论申请人出于何种考虑,决定要以此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而再次提交一个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是提交PCT国际申请时,就需要注意这种提前公开的行为对后续申请的影响。具体而言,也要大致区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完全一致,甚至是所有文本都完全一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前公开的行为不会对在后申请造成什么影响。因为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后申请完全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权益,在先申请无论公开与否,无论是被谁公开,都不会成为现有技术。当然如果要求了本国优先权,按照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先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并且是不可以恢复的,但是这只是涉及重复授权的问题,与在先申请的公开行为是无关的。
第二种情况就是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完全不一致,或者说是风马牛不相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先申请是否已经公开事实上对于后续的申请也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在后申请本身就不应该享有这个优先权,其申请日应当以其自身的物理申请日为准,而在先申请即便已经公开,成为了现有技术,但是由于二者之间根本无关联,也几乎不会对后续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造成不利冲击。
第三种情况则是比较麻烦的,也就是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有部分重合,例如在先申请记载了A主题或者A技术方案,而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是A和B两个技术方案,而且这两个技术方案之间有很大的关联性。那么由于B主题或者B技术方案并没有记载在在先申请中,不应该享有优先权,其申请日是以在后申请自身的物理申请日为准,并且由于在先申请已经公开且A和B两个技术方案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那么提前公开的在先申请作为 B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就会对B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很不利的影响。与之相反,如果在先申请没有在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之内公开,那么就不会有成为现有技术的风险。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有部分重合,但是与上述情况略有不同的是,在先申请记载了A主题或者A技术方案,而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是A技术方案,二者之间有重合之处。这种情况在化学领域中是很常见的,例如申请人发明了某种新的化合物,并且用分子式对这种化合物进行了描述,出于抢时间申请专利的目的,申请人提交了一个专利申请,其中描述的只有用分子式表示的这个具体化合物,并且出于加快审查的目的,提出了提前公开请求并很快申请文件就被公开了。此后,申请人在这个具体化合物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研究和扩充,将其范围扩充到了具有多个马库什变量或者并列选项的通式化合物,这样保护范围得到了有效的扩大。此时如果申请人想要以在先的那个比较简陋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再次提交一个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是PCT国际申请,那么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在先申请会作为现有技术对后续申请造成极大的障碍。因为对于具有多个马库什变量的通式化合物权利要求来说,会被视为大量的单独技术方案的集合,也即大量的具体化合物的集合,其中既涵盖了在先申请中所记载了那一个具体化合物,又涵盖了与之不同的由各个马库什变量组合起来的其他化合物。毫无疑问的是在先申请中所记载的那个具体化合物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而其他化合物由于未记载在在先申请中,可能无法享有优先权,并且由于在先申请的提前公开,已经成为了涉及这些化合物的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无疑会对这些化合物的创造性造成极大的影响。
事实上这个有关化合物的案例是笔者在若干年前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由于申请人对于专利制度的了解不够和费用原因,在研发出一个新的化合物之后自己撰写了申请文件,其中对于化合物的用途也就是优点大加描述,但是在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只记载和要求保护这个具体的化合物。而在后续发觉此化合物具有潜在的商业前途之后,聘请了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撰写,并且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提交了PCT国际申请,就是在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进行的检索中发现了在先申请已经在优先权期限内被公开了,由此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出现了一篇PX或PY类文件,并且对于后续进入各个国家产生了影响。
外国优先权或者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后的情形
在此笔者仅以本人大致所了解的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局的情况为例进行简要的说明。
欧洲专利局的标准和我国基本上是一致的,稍有不同的是在我国的实践中,一般是在检索发现存在P类文件时审查员才会去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这也是出于节省程序提高效率的考虑。而欧洲专利局则是要求申请人自己声明优先权文件和申请文件二者之间是否相同或不同,如果不同,则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优先权文件的译文(和申请文件的语种一致),并且甚至是指出区别之处。以上文提及的那个化合物的案例为例,在该PCT申请进入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之后,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员所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检索报告几乎是一样的,也是把提前公开的在先申请作为P类文件,然后核实优先权的是否成立,然后评价通式化合物的新颖性以及创造性。
美国专利局的情况与此大相径庭,原因即在于美国所一贯坚持的先发明制度以及尤其是他们引以为傲的长达1年的宽限期制度。以AIA法案为界限,在AIA法案之前,由于现有技术是以发明日来界定,并且对于享有宽限期的条件宽松,因此即便在先申请已经在中国公开,也不会成为现有技术;而在AIA法案之后,美国采用了“First Inventor to File Provision”,尽管设立了“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这么一个概念,但是对于宽限期的使用仍然相对宽松,尤其是对发明人自己公开发明的情况更是几乎不设限制,因此,对于在美国专利局的程序来说,发明人请求在中国提前公开优先权申请与否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实用新型的情形
顺便提及的是在先申请是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情况,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在授权时才会公开的,所以其公开的日期无法确定。在实践中实用新型的审查进度是很快的,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之内即完成审查并且授权公告的情况比比皆是,在此情况下,如果以实用新型作为优先权基础去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同样会出现在先申请在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之内被“提前公开”的情况,也会对后续的发明申请造成影响。
另外比较麻烦的是本国优先权或者是PCT国际申请再次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候,由于实用新型已经被授予专利权,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在先申请是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的,这样就会导致在后申请丧失优先权并且导致最早申请日的变化,同时由于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的授权以及公开,就会作为现有技术对后续的发明申请或者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造成极大的打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尽快提交后续申请,也即在实用新型授权之前完成后续申请的提交工作,而不要等待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慢慢消耗过去。
结语
在专利领域中,任何的公开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现有技术的产生,申请人自己请求的公开行为也不例外。由于对专利知识的了解不够、盲目追求加快审查进度以及不注重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申请人会因一些考虑不周的行为而为自己后续的专利申请造成障碍。
调查证据申请书 第5篇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示事项:明确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内容。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注明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格式:
证据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第6篇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调查收集贵院审理的梁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刑事案卷涉及申请人及申请人民事诉讼被告张xx的相关资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诉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因该案争议事实涉及贵院审理的梁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刑事案卷中涉及申请人及张xx的相关资料。因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申请人及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该资料的查证对案件最终审理结果起关键作用。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调查收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xx
二○xx年四月十二日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三: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237字)
申请人王复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的诉讼代理人。
被调查人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住所地本市路号。
申请调查的内容: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为履行20xx年7月20日其与签订的《非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实际安置的营业房的具体地点及面积。
调查证据申请书(精选) 第7篇
申请人:唐山市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廊坊市安次区隆福市场;法定代表人:李宝山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证据之一:实际中标施工建设总价款的相关文件资料 事实与理由: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人唐山市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廊坊市双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掌握的实际中标建设工程款”的相关数据资料,作为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之一,是本案诉讼质证及索要居间报酬依据的关键证据,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依据。在2007年1月25日,双方签订《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房建和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工程投标中介费收取协议书》后,被申请人成功中标并实际施工建设,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按中标价的3.5%向申请人支付中介费”,但是实际工程总价款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由被申请人掌握,原告无法获取。故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请贵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该项证据。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山市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请求调查证据的申请书 第8篇
调查访问工作开展的越早, 获取证据的真实性就越高, 证据效力越强。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要迅速了解情况, 马上寻找重要证人, 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如果调查访问的滞后就可能造成相关利益方的不配合, 增加案情的侦破难度。同时, 应从多方面、多角度收集认定某一事实的证据。第一, 确认调查访问的结果与现场勘验的情况吻合与否, 不能仅依靠询问笔录或现场勘验结果就轻易得出结论。第二, 要认真核对不同调查对象的证词证言, 对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必须进行分析, 并通过寻找其他证据作进一步筛选。第三, 搜集现场录像、监控设备的记录及周边人员发现时的拍照、录像资料, 这些工具对案件的侦破能提供很大帮助。例如一仓库由于顶部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下方可燃物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 调查人员通过仓库内的两个摄像头对故障位置进行定点, 并结合现场勘验结果, 最终准确、快速地确定了起火点。第四, 了解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的动作状态, 火灾现场的消防自动设施经常能印证火灾的起火时间、起火部位以及蔓延方向等重要因素。第五, 应认识到见证人的重要性, 有时见证人的一句话能对案件的调查起到关键作用, 调查人员不仅要埋头于现场勘验, 还要与调查访问人员紧密沟通, 利用好每一条有利于破案的线索。
证据的全面性体现在调查对象的全面工作中。第一, 要对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警人进行调查, 通过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报警信息记录, 查找、核对调查对象, 火灾现场最早期情况的描述是对调查结果最有力的证据, 而调查人员深陷于火灾后期发现者的描述, 可能走入误区。第二, 涉及多户受灾且容易引发争议的案件, 要对起火时周边发现人员开展全面调查,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利益的驱动、责任的逃避都可能让案情变得错综复杂。调查人员只有通过广泛的调查, 结合现场勘验结果, 辨别证词的真伪, 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第三, 要对起火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排查可能涉及或能够提供重要线索的调查对象, 有时一个不经意被遗漏的线索可能对整个火灾调查起到关键作用。
证据的全面性还体现在调查内容的全面工作中。凡是可能与火灾相关的细节都必须开展调查。如:人员发现火灾时所处的具体位置和状态, 怎样发现的, 火场的大小、面积、高度、颜色、声响、味道以及烟的浓密程度、燃烧的物质等, 其他部位是否有异常, 周边是否有其他人员, 从发现到报警的过程。还包括发现火灾前后电路有无异常;不同发现人发现的时间先后;人员疏散路线、方式、衣着等具体情况;建筑分隔情况、门窗状态;人员活动情况;火种情况 (照明用火、炉灶火、香烛、吸烟) 以及燃气用具的维修、更换、清洗情况。对电气线路, 要调查敷设情况, 线路是何时由何人从何处连接, 采用的方式是明线还是暗线, 是否有穿管保护, 线路保护装置的情况, 总线分成几个支路, 分别连接哪些设备;墙式插座的位置及数量, 插座上是否接有移动接线板, 接线板的数量和规格, 是否带有开关, 怎样取电, 放置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主要供哪些电器使用;以及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状态;线路改造、设备添加情况和历史故障情况;等等。
2 火灾调查工作要求证据形成证据链
直接认定的案件证据确凿, 存在的疑问较少, 而间接认定的证据要求较高, 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 排除其他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同时必须有不能排除某一原因引起火灾的间接证据。如某商厦一火灾, 调查时首先确定起火部位, 接着在起火部位内分析可能起火的原因, 如电气线路故障、自燃、人为放火、人为遗留火种 (如吸烟) 、雷击等可能因素, 最后逐一排除, 仅人为遗留火种不能排除, 再结合询问笔录, 最终认定起火原因为顾客遗留烟蒂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
许多案件看似直接的证据与认定的要求还有差距。如在小孩死亡位置附近发现了打火机残骸, 不能简单认定起火原因是小孩玩火, 还应向家长求证该位置附近本身是否存放有打火机, 需继续排除其他可能存在的起火因素。又如, 起火单位内部人员指证起火前有小孩在仓库门口玩摔炮, 或工地某处起火时上方正在带火施工作业, 这样的案件很难找到直接证据, 需采用排除法进行认定, 建立在对现场可能引起火灾的原因的全面分析基础上。
排除一种原因也需证据, 采用排除法认定时还是关键的证据, 尤其要注意这一部分证据的收集。例如:电气线路火灾勘查中, 不可仅凭现场勘验未发现短路熔痕, 就把它作为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唯一证据。要收集以下证据:第一, 起火时与起火部位同一保护装置下的线路用电有无异常;第二, 发生火灾后如有人关电, 证明当时末端保护装置动作与否;第三, 认定的起火部位处是否处于通电状态, 有无用电设备, 周边及上方有无电气线路经过, 用电设备明显为外火向内蔓延, 通电经过的导线能否完整找到并且无熔痕, 下端设备负荷不超过额定电流;第四, 有无偷电现象;第五, 能否排除漏电造成火灾的可能性;第六, 开关部位线路连接是否正确。
以上事例表明, 火灾案件的认定结论需要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 而在这套证据链中的某一部分不能得到充分证明时, 认定结论一定先把能做的做全, 把能排除的可能因素排除掉, 不能排除的必须在材料中说明开展了哪些工作, 做到什么程度, 遇到了解决不了的难题而导致多项可能因素无法被排除。这样的调查才能经得起推敲。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防火手册[K].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 1992..
请求调查证据的申请书 第9篇
【关键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应用
所谓的火灾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火灾产生原因和发展趋势的当事人陈词或者相关的物品。在火灾调查工作中,调查人员要正确判断火灾的发生原因,推断火灾的发展规律以及认定火灾的产生责任,都离不开各种相关证据,只有在对证据进行充分收集、合理组合、应用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明确火灾的产生背景和原因,进而为后续执法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定义及其证明机理
1.1 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的是能够单独和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证明即仅凭一个证据,不再需要其他佐证就可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直接证明则是不需要相关人员进行推理,根据证据就可做出直接判断并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判断案情和划分火灾责任的关键所在,是火灾事故中的关键性事实。同一个火灾案件,可能存在许多事实,但其关键性的事实才是案件主要事实,括火位置、起火事件、起火物、起火源等等属于起火案件事实,但不适于案件主要事实,对火灾事故而言,起火原因才是主要事实。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根据火灾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特征,可能作为直接证据的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试听资料、证人的证言。
由于直接证据证明火灾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简单而直接,因而,直接证据对火灾主要事实的证明机理是:直接或单独地证明火灾案件的主要事实。
1.2 间接证据
火灾案件的间接证据指的是,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火灾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职能证明某些案件相关事实,对某一案件情节做出判断,往往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火灾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或直接证明火灾案件的主要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事实。例如,起火源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火灾的起火原因,但能够直接证明印发该火灾的起火源在于其本身,可见起火源作为间接证据虽不能独立、直接证明火灾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却对起火源这一案件事实的判断产生直接性的作用。
火灾案件中,间接证据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上文中所提到的集中直接证据之外,其他的相关证据几乎都可作为间接证据,在火灾调查实际工作中,间接证据一般只能证明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物、引火源、火灾损失等单一火灾事实或情节片断等。因而,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是间接证据,只能证明火灾部分情节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也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证明某个相关事实或某个情节片断的过程是很简单的,其证明机理与直接证据一样。但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是间接的,它不能單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因而,要想采用间接证据证明火灾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将若干个间接证据进行相互组合,使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连接,形成一个证据组合,进而对火灾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有力的证明,这就是间接证据证明火灾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机理。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方法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对证明火灾事实各有不同的特点,调查人员可以根据所收集证据的情况,建立两种不同证据组合的证据体系,用以证明火灾主要事实,为有效利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应采取以下思路:
2.1 以直接证据为主干的证据体系
直接证据能够简单明确地证明火灾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火灾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式直接的,因而对于能够搜集到直接证据的火灾案件,应以直接证据为主干证据,通过以若干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的某些情节,确认直接证据属实。在火灾调查过程中,一旦搜集到直接证据,应首先对其进行调查,确认证据属实,确保其能够直接或单独的证明火灾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此,火灾调查人员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应由其注意对直接证据的搜集和运用,真正发挥直接证据对证明火灾事实的重要的意义,以便尽快查清起火原因及火灾经过。但直接证据无法自己证明自身的真实性,这就需要调查人员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直接证据的真实性。
2.2 间接证据组合成证据体系
间接证据组合的证据体系就是没有直接证据,仅有若干间接证据,通过若干间接证据的共同证明作用,并运用一定的判断、推理来实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体系。
直接证据对火灾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虽然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十分理想的证据类型,但在实际火灾调查工作中缺往往很难搜集到直接证据,在此情况下,对间接证据进行合理连接、组合,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成为证明火灾主要事实的主要途径。因而,在无法或很难进行直接证据的收集时,火灾调查人员应积极收集间接证据,对其加以判断推理,进而证明起火原因和判断火灾责任。
3.总结
综上所述,在火灾调查工作中,做好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应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若干间接证据,能够更有效、更准确的证明火灾事实,因而火灾调查人员应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内涵及其证明机制进行充分认识。但在实际调查工作中,并不是每个火灾现场都能够搜集到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火灾调查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对间接证据进行搜集,通过间接证据的相互论证、相互组合构成一个科学有效的证据体系,并通过一定的专业推断来判断和证明火灾事实。 [科]
【参考文献】
[1]管崇然.火灾原因认定中证据链的构建和应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2(12):41-42.
[2]董天鹏.浅析火灾调查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3(11):22-23.
[3]王越.火灾事故调查中证据行为研究[J].中国科技纵横,2013(24):260-262.
[4]曾诗全.浅议火灾事故证据的收集与事故调查[J].中国西部科技,2014,13(7):85-86.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第10篇
德昌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2014)德昌民初字第41号],申请人即被告XX于今日收到贵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现因申请人XX及其代理人无法调取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德劳人仲案字【2013】25号)的庭审笔录和证据,而该庭审笔录记录了原告XX申请出庭的6个证人的证词和被告XX申请出庭的2个证人的证词,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所提问题的回答,加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其内容和卷宗材料清楚的证明了被告XX之夫刘万禹与原告XX(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为此,申请人XX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到德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德劳人仲案字【2013】2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及在案证据。
特此申请。
申请人: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第11篇
申请人:广西古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8楼,法定代表人:莫扬,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绿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时代8号楼1505房,法定代表人:方兴尚,董事长。
申请调查事项:
请求法院到来宾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收集被申请人用于支付来宾市开发建设项目“绿城新都”的土地出让款的明细凭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投资纠纷一案,在申请人与罗远军达成《协议书》约定后,申请人分别于2007年12月21日和2011年2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60万元转入被申请人账户作为申请人投资入股被申请人的“绿城新都”项目投资款,该笔款项实际上已由被申请人实际支配和使用。因该笔款项用途与查明本案事实有密切关系,为了证实该笔款项系申请人入股被申请人的“绿城新都”项目投资款并已由被申请人实际支配和使用。为此,申请人特请求你院到来宾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收集被申请人支付来宾市开发建设项目“绿城新都”的土地出让款的明细凭证。恳请批准。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西古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证据调查申请书参考格式 第12篇
申请人:A,男, 岁, 族, 省 市人, 市 公司职员,现住 市 区 街 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B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B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B管理。现B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B,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
年 月 日
证据调查申请书二:调查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调查申请书三:证据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请求调查证据的申请书 第13篇
然而, 由于施行时间比较短, 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依然面临着很多挑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是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1) 虽然, 我国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都可以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是, 这三者中诉讼构造最为完备的当属审判阶段, 其被赋予很大希望。所以, 认识清楚当下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所体现的进步与所面临的困难, 对于我们更好地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重要作用。
一、启动主体的权限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有两种启动的方式, 第一为依申请启动, 第二为依职权启动。所以, 在审判阶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也就是既可以依申请来启动, 也可以依职权来启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在审判阶段中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但是, 并不是所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都因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有时候申请的主体所提出要排除的证据其实并没有直接侵害其自身权利。那么, 在这种情况下, 权利被直接侵害者自己反而没有提出非法证据的排除, 却由其他人提出了非法证据的排除, 那应该怎么处理呢?
这就需要回归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价值来考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以设立, 目的在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的公正。因此, 被告人一方有权对其所认为的所有非法证据提出排除的申请, 即使该证据的取得可能没有直接侵害被告人的权益。因为, 一旦这份证据被控方所采用, 其还是会在被告人身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这种间接危害不容忽视。
而被害人一方的申请排除权则应当比被告人一方所具有的权利要窄, 只有其自身权益被直接侵犯时才能提出非法证据的排除。 (2)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 被告人才是刑事责任的被追究者, 而被害人面临的处境并没有像被告人一样需要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对被害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其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 从而向审判机关提出排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来间接达到刑事报复的目的。所以, 这也是基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价值所在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二、启动标准的要求
按照现行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并不是没有任何门槛的。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的,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即明确给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设立了一个门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成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要达到的要求。
当然, 这里的要求是针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过往由提出申请者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不同, 这里只是要求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承担一个初步的举证责任, 从而引起法院的合理怀疑, 那就可以由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式调查。一旦法院开启了这道程序, 之后的证明责任则由控诉方承担。如果控方无法证明争议证据的合法性, 那么其将承担该程序性调查的不利后果———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初步调查中由辩护方来进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提供, 到正式调查才由控诉方承担真正的证明责任。这样的设置与安排其实是基于一定的考虑之上的。具体而言, 一是防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肆意滥用权利, 二是可以应对司法资源紧张的局面。
但是, 实际上由辩护人一方提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其实也并非容易之事。与强大的控方实力相比, 辩护方能够提供相关线索以及材料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限制的。因为, 在实践当中, 很多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对自己施行刑讯逼供的人的身份, 至于在哪个地点以及是具体的什么时候有时候也难以描述清楚。遇到这种情形, 被告人一方往往需要向律师寻求帮助。然而, 由于我国到现在仍然没有确立律师的在场权。所以, 被告人的律师没有办法对侦查活动进行在场的实时监督, 这也就增加了其了解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情况的难度。如果想对此进行调查取证, 同样也困难重重。仅仅凭借会见权、阅卷权, 还有需要重重批准的调查取证权来获取侦查人员施行非法取证的线索和材料, 显然是有难度的。 (3) 而与此相比, 控诉方的力量则完全处于上风, 两方举证能力上的差别使得非法证据排除施行仍有一定的困难。
所以, 为了让被告人一方有充足的能力提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应当适当地提高辩护人一方举证的能力。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 应该给予被告人一方更多机会, 让其参与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中;第二, 提升被告人一方获取非法证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机会和能力。对于前者, 主要是尽快设立律师的在场监督权, 对于后者, 主要是尽快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等。只有双管齐下, 才不会让提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标准成为被告人一方保护自己权益的拦路虎。
三、启动结果的说明
一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就需要一同提供相关的线索与材料。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一定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出申请, 提交线索、材料只是一个启动的前提, 到底启动与否还是取决于法院的决定。即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施行了有一段时间, 但是从各地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 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数目的确不多。究竟这是真的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呢, 还是法院怠于履行职责, 不愿意去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如果实际情况是前者, 那肯定是皆大欢喜之事。但是, 如果事实是后者的情形, 则不得不让人倍感担忧。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只是一种普通的诉讼权利。这种权利缺乏诉权制约的作用。 (4) 辩护方提供的线索、材料究竟有没有价值, 其实完全在于法院的判断。所以, 这很有可能存在一种情况, 即使辩护方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线索和材料, 法院还是全部否定了, 那么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调查就没有可能展开。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 应该对法律规定有所完善, 确保法院对每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都进行认真的考虑, 不能随意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所以, 对于依申请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 法院都不可以直接驳回。不管实质上辩护方的理由是否成立, 只要其具备了形式上的要件, 法院就都应该先受理。然后, 法院再组织控辩双方到场, 就该问题进行调查听证。在公开的听证之后, 法院才能做出是否同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无论法院最后的判定是同意还是驳回, 其都需要作出书面的理由说明, 详细讲述其做出该决定的依据。通过这种公开化的说理, 强化对法院的监督, 防止法官肆意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遏制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
四、结语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大体框架已经构建了情况之下, 当中各个部门的具体完善仍然一定的时间去摸索, 才可以让立法与司法实践更好地连接起来。在审判阶段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是实际司法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情形。从启动主体的权限、启动标准的要求、启动结果的说明三个方面去探究此内容的现有问题, 提出改善的建议, 将有利于更好地指引司法工作的开展。
注释
11 杨宇冠, 赵珊珊.刑事错案的预防与补救[J].甘肃社会科学, 2010 (5) .
22 宋英辉, 叶衍艳.我国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问题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J].法学杂志, 2013 (9) .
33 王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化隐忧与优化改革[J].法学杂志, 2013 (12) .
请求调查证据的申请书 第14篇
关键词:证据调查收集;证据开示;调查令;释明权
一、明确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该建立一套实际可行的证据收集制度,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使其收集证据的权利由虚变实。因此笔者建议:
1.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为了诉讼当事人能及时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可以仿照美国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赋予当事人主动向对方搜集证据和信息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据此种权利要求对方出示信息。所谓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当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时,除享有秘密特权保护的以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要求对方或其他第三人披露该事实材料的权利的制度。证据开示有利于当时人及时有效的收集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2. 扩充和完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文书提出义务是文书持有人对国家所尽的公法上的一项义务。”所谓“文书提出命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发出提出文书的命令。对于当事人来说,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持有文书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收集书证的一种途径,为当事人更加便利和有效地利用该制度收集书证提供了现实可行性。
3.设立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命令的程序
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注意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和了解对方的证据, 并且适时地向对方告知有关证据, 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命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自己负举证责任的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通过取得调查收集证据的命令,可以得到法院强制力的保障去调查收集证据,使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具有强制实施力。
4.扩充和完善收集证据的其他措施。如要求当事人当庭宣誓陈述的私文书等。
二、增设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措施
在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受侵害后,应该有相应的法律途径予以救济,因此笔者建议:
1.违反调查收集证据命令的救济措施。案外第三人在收到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签发的具有强制力保障的调查收集证据命令时,仍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强制其交出证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蔑视法庭的理由处以罚款,让其承担取证费用等强制措施。
2.对于申请人的救济。民事诉讼法已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只能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这种规定的公正度极低,因为该人民法院对于自己作出的裁定,应当回避,如果依旧由它复议,可能会先入为主, 仍然以先前调查的事实材料为依据,而不重新调查事实,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此,笔者建议应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复议机关更为合适。
三、限制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
1.立法上限制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职权过大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一大缺陷。尽管我国现行立法都旨在对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作出限制,然而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职权过大的现象并未有所好转。人民法院在证据收集中应该是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发挥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因此在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应当在立法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公益的案件, 并且规定只有这些案件, 才允许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以及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具体有哪些,以限制法官依心证自由的裁量权,缩小法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
2.建立证据“调查令”制度
证据“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自己负举证责任的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法院签发证据“调查令”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并且有提出申请的正当原因,申请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途径是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持证向相关人员进行证据收集。“调查令”制度既解决了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问题,也使法院不必亲自调查收集证据,避免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影响程序公正,体现了证据以当事人收集为主、以法院收集为辅的原则,相应地缩小了法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有利于法院发挥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官应行使释明权
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是为救济当事人而赋予法官的一项权力和义务,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诉讼能力上的不足,通过发问、晓谕等方式以澄清或证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的辩论的权利。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未提出适当、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阐明此事实并促使其提出必要的证据。但法官这种释明权的行使,只是提醒当事人收集并提出必要的证据,而不意味着法官必须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更不意味着法官必须依职权代替当事人收集证据,因此,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并不会影响到其中立地位和审判的公正。
诉讼是具有专业性的活动,对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诉讼经验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而言是力所难及的。对于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仅仅是因为诉讼能力的欠缺,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或者不知道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达到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法院就判决该当事人败诉,则此种判决显然是不公正的。笔者认为,在当今当事人普遍缺乏诉讼能力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正确、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提升诉讼的效益。因此在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有必要在立法上具体规定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时间、方式和范围。从证据调查收集方面来看,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时间应该是在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方式主要是通过发问、晓谕等方式澄清或证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范围应该是涉及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是否必要、是否有效和是否充分。通过规定法官释明权的这些内容来帮助当事人及时、正确、有效、全面地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要求法官主动地行使释明权, 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地举证,以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提升诉讼效益。(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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