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建筑扬尘污染防治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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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精选6篇)

建筑扬尘污染防治 第1篇

福景东方城B区101#、103#、104#、109#、116#、117#楼工程

扬 尘 污 染 管 理 制 度

安徽溧铜建设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扬尘污染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铜陵市扬尘管理目标,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提高我公司所建设的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项目为主体,各参建单位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

1、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项目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画,黑板报,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3、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管理规范有序,持续不懈的加强监督,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必须达标的要求。

4、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工地日常行政管理序列,各参建单位开展专项检

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心态。由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需要相关单位协同解决的,可以在相关会议上提出,以便及时解决。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具体采取下列措施:

(1)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与社会交通交接口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按照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土上路,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5)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6、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不得产生扬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7、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8、巡查时间及线路安排:

巡查时间: 每日上午9:00至11:00 下午14:00至17:00 巡查线路: 驻地—工程现场—工地现场周边—驻地

巡查人员: 项目参建方负责人

巡查内容: 场内外道路、冲洗设施、裸露土体洒水和覆盖、沉淀池清理

9、巡查记录表(附后)

建筑扬尘污染防治 第2篇

按照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6个百分百,4个一律”的要求,以监督检查为抓手,对城区在建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依法对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工地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全部整改完毕方允许复工。同时,强化商混企业管理,对全县2家商混生产企业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了粉料仓除尘、料场封闭、车辆冲洗等环节的落实情况。在具体工作中:一是成立专门机构。县住建局把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站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召开了在临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重点部署了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责任,并就建设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难点、盲点进行分析研判,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明确职责任务。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在扎实开展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县建筑工地2018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建工地均确定了1名扬尘整治负责人,并根据工地大小确定了1-3名专职人员,确保了扬尘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建筑工地车辆运输管理,要求各建筑工地物料拉运车辆做到密闭覆盖运输,严禁沿路抛撒。施工现场出入口按要求配备了车辆冲洗设备,安排专人对进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杜绝了车辆带泥上路现象发生。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所有建筑工地均按要求设置了牢固、稳定的施工围挡,做到了封闭施工;各类建筑材料归类码放整齐;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处理,裸露砂土覆盖降尘。四是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做到日积日清,全部按要求倾倒到高速公路以南、临梨公路东侧3.5KM处的建筑垃圾填埋场,杜绝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

近日,围绕市委、市政府督查组反馈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局举一反三开展整改,对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发出专项整改通知书3份,对扬尘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县科技馆工地,予以停工并安排专人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了整改,目前裸露土方已按要求进行了覆盖。

安徽当涂整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第3篇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围绕“强化监管、防治并重”的工作思路, 多措并举, 扎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整治。

一是建立完善机制。制定《当涂县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从源头抓起, 把扬尘治理方案列入颁发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二是加强设施配备。坚持以现场降尘、散料运输、渣土管理为控制环节, 认真管好各类在建工程。要求所有房屋拆迁、所有施工工地都实行封闭或隔离, 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确保拆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整洁;各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配备洗车设施,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清洗车轮和车体, 严禁未密封、高尖装运、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驶出工地;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 必须封盖严密, 严禁抛撒滴漏。三是加强巡查监督。加强动态巡查检查, 对整治进展不顺利、影响整个防治工作进程的, 实行重点督察, 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续建工程施工现场未达到扬尘治理规定标准的一律停工整改。规范问责程序, 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对人为责任影响全局的, 严肃追究责任。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扬尘防治目标、防治过程和阶段成果进行广泛宣传。

建筑扬尘污染防治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散装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X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5-0091-02

淄博市的地理位置、地势和周围山体的分布及气候等自然条件决定了本地区不太具备污染物扩散的优势,这点尤其比起一些沿海城市要稍差些。因此,从根源上预防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显得尤为重要。

调查的数据显示,淄博市的散装原辅材料及产品运输主要分布在火力发电、热力生产、炼钢、炼铁、焦化、建陶、水泥、耐火材料与陶瓷、铝冶炼业等行业。从调查的1245家企业的数据显示,除去铁路运输,进出企业的散装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数量每年约在1.1亿吨。按照每辆车的平均载重量为50吨来测算,年内所需货运车辆为220万辆(次),每年按照300天计算,每天出入淄博市的车辆大概在7000辆左右。另据统计,淄博市载重量3.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约15220辆。由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散装物料的运输过程中,如果扬尘不能从根源上给予合理的预防,那么由此造成的污染也是较为严重的。如果以上这些车辆在运输的过程中能够保持清洁运输,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将有利于对大气环境的改善。

1 散装物料扬尘污染的产生

运输是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变化的活动,观察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简单概括为车辆将要装载的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终点。物料的运输尤其是散装物料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其产生扬尘的点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散装物料的存放点的外在条件、散装物料的装车方式、车辆的清洁程度、起点所在地的道路状况及车辆的装载方式都可能成为扬尘污染的点源。

(2)运输过程中车辆的清洁程度、道路的状况、货物的装载方式也是扬尘产生点源需要考虑的。

(3)到达终点时货物的卸载方式、货物存放点的外在条件等都是可能产生扬尘的点源。

2 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原因

扬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是由于天气干旱、空气干燥、风力较大、裸露地面多、路面尘土多、无遮盖堆放灰料多。主观上是环境意识比较差、防尘措施不到位、日常管理没跟上。从深层原因分析:一是管理人员环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没有认识到扬尘污染的危害,缺乏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二是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疏于管理、对扬尘污染视而不见。三是责任人环境意识差,防尘措施不落实。

(1)若运输的物质是散装物料,存放点是露天形式而不采取密闭防尘措施就可能产生扬尘。在装载散装物料的过程中,若是敞开式露天挖掘装载不采取措施将会产生扬尘。满载散装货物的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密闭将产生扬尘。

(2)运输途中道路路况差将可能产生扬尘。

(3)到达终点卸载散装物料方式为露天敞开的将产生扬尘。

3 减少或者避免进出企业散装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可采取的做法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为更有效地进行精细化管理,使相关工作落到实处,针对进出企业散装物料产生的扬尘污染,结合当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并采取一定措施:

(1)要求运输起点所在单位实施裸露地面绿化、道路硬化、道路清扫和路面冲洗工作;散装物料和可能引发扬尘污染的物料和产品要入库存放或密闭遮盖。短期内无法密闭的特大型贮存散装物料场所采取使用防风抑尘网并洒水降尘等。需要装载的货物采取封闭传送带一站式导入或者于密闭空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装载。

(2)对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从预防扬尘污染方面进行要求,要求有关企业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所有运输散装物料未密闭运输或无防尘措施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出运输起点所在单位,不准上路行驶,杜绝散装物料撒漏造成二次扬尘污染。进出本单位的运输车辆实施登记报告制度。要设立专人对进出的运输车辆的车主、车型、车号、驾驶员、运输物品来源地或去向地、密闭或篷盖状况及车辆清洁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台账。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具体所在单位按月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出的运输车辆要保持清洁,各起点所在单位要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专人负责对车辆进行冲洗,对未经冲洗不符合清洁要求的车辆禁止出入。避免粉尘、泥土撒落路面无组织随风扬起,造成二次污染。

(3)协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有效管制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在建立登记台账管理的基础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货运车辆,特别是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结合登记管理的情况,对货运车辆实行黄、绿标分类管理制度,对严格按要求实施清洁运输的车辆发放绿色运输标志;对一年内通过各项检查(包括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发现有违规运输的车辆发放黄色标志。各有关单位要优先使用绿标车辆运输货物,对黄标车辆实施限制措施。

(4)加强道路扬尘防治,改进道路清扫方式,变干式清扫为湿式清扫,对主要道路要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充分利用洒水车降尘,扩大道路喷洒范围,提高喷洒频率,增加市区主干道洒水次数,密闭清运生活垃圾,加强对道路遗撒物的查处,同时全面硬化或铺装市区和近郊区道路,不断提高道路绿化覆盖率,广植乔、灌木,形成绿色屏障,喷洒化学尘抑制剂或有机尘抑制剂等有效减少道路扬尘。虽然城市绿化和清扫尘土是最有效的控制扬尘污染的方法,但其必须长期实施才会收效,且在有些情况下不易操作。若只单纯采用洒水防尘,不但经济代价太高,而且水蒸发快、抑尘周期短,总体效果不理想。一般研究认为,采用抑尘剂控制扬尘切实可行,实践也证明使用抑尘剂效果比较理想。

(5)通过媒体播报及发放各种材料等方式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人们加强对扬尘污染认识的同时也为监督和落实此项工作奠定基础。

(6)各有关单位应将上述管理措施纳入各自职能部门的职责范畴,实施目标管理,制定管理细则,强化落实措施。各级行政主管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散装物料运输的监督检查,对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点的企业及违规运输的车辆,给予严肃处理。

通过落实相关要求,有关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效果较为明显。淄博庄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结合本企业工艺自身的特点,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从根本上解决扬尘污染问题。该企业将进出生产厂区的道理进行了硬化,进门口设置了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冲洗废水经简单沉降处理后用于生产过程。散装物料进行蓬盖,并定期洒水降尘。生产过程中产生扬尘的点位进行了有效除尘处理。总体而言,扬尘污染防治效果明显。

随着人们生活和思想水平的不断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逐步增强,扬尘污染防治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合理的措施将有助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有利于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并且任何一项工作的贯彻落实都要形成长效机制,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实际

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增高,邱飞程.控制扬尘污染措施探讨[J].山东环

境,2002,(1):26.

[2] 张晶,胡春玲,任庆.城市扬尘污染现状及防治政策

[J].环境保护科学,2008,32(2):4-6.

[3] 白向兵,刘建,闫英桃,刘艳萍.城市扬尘污染和抑

尘剂研究现状及展望[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05,

21(4):43-46.

建筑扬尘污染防治 第5篇

目标及措施

公司各项目部:

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减少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促使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防尘防治目标

1、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屏蔽

2、砂土不用时100%覆盖

3、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

4、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

5、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

6、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

二、防尘防治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施工项目部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槽旁必须设置两级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运输车后档板不超高,出场前必

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并用规范字体书写创卫、创模等宣传标语。不得用不具备封闭围档功能的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

2、建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责任制。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具体负责建立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技安科监管人员是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指定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巡视、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

3、上级部门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司创优考核范围内。对有效减少施工造成的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评为标准化优良工程。对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项目,一律取消年底参评资格。重罚。

各项目应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认识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要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确保按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程部对每个项目逐一检查,责任到人,检查情况进行挂牌,分优良与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优良的定期检查。

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项目部,采取必要的措施,推动各项扬尘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建筑扬尘污染防治 第6篇

二O一四年六月

前 言

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术语„„„„„„„„„„„„„„„„„„„„„„„„„ 2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 第四章 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

4.1一般规定„„„„„„„„„„„„„„„„„„„„„„„ 5 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 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 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 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

5.1一般规定„„„„„„„„„„„„„„„„„„„„„„„ 8 5.2 施工现场设施„„„„„„„„„„„„„„„„„„„„„ 9 5.3 物料堆放„„„„„„„„„„„„„„„„„„„„„„„ 10 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 5.5 主体结构施工„„„„„„„„„„„„„„„„„„„„„ 11 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 第六章 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拆除工程施工„„„„„„„„„„„„„„„„„„„„„ 14 第七章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

7.1 一般规定„„„„„„„„„„„„„„„„„„„„„„„ 16 7.2 车辆防尘要求 „„„„„„„„„„„„„„„„„„„„„16 7.3 车辆运输管理 „„„„„„„„„„„„„„„„„„„„„17 本导则用词说明„„„„„„„„„„„„„„„„„„„„„„„„ 18 总 则

1.0.1 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合并简称“建筑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0.3 本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1.0.4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术 语

2.0.1扬尘 dust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2.0.2堆场扬尘 heap dust

指施工现场各种建筑物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渣土及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2.0.3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dust pollution of the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区、生活区、办公生活区)范围内及相关物料场外运输过程中,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进入到环境空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及场外物料运输扬尘等。2.0.4物料运输扬尘material handling dust 指在运输过程中物料在一定的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2.0.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 dust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in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导则中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等。

2.0.6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material of easy product dust pollution

指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2.0.7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指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

2.0.8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prevention scheme of dust pollution 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技术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城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中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堆场扬尘,及相关物料运输扬尘。

3.0.2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职责和防治目标。

3.0.3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下同)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下同)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3.0.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0.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3.0.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城市城区工程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

3.07

鼓励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自控监测,通过自控监测评价防尘技术措施效果,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

3.0.8 建筑工程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3.0.9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预防、控制扬尘污染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3.0.10 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装配式预制结构件进行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0.1

1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3.0.1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施工或拆除单位应在大门口醒目位置标示本地区建筑扬尘举报电话。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单位。

4.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4.1.3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4.1.4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4.1.5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建设、公安、市容、环保、城管、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4.2.1建设单位职责: 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 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 4 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

5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市容、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

6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4.2.2监理单位职责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

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4.2.3 施工单位职责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4.3 管理组织及人员

4.3.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4.3.2 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3.3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施工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未注明的为专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 位于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城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 造价2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 5千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 5 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

6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5千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工程应配1名兼职管理人员。

4.4 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4.4.1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4.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不低于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

4.4.3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4.4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签认、拨付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5 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4.5.1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组织自我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5.2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和记录。

4.5.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4.5.4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应根据本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

4.5.5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保存完整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挡案资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5.1.2 施工现场可采取淋湿地面、设置高压喷雾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综合降尘措施。

5.1.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备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5.1.4 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用外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密目式安全立网》标准要求,且网目数密度不应低于2000目/100cm2;

2脚手架外每道安全平网加铺一道密目网; 3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 悬挑脚手架在悬挑层下端应采用胶合板等水平封堵密实,或在满铺的脚手板下用密目式安全网兜底防护; 应及时清理脚手板垃圾,不得采用翻、拍脚手板及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5.1.5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1.6 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应做到每天工完场清。

5.1.7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各类废弃物。

5.1.8 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5.1.9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热水锅炉,必须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燃料。5.1.10 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宜小于1.5m,基础、主体、安装、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宜小于0.5m,并不扩散到工作区域外。5.1.11 施工现场地表水和地下管沟应排水畅通,场地无积水。

5.2 施工现场设施

5.2.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5.2.2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临城镇主干道时高度不得低于2.2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 1.5 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

2围挡应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围档底边应当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围挡;彩钢板围挡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5.2.3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可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5.2.4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临时生产加工车间及设备堆场地面必须进行硬化抑尘处理;

2其它一般道路、广场、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也可采用碎石铺装; 其余裸露场地应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固化等抑尘措施。5.2.5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应搭设搅拌机棚,并采取封闭、降尘措施。5.2.6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2.7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5.3 物料堆放

5.3.1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牌。

5.3.2 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

5.3.3 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5.3.4 建筑垃圾等临时性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防尘网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植被绿化。

5.3.5 对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

5.3.6 楼层、高架桥等高处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清运,严禁高空抛洒。

5.3.7 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物料及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5.3.8 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5.4.1 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应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5.4.2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5.4.3 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维持湿润。5.4.4 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开挖施工时,宜采用湿法作业。

5.4.5 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并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5.4.6 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施工防尘应符合以下规定: 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2 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应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1)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率;(2)在距喷头3~4m 处增加一个水环,用双水环加水;(3)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集尘器或除尘器。(4)在扬尘浓度较高地段,设置除尘水幕;(5)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6)采用增黏剂等外加剂。

5.4.7 采用挤密桩法进行地基处理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用灰土回填时,应对灰土提前进行拌和。土料水分过大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湿润,防止拌和过程中产生较多的扬尘。采用砂石回填时,砂石应过筛,并冲洗干净和保持一定湿润,避免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桩位填孔完成后,应及时将桩四周洒落的灰土砂石等收集清扫干净。5.4.8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

5.4.9 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时,开挖出的土方不得长时间在桩边堆放,应及时运至现场集中堆土处并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5.4.10 换土垫层法施工时,粉煤灰垫层铺填后宜当天压实,每层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防止干燥后松散起尘污染,同时应禁止车辆碾压通行。

5.5 主体结构施工

5.5.1 现场运输砂浆、砂石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5.5.2 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5.5.3 使用非标准砌块的,现场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砖机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5.5.4 砌筑、抹灰时的落地灰应及时清扫。

5.5.5 楼地面洞口应进行临时封堵,楼面四周临边应有防止垃圾、灰尘等下坠飘洒措施。

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5.6.1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泡沫塑料板等装饰块材宜场外加工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现场需切割时应在专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5.6.2 对混凝土或砖基层进行剔凿、清扫处理时,宜采用防尘降尘清理措施,如没有防潮要求的可采用洒水湿润等措施。

5.6.3 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5.6.4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

5.6.5各工种对作业面的尘屑、砂浆、废料等应及时清理,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5.6.6

现浇泡沫混凝土现场制备应采用散装水泥原材料,直接泵送到作业面并准确控制发泡混凝土浇筑厚度、表面平整度或坡度。

5.6.7 玻璃棉、岩棉板块材宜涂刷界面剂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并应封闭存放。现场切割时应在封闭的箱子内进行,防止碎屑、纤维飘散。5.6.8 施工现场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时应采取遮挡措施。

5.6.9 室外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墙,如因施工妨碍必须拆除临时围墙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5.6.10

室外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和平整场地。

5.6.11 市政工程施工时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

5.6.12 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5.6.13 掘路施工时,要按照各地下管线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开挖宽度和放坡系数,埋设管道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严禁超宽开挖。

5.6.14 对城市裸地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围挡等降尘措施;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屑、挡板、草皮,或者作其它覆盖、围栏处理等。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一周内要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做到当天清除,其它地段应在两天内清理干净。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6.1一般规定

6.1.1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相应的能力,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报当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颁发备案登记证。

6.1.2 应根据建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拆除施工方案。严禁采用整体拉、推墙体的拆除方法。

6.1.3 拆除施工现场应对周边进行连续封闭围挡围护。围护结构应以彩钢板等硬质板材为主,高度不得低于1.8米。

6.1.4 拆除工程完成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6.1.5 拆除工程应参照本导则5.1节中相关规定执行。

6.2 拆除工程施工

6.2.1 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程序操作。喷淋水量应能满足抑尘降尘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工地现场。

6.2.2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宜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

6.2.3 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并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6.2.4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时,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及积尘; 2 建筑物内部应采取洒水措施; 3 设置分区隔档; 各层楼板及各爆点四周应设置塑料盛水袋; 5 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6.2.5 对烟囱、水塔等高大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拆除时,爆破拆除设计时应考

虑控制建(构)筑物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采取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缓冲垫层和开挖减震沟。

6.2.6 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或从流放槽中卸下,或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

6.2.7 当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尽量采用带水作业工艺。确因洒水或喷淋导致建(构)筑物、结构疏松,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7.1 一般规定

7.1.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先在工地出入口建立车辆冲洗设备,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向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此项目渣土运输核准。

7.1.2 运输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的单位和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输单位应取得市容或城管部门批准或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2车辆外形完好且安装定位终端设备,并放大车辆牌号。

7.1.3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覆盖、包装完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7.1.4 施工道路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落实每天派专人进行清扫,随时洒水降尘。

7.1.5 施工现场应建立和完善出入口保洁和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清洗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7.1.6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情况。具备联网条件的项目应与监管部门联网,无法联网监控的,项目完工前,由施工单位保存完整的视频监控资料备查。

7.2 车辆防尘要求

7.2.1 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车辆型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宜采用密封式货车;

2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

7.2.2 建筑垃圾和土方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 2 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 mm; 3 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

4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7.2.3

建筑垃圾装载高度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7.2.4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若采用无密闭车斗,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0mm,保证物料不露出。

7.3 车辆运输管理

7.3.1 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应按市容(城管)、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倾倒点进行运输、倾倒。

7.3.2 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7.3.3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利用冲洗设施将轮胎及车身清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和超载。

本导则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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