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安监证明(精选14篇)
发生事故安监证明 第1篇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要求吸取事故教训 坚决遏制重
特大事故发生
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是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必须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三是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要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发生事故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要严防死灰复燃;对“打非”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除要追究矿主责任外,要严格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要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的重点矿井、重点部位,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执法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要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发生事故安监证明 第2篇
明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泰州华侨城温泉水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特此证明!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安全监察站年
月
发生事故安监证明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共分7章39条。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奖励与处罚、附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予以具体化, 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预案的评审及发布方式、预案的备案登记制度、预案的实施、奖励与处罚等, 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具体职责。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是当前在预案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明确的, 解决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必将有力地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一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部门法规, 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明确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工作的具体要求, 对于促进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起到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发生事故安监证明 第4篇
李毅中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说,安监总局决定采取更加有力、更加严格的对策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1、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在内的所有煤矿,都必须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地方政府和安监、煤监机构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跟踪监察。
2、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各地对已公布停产整顿矿井,应由县级以上政府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发现停而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立即予以关闭。所有停产整顿矿井,都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整改。
3、坚决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2005年至少要4000个矿井,年底前要全部关闭到位。关闭名单要向社会公告,同时防止列入名单的煤矿关闭之前非法突击生产。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矿点。
4、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矿井,必须先关闭,然后再进行整合。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非法生产活动。
5、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加强安全监管。建议各地对其他的基建、改扩建和技改矿井,暂停施工,组织复核。建议各地一律暂停核准审批新的技改和改扩建项目。
6、继续抓好瓦斯集中整治。针对专家会诊和瓦斯治理督导组查出的重大隐患,督促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第5篇
台州市泰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近两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同意该公司进温岭施工。
特此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未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第6篇
明
由XXXX施工的 项目部,自开工以来,截止至
月
日
以来未发生过任何安全及质量事故,施工效果良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范。
特此证明!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发生事故安监证明 第7篇
明
兹证明
XXXXXX公司
该企业近二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及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特此证明!
(证明机关盖章)
安监站未参与证明 第8篇
山东久利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白油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由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开始承建,并于2013年9月15日建设完成交付山东久利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该综合楼建设过程中区安监站未进行参与,特此证明。
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
安监总局事故处理通报 第9篇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20xx年11月13日11时左右,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粉中心在对保险粉干燥A釜进行检修时发生窒息事故,致1人死亡。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用压缩空气置换釜内氮气时,干燥釜底部的氮气未得到有效置换。釜内气体取样不具代表性,仅在干燥釜内中间一个点进行了气体取样,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干燥釜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20xx年11月13日17时30分左右,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在对环保设备脱硫塔工区第二单元处理喷淋装置漏点时发生窒息事故,致3人死亡。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企业组织工人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未开具作业票证,未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目前,上述两起事故正在调查中。这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形同虚设,违章进行特殊作业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及时将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蒋超良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从事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传达到基层,传达到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强力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全年结好帐、收好官。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违章作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
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特殊作业的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取样、分析、检测,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9号)。同时,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强力实行特殊作业重点是动火、有限空间和检维修作业经理(厂长)跟班制度,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防控,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贯落实作业规范,使之入脑入心入行,不断提升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开展检查,确保特殊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防控行动方案》(另发),结合全省安监系统各项检查、督查、执法等活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应督促指导企业针对季节特点,重点做好生产设备、设施和管线的防寒保温工作,防止因设备、设施和管线低温损坏、堵塞而发生物料泄漏事故,尤其对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和管线,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因储罐、管线损坏、堵塞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对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粉中心、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在复工复产前由省、市安监部门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严格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领导“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能力就不能恢复生产”的批示要求。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 第10篇
南都讯 记者杨亮 因为在一宗工人装修触电身亡的事故认定中程序存在瑕疵,取证不够扎实,珠海市斗门区安监局近日惹上官司,并被法院判决败诉。
装修工人触电身亡
2014年4月7日下午3时许,珠海斗门城南白藤三路泰和苑一处商铺突发意外,一名孙姓工人在装修时触电身亡。
斗门区安监局发出一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死者孙某没有电工证,违章在带电线路上作业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商铺所属的华厦物业管理人员李国权负责漏电保护开关,其未持证上岗,且接错了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断电,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劲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去年6月,斗门区安监局据此向华厦公司法人余劲开出7000多元的罚单。为事故认定闹上法庭
余劲不服,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质疑斗门安监局的处罚违背事实、程序违法。涉事商铺去年3月租给一名吴姓租户使用,租户自行请工人孙某装修时触电,与自己无关,且安监部门认定的李国权也不是华厦公司员工,也不存在其他劳务或雇佣关系。事发时,华厦对商铺装修一事完全不知情,斗门安监局应撤销针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书。
斗门安监局回应,经事故调查组询问制作的李国权本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以及商铺业主证人证言,李国权是华厦公司员工,负责涉事商铺出租、收租和物业水电等事项管理工作。商铺在出租前,其漏电保护开关早就已经安装,且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漏电保护开关没有正确接入火线与零线。
斗门安监局在庭审上还驳斥了企业负责人有关程序违法的指控,称该局的处罚是依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对华厦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也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未违法。
法院判决安监败诉
不过,斗门法院一审驳回了安监局的说法。法院还表示,安监部门应在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但安监部门被起诉后逾期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复,视为没有批复,同样存在程序违法。
针对案件的另一个焦点,李国权是否为华厦公司员工一事,斗门区法院认定,安监部门提交的证据只有笔录,在询问过程中也没有明确询问李国权与华厦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斗门安监局败诉,需撤销针对华厦公司法人余劲的处罚决定,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
剥夺申辩机会 安监局一审败诉
正在作业的工人坠亡后,事故被私了。两个月后接到举报的西安市安监局立即调查,并给予监理两万余元处罚。然而,尽管查清了事故经过,但因没有给予被处罚者法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近日这份处罚决定被法院一审撤销。
事件:工人坠亡未报告,安监局两个月后接举报
去年4月10日,西安浐灞生态区安诚御花苑项目B区2号楼上,一名正在进行放线作业的工人不慎坠落到电梯井内死亡。事发后,死者所属劳务公司负责人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相关单位及人员未向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
约两个月后,西安市安监局接到举报,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同年9月22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吴某职责履行不力,疏于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检查。在事故调查询问期间,拒不承认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瞒报事故的责任。
同年9月26日,西安市安监局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作出216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今年1月16日,安监局向吴某送达了相同文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中增加了吴某负有瞒报责任的内容,并告知吴某3日内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当天,安监局又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处以21600元罚款。
接到处罚决定后,吴某不服,以安监局对他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今年4月将西安市安监局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监理:不负责事故报告,安全应由施工企业负责 吴某认为:
1.有权机关未对工人的死因作出鉴定结论,安监局认定工人“不慎坠落电梯井内死亡”属越权执法;
2.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法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应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他并不对死亡工人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职责;
3.事故依法也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即死者所属单位负责报告,他只是总监代表,对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没有如实回答调查人员询问有所不当,但处罚决定认定其故意隐瞒无法律依据。
因此,吴某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局:超时限未报告调查时不承认,属瞒报 西安市安监局辩称:
1.工人死亡后,安监部门向警方发出征询函,排除非生产事故死亡可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2.吴某作为其所在单位在安诚御花苑项目的监理,负有法定的事故报告义务,但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在事故调查阶段拒不承认事故,属瞒报。吴某违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安监局做出的调查、告知、送达、处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处罚程序合法。
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吴某诉请。
未央区法院:告知当天送达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西安市安监局于去年9月26日向吴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仅对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进行告知,未对负有瞒报责任进行告知,今年1月16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吴某负有瞒报责任,并告知其3日内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但当日即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剥夺了吴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油气管道事故六条禁令-安监总局 第11篇
(初稿)
一、必须严格城乡建设规划审查和管道建设规划审查,严控管道周边建(构)筑与管道安全间距,严防管道与地下市政管网、涵洞交叉穿越油气窜漏风险,严禁违法占压油气输送管道。
二、必须强化管道沿线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管道巡护与检测,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防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管道事故发生。
三、必须严格执行管道附近第三方施工审批程序,落实施工过程监管,严禁施工中出现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
四、必须加强油气输送管道运行状态监控,强化液体管道在线泄漏监测措施,严防管道泄漏状态下持续运行。
五、必须制定管道泄漏及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与地方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强化联合应急演练,严防事故处置程序不清、责任不明、处置不当。
发生事故安监证明 第12篇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和规范有序的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地震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浑源县地震应急预案》,特制定《浑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浑源县地震应急预案》制定。
(三)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一致、紧急处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服从全局”的原则。
(四)防范重点
全县的防范重点是:浑源县百川煤业有限公司所辖五个矿业公司、22个加油站、2个烟花爆竹批发公司、1家民爆批发公司、14家花岗岩矿山。
二、地震灾害事故分级与事权
(一)地震灾害事故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级,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分组负责和事权划分的依据: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5—6.9级以上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6.4级以上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5—5.9级以上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
(二)事权划分
在上级各部门的领导下,县安监局主要工作重点是负责全县地震后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应急救援和指挥工作,以及由地震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件;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重大地震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由省安监局负责;较大地震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由市安监局负责;一般地震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负责。
三、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安监局成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
长:郑怀孝(县安监局局长)副组长:白 海(县安监局书记)侯玉祥(县安监局副局长)刘步强(县安监局副局长)薄建军(县安监局纪检书记)张 忠(县安监局工会主席)白 银(矿山救护队队长)
成员:县安监局全体人员
职
责:负责组织受灾煤炭企业、全县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次生灾害的抢、排险,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民爆单位易爆物品生产安全的监控。
(二)各应急组职责
1、协调组
地震时,本局办公室转为协调组。组
长:李金萍
成 员: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
职
责:地震引发灾害,在救援情况下,按照县安监局领导组指令,负责地震灾害救援的日常工作;传达上级地震部门发布的信息;协调各救援组织和机构,开展救援;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掌握救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有关信息,与县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2、通讯联络组(监控中心)组
长:李玉琼
成 员:监控调度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职
责:保障地震现场移动电话与指挥部的随时联络,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现场信息,协调并保障各救援小组之间的通讯联络畅通。
3、次生灾害抢险组
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别,结合我局职能配置,成立相应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第一组:非煤矿山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 长:侯玉祥 副组长:王 忠
成 员:非煤矿山监管科人员,必要时其它科室和下属单位配合。职 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防震救灾工作。
第二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 长:侯玉祥 副组长:屈晋辉
成 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人员,必要时其它科室和下属单位配合。
职 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防震救灾工作。
第三组: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 长:侯玉祥
副组长:刘贵林 李鹏飞 成 员:监管二科人员,必要时其它科室和下属单位配合。职 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企业的防震救灾工作。
第四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 长:刘步强
副组长:李福荣、刘德昌
成 员:政府煤矿监管“五人小组”、煤矿安全监管科、涉煤科室人员,必要时其它科室和下属单位配合。
职 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防震救灾工作。
四、地震灾难应急响应
县安监部门接到县政府及市地震部门地震信息后,根据地震部门提供的信息,立即向所属防范重点单位发出避险警告。采取紧急排查防控处置措施,对易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部位要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对已发生灾害及次生灾害情况,应及时了解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的主管部门、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4、事故的简单经过;
5、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6、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7、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8、事故抢险组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9、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10、事故的报告、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1、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一)现场抢险 县安监部门接到地震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向企业核实,并向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安监局报告,同时,通知各救援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事故后应急措施
1、交通、供水、通信等部门要维护好有关设施,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2、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灾情的发展需要通过地震救灾领导组办公室请求周边救护支援。
3、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组织力量,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现场抢险组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采取不同救援措施。
1、矿山:由矿山企业抢险应急队和矿山救护队实施紧急救助抢险,摸清人员伤亡及灾害基本情况,制定抢险方案,调集救援器材等,进行抢险救援。
2、危化品事故:地面火灾、爆炸事故县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紧急救护抢险,摸清人员伤亡及灾害基本情况,制定抢救方案,调集救援器材进行抢救救援。中毒事故由医疗救护机构和化工专家组实施紧急救助抢险,摸清人员中毒情况,制定抢救方案,调集求助物资。
六、地震灾难应急结束
(一)新闻报道
地震灾害事故情况及救援进展情况,由县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县地震抢险领导组和市安监局。
(二)应急结束
听从县地震局发布的应急结束信息,根据本部门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决定。
结束条件:
1、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地震灾害基本消除;
3、地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震可能;
4、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正常;
5、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地震应急期结束;
(三)善后处理
事故灾害救援损益原则上按县政府及地震局规定的责权和事权、分级响应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收集,现场清理等。根据地震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处理结果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七、总结与奖惩
参加地震灾难事故应急救援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要对地震与安全生产方面灾害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类似事故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应急工作总结和专项报告上报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领导组的建议,对应 急抢险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抗震不力,依据防震救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作为发生地震灾害事故后县安监局的专项预案,是县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下级部门进行地震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重要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抢险新技术的运用、同行业先进经验引进,以及人们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认识和应急救护能力的提高,应急救援预案需要不断完善。
(二)培训与演练
县安监局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知识培训和地震应急演练,各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三)实施时间
发生事故安监证明 第13篇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不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
形势的总体稳定的态势,保证了全国和省市“两会”及各个重大节日的安全稳定。现将2007年1-5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1-5月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1-5月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424起,死亡117人,同比分别上升15.8和3.5,占省安委会下达我市全年死亡控制指标的44.8,超进度2.7。其中:煤矿发生死亡事故7起,死亡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起,死亡人数持平;交通发生事故399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47起,同比下降10.53;死亡91人,与去年相比减少6人,下降6.18;受伤56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人,上升0.53;经济损失98万元,与去年相比减少6万元,同比下降6.04;发生火灾(1-4月)149起,伤1人,无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2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下降32.88;死亡人数下降100,受伤人数与去年持平,直接经济损失下降48.64,无重特大火灾发生。危化和水上交通没有发生死亡事故,1-5月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但事故总量偏高,死亡人数偏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2007年1-5月份各类事故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1-5月我市先后发生各类事故424起,比去年同期增加58起;实际死亡11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多死亡4人,比控制进度目标多死亡7人,突破了控制进度目标。
二是较大事故时有发生。1-5月全市共发生较大死亡事故4起,死亡20人(去年12月27日在上饶县境内发生的死亡9人较大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算今年的指标)。2月20日余干县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交通事故;5月6日鄱阳县发生一起死亡5人的较大交通事故。5月23日信州区一淀粉加工厂又发生一起中毒窒息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6月5日该事故一中毒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是个别行业、个别地方死亡事故连续发生。1-5月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死亡事故15起,死亡18人,与去年相比增加7起,多死亡10人,同比分别上升87和125;建筑行业共发生死亡事故4起,死亡4人;非煤矿山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5人;广丰县今年先后连续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6人,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以及死亡人数总数的40和33;德兴市(包括德兴铜矿)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铅山县两煤矿5月29日和5月30日两天时间连续发生2起事故,共死亡2人。
四是私营企业已成为事故的主体。非煤工矿商贸企业所发生的15起事故中有12起发生在个私企业,(国有企业仅发生3起,德兴铜矿2起,金山金矿1起)占该行业死亡事故起数的80;共死亡15人,占该行业死亡总人数的83。
五是一些事故重复发生。煤矿和非煤矿山行业共发生坠落事故5起,死亡5人;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3起,死亡5人;意外事故8起,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数的53;死亡10人,占该行业死亡总人数的55。
三、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多样化,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松驰;一些业主“要自己的钱,不要别的命”,把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对立起来,只重视生产进度和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少法律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存在漏洞,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三是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建立较为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短期行为多,随意性大;个别地方和部门工作表面化,应付了事;少数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工作只停留在开会,发文件等工作上,不能深入基层加强监管,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到位,没有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只是口头上重视,讲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工作敷衍了事,思想麻痹,措施软弱,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县(市、区)三项控制指标进展情况
发生事故安监证明 第14篇
文件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 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有关中央企
业:
近期发生了多起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苯胺二车间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且没有事故状态下阻止含有大量苯、硝基苯等物料的“清净下水”进入松花江的设施和要求,也没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应急预案有关防止污染的规定,致使事故现场地面水进入“清净下水”排水系统,流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严重污染。2006年1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化有限公司六氯车间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利用已有的雨水回收系统和废水预处理池,收集了事故污水,经预处理后送入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环境次生污染。两起事故都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两个公司在事故状态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结果表明,必备的防污设施和措施对防范危险化学
品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至关重要。
各级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类化工生产企业都要充分认识到化工生产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查找在工艺设计、设施设备、应急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迅速制定、落实适合企业实际的针对性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和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当前,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本企业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污染环境的措施进行“会诊”。“会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操作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培训考核、非正常工况处置程序、应急预案演练的管理工作等是否已实
现制度化、规范化及实际效果。
(二)关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和仓库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及其维护情况。
(三)是否有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已经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和措施的,要评估其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
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本企业的“会诊”工作。“会诊”后,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迅速组织落实整改措施,中央企业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其他企
业要在9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在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要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与环保措施进行专项再审查。审查的重点之一是项目设计方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没有收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
对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设计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处理不合格不得排放。对已经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评价机构要对项目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进行专项安全补充评价和环境影响风险补充评价,组织审查的机构要对评价报告进行再次复审确保环境保护评价报告明确此项具体
措施。
三、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自主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处理非正常工况的能力;督促企业加强夜间、节假日领导值班制度,关键装置和岗位巡查,规范和落实处置非正常工况的报告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督促各类化工生产企业特别是沿江河湖海的化工生产企业,立即开展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指导和监督企业制定并落实满足实际需要的环
境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检查辖区内各类化工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档案,落实监管责任、促进企业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在第二季度起,对各地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工业
化工
安全
环保
通知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报:国务院国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