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成功运作分析(精选7篇)
风险投资成功运作分析 第1篇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的载体,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 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 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包括基金发起设立、项目选择与评估、目标企业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收益分配、基金清算等环节, 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包括募集和投资两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主要可以募集和投资来划分, 因此运作风险将大致分为募集前与募集后、投资前和投资后四个阶段考察。
(二) 基金运作风险的表现
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和投资中, 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一是基金募集时, 投资者难以区分基金管理人的背景和管理才能, 风险偏向高、业绩一般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夸大自己的历史业绩, 对基金认购者作出过多的盈利承诺和让步, 并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二是在投资项目选择时, 基金管理人难以区分优质的企业与劣质的企业, 企业家凭借信息优势会夸大项目企业的成长性, 并获得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由此产生优质企业逐渐被驱逐出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私募股权基金在发起设立后以及在项目投资之后, 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一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 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二是企业家的道德风险, 被投企业的企业家在获得融资后, 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的利益。另外, 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项目企业之后的每个阶段, 仍存在着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 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成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方向的成因主要可以从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三方面去解释。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代理双方的期望效用函数是不同的, 委托人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 代理人追求的是其工资收入、在职消费和闲暇效用最大化, 从而产生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冲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存在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后委托基金管理人代理基金的运作, 二是基金对被投企业投资后, 基金管理人委托企业经理人代理企业的管理和股权的升值。因此, 存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也存在基金利益与被投企业企业家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交易双方对相关信息了解程度有差异, 信息具有优势者, 在交易中通常处于有利地位, 信息贫乏者, 常处于不利地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募集设立和项目投资上的信息不对称, 基金管理人与被投企业、企业家之间也存在企业融资和投资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 因此存在两个层次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
不完全契约是指, 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代理契约不可能完全包括现在和将来发生的一切事件。契约不完全, 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现实复杂且不可预测, 人们不可能把所有潜在情况都写入契约, 也不可能提出详细的解决应对办法。不完全契约理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提供的启示是,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与企业家之间不可能签订一劳永逸的最优契约, 对基金的控制以及对被投企业的控制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相机参与管理和决策是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的一个保证。
三、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建议
(一)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机制
1. 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 需要建立健全的基金运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搭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选择好基金治理的组织形式, 明确投资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监管人之间的权利和职责, 制订风险管理的规划和阶段实施方案, 周期性地对各级次、各投资项目、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最终形成架构有利、信息有效、制衡有方、资源有力、利益均衡的基金运营和风险控制体系。同时, 注重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降低不同利益主体掌握信息的不对称程度, 使得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能够及时了解基金运作过程中各方面的风险信息, 包括财务的和非财务的、内部和外部的、定性的和定量的信息, 这些信息是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基础, 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风险及时暴露和有效控制。
2. 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中的契约。
虽然理论上说, 一切契约都是不可能完备的, 但是制定尽量完备的契约始终是控制风险需要努力的方向。完善基金运作中所有的契约, 要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 力求涵盖基金所有的业务范围, 包括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募集、购买、赎回与转让,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政策和限制, 基金资产估值, 信息披露, 基金的费用、收益分配与税收, 基金终止与清算等。对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 也要力求具体, 并尽可能反映企业经营和环境的变化。在契约设计过程中, 要谨慎把握关键性的合同条款, 既体现对基金管理人、项目企业家的约束, 也要赋予必要的激励措施, 既有静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划分, 又要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动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分摊。契约的完善, 要注重对潜在不确定事件的处理, 明确潜在风险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3. 基金运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
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 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金运作风险的有效途径。外部力量的引入是一种双方经济关系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通过引入基金律师、托管银行全程监控跟踪基金运作, 基金会计师定期审计基金经营状况, 以及聘请专家参与基金项目的投资决策, 使得基金运作公正透明。引入外部力量加强基金运作风险监管, 可以充分利用外部机构和个人的职业道德、市场声誉、专业经验的影响, 切实发挥外部力量的特长和独立性, 有效控制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二) 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
1.加强政策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首先是从中国经济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出发, 同时借鉴国外在规范基金发展上的成功经验, 尽快建立起适应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框架。其次是明确监管机构, 划分管理职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资本运作的金融属性, 因此, 应该选择具有一定资本运作经验、长期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 同时发挥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监管职能。最后是严把市场准入关, 以国家产业规划为导向, 指导基金投融资行为。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性, 要在实行核准制的基础上,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必须规定一定的资格条件, 同时对基金投资者也要有严格的准入限制。
2.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行业发展。在加强政策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的同时, 尽快建立行业自律的传导渠道, 实现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互补和对接。同时, 适时成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发挥行业自律的统一管理协调职能。行业自律是政策监管的重要补充, 在国外, 行业自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形式。行业自律组织代表行业整体利益, 通过建立公认的行规, 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监督行业不端行为,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式管理。
3.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提高监管水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公开、不充分, 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性管理都有一定难度, 因此, 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要提高监管水平, 就需要应加强信息沟通, 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手段, 加强基金信息资源的共享, 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为原则, 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 在基金发起设立和项目投资两个环节, 存在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主要表现的运作风险, 通过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基金契约、发挥外部监管等举措, 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有效控制基金的运作风险。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不对称,运作风险,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9.
[2]王健.信息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8:6.
[3]王俊, 孟钊兰.浅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新[J].甘肃金融, 2013, (2)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分析 第2篇
专业论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分析
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在基金发起设立和项目投资两个环节,存在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主要表现的运作风险,通过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基金契约、发挥外部监管等举措,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有效控制基金的运作风险。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不对称;运作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129-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投资工具,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基金运作中的风险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的载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包括基金发起设立、项目选择与评估、目标企业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收益分配、基金清算等环节,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包括募集和投资两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主要可以募集和投资来划分,因此运作风险将大致分为募集前与募集后、投资前和投资后四个阶段考察。
(二)基金运作风险的表现
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和投资中,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一是基金募集时,投资者难以区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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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背景和管理才能,风险偏向高、业绩一般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夸大自己的历史业绩,对基金认购者作出过多的盈利承诺和让步,并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二是在投资项目选择时,基金管理人难以区分优质的企业与劣质的企业,企业家凭借信息优势会夸大项目企业的成长性,并获得基金管理人的认可,由此产生优质企业逐渐被驱逐出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私募股权基金在发起设立后以及在项目投资之后,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一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二是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被投企业的企业家在获得融资后,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的利益。另外,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项目企业之后的每个阶段,仍存在着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成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方向的成因主要可以从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三方面去解释。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双方的期望效用函数是不同的,委托人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代理人追求的是其工资收入、在职消费和闲暇效用最大化,从而产生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冲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后委托基金管理人代理基金的运作,二是基金对被投企业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委托企业经理人代理企业的管理和股权的升值。因此,存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也存在基金利益与被投企业企业家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对相关信息了解程度有差异,信息具有优势者,在交易中通常处于有利地位,信息贫乏者,常处于不利地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募集设立和项目投资上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与被投企业、企业家之间也存在企业融资和投资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存在两个层次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
不完全契约是指,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代理契约不可能完全包括现在和将来发生的一切事件。契约不完全,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现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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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且不可预测,人们不可能把所有潜在情况都写入契约,也不可能提出详细的解决应对办法。不完全契约理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提供的启示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与企业家之间不可能签订一劳永逸的最优契约,对基金的控制以及对被投企业的控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相机参与管理和决策是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的一个保证。
三、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机制
1.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需要建立健全的基金运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搭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选择好基金治理的组织形式,明确投资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监管人之间的权利和职责,制订风险管理的规划和阶段实施方案,周期性地对各级次、各投资项目、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最终形成架构有利、信息有效、制衡有方、资源有力、利益均衡的基金运营和风险控制体系。同时,注重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降低不同利益主体掌握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使得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能够及时了解基金运作过程中各方面的风险信息,包括财务的和非财务的、内部和外部的、定性的和定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基础,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风险及时暴露和有效控制。
2.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中的契约。虽然理论上说,一切契约都是不可能完备的,但是制定尽量完备的契约始终是控制风险需要努力的方向。完善基金运作中所有的契约,要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力求涵盖基金所有的业务范围,包括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募集、购买、赎回与转让,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政策和限制,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基金的费用、收益分配与税收,基金终止与清算等。对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也要力求具体,并尽可能反映企业经营和环境的变化。在契约设计过程中,要谨慎把握关键性的合同条款,既体现对基金管理人、项目企业家的约束,也要赋予必要的激励措施,既有静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划分,又要有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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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变化的动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分摊。契约的完善,要注重对潜在不确定事件的处理,明确潜在风险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3.基金运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金运作风险的有效途径。外部力量的引入是一种双方经济关系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通过引入基金律师、托管银行全程监控跟踪基金运作,基金会计师定期审计基金经营状况,以及聘请专家参与基金项目的投资决策,使得基金运作公正透明。引入外部力量加强基金运作风险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外部机构和个人的职业道德、市场声誉、专业经验的影响,切实发挥外部力量的特长和独立性,有效控制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
1.加强政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首先是从中国经济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在规范基金发展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应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框架。其次是明确监管机构,划分管理职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资本运作的金融属性,因此,应该选择具有一定资本运作经验、长期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同时发挥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监管职能。最后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以国家产业规划为导向,指导基金投融资行为。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性,要在实行核准制的基础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必须规定一定的资格条件,同时对基金投资者也要有严格的准入限制。
2.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在加强政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的同时,尽快建立行业自律的传导渠道,实现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互补和对接。同时,适时成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的统一管理协调职能。行业自律是政策监管的重要补充,在国外,行业自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形式。行业自律组织代表行业整体利益,通过建立公认的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监督行业不端行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式管理。
3.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水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公开、不充分,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性管理都有一定难度,因此,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要提高监管水平,就需要应加强信息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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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手段,加强基金信息资源的共享,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为原则,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2] 王健.信息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6.[3] 王俊,孟钊兰.浅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新[J].甘肃金融,2013,(2).[4] 王晓鹤.试论如何加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J].中国证券期货,2013,(3).[责任编辑 吴明宇]
纸艺店的运作方式和投资分析 第3篇
经营方式
纸艺坊以会员制为主要营业形式,即会员在店内学习制作纸艺,店里免费提供原材料。单朵花的会员价格从6元至9元不等,也有数种花组合的食餐系列,如学习6种花价格为118元,11种花为198元。其他种类纸工艺品同样采用学员制和成品出售形式。
投资回报
纸艺坊的加盟费为8000元,首批货款1.2万元,算上铺面租金等杂费,不到3万即可开张做老板,经营状况良好者半年便可收回成本并盈利。加盟者可获得长期的纸艺技术指导、开店培训、商业资料、市场信息等。货品统一配送,运费由加盟者承担,公司负责整体形象市场宣传。
通常15平方米的店面基本可以满足营业要求,店内需配备2名店员,分别负责销售和教学。如果每月水电人工控制在20O0元左右,加上店铺租金3000元,每月营业额达到1万元,半年即可回本并盈利。
投资预算
1.加盟费8000元
2.首批货款12000元
3.店铺租金(15平方米即可)大约3000元
4.由于需提供桌椅给学员学习制作纸艺,所以需购置1张长桌子和至少6张椅子,共计约500元
5.摆放纸艺品的橱窗、木架,价值约2000元。
总计:25500元
市场潜力
学习纸艺作为一种休闲方式,颇得年轻白领青睐,而这部分人群消费能力较高.完全可负担该项开支。目前广州这一领域尚存大量空白,因此拥有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风险提示
BOT项目风险分析与财务运作 第4篇
关键词:BOT项目,风险,财务运作
BOT (Build Opreate Transfer) 项目的具体方式为:政府 (中央、地方政府或部门) 通过特许权协议, 授权项目发起人为某个项目 (主要是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 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 负责该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并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 (产品或服务) 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 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 (还本付息) 、经营和维护等成本, 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特许期满后, 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目前BOT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1. BOT项目获取收益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BOT项目运作之前, 政府 (或通过授权的部门、单位) 与项目公司 (业主) 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 合同中除规定不可抗力影响因素 (如战争、火灾等) 外, 还应考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 (BOT) 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其收入确定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 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向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 (2) 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 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 (3)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 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 有权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 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 一个BOT项目建成后, 其经营期会很长, 少则几年, 多则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 经济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 从谨慎性原则考虑, 项目公司应尽可能采用上述第 (1) 、 (2) 种情况的收益确定方式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 以确保投资收益。
2. 项目进度计划与筹资风险。
BOT项目投资额, 少则过亿、多则十几亿元, 资产负债率畸高, 除公司资本金外, 其80%~90%的投资金额需要通过筹资活动获得, 一旦筹资活动不能满足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量时, 就会造成资金链的断裂, 直接影响项目进度。因此, 在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时, 应明确政府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对BOT项目融资提供行政、法律、经济政策上的支持, 确保资金筹措能及时满足项目施工进度的需要, 从而减少项目投资方的风险。
3. 工程招投标与工程质量风险。
BOT项目属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按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这里所指的承包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时, 除考虑承包单位的诚信外, 更要注重承包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施工组织方案和资金实力。杜绝同一控制下的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同时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 确保监理公司对工程项目监理的独立、客观、公正, 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4. 不符合相关税收政策引起的财务风险。
在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时, 为了减少投资额, 政府 (或通过授权的部门、单位) 一般以不含税的概算投资额作为合同标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 并约定以投资净收益率计算取得的收益为税后净收益。若因任何额外的税务征收而导致乙方 (投资方) 增加支出, 由甲方 (政府) 负责全额补足。这一条款从形式上看保证了乙方 (投资方) 的收益权, 但在实质上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相容。税收减免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税务处理过程, 在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时, 投资方应避免签订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容的条款。
5. 财务结算产生的风险。
由于目前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规模逐年扩大, 财政资金赤字比较严重, 此时政府如不能按约定如期偿付项目公司的投资及收益, 必然会给项目公司带来财务负担, 甚至影响整个公司的运营。因此, 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必须约定财务结算的相关规定和违约责任。
上述仅从项目投资经营的角度论述了BOT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 除此之外还有工程预结算、工程保险、融资贷款担保等引起的风险, 这些风险也是实务中经常碰到且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风险。
二、BOT项目的财务运作
BOT项目在实务中的财务运作遵循“筹资投资经营”三个环节, 这三个环节贯穿于BOT项目的始终。本文以某大桥工程为例, 就这三个环节的展开进行分析。
例:2005年1月1日A市政府将某大桥工程授权甲公司投资兴建, 当日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合同》。合同主要条款规定: (1) 合同建设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建设期为3年; (2) 以项目初步设计为依据, 经省发改委审批的概算6.445亿元人民币进行投资包干, 超支不补、节约归投资方; (3) 投资收益按实际占用投资额以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加1.5%按季度进行计算 (假设本例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6.8%) ; (4) 经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 项目免交流转税和所得税; (6) 质量标准经专家验收, 应达到设计规范标准优良以上。
单位:元
1. 筹资阶段的财务运作。
从理论上讲, 一个企业的筹资活动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取得借款、商业信用、租赁业务。但作为项目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的条件, 也不存在商业信用和租赁业务。由此可知, 项目公司筹资的唯一途径是取得借款, 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向企业借款等。在向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取得的借款中, 其利率是不一致的。通常情况下, 金融机构的利率最低,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率居中, 企业借款的利率最高。假设在筹资活动能满足投资活动的前提下, 建设期内实际筹资所发生利息支出与以《特许经营权合同》确定的经审核批复概算中所列的建设期贷款利息不一致, 则这些因素会影响筹资阶段的财务运作。
上例所列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其中:Pj表示建设期第j年贷款计划数;i表示年利率;n表示建设期计算年数;j表示建设期第j年 (j=1, 2, , n) ;k表示当年利息, 当年计息时k=1, 当年不计息时k=0。
本例中, 建设期贷款利息=564 001 70920%5.76%3+564 001 70930%5.76%2+564 001 70930%5.76%1=48 729 748 (元) , 该计算式中5.76%为2005年执行的1~3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
在实际贷款业务中, 由于实际贷款期限远长于建设期, 其实际贷款利率比概算批复所确定的建设期银行贷款利率 (5.76%) 要高。此外,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 各年度的贷款利率也在进行不断的调整。为了使建设期的实际利息支出与概算所确定的利息支出不存在过大差异, 应考虑如下因素:
(1) 由于目前发包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占主导地位, 在择优选择承包企业的前提下, 应约定施工企业垫付一定数额的施工资金。超过约定垫付的资金额度, 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费用。
(2)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图预算、财务预算和银行存款保险储备额度等, 合理编制建设期的现金流量预测表, 其内容包括:月现金流量预测表、季度现金流量预测表、年度现金流量预测表及现金流量调整预测表。以此为依据确定各时期的贷款额度和放款日, 以保证施工进度的正常用款并有效使用银行贷款额。
(3) 在实务中, 由于批复的概算考虑了5%的预备费 (本例为28 205 085元) 。只要筹资过程中贷款利率的变化在1%之内, 就本例而言利息支出超支在850万元以内, 则应该不会有大的投资风险。
2. 投资阶段的财务运作。
在投资阶段, 整个投资项目支出可分为合同支出和公司管理费支出。
(1) 合同支出。财务运作的好坏关键取决于整个涉及招投标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由于招投标的标的额一般是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 在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的前提下, 其合同标的额以市场可接受成本为宜, 即以不超过批复概算的额度为限。这样可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和工程质量, 也不会因合同标的确定不当而造成施工方利润过高或亏本。
(2) 公司管理费支出。概算中所列的公司管理费是以《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的, 实务中其取费标准远低于目前的公司管理费支出。这从客观上要求公司的运行机构廉洁、高效。公司的员工薪酬、费用报销都应该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概算中的公司管理费支出与实际发生的公司管理费都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3. 经营期间的财务运作。
本文所举案例中, 甲公司经营期内的财务运作按《特许经营权合同》确定的收益方式如期取得项目收益并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在10年共计40个季度内, 除每季度等额收回本金外, 每季度随着本金的逐步收回, 企业的季度投资收益和利息逐步减少。这为企业安排还本付息提供了依据, 在不影响现金流量的前提下, 企业将偿还贷款本息尽量靠前安排, 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在贷款本息还清后, 其后期所余下的投资收益和季度利息, 除可弥补概算中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公司管理费不足外, 最终仍可以产生巨大的投资收益。
BOT项目财务运作中的“筹资投资经营”三个环节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充分运用好批复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进度计划、财务预算和现金流量测算等管理手段, 实现投资项目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 1996-06-27
风险投资成功运作分析 第5篇
以新兴同业业务向企业融资主要表现为两种业务形式:非标投资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其中, 非标投资业务主要指银行理财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
(一) 非标投资业务
1. 具体运作模式。
非标投资业务除投资于他行理财产品外, 主要投资标的可分为信托计划和资金管理计划两种: (1) 投资于信托计划, 其内容为信托贷款。银行将自营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 形成信托计划, 然后即由信托公司向目标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2) 投资于资金管理计划, 其内容为委托贷款。即银行将自营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 形成资金管理计划, 券商将资金通过该银行分支机构向目标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无论哪种操作模式, 其实质均为借助中间通道向企业放贷, 只是通道方的类型和数量不同而已。
2. 非标投资与信贷业务、理财业务之间的联系。
非标投资业务实质是将信贷业务非信贷化, 同时为理财业务储备基础资产。三者实质均为向企业提供融资, 但所受监管约束要求不同:
一是业务管理规范程度不同。信贷业务需接受信贷规模限制、存贷比限制、业务全流程接受“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管理法规的规范。而非标投资业务和理财业务无须受信贷规模、存贷比限制, 且贷款用途模糊、融资人贷款由其自主支配。尤其是对非标投资业务基础资产的调查审批、存续期管理等尚没有明确监管规定。
二是减值准备计提要求不同。对信贷业务而言,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清晰, 需要计提1%的一般准备。而非标投资业务缺乏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银行参照债券投资的现金流折现法自行制定减值准备标准, 计提比例仅为0.02%左右。而理财业务理论上不由银行承担损失, 无法制定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各行根据情况自行计提。
三是风险资产计量结果不同。对于信贷业务来说, 一般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100%;非标投资业务同属资产业务, 风险属性也为企业信用风险, 权重同样为100%;而理财业务一般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 既不属于表内业务, 也不属于表外信用风险业务, 不计入风险资产。
3. 非标投资业务对市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1) 规避信贷法规监管, 以实现套利。目前对非标投资业务的监管法规几乎还是空白, 因此规避信贷业务的监管规定便成为非标投资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始动力。例如以上提到的逃避信贷规模和存贷比限制, 逃避拨备计提和信贷全流程的监管约束等。 (2) 充当理财业务非标资产蓄水池。非标投资与理财业务之间可以自由交易基础资产, 且通过投资承接理财业务基础资产, 使之成为调节理财业务流动性和压缩理财业务非标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反之, 理财业务募集资金可以购买非标投资标的, 甚至根据募集资金量受让单笔合同中的部分资产、共享抵押品, 从而规避了理财产品不能投资本行信贷资产, 以及信贷资产转让须符合整体性、真实性、洁净性的要求。 (3) 增加企业融资自由度的吸引力。一些限制性行业如房地产、融资平台等, 通过贷款业务获得资金有困难, 但可以通过非标投资业务获得大额资金, 且可以自由支配。
(二) 买入返售业务
1. 具体运作模式。
新兴买入返售业务实质是由回购银行出客户并兜底风险、买入银行出资金的联合放贷业务, 交易标的主要为信托受益权。
常见模式为三方买入返售, 其流程为:甲方 (过桥方) 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 由其发放信托贷款, 然后由乙方 (出资方) 向甲方购买该信托计划受益权, 并由丙方 (风险兜底方) 承诺在未来某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该受益权。
另外, 还有两方、四方买入返售业务。其中两方买入返售模式为:融资企业将待开发土地或其他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 与之订立财产信托计划, 然后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甲方银行, 并承诺信托计划到期前一天回购;甲方银行又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乙方银行, 并承诺信托计划到期前两天回购。两方买入返售模式实际为两个买入返售业务的嵌套, 由乙方银行出资金, 甲方银行兜底风险。四方买入返售模式是在三方买入返售模式基础上, 由另外的第四方出具法律文件兜底风险。
2. 买入返售与非标投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的区别。
非标投资业务是利用自营资金向本行客户融资, 而买入返售业务是利用买入方的资金向回购方的客户融资, 业务结构更为复杂、风险更加隐蔽。从出资方的角度来看, 买入返售业务和非标投资业务的区别如表2:
3. 新兴买入返售业务对市场具有吸引力。
第一, 对回购方而言, 既可以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获得综合结算收益, 又可以摆脱信贷监管, 甚至给其逃避会计核算、隐藏信用风险带来机会。第二, 对买入方而言, 只需承担同业信用风险, 便可以获得较高收益。
二、新兴同业业务风险分析
1.从单笔业务的微观层面看。 (1) 信用风险管理弱化。一是由于参与方增加, 使出资银行与融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割断, 银行对融资企业的制约关系不如信贷业务直接。二是银行逃避信贷监管的主观意图使其降低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标准, 例如, 贷款用途模糊, 单笔金额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且一次性发放。三是单个企业通过各种业务模式融资, 银行对此缺少统一监测途径, 极易造成超额授信。 (2) 操作风险加大。参与方越多, 操作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越大。一是参与各方的每一个合同、每一步操作都需要合法合规, 环节越多, 交易标的存在法律瑕疵的风险就越高。二是参与方分散在各地, 所有业务环节几乎均在同一天完成, 协议签署能否做到面签、印章是否真实有效, 每个细节都可能带来操作风险。
2.从整个银行的中观层面看。 (1) 信用风险准备不足。新兴同业业务仅按传统同业业务计提减值准备, 缺乏符合实质风险的拨备计提标准, 未能对“类信贷”业务的预期损失做足准备, 使得银行拨备覆盖率实际被高估。 (2) 使监管指标失真。大量资金游离于信贷业务之外, 使得贷款规模、存贷比等监管指标失去意义。 (3) 造成银行非理性扩张。新兴同业业务低成本、高收益、约束少的特征使得银行大力追逐, 易超越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3.从整体经济的宏观层面看。 (1) 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新兴业务的资金大多投向限制性行业, 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目前对行业融资总量的监测与管控缺乏清晰路径, 宏观政策对信贷业务投向严加引导, 新兴业务却暗度陈仓。 (2) 系统性风险加大。参与方的风险关联关系增加了风险传染的可能性, 加之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不如信贷业务精细, 一旦某家机构出现失误, 便会引发连锁反应。 (3)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一是对传统信贷业务造成冲击。二是引发对客户资源的争夺。三是监管缺失使银行互相效仿。基于已开展业务银行的示范效应, 会有更多银行加入到规避监管、投机逐利的队伍中。
三、相关监管建议
1.尽快出台监管规定, 对新兴同业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具体建议有三点:一是明确比照信贷业务进行信用风险全流程管理、计提拨备、计量风险资产;二是从严规范会计核算, 回归风险本质, 进表管理;三是对结构复杂、风控缺位且监管困难的业务模式进行抑制。
2.对重点行业融资总量进行全面监测。一些高风险、受限制性行业多有借道非信贷途径进行融资的情况, 因此只盯着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已不合时宜。建议将所有渠道融资纳入融资总量控制范围, 尤其对房地产、融资平台等重点风险领域制定风险监测报表, 内容涵盖信贷融资和理财、同业等“类信贷”融资。
3.采取疏导策略分流新兴同业业务风险。建议为缓解新兴业务需求提供通路:一是适当放宽信贷规模管控, 给融资需求回归信贷业务提供空间;二是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 化解“类信贷”业务聚积的风险。
摘要:近年来, 随着对信贷业务监管日趋精细化, 新兴同业业务风生水起, 成为信贷和理财业务之外的主要融资渠道, 更是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新兴同业业务表面为同业交易, 实为通过层层通道向企业放贷, 形式多样、风险复杂。本文对银行新兴同业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及风险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监管建议。
关键词:银行,新兴同业业务,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捷.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现状、问题与方向.银行家, 2014;1
[2] .王晓坤.浅析中小银行业机构同业业务快速发展的风险及对策.时代金融, 2013;29
风险投资成功运作分析 第6篇
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 使我国的地方政府获得大量经济资源和企业的实质所有权, 地方政府的自有资金因而大量增加。如何灵活有效地运用这些资金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考量。同时, 传统的国家预算拨款和国有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仍然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羁绊, 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故中共中央也希望另建其他投融资渠道以缓解经济建设的庞大融资需求。地方投融资平台于是乘势而生。早期的投融资平台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代表;自90年代后期始, 城市投资公司得到了大力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与城市投资公司两者有何异同呢?基本上, 信托投资公司与城市投资公司都是在中央授权和默许下, 由地方政府或行业部门建立的组织。两者创立动机都是规避中央政府的管制政策、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首先, 我国改革开放后, 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庞大资金需求, 但传统的金融体系和融资渠道主要服务于计划经济部门 (例如国有企业) , 故中央希望能另建新渠道满足社会需求;另外, 改革初期中央对外资的引进非常慎重, 注重引资的安全性, 因此希望建立“窗口公司”以便于管理[1]。其次, 分权改革使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动力大为增强, 但传统的国家预算拨款和国有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仍然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羁绊。故当中央同意建立其他投融资渠道后, 各地纷纷成立投融资平台。例如, 众多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绕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信贷指标的管控和对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限制。当信托投资公司的运作影响到金融秩序与总体经济稳定时, 中央又开始对此一制度安排加以限制。另外, 信托投资公司与城市投资公司的资金的最终来源都是来自国有商业银行;两者均是高负债运作, 且其负债多来自银行贷款。例如, 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大约只有10%, 40%~60%的负债为银行贷款。而城市投资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约70%, 八成的负债来自银行贷款。
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特性
首先, 就资金来源稳定性而言, 地方财政预算依靠正式税收和预算外收入。由于可以依靠国家机关合法执行权和行政力量向社会强制征收, 财政的资金来源基本上是稳定的。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 金融体系是经济中最薄弱且改革滞后的部门;庞大且不发达的国有银行系统主导我国的金融体系。由于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不多, 大部分社会储蓄只能存入国有银行系统。因此, 就银行系统的资金来源而言, 也很稳定。相对照,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金主要源于银行贷款和委托存款。例如,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被中央禁止吸收民众储蓄存款, 其信贷资金主要向以高利率银行拆借而来。另外, 信托投资公司也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 吸纳地方政府辖区内的单位存款, 许多地方政府都要从制度层面来专门为自己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吸收这种存款提供保障。近年的城市投资公司则是以政府担保或公产抵押贷款[2]。但是, 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这些资金来源并不稳固, 很易受到总体经济波动与中央宏观政策变化的影响。
其次, 就资金补偿而言, 财政收入属强制征收, 没有补偿问题;银行吸收之资金要支付利息;然而, 投融资平台的资金须付出更高补偿金, 有时须以高利吸引资金。例如, 信托投资公司的存款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20%~50%。
最后, 就资金项目风险程度而言, 因官员升迁竞争和组织内部运作缺乏监督, 地方投融资平台常将短期借贷资金用做长期项目投资, 投资风险高。例如, 信托投资公司将大量资金投入资本和技术密集产业或房地产, 造成大量投资损失。近年来, 城市投资公司将大量短期借贷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也导致负债累累。一些地方的城市投资公司30%~50%的贷款成为银行呆账, 其中又以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近80%的负债率最高。
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风险与防范措施
3.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风险
一是责任主体模糊。地方政府成立的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责任主体不清晰。投融资平台下属除了企业法人, 还有事业单位, 甚至有些和政府职能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这都使得市场化投融资“借、用、管、还”的责任主体无法清晰判断。另外, 往往贷款使用人是建设单位, 大多数平台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都不实施管理, 项目的最终受益也不属于平台公司, 贷款资金实际上完全脱离借款人监控, 如果出现偿还问题, 很难进行顺利的追索[3]。
二是合规性风险。投融资平台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 地方政府对其债务的偿还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明确。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府拒绝偿还此类债务, 债权人利益在法律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存在资本金出资不实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单纯重视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 忽略了融资平台还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 以能拿到贷款为主要目的。在设立融资平台时出现虚假出资、“借东墙补西墙”等问题, 这都在合规上存在瑕疵。
三是政策性风险突出。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是为了规避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中有关地方政府不得借债的规定。目前财政部、发改委、央行等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举借债务采取默认的态度, 但今后相关政策是否会有变化尚难预料[4]。
四是政府支持风险。投融资平台作为独立法人向金融机构或在资本市场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而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债务的偿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支持。而地方政府对其的支持力度是不确定的, 尤其是那些成立时间不长、整合资源不多的城投公司。若同类政府投融资平台较多, 则政府支持的不确定性相对会更大。
3.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在政策上放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力。国家政府应当准许各地方政府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准许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性债券, 发行的途径可以应用如下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中央财政部门作为中间人来代为发行相应的债券, 这种债券也是由中央财政部门进行代理偿还;另一种是通过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来发行相应的债券。不管是采用哪一种方式, 所发行债券的总体规模大小都是需要由中央财政部门来加以确定的, 并且需要委托在国内具有较高资质的信誉评估公司对其等级加以评定。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操作下, 能够将融资平台的贷款所产生的风险转化为更为可控的政府债务风险类型。当然, 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 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不能高于其可支配收入。
二是对地方政府的出资行为加以详细规定。国家应当对地方政府可注资的投资公司类型进行详细规定, 只有能够进行交易并且可以获得快速流通的资产才能够注入到公司当中。其中, 对政府的办公建筑等类型的固定资产而言, 如果想要将其注入到城市投资公司当中, 就必须确保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 而且还需要获得地方人大的通过。在这种前提下, 这些诸如固定资产在进行拍卖时不能够再作为办公用建筑。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将法人单位的房产和土地产权及其证件划拨到政府投资公司, 政府注入到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再次作为资本金, 投资公司相互之间不得担保。
三是实行政企分开。政府融资平台必须采取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或企业治理结构, 政府官员不得兼任管理人员。明确规定融资责任主体为企业, 债券主体是政府。
四是加强风险控制。所有抵押资产的价值都需经过资产评估公司和银行的共同评估, 评估应参照当地同等资产的价值[5]。所有融资平台企业, 必须有规范的、符合银行信贷评估要求的财务报表, 政府对融资的担保和各种承诺无效。作为抵押的土地, 银行具有无条件的出售权。
摘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财政预算、土地或其他公共资产的组合, 建成资产和现金存量大致符合银行融资标准的公司, 并辅以财政补贴或公用事业收入作为还款担保。融入的资金则根据地方政府偏好, 投入当地基础设施或各种工业建设。不可否认的是,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 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风险, 需要加以适时的防范。本文首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进行了回顾, 进而分析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特性, 并在此基础上, 探讨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风险与防范措施。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作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毛建林.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根源、风险机理与规范发展——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分析框架[J].西南金融, 201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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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飞, 熊鹏.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现状与风险:规模估算与情景模拟[J].中国经济问题, 2011 (1) .
[4]涂真.从地方债比较的视角分析地方融资平台筹资问题和解决方案[J].经营管理者, 2011 (2) .
风险投资成功运作分析 第7篇
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及运作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一)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合伙人会议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双方根据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约定GP和LP的权力义务。GP为基金管理人,全面负责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收入主要依靠管理费收入和项目退出的业绩分成收入,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是出资人,不参与基金的管理,但对基金运作有监督的职责,LP以其出资额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由合伙人分别交纳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零号,目前是市场主流的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二)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发起设立,基金运作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构相似。投资决策权力主要在董事会层面,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参与管理、收益分配等股东权利。基金的重大事项依据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过程。公司型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弊端,项目决策效率不高,对团队的激励方面也相对欠缺。
(三)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签订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的投资基金,合同通常有信托、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几种方式。契约型基金是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投资人作为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对外投资通常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外投资,工商登记只能将股权登记在管理人名下。因此,契约型基金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作为基金管理人财产,风险隔离能力较弱。市场上为回避这一劣势,在投资非上市股权时,通常用有限合伙企业做对外投资人,契约型基金作为LP方式存在。
二、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不同,其税收政策亦存在很大差异。私募基金主要涉印花税、增值税和所得税。随着2016年5月国家全面营改增之后,私募基金分类为其他金融服务业,原来以营业税征税的“基金管理费”改为增值税。下文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涉税问题重点探讨。
(一)合伙型基金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基金层面不用缴纳所得税,对于投资人按照个人或有限公司的身份,分别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对“合伙企业税法”,因此个人投资者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还是以“自然人”在股权转让缴税方面差异较大,具体适用税率应参照地方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税收指导意见。(见表1)
有限合伙型基金应关注各地政府的税后优惠政策,此外,根据国税总局2015年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公司型基金
在公司型私募基金中,投资人为企业则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投资人为个人则按照“先税后分”原则,在公司层面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见表2)
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颁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契约型基金
目前,契约型基金由于税务政策的不完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因此,从基金层面来看,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从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投资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企业投资者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应当就获取的基金收益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税。而若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25%,则不需纳税;若企业投资者税率高于25%,则需补缴所得税。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此部分收入由个人自行申报。
综上所述,三种类型的私募基金各有优劣,企业在发起设立私募基金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基金类型的运作特点、拟投资项目的类型,尤其关注各地政府出台的鼓励私募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例如落户奖励、房租补贴、人才奖励等,选择税率优惠的地方作为注册地址,以提高私募基金的综合收益率。
参考文献
[1]张松.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5(12).
[2]徐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研究[J].财会学习,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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