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媒体范文(精选5篇)
法制媒体 第1篇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 在“依法治国”的指引下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 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相结合的法律体系。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 长期以来, 我们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新闻政策来监督和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
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各种司法解释。从内容上我国目前的新闻传播法制主要涵盖四个方面:新闻传播事业的方向;赋予与保障公民的新闻传播权力;禁止某些新闻传播行为;对新闻传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 新闻法制也是在不断完善之中。信息传播时代下, 以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新媒体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送方式, 新型传播方式带给我们更快的速度、更多的信息、更全面的内容, 但是也带给我们更多的不安全因素、不健康内容和不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法制建设亟待加强。值得注意的是, 党的十六大以后, 关于新媒体信息传播的法制化发展成为了新闻政策法制化建设的新重点。例如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新闻信息传播权。可是, 到目前为止, 有关新媒体传播活动的立法还有很多空白, 且有关传统媒体新闻传播活动的相关法规对新媒体表现出诸多不适应性。
二、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的不足
与传统媒体相比较, 新媒体的开放性、互动性、即时性与多媒体化特点使其成为了时代的新宠儿。它带给了受众不同的新闻传播体验:24小时即时获取新闻;足不出户便可以了解世界;享有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参与度;多渠道、立体化地获取信息。然而,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 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由于新闻法制建设没有及时跟进, 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人们的生活秩序, 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不良新闻信息管制不足。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 但是, 随着社交网络等新媒体的兴起, 各类谣言、虚假信息也借助这个平台迅速传播。新媒体环境下谣言与虚假言论的可怕性就在于传播范围广且速度快。虽然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事前过滤、事后过滤、真名注册假名发言等方式规范和管制言论, 但是由于新媒体传播中信息发布者的门槛很低, 导致信息传播者的道德修养参差不齐, 虚假信息、不健康信息在网络中大量泛滥。值得注意的是, 近些年来不良新闻信息不仅仅出现在以个人信息发布者为主的微博、微信、BBS论坛上, 在一些公信力比较强的新闻网站上也开始出现虚假新闻信息, 2013年3月25日中国新闻网刊发了一则《深圳90后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感动路人》的新闻, 新闻被疯狂转发, 网友盛赞90后女孩是社会的正能量。可惜的是, 这条新闻实际上是为某商业展炒作策划出来的事件。而此条新闻的主要策划者郑小红, 作为中国新闻社广东分社的副社长已经不止一次报道虚假新闻, 2011年就因虚假报道向社会公开道歉。而这位有前科的资深记者并没有因为虚假新闻报道受到惩罚, 由此可见, 我国新闻法制对于新媒体平台下不良信息的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能够制约不良信息传播的法律几乎没有, 行政法规也不多, 大多是通过规章及通知的形式规范信息传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 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不良信息的管制可以说是空白。
2. 传播版权难以有效保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王秀军表示,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新媒体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区, 也是侵犯版权的重灾区。目前的著作权保护法是针对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设计及说明、地图类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新媒体平台传播的信息无法在这九类中找到自己的归属。另一方面, 传统的著作权是指作品的创作者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使用权, 而新媒体平台下信息传播的关键“复制”, 在传统的著作权中并没有说明。在我国商业网站是没有新闻采访权的, 他们的信息内容是通过大量转载来完成的。今年6月4日《新京报》发表了社论《“今日头条”, 是谁的“头条”》, 针对国内资讯APP获得1亿美元投资事件进行评论, 实质上这是传统媒体向新媒体的维权之争。新媒体凭借其自身技术优势, 可以把传统媒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获得的新闻轻松无偿转载, 更有甚者, 以“洗稿”名义, 对于新闻原创单位和作者只字不提。新媒体占用了别人的劳动成果获得可观收益, 而传统媒体从内容到广告收入一并败下阵来。新媒体的开放性使得人们可以无拘无束地发布信息、互动交流, 然而这种开放性也为人们复制、篡改信息提供了便利。新媒体环境下不规范的转载行为十分严重, 而相应的新闻法律、法规没有建立, 传播版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另外, 现行的新闻法对新媒体信息传播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相较传统媒体, 新媒体对于信息发布者的要求较低, 即使是新媒体中职业的信息发布者, 也大都缺乏专业的新闻业务培养和素质教育。因此部分从业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或个人利益, 有偿新闻、假新闻层出不穷, 网络新闻犯罪也时有发生。例如2013年公安机关查明,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 在未经认真采访调查的情况下, 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 多次收取他人提供的酬劳”, 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 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所以, 新媒体环境下传播信息速度之快、范围之广, 更加要求我们要客观、真实报道新闻、传播信息, 否则既严重损害了广大受众的权利, 又危害了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的新路径
党中央在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强调:“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因此,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应着重从四个方面努力。
1. 积极推进新闻法制建设, 适应新媒体的发展。
虽然我国颁布了相关新媒体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新兴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适应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立法, 一方面完善网络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 必要条件下对在新媒体上发布假消息、制造谣言和侵权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我国新媒体的法规体系,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 我们也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 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媒体曝光新媒体中的犯罪事件, 从而加大法律宣传, 达到教育大众、普及法律的目的。
2. 加强对新媒体重点环节的管理。
新媒体属于文化事业的管理, 而文化事业的管理向来头绪多、任务重, 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抓住要害。例如对于网络的管理应该从基础资源管理入手, 严格规范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确保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且针对新媒体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文化服务要坚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规范文化信息传播秩序。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中不断出现的新应用, 例如微博、微信。要对这些新应用积极规范引导, 积极利用和严格管理并重, 从而切断违法犯罪与有害信息的传播链条。总之, 针对新媒体的行政管理中, 把加强日常监管和提供服务保障有机结合起来, 不断改革管理方法。需要强调的是, 国家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完善新媒体中专业从业人员的上岗制度, 从而不断提高新媒体文化服务整体水平。
3. 切实维护信息安全。
维护新媒体中信息安全内容是加强新闻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全球信息化时代下, 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已经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前, 我国新媒体下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有关机构显示, 在2010年一年里我国就遭遇黑客攻击50万次。由此可见维护新媒体信息安全是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事实证明, 信息安全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维护, 所以国家和政府需要建立有害信息预警、发现、处置机制, 完善新媒体信息制作发布流程, 并进一步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 从而确保新媒体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且安全有序地传播。并且相关行业和部门应该通过法律法规或各项规章制度, 加大新媒体中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建立网络安全评估机制, 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新媒体信息安全一致以来都是全球性问题,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合作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从而形成全世界共同参与、普遍接受的信息安全体系。而这种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 即新闻法制建设需要与国际接轨。
4. 构建新媒体新闻法制建设的新格局。
推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法制建设, 必须依靠政府、业界、公众三个方面的努力。政府通过其行政优势和技术优势加大对新媒体信息内容的管理, 业界加强自身行业管理, 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形成工作合力。新媒体的法制建设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力量, 一方面, 我们应该注重新媒体道德教育, 加强人们自觉管理新媒体的主体意识, 引导人们遵守法律, 一定程度上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 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 依靠人民群众规范新媒体的发展,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正确引导人民群众自发对不良信息及其传播者进行谴责。当然, 新媒体的新闻法制建设也不能脱离技术的革新, 积极利用新媒体的信息传播优势, 为我所用, 在新媒体平台上广泛、深入开展法制道德教育, 着力培育新媒体上的健康声音、理性声音、建设性声音, 以新媒体文化的健康繁荣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四、结语
法制媒体 第2篇
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法制社会构建完成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法的普及,如何有效的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是现阶段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其中,媒体在推广中国法制宣传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下文将浅析媒体对于中国法制宣传的积极作用。
所谓媒体,其实质就是宣传的载体或平台。因此在我国构建法制社会,宣扬全民普法的大背景下,媒体担当起了作为宣传法律的喉舌的重要的责任。电视媒体因其具有覆盖面广,信息传递较为迅速,图文兼有,声像并茂,鲜活生动,真实性强的特点,成为媒体法制宣传的先头兵。
近年来各类法制节目契合社会的需要不断孕育而生,并且不断的完善,其中较为知名的有中央卫视的《焦点访谈》、上海的《法律与道德》、《庭审纪实》等等,通过解析生动形象的案例或是再现庭审现场等观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寓教于乐,成为民众获取法律信息、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使群众对法律的兴趣越来越浓厚,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得以提升。同时,电视媒体的法制宣传可以引导观众从最初的通过媒体对法律知识的被动接受发展上升到主动探究法学奥秘的真谛,完成了由表面感性的认识到深层次理性的升华。因此,电视媒体对于宣传法制,增强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起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电视媒体通过报道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能够引起读者和听众、观众的强烈共鸣。同时对已产生犯意或正着手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制宣传所要达到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且,通过电视媒体传播刑事案件,使得法律的制定、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化,同时,也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维护群众的利益,促进了我国的司法公正与立法的完善,加快了法治进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网络媒体作为一个新兴的媒体,大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势,许多专家预测,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媒体将超过电视媒体从而跃升成为第一媒体。网络媒体在具备电视媒体覆盖面广,图文兼有,声像并茂,真实性强等优点的同时,其信息传播的及时性更强,并且最重要的是,具有电视媒体所无法企及的互动性。因此,网络媒体在宣传法制的过程中,信息是双向传递的,网民不再处于被动的信息接受端,而是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自由地发布信息,参与各种论坛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相对于电视媒体,网络媒体拥有更强大的影响力。比如当年的许霆案、“我爸是李刚”事件等,都是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进而引发讨论,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最终维持了司法正义。网民们通过讨论刑事案件,自身对于法律的认识也逐步加强,而且,由于网民是讨论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使他们更倾向于养成对法的探究的习惯,为构建人人懂法的社会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网络媒体作为法律舆论监督的利器,可以有效的杜绝在建设法制社会过程中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为进一步透明我国法制的制定执行过程,保障法制建设过程中充分倾听群众意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制媒体 第3篇
[摘 要]情境教育是欧美教育界十分流行的一种教育模式与教育理论。对于中国法制史这一在法学专业中处于边缘且被学生日渐冷落的课程,在自媒体时代的今天,将情境教育的模式及相关理论加以引入,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与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情境中学生微法史场域的自我展现,让学习者积极快乐地参与进来,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最终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相关教学内容。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 中国法制史 情境教育 教师 学生
[中图分类号] D929;G6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7-0173-02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重要课程。新世纪以来,该课程在教学改革与课程编撰上都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相对于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学“显学”课程来看,中国法制史课程由于其内容的长时段、理论性,课程时间设置的有限性与客观学习效果的非现实性;教学方法上的长期因循守旧与自媒体时代现代教学技术手段的跨学科视阈应用;学生知识结构的不均衡与法史学习的高要求等原因,使得中国法制史虽然被教育部规定为全国法学本科教学的14门必修核心课程之一,但连一些“一般法学研究者、实务工作者和立法者等,往往认为要研究适用或修订现行法律,只要参酌西方法律制度已足,中国传统法制已无参照或学习之价值”。[1]面对这一严峻现实,无怪乎很多学界同仁都发出了中国法制史课程已“严重滞后”[2],危机重重,已不得不进行全面改革的呼声。
一、情感激发与场景再现:情境教育模式的引入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3]同时,“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4]
显而易见,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在实现法学教学目标,完善教学效果,将一名法学院的学生培养成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我们如何做才能破解现在的困境,将学生带入法史学习的快乐情境中,即“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因而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 ‘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5]在此方面,一些学者已经尝试着从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材编撰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改革与初步努力,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改良成果。情境教育的引入,实是必须且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之一。
情境教育作为概念是由布朗(Brown)·科林斯(Collins)与杜吉德(Duguid)等人在其《情境认知与学习文化》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他们认为“知识只有在它们产生及应用的情境中才能产生意义,知识绝不能从它本身所处的环境中孤立出来,学习知识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情境中进行”。此后,莱夫(Lave)和温格(Wenger)对情境教育的理论进一步有所发挥,他们在《情境学习: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一书中,强调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在“实践共同体”(community of practice)中“合法的边缘性参与”(Legitimate peripheral participation)的重要性。其后,温格在《实践共同体:学习、意义和身份》一书中,还特别强调了情境学习理论的四要素:实践、意义、共同体和自我认同。他认为“情境学习是归属中的学习,形成中的学习,经验中的学习和实践中的学习”。此外,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先生亦提出:“教育中的情境就是有意识地选择环境,这种选择所依据的材料和方法都能使情境朝着令人满意的方向来促进生长。”
总之,情境教育的理论要求教育者以一定的形式将学习者引入一定的现实情境中,进行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情境亦是一切认知活动的基础,从情境中所掌握的知识也更具有现实效力。就中国法制史的情境教育来说,这就需要我们利用现在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选择性地创设历史情境,让学习者积极快乐地参与进来,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最终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相关教学内容。
二、“情”、“境”结合:教师主导下自媒体时代微法史场域的自我展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传播,电脑、手机等新传播媒介的广泛应用,中国逐渐进入到了一个新的自媒体时代。
“自媒体”(We Media)的定义由美国的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学者提出,认为:“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我国著名新闻传播学者喻国明将这种特征概括为“全民DIY,简单来说,DIY就是自己动手制作,没有专业的限制,想做就做,每个人都可以DIY出一份表达自我的产品来”。
同时,在中国法制史的情境教育中,首要目标亦是要激发学生的情感,将其引入一定的历史情境中,进而引发学生对法史求知的欲望,使其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将书籍中的历史符号及其背后的象征意义转化为自己的知识积累,实现其微法史场域下的积极自我展现。在这一设境的过程中,如何把握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内容特点、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情感激发以及二者与自媒体时代新传播媒介的有效结合便显得十分关键。
(一)对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特点的把握。一般的教材都会介绍其为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学科,其时间跨度达四千余年,起于远古,延及现代并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内容上则涉及每一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司法状况等内容。这样的历史书写与历史编纂不可谓不丰富,不谨细。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说,如果逐章的细致讲起,这样的鸿篇巨制又是与目前有限的法史课时相互抵牾的,且“很多朝代的内容都非常相似,给学生以刻板、重复之感”,使得学生不知道一堂课下来,应该学什么,应该记什么,应该读什么。因此,对于法史的内容选择来说,这就要求我们上课时的讲解既不能千篇一律,亦不能面面俱到,需要打破章节体系,但又要有选择,有系统,有重点,有条理,一切以学生利于理解与接受为指针,既不能以偏概全,亦要起到管窥见豹之用。
(二)对学生法史兴趣的情感激发。传统的法制史解读在力求语言讲解的生动性、趣味性与逻辑性、真实性之外,亦借助于图片、电影、电视、音乐等外在媒介,力求法史知识的传授能够在一种快乐轻松的氛围中进行。这一方法的主观动力虽是为教学效果服务,但过于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了学生对这些外在媒介所讲解的法史知识点的内在接受的情趣与意愿,效果自然也就事倍功半。情境教学则强调“教与学是发生于特定情境之中的知识的建构过程,其中知识不是死板的,而是可以灵活运用的概念工具。知识是惰性的还是积极灵活的,取决于学生学习的情境与方式”。因此,对于学生学习情趣的激发,外在媒介必不可少,但教师在选择这些外在媒介与工具时,一定要考虑所选对象是否符合学生的兴趣与爱好,换言之,历史情境的设置,不仅要考虑到历史当时的场景与教师的主观故意,更主要的是要适合学生的主观愿望与爱好选择。在这一方面,李吉林在进行中学语文情境教学实验时,便强调创设“心理气氛”即良好情境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教师可以借助图画、音乐、戏剧等艺术形式创设情境,用实物来演示情境,以生活来展现情境,使学生置身情境中,充分地调动起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地融入情境中,产生情感体验”。
(三)对自媒体时代新传播媒介的有效利用。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的社会话语权得到空前释放,它“能满足受众在过去长期的传统媒体约束下的自由表达欲望及某些心理或社会的需求。再就是自我呈现的满足”。因此,对于这些新媒介工具的有效利用,最好的方式便是将教师和学生都置于历史的场景之中,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以历史呈现的方式,选取一章或一节的核心事件、核心制度或核心人物,通过微电影、微话剧、微小品的形式,同时配以该情境图片的介绍,音乐的渲染以及整章历史线索的勾勒,以最大限度实现情境交融,历史再现,使得一堂法制史课不再是教师纯粹的讲解,学生聆听的是高山流水,是一幅幅师生共演的历史画卷。
三、结语
“教师的学习与改变,牵涉其学习生活的改变,因此,所有的专业发展方案,都应更具关怀与人性化,而不应过度傲慢。”在中国法制史的情境教育中,教师既要注意提高自身的涵养与能力,加强自我导向学习,亦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以提高和培养学生对法史的兴趣与学习动机为出发点,在现代传媒技术与工具的充分应用下,积极有效地创设法史的教学情境,大胆鼓励学生在微法史场域中的表现与自我展示,让符号化的法史知识在一种轻松快乐的情境教育中转化为学生自己的学习成果。
[ 注 释 ]
[1] 陈惠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之困难及因应之道[A].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台湾中国法制史学会.中国法制史课程讲学研讨会论文集[C].1993.
[2] 戴开柱.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体系改革的理论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5(6).
[3]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戴开柱.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理论意义及其教学原则[J].当代教育论坛,2007(1).
法制媒体 第4篇
一、混合媒体对高校法制文化建设带来的双重影响
(一)新媒体为高校法制文化建设带来全新机遇
1.新媒体技术的便利性使信息的获取更加方便快捷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相比,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信息获取的方便与快捷,在过去我们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才能够获取信息,而且信息量有限,但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出现,受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只要具备互联网终端设备,如、电脑、手机等就能够获得海量的信息,且信息无时无刻不在更新,上到国家大事,下到生活琐事我们都可以尽收眼底。大学生作为新媒体的首要接触人群,他们尽可以通过新媒体来获取丰富的教学资源,并对社会等事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当对一个事件有了充分的认识之后,对其自身思想观念的影响要远比老师在课堂上单方面的讲述深刻得多。
2.新媒体技术的双向互动性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
不管是传统的教育方式,还是传统媒介的传播方式,他们普遍存在的一个特点就是老师与传播者占有主导地位,而学生与受众只能被动接收信息,对于事件的对错与是非判断只掌握在了一方的手中,这样的单向传播方式直接挫伤被动一方的积极性,如在思想政治教育课上,对于老师所讲述的内容,学生只能全盘接收,对与错学生只能沉默,本该是灵活多用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变得死板、无聊。
网络新媒体的出现彻底颠覆传统的单向传播方式,扭转受众被动接受的地位,他们现在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对各新闻事件、影视剧作等可以发表自己的评论,就法制文化建设而言,学生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立足点参与讨论,有时候学生的不同看法反而更具创新性,如果学生能够以端正的态度参与实践的探究与讨论,那么这一事件对于学生的教育意义自然不言而喻。
3.新媒体使法制文化的传播更加生活化与娱乐化
新媒体的出现使得法制文化建设的方式更加丰富化,不再仅仅局限于课本之中,而是将思想政治法律等知识蕴含在某一作品当中,通过更加形象与立体化的方式演绎出来,最后在网络中传播开来,如微电影,它是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短片电影,从观众的角度来讲,微电影的观看并不存在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长度在几分钟到几十分钟不等,主要通过网络与手机传播,它的内容融合了幽默搞怪、时尚潮流、公益教育、商业制定等多种主题。这种生活化、娱乐化的教育方式要远远比老师教你做一个孝顺的孩子要更加深刻。
(二)新媒体为高校法制文化建设带来巨大挑战
网络媒体犹如一把双刃剑,为受众的生活与学习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潜在的危险性也不容忽视,在高校法制文化建设方面带来巨大挑战。
1.虚假信息泛滥,受众信任度降低
新媒体的自主性使得信息发布更加随意化,直接导致各种虚假信息扰乱视听,法治文化建设本是十分严肃的话题,而网络媒体为使信息更加夺人眼球,它们会将事件任意夸大,甚至是编造,这样媒体的导向作用也就不复存在,这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难题。
2.对个性化的盲目追求
当下网络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良好平台,而不少人因为对个性化的盲目追求而走向极端,如郭某某、干某某等人,可以说他们的行为已经超出一般人的思想道德界限,而大学生正处于一个青春期躁动的年龄,他们很可能会无限释放自己的个性,当看到网络各类夸张的事件,他们有些人不但不反对,反而却持有欣赏的态度,更有甚者会去模仿。这样的新媒体平台反而成为了使青少年走向边缘化的始作俑者。
3.过度沉迷与依赖
新媒体具有虚拟的特性,部分学生会对网络产生过分的依赖心理,他们会将很多时间与精力花费在网络当中,忽略真实世界中的人际交往,削弱了现实社会中的思想、道德、法律等约束,甚至会造成各种心理疾病的产生,这为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带来空前难题。
二、总结
混合媒体对高校法制文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既存在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严峻的挑战,针对这一问题,高校应当合理运用网络等技术有利的一面,减小网络媒体对学生与教学带来的负面影响,院校要积极地为学生创建一个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教师要积极、正确地对学生做出理性引导;学生个人需要重点培养自身对网络事件的高度敏感性与理性判断力,使网络等新媒体服务于生活与学习,而不是受其所控。
摘要:我们正处于一个混合媒体的时代,接受信息的方式趋于多样化。高校大学生作为“数字化生存”的重要代表群体,其生活方式和思想模式受到混合媒体的巨大影响,缺乏良好的媒介法律素养,通过网络等新兴媒介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时有发生,阻碍高校法制文化建设,同时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本文将就混合媒体对高校法制文化建设的影响进行全面思考,旨在促进高校法制文化建设。
关键词:混合媒体,高校法制文化建设,影响
参考文献
[1]刘贺元,王洪松.浅析“新常态”下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N].法制日报,2015-05-28.
[2]臧文茜.新媒体时代大学生媒介素养教育与大学文化内涵建设的辩证思考[Z].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文明联盟全球媒介信息素养与跨文化对话大会,2014.
[3]张小静.法律影视剧对普法教育的重要作用[J].中国科技投资,2013(A24):438.
法制媒体 第5篇
现有的学术研究多从宏观的角度来考察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 或是考察各媒体在法制新闻上的各种问题, 缺乏横向比较, 本文希望通过对三家定位不同的报纸在法制新闻中的比较分析, 研究它们在法制新闻的报道领域、报道内容和报道题材上分别存在哪些差异, 这种差异和报纸媒体自身的定位有哪些内在的联系。
本文选择三家报纸作为研究对象, 分别是《京华时报》、《法制晚报》、《南方周末》。《京华时报》是人民日报主管的一家综合性日报, 《法制晚报》是由北京青年报社于2004年创办的晚报, 该报以“法制”命名, 可以作为都市类报纸中有明显法制新闻特色的代表。《南方周末》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主办, 以“关注民生, 彰显爱心, 维护正义, 坚守良知”为己责, 被业内认为是舆论监督的典范。
1 法制新闻的界定
1.1“法制新闻”与“法治新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属于制度的范畴, 而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制具有权威性, 法治则是严格依照法律依法办事, 也有人说“法治”是民主社会公正法律的代表。学者陈力丹曾多次强调此“法治”非彼“法制”。在国内, “法制新闻”已经约定俗称。因此, 本文沿用“法制新闻”的称谓。
1.2 法制新闻的定义
法制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新闻报道形式。这是由于法制新闻事实从发生、到进入司法程序、再到结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还有许多未知信息可能成为新闻信息, 因而对某一法制事实的报道可能是连续性报道。除此之外, 涉及到一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解读;以及法治建设的新举措等事实, 也会对人们的实际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 对这类事实的报道也涵盖在此范畴之内。
笔者认为, 法制新闻不仅仅包括日常的案件信息, 同时还包括对立法、案例评析解读以及普法宣传等多方面的内容。本文所研究的法制新闻包括法制新闻事实的发生以及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解读、法治建设的新举措的新闻报道。
2 研究方法
2.1 研究时间
《法制晚报》自2004年5月18日创刊即定位于有法制特色的都市报, 每日设置法制专版;而《京华时报》作为都市报, 尽管没有专门的法制版面, 但是在社会版也聚集了大量的法制新闻;《南方周末》作为定位在“揭黑”的深度报道的周报, 更是对一些较有争议、影响较大的法制新闻事实情有独钟。本研究选择2009年1月~6月作为研究时间。
2.2 研究样本
对于《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 本研究采取等距抽样方法, 每隔两天选择一期报纸, 两份报纸共选取样本122份。而《南方周末》1月~6月的报纸都选为样本, 共25份报纸。因此, 最终样本为147份报纸。
2.3 编码
本研究对147份报纸的1004篇文章进行了编码。《法制晚报》法制开庭专版经常有关于一些案件的开庭审理的信息, 不在编码之列。编码表包含5个项目:版面位置、报道领域、报道主题、报道体裁、稿件来源。
编码由两个成员共同完成。为了保证编码员间信度 (intercoder eliability) , 由SPSS数据库随机抽出10%的样本 (100篇文章) 进行编码。根据Krippendorffα指数计算得出编码者之间的信度分别为 (1) 报道体裁;α=1.000 (2) 报道领域;α=0.928 (3) 报道主题;α=0.857 (4) 报道版面;α=1.000; (5) 稿件来源;α=1.000。
3 内容分析的结果
3.1 报道体裁
在1004篇文章样本中, 常规性新闻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858篇文章是常规性的新闻报道, 占总样本的85.9%;其次是特写, 107篇文章使用了这一报道形式, 占总样本的10.7%;评论和访谈各有107篇和8篇, 分别占总样本的2.6%和0.8%。
《法制晚报》、《京华时报》作为都市类报纸, 常规性新闻报道占据主体, 但《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也并不完全一样, 前者宣称其定位是“有法制特色的都市报纸”, 因而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 还采用特写作专题报道;而以揭露事实真相为己任的《南方周末》则以特写和评论为主要报道形式。
3.2 报道领域
根据案件性质将法制新闻报道领域划分为3大类, 即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领域。其中, 民事类文章有253篇, 占总样本的25.1%;刑事类文章比重最大, 共610篇, 占样本比重的60.6%;行政类文章99篇, 占总样本的9.8%。
《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南方周末》各自侧重的报道领域又稍有不同。图表1展示了三类研究样本分别在报道领域方面的不同侧重。
刑事类新闻在三类报纸中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对民事类、刑事类新闻的关注度并无太大差异;《南方周末》与前两者相比, 对行政领域的法制新闻报道比重有所增加, 这也与《南方周末》的一贯的监督政府机构的风格相符。
3.3 报道主题
数据显示, 诈骗类主题的新闻占据比重最大, 为15.2%, 其次为盗窃类案件的报道, 占13.4%;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民事类法制新闻所占比重极少。例如, 消费纠纷类的新闻所占比重为2.7%, 假冒伪劣产品类主题的新闻比重为1.7%, 劳资纠纷类主题的新闻仅占1.4%, 医药安全、医疗纠纷类新闻的比重为2.2%。这四类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报道主题的总和为8%, 只有诈骗类主题新闻的一半。
图表2显示, 诈骗和偷窃类主题高居《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报道主题之首, 而对于民事类新闻的报道则较少。《南方周末》对偷窃类案件的报道为0篇, 它的法制新闻较多地集中在法制建设类别。即使是对刑事类法制新闻的报道, 也集中于那些争议性比较大、社会影响广泛的杀人、官员贪污受贿类别的刑事案件。此外, 《南方周末》更多地关注我国的法治建设情况, 对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读;对法规的变更进行评论等方式力求通过深度挖掘, 还原事实真相。
3.4 版面位置
《法制晚报》每期都有法制专版, 集中于每天要闻版组6版~13版, 根据每天的版面安排各有调整。法制新闻分布在综合版、开庭版、时讯版、案讯版、专题版、焦点版、丽案调查专版。《法制晚报》会对一些重要新闻作深度报道, 置于专题或焦点版。《京华时报》每天有7~8个社会版, 法制新闻通常分布在各个社会版。《南方周末》不定期地会有法治专版。本研究中所选取的样本都没有设专版, 不设专版时, 法制新闻分布在新闻版、评论版等版。
3.5 稿件来源
《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所有稿件都是由本报记者采写, 或者由本报记者与通讯员共同采写, 没有转载自其它报纸的文章, 也没有报外人员所投的相关稿件。《南方周末》的稿件除了本报记者采写之外, 还有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的文章, 有针对某一案件或者某种新修改的法规所发的评论、也有对法律法规的解读, 占到76%左右。
4 研究结论
都市类报纸如《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法制新闻报道大都集中于刑事类案件的报道, 尤其集中在诈骗类、盗窃类、贪污受贿类主题, 而对于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如消费纠纷、医疗纠纷、假冒伪劣产品、劳资纠纷等主题的民事类法制新闻则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关于这一类的信息确实不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报纸的传统思维模式, 认为受众会关注一些暴力、色情等吸引眼球的信息。这折射出读者和媒体的法治意识淡薄。近年来, 人们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例子虽然略有增加, 但是毕竟尚属少数, 且比较集中于一些特定的领域, 例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涉及到名誉、隐私被侵犯时, 公众人物拿法律捍卫自己权益的较多, 但很少有普通人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鉴于此, 反映在媒体上, 就是此类新闻信息的缺失。
《法制晚报》和《京华时报》的另一共同特征是它们的表现形式多为简单的消息, 很少进行深入分析和报道, 这在《京华时报》体现得尤为明显, 其报道体裁100%为常规性新闻的表现形式。与之相对, 《法制晚报》尽管同为都市类报纸, 但是它的报道形式较《京华时报》稍微有些变化, 即会有针对焦点问题做一个版面的专版深度报道, 但也仅限于此。
相较之下, 《南方周末》在报道体裁上和报道内容上都更加多样化。在报道体裁方面, 《南方周末》采用特写、评论、访谈等形式, 而且并不仅限于本报人员的文章, 还有很多评论性文章, 更是博众家之长, 许多法律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的评论文章经常见诸报端。在报道主题上, 《南方周末》在选择刑事类题材时并不追求猎奇, 而是选取那些有争议的、影响广泛的案件作为报道对象, 同时对选中的选题进行横向、纵向的深度挖掘。此外, 《南方周末》还较多地关注司法建设方面的新闻。这也是与前两者有显著不同的地方。
可见, 三者各自不同的定位决定了它们在法制新闻报道的报道形式、报道内容等方面的不同的媒介表现。
5 三家报纸的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
5.1 法制新闻报道过度集中在刑事领域
研究显示, 刑事类文章在所有样本中比重最大, 共610篇, 占总样本的60.6%。其次是民事类文章, 占总样本的25.1%, 而行政类文章99篇, 占总样本的9.8%。刑事类的法制新闻大多集中在诈骗、盗窃等刑事案件的报道上。
5.2 报道结构单一、内容过于注重猎奇
从《京华时报》和《法制晚报》可以看到, 二者同为都市类报纸, 法制新闻的报道结构相对比较单一, 只是纵向的按照案件发展进行报道, 缺少对案件的追踪、深度报道, 即使有也只局限在最后的审判结果上。此外, 都市类报纸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对暴力、色情内容过度钟情。
5.3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些条款明确了记者在新闻写作中应注意的地方, 要警惕对司法审判形成压力。有些媒体对一些案件进行报道时, 法院还未作出判决, 就制造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舆论压力, 从而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公正审判。
5.4 法制新闻的侵权
新闻是公开发表的, 记者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害。例如《法制晚报》将一对自曝被“潜规则”、被迫卖淫的双胞胎的照片未经任何处理就刊登在报纸上。这些做法是很不合理的,
6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6.1 报纸媒体为吸引眼球, 迎合读者的低俗心理
对于媒体而言, 发行量是媒体广告来源的保证, 于是很多媒体为了提高发行量、吸引读者的注意, 不惜采写劣质的法制新闻, 事无巨细地暴露整个案件过程, 以迎合读者的低速心理。
6.2 记者的法律知识不完备
2009年度全国法制新闻研讨会中法制日报社贾京平社长结合2009年《法制日报》引进编辑记者的具体情况指出, 新进的29人中只有1人有法制传媒教育的背景。从目前队伍学历背景情况看, 绝大多数报社大致是“三足鼎立”:学新闻 (中文) 的占1/3, 学法学的占1/3, 其他专业的占1/3。这样的队伍构成存在职业能力不足、职业精神欠缺的问题。可见很多媒体的记者都存在法律知识不充分的现象,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侵权行为, 或因写作不当扰乱司法公正。
6.3 读者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现在, 人们的法律观念仍然较为淡薄, 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要么自认倒霉, 要么应侵害者要求息事宁人。只有当人们法治意识增强, 法律观念不再淡薄之, 人们更多的关心与己相关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时;当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更高, 民主程度更高之时, 反映在报纸上就是民事类新闻、行政类新闻的急剧增加了!
7 结论
尽管我国媒体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可忽视, 尤其是很多媒体已经沾染了社会新闻寻求视觉冲击的习气, 这对于法制新闻的长远发展来说是一大隐忧。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要从目前这种几近畸形的报道模式中走出来, 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势必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需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也有赖于媒体树立正确的报道观念。
摘要:本文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南方周末》三家报纸2009年上半年报纸为研究对象, 通过对三家报纸的内容分析, 研究三家报纸在法制新闻报道方面的差异, 进而指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
关键词:法制新闻,《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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