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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制度公示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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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制度公示(精选12篇)

服务承诺制度公示 第1篇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材料价格进行公示。

2、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

3、公示要以“竖得起、看得清、留的住”为原则,做的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识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破坏的地方。

4、公示内容不能随易删减,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就是变更。

服务承诺制度公示 第2篇

1、目的

为全面落实唐山汇丰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汇丰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诺及公示的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1)负责组织拟定公司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组织签订。

2)负责各部门及车间成员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的审核。

3)负责对各部门及车间公示内容的审核及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拟定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含协议工)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组织签订。

5)负责定期公示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6)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承诺书、公示内容档案。

4、承诺内容 : 主要负责人

1)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2)承诺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承诺为安全生产提供足够安全投入。

5)承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承诺为员工及时配备符合本岗位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8)承诺不违章指挥,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员工

1)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在生产工作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安全承诺的范围及要求

5.1 与唐山汇丰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须进行安全承诺。

5.2 新入职员工在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调岗、调动员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需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的员工,不得在承诺书上签字。

5.3 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5.4 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1年。

5.5 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

承诺规定并组织签订。

6、公示内容

6.1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单位、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6.2 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6.3 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6.4 公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定期公示内容

各单位每月向员工公示一次如下内容: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的情况;

2)安全投入情况;

3)月度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查情况;

5)日检查、周检查、月度综合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开展情况,包含员工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生产现场职业危害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员工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等;

7)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8)及时向员工公开本单位受到的安全处罚通报、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各单位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8、附则

浅析“三公”消费公示制度 第3篇

一、实行“三公”消费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亚当斯密认为, 国家的职能主要是满足公共安全、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等公共需要。为此, 政府在满足公共需要的过程中, 适当的公务消费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 在公务消费过程中, 对最主要的“三公”消费进行公示也是必要的。“三公”消费公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三公”消费公示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并指定机构 (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 “三公”消费信息公示对于各级政府营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和现实指导意义。

(二) 推行“三公”消费公示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

现代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凭借其政治权力, 并按照特定的标准, 对企业和个人财产实施的强制、无偿的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三公”消费公示是实现财政预算进一步公开, 保障宪法赋予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需要。

(三) “三公”消费公示对构建“阳光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及依法行政能力具有促进作用

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调查显示, 在17 836名受访者中, 98.3%的人认为行政成本浪费现象非常普遍。这说明, 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奉公的形象在民众心中大打折扣, 政府的公信力不断降低, 构建阳光政府迫在眉睫。阳光政府必须是行为规范的政府, 因此, 政府应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尽可能地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自觉接受民众监督, 促进民众对政府行政能力的了解, 提高政府公信力。此外, “三公”消费公示有利于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从而促使公职人员提高行政能力, 遏制政府腐败现象。

二、现今“三公”消费公示制度的现状

当前, 公务消费越来越清晰地出现在政治与公共生活中, “三公”消费公示制度正日益体现出其重要的价值。但是, 公示制度的实施任重而道远。现今“三公”消费公示制度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思想认识不够, 存在着“官本位”思想

在中国古代, 社会认为“万般皆下品, 唯有读书高”, 而读书的目的就是考取功名, 谋得官职。如果把社会各阶层的人用金字塔来表示, 那么, 站在金字塔顶端的就是官员。“官本位”思想把是否为官及官职大小当成一种核心的价值尺度去衡量个人的社会地位及价值。部分官员认为, 作为“最高”阶层的国家公职人员, 意味着他们享有特权。为了炫耀自己官职的高低, 便产生了部分官员花钱大手大脚、做事讲究排场、生活追求奢华的奢靡之风。同时, 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为其提供了物质条件。除此之外, 在部分官员的工作中, 他们并不是把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作为价值追求, 而是追求短期利益, 注重表面功夫, 讲究与领导搞好关系, 吃好喝好。这些原因导致了公务消费权泛滥现象的出现。

(二)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尽管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但是, 在实践层面和法治理论层面的差距较大。如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规定不够明确翔实;民众对三公消费的详细账单看不到、看不懂、有问题无法反映等。对于三公消费的详细账单, 政府采取的托词是“这是国家机密, 不可以公开”;就算公开了, 也是为公开而公开的假公开, 使三公消费公示制度流于形式。除此之外, “三公”消费权滥用的问责机制也存在着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三公”消费权滥用问责的法律, 对问责客体的责任范围、问责如何启动、问责程序如何启动等问题都有待立法的近一步明确。

(三) “三公”消费监督不到位

1. 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职能落实不到位。

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宪法所赋予的法定职权, 也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义务。但是在会议期间, 人大代表没有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详细、深入的审查, 结果只是在会议期间履行了表决程序, 使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的审查制度流于形式, 严格来说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和失职行为。另外, 我国《预算法》第69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年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大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在实践中的情况是上半年批准财政预算草案, 下半年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形式。

2. 上级部门的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

从政治原理上看, 上一级政府对民众负有更大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 它有义务保护民众免于下级政府的侵害。由于上下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往往是非连续性、非全面性和非深入性的, 上级领导往往只能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大是大非问题上进行宏观监督, 而对下级权利的具体运作情况的监督虽有权利, 但无充分精力, 显得鞭长莫及[1]。

3. 舆论监督平台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温家宝总理说过:“只有人民监督政府, 政府才不会懈怠。”在现今看来, 最有效、成本最低、最具持久性的监督就是舆论监督。同时, 舆论监督有利于匡扶社会正气,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是, 对于舆论监督的最主要问题是舆论监督平台不健全, 出现了新闻工作人员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担心会承担政治风险, 同时, 还担心会丢失地方党政部门的新闻来源, 甚至会受到刁难。同时, 舆论监督的渠道较窄, 对涉及公职人员切身利益的公务消费问题民众得不到最真实的信息。

4. 官员复出任用公示工作落实不到位。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做过的一个统计, 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则, 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 仅仅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 包括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试行) 》, 2009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等。这说明了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规中对受处分的官员的复出任用制度处于薄弱状态, 从而出现了官员复出任用制度混乱, 官员复出任用公示制度不存在的局面, 甚至使民众产生了只要有关系就能照样升官的错误观念。

三、构建“三公”消费公示制度的有效途径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更规范地说, 它们是为了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计的一些制约。”[2]所以, 公职人员应端正思想认识, 依照“制度”做事, 使自己的行为接受监督, 违反“制度”要接受处罚。因此, 为完善“三公”消费公示制度, 现提出以下三种有效途径。

(一) 公职人员要消除“官本位”观念, 树立节俭意识

在建立“三公”消费公示制度的过程中, 公职人员必须要提高自我修养, 增强抵制和摒弃“官本位”思想的觉悟, 树立“执政为民, 立党为公”的理念。在思想教育上, 要坚持以人为本, 根据不同岗位的不同情况, 对公职人员深入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水平的教育, 促使其消除“官本位”的观念。同时, 要建立与公职人员职务升降挂钩的奖励和惩处制度, 从根本上杜绝特权行为。

(二) 完善“三公”消费公示法律体系

“三公”消费公示法律体系的建立应充分发挥宪法的价值引导与立法依据作用, 以各基本法为主要框架建立起一个由各种法律、法规所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实际立法过程中来看, 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关于公务消费公示的基本法, 将公务消费公示的基本原则、公示范围、公示程序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等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 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细化和完善。此外, 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代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不仅要考虑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综合因素的实际情况, 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宪法体制以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布局与国家立法体制, 做到关注权利保障, 关注民生。光靠立法还不够, 还应确保法律的实施, 将三公消费公示真正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 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依法行政是确保“三公”消费公示制度落实的必要条件。

(三) 完善“三公”消费监督机制

1. 落实人大审查和监督职能

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 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所以,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人大要充分发挥民主集中的优越性, 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 培养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真正起到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2. 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上级部门监督要注意独立性及权威性, 科 (下转260页) (上接254页) 学通过年度考核、巡视、谈话及信访处理等方式来了解下级部门“三公”消费公示的具体情况, 并及时责令其将“三公”消费详细账单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促使公职人员提高行政能力。同时, 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制度。根据职位和岗位的不同设立标准, 使干部考核过程公开透明。除此之外, 下级官员也要注重经常性, 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结果和“三公”经费预算修订情况, 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3. 构建舆论监督平台, 确保舆论监督渠道畅通

国外称舆论监督为“调查性报道”或“公共意见” (Public Opinion) , 主要是对政府官员和政府公共事务的监督和揭丑[3]。但是, 在我国, 舆论监督并不如国外一样具有如此大的功能, 而是作为民主监督的一种方式。在我国, 舆论监督形式多种多样, 如报纸、电视台、网络、微博的监督等。然而, 舆论监督需要健全的监督平台, 需要畅通的监督渠道, 需要为新闻人提供一个批评性评论的安全环境, 为民众提供一个确保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因此, 构建舆论监督平台, 确保舆论监督渠道畅通是保证“三公”消费公示的要求之一。

4. 完善官员问责复出法律体系

为解决官员问责复出问题, 国家机关必须要坚持透明化, 明确官员复出的职位、条件及程序, 对问责官员的复出理由及程序进行公示, 接受公众监督。

总之, 三公消费公示制度对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具有重大作用, 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 是民众对法治社会建立的新期待。我们必须认识到, 在民众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渐趋觉醒的今天, 推进“三公”消费公示制度已是必不可挡的潮流。因此, 我们必须要充分利用这一契机, 加快推进“三公”消费公示进程, 推动建立制度完善、行为协调、监督到位的法律体系, 促进廉洁高效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责任编辑李可

参考文献

[1]刘潇潇.行政问责法制模式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2.

[2]李京蔓.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构建与完善[J].重庆行政, 2006, (1) .

我国公示催告制度探析 第4篇

[关键词]公示催告制度;伪报票据丧失;除权判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票据以其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而且能够免除现实中携带大额现金等不安全因素。票据作为文义证券和证权证券,谁持有票据即被当然地推定为票据权利享有者。但作为权利载体的票据却可能因权利者保管不善而出现遗失、被抢、被盗等风险。为了避免失票人可能出现的损失,我国在借鉴大陆法系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公示催告制度,以防止票据丧失后而可能给失票人带来的不利益。但实践中,囿于公示催告制度偏重于对失票人利益的保护,而忽略了可能因“失票人”伪报票据丧失而侵害正当持票人的利益。虽然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有效期内申报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但鉴于票款已被伪报人提取,利害关系人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一、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之行为界定

公示催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分。就其广义而言是指包含除权判决等在内的一系列公示催告制度。而狭义的公示催告则仅指公示催告制度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文所指称的公示催告也是在广义的场域中使用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条虽然并未就公示催告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却具体列举了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三种情形,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作为该条的反面解释,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当且仅当申请人伪报票据存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而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就是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就该条而言,被盗和遗失在学理上被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在相对丧失的场合下票据并未发生物理形态的变化,只是由于权利人对票据的保管不善,而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法条却仅限于被盗和遗失两种情形,不仅不利于失票人权利的保护,而且也不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因此在笔者看来,在票据相对丧失的场合下,一切非基于申请人主观意志而使票据从权利者手中脱离的情形均可申请公示催告。灭失也就是票据权利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在物理形态上发生了变化,而确定的、永久性的不复存在,比如票据因为被焚烧或者被碎纸机粉碎。因此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既包括伪报票据相对丧失也包括伪报票据绝对丧失。综上,所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即申请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票据款项为目的并且明知票据并不存在被盗、被抢、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形,而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

二、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原因

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是伪报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直接原因,但究其根本,乃是我国公示催告制度存在的漏洞所致。

(一)法院受理申请门槛较低

当伪报人向人民法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时,法院往往只能单方面听取伪报人的陈述而决定是否受理。一旦票据丧失,再次进入流通环节,由于票据本身的高流通性特征,法院无法知晓谁是票据正当权利人。在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只能以形式推定的方式,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二)公告期限较短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对公告期限作出了规定,国内公示催告期限为60日,即便是涉外票据期限也仅为90日。过短的权利催告期限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维护。通常正当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才得知票据经过公示催告已被除权判决的事实。

(三)公示催告公示化程度较低,隐含制度隐患

对于公告的方式,我国《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中刊载。但具体在哪一种全国性报刊公告,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正当权利人更是无从知晓。而且报刊作为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已有逐渐被电子数据媒介等信息传播方式所取代的趋势。要求正当权利人在取得票据时订阅全国上百种刊物,不仅过于苛刻,而且有违票据制度本身,不利于票据流通。

(四)期前付款是伪报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因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除权判决公告日很可能早于实际付款日期,要求支付人期前付款会使其蒙受利息损失。而且实践中,票据正当权利人往往在到期后才会得知票据已经过公示催告被除权判决等情形。伪报人期前取走票据款项,使得正当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损失。

三、立法建议及制度完善

伪报人利用法律漏洞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不仅侵害票据正当权利人权益,而且还严重危及了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如何在保护真实失票人权益的同时,有效遏制伪报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便成为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公示催告制度。

(一)加强公告公开化程度

伪报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而利害关系人未能在有效期内申报权利,是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直接原因。全国性报刊种类繁多,而且通常公示位置位于版面中缝以较小字体标明,提示功能并不显著。因此,我们应当在保留传统试纸公示方式的同时,建立互联网电子票据查询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强制各类银行在票据存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等相关信息录入该系统,以便持票人在接受票据时查阅。并且加强票据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将该查询系统的网址及登录方式记载于票面。

(二)除权判决公告后,失票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应以原票据记载的到期日为依据①

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便会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人付款。”即便失票人真的丧失票据,通过除权判决其所获得的权益也不应当优于原票据载明的权利。正当持票人通常在票据到期时才会得知票据已被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等情形。若银行在形式审查中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便可免责。但由于票款已被取走,正当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则岌岌可危,伪报人可能早已逃之夭夭或將钱款挥霍一空。公示催告期限过短,势必会损害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但规定的过长,同样不利于真实失票人权利的保障。如何在失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是我们所要解决问题的重中之重。因此,除权判决的效力应当仅限于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以保障失票人能够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则要以原票据记载的付款日期为依据。这不仅避免了付款人因期前付款而可能产生的利息损失,而且有效地兼顾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伪报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票据款项,而支付人到期时才付款,则会有效遏制这一情形的发生。

(三)加大对伪报人的惩戒力度

为此,我们要严格执行《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伪报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若伪报人骗取票据的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对其科处刑罚。

[注释]

①此处主要参考了《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担保、票据等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而受启发。

[参考文献]

[1]蒋大兴.<票据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河北法学,1996,(4).

[2]叶永禄.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07,(3).

[3]赵新华.票据法[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4]于莹.票据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收费和价格行为的透明度,使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公开化,特制订本制度。

1.医院各种价格行为必须规范,所有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按照公开透明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实行上墙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价格、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

3.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一次性医用耗材的收费价格实行显示屏滚动公示,并及时更新价格调整信息。

4.建立健全门诊病人明细清单制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便于遇到疑问时及时沟通。

5.积极开展收费和药品价格咨询服务。患者需要了解相关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时可以向专职物价员、收费员、药房人员询问,有关人员必须热情、耐心地接待和解答。

6.价格公布后,对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服务承诺制度公示 第6篇

先进集体表彰名单的通告

(2010年11月23日)

根据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先进集体进行表彰的通知》(中宣办发[2010]14号)要求,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文化建设先进集体表彰名单予以公示。

本公示自2010年11月23日至29日。

在此期间,凡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传真和信函等方式向全国“双服务”先进集体评选工作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63095269;63095078。传真:63095018。联系人:徐少敏、肖一 通讯地址:北京西长安街五号 邮政编码:100806

全国“双服务”先进集体评选工作办公室 2010年11月22日 表彰名单附后: 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文化建设先进集体表彰名单(共259个)

一、先进基层文化馆(站)图书馆(共享工程支中心)(64个)北京市房山区文化馆 北京市密云县文化馆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馆 天津市静海县图书馆 河北省定州市图书馆 河北省青县文化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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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石门镇文化站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图书馆 黑龙江省海林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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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馆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图书馆 广东省中山市群众艺术馆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图书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文化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图书馆 海南省五指山市文化馆 海南省海口市三江镇文化站 重庆市秀山县文化馆 重庆市渝北区图书馆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文化馆 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图书馆 贵州省遵义县文化馆 贵州省麻江县图书馆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文化馆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图书馆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安多县文化馆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洛扎县文化馆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龙江文化站 陕西省定边县图书馆 甘肃省陇西县图书馆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文化站 青海省都兰县文化馆

青海省贵德县图书馆(共享工程分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图书馆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波头区文昌镇文体广电公共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新源县图书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焉耆县永宁镇文化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164团文化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二师27团支中心

二、县级文艺院团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先进单位(32个)北京市良宵竹乐团 天津市新蕾评剧团

河北省邯郸市洪生平调落子剧团 山西省清徐嫦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内蒙自治区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兰牧骑 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剧团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歌舞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艺术剧院 上海市崇明县沪剧团 江苏省徐州马庄农民乐团 浙江省平阳县木偶剧团 安徽省芜湖县黄梅戏剧团 福建省莆田民间职业剧团 江西省瑞金市歌舞剧团 山东省滕州市柳琴剧团 河南省许昌禹州市豫剧团 湖北省沔阳花鼓剧团 湖南省湘乡市花鼓戏剧团 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雷剧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天琴艺术团 海南省临高县人偶剧团 重庆市涪陵区歌舞剧团

四川省甘孜州炉霍县“乌兰牧骑”演出队 贵州省独山县文工团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歌舞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远大公司农民工艺术团 陕西省周至县剧团 甘肃省甘谷县秦剧团

青海省祁连县祁连山文艺演出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文工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文工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歌舞话剧团

三、基层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先进集体(32个)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委员会行政执法队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河北省迁安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文化市场执法队

内蒙自治区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辽宁省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铁东中队 吉林省磐石市文化市场管理所 黑龙江省宝清县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江苏省昆山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浙江省诸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安徽省来安县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 福建省闽侯县文化稽查队 江西省婺源县文化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诸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河南省安阳林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湖北省石首市文化市场管理所 湖南省资兴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海南省万宁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重庆市云阳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文体广电局 贵州省息烽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文化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队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文化稽查队 甘肃省嘉峪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化市场稽查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文化广播电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文化执法稽查大队

四、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放映队(67个)北京市怀柔区电影发行放映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流动放映队 天津市西青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天津市今晚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邢台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田野农村电影放映队

山西省阳泉市新兴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惠泽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阳曲县大盂镇电影放映队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电影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文化馆农村放映队 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闾山女子电影放映队

吉林省农安县电影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电影公司江密峰电影放映队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农村数字电影院线爱民放映队

上海市山海东方永乐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电影管理站流动放映队

江苏省苏州广电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

江苏省高邮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浙江省温州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电影放映站金塘放映队 安徽省繁昌县文苑影剧演出公司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文广站电影放映队

福建省尤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福建省安溪县茶香电影队

江西省欣荣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江西省都昌县电影公司

山东省诸城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山东省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晟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

湖北省襄樊市银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 湖北省郧西县马鞍放映队

湖南省岳阳湘北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湖南省邵阳城步县儒林镇电影放映队

广东省阳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普宁市陈敦雄数字电影放映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红土地院线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电影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电影公司

海南省白沙县农村示范流动电影放映队

重庆市开县电影公司

重庆市银河影业有限公司银河电影放映队 四川省甘孜州乡城县香巴拉“太阳鸟”电影放映队

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匡杰电影队”

贵州省新兴世纪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贵州省清镇市红枫电影队

云南省保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雪河电影放映队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谢通门县电影管理站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昆沙电影站

陕西省延安市农村数字电影有限公司

陕西省宁强县电影公司直属三队

甘肃省飞天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甘肃省武山县洛门镇电影放映队

青海省省贵德县电影管理站

青海省共和县铁盖乡夫妻放映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电影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世纪影片放映公司农村电影放映队

新疆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农村电影放映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电影公司流动放映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农村(团场)数字电影管理中心

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中国电影器材公司新农村数字设备工作组 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

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先进集体(32个)

北京市密云县文化委员会

天津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广播电影电视局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广播电视中心

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广电局

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江苏省射阳县广播电视台

浙江省青田县广播电视台

安徽省舒城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福建省云霄县广播电视事业局

江西省莲花县文化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沂源县广播电视局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湖北省恩施市广播电视局

湖南省常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英德市广播电视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文化广播影视和体育局 海南省白沙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广电局

贵州省凤冈县文广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广播电视局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丁青县电影管理站

陕西省紫阳县广播电视局

甘肃省会宁县广播电视局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广播电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办公室

六、基层出版发行先进单位(含农家书屋)(32个)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仇庄村益民书屋

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汤家和镇史庄村农家书屋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新华书店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达尔罕乌拉苏木(乡)都日诺日嘎查(村)草原书屋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三洋村农家书屋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于家村农家书屋

黑龙江省庆安县欢胜乡永升村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源村农家书屋

江苏省张家港南丰镇永联村农家书屋

浙江省嘉兴市新华书店

安徽省临泉县新华书店分公司

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诸城市龙都街道土墙社区农家书屋

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王礼庄农家书屋

湖北省鹤峰县燕子乡向宏健农家书屋

湖南省吉首市寨阳乡补点村农家书屋

广东新华发行集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南环办事处门头村农家书屋

海南省安定县定城镇多校村知海书屋

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双龙村农家书屋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农家书屋

贵州省遵义县新闻出版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莲池村委会农家书屋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噶镇桑木村农家书屋

陕西省蒲城县新华书店

甘肃文化出版社

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一站村农家书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葡萄乡巴格日村农家书屋

党员公示制度 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增加我局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确保我局发展党员的质量,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即将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二、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限为七天。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族别、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等内容。公示还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四、公示程序

1、预审。党支部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报所在党委预审。

2、公示。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将公示

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

公示制度重在有责必究 第8篇

4月19日, 湘潭市岳塘区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干部任前公示, 其中拟选拔任用“90后”女干部王茜为区发改局副局长。此事引发网上舆论高度关注, 湖南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 迅速展开调查。

据查, 王茜系湖南省发改委重大项目办公室主任王达武之女, 1991年10月出生, 2008年到英国赫特福德大学 (新加坡) 学习, 2010年9月从该校获“英国国家教育文凭五级”证书 (经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系, 该证书不属于其学历认证受理范围) 。2010年10月, 王茜被违规聘用为邵阳市城步县发改局重点项目办工作人员, 2011年10月被违规登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2011年11月调到湘潭市岳塘区发改局工作。2012年4月, 湘潭市岳塘区委违反干部选任规定, 研究决定其为区发改局副局长拟任人选并公示。

针对王茜被违规聘用、违规登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违规提拔的问题, 邵阳市、湘潭市和湖南省发改委近日分别对王茜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了处理:

取消王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资格, 撤销对王茜拟任岳塘区发改局副局长职务的决定;

给予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映林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湘潭市岳塘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沈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免去其岳塘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职务, 调离组织部门;

给予王达武党内警告处分, 免去其省发改委重大项目办公室主任职务。

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法律效率论 第9篇

公示制度 第10篇

公示制度的决定

为认真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精神,确保我乡基层文化设施正常发挥作用,不断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按照省、市、县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锁龙乡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公示制度。

乡综合文化站对所有免费开放的场所(图书阅览室、培训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多功能活动厅)都要建立免费开放公示制度,在综合文化站橱窗、乡政府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基本服务项目、活动开放时间等,提高群众知晓度。

考勤制度公示 第11篇

一、作息时间

“中心”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2:00 下午工作时间:13:30-17:00 星期

六、日为法定公休日,如中心需要必须上班。

二、考勤制度

“中心”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签到。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由办公室将月考勤表交提院长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院长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到办公室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次扣除主管负责人10元。

为严格“中心”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1.迟到:职工应在8:30之前到岗,8:35-9:0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5%。2.早退:即在不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中心”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5%。

3.旷工: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10%。当月累计旷工3天,累计旷工30天者按规定除名。4.因工作需要时,任何人不得请假,不得私自离岗。离岗要经主管领导,请假要由院长批准。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罚款20元/次。

5.事假: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并说明事由。半天以内事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半天以上由院长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请假填写事假条;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6.上班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闲谈喧哗,不会私客,不办私事。不在走廊大声叫人。违者罚款5—20元。

收费公示制度 第12篇

收费公示制度1

一、持证收费。

我园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都经园区物价局统一核定并发放收费许可证,许可证每年进行年检。收费严格按收费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收取。

二、保育教育费、代管费收费情况

我园将收费公示栏作为一项重要的校务公开内容长期公开于校务公开栏内和校园网上,使园所收费进一步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

同时,对代管费伙食费按照8元/天/人的实际成本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每学期期末结算,同时,幼儿园校务公开栏内公示每月餐费收支明细,以接受学生、家长和老师的监督。

收费方式按照规定由幼儿家长将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直接打入建设银行交费卡上,收入全部及时上缴xx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幼儿园财务出具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鉴)制的行政业性收费票据。学校坚持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制度,做到收费行为的规范。

三、教辅资料的订阅和收费情况

我园结合幼儿学习需要,为每名征订和配置了相关学习材料,统一由办公经费支出,未另行收费。

四、其他方面

1、幼儿园没有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2、无任何其它名义上的乱收费行为。

以上四项是我园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的真实反馈,我们坚持做好收费公示制,积极地增加收费透明程度,做到不提高收费标准,不扩大收费范围,做到“一费制”的收费方式,坚持走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规范收费之路。

收费公示制度2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校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收费公示制度3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阜价字文件),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素质报告书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做好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收费公示制度4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规范价格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在显著位置,通过公示牌、价目表,住院费用清单等方式实行药品及医疗项目价格公示,并严格按照价格公示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任何人不得随意多收、少收或乱收。

二、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完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只有物价管理科可以进入医院收费项目维护系统,对医疗收费项目进行增加、减少或变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进入该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四、对医院实行的单病种限价收费项目及价格在相关科室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承诺。

五、在收款窗口设立收费显示系统,门诊病人交费的同时,可直接看到自己的交费情况;在院病人可通过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查询费用情况。

六、医院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家属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收费公示制度5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 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收费公示制度6

为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实现许可合法、政策透明、价格及收费行为规范、社会负担减轻的目标,按照河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xx〕79号)文件要求,决定自20xx年起在全区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

凡河东区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执行的收费和《河东省定价目录》中涉及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

二、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各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具体格式见附件3)。特殊行业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设计适合本行业需要的样式,但公示内容不能删减。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的设立要以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三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职责分工。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区物价管理中心和各收费单位齐抓共管。收费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现有收费(价格)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按附件3规定格式将公示内容制成小样,填写《河东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审核表》,将审核表和小样一并报送区物价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要求制作并设置公示栏。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等情况,要及时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新。区物价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对公示栏进行监制;对公示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时间步骤。

20xx年我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为宣传发动和审核清理阶段,主要是对现有价格、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公示的内容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清理后的公示内容要及时报送区物价管理中心审核。区物价管理中心在审核中,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23号令公布的《20xx年河东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向社会公示,凡属于在河东市范围内降低的涉企收费标准,按《20xx年河东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注明的新标准公示。8月中旬至9月为全面公示阶段,各公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单位的价格、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10月为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公示工作作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见附件1),设立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办公室。各收费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使整个工作有组织,有部署,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宣传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力争使公示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件:

1、河东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领导小组

2、河东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审核表(略)

3、×××收费公示栏(略)

收费公示制度7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收费制度。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收费公示制度8

为了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xxx8根据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xx』108号)的有关精神,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心校、各基层小学和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各校都能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了各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的顺利进行。

2、学校收费都能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时填写学生收费登记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3、、学校都没有擅自编印、向学生统一征订中小学教辅材料。没有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各校都能严格按照“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加强对学生代办费的管理,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范围开支,学校其他费用没有在代办费中列支。

4、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有霞林街道中心学、霞林小学、棠坡小学都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取消学生的体检、看电影两项代办收费项目;对学生服装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毕、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没有强行统一收取,也没有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借读生及其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闽教综[xxx4]37号)和《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xxx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下黄小学、坂头小学、木兰小学,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及教科书费,学校对外来学生都没有收取借读费,学校除按照“一费制”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外,没有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小校都能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

6、田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莆政办[xxx5]150 (号),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

7、、幼儿园收费都能按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价[xxx7]费330号)和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莆市价[xxx6]83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三) 。

8、各小校没有擅自增设项目向学生收费或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代办费及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也没有其它部门或单位在学生注册时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收费公示制度9

我园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依法办学,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努力创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现作幼儿园收费自查报告如下:

一、统一认识,健全制度

我园对规范教育收费问题非常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幼儿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定期在班子里进行教育和学习,力求达到思想上高度统一,行为上严格遵守。通过落实教育收费工作,推进幼儿园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学期初,领导班子一起学习领会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统一思想;同时在教职工大会上积极宣传有关规范收费的精神;又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有关收费工作的意见。使全体教职工明确规范收费的意义,也使家长都了解收费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在制定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的基础上,根据发展情况,逐年修订,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同时,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上,我园加大制度的宣传、学习、落实、检查的力度,使制度落到实处。

各项收费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做到收费有依据、多少有标准、缴纳有票据、不抬高标准收费、不巧立名目乱收费、确保学校的收费行为在政策法规的规定下运行。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事先公示,发放征询表,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同意后,按标准收取并且规范使用。每位家长分项目签字,自愿清单归档保存。

每学期结束时向幼儿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幼儿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不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向家长加收任何费用,不侵害幼儿家长利益。

三、规范收费,成效显著

在推进依法办学,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教育收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园不存在违规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我园不存在违规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我园无任何一起受理家长、居民反映有关教育收费问题、信访件的情况。因此,我园在家长、社区中的反映一直是比较好,得到了社会的肯定。

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自查自纠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以人为本,为幼儿着想,为家长着想。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收费公示制度10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特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及时更换。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收费公示制度11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我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召开家长会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二、凡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书本费、杂费、借读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三、学校选择性代办事项的收费,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向家长发告知书、征询单。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学期结束后,通过代办费结算清单、外地借读生收费清单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将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收费公示制度12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1、明确、规范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纪律。严格收费管理,不违反规定擅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违反规定办班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绝不暗箱操务管理,不准设置小金库、帐外帐,不得以各种名义要求学生订购市教委确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资料、音像资料。

2、严格执行“一证、一单、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一证,学校凭物价部门的《中小学收费许可证》收费;一卡,学生凭《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缴费;一单,学校凭《收费结算清单》与学生结算;两公开,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3、学校认真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学校收费前,能通过校务公开栏、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将收费政策、项目、标准在校外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社会的监督

4、进校书刊按区教育局审定的用书目录征订,学校所定的课本目录都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新华书店征订。

5、严格学校代办项目的收缴工作。凡属于由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项目,如课外教育活动、校服、报刊、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学校应在开学前制订计划,听取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签字同意后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为办理,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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