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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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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精选9篇)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1篇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游泳场所。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以下简称人工游泳场所)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简称天然游泳场所)。

公共游泳场所分为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和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工商、价格、安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游泳场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建设予以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游泳场所。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章 建设和开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七条开放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空气质量、水质和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二)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池水消毒设备和浸脚消毒池;

(三)游泳池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或者隔离带,浅水区水深应当不大于

1.2米;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当不大于0.8米;

(四)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池,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米;

(五)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

(六)配置能够有效使用的救生器材;

(七)游泳池水面光照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游泳池夜间开放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设施;

(八)设有广播设施、安全警示牌、水质检测结果和水温告示牌;

(九)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游泳场所对外开放的,应当安装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

第八条 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围护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识。水面按照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标,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

(三)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设施和广播设施;

(四)配置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艇(船)等救生器材;

(五)设有天气预报、水质检测结果告示牌。

饮用水源保护区、血吸虫病区、工矿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或者潜伏有钉螺地区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第九条 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证书及复印件;水质管理员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应当在开放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开办者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已获批准或者备案的公共游泳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整改的,应当在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后方可开放。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 公共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并确保开办过程中持续符合各项开放条件。

第十五条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制定包括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氯气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和溺水伤亡事故在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发生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台风、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停止开放;正在开放的,应当及时劝阻游泳人员中止游泳活动,引导游泳人员进入安全区域。

第十六条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

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以及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游泳)姓名、照片和资质信息张贴于游泳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对游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予以警示。

公共游泳场所提供游泳服务收取费用,应当执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七条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游泳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存在建筑景观或者树木等物体阻挡游泳救生员视线的,按避免救生视觉盲点的原则增加救生员。

第十八条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工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正在场内游泳人员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及时停止接纳新的游泳人员入场。

第十九条 公共游泳场所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二)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三)每天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并予以公布;

(四)及时维修、维护游泳设施设备;

(五)妥善保管游泳人员寄存的物品。

第二十条 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游泳教练员。游泳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培训时,游泳教练员应当做好学员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饮酒者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未超过1.3米的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公共游泳场所游泳。

第二十二条 游泳人员在公共游泳场所游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活动;

(二)不得使用脚蹼或者划手掌;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打闹等影响游泳安全的活动。

游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给予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无效的,公共游泳场所可以要求游泳人员退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共游泳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游泳人员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游泳协会等具备专业救助能力的社会团体参与人道主义救助。

第二十四条 公共游泳场所发生溺水伤亡、传染病或者健康危害事故时,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公共游泳场所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共游泳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公共游泳活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

(三)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四)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五)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六)出现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未停止开放;

(七)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共游泳场所不符合条件擅自开放,公共游泳场所负责人、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对游泳人员造成损害的,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游泳场所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十五条 游乐嬉水池的开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2篇

发布时间:2004-9-18 0:00:00 信息来源:政府信息公开

文号:闽公综〔2004〕136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管理办法》是我省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依法对行业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不仅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更是对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理念的变革。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观念的更新尤为重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自觉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彻底解决“重审批发证、轻管理监督”问题。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等消极现象,按照“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的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从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等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工作重心的转移,真正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上实现创新,逐步建立以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依法管理为基本手段、以公开高效为主要特征的工作机制,推动我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完善备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一)明确列管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列管范围。其中,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迪吧、游戏游艺厅(室)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包括:桑拿按摩场所、盲人按摩场所、足底按摩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美容美发场所以及其他设置非医疗性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同时设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兜底条款,对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列管范围既周延又重点突出。

(二)需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行业场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有关规定,目前,仍需公安机关审批许可的行业场所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营业性射击场所和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开业后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有:印章刻制业(除公章刻制业外),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维修业,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2004〕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完善备案告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方便群众,认真做好行业场所备案和告知工作,全面掌握行业场所的底数和变更情况,加强动态监管。要主动与文化、工商等部门联系沟通,定期了解行业场所开办等有关情况,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告知业主按规定到辖区派出所备案,使公安机关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行业场所的开办情况,及时纳入治安管理。社区、责任区民警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和入户访查,及时发现新开办的未备案的行业场所,督促其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拒不备案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增强业主做好备案工作的自觉性;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要纳入监管视线,及时查处存在的治安问题,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处罚、取缔;对原已经公安机关审批的行业场所,可不再进行备案,但要告知相关的管理要求。备案内容应包括行业场所所在位置、经营范围、经营者、治安保卫人员、从业人员情况等主要情况。有关备案回执格式、告知书等另行通知。

三、抓住时机,推动行业场所信息化建设 实现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信息化是建立完善行业场所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必由之路。当前,各地公安机关要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原则,精心组织,切实加快旅馆业、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度,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成效。各设区市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50个床位以上及有条件的旅馆信息系统安装和推广应用工作,并实现全市联网。使用的软件未通过公安部检测评估的,要督促使用单位与设区市公安局选定的软件公司联系,抓紧对原使用软件进行修改、完善和升级,尽快达到部颁《标准》。同时,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对于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各地要督促经营业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安全防范监控系统的安装。今后,新开办的50个床位以上旅馆不符合旅馆业信息系统要求的不予审批。要加快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尚未确定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地方,必须在年底前确定并上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备案。已建立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要督促、指导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承建商对原有刻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定稳定。

四、加强和规范检查督促,全面整改治安隐患 对行业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日常治安检查暂行规定》(闽公通〔2003〕252号)的要求,把强化业主治安责任作为治安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和规范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持证检查,依法检查,不搞扰民式的大清查。检查中,发现行业场所存在的治安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帮助业主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现不列入发证管理的行业场所,要依法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仍需审批发证的行业场所,凡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的,要及时换发新证,不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劝其改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换发新证。对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

各地公安机关要合理划分治安部门、派出所和其它警种在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中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派出所对辖区行业场所实施治安管理权。行业场所开业备案后,派出所必须在7天内进行一次实地治安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要根据行业场所治安秩序的情况,日常检查中在检查方式、检查频率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要实行重点监管,使之不失控、不漏管。各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场所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抽查。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将派出所上报的行业场所登记造册,加大检查和抽查力度,重点检查治安问题比较多的行业场所;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要重点对群众举报比较多、基层反映管理有阻力的行业场所进行抽查,重点监管治安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场所。要采取公开检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分类、分等级管理,通过多层面、经常性的检查,实现对行业场所治安状况的动态、有效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较多,治安问题突出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明确与其他警种在办案中的职责分工,对于发生在行业场所中的刑事案件,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由相应的警种负责,对于需追究行业场所经营者相关责任的由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五、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取消行政审批后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密切关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可能引发的治安问题,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生在行业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执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安机关除可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可视不同情形对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业场所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公安机关强化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要充分运用,用足用好。在办案中,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在行业场所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建和使用好治安耳目,以获取深层次信息,实行精确打击。同时,要切实提高法制意识,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与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行业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对违法经营的行业场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该处罚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该告知听证的要告知听证,真正做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有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各地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和《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3〕68号)执行。有关法律文书由各地自行印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地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经常检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加强工作指导;法制部门要加强法律应用的研究,搞好办案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大练兵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加强对适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指导,全面提升治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在警力配备、经费保障、物质保障等方面向一线倾斜,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七、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管理办法》中增加了许多公安机关服务性、限制性条款,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于促进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明确公安机关在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中的角色定位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地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入手,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坚持重在教育的原则,不得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对一般性违规行为,要坚持教育为主,告知限期改正,对初次违法行为,要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业主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依法认真处理,慎用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措施。要防止和克服执法与指导脱钩、管理与服务脱节,真正实现从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要强化公安内部监督管理,保障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禁开办行业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行业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行业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治安部门和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也不得在民警管辖范围内开办或参与经营行业场所,已开办或参与的,要坚决退出。在具体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要坚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吃、拿、卡、要和冷、硬、横、推等问题发生。要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倒查追究,对违法违规民警,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加强民警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

八、需要说明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从业人员培训问题。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所列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对行业场所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治安管理相关的技能知识和要求。培训工作可通过公安民警主动上门授课、提供有关法律服务来实现。

(二)关于聘用保安人员问题。对娱乐服务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聘请的保安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安厅、建设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关于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2〕413号)的要求聘用保安人员。各地要加强对保安公司工作的指导和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考核,将保安队伍建成既能有效维护行业场所正常治安秩序,又能提供行业场所治安信息的治安辅助力量。

(三)关于行业协会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行业场所建立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场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等形式,指导和依靠行业自身的组织功能,解决行业内的恶性无序竞争以及带有行业特点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业协会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为宜。

(四)关于《管理办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业场所治安管理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潜心研究,积极应对,本着“什么方式更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的原则,不断调整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治安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场所,凡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禁止的,可以边观察边规范,逐步将其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现状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现状,量化分级管理

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就是游泳场所,其卫生安全工作是否到位对顾客的身体健康有着直接影响。然而,其卫生监督管理现状并不乐观,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卫生监督机构需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加大检查力度,增强游泳场所负责人的自律意识,确保其守法经营,改善其卫生状况,提高水质质量,避免疾病传播。

一、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即水质问题与管理问题。

(一)水质问题

游离性余氯是判断游泳场所水质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若加入的量过多,会导致水中余氯含量大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容易刺激人体的呼吸道、眼睛和皮肤等;若加入的量过少,那么就难以达到消毒与杀菌的目的,或者导致消毒效果差,造成水中存在大量微生物。部分游泳场所没有配备余氯比色计,或虽然配备仪器,但没有通过自测决定加氯的量,只是根据经验加入,是导致游离性余氯不达标的主要原因。另外,许多经营者为节约成本,谋求利益,选择不投或少投含氯消毒剂,在高温影响下,泳池中的人会很快消耗掉池水中的余氯,但经营者却没有在第一时间加以补充。判断水受人体污染程度的有效指标就是尿素,其以人体排泄物与分泌物为主要来源。若尿素检测不合格,说明水质受到污染,通常是因为游泳人数多,经营者没有配备循环水净化设施,难以及时补充新水等原因造成。

(二)管理问题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针对游泳者制定专业的体检机构,当夏季来临,虽然大量顾客游泳,但其中许多人每年参加游泳的次数并不多,所以不愿费时、费事地进行体检,而禁止某些疾病患者游泳的规定也始终无法得到落实。一些游泳池没有安排专门进行消毒工作的人,难以有效控制消毒情况等。泳池经营者未根据相关制度完成各项操作,没有规范记录公用物品消毒、强制式浸脚消毒池余氯测试、泳池余氯测试等内容,导致消毒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二、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措施

为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机构应探索和采用新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模式,即量化分级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组织措施

首先,要建立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游泳场所的分级评审。为确保顺利开展分级管理工作,要选择具有丰富经验与较高业务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小组成员,合理审查游泳场所的分级,评定信誉度,为工作的展开提供指导依据。游泳场所行业的特点之一就是风险性较高,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要把握好其卫生管理现状,认识到问题所在,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方案进行研究和优化,确定各部门的职责与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及程序。

(二)技术措施

首先,要结合游泳场所的行业现状与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要求及规范制定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详细规定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内容,如卫生监测指标、场所卫生要求、功能布局、卫生管理等。列出评分方法,满分为100分,根据分值划分为差、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级别,或定为D级、C级、B级、A级,其中D级不予复核或不予许可,C级表示风险高,信誉度低,B级表示风险性中等,信誉度一般,A级表示风险性低,信誉度高。最后,要制定评级程序,逐层审核,并且由相关的新闻媒体与信息网公布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游泳场所。

(三)业务措施

首先,要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对各游泳场所的制管水工作人员和经营单位负责人开展培训,说明量化分级管理要求,提出现阶段普遍存在的游泳场所卫生安全问题,分析如何应对。其次,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专项检查,为经营者提供业务指导。最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和体育部门合作,综合治理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四)宣传措施

媒体具有宣传时事新闻、引导民众舆论的作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要和新闻部门积极沟通,加强协作,利用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渠道,将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现状以及工作进展告知广大消费者,同时激发各游泳场所的竞争欲望,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促使其纷纷努力提升卫生信誉度,大力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结语

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系统性,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卫生监督部门需要认真分析现状,认识到问题所在,建立有效科学的管理机制,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科学划分和调整游泳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激发经营者的良性竞争意识,通过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业务措施和宣传措施,使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提高。

参考文献

[1]陈鸿勇,江锐署,胡志根等.龙岗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5年效果分析[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13(6):490-492.

[2]于金玲,钱晓明.上海市普陀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效果分析[J].应用预防医学,2015(1):43-44.

浅谈公共场所的防火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火灾;防治问题;对策

1.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不少公共场所火灾隐患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公共场所建设和发展来势迅猛,短短几年时间各类公共场所发展迅速,消防工作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工作不能及时到位。二是政策、法规明显滞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公共场所监督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三是公共场所建设和装潢市场混乱,公共场所因陋就简,建筑条件、装修装成材料和工程施工失去控制。四是老板、业主和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簿,急功近利,只重经营,不顾安全,忽视或不愿在消防安全方面投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五是员工素质低劣,人员变动频繁,忽视消防教育培训。六是用火用电管理不善,违章用火,电线过负荷现象普遍。七是行政干预、通融说情时有发生,影响和干扰消防执法。

2.公共场所火灾防治的主要对策

2.1充分认识公共场所消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集聚有众多公众人员的场所。如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建设和发展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进步和繁荣的体现,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的规模、数量和档次,从整体上说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必定有大的发展。因此,做好公共场所消防工作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务极其繁重。不能因噎废食而采取遏制的作法,也不能依靠几次专项治理就能解决根本问题,更不能一劳永逸。要提高认识,以积极端正的态度和主动有效的工作来适应和满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要有长期的思想、组织准备和工作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重视抓好基础工作。

2.2认真落实公共场所消防保衛重点单位管理

抓重点、保重点是消防工作的重要方法。鉴于公共场所的地位、作用和火灾危害性,适时把大中型公共场所列人消防保卫重点,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特别注重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人员实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坚持重点单位年度考核评估。同时对其它公共场所也应切实纳人消防监督管理视线,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失控漏管。

2.3切实把握住三个重要监督环节

消防监督机关能否抓住公共场所监督管理主动权,关键在于把握住公共场所建筑审核验收、开业审批和业主变更登记注册三个重要环节。当前建筑审核验收,主要是解决好力度和质量问题。对开业审批和业主变更登记注册两个环节的提出,应该引起重视和加以研究。实践表明,公共场所产权与经营分离从消防安全角度讲管理难度大,应该对经营者有所制约。在公共场所开业前,对消防安全各项软、硬件的配置和准备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和了解,只有具备充分条件,消防安全有了可靠保障,才能允许开业。同时,当前一些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频繁,这些场所随着业主的更换,有的面貌全非,直接影响消防安全。因此只有采取登记注册的办法才能实施有效控制,也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解决。抓好三个环节,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尽管运作困难很大,但从长远观点看,必须下大力气明确目标、建立法规、营造机制,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根据目前情况,建议实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尽快扭转当前消防监督管理被动局面。

2.4积极推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环境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人对安全的需要是基本需求。随着国民安全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需求也不断提高。如果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突出,甚至经常发生火灾,人们心有余悸,光顾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因此,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经营效果。利用这种事物间的必然联系,借鉴卫生部门和商品质量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用定期评定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等级,火灾隐患黄牌警告等做法,铭牌示意,公布于众,就能使消防安全环境好的场所越加兴隆发达,形成安全、效益两者之间良性循环。否则反之,必然会失去竞争力,自然淘汰。我们认为,采取这些做法是能够促进和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工作,调动和发挥经营者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2.5大力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和观念

做好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公共场所老板、业主和经营者的认识。要通过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培训等各种形式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思想和观念。自觉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经营,不抓安全的错误作法,引导他们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的路子。同时要为他们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使他们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能力。建议省及较大城市建立消防安全培训中心,分期分批地开展消防轮训,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2.6有效提高公共场所专项治理力度

针对一个时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是十分必要的,关键是要真治实理,真正解决问题。经验表明,专项治理要认真细致动真格。如果走过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消极影响。开展专项治理要明确重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当前,要集中精力解决好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严重不足、装修装潢极端混乱和用火用电无控制三大主要问题。要采取行政、技术和法律等一切有效手段,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注重治理效果,同时要加强与文化、工商、监察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有力促进隐患的整改和问题的解决。

2.7努力提高公共场所的火场救人能力

公共场所火灾最大的危害是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因此,火灾扑救必须做到救人先于救火。要在保证有效控制火势的同时,集中人力、装备抢救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公共场所必须加大救人设备的经费投人,尽快添置简便实用的救护器具。当前消防部队在救人装备和技术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要把救护纳人技能训练和考核内容,使官兵熟练掌握救人救护方法和技能。同时,高度重视公共场

所的灭火作战计划救人方案的制定和演练,以提高火场救人组织指挥能力。

【参考文献】

[1]蒙慧玲.火灾逃生中的安全问题[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卷),2005,(01).

[2]郭克河,刘国潮.室内大型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及对策[J].河南消防,2003,(06).

[3]毛磊.公共场所:关注安全[J].时代潮,2003,(01).

[4]樊庆连.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特点及扑救[J].山东消防,2002,(07).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5篇

根据2012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1家社会性游泳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小结如下: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卫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责令该单位必须完善各项工作记录。每次开场前必须对池水、浸脚消毒池水进行严格消毒,定期更换补充新水,对游泳池水温、有效氯、pH值进行监测、公示。确保池水合格后才能对外开放。同时卫生执法机构在夏季游泳高峰季节,要加大巡回监督力度,不定期对池水进行抽检,发现池水水质达不到卫生标准或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将给与行政处罚。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6篇

所电气消防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__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A.资格认证

B.安全认证

C.卫生认证

D.资质认证 2、1990年10月20日__发出《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船员、货物)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

A.国务院

B.公安部

C.交通部

D.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

3、安全生产“五要素”中,__是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中的基础,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指向,其他的各个要素都应该在其指导下进行。

A.安全文化

B.安全法制

C.安全科技

D.安全投入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必须进行__处理。

A.平整、夯实

B.硬化

C.防止扬尘

D.湿润

5、内部审核又称为:__。

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第三方审核

D.第四方审核

6、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__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1 B.2 C.3 D.4

7、__不属于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A.监护失误

B.指挥失误

C.操作失误

D.辨识功能缺陷

8、某建筑公司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具有“三证”和“一标志”的安全防护用品。这些物品须经__验收,并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后,方可使用。

A.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B.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C.产品生产厂家质检部门

D.有检验资质的中介机构

9、《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12 B.24 C.30 D.48

10、机动车辆载物应当符合__,严禁超载。

A.国家规定的重量

B.《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重量

C.核定重量

D.载重重量

11、根据预警指标的内在特点和对指标信息的掌握程度,可以采取的预警方法是__。

A.指标预警、因素预警、综合预警

B.指数预警、单项预警、综合预警

C.简单预警、复杂预警、因素预警

D.指标预警、因素预警、复杂预警

12、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__压力或爆破压力。

A.关闭

B.标准

C.最大工作

D.开启

13、以下有关混合爆炸气体爆炸极限范围影响因素说法正确的是__。

A.混合爆炸气体的初始温度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宽,即爆炸下限降低,上限增高,爆炸危险性减弱

B.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在0.1~2.0MPa的压力下,爆炸下限变小,爆炸上限变大,爆炸范围扩大

C.若容器材料的传热性好,管径越大,火焰在其中越难传播,爆炸极限范围变小

D.若在混合气体中加人惰性气体(如氮、二氧化碳、水蒸气、氩、氮等),随着惰性气体含量的增加,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14、以下属于潜在职业性致癌物的是()。

A.芳香胺

B.氯乙烯

C.铅

D.芥子气

1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是__。

A.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B.为了保护煤矿荣誉,规范煤矿安全工作,保护煤矿职工利益

C.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经济的发展

D.保障煤矿一切安全,保障煤矿职工的一切利益

16、一般墙体大模板在常温条件下,混凝土强度达到__即可拆除。

A.0.5N/mm2 B.1.0N/mm2 C.1.2N/mm2 D.1.5N/mm2

1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_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A.劳动保障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D.煤矿安全监察

18、甲是一名连续工作10年的电工,并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知识更新教育;乙是一名连续工作6年的锅炉操作工。甲、乙二人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于2009年6月刚完成复审。下列关于甲、乙二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__。

A.到2011年6月,甲、乙均需要再次进行复审

B.到2011年6月,甲不需要再次进行复审,乙需要再次进行复审

C.到2011年6月,甲需要再次进行复审,乙不需要再次进行复审

D.到2011年6月,甲、乙均不需要再次进行复审

19、根据《国际危规》的要求,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危规》标准,附带正确耐久的标志。危险货物的标志由标记、图案标志和标牌组成,所有标志均须满足经至少__个月的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又清晰可辨的要求。

A.2 B.3 C.4 D.5

20、根据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失踪超过()日的,可以按照死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A.7 B.15 C.30 D.60

21、氧气站区外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__的围墙或栅栏。

A.1m B.2m C.3m D.4m

22、下列化学品中,对肾有危害的是__。

A.卤代烃

B.石英

C.有机溶液

D.甲烷

23、为不影响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万元时不再存储。

A.300 B.600 C.800 D.1000

24、事件树是用来分析__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A.事故发生的频率

B.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

C.普通设备故障或过程波动

D.故障的处理结果

25、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A.24 B.32 C.48 D.72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选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__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确定。

A.性质

B.特点

C.寿命

D.环境

E.条件

2、以下生产经营单位或行业的安全生产中,适用《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有__。

A.消防安全

B.道路交通安全

C.铁路交通安全

D.水上交通安全

E.矿山安全

3、在全自动化控制的人机系统中,系统的安全性主要取决于__。A.人对机器是否熟悉

B.机器的维护保养是否到位

C.机器的本质安全性是否好

D.机器的冗余系统是否失灵

E.人处于低负荷时应急反应是否变差

4、机械设备由驱动装置、变速装置、传动装置、__和冷却系统等部分组成。

A.检修装置

B.防护装置

C.工作装置

D.润滑系统

E.制动装置

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有__。

A.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B.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其实现手段有__。

A.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B.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C.加强日常工作的监察

D.通过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等过程中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

E.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用行政执法的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__。

A.维护公共安全

B.预防和减少火灾

C.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D.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E.实现防火安全责任制

8、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__。

A.制度的不健全

B.物的不安全状态

C.人的不安全行为

D.环境条件的标准

E.严重后果

9、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预防性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__。

A.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B.职业安全教育与培训

C.职业健康监察

D.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从业人员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10、《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调整,其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有__等。

A.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养,并查处违法行为

B.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C.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D.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E.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11、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__的原则。

A.公平

B.公正

C.合D.公开

E.从重处理 12、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__。

A.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

E.社会治安

1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__。

A.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B.保障从业人员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C.保障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事项

D.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获得民事赔偿的事项

E.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中的文件审核的目的是__。

A.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B.对现场审核的补充

C.为现场审核做准备

D.收集充分的信息

E.提出体系存在的问题

15、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下列__属于从业人员的义务。

A.自律遵规、服从管理

B.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C.报告危险因素

D.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E.制定规章制度

16、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用__的方法进行分类。

A.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B.参照事故类别 C.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D.因素性质

E.危害程度

17、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__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A.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B.1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C.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D.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E.3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18、劳动防护用品按预防职业病的用途可分为__。

A.防触电用品

B.防噪声用品

C.防尘用品

D.防毒用品

E.防振动用品

19、职业性致癌物有__种。

A.确认致癌物

B.潜在致癌物

C.可疑致癌物

D.一般致癌物

E.工业致癌物

20、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__。

A.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B.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C.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D.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E.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安全生产工作由__等部分构成。

A.源头管理

B.过程控制

C.应急救援

D.事故查处

E.监管监察

22、编制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有__。

A.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

B.国内外事故案例及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

C.FTA、LEC、MOND方法在安全工程中的应用

D.通过系统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都是安全检查表的内容

E.新知识、新成果,新方法、新技术、新法规和标准

23、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__。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至少有两名以上的人员具有注册建筑工程师执业资格

24、根据对评价指标的内在特性和了解程度,预警方法有__。

A.指标预警

B.因素预警

C.综合预警

D.法制预警

E.临时预警

2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前期预防的具体规定有__。

A.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B.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C.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D.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7篇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每两年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发现“五病”人员(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6、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建立泳客“泳前冲淋”制度,要求泳客先冲淋后游泳。

7、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客用化妆品(洗发液、沐浴液等)必须是取得卫生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向生产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8篇

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一些适合大众休闲娱乐的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应运而生,接踵而来的就是发生在这些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的群死群伤的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公共娱乐人员聚集场所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是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是具有娱乐功能的大型商场、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是游艺、游乐场所;五是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近年来,大型公共娱乐人员聚集场所的使用日趋综合化、功能日趋复杂化,使火灾危险性大大增加,此类火灾时有发生,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使人触目惊心。下表就直观的说明了我国近些年来我国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起数,死亡人数,以及财产损失。

从上表可以看出,火灾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逐年增加,但死亡人数却是下降趋势。这主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消防越来越重视,大力宣传消防的重要性,使全民的防火意识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再一个就是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的完备是导致死亡人数下降的又一个重要的保证。

1 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特点

1.1 燃烧猛烈、蔓延迅速、易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

大型公共娱乐场内存在大量可燃物,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扩大发展,而燃烧产生的高温热气又迅速引燃相邻的可燃物,造成火灾迅速蔓延。

1.2 燃烧产物烟雾浓、毒性大,易造成人员伤亡

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中含有大量的高分子聚合物,这些可燃装修材料在燃烧或高温烟气的作用下,会产生大量的浓烟,并通过各种通道四处扩散,充满所有空间,特别是装饰所使用有机化学材料,在燃烧过程中不断分解释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易造成被困人员窒息、中毒。

1.3 人员疏散困难

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由于其高度的人员、物资密集性,营业期间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出现拥挤,踩踏等情况,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同时,由于火灾产生的大量高温烟气使火场能见度极低,消防人员到场后无法迅速深入火场内部救人,疏散工作难度大。

1.4 火灾扑救难度大

大型公共娱乐场所位于繁华地区、繁华路段,发生火灾时,围观人员多,车辆滞留,影响消防车辆停靠,战斗展开、组织进攻、火场供水难度大。

2 预防及管理对策

2.1 抓住源头,严把审核、验收关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管理链,建审、验收只是其中的两个环节,建审是事前监督,验收是事中和事后把关。两个环节各有分工,但如果有一个环节未尽其责,会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使用埋下先天的隐患。

2.2 探索未确定使用模式的大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验收工作的新型模式

由于大中型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模式的不确定性、建筑形态的多变性,决定消防验收工作不能只是单一的照本宣科的模式,只有不断的积累各种形态公共娱乐场所的验收经验,总结安全疏散、防排烟风量、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测定的各种方法,才能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大中型公共娱乐场所验收方法。

2.3 加强宣传教育,实施全员防火安全责任

要想有效的控制火灾,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举办技能培训班等多种方式,使大家认识火灾的重要性和危险性,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的技术管理水平。对电工、电焊工及电气操作、运行、管理人员等特殊工作实行持证上岗。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杜绝不合格电气设备进入娱乐场所。

2.4 加强消防监督,强化依法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建档立案,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分析原因,拟订整改方案,依法限期责任单位将隐患清除;对距离消防机构远,规模较小的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可由公安机关授权于属地派出所。另外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制治理,以杜绝火灾引起的群死群伤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2.5 加强验收工作与开业检查、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结合

根据公安部第73号令的要求,加强验收工作与开业检查、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结合。对于未确定使用模式的公共娱乐场所,在开业检查时把对疏散系统的检查作为重点,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安全疏散符合规定要求作为同意开业的重要依据。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中把开业检查确定的使用模式作为依据,建议当使用模式、经营方法发生重大变化时,要求使用者按照改变使用用途重新申报审核和开业检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3 结束语

浅谈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9篇

【关键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问题

公共场所是人们进行购物、娱乐、生存交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场所,这里人群集中,人员复杂,如果卫生监管出现漏洞,则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自2011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善了旧版《条例》中的一些缺陷,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社会在发展,人民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的要求也更高,新法规在具体立法范围的滞后和执法力度无法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规存在滞后性 《细则》只规定了7大类28种公共场所,沒有对公共场所给予明确的定义。大型建材超市、地铁、网吧、足浴、健身房、婚纱影楼等新兴行业具有公共场所的特点,却未被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造成无法可依的监管空白,监管局限性仍然存在。若不能依法对这些场所进行定期卫生检查,这些公共场所则会成为监督监测的隐患。大型公共场所一些行业,容易与其他法规的实施出现交叉管理。现行《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卫生管理等要求不够,不利于经营单位自律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形成;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正执法。以上这些都会影响卫生管理的有效性。

1.2 处罚不具体,力度不够 根据新旧法规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4 种,无详细的罚款幅度。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公共场所设施不健全,如旅店无消毒桶、无消毒柜、或拖鞋数量不足等,却不能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条例》和《细则》规定有些违法情况可以处以2 万元的罚款,但对许多常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明显偏低,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如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经营的,处200-800 元罚款,这对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如星级宾馆等处罚力度太弱,起不到教育和惩戒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造成执法威慑力偏低,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和标准不完善 预付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从业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建设项目设计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不配套、大部分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等问题。我国各类公共场所在选址、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的为数极少,多数是在待竣工并正式营业后,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也难以改造。行政干预卫生管理现象也很突出。各地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等干预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偏低。因此政府重视不够、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力、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法规和卫生标准不完善、业主的卫生法律意识淡薄,都直接影响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如不及时解决这类问题会给以后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带来隐患。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不足 首先,监督手段落后。由于经费有限、基层卫生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陈旧不齐、人力和物力短缺,对健康危险因素的全面监测与评价很缺乏,影响了卫生监测进度和质量。其次,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与素质偏低。公共场所监测现场点多面广,人员少,一天监测的场所有限,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难以实现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频次。监督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在繁重的监督任务中更缺少时间来提高专业知识和整体素质。同时,部分监督员的操作技能不熟练、专业法律知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监测效果。随着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却不是很高,这也成为了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

2 对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2.1 完善法律法规,查缺补漏 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健全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统一执法主体,理顺执法体系,明确职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交叉执法的现象,以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以行业类别、经营方式、人群聚集程度为规范对象,补充和修改卫生指标,同时修改罚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升罚款额度。在此基础上,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尽早纳入人大立法议程,通过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提供法律的执行力。

2.2 严格执行预防性监督工作 制定严格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程序及相应处罚措施和处罚条款,使过去可操作性不强的含糊其辞的内容进行修订,保障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卫生监督机构更应严格执行其职责,把预防性监督工作作为城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建设项目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许可,确保卫生设施投入,消除公共场所安全隐患。

2.3 提高监督、监测人员素质,加强卫生监督建设 加强对卫生监督、监测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建立合格的、顺应时代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诚信可靠的监督、监测队伍,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众卫生意识与法制观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监测条件,政府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顺利的进行。

3 总 结

随着公共场所的不断量化和多元化,不只需要相应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健全,还需要从业人员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坚决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公共场所的营业和获得,更要求执法监督人员能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做到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严格规范和处罚违法行为。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才能得到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才能顺利开展并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潘立萍.公共场所监督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职业与健康,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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