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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发言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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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发言范文(精选5篇)

法庭辩论发言 第1篇

法庭辩论发言

(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上午好!

原告的辩论发言意见如下:

一、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1、被告早在2009年底以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已转租给原告。先说知道(1)被告在“答辨书”中称:“原告从2009年到2011年3月偷用电价值65304元,说明被告知道并承认从2009年起是原告在独立经营门面,和原承租人罗荣明并无关系。(2)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书记2011年8月31日上门调解时录音证明被告一开始就知道并同意《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的转租。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知道门面的转租。再说被告应当知道门面已转租:

(1)被告公司所在地与原告经营的门面仅一墙之隔(见现场照片证据),被告公司领导员工经常来原告门店用餐、聊天、借东西、收水电费,公司领导、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都从店堂门前经过,特别是公司书记家就住在原告经营门店左上方上楼的楼房里,每个工作日,最少四次步行经过店堂前门。持续时间近两年,能不知道店外已换招牌?能不知道店内已换营业执照?能不知道门店经营者已换主?能不知道门面已转租?

(2)众所周知的事实。在长沙盘下一个300平方的门面。重新装修开业,办理相关的营业、环保、卫生、税务等手续,少说也是几十万,不征得房东同意。只怕万贯家财的人也没有那个胆。何况原告夫妻双方是一个穷得叮当响的下岗职工!一个是自主择业的军人!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应当知道门面的转租。

2、原告与被告没有改签《门面租赁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

《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甲方须”三字清楚明白约定了改签合同主动责任,既不在原告,也不在本案第三人(原承租人)。

3、原《门面租赁合同》已充分考虑到了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门面租赁合同》第一条就约定房租递增的年限和递增率,说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初已充分考虑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以其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2009年10开始从本案第三人处转租被告门面后,已合法经营22个月之久,且向法院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被告知道和应当知道门面转租证据,被告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门面租赁合同》和原告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都有效。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双方均须遵守。现被告恶意违约,就必须按《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损失。

《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就是两部份,因被告恶意违约的损实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是当中社会的大趋势。本案原告夫妻一方为下岗职工,一方为自主择业的军人,请求人民法院以社会影响和民生为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判决本案。

二、关于被告“答辨(辩)书”中几个问题

1、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合同法》第八十九:“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八十一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原告与罗荣明的《转租合同》生效时始,原告就有把一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权利。现在被告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关于《转租合同》的加租:

本案第三人,罗荣明通过缴纳租金为对等条件,取得被告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加收2000元租金只是一种变形的使用、收益,并无不当,更谈不上损害被告的利益。长沙市每天都有成千上百的门面在流转,绝大部分的门面转让费远远高出原门面的装修残值及设备设施费的总和,不知被告作何感想。《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门面水电费以“德园”名交纳。我们并知道原店门为“德园”,因为转让时,原门面招牌已完全脱落,我们是通过私人中介找上门的,从一开始我们就打算改变本案第三人罗荣明的经营思路和策略,决定不利用他原有的工商、环保、卫生、税务等任何手续。所以我们并没有把原店名是什么放在心上。

说陈璞以“德园”名义交纳房租是不实之词,原告交纳房租,从一接手就是以“南北” 为单位,原告胞兄李农归或李农雨为缴款人缴纳的,这是被告自认为所有银行缴款回单都已交给他们公司。而电脑又查不出具体的缴款人而瞎说。原告幸好还留有一张银行回单可以为我们证明。

被告宋姓财务向原告开出的收据确实是以“德园”为交款单位,被告宋姓财务开出第一张收据时,我们也纳闷过,当时还想过找他们异议,后来一想,也许“德园”是公司对22号门面的标记罢,所以当我们被逼交陆万多元“所谓”补交电费时。虽然做“坏事”的是“南面北粉”的陈璞,认罚的仍然是“德园”。我们也不曾异议。(有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为证)

我想公司宋姓财务也只是一种习惯成自然吧,反正是一个符号而已,谁都没有去计较。其实公司另一财务开出的收据是“南北”只是我们保管不善,一时无法举,其实三份“补交电费”收据中就有一份向“南北”收的。公司宋姓财务向“南北”收取“德园”的水电费和“补交电费”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说明公司不知道“南北”。不承认“南北”。

4、被告的该诉讼操作人是一个严重违背公民基本道德准则的人。他说的话不可信!

第一,不能践行自己的诺言:原《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其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是被告实际中做的:房租不能如我的愿就强行收合门面;答辩中以“不知道”为由就“有权收回门面”。第二、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7月28日《通知》。通知中说“但是你未经我方同意,擅自将门面转让”在9月8日“答辨书”中又说:“原告与罗荣明转让的协议是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才知道门面转让。”句子虽然不通,意还是表明了:他们是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才知道门面转让的。自相矛盾!。第三、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欠交水费11857元。,并制了一个表格当“证据”,也是一个常识错误上的谎言,一个月一万三的房租原告一分不少,你不要,还问起你交,一个月少则两千,多则四千的电费,原告一分也不少。一个月500块钱的水费。原告就不交了?交不起了?况且被告的费原告根本就欠不起的,就说7月份的电费吧,约定星期一交,被告星期一上午十点不到就关电闸,原告以为是跳闸,过去看(电闸在公司里,被告动不动就停电要挟,一停电我们就无法营业)。当时因为有顾客在就餐。原告请被告先送电,自己就回店里接钱。最多也就两分钟,被告硬是不同意。最后还是交钱开据后,再送电。使原告走了好几单生意。可想而知原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欠得住被告近两年的水费的!且 7月28日的诉前《通知》中“罗荣明”并不欠水费。第四、“答辨书”称原告从2009年到2011年3月偷电价值65304元。原告也确实被迫“补交电费” 65304元。但被告提供收据证据整整少了九千。那去了?要做诉讼证据的钱都敢贪的人说的话,你敢信吗?(“认错书” 是受被告的挟迫,“补交电费”是不得当利。原告将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被告是极不负责任的人,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规定,我公司可以无条件收回门面”。《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全文为:“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根本就没提门面的收回,更不要说“无条件”,不知道被告知不知道什么叫“无条件”,一个对自己尚且如此不负责的人,能指望他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吗?

三、关于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几点程序异议

1、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在涉案门面上出过一纸恶意的诉后《通知》,既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也不是向原告发出“通知”贵院却以此为由三翻五次要求原告腾空门面,以不“扩大损失”,并且在12月24日的笔录中明确告知原告,如果原告不配合,原告必须从即日起承担“损失”。也许贵院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尽量减少被告的损失,却有违“不诉不理” 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2、贵对原告两次证据保全申请不予答复

自被告恶意违约停电关门时始。原告店内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理已经完全置于被告的掌控之中。原告也早在诉讼请求中提供数据。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发票、收据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判令被告赔偿所有损失。被告的诉后《通知》,仅仅是为了给自已毁灭证据制造口实。原告当即向贵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贵院未给任何答复。只催原告腾空门面,原告再次上书贵院,表述了原告没有腾空的条件和义务,分析了被告要原告腾空门面的企图,表明了门面内所有财产任由被告处置的态度,并再次申请证据保全,贵院仍然不置可否。到12月27日,“财产登记”时果然有许多物证不见,其中最重要的是被告几把大锁锁门的违约证据不见了。3关于本案的财产评估

贵院曾多次敦促原告提出财产评估申请。原告难以理解。提起诉讼时原告就提供违约损失数据。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发票、收据等。难道《合同法》中“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门面租赁合同》“对方的经济损失。”都只能指装修、设备设施的残值?

原告代理人:李农归

2012年3月5日

法庭辩论发言 第2篇

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

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律师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

法庭辩论稿 第3篇

尊敬的法官及各位审判员:

针对原告的诉求和我方的应诉主张,在今天的法庭辩论环节我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同时也有以下几种观点需要明确:

一、谢潘义夫妇死亡后的遗产继承和幼女谢潘盼的抚养问题。2000年后季,多病多灾的谢潘义夫妇先后离世,留下哇哇啼哭不谙人事的5岁孤女谢潘盼,因无任何直系血亲抚养而事成难题,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当时的吴塬村委会会同小湾村长就谢潘义夫妇的遗产继承和谢潘盼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基于社会管理的职责和人性关怀的目的,出于对亡人魂灵的抚慰和对亡人遗亲妥善安置的心愿,才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到此事中来的,他们先后找过谢潘义夫妇的几位旁系血亲商量此事,但都没有结果,最后才找到邻村居住的谢潘义妻子潘粉梅的旁系亲属侄子潘治家,经过磋商,潘愿意接受谢潘盼的抚养事务,至此谢潘盼的抚养问题总算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但是基于谢潘盼的抚养而谈判的抚养条件却大大出乎了人们的意外:吴塬村委会、小湾自然村、潘治家、小湾村民慕自强这代表着四方面不同身份不同利益的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简单粗糙处分了谢潘义夫妇生前承包的29.6亩承包地,将这29.6亩承包地由吴塬村委会和小湾自然村长全部转包给了小湾村民慕自强,而慕每年只需供给谢潘盼的指定抚养人潘治家600斤小麦用于养活谢潘盼即可,同时慕还承担了每年供给小湾自然村100斤小麦,不知何意!协议当时签订了10年。这样一份完全显失公平且无合法继承人谢潘盼任何法定监护人参与的所谓“协议”,几乎完全剥夺了谢潘盼的所有继承权利!所以这是一份无效合同,一是合同处分的财产不属于参与合同签订的吴塬村委会、小湾自然村、潘治家和小湾村民慕自强任何一方,二是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这只能算是一起通过行政参与的社会管理行为,而这件事情的处理足以体现出当时参与的干部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处理社会事务能力的差池!这也就是这起案子多年争执不休的根源所在!今天的辩论我首先请求法庭撤销当年他们签订的这一份非法协议,而这一份协议更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因为《合同法》调整的是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有权处理的自己合法财产,同时还必须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这起案子面前摆着这份“协议”算什么?

二、原告慕自强恶意冒领谢潘义一家的退耕还林款、意图长期霸占谢潘盼的合法继承财产问题。

通过2000年吴塬村委会干部和小湾自然村长等的协调,慕自强转包取得了原谢潘义一家的所有承包地经营权,在其有效耕作了仅仅两年后,2002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原

谢潘义一家承包地其中26.6亩被国家规划到了退耕范围之内,慕自强心想:多好的事,真是喜从天降,这26.6亩地不用种地纳粮,国家每年每亩还补助160块钱,将来载的杏树挂果收益,还归我慕自强所有,多好啊!于是慕自强“理所当然”地从2003年开始便逐年从乡财政所和林业站直接领取了谢潘义名下的26.6亩退耕还林款,直至2008年底,共领取现金25536元。2009年,谢潘盼的指定代理人潘治家出面阻止并保留了谢潘盼的“一折统”存折才算真正阻止了慕自强的侵权行为!而慕自强不但不知错悔过,还执意将谢潘盼告上了法庭,引发官司!退耕还林是国家基于保护生态启用国债资金实施的一项庞大的惠农工程,被规划的区域地块务必全部实行退耕,然后8年内国家启用国债资金补助承包农户生活费用,这纯粹是一起行政行为,退耕苗木由国家供给,退耕工作由乡政府及村委会组织当地群众以乡或以村为单位通过义务工的方式负责落实实施,与你慕自强何干?退耕后26.6亩承包地每年领取的补助款就高达4256元,你只给这26.6亩承包地的合法继承人600斤粮,也就是600元钱,道理何在?假设2000年你们签署的那份协议合法有效,现在退耕了,协议的主体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你也应该考虑协议的变更问题啊,可你却执迷不悟,堂而皇之地连续冒领了6年谢潘盼的退耕还林款!道理何在?道义何在?所以慕自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是恶意的!是严重侵权的!更为可耻的是,慕自强居然在2004年要求再次以协议的方式将转包行为延伸到50年以后!脑子出毛病了还是发疯了,不知道国家的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只有30年权限,到2028年就结束了?这一行为充分体现出慕自强的贪婪意识和企图长期霸占孤儿谢潘盼的继承权欲望何等强烈!这一切其实都是源于已死亡的谢潘义夫妇的承包地转包行为发生的,与退耕不退耕没有必然关系,不是退耕纠纷,而是承包地纠纷,所以今天的辩论我方认为处理这件事情不能适用关于退耕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应该适用土地承包、转包以及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关于返还原告诉求中的4230元的问题。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恶人先告状”,尽管我方身为被告,但我方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用来保证这场官司的最终胜利,所以在此我方明确表态不返还原告任何财产,而且还要向原告声明,在必要的时候我方将要求原告返还2003年至2008年共冒领的谢潘盼退耕还林款25536元,同时关于这场官司我方也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四、质证:原被告双方2004年古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地合同》和2008年12月25日吴塬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慕自强承包谢潘盼土地事宜处理意见》这两份材料中,潘治家的两次签名字迹不同,显然有一份材料是伪证,法庭应不予采信。

五、关于这起诉讼的重要法律适用。

审理这起民事案件我方认为主要应该适用以下几部法律以及其中的部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其中: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其中: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三十五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其中: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第4篇

2、法庭调查阶段要详细记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审判长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自己要用简洁的语言归纳出争议的焦点。

3、证据质证时,要用笔记下对方及己方的质证要点,以备辩论时用。

4、开始发表代理意见时,最简洁的方式是先用较慢的语速,很清晰地将自己的代理要点向法庭陈述清楚,一者便于书记员详细记录;二者让法官和对方能非常清楚的知道你的观点是什么;三者利用书记员记录你讲话语速较慢的时间调节自己的紧张情绪,再次理清自己的思路。

5、对于庭前没有意料到在对方法庭提出很重要但比较难以应付的观点也要在开始陈述自己的代理要点时也要陈述清楚,亮明自己的观点,但可以放在最后。一者可以给自己一个充分的准备时间,二者也可以调整自己的紧张情绪;三者也可以使法官能够在最后比较清楚的记住你的观点。

6、接下来根据前述的要点结合事实和法律、质证意见逐一阐明自己的观点,不要拖泥带水,不要重复,不要废话连篇,空洞无物,有话则讲,无话就停。对于事先准备的书面代理意见要根据开庭实际情况取舍。

7、总结性发言要肯定、简洁,表明自己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可以用格式化的语言,如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如何如何,原告诉请如何如何,被告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何如何等,请求法院如何如何等。

法庭辩论技巧介绍 第5篇

(一)分析案情,理顺思路能力。每一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分析案情,理顺思路,组织证据,写好代理词、辩护词。张哥对每一个案件在开庭前,都要根据法庭开庭的程序,写一个《__诉__ __开庭准备》,准备好开庭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辩论要抓住的重点问题,写好代理词,以及庭审中出现新情况的应对措施。绝不打无把握之仗。

(二) 文字表达能力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用词准确,合理布局, 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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