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问题的经济学(精选10篇)
腐败问题的经济学 第1篇
在经济学家眼中, 腐败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 是非法的钱权交易, 也是理性经济人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所做出的策略选择。如果腐败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腐败的各类成本, 则他们会选择腐败的行为;否则, 则相反。腐败的成本收益对比也取决于反腐败的惩处力度, 如果政府严厉打击反腐败, 势必增加腐败的风险成本。可以说, 腐败问题的产生及抑制取决于腐败与反腐败成本收益之间的博弈。
二、腐败的形成机理
1.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假设行贿者和受贿者都是“理性经济人”, 他们之间传递的是利益, 行贿者希望通过支付一定的成本得到超额收益, 受贿者希望用手中的特权将本不属于行贿者的利益给予行贿者, 这是一般行贿受贿的模式。在这个过程中, 行贿者有两个纯策略:行贿和不行贿;受贿者也同样有两个纯策略:受贿和不受贿。
假设, A代表政府为某项工程招标, B代表投标者, 双方互相了解。对于局中人B来说, 假定中标者可以从此项工程中获利100万元, 如果他按照正规程序竞标, 成功的概率为0.5, 则他的预期收益为50万元, 但是如果B决意要取得这个工程, 他就会考虑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来增加中标的概率, 经过考虑后决定向A行贿10万元, 这样会有两种情况:如果A收下了贿款并帮助B得到该项工程, 那么他中标的概率为1, 预期收益为100万元, 扣掉行贿花费的成本, 还能获得90万元的预期收益;如果A拒绝B的贿赂, 那么B中标的概率和预期收益都不会变。对于局中人A来说, 当B对其行贿时, 他会进行成本—收益权衡和心理斗争:接受贿赂, 进行腐败和拒绝贿赂, 保持清廉。如果A进行腐败, 尽管短期内他能以公共权力换取巨额的财富, 但同时也要承受未来腐败行径被揭露的风险, 该风险取决于腐败事件被查处的概率与被查处后其所受到的惩罚的乘积。假设他的风险成本为1万元, 则他的收益为9万元;如果A拒绝腐败, 保持廉洁, 他将会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和廉洁守法的道德满足感, 假设这能给他带来2万元的收益。
基于上述分析, 得到该博弈的支付矩阵:
从上述支付矩阵可以看出, 对于局中人A而言, 不论B行贿与否, 他都会选择“受贿”, 因为选择“受贿”策略所得到的收益总不小于选择“不受贿”策略所得到的收益, 因此“受贿”是A的最优策略;同样对于局中人B而言, 不论A受贿与否, 他都会选择“行贿”策略, “行贿”策略是其最优的策略。局中人A、B通过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 分别选择“受贿”“行贿”策略, 这才能使得在对方选定策略时自己的策略是最优的, 此时, 双方都不可能通过单独改变策略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即 (行贿, 受贿) 是此博弈的纳什均衡, 也是唯一的纳什均衡。
由上述分析可知, 行贿受贿博弈的纳什均衡与行贿者、受贿者的成本和收益息息相关, 对于局中人A, 只有当其受贿收益远远大于受贿成本 (包括道德代价和风险成本) 时, 他才会铤而走险, 利用自身的特权来进行腐败;对于局中人B, 只有当其行贿后的额外收益远远大于行贿成本 (包括贿款及其他支付) 时, 他才会进行非法行贿。倘若同时改变行贿者、受贿者的成本, 他们的策略选择也会发生相应地变化。假设:增大行贿者的行贿成本, 比如当B通过各种关系疏通向A行贿, 关系疏通花费了5万元, 结果A拒绝受贿且使B无法参加竞标;增大受贿者的成本, 比如加大官员廉洁守法的奖励力度 (6万元) 和受贿行为的惩罚力度 (6万元) , 且一旦受贿者有受贿意向, 即使没有真正受贿也要得到心理上的惩罚, 此时的支付矩阵调整为:
调整行贿者、受贿者的成本之后, 对局中人B而言, 他没有优势策略, 但对于局中人A而言, 不论B如何选择, A选择“不受贿”策略明显优于选择“受贿”策略, 因此, 他必然会选择“不受贿”策略, 那对局中人B而言, “不行贿”策略才是其最优策略, 于是得到该博弈的纳什均衡: (不行贿, 不受贿) , 这也是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
从调整行贿、受贿成本后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 尽管行贿受贿行为也存在风险, 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法律上的制裁, 但是如果谴责、制裁的风险成本较低或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低, 行贿者和受贿者仍然会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来获取高额的非法收益。因此, 腐败现象的产生, 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 即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不到位。对腐败行为的有效惩罚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 加重对腐败者的处罚力度, 使其没有动机进行腐败;另一方面, 对反腐败行为有较强的激励机制, 使其有积极的反腐败动机。只有满足这两个要求, 惩罚才是有效的。
2.行贿者之间的博弈分析。现实生活中许多行贿者并不是发自内心地认同这种行为, 但迫于这种不良风气的蔓延, 迫于竞争对手行贿而获利的无奈, 只能随大流, 加入行贿的行列。因为倘若自己不行贿而竞争对手行贿, 一旦政府官员受贿, 那么本来势均力敌的公平竞争局面将会打破, 自己将丧失竞争机会;倘若自己也行贿, 那么至少可以与对手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即使竞争失败, 事后也不遗憾后悔。
仍然用上述实例来分析行贿者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如图3所示, 假设博弈中有两个局中人B1、B2, 他们各有两个纯策略:行贿和不行贿。双方的信息是互通的。在现实中, 行贿者之间往往是势均力敌的, 因为如果双方差距过大, 强者胜算, 则强者无需担心因弱者行贿而丧失获利机会。假设该博弈的支付矩阵为:
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 对于局中人B1、B2来说, “行贿”都是其最优的策略选择, 因此, (行贿, 行贿) 是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由此可见, 单个局中人出于利益考虑是不会随意改变策略的, 因为一旦有人选择“不行贿”策略, 自己将无法获得任何收益, 反而竞争对手将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 行贿者之间容易形成贿赂的不良风气, 并使之蔓延。要遏制这种不良风气的扩大, 必须在各行各业中建立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这需要政府加大制度建设,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 从而间接减少局中人的收益, 消除局中人行贿的动机。
3.受贿者之间的博弈分析。现实生活中, 官员腐败案一旦被查处往往会牵涉出许多相关人员, 通过著名的囚徒困境分析模型来分析官员受贿的决策博弈。假设局中人A1、A2同时拥有一定的特权或垄断资源, 行贿者试图通过贿赂来获利收益。假设受贿者之间博弈的支付矩阵如图4所示。
在此博弈中, “受贿”是两个局中人的最优策略选择。因为给定局中人A1选择“不受贿”策略, 他不会获得任何的直接收益, 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局中人A2则会选择“受贿”策略, 并从中得到超额收益。因此, 在无制度约束和严格法律威慑的情况下, (受贿, 受贿) 是两位局中人的最优策略, 也是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但这一均衡并非是帕累托最优的。倘若有一人改变策略 (即一人受贿, 另一人不受贿) , 只会使自身的处境更糟;倘若两人同时改变策略 (即同时不受贿) , 则双方的处境更好。也就是说共同“不受贿”的合作结果优于共同“受贿”的合作结果, 但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 (不受贿, 不受贿) 不可能构成一对均衡策略。由此可见, 抑制腐败主要应当依靠制度的完善来形成外部抑制机制, 增强法制的威慑力, 而不能单纯依靠腐败官员自觉或下意识地改变追求超额利益的目标。
三、加大反腐败的制度建设
严打行贿受贿只是治标不治本, 要想遏制腐败, 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反腐败的制度平台。完善的制度设计能自动而有效地增加腐败的各类成本。因此, 从本质上来说, 反腐败是一个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具体而言:
1.建立并完善反腐败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的制度化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对腐败的监督主要包括党内监督和司法监督。加强党的代表大会、纪检机构之间的监督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监督、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司法监督的制约能力, 维护司法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落实并加强党内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 也要拓宽监督渠道, 例如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渠道揭露现实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些丑恶现象, 对党和国家及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合法的监督;加大信息公开, 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
2.加大腐败的惩处力度。腐败的成本来自于惩罚成本, 而惩罚成本的大小取决于腐败行为败露的概率和遭受惩罚的力度。一旦发现腐败行为, 既要对受贿者处以重罚, 对行贿者也决不姑息。除了没收全部非法收益, 还应该对腐败个人处以刑罚以及经济处罚。对于行贿者也同样如此, 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3.优化权力配置。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还未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权过大, 一些官员掌握着有限资源的配置权力, 使得官员受贿以及寻租人行贿有机可乘。这既不利于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 也无形中扩大了政府官员的权力。因此, 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政治体制, 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适度干预经济, 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这样权力部门就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杜绝国家资源的流失。
4.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政府在选拔公务员时, 应加强对公务员的道德评价, 不仅要关注其智力、能力和品质, 还要进行情感教化。一方面使官员自尊和自律, 不生腐败的邪念;另一方面也能提高腐败的心理成本。另外, 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工作要由专门机构进行审查, 严格审查公务员的财务、资产等各类数据, 对拒绝申报或信息提供不真实的人进行深入调查, 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
摘要:腐败作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不仅影响着“经济人”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 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出发, 分析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 并借助博弈分析方法深入剖析腐败行为的形成机理, 以此提出从制度建设入手, 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与蔓延。
关键词:腐败博弈分析,制度改革,反腐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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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经济学 第2篇
关键词:现代化,腐败,政治学,经济学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回顾过去五年的工作时指出在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的同时,依然存在“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种辨证的对问题分析无疑会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准确把脉。而根据世界发达国家经验,当前我国人均GDP在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时,也正是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与放大期。腐败在这个时期也会越来越显化,越来越为全民所关注。“仇腐心理”成为一种急需引起关注的社会共识。腐败作为人类政治生活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其既是一历史现象,又有现代的时代因素;既是一全球现象,又具有中国的独特的特征。同时兼具政治,经济的二重因素。对现代化进程中腐败问题的全面认识与正确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腐败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腐败现象概述
现代化在本文中被认为是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某一个阶段中,以该阶段所有国家中所存在的最先进要素作为参照物,任一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实情,而对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多个要素进行调整和变革,以完成向最先进水平迈进,从而达到进步与创新的动态变迁过程。而对腐败的诠释可以借鉴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的决议将有关公务部门腐败的定义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
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腐败的构成不要求为实现所图谋的利益而实施甚至企图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对私营部门的腐败定义: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代理人员在任何时间,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无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以换取做出与业主事务相关的不当作为或者不作为。
腐败由来已久,两千年以前,印度王国的首相考梯尔亚就曾写过一本
《Arthashaatre》的书,就讨论过腐败问题。几个世纪以前,但丁将行贿者置于地狱的最底层,美国宪法明确地将腐败和叛国罪规定为可以对总统进行弹勃的两大罪状。而中国自古以来也一以贯之的强调廉于自身,廉于公职,廉于社会的“留清白在人间”清官思想。但随着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我国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与此同时腐败也现代化起来。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种种因素同时经历着变异并表现出某种滞后,腐败现象的滋生已经呈现出体制化的恶性态势。其主要表现为腐败主体由个体向集体蔓延,腐败行为由半公开化向公开化、低层向高层递进,腐败形式由当期交易向期权化交易、个案腐败向结构腐败(如垄断腐败、福利腐败、边缘腐败)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字:2006年一年就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如此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落马,人民群众当然拍手称快,但也难免发出这样的疑问: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今天,究竟什么原因带来这么多的腐败现象。其实腐败与现代化存在着密切的关联,现代化经济政治的变革给腐败带来各种诱导性因素。亨廷顿解释这种现象说:“大致看来,有理由认为,腐化程度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18世纪和20世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腐化现象好似没有19世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腐化现象那么严重。英国也是如此,17世纪和19世纪末英国政治生活看上去就比18世纪的英国政治廉洁些。”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国度大小或社会制度的不同,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各国从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经济结构向以工业为主的现代经济结构过渡的最迅速的时期,也是社会问题大量产生的„高发期‟。在这一过渡时期,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的政治结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一系列属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也随之变动,大量的社会问题包括腐败问题也会随之出现。”
(二)腐败现象成因分析
1、现代化进程中腐败的经济关联
现代化“开创新的财源与权力渠道而容易产生腐化”。现代化进程带来巨额效益(尤其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剧了经济实体对与之相适应的利益的渴求,同时为了克服官僚机构的缺陷或政府官员的人为“设租”,取得经济调整时期的非生产性租金,在这种利己的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框架下,腐败行为导致的后果由国家及全民承担。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构造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对处于社会巨变和市场化进程中的我国经济来说,制度因素始终是一个无法舍弃的因素,甚至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寻租行为就是新旧制度交替过程中博弈的结果。由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特点是旧制度的胚胎中孕育新的制度,而渐进式的改革又给旧制度的利益集团以缓冲的时间和空间,因此寻租行为就充斥着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有时候制度的制定者和被约束者是合为一体的,更增加了新制度发展过程中腐败的可能性。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经济机制转换时的“间隙紊乱”带来的高回报、低风险的腐败活动。由于存在短暂的制度空隙与信息的不对称,腐败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而从微观经济学角度来看可以把腐败活动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存在供给与需求两方市场,满足市场经济的一般的供给与需求法则,通过对供给双方行为的成本一收益进行分析,腐败双方的决策实际上是具有“经济人”特点理性的行为。在腐败行为没有被查处和惩治的情况下,无论是腐败的需求方还是腐败的供给方都是收益大于成本,而真正受到损害的是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只要某一政府官员拥有向私营部门分配利益或分摊成本的处置权,贿赂的动机就产生了。因此,腐败依赖于受公共官员控制的收益与成本的大小”。
2、现代化与腐败的政治关联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的所有参与者无可避免的会受到外来冲击,这种冲击在一定时期深刻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政治心理与政治思想,进而进一步影响政治社会化变迁与政治制度生态。在受到冲击同时又有现代化带来新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新管理行为的出现、新权力点的产生,这样在不成熟且缺乏严密的法制与规范的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中,则使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有充分的展现。
“现代化通过扩大政治系统输出功能促进了腐化的产生”,[1]P62过度集中的权力、政治体制调整滞后于经济建设是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普遍现象,虽然垄断性政党与集权在促进
共同目标利益及加速现代化有着主要作用,但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带来利益主体多元,社会选择多样,造成对腐败的界定与惩治缺乏刚性准则,对集权与垄断无作为。
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制度制定机制、制度执行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三方面的正常运转。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制度功能方面存在着重要缺陷:缺乏用以制约权力及其运行的规范,导致了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倾向和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引起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制度执行机制本身的无能特别是反腐制度无法有效贯彻实施,导致制度的约束力降低,制度执行机制衰退,人们被迫通过非正当渠道实现自己的目的;制度保障机制存在问题,未能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有效的监督,使制度的制定者在趋利动机下进行权钱交易,导致腐败。正是由于制度安排在制定、执行、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使交易主体利用这种制度的缺陷最大限度地谋取个人利益。又因为现行制度的缺陷导致腐败的猖獗,而腐败的猖獗又进一步放大了现行制度的缺陷并进而造成现行制度的劣变,劣变的制度在诱导人们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背离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对长期的经济绩效、政治治理绩效和社会绩效均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腐败也可能成为不发达状态持久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腐败对现代化的影响
(一)腐败对经济的影响
从宏观角度分析,腐败的经济影响是指腐败对整个市场经济体系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存在着“修正论”与“道德论”之间的纷争。“修正论”观点则认为腐败有时也能促进社会发展,也可以是一种正效应(Positive effects),如列夫(Leff),迪尔门(Tlimna)等,他们认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分配资源时往往供求不平衡、供大于求,腐败能使政府在分配一部分资源时,通过指令价格变成市场价格,从而使之有效的达到供求平衡。而“道德论”观点认为腐败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导致经济社会衰败,因而是一种负效应(Negative effects)。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的情况来看:腐败所带来的经济负面影响宽而广,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一就是腐败造成社会经济的“内耗”,导致资源配置低效和失效,造成社会公共财富的流失,阻碍经济发展,恶化经济环境。根据2007年06月29日新华网报道:“审计署发布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审计结果:因管理不严增加建设成本4.88亿元;306亩土地未批先
用,1650亩土地长期闲置”。而根据中国社科院李志宁教授的估算,目前我国的腐败成本占GDP的比重高达1/3,数字的真实性值得商榷,却道出腐败影响的严重。其次在市场经济转型中腐败破坏市场的主导地位,降低市场调节效率,形成不公平、不效率的竞争态势。由于不能准确定位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的职能与角色,这样很容易容易导致各类事实或形式上的垄断,使我国市场失去了竞争性,从而严重削弱市场的生机与活力。腐败还妨碍私人投资,影响贫困治理与经济发展。造成潜在流资难以激活,发挥其最大效益。诚如总部设在华盛顿的政策研究团体—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一份报告指出的那样:2003年中国由腐败引致的经济损失达830亿美元,占当年经济产出的3%,对中国经济发展构成致命威胁,报告还指出普通官员入狱的几率最多不超过3%,因此,腐败是一项高回报、低风险、高收益、低成本的经济活动。
另外,腐败最可怕的经济后果在于它刺激了公民和官员的不是生产性而非生产性行为。人们开始千方百计地搞腐败交易而不是更有效率地工作。[4]P219
(二)腐败对政治的影响
政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但是腐败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使民众对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以及其他政府行为失去信任,进而导致社会**。正如詹姆斯.哈林顿所述:一个政府的腐败将意味着另一个政府的诞生。[5]所以研究腐败对政治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就显得十分必要。
当然腐败的政治影响也存在着“修正论”与“道德论”之间的纷争。“修正派”的贝雷
(Byaely)、尼尔(Nye)以及亨廷顿等人认为腐败对于进行现代化的国家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衰败的力量而是发展的力量。如亨氏认为十八、十九世纪的美国也产生过腐败,但这是新兴集团融入现有体制的一种手段。在现代化初级阶段是有用的,不应彻底否定。一定量的腐化不失为一种打通现代化道路的润滑剂。[1]PP64-65
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腐败对政治的影响负作用主要表现在主要有危害国家稳定与社会整合,为各种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提供口实与机会,增加人民群众与政府的背离。腐败造成公众对政权合法性的质疑与信任的动摇,内在变量与外在变量的突发,使政府的作用发生阻碍。损耗政府效能,造成管理混乱;容易产生公共危机,影响政府形象与公信力,透支政府形象。由于政府的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要求,反映政府的影响
腐败与反腐败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3篇
一、腐败产生的经济学根源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发展不很完善, 腐败惩治机制存在一定漏洞时, 除了会发生一般的冤假错案以外, 还有以下两种可能性:一部分违法 (腐败) 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惩罚以及一部分违法 (腐败) 行为有可能逃脱应得的惩罚。腐败行为一旦没有得到及时的惩罚, 就有丰厚的眼前利益, 短期之内腐败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 而人的理性有限, 都有看轻未来, 注重眼前利益的倾向, 使得政府当局惩治腐败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失效;更进一步的是, 腐败行为如果有逃脱惩罚的可能, 能否受到惩罚则变异为概率性事件, 腐败行为也就蜕变为风险投资, 因此, 对于风险偏好的腐败者而言, 过高的腐败成本不但不能制止腐败行为, 反而会加剧腐败行为。
传统的关于腐败的均衡理论 (包括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 都认为, 提高腐败的成本将会减少腐败行为的原因是:腐败者是收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其腐败的最优数量是腐败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的数量, 当政府对腐败的惩罚趋于严厉时, 边际成本曲线将向上移动, 从而降低腐败的均衡数量。而这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 腐败者完全理性, 能准确地计算腐败的收益及预期成本;第二, 信息完全对称, 而且这个国家的法制相当完善, 对程度不同的腐败行为加以不同的惩罚;第三, 所有的腐败行为都依法得到应有的惩罚;第四, 腐败的边际收益曲线保持不变, 即政府当局反腐措施变得日趋严厉时, 不会引起腐败者行为方式的改变。但现实生活不可能完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 首先, 正如前面所言, 行为者理性有限, 并不能准确计算所有的成本和收益;其次, 信息的获取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因此也不存在完备的信息;最后,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达到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完美无缺的标准, 对于中国大陆而言, 尤其如此。
当法制不完善、腐败惩治机制存在一定漏洞时, 政府当局严厉的反腐政策在短期之内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反腐败政策也因此陷入两难困境:一方面, 如果惩治过于严厉, 腐败者会孤注一掷, 加剧腐败;另一方面, 如果惩治不够严厉, 就达不到敲山震虎的目的, 惩治措施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会诱使未腐败者腐败[1]。
二、遏制腐败的法经济学分析
人的行为是制度因素与个体心理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现实性上, 制度决定行为, 因为对于现实的人而言, 个体是在由制度所限定的关系空间中活动的, 因此反腐败的关键是要以制度反腐败, 而要达到经济学中帕累托最优的理想境界, 反腐败措施的采取要以成本最低、效益最优为目标。这就意味着对于腐败不是要彻底消灭, 使其归零, 而是要以制度对其进行制约, 将其控制在社会可容忍的范围内。一种制度安排的有效运转是以其他制度安排的存在为条件的, 制度安排之间既互替又互补, 由此构成一个制度结构, 而均衡合理的制度安排则可使反腐败的成本降至最低。
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大类。正式制度有两个层面:一是宏观的制度环境和制度结构, 即体制、机制、层次;二是微观和中观层次的具体制度安排, 即法律、规章、组织等。而非正式制度则指文化传统、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在整个制度均衡的结构中, 有着独特地位和奇妙的作用, 非正式制度通过影响个体的价值观、意识、性格、态度, 决定了权力主体的结构需要、优势需要、动机水平, 或者影响个体的需要满足感程度以及对正式制度的满意程度, 从而影响个体行为方式的选择。
(一) 加大反腐败的制度供给, 减少引发腐败的制度源
我国行政腐败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现行制度上的不均衡, 对政府官员约束的制度供给不足, 而对扩张其权限, 限制市场主体的某些制度又过分供给, 这些都成为了腐败的制度源。“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就是通过制度制约把以寻租为特征的腐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因此, 要想治理腐败必须从这些制度上入手。
1.加大反腐败的制度供给
首先, 应完善问责制, 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有法可依。我国10年来起草、制定了3000多项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 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使得反腐败有法可依[3]。但是, 光有法却不依法, 这比无法可依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坏。法不责众会导致“集体腐败”“, 刑不上大夫”或“刑轻上大夫”会使位高权贵握有实权的人蔑视法律, 导致腐而不败, 前“腐”后继。因此, 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才能真正使得“权”不压“法”, 让握有重权者得到警示。
其次, 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这是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的世界潮流, 同时也是遏制行政腐败的重要举措。建立透明政府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行政程序法》, 前者要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方式、时间、救济措施等方面内容, 后者要保障公众包括新闻媒体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行政公开方式应当现代化, 善于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媒体披露政府信息,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透明政府还要进行配套制度建设,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信访上访等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还应该与公民旁听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相结合,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提高行政公开性和行政效率。
2.减少可能造成腐败的制度来源
按照奥尔森的理论, 过多的审批和管制与分利联盟的存在有关。市场准入的难度并没有伴随着很高的产品质量, 而是更多的腐败和非官方经济。因此, 我们要规范政府权力, 减少政府规制。
首先, 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遵循法律赋予该裁量权的目的, 完善行政立法程序, 要在立法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用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等做出准确、科学的规定, 以便于具体操作起来能够适度把握, 减少主观随意性。
其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简化市场准入。应当继续清理审核精简国务院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 同时大力推进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做到改革的上下衔接和协调。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程序, 明确审批责任, 提高审批实效, 加强审批监督,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简单地追求“轰动效应”, 搞精减项目的“数字游戏”, 而应当使企业和公民真正受益。可以设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 吸收企业界和各界民众代表参加, 按照民意改革呼声最高的审批事项, 使改革符合社会的实际要求。[4]
(二) 以非正式制度创新制约腐败
在中国历史上, 向来有着“重义轻利”的思想。而对于“财富”, 中国历代思想家几乎都怀着一种深深的恐惧, 提出“富国不求足民”的思想, 认为老百姓富足不仅不足以言治, 反而对国家有害。对于财富的鄙视到了五六十年代被发挥到了极致, 而一旦进入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分工的社会, 在充满体制漏洞, 且没有设定任何追逐财富的游戏规则的国度, 几亿处于长期贫穷状态中的人, 其物质欲望一旦释放出来, 就形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金钱饥渴感, 那种在政治压力下被迫退缩回意识深处的“常识理性”, 一旦没有了外在约束, 就以极快的速度膨胀起来。我们的传统在剧变, 每个人都在巨变中感受到了精神的失落, 10年商品大潮的强烈冲击, 商品拜物观念已渗透到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意识深处, 以致教养、文化水准很不相同的社会各阶层, 在追求金钱的过程中, 其行为方式之不道德在本质上竟没有多大的差别。
中国仍将沿着市场经济的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令人欣慰地是我们在市场中看到了经济学理想与道德理想的一致性。以囚徒困境模型为例, 这是二战后经济理论界非常喜欢用来分析和说明问题的模型。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 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坦白, 各判刑8年;如果两个都抵赖, 各判1年 (或许因证据不足) ;如果其中一个坦白另一人抵赖, 坦白的放出去, 不坦白的判刑10年 (这有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味道) 。则每个囚徒的战略组合如图1所示:
在这个例子里, 纳什均衡就是坦白, , 就是说, 无论对方如何选择, 个人的最优选择都是坦白, 结果两人都被判刑8年, 而实质上, 如果两人都抵赖, 各判刑1年显然是更优的选择。这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 符合个人理性的选择对集体利益构成了损害, 也因之必然对自己利益构成损害。然而经济学家们也发现, 当这种情形多次重复时, 两人最终都会选择相信对方, 个人理性最终向集体理性靠拢并达到一致。
严格地讲, 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事是要经过多次博弈的, 一个充满理性的人应该考虑到无穷远的未来的收益, 然后将它折现到现在, 使效用最大化。腐败可以使某人在某次或某几次的交易中获利, 但腐败对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如降低对教育和健康领域的支出水平, 降低了一国的公共投资以及基础设施的生产效率, 扭曲了政府在契约实施和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等都会使整个社会, 包括从腐败中受益的人蒙受巨大的损失。在社会生活的无数次重复博弈中,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会越来越认识到诚实、正直以至利他主义不仅对与之打交道的其他人有好处, 从长远看对自己也有好处。[5]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腐败与经济因素存在着很密切的联系。遏制腐败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道德等多方面入手, 对任何一方面的忽视都会对反腐败的综合成效产生影响。因此, 有必要对腐败成因及反腐败的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 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卿树涛, 刘立.腐败与反腐败理论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评论.2004, (6) .
[2]吴丕.中国反腐败——现状与理论研究[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3.200.
[3]于淑文.新时期反腐败对策探讨[J].行政与法.2004, (4) .
[4]陈航.我国行政腐败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渤海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1) .
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与反腐败策略 第4篇
熊光清: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与反腐败策略 作者:熊光清 来源日期:2011-9-6
[关键词]腐败;反腐败;反腐败策略
[作者简介] 熊光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北京 100029。
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不符合公认的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运用。[1] 20世纪以来,中国几度被腐败问题所困扰。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初,屡屡将腐败导致亡党亡国的教训引为借鉴,腐败问题一度曾得到了有效控制。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腐败问题开始蔓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极端严重。近年来,腐败蔓延的势头有所遏制,但腐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的预防和惩治措施。
一、当前中国腐败问题的主要特点
1.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并存,群体腐败呈上升趋势
群体腐败是指整个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集体名义做出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群体腐败的一个最显著特点是其行为是以集体名义做出的。这不仅使群体腐败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同时也是群体腐败与其他腐败行为的主要区别。[2] 20世纪70年代前,特大经济犯罪基本属个体犯罪;20世纪80年代后,群体腐败越来越多,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许多是窝案、大案、串案,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近年来出现的腐败大案,很多是以群体腐败形式出现的。
群体腐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部分人,包括领导干部,抱成团伙,精心谋划,协同实施,谋取私利;另一种不一定有严密的组织和团伙,但由于主要领导人腐败变质,从而上行下效,形成群体腐败。不管那一种形式,都以群体活动为特征,出现“串案”、“窝案”、“系列案”等。群体腐败的手法主要有:集体行贿、集体截留国家财税资金、集体骗逃税款、集体贪污公有资产、集体渎职,等等。群体腐败不仅仅发生在党政机关和公司企业,而且扩展到一些非赢利性的事业单位,如文化、教育、科研等部门,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腐败犯罪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同时,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公开化和制度化
腐败犯罪大多是智能型犯罪,涉及高级官员的腐败行为更加隐蔽。腐败犯罪的主体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他们实施腐败犯罪总是想方设法地企图隐瞒犯罪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3]从近些年来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例可以发现,一些腐败分子因为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往往是一边腐败堕落,一边还被提拔重用。并且,这些腐败案件的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一般难以从正面侦破,大部分这类案件都是由于其他原因涉案或者由知情者举报,才被侦破的。同时,腐败分子总是打着各式各样的旗号以种种理由欺骗组织,蒙蔽群众,以这样那样的借口中饱私囊,增强了腐败的欺骗性;甚至有些腐败分子以各种借口美化自己的腐败行为,以便蒙蔽组织和群众。
但是,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也开始出现公开化和制度化的趋势。腐败的公开化表现为腐败堂而皇之地公开进行,并被视为理所当然,例如:公款请客送礼、借考察学习名义游山玩水、利用公共权力获取部门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等等。腐败的制度化表现为腐败已经习惯化和规范化,一些领域出现所谓“潜规则”,腐败甚至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而存在,只不过这种制度是一种不良制度而已。腐败的公开化和制度化实际上使腐败被赋予了社会合法性和制度合法性,更难根治和铲除。可以说,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中,腐败的公开化和制度化已经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成为社会不公的重要因素之一。
3.腐败同时向高层发展和向社会蔓延,涉及层面不断扩大
当前,腐败存在同时向高层发展和向社会蔓延的不良态势。一方面,腐败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蔓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甚至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腐败受到查处的案件越来越多。从解放初期查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前,省级以上领导干部腐败犯罪者很少。而到20世纪90年代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高层干部屡屡因腐败问题受到查处。另一方面,腐败出现从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开始下落的现象,即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的普通干部出现大规模腐败,腐败渗入基层社会。这些普通干部,甚至一名收发员、一个村长或者一名科级干部,贪污腐败就能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林喆教授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腐败的“落势化”。这种现象的可怕之处在于,这是干部权力意识的腐败。[4]说得更明确一点,这些干部把任何一点点权力都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并且已经没有任何道德和良知的约束。
同时,腐败现象存在从单纯的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从直接管钱管物的部门向负责审批钱物的部门发展,从重要领导岗位向一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扩张的趋势。就腐败交易双方得利情况来看,互惠型腐败有演变为勒索型腐败的趋势。索贿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强迫委托人送礼送钱,并以此作为给委托人办事的先决条件。索贿是比受贿更为恶劣的腐败行为。受贿大多数时候是权钱交易,用手中的权力换取他人的钱财;而索贿更多的则是“合法伤害权”[i]的使用,“我不能给予你什么,但我可以让你做不成事。”同时,索贿者明目张胆地把手中的权力当作向他人勒索的砝码,使腐败的牵涉面更广更大。
4.腐败的社会认同度提高,腐败文化开始形成 腐败文化一旦形成,就会使得整个社会丧失对腐败的判断能力和批判能力,陷入腐败的恶性循环之中。如果腐败呈现出普遍化、流行化、社会化的趋势,说明它可能获得了一种文化上更有力、更稳定的支持。[5]腐败确实能够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的内心深处。腐败文化不但能提高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也会使全社会的道德水平整体下滑,致使腐败行为成为一种日常生活方式。腐败文化一旦形成,就会使腐败分子更加在社会上得势,腐败行为更加公开化和“合理化”,造成以邪压正的社会风气,同时,反腐败的社会基础就可能丧失,反腐败的难度必然加大。
当前中国腐败的蔓延风行与渗透影响,已呈现出强烈的文化特征。可以说,中国的腐败已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当多数的公众成为腐败的参与者与制造者,腐败已经完全社会化。官员运用权力来寻租,企业就以金钱开路,而老百姓则希望“出点血”摆平麻烦或者办成事情。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种腐败的氛围之中,对腐败问题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邪气公开肆虐,正气难以张扬,腐败文化开始成为一种新的文化类型。中国腐败现象的大面积扩展、普通大众的羡腐心理和对腐败认同度的提高,可以说是腐败文化开始形成的信号。当前,遏制腐败文化的形成和传播,已经成为反腐败的一项新任务。
二、当前中国腐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贪污腐败者有机可乘
当前,中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教育体制等改革的过程中,一部分旧的制度规范需要改革和调整,新的制度规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方面,在新旧体制的交替和转换过程中,旧的体制可能已经破除,而新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并且,新的体制可能存在漏洞或短板,它的完善也需要时间,这样,在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就会出现大量的体制缝隙和漏洞;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采取了渐进策略,“双轨制”成为一定时期和部分领域改革的策略选择,这样,也导致体制缝隙和漏洞的大量存在与产生。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贪污腐败者有机可乘,一些掌握了一定政治、经济、社会资源权力的腐败者正是利用体制缝隙和漏洞,通过各种手段侵吞、占有、攫取国家和集体乃至他人的财富。
更加值得重视的是,中国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并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反腐败机构之间分工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反腐败战略存在薄弱环节,廉洁教育的对象和手段需要进一步改进,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前瞻性和专业化程度不高;三是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对腐败行为的界定不清晰,党和政府部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6] 同时,中国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完善。第一,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监督应该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目前其监督的实际效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第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存在不足,监督体制不够健全、不够科学,监督重点不够突出,难以抓住要害,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第三,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于执政党的监督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第四,由于政府工作的制度、程序、行政活动公开化的机制还不够健全,透明度不高,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第五,新闻舆论监督亟待加强和完善,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力还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影响了舆论监督效力的发挥。[7] 因此,中国反腐败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也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
2.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腐败的蔓延
惩罚是对付违法犯罪与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它“扼杀”于起始之时。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对于腐败问题并没有采取有力的惩治手段。长期以来,中国的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往往集中在受贿者,即主要是党政官员的一方,并且,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惩治力度存在较大差距。首先,受贿者所受到的最高量刑要高于行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行贿罪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而犯受贿罪最高却可处以死刑。其次,2005年之前实际因为行贿罪而受到起诉的人很少。在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中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贿案件6440件,只相当于同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数(207103件)的3.1%。[8]
由于惩处的力度不够,增强了一些领导干部的侥幸意识,削弱了他们的自律意识。看到一些人非常腐败,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被提拔重用,不少人心理不平衡,开始起而效尤。这种逆向激励和示范效应,使得一些人热衷于所谓的官场技巧和社会关系,导致他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发生扭曲,从而开始滑向腐败的深渊,也使得各种腐败行为因“低风险、高收益”变得非常活跃和猖獗。腐败者所付出的代价太低,激励和促长了腐败行为,由此导致的腐败行为泛滥成为因对腐败惩罚不力付出的另一种代价。[9]
3.部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削弱
“心清则自正,无欲则自廉。”廉洁是从政之德的基本内容,它要求领导干部要不断通过学习、教育和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和信念。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其他各种不良风气有了滋生的土壤,并开始侵蚀部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政治、社会、思想观念变化最大的时期,也是利益冲突最激烈的时期,还是各种利益对处于“脱贫致富”过程中人们诱惑最大的时期,这对领导干部无疑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同时,在体制转型时期,体制缝隙和漏洞导致正向的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反而出现了一种逆向的激励机制。有时候,秉公办事、光明磊落、清正廉洁之士得不到应有的奖励,甚至反受他人攻击;而拉帮结派、弄虚作假、鼠窃狗盗之徒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还反被提拔。在这种背景下,一些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可能发生扭曲,廉洁自律意识就可能丧失。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财富的增长不仅使社会具有了生机和活力,而且使人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特别是,改革开放破除了绝对平均主义的观念,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更刺激了许多人的物质欲望。[10] 在这种背景下,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谈何容易?结果,一些领导干部放松了廉洁自律的要求,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都开始出现问题。老百姓讽刺一些人把党的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变成了:“理论联系实惠,密切联系领导,吹捧与自我吹捧”。有的领导干部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路边工程”,劳民伤财,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有的领导干部在利益诱惑面前,放弃了本应坚持的原则,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当前中国腐败问题造成的主要危害
1.腐败损害经济发展
不少研究成果表明,腐败从多方面会损害经济发展,腐败水平提高会导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大大降低。保罗·莫罗(Paolo Mauro)的回归分析显示出,腐败指数(从1到10)每低2.4,人均收入增长率就高4个百分点。腐败影响经济增长,其原因之一是导致投资水平降低,因为腐败使投资者估算的风险增大,原因之二在于腐败使教育方面的公共开支减少。腐败指数每低2.38(1个标准离差),政府的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就高0.5%左右。[ii]腐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胡鞍钢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初步估计。他先将中国的腐败类型划分为四种类型,然后对每一种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结果表明,腐败确实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发展。[iii]
腐败还会阻碍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一些人为了美化腐败的作用,把腐败视为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看作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并认为反腐败会束缚人们的观念,阻碍改革开放。还有人提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权威的扩张和政府管理的活动增多,使得腐败不可避免。实际上,这种错误认识的目的只是在证明腐败的合理性。事实证明,腐败只会破坏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阻碍改革开放的进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Gunnar Myrdal)的研究表明:“腐败行为对任何实现现代化理想的努力都是十分有害的。腐败盛行造成了发展的强大障碍与限制。”[11]由于权力腐败,政治权力不正当地介入经济领域,使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受到扭曲。权力对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作用,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市场经营环境,扰乱了经济秩序,必然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12]
2.腐败危害社会秩序
腐败破坏了正常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对社会资源,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资源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分配,会导致全社会的不满,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例如,如果人才流动、资源调配和人事晋升的权力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必然会出现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的情况,造成行政效率低下,资源调配不合理。腐败分子还会通过人事权力和干部任用与调配的权力组织私人关系网络,形成权力体系的个人化、家庭化和小团体化。并且,腐败也会使党的方针政策无法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在政策执行中,由于腐败的存在,一些人就会曲解政策和截留政策,或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都会损害政策对象的利益,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并会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腐败所导致的贫富悬殊会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贫富悬殊几千年都是中国社会不稳定的祸根,是老百姓造反从而改朝换代的主要根源。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腐败现象进一步普遍化,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金额达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披露。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轻而易举地获取巨大财富,并在无形中剥夺了其他人获取财富的平等机会,这必然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聚集,从而加剧贫富悬殊,增大社会风险系数。一部分人的腐败行为又使得现实存在的贫富差距在人们心理上更加放大,并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的心理,从而危及社会稳定,损害经济发展,导致社会失范现象肆意蔓延,最终破坏社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使社会陷入动荡和混乱之中。
3.腐败危及政治稳定
改革开放开始后,利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时机,一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不义之财,从而一夜暴富。非法致富,权钱交易,腐败泛滥,在某种程度上必然引起人们心理的不平衡,使许多人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增强对社会的不满和不平。腐败危及政治稳定、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并使人们对政府的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其他政府行为失去信任,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和政府倒台。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践踏了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助长了投机心理,使社会成员丧失了是非感。[13]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当腐败现象不断蔓延,特别是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腐败集团之后,那里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首先需要效忠的就不是国家和人民,而是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小团体,并会增加人们的离心倾向,削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
腐败问题还会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地区、部分部门的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可能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腐败分子和官僚主义者对群众疾苦无动于衷,把自己同群众对立起来,使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使局部性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使群众同个别领导干部的对立转化为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对抗,从而激化和扩大社会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甚至可能导致亡党亡国。
四、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系机制
1.加强制度建设,消除产生腐败的体制缝隙和漏洞
制度是关于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规范、规则和惯例的总和,它规定和塑造着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14]制度作为规范、规则和惯例的总和,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构成因素,有利于人或者组织获取一种共识信念,从而使得人或者组织的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邓小平非常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他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5] 可以说,合法性政权和良好的制度安排所导致的有效的政府能力和经济绩效即制度竞争力,是一个国家持久强大的根本保证。[16]因此,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特别对于体制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当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许多体制存在缝隙和漏洞,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与条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主动深入到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门,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消除可能产生腐败的体制缝隙和漏洞。要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制度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筑牢反腐倡廉的政治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夯实反腐败的法治基础。
同时,要加强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要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当前,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三是深化财政、投资和金融体制改革,四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五是建立市场配置资源制度,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制度才是制度建设的关键方面。
2.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筑牢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防线
当前,领导干部面临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可能受到的诱惑越来越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思想道德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一些领域和地区是非、美丑、善恶界限不清,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各种价值观念都开始在社会上占据一定的市场,思想文化领域的多元化倾向越来越强。不少领导干部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也缺乏廉洁自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在这种局面下,必须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从政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落后思想的侵蚀,切实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抵御风险、拒腐防变。
反腐倡廉教育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基础性环节,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目标,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国法教育。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17] 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就是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科学管理方法,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一手段可以提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和积极化解廉政风险的意识,促进决策民主、程序公开和运行规范。同时,也要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遏制腐败文化的传播,弘扬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3.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监督是关键。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促进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是有效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当前,要不断完善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确保国家机关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相对独立与高效运行。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国家职能实现的具体体现,分属国家三种彼此相对独立的职能机构。权力行使的相对独立性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在各种权力行使过程中不被其他权力所左右和控制。国家权力的高效运行要求配置或设定权力要以科学化和实效性为原则,以保证各种权力独立行使时能最大值地发生正向作用。在确保国家机关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相对独立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从而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当前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要突出四个重点:第一,加强党内监督。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都要加强,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第二,加强人大监督。要合理界定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职能,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人大和政府的职权界线,完善人大监督政府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第三,加强法律监督。从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的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8]第四,加强舆论监督。当前,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并在推进改革、防止腐败和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加强新闻立法工作,推动舆论监督法治化,完善舆论监督外部环境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要注重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总之,要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一个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监督体系和网络,完善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19]
4.加强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重要作用
惩治腐败,必须从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威慑力。惩治无力,教育就缺乏说服力,制度就缺乏约束力,监督就缺乏威慑力。依法依纪查处腐败案件,是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2003年至2009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24万多件。在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中国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大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力度。2009年,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20]当前,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案件,并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水平。要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要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整体合力。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执纪执法水平。查办案件工作既有治标的功能,又有治本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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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吴思提出了“合法伤害权”这一概念,对中国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的一些腐败问题很有解释力。他认为:“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见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无论正式规定是怎么样的,掌握了合法伤害权的人就是牛气得要命。在他们的眼睛里,老百姓形同鱼肉。我们的祖先也就以‘鱼肉百姓’一词来形容这些人和老百姓的关系。”(同上书,第7页。)可见,这种权力就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伤害他人的权力。只要是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都具备这种权力;并且,权力越大的人,合法伤害权就越强。但是,并非所有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都会使用这种权力,只有具备这种权力又敢于使用这种权力的人,才会使之成为事实;并且,越是敢于使用合法伤害权的人,往往越是牛气。
[ii] 转引自[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主编:《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为什么腐败会影响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腐败的政府把相对而言较多的钱用到官员易于贪赃枉法的项目上。他们可能把本该用于教育的公款转移到别的方面,便于自己收取贿赂。机场、公路之类的大项目难于管理,好玩猫腻。而教育方面的开支及其成果相对而言是明摆着的,搞腐败相对难些。
[iii] 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参见胡鞍钢:《腐败与社会不公——中国90年代后半期腐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与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6页。
(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5期)
站在经济学的视角剖析腐败现象 第5篇
关键词:腐败,经济行为,市场经济
一、腐败的概念
腐败作为我国社会发展进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密切联系, 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改革的成败。腐败现象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多个层面, 比如说, 文化、道德、经济、体制、社会制度等各个方面, 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若单纯的站在经济学角度分析腐败的概念, 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
第一, 腐败现象实际上就是一种寻租活动。站在社会效益的立场上分析, 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诸如投资、生产劳动、市场交易等增进社会福利、生产性的活动。一方面是逃税、走私、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有损社会福利、非生产性的活动。这种活动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在现代化社会中, 权钱交易行为就是影响最为严重的非生产性活动之一。也就是利益集团或个人, 通过对政府官员或决策施加影响, 进而为自身谋取更大经济利益的行为。西方经济学者提出的寻租观点, 正是用来描述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寻租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寻租概念指的是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而从事的非生产性活动。也可以指为了维护或争夺某种利益而进行的再分配行为, 当然, 这种行为是非生产性行为, 狭义的寻租指的是为了争夺人为的财富转移而浪费资源的活动, 也可以指为了取得许可证和配额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进行的疏通活动。
第二, 腐败也可以看作是行为主体通过多种手段, 将国民收入发生有利于自身的、法律并不允许的转移。现今社会有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腐败行为。一种是贪污腐败, 指的是政府官员直接通过职权之便, 侵吞国家财产。比如说, 部分官员挂羊头卖狗肉, 打着改革的旗号, 进行低价拍卖、低价承包, 将大量国有资产据为己有。部分官员通过职务之便, 非法侵占、索取公共财物或私分国家财产、挪用公款, 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部分官员接受贵重礼品等受贿行为。这种腐败行为属于非交易性的, 没有第三方的非法支付, 这种行为只涉及到腐败人员个人。另一种是渎职型的腐败现象。最为重要的特征是不作为或故意失职。当事人利用掌握实权的人共同隐瞒实情, 那么最终会形成一条坚实的利益链条, 当事人和实权人都从寻租行为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然后这样会导致政府或者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负面的影响, 众所周知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所以寻租行为最后伤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或是丧失原则、敷衍行事, 不拿好处不办事, 给了好处乱办事, 导致少数人得益, 国家利益受损。
二、腐败现象的深层原因
1. 成本—收益分析
行为成本分析:在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具体行为中, 凡是能带来负面作用的因素, 都要列入其具体的行为成本中去。简言之, 就是人们进行某种行为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在发生腐败的过程中, 有多种行为成本。比如说, 对腐败行为隐瞒的成本, 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寻租过程中耗费的时间成本等等。可以将上述成本归纳为财力成本、物力成本以及人力成本。与此同时, 在腐败现象产生中, 还需要付出心理成本, 当事人必须冒着家庭破裂、名誉扫地、舆论压力等风险, 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了心理成本的出现。综上所述, 腐败的行为成本可以归纳为:C=C1+C2=f1 (l, m, n) +f2 (p, q, r) 其中, C1表示交易成本, 它包括所消耗的人力l、物力m和财力n;C2表示心理成本, 它由p被查处的概率、q发生次数和r处罚强度所决定的。
行为收益:所有能给人们带来正效用的因素, 都应包含在其收益函数中。通常情况下, 这些因素也是人们的追求对象。比如说, 生理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等等。综上所述, 行为收益可以归纳为:R=f1 (w) +f2 (s) 其中, w表示物质因素, f1 (w) 表示由物质因素带来的收益。s表示精神因素, f2 (s) 表示由精神因素带来的收益。
通过行为成本函数与收益函数, 可以更好地解释和预测人们的行为倾向。腐败行为的发生与边际条件有直接关系:当行为成本低于行为收益时, 就会发生腐败现象。
2. 个人腐败现象的经济学研究
结合“经济人”的概念假设, 只有在腐败过程中, 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某种利益时, 才有可能产生腐败现象。在社会生活中, 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最终目的, 在于谋求私人收益。通常情况下, 这一私人收益一方面包括履行职责可以得到的如工资、福利、晋升等预期收益, 一方面还包括目前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 在人们的日常社会活动中, 单纯的履行职责只能得到固定收入。如果腐败现象不被查处, 当事人不仅会获得固定收入, 还会获得额外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 只能结合其私人收益和成本的计算, 进而作出某种行为选择。如果腐败行为带来的收益超过行为成本, 那么, 腐败现象的发生几率就较大。所以说,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 除非通过某种手段使得腐败成本超过腐败收益, 才有可以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否则, 腐败无法避免。要想得到腐败带来的各种收益, 当事人必须拥有某种权力, 并且通过权力的运用, 能为其他人带来某种利益或损失。所以说, 权力越大, 其发生腐败的几率就越大。通过提升腐败行为成本或提升当事人收入、加重惩罚措施, 能起到很好的反腐效果。
三、加强反腐败的对策
1. 抓经济建设与反腐败密不可分
要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 必须全面进行反腐败活动。现阶段, 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以及改革开放非常关键的时期, 在这种大环境下, 腐败现象也非常严重。站在国家发展的角度分析, 腐败现象的存在对我国的经济建设造成了极大破坏。如果对这种现象听之任之, 势必会严重破坏经济发展, 进而导致社会的动荡, 腐败现象是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最大敌人。反腐败工作必须与经济建设密切相连。在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时, 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其可能产生的后果、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做好全面的准备工作。经济建设与反腐败共同抓, 避免出现因体制转换或政策变化导致的空档现象。另外, 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必须时刻围绕着国家的重大举措进行, 为经济发展及时扫清多种障碍。
2. 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水平, 增加腐败成本
在经济学角度分析, 物质财富的增长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 能够有效避免短缺经济现象, 能够为遏制腐败营造良好的条件。如果社会财富短缺, 那么, 人们之间的争夺就更为激烈。腐败就是一种特殊的争夺财富的方式。也就是说, 社会财富短缺, 腐败现象的发生几率更大。如果人们的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 社会比较富裕时, 人们的思想意识也会发生变化, 腐败的发生几率也会随之降低。这一经济学观点也很好地解释了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现象要明显比发达国家严重这一客观事实。站在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 一个国家社会富裕, 能够为公务人员提供足够的薪资水平, 那么, 腐败成本就会随之上升。另外, 国家开展反腐行动, 必须以资金、人员的投入作为基础, 客观上要求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因此, 要在坚持党中央正确领导的前提下, 抓好经济建设这一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综合国力与国家财富。
3. 从制度上去创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首先, 加强制度管理。针对现今社会广泛存在的腐败现象, 必须深入分析腐败的多发环节与部位, 加强制度管理, 有效遏制腐败行为。比如说, 针对房地产市场, 必须对混乱的交易局面进行彻底扭转, 通过制度管理的实施, 形成竞争有序、开放的市场。制度创新创建适合国情的以俸养廉、以俸养能的从政制度, 确保公权执行者能按其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 从而不必去冒险利用公权牟取私利。
其次, 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公司制度是现代化企业最为典型的特点。对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监事会的权责必须明确规定, 进一步达到经营人员、权力部门、决策部门以及监督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切实发挥监事会监督权, 降低权力过度集中所产生的腐败现象。
再次, 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秩序。要想彻底扫清腐败现象, 必须进行全面的改革。就是简政、放权、公开化, 即缩小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范围, 确定合理的管制边界, 让政府从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活动中退出来, 把更多的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来调节。同时在此基础上, 改革政府的经济管理方式, 反对垄断, 确保各种资源自由流动和贸易自由。公开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人员和办事期限。在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建立与完善的环境下, 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信惩罚制度与监督制度, 提高人们的信用意识。对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外部监督机制进行变革。对国家行政部门进行变革, 裁汰冗员、精简机构, 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自我调控能力。
最后, 促进政府职能的合理转变, 降低寻租机会。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方式进行改善,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政府职能变化。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转到服务市场主体、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在现今社会, 政府干预市场问题的行为比较突出。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市场竞争, 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 现在很多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决定的, 投资主体也是政府部门,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着比较丰富的经济、政治、信息等资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这部分信息是不对称的, 很容易发生金钱与权力相结合的事件, 容易滋生腐败问题。针对这种情况, 政府必须改变宏观调控方向, 退出市场竞争, 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为市场主体服务上面。完善国家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完善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提高公众参与度与透明度。
4. 理顺监督机制, 提高反腐效率
理顺多种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与发挥多种监督资源, 尽量减少产生腐败的多种相关因素。能够进一步降低反腐败的成本, 相应提升反腐资源效益。进而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与打击力度, 在提高腐败成本的同时, 降低腐败发生几率。建立健全堵塞腐败制度, 充分发挥监督体制中的制度作用。使监督渠道畅通, 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的作用。另外, 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 更好的发挥其内部监督的功效。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协调性、权威性, 进而导致内部监督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反对腐败现象、遏制腐败问题, 内部监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监督体制是多元化的体制, 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多和渠道多, 但没有起核心作用的机构和渠道, 各种监督力量之间缺少合力, 形成了实际上的多中心监督体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彼此既有交叉, 也有空隙, 职责权限不清, 又缺乏沟通和协调, 所以尽快完善各项制度, 真正赋予检察部门独立行使职权的义务与权力。与此同时, 明确分工、理顺体制, 尽量避免资源浪费、重复劳动等情况, 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功效。
5. 严惩腐败分子, 狠抓制度执行力
在现阶段, 腐败分子之所以频繁作案, 很大的原因就是主观上的侥幸心理。而且监管不力现象突出, 我国行政反腐成本居高不下, 反腐效率低下。反腐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而且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因此, 一定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 严惩腐败分子, 狠抓制度执行力, 把腐败行为变成是一种负收益的行为, 最大限度的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其中, 需要走出一个误区, 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并不是单纯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只是惩处腐败分子的行政方式,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遏制腐败的产生。所有的惩罚方式最终是为了预防服务的, 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真正的做到“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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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的经济分析 第6篇
1 腐败行为的经济学界说
在为反腐工作的顺利展开表示欣喜的同时,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腐败行为存在的范围之广, 程度之深。一般来说, “腐败”是指以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体、动机、方式与后果, 有很明确的界定。在经济学的语境中, 腐败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界定。
其一, 从“交换”看, 谢莱法和韦欣尼认为政府官员腐败是从其个人利益出发, 进而贩卖政府财产的行为。在这里, 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 包括许可证、签证、执照、通行证等, 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官员被认为是赋有提供政府产品的权力。
其二, 从寻租理论看, 租金在这里是指政府通过行政干预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差价收入。在一切商品经济中, 通过行政管制一般都能创造出这种差价收入, 即寻租者趋之若鹜的租金。
其三, 从“委托—代理”看, 政府官员作为代理人接受第三方在法律界定内的隐含价格的支付, 并损害委托人, 即国家或公共利益, 甚至扭曲客户的行为。
2 腐败行为的社会危害
官员进行腐败行为所要付出的社会公共财富远远高于其个人所要付出的,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 社会所能获得的收益却是不及个人收益的。正是由于参与者在进行腐败行为时, 将风险和成本一并转嫁给了社会, 腐败行为越多, 则社会就将越难以治理, 损失也就越大。很显然的, 腐败行为对于参与者来说是百利而鲜有其害, 而对于社会来说则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腐败行为所带来的负面经济影响深入社会方方面面。首先, 腐败行为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和失效, 使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内耗。其后果是导致社会财富流失, 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恶化经济环境。据2007年6月29日的新华网报道:“审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的审计结果中显示:建设成本损失4.88亿元;未批土地先用20.4hm2, 长期闲置土地110hm2”。
其次, 腐败破坏了市场在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 使得市场配置效率降低, 形成了不公正、不公平、效率低的非良性竞争态势。因为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的职能与角色不能得到准确的定位, 就使得垄断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降低了我国市场的竞争性, 使得市场的生机与活力遭受损伤。同时, 腐败还会影响私人投资, 加大贫困治理的难度, 导致潜在流资的发挥很难最大化。而最可怕一点是, 腐败严重刺激了公众之间的非生产性行为, 使得人们放弃更有效率地工作, 转而开始千方百计地进行腐败交易。
最后, 腐败破坏了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前提。腐败对于政治的负影响主要表现在危害国家稳定与社会整合, 政府效益得以损失, 管理混乱, 公共危机爆发, 政府公信力下降, 形象遭损, 还会因而使得政权合法性遭质疑, 民众降低对政府政策执行的信任, 导致社会动乱, 更可能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犯罪团伙作案。
3 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源分析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 “金钱是万恶之源”的理论成为解释腐败产生的首要原因, 该理论把腐败行为说成是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并不完全符合历史实际, 其实导致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 腐败行为的最基本动力是欲望与手段的矛盾。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 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人假设”之上, 即“人”在经济活动中, 每分每秒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马斯洛的精神分析理论中也表明, 人的欲望是无限的, 满足水平是渐进的, 也就是说, 当人们产生一种愿望被满足之后, 欲将产生更高层次的新愿望。与这种无限愿望相对比, 人们用来满足愿望的手段和资源都是有限或稀缺的。
其次, 腐败行为的产生基于权力配置资源。现代经济科学证明, 人类社会尚未发现一种可以更有效的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体系。客观地说, 在“市场失灵”的现实下, 政府肯定会掌握必要的经济资源, 参与必要的经济活动, 比如说基础设施的投资, 公共物品的提供, 经济秩序的稳定, 收入分配的调节等等。这就使得当该体制为背景时, 结合权力与资源很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当一个人不具备公共权力时, 他满足个人欲望只能凭借其个人所独有的资源, 如人力资源。相反, 政治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 它通过公共资源的利用, 为满足个人私欲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最后, 腐败行为发生的客观条件是利益集团对政府官员不间断的“俘获”努力。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在《经济规制理论》中提出的规制俘获理论认为, 政府官员在对各行业进行规制的过程中, 由于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因而使得某些利益集团设法运用贿赂行为, 以获取官员提供相对有利的管制政策。从某种角度讲, 腐败也是一种商品, 只有政府官员和利益集团这供求双方都出现并达成交易意向才意味着腐败行为的正式产生。此外, 腐败行为还取决于其他的一系列因素制约, 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 社会舆论、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权力制衡机制等等。
4 腐败行为扩散的竞争性原因
我们假定政府的商品都是同质的, 同时我们假设政府官员有权出售商品, 并且可以控制这些产出商品的具体产出数量, 更重要的是他有权决定购买方。同时, 我们假定这些出售的商品无需个人付出生产成本, 包括人力物力, 全权由政府出资出力。此时, 一个疑问就产生了:腐败参与者提供这些出售品的边际成本所需几何?在这种情况下, 存在两种可能性: (1) 参与者仍然需要将官方定价同等的金额上交给政府, 我们假定官员提供商品的官方定价, 那么, 当官员按官方定价加上贿赂金额出售一个许可证时, 这个官方定价就是他的边际成本。 (2) 参与者直接进行出售行为, 向上级隐瞒出售事实, 即无需对政府进行缴纳金额。在这样的前提价, 购买当事人付出的比正式定价低得多的价格即为贿赂金额。比如海关官员私自收取低于关税金额的贿赂就让货物过关, 那此时, 官员的边际成本就为零。这两种前提假设的实质基本相似, 只不过就是参与者的边际成本高低不同, 前者, 在商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 提升了出售品的官方定价;后者, 在商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 降低了出售品的定价。必然的, 购买方在感受到后者的利益驱使下选择第二种购买行为。因此, 腐败行为的扩散也就可以得以解释。
第一, 通过官员间的竞争而扩散腐败行为。我们假设官员职位高低与其所付出的金钱代价成正比, 那么就会存在因为付不起官职费用的潜在的不受贿官员。相反的, 也一定会存在愿意付出更高代价来求得官职的受贿官员。在这样的两极分化下, 官员们之间的竞争将会演变成官员竞相收取高额贿赂以谋求晋升的局面。著名经济学家梯若尔通过研究表明, 官员是廉洁还是腐败会形成一种“集体声誉”, 官员越是腐败, 新进官员越可能参与腐败。
第二, 通过购买人之间的竞争而扩散腐败行为, 尤其是上文所提的第二种前提下的腐败行为。当政府官员出售政府商品时, A买主能够以更低价格, 更轻易地得到货源。那么在市场上, A买主的市场竞争力就会远远高于其他买主。在这样的情况下, 购买方无论需要何种货源, 甚至是稀缺资源时, 都会想方设法绕过市场机制再进行进货, 以求在价格上低过竞争对手以获得更高利润。信息的传播速度是很快又广的, 当市场上出现A买家因为特殊渠道而获取低价资源时, 众多逐利的购买方也会趋之若鹜。我们可以继续发挥联想, 在一个国家中, 只要出现了一部分通过贿赂政府官员而获得资产、资源使用资格的人, 那么纳税人将越来越少, 直至消失;而当无需纳税就可以轻松过海关时, 也就不再会出现安然纳税过关的人群。
第三,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腐败行为扩散的原因, 贿赂和腐败会呈现出持续性扩散。毕竟如果买者间竞相贿赂, 也就没有一方会有告发受贿官员的动机, 这就更降低了腐败行为被察觉的可能性。而由于腐败行为涉及的面较广, 及时查处了一星半点的腐败案件, 对参与者的惩处力度也不会太大, 于是就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心理。并且, 在这种利益关系格局下, 买卖双方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 往往沆瀣一气、相互包庇。
5 加大腐败行为成本的治理措施
经济学认为, 任何的人类行为选择都是伴随着相应的成本效益计算的。如果政策制定者参与腐败是一定有利可图的, 那么, 需要其突破约束所付出的代价就成为了腐败行为的成本。具体的, 其一, 当权者在作出某种腐败决策时, 往往需要突破来自自身的心理障碍———心理成本。其二, 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 当权者原有的正当利益也将丧失殆尽———机会成本。其三, 腐败行为一经爆光, 当权者即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惩罚成本。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机会成本以及惩罚成本称为腐败总成本。因而治理腐败即可通过加大其腐败总成本来使得当权者无法承受其成本来达到。
第一, 加大腐败行为的心理成本———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加强政府官员思想道德教育, 实现新闻监督法制化。在有法律负责的前提下, 允许记者充分参与舆论监督。并能将各种抽象的口号详细具体表达, 拟出可行的政府官员政治道德标准, 在这些道德标准中分别注明值得鼓励和禁止的政治行为, 提倡和不推崇的行为, 使得官员真正有法可依。这样以后, 思想政治教育就不再是悬于半空而无法落实的行为, 只有通过不断加强思想教育, 为政府官员竖起一道道的心理堤坝, 才能提高腐败的心理成本。
第二, 增加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对于官员公款吃喝这类的情况, 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而对于官员制度特权及其个人工资奖金收入, 可以适当提高官员们的个人工资奖金收入, 增加制度特权, 使得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提高的同一时间, 遏制腐败行为。当然, 这不是可以轻易从表面简单理解为高薪就能养廉, 而是应该制定一套规范化、人性化的相应体制, 与此同时, 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只有廉政才能高薪。
第三, 增加腐败行为的惩罚成本。首先,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应该作为这些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可以提高侦破腐败案件的破案率, 而针对我国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在吸收新成员时, 加强应征人员素质, 对老职业进行一些培训, 并适当提升工资奖金收入, 以资鼓励, 有可能的话, 改善其工作条件;同时, 为了可以降低破案难度, 应废除任期制度。其次, 大大提高惩罚力度, 惩罚成本是腐败总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 腐败案件只要被查处, 就要对腐败行为参与者以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 并且, 还要对其进行相对应的刑事处分和严厉的经济处罚, 使得腐败行为实行者同时在地位、名誉和经济上付出惨重代价, 以超过其预期收益为最佳。
5 结束语
“天下熙熙, 皆为利来, 天下攘攘, 皆为利往。”腐败这种投入少、产出多的行为总是没有那么容易完全灭绝的, 而又因为查处这些腐败行为时, 政府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资源过于高昂, 又牵扯之深, 遂每每于此, 查处行为也无法完全展开。可想而知, 这彻底的反腐行为是一场长期而又全面的制度性努力。“制度性努力”, 顾名思义, 就是指在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制度创新, 使得腐败行为无利可图, 这样才能使腐败参与者理性思量利弊, 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 自动放弃腐败行为。虽然我们的市场机制在市场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市场体系依然不够完善, 若是想要严厉整治腐败, 这个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紧紧围绕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构造各种与之相对应的制度结构, 以求把腐败行为的私人总收益最小化, 惩治腐败的社会总损失最小化。 (指导老师:李秀辉)
摘要:在社会现代化发展带来诸多利好的同时, 腐败行为正逐渐成为其顺利前进的绊脚石。腐败表面上看是一种社会和政治现象, 其背后却是一个经济问题, 需要用经济学思维加以分析。在对腐败行为加以界定的基础上首先考察了腐败行为存在的社会危害, 然后对其产生和扩散的原因进行了层层递进的分析, 并从成本角度提出治理腐败行为的举措。
关键词:腐败行为,经济分析,社会危害
参考文献
[1]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王业宇、陈琪,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论经济伦理的缺失与腐败滋生 第7篇
关键词:经济伦理,腐败,道德调控,市场经济
我们对众多腐败的案例进行剖析, 可以发现, 当前经济领域权力腐败行为的易发多发, 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制度还有许多漏洞之外, 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内涵认识不足, 缺乏市场经济社会应有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也是其重要原因。因此, 笔者拟对经济伦理缺失的表现及其与腐败滋生之间的关联进行解析, 并就围绕反腐倡廉而进行经济伦理的培育和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 少数党政公职人员和市场主体的经济伦理意识淡漠, 道德义务和道德良心缺失, 想方设法钻现有体制的空子, 在扰乱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同时也不断滋生腐败。
1. 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的缺失与腐败的滋生
(1) 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缺失与经济主体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 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规律的作用, 在商品经营者之间就存在着竞争。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有效性依赖于完全竞争的理想模式。公平竞争能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能使市场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动力机制, 公平竞争对于经济主体冲破安于现状、墨守成规等保守思想, 培育面向市场、尊重用户的经营意识, 激发奋发向上, 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 以及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市场主体要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成功, 就必须参与到竞争中去。市场经济竞争是人才、资金、技术的竞争, 是管理方法、营销手段的较量竞争, 是残酷的。有些市场主体没能深刻认识到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 害怕这样的竞争, 企图“不找市场找市长”, 采用找关系说情、给回扣、给好处费等违背市场游戏规则、非公平竞争的投机取巧手段甚至商业贿赂手段取得竞争的胜利, 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既是非法的, 也是不道德的。
“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1], 而这种交换得以形成的纽带就是寻租活动。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的解释, 所谓寻租活动, 就是指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 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 这种努力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剩余而是导致社会浪费[2]。对于经济主体而言, 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寻求非生产性的直接利润或者获取超额利润。
因为寻租活动能够不通过正常的市场机制, 而是通过政府干预与行政管制来获得竞争优势, 企业和个人不需进行技术革新、科学管理等行为即可获得高额利润, 一些道德品质低下的经济主体自然乐于去行贿、寻租, 而不愿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 面对这样的“潜规则”, 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 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 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 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
(2) 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的缺失与党政公职人员权力寻租行为的产生
在市场经济中, 市场起资源配置作用。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 也不是天然和谐的。市场不能消除垄断和非公平竞争, 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不能解决社会福利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化问题, 不能确定和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所以, 虽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但也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 必须借助市场以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在社会生活中,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拥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公共权力。因此, 市场失灵要求政府伸出“看得见的手”, 实行必要的干预, 弥补市场失灵, 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就是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问题。
但是, 用来弥补市场缺陷的政府行政手段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而会存在过度干预和无效干预, 造成“政府失灵”的现象, 并会产生由寻租、创租活动所引起的贿赂型腐败, 即政府权力执行部门的权力主体通过非法使用审批权、支配权、知情权、优惠权等公共权力与寻租者结合, 获得暴利租金。
对于一些腐败的公职人员而言, 他们在寻租活动中不仅仅扮演着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 而往往是主动地去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他们对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售假、骗钱、洗钱等“灰色经济”、“地下经济”、“黑色经济”睁只眼、闭只眼, 乱用审批权, 允许开办不合格、不达标的厂矿企业, 甚至默许色情经营场所和变相赌场开张营业, 美其名曰“繁荣”地方经济, “改善”投资环境, 实为个人收受贿赂之后的举动。例如, 近年来, 煤矿安全事故频发, 引起了国人的极大关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就尖锐地指出, “官煤勾结”是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症结。
2. 诚信道德规范的缺失与腐败的滋生
所谓诚信, 就是诚恳老实, 有信无欺。“民无信不立” (《论语颜渊》) , 诚信是人类社会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 是做人成事及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诚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道德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如果破坏了信用关系, 就会动摇市场经济的基础, 带来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 市场经济越发达, 就越要诚实守信。《管子乘子》中就曾提出“非诚贾不得食于贾”, 意指不讲诚信的商人不能从事经商, 以商业谋生。恩格斯也曾指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 (虽然通行的教科书里没有明确提出) 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 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3]
然而, 现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许多经济领域中都存在诚信道德缺失的问题。例如, 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账册, 弄虚作假、谎报成绩, 欺骗社会股东、股民和上级监管机关;制假售劣、逃债赖账、商业欺诈、合同欺诈、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的不法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增加了经济活动的成本, 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 而且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严重地干扰了中国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导致了“官商勾结”, 催生了腐败现象的滋长。
3. 保证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缺失与腐败的滋生
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而言, 其经济属性要求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特殊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它承担起扩大就业、维护稳定、发展先进文化等方面的责任。然而在当前, 由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产权关系不明晰及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 国企改制却成为经济犯罪的重灾区。
少数由国家任命的企业领导者面对庞大的公有资产, 将国家企业变成了个人大发横财的资本。国有企业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原因, 除了存在制度漏洞, 如没有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 没有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等之外, 国企负责人思想道德方面也存在问题。他们没有将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作为自己的神圣的职责和作为自己的理想信念, 或腐化谋私利, 或不负责任地经营。他们中一些人利用手中握有的企业经营权、决策权, 在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中, 利用产权重组的机会, 采取不法手段, 侵吞国有资产。例如, 在重组改制中内外勾结、虚假评估、虚报瞒报、低价折股, 转移侵吞国有资产;在产权流转中违规操作、自卖自买、压价转让, 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在资金存贷、投资担保、营销采购、项目招投标等关键环节中暗箱操作以损公肥私, 化公为私, 将国有资产变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近年来, 接连出现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落马事件, 如“中航油事件”、“国储铜事件”、“三九医药事件”等, 已引起了国内外高度关注。“一批问题高管’相继落马, 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腐败现象呈高发态势”也成为2005年度中国十大廉政新闻之一, 而专项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成为2006年度中国十大廉政新闻之首。据统计, 从2005年8月到2007年6月, 全国就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4 879件, 涉案金额61.56亿元。
二
针对经济伦理的缺失造成腐败滋生这一状况, 我们在反腐倡廉中除了注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外, 显然也应该重视经济伦理的培育和建设。
1. 我们应该重视经济伦理规范的法制化建设, 用外在强制力量保障义务性经济伦理规范的切实遵守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加强经济伦理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共同取向是注重制度安排, 即加强经济伦理规范的制度保障机制建设, 以法制这一外在强制调控方式保障必要的义务性的经济伦理规范如守信履约、公平竞争等的切实遵行。例如, 针对商务交往中的贿赂行为,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9个成员国和5个非成员国 (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智利、斯洛伐克) 于1997年12月17日在巴黎签署了《制止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 (简称《制止贿赂公约》, 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 。美国国会也于1997年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美国在海外的公司采取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来提升业绩。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特别重视商业道德的培育。早在1995年, 廉政公署就成立了“香港道德发展中心”, 开展了大规模的“推广商业道德活动”, 协助2 000多家机构及工商团体制定纪律守则。
当前, 商业贿赂的盛行正在将中国的商业环境变成一个关系网配置资源的环境。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环境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 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 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我们说, 在市场中出现钱权交易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它成为主导市场活动的准则。一方面潜规则盛行, 真正有效的经济规律和经济制度被抛到脑后, 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在“劣币”的示范效应下, “良币”们纷纷仿而效之, 出现大面积的市场道德“塌方”, 也造成权力腐败的大面积滋生。因此, 国家近两年来集中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个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 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要根本治理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因此,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制定关于保障经济伦理的专门法规, 如关于保障诚信的立法, 关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等。借用法制的手段, 遏制违背经济伦理规范的行为, 逐步提高人们维护经济规范的自觉性。
2. 我们应该通过社会道德教育、社会道德评价、社会道德
赏罚等道德调控的手段加强经济伦理的建设, 以使党政公职人员和经济主体切实认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 形成适时的道德信念, 恪守经济伦理规范
一方面, 我们要通过经济伦理建设, 使公职人员增强经济伦理意识,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有的管理观和服务观。
现在,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了起来, 市场运作自身机制逐渐完善, 但行政权力仍然没有退出市场, 在许多经济领域仍具有支配性作用, 政府的作用无论在宏观经济中还是微观经济中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企职责与界限不清, 行政权力过多地介入经济活动, 仍是现在微观经济活动频繁出现权力寻租现象、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
党政公职人员要认识到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要在组织、领导、协调经济发展时必须遵守这些公平竞争, 守法诚信, 廉洁自律的道德精神。要在“注重效率, 维护公平”的原则下, 自觉以维护市场秩序为己任, 将协调市场经济发展,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创造更大收益, 作为他们的职业目标和职业理想。党政机关尤其是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 必须要维护市场秩序, 制止和惩罚那些弄虚作假、尔虞我诈、以邻为壑、恃强凌弱、欺行霸市的卑劣行径。不能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运行, 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将权力待价而沽。除了自身诚实守信之外, 还要鼓励、监督企业遵守诚信规范。
另一方面, 我们要通过经济伦理的建设, 使企业经营者等经济主体将经济伦理规范内化为自身内在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 从而自觉在经济活动中遵行。
要教育企业经营者等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 切实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现代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 它高度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特点必然要求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讲究效率、平等互利等原则在市场主体中的运用, 因而应该是法制经济、道德经济、诚信经济的统一体。经济主体应该在思想上认识到公平竞争的要义, 从道德的层面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可耻;在实践中, 应该自觉遵守和维护市场经济规则, 不谋求以贿赂党政公职人员的方式, 寻求非正常照顾或者垄断性权利, 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使经济主体认识到诚信道德意识、精神和原则的重要性, 并内化为企业的内在需要, 自觉自愿地遵守诚信的道德规范。要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 凭实力竞争, 不投机取巧, 不以行贿手段谋求不正当竞争, 不在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经营行为中运用行贿手段, 等等。要使他们认识到进行经济欺诈行为也许能获得暂时的利益, 但是从长远来看, 必然是玩火自焚的道理。
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尤其是负责人更应该严格遵守经济伦理的规范。除了要遵守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外, 尤其要使他们增强具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国有企业负责人应该深刻认识到, 国有企业是公共财产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具有公共资产实体的性质, 而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自负盈亏和自治管理的企业, 他们自身是受国家委托, 负责所在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担负着坚持企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因此,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 塑造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国家作贡献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家精神, 只有自觉地形成了这样一种精神, 国有企业负责人才会真正具有保证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 才会升华自己的人生目标, 才不会化公为私, 腐败堕落。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 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8:66.
[2]J.M.Buchanan, “Rent Seeking and Profit Seeking”, in J.M.Buchanan, R.D.Tollison&G.Tullock, eds.“Toward a Theor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M].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 1980:3-15.
腐败对经济增长的有效性研究 第8篇
腐败对一国的经济增长有无影响, 这一问题在经济学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一种观点是腐败对经济增长是有效的, 它可以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Leef (1964) 认为, 因为腐败可以放松政府所施加的无效率和僵硬的规制, 所以它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本文就是通过我国在过去12年GDP增长趋势与我国腐败感觉指数在全球近180个国家中的排位趋势来证明leef的观点, 腐败在一定时期对经济的增长是有效的。
二、腐败的定义
最广义地讲, 腐败指道德败坏者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来获取私利的损人行为。
从发生领域上看腐败一般会分为私人部门腐败和公共部门腐败。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公共部门腐败对一国经济的影响。
公共部门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 (亨廷顿, 1989) , 或背叛公众信任 (Dobel, 1978) , 或为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或物品 (Shleifer and Vishny, 1993) , 从而造成公共财富的损失。公共部门腐败的主要行为者是公职人员。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主要有盗窃国库、贪污公款, 或在提供政府产品或服务时收取贿赂、徇私舞弊以中饱私囊。
在倪星的《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研究》提到了腐败一般发生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交界处, 从腐败发生的形式看一般分为交易型腐败和非交易型腐败。
交易型腐败是运用权力直接获取私利。直接贪污、盗窃、侵占、挪用、挥霍国家资产, 统称为贪污型腐败。直接用权力间接换取私利、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收受第三方支付的贿赂, 为贿赂型腐败。主要通过寻租活动进行的腐败, 成为寻租型腐败。
同时交易型腐败又可分为互惠型腐败、勒索型腐败与渎职型腐败。前两种腐败主要是因为公共权力的滥用, 政府能够给行贿的当事人带来超额利润, 比如资源开采权、项目实施中标等;在勒索型腐败中, 行贿人的目的是避免政府的体制流程带来的麻烦, 以降低成本, 比如工商执照的申办;而渎职型腐败在于公共权力的无为, 政府官员不履行职责, 放纵当事人通过行贿来进行应有的工作。见表1。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互惠型腐败。
三、腐败对经济的影响
目前对于我国经济是否有发展的一般通行的办法是采用GDP的增长与否来衡量。
GDP为国内生产总值, Gross Domestic Product, 简称GDP,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一个季度或一年) ,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 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它是核算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统计指标, 也是中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核心指标。它反映一国 (或地区) 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
腐败感觉指数CPI:是对10个左右的覆盖不同领域的调查进行加权平均, 以企业界, 风险分析家, 一般民众为调查对象, 据其经验和感觉对各国进行由10到0的评分, 得分越高, 表示清廉程度越高, 腐败程度越低。
CPI按降序排列, 得分越低越腐败, 以10分为清廉, 低于5分为不清廉, 低于2分为腐败猖獗。
在全世界180多个国家中, 排名越靠后, 越腐败;越靠前, 越清廉。见图1。
从全球178个国家的腐败程度概览来看:发展中, 落后国家腐败猖獗;发达, 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清廉。
从过去2001-2012年在记录的178个国家中, 我们选取5个国家来进行具体研究。发展中国家代表:中国、印度、俄罗斯;发达国家:丹麦、美国, 见表2。
通过数据分析, 我们发现GDP2001-2012年迅速扩大的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印度、俄罗斯) 在全世界所有国家中的腐败程度排名成呈上升趋势;GDP平稳发展的老牌发达国家 (丹麦、美国) 在全世界所有国家中的腐败程度排名变化不大。见图2。
因为2012年我国第4季度的GDP数据没有出来, 所以我们通过中国2001-2011年GDP的增长来具体看腐败与经济增长的联系。见表3。
我们可以得到如图3的我国GDP总量发展趋势:
我们再结合中国2001-2011GDP总量与腐败排名进行综合分析 (见图4) :
从中国2001-2011年GDP增长与世界腐败CPI排名的关系曲线来看GDP增长与腐败程度是成正比的, 即GDP在增长过程中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腐败的影响, 换句话说就是腐败促进了一国的经济发展。
在中国2001-2011年GDP增长与世界腐败排名的关系曲线中, 我们可以发现比较有意思的两个地方:05年到06年中国的腐败程度下降, 从78位提高到70位, 清廉度提高, 同时06年较05年GDP环比增长率下降, 从Δ4.6千亿下降到Δ3.3千亿, 下降36%;从11年开始中国的腐败程度开始逐步下降, 但GDP仍保持稳定增长。
对上两点我们进行分析发现, 06、11年中国腐败程度之所以会下降是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强烈影响。06年3月4号胡锦涛主席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内涵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从精神上开始抓廉政建设;同年9月24日陈良宇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检查, 从而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反腐决心, 这对地方腐败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 中国清廉度提高;从11年开始, 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将进行新一轮换届,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 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的纪律要求;8月20日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上述加强廉政政策影响, 国家CPI逐渐提高。
综上所述, 在市场经济下腐败可以放松政府所施加的无效率和僵硬的规制, 所以它促进了经济增长;当国家政策发生调整使得公职人员腐败成本增大时, 那么该国的清廉度就会提高。
四、总结
腐败在特定时间段和一国相应的政策下可以放松政府所施加的无效率和僵硬的规制, 它可以润滑官僚机构, 刺激官员的积极性, 为行贿、寻租者提供参政渠道、货币生产及流通渠道以促进经济增长, 所以GDP年增加率高的发展中国家一般腐败都比较猖獗, 而发达国家因为已经有了完善的国家政策体制, 所以很少腐败, 清廉度高。
参考文献
[1]倪星.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 2009 (07) :23-24.
[2]东方财富网数据中心, 中国国内GDP数据来源:http://data.eastmoney.com/cjsj/grossdomesticproduct.aspx?p=1
腐败问题的经济学 第9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专业素质;协助侦查
检察机关根据自身业务建设的需要设置了司法会计人员,加强了司法会计工作,在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不可代替的作用。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工作是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需要而开展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法规对社会财务经济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它是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司法会计已被检察机关广泛应用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之中,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加强司法会计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司法会计组织机构是专业负责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无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优劣,为了做好司法会计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必须设立司法会计,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一整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高检院应在技术部门内设立司法会计专门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下属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组织机构开展司法会计业务工作,并负责制定各种司法会计规章制度,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应在技术部门设立相应的司法会计组织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司法会计人员,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机构领导和监督下级司法会计机构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和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专门从事本地区或其它地区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增大司法会计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克服一个案件多家鉴定、重复鉴定的弊端,这样才能缩短诉讼时限,减少鉴定费用,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
二、提高专业素质,适应业务需要
习总书记说过:“打铁还需自身硬。”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智能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使用的策略也越来越隐蔽。鉴于此,作为检察机关专门从事司法会计技术鉴定的司法会计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以稳、准、狠地打击经济犯罪,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为了保证司法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经济领域犯罪的新特点,应分期、分批举办司法会计培训班,加强对司法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司法会计尽快掌握新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明确新旧制度衔接的有关理由和新会计制度的特点,对各类会计制度、税率、汇率都必须弄懂弄通,以便在今后的司法会计工作中加以应用。当前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之中,而一些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便利用计算机作为犯罪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活动。这就为司法会计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要对高科技发展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加以密切注视,特别是学习有关会计电算化的知识,掌握电脑会计的原理、编制操作程序和使用策略,以便研究此类犯罪手段、特点和技术策略,使犯罪分子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另外,作为司法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有关法律知识。除了会计原理外,还应掌握各门专业会计知识和外语知识,同时不断地在实践中挖掘素材形成理论,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检察工作需要。
三、运用专业技术,协助侦查工作
司法会计技术运用于各种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所以,司法会计对于每一件经济案件,都要认真审阅案卷,了解案情,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应补的书证都要补齐。要查明事实真相,确认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准确认定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确认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以及确认国家各种人员在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渎职、失职,作出真实、公正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起到特定的证据作用。司法会计在协助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还应对发案单位的重点、疑点凭证、账簿、报表、单据、物资、现金等进行审查、检验、核对、分析。从中发现、提取、记录有关会计证据,查明账目、资金、财产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以便深挖余罪,把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总之,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技术性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一种技术性侦查手段。司法会计鉴定不仅是打击职务犯罪的有力助手,而且对是否能够成功侦破经济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学(修订版)[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9
腐败问题的经济学 第10篇
在经济学理论中,收入分配始终是经济增长模型中的一个重要内生变量,收入分配问题是各国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良好手段。目前,我国存在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均衡问题,表现为绝大部分的资源和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这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向约束;从社会文化角度来看,这会挫伤劳动者的创造热情,使民众对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种种怀疑。对于收入分配问题,20世纪起国外就有许多研究。在借鉴这些经典研究的基础上,我国学者也探讨了造成收入分配不均的成因以及解决对策。在影响收入分配的成因中,腐败是一大元凶,因为在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的宏观调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故政府在收入分配、金融领域、人口流动等领域采取的政策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然而,在政策制定及实施的过程中,各种权钱交易的寻租现象频繁出现,不管是哪一种腐败方式,都会损害收入分配的公正性,使得收入分配的差距越来越大,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对于腐败通过何种途径或者是哪些机制影响收入分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2 腐败与收入分配不均
腐败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影响收入分配政策来实现的。在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中,政府制定的政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然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很容易滋生腐败,本来应该由政策控制的收入分配不均程度,由于个人利益和部分集团利益的驱动而越拉越大。
2.1 腐败的分类
林喆在《权利腐败与权利制约》一书中将腐败的领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第一部分是行政腐败,即房地产利益集团与腐败犯罪和社保基金的风险与日常监督机制的缺失;第二部分是立法腐败,司法腐败,企业腐败,商业贿赂和医药卫生腐败;第三部分是交通邮政腐败、媒体腐败、教育腐败、学术腐败、不正之风与消极腐败。
2.2 腐败对收入分配影响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关于腐败影响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最早是讨论腐败对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的影响,前面提到,收入分配作为一个经济中的内生变量,与经济的发展也密切相关,很多学者发现,腐败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双向因果关系,Gymiah-Brempong(2002,2006)基于OECD、亚洲、非洲、拉美国家的数据,分析出腐败与收入差距存在互为因果的线性影响关系。Deiniger and Squire(1996)、Li(2000)发现,腐败与收入分配差距之间是倒U形的关系。于是现有理论基础着重探讨腐败—经济—收入分配的传导机制,具体的机制如下。
2.2.1 腐败对经济发展的正效应
早在20世纪,一些学者(Leff,1964;liu,1985;Beck和Maher,1986)认为,一定程度的腐败会刺激国家经济的增长,提出了有效腐败理论。Liu(1985)利用“排队模型”论证了腐败对资源配置的正向激励功能。Egger与Winner(2005)基于收益—成本分析认为如果腐败产生的收益大于腐败产生的成本,则会对经济有利。Li Chong&Calderon(2000)进一步探讨了腐败与收入差距之间存在倒U形曲线的关系,高收入国家的腐败同收入差距存在正相关,而在低收入国家存在负相关的关系。许可(2000)研究了东南亚国家的腐败与经济发展,发现印度尼西亚和泰国是腐败程度较高但经济发展却比较成功的典型。
2.2.2 腐败对经济发展的负效应
(1)贫困率上升。Gupta(2002)基于1980-1997年间的跨国数据分析发现,腐败恶化了收入差距和贫困率,腐败指数提高会使基尼系数增加。
(2)影响政府收入再分配。Blackburn and Forgues-Puccio(2007)在一个动态模型中证明了腐败与收入差距之间的正相关,即在腐败的环境中,高收入居民可以通过向腐败官员行贿逃避税收,政府税收。张光、吴进进(2013)发现,公众对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担忧以及对腐败程度的认知可以影响典型政府经济型支出。
(3)影响直接分配的可支配收入。Black和Forgues-Puccio(2007)基于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角度对腐败的收入再分配做了简单描述。作者将人群分为政府、居民、政府官员,各阶层行贿与不行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Si,腐败与非腐败官员的可支配收入为St,根据腐败与不腐败两种情况的预算平衡式,得出在工资水平给定的情况下,腐败降低了低收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陈刚、李树(2010)基于中国2000-2007的统计数据,发现腐败拉大了城镇居民的收入差异,对于不同群体会有不同的影响,即腐败不影响中等收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而对于高收入群体,腐败不影响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对于参与行贿但未被发现的高收入居民,腐败会提高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对于参与行贿被政府发现的群体,腐败会降低其收入。因此,整体而言腐败扩大了。
(4)扩大地区差距。Yiping Wu,Jiangnan Zhu(2011)探讨了政府的反腐措施会影响区域的收入,因此反腐措施会增加地方的收入,从而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吴一平和朱江南利用2002-2003年我国1 771个县级单位的截面数据,发现政府的反腐败力度是影响地方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腐败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不显著。孙群力(2014)基于我国1978-2012的城乡收入比和基尼系数为衡量不平等的指标,发现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以及基尼系数的扩大并不是由于强调效率优先造成的,相反,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而腐败是扩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
3 腐败对收入分配不均的影响机制
通过理论分析可知,腐败确实对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产生了极大的负效应。为了能够从源头防止腐败对于公平收入分配的影响,需要找到腐败影响收入分配的机制。
3.1 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涉及的主体看
李子顺在《收入分配与社会腐败》一书中探讨了不同研究的对象的腐败对收入分配不均的影响,将研究对象锁定在腐败多发的领域,即企业部门、政府系统、金融行业和司法领域。研究对象为企业个人、公务人员、监管人员和司法官员。具有这些身份的个人可以通过腐败来获得巨额的个人收入,是腐败导致个人收入分配不均衡的重要原因。
3.1.1 企业个人
企业高管的收入高于普通员工收入几倍甚至几十倍,这些高收入的背后是与腐败分不开的。现阶段国企与非国企内部的分配制度比较混乱,都采用企业的工效挂钩制度,企业高管常常存在通过分配制度无偿占有原本属于职工收入的部分收入,这些收入都是腐败收入。
那么,企业中为什么会存在如此高频率的腐败呢?来分析一下企业中的收入分配模式。
企业的收入分配遵循“工资与企业效率相挂钩”的模式,即“市场调节为主,企业自主分配,国家监控指导”的收入分配局面。国家对工资的监控指导手段有以下五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在此基础上,员工的收入分配也遵循市场调节机制。这种市场化的薪酬可以分为基本薪酬和风险薪酬。基本薪酬与个人的工作绩效相关联,包括底薪、奖金、福利、津贴等;从利润中分享的薪酬或是与企业经营业绩密切相关的薪酬即为风险薪酬。也就是说,员工的工资收入有一部分取决于企业的效益。
然而,这种工资与企业效率关联的政策并不适用于广大员工。第一,员工享受不到企业效益分成,企业效益分成主要针对于高层的管理者和决策者。第二,一些企业的普通员工对企业效益的分成比例过低,与高管的企业受益严重失衡,这也是高管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
3.1.2 公务人员和监管人员
我国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基本属于公务员行列。公务员是政府实行行政权力的代表,拥有这种权力的个人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产生天然的腐蚀倾向。
从我国的收入结构看,基本工资可以划分为基本工资、补贴、奖金。基本工资部分目前是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这两项已经明确了各职务、各级别的公务人员所对应的工资。容易发生收入腐败的是津贴和补贴部分。
我国实行的“地区津贴制度”是各地各自制定标准,很容易出现津贴和补贴的名目、数量的悬殊差距,这样就增加了不同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收入不平等。在补贴部分,一方面,国家为了使各地制定的补贴标准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实际而并未作出数额上的规范,这就为公务员的收入腐败制造了机会;另一方面,地方规范的补贴,本质来说是一种具有“补充”性质的收入,并不具有标准工资的性质。由于补贴的比例和数额太大,使国家标准在公务员实际收入中所占比例有所下降,而各地的财政承受能力与补贴收入规模是直接挂钩的。在公务员的福利制度方面,由于福利待遇难以准确量化,并且不透明,这也是福利收入容易产生腐败的原因之一。
3.1.3 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的工资收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共时性构成,另一个是历时性构成。在共时性构成中,法官的行政级别与工资直接挂钩,而法官的流动性小,提高其工资收入的直接方法是晋升级别和职位,因此法官在审判中很容易受到上级的影响。历时性收入强调在职期间收入的变化与离职后的收入预期。因此,要加强退休金制度改革,保证法官的收入预期,有效避免腐败。
3.2 从不同领域看
(1)行政腐败。腐败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上,即在征用农民土地时出现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导致农民无法通过土地要素获得合理收入,从而导致城乡收入差距变大,影响整体的收入分配。
(2)房地产腐败。我国房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房地产利益集团哄抬所致。房地产腐败会影响收入分配的各个方面。第一,土地开发、房屋拆迁方面。第二,在金融银行业方面,使银行在大量贷款和利益的驱动下,发挥不了市场制约的职能,影响金融市场利率,从而间接影响收入分配。
(3)企业腐败。一方面,企业利用改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损害国家利益。例如,一些企业高管和负责人自买自卖,疯狂挖空企业,损害职工集体和国家利益。
(4)潜规则形成和商业贿赂。权钱交易使得对各种资源和利益分配挂钩,从而使得资源价格不合理,间接导致收入分配不合理。
(5)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由于教育水平与收入水平直接挂钩,教育领域的腐败也成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因素。目前的教育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政府优先满足了城市人口的教育需要,而农村青少年却相对无法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教育预算混杂在文教科学基建费中,没有实行单独列项,教育部门无法有效行使教育的宏观管理权和调控权。
摘要:通过梳理与分析收入分配的相关理论,发现腐败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影响多种收入分配政策来实现的。腐败影响收入分配的机制可以分为正效应和负效应两部分,而腐败的负效应主要体现在促使贫困率上升、影响政府收入再分配、影响直接分配以及导致地区差异增大。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涉及的主体来看,政府部门的腐败可以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从腐败可能发生的行业领域来看,在一些腐败高发的行业中,腐败影响收入分配有其特点,这可以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思路。
关键词:收入分配不均,腐败,影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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