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住房申请书(精选6篇)
福利住房申请书 第1篇
福利住房申请书 尊敬的局领导:
我是xx活动办的干部xxx,女,汉族,本科学历,今年25岁,未婚,家住内地。
作为工作已有两年的我首先应该安心工作,努力锻炼自己。不过,中国人素有安土重迁之观念。为了结束到处飘零的日子,稳定心绪,我非常希望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以解决后顾之忧,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工作当中。
家在遥远内地的我在该地并无属于自己的片瓦之地。学生时代寄住宿舍,价格便宜,压力尚小。毕业后,单位无宿舍,我不得不租房度日。随着物价持续上涨,房租也水涨船高,我租住的房子现在房租每月就需一千四百元,占工资将近一半,因此,房租成为我日渐沉重的压力。父母远在农村,妹妹尚在上学,他们没有为我购买商品房的经济能力。再加上我已经到了适婚年龄,同样是刚刚上班的男友是山西的内地人,也无力在本市购房。房子成为我们结婚面临的最大难题。
我特申请单位给我分配福利住房。恳请上级单位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为谢。
福利住房申请书 第2篇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的内涵和外延至今难以准确界定。人们常常从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福利”一词,其涵盖的内容有宽有窄。我们所讨论的社会福利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除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这三者以外的有关社会保障措施。
(二)社会福利的制度特征
1、社会福利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普惠性
社会福利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过上尊严、健康、文明的生活,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全面的发展为宗旨;
2、社会福利待遇标准的一致性
它对于所有同类保障对象,无论“贫富贵贱”给予一致的或基本一致的福利待遇标准。显然,一致性的标准对于不同的人产生的满足感不一样。对于迫切需要的人来说,社会福利边际效用较高;反之则低。
社会福利标准的一致性是相对的,目前也只能在局部地区或用人单位内部实现。
二、社会福利的内容
(一)公益性福利
1、教育福利
(1)教育对公共福利具有增进作用,教育的本质是对人的培养,是人的发展权的体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育开支占GDP的比重日益攀升,并且有广泛的公众支持度。
(2)增加国家对教育的支出是增进平等与效率协调的最重要的途径
一方面可以使低收入人群得获得赚取较高收入的能力,提高人们参与社会生活,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使他们能适应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动;
另一方面,从教育的社会收益来看,它能通过提高国民素质,使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总之,它通过提高个人福利增进整修社会福利。
(3)国民基础义务教育构成教育福利的主体。
2、卫生保健福利
(1)医疗与卫生保健并非同一概念。医疗一般是指对患者提供的治疗和服务,它构成了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而卫生保健不仅包括了医疗,还包括了合理饮食、预防疾病等内容。
(2)初级卫生保健是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大会在1977 年和1979年均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和目标。
(3)初级卫生保健提供增进性、预防性、治疗性和综合性的服务。
3、文化康乐福利
(1)文化康乐福利设施包括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康乐中心等场馆设施、群众性体育运动设施以及提供的相应服务等。
(2)并非所有的文化康乐设施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文化康乐福利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由国家和集体兴办和实施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免费或减费的服务;向社会开放,公众能普遍、平等地享用。
(二)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是行业和用人单位为满足本行业或本单位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其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1、职工福利的特点
(1)职工福利以业缘关系为标志
提供职工福利的出发点,在于造就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职业归属感和群体意识,吸引和留住高质量的劳动力服务于本单位,提高本单位的社会声望,增强竞争力,一般只有本单位的从业职工才能享受。
(2)职工福利一般以普遍性原则向职工提供,并以共同消费的形式满足本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一般不体现按劳分配的要求。
(3)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于企业赢利,企业领导人对职工福利的重视程度以及企业的薪酬组合方式会影响到职工福利的提供形式和水平。
2、职工福利的内容有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三种
(1)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涉及衣、食、住、行、乐等多个方面,以多种名目出现,而且对其称谓也难以—一列举。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游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职工可以平等地享用。
(3)福利服务既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三)妇女和儿童福利
1、妇女的特殊保护和照顾
由于妇女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点,需要加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劳动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律文件中都设立专门保护妇女的条款。
①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绝大多数国家给予妇女的特殊福利津贴是重点围绕着生育而提供的; ②妇女的劳动保护;
③为妇女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如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给妇女在使用的冲洗设备等。
2、儿童福利
儿童福利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儿童福利涉及儿童的保护、养育、教育、卫生保健等多方面。狭义的儿童福利单指对孤儿、弃婴和伤残儿童的收养、治疗、教育和康复等综合性措施以及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四)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福利是养老保险的延续,它在保障老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
1、老年福利津贴
(1)老年保障分为收入性保障和非收入性保障两个方面。其中收入保障是他们得以维持尊严和体面生活的前提,也是其他各项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
(2)老年收入保障的方式主要有养老保险、老年社会救助、家庭保障和个人自我积蓄保障以及老年福利津贴等5种。这5种方式以养老保险为主体,其他形式为补充,构成了老年人多层次的收入保障网络。
(3)老年福利津贴是一种福利性养老金计划,这和计划为所有超过一定年龄(一般为高龄,如75岁以上)的社会成员提供养老金,不管他们的收入、就业状况或经济来源如何。
2、老年保健
(1)人进入老年后,慢性病、能力衰退、发生疾病事故等的可能性等都将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照顾,增强其活动能力和生活质量。
(2)老年保健涉及的内容
①预防各种有可能出现的老年疾病;
②建立以医疗机构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医疗保健组织,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老年学方面知识的医生、护士、心理保健医生等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③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提供足够的营养;
④建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体育设施和组织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群众性的老年体育活动;
⑤指导家庭护理和保健;
⑥满足老年人感情和社会交往的需要等等
(五)残疾人福利
1、残疾人和残疾人福利的概念
(1)残疾人是指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如视力、听力、肢体和智力等方面的缺损,造成劳动、生活、学习上的障碍者。
(2)残疾分为若干类:听力及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3)残疾人是特殊社会群体,残疾人除了身体的缺陷外,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他们与健全人一样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具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文明成果的权利。
(4)残疾人福利包括残疾人的就业、教育和康复等多个方面。
2、残疾人的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生活的前提,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然而,解决其就业单纯依靠劳动力市场机制显然是不可能的,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途径主要是区别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对于吸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以及自谋就业出路的残疾人,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
3、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前提。残疾人所受教育的层次往往决定着其就业的层次;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甚至是生存的能力。
残疾人教育的内容
(1)生活自理能力教育,掌握生活技能需要依靠涉及生理、病理的一套科学的方法,一般应在特殊学校里由受过专业训练的特教老师对残疾人施以训练。
(2)文化知识教育,如手语、盲文等的教育。
(3)心理辅导。残疾人教育中的心理辅旨导在教育残疾人正视自己的特点,勇敢面对人生,消除他们的自卑感和排他情绪,激励他们融入社会的勇气,增强其自信、自尊、自立、自强的决心。
(4)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能开启残疾人潜在的智力和体能,补偿其生理缺陷,为社会输送残而不废、有技术的劳动者。
4、残疾人康复
康复的宗旨,一是最大限度地使只有部分器官和组织的残疾人不至于完全残废,使之身体留有的一部分功能发挥出作用,乃至受损的功能得到恢复;二是锻炼提高相应的组织、器官的功能,使之起代偿作用;三是用矫形手术装配假肢、矫形器等,使残疾者能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劳动。
(六)住房福利
1、住房福利的性质与特征(1)住房福利的性质
关于住房是否属于社会福利的内容,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只具有纯粹的商品性而不具有福利性,它与其他消费品一样,社会成员要支付货币去购买,住房属于个人所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房可以通过社会福利的形式,由国家和社会在工资分配之外进行分配;
第三种观点具有折衷性,认为住房具有商品性,同时也具有福利性。(2)住房福利的特性 ①住房是一种复杂的商品
表现为在对其进行估价、生产以至供求双方的买卖交易等都必须在大量占有各方面信息的基础上来做出选择。
②住房的空间固定性
住房与土地相连,无可移动性,这意味着住房的选择也就是与工作地点的联系和相应的诸如学校和购物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以及邻里关系,的选择。
③住房价格昂贵
住宅消费在家庭消费中占有很大的比重。④住房的使用寿命长
在任何一段时间内新建的住房仅占社会住房存量的一部分,年住房供应量一般只占存量住房的2%~3%,并且很容易受住房需求变化的影响。住房的投资建设活动将对建成区空间环境产生长远的影响。
⑤住房是现代社会中居民个人和家庭正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品
住房作为居住生活空间是无法替代的,无论贫富,都需要居住设施。
2、住房福利的内容与住房政策调控
鉴于住房的特性及其重要性,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以不同方式参与住房的建设和分配,通过住房政策的调控体现其市场性与福利性的结合。
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社会保障采取的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要的措施是多元化的,既有救助性质的措施,也有保险性质和福利性质的措施。救助性质的措施。
福利性质的措施最为普遍,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对住房提供直接支付或转移支付,即以多种形式提供住房补贴。二是国家做出政策性规定,要求住房建设必须划出一定数量的住房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低收入家庭,或者政府直接兴建经济房屋(也称廉价房屋或福利房屋)定向出售给低收入家庭。
【专题一】小福利与大福利
一、小福利概念及其局限(一)小福利概念的含义。
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福利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小福利概念。小福利概念的核心观点是从狭义角度界定社会福利,主要 指以下三种含义:
一是指为弱势群体提供的福利即特殊福利。这种福利观从福利供给对象的角度界定社会福利,认为社会福利的对象不是全体社会成员,而是部分特殊成员即社会弱势群体,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的收入和服务保障,主要包括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和残疾人福利。这个意义上的福利概念类似西方学者所说的“选择性福利”或“补救性福利”。
二是指由民政部门提供的福利即民政福利。这种福利观从福利供给主体的角度界定社会福利,认为社会福利是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提供给弱势群体(如老人、残疾人、孤儿和优抚对象等)的收入和服务保障。(周良才主编:《中国社会福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这种福利观强调国家(政府)的福利供给责任,认为国家(政府)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把社会福利等同于国家福利或政府福利。这个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概念是我国民政福利实践中最常用的定义,也是中国人最熟悉的福利概念。正是因为这种福利观的长期存在,我们才能准确地理解民政部门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由来及其本质含义。
三是指居于社会保障体系最高层次的福利。这种福利观从福利供给目标的角度界定社会福利,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层次。(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3页)社会救助的目标是维持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社会保险的目标是维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准,社会福利的目标是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这个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概念在我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认为社会福利属于社会保障的下位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小福利概念的局限。
小福利概念的三种含义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的福利观:第一类可称为“补救性的小福利观”。第一种和第二种含义虽然理论界定的角度不同,但二者在实践中没有本质区别。之所以称为“补救性的小福利观”,是因为二者都是针对已经存在的社会问题进行“事后补救”,二者都坚持福利供给对象的选择性,二者都强调国家(政府)承担主要的福利供给责任,属于“雪中送炭”式的福利。另一类可称为“发展性的小福利观”。第三种含义的小福利概念所强调的不是社会福利的补救功能,而是突出社会福利对于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作用,属于“锦上添花”式的福利。实事求是地说,这种类型或成分的社会福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还比较少。
综观小福利概念,存在着四个局限:
第一,福利对象的局限。小福利概念把福利对象仅仅限于部分社会成员即弱势群体,社会福 利似乎只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专利”。然而,社会福利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最终要覆盖到所有的社会成员,才是真正的社会福利。
第二,福利内容的局限。小福利概念以人群为标准来划分社会福利的内容,这种划分标准很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只有以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福利需求为标准划分社会福利的内容,才具有本质分类的意义。
第三,福利主体的局限。在小福利概念中,福利供给主体比较单一,基本上或主要局限于国家或政府,社会福利基本等同于“国家福利”或“政府福利”。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福利供给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
第四,福利方式的局限。小福利概念把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并列,认为只有免费供给或无偿供给的才是社会福利,排除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的福利属性。更进一步说,这种认识还会加剧或助长社会成员视福利为“免费午餐”的意识。
总之,由于小福利概念的狭义性导致了狭隘性,势必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被排斥在社会福利的范畴之外。按照小福利概念,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不属于社会福利的范围,只接受过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的社会成员可以说“没有享受过社会福利”;长久如此,可能会导致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产生社会福利权利上的“相对剥夺感”,这是一个可以预见的“非预期后果”。因此,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扩展小福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已势在必行。
二、大福利概念及其意义(一)大福利概念的含义。
在社会福利学界,国外学者一般在广义上使用社会福利概念,国内也有少数学者赞成和主张大福利概念,认为社会福利的外延大于或等于社会保障。
一般而言,大福利概念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第一,大福利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社会福利。从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福利最终要覆盖到所有的社会成员。这里的全体社会成员有两个意思:一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将纳入社会福利体系的保护范围,都能享受到社会福利;当然,这不等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都能享受相同的社会福利。二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享受某一福利项目。如我国正在构建的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实现“全民医保”,满足全民的健康福利需求。
第二,大福利是以社会成员的基本福利需求为本的社会福利。大福利概念以社会成员的基本福利需求为中心,社会成员的基本福利需求主要包括教育福利需求、工作福利需求、健康 福利需求、养老福利需求和居住福利需求,大福利概念中的福利内容(项目)主要包括教育福利、就业(工作)福利、健康福利、养老福利和住房(居住)福利等。由于这些福利项目集中反映了民生的基本内容,大福利也可以叫做以民生为本的社会福利。
第三,大福利是多元主体共同提供福利支持的社会福利。大福利概念中的福利供给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即民间组织)等现代社会中的三大部门,最主要的组织包括家庭、政府、单位和非营利组织(或慈善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
第四,大福利是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共福利和社会互助等四种供给方式的社会福利。在大福利概念中,社会成员获得福利的途径既有缴费性方式(社会保险)也有免费性方式(社会救助和公共福利),既有强制性方式(社会保险)也有自愿性方式(社会互助)。
上述四层含义清楚地说明,大福利之所以为大福利,正是因为它具有对象的广泛性、内容的基本性、主体的多元性和方式的多样性等四大特征。相对于小福利概念,这些既是大福利概念的特点,也是大福利概念的优点。(二)大福利概念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划清中国特色福利制度与“福利国家”和“高福利”的界限。
大福利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反映中国特色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体现中国特色福利制度新阶段的特征,不同于“福利国家”和“高福利”。
首先,“大福利”不是“福利国家”。众所周知,“福利国家”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背后隐含着浓厚的政治含义和意识形态色彩。“福利国家”最早产生于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尽管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的进程中确实属于“先行者”,但发展社会福利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专利”,而是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产物。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要求社会主义国家高度重视人民大众的民生问题和福利问题,不断扩大社会福利的覆盖面,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因此,提出和实施大福利,与“福利国家”之间没有本质联系。
其次,“大福利”不是“高福利”。提出“大福利”不是鼓吹“高福利”。就中国目前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和水平而言,问题的关键不是“福利过剩”和“福利过度”,而是覆盖面窄、水平低即“福利不足”和“福利缺乏”。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1890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3169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240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381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9181万人。尤为突出的是,占中国人口总数54.3%的农村居民尚未有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未形成,等等。正因为如此,十七大报告才提出 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碎片化”制度的有机整合。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践中存在着非常突出的“碎片化”或“分散化”现象,迫切需要整合。
一是理论界定与管理实践之间的脱节。在理论界定中,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小福利),但是,我国新组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长期以来只是主管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主管),准确的名称应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部”。
二是同一福利制度被分割在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如健康福利制度(或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卫生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主管。
三是不同社会身份的社会成员参与的社会保障项目不同,享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党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公办事业单位不参加养老保险,企业人员则“五险俱全”。
四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退维谷”。由于常年在外,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着“人保分离”,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又受“户籍排斥”和“制度排斥”。
五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左右为难”。失地农民既非市民,也与有地农民不同。参加农村社会保障无法满足保障需求,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受到“身份排斥”。
总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分散化或碎片化现象,使透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犹如“雾里看花”,有时连专业人士都会觉得“一头雾水”,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的“茫然”了。
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原因很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大福利观念。大福利概念以社会成员的基本福利需求为标准划分福利项目和福利制度,把同一类型的福利需求整合起来,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碎片化问题。
三、从小福利迈向大福利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一)经济条件。
经济基础是决定社会福利范围大小和水平高低的根本因素,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再好的设想也可能只是“美丽的画饼”。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小福利走向大福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中国GDP总量达300670亿人民币;按照2008年平均汇 率6.948∶1美元,折合43274亿美元。2008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2802亿,人均GDP已达到3258.5美元。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也意味着一个国家发展社会福利的经济能力明显增强。另外,随着GDP的快速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增幅显著,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6.13万亿元,比2007年增长19.5%。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社会福利供给主体中的主导力量,政府掌握和拥有的公共财政资源越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能力就越强,利用再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条件越好。
(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党,毛泽东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邓小平提出的“共同富裕”,江泽民主张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为小福利走向大福利提供了丰富的思想理论基础。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小福利走向大福利提供了直接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福利需求,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社会建设理论的系统阐述,为小福利走向大福利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十七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社会建设的“五有”目标,直接对应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五种基本福利需求,既是民生问题的基本层面,也是大福利概念框架中的基本内容。因此,实现社会建设“五有”目标的过程,其实就是实施大福利的过程。大福利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福利制度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三)实践基础。
从小福利迈向大福利不是“突发奇想”,更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对已经存在的社会保障建设实践和成效的发展和提升。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城乡普遍开展,成效显著。目前已经建立起以下福利制度:
一是就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制度、农民工就业保护制度、大学毕业生就业促进制度;
二是生活保障制度,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流浪人群生活保障制度和灾民生活救助制度;
三是养老福利制度,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老年人福利服务制度;
四是健康福利制度,包括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五是教育福利制度,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补助制度、农民工子女教育制度和特殊教育制度;
六是住房福利制度,包括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助制度等。
总之,如果用大福利概念来衡量,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大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福利)事业的发展历程,是一个社会福利不断拓展和深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质就是从小福利迈向大福利的过程。因此,从小福利向大福利过渡,已经拥有比较扎实的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接下来的任务主要是以更加自觉的大福利观念指导实践。
四、从小福利迈向大福利的时机已经到来
全球金融危机为从小福利迈向大福利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实施大福利正当其时。理由有三:
(一)借鉴应对经济危机的成功经验。
综观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成就,基本上都不是发生于经济繁荣时期,而是出现在经济萧条和经济危机时期。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酝酿于19世纪70、80年代德国的经济萧条时期。当时的俾斯麦政府为了应对经济萧条引发的社会问题,颁布和推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令,包括1883年的《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的《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美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于20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是美国在大萧条中转危为安的重要支柱之一。1935年的美国正处于大萧条时期,经济状况恶化,财政收入窘迫,但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制定和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确立了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美国社会福利模式。英国是福利国家的首创者,其福利国家模式的诞生与“贝弗里奇报告”密不可分。贝弗里奇报告发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正酣的1942年,作为英国战后重建社会保障计划的一部分。当时的英国处于“战时经济”状态,虽然不属于经济危机时期,却是一个经济困难时期。历史经验证明,越是经济困难时期,普通民众的福利需求越是强烈,“雪中送炭”式的社会福利远比“锦上添花”式的社会福利更能凝聚人心,更能赢得人心,更能产生积极的社会心理效应。
(二)保障民生以应对金融危机的有力举措。
肇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正在梯次蔓延,其负面影响的范围日益扩展,程度日益加深。金融危机的直接后果是影响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在经济衰退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企业倒闭、失业增加,收入降低,消费下降;最终结果是影响广大民众的生活质量,甚至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引起人们的心理和精神震动,严重时可能导致社会危机,损害社会稳定。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已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逐步显现出来,保障民生成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关键;保民生,就是保稳定,就是保发展。
在金融危机面前,中国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问题,这是非常正确的应对之策。2007年10月提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008年11月出台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其中近1万亿直接与民生工程相关;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为保证新医疗改革的顺利实施,今后三年将投入8500亿元的财政支持。社会福利制度是以民生为本的社会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离不开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以如此宏伟的气魄和巨大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障建设还是第一次。趁着金融危机背景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机会,实施大福利政策,加大社会保障投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既能增强全国人民应对和抵御金融危机的信心,又能加快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程,还能为经济振兴提供社会支持,可谓“一举多得”。(三)拉动内需以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来自四个因素即四架发动机:政府购买和投资、外贸出口、企业投资和居民家庭消费。(韦森:《减税富民,启动内需之本》,《社会学家茶座》2009年第1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外需下降,我国2008年下半年以来外贸出口逐月下滑,2009年1至2月出口总值1553.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1.1%。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推动经济增长的立足点是启动和扩大国内需求。拉动内需既要依靠政府购买和投资,也要依靠企业投资,归根结底要依靠居民家庭消费。但是,近几年来,在我国存在一个具有“悖论”性质的现象:一方面是经济高速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却是最终消费率尤其是居民家庭消费率不断下降。如果居民家庭消费长期疲软,最终消费率持续走低,那么,通过居民家庭消费拉动内需,通过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路径就难以实现。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矛盾现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 善,所能提供的保障范围与保障程度有限,导致大多数低收入家庭存在“后顾之忧”:有钱不敢花,有钱不能花,有钱不敢消费(不是不想消费),而是将有限的钱存储起来,以备生病、失业、养老和子女教育之需。(韦森:《减税富民,启动内需之本》,《社会学家茶座》2009年第1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通过实施大福利政策,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普通家庭才能对未来有稳定明确的预期,也才敢花钱,才敢消费,居民家庭消费和国内需求才能被真正撬动,中国经济才能走向一个收入增加拉动消费—消费增长拉动投资—投资扩张推动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轨道。由此可见,实施大福利政策并非纯粹的“消费性”投资,也是一种“生产性”投资,社会福利保障的生产性功能对于保持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所以,实施大福利政策是拉动消费和内需,进而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专题二【中国福利制度的现状】
一极是,连正常的休息时间都难以保证、加班费难以落实、社会保险资金难以缴足;一极是,各种津贴、补贴层出不穷、各种福利变着法子进入职工口袋、正常的社会保险之外再增加一块商业保险。
福利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制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应当享受同等的权力和利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医疗等,都应当具有相对统一的标准。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差距是何等的悬殊和不同。
近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你的口袋里有多少福利”一文,不仅深刻揭露了垄断国企完全失控的福利现状,也更加衬托了其他类型企业在福利方面的空白。
据悉,一位国有金融机构的中层,每年的税后年薪竟然高达70万元,其中,工资、奖金只占全部收入的50%左右,其他则是由各种各样的福利构成。每年5万元左右的养老保险,每年7万多元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每月2000元的车费补贴和汽油补贴,每年报销5000元社保以外的各种保健医药费,以及每年2万元的图书卡、旅游费等。另外,还有社会保险之外的补充商业保险,以弥补企业员工退休以后收入急骤下降的不足。
我们还注意到了这样两个细节,一是这家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实行了所谓的年薪制,也就是说,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政策所赋予的高收入。但是,各种高福利却没有因为年薪制度的实施给取消,这等于年薪制只不过是给公司员工的调资而已;二是这名员工 13 已经在单位拿到了100多平米的福利房,按理,不应该再享受单位的住房补贴,但是,她仍然在享受住房补贴。这样的住房制度改革,又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呢?房价又如何不上涨呢?
我们都在羡慕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都在呼吁应当提高我国社会福利水平。殊不知,在垄断国企,早就大大超过了国外的福利水平。如果再加上垄断权力带来的各种人脉资源、社会关系和灰色收入,垄断国企的“福利”就更是让人羡慕不已了。真正羡慕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人,是那些非垄断国企的员工和广大农民兄弟。因为,他们的福利,连垄断国企的零头也没有。更多情况下,他们连法律框架下的福利都难以保证。
我们说,制度的设计应当立足于让大多数人享受应当享受的权力与利益。福利制度也是如此,一个只让极少数人获益的制度,是不合理、不科学,也是不合法的,必须立即取缔。但是,由于垄断企业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且与行政权力紧紧相连,要取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既然取缔不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就难以消除,社会贫富差距就会越拉越大,社会的短板也会越来越短,最终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形成强大的阻力。
我们时常谈论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的问题,如果剔除这部分享受高工资、高福利人员的收入,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可能更是让人不敢正视了。
福利制度是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调节器”,规范、科学、合理的福利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平与正义,反之,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眼下,社会矛盾频发,社会冲突不断,除了体制的转轨之外,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不合理是否也有关系呢?
三、【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经济能力问题】
在一般民众的观念里,都会认为社会福利制度是和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联的,认为经济水平越发达,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就越发达。这里面也涉及一个普遍的问题,也就是发展社会福利的费用从哪里来的问题。穷国怎么拿得出钱来搞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其实,这是关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存在的常见认识误区。
首先,经济发展未必和社会福利制度具有必然的关联。并不存在这么一条相关曲线,随着人均国民产值增加,社会福利的发展水平就会立即水涨船高,相应地增加。比如在发达国家内部,美国的人均国民产值高于许多欧洲国家,但是美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却远远低于大多数西欧和北欧国家。美国常常被研究社会福利的专家称为“社会福利领域的第三世界国家”。同样,日本也比一些欧洲国家更加富裕,但是社会福利水平也低于许多欧洲国 14 家。
其次,在发展中国家内部,有非常多的例子显示,一些国家在很早的阶段或是在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就成功地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比如中国在1951年极为落后的年代就开始建立城市里的公共医疗、事故保障和退休金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将合作医疗扩展到90%以上的农村地区。其他的例子还有斯里兰卡、古巴、博茨瓦纳、印度的克拉拉邦,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他们在经济水平极低的条件下建立了覆盖面很广,甚至是覆盖全民的社会福利系统。
第三,经济发展可能与社会福利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但也可能是不同步的,甚至有时候双方的发展趋势相反,也就是经济发展了,社会福利制度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倒退了。比如英国在撒切尔夫人执政期间,由于新自由主义开始大行其道,英国逐步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但是在同一时候,社会福利和公共支出被大幅度削减,贫困人口特别是老年贫苦人口迅速上升。美国在里根政府的执政下也出现过同样的局面。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但是一段时间在某些社会福利和公共产品领域,却没有同步的发展,比如农村的合作医疗系统在改革开放初期覆盖90%以上的农业人口,但是在1989年却迅速下降到覆盖不足10%的农业人口,整个农村合作医疗系统几乎解体。90年代的教育产业化浪潮也让中国的公共教育制度出现偏差。以上的事实说明了经济发展和经济繁荣未必会让全民获利,或是未必能让最贫困阶层的百姓从中获利,这是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四,一些国家在很贫穷的条件下发展了社会福利制度;一些国家很富裕,但是在社会领域却相对比较落后,其根本原因在于,不能简单机械地用经济决定论来解释社会福利系统的发展。一个国家主导文化、主流意识形态、社会观念和团结观念是否普及,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斯里兰卡受到佛教思想影响非常大,对社会的关注程度受到佛教普世文化和精神的影响,而印度的克拉拉邦也长期受到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非常注重社会再分配。而美国由于个人主义观念、市场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思想非常流行,这也影响到国家精英阶层对社会团结目标的理解。除了文化和主流思想以外,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力量结构也会影响到社会再分配力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比如在西欧国家和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工会力量、社会党势力比较强大,这就使得左派力量在政府执政期间可以把左派政党的理念和政策贯彻实施(欧洲国家的左派跟我国政治环境里的左派是有很大区别的,一般是中间偏左的政党),比如在瑞典,社会民主党实现了长期执政,这对于瑞典建立社会福利国家创造了很有利的条件。在右派政府长期执政的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就 会受到很大影响。此外,欧洲国家工会的组织力量远远强于美国,这也是为什么欧洲国家福利制度更加健全的原因。
第五,美籍印度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迪亚·森给我们非常精确地解释了为什么穷国家也可以发展社会福利的原因。大家普遍困惑的是穷国经济能力和财政能力的问题。阿马迪亚·森告诉我们,决定一个国家是否可以投入社会福利制度是相对费用的问题,而不是绝对费用的问题。一个穷国家的确比一个富国家拥有更少的财政收入和经济产出,但是穷国的生活水平也远远低于富裕国家。同样的一项福利制度,按照本国的实际价格水平和购买力,穷国用比富裕国家少得多的钱就能建立起来,而富裕国家虽然有钱,但是其绝对花费也高得惊人。举一个简单例子,在德国建立社会救济制度,每个月贫困居民至少必须从福利局获得345欧元才能保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而不致挨饿受冻(345欧元折合人民币约3450元),但这只是在德国的生活水平条件下的精算结果。而在中国大城市,城市的低保线是200元到300元人民币,折合欧元只有20欧元到30欧元;在赞比亚的农村,为了让极端贫困的农民不致挨饿,能保证他们至少每天吃两顿,每月只需要资助每位农民5欧元左右。这里,我们看到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购买力和价格水平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其花费也是完全不一样的。阿马迪亚·森强调的是,一个国家的相对福利支出,而不是绝对的财政水平,是最关键的因素,每个国家都有能力建立和本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那种认为必须先等待经济发展,然后再来发展社会福利的观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个国家能否建立社会福利制度,不是、至少不完全是能力问题和经济问题,而主要是国家意愿和政府意志的问题。这意味着,不是能与不能的问题,而是政治意愿够不够的问题。
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建构】
一、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概念
(一)社会福利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社会福利的人群范围又过于狭小,水平也偏低。从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加强以民生为基础的社会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一系列展示未来发展方向的政策理念来看,从较广泛的角度研究社会福利问题是适宜的。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以非商品化为原则、改善当事人基本生活质量的活动和结果。在这里,社会福利是由非自身(包括其自然扩大的生存形式)提供的、非商品交换(包括即时或 16 持续的劳动交换)获得的好处,这即是社会福利的社会性及福利性特点。换句话说,社会福利是指基于政府或社会对其成员的责任、好感而提供的有利于其生活的优惠或好处。虽然,纯粹的、不带任何附加条件(即要求获益者做出某种回报)的社会福利是困难的,而且这种社会福利也不意味着不需要其他福利形式的支持。
(二)普惠型社会福利
在我国,不管是社会保障还是社会福利都是有限的。学者们面对中国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分割和狭义的社会福利的选择性,基于我国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在理念上主要倡导普遍的社会福利(或社会保障)。
近来关于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呼声和讨论,来自于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在这一思路下人们的表述有不同。
普惠型的社会福利指的是不分城乡、城乡居民共享的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显然,相对于扩大范围的普惠型社会福利来说,这种贯通城乡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质的进步。在公共话语中,似乎普惠型社会福利已经成为关乎道德的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主张。
(三)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
在关于普惠型社会福利的讨论中,人们并没有忘记福利国家的教训给人们带来的警示。再加上我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所以,普惠型社会福利的提出必然会带有某些限制性特征,即谨防走福利国家普遍高福利的老路。于是,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概念被提出。正如前面对普惠型社会福利的理解有不同一样,对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理解也有不同。有的认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指的是将原来针对三无”老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扩大到所有失依老人和儿童,比如,将对“三无”老人的福利扩大到实际上无依无靠的其他老人,将对孤儿的福利扩大到实际上失去照顾的流浪儿童等。再进一步,则使社会福利服务扩展至全体老人、残疾人、困境中的儿童。
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是由政府和社会基于本国(或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向全体国民(居民)提供的、涵盖其基本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福利。这种社会福利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它是针对全体国民(或者某一较大地区的居民)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普惠的。这一特征与我国社会政策的地区性特征有关,更深层地则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区财政状况有关;它是涵盖居民基本生活的主要方面的,即这种福利涵盖了国民(或当地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主要方面,如失业保险、贫困救助、医疗保险、住房保障及老人、残障服务等;这些是适度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的,而不是主要满足他们的高级需要。
二、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要素
(一)社会权利观的建构
与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相适应的价值理念的建构是一个过程。一方面,作为社会福利提供者的政府要改变自己的施舍者的角色观,树立为民服务、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配置和有效管理者的角色观念。虽然我国传统的治国理念和现代政府的执政理念中并不缺乏相关的说法和信条,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浓重的“官本位”文化,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民本主义的价值观并未得到很好体现,政府和官员常常以掌权者、为民谋利者自居。这样,由管理民众变为服务民众,由福利资源的集聚者和分配权的占有者变为福利资源这一公共财富的公平分配者和经营者,就是一个重大的转变。
另一方面,民众的社会福利理念也需要发展。由于长期以来个人责任观的深刻影响,许多民众普遍缺乏社会福利的权利观,他们不敢向政府要求其福利权利,这也不利于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的有效实施。至于某些民众对社会福利的过分期待,以为政府所提供的社会福利应该是无限的,以及只讲福利权利不讲社会责任的想法也是需要改变的。
(二)适宜的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需要制度保障,其具体表现就是切合实际的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基本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团结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普惠型社会福利涉及的政策对象较广、福利范围较宽,情况也比较复杂,自然需要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提供的福利水平的适度性也需要通过研究作出尽可能明确的说明,以使政策清晰,提高可执行性。
对于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来说,最重要、最关键的是社会福利资源的提供,其中主要的是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向有需要的民众提供“适度”的福利。如前所述,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与民众的福利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福利资源提供能力、适度社会福利提供的可持续性等一系列要素有关。显而易见,上述要素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弹性,这会使得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也具有一定弹性。但是,作为一项政策,其财政支持则不应有太大弹性,不应使其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应该尽量科学地评估上述影响因素,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效果,以使制度、政策安排相对明确,也使财政支持清楚可靠。
在社会政策制定和财政安排方面有两种基本的取向:财政约束取向和基本需要取向。财政约束取向的基本考虑是以财政支持程度确定服务对象的范围和支持力度,俗称“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这是一种相对消极的、同时在政策实施上又是相对可靠的安排;基本需要取向则是根据要解决的问题去争取资源和财政支持,尽可能地去满足困难群体的需要,这是 相对积极的,但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出于各种考虑,不同地方政府可能会对社会福利的财政支持有不同的选择。但从既务实、又具有发展性的角度来看,这种社会政策的财政支持应该确立于积极争取条件下的可靠预算之上。这样,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就既是务实的,又是可发展即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
(三)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与企业、社会和家庭的责任
就当前我国的现实状况而言要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就要承担起主要责任,即政府的社会福利责任要到位。但是,这不意味着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是政府的独家责任。实际上,像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家庭和个人多方参与的社会保障制度那样,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也需要各方参与和支持。在这方面,企业、社会力量、社区和家庭扮演着重要角色。
职业福利是由于人们在某种企业、工作单位中工作而获得的福利,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企业、工作单位提供的福利对政府实施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有直接影响。当企业、工作单位担当起其社会责任、对其成员的福利权利给予应有保障时,政府实施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压力就小;反之,可能会加大实施这一政策的压力。工作福利的理念和实践说明了这一点。实际上,即使在退出工作之后,如果人们享有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会减少对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压力。
在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发挥社会的作用是有益的。在社会力量中,社会服务机构则更居核心地位。社会服务机构是向有需要、处于困境中的人士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它们不但可以良好、有效地执行和实施社会政策,而且可以通过科学地传送服务更好地实现助人效果,这种有效性是以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以其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和科学方法为基础的。同时,社会服务机构也通过筹集社会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得到较好的界定,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得到较好发展,并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社会服务机构还不甚发达,已有的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也不够,影响了社会福利的发展。
我国崇尚家庭本位,家庭在人们的生活中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家庭甚至家族对于其成员也给予巨大的支持,其中包括福利方面的支持。经济丰裕、家庭和睦、成员平安、家业兴旺被人们视为是福分,也是人们追求的状态,是人们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来自家庭的支持(家庭福利)是个人的社会福利的重要影响因素,一个人的家庭福利与其社会福利具有“正相关关系”,良好的家庭福利对成员从社会获得的社会福利具有增益作用,低劣的家 庭福利对其社会福利会产生“损益”影响。于是,在探索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时,关注家庭福利是必要的,因为家庭在这方面负有某些责任。
三、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要求
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里需要对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需要对社会福利资源、福利需求进行综合考量。在具备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之后,这一制度的建构也有一定的逻辑,并表现为一些基本要求。
(一)政府责任优先
在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过程中,政府责任优先是最基本的要求。政府责任优先是相对于其他责任主体而言的,它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政府在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过程中承担着政策倡导和对相应福利观念的形成进行引导的责任。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是现代政府的责任,虽然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有我国经济—社会从初步发展向中度发展的过渡特征,但是它毕竟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最大提供者,也是向公民提供适度福利的主要责任人。如果政府不能承担起这种责任,不能在社会中形成相应的福利观念,不能引导居民认同这种福利制度,这种制度就不能建立。
第二,政府承担着科学设计福利制度的责任。政府是制度的主要建设者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者。由于我国政府掌握着绝大部分社会福利资源,掌握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主要信息,因此,政府有可能、有责任去制定适宜的社会政策,并建构起相应的社会福利制度。
第三,政府是社会福利资源提供的主要承担者。由于政府掌握着绝大部分社会福利资源(这是与我国的民间福利机构不发达、社区的物质性福利资源不足共存的),所以,对于那些基本生活受到威胁的民众的社会福利援助,应该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政府有动员各方力量促进这一制度持续发展的责任。当前在我国,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条件已初步具备,但这仍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如果企业、社区、家庭、民间社会机构不能承担起相应责任,而由政府承担全部福利责任,这一制度就难以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难以持续。因为我国毕竟还不是发达国家,承担广泛的社会福利责任的能力还有限。因此,政府必须有意识地引导相关各方、形成合力,共同建构这一制度。
(二)需要导向的制度建构
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是面向全体国民或某一行政区域所有居民的,它应该包括有关人民基本生活的诸多方面,即包括多项社会政策。这些社会政策对于所有居民、特别是对处 于困境中的人群十分重要。但是,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又不可能很快完全建立,它的各项社会政策和制度需要分轻重缓急逐步建立,需要某种优先次序。这些涉及人们基本生活的社会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要考虑到诸多因素,但基本要遵循需要原则,即最迫切需要的制度要优先建设。
具体到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显然我们更关注的是贫困群体和其他困难群体,因此从他们的需要结构出发制定社会政策是必要的。对于这一群体来说,最迫切的需要当然是生存,于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第一位的。与生存相关的是身体状况,即疾病治疗,不至于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于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两个社会福利制度可以缓解传统上所说的“贫病交加”的困境,是最迫切需要建立的制度。此外,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福利也应该被重视,如针对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社会康复和社会参与制度,针对失依儿童的社会保护制度等,这些都与特殊群体的生存和基本人权相关。还有,劳动就业、居住条件也应该纳入社会政策的考虑。
对上述优先次序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附和了一般困难群体现实的迫切需要,有可能会忽视社会交往、社会融入及发展方面的需要。但是实际上人的需要的层次性、迫切性并不总是那么容易清楚地划分的。基于“适度”的定位,那些看起来不是最优先的需要也应该在政策和制度安排上有所考虑,即在提供物质(经济)援助时,也要考虑到政策对象 的精神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当然,这就对社会政策及社会福利制度的安排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加快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世界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很久的话题,它包含企业应该对社会负责任、对成员负责任、对社会公益负责任以及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负责任等内容。虽然在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内容的广度上(主要是在社会公益与社会慈善、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方面)不同学派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企业要承担成员的福利责任则是一致的看法。企业如果都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对其成员的福利责任,使其享有职业福利,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其陷入贫困之虞。如果企业能够在社会公益、社会慈善方面有更多作为,也会对普惠型社会福利给予有力支持。在政企分离的体制下,虽然政府无权命令企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可以监督其承担必须的社会责任,通过政策诱导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刚刚开始,政府有必要花力气推动这一运动,对某些企业不负责任地对待员工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尽量扩大社会福利资源。
(四)家庭福利责任的保护与激活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福利资源的结构与丰富程度、文化与社会结构等诸多重要因素,决定了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必须考虑到家庭的福利责任问题。适度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有限的、基本的)社会福利决定了不能指望政府提供的福利解决人们的所有问题,适度的社会福利需要家庭福利、社区(共同体)福利的补充和支持。或者可以说,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是以家庭福利为基础的,而不是脱离家庭福利的。这不但符合我国的文化及基本社会结构之国情,而且也与社会政策的实施过程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是将个人置于家庭之中的)。另外,基于促进代际团结和社会团结的考虑,也应该注重家庭的福利责任。
保护和激活家庭的福利责任,增强家庭的福利能力是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战略考虑。个人对家庭的依恋和家庭对成员的包容与支持是人类最美好的东西,也是社会得以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文化传统推崇个人与家庭的强连带关系,强调家庭作为一个整体而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对其公民负责任的表现,但不应该在任何意义上削弱个人与家庭之间的支持性联系。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应该有利于家庭福利的增强,有利于增进家庭的福利能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既施惠于困难人士,也应考虑其“投资于家庭福利”,使家庭福利得以成长。指出通过社会政策增强家庭福利并不是突发奇想。实际上,对于许多困难家庭来说,物质福利资源的短缺常常会使它的整体资源濒于“耗尽”;对某些城市现代家庭而言,对老年父母的瞻养也似乎正在被简单的经济支持所替代,而这对老年人来说是重要支持的丢失。所以,通过社会政策保护、激发和增强家庭的福利功能十分重要,因为这不但会增进政策对象的福利,而且会促进代际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社会福利机构的培育与发展
在走向现代福利的过程中,促进社会的福利功能是必要的,这表现为社会的慈善意识的增强和福利能力的提高。这一点之所以必要至少基于两点:第一,任何政府都不可能解决其公民的所有社会福利方面的问题。适度社会福利只是走出补缺型福利、水平仍不太高的福利,如果社会力量能对此给予支持,当然是求之不得的。第二,政府难以实施较细致的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也包括福利服务,这是具有人际沟通意味的、对服务对象的综合支持。在现代社会各种功能日益分化的背景下,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立是必需的和必然的。社会福利机构通过其“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专业化的方法,可以有效地为其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会增进对象的福利效果,而不管其福利资源来自于政府(政府购买服务)还是来自于自我筹募。当前,我国对于发展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福利机构还不是完全没有 障碍。但是很明确,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培育与发展,完全依赖政府,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就难以形成并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
【住房保障】
在中国住房问题上,社会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与经济政策(房地产政策)的划分很重要。房地产属于经济政策的对象范畴,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则要靠住房的社会政策,亦即住房保障政策。政府应该管的是“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而房地产的发展则是市场的事,政府在其中的职责只在于宏观调控。
近年来,住房问题始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其张力已经使中国社会各阶层的社会心理极度扭曲。从社会主流意识看,在经济上,房地产被视为拉动GDP 上升的主要动力;在政治上,房地产成为最可夸耀的政绩之一。一些地方政府,将自己紧紧地绑在房地产这辆疾驶的马车上,“卖地求荣”,完全置“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历史教训于不顾,“强拆”导致的一幕幕悲惨的活剧四处上演。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应看,住房问题积聚的民怨已经迸出火星。公民在社会领域中两项最基本的权利———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被剥夺。要想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唯一的选择就是“市场”(当前的经适房未必不市场)。
一、住房问题是个政治问题
住房问题的政治属性从政治的角度谈住房问题,并不是为了上纲上线,而是因为公共政策或社会政策本来就是一项政治抉择。现在我们整天讨论“高房价”,这显然是把讨论问题的基本点局限在经济领域。政府的政策也在是否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上反反复复。但“芝麻开花节节高”般的房价说明,这样的应对策略显然不对路。在社会领域,关于住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呼声虽然不断,但仍嫌微弱,难以与强势的市场喧嚣相匹敌。但是,因此而引发的严重后果却已经在动摇我们的政治基础。
住房问题与中产阶级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其中提出了一个很震撼的定量分析结果:目前中国社会结构落后于经济结构大约15 年,这是产生当前诸多社会矛盾问题的重要原因。
社会学关于“稳定的社会是橄榄型社会”的理论,如今已经为公众所熟知。所谓“橄榄型社会”就是两头小———富裕阶层规模小,贫困阶层规模也小;而中间大———中产阶层规模庞大,一般认为应该占到60%及以上。国际经验表明,这样的社会才是稳定的。陆学艺最近指出:“中产阶层不发达是政治不稳定的根源,当中产阶层弱小无力并且组织很差时,23 国家就会分裂为穷人和富人,由于二者是天然的敌人,在政治上往往互相排斥,很难妥协,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联想到中国社会现下盛行的“仇富”心理,以及农民工们对仇富的解读———“没有仇贫哪来的仇富”,就可以深刻地体会到个中杂陈的百味。
关于资产的定位所谓中产,专家学者们给出了很多种不同的解释。但是,最起码要有一套产权自有的房产,应该是大多数人的共识。2 000 多年前孟子就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有稳固产业的人才会有持之以恒的道德理念;反之,则不会有一以贯之的道德理念。美国的谢若登(Michael Sherraden)教授是这样描述资产的重要性的:“收入可以满足人们短期的基本需求,但它无法改善长期的状况,无法实现人们对发展的本质需求,所以要达到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不能只依赖于收入的维持,还要依靠资产的建设和积累,资产建设的实质就是要通过政府的政策为政策对象启动资产的积累。”坊间传说关于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的一个故事:有一次刮台风,把老百姓家的门板刮跑了,那家人豁出命去追那块门板。李光耀看见了,生出一个念头:老百姓为一块门板都这么拼命,如果能使他们都拥有自己的房产,他们还不拥护政府? 这就是新加坡政府“居者有其屋”政策的发端,后来果然大获成功。
资产在中国革命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对中农的态度不无揶揄。对于有“余钱剩米”的,他评论道:“这种人胆子小,他们怕官,也有点怕革命。”对于“大体上可以自给的”,他评论道:“对于反帝国主义反军阀的运动,仅怀疑其未必成功(理由是:洋人和军阀的来头那么大),不肯贸然参加,取了中立的态度,但是绝不反对革命。” “中农呢? 他们的态度是游移的。他们想到革命对他们没有什么大的好处。他们锅里有米煮,没有人半夜里敲门来讨账。”,但是,到了土地革命时期,创建了革命根据地,毛泽东则提出:“我们实行过的土地革命,已经是并且还将是这样的过程,„„曾经是失掉土地的农民却转化为取得土地的小私有者。”同时强调:“中农态度的向背是决定革命胜负的一个因素,尤其在土地革命之后,中农成了农村中的大多数的时候是如此。”
回忆这段历史,使我们想到,中国现代史上每一次成功的重大变革,几乎都与承认与尊重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相关:建国大业,是通过土地改革,从而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赢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改革开放,则是通过包产到户,确认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开启了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代。让老百姓中产起来。
综上所述,中产阶层是现代社会的中坚力量,无论中外,绝无二致。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了“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愿景。30 多年以后,这个愿景的前半部分即“先富”的目标已经基本 实现。如今,我们是否可以提出这样一个新的口号:“让普通老百姓中产起来”? 这恐怕才是民生问题真正的解决之道。
二、住房社会政策的基本框架
社会权利与住房社会政策,以社会政策学的立场看,“社会权(Social Rights)为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乃人民自国家获取社会保障之基本权利”。具体而言,在社会领域中,公民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可以被概括成6 个方面:生存权、健康权、居住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和资产形成权。住房问题涉及其中的两大权利———居住权与资产形成权。在中国,上述权利是得到《宪法》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部分,关于居住权,强调了“住有所居”,具体而言,就是“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关于资产形成权,则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社会领域的基本权利有一个特点,就是其所涉及的所有6 个方面几乎都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属于“基本需要”或“生活必需品消费”,另一个层面属于“非基本需要”或“非生活必需品消费”乃至“奢侈品消费”。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里,“基本需要”或“生活必需品消费”这一较低的层面主要由非营利的“准市场”来提供,政府以社会政策和公共财政给予指导和支持;而“非基本需要”或“非生活必需品消费”这一更高的层面则由市场去供应,政府以经济政策进行调控。以马斯洛(Abraham Maslow)的“需求层次论”来考量,社会权利涉及的是较低层面的基本生活需求。需求的层次越低,就越接近人的自然属性或动物本能。因此,在这些方面老百姓几乎是没有退路的,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以切实的保障。所以,在社会领域中,与上述社会权利相对应,就有了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等等社会政策。
现行房地产政策之失 住房社会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应该是两个概念。政府应该以住房社会政策来满足公民在“居住权”和“资产形成权”方面的基本需要。遗憾的是,自从世纪之初停止了“福利分房”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只有房地产政策,根本就没有住房社会政策。所有在住房方面有需求的居民家庭,譬如原住房被拆的动迁户、子女长大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家庭和需要结婚用房的年轻人,等等,都被逼上了“华山一条道”,唯一的选择就是找房地产商买房去。这就造成了房地产市场拥挤不堪,住房需求无穷无尽的假象。在这里,经济学上的两个基本概念———需求和有效需求,它们之间的差异被有意无意地隐瞒起来。有需求但缺乏购买能力,于是就出现了“房奴”、“蚁族”等异常现象。打个最简单 的比方,解决吃饭问题,可以自己在家里做,也可以上餐厅酒楼乃至豪华大饭店。后者是用“市场”方式解决高层次的需要,而前者则是满足基本需要。如果部分社会群体因为贫穷而食不果腹,政府就有责任出台相关的社会政策,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吃饭问题如此,住房问题何尝不是? 如果房地产是解决住房问题的唯一选择,就好比不准老百姓在家里开伙,要吃饭必须上饭店,其结果可想而知。住房社会政策与房地产政策的社会职能分工现在国际上房地产价格飙升的城市不少,为什么都没有像在中国这样激起普遍的民怨民愤?
经济领域中的房地产市场,应该主要是指城市中央商务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宾馆酒店以及工业园区,等等)的建设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生活设施,包括一部分中高档公寓乃至豪宅别墅。我们讲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是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主要指的是这一块。因为这一块如果很繁荣,价格节节攀升,就说明这个城市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被看好,吸引投资的能力强。但是,这一块与普通市民的生活应该没有很直接的关系。普通居民的住房问题应该主要由政府通过住房社会政策———也可以理解为“保障性住房”来解决。
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公民在其一生中应该有一次机会得到政府以成本价供应的住宅。同时,这套房子还应该有机会成为公民的私人财产。这就是政府满足公民居住权和资产形成权最基本的社会政策理念。经济适用房应该是住房社会政策的重点具体而言,中国的城市应该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如今不被公众看好,实际上是政策偏差造成的。这个政策概念以“经济”和“适用”来表述,应该还是比较准确的。所谓经济,即大多数普通居民应该买得起,基本上以成本来定价,进行非营利的“准市场运作”。所谓适用,即应该顾及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方方面面都尽可能地考虑周到。经济适用房应该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平价购买后应该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居民的私有财产,亦即使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现在的限制似乎太多,应该集中到“机会唯一”上。即居民一旦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政府在基本的住房权和资产形成权方面就已经尽到了职责。居民要进一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可以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再购买政府以政策调控的“两限房”;还想进一步改善,则去房地产市场,这就为居民作出了逐步改善住房条件的“阶梯式”的制度安排。这样,即使居民家庭因种种原因“安于现状”,其基本需要也还是能够得到满足。
多建廉租房不是好主意。近年来,“廉租房”建设被置于“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中心地位。其实,多建廉租房可能是一个政治陷阱。从城市管理的角度看,人为地将低收入群体聚集到一起居住,恐怕并非理智。目前在发达国家,类似的政策早已“下课”。国际研究表明,因为“公共房屋”(即廉租房)建设时会刻意追求低造价,所以质量得不到保证;在分配给低收入家庭入住后,因为经济能力较弱,难以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因此,房屋及设施设备很容易损坏乃至衰败。于是,这些“公共房屋”最后沦为“贫民区”的可能性很大。另外,城市的中心地块人们常用“寸土寸金”来形容,廉租房不可能在这里找到立锥之地,而往往是被规划在市区边缘的偏远地块,这对低收入阶层就业十分不利。即使在市区找到工作,也难免每天奔波劳顿。同时,在上下班高峰时间,一个人花在路上的时间越长,就越给交通添堵。目前在发达国家,类似的政策已经让位于更容易实施并且较少“后遗症”的住房补贴政策。其实,如今中国城市中空置的旧房屋大量存在。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半官方的或纯民间的非营利中介组织,利用城里空余的二手房,组织起“廉租房”市场。用优惠政策,譬如税收减免,鼓励业主将房屋租给低收入家庭,政府再以专项补贴的办法保证低收入家庭能如期交房租,这就可以基本上解决城市贫困家庭的住房问题。专门新建“廉租房”来作“政绩秀”,实在大可不必。
“经营城市”和经济泡沫“经营城市”被一些地方领导奉为圣典,但这却是地方政府的最大误区。所谓经营城市,按农民的说法就是“经营农民”,其实质就是通过剥夺弱势群体来做“政绩秀”。当政府把大量资金都投向“城市建设”时,工薪阶层的收入分配却总是得不到提高。从理论上说,政府的职责就是在社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和在经济领域进行宏观调控。如果引入“经营”的概念,就是将政府变为一个“无限公司”,利润最大化成为其追求的现实目标,这必然成为贪腐的温床。
近年来,又有一批“投资者”加入到城市经营中来,蜂拥而至的“炒房大军”将房价推得直线上升,一高再高。一时间,耗费了大量资源的住房建设,其目标已经不是为了居住,而成了一个可以被炒来炒去的“经济筹码”、“金融符号”。住房的使用价值被置诸脑后,但其市场价值却在不断翻高。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远离使用价值的市场价值就是经济泡沫?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 几乎所有的经济危机都是自房地产泡沫始的,警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住房保障体系并不等于就是保障房建设,住房保障体系是针对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人所必需的住房这种东西,采取政府行为给予支持的一种保障体系。住房保障体系,从客观规律和国际经验看,结合中国的国情,有四个层次的组成部分。基本保障以及大家所关注的今年的廉租房建设,以及其他的保障房建设,属于基本保障或者叫最低保障。我们把它归结为救助、救济性的保障,如同民政局发低保一样的。有一些重度残疾人、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家庭劳动力和人口需要负担严重不匹配的人的家庭,需要社会救助才能生存下去;如同我刚才说的,如果家里别说没有劳动力,就是有劳动力,挣的工资如果按人均达不到北京最低生活费标准,民政局有义务、有责任给你补到最低生活费。这就叫救济性的保障。廉租房就属 于这个保障体系的构成。
第二个层面是援助型的保障,和救助型、救济型相去配的援助型,也属于住房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全世界的年轻人哪怕是发达国家的年轻人,也势必面对一个不可改变的两难,也就是他一辈子工作积蓄是足够买一套称心如意、满足改善功能住房的。但是,攒够这些钱需要到40岁-45岁,而他25岁或者28岁就需要结婚娶媳妇,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差,这是一个天然的自然属性的差别。在城市中,实际上还存在着千差万别的很多其他原因导致的,比如大家说的夹心层,比如说“北漂”、流动人口。援助型的保障是指,自己有一定能力解决住房问题,但是不足,需要政府给予帮助。但是这个不足覆盖的面是比较宽的。假定说自我解决依靠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有需要十成能力,有八成能力缺两成也叫不足,十成能力中有两成缺八成,也叫不足。这个援助型的包括大家诟病的但我以为有存在意义的经济适用房,包括近两年政府大力提倡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务员享受的住房补贴,包括今后可能发展的贴息、贴租。顺便说一句,大家说,首套房首付提高到三成,是不是就把穷人或者“夹心层”排除在外了?我以为这个认识恐怕是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了解不多的一种认识。因为全世界皆然,房贷三成首付是一种常态。我们原有的两成首付是一种打折优惠,是在2009年“保增长、保民生”过程中,刺激经济的一个短期性的优惠性政策,不会有一个商店每天都打折优惠,那就不叫打折。因为两成首付的风险是由银行这个作为企业的主体来承担的,在短期内负担社会责任是它应尽的义务,但是要求银行长期承担这种低于正常风险临界点的贷款比例,恐怕是超出银行负担。
而政府可以做的,就是让那些住房严重困难亟待改善的群体,参加工作不久,急等着结婚娶媳妇和父母分开住的“夹心层”优先改善。这也是政府的一种援助型保障性行为,这也是我们在过去几年中一直坚持,特别是今年以来格外强调的土地供应和住房建设中一定要有相当比例的小户型、两进两限房以及公租房,另外的是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这五类房的原因,这也属于援助型。政府通过种种方式的援助政策,使那些需要有一个过渡期的群体,也适当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也适时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
第三个层次的保障,也是保障体系中的应有之义,最典型的就是公积金,我们把它称为互助型的保障。那么,老百姓互相帮助和政府有什么关系?怎么就成了政策了呢?公积金显而易见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性工具,比如政府规定,每个雇主都得给雇员建立公积金账户,是强制的,尽管我们现在的覆盖面还远达不到,是三分之一略强。
第四个层次的保障,我们略为生疏,但是很可能是今后一个长期发展过程中住房保障中最重要的部分,自助型保障。我自己帮自己,还要你政府干吗?你的政策体现在哪儿?其实 这种保障体系是将来更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客观规律和国际经验的。什么样的政策工具叫自助型的政策保障体系呢?比如说住宅储蓄银行,或者住宅储蓄账户。与公积金账户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强制缴存的,是自愿缴存的,但是你往这个账户里存钱可以享受减或者免个人所得税。一方面,通过这种政府暗补的方式,给需要保障的人群提供了一个新的出口,另一个,也鼓励和促进人们对自己解决自己的住房需求负起更大的责任。你就是不存,自己自然在解决住房问题上,要比别人更多困难,如果你愿意对自己将来娶了媳妇以后还要生孩子,生了孩子以后还要赡养父母,这些问题考虑在先,政府给予你减或者免个人所得税等诸多优惠。这个储蓄的账户可能只有一个出口,就是用于住房消费,而不能唱卡拉OK或者干别的。这种政策性工具,应该说值得我们调查研究,更有普及的机会。
三、发达国家成功的住房保障制度经验
(一)美国的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Inclusionary Housing)
1、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内容
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是一种地方政府利用区域规划手段,实现建设更多数量“可承受住房”,促进社区的多样化发展,防止种族隔离、避免低收入家庭过于集中居住等目标的较新的住房政策。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要求或鼓励当地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新的房地产项目的同时,须在该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的住房作为“可承受住房”,以低于市场租金或售价的标准租售给中低收入家庭。
2、参与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的鼓励措施
鼓励措施主要包括:直接补贴、减费、免费、缓费、减税、加速办事效率、灵活设计、建筑密度奖励等,其中最常见的是容积率奖励(约91%的州政府都采用这个方法)。例如加州的容积率鼓励法规定:加州所有的地区都必须实行容积率鼓励法。如果开发商具有以下行为,地方政府须提供至少25%的容积率奖励或其他同等的鼓励措施:(1)同意建设20%的住房提供给低收入家庭;(2)10%的住房提供给很低收入家庭;(3)其中50%的住房提供给老年人。
(二)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特色
1、多元文化、多元群体融合计划
分散建房是解决直接建设公房中存在的众多社会问题的主要途径,政府希望不同收入、不同文化背景的居民能够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因此,新的公房建设采取零星建设的方式。同时,政府通过规划手段,强制要求新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定的低收入居民住房。这个比例一般占项目建设总量的15%-50%,从目前的实施结果看,平均占25%。
2、灵活的金融政策
在英国住宅中,金融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各地有众多的住房信贷合作社,为参加住房信贷储蓄的居民提供贷款(目前,已改为住房信贷银行,可以从事多种银行业务)。购房者通常可贷到房价的90%的购房款,贷款额为年工资的3-3.5倍,还款期一般为20-25年,还款方式有固定利率,也有浮动利率。一般银行都给予前期利率优惠,包括几年内的免息优惠,以吸引居民贷款。在还本付息期间,如申请抵押贷款的购房者发生失业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付款时,银行并不以处置抵押房产为主要手段,一般都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在此期限内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如付息也有困难,则可向社会福利机构求援,福利机构将在一定期限内代付利息。另外,政府和银行都希望贷款者在贷款的同时,购买贷款保险,以保证还款期间贷款者的收入发生大的变化、暂无还款能力时,保险公司可以帮助居民还款。
(三)德国的住宅储蓄制度
1、固定利率、低息互助形式
住宅储蓄制度是一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多年来,住宅储蓄利率保持在6%以下,住宅储蓄的存贷款利率差保持在2个百分点,且贷款实行固定利率。近年来,德国资本市场的利率虽不断变化,银行储蓄利率在6%-11%之间,但住宅储蓄存贷款利率基本未变。固定利率的优势是,居民还贷额固定、明确,因而对居民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2、政府的储蓄奖励
对低收入居民来说,参加住宅储蓄可以得到政府的奖励,是促使他们参加住宅储蓄的一个重要原因。住宅储蓄奖励分为两种:一种是储蓄奖励,任何年收入5万马克以下的单身家庭,每月1,000马克以下部分的住宅储蓄,可以得到政府每月最高100马克(即10%)的储蓄奖励;年收入5-10万马克的单身家庭,每月2,000马克以下部分的住宅储蓄,可以得到政府每月最高200马克(即10%)的储蓄奖励。另一种是建房奖励,对通过住房储蓄进行的建房活动,政府还给予贷款总额14%的贷款补助。
四、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分析
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虽然在具体设计上存在差异,但在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住房保障动因和目标的相似性。发达国家均以“政治、安定、公平”作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动因,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作为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出发点。
2、住房保障政策演进的相似性。各国最初的住房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在金融和住房供应上进行大规模国家干预,政府直接投资或补贴建设公共住房。随着全国性住房短缺的缓解,转而鼓励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大量的住房供应,政府住房保障制度只面对地区性和特殊阶层的居民。
3、住房保障责任和保障功能的相似性。各国住房保障重在建立公平社会,缩减贫富差距。
同时,各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也具有诸多不同点:
1、住房保障模式的不同。以英国为代表的住房保障模式倡导公民普遍地享受住房福利,国家担负保障公民住房福利的职责;以美国为代表的住房保障模式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密切联系,提出对公平的维护不应以效率的损失为代价等等。
2、住房保障方式的不同。比如在住房供应支持方式上,英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提供营运资金、直接建造公房;德国则主要依靠政府提供长期、稳定、优惠贷款利率(或贷款利息补偿)等财政措施,鼓励非赢利机构建房。
3、公共住房供应模式的不同。英国等国公共住房所占比例较高,是以大量公共住房供应模式为主的欧美工业化国家的代表;美国则是补充型公共住房供应模式的代表,除了20世纪30年代的特殊情况外,大都采用以私有住房为主体、公共住房只起补充作用的补充型公共住房供应模式。
五、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
1、鼓励房地产开发商低价租赁部分住房
发达国家虽然主张自由竞争、市场调节,但在住房保障制度上,政府却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干预。鉴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还存在严重的资金供应问题,政府可参考美国的包含性分区制住房计划,促使开发商以低于市场价格租赁部分房屋。例如政府可利用税费减免、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奖励等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出租其一定比例的空置住房。促进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2、给商业银行的特殊奖励和补贴
从各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均采取一系列的金融措施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我国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贷款发放金额对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中低收入者由于经济基础较差而导致其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加之向中低收入者发放的按揭贷款单笔贷款金额较小,利息收入相对较低,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此类贷款的性价比相对较差,必然有损其放
贷给中低收入者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应根据“中低收入者按揭贷款”的发放金额对商业银行给予“奖励型”财政补贴,从而更好地发挥信贷政策的作用。具体可参考目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奖励比例(贷款金额的5‟),并可以此为基准上下浮动。
3、为中低收入者购房减免契税和税前还贷
政府相关部门除通过契税减免等传统方式外,还应通过税前还贷(即抵押扣除)的方式支持中低收入者购房。税前还贷的好处在于补贴无外溢,不存在效率损失。但可能会产生“福利倒置”的不公平现象,表现为贷款金额越高,免税越多,或购房套数越多,免税越多。因此,有必要设计反向递减退税政策来保证公平问题。
4、以贴息方式补贴中低收入者购房
有关部门应参照同属于中低收入者扶助型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向中低收入者发放一定数量的贴息甚至免息住房按揭贷款,以减轻其还款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信用风险并提高银行发放此类贷款的积极性。
我国在住房保障方面面临的问题:
一、如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1)不论从国际经验看还是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住房发展现状以及公积金发挥的已有作用看,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市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需要住房公积金支持大多数居民家庭通过市场化途径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1.增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法律地位,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要充分维护每个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每一个城镇就业者都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尽快改变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局面,采取有力措施向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也应随着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从试点起步,逐步将其纳入公积金体制中,支持这部分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
2.加大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区域间的互助功能
城镇职工家庭收入水平不同,解决住房问题的紧迫性和阶段、时间表也各不相同,因此,要通过政策性补偿机制,尝试在不同收入群体和区域间进行流通。为避免出现借公积金之名实行逃税的行为发生,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实行严格上限封顶政策,有效控高保低,特别是要避免垄断行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在缴存比例的确定上,避免大幅度的灵活性和随 32 意性,一个城市宜规定一个统一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也不得高于12%。对低收入家庭,包括进城务工人员,规定最低缴存额,保证这部分职工家庭能够逐渐积累足够的公积金。
3.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层次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创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对于低收入家庭,如果租房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40%,则可以凭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申请公积金领取,用于租房补助,解决低收入家庭只存不贷、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应朝着旧住宅更新改造以及通过装修改善居住品质的方向发展,对于存量自有住房,缴存人可以提出装修更新改造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可以一次性提取。同时,要加大力度支持利用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促进存量住房市场的流动。住房公积金还可在制度设计上进行创新,用于支持建设租赁住房(可支付租赁住房、经济租赁房)等,为开发企业或保障性的相关机构提供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租赁市场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
4.以逐步发展成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为目标,实施多种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贷款政策为了用足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人提高居住支付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条件成熟时,把住房公积金逐步发展成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或住房银行,即除强制性缴存外,广大工薪阶层可自愿缴存,享受利息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专款专用,增强个人积累购房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应惠及所有缴存人,对于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而增加的贴息等费用,应由政府承担相应的财力支持和风险防范与补助机制。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以自住为主的一定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实行低息、低首付、贴息等优惠政策。此外,考虑与养老制度相结合,由住房公积金率先试行反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可率先对办理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贷款的住房推行反按揭业务。也可以对于年纪较大,超过55或60岁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在适当扣除后,直接转为反按揭。
5.建立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地方房价的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购买力的住房保障度结合城市的房价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房价及基本住房面积挂起钩来,实行一定程度的缴交浮动。通过设立住房消费价格指数体系和就业收入指数体系,随时了解和掌握全社会住房消费能力水平。一旦房价收入比的动态平衡被打破,就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节,实现有效的住房保障度,起到真正的住房保障作用。
6.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让缴存人放心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资金流向要及时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汇报。资金安全出现问题,管委会成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统一联网监管,建立同级财政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网动态监管体制,随时把握归集和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
利息收支、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其重大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另外,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群众基础。
二、“居者有其屋”离低收入家庭还有多远 1.廉租住房作用突出却供给不足
廉租住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住房,通常为被视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桥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廉租住房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中的进展仍然较为缓慢。数据显示,到2006年底还有145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2006年全国开工建设和收购的廉租住房只有5.3万套,建筑面积293.68万平方米,仅完成计划的三分之一。政府提供住房保障,不仅能够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还会产生一个重要的作用——制衡房价。有研究表明,廉租住房供给和房价成反向关系,廉租住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使房价下降3%~4%。因此,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意义不言而明。
2.土地瓶颈和地方政府不积极
有评论指出,在房价高涨的今天,同样一块土地,在地方政府手里,到底是盖廉租住房,还是开发商品房?所带来的GDP和财政收入肯定不是一个数量级。如何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平之间作出选择,成为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有专家在论述该问题时直指核心:政府转让土地获取高收益,土地高价格带来高房价,开发商与政府构成一个外循环;而房价上升导致更多的人买不起房,政府又要抑制房价;同时还要无偿划地建设廉租住房增加开支,形成一个内循环。两种循环的结果造成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建设上缺乏主动性。同时,一些地方出于自身利益,依赖房地产业对GDP的拉动,不重视廉租住房建设,使廉租住房政策“悬空”。
3.补钱能完全代替补房吗
我国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很多专家赞成和主张采用货币补助的方式,因为货币补贴是一种改善中低收入者住房的灵活办法。但是,当下许多地方对于廉租住房制度的变通做法,即以租房补贴代替廉租住房建设从长期看未必有利。房租补贴虽然不需要巨额一次性投资,短期成本相对低得多,但由于需要持续投入,它的长期成本会比廉租住房高得多。大面积、长期推行租房补贴实质上是把本届政府廉租住房建设的任务往后届政府推,而随着物价的走高,廉租住房建设越拖后,其所需的代价也就越高。由此,廉租住房制度将被架空,空有制度而没有房子或者数量太少,廉租
(2)住房建设将更加滞后。专家指出,“居者有其屋”是中国人的传统心理。相对于“租房”,中国的家庭更渴望拥有自己的“住房”。
4.让低收入家庭离住房梦更近
“福利分房”与公务员住房 第3篇
这位作者既不了解当年有的地方提出福利分房的来龙去脉, 又不了解当前有的行政机关实行的是哪一种住房制度, 因而有必要讲一些情况, 是为“一家之言”。
一、福利分房的来由
建国以来, 我国直推行公房低租金制度 (以下简称旧制度) , 我国房改的改革对象就是这个旧制度。1988年国务院发出11号文, 决定在全国分期分批推行房改, 其针对旧制度的主要改革措施是租售并举, 即提租补贴和出售公房并举 (注:当时人们认为这是最佳的改革举措) 。从1988年至1997年的10年时间里, 都是推行租售并举, 其中1992年以前侧重于提租补贴, 1993年后则侧重于出售公房。这一段时间里, 房改的进度相当缓慢。特别是有些城巿在每年出售一批公房的同时, 又将一批新建住房纳入公房的序列。当时许多人认为, 这是房改进度缓慢的症结所在。1997年, 许多城市掀起了一个探讨加快房改步伐的高潮。许多人认为, 加快房改步伐的最佳措施是, 用断然的手段停止旧制度。有些人还认为, 为了加大停止旧制度的宣传力度, 应该提出一些鼓动性强的“革命”口号。于是, 有些城市的同仁在给旧制度戴上实物分配或福利分房的帽子后, 分别提出了“截断住房实物分配”和“取消福利分房”的“革命”口号。这就是福利分房一词的来由。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23号文中, 采纳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一词, 以体现“从群众中来”的精神。事后分析, 采用实物分配一词不大妥当。因为23号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必须使用严谨、准确的法律词汇, 而不宜使用不能完整、准确表达原意的“口号”词汇。
二、怎样看待住房福利
为人民谋福利, 是党和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这些福利主要体现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 (当然在食和行方面也有一些福利, 本文未列入) 。具体到一个人身上就是:在成年以前能充分地受教育, 成年以后能够充分地就业 (含失业时有救济) , 能够享有适当的住房, 有病能得到很好的医疗和老有所养。党和政府为人民提供了这5个方面的福利保障, 就奠定了每个人幸福一生的基础。因此, 在住房方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人民谋福利, 努力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 (注:这是联合国1996年提出的目的要求) 或“住有所居” (注:这是我党提出的目的要求) , 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
在1997年以前, 我们在介绍国外的住房经验和研讨我国的住房问题时, 经常会提到住房福利一词。在翻译外文时, 住房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成了同义的“通用语”。更由于当时人们对住房社会保障还很陌生, 因而较多地使用住房福利一词。而当1997年有些城市提出取消福利分房的口号后, 住房福利就成了人们比较忌讳的贬词, 写文章涉及到住房福利时, 都用住房社会保障来取代。其实, 各种保障房所含的住房社会保障, 是政府在住房方面为人民谋的福利。如果把它叫做住房福利并无不妥, 而且更能体现人民政府爱人民的精神。因而, 应该为住房福利正名。
三、为何房改后还有“实物分配”和“福利分房”
1997年提出“截断住房实物分配”和“取消福利分房”的“革命”口号, 是为了加快彻底停止旧制度步伐的需要。当时还没有确定推行哪一种新制度, 人们不会也不可能去考虑这两个口号与其后推行的新制度是否衔接的问题。
1998年的23号文中决定, 在我国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 重点是对广大中低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供应保障房。如果在推行新制度后仍然可以使用“实物分配”和“福利分房”这两个“口号”来阐释 (注:由于用四个字的口号, 很难全面、准确地反映住房制度, 我一贯主张以不用为宜) , 那就得明确地宣告, 我国的新制度仍在继续实行一定的“实物分配”和“福利分房”。理由有三:其一, 从开始建设供应保障房到保障房全覆盖中低收入者, 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 保障房会直处于供小于求的局面, 因而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分配保障房的办法。其二, 由于各种保障房都含有程度不同住房社会保障, 也就是含有程度不同的住房福利, 因此, 各城镇政府分配保障房仍然可以叫做福利分房。其三, 保障房是众所周知的实物。因此, 城镇政府分配保障房仍然可以叫做实物分配。有人辩解说, 当年把公房说成是实物分配, 因为当时只收很低的租金。回答是, 因为住房只收很低的租金就把它叫实物分配, 用语很不准确, 也很难理解。何况而今的廉租屋仍然收很低的租金, 如果现在有人把廉租屋叫做实物分配, 肯定通不过。由此说明, 实物分配实在不宜再用。
在推行住房新制度10多年的进程中, 许多同仁早已发现新制度里仍然保留了当年所谓的“实物分配”和“福利分房”内容。为什么不提出来讨论和澄清?主要是, 这两个口号是适应当时特殊历史条件需要“应运而生”的产物, 以后已不大可能再使用, 仅仅属于一种“历史上的匆匆过客”。再加上“口号”本身就存在着很难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制度的缺限, 不宜对它求全责备。因而, 许多同仁都认为没有必要来个“旧事重提”, 再去讨论两个口号有何不妥, 以及为何它与新制度不“搭接”等问题。抱歉的是, 现在有人又把福利分房这个旧事提了出来, 只好提笔写出以上“一家之言”的解释。
四、为何有些城市对公务员建设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我国有关办法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由城市政府组织建设供应。有条件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也可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本单位职工。这些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遵守的规定主要有:1.所建住房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运行机制;2.按城市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3.每户只能享用一套经济适用住房;4.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供应无房户。如果有条件的有房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得到批准, 则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回购价回购其现有住房, 并将它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运行机制进行再分配;5.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有限产权住房, 住户无权自由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拥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如果另行买房, 则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价格回购其所住的经济适用住房。
允许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建设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并执行上述规定的好处有:可以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量;可以在定程度上解决这些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困难;可以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和回购价格;可以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在“体内循环”而不会流失;只允许一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有利于廉政建设。
据了解, 有的房价特高的城市, 其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约为商品房价的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 其他多数城市价差要小许多。这位作者所例举的, 可能是某个高房价城市的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差。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差, 是政府为中低收入者谋的福利, 是推行保障房的精髓。
我看住房“福利”制度 第4篇
凭心而论,城镇职工中四分之一的无房户,大都处在什么收入层次?在分房制度中住上了条件优越的福利房的人都是需要“补”的穷人吗?特别是有多少需要“削”的人在分房制度中心安理得地享受着相当于穷人的几份工资的住房福利?郑先生说了公道话。
一些人恋恋不舍的分房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本义恰恰是背道而驰的。本来之所以要搞社会福利,就要是弥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之不足,以“削富人补穷人”的方式转移富人的收入到穷人手中,从而“使社会福利增大”,并建立起防范社会不满和不安定的“安全网”。可见称这种“穷帮富”的制度为“福利”确实滑稽。
现在很多人在为住房问题(主要是盖了房没有人买的问题)开“药方”。我建议千万别回避这样两个矛盾:其一是缺房少房最想买房的人收入太少买不起房,买得起房的人很多住上了福利房实际上用不着买房;分房制度把一大批真正有买房实力的“赶”出了房产市场,房子卖不出怪谁呢?其二是一部分社会成员住上了够格的房子可以不掏钱、或象征性地掏点钱,却要另一部分人拿出十几万、几十万的“天价”买房住,这种厚此薄被的做法当然很难叫人心理平衡,买房住的人怎么会没有情绪?
福利住房申请书 第5篇
各公司﹑部室: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秉承 “同船共渡百年航,与时俱进奔小康”的企业奋斗目标,抢抓鄂尔多斯经济大发展、大跨越的良好机遇,通过全体恒信人的共同努力,事业不断壮大、规模迅速扩大,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为了回馈广大员工,切实解决员工住房困难,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管委会研究,决定在装备制造基地为恒信所属全体员工建设职工住宅小区,以成本价供给恒信员工。具体方案如下:
一、享受福利住房条件及要求
1、在恒信集团工作的在岗正式员工,且男职工年龄在20周岁至55周岁,女职工年龄在20周岁至50周岁,均有资格报名申请福利住房。在恒信集团工作满5年员工,股东,在恒信集团退休的高层领导不受年龄限制。
2、参与购房的员工必须在恒信服务相应年限。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3年,再签4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4年,再签3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5年的员工,再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6年以上的员工,再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7年的员工不受年龄和续签合同的限制。
3、外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特聘人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管委会研究另行决定。
二、福利住房分配原则
1、按职务级别划分住房面积,即各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三总师、副总裁以上领导、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5年的员工住房面积在173平方米;各公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3年的员工住房面积在130平方米;普通员工住房面积在96-109平方米;双职工可购2套或选择更大面积住房。
2、凡购房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购买地下车库。
3、在划分住房面积范围内按学历、职务、职称、工龄、获奖情况打分,按分值大小决定选择户型的先后顺序。
三、选房评分办法
1、工龄:自入企之日起,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分,每一年加12分,不足一年每月加1分。
2、职务:集团副总裁职务加30分;三总师职务加28分;各公司总经理职务加26分;集团部门经理和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加24分;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和各公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职务加22分;各公司部门副经理职务加20分;各公司班组长职务加18分。
3、职称:正高级职称加30分;副高级职称加25分;中级职称加20分;助理级职称加15分;员级职称加10分。属公司统一办理的职称不加分。
4、学历:只考虑入本企时的第一学历。研究生学历加25分;统招本科学历加20分;成人自考本科学历加18分;统招专科学历加15分;成人自考专科学历加12分;中专、技校学历加10分;高中学历加8分;初中学历加5分。
4、荣誉:自治区级荣誉加25分;盟市级荣誉加20分;旗区级荣誉加15分;集团公司级荣誉加10分;各公司级荣誉加5分。
5、购房一次性付款者另加50分优先选房。
以上计分实行累加,作为同等购房条件下,优先选房的依据。
四、实施办法
1、报名申请阶段:报名购房的员工,到员工所在单位办公室填报申请表,并附上学位证、职称证、身份证、荣誉证等证件复印件材料,逾期不候。
2、审核阶段:由各公司办公室按照申请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证件提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3、积分核算阶段:各公司办公室将通过复核的员工,按照以上方法将员工积分进行排序,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审核完毕要将结果张贴在员工公告栏内公示,员工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公示15天后进入选房程序。
4、住房情况公布阶段:恒信集团综合办公室将员工住宅楼面积、房价、位置,公布到各公司,以便员工提前做好购房预算。
5、房屋分配阶段:按照积分从高到低的原则,分批次让员工自行选房,被选的房屋,各公司办公室及时做好跟踪及公布工作,以避免重复选房现象。
五、购房款交付
1、定价:凡满足购房条件的员工均按成本价供给,职工住宅全部为框架结构,加上土地成本价、小区硬化、绿化、管网配套费、管
理费、税费等,现因土地价格未定,所以具体的价格无法确定。暂定均价3300元/平方米,每层差价20元,最终以竣工决算价格计算。
2、付款方式:
①分期付款,签订购买协议7日内,先交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款,剩余房款在签订购房合同后3年内等额还清全部购房款,利率按18%计算。
②办理按揭贷款,签订购买协议7日内,先交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按照银行政策付足首付款,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③一次性付款,另加50分,优先选房。
六、违约条款
参与购房的员工在恒信工作不足相应的年限,若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被辞退或自动离职,不享受此《员工优惠购房条款》,在离职时要按购房当年市场价500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将购房款差额一次性补交回恒信集团财务部。若不能在此之前全部还清,公司将按法律程序执行。
七、附则
本方案由恒信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附: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购买福利住房登记表
福利住房申请书 第6篇
摘 要:改革开放将近40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因此,在福利需要理论的指导下,重点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成城市住房福利制度的改革试点阶段、城市住房福利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阶段、城市住房市场化阶段、城市注重中低收入者的住房福利制度安排阶段和城市住房福利多元化制度阶段等五个阶段,研究各阶段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我国下一阶段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福利需要;中低收入;住房保障;制度综述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052-02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中国GDP从1978年的3 645.2亿元增长到2015年底的676 708亿元,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元提高到2015年的29 129元。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解?Q民生难题,特别是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提供了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回顾改革开放将近40年来的居民住房变化情况,城镇新建住房面积和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都有了大幅度提高,城市居民住房质量也得到很大提高。然而,近年来,一些大城市房地产市场存在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等问题。大量的中低收入家庭没有能力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为此,有必要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为今后的进一步改善提供政策建议。
二、社会福利需要理论
社会福利中的需要是社会中生活的人在其生命过程中的一种缺乏的状态。人的基本需要如果不能满足,这种缺乏状态将损害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生命意义。在个体社会成员的需要集合成为一种具有相同社会文化背景的社会群体成员的需要时,就形成了社会需要,要依靠福利组合中的各方的回应。需要满足的重要条件是社会福利。一个社会的社会福利制度目标就是使社会成员的需要得到满足。社会福利制度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发挥需要满足的作用:其一,社会福利制度提供了人类需要满足所缺乏的资源,特别是为那些亟需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的资源。其二,通过能力建设社会政策和行动项目,增强社会成员克服困难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实现需要满足。其三,减少社会生活的障碍,使社会成员的权利得到实现,社会制度安排能够满足他们的社会需要(彭华民,2008)。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发展
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实行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是一种由国家和单位统包职工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的福利制度(贾康,刘军民,2007)。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中国住房政策在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住房政策改革的阶段可以按照有关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为标志,大致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城市住房福利制度的改革试点阶段
这一阶段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重点是试售公房,可以分为出售公房和补贴售房两个阶段;随后还进行了住房租金制度上的改革。1980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报告》中指出加快城市住宅建设,迅速解决职工住房紧张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党组《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发布,正式宣布中国将实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在一些城市进行了全价售房的试点。1982年补贴售房取代了全价售住房制度改革。1985年补贴售房被视为低价售房而被取消。1986年以后,公共租房政策的特点是改革低租金、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和配套改革。1988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国政府将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正式纳入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规划。
(二)城市住房福利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阶段
为了配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成为改革中的重要内容。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逐渐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同年10月,全国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认为可以进行全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批转《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制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要求在1992―199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还提出了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经济的要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入手,将现行的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
(三)城市住房市场化的改革阶段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市场化的新阶段。在住房市场化的同时,具有住房保障作用的安居工程在1993年开始计划实施。这项工程主要是为了解决大中型企业职工和大中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在总结各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安居工程的进展也很迅速,1997年底的建设规模为7 159万平方米,解决了65万户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1998年上半年分两批下达的计划建设规模为10 694万平方米,合计起来已经超出安居工程的最初计划总量(成思危,等,1999)。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福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基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并在基金的监督和处罚方面做了相应的要求。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
(四)城市中低收入者的住房福利制度安排阶段
2003年之后,针对一些大城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等问题,中央政府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6年,国务院继续控制房地产业价格快速上涨。突出了廉租住房在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强调其在住房社会保障方面的安全网地位,但是,它的实际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2006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到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推动中国城市住房福利制度安排改革的政策中,第一次明确将农民工纳入。2007年,国家更加重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解决,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加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福利提供,包括《?P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五)城市住房福利多元化制度阶段
1.推进安居房建设。2011年,我国迎来住房保障制度史上里程碑式的制度,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从2011―2014年,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共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排了7 092亿元的补助资金。同时,还发行了约7 000亿元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倪鹏飞,等,2016)。
2.加速棚户区改造。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确定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 000万户的目标。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指出,在2015―2017年3年内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农村危房1 060万户。全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 080万套、农村危房1 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倪鹏飞,等,2016)。
3.加强租赁住房发展。房地产市场发展趋紧成熟,2015年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展望
1.增加住房保障供给渠道。在供给侧改革如火如荼开展的过程中,充分利用房地产去库存的有利时机,应多方式多角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渠道,而不仅局限于廉租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传统供给渠道。
2.拓展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目前,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是保障房建设的主要金融渠道,急需引入社会资本。保障房金融创新可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在政府融资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开展专项信用贷款等方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3.强化住房保障制度绩效管理,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2015年财政部和住建部已发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让中低收入家庭能更多了解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渠道,使政策覆盖人群能申请到合适的住房保障政策,使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