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范文(精选11篇)
欧盟对华 第1篇
相对于中欧贸易而言, 欧盟对华投资起步较晚。虽然20世纪80年代以来,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一直稳步增长, 但一直到90年代以前, 投资规模很小。90年代以后投资额度急剧膨胀。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计算, 1986年欧盟对华直接投资1.8亿美元, 2005年则为51.9亿美元, 增长近30倍。图1表示了1986-2006年21年间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变化, 从图中可以看出,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不断增长, 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9-1992年) , 起步阶段。此阶段为改革开放初期, 国内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立法还不太完善, 各种基础设施都比较落后, 欧盟在华投资的数目不多, 规模相对较小。
第二阶段 (1993-1997年) , 发展阶段。从图中可以看出, 这一阶段是欧盟对华投资增速最快的阶段, 从1993年的6.71亿美元到1997年的41.7亿美元, 年平均增长40%以上。这是因为, 一方面,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 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另一方面, 1992年以来, 美国和日本都加强了对中国的投资, 为与美日抗衡, 欧盟国家也调整对华经贸政策, 促使对华投资规模大幅度提高。
第三阶段 (1998-现在) , 调整阶段。这一阶段欧盟对华投资起伏波动较大。1998-2000年投资停滞不前, 实际投资额一直在40亿美元左右徘徊。2001-2002年投资规模开始下降, 2003年起欧盟在华投资恢复增长, 2006年实际投资达到了53.9亿美元。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 欧盟跨国公司正在形成新一轮对华投资热潮。
根据中国商务部外资统计, 比较20世纪90年代后欧盟对外及对华直接投资, 可以看出, 欧盟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一直占据着半壁江山, 是全球对外直接投资金额流出最多的地区。但是相对与欧盟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总量中的强势地位, 其对华FDI占我国吸收的全部FDI的比重和占其输出的全部FDI的比重却很小。其占我国吸收的全部FDI的比重只有10%左右, 占其FDI输出总额的比重从未超出过2%, 截至2005年以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计, 欧盟对华投资居第4位, 位于香港、日本和美国之后。因此, 无论从总量还是比重上看,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还有着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欧盟对华投资特点
1、欧盟各成员国对华投资规模相差很大
欧盟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它们在华投资规模也不平衡。欧盟对华投资主要来源于英国、德国、法国、荷兰和意大利5个国家。截至2005年, 上述5国共计在华投资项目数17255个, 合同外资745.93亿美元, 实际投资421.20亿美元, 分别占欧盟对华项目数、合同外资和实际投资总额的80.53%、86.9%和89.04%, 而其他10国的各项份额都只有10%多一点。实际投资额最多的英国131.96亿美元是最少的爱尔兰0.59亿美元的223倍多, 可见15国对华投资的分布不均、差距之大。
2、投资集中于生产领域
欧盟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主要集中于生产领域, 从科技、电子、海洋开发、能源、电力到化工、纺织、有色金属、冶金遥感等领域, 涉及的主要是中国急需发展的资金、技术密集型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3、比重小, 但项目平均资金投入比较大 (资本密集)
前面提到过,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无论是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还是占中国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都很小。从表2中可以看出与美日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尽管各项比重都很小, 欧盟的项目平均实际投资额却很高。截至2005年, 欧盟在华直接投资项目平均水平达到220.77万美元, 高于中国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平均水平 (114.75万美元) , 是美国 (104.25万美元) 的2倍多, 是日本 (151.96万美元) 的1.5倍。
4、投资项目技术含量高 (技术密集)
欧盟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技术含量较高, 75%的项目的技术水平大多数处于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在技术转让方面, 欧盟较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要开放, 限制较少。在中欧经济交往中, 欧盟倾向于把设备投资和技术出口紧密结合, 因此, 欧盟对华投资中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占有相当比重, 技术含量高, 是中国通过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而获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的重要来源之一。
5、以大型跨国公司为投资主体
欧盟在华投资以大型著名跨国公司投资为主, 中小企业来华投资较少。已在华投资的少数中小企业多是作为大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 在其带动下投资。90年代以后是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快速增长的时期, 欧盟进入全球500强的大型跨国企业纷纷将中国列为投资的重点地区, 并制定了中长期的投资计划。
6、投资方式趋向独资控股和兼并收购
按外资控股比例, 可以将外资企业分为四类: (1) 小于50%劣势参股企业; (2) 等于50%对等参股企业; (3) 51%~94%优势控股企业; (4) 95%~100%外资独资企业。据统计, 大约40%的欧盟投资企业在华子公司属于劣势参股企业, 这个比例要小于北美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的相应比例, 后者分别为44.91%和51.93%[1]。
7、投资地区分布相对集中
欧盟在华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以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和以京津地区为中心的环渤海经济区。这些地区是中国经济最繁荣的地区和重要的工业基地, 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工业基础雄厚、人才资源丰富、交通发达, 其中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由于区位优势成为吸引外资最多、发展最快的地区。
三、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影响
1、促进我国经济增长
国内外的学者通过研究大都认为FDI可以促进东道国经济增长。欧盟对华的直接投资也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选取19862005年的数据, 计算欧盟对华实际FDI和我国的GDP的相关系数, 结果为0.8678。可以看出, 二者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
2、促进中国技术进步
前面提到,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技术含量高, 技术转让更开放、限制少。欧盟企业通过在中国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直接的技术转让、非股权形式的转让以及技术溢出效应向中国转移技术。这种技术转移使中国获取最新技术尤其是某些关键技术的重要途径甚至是唯一途径。欧盟企业直接或间接地为中国的技术进步和研发能力的提高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3、带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欧盟对华投资主要集中于生产领域, 很多大型项目以制造业为主, 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中国急需的基础原材料工业。欧盟的投资, 尤其是技术含量高的制造业投资, 直接或间接地为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做出了贡献。
4、带动了其他发达国家来华投资
欧盟国家对华直接投资积极推进的态势及其项目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特点, 也加剧了世界各国对华投资企业之间, 特别是欧、美、日三大投资主体之间的竞争。欧盟投资项目投产后, 不仅引起外国配套企业来华投资, 而且由于该项目产品在当地的销售, 引起国外同类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 从而促使其他外国同行也来华投资, 建立生产基地, 促进了外国对华投资整体质量的提高和外国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
5、缓解中国就业压力, 提高劳动力素质
无论是合资、合作还是独资经营, 人力资源本土化是欧盟企业通用的做法, 上至管理人员, 下至一般员工, 大多为中国员工。这样就帮助中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 而且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劳动者素质和技能, 有助于优化中国的人力资源。欧盟企业经常培训中国雇员, 在提高自身劳动生产率的同时, 直接优化了中国的人力资源。
四、促进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建议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有促进作用, 但目前中国并不是欧盟最主要的投资地, 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吸引更多的欧盟直接投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第一, 完善市场经济制度, 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增强服务意识,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第二, 转变利用外资方式, 吸引欧盟企业来华进行跨国并购活动, 鼓励投资国有企业。第三,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利用人才优势吸引欧盟对华投资。东道国的人才资源是吸引水平型投资的重要因素, 我们在做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推进高等教育改革, 扩大我国高质量人才队伍。第四, 引导欧盟企业扩大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在地区经济发展方面, 欧盟有着成功的经验, 我们可以作为借鉴。为吸引欧盟企业扩大对中西部的投资, 政府应给予优惠, 带动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吸收欧盟企业资金。
摘要:欧盟对华直接投资起步较晚, 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 现在欧盟已经成为中国重要的外资来源地之一。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与其他国家对华投资相比, 有着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等一些特点, 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技术进步、缓解就业压力、产业升级等各个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欧盟对华投资还有着很大的上升空间, 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欧盟对华直接投资。
关键词: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中国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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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 第2篇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陶瓷餐具和厨房用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111000、ex69120010、ex69120030、ex 69120050和ex 69120090。2012年11月15日,欧盟对本案作出反倾销初裁。2013年2月7日,欧盟对本案初裁结果进行修正,新增30家中国企业享有26.6%的单独税率。2013年5月15日,欧盟对本案作出反倾销终裁。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联玉祥瓷业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8.3%;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13.1%;CHL瓷业有限公司为23.4%;山东淄博永华陶瓷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华通陶瓷有限公司、山东银凤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永华陶瓷有限公司、临沂晶石陶瓷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银凤瓷业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春光陶瓷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泽丰陶瓷有限公司为17.6%;广西北流市老田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为22.9%。407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17.9%,其他涉案企业的税率为36.1%。
二、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 1.选择替代国
欧盟委员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就替代国的选择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对已经提交调查问卷的泰国出口商进行了实地核查。经过对泰国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审查和核实,发现该出口商所提供的信息无法满足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详实程度。因此,认为巴西仍是最合适的替代国。
2.正常价值的确定
欧盟委员会对正常价值的认定作出了如下解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a)条所确定的替代国的信息,来自中国的所有出口商的正常价值都予以否定。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2)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首先审查了巴西销售给独立用户的同类产品是否具有代表性。与包括抽样企业在内的出口商出口至欧盟的涉案产品相比,巴西合作生产商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巴西国内市场的销售数量相当大。欧盟委员会最后审查了这些销售是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2(4)条规定的正常贸易过程。当单价等于或高于生产成本时,销售交易被认为是盈利的,巴西合作的生产商的生产成本也据此确定。审查结果表明,按照在国内市场销售数量高于80%的所有类型的产品均高于成本,且所有类型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生产成本。
据此,根据产品类型,正常价值是所有国内销售的实际价格加权平均数计算的,而不考虑这些销售是否盈利。与在初裁公告表述不同的是,没有使用推定出口价格确定非盈利销售。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欧盟委员会指出,价格比较的方法以及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条为了比较价格而进行的价格调整的方法都予以了调整。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厂价格基础上进行了比较。通过对抽样出口商单个出厂价格与替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在国内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但是,一些有关出口交易、非典型的产品类型,如餐巾环、刀把或茶壶,这些交易是无法确保一个公平的比较。因此,考虑到这些交易在出口总量的占比小于0.5%,属于可忽略不计范畴,因此予以排除。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条的规定,对物理特性、贸易水平和影响价格可比性,特别是品牌推广等因素的差异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1)是否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条的规定对价格进行了调整 在正常价值最接近的同类产品基础上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在物理特性的差异上进行了调整,以便确保产品之间的公平价格可比性。关于炻器产品,出口价格与替代国销售和生产的最相似的同类产品在替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也就是由陶瓷制成的产品而不是由炻器制成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但在所有其他的方面都是相同的,上调5%,以反映由陶瓷制成的产品和由炻器制成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关于在初裁阶段仅依据每千克平均价格与陶瓷材料所进行的其他类型产品的比较,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分析了相关产品的类型,在最相似的产品类型与替代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进行了比较。这些产品仅有一个小的物理特征不同,如玻璃窗或装饰的种类,而该产品类型的所有其他基本特征是相同的,最相似产品的销售价格是由物理特性的差异的实际价格差异调整。对于这些类型的产品,最相似的产品享有一些或全部基本物理特点:陶瓷材料、洁具类、基本造型、纹饰和施釉。欧盟委员会指出,正如在初裁中所描述的,中国出口商出口的产品一般以质量区分为A~E 5个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间的差异较大。出口至欧盟的大部分产品是A级、B级和C级,或者是组合的方式。这种分级并不是普遍的或基于任何一般行业广泛采用的标准,而是与公司的具体产品分类相关,并允许价格差异。而替代国生产和在国内销售的仅是A级产品的同类产品,因此在价格可比性方面受到了影响。据此,为了能与在替代国巴西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将价格调整到A级的水平。这种调整是针对每一家抽样企业分别作出的。
在终裁前的信息披露后,一家抽样企业指出,该公司出口的部分产品销售给一个不相关的贸易商,该产品是A级和B级的组合产品,因此也应该调整到A级产品的价格水平,并指出价格差异为25%,同时提供了发票和报价单。
但该抽样企业提供的上述证据信息不是在调查阶段,且在实地核查阶段也没有提供,或者在欧盟委员会初裁发布后也没有提供。相反,在整个调查阶段,该出口商一直声称其仅出口A级产品。欧盟委员会要求填写的调查问卷需要提供全部价格清单,以证实在不同等级之间存在差异,但该出口商仅提供了有限的价格报价单。由于该信息在终裁披露前提出,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就值得怀疑,且没有时间对该证据进行证实,因此对该出口商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2)是否进行了《反倾销条例》第2(10)(d)条规定的贸易水平调整 确定正常价值时,发现出口价格处于不同的贸易过程,对于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一般是以批发的形式销售,而对于替代国巴西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通常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调查进一步发现,两个市场不同的分销渠道影响了价格水平,因此影响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公平比较。据此,为了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正常价值基于每个产品类型,通过使用在替代国不同贸易过程的价格差异调整每一次交易。同样在适当时候根据不同的产品质量在每个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进行调整。鉴于中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数量比较大,而替代国国内销售的产品数量通常较小,从而导致相同贸易过程产生价格差异,因此进一步调整是适当的。然而,通过进一步调查,并深入分析了替代国国内销售的详细情况得出的结论与初裁的认定相反,表明替代国巴西销售数量的占比与中国出口商出口产品的占比相似,因此这样的调整不适当。
(3)调查确定替代国巴西在国内市场仅销售品牌产品,而中国出口商出口的不是品牌产品,而是自有品牌的产品或通用的陶瓷餐具及厨房用具 与自有品牌的产品相比,品牌产品更受消费者欢迎,通常被认为是产品具有一定的威信,以及较高的质量和设计,因此市场价格更高,而具有相同的物理和技术特点的产品通常以相当低的价格水平销售。品牌产品的附加价值通常不能被准确量化,因为从一个品牌到另一个品牌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如客户感知、品牌知名度,以及其他不可量化的因素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巴西的生产商认为,在巴西市场品牌产品的价格要显著高于非品牌产品的价格。而且,一份关于巴西市场的餐具和厨具产品的报告表明,巴西的客户具有非常明显的品牌导向,而巴西替代国生产商是一个历史悠久且非常著名的生产商。考虑到这些因素,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k)条的规定,国内销售价格向下调整40%,以使其可以与正常价值相比较。
对于上述调整,两家出口商不仅对调整的依据,还对调查的水平进行了质疑。但毋庸置疑的是,品牌产品的确比同样的非品牌产品的销售价格更高,因此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并且,替代国生产商提供的其他信息、泰国合作的出口商提供的经证实的数据,以及初裁信息发布后欧盟一家生产商提供的数据都证实了调整的水平是适当的。尤其是泰国的市场条件与巴西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因为这两个市场都仅存在几个著名的历史悠久的品牌。因此,上述两家出口商的质疑不予接受。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证实了欧盟委员会的裁定,因为在任何市场上品牌产品的增加值都是企业/品牌专用的,申请人所提出的问题不是关于调整水平的问题。对于大量的欧盟生产商而言,区域差异性以及欧盟市场的多样性,同样考虑到品牌导向以及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等因素,可以发现,欧盟的市场条件与替代国巴西的市场条件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在适当情况下,关于运输、保险、处理和辅助费用、包装、信贷、银行手续费和佣金在所有情况下都证实了影响价格的可比性。
三、关于损害的认定 1.欧盟的生产
很多进出口商联合提供的信息表明,欧盟的产量要高于欧盟委员会初裁报告计算的240200吨,因此,申请人代表少于欧盟国内产业的25%。这些利害关系方计算的欧盟产量在调查期为313187吨。关于该问题,首先在立案前,欧盟委员会就已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5(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欧盟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进行了分析,联系了所有已知的欧盟生产商,要求他们提供产量的数据,同时要求他们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意见,并且要求他们提供欧盟其他潜在的生产者,并尽可能让生产者协会提供生产信息。关于调查期欧盟年产量的计算方法,在初裁报告第(107)段进行了解释,数据来源于欧洲和国家协会,同时对单个生产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他来源的数据(尤其是欧盟生产者协会提供的数据)进行了交叉验证。
因此,一些利害关系方所计算的欧盟产量在调查期为313187吨是存在缺陷的。
2.欧盟的消费情况
很多进出口商联合指出,消费数据的计算主要是基于其关于欧盟生产和销售的错误数据作出的,上文已对此进行了分析。
但欧盟委员会重新对进口数据进行了核实,发现自从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他们提供的数据已经进行了更新,并有细微的变化。因此,为完整起见,根据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更新后的数据以及欧盟产业在欧盟市场的销售数据。
3.从涉案国的进口情况
(1)根据更新后的进口数据,产量、市场分析以及涉案产品的进口平均价格情况
更新后的数量、价格和趋势与初裁报告中的分析几乎一致。从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市场份额由2008年的64.8%升至调查期的66.8%,进口价格从1274欧元/吨增至调查期的1498欧元/吨,增长了近18%。
一利害关系方指出,在中国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之间完全不存在关联性。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应该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长。关于倾销产品进口对价格的影响,欧盟委员会应考虑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或者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基于上述分析,欧盟消费的时间范围为2009~2010年,在此阶段,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价格出现大幅度增长——这表明存在关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此期间,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价格变化与2008年非常不同。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价格的大幅增长意味着对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削减。尽管在调查期,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价格出现大幅增长,但这并没有影响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在欧盟市场份额的增加。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不断对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导致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削减了12%。
(2)价格削减
初裁报告发布后,一些利害关系方提出,欧盟委员会应该给出关于价格削减的详细计算,而不仅限于初裁报告的解释。关于这个问题,考虑到信息的敏感性以及欧盟生产者不愿意透漏名称的原因,欧盟委员会将提供附加信息说明。
为了与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的情况作出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非典型产品予以排除,在计算损害程度时仍然将这些产品从进口清单中排除,但其对价格削减的影响程度非常小,欧盟委员会维持在初裁报告中关于价格削减幅度的认定。
4.欧盟的产业状况
本部分仅对欧盟委员会分析的宏观经济指标中选取几个整理如下:(1)库存
一些利害关系方对欧盟委员会在初裁报告中第(130)段关于库存的数据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与某些欧盟生产商的公开数据的相关性问题。他们也不同意欧盟产业关于照单生产的陈述。
关于欧盟产业凭单生产的陈述,欧盟委员会调查证实,欧盟抽样生产商的确存在这种情况,这也是通常的操作方法。并且,初裁报告中关于库存的数据经证实是欧盟产业提供的最可信的数据。
(2)生产成本
一些利害关系方指出,欧盟委员会在初裁报告中关于生产成本的计算没有考虑欧盟产业的劳动力和能源成本。这些利害关系方特别强调指出,欧盟成员国国内劳动力成本出现了增加。同样,对能源成本的评估也不支持生产成本下降的观点。关于这个问题,利害关系方提供的劳动力和能源成本的范围太大。而且实际情况是,在调查期,欧盟产业设法降低生产成本,欧盟产业为削减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做出了努力。
四、因果关系分析
本部分主要关注因果关系分析中对其他因素的分析。
一些利害关系方在联合提交的陈述中指出,就业率下降是消费品行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是,这是没有根据的。而且,即使就业率下降是消费品行业发展的正常现象,也不足以抵消从中国进口的倾销产品与欧盟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一利害关系方指出,欧盟产业的剩余结构性赤字和欧盟产业现有产能过剩足以抵消从中国进口的倾销产品与欧盟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并且证明欧盟产业遭受的损害是由欧盟生产者自己造成的。尽管在调查期开始时欧盟产业处于脆弱状态,并且处于重构中,但调查证实欧盟产业仍具有竞争力,且能满足市场需求。欧盟委员会初裁报告图表中的数据分析表明,欧盟产业产量的大幅下降与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有关系,但欧盟产业的出口仍保持稳定。因此,对这些观点欧盟委员会不予接受。
五、共同体利益 1.欧盟产业利益
一家不是申请人的波兰生产商欢迎对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而与进口产品有关联的英国生产商则反对对涉案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者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对那些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以补充其产品范围的生产商产生消极影响,对那些通过在欧盟进行高附加值生产形成的商业模式而进行全球化的生产商产生消极影响。此外,消费者也会由于这些生产商无法提供全系列的产品而不愿意购买其商品。关于该问题,欧盟委员会对该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核查,发现从中国进口的餐具在其全部进口中占比非常小。
但是,该利害关系方没有进一步解释为什么这样小的进口量对该企业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其财务报表,2011年,该企业的税前利润占总营业额的10%以上,大部分来自非欧盟市场(相关产品没有提供数据)。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并不危及该企业。而关于很多企业因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而受到影响的观点,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将对欧盟产业的生产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事实上,自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来,一些报告已经表明,反倾销措施给欧盟产业带来了积极影响。这些积极影响证实,欧盟产业通过厂房、设备和劳动力,在短期内获得了增长;从长远来看,欧盟产业大幅增长也是可以实现的。
纠正市场上的不公平价格行为会使欧盟产业受益,因为新的定价水平对欧盟产业的生产商更具吸引力,也能生产更多的产品,而不论订单是大还是小,是特殊设计还是主流品牌产品。同时,也将在涉及不同技能的领域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因此,失业问题将消失。
2.消费者的利益
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是着臭棋 第3篇
因为在5月8日提出的草案中,欧盟贸易委员会提出的方案是平均税率高达47%、最高税率达67.9%,短短一个月里发生这样大幅度的税率变更,不能不让人认为,欧盟在裁定中国光伏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如何等问题上并没有扎实的依据和合理的判断,而更多地是一种随意制定的措施。
毕竟,对于一开始就大量使用外资、90%出口的中国光伏产业,欧盟贸易部门没有按照中国自己的成本核算有无倾销,而是指定美国为替代国计算。即使不考虑美国工人和中国工人之间数倍的工资差异,鉴于中国光伏产业产能产量占全世界60%,美国则只相当于中国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劳动生产率和规模经济效益的巨大差异也决定了以美国为替代国计算出来的中国光伏产业“倾销幅度”只能是一个荒唐的数字游戏。
欧盟贸易机构正式发布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与一个月前的草案发生数倍之差,正表明他们自己对这样一个荒唐的数字游戏也谈不上有太多的敬畏尊重之心。
贸易执法随意性反映出其指导思想和机构内部运行混乱。在光伏产业发展及对华光伏双反案上,欧盟追求的究竟是什么?
是追求一个能与替代产业竞争且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还是维系一个效率低下、既无法与替代产业竞争又无力与海外竞争者同场角逐、只能托庇于贸易保护并持续吞噬巨额补贴的无底洞?
对新兴产业的扶持是要有一定期限?还是在国际竞争中已告失利、且看不到翻盘希望的情况下继续变本加厉诉诸贸易保护?
对华光伏双反是着眼于光伏市场本身?还是企图以此为筹码逼迫中国在其他方面让步?
在整个光伏产业集群中要支持的是哪个环节?是以太阳能世界公司为代表的那批被中国同行打得落花流水的低效率企业及其拥有近50家成员的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 ProSun)?还是受益于价廉物美中国光伏产品、拥有530多家企业成员、代表欧洲6万个就业岗位的欧洲平价太阳能协会(AFASE)?
欧盟贸易机构的所作所为让观察者们得不出一个合乎逻辑的明确结论,让市场参与者们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
在光伏产业发展及对华光伏双反案上,欧盟内部运行的紊乱更是显而易见——此案涉案金额高达210亿欧元(约合1670亿元人民币),是欧盟对华贸易保护案件规模之最,直接影响中国数十万人就业,这样一起案子倘若付诸实施,必定对中欧经贸关系乃至政治关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因此,欧盟方面需要统一的思想认识和协调一致的行动,才能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决策,并高效率地贯彻实施。但我们看到的却是欧盟贸易机构与其大多数成员国的意见相左,不仅进一步表明此案未必符合欧盟自身利益,而且埋下了未来发生反复的可能。
归根结底,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是一个指导思想和内部运行混乱的机构基于错误假设前提和曲解作出的、注定要遭到失败的决策。他们发起的这场“太阳能战争”本身就会压缩光伏市场的成长前景,进而损害他们意欲拯救的国内光伏产业。此案的发起和推进,再次充分暴露了这个区域经济组织深刻的内在缺陷,也让人们无法对该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景过分乐观。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2007年欧盟对华贸易新特点 第4篇
1、反倾销调查减少, 反补贴调查萌芽
2007年1~8月份, 欧盟没有对我国提起一起“两反一保”调查, 这是很罕见的现象, 但从9月到12月初, 欧盟对我国出口欧盟产品提起了5起反倾销调查:分别是柠檬酸、味精、铁或非合金钢焊缝管、柑橘类水果罐头、钢铁制禁锢件;1起活页夹反规避调查。
对于反倾销调查的利弊, 2006年12月, 欧盟公布了贸易救济工具绿皮书, 对其贸易救济工具的立法及执行情况进行反思, 并向各方公开征求意见, 准备对欧盟反倾销法进行修改。但对于反补贴调查, 欧盟正在寻求政策调整, 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 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 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 欧盟已经表示, 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 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 而且欧盟可以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寻求反补贴政策的改变, 主要是针对中国的, 在向公众征求贸易救济工具改革意见的调查问卷中, 欧委会就提出, 是否应该加大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利用程度。在2007年中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 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 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2、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2007年1月份到目前, 欧盟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 (TBT) 公告33项, 发布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48项。欧盟出台的这些措施, 对于发达国家的影响很小, 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是实实在在的贸易壁垒, 因为这些条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其技术条件很难达到。在WTO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中, 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但欧盟并没有考虑这一点, 在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时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设置了一样高的门槛, 这是违背WTO的公平性原则的。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 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1) 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 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2007年6月1日, 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它将取代欧盟现行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 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REACH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 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 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由于所有物质检测和注册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 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10亿美元。另外, 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结果, 绝大多数得不到发达国家的认可, 使出口企业在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更加被动。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 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 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 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2) 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
EUP指令于2007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EUP指令全称为“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指令”, 涵盖了所有用电的产品, 包括暖气与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庭与服务业的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庭与服务业的办公室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等, 且涉及到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护、回收和后期处理一整条产业链。按照该指令的要求, 设计人员在设计新产品时就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确实是个新的挑战。EUP指令实施后, 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 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对于那些以低价位取胜的出口企业来说, 成本上升进一步摊薄了原本就很微薄的利润, 企业的赢利能力将会受到较大考验。因此, 对那些产品技术落后、应对能力不足的企业来说, 可能会因此退出欧洲市场。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 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3) 2006年12月27日正式公布并同时生效的欧盟《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 (即PFOS指令) 将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实施。指令规定, 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 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 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 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 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给我国对欧盟出口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虽然欧盟的这一禁令有18个月的过渡期, 但目前我国国内还没有研发出能完全符合欧盟对PFOS控制标准的纺织用助剂, 因此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4) 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 (EC1881/2006号条例) 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原EC466/2006号食品污染物法规同时废止。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及苯并吡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规定。上述污染物涉及范围广泛, 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大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欧盟实施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新法规后, 进一步抬高了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 相关企业所需投入的生产成本及技术成本也将随之增加。
3、以所谓的“中国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为由设置大量贸易壁垒
2007年的大部分时间, 欧盟对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大力渲染和炒作, 给中国政府和出口企业施压, 甚至有把该问题政治化的趋势。
(1) 欧盟频繁通过“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发布预警及信息通报, 使我国出口到欧盟的该产品受到严重影响。
如果欧盟某一成员发现我国某一企业的出口食品或饲料存在一定危害或危险, 就会通过欧盟委员会把这一信息迅速通报给欧盟所有其他成员, 同时通过媒体发布, 使消费者及时获得这一信息。但RASFF向外发布这一信息时, 并不说明这种产品来自于哪一企业, 而是说来自于哪一个国家如中国, 这样就会误导欧盟的所有消费者, 认为来源于中国的所有该产品存在问题, 严重影响了中国该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信誉。
对于出口食品, 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目前, 中国相当一部分食品企业的加工技术和加工装备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 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啤酒等行业的大型企业, 普遍拥有世界一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对于中欧之间的食品问题, 应当友好协商做好以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高度重视食品产地的环境保护;尽快建立国际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机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食品安全问题;要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2) 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 对中国非食品产品设置贸易壁垒。
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 (RAPEX) ”, 是欧盟于2001年依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而设立的。由于欧盟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 我国是遭受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通报频次最高的国家, 2007年1~9月, RAPEX针对中国输欧产品通报的件数就达479件, 其中玩具和电器是受到通报影响最严重的产品。
为了应对欧盟对我国出口非食品类产品的通报, 我们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 政府部门尽快建立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服务平台, 检测机构要收集相关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 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其次, 生产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不可随意向他人提供认证证书, 也不可无条件满足客户要求, 要注意收集进口国的有关标准、法规, 及时了解进口国有关要求并认真执行, 要从原料的选择、设计、工艺及运输手段等多个环节保证产品质量, 不断提升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 努力建立自己的知名品牌。
4、正确认识和应对欧盟的新贸易壁垒
欧盟对我国实施的新贸易壁垒主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这种贸易壁垒应当正确认识, 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 排除中欧双边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外, 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产物, 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 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从而在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上也就存在着不同和分歧, 双边之间的贸易要求就不对等。
欧盟对华 第5篇
关键词:光伏产业;反倾销;反补贴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098-02
“双反”调查意指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截至2009年11月,我国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达37起。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经济复苏力度不足,更有不少发达国家一度深陷衰退泥潭。因此,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以欧盟与美国为首的经济体针对中国的“双反”调查呈现显著上升趋势。“双反”调查如今已经成为继反倾销后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又一重要的贸易救济手段。
一、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现状
2012年9月6日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调查立案。2012年11月8日欧盟对华光伏电池反补贴调查正式立案。2013年6月5日欧盟做出初裁,将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中国光伏产品征11.8%的临时反倾销税。与美国“双反”相比,欧盟此次的反倾销案波及面更广,涉案金额更大。这将直接导致超过3500亿元人民币的产值损失,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风险,超过30-50万人同时失业。
二、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发起双反调查的原因分析
1 我国对外贸易顺差
中国对外贸易自1994年开始一直保持贸易顺差,1997-2007年累计顺差达到5415.5亿美元。相比之下欧美国家由于发展疲软,鼓吹“中国威胁论”,诬陷中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要求人民币升值,不断挑起贸易争端,引起贸易摩擦。欧盟运用双反调查,意在抑制光伏出口,打击中国光伏产业,保护本土企业,控制贸易逆差。
2 光伏产品出口目标市场单一,结构单一
在2011年中国光伏企业的总出货量中,美国市场约占15%,欧盟市场约占75%。目标市场单一,集聚欧美,本身带有较大的风险。其次我国出口的太阳光伏产品结构单一,以低附加值太阳能电池和电池组为主,基本是以来料加工为主,利润水平低下。核心技术的缺失和市场的不稳定造成行业波动大,抗风险能力低。
3 不合理的政府补贴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在光伏领域内采取的“事前补贴”方式,盲目补贴导致过度投资,产能过剩。光伏企业更多垂涎的是财政补贴本身,这样不仅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同时也不利于产业的长期和稳健发展,还为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补贴调查提供了可乘之机。
4 欧盟光伏市场需求持续下降,竞争强度加剧
受2008年经济危机和持续的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的影响,欧盟国家大幅削减对光伏产业的补贴,市场需求锐减,与此同时,中国市场光伏产能大幅度提升,生产与市场不匹配,导致供给需求失调,行业产能过剩,竞争加剧。
三、应对策略
1 企业积极应诉,寻求解决之道
当下欧盟终止调查的可能性很小,企业只有积极应诉才能争取更大的机会。一旦欧盟确定对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应诉和非应诉的企业的税率是不同的。在美国商务部做出针对中国光伏电池征收反倾销税决定时,针对应诉企业的税率是31.14%,而对非应诉企业则高达249.96%,所以企业应该预设最坏的结果,团结国内企业,在分析总结应对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欧盟市场特点,准备上诉材料,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对于针对政府行为的反补贴调查,寻求政府协调,建立健全贸易救济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获取财政与信息支持。
2 调整市场选择,发展多元市场
从国际市场结构分析,光伏企业对欧美等传统市场出口持续下降,东盟市场呈现高增长态势;日本、乌克兰、韩国、越南和丹麦成为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新兴市场。企业应及时调整市场选择,加大对除美欧外的国际市场的开拓投资,重视潜力市场,从饱和市场及时转移。同时审时度势,重视国内市场的开发,扩大国内光伏产品的应用领域和范围。
3 规范产业发展,整合优质资源
欧盟对华贸易依存度创新高 第6篇
(二) 操作难度较大
虽然新准则的一些规定加强了对减值金额确定的指导性, 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可收回金额中需要公允价值作为计算基础, 公允价值是公平交易下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所确定的金额, 其确定需要依靠活跃的市场以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判断, 目前我国活跃交易市场不完善, 公允价值的评估基础不可靠, 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真实性值得怀疑。此外, 未来现金流量以及折现率等因素 (如企业编制长期现金流量预算的能力以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等) 也导致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难以准确测定。这些必须从企业内外部进行改进, 在外部要建立健全信息市场与价格市场, 形成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市场价格体系, 为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以及公允价值的确定等提供外部机制, 进而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增强资产减值会计的可操作性;在内部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及职业判断能力, 以保证资产减值准确确认和计量。
(三) 资产减值信息披露不够详细
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 去年欧盟进出口分别下降23%和16%, 但前11个月对华出口则增长了1.9%, 成为主要贸易伙伴中唯一的增长国家。欧盟对华贸易占比达12.9%, 创历史新高, 对华依存度不断增强, 与美国差距缩小。
欧盟对华出口以汽车、机械为主, 受益于中国大规模内需刺激政策均保持增势, 德国大众2009年在华汽车销售130万辆, 激增36.7%, 中国市场成为支撑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此外, 法国标志雪铁龙年内将推出新型高级轿车, 空客公司向东航销售大型客机, 阿海珐出口核电设备等, 投资行业不断扩大。
不过, 欧盟经济内需低迷导致中国对欧出口大幅下滑, 但以纤维、机械为主的出口规模仍在高位, 导致前11个月欧盟对华贸易赤字高达1 230亿美元。欧盟
尽管新准则要求对减值的原因、分类和影响进行披露, 但这些信息仍无法使报表使用者获知计提程序完备性、计提比例以及金额的合理性、是否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等信息。因此, 要加强独立审计的监督作用, 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进行必要的审计, 保证其真实性, 充分发挥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外部独立审计的监督作用, 更要增加财务报表外的信息披露, 充分披露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资产减值的关系,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更完整的披露企业的全部经营信息, 必要时可增加专业人员对相关减值信息的专业分析和判断, 使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资产减值的信息和程序, 提供其披露质量。
此外, 要加强对相关概念 (如资产组、总部资产等) 的指导学习, 有关部门要通过培训、操作指南等方式对财务人员 (如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等) 进行指导, 增强实务指导性。另外可增加相关的资产减值审计准则, 提高独立审计对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监督作用, 确保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
主要参考文献:
[1]戴德明, 毛新述, 邓璠.资产减值会计计量问题研究.会计研究, 2005年10月.
[2]薛心澄.资产减值会计处理讨论.市场周刊, 2009年8月.[3]徐净.浅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当代经济, 2009年5月.
责编:熊燕
为减少贸易赤字, 对中国产皮鞋、蜡烛等发动多起反倾
销调查, 中欧贸易摩擦不断升级。预计欧盟今后在限制
中国产品出口的同时, 还将促进对华直接投资, 敦促中
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等, 以进一步扩大对华出口。
欧盟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 2009年欧盟出口10934亿欧元, 同比下降16%;进口11 989亿欧元, 同比下降23%;逆差1 055亿欧元, 同比下降59.2%。
统计显示, 2009年1~11月欧盟对俄罗斯出口同比下降39%, 对巴西、美国、韩国和日本出口同比分别下降21%、19%、18%和16%。
欧盟对华紧固件终裁征高税 第7篇
的时膜质量较好, 柠檬酸是一种很有效的促进剂。
2.3磷化膜组成及形貌观察
磷化过程中促进剂对磷化膜的表面微观晶体结构有一定的影响。当不添加促进剂时金属基体表面磷化膜覆盖不完全, 磷化膜薄且分布不均匀, 如图
1 所示。
当添加促进剂时, 形成的磷化膜覆盖连续、完整, 结晶均匀、致密, 此时磷化膜的耐蚀性将优于不添加促进剂时形成的磷化膜的耐蚀性。
当加入进重金属盐时, 形成的磷化膜成球形说明镍和铜有助于磷化液在金属表面形核。可以看出由于有重金属盐的促进作用磷化膜表面呈球状分布。当Ni Cl含量为1.3g/L、Cu Cl2含量为0.5g/L时, Cu SO4点滴时间最长为43s。如图2所示。
加入Na F时磷化膜结晶出现突出长大, 有助于磷化膜致密生长。如图
3 所示。
当促进剂为柠檬酸时, 涂层较为平整。但是可以看出单独使用柠檬酸效果并不理想, 膜层较薄, 晶粒也较粗大。磷化膜形貌如图4所示。
通过对促进剂的试验, 发现单一促进剂的促进效果并不理想, 复合促进剂的促进作用较理想。图5所示为柠檬酸、Na F、Ni Cl2、Cu Cl2复合促进剂配合使用时获得的磷化膜的形貌。
通过图5可以看出, 多种促进剂的配合使用, 使磷化膜均匀完整。
3 结论
对Q235低碳钢进行常温磷化, 通过试验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 常温磷化膜的形成需要催化剂的作用, 这样才有助于磷化膜的充分形成。试验表明:柠檬酸、Na F、Cu Cl2、Ni Cl2等是常温磷化理想的催化剂。
(2) 最佳磷化时间为15~20min, 如果磷化时间过长, 抗侵蚀的能力就会降低, 原因是溶液中的自由酸离子会溶解磷化膜。使得膜变得疏松, 晶体变得粗糙, 从而影响磷化膜的耐腐蚀性能。
(3) 试验表明:磷化液的配方为Zn O 12g/L、H3PO4 (84%) 30ml/L、KCl O30.2g/L、酒石酸5g/L, 柠檬酸2g/L、Na F 2g/L、Cu Cl20.5g/L、Ni Cl21.3g/L时效果较好, 并且可以实现常温磷化。
[1]洪祥乐, 王孝荣.钢铁表面常温黑化剂的研究[J].佛山大学学报.
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80. (编辑明涛)
作者简介:宋晓虹 (1967-) , 女, 高级工程师, 主要从事质量监督及检
测方面的工作。
收稿日期:2008-12-02
备受中欧业界关注的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一案, 在历时18个月的调查后, 2月1日欧盟理事会公布了最终裁决, 向中国紧固件出口企业征收77%~85%高税, 为期五年。业内专家表示, 欧盟是中国紧固件出口的主要市场, 约占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 这将对中国紧固件企业带来巨大损害。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会长冯金尧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和协会的力量已难与欧盟的不公抗衡, 希望中国政府能出面, 在WTO框架下纠正欧盟的错误做法。商务部已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此次中国应诉欧盟反倾销的企业有上百家, 如此高税, 中国企业将无法出口, 由此而给中国紧固件产业、地方经济、企业甚至员工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与应对 第8篇
一、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1. 反倾销调查减少、涉案金额增加, 反补贴调查萌芽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 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 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 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寥寥无几, 因此反倾销措施就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在世界各国频繁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 欧盟是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 自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 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从表中可以看到, 在2007年以前, 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总案数量都较大 (2003年除外) , 但是到2007年, 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数量骤减。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也处于低位水平 (本年度6起, 仅为去年的一半, 见表) 。另外, 2007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虽然不多, 但涉案金额却不同寻常地增加、涉及面也在扩大, 其中热浸镀锌板案不仅为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最 (热浸镀锌板案由于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 涉及多达200余家中国企业, 从而成为历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反倾销案件) 。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 反补贴成为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新特点。2004年4月, 加拿大启动了第一起对华反补贴的调查, 迄今为止, 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启动了6起反补贴调查。2006年12月, 美国对我国启动首起反补贴调查, 迄今已经对我国启动了10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在继加拿大和美国之后, 对我国开始酝酿反补贴调查。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 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 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 欧盟已经表示, 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 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 而且欧盟可以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2007年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 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 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注:A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B为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C为欧盟对华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百分比数据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2. 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 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1) 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 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
2007年6月1日, 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 这个法案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 实施安全监控。这将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贸易壁垒, 我国的制药、农药以及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等行业都将受到牵连。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到10亿美元, 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 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 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 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2) 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
EUP指令于2007年8月开始正式生效, EUP指令全称为“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该指令对产品的设计、生产、维护到回收和处理及最终淘汰都提出环保要求。这也是继WEEE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和ROHS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两大壁垒之后, 我国遭遇欧盟的第三道技术性贸易壁垒。EUP指令实施后, 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 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 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3) PFOS指令生效, 成为纺织品贸易上的另一贸易壁垒
2008年6月27日《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 (即PFOS指令) 将正式实施, 这是欧盟继取消10类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配额限制后设置的又一道贸易壁垒。该指令规定, 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 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 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 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 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是我国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4) 食品、农产品的新法规已经 (或即将) 生效, 我国的食品、农产品面临新的贸易壁垒
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 (EC1881/2006号条例) 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及苯并吡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规定。这些污染物涉及范围广泛, 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大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2009年5月1日起, 欧盟将执行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新法规 (修订后的第2002/72/EC号指令) , 该法规将禁止若干材料与食品接触的塑料, 并批准使用多类其他材料, 获批准的材料须符合特定的使用条件及特定迁移限值。这些新法规实施后, 将进一步抬高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 相关企业所需投入的生产成本及技术成本也将随之增加。
二、正确认识和应对欧盟贸易壁垒的新动向
到目前为止, 欧盟对华实施的新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这种贸易壁垒只有正确认识, 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 排除中欧双边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外, 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产物,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 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从而在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上也就存在着不同和分歧, 双边之间的贸易要求就不对等。对于我国来说, 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紧密跟踪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立法动态
政府应加强与欧盟的交涉, 在WTO框架下争取平等权利, 以保证各成员国执法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要加强对欧盟各项法规的研究力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适应欧盟新法规的管理政策, 为涉外出口企业提供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 使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采取积极措施, 打破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扩大出口。
企业自身也应该积极跟踪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欧盟的相关规定应积极履行, 才能使其产品在欧盟拥有贸易资格。如REACH法规规定所有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 并在被许可后方能在欧盟市场流通。而一旦企业注册成功, 获得了在欧洲的贸易资格, 那就意味着跨越了贸易壁垒同时也加固了这道壁垒。注册成功意味着市场份额的提高和一种永久性的优势, 因为竞争力不强的小企业已经出局, 而后来者想要跨越注册这道门槛将更加困难, 它们可能会选择通过这家已经注册成功的公司进行对欧贸易代理。这样的情况下, 最初注册成功的企业利润会上升, 竞争力会有所加强。
2. 我国企业应加快改进技术, 调整产业结构
我国出口欧盟商品结构中, 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仍占很大比例, 相当一部分农副产品及工业产品达不到欧盟的环境标准。因此, 我国外贸企业必须加快技术进步步伐, 加大研发力度, 不断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 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 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研制生产出具有真正自主知识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 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 增强出口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
3. 加快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绕开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因此, 我国应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在欧盟区内通过独资、合资、兼并、收购合作等形式, 积极利用外方的先进技术, 加快跨国经营步伐, 发展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 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 这不但能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 同时也能有效克服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贸易障碍。
参考文献
[1]牟丹李艳玲: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J].商场现代化, 20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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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学思考及应对 第9篇
1 欧盟反倾销对中国的影响
21世纪以来, 我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通道, 尤其是国际贸易规模日益扩大, 欧盟已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但随着欧盟和中国贸易的开展, 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出现了新的动向。因此, 考察欧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的贸易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影响中国商品出口
近年来欧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限制了我国出口贸易,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 虽然欧盟反倾销案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但是一些出口商品遭到了“反倾销税”的严厉报复, 导致我国对欧盟的出口急剧下降。其次, 欧盟对于我国的一些出口商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 使得我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大幅提升, 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 导致我国产品市场萎缩。例如, 欧盟对我国出口的彩电实施反倾销, 虽然出口总额只有上亿美元, 但欧盟对我国的彩电征收了44.6%的反倾销税, 导致彩电在欧盟市场全面萎缩。再次, 虽然经过我国的多方努力, 保住了一定的出口配额, 但出口企业利润微薄。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 如果一种产品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诉讼, 考虑到“连锁效应”, 必然会影响其他国家对该商品的进口, 降低或取消对该商品的订货。因此, 一国对我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口商品极为不利, 必然制约了我国商品的正常出展, 压缩了我国在某些国家的出口市场份额, 使我国减少乃至丧失在某些国家市场上的占有份额。而且我国和欧盟的进出口规模较大, 加上其行为在国际上具有示范性, 导致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带来的影响最深远。
1.2 冲击着我国的国内市场
随着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 我国出口产品在欧盟市场难以为继, 在这样的背景下, 如果出口市场来不及转移或者反倾销的“连锁效应”导致的国际市场萎缩, 这些出口商品必然会返销国内市场。原本这些外销产品中由于先进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生产的, 与内销产品而言, 这些商品质量、外观、款式和包装明显占优, 竞争优势明显。如果这些商品的价格与国内商品价格持平, 或者略高, 将会严重冲击国内市场, 导致国内市场供求失衡, 以及价格的无序波动, 进而影响我国的经济的正常运行。
1.3 恶化了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
发展外向型经济, 尤其是大力引进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的三资企业主要产品出口国外, 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必然影响到国内三资企业的兴衰。近年来, 由于面临大量的不正当竞争, 相当部分三资企业即使以正常价格出口也会遭到反倾销调查和诉讼, 反倾销调查使得我国的外向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损害了经济效益。一部分外向型企业被迫转产、减产或倒闭, 外部环境的恶化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影响了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
1.4 阻碍了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 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加快我国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 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且长时期以来, 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转让也采取了宽松的政策。但我国长期是实施“以出量进”的原则, 出口创汇能力决定了引进项目的数量;所以欧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不但影响了我国商品出口创汇能力, 而且也影响了我国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步伐。
2 欧盟对华反倾销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2.1 长期把中国归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和欧盟根据自身的标准将部分国家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并加以经济制裁, 美国的做法仅仅是根据国家特征按照自身判定标准进行描述, 而欧盟依据出口国的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导向, 直接列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长期以来, 欧盟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虽然我国于2003年6月, 正式向欧盟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但是, 据英国媒体报道, 欧盟认为我国经济受国家干预太多、法治不强, 公司治理欠缺, 所以欧盟拒绝了中国的申请。关于市场经济地位, 虽然我国已成功地赢得新西兰、新加坡和泰国、马来西亚、贝宁等国家的支持, 但却无法说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全球最大的贸易体。
2.2 替代国选取的不合理性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规定, 确定反倾销的主要标准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而最关键也是难点是确定合理的正常价值, 因为正常价值相对比出口价格复杂, 弹性大, 它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倾销幅度的判定。欧共体在第384/96号规则采用了“并非不合理”, “恰当”等含糊的措词来解释“正常价值”, 也就意味着, 欧委会评价倾销的随意性非常大, 缺乏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国际贸易活动存在和开展的基础是各国具有比较优势, 但是,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偏见, 往往借口“产品成本和价格不可靠”, 拒绝承认它们具有任何比较优势。
2.3“一国一税”原则的不合理性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 欧盟采取自“一国一税”原则处理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贸易案件, 即对所有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该原则可以说存在较大的缺陷, 尤其是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欧盟不论是出口产品的种类、也不管出口产品对欧盟内部经济是否造成损害及及其程度, 以及出口的价格, 包括和欧盟提供的合作等因素, 欧盟都要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 显然是不公平的。可以说, 欧盟将中国出口产品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 而且采取了非公平的竞争手段, 主要原因是欧盟借用意识差异采取了歧视性的贸易政策, 导致了反倾销的滥用。
3 我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3.1 加强对国外本行业的研究和了解
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 要注重对世界其他国家及本行业的了解和信息收集工作。特别是在遭受反倾销诉讼中选择类比国时特别重要。比如, 欧盟就我国钢丝绳出口实施反倾销调查中, 在计算钢丝绳产品的正常价值时, 他们拟用挪威作为类比国。考虑到挪威是发达国家, 人居收入高, 所以我国提出抗议, 建议用印度作为类比国, 因为印度和我国同属于发展中的大国。但实际上, 印度对本国的钢材实施垄断保护, 导致印度的钢丝绳价格较高, 没有可比性。因此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所以, 我国出口企业应时刻关注有关国家及本行业的发展动态, 积极应对西方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3.2 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和质量
我国频繁遭受西方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一个原因是国内竞争无序化, 企业为了提高出口数量, 一个主要的杀手锏就是压价, 从而给别国造成倾销的假象。另一方面, 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也是遭受反倾销的重要原因。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通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档次。只要实施产品高档化道路, 才能打入国际市场, 提高国际市场份额。比如, 海尔能取得今天的成绩, 不是靠低成本战略, 实施低价竞争。海尔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酒冷柜, 价格高于当地水平, 但是也取得了骄人的市场业绩, 靠的就是自己的产品技术竞争力。因此, 我国出口企业有效避免反倾销的策略只有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提升产品档次, 而不是靠低价策略。
3.3 加强反倾销预警意识
反倾销从法律层面上看, 是一种相对规范的行政调查制度。尽管反倾销调查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但根据其基本法理, 开展反倾销的防范还是有可能的。第一, 组建一只懂业务、有知识的反倾销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 只有对反倾销进行专项的预防和研究, 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反倾销策略和方法, 将反倾销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第二, 密切跟踪国际市场, 加强反倾销信息的收集工作是预防反倾销的关键环节。应配合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会, 加大对反倾销的预警工作。对于一些有被反倾销的商品以及出口增加较快的产品, 积极寻找策略, 降低提出申诉的可能性。
3.4 积极应诉、及时抗辩
首先, 聘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作为我国的代理人。能否找到一个合适的律师, 对于反倾销案胜诉是相当关键的。律师在反倾销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是反倾销案应诉的主要实施者。律师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是实施调查损害的问卷, 熟悉投诉方国家反倾销法律和程序;二是答调查问卷, 提出申诉抗辩。考虑到司法主权, 一般不允许国外律师出庭辩护, 必须聘请当地律师代理出庭答辩, 因此, 我国只能聘请欧盟成员国律师。其次, 团队作战, 协同配合。我国面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 常常以失败告终,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所以, 凡是涉及的企业应该相互支持, 团结协作, 这是争取胜诉的必要前提。只有积极应诉, 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自身应有的利益。第三, 选择并提供好替代国信息。当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个案待遇时, 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就至关重要。所以, 中国应诉企业应该预先估计哪些国家的报价可能成为中国的替代价格, 并及时提供给反倾销当局。
3.5 单独税率的抗辩
如果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努力不能达到目的时, 企业下一步还可以考虑申请个别待遇, 获取单独税率。欧盟为获得单独税率制定了5个条件, 而这5个条件相对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5个条件来说宽松多了, 只要企业能够充分证明其出口行为受到市场调节, 且不存在严重的国家干预还有其他几项要求, 一旦抗辩成功, 其产品的倾销幅度将以该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替代国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计算得出, 这一征税幅度虽然比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高, 但将低于其他未获分别裁决的企业。
摘要:反倾销已经逐步成为西方国家包括欧盟等地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继美国之后, 欧盟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实施反倾销的地区。本文从政治学和国际经济学的角度对欧盟近年来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背景、原因和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对于提高我国出口商的反倾销应诉能力有着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反倾销,欧盟,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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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 第10篇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数量越来越多、占比越来越高
欧盟是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之一。根据WTO公布的数据,从200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欧盟共对外发起208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最大的对象国就是中国,高达87起,占欧盟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41.8%。
从年度数据上看,2009年至2013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及反规避立案调查的数目之和分别是7起、10起、11起、11起和5起。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欧盟对华的反倾销调查数目及所占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见表1)。2007年和2010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所占比例已经分别高达77%和67%,而2013年,在欧盟发起的5起反倾销调查中,有3起是针对中国产品的。这不仅说明中国是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盟在反倾销调查方面的对华歧视。
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情况来看,自200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欧盟共采取149起反倾销措施,其中针对中国的有66起,占总数的44.2%,位列第一;针对印度、泰国各10起,分列第二;针对俄罗斯9起,排在第三位。而在中国共遭受的565起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是印度,为102起,排在第二位的是美国有84起,欧盟78起,仅次于美国,排名第三位。可见,相对于欧盟来说,无论是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还是最终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对象国都是中国。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金额越来越大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广泛,五矿化工、纺织品、机电产品、食品药品、轻工产品均有所涉及,大到板材、固件、无缝管等钢铁产品,小到打火机、蜡烛、味精等生活必需品,可见欧盟对华反倾销涉及的产品不分巨细,只要出口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均有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
虽然涉案产品范围广泛,但是各类别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频率不尽相同,在众多产品中五矿化工及机电产品仍然是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的重点产品。从表2中可以看到,中国面临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商品类别中,分布在前五位的依次为第十五类贱金属、第六类化工产品、第十六类机电产品、第十一类纺织品以及第七类塑料、橡胶制品。欧盟对中国调查的情况也大抵如此,基本上都是化工、钢铁、金属、纺织产品等。五矿化工产品是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最主要产品,占调查总数的近50%。这类产品一般属于资本密集型产品,行业一旦运行,需要巨额的资本,并且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的调整能力也比较差,因而在面临竞争时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近些年,中国的五矿化工产品出口增速较快,且价格监控机制不健全,因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比较多。
比较历年被诉产品类别,不难发现,国外某些行业长期利用反倾销来对抗中国的同类出口产品,使本该在遭遇不公平贸易时期使用的反倾销措施常态化,成为这些行业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此外,欧盟还经常会就同类产品的多个税则号进行反倾销调查,往往导致更多的企业被卷入其中,波及的范围十分广泛。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多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且税额较高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反倾销调查主要有3种结案方法,分别是征税、承诺和中止。近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结案方式呈现出征税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比重有所上升、价格承诺结案以及中止案件比重有所下降的变化特点。而且,欧盟对华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也不断提高。例如,2010年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不锈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6月29日,欧盟作出反倾销初裁,中国企业被征收48.0%-71.5%的临时反倾销税。12月20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对中国输欧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48.3%-71.9%的最终反倾销税。按照这么大的幅度被征收反倾销税后,这些产品就很难再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的反倾销期限常常会给中国的出口产品带来长久阻碍。根据欧盟习惯做法,一旦某种产品被裁决征收反倾销税后,这一税率将会持续5年,期限届满后欧盟会寻求再次延长期限。2010年10月,在原审案件其他国家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已终止的情况下,欧洲紧固件工业协会对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该产品提出日落复审申请。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12年1月9日,欧委会发布公告,经过日落复审调查,决定继续对来自于中国的不锈钢紧固件征收11.4%-27.4%的反倾销税。欧盟对中国产品征收越来越高的反倾销税,其目的已不再仅仅是抵消、防止倾销,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而是通过这种高额反倾销税,削弱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之最终退出欧盟市场。
(四)欧盟对华反倾销具有显著的带动示范效应
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具有示范效应,会产生连锁反应,很多其他国家纷纷加入对华反倾销的阵容,中国遭遇反倾销的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欧盟有28个成员国,只要有一个成员国提出反倾销指控,就会在欧盟内部28个成员国间产生连锁反应。而一个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其效力遍及整个欧盟内部,这使得一些不愿意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家也无能为力。此外,欧盟作为传统的经济强国,其经济行为更具有示范效应,尤其为各国所关注。事实上,有些产品被世界各国多次提起反倾销调查,如中国产自行车曾先后十几次遭受欧盟、美国、阿根廷、加拿大、墨西哥等各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国鞋类的情况更为严重,遭受各国反倾销调查有二十余次之多。
连锁反应不仅仅局限于同种产品上,更表现在各国对中国出口产品肆无忌惮地采取反倾销措施上。近些年,印度、阿根廷、巴西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华频繁地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深陷其中。
二、 欧盟对华频实施反倾销的原因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非经济原因
1.欧盟复杂的内部国别结构。在目前欧盟28国中,北欧板块和英爱板块的成员国因为与我国经济存在较强的互补性而坚定地主张自由贸易,希望与中国相互开放市场;制造业在全球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南欧板块则主张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属于“摇摆派”,如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等,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态度往往会发生转变。斯洛文尼亚在纺织行业有不少企业,因而在纺织品方面主张保护贸易,在鞋的问题上又支持自由贸易。endprint
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东欧10国在经济结构上与我国十分相似,因此具有相同的竞争优势,如国内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劳动力成本低廉、制造业比较发达等。而且,东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同中国的贸易逆差较大,所以更愿意采取保护贸易政策,为了支持和帮助这些国家,欧盟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势必会越来越严格。
2. 欧盟的共同决策机制。尽管各成员国在对华贸易政策上具有分歧,但欧盟的一致性行动原则则偏向形成对华的贸易保护。如在欧盟对华皮鞋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投票中,12个国家投了反对票、8个国家赞成、5个国家弃权,根据欧盟相关规定,5张弃权票视为赞成,尽管反对制裁的国家居多,但最终以13:12的表决结果向中国皮鞋征收反倾销税。也就是说,在欧盟共同决策机制的情况下,中国与少数国家的经济矛盾很有可能演变成中欧双边的矛盾,而不管其他国家是否愿意被卷入这样的纠纷之中。
3. 欧盟强硬的贸易战略。2010年6月,欧盟公布了《欧盟2020》战略文件,表达了欧盟深切的忧患意识和励精图治的决心和方案。随着欧盟贸易新战略的逐步实施,欧盟对华贸易战略将逐步趋向强硬。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认为,开放的经济并不等于不设防的经济,因此欧盟需要更好地监督贸易伙伴的承诺并且继续采取贸易救济手段以制衡过度的补贴或者倾销行为。他还暗示,在今后的5年将会采取更强硬的方式帮助欧盟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甚至可以增加在WTO提起诉讼和磋商的数量。
4.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存在一些超WTO(WTO-plus)义务条款,最受关注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为 “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规定。 “非市场经济地位”为一些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指控创造了便利条件,绝大多数国家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都采取“替代国”等歧视性做法,这样做的好处是随意地发起反倾销调查却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定价策略及反倾销应诉形成很大的障碍。
(二)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出口产品结构存在问题。从出口市场的集中程度来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的目标市场是欧美,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的出口量较大且增速较快,势必会对当地市场造成极大冲击,易成为反倾销调查的对象。就出口产品结构而言,我国出口的主要产品集中在化工、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领域以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领域,这些产业大都与创造就业机会紧密相联。近年来,欧盟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为了维持本国的就业率,势必会通过反倾销等措施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对本国相关产业实施贸易保护,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首当其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而且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许多其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以生产,因而欧盟对我国的产品依赖程度不高,使得它能够而且敢于对我国的产品进口进行限制。
2.我国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我国出口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全局把握能力,因此在制定国际营销战略时往往存在失误。表现在:一是过度的价格竞争。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企业一直实行薄利多销的出口战略,缺乏市场规划,习惯性地采用低价竞争开拓市场,这就给其他国家以“低价倾销”的印象,容易将自身拖入倾销的困局。二是缺乏宏观掌控能力。一些企业不能够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的行情,并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数量及价格,致使某些商品在一定时段内大量涌入欧盟市场,增大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可能。
3.我国企业缺乏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一般来说,国外某一行业对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前,大约需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准备有关申诉材料,这段时间会表现出一些征兆,如果有健全的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就可以通过减少出口、提高价格、协商谈判等方式避免其提出反倾销调查。但是多年来中国企业几乎没有这样的信息预警机制,以这样的状况参与国际竞争,当然无法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指控。
4.我国企业拒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在反倾销贸易大战中,最终吹响胜利号角的国内企业寥寥可数。究其原因,部分企业临阵脱逃或消极应诉是反倾销案件中败诉的原因之一,而费用昂贵、手续复杂、结果不明朗则成为这些未应诉企业的借口。在缺乏强有力行业协会协调的情况下,一旦面对反倾销指控,各企业之间利益博弈和“搭便车”现象非常严重。这种情况不仅恶化了中国企业的国际经营环境,更有可能导致对华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三、我国企业对欧盟反倾销的应对之策
(一)充分考虑到欧盟内部利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针对欧盟内部不同国家采取的不同对华贸易立场,可以制定不同的应对方案。如北欧、西欧等发达国家是欧盟内部贸易自由化阵营,要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而对于保护贸易呼声较高的南欧、东欧等国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如缓解中国对其贸易顺差过大或贸易顺差增长过快的问题,以削弱欧盟内部的反对力量。
以纺织品问题为例,德国支持中国,因为德国国内有很多重要的零售商,他们愿意进口廉价的纺织品进行零售。但德国的观点遭到了一些轻纺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的反对,因为中国是他们的竞争对手。欧盟各方对中国贸易的利益要求不同,难以形成合力对中方施加压力,所以,尽管中方在反倾销问题上面临的是整个欧盟,单个成员不能控制欧盟层面的决策,但是可以通过单个成员国来影响欧盟决策的过程。政府可以通过政治、经济手段,游说欧盟各利益集团,分散和瓦解欧盟内部力量。特别是当产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冲突时,要积极游说,争取消费者利益集团对我国的支持。
(二)出口企业要把加快技术创新、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放在第一位
要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就要树立品牌意识、增加产品特色。企业应从全球产业链的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环节转型,将业务范围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即从加工制造环节做起,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逐渐参与到研发设计中,注重提升自身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最终形成自身的研发设计能力。这也是我国加工贸易从OEM (代工)到ODM(参与设计)再到OBM(自主研发、自有品牌)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endprint
(三)防止低价竞销
中国出口企业所具有的“价格优势”,有很多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的规范而降低生产成本造成的。低廉的出口价格来自企业非正常经营获得的低成本,因而这类企业易遭致反倾销。另外还有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和出口时盲目跟风,在出口市场达到饱和后又急于低价抛售商品以清除库存积压,这种做法不仅损害自身以及其他国内同行的利益,而且还破坏了进口国市场的竞争秩序,给进口国留下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一个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表现在能够遵纪守法、理性运营、敢于担当社会责任、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工标准及环保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及有效的管理机制来节约成本,获得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并非是靠低价竞争来打开国际市场。
(四)实行市场多元化和跨国投资的战略
相同产品涌入同一个市场必然会造成激烈的竞争局面。中国产品的出口地主要集中在欧美市场,频繁遭遇来自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调查便不足为奇。但是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会因为被征收反倾销税而消失,涉案产品的竞争优势减弱后势必丧失进口国市场。因此中国的出口企业应当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优化出口结构,在保持传统出口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开发新市场,以降低反倾销的风险,实现产品可持续出口。
(五) 敢于应诉并善于应诉
从已有的案例中可以看到,获得单独税率或零关税的企业往往是敢于应诉的企业,而不积极应诉甚至不应诉的企业往往最终获得高额的普遍税率,一些不去应诉的企业最终甚至被裁定征收税率高达100%以上的反倾销税,彻底丧失了该国的市场。可见,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积极应诉才是上策,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不应诉等于放弃市场。
企业不仅要积极应诉,还要善于应诉。第一,要及时聘请有经验的国内外律师。反倾销案件通常比较复杂、专业性极强、历时又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独立应诉。联合聘请国内外律师协同办案,既有利于节约企业的应诉成本,也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取得最佳的应诉结果。第二,要积极与进口商和产品用户合作。中国企业可以调整应诉策略,同国外进口商和产品用户积极沟通、建立统一战线,从损害共同利益、降低整体经济效率的角度向主管部门提出抗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损失。如欧盟对华自行车零部件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联合欧盟自行车零部件进口商以及欧盟自行车进口商,并充分瓦解申诉方的部分企业,结果53%的申诉企业中途撤诉,案件以无税结案。
此外,还要对已执行案件进行跟踪、搜集相关信息。例如反倾销措施还包括期中和期末复审,期末复审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中常常采取的手段,相关企业可以在这一过程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别待遇,决不能在一个案件做出并执行裁决后就听之任之,而是要关注其最新动向,继续搜集相关信息,争取在期末复审中获得比较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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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 第11篇
关键词:“双反”,光伏案,启示,对策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愈加紧密, 各国“反倾销”和“反补贴”大战亦呈愈演愈烈之势。当前来讲, 由于发达国家掌握核心技术, 其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因此, 目前发起“双反”的主体大部分是发达国家。所以, 如何应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双反”发难, 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学习的课题。
一、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2012年7月, 德国企业Solar World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诉, 要求对中国光伏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9月6日, 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9月26日, 欧盟光伏制造商联盟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 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得益于不公平的政府补贴。11月8日, 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 从即日起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
本次案件主要涉及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本身在于消除外国出口商因不恰当的竞争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而非对外国出口商进行惩罚。所以, 即使存在倾销事实, 反倾销调查机关也只能在确实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进口产品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才能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否则, 即使针对某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再大, 反倾销调查机关也不得对出口国产业采取反倾销措施。
而反补贴措施对补贴行为的界定十分严格, 即使政府的干预使得竞争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形, 但只要其干预的形式不涉及公共基金的支出, 就不能将这种干预视为补贴行为;同样, 假设政府的干预涉及了公共基金的支出, 但只要其没有授予一项利益, 此行为仍然不属于补贴行为。总之,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适用是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的, 否则便违反了WTO规则。
二、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对我国的启示及应对
目前, 商务部已就初裁结果发表意见并表示明确反对该初裁结果的做出, 同时宣布启动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从上, 我国已显示出了娴熟的应对技巧, 但笔者认为, 我国仍应当在“双反”立法、企业或行业协会的应诉、调整商品出口结构和“双反”应用上进行必要的改革。
(一) 加强国家宏观层面的应对措施
1.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
我国目前的《反倾销条例》法律位阶明显偏低, 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 使反倾销的法律位阶提高至和国外接轨的水平, 同时强化反倾销立法的自主性, 完善反倾销立法在倾销确定、损害认定、反规避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2. 改进我国的反补贴立法。
同反倾销立法现状相似, 我国目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位阶偏低, 逻辑上也不甚通顺。因此, 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 明确补贴的种类, 规制服务贸易补贴, 增加“绿色”补贴[1]条款, 提高反补贴法的可操作性。
(二) 加强构建企业和行业协会层面的应对机制
1. 面对“双反”, 企业应当积极应诉。
当前中国企业只顾及眼前得失, 在对外诉讼中持消极态度, 导致“双反”裁决对己不利, 这也是外国屡次向中国企业提起“双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 企业应当积极应诉, 即使应诉不成功, 也可以协商等方式解决。
2. 企业应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保持信息畅通, 加强沟通[2]。
“双反”案件可能会涉及整个行业乃至国家的利益, 因此, 企业在应对时除委托资深律师积极应诉外, 亦应及时寻求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帮助, 必要时可由政府出面与其他国家进行磋商。
3.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提高其积极能动性。
只有改革半官方机构现状, 提高自治能力, 才能充分保证行业协会发挥自身优势帮助企业扩大出口, 凝聚企业抱团应对“双反”。
(三) 我国应加大对他国“双反”措施的应用[3]
面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 最好的防御就是主动进攻, 我国企业在应诉的同时, 更应该在WTO规则下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国内相关法规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正当权益, 以发起“双反”调查代替被动挨打, 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占据有利位置。
(四) 优化我国产业结构, 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目前来看, 我国遭受国外“双反”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 这与该领域产品技术水平要求不高, 劳动成本低下不无关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掌握产业的核心技术, 达到“人无我有, 人有我优”的程度, 国外自然无法对我国的产品再行“双反”责难。
三、结语
本次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发起“双反”调查势必会对我国光伏业造成巨大冲击, 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也为我国对外贸易敲响了警钟。我国除了积极应对国外“双反”调查, 加大“双反”措施的应用外, 还应当对我们的“双反”立法进行检讨。另外, 我国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也应当摆脱之前的思维束缚, 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同时应当积极应诉, 对自身进行改革以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 应当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不断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提高企业的自身竞争力, 进而推动出口结构的不断优化, 唯有如此, 才能真正阻却外国对我国企业的无理责难。
参考文献
[1]周亮.论对华“双反”措施的合法性及中国的应对措施[D], 山东大学, 2012.
[2]甘露.美国对华“双反”措施的WTO合规性研究[D], 复旦大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