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精选14篇)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1篇

我们公司没跟我签劳动合同,我现在对这个公司厌恶到极点,可以随时就走吗?

中秋什么都没有,国庆只放2天,1号还要上班。

之前过年的时候扣了我们四天的工资,说是法定节假日只有3天。

那现在到了法定的却不按法定的走,老板还说放那么多假干嘛.、

郁闷郁闷,所以真想走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不说离职吗?]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2篇

我想辞职,又不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没签合同用不用提前一个月辞职?如果我想告他可以吗?离职后可以告吗?由于工资太低,我让他把综保写进工资单里,就一般的付款凭证,写明谁谁几月份的工资加综保,有我的签字的!

我现在很矛盾,我实在受不了在那做事了,很压抑,但是我又不知道如果要告他的话,离职要不要提前一个月,离职后又能不能再告他了!

好矛盾,恳请各位懂法的哥哥姐姐帮帮我!谢谢大家!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3篇

(一) 竞业限制的含义及分类

竞业限制, 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 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在竞业限制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享有请求权, 可请求义务人不为竞业行为, 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不作为的义务。[1]根据竞业限制义务的存续时间可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

(二) 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理论基础

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理论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离职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破环原雇主的商业机会和商誉, 同时也不自营或者不经营与原雇主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但是, 诚信原则只能从形式上对离职劳动者施加限制, 具体的权利义务仍需在协议中加以明确, 这就有契约自由原则发挥的空间。《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该条规定看, 法律允许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自由协商后, 订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此类协议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强行性规范的要求, 比如期限限制、主体限制等内容, 便能对劳动关系的双方产生有效的拘束力。

二、离职竞业限制协议问题的关键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虽对离职劳动者竞业问题作出了规定, 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主要是对于判断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核心经济补偿金问题, 仍交由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自由协商。由于各地的立法对此问题态度不一, 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对此问题的统一性。具体而言, 从司法实践看, 离职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问题, 往往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 并由此派生出一些问题: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是否需要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数量为多少可以称之为合理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 判断效力的规范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向离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可以”一词表明该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意即在竞业限制协议中, 是否约定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量、支付方式等均交由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因此, 仅仅从本条款看, 竞业限制协议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 不违反法律有关竞业限制两年期限的限制, 如用人单位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则劳动者不能当然因此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此外, 部分地方性法规也对竞业限制问题作出规定, 如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等地立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第17条第1款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 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也对竞业限制协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 基本结论

综合前述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各地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规定差别比较大, 有严格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 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如无经济补偿金, 则竞业限制协议绝对无效的, 如江苏、广东、深圳的立法;亦有规定比较弹性的, 如上海的, 基本上属于劳动关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鉴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交由劳资双方自由协商, 未对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原则上各地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确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由此, 针对同一性质的问题, 各地法院可能基于援引的法律规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司法裁决, 从而影响法律的统一性。

三、国外立法例的比较性分析

(一) 大陆法系的规定

综合比较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其态度差别比较明显, 大致有三种:第一是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离职劳动者则竞业限制效力无效的立法例, 如德国 (如《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 、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2125条) , 这种属于对劳动保护程度比较高的立法例;第二是未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效力的影响, 而将自由裁量权交与法官, 由法官进行个案平衡, 如瑞士 (《瑞士债法典》第340条 (A) 款) ;第三是无具体的法律规定, 只是藉助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如诚信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加以完善, 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相比较而言, 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相对为弱。

(二) 英美法系的规定

由于英美法是判例法, 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缺乏一个统一的立法的规定, 多是通过判例的形式来形成规则, 比如英国法上的“行业限制规则”和美国一些州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合理性原则”。对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判断, 往往取决于在这些原则上进行个案考量。这些原则从考查的因素, 大多包括:雇主是否存在合法的可保护的利益, 限制性条款是否时间、地域上具备合理性, 是否符合个案正义和公共利益。

四、竞业限制协议中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正当性分析

(一) 从权利的性质和位阶比较看, 劳动权更为重要

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合理的限制则是为了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利益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但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其中核心内容是自由择业权, 劳动权背后所蕴含价值是对于生存权的尊重。从世界范围来说, 劳动权也是视为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而受到严格的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经济权利, 如果将其上升到宪法层次的基本权利则是一种财产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竞业限制协议背后的权利冲突从根本上来说是作为劳动者的生存权和雇主的财产权的冲突。

劳动权关涉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和社会生活的安定和和谐局面, 体现的是代表一种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当劳动权与商业秘密代表的财产权相冲突时, 追求社会正义、实质平等、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自然应当成为法律所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能。所以, 从权利的位阶上看, 应当优先保护劳动者, 要么让其自由择业, 要么使其获得经济补偿金, 作为择业受限的代偿措施。

(二) 从劳动法的发展历史看, 更应强调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关系是一种形式上的财产关系和实际上的人身关系、形式上的平等关系而实际上的隶属关系”[2], 随着社会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 劳动法逐渐从追求形式平等的民法中脱胎出来, 即“在劳动关系上, 由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发展到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契约, 由个别劳动契约转向团体契约, 使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脱离民法, 成为独立的法律领域[3]”。意即, 由于民法过于注重保护缔约双方的形式平等而导致实质的不公平, 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契约的正义, 劳动法开始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领域。劳动法的立法价值应当践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金都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可以自由协商的内容, 结果即导致了未约定或者约定很少的经济补偿金, 相比之下确是十数倍乃至数十倍的违约金。[4]这对劳动者而言则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和价值取向, 应当定位于无经济补偿金, 则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原则上对劳动者原则上无拘束力的立场。

五、完善竞业限制协议规范之构想

正如前述分析的, 笔者认为将经济补偿金是否作为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生效的关键评判标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较短, 短期内修改相关条款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也不符合法律的稳定性的基本要求。但是, 各地的地方性的法规对此规定差别很大, 一定程度上削弱《劳动合同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将不利。如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 将经济补偿金条款的效力问题予以明确, 则有利于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在内容上可原则规定, 离职竞业限制协议, 规定合理的经济补偿金作为限制离职劳动者竞业的代偿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则离职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除非基于法律的规定确有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

六、结语

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离职劳动者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恶性的竞争, 但是, 协议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而这正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基于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保护劳动者劳动权间的目标间实现平衡,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并且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一些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如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范围、期限等, 但是对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焦点经济补偿金, 则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这种形式上的平等, 恰恰没有体现劳动法应当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价值理念, 并且由于其规定的不完善, 导致各地的地方性规范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态度迥异, 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笔者通过对竞业限制的法律规范以及正当性的分析, 并且通过比较外国立法例的方法, 认为从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法看, 应当优先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如果自由择业权受限, 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以合理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偿措施, 从而从竞业限制协议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摘要:《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协议问题进行立法规范, 但针对竞业限制的关键问题——经济补偿金, 则规定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 未体现劳动法应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理念, 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 导致各地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倾向性保护劳动权, 如劳动权受损, 则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作为代偿措施, 从而使离职竞业限制协议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关键词:竞业限制,劳动权,商业秘密,经济补偿金,价值冲突

参考文献

①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 载于《法学研究》, 2002年第2期.

②常凯.论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兼及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发展趋向, 载于《中国劳动》, 2004年第4期.

③王泽鉴著.《债法原理》 (第一册)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7月第1版, 北京, 第74页.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4篇

后来到了11月公司又重新注册了B公司,然后给一部分人签合同了。和我签的时候,工资写的不对,就没签,一直到现在我都没签合同。

年前老板说给我长工资,结果也没长,我就辞职了。从11月开始,我的保险是他们每个月给我300块(南京地区),说是按自由职业者自己去交。(南京最低缴纳金额为387,我的是不是给少了?)

现在我要离职了,我想我是不是该要前几个月的保险呢? 还有其他的嘛?

没有合同就没有保险嘛? 试用期有保险嘛?

还有就是新的劳动法中对不签合同付双倍工资的说法具体是如何实施的?我的情况适用嘛?

离职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5篇

甲 方: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乙方 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乙方办妥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后,乙方____月份的出勤工资于工资发放日汇入乙方工资卡内;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自签字之日起公司已结算完毕以往所有工资及费用;双方今后无涉,双方均自愿放弃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6篇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我需要注意公司哪些托词,针对我这一情况,

哪些因素对我不利?他们有权利不给我们缴纳保险吗?我都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才能胜利,我们公司80%的人都受剥削呢!大家辛苦啦!

希望回答的细致一些,我在这里谢谢啦!加分支持啊!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7篇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

仔细分析以上定义, 竞业限制的约束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二是劳动者离职后, 均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采取竞业禁止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商业秘密。但由于其与商业秘密的性质不同, 所以二者还是具有明显的差异。商业秘密权的效力, 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 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换言之, 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 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禁止的效力, 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即使协议有效, 义务人最长守约期限只有二年。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 反之, 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 并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竞业限制规定与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之间的矛盾

我认为, 在竞业协议条款的规定上, 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平衡雇员、雇主之间的利益, 合理地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是尽量淡化雇员在职期间因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带来的对企业的伤害, 它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雇员劳动权和择业权的限制, 限制了雇员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自由, 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 而且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是由对手一手操纵的, 对雇员的生活造成程度不一的损害不言而喻, 故这种约定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英国法官麦克纳赖勋爵认为, 限制交易和干预个人行为自由, 在特殊合理情况下是允许的。限制合理是唯一依据, 所谓合理, 是指对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相关公共利益而言是合理的。

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是合理的, 使合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竞业禁止协议的救济方式

根据《劳动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法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向离职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保密费, 则劳动者就不能在其离职的企业同行业中从事相关的工作。但这样的规定, 在实践中实现的难度可谓比登天还难。在今天这种信息化、知识化高度发展的社会中, 劳动者跳槽极为容易, 也极为频繁。很多小型企业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一路”搜寻”离职员工的下落, 究其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也许在行业中的大型知名企业会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负责这块工作, 但这种“搜寻”工作的难度有多大, 效果又如何?离职员工离职后犹如石沉大海, 杳无音信。企业如何去“搜寻”其下落。退一万步来说, 即使找到了, 可能企业还没来得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又跳到了其他企业。企业往往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却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 合法的权益更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 竞业禁止协议的保密范围

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 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即商业秘密的存在, 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 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 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 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 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就商业秘密来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企业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时, 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 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 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

(三) 竞业禁止的补偿标准

法律对补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 合同双方都希望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这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如果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站在企业的角度, 劳动者已经离职, 不能为企业创作价值, 依然享有在职员工的待遇, 这是否合理?以北京为例, 800元, 试想, 一个高级技术人员凭借每月800元的收入, 能否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消费?这无疑对劳动者又是不公平的。

如何既能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 也能保证劳动者利益的最大化, 确实让人深思。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问题, 我认为:

1、企业要根据每个劳动者的岗位

性质、职责、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 和劳动者协议制定符合实际, 且相对公平的补偿数额。这样, 无论是对企业, 还是对劳动者都相对公平, 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的保护。从而, 有效地降低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避免日后的劳务纠纷。

2、对于各企业中的非专业人士也要慎重对待。

一方面, 非专业人士工作的专业程度极为微弱。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 他们依然可以跳到其他行业中从事非专业工作, 例如:行政、财务等, 这并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另一方面, 这些非专业人士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信息, 比如数据报表、人士信息等等, 这些也是企业的机密信息。如果没有适当地处理好这部分人的离职工作, 也会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 同样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

3、对于已经确定的补偿数额, 用人单位应该明确其支付方式, 如果不按时支付, 竞业限制自动失效,

参考文献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8篇

为避免法律风险,离职时公司与相应员工签署了一份《离职情况说明》,对离职后的工资计算、假期、加班费等都进行了确认,员工也签字确认与我公司不再存在劳动争议。没想到去年年底,陆续有十几名员工要求我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等,现我公司已经收到仲裁通知,请问我公司与离职员工签署的这些约定有效吗?

劳达专家回复这些《离职情况说明》原则上是有效的,但若其中某些劳动者权利遭严重侵犯,由仲裁或法院裁决,还可能会被重新定性、调整。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 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 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就现有的证据来看,贵公司并未强迫员工辞职,而是采用员工自愿的方式决定去留,另外贵公司也已经在离职时特别提示和告知员工是否还有疑问,员工也确认了放弃权利,这在法律上并不违法,所以这样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

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并非只要企业签署类似“免费声明”就能避免所有法律风险,如果仲裁、法院发现协议的部分内容、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严重损害员工权益,则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自由裁量,这在司法实务的部分判例中也时有发生。

劳动法 没签合同 第9篇

劳动法 没签合同

张小姐在某医院上班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巨额医疗费和今后的生活费医院竟拒付。

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传来消息,劳动者虽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

张小姐2002年9月应聘到某医院工作,试用期满后,被派往该医院和田分院工作。张小姐称,在和田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强度大,她于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岗位上,经确诊她患的是病毒性脑炎。同年5月28日,因该医院拒不支付医疗费,张小姐向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6月20日作出部分裁决,裁决医院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4万余元。之后,医院拒不支付其后续治疗费,她请求仲裁委给予最终裁决,要求医院支付医疗期内本人工资、超过医疗期非因公负伤救济费等。

医院称,张小姐是在和田分院工作,虽该院与和田分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两家医院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申诉人于2002年9月招用申请人在其医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月工资650元。2003年2月,该医院管委会经与张小姐协商将其派往和田分院工作。2003年4月18日,张小姐在和田突患疾病昏迷,后转入乌鲁木齐市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同年10月29日,张小姐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委认为,张小姐虽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小姐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医院提出张小姐是在和田患病,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小姐要求医院支付医疗期内工资、非因公负伤救治费、伤残救济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享受退职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张小姐医疗费39894.4元、医疗期内本人工资的.60%共1170元、超医疗期内非因公负伤救济费1040元、伤残救济费3900元,张小姐享受退职待遇,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由医院按月支付张小姐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直至其生命结束。

接到裁决书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向法院提出起诉。

2005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维持了天山区仲裁委的裁决。

□律师提醒

发生劳动纠纷要把握仲裁时效

近日,不少读者致电都市报说,有不少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或只付部分工资,他们问该如何解决。

对此,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主任裴珊作如下解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可按合同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处理;无劳动合同者投诉时要提供事实依据。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10篇

请问一下,本人在一家店上班,2月底上班,试用期一个月!签了临时工合同!一个月转正!现在过了试用期,不过还没签合同,没交社保!我提前辞职要一个月吗?他们说我的工资转正了,这几天就要辞职的话要扣这个月工资!算上清明节假日大概有67百!这可以吗?

[过了试用期,还没签合同,提前离职要交违约金吗?]

我们没签劳动合同 第11篇

如题,我是在工地上打工的,请问公司以没钱拖欠工资,我该怎么办,我们也没签劳动合同。

[我们没签劳动合同]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第12篇

在讨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为什么国家会通过法律形式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

【问题一】劳动合同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是世界各国普遍的、通常的做法。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来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来合理使用劳动力、控制企业经营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劳动者的特长。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要明确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问题二】既然劳动合同如此重要,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单位面临的第一个直接后果是: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入职之日起30天内,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合同,否则就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三】有些“精明”的劳动者就想了,既然不签劳动合同有两倍的工资,那如果单位一直没跟我签,那我就一直拿两倍的工资,那不是爽死了?

想的挺美!

立法者早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

赔偿期限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规定的,主张赔偿将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字面理解(文义解释),仅是从入职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需要赔偿二倍工资。也就是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最多只有11个月。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的仲裁或诉讼,最多也只能获得11个月双倍工资的赔偿。石祖新律师特提供北上广、江苏、浙江的最新案例供大家参考(案例附在文尾)。

【问题四】那超过一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没有惩罚了吗?

非也。此时单位将需要承担第二个法律后果:

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五】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什么好处呢?

1、今后无需再因签不签劳动合同的事情犯愁。

2、单位不能随意的调岗降薪----工资一般只能涨不能跌,职务一般只能升不能降;

3、只要劳动者不犯错(且要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否则将需要支付赔偿金。

【问题六】既然未签劳动合同有这么多好处,某些“精明”的劳动者又开始想了,那我就想办法故意拖延不签呗,岂不是好处多多?

只能说,你想多了。

立法者早就考虑到会有这种人、这种事,好处怎么能让你都占了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经单位通知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那就更谈不上了。

当然,实践中也有很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并不严谨,导致未及时辞退这类员工而仍需要付出二倍工资的代价

【延伸问题】未签劳动合同除以上两项惩罚外,用人单位还将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未签合劳动同,员工可能会随时辞职,且较大可能无需向单位赔偿。这样一来,单位对员工的约束力变弱,单位的用工管理将面临各种变数。

二、 将不能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且需要支付补偿金。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单位将无法证明双方约定了试用期和录用条件,因此,即便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问题七】劳动者如何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呢?

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有同学说,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不也可以吗?实践中,劳动监察部门通常主要解决违法用工、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问题,涉及法定赔偿的事项会告知你去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八】如何确保仲裁委/法院能支持你的赔偿主张呢?

石祖新律师在此提醒,应充分重视劳动仲裁或诉讼时的举证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要想赔偿获得获得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核心问题是你要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要及时搜集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确切证据,而且最好是在离职前就能够收集或固定相关证据,否则离职后的取证工作将变得十分困难。

【问题九】那么,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呢?

比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问题十】最后,还应注意仲裁时效的问题。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13篇

如题,公司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之后 我们还需要填写离职申请单吗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后 还需要填写离职申请单吗]

没签劳动协议离职 第14篇

小姜是2008年3月进入上海某服装公司工作的,工作岗位是熨烫衣服。可是公司至今也未与他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也是以现金形式发放。2008年年底,他不做了。听说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发放双倍工资,便向公司提出了,但公司却不予理睬,还说小姜不是他们的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证明他曾是公司的员工呢?如果他要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话,该准备些什么证据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专家回复: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既然你在公司工作且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公司也发给了你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你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你若要主张双倍工资的话首先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你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相关文章
表演人才范文

表演人才范文

表演人才范文(精选11篇)表演人才 第1篇六七岁至十一二岁是学龄初期, 即相当于儿童接受小学教育的年龄。这一时期少儿的主要行为活动是学...

2
2025-09-20
保安班长月总结

保安班长月总结

保安班长月总结(精选6篇)保安班长月总结 第1篇篇一:保安班长年终总结个人总结光阴似箭日如梭,转眼间半年已经过去。回顾我们保安队在近...

1
2025-09-20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精选15篇)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第1篇20**年8月我有幸在市电大参加了“仙桃市第一期小学骨干班主任高级研修班...

1
2025-09-20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精选6篇)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第1篇《四季》文清路小学 刘明霞教学目标:1、认识 9个生字和言字旁,虫字旁和折...

1
2025-09-20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精选18篇)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第1篇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

3
2025-09-20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精选12篇)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第1篇《鸦片战争》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英国向中国走私鸦片及危害;林则...

2
2025-09-20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精选10篇)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第1篇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分析及其改进方案阳旭东(贵州工业大...

1
2025-09-20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精选8篇)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第1篇第一章 总论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项目名称:宝地宾馆改扩建项目 承办单位:...

1
2025-09-20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