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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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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精选6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第1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1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行为,同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代)办业务的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二次扣款功能

为提高医疗保险费收缴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时上缴医疗保险费,在原每月12日(遇工休日顺延,下同)正常扣款的基础上,于每月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委托北京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从参保人员《京卡》内或《邮政储蓄存折》中进行二次扣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二、个人查询扣款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代理本人医疗保险参保事务工作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核实。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每月月初与其所在的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查询,或者到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情况。

三、个人信息变更修改

当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代理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应在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变更之月的25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四、缴费标准定期公布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接到市社保中心通知后予以公布,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与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咨询新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五、确定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

(一)为规范统一和防止争议,在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问题上,各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按以下两个原则执行:

1、《协议书 》中的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的生效日期一致。

2、新参保与续保的参保起始日期为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

(二)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确保在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需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方可与其签订《协议书》。

(三)各区县社保中心对社会保险代理处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业务信息应在月底前办理完毕。

六、失业转就业参(续)保处理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且参(续)保的,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保所应为其开具《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见附件一)。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该证明,对停止领取失业金之日起60天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连续缴费处理;超过60天的,则按初次参保对待,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七、缴费中断处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0天之内续保,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三)凡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各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八、参保协议书修订

为使灵活就业人员较全面地获知本人与医疗经(代)办机构在参保与缴费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或避免争议。现对原《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与补充,自2007年4

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改版的《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见附件二),原协议书格式停止使用。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做好启用新改版协议书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统一大额资金缴费方式

为方便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同时也便于操作,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2007年4月起,一律采取医保帐户代扣代缴方式。原《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同时停止使用。

十、工作要求

各区县社保中心应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代理处的指导与管理。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的代理业务,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以保证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附件一:

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兹有

街道(镇)失业人员

公民身份号码

已于

年 月 日停止领取失业金,并进行了就业登记。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甲方):

灵活就业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乙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制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方便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同时保证基金按期足额缴纳,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遵照以下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经乙方核实,甲方的缴费人员类别是:

(一)不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无雇工)□

2、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

(二)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

1、本市城镇自谋职业人员

2、本市城镇自主创业人员

3、本市城镇失业转灵活就业人员

4、本市城镇大龄下岗职工

二、甲方本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日期为:二〇〇 年 月1日。

三、甲方应按月缴费。甲方采取的缴费方式是:

(一)通过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方式代扣代缴,《京卡》卡号为:□□□□□□□□□□□□□□□□。

(二)通过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存折》(结算账户)方式代扣代缴,《邮政储蓄存折》主账号为:

□□□□□□□□□□□□□□□□□□□。

(三)通过现金形式缴纳。

四、对采取扣款方式的,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12日和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分两次委托北京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医疗保险费的扣缴。甲方应在每月11日或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确保区县社保中心按月足额扣缴。

对采取现金方式的,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乙方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乙方则在每月12日前持支票和收缴到位的人员信息报区县社保中心,区县社保中心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五、甲方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两个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甲方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乙方联系核实。

甲方也可在每月月初与乙方联系查询,或者到乙方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或交费到账情况。

六、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中第一个和第二个月发生欠费的,区县社保中心将暂时中断甲方第二个和第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如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的最后一个月足额缴纳了前两个月欠缴的费用及当月应缴的费用后,甲方在欠费期间被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重新恢复,欠费期间由个人垫付的住院(含三个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可予以支付报销。

八、甲方按期足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能享受政策规定应给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甲方有权申诉,并可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九、甲方连续欠费三个月,区县社保中心在第四个应缴费之月中断甲方缴费,同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失效。

十、当甲方办理续保手续时,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甲方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区县社保中心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十一、甲方参保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次续保后,一律按初次参保对待:

(一)甲方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甲方,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甲方中断缴费在60天以内的,其续保后,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凡因甲方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十二、区县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乙方在接到区县社保中心通知后应予以公布,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咨询新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十三、乙方在为甲方办理医疗退休手续时,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够,但符合补缴条件,甲方需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乙方足额缴纳。乙方应及时到区县社保中心为甲方办理补缴手续并足额上缴甲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十四、当甲方向乙方和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有关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每月的20日前到乙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乙方应在信息变更之月的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本协议生效日期为本协议第二条标明的日期。

十六、凡新出台的政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自新政策实施之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凡与新政策有抵触的条款内容自然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第2篇

一、缴费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

二、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3733.32元/全年

2.大病补充保险费:65元/全年 合计:3798.32元

三、缴费方式:

1.上年度已经缴费成功的人员仍按原办法继续在福州市农业银行网点缴纳2015年医疗保险费。

2.20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先按上述标准预缴全年医疗保险费,在退休当月必须及时到医保中心申报办理退休变更结算手续。

四、温馨提示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并从申报办理的次月开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及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将暂停享受医保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医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时达不到规定医保缴费年限,应按个人申报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2.请按通知要求及时办理续缴和退休手续,以确保个人医疗保障待遇和权益。

3.若您个人信息有变更(如手机号码或住址等),可登录我中心网站(www.fzyb.gov.cn)打开 “个人信息查询”目录,点击“个人信息修改”更新个人资料,以便医保信息及时告知。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第3篇

一、黑龙江垦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加状况

从2004年6月1日黑龙江垦区全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以来, 垦区各级社保工作人员在政策宣传、业务处理和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仍有一部分人员不按时参保甚至不参保, 为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今后生活、医疗保险发展及垦区的社会稳定留下一定的隐患。以黑龙江农垦齐齐哈尔分局为例, 这个分局下辖7个农牧场, 截止2007年末,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6695人, 但其中仅有2010人参加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率较低。

二、制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主要因素

1、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较差。

由于利益驱使, 雇用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逃避为其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门对雇用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 由于就业压力大, 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也不敢主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而使多数雇用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得以逃避对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

2、工作岗位不固定。

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流动性较大, 往往跨行业间、跨地区、由于岗位变化快, 使其医疗保险连续性难以保障。

3、个缴费能力弱。

按照规定2004年6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个体经营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医疗保险须从2004年6月1日补缴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他们收入不稳定且总体水平低于垦区职工平均工资, 有些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 只够维持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 甚至无收入来源, 根本没有能力补缴医疗保险费。由于医疗保险费全额由个人承担, 缴费额相对高, 并且逐年提高, 对于大多数没有固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负担较重, 造成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维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无力参加医疗保险。

4、参保意识不强。

虽经社会保险部门大力宣传, 仍有一批灵活就业人员对医疗保险认识不足, 收入低的人员舍不得自己拿钱参加医疗保险, 收入高的人员不在乎是否有医疗保险。另外, 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年轻人身体健康状况相对较好, 这部分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 在调查时许多年轻人表示, 平时有点小病简单用些药就可以, 没必要参加医疗保险。

5、有些相关政策门槛高。

一些被调查的灵活就业人员表示,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些相关政策门槛较高。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且缴费年限满20年的, 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足20年的, 在办理退休时, 需按当年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针对年龄临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 这部分人在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龄较长, 只是近几年才转为灵活就业人员, 他们与现在职参保的同龄职工对比, 对这项规定容易产生低触情绪。二是医疗待遇等待期较长。现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从应开始参保日期补缴费用, 再连续缴费足1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自满12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 即医疗等待期为二年, 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认为一年的医疗等待期时间过长。三是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必须在社保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而现在灵活就业员外出打工者较多, 这部分人员打工期间回本地就医不方便。

三、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措施

1、加强对雇用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管理。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逃避为其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雇用灵活就业人员企业的约束, 完善法律救济援助制度, 最大限度保护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 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 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医疗费用的结算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事务性负担。二是加强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做好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记录, 建立并逐步完善个人缴费基础档案资料, 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使各类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顺利、方便地参保。三是继续加强政策宣传, 使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能够了解政策, 主动参加医疗保险。

3、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且不稳定等特点, 制定相应灵活的缴费办法。

一是缴费基数可依据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一定比例或档次自由选择, 并且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二是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即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如因收入不稳定暂时中断缴费, 经本人申请给予一定的缓缴措施, 不立即发生参保中断的后果。

4、政策上给予倾斜。

一是降低医疗等待期以及考虑将灵活就业在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二是制定适中的费率, 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适时调整;三是建立灵活的参保方式。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条件较差, 解决他们住院以及大病医疗保障的问题是当务之急, 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 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只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四是对外出打工人员的灵活就业人员, 制定切实可行的就医及费用报销办法;五是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收入不稳定, 他们大多愿意参加医疗保险, 而无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性补贴, 在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就业;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143-02

一、灵活就业人员概念特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2年编写的《中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中对灵活就业的概念做出了如下界定: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灵活就业人员的主要特征有:(1)工作时间上不固定。灵活就业没有正规就业在工作时间上的严格规定,完全依据所从事职业的特点而定,时间长短没有规律可循,比如建筑业工人的工作时间一般根据完工时间的要求和天气的状况而定,搬运工的工作时间依据所要搬运的对象的多少和空间位置等。(2)收入报酬不稳定。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时间的不固定性,所从事工作的业务量的不确定性,所以收入报酬很不稳定,忽高忽低,特别是一些临时工、季节工。(3)工作关系不稳定,灵活就业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本身很少具有连贯性和长期性,用工单位很少会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导致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不为寻找工作而长期奔波。(4)职业不稳定。提供给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大多对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要求不高,转业成本也几乎为零,再加上工作量的不稳定性,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为了生活都曾经从事过很多职业。

二、盐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现状

自2000年以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以下是我市近四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分析表。

近几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蓬勃发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增速明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逐年上升。为社会保险基金总量提供了更加稳固有力的保障,有效填补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问题。

取得以上成绩主要是我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特点,做了很多工作:

1.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缺少单位组织的特点,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责任意识和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障知识和意识。另一方面定期到繁华街市发放社会保险知识传单,深入社区街道小区等基层组织,采取面对面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提供政策保障。我市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如盐发[2000]4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文件规定了下岗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及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在本市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任选,缴费比例原则上按20%执行。规定在建立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同自谋职业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文件的出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政策保障。

3.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我市配合金保工程全面上线,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涉及到的开户、登记、缴费、转移以及领取退休金开发出整套的业务程序。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及技术支持,有力地保障了这部分特殊的参保群体的利益。

4.成立专门机构独立办公。我市专门成立社会保险灵活就业参保大厅,开设政策咨询窗口、登记、参保、转移、缴费等窗口一条龙服务。成立专门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险代理科室,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及发放养老金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存在的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低

由于灵活就业的不稳定性,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进行精确的统计,有的学者根据各省市的统计年鉴估算出中国灵活就业人数,基本上确定在8000万~1.3亿之间,占中国总就业人口的1/6左右。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只有4%,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人社会保险范围。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虽然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公有制企业职工,但平均36人中仅有1人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中90%以上是农民工。

2.灵活就业人员对养老保险缺少认识

灵活就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大都很低,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有关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他们对养老保险缺少基本上的了解。根据媒体行业对于灵活就业者的调查,完全不知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的占9%,60%的人只知道有养老、医疗保险,但具体内容不清楚。绝大多数人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政策不清楚。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增幅趋缓

主要原因:一是近两年企业经济复苏,用工量急剧增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频率加快,致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减少;二是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偏高,盐城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地区,居民收入相对还是不高的,灵活就业人员多数属于收入不高的那类群体,1 800元的缴费基数对于这类群体来说,算是高标准了,这就造成许多低收入的参保人员被动选择停保;三是文件规定累计缴费十五年,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就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这让许多本不富裕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了缴费满15年后就停缴了

4.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配套的法律缺失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还是一个新生的制度,与之配套的法律很少,即使有了一些规定和办法,由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在实施上往往大打折扣。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更是一个新兴的问题,为了解决当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问题,地方政府只是量力而出,试探性地制定了自己的办法,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可能造成朝令夕改,严重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和对未来的期待。

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建议

1.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相对稳定的全面的政策法规。对缴费年限、退休年龄、补缴标准等做出相对稳定的规定,不能朝令夕改。

2.降低缴费基数,最低可参考全市当年最低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比如我市今年特困基数为1560元 /月,可参考900元 /月。

3.银行联网缴费,降低缴费成本。部分本地在外打工人员可以减少来回路费,降低缴费成本。

4.提高大厅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定期培训前台服务的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成立专门政策咨询科室。除了12333电话咨询外,灵活就业人员亲自到社保大厅专门咨询的人数日趋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市区窗口工作中,政策咨询占整个业务接待工作的20%,平均日接待人次达50人次,最多达100人之多,既影响了窗口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办理,也降低了政策咨询质量。可参考上海市社保中心,成立专门的政策咨询科室。

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未来生活的不可期性加大,必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隐患,特别是我们已经预期到人口老龄化迫在眉睫,為了减轻未来政府的压力,我们必须改革完善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争取把众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第5篇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若与单位(市直、广陵区、开发区)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的续缴及补缴手续。

缴满可享受医保?

实际缴费年限需不少于15年

退休之后,能否享受终身医疗待遇,是不少市民关心的重点,

市民老王的问题是,“本人扬州市农村无业居民,今年51,个人自费缴纳养老保险已满15年。请问是否能享受医疗保险?”

市12333热线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按照规定每月缴存足额金额并扣款成功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 第6篇

灵活就业形式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深化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形成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缓解目前劳动力市场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将带来难以预料的城镇贫困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可以大大提高他们抵抗各类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程度,进而降低他们的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这对于我们改变当前储蓄过度、国内需求不足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从长远来讲,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灵活就业人员中相当大比例的农村人即将成为城里人,那么尽快建立这些人的社会保障对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体系。本文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涵义、特点、现状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可以初步确定为:具有城镇户口和相对稳定经济收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确定这个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国家对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主要界定为城镇企业职工,考虑灵活就业人员一般都具有城镇户口,所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外延适度扩大,外延周延至具有城镇户口的人员;二是在法律法规没有对灵活就业人员做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具体规定前,应当强调参保行为的自愿性;三是参加养老保险应当履行缴费义务,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四是外延适度扩大,有利于缓解当前社会矛盾,促进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五是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增强基金实力,平衡当前支付缺口;六是社会部分成员向社会全体成员过渡、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过渡的前瞻性探索。

二、完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基本思路 1.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和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要求,与时俱进,实现一个突破(社会保险关系依附劳动关系)、抓好两个群体(单位正常参保群体和社会灵活就业群体)、做到三个创新(思想观念、政策制度、管理模式),达到四个目的(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稳定社会基本关系、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2.基本原则

——健全完善区域性养老保险统一政策体系。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总体要求和政策法规具体规定,根据灵活就业基本特征,适度调整区域性养老保险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涵养基金费源,稳定社会关系,关怀弱势群体。

——尊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意愿。运用不同的宣传方式,广泛告知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和效率相对应,保障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尊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意愿和个人选择。

——构建适应灵活就业要求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注意研究灵活就业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开设养老保险专门窗口,运用银行、邮局计算机管理系统,构建跨地区行业辐射性强、方便快捷的养老保险基金结算系统和个人帐户管理系统。3.主要政策措施

① 放宽参保条件,扩大参保范围。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看,目前参保的范围比较窄,确实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求和灵活就业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为了构建体现与时俱进精神的经济社会新秩序,有必要对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适当放宽参保条件,扩大参保范围。将具有城镇户口和相对稳定经济收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这样,当前社会生活中反映较为强烈的参保难的问题,就可以随着养老保险调整政策的出台逐步得到解决。②实行个人申报,明确法律关系。养老保险政策适度调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方式也要随之进行调整。要由过去管理各类企业变为既管理各类企业,又管理社会各类参保人员。

因此,应该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特征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该实行个人申报制。具体讲,就是灵活就业人员持个人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上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当地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在60%-300%幅度之间,自主选择缴费额度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群体建立单独的个人缴费数据库,动态管理和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记录。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时,必须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并做出个人选择,因而就应该对选择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个人缴费申报制,有利于明确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界定准确清晰的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有利于建立适应灵活就业条件的新型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有利于推动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符合社会保险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国家基本做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③改革计发办法,提高待遇标准。目前,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限、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有的地区新闻媒体对劳动保障政策理解、把握不够准确,片面地强调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下岗职工、出中心人员、失业人员和企业其他分流人员,损害了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因此,调整养老金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增加激励机制,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具体讲,就是借鉴国家税务征缴机制中超额累进税率办法,国家通过调整养老保险政策,将现行缴费年限15年提高到20年。同时,明确在规定缴费年限下限20年基础上,每多交一年,相应递进不同的计发比例,实行差额比例递进。

④延伸特殊政策,解决遗留问题。对现在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是过去在企业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政策应该自然延伸执行。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这些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计算和折算缴费年限。在具体办理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当事人的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终确认审批。

⑤延长缴费年限,保护弱势群体。对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较晚或参加养老保险时年龄偏大的灵活就业人员,有的确实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一般情况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直接退还当事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部分;

对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较晚或参加养老保险时年龄偏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确实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能否探索建立一种灵活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可制度。比如实行经济性延长缴费年限的办法。即允许根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和自己选择的缴费标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次性趸缴的方式延长缴费年

三、改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与建议

据有关部门推算,中国到2035年前后城镇灵活就业人口将大幅增加,而这一时期也正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如果有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无疑会加大养老保险的收支不平衡状况,增加财政负担的压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一方面能提高失业就业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解决当前中国养老保险扩面难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尽早作出对策,笔者认为,中国当前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大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正如上面分析,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除了与收入低有关外,与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也有相当关系,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考虑到中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媒体的媒介作用,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宣传有关养老保险的知识和政策,最好用真实的生活案例去感染他们,这项工作不能急功近利,应该有人长期负责。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文化水平低,接触媒体报道的机会少的事实,应该定期抽调专业人员,印制宣传材料,依社区为依托,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听专题宣传讲座。

2.加快中国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的研究和推行

中国部分省市已经在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上有了一定的突破,在实施过程中既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也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当务之急,就是把这些经验和教训汇总起来,通盘考虑中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在保障范围、筹资模式、给付水平等方面制定合理的标准,既考虑全国的统一性,又考虑部分地区的灵活性。这些政策和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要为落后地区保留一个缓冲期。具体到每一项的建议:(1)在保障范围上,应该取消户籍制度方面的严格规定,特别是中国用工备案制度已经从2007年开始施行,我们可以一定程度上把握灵活就业的工作情况,在确定参保资格方面只考虑其工作时间长短,一旦达到一定的时间就可接纳其入保。(2)在筹资模式方面,缴费基数可以将平均工资的60%的下限再下调一些,以达到大多数灵活就业都能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基数,缴得起保险费。缴费期限现行的有月、季度、年三种选项,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不稳定性再加上突发事件的发生,有些很难当年按时缴纳保险费,所以建议缴费期限可扩大到两年,尽量避免出现非参保人本人意愿所导致的“断保”。(3)在给付水平上,参照城镇职工的给付办法这一做法不妥,一方面是社会保障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一原则,个人的缴费与支取水平不能保持一定范围内的均衡的话,会影响一部分人的缴费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将加大财政的支付困难。具体的做法按缴费水平分档,每一档都有各不相同的支付公式。

3.统一业务口径与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多样,收入不稳定、流动性强,使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准确掌握他们的就业和收入信息以及参保缴费记录,所以异地接续工作很难操作。为了便于他们的流动,我们是否应该从银联卡的流通上得到启示,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记录卡,以及填报标准,而且像身份证一样全国通用,这样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在哪个地方,哪个行业就业都可凭借出示此卡继续缴费,这样即简化了转账手续,免去了灵活就业的转账烦恼,也减轻了经办机构的工作量。随着金保工程在全国的覆盖,全国信息平台的无限沟通建成,养老保险记录卡的使命也将宣告结束。

四、总结

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以接纳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其中,一方面提高灵活就业方式的社会认可度,缓解中国当前的就业压力,同时也是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一剂良药。但是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既不能操之过急,贻害了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又不能思前怕后,错过了制定政策的最佳时机。应该在个人承受力和国家财力两个方面进行权衡,设计出科学的制度,尤其是缴费率和养老金替代率要保持适度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保证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早日实现。

4.3 增加灵活就业人员收入

一方面,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免费技能培训或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适应市场的要求,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信息化建设,建立起一个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的市场平台,为其更好的提供就业信息,减少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率,参加其收入。

4.4 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现在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的难点就在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碎片化,应逐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一个具有能够容纳全国人员的社会保障信息的的信息平台,通过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平台,可以实现社会保险信息的跨区域交流,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进行养老保险等社会险种的参保续保,来解决人员在流动时的跨城乡,跨城市,跨省与省之间的养老保险的参保续保问题。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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