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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志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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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志(精选7篇)

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志 第1篇

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唐字[2005]42号),组建唐山市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唐山市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主管安全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协调由区政府结案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交通、建筑、铁路、水务、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环保等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区政府委托对3人以下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4、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工作。

5、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机构(煤矿除外)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6、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审核验收工作。

8、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求援等工作。

9、负责全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10、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依法查处;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负责全区各类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年检初审上报工作;组织核定煤矿企业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和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审批的初审上报工作。

12、负责组织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承担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提请相关部门关闭及整顿;负责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13、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保障安全的煤矿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负责金区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

14、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15、负责地方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

16、依据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职责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班子成员: 局长 陈云弟 党组副书记 高建新 副局长 王俊生 副局长 张占强 副局长 姜永利 副局长 赵光存 副局长 姚满忠 副局长 荆志祥(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挂事故调查科牌子)

主任付利敏

(一)负责机关的日常工作。承担机关的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老干部管理、车辆管理、组织、纪检、人事、宣传、保卫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单位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劳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三)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承办事故举报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原地方国有煤矿改制企业的信访工作及遗留问题的处置。

2、安全监管一科

科长杨鑫

(一)依法监督检查地下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负责上述行业的“三同时”安全初审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初评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隐患的程度采取罚款、停业整顿、关停等措施;配合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求援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装情况;组织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地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上报工作。

(二)1、依法监督检查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

2、负责非煤矿山的“三同时”安全初审、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估,评价初评工作。

3、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露天非煤矿山,按照事故隐患的程度采取罚款、停产整顿、报请关闭等措施。

4、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并组织应急治理。

5、严格按照《爆炸物品安全规程》的规定,审批露天非煤矿山火工用品,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

3、安全监管二科(挂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科长曹振华

(一)依法监督、检查六大行业、耐火、石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负责上述行业“三同时”项目的安全初审验收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初评工作。配合参与相关行业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道口办负责:

1、统筹协调管理辖区内的铁路监护道口的各项工作。

2、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管理、使用道口专项资金;

3、及时上报监护道口房产权设备的新建、大修计划;

4、选聘道口监护人员,并负责组织上岗前的培训。

5、负责对道口监护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坚守岗位防止事故的监护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的给予处罚;对严重违反“两纪”造成事故者追究相应的责任;

6.负责办理道口监护员的工资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7.每年召开一次道口工作会议,总结表彰年度道口工作,部署下一阶段道口重点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教育方式,开展道口安全的宣传工作。

4、综合协调科

科长孟翠艳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导、检查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科长李进会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化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配合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化品行业“三同时”项目的安全初审验收工作;负责审核发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6、煤矿安全监管一科(挂监测监控中心)科长刘福生

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动态档案管理;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并使用上的管理,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组织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

监测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煤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的建立,指导、检测、监控工作。

(2)负责全区煤矿瓦斯数据的检测、监控及瓦斯数据的上传。

(3)负责全区煤矿动态档案的建立管理与上报工作。(4)负责制定安全检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5)负责制定机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6)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报表填报工作。(7)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8)负责各产煤镇安监站网络系统运行情况的指导、检查。(9)负责向局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送每日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监测情况的信息资料。

(10)负责煤矿突发事故后监控系统遭破坏对设备修复的监督协调工作。

7、煤矿安全监管二科

科长李科

组织实施上级有关政策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排查上报,监督、指导、协调煤矿安全监察、煤矿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负责全区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煤矿技改工程的初审;负责全区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负责停产煤矿名单的统计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组织煤矿企业生产能力的初审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

主任刘立臣

(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制订,并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演习。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二)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网络。

(五)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并预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六)指导、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本区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区政府授权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省、市、区内外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国家和省、市及本级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

(九)负责对本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协调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为安全生产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培训业务骨干;承担全区跨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和特种装备储备职能。

(十)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职业病预防科

科长曹志君

(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二)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四)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10、安全教育培训中心

科长田宇 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初审上报;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并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做好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三、设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下辖三个中队。

1、执法一中队

队长于建楠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负责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并督导煤矿企业进行整改,依法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监察煤矿企业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作业情况。

2、执法二中队

队长孙国祥

依法监察六大行业、洗煤厂、耐火、灰窑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3、执法三中队 队长王金刚

依法检查建材、水泥、冶金、钢铁、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等一切违法行为。

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志 第2篇

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总结

根据中共开平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2011年全市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委办[2011]27号),按照市委和市纪委的统一部署,我局于2011年8月至9月开展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为主题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局党组对我局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高度重视,局党组精心组织,各股室密切配合,紧紧围绕活动的主题,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切实为全市广大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经过全局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如期完成了活动的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得到了局党组的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我局现阶段的重点工作来抓。局党组书记黄啟贤同志对学习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给全局党员干部做了主题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辅导报告,内容深刻生动,政治性较强,富有较强的教育意义,并对学习活动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要求严格按照上级会议精神,精心组织,扎实开展,突出重点,强化督促,注重实效;二是要求各股室负责人带头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做求真务实的表率,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让群众满意;三是要求在学习过程中做到“三个到位”:学习内容到位、学习时间到位、参加教育

学习到位。局纪检组长梁美好同志强调,要认真把好整个活动的每个环节,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圆满成功。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一是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对活动进行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了《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方案》,对学习月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学习形式、学习内容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为整个活动取得成功与实效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是根据市委、市纪委对学习活动内容的总体要求,精心筛选和准备资料,购买了《暴风雨中的忏悔——原天津市常委、天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主任皮黔生渎职受贿案警示录》、《欲盖弥彰——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腐败案警示录》等警示电教片,同时购卖了《反腐倡廉教育读本》、《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等书籍,做到有的放矢。

三是进行动员部署。8月9日,召开了全局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参加这次会议的人员有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会上,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梁美好同志传达了市委2011年8月2日召开2011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并宣读了市纪委《2011年全市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实施意见》,并对我局开展活动工作作了安排和部署,贯彻了我局今年学习活动的主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三、切实解决群众热点问题,大力实施惠民政策。

我局在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紧紧围绕“以人为本,执政为

民”的主题,始终把实现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局机关各股室,牢固树立和实践“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科学监管理念,紧紧围绕“推进跨越发展、建设幸福开平”目标,在着力解决涉及民生中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上下功夫,认真听取群众心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群众感到满意。

(一)优化机关办事作风,提升工作效能。

一是积极推行“阳光政务”。将许可条件、办理程序、所需材料、注意事项及申报材料等整理汇编,在政务公开栏、局网站和开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实行一次性告知,做到窗口服务“一纸明”、“一口清”,增强了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并重新改版局网站,将局机构设置、政策法规、工作文件、工作动态等进行公开、公示。

二是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简化办事程序,承诺行政许可受理时限比法定受理时限平均缩短50%以上,并使用《开平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增强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把窗口建设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确保了“零投诉”。

今年,局行政中心服务窗口共受理行政审批系统事项 991单。其中,药品经营许可注销 4单,变更42单,筹建 32单,开办验收 22单,换发21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 12单,变更15单,新开办40单;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注销11单,变更13单,新开办 62

单,换发4单。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注销44单,新开办 243单,换发489单,撤消申请5单,变更81单。

(二)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一是强化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的力度,规范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的行为。对药品经营企业开展GSP跟踪检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或转让柜台、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以及用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合上级工作部署,我局根据开平市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方案。今年上半年,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100%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并督促企业做好各项记录、及时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数据的上传工作,从而严格规范药品购销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确保基本药物供应环节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镇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用药用械管理。继续推行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江门市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规范化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疫苗和在用医疗器械进货、验收、储存、及调配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并做好各项记录,有效地提高医疗机构药械从业人员质量管理水平。

四是以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第一次换证为契机,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召开医疗器械经营门店换证工作会议,进

一步强化合理用药用械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将换证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通过对辖区医疗器械市场各种信息分析,及时掌握和熟悉市场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及重点环节的监管,使监管工作能有的放失,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也使监管不留死角和盲点。

五是进一步加强药品/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查管理办法》,强化基本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实行“可疑即报”原则,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及时收集生产、经营、使用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信息;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按药品召回制度及时主动配合做好召回工作、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用械信息及时传递给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及时发布警示信息。至11月4日止,辖区内药械经营企业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228例,其中“严重的”13例、“新的一般的”43例、“新的严重的”4例。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开平市中心医院、开平市中医院和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等被评为“江门市2010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先进集体”。

六是以创卫迎检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发布市场秩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 “三品一械”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广告张贴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整治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和夸大功能疗效的“三品一械”广告、宣传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等。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三品一械”广告宣传秩序,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三)巩固“两网”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上价廉质优的放心药品。

农村药品供应方面,积极扩大参与农村药品配送的企业数量,为农村药品配送企业在扩大市场、健全网点等方面给予政策、信息等支持服务。进一步规范配送行为,加强企业是药品第一责任人意识,与基本药物供应企业签订《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承诺书》及发放广告宣传牌,要求企业保证基本药物经营质量及其供应,定期更新合理用药用械相关宣传知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配送制度,增加配送药品品种,提高配送人员素质等。

农村药品监督网方面,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扎实有效的农村药品监管体系,我局从全市各镇分别聘请一名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利用人员的地域优势,协同我局执法人员,共同对农村的药品市场的流通和使用进行全面的监管,并定期召开会议,传达工作信息,交流工作情况,力求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充分发挥监督网的举报和协查作用,消除监管盲区。通过抓配送源头、治理规范药品供应终端等措施,使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得到巩固和提高,确保网点不破不漏。

(四)切实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群众餐饮食品安全

一是严格准入,切实做好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和整改不能到位的申报单位,不予发证。今年核发《餐饮

服务许可证》787家,要求整改尚未整改完成的36家。

二是联合开展了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共检查各级各类学校100间次。重点检查了各学校食品安全、从业人员持证、餐具消毒保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台帐建立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现场进行了指导,并下发了整改意见书。

三是加强重点品种的监管,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和保管情况,严格查处采购、使用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另外加大对餐饮环节熟食卤味、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有效保障了餐饮消费安全。

四是加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在全市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及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消毒等重点环节全程监督,并在中、高考期间对我市考点学校食堂和考点周边餐饮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全市重要会议、学生中、高考和重大活动期间,未发生一例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五是实行餐饮服务监管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全市餐饮单位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开平市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将法定许可信息、原料来源、量化等级等内容向社会大众公开,这一创新举措旨在通过信息公示的形式,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自律,确保公众及时了解监管信息,逐渐形成执法部门监管、餐饮单位和食品原料供货商自律、公众及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六方合力,共同促进餐饮单位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六是实施量化分级动态管理。制定《开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检查表》,统一执法标准,增加执法透明度,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分A、B、C三级,并向大众公示,有利于餐饮业争先创优,有利于监管部门分类灵活监管,有利于消费者参与监督。

(五)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以来,我局执法队伍主动适应机构改革所带来的监管理职能的新变化,坚持以日常稽查为手段,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选择群众比较关心、反映比较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主动出击,继续全面整治药械、保化市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今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5593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600车次,检查药品批发公司、药店、医疗器械店、保健食品批发公司、保健食品店、化妆品店和餐饮服务单位共2195间次;发出监督意见书218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52份,作出当场处罚6 宗,立案查处案件19宗,其中药品案件11宗,医疗器械案件0宗,保化案件0 宗,餐饮案件8宗,已结案14宗,涉案货值1.39万元,罚没款3.8万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96宗,取缔无证经营101户。

(六)认真开展药品、餐饮服务食品抽验工作,及时掌握辖区食品药品质量状况

一是加强药品抽验工作。今年药品抽样共完成111批次,其中监督性抽验66批次,评价性抽验45批次。目前检验出不合格药品3批,合格率97%。通过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严肃查处了一批

通过抽验发现的假劣药品,对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和查处假劣药品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是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抽验工作。对覆盖全市的各级各类型餐饮单位、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等单位的餐饮具、熟肉制品、蔬菜、非发酵豆制品等进行抽检。今年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共256批次,其中产品样品83批次,非产品样品173批次。通过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并消除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隐患,避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了公众饮食安全。

(七)及时高效处理举报投诉案件

一是拓宽投诉渠道,在局政务公开栏、网站、药店、餐饮单位等多个地方公开举报投诉通信地址及电话号码,充分发挥了举报电话的作用,方便群众举报投诉。

二是首问负责,跟踪问责。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受理人员对凡属受理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内容如实登记,把握关键性信息,及时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相关股室,定期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认真回复,注重保密。回复要求实事求是,不遮掩、不避短,查处结果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并做好相关记录,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落实保密措施,切实维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96起,其中药品投诉4宗,化妆品投诉1宗,餐饮投诉91宗,已办结96起,办结率100%,解答咨询60余人次,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四、存在的问题。

今年全局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取得了显著的实效,但在学习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同志对学习活动的内涵认识不到位,认为学习活动的目的就是单纯的反腐败问题,那是主要领导干部的事,一般干部无职无权,没有机会腐败,因而学习不够热情。

针对存在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强管理与教育,进一步提高全局党员干部对学习活动的思想认识,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水平,为建设文明开平,幸福开平而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志 第3篇

1.1外因

1.1.1国家安全规划与地方安全发展思路步调不一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时代的进步, 目前国家层面上对制度的安排和顶层设计已与当前市场经济完全适应, 但在很大一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中, 管理模式并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 还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 没有转换到市场经济角色中来, 对自身没有准确进行定位。没有科学协调的安全生产观念, 在安全生产监管上也缺乏长效机制, 没有一个完善的思路和操作方法。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地方安全发展明显跟不上国家安全规划的步伐, 无法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

1.1.2生产安全基础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尽管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 但相对于经济的发展速度来讲, 我国生产安全基础还处于较薄弱的状态, 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国家对安全的投入比例并没有与经济保持同步, 这就导致安全生产投入上存在较多的欠账, 安全生产基础存在较大的隐患。

1.1.3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完善。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运行机制和体制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不仅政府监管体系缺乏完善性, 而且在监管上还存在较多的盲区, 社会监督发挥不了相应的作用, 在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中, 安全管理模式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 安全生产执行行较差, 这都导致安全生产监管效果达为到预期的标准。

1.1.4社会协同作用不强。目前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还没有建立社会各类主体合法参与的程序和制度, 面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公众和舆论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进一步明确, 这就导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社会协同作用不强, 监管能力得以进一步被削弱。

1.1.5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不完善。目前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中, 没有严格对监督者、管理者和执法者进行区分, 这就导致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较为常见, 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习惯了依靠专项整治来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1.6安全与卫生法治不健全。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防治工作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 但在安全生产立法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之处, 相关法律操作性不强, 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安全生产执法方面还存在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及违法不究的问题。

1.2影响地方安全监管的内因

1.2.1乡镇街道安监站无执法权。由于乡镇街道安监站没有执法权, 其执法队伍没有法律地位, 工作无从开展。

1.2.2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互冲突。在有的地方, 二者关系难于处理, 特别是其职责范围不清楚, 导致工作相互推诿或强制。

1.2.3地方安监局自身建设与责任不匹配。地方安监局自身建设力量不足, 但承担责任较大, 导致基层安监力量不足。

1.2.4属地管辖缺少配合。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 各地安监局协助配合工作在法律上需要解决;另一个就是上级安监责任往下推, 分级权力划分不明确。

2完善地方安监体制的治理路径

2.1加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对与安全生产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进行完善, 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 从而更好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进行明确, 对各级部门在安全监管中的分工进行量顺, 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省级及县级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能。

2.2切实强化地方安全与健康一体化监管职能

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已进一步进行了修订, 这就使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在国家层面上全面的实现了统一, 但在这个问题上, 地方相对还较为滞后, 部分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 在技术人员及设备上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部分地方在监管方面还处于空间状态, 这就导致生产安全和健康一体化监管职能的实现还任重道远。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进一步对地方安监职能进一步强化, 并加快对人员进行培训和对机构资质进行认证。

2.3建立基层安监技术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地方安全监控技术机构较少, 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加快基层安全工程监测站及生产安全卫生技术监测机构的建设, 并进一步组建一支安全技术专业的人员队伍, 从而为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可以依法受安监局委托或由法律授权从事一定的安全监察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包括安全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审查、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等工作及其它技术服务类项目。

2.4委托乡镇街道安监站行使部分执法权

针对乡镇 (街道) 安全生产管理薄弱, 事故多发, 缺乏必要监管手段等问题, 通过地方立法赋予乡镇 (街道) 部分执法权是一种可行做法。在这一方面需要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法律上赋予了乡镇 (街道) 可以接受委托行使部分执法权, 改变了过去乡镇 (街道) 安全生产监管无法执法的尴尬局面。

2.5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协同作用

工会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 不容忽视, 需要对工会的社会监督职能进一步进行强化。工会作为维护工作自身的权益的组织, 其不仅分布较为广泛, 而且与工人具有紧密的联系, 对企业基本情况十分了解, 工会在保证劳动者职来安全健康权益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所以在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在完善的同时, 需要充分的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落实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中的各项权力, 工会与安监部门能够确保信息沟通和协调的良好性, 从而有效的维护好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

结束语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并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察, 这是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目交国现代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已全面建立起来, 监管体制也进一步完善, 但当前地方安监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弱化。特别是在当前地方, 部分高利润和高税收的企业地方保护主义明显, 企业安全准入条件较低, 在地方安监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罚工作中具有较大的难度, 严重影响了地方安监的效果。所以需要进一步提高地方安监的水平, 加快对地方安监体制进行改革, 确保我国安全生产整体监管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苏宏杰, 曹欢.英国和丹麦安全生产立法及监察的启示和思考[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2 (5) .

[2]苏宏杰, 张兴凯, 刘功智.地方安全生产条例与《安全生产法》比对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2 (4) .

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志 第4篇

一、地方财政“隐形负债”真相

抛出“地方债或在2012年引发中国金融危机”的美国西北大学中国问题专家史宗翰(2010)认为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债务都可能成为坏账。审计署公布的审计报告(2009)中指出,2008年度六家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虚假按揭贷款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215亿元。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未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发放贷款106.9亿元,因贷后监管不严有43.6亿元信贷资金违背贷款用途。地方财政隐性负债已大幅超过警戒线水平。主要体现在各级地方政府为加快本区域发展,利用各种融资平台举借和担保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市政建设、土地开放整理等,政府隐性负债规模大大超过国际惯例确定的债务警戒线水平(毕瑞祥,2009)(债务负担率45%、债务依存度率20%~30%、偿债率20%以下),这意味着地方债务余额大大超过当地的财政收入水平,还债金额大大超过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 这无疑会增加地方财政的风险,进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安全。

不难理解,当地方政府的税收甚至自己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很大一部份需依靠比如:出让土地和向房地产征收税金的途径来支持时,地方政府是很难轻言放弃的。在保增长的巨大压力下,发展房地产就成为拉动经济的一条捷径。但是房地产从其属性和特点来说并不适合扮演国民经济直接命脉角色的事实。因为房地产被动封闭,依附性强,流动性差,不能带来经济的循环再生,满足不了可持续的社会需求。单靠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并不持久,还是要着力解决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取暴利的虚假经济下滋生着腐败的温床。用来保增长、惠民生、调结构的4万亿刺激资金国企占尽了先机,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为借口,房地产迅速打规模地转移了社会财富,在房地产开发业为核心的利益机制下,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炒楼机构和个人,加之商业银行,形成了极度强势和垄断的房屋流通环节的利益链。而凡是靠房地产拉动经济的结局都是崩盘,美国、日本就是前车之鉴,尤其是当房地产和金融紧密结合成为一种金融衍生物工具时,后果更加不堪。当贪官贪腐使政府的财政刺激政策成为浪费财政的黑洞,银行里的坏账就则将成为新危机的定时炸弹。

在金融危机条件下,出现的企业利润大幅下滑、财政增收难度加大、消费需求大大降低、就业形势严峻等情况,势必要求政府出面救市,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大幅增加财政支出来刺激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岗位。其结果就会带来财政赤字的进一步扩大,财政的负担就会进一步加剧,“隐性负债”出现,财政安全问题进而更加突出。当然影响财政安全的因素还远不止这些表现,但以上这些情况表明,当前影响财政安全的因素已经呈现出多样性、关联性、紧迫性、层次性、反复性等特征,在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中,必须引起广大财政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对待。那么如何加强对地方财政隐形负债的审计监管以此加强地方财政的安全性呢?

二、加强对地方财政隐形负债审计监管的措施

(一)加强监控管理防范风险。目前,我国国家财政的债务通过发行国债的形式予以体现,地方政府由于预算法的限定不能自行发行债务。在保增长、促发展的需要下,地方政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融资平台”,向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先期开发等,形成了地方政府的隐形负债。这在现实生活中,有着一定的必然性。审计机关在财政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地方政府隐形负债的规模、结构、使用方向、本息支付、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情况,促进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隐形负债管理,防范隐形负债的风险。

(二)建立预警机制“堵漏洞”。“审计机关作为一个‘免疫系统’,能够最早地感受到病害侵蚀的风险, 更早地揭示病害侵蚀带来的危害,更快地运用法定权限去抵御、查处这些病害”(刘家义,2007年),“财政审计应该成为财政风险的监督体系和预警系统”(邓子基,2008年)。适时建立财政审计预警机制应当成为当前审计机关财政审计大格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预警机制由预警数据模型建立、风险识别、分析综合、级别确定、报警、追踪等环节组成。财政安全预警数据模型是财政审计预警的基础,财政审计发现的问题经过分析综合形成的审计结论是财政审计发出预警的依据,审计机关定期向政府和人大提出的“两个报告”,是财政审计“报警”的主要通道。此外,审计简报、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也是财政审计传递预警信息的重要载体。财政审计预警机制建立的关键环节是财政风险识别和确认,要把财政风险的表现和识别作为重要课题加以研究,为财政审计维护财政安全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源头上堵住“隐形负债”漏洞。

(三)完善考核机制提高时效。审计考核指标体系是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反映,具有很强的导向性。笔者建议,应该对目前的审计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和方法进行总结,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审计工作的时效性,是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迫切需要,也是财政审计防范财政隐形负债风险,维护财政安全的客观要求。只有尽早地感受财政风险,才能为及时化解财政风险作出贡献。财政审计的方式要根据维护财政安全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做到事后审计与事前审计、事中审计相结合,常规审计与跟踪审计、定期审计相结合,促进财政审计在维护财政安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增强维护财政安全意识。刘家义审计长曾经指出,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维护国家安全是审计工作的第一要务。今年3月,在审计署财政审计项目培训班上,他又进一步要求广大财政审计人员“在思想观念上必须以财政安全、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为着眼点”。当前,强调财政审计维护财政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财政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是财政审计的根本目的。我们要在财政审计工作中,牢固树立维护财政安全的意识和财政审计新的价值取向,从发挥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高度,主动适应财政审计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财政审计维护财政安全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把维护财政安全作为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中财政审计理念更新、思想解放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克服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坚定财政审计能够在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方面大有作为的信心,使财政审计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五)拓展财政审计监督目标。在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中,我们要把维护财政安全的使命变得可操作化,就是拓展财政审计的目标,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大审计目标的基础上,将安全性列为财政审计目标,并贯穿到财政审计监督活动的始终。在具体组织开展财政审计工作时(包括预算执行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政府负债审计、社保资金审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救灾资金审计等),要正确处理好这四个目标的关系。一方面财政安全性审计必须以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另一方面,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也必须以财政安全性为着眼点。财政收支不真实、不合法的问题,也是财政资金不安全的诱因之一,财政资金使用没有效益,同样也会增加财政的风险,增大恶性负债的可能。在撰写审计(调查)报告时,要围绕财政安全性目标,认真提炼有关涉及财政安全的问题,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努力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入手,分析原因,查找根源,进而提出在维护财政安全方面有价值的审计建议。

(六)积极开展财政政策审计(调查)。财政政策是维护财政安全的重要措施,无论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还是稳健的财政政策,都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有力工具。财政政策反映了党和政府宏观调控确定的方针、目的、内容和措施,决定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方向、结构和规模,财政政策是否得到实际执行,其效应是否实现,关系到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能否落实,也关系到出现的财政风险能否及时化解。因此,在财政审计中应进一步突出财政政策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地位,通过积极开展财政政策审计,发现财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及时发现诸如隐形负债的苗头,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财政政策的落实,从而进一步提高财政审计的层次,并对发挥财政审计维护财政安全方面的作用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志 第5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行终3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馥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桂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国,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元博,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顺雨,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康佳琦,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湖北馥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馥雅公司)因起诉撤销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昌平食药局)作出的(京昌)食药监食罚〔2017〕26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行初57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3月20日,昌平食药局接到反映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销售的五谷磨房“提子燕麦片”(生产许可证号SC10742112100018)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明提子含量的举报。昌平食药局对该举报立案后,依法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展开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工作。2017年6月5日,昌平食药局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被诉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从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3月22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五谷磨房“提子燕麦片”(净含量280g[28g*10])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2.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52.00元,且该公司采购上述产品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一般处罚进行裁量,对该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贰元、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采购五谷磨房“提子燕麦片”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贰元、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湖北馥雅公司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有误,将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并给作为生产者的他们造成巨大损失,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另查,涉案“提子燕麦片”的商品标签载明:“委托方: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香雅公司)。受委托方:湖北馥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签订的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深圳香雅公司为委托方,湖北馥雅公司为加工方,加工方所生产的方便食品全部由委托方负责销售,委托方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原材料及包装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加工方只要按照要求加工并达到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产品;委托方负责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的采购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被诉处罚决定是针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采购产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而作出,湖北馥雅公司不是被诉处罚决定的相对人,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考察,与其所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行政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而非仅与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关联性。因此,与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即应与行政处罚决定所设立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而非仅与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同时,湖北馥雅公司关于昌平食药局对涉案产品的认定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及影响业务合作的主张,亦不属于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湖北馥雅公司与被诉处罚决定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湖北馥雅公司的起诉。

湖北馥雅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主要的上诉理由如下:

1、上诉人作为涉案商品生产者,一直谨守质量关,对于所有出厂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标签都有相应检测,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都会向采购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存在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情况。

2、被诉处罚决定虽然是针对华联超市回龙观第二分公司作出的,但却直接认定上诉人生产的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这将会直接导致上诉人的重大损失。一方面因为上诉人与销售商之间商业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由于销售者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事救济手段,将有关产品质量责任转嫁给生产者承担,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上诉人作为食品生产、销售流通领域中的最终责任承担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决定了上诉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甚至决定了上诉人是否要因此而改变生产线以规避类似风险。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为此承担了损失。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理应考虑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被上诉人主要以上诉人生产商品的标签违反了国家标准为事实根据进行处罚,被诉处罚决定一旦发生效力,其他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据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其他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在获知被诉处罚决定后,也可能以此为依据,购买涉案商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上诉人索赔。因此,被诉处罚决定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与被诉处罚决定之间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3、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涉案食品并没有强调提子具有更加特殊的营养,也没有特意夸大提子在产品中的作用,故而够不上特别强调。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3的规定,涉案食品虽然名称中含有提子,但并未在标签中进行特别强调,故不需要提示提子在成品中的含量。

4、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机构,明知道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情况下,却没有通知上诉人,未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理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昌平食药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湖北馥雅公司只是接受深圳香雅公司委托生产涉案食品,涉案食品标签也是由深圳香雅公司提供。被诉处罚决定所针对的是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采购产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而作出,因此被诉处罚决定对湖北馥雅公司不产生实际影响,湖北馥雅公司与被诉处罚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湖北馥雅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湖北馥雅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湖北馥雅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贺 审 判 员

梁 菲 审 判 员

朱一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素南 书 记 员

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志 第6篇

为了加强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渡口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水域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安全例会和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一)安全例会时间、要求及参加人员

1、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做好签到、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到有关职能部门和村委会。

2、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乡镇政府领导、分管水上交通安全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村委会主任组成。(二)安全例会的内容

1、总结本季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通报反馈本季度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部署下季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传达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及安全会议精神。(三)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1、明确渡口安全责任人,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2、设立渡口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定奖惩规定。

3、定期、不定期对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三长”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关行政、法律责任。

二、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制度(一)安全检查工作重点

1、各乡镇应将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渡口及水域作为检查的重点部位。

2、汛期、台风、节假日、民间节日、中小学生集中返家时段作为重点时段。

3、客渡船超载、非客渡船载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作为重点检查的违章种类。(二)检查内容

检查客渡船船舶证书是否有效,救生、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配足,是否有效,客渡船是否适航,渡工的持证情况,船舶的装载情况。(三)检查人员及时间

1、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渡口渡船安全检查的次数每月不得少于2次。

2、在重点时段,各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抽查。

3、配合上级交通、海事、安监部门对辖区水上安全进行检查。(四)检查方式

各乡镇政府对水上安全检查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帐,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签字,发现安全隐患能现场整改的督促及时整改,对现场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请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三、客渡船停航制度

根据延平区水域实际情况,乡镇客渡船遇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航。(一)汛期期间,延福门码头水位达到66警戒水位时。

(二)洪水期间、山洪暴发,渡船所在的渡口水位虽未达到警戒水位,但河面水流湍急时。(三)台风中心在我省正面登陆时。(四)渡船所在的水域风力达到六级时。(五)冬季大雾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时。

(六)客渡船船体漏水、动力故障、转向失灵等各种不适航情况时。(七)渡口水域发生碍航情况时。

遇上述各种情况时,乡镇政府应及时通知村委会、水运企业,遇紧急情况时应直接通知到渡工,督促客渡船停航。

四、村干部渡口安全管理值班制度

(一)渡口值班时段

1、汛期、台风季节、大雾等恶劣气候时段。

2、春节、“五一”黄金周、“十一”黄金周、农村民间活动、墟日等群众过渡较集中时段。

3、中小学生集中返家时段。(二)渡口值班人员

村两委干部轮流值班。(三)渡口值班内容

1、遇停航情况时应严格执行停航制度。

2、维护渡口渡运秩序,做到乘客先下后上。

3、疏散分流超载群众,严禁客渡船超载运行。

4、制止、纠正渡工的违章行为。

5、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现场无法解决的问题上报镇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解决。

6、做好值班登记、记录工作。

五、周末学生返家安全护送制度

(一)各乡镇政府应在学校新学期开学前,召开“周末学生安全返家”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中小学生周末返家存在的水上交通安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形成制度予以贯彻落实。

(二)中学、中心小学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牢固树立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三)中学、中心小学要安排落实好教师周末护送学生乘船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值班教师负责组织护送学生安全上船,不乘超载船。

(四)村两委值班干部在学生集中过渡时要到渡口值班,维护渡运秩序,确保学生安全渡运。

六、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一)安全宣传教育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知识。

3、渡口渡船典型事故案例。(二)安全宣传教育形式

安全宣传以报纸、有线电视、标语、传单、墙报为主要形式,安全教育以组织学习培训、现场会议形式为主。(三)安全宣传时间

1、以“安全生产月”、春运、“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前为主要宣传时间。

2、开展船员技能培训时,必须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遇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需要时,应及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七、安全联系电话通讯制度

各乡镇政府应建立分管领导、安办、职能部门、设渡村委会、水运企业、村渡口安全员、渡工的电话联系通讯录。当辖区内出现汛期、大风、大雾天气和台风中心正面登陆我省以及举行重大活动等情况时,各乡镇政府应及时电话通知各职能部门、村委会、水运企业,情况紧急时应直接通知到渡工,要求渡船停航,确保安全,同时做好电话记录。

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志 第7篇

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发展历程表明,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并实施有效监察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1,2]。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历了多次调整[3],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4],呈现出从单一部门(主要劳动部)向多个部门(现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5](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相结合的发展趋势,特别是自2002年11月《安全生产法》和2011年12月新《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现代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的建立[6,7,8],即已由原来行业监管为主的体制转变为综合监管统领行业监管的体制,初步建立了“国家综合监管,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生产经营者负责,职工守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同时,也注意到,现行安监体制有益于强化安全生产国家综合监管效能,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地方安监工作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地方安全生产监管实践的深入展开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与实施,国家层面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迅速提升[9,10],但其向纵深发展时也遇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事实上,政府保护多侧重在高利润、高税收的产业[11]。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一部分县乡地方政府甚至降低了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大开“保护伞”,这给地方安监部门的安全检查、关闭中小企业等违法行为处罚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阻力,影响了地方安监效果。文献[12]统计结果表明,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普遍高于国有煤矿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乡镇煤矿作为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放宽准入条件或监管力度的现象,形势紧了就严管一点,形势松就会视而不见。因此,切实提高地方安监水平,从深层次上改进地方安监体制,从治标向治本的转变已迫在眉睫。

1 地方安监体制的问题及致因分析

如图1所示,在现有国家安监体制下,各地方相应建立了各自的安监体制。从实施效果来看,各地对我国现行的国家和地方安监体制给予了必要肯定,认为该体制较好地适应当前地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基本国情,取得一定的成效。然而,地方安全生产不容乐观,影响和制约地方安监效果的内外因素依然突出。

1.1 影响地方安全监管的外因

地方安监体制与国家安监体制是否充分对接将直接影响我国安全生产整体监管效果。从外因来看,影响地方安监效果的外因主要表现为地方安全监管体制和国家监管体制不“兼容”,缺少整体协同性的问题。

1.1.1 国家安全规划与地方安全发展思路步调不一致

通过对外开放的迅速发展,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与顶层设计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的跨越。但在有些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还没有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角色转换,还没有找到市场经济对自身的准确定位。“以人为本,以民为根”和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科学协调发展的观念,安全生产监管必须具备的法治化和长效机制的整体思路与操作方法尚未真正建立起来[13]。对安全生产工作仍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分散的、补救性的条线管理,表现出明确的滞后效应,即国家安全规划超前,有些地方安全发展思路转变过慢,跟不上国家整体安全生产监管要求。

1.1.2 生产安全基础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

考察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现实情况是生产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且与经济发展的差距在加大。国家安全投入的比例没有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如GDP增加)进行同步调整,加之我国对安全生产过去的欠帐较多,导致安全生产基础仍然非常薄弱。

1.1.3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完善

现行安全生产监管运行机制、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政府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还留有盲区。各种各样的中介技术服务水平较低,以工会为代表的社会监督作用较小,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不合理,还有安全生产法执行较差的问题。

1.1.4 社会协同作用不强

社会各类主体合法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的渠道、程序、制度还没有形成与建立,公众、舆论媒介、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这种情况势必削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

1.1.5 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不完善

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中监督者、管理者、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分,从而出现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法失之以宽的现象。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缺乏重视,习惯于日常管理主要靠专项整治、靠主管领导亲临现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1.1.6 安全与卫生法治不健全

2011年3月,吴邦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至此,以《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和职业防治工作核心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但也必须看到在安全生产立法方面,除了某些空白之外,还存在一些法律操作性不强、法律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在监管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相当严重。当前,国家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职能的重新调整,说明国家已经注意到职业病防治领域的问题。2011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迈出了重要一步。

1.2 影响地方安全监管的内因

除了考虑国家层面外部因素作用以外,影响地方安监效果的内因也是重点考虑的因素。从理论与实践视角来看,影响当前地方安监效果的主要内因包括:

(1)乡镇街道安监站无执法权。由于乡镇街道安监站没有执法权,其执法队伍没有法律地位,工作无从开展。

(2)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互冲突。在有的地方,二者关系难于处理,特别是其职责范围不清楚,导致工作相互推诿或强制。

(3)地方安监局自身建设与责任不匹配。地方安监局自身建设力量不足,但承担责任较大,导致基层安监力量不足。

(4)属地管辖缺少配合。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安监局协助配合工作在法律上需要解决;另一个就是上级安监责任往下推,分级权力划分不明确。

(5)煤矿垂直监察不足。与地方安监局、煤炭局如何配合比较突出。比如安监局对煤矿日常监管没有法律依据,而煤监局权力过大。

(6)另外,各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应给予地方安监局更多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制约和影响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效果的重要原因,主要有:

(1)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有冲突。

(2)地方缺少对基层安监局机构的合理设置与规划。

(3)乡镇安监机构执法缺少法律依据。

(4)地方安监队伍层次不高,水平低。

(5)地方综合监管与日常监管冲突。

(6)地方保护主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7)地方安监技术水平低。

(8)地方安全生产投入相对较少。

2 地方安监体制改进框架模型

2.1 地方安监体制的内涵界定

根据中国国情与地方安监工作的实际,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简称地方安监体制)可分为以省安监机构为主的综合监管体制和以县(区)安监机构为主的基层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体制。其中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省级以下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政府、政府部门、自治组织、事业组织按照法定关系所构成的框架体系。该体制强调发挥省级和县(区)级安监机构的主要作用。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简称基层安监体制)是指县级以下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政府、政府部门、自治组织、事业组织按照法定关系所构成的框架体系。该体制强调发挥县(区)级安监机构的重要作用。

2.2 地方安监机构及运行关系

地方安监机构及其关系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当前地方安监机构为省级以下安监局、行管局和煤监局三类机构,其中基层机构主要为县(区)级安监、行管和煤监局,在这一关系中,基层安监体制及其人员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接触或面对生产现场和安全生产工程。基层安监体制的核心是县级安监局(见图3)。

2.3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分级体制

在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中,中央与地方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清,因而造成各层组织职能交叉,工作重复,责任混淆,既增加了管理成本,又影响执法效力[14]。因此,结合当前地方安监体制的弊端,需要结合地方安全监督管理的特点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进行的优化和整合,建立省、市、县和乡四级安监分级体制,并明确其具体职能(见图4)。对省级安监机构,应负责监察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不以企业现场监察为主;对基层安监机构(市级、县级和乡级安监机构),其主要承担针对企业现场执法监督职能。该分级体制突出了以省安监机构为主的综合监管和以县(区)安监机构为主的日常监管相结合。这既符合地方实际和国情,又能够充分发挥省给安监机构职能,同时又最大程度地夯实县级安监机构的基础,通过技术服务机构的逐年完善而得到迅速发展。这恰是解决当前基层安监机构面临困境的要害,也是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之策。

3 完善地方安监体制的治理路径

3.1 适时修法,理顺国家和地方安监关系

借鉴新《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经验,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法进程。通过修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监机构的职能,理顺国家局和地方机构之间的分工,建议增大省级和县级安监机构的职能。

3.2 切实强化地方安全与健康一体化监管职能

虽然通过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从国家层面实现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统一,但在地方层面,相关机构刚刚成立,不仅技术人员和设备存在不足,其监管至今仍存在空白,而且其安全与健康一体化监管职能还远未实现,必须切实强化地主安监职能。因此,加强机构资质认证和人员培训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3.3 建立基层安监技术服务机构

针对地方缺少安监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实以及环境、消防等部门的成功经验,建立基层安全工程监测站或生产安全卫生技术监测机构是可行的。将其定性为事业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一支安全技术专业的人员队伍,以加强其力量,开展所有的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可以依法受安监局委托或由法律授权从事一定的安全监察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包括安全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审查、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等工作及其它技术服务类项目。

3.4 委托乡镇街道安监站行使部分执法权

地方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表明,60%的事故发生在乡镇(街道)[15]。针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多发,缺乏必要监管手段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赋予乡镇(街道)部分执法权是一种可行做法。在这一方面福建省做了尝试,取得了一定的经验。2008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法律上赋予了乡镇(街道)可以接受委托行使部分执法权,改变了过去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无法执法的尴尬局面。

3.5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协同作用

无论是《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还是《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都将工会作为一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进一步强化了工会的社会监督职能。这是因为工会作为在企业成立的工人自己的组织,具有分布范围广、与工人联系紧密、对企业实际情况最为了解等特点,在保证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在完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明确并落实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等各种权力。在安监部门与工会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合力。

摘要: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国家、地方和企业三级管理体系,其中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是影响监管效果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综合分析近几年《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及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的调整,给出了现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和成因。此外,基于安监部门职能的优化和整合视角,提出建立以省安监机构为主的综合监管与以县(区)安监机构为主的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地方安全生产分级监管体制,以期能够为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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