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分析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以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为视角,从就业人数、就业区域、就业方向分析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指出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文化程度低、技能单一、年龄分布欠合理、收入不高等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政策统筹、产业支持、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加快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江苏;公共政策
收稿日期:2013-10-16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编号:11SHC006);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编号:08JYB002);江苏省常熟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编号:CR201109)。
作者简介:施杨(1980—),男,江苏淮安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E-mail:6910683@qq.com。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而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这就要求必须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当前,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地方用工短缺、提升农民素质、加速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1-2]。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转移人数多、难度大、效率低等问题。全面认识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建设,对江苏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基本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
1.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一般来说,农业资本增加和科技进步往往会引发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对劳动力的需求也会相应减少。近年来,江苏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离土农民数量不断增加。1995—2011年,江苏农村总人口由2006年的5 136.93万人下降到2011年的3 009.44万人,下降了41.4%,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业人口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据江苏省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农村常住劳动力资源总量为3 060.4万人,其中,农村户籍外出从业劳动力为967.5万人。随着江苏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许多农民的部分或全部土地被征用,变成了“非城非农”的失地农民。
1.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区域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其他省份农村劳动力外流不同,随着中小城镇在发展过程中对劳动力吸纳能力的增强,以及受本地生活习惯和风俗特点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以江苏省内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主。江苏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公报显示,在农村转移劳动力中,约75%的人选择留在江苏省内工作,其中,在乡外县内的农村劳动力占24.40%,在县外市内的农村劳动力占14.90%,在市外省内的农村劳动力占35.70%;选择去省外的农村劳动力仅占25.00%。大部分农民倾向于在本地生活、工作,选择外出打工或外出创业的动力不足,这一现象在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尤为明显。
1.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向
目前,江苏农村劳动力的流向呈现“多元化、阶梯性、双向性、灵活性”的特点,其中,第二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占主体地位。江苏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公报显示,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人数分别为24.41万、608.36万、343.73万人,占户籍外出从业劳动力的2.50%、62.30%、35.20%。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在就业时往往更愿意从事符合自身实际能力的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2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的问题
2.1农村转移劳动力文化素质低,就业难度大
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江苏农村劳动力结构同样存在量多而质次的问题,尚未形成高效优质的人力资本。与城市劳动力相比,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知识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江苏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农村户籍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有8.71万人,占0.90%;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47.06万人,占15.20%;初中文化程度的有683.06万人,占70.60%;高中文化程度的有112.23万人,占11.6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6.45万人,占1.70%。接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劳动力比例明显偏低,并且受自身教育水平及旧观念影响,这部分劳动力安于现状、思想保守,这减弱了其对自身接受再教育的投资力度。
2.2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单一,就业方向选择少
从职业技能来看,江苏省绝大多数劳动力没有接受过系统职业技能培训,没有从事其他非农产业的基本能力。以苏州市为例,2008年苏州农村劳动力掌握职业技能的有17.50万人,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10.52%,其中,具有技能等级的有10.30万人,占掌握职业技能人员的58.86%,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6.19%。鉴于农村劳动力本身素质的有限性,大部分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从事的职业种类较少,大多为一线操作工,对技能要求较低,这也导致农村转移劳动力大多流向第二产业,且不愿跨区域流动。
2.3农村转移劳动力年龄分布欠合理,稳定就业性差
从年龄结构上看,江苏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凭借自身文化程度较高、身体强壮等优势,纷纷涌向城镇,农村滞留的劳动力就会以老龄人口为主,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持续性转移。江苏第二次农业普查公报显示,户籍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的有99.65万人,占10.30%;21~30岁的有279.61万人,占28.90%;31~40岁的有316.37万人,占32.70%;41~50岁的有185.76万人,占19.20%;50岁以上的有86.11万人,占8.90%(图4)。农村转移劳动力年龄分布呈现地区差异,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地区农村转移劳动力具有低龄化,30岁以上的比例达到46.7%,大量没有职业技能的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由于自身职业规划不明确,稳定就业性差,很难适应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市场对劳动力的需要。
2.4农村转移劳动力收入不高,持续增收困难
目前,江苏省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带动农民收入结构的持续变化。2011年,江苏省农村劳动力人均纯收入10 805元。其中,工资性收入5 747元,经营净收入 3 780 元,财产性收入476元,转移性收入801元,分别占农村劳动力人均纯收入的53.20%、35.00%、4.40%、7.40%。大部分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从事的就业岗位仍以体力劳动为主,具有一定生产技能的岗位就业者较少,因此,农村劳动力工资性收入增长速度仍然不快,直接影响人均纯收入的增加,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与此同时,部分农村劳动力对自身权益认识不够,拖欠工资、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现象仍然存在,这给农民持续增收带来一定困难。
3加快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和建议
3.1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统筹体系,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3.1.1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强化“城乡一体化”理念,着力把握“三农”和“三化”的互动关系,积极探索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的发展新格局,优化城镇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挥城镇对农村辐射和带动效应。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消除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性、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努力把扩大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实现经济与富裕农民的同步推进。
3.1.2持续完善充分转移就业考评机制按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创建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村、社区作为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的主要抓手。按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明确提出把农村劳动力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帮助有就业能力及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提高农村就业率。
3.1.3加大转移就业的财政投入合理核定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服务等支出成本,各级财政要安排转移就业专项资金,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落实公共财政项目资金的合理分摊。持续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对转移就业的财政扶持力度,使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3]。
3.2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产业支持体系,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3.2.1优化传统农业布局针对江苏农村可耕面积减少、产业结构显著升级的特点,坚持用工业的理念来提升和改造传统农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高效农业,优化农业资源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使更多农村劳动力从传统耕种模式中解脱出来,加快向二、三产业的转移步伐,克服农村劳动力闲置和利用率不高的现象。与此同时,鼓励具有农业职业兴趣和能力的农民坚持从事农业生产,留住农业第一线技术人员,防止农民盲目转移和过度转移影响江苏农业的持续发展。
3.2.2大力发展农村私营经济针对江苏各地尤其是苏南发达地区农村二、三产业迅猛发展的现实,进一步优化现代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产业,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苏中、苏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通过招商引资、鼓励自主创业等形式,大力发展农村私营经济,引导农村劳动力在本地就业、就近就业。
3.3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就业服务能力
3.3.1夯实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按照“重心下沉、服务前移、职能延伸、管理提升”的总体目标,完善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在设立镇级劳动保障所的基础上,在每个社区(村)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职业生涯指导、职业咨询与介绍、就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等就业服务,落实农民非农就业的免费登记制度、免费培训制度、奖励中介和鼓励企业用工制度,切实降低农村登记失业率。
3.3.2完善基层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本着“区域联动、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当代信息技术在农村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基层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通过整合一定区域内企业用工信息库、求职人员信息库、失业登记人员信息库等信息平台,及时广泛发布各类招聘会、招聘岗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与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为科学制定转移就业方案提供信息支持。
3.3.3完善区域劳动力市场按照全面规划、重点部署,有选择、有步骤地建立“功能完善、法规配套、机制健全、指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农村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针对江苏农村劳动力以本省就业为主、外省就业较少的情况,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定期调查并公布各地企业不同层次、不同工种(职业)的供求情况,加强苏南、苏中、苏北劳动力市场的紧密联系和合作,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动态最优配置。
3.4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
3.4.1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按照“技能培训进乡镇,职业指导到基层”的总体思路,注重发挥江苏各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买单、农民免费受训的形式,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4],针对有转产、转岗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重点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劳动力输出培训、当地就业培训和返乡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工种对从业人员的技能要求,持续开发实用性培训项目和课程,完善“培训—认证—就业”一体化服务,构建立体化职业培训体系。
3.4.2大力发展社会培训机构针对公办培训机构师资、场
地、经费紧张的困难,有效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特别是企业和大专院校、农民合作组织、科研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针对各地二、三产业的人力资源需求,依托各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较多的区域开展集中培训,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培训到地方企业用工的“绿色通道”。深化落实以就业为导向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受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长效机制。
3.4.3加大创业培训支持力度各地应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创业培训管理模式,对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项目咨询等创业服务,强化创业意识、创业风险防范、创业能力培训。完善并落实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为农村创业者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采取多种途径支持和激励农村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5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5.1完善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机制整合制定社会养老保障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规范各项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加快“新农合”向城镇社会保险的逐步接轨。针对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参保难、社保费转移难、权益保障难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参保对象异地养老、异地医疗、异地支付结算等办法,重点落实跨区域大病统筹医疗制度,切实维护农村转移劳动力异地就业的社会保障权益。
3.5.2完善农村劳动力劳动维权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机制,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实现城乡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交纳、劳动权益维护全覆盖。在乡镇企业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体系,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劳动维权法律援助机制,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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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分析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保护劳动者劳动权,是保证人力资源持续投入社会生产、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劳动权;劳动保障;体制机制。
1.劳动权的定义与意义
1.1劳动权的定义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宪法第42条所规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而劳动法上的劳动权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宪法中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含义不同,范围不同,因此劳动权的内涵也不同。
1.2立法保障劳动权的意义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之一。1994年以来,国家开始了一系列劳动立法,至2007年,又对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由此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劳动立法体系。中国立法保障劳动权有着现实的意义。(1)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2)促进劳动能力的再生和更新。(3)保障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2.劳动权的内容
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束,在这个权利束中,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各种权利的合力。从逻辑结构来看,就业权是基础和前提,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
2.1就业权
就业权,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或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是劳动基本权和核心。内容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工作获得权在积极的意义上表现为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在消极意义上是对抗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雇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有自主决定选择什么样的工作的权利,以及从一个用人单位跳槽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论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都平等地享有获得工作的权利。
2.2劳动报酬权
報酬权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报酬权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协商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契约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报酬支配权,是劳动者对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有自由支配的权利。
2.3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获得充分的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休息权的实现,能使劳动者有足够的闲暇得以休养生息,有时间学习提升进一步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有时间过家庭生活,履行相关角色的义务。确保并不断扩充休息时间,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我国《劳动法》统一规定了劳动者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年休假等休假制度,并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作了严格的限制。
2.4职业安全权
职业安全权,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其具体内容有:获得各项不断改进的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决策之权;工作场所潜在危险知情的权利;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监督权、建议权、工伤保险权。
3.国内劳动权保障的现状分析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对劳动权作了基本规定,《劳动法》之后,劳动部系列法规对劳动者劳动权进行了细化。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推进。自2007年始,国家完善了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对就业促进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等进行了补充完善;构建了协商、调解、仲裁的争议处理机制,司法保障体系也得到完善,司法机关对劳动诉讼的判例加大了宣传,不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从总体上看,我国基本构建了一个内容完整、体系健全的劳动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人们的认知局限,以及劳动保障体制机制的缺陷与不足,使我国劳动者劳动权保障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3.1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弱化了劳动者劳动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雇佣与被雇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毫无疑问处于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地位上的当然差异是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权无法全面充分实现的主要原因。就目前情况来看,劳动者在以下4个方面的权力未得到充分保障:
(1)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使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得不到充分保障。首先是在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有选择性用工,使劳动者处于不被平等对待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明目张胆地对年龄、性别提出了限制条件,在面试环节,对纹身、发型等外观形象有心照不宣的要求,在体检环节,就连脂肪肝、血液炎症、高血压等都成为了堂而皇之地将劳动者拒之门外的理由。
(2)劳动者的报酬协商权和报酬请求权不能依法实现。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时,劳资双方协商订立契约,劳动条件由用人单位一方提出,在涉及报酬时一般是用人单位一方的统一标准,而且是基本标准,劳动者由于对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效益状况、总体分配情况不熟悉,无法提出对自己更有利的条件,而用人单位当然地站在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谈判;二是劳动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拖欠工资的情况比较普遍。
(3)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被损害。一是通常情况下,管理型和操作型劳动者适用不同的劳动工时制度。劳动法对劳动定额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定性工作的劳动者,却无法明确界定清楚。大多数用人单位,对管理型劳动者的考核是以工作计划任务情况为基础,而管理人员工作效率却是一个无法衡量和比较的指标,因而,很多企业存在劳动者“自主加班”的现象,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才算加班”,管理型劳动者就普遍存在不被企业认可的“加班”,造成实际休息时间的减少。二是年休假还无法完全执行到位。虽然国家立法对年休假的实施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很多单位仍然存在“无法休假”的状况,现代企业,精简用工,岗位权责明晰,劳动者想休假,却迫于离岗之后影响整个企业的工作,而不敢休假。这就出现很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而让员工留下“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书面说明,从而使员工既不享受年休假也没有享受到加班工资。
3.2劳动者对维权的意识、方法不明确
(1)劳动者处于被雇佣和被领导的地位,天然处于劣势,这种劣势在社会中就业不充分的情况下,具体表现在劳动者没有话语权上,如工资协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者迫于生计,首先要实现工作权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其次才能谈维护其他劳动权益问题。
(2)劳动者并不充分清楚自己有哪些权益。劳动权中8个方面的权益,劳动者充分了解其内涵的并不多,最突出的当属就业歧视的问题,无论是面试环节、体检筛选还是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大多不能给予明确的合法的说明,而劳动者也不知道到底是哪些方面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或者说用人单位说清楚了理由但是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个理由是合法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问题、在社会保险的问题上,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劳动者因对劳动法律法规具体条款或内容不清楚而致其无法正确维权。
(3)劳动者清楚权益被侵害但因维权难而放弃维权的问题。随着社会普法的推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确实不断增强。但即便如此,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的依然是少数。除了对法律法规内涵不清楚之外,维权的方法和途径不为大众所知。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维权的途径就是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机构对争议的受理,有固定流程,要排队、要不厌其烦地填写申请表,还需要时间等候,取证也比较困难,最后开庭的时候,用人单位派专业人员和律师出庭,而劳动者因为不知道有法律援助的途径,迫于经济条件,却只能单枪匹马与专业法律人士对簿公堂,劳动者胜算的机会不大。
3.3劳动权保障的体制机制建设还不完善
(1)政府对劳动就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产业结构转型下资本对劳动的排斥必不可免,在劳动力整体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就業总量矛盾虽有缓解,但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问题日益凸显。近几年,长三角、珠三角春节后的用工荒事件频繁出现,几乎成为一种常态;同时,有的地区出现大量的用工闲置,失业增加,而有的单位,因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常年处于缺编状态,造成开工不足;从劳动力结构上来看,中年以上没有什么技术的人员不能实现充分就业,而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岗位又招不到合适的专业人才。这种劳动就业的结构失衡状态造成企业劳动用工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以上问题的出现,凸显了就业保障法律和政策建设以及劳动力结构性调整的滞后。
(2)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未充分落实。我国劳动监察部门是劳动权保障的主要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有权监督并不代表一定要监督,如何实现监督也是一个问题。在一个行政辖区内,劳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有限,一般不会主动对用人单位执法情况进行监察,而往往辖区里用人单位众多,也无法开展广泛的监督,监察部门的主要作用是在接到相关举报后,才会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察,也就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甚至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劳动监察机构的存在。而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也缺乏必要的监督。
(3)工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工会组织是群众性组织,但是这个本应独立的组织实质上也是在用人单位的领导之下,主要作用在于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在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监督上的作用并不明显,原因除了受用人单位领导之外,工会干部一般为兼职人员,自身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也影响其职能发挥。在工会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的情况下,集体协商制度还不能正常落实,从而使集体劳动权保障不能落实。
4.保障劳动权充分实现的建议
4.1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担负着合法合规用工的责任,这是一种社会责任,是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就要求用人单位在组织运营中不仅仅追求经济效益,而应该“以人为本”,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维护,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尊重劳动者权益,关心劳动者工作、学习、生活,实现人与企业和谐共处、共同发展;杜绝在劳动用工上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不合理的管理行为,从源头控制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案件数量。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应该从几个方面下功夫:
(1)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观念。通过舆论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观念深植于企业之中,并可将其内容纳入企业章程。行业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纳入考核,进行公示。
(2)加强党的领导。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目前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党组织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党组织的职能,势必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3)工会参与并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要切实发挥工会及工会干部的作用,用人单位设置专职工会干部,不能设专职的,从相关法律机构聘请兼职工会干部,参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并对劳动权实现情况进行监督。只有保证了工会及工会干部身份的独立,才能保证工会职能落实。
4.2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管
(1)反对就业歧视。反对就业歧视主要应该从源头抓起。一是对各种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规范,关于身高、性别、宗教信仰等有关信息不允许出现在媒体招聘信息中;二是规范各种行业职业体检要求,入职体检医院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实施体检,用人单位不得另行增加或指定体检项目;三是面试环节,劳动者为何不能录用,用人单位需有充分理由,并告之劳动者。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应纳入就业部门的监管。
(2)工会加强对报酬权实现的监管。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关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落实工会责任。工会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应将劳动报酬的集体协商、劳动报酬的发放等作为工会日常工作之一,落实工会委员的分工,安排专人检查用人单位薪酬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用人单位劳资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劳动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3)落实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落实员工休息休假,应该从工会和劳动保障两个层面努力。一是将员工休息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工会日常工作,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年休假及公休假的落实,对不落实的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仍不落实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二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与工会的联动,对工会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检查,约谈,以行政手段调整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
4.3强化与监督政府行政机关职能
我国与劳动者权益紧密相关的政府行政机关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具有扩大就业的职能,也只有政府能统筹解决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完善,从人口流动受限、信息不对称、教育滞后以及教育与社会需求不匹配,这三个导致就业问题长期存在的主要因素施加影响,来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目前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仍仅限于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失业人群,而从长期的、根本性的角度,针对人口流动限制、信息不对称和教育滞后三大因素的全方位改革尚未展开,给未来就业问题的解决留下隐患。政府应加大改革,各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就业工作,根据产业政策及社会发展态势,合理预测人才需求,加大高等教育改革力度,保持高等教育适度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有针对性开设相关专业和高校专业人才总量控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区域内劳动力就业全方位的把控,及时调研企业的需求,開展知识型人才的就业培训,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引导人才合理流动,适时出台劳动力流动配套政策,解决流动的劳动力的住房、子女就业、父母就医、交通出行等系列问题。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专查等执法方式,可以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化解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保障劳动者在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权益的落实。但是现实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刚性不足严重。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应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体制建设、制度建设、执法监督上进行完善和加强。在经济快速发展信息爆炸的时代,一个劳动保障监督机构3-5人,管理一个县乡的劳动保障工作已严重跟不上形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首先是加强机构建设,配备适当数量工作人员,确保经费到位;其次是完善体制建设,消除多头管理,形成专业条线管理的体制架构;加强机构制度建设,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制度、工作目标要求进行量化,并加强考核,形成有效的监督考核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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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分析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从新时代劳动教师的概述、劳动教师专业结构概述,分析劳动教师、劳动教师专业结构的内涵和劳动教师与学科教师专业结构的差异,并从专业精神、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等四个维度去培养提升劳动教师的专业结构。
关键词:劳动教师;专业结构;培养与提升;路径
新时代劳动教育已成为当今中小学教育的热点,全国各地的中小学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探索和实施,作为劳动教育的主体:劳动教师,其专业结构水平和培养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时代劳动教师的概述
新时代劳动教师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五育并举,全面发展,开展劳动教育的主体,是学生开展劳动的指导者。劳动教师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综合实践活动和技术教育教师
从事综合实践活动中劳动与技术教育部分的教学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经常学经验,是新时代劳动教育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力量。
(二)专兼职劳动教师
学校设立至少一名专职的劳动专职教师,主要由与劳动学科相近的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科学、美术等老师担任;另外,可以由学校行政、班主任、副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担任不同学科的教师担任兼职劳动教师,也可以利用少先队、共青团、党组织以及学生社团等各方面的力量,合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三)校外劳动专业人员
学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劳动模范、劳动工匠、农技师、学校的花匠,充分利用家长及当地人力资源,聘请相校外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
二、劳动教师专业结构概述
(一)劳动教师专业结构内涵
查找有关的文献得知,我国学者和专家对劳动教师的专业結构已有一些研究,大家虽然使用不同的名称,如“劳动教师专业素质结构”“劳动教师核心素养”“劳动教师专业特质”“劳动教师专业素质”等,其实是对劳动教师专业结构的表述不同。
通过对劳动教师专业结构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之后,选取了一些较具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参见下表)。
较早前,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两个教师标准都把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三个维度。结合劳动教育教师的特点,笔者试从专业精神、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技能四个维度去构建劳动教师的专业结构。
1.劳动专业精神
劳动教师首先要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尊重学生的人格;其次,应拥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专业精神,教师是学生的榜样,教师的言行举止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劳动教师要培养中小学生具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价值观。
2.劳动专业知识
劳动教育专业知识是从事教师从事劳动教育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包括基本的学生发展知识、广博的科学、人文知识、系统的劳动专业知识和坚实的劳动教育专业知识等四大方面。从事劳动教育的教师要掌握经典的劳动教育基本理论与经典思想,在劳动教育教师培养与培训过程中要将劳动教育的经典著作、经典理论、经典思想作为劳动师专业知识的重要来源,作为劳动教育教师教育课程的核心知识,还要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论、党中央和各级行政部门有关劳动教育的文件政策,如教师要熟悉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纲要(试行)的通知》《广州市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政策。
3.劳动专业能力
劳动教师的劳动专业能力包括劳动课程资源开发能力、劳动课程规划设计能力、劳动教师课程实施评价能力、劳动教师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能力、课堂管理的能力、劳动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师人际沟通合作的能力和劳动教育评价、反思创新的能力等。其中,劳动教育要与综合实践活动融合,综合实践活动的考察探究可以成为劳动教育的内容,因此,劳动教师要有较好的教育科研能力,能够通过课题研究,指导学生在劳动教育中开展主题探究活动。
4.劳动技能
劳动技能主要指教师在指导学生开展劳动教育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劳动素养。教师的劳动技能主要表现在:一是能清晰地讲解劳动的意义、价值,以及劳动的知识技能;二是能正确、规范地使用劳动工具;三是能熟练掌握劳动技能, 即能熟练掌握所指导的劳动项目的流程和技能;四是示范操作要科学规范,即能按照技术规范和流程进行示范操作,做到科学规范。
(二)劳动教师专业结构与学科教师专业结构比较
《中小学教师标准》的专业结构是对中小学各学科教师专业情感、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通识要求,由于颁布时还没有《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因此,《中小学教师标准》未能完全体现目前国家要求五育并举形势下对劳动教师的要求。笔者通过研究,比较了劳动教师与学科教师专业结构的差异(参见下表)。其中,学科教师是指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教学等以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教师。
三、劳动教师专业结构培养与提升路径
(一)加强思想教育,培养劳动教师专业精神
首先,学校要切实加强劳动教师的思想教育,既要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社会主义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学习,武装劳动教师的头脑,促使劳动教师自觉为人师表,依法治教,关爱学习;其次,要加强劳动教师劳动观念、劳动精神的培养,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学校可以邀请劳动模范、劳动大师为劳动教师现身说法,树立榜样,激发劳动教师终身从事劳动教育的热情,促进劳动教师拥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专业精神。
(二)加强理论学习,提升劳动教师专业知识
在学校层面,要加强教师理论学习,组织劳动学科组学习系统的劳动专业知识和坚实的劳动教育专业知识,学习《教育部中小学劳动指导纲要(试行),通过知识测试和过关的方式促使劳动教师认真学习劳动教育理论;其次,劳动教师要自觉学习经典的劳动教育基本理论和经典思想,积极阅读劳动教育的经典著作、经典理论、经典思想,撰写读书笔记,劳动课后写教后感,以此提升劳动教师的专业知识。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校本培训,提高劳动教师专业能力
学校为提高劳动教师的专业能力,要做到:一是重视师资配备,形成“专职+兼职+家长导师+特聘大师”的劳动教师结构;二是建立强大的劳动学科组,以主抓劳动的行政或劳动带头人、骨干教师担任科组长;三是大力开展校本培训。“请进来”,邀请专家到校讲座;“送出去”,派出劳动教師参加劳动学科教研活动;四是以课题研究促进教师成长,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劳动课题,以课题为抓手,促进教师研究、劳动技能和教学水平的提高;五是加强劳动教师的信息技术与学科融合的水平,重视能力提升工程2.0项目,在劳动课堂中充分运用38个微能力点,提高教师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六是以项目实施促进教师成长。如学校可通过参加劳动实验教材实施、非遗文化手工活动、劳动教育结对共建、市区教研活动、片区调研、工作室教研活动、组织教师参赛等各种平台促进教师提高劳动专业能力,使劳动教师快速成长。
(四)加强劳动素养训练,提升劳动教师专业技能
学校要加强对劳动教师劳动素养的训练。一是组织劳动技能操作培训班,到农田,到饭店,到工厂,到公司,到家庭去学习各种的劳动技能专业知识和技能实操;二是劳动学科组要组织开展指导学生开展劳动教育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劳动素养培训,如讲解劳动知识技能;正确、规范地使用劳动工具;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和规范的示范操作要领等;三是劳动教师要自觉主动投入到劳动中,通过对各种劳动的学习和亲身体验,提高劳动技能和劳动素养,提升劳动专业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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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分析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且以服务国家战略为经营原则的金融形态,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平台建设机制、组织增信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来有效降低其支持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交易成本、违约风险和违约损失,从而极大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与国际开发性金融融资支持模式相比,国内开发性金融仍然存在着以信贷模式为主、其他融资模式较为落后、信贷结构不合理、融资评审机制较为落后,以及过度依赖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机制较为落后等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从丰富金融品种、健全金融体系,改善贷款结构、健全评审机制,以及建立偿债准备金、完善信用机制等三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更好地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 民营企业 融资困境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2.010
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开发性金融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且以服务国家战略为经营原则的金融形态,理应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李坤和孙亮(2007)指出,开发性金融将民营企业与资本市场连接起来,不仅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还能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徐桂华(2010)则强调,开发性金融机构是联结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其能够整合各方资源,从而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朱六一(2017)以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模式为例,分析了开发性金融引领银政合作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路景仪(2018)进一步分析了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的关系,指出这两种金融活动开展条件不同,对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也完全不同,但是在应用这两种金融活动的时候,需要把握好互补关系,借助多种合作方式来获取收益。由此可见,开发性金融对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性金融不同于传统的政策性金融,其以市场的模式进行运作,注重风险控制,主要是按照国家政策导向,通过市场建设和培育,以规划先行、银政合作的方式实现项目自主开发;其通过发债的方式进行筹资,并运用国家信用在市场中参与运行,积极为社会亟需资金的主体提供资金支持,能够有效改善体制落后和弥补市场空白。目前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很大程度是由金融体制落后和金融市场不完善造成的(付强、乔岳,2011)。同时,相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金融则更多地是在保本微利的基础上贯彻国家的政策,因此,对于《意见》的贯彻与执行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来看,我们对于开发性金融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机制和缺陷尚不清楚,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切实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開发性金融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机理分析
目前来看,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主要体现在大量的中小企业身上。一方面,这些企业的规模较小,抵押物较少,经营风险较大,既缺乏偿还贷款的能力,也缺乏主动守约的意愿,因此,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和违约风险。另一方面,这些企业数量众多,但是一般贷款额度较小,而且缺乏必要的信用记录和专业的会计财务信息,因而,相对于大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来说,其交易成本较高。正是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商业银行普遍缺乏为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积极性。而开发性金融则通过自身特有的机制建设成功克服了以上问题,从而有利于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首先,开发性金融通过平台建设机制有效降低了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开发性金融通过其国家信用和融资优势将政府或民间组织、企业有机结合,共同搭建民营企业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一方面,无论由地方政府还是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出面组建借款平台和担保平台,都可以充分利用其信息优势和组织优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平台作为统贷统还的主体,直接将贷款以中转的形式批发给平台,平台再通过对各中小企业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将贷款最终发放给民营企业,这无疑大大降低了其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交易成本。
其次,开发性金融通过组织增信机制有效降低了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违约风险。组织增信机制是开发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核心机制,也是其与政策性金融的根本区别。对于政策性金融来说,如果借款主体发生违约,其最终只能由财政来兜底,因此,并不能对借款主体的信用产生影响。但是开发性金融的组织增信机制主要是利用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通过相关的制度建设来孵化企业和个人信用,从而从根本上打通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该制度建设的具体表现就是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的成立,该协会成员企业相互之间知根知底,互相监督贷款的使用,从而大大提高了贷款的透明度,与此同时,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贷款优惠与评价结果紧密结合,从而形成了促进企业信用增加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大大降低了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违约风险。
最后,开发性金融通过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减少民营企业违约之后产生的损失。尽管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组织增信机制来降低民营企业的违约风险,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民营企业将面临更多的经营风险甚至破产危机,此时即使其愿意守约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这也极大限制了民营企业融资的能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开发性金融建立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在借款平台上,加入的会员需根据其信用评级缴纳相应的互保基金,担保公司也会承担相应的担保额度为借款会员担保,一旦发生违约,则首先使用借款会员的抵押物进行补偿,不足额再用互保基金进行补偿,如仍有不足,则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分担剩余损失。另一方面,以政府信用为依托,积极为民营企业贷款开展再担保业务,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担保公司的承保金额,促使其进一步扩大担保业务,而且还可以提升担保公司的信用,从而有效解决民营企业的贷款难问题。
综上,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平台建设机制、组织增信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来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交易成本、违约风险和违约损失,从而极大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开发性金融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问题分析
目前来看,国际开发性金融为了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主要是采取了风险资本模式、开发性资本模式和“动手做”资本模式。其中,风险资本模式主要是对绩效良好的高增长部门进行风险投资,开发性资本模式则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的发展,“动手做”资本模式则为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提供较为深入的商业援助,并帮助其与其他资金提供方洽谈。与国际开发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模式相比,国内开发性金融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过程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以信贷模式为主,其他模式发展较为落后。与国际开发性金融侧重于资本模式相比,国内开发性金融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过多依赖于信贷模式,而投资、租赁、债券和证券等模式的发展严重不足。这不仅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的资金需求,而且越来越不具有可持续性。这是因为目前开发性金融机构用于贷款的资金主要通过从债券市场上发债来获得,在利率市场逐渐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发债成本越来越高,而为了贯彻国家战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都普遍较低,因此,造成了成本收益倒挂的问题,十分不利于资金的稳定供给。同时,民营企业不仅需要资金支持,还需要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支持,而信贷模式只能解决民营企业的资金问题,并不能为其带来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投入。
其次,信贷结构不合理,融资评审机制较为落后。尽管开发性金融主要以信贷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但仍然存在着信贷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方面,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主要是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贷款额度较小,期限也较短,无法满足民营企业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从贷款对象来讲,开发性金融主要是以发展较为稳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而对于处于创业初期的战略新兴产业和创新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与此同时,在贷款审批方面,尚未建立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审批机制,而且现行的审批模式侧重于对企业的资产规模、信用等级和现金流的评价,而民营企业往往在资产规模和经营收益方面没有良好的表现,因此,很难提高自身的授信额度甚至无法得到融资的支持,从而不利于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最后,过度依赖企业信用,风险防控机制较为落后。开发性金融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为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显著降低了其抵押资产的要求,但这也造成了其在融资构成中过度依赖企业尤其是核心企业信用的问题。一旦核心企业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上下游相关企业的连锁债务违约问题,并影响整个产业链的稳定。与此同时,开发性金融对于民营企业的融资风险判断主要局限于相关的财务数据,而对海量贸易单据的审核及其真实性缺乏科学分析,也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导致难以对项目整体的风险作出有效防控。更重要的是,由于目前的信用贷款缺少必要的和足够的抵押质押物,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开发性金融机构就会面临较大的违约损失,从而不利于开发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可持续性。
综上,开发性金融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信贷模式为主、其他融资模式较为落后,信贷结构不合理、融资评审机制较为落后及过度依赖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机制较为落后等问题,从而导致相关的影响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解决。
开发性金融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分析
为了能够克服上文提出的问题、有效发挥开发性金融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作用,我们应该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通过丰富金融品种、健全金融体系,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目前开发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制框架,因此,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先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开发性金融融资支持的实践提供一个有效的规范框架。在此基础上,开发性金融机构需进一步加强与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组织的合作,创新性地整合各类投融资服务,将贷款、投资、债券、租賃和证券等融资方式有机结合,帮助民营企业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此过程中,要积极借鉴国际开发性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和经验,为民营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搭建起顺畅沟通的桥梁,这样不仅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增强开发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可持续性,而且还可以为金融资本寻找更有利的投资渠道,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尤其要拓宽股权类融资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大幅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实现科学管理和竞争能力的提高。
二是通过改善贷款结构、健全评审机制,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效率。由于我国开发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短期内仍然以信贷模式为主,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其融资效率,更有效地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发性金融机构及其平台必须要切实改善信贷结构,并进一步健全评审机制。具体来说,开发性金融机构必须要在流动性贷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与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相关的中长期贷款,尤其要加大产业项目贷款。在贷款方式上,一方面,要继续保留平台统贷模式,以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则要积极推广对于大型民营企业的直贷模式,以降低信贷审批的程序。与此同时,还要切实加大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环保类产业,以及三农类产业的信贷支持,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的发展战略。此外,开发性金融机构还要根据民营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现行的信贷评审机制,适当降低对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和现金流量水平的要求,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改变评审模型的相关参数,从而使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获得必要的融资支持;也可以适度提高原来边界内民营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额度,从而更有效地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是通过建立偿债准备金、完善信用机制建设,降低违约风险。民营企业本身就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很难通过增加抵押质押资产的数量来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对此,我们应该在有效整合现有担保措施的基础上,加强融资管理,通过多种途径监控民营企业的发展趋势和指标变动情况,建立有效预警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项,则采取及时的止损措施,以降低可能发生的违约损失。同时,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各地政府、各产业链协会的对接,共同商讨建立产业链内民营企业融资风险准备补偿金,这样既可以督促企业自发地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意识,也可以激励企业之间进行相互监督。此外,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息搜集和整理,健全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建设信用培育体系,根据民营企业的纳税、经营、融资和奖惩信息等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将等级与企业融资支持的优惠力度相匹配,从而激励企业注重信用积累,并从根源上降低开发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违约风险。
(本文系2016年度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课题共建课题“网络异质性对企业创新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GZGJ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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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乔岳,2011,《政府竞争如何促进了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市场分割与经济增长关系再探讨》,《世界经济》,第7期。
责 编∕肖晗题
劳动争议分析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以GDP中第三产业的比重,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和汇率比价为解释变量,分析了它们对1981—2011年我国出口依存度的影响。结果表明:GDP中第三产业的比重越高,汇率比价越大,出口依存度越高。而传统观点认为的对出口依存度产生正向影响的因素—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作用并不明显。
关键词:中国 贸易依存度 协整检验 科克伦—奥克特两步法
一、引言及文献回顾
外贸依存度的测算方法最早由世界银行等国际性经济组织在二战结束后在其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当时,为了推动各国市场的开放,世界银行等国际性经济组织纷纷在其研究报告中列入有关对外贸易依存度和跨国比较的内容。当时的测算方法主要是采用比率法, 即一国商品对外贸易额占该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即传统的比率法)。但是很快人们便开始注意到对外贸易比率法在实证分析中的局限性。著名经济学家钱纳里发现,对于人口较多的国家,对外贸易比率普遍较低;而库兹涅茨(S. Kuznets)则从统计学的角度指出,对外贸易比率与国家的国民收入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因此,对外贸易比率法并不能真实反映一国的贸易开放程度。或者说,只有在诸如人均 GDP、经济地理位置、人口规模等因素相近的国家之间,以对外贸易比率法度量贸易开放度和进行跨国比较才有意义。
此后,从20世纪60—70年代起,围绕贸易开放度的度量方法,国内外涌现了许多新看法和观点。主要有两类:一是对比率法作局部调整和修改,如强调用购买力平价汇率(PPP)计算各国GDP,以减少因名义汇率扭曲所造成的影响等,国内的学者如许统生(2003)提出了修正比率法,沈利生(2003)提出了总活动法; 二是认为度量贸易依存度应立足于贸易政策,不仅要度量关税措施,而且要度量非关税措施。九十年代后出现的度量贸易开放度的方法包括指标法和回归方程法,前者分别有道拉斯(Dollars,1992)、萨克斯(Sachs)和瓦诺(Warner) (1995),以及爱德华兹(Edwards,1989)所提出的三种观点,后者包括 Harrison (1996)回归法、Patrick (1998) 回归法等。
需要指出的是,指标法旨在修正贸易依存度的可比性(包括横向和纵向比较),使该指标更精确。但对于影响贸易依存度的因素缺乏定量分析。从这个角度上讲,本文认为回归方程法更有利于认清贸易依存度的本质和影响它的内在因素。因此,本文拟采用实证回归方法来研究中国贸易依存度。Patrick(1998)回归法选取了GDP(包括一次项和平方项)、各国人口数以及人均GDP的平方作为解释变量,来考察各国的贸易依存度并进行国际横向比较。本文研究的是中国出口贸易依存度,并无国际横向比较的需要,因此,在变量选取时不考虑我国的人口数。段小检(2006)选取汇率(人民币对日元)、外商直接投资(FDI)和GDP作为解释变量,利用OLS对1985—2004年我国外贸依存度进行了实证分析。综合来看,汇率、GDP和加工贸易的比重大小可能是影响我国出口贸易依存度的关键因素,因此本文选取了与它们直接相关联的三个指标。另外,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中国出口贸易依存度,而没有采用通常的贸易依存度(一般来说,贸易依存度等于出口依存度和进口依存度之和)。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一)国内生产总值(GDP)
文中所用的GDP数据并未进行物价指数处理,理由是:因变量(出口依存度)和自变量(服务业占GDP的比例,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总贸易出口额的比例)都是比率形式。价格指数对分子分母的影响是同步的。采用比率形式可以不受价格指数波动的影响。另外一个考虑是,GDP的国际横向比较是需要进行物价调整及汇率调整的,本文不需要进行GDP或者出口贸易依存度的横向国际比较,因此不需要进行物价指数调整。
(二)加工贸易额及加工贸易出口额
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不同,主要表现在:在进口环节中,加工贸易进口的多为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在国内加工后再出口。而一般贸易进口的多是制成品、最终消费品;在出口环节上,加工贸易的产品在国内的增值部分少,国内的利润只有少量的加工费。而一般贸易出口的产品在国内的增值较多;一般贸易出口属于本国的原产产品,而加工贸易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国外的产品。另外,进行加工贸易的多为外资或三资企业,而进行一般贸易的则多为本国企业。为了考察加工贸易可能存在的对出口依存度的影响,文章将加工贸易中属于出口的部分单列出来,从而剔除加工贸易中属于进口部分的影响。
(三)汇率
本文采用的汇率是采用国家统计年鉴(2012)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年平均汇价(中间价)数据,即所谓的名义汇率。很多学者(如魏建国(2005))认为,在考察汇率对贸易依存度的影响时,应该采用购买力平价汇率(PPP)或实际汇率来分析。对于这点,本文认为,经过PPP调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历年名义汇率的基础上除以某个转换因子(如2001年世界银行公布的转换因子是1.88)。如果各年的汇率都进行这样的调整,最终的汇率指数(当期年份的名义汇率与基期年份的名义汇率相比)和不调整是相同的。另外,沈利生(2005)从另外的角度说明了PPP调整汇率的不适用性。实际汇率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各种方法所考察的重点不一样,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为了避免卷入这样的争议中,本文也不采用实际汇率数据。
三、变量的选取和模型设定
(一)被解释变量:出口依存度(Ln(EXGDP))
计算外贸出口依存度(下称出口依存度)采用的公式是:出口依存度(Exgdp)=出口贸易额/GDP。出口贸易额和GDP均采用以人民币计算的数据。这些数据都以当年价格计算,两者都不需要进行物价指数调整,理由已在前文说明。为了减少出现异方差的可能性,本文所有变量均采用对数形式。
(二)解释变量
1、GDP中第三产业的比重(Ln(SERGDP))
很多学者都认为,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会影响出口依存度(而且认为两者之间是反方向变动的关系)。为了考察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大小是否真正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出口依存度,本文选取该变量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之一。
2、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Ln(PROTEX))
一般的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越大,则出口依存度越大。为了验证这种观点正确与否,文章将该变量纳入到模型的初始变量中。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加工贸易出口额数据截至到2008年,2009年及以后年份的加工贸易出口额数据由作者根据海关公布的数据整理而来。
3、汇率比价(Ln(EXRATEI))
这里采用的汇率是由国家统计局(2012)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平均汇率(中间价)。由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汇率只有1985—2011年的数据,笔者自行换算了1981—1984年四年的汇率(采用统计局公布的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算的进出口额进行换算)。另外,为了消除物价因素影响,采用与基年汇率的比值来计算历年的汇率指数。令1981年的基年汇率为1,其他年度与1981年相比得到各年的汇率指数。
(三)模型设定
本文认为,我国出口依存度受到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外贸总出口额的比重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影响。因此文章拟进行回归的初步模型为:
Ln(EXGDP)t=β1+β2·Ln(PROTEX)t+β3·Ln(SERGDP)t
+β4·Ln(EXRATEI)t+εt
其中t表示年份,εt表示随机干扰项。
四、模型回归与检验
(一)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检验
1、单位根检验
在使用历年的出口依存度数据之前,考虑到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先对其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
根据检验结果,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ADF统计值不显著,即原数据有单位根,是不平稳的。为了获得平稳数据序列,可对原数据进行一阶差分,得到差分序列。然后再进行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2:
结果表明,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的ADF统计值是显著的,即一阶差分序列没有单位根,是平稳的。因此,出口依存度(Ln(EXGDP)),汇率比价(Ln(EXRATEI)),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外贸总出口额的比重(Ln(PROTEX))和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Ln(SERGDP))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可以进行协整检验。
2、协整检验
按照恩格尔—葛兰杰(EG)检验的步骤进行检验。先由Ln(EXGDP) 对Ln(EXRATEI),Ln(PROTEX)和Ln(SERGDP)进行OLS回归,估计结果如下:
(1)
其中,R2=0.7759,D.W.= 0.5908,F=31.1525(括号内为相应系数的t值)
上述回归的残差的ADF检验结果如表3:
结果表明,在5%水平下,Ln(EXRATEI),Ln(PROTEX)及Ln(SERGDP)和Ln(EXGDP) 之间存在协整关系(滞后1期)。
(二)自相关检验和模型设定检验
回归方程式(1)的其他结果如表4:
另外, R2=0.8739,D.W.= 0.5891。从回归报告结果来看,有两点必须引起注意:第一,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比(Ln(PROTEX))的系数不显著,这表明可能存在模型设立误差或者多重共线性问题;第二,R2大于D.W.值,说明回归可能存在自相关。
1、模型设立误差
从上述回归结果中可知,变量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比的系数不显著。为了考察Ln(PROTEX)是否能够解释出口依存度的变异,下文做有约束的F检验(原假设: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比(Ln(PROTEX))的系数为0)。F(1,27)=1.54(其中,m=1,n=31,k=4)。通过查阅F统计量的临界值表可知,在1%、5%和10%水平上都不显著,从而接受原假设。说明可以将Ln(PROTEX)从原模型中剔除,即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比的变化不会对我国出口依存度产生影响。
为了检验模型在剔除Ln(PROTEX)后是否存在设定误差,可以做Ramset检验。将Ramset检验用到的拟合值的二次、三次和四次幂作为增补的回归元引入模型,重新做增补回归,通过查阅Ramset检验用到的F值临界表可以看出,得到的F值都不显著,说明剔除Ln(PROTEX)后的模型不存在设定误差。剔除Ln(PROTEX)后由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汇率比价对出口依存度重新做回归得到:
(2)
其中:R2=0.8651,D.W.= 0.4787,F=89.7806(括号内为相应系数的t值)。在上述回归中,仍然存在R2大于D.W.值的问题,因此要做自相关检验。
2、自相关检验
直观上,由于R2大于D.W.值,可能提供了存在自相关的信息。为此必须进行自相关检验。本文通过用两种方法进行检验。
(1)D-W检验
上述回归的样本数量为: n=31,不含截距项的因变量个数为:k=3。通过查阅德宾—沃森d统计量表,得到D.W.= 0.478701< dU。根据修订的d检验程序,在1%和5%水平下拒绝不存在一阶正自相关的假设,即存在一阶正自相关。
(2)RACH效应检验
利用(1)式的回归残差进行ARCH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
从上述结果中可以看到,(2)式的回归残差存在ARCH(1)效应。
综合来看,(2)式的回归中确实存在自相关。为了消除自相关,本文采用科克伦-奥克特两步法:
利用(2)式得到的残差,进行回归可得:residt=0.8451·residt-1(resid为(2)式回归得到的残差,t表示期数)。由此得到ρ= 0.8451。然后作差分回归:
Ln(EXGDP)t-ρLn(EXGDP)t-1=β1(1-ρ)+β2·[Ln(SERGDP)t-ρ·Ln(SERGDP)t-1]+β3·[Ln(EXRATEI)t-ρLn(EXRATEI)t-1]+Vt(3)
Vt 表示残差项。其中,回归式(3)中所用的变量的第一次观察值采用普莱斯—温斯滕变换(Prais—Winsten transformation)。
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其中:R2=0.8268,D.W.=1.4839,F= 66.8314。
为了检验经过广义变换回归后的模型是否还存在自相关,需要对(3)式进行游程检验。正的残差项数为n1=16, 负的残差项数为n2=15,总的残差数为n=n1+n2=31。游程个数为:k=18。游程的均值为:E(k)=16.48。方差为:σ2k=7.48。95%的置信区间为:(11.12,21.84),k值落入此区间内,因此不拒绝原假设,即广义变换回归(3)式的残差相互独立,从而基本上消除了原回归(2)中的自相关。
文章最终采用的模型为:出口依存度只受第三产业在GDP的占比和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影响,即
PLn(EXGDP)t=β1+β2·PLn(SERGDP)+β3·PLn(EXRATEI)t
( 其中,PLnEXGDP,PLnSERGDP,PLnEXRATEI和PLnPROTEX表示经过变换后的因、自变量)
带入系数后得到的回归模型为:
PLn(EXGDP)t=-0.2559+1.3070·PLn(SERGDP)t+0.9481
·PLn(EXRATEI)t(4)
(三)最终模型的确立
为了检验模型(4)的适用性,再次对其进行协整检验。得到的ADF值为:-3.808120(滞后阶数为0),通过查阅相应的临界值表可以得到,在5%水平下拒绝回归残差具有单位根的假设。因此,模型(4)变量之间具有协整关系,表明此次所做的回归有效。
将(4)式中的变量还原后得到的估计模型为:
Ln(EXGDP)t=-0.2559+1.3070·Ln(SERGDP)
-1.1046·Ln(SERGDP)t-1+0.9481·Ln(EXRATEI)t
-0.0801Ln(EXTRATEI)t-1+0.8451Ln(EXGDP)t-1
五、结论及政策评价
(一)服务贸易占GDP的比重对出口依存度的影响是正向的
这一点与传统的观点正好相反。传统的观点认为,服务贸易占GDP的比重越大,出口依存度越小。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服务业的可贸易程度低,服务业的比重越大,说明可用来贸易的物品价值越小,从而以出口货物贸易计算的出口贸易依存度就低。实际上,对于这种观点有两点值得思考:
第一,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金融业可能与货物出口有很紧密的相关度。交通运输、仓储行业一般是与一国的出口贸易紧密联系的。一般来说,出口贸易额越大,越能带动交通运输和仓储业的发展,从而交通运输、仓储行业的贡献值越大。对于金融业,虽然其在服务业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小,但同样与出口贸易紧密相连,如出口货物绝大多数都要投保,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一部分来自于出口货物的保险费;货款的结算是要通过银行来进行的,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中一部分来自于出口货款的结算。另外,在服务业中的“其他”一栏所占的比重比较大(1981—2011年间该比例一直在25%以上,从2000年开始一直保持在36%以上①),而这一栏中也可能包含与出口贸易紧密相关的行业或产业。因此,并不能简单认为服务业可贸易程度低,从而其所占GDP的比重大导致出口依存度越小。
第二,假定“服务业的可贸易程度低,服务业的比重越大,可用来贸易的物品价值越小,即出口贸易额越小”这一观点成立,也不能就此认为出口贸易依存度就低。根据出口依存度的计算公式:出口贸易额/GDP,按照支出法计算的GDP中也包含出口贸易项,即在出口依存度的计算公式中,分子分母都包含有出口贸易,如果出口贸易的值减小,则带来的影响可能是不确定的。
有鉴于此,传统的观点并不一定成立。而本文通过回归模型得到的结论是:服务贸易占GDP的比重越大,出口贸易依存度越高。
(二)汇率与出口贸易依存度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这一点与传统的观点一致。这里的汇率是指直接标价法下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一般来说,汇率越高,本币比值越小,从而以本币表示的本国货物越便宜,出口量越大,因此出口依存度越高。
(三)加工贸易出口额在总出口贸易额中的比重大小对出口依存度不存在显著的影响
传统的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在出口贸易额中的比重越大,出口依存度越高。但这种逻辑不成立。加工贸易出口越大,在一般贸易和其它贸易出口不变的前提下,总出口贸易额越大,从而出口依存度越高。但同时,一般贸易和其它贸易出口的增加也会使总出口贸易额增大从而提高出口依存度。因此,总出口额中任何一项构成的增加都会使总出口额增加从而使出口依存度增加。并不能单单认为加工贸易的比重越大,出口依存度就越高。
注:
①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发布的“第三产业增加值构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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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碧涛,1981年生,湖北天门人,讲师,经济学博士,东莞理工学院经济贸易系。研究方向:国际贸易、行业协会治理)
劳动争议分析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着特殊的三方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劳动者实际从事生产劳动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在这种特殊的雇佣与使用分离的状态下,三方关系的特殊性導致劳动者的知情权更容易受到侵害。在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时,单位应充分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否则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法律应提供劳动者以行使知情权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实际上会被派遣到与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而对劳动者的派遣则是基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因此,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下,劳动力的雇佣与劳动力的使用是分离的。在这种雇佣与使用分离的状态下,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要了解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了解其实际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报酬以及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此过程中,劳动者知情权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单位告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单位的告知义务的立法并没有准确地考虑到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自身特性,导致实践中存在劳动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的困境。本文将就劳务派遣中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就完善劳务派遣中单位的告知义务的履行提出几点建议。
一、劳务派遣中的单位及其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社会化就业服务机构或专门派遣机构,而用工单位是劳动人事管理社会化的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性的人事管理,然后向用工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专业服务,以获取赚取利润;而用工单位接受派遣服务是为了避免处理各种资源管理的成本支出和繁琐的人事管理事务,以达到节约劳动成本的目的,在这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结成了的是一种类似于合作企业的关系,因此,劳务派遣中形成的是一重劳动关系的观点的,即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的支配控制下从事生产劳动,三方主体之间形成的是一重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一重劳动关系就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了三方主体,单位的告知义务的履行具有其特殊性,劳动者的知情权容易受到侵害。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0、62条对劳务派遣中单位的告知义务也做出了特别要求,但是,劳动者在被派遣前只能通过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等途径对用工单位有初步的了解,但是对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仍需要用工单位的告知。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他们实际上是互相独立的,双方只存在一种类似合作企业的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告知义务在实践上是否会存在困境?
二、劳务派遣中单位告知义务的履行的实践困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将劳务派遣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由于目前立法的规定尚未完善,导致出现下列实践中的问题时,无法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时间不同
实践中大部分情况都不是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时间是有先后的。劳务派遣单位一般情况下是派遣单位先招用人员,然后再与用工单位谈判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在后。劳动者的同工同酬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在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载明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告知在后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动者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克扣工资或者劳动者无法享受用工单位的同等待遇的可能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遭受侵害。
(二)单位不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普遍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成本低。《劳动合同法》第60、62条分别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单位不履行该两条规定中的告知义务的后果,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该两条规定仅仅表明了《劳动合同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的立场,而难以真正实现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第二,单位基于利益的考量不履行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营利性的机构,其赚取利润的途径就是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中从事生产劳动。劳务派遣协议能反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谈判的结果,是双方根据各自利益协商一致的结果,若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动者可能会借此要求提高工资待遇,不利于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和管理。
基于以上存在的困境,为了进一步使劳务派遣制度中单位的告知义务得以履行,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以及同工同酬的权利,需要对目前的劳务派遣中单位告知义务的履行的立法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以下提出几点建议。
三、劳务派遣中单位告知义务的履行的完善建议
(一)规定单位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之法律责任
对于不履行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的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处罚,此外,对多次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其进行劳务派遣的处罚方式。对于不履行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务报酬的义务的用工单位,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可以对用工单位进行警告或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处罚。
(二)单位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之救济途径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控制和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需要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救济途径才能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笔者认为以下救济途径可以在我国实施:
1、劳动者有权申请查阅劳务派遣协议。立法除了要规定单位需要主动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外,需要赋予劳动者申请查阅劳务派遣协议的权利,即单位不主动履行告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义务时,劳动者可以书面要求单位查阅,若单位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法院申请查阅,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笔者认为通过这种途径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了解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的权利,从而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2、劳动者有权拒绝被派遣。在劳务派遣单位不履行告知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的义务以及用工单位不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劳动者拒绝被派遣的权利,这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以及劳动选择权的考虑。在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就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单位告知义务并不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已经完全履行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劳动者拒绝被派遣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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