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言说范文(精选5篇)
法律格言说 第1篇
精品文档 廉政文化警句格言精选 1、松竹梅,岁寒三友;廉正清,为官三要。、激浊扬清,嫉恶好善。、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淡泊明镜,宁静致远。、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勤能补拙,俭以养廉。、历览古今多少官,成由清廉败由贪。、自古清白无遗祸,从来贪争有后殃。、财欲是只虎,色欲是柄剑;为官欲长久,财色不能贪。、“贪”字近乎“贫”,“婪”字近乎“焚”。、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心无私欲,自然会刚;人无邪念,自然会正。、名位利禄皆为身外之物;品格事业才是立身之本。、贤内助兴夫兴国荫及后代;贪内助害夫害国殃及子孙。、权是双刃剑,荣辱一挥间。、民心呼“廉”,百姓恨“贪”。、节约与勤勉是人类两个名医
卢梭
精品文档 20、人生最大的快乐不在于占有什么,而在于追求过什么的过程。
—本生 21、做好事是人生中唯一确实快乐的行动。——西德尼 22、善良的心地等于黄金。——莎士比亚 23、善不是一种学问,而是一种行为。——罗曼-罗兰 24、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好。——雷锋 25、没有奋斗,人生便寂寞难忍。——莱蒙托夫 26、教育之于心灵,犹雕刻之于大理石。——爱迪生 27、对双亲来说,家庭教育首先是自我教育。、还有比生命更重大的,那就是荣誉。——席勒 29、理想的人是品德、健康、才能三位一体的人。、旷达的人长寿。——莎士比亚 31、节制是最好的医术。——博恩 32、国家有优良的公民,那么这个国家就一定会强盛起来。
—— 纳 33、家国心是基于大义,本于大德。——佚名 34、假如我有一些能力的话,我就有义务把它献给祖国。——林奈 35、谁不属于自己的祖国,那他也就不属于人类。
36、人不应该像走兽一般活着,应当追求知识和美德。
——但丁
37、人,只有在人们中间才能成为人。——贝歇尔 38、最高的圣德便是为他人着想。——雨果 39、财能使人贪,色能使人嗜,名能使人矜,势能使人依。四患既都
法律格言说 第2篇
唐山市路南区司法局
关于组织开展 “法律服务进网格”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法律专业优势,提高社区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区全面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法律服务进网格”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通过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网格”活动,向社区居民宣传法律法规,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营造社区居民“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达到锻炼律师队伍、提高服务意识、增强律师社会责任感的目的,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从而为推动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形式
以社区为平台,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开展律师事务所与社区居委会结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法律服务进网格”活动。社区居委会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并根据辖区居
民的法律需求适时安排律师进网格的服务内容;律师事务所负责指派律师按时、定点、热情上门服务。
社区居委会设立法律咨询工作室;公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联系方式,向辖区内居民发放便民联系卡。
三、活动内容
本着服务性、公益性、便民性的原则,各律师事务所以社区综治组织为依托,会同社区综治组织一道为社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内容是:
(一)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结对律师事务所到结对社区居委会针对群众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问题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居民也可通过发放的便民卡信息主动找律师咨询。结对律师要引导居民按正当途径依法有序实现诉求。
(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
(三)协助调处复杂疑难纠纷。协助司法所、社区居委会对一些复杂疑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调处化解,对调处不成的,正确引导居民按法律程序表达诉求,并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增强居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
(四)指导社区居委会处理涉法涉诉事务。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一些重要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居民公约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对重大决策性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
(五)定期开展法制课堂活动。按照“六五”普法规划中关于继续深化“法律八进”的要求,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居民的法制教育,开展有特色的法制课堂活动。加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为辖区儿童举办少儿法制培训班;同时加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有针对的法制培训班。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四、活动制度
(一)定期服务制度。对接律师事务所在每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到居委会工作半天,现场为居民提供法律义务咨询;每半年要举办一次法制培训班,每年要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二)限时服务制度。在接到社区居委会的法律服务需求后,要在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在接到居民的法律咨询时,要及时答复,特别是居民通过电话咨询的,不能久拖不回复。
(三)工作日志制度。对接律师事务所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制作专门的工作日志记录本,将在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作好详细记录。
区司法局将联系社区居委会不定期对“法律服务进网格”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效益评估体系等,使“法律服务进网格”活动呈现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效果明显的良好局面。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专门成立“法律服务进网格”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活动开展。积极争取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明确活动目标。要将“法律服务进网格”活动作为律师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载体,切实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提升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突出活动重点。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倾听居民的民生诉求,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论合伙企业法律人格 第3篇
合伙是与商品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是自然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联合形式,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中第一次规定了合伙的原则,即“某人按照合伙的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分摊”。此后,在罗马法及后世法律中均把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予以调整。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关于合伙的规定,但到了清代后期才得到了普遍而迅速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合伙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曾起过重要的作用。进入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合伙因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而迅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一些与合伙有关的法律相继出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都对合伙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问题却争议不断。目前学界在具体的法律人格定位方面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将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定位于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民商事主体”;二是将合伙企业作为法人的一种具体形态,直接赋予其法人资格。
一、对将合伙企业定位为“第三民商事主体”的观点的分析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合伙企业作为商事合伙的典型表现形态,其法律人格应定位于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第三民商事主体”。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合伙在意志、财产、名义和承责方式上与自然人和法人均有重大的差别,无法简单的融合归属。合伙拥有自己的名称字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并对外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与自然人、法人相并列的一类民事主体。但是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待商榷。第三民商事主体本身就是一个含混不清的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往往是不确定的容易引起误解。尤其是所谓第三民商事主体实质上包含着各种性质甚至完全迥异的组织,将它们统称为第三民商事主体就像将市场交易的参与者统称为市场主体一样,并不具有规范法上的意义。我国“第三民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理论体系主要来自于德国民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无权利能力社团理论,但德国法中的无权利能力社团理论本身就是比较混乱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认为:合伙是无权利能力社团的典型表现形式,只要从事营利性企业经营,相应地设立其内部各种机关,对外又建立大量的交易关系,并形成自己的财产,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承认这些合伙企业享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并能以合伙财产对外负其责任。但德国法官法又不承认合伙享有以自己名义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以及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赋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的观点的分析
目前国内的学者不赞同赋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合伙企业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要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此种理论也是值得商榷的。以下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㈠对法人独立责任和合伙无限责任的再认识
法人的独立责任是相对于其成员而言,意味着其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而法人对其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承担独立责任的后果是其成员责任的有限化,而非其自身责任的有限化。”在现行立法的框架下,合伙成员对其债务确实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
㈡合伙与法人责任形态分析
1.合伙与法人责任形态的历史分析
如本文前言所述,根据《汉穆拉比法典》第99 条的规定,那时的合伙责任形态是无限责任、平均责任,但是否连带则没有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到了中世纪,合伙盛行于地中海沿岸,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出现了“康孟达”的有限合伙,在这种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并不是仅仅承担无限责任,而是分别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对于法人来说有限责任并非法人独立人格无法抗拒的产物,实际上它是法人人格理念发展相当长期之后才形成的原则。一般认为法人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古罗马、中世纪的团体虽然都具有法人格,但却不能导致其责任的独立。16世纪后,合股公司成为特许公司的主要形 ,且特许状关于法人人格的内容已经涉及到了公司名称、目的、共同印章、诉与被诉、拥有财产等即使是这样,法人成员还是摆脱不了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与法人责任形态的现实分析
英国自《1844年合股公司法》出台至1855年以前,几乎所有通过注册而非特许性质之合股公司都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无限责任性公司,而在《1855 年有限責任法》以及1862年第一部以“公司法 companiesAct”命名之法律出台后,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性公司始终是为法律所并重的两种基本形态,至今仍然如此。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拥有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在英国,即使是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也不一定独立承担责任。在英国合伙虽然不拥有法人资格苏格兰地区例外),但合伙成员也不一定承担无限责任。英国的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类。普通合伙的成员需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的成员的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成员责任类似,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可见在英国法人并不当然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合伙成员也不必然对团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美国与英国一样,存在着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在早期美国沿袭英国普通法之传统亦同样将合伙不视为法人。但自1985年《统一有限合伙法》RULPA第二次修正之后,合伙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法律开始承认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独立人格。继此之后1994年《修正版统一合伙法》RUPA出台之后其201明确规定:合伙是不同于合伙
人之实体。普通合伙的独立人格得到进一步确认。因此在美国虽然公司、合伙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普通合伙之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仍然须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历史上还是现实下来看成员无限责任仅仅是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形态是存在的。从以上列举的各国法人的立法模式来看各国民商法典也并没有将成员有限责任作为法人唯一的责任承担形式。因此责任形态并不是合伙与法人相互区别的本质属性。
三、将合伙纳入法人的立法建议
法律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因此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而发展。我国《民法通则》颁行已经20年了,在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独立承担责任已成当然之理的今天,可以说,法人独立责任已经失去了它存在和发展之基础。这种把法人责任独立作为法人人格独立的必备要件,使得合伙企业等社会团体无法取得真正的民事主体资,不能给债权人更多选择的空间。在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利益需求多元化的今天,不仅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不能充分保障债权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国外立法例看,各国立法相继赋予合伙民事主体地位,也是将合伙规定为法人。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法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中,不宜只局限于责任独立型法人,应摒弃“法人责任独立是法人人格独立的必然要求”的观点,赋予合伙企业等责任非独立型社会团体以真正的民事主体地位,将其纳入法人体系中。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利益多元化的当今社会,以充分发挥法人制度的价值。
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中的适用 第4篇
关键词:法人格否认;刺穿公司面纱;股东滥用;债权人利益
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 揭开公司面纱”、“股东直索责任”、“透视理论”,是指当公司被其背后的股东操纵以致丧失其独立人格而被用以规避法律、逃避合同义务或社会责任时,法院基于法人制度的目的和本质,就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存在,直接对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操纵人进行追索的法律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但事实上我国公司制的实践并不长,一些公司虽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但并未实现真正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完全分离,再加上缺乏商业诚信,现实中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严重,因此建立法人格否认制度显得较为重要,法人格否认制度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有限责任获取非法利益,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一般规则有三个要件,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及对于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关于第一个要件,即存在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一般值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和公司法人格徒具形式。前者比如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为不法目的设立公司、利用公司法人格对债权人进行欺诈等,后者如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业务、账目等持续混同。第二个要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观要件,即股东必须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通常可以结合第一个要件中滥用股东的一定行为进行推断予以确认。第三个要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结果要件,即无论股东的行为如何,必须造成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实践中,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案件主要是以下几类:
一、关联公司的债务问题
一个企业几块牌子,签约主体、履约主体和权利义务主体非常混乱。尤其是我国目前社会中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增加,一个大型的企业集团可能拥有十几家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企业可以将负债较多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其他负债较少、注册资本较低的公司,而该负债公司最后因亏损而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改制企业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的问题
目前主要的企业改制形式有有股份制改造、产权出售、破产重组、企业分立等。目前“公司脱壳”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通过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承包、租赁甚至无偿使用原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的优良资产及由此产生的效益归入新公司名下,而原来承担债务的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不能实现。
三、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独立的公司财产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基础,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界限不清时,公司的人格将受到重大冲击。这种情况下,股东有可能强迫公司从事相关交易,将有利的后果归于自己,将不利的后果归于公司,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在司法审判中更多的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司法解释、北京市高院的关于涉及企业主体资格责任承担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直接适用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情况不多。虽然我国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将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成文法的方式引入公司法,但就目前而言,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性还不高,相关法条仍相当模糊和原则化。“滥用”的标准该如何界定、怎么样才算“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范围,公司法都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出台更为细化的解释。朱慈蕴教授在《关于法人格否认司法解释之建议》中也提到,我国公司法对法人格否认仅作原则性规定的立法,但接踵而來的问题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因此最高院进行司法解释十分紧迫必要。朱教授从强调其适用要件的严肃性、列举适用标准、完善解释公司法人格否认中的股东责任的性质、调整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适用中的特殊问题进行解释等方面对出台法人格否认方面的司法解释提出建议。
笔者认为,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利益平衡制度,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对于惩罚股东在有限责任面纱遮挡之下肆无忌惮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解决其在司法中的可操作性十分必要。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必须要坚持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一前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不应该被滥用。另外一个在司法适用中应明确的问题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应该由提起主张的债权人举证证明公司股东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行为或者具有主观恶意,以及自己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但事实上,作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若想充分把握公司内部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笔者觉得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可以适当减轻债权人的责任,由债权人提出公司法人独立性被滥用的表面证据,而进一步的证明责任应该转至公司及股东,如果公司及股东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时间不久,目前其范围不宜过宽,应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策略。在当前我国的立法中,缺少判例和司法解释,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都不高。所以我国应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参考文献:
[1]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2]匡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6.
恰帕斯的言说与言说之悖 第5篇
进入普通人集体记忆的历史,当不是抽象的“发展规律”,而是一段段鲜活的传奇。宏大叙事的历史看似终结之处,总有一种传奇会顽强地冲破地表。
1994年的元旦,冷战结束仅仅三年,是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日子。是夜,在墨西哥最贫困的恰帕斯州,一支自称“萨帕塔民族解放军”(EZLN)的玛雅原住民游击队突然占领了包括州首府在内的七座城市,当墨西哥从睡梦中惊醒的时候,听到的是“土地,自由”的呼声,是“第一丛林宣言”:“我们是五百年斗争的产物……”
在一群以戴着滑雪帽蒙面为标志的印第安战士中,一个自称“副司令马科斯”的白人领袖很快吸引了所有媒体的目光。他蒙面持枪的形象,他驾驭文字的天才,笼罩他真实身份的层层迷雾,样样都是传奇的佐料。
其实,为游击队冠以“萨帕塔”的名字,就是在自承为拉美革命传奇之链中的一环。埃米里亚诺·萨帕塔是1909年反对迪亚斯独裁统治战争的墨西哥农民领袖,1911年在阿瓜斯卡连特斯主持制宪大会,以“土地”与“自由”为旗帜,捍卫印第安传统的土地共治(ijido)的合法性。墨西哥城至今还有“1911年宪法路”,萨帕塔解放军更是用阿瓜斯卡连特斯命名了其控制区首府。萨帕塔的传奇经历曾在1953年被好莱坞搬上银屏,由马龙·白兰度主演,片名叫《Viva Zapata》。那些在切·格瓦拉身后喊出“Viva elChe”(“切”活着!)的人,脑海里或许曾经滑过萨帕塔的名字。
1919年,萨帕塔被他亲手扶上总统宝座的昔日战友卡兰萨诱杀——一个革命者的经典结局。但在印第安民歌中,萨帕塔将骑着白马回到印第安人的国度。当“萨帕塔民族解放军”突然涌出历史夹缝的时候,墨西哥人可能会记起那个预言:萨帕塔回来了,但不是骑着白马,而是乘着词语的翅膀。
作为游击队,EZLN的军事行动其实只有1994年的那几天。面对政府军的反扑,EZLN不发一枪,率领整个原住民社区撤向丛林深处,只有马科斯以笔为枪,不断用他或戏谑、或庄重的文字,举重若轻地讲述萨帕塔人的斗争,争取市民社会的声援。“是否有一支游击力量依赖词语更甚于依赖子弹?”萨帕塔目不识丁,而他的后代却发现,语言是他们唯一可以倚仗的武器。“我们,所有遭排斥的人们,寻找着词语,自己的词语,令强势群体分崩离析。”
这样,十二年后,我们就有了这本厚厚的《蒙面骑士》。它集结了1994-2005年间萨帕塔解放军的公报、书信、演讲,以及包括马尔克斯、萨拉马戈在内的著名文学家为E-ZLN写下的文字。中文版编者戴锦华教授在长篇序言中对EZLN崛起的政治、文化背景以及它十二年的斗争进行了精彩详尽的介绍和分析。对于当年缺席这场后现代革命盛宴的中国读者来说,应该可以借此管窥一个更加丰富、也更费思量的拉丁美洲。
二
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的发言人,马科斯却没有落入悲情叙事的窠臼——或许他明白,在如今媒体的信息洪流中,对民族伤痕的单纯展示,放之四海都很相似,时间一长,多么刻骨铭心的痛苦,都令看客们兴味索然。马科斯的写作,名为公报,却与排除歧义的公文体截然相反:恰帕斯生活和诉求都是在众声鼎沸的“复调”中逐渐呈现出来的。参与这场语言狂欢的除了印第安顽童、起义军男女战士,贯串始终的是两个虚构人物,印第安智者安东尼奥老人和小甲虫杜里托。
安东尼奥娓娓讲述的印第安神话,很容易让人想到拉美源远流长的魔幻传统。但这些故事显然不是为了在现实中复制一个人神共居、善恶皆有报应的世界。萨帕塔人面对的,是神舐缺席、暴力横行的世界。神话代表着对逝去的文明的追忆,更是对未来合理世界秩序的诉求和期许:多元化(《色彩的故事》)、宽容异己(《他人的故事》)、对话(《七道彩虹的故事》)、柔弱胜强暴(《剑、树、石和水的故事》),故事的标题就清楚地透露了它们的价值指向。“在墨西哥东南的群山之间,我们的死者活着,博闻强记。他们对我们言说他们的死,我们在倾听……那来自昨天,却指向明天的故事……群山告诉我们,保有自己的过去,那样我们将拥有将来。”(《第一届保卫人类对抗新自由主义国际聚会的开幕词》,第334页)
如果说安东尼奥的故事展现着萨帕塔运动的底色,那杜里托则瞄准了其颠覆对象;安东尼奥用智慧老人的语言丝丝入扣地展现玛雅哲学的博大精深,杜里托则用任性孩子的口吻把新自由主义调侃成一条“绝对空无一物”的指令:“好像你知道自己在干什么那样行事”(第268页);安东尼奥老人坚守着土地,而杜里托四处漫游,从马德里到东柏林;安东尼奥代表了道德的深度,杜里托则是言语的激情。两个截然相反的形象,在轻与重、缓与急、大与小、传承与颠覆的张力中,将萨帕塔运动维系在一个平衡点上。
杜里托彻底解构了高大全的革命文学典型。这只小甲虫和萨帕塔社区的顽童一样,偏执又可爱,骄傲又脆弱。它自比堂吉诃德,把马科斯当成它愁眉苦脸的仆从桑丘,它夜郎自大又胆小如鼠,忽而豪情万丈,忽而又被一场雨吓得掉头逃窜。它自称研究“新自由主义及其中美洲战略”,因为“一只甲虫需要了解它所在的世界形势”,以便确知,它是否会被一只莽撞的皮靴踩扁。马科斯说,萨帕塔运动与一般极左派别的区别,在于“我们清楚,我们不可能代表最广大的人群。我们只代表少数人:恰帕斯的原住民。”边缘的人群,卑微的生活,只能由一个小丑嬉笑着说出他们的思想。他们不代表“历史的发展方向”,杜里托/马科斯也不能。一只不知天高地厚的甲虫,只是“伸出爪儿抓挠历史的天空”(第301页),希望能在普天下齐声高唱赞歌时,顽固地加入一个不和谐音。
而且,仅仅是一个不和谐音。
三
马科斯文集的原名,在西、英、法语版中,都是《Ya Basta!》(受够了),套用原住民的口号。中文本标题变成了《蒙面骑士》,重点落在了领袖形象的描摹上。在不同文化知识信息背景的读者眼中,究竟英雄造时势还是时势造英雄,答案恐怕见仁见智。
马科斯是谁?这是论及萨帕塔运动时难以绕开的问题。虽然关于“副司令”真实身份的猜测曾经演化为一场世界性的猜谜游戏,但真正的问题,可能应该是“我们看到(或自以为看到)的是怎样的马科斯”。
“新世纪的全球反叛明星、切·格瓦拉第二、拉美最优秀的作家之一”,这是《蒙面骑士》的封面推介,让人联想到前两年前先锋话剧《格瓦拉》在国内创造的火爆票房。不过,“格瓦拉第二”这称谓,的确从萨帕塔运动走上国际舞台之初就伴随着马科斯了。“时尚版格瓦拉”,也有人这样戏称。面对这种比附,无论膜拜或讥诮,马科斯都没有反对,但1999年,当法共《人道报》记者提问“如果‘切’回来您会怎么做?”时,他说:“我请他坐上我的位子,然后我开路”。
马科斯“上山”之初,大约是想成为格瓦拉式的革命播种机的,可他很快明白,他必须放下启蒙者的姿态,学习融入这片土地,成为他们的一分子。他的自我定位不是领袖,而是“翻译”,沟通古老的玛雅与外部世界之间对话的一个“声音”。
这个“翻译”的角色,同样值得玩味。令EZLN能在众多民权运动中独领风骚的言说,归根结底,经过了一层“转译”。马科斯对恰帕斯原住民诉求的“翻译”,不仅是两种“语言”狭义的转换,将原住民语言翻译成强势的西班牙语,更是在两种“语境”间的翻转腾挪,把恰帕斯深山原住民嗫嚅笨拙的诉求打磨成当下流行的后现代寓言,嵌进主流的文化价值体系中——莎士比亚、波德莱尔、塞万提斯、聂鲁达被反复引用,引来一片颔首称道。萨帕塔的“土地与自由”也置换成“自由民主公正(Libeaad Democracia Justicia)”,远远呼应着“自由平等博爱”。
这高超的翻译为萨帕塔运动赢得了广泛的同情:一种审美的语言,必然比面目可憎的官样文章更“真”更“善”;一种能用“我们”的语言来表达的“主义”,自然与“我们”精神相通。
四
将原住民的声音传出深山的是马科斯,把马科斯的声音接力传递到世界各地的是强大的媒体机器。
马科斯深请传媒之道,从萨帕塔起义之初就有意识地利用媒体发动社会的力量,无怪有论者将他称为“舞台时代的‘切’”。关于媒体的角色,马科斯写过一个“小报童的故事”:从前有一个小报童,他买不起新报纸,只能趸进旧报纸,一张也卖不出去。小报童把积压的旧报纸卖了废纸,发了财,收购了所有的报刊,规定所有的人只准读旧闻。“比如,在今天的报上,你会读到,萨帕塔人即将抵达墨西哥城……你完全无法辨认这消息的日期,它可能是1997年,也可能是1914年。”(第183页)斗争仍在进行之中,但作为突发事件,已经沉入了过去完成时……滑雪帽遮盖住了那些政治+娱乐的炒作的无奈:让世界在兴高采烈地奔向未来时,偶然回望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是多么的艰难。
马科斯很坦然地说过,所谓“马科斯”和他的滑雪帽都只是符号,和平降临之日,摘下滑雪帽,“马科斯”就不复存在。“马科斯就是你,就是你心中的反叛与不平。”但符号学战争也有其反面:为了吸引世界看到“真相”而发明了“符号”,世界记住“符号”,却满足于把符号当作真相本身。多年以后,在历史影像志的显赫位置,留下的或许只是副司令和他的面具,甚至经年日久,副司令的名字也会淡去,只留下一只无面目的滑雪帽。好比墨西哥典型的宽沿草帽,没有多少人记得,那是埃米利亚诺·萨帕塔的标志性造型,它的主人主持了阿瓜斯卡连特斯的制宪会议。更何况,这草帽形象得以流传于世,马龙·白兰度和好莱坞功不可没。
“被彻底遗忘还是因被误解而被记住?”昆德拉在《被背叛的遗嘱》中提出的问题放在马科斯身上也同样适用。在一篇献给起义军的女战士的文字中,马科斯这样纪录道:……“那你叫什么?”记者将摄像机和话筒拱上来。大鼻子滑雪帽回答:“马科斯。副司令马科斯。”
从那一刻起,一个女人,一个反叛的原住民女人的全权指挥作用被抹去了,其他原住民妇女的参与,自萨帕塔诞生,十年漫漫长路,变得次要了。当灯光聚焦在马科斯身上的时候,那些滑雪帽后面的面孔变得更加无名。少校默默地望着大鼻子的背影。此刻,在世界的其他地方,他有一个名字,但没有一个人问起她的姓名。(《第十二年里的十二个女人》,见本书第278页)
这种清明的自省,也是格瓦拉所没有的,它比一切眼花缭乱的“符号”,都要来得动人。
但言说胜于沉默。在镜前,有人会满意地玩赏自己的影子,有人却会如马科斯所说,在镜子后面刮去一块,让镜子成为通透的玻璃。“在众多的镜子、真实或虚幻的影像间,寻找着一块可以粉碎的玻璃”,穿越到另外一面。
期待有人穿越镜子的幻象,就首先要打造一面镜子。
镜子的背后,有一个恰帕斯的村庄。它的名字叫拉列里达,La Realidad,意为:“真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