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Z30112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精选4篇)
IZ30112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1篇
iz30112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有如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a.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c.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d.不得指定任何生产厂、供应商
e.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答案:abce。
IZ30112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1 项目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为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项目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做到真实、准确、齐全;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违规违法转包和分包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能满足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对不同级别的勘察精度要求,对勘察成果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勘察,或达不到规定的精度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质量负完全责任,做到设计依据可靠,资料真实,成果准确。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不得违规法转包和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服务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自检,并向监理人员报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应报请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应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承揽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派驻工地和设备制造现场的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专业配套并在数量上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现场监理机构应制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按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5 小结
由于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参建单位众多,建筑工程项目又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综合过程,再加上项目位置固定、生产流动、结构类型不一,以及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不同,整体性强,建设周期固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故施工项目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更加难以控制。
项目的承揽方作为独立的项目实施方,其质量行为始终受到实现最大利润这一目标的制约。这种最大利润是在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取得,还是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服务质量获得,这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利润获得方式,前者是正当的,后者是不正当的。为了减少出现不正当的获利行为,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
项目质量存在缺陷,将使顾客受到损害,甚至会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危害,项目的承揽方应对此负责,这已成为基本的国际惯例,也为各国法规所认可。
对项目的相关方来说,遵循质量监督法规,不仅是减少质量问题的重要条件,而且是维护自身利益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导则(试行)[M].第1版.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S].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S].
[4]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S].
[5]GB/T50358-200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S].
IZ30112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3篇
IZ30112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4篇
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隶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是受地方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代表地方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受委托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石油、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下属的油田、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总站委派,分别承担各自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监督人员是指具有一定文化知识、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督工程师与监督员的统称。
监督人员受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指派,代表其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和义务,并完成监督任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高低、能否尽到责任和义务,直接影响着监督工作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
1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文件中规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承担监督失职罪。
在《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中规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人员责任制。对于不履行监督责任的监督人员,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批评、警告、取消监督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如下责任:
(1)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存在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纠正并处理,防止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行为的继续发生。
(2)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按监督计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时,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做出处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所监督工程的关键部位质量,按照监督计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部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出处理,避免留下质量事故隐患,给工程使用带来影响。
(3)杜绝不按规定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竣工时,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组织原则,不弄虚作假。杜绝利用工作之便,以监督站的名义,向所监督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竣工验收机构出具和提交有失真实、公正、科学的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禁止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实体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予用户,避免给监督站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4)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避免发生质量事故。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严格履行监督工作职责,不仅要善于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协助、督促各方责任主体预防和整改质量问题,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防止类似的质量问题再次发生,把工程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工程质量隐患,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2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义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应正确履行如下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义务向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宣传、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进行监督抽查,把宣传、贯彻、执行工作落实到各管理层和操作层,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以监为主,监帮结合”,协助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协助、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断完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抓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围绕“以监为主,监帮结合”的监督工作核心,监督各方责任主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规范各方质量行为,防止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3)提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更新和征订信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有义务检查勘察、设计文件中规范、标准、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检测、监理标准、规范的配备及执行情况。向施工、检测、监理及项目组质量管理人员提供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征订渠道和征订信息,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更新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纠正和杜绝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执行错误或作废标准、规范行为。
(4)组织多单位参与的质量交流,开展多形式的质量专项检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时,有义务纠正、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保证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所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参加质量讲评会和质量问题现场分析会,提供质量问题相互交流的平台,掀起和谐探讨解决质量问题的运动。适时组织土建、安装、电气、无损检测等专业的专项质量检查活动,杜绝施工质量漏洞。
(5)建立质量问题信息沟通渠道,与各方责任主体进行质量沟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各方责任主体及时建立质量信息沟通渠道,将监督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问题,采取勤沟通、多交流的形式,以最快的时间传递到责任主体各方,使责任方有足够的时间彻底整改问题。以每次监督抽查作为改进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的契机,认真查找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采取检查、沟通、整改等形式,建立预防工程质量问题的监控体系网络,架起沟通问题的桥梁,开展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
(6)加强建设过程工程质量监管,增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预见性。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是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监督人员的权利。对建设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监督检查,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保证实体质量处于监控状态。及早发现质量事故隐患苗头,分析研究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增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预见性和预防性。同时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超前提醒,跟踪指导,做到防患于未然,减少质量问题发生的频次。
3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具备的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是搞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因此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1]:
(1)既要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质量监督是一个面对不同层次群体的岗位,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文化知识,持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知识面广,爱岗敬业,严于要求自己,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正、公平的处事原则。
(2)既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又要有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知识。一个合格称职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经验及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还要熟悉、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现场工作经验,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知识是监督工作的保证手段。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3)既要有敢于查找质量隐患的勇气,又要有处置问题的能力。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具备敢于发现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重大质量隐患,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质量问题现场会,解剖质量问题产生的根源,不怕暴露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隐患的勇气。面对所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不惧怕推诿,不隐瞒真相,具有处理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善于利用现场会使参会人员受到深刻的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既要有钻研业务的动力,又要有积极进取的向上精神。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经常运用专业知识,熟悉设计文件,研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焊接工艺规程要点,掌握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性能、特点和方法。不断学习新标准、新规范,开阔视野,钻研业务技能,学习先进技术,吸收知识营养,更新知识结构,积累工作经验,有效发挥科学技术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善于总结思考,不断创新进取,勇攀高峰。
(5)既要有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又要有为责任主体服务的意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所监督的工程不但要行使监督职权,还要履行监督人员的职责,严查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现象,狠抓质量通病治理,把好影响机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和部位质量,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组织责任主体各方进行质量形势教育,帮助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业务,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发挥监督人员专业特长,借助现代技术和检测手段,帮助和指导施工单位防范工程质量问题。不忘监督责任,改进工作作风,做好监督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把监督和服务完美的结合起来,营造一个共建精品工程的良好氛围。
4 思考与认识
(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责任、义务与应具备的素质,是其履行监督职责、执法为民必须遵循的职业准则和工作条件。没有责任感、义务感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是不会有使命感、荣誉感的。不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规定的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是没有资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
(2)监督站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责令其限期培训,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这是监督站搞好监督人员管理和提高监督人员素质的根本保证。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具备的素质是全面更好地完成监督业务的基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综合业务技能,不仅代表个人的工作水平,更是反映监督站的整体技术素质和工作能力。监督站不但要重视对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技术水平、标准规范学习掌握等方面的培训,而且还要不断加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从业行为的教育,使监督人员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为建设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