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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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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精选8篇)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第1篇

关于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处罚措施,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施工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由安质部下发,经项目安全总监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第五条 所有的罚款,安质部统计并建立台帐,计划合同部在月度计量时扣除。分包单位工程款的终期结算时,对所有奖励或罚款同时给予最终结算。安质部根据该分包单位配合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保留对分包单位返还罚款的权利。

第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项目安质部。

第一章 奖励规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实行奖励:

(一)在业主等上级单位检查中得到上级单位表扬,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良好,项目部对表现优秀的分包单位进行1000-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在本月度项目部及监理单位日常检查中,总体表现优秀,且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项目部对表现优秀的分包单位进行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对成绩显著的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1000-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项目部将其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

(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对消除、避免事故的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1000-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项目损失减少的,项目部对贡献显著的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1000-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项目部对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1000-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在月度文明施工检查中表现优秀的,项目部对班组、施工队、人员进行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备注: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金额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章 处罚规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分包单位,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

(二)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

(四)对安全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分包单位,每次予以10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规定整改时间内依旧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将给予清场处理。

(五)在业主等上级单位检查中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情况不合格,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1000-2500元的一次性罚款。

(六)在本月度项目部及监理单位日常检查中,总体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情况不合格,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500-1000元的一次性罚款。

(七)对相关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分包单位,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200-500元的一次性罚款。

(八)在项目部日常文明施工检查中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500-1000元的一次性罚款。

(九)在项目部日常文明宿舍检查中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部对相关分包单位进行100-500元的一次性罚款。

(十)在日常安全质量巡查中,发现违章违规作业时,将按照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进行处罚(见附件)。

备注:安全处罚应根据责任大小、损失程度、问题出现频率、整改情况而定,一次性罚款金额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附件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100元。

2、严禁不系安全帽带,把安全帽当凳子坐,违者罚款100元

3、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即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违者每人罚款200元。

4、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演练,违者每人罚款200元

5、进入施工场地必须刷门禁卡进入,严禁跨越门禁系统或钻门禁,违者每人罚款100元。

6、施工现场不在规定的地方吸烟,随意乱丢烟头,违者罚款200元,并通报全标段。

7、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0元,立即清退。

8、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0 元,立即清退,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9、严禁酒后上岗,违者罚款500 元并停止作业,立即清退。

10、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0-1000元。

11、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2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2、现场不听从安质人员指正,违者罚款200-500元。

13、扣压、拒领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按罚款金额翻倍处罚,相关分包单位按罚款金额翻倍处罚。

14、洞口、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脚手架低于作业面,罚款500 元。

15、拆除作业区不设警戒、无人监护,罚款200 元。

16、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罚款100 元。

17、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包含消防器材),罚款100 元。

18、材料堆放严重超载、垂直运输严重超载,罚款200 元。

19、违章使用电炉、利用碘钨灯烤火取暖,没收取暖设备,并罚款200 元。20、禁火区域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罚款200 元。

21、施工现场发现小孩(处罚监护人),罚款100 元。

22、工地随地大小便、随倒垃圾,罚款100 元。

23、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未配置消防器材,罚款100 元。

24、不服从现场指挥,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罚款200 元。

25、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100元。

26、严禁在无防护的钢支撑或砼支撑上行走,违者立即清退,并罚款500元。

27、严禁在无防护的钢支撑或砼支撑上堆放杂物(包括配电柜、焊机等),违者罚款200元。

二、生活区、宿舍

1、严禁在宿舍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烧水壶、插板小功率的电器设备,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罚款200元。

2、严谨在宿舍私拉乱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宿舍要保证干净整洁,严谨垃圾随地乱扔,或者是直接从宿舍楼往外仍,一但发现一次100元。

4、宿舍窗户、走廊晾晒衣服,走廊过道放鞋子,一次一件罚款50元;

三、文明施工

1、材料堆放保证上盖下垫(下垫高度20-30cm高),分区合理存放、堆码整齐划一,配备物资标识牌。违者罚款300-500元(基坑内材料堆码整齐,下垫方木,严禁泡泥泡水)

2、施工废料、残渣等做到工完场清(包含钢筋加工厂废料、焊渣等;主体结构施工中的废旧模板、废钢筋等;防水施工中的土工布、破旧材料等;包含土方施工对降水井平台、护栏周边、支撑系统、环场施工便道、配电柜等造成的污损),违者视情况罚款300-500元。

四、施工机械

1、所有场内机动车辆限速5km/h,违者罚款200元每次。

2、所有机械设备实行进场报验制度,进场作业前必须资料齐全,严禁提供造假报审材料,设备验收通过并报监理验收后,方可施工,违者罚款300元每台。

3、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相关分包单位200 元。

4、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100元。

5、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6、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7、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500 元,并立即清退。

8、设备进场必须保证各项性能达标,正常运转。粘贴设备标识牌及操作规程。违者罚款100-200元。

9、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违反者罚款200元,违章指挥者,罚款200 元。

10、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100 元,罚主管领导200 元。

11.吊装作业无专业司索、指挥人员,处罚作业班组200元

五、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必须遵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TN-S系统,三级配电,三相五线制,粘贴配电柜电路图及电工巡查记录表,并保持配电柜内及周边整洁有序,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2、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接地,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100元。

3、现场所有配电箱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保、一接地的操作规程,违者每台罚款200元。

4、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分包单位100元。

5、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200元。

6、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200 元。

7、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100 元,罚指派人200 元。

8、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100 元。

9、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10、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六、防爆、防火

1、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器材,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2、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100 元。

3、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500 元。

4、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阀,且使用时严禁倒放,违者罚款100元。

七、关于对氧气乙炔及电焊机规范使用的通知

-对《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补充

应监理业主要求以及规范化施工要求,现要求各个分包单位在氧气乙炔及交流电焊机使用过程保证规范化,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1、氧气乙炔瓶瓶体必须设置减震圈;瓶口必须设置防护套;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阀;使用过程中必须一瓶一车,附带防晒措施及灭火器。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以上要求每未做到一条,罚款100元,屡教不改情况,处以500元罚款。

2、交流电焊机使用必须配备二次降压保护盒并保证焊把线、接地线规范安全;违者罚款200元。

以上要求若多次警告仍不整改,我项目有权责令相关分包单位停止氧气乙炔或电焊机的使用,甚至停工整顿。

备注:

1、本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定期更新并发放各个分包单位,以最 新版本为执行依旧。

2、本细则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本项目部拥有最终解释权。

项目经理:

中铁建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2标项目经理部

2017年04月21日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第2篇

一、不服从学校教导处安排,无故缺席考前培训,扣20元监考费;无故不参加监考的,扣当次考试所有监考费,并扣师德分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将从严从重处理。

二、监考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前培训,迟到1分钟者扣10元监考费,迟到5分钟以内者扣20元监考费,5分钟以上者视为旷会,扣40元监考费,并扣师德分5分。

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作息时间,考试前20分钟必须到考务办公室报到,外出监考的必须先到领队处报到,迟到5分钟以内者扣10元,迟到10分钟者扣20元,考试开始还未到者(特殊情况除外)扣40元,并扣师德分10分。

四、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禁考场内出现(如吸烟、饮酒、阅读书报、谈笑、玩游戏、抄题、做题、手机上网)等行为,出现上述一项者,扣10元监考费。

五、监考过程中严禁教师不得长时间观看考生答卷,不得与考生单独交谈、指点或暗示,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凡出现上述一项者,扣10元监考费。

六、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随意频繁走到,不得随意进出考场,不得与其他监考教师闲聊,出现上述一项行为者,扣10元监考费。监考过程中原则上不准离开考场,确因特殊情况须外出者,必须经巡考同意,未经同意,私自离开考场者,一次扣10元监考费,影响考场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七、监考过程必须严肃考风考纪,考前,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核对考生身份的真实性,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旁窥、夹带、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者,监考教师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主考,如果不及时制止及上报任其作假者,扣40元监考费,扣师德分10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从重处理,并与师德考核挂钩。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第3篇

近年来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而造成的经济影响日趋严重, 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信息披露违规是指上市公司在编制公开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过程中, 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信息和延迟披露等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2002年至2011年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出具行政处罚书的数据内容, 结合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该法规实施前后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 剖析信息披露违规趋势变化的深层原因, 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统计分析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类型

本文整理了2002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因违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675家上市公司资料 (见表1) , 无论是从违规的总数量还是每年的违规情况, 推迟披露、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最多的三种类型。因此, 本文所指的信息披露违规主要是指推迟披露、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这三种类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年违规率从2002-2006年的6.86%下降到2007-2011年的4.63%, 两个时间段相比,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总数量减少了30次, 但各违规类型占违规总量的比例发生了变化: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所占比例有所增加, 重大遗漏的比例从2002-2006的23.70%上升至2007-2011年的35.58%;推迟披露的违规情况有所改善。

统计结果表明, 从总量上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有所提高, 但信息披露违规的手段已经发生了变化, 转变为意识上的有意及手段更为隐蔽的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导致以上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我国从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新规定, 比如为了防止利润操纵明确了部分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等;监管部门从2007年起陆续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 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指引和监管力度, 使得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外部舞弊机会有所减少。另一方面, 随着投资者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获取信息的时间更快等因素, 对于某些上市公司来说, 推迟披露已经无法达到其所想要的效果, 违规公司更愿意趋向于利用信息不对称, 通过选择性遗漏对其不利的信息或者虚假陈述一些利好信息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业分布

本文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行业划分方法, 对2002年至2011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行业分布状况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表明, 对比两个时间段各行业的信息披露违规数量占对应时期所有行业违规总量的比例, 房地产业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制造业则呈现上升趋势, 其他行业所占比例波动不大。由于各行业技术专业化的程度、面临的经济环境和财务风险有所不同, 且政府对不同行业的政策监管存在差异, 致使从事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压力和机会也不同, 信息披露违规在不同行业表现出一些差异, 即使是同一行业随着行业所处环境的变化在不同的时间段也呈现出差异。2003至2011年我国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增长率虽然下降了, 但是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却一路飙升, 即使面对严厉的调控房价依然坚挺, 对于房地产上市公司来说, 其所处的行业环境和市场需求等外部环境对其经营造成的压力不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 再加上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六条“ (六)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等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可违规操作的机会减少了。

然而, 制造行业所面临的处境则与房地产行业不同, 除了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的波动外, 行业本身原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也在逐渐消失。中国制造业对外出口的依存度呈现从2002年至2006年上升的趋势转变为2007年至2010年下降的趋势, 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形势的下滑, 外贸需求的大减, 导致国内制造业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 2007年至2011年我国制造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直处于快速攀升的状态, 加剧了该行业的困境。所以, 对于制造业来说, 行业经济大环境不景气对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外部经营压力, 而劳动力成本攀升则造成了公司的内部经营压力, 致使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规情况有所增加。

(三)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报告类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报告类型主要包括定期报告 (年报、中报和季报) 和临时公告等, 2002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报告类型参见表2。

从统计结果看, 2002-2006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共有394次, 2007-2011年下降为161次;2002-2006年临时公告信息披露违规有388次, 2007-2011年增加到406次。从不同的公告类别涉及违规类型所占比例来看:年报的违规手段从以推迟披露为主转变为三种违规手段基本持平;临时公告虽然仍以推迟披露居多, 但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违规问题加剧的现象。一方面, 相对于临时公告, 年报公告明确规定要根据相应的财务报告制度编制, 而且需要经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公布, 从监管程度、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考虑, 操纵难度都大于不需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临时公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违规披露相对较少, 可能是因为其包含的信息量较少、权威性不足和利用其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收益不高所致。另一方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虽然对临时公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对于重大事件列出了21种情况, 但是对于披露的详尽程度没有明确的标准, 对于时点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予以界定, 这就为管理层有选择性、模糊披露信息创造了条件, 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涉及的临时公告数量居多。

(四) 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措施

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 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批评、公开谴责、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警告、处以罚款和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等。

从下页表3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违规做出处罚的比例有所下降, 证监会查处违规的力度有所增加;从处罚方式来看, 沪深交易所主要以公开谴责为主, 证监会主要以警告、罚款并重的处罚方式为主, 其余则采用警告、罚款和公开谴责三种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特别2007年以来对违规行为处以3种以上处罚的手段有所增加, 这可能与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占违规披露比例不断提高有关。除此之外, 对于单种处罚手段最严厉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 并责令关闭”, 从未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从总体上来说, 各种处罚措施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比如宝安地产2012年被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 因涉及信息披露违法,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 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相比违规所得, 其违规成本远远低于其预期收益,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五)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的有效性分析

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主要目的是被处罚公司能在接受处罚之后进行改正, 并在以后的信息披露过程中自觉提高规范性。从再处罚的情况分析, 2002年至2011年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处罚的675家上市公司中, 共有183家上市公司因为涉及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处罚, 占受处罚公司的27.11%, 说明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效果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效果。与2002-2006年相比, 2007-2011年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2次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减少, 但两个时间段内行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时间间隔基本持平, 这表明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处罚的及时性有待提高。例如, 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该案立案调查时间是2009年6月。

三、相关建议

(一) 完善细化法律法规, 健全监管体系

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证券法》中“信息公开”部分条例进行了细化补充, 如对《证券法》中临时公告涉及到的重大事件的列举从12项增加到21项, 但是从违规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情况来看, 除了对金融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外, 对于制造业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因此, 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上市公司违规类型的变化, 着重对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做出具体规定;针对临时公告涉及的违规披露越来越多的状况尽快出台部门规章, 规范临时公告信息披露。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 临时公告也越来越多。从监管机构的人力与时间来看, 要实现对全部临时公告的督查短期内是无法达到的。从可行性角度来看, 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管理更应倡导内部治理。从已有的文献研究来看, 董事会治理水平、独立董事制度、内部审计委员会等因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重大影响。设置独立董事的目的是制约经理人,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独立董事都是由控股股东指定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告, 2011年沪市共有3 081名在任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共有26家公司的38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分别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2.77%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23%, 难以有效发挥制衡作用。所以, 应倡导上市公司改善内部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发挥内部公司治理对自身合规经营的监督, 从信息产生的源头上进行有效监管。

(三) 强化外部监督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 2002年至2011年间定期公告被发现违规的情况有所减少, 这说明强化外部监管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 但是处罚公告公布的时间与信息披露违规时间间隔较长, 显示了我国监管机构工作开展的滞后性。因此, 一方面监管机构在合理的分配其权利和职责的情况下, 应充分地履行其职责, 行使其权利, 合理分配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增强监管部门的反应能力。另一方面, 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加, 以及所处经营环境的瞬息万变, 基于监管机构时间和物力的限制, 行政监管部门难以对所有上市公司的每一个公告进行复核;从监管机构公布处罚公告前1个会计年度考察,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例, 2007-2011年间较2002-2006年间有所上升, 这说明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来表达对违规公司财务状况的质疑, 因此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在保证一定的政府集中管理下, 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等外部非行政监管部门的力量。

(四) 加大处罚力度

从下页博弈论的角度, 舞弊行为的低成本和高收益对舞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处罚制度, 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 对违规人员和机构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鼓励受害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民事诉讼索赔;对那些不遵守职业操守、不守信用的个人和企业逐出其所在行业, 取缔其从业资格或上市资格。民事责任在《证券法》中有所规定, 如“违反本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缺乏实施细则, 因此应及时细化《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违规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处罚之外建立起民事赔偿机制, 提高民事赔偿标准、降低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申诉门槛。同时, 建议监管部门应建立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处罚分类档案, 为投资者更容易获取、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及做出投资决策提供更直观的依据, 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参考文献

[1] .程晶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效果分析[J].会计之友, 2011, (9) .

古代奥运会如何处罚违规运动员 第4篇

自从1968年以来,国际奥委会已经取消了40多名运动员的奥运金、银、铜牌。他们每个人都因此名誉扫地,但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来处罚这些违规者呢?或许我们可以从古希腊的先辈们那里学点经验。

奥林匹亚的古运动场是公元前776年举行第一次奥运会的地方。在这个运动场的入口外,有一系列残破的石雕基座。这些基座是当年那些青铜雕像的遗存。这里最早的青铜像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38年,而这些雕像所立之处,就是当年奥运会的“耻辱之路”。

在古希腊时期,如果一名运动员违反了自己的奥运誓言──常见的行为包括行贿、迟到、胆怯、说谎和欺诈──他就会被处以罚款,并被迫买一尊宙斯的雕像。这名运动员的名字,有时候还有他父亲的名字,以及他所在的希腊城邦国家的名字,都要被刻在雕像的底座上,雕像随后会沿着大体育场的入口通道置放。

在古希腊神话里讲到,宙斯为争夺大地的所有权,在与克洛诺斯的一场摔跤比赛中将其击败,因此,在宙斯大殿的附近举行奥运会比赛被视为神圣之举,只有精挑细选的少数人才能享有参加比赛的“特权”。当运动员们在祭司和教练的引导下,走向比赛场地时,他们就会受到提醒,想起那些触怒了宙斯并让家乡父老颜面尽失的人。此举是为了让他们明白,胆敢在奥运会上欺世盗名者将被永镌于石,遗臭万年。

在现代社会的体育比赛中,由于受到巨大利益的诱惑,总有一部分运动员铤而走险。除了奥运会之外,其他的游泳、举重和田径比赛上也经常发生作弊行为。著名的环法自行车赛甚至成了“吃药”的重灾区——以多次蝉联环法冠军的阿姆斯特朗为代表,近年来,已有多名运动员因为服用违禁药物而被查处。2010年的冠军得主阿尔伯托·康塔多也因此被取消了冠军称号。当时不少法国人就认为,如果能像古代一样,在巴黎的香榭丽舍大街上竖起一排“示众”的作弊者雕像,也许能起到警示作用。

想象一下,要是在现代体育场的外面都竖起这种古代式的宙斯群像……那画面真是太美,让人无法直视。不过,当球迷和运动员进入比赛场馆的时候,这些雕像无疑会让他们想起自己心目中的那些“英雄”和同行的不轨行为,这种效果,显然不是新闻中“给某项运动带来耻辱”这么一句话能够达到的。

还有些人提议,可以将这种古代的做法转换成数字时代的形式。例如,一个被发现在比赛中有不法行为的运动员必须支付一笔钱,用来制作一段五分钟视频,用来记录和展示他的过错。然后把这个视频发布到网络和手机上,广而告之。这种“互联网效应”也会产生相当的震慑力。

是的,奥运会就像是一次对运动员们的考试。在想要取得好成绩的压力下,有些参赛选手想到了采取作弊的手段。然而,从古希腊时代起,人们就已经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比起金银奖牌来,诚实始终都是第一位的。如果你不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那么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无论在运动场上,还是在生活中都是如此。可不要让你的名字以这种方式被人铭记!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第5篇

一、所有人员四大禁令

1、不服从命令、顶撞领导的;

2、利用职权、监守自盗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一定后果的;

4、打人、骂人、情节较严重的。

二、保安员违规违纪处罚细则

1、仪容仪表举止:

1)严格按规定着装,并保持整洁;

2)严禁留长发、怪发、染发、留胡须;

3)岗上严禁靠立,插手、袖手、爬做、仰坐。

2、岗位纪律:

1)不准迟到早退,有事情必须写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2)严禁上岗前和当班间饮酒;

3)严禁脱岗、串岗、睡岗;

4)严禁在岗上抽烟、聊天、吃东西、嬉笑、打闹、搞娱乐活动和做与执勤人员无关的事。

3、文明礼貌:

1)集团领导进出岗时要行举手礼,其他行注目礼;

2)外来人员要热心接待,礼貌用语;

3)内部要团结、互助、互尊。

4、出入门制度:

1)内部人员凭胸章(卡)出入;

2)外来人员,问明来由并报告同意后,方可请入;

3)一切物严格凭出入门证出入;

4)要认真填写值班登记。

5、卫生规范:

1)岗位周围要保持卫生清洁;

2)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放置有序;

3)门窗玻璃洁净、明亮。

6、其他:

1)保安部值班要24小时在位,有事离开时要请假;

2)全体保安员要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学习训练、会议、和集体活动;

以上违反者,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辞退。

三、中队长、岗长违规违纪处罚细则

中队长负责中队全面工作,为脱岗干部;岗长负责岗点全面工作,为不脱岗干部。除模范遵守保安员规定外,还应做到:

1)敢抓管理,敢于管理;

2)熟悉管辖的人员和环境,做好防范工作;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第6篇

电水壶(500——800W)、电刮胡刀、电吹风、收音机、录音机、电脑使用完应立即拔下电源,离开宿舍后关灯、插排断电。

违禁电器范围:电褥子,热得快、电炒勺,电磁炉,电饭锅、卷发夹、直发夹、电暖扇、空调等,以及其他一切功率大于800W电器。另外宿舍内不得私拉电线,不得使用酒精灯、蜡烛等明火物品。宿舍、教室坚决杜绝违章电器的使用。

查处违章电器后,由后勤安保部检查人员开处罚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留下第一联,其他由所在部门和大队部存档、后勤保障部存档。当事人主动上缴违规电器,第二天去相关部门接受处分。处罚细则按照规章制度统一制定实施。

附件:

违规电器收缴凭证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第7篇

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储银行金融类业务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确保金融业务资金安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人员为邮储银行审计员及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金融业务中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邮储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邮储银行、邮政局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各岗位正式职工、聘用工、劳务工等相关人员。

邮储金融业务岗位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未调离本系统的,如发现其在该岗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仍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违规违纪个人责任划分:

(一)责任人

1、集体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

2、指令经办人违规的人员。

3、违规违纪的个人。

4、重大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经办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

违规违纪行为的参与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擅自设立、合并、撤销或变更储蓄网点。

(三)擅自挪用业务资金或转移邮储资金(含利息等)。

(四)擅自将邮储资金拆借、贷出或用于资本运作。

(五)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六)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办理业务,获取私利。

(七)擅自以银行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八)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金融业务资金案件。

(九)从事账外经营活动、违规经营。

(十)私自招聘邮储银行从业人员。(如何理解?)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空存、虚增储蓄存款。

(二)办理储汇业务乱收费。

(三)公款私存。

(四)侵吞或变相套取、截留储户本金和利息。

(五)自行印制或宣传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谁来印制,业务宣传费在哪?)

(六)为储户办理无折取款或在营业窗口之外办理储蓄业务。

(七)伪造原始凭据。

(八)值守人员持有金库(保险柜)钥匙。

(九)网点之间私自利用存折相互调剂备用金。

(十)白条抵库。

(十一)因前台人员设定预期收益、夸大投资收益、不按

(二)现金账实不符(差额1000元以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营业员误操作,误存或误取怎么办,不是主观故意也罚款吗)

(三)未按规定收缴伪造、变造假人民币。

(四)未严格执行计算机三级口令管理,致使密码简单、泄露。

(五)串用工号、口令办理业务。

(六)单人临柜、擅自离岗。

(七)擅自将邮储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八)丢失空白存单(折)、储蓄卡等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九)代用户存取款、代填凭条、输密码、签字;上门收款未与用户签订协议,未做到双人武装押运。

(十)丢失或损毁永久(重要)性保存的档案、账簿和资料无法弥补。

(十一)无故拖延,拒绝储户办理业务。

(十二)未经授权规定管理、操作计算机,查看、改动计算机数据;未经授权批准随意修改客户资料。

(十三)违反操作流程处理业务,造成错办业务酿成后果的。

(十四)未按规定上缴邮储资金。

(十五)营业人员离岗时,系统不退出,重要物品不收起或未妥善保管。

(十六)营业员私自篡改、涂改、挖补原始单据。(十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操作程序,造成后果的。

(七)代发代缴类业务资金划转不及时、不准确或垫付资金;其他未按规定划拨储汇资金的。

(八)办理邮储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授权。

(九)超限额提款不审批,人为原因提款晚入账、晚存款。

(十)强迫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

(十一)班组长、授权人办理非授权业务或存在其他不合理兼职。

(十二)指纹、储蓄、保险、中间业务平台、汇兑等系统人员管理混乱。

(十三)违规使用司法查询。(个别特殊情况网点查询需要用到该业务)

(十四)未执行储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十五)营业员在柜台内为自己、代他人办理业务。(十六)所长、综合柜员未按规定对特殊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

(十七)采用拆分交易的手法降低交易金额,规避授权制度的监督。

(十八)未按规定对存折刷磁、写磁、补写磁。(十九)紧急折取款交易不符合规定的。(二十)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双人进入工作场地、双人开关机、双人整点上缴款和备用金。

(二十一)未按要求打印和及时上缴、上报各类报表及账簿而造成监督延误、积压。

(二十二)储蓄网点营业场地存放他人存(单)折、银联卡、身份证件。

(二十三)未认真执行大额取款提前预约制度或虚假预约。

(二十四)网点有长短款1000元以下,或多缴、少缴出纳款项。(虽然长款,但已挂账的是否还罚款)

(二十五)未经批准在非营业时间登陆系统办理业务。(二十六)因服务或业务不熟练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用户有理由投诉。

(二十七)网点上缴款中有金属物质,造成点钞机损坏。(二十八)未按规定为保险用户办理退保手续。(二十九)未按规定请领各类重要空白凭证和验视。(三十)未按规定对大额存取款(转账)业务凭证进行验视。

(三十一)未按规定对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验视。(三十二)大额现金未妥善保管。

(三十三)日终未按规定将空白凭证(实物)、现金上缴综合柜员。

(三十四)未按规定使用管理尾箱。

(三十五)未按规定补打储蓄凭单,或补打凭单与原始凭单签名笔迹不符。

(三十六)汇兑、中间业务缴款储蓄平台未做收到,收到中间业务现金与系统录入金额不符、重复向同级储蓄划款、收到委托单位资金向同级储蓄划转后,未及时转入代发账户。(系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或者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五十二)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各类单据、报表漏盖章、戳。

(二)各种登记簿、账簿不齐全,记载不规范完整,有错记、漏记、漏盖章现象。

(三)营业员办理汇款业务因操作失误进行收汇信息更正、附加业务更正。

(四)监督管理岗下发的一般手续类差错。

(五)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第二部分 信贷业务

第十七条 违反贷款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总行相关贷款制度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贷款损失。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以上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发放跨区、跨片贷款。

(二)发放顶名、冒名、虚假贷款,合谋骗贷的。

(三)发放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

(四)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四)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贷款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发现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借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信贷项目未能明确指出。

(三)未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会成员未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贷会审批制度发放贷款。

(四)超权或变相超权授信。

(五)涉及到必须由借款人签字的文件、合同等重要事项而未签字,贷款人员未发现的。

(六)违反“八不准”纪律、影响企业形象的。

(七)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贷款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查询个人征信信息。

(二)信贷员未实行双人实地调查。

(三)对借款人的资料、凭证及合同文本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等问题,相关人员未审核或未审查出来的。

(四)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等信息。

(一)贷款业务受理信息登记簿、台账漏登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的。

(二)受理客户申请信息未加盖“与原件一致”戳记或与原件资料不符。

(三)有关贷款各项用表填写信息不完整,缺少项目。

(四)使用印章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部分 公司业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司业务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的,违规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二)未按规定保管好各种档案,造成丢失的。

(三)柜员代客户保管已购买启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四)未认真辨别客户结算票据上印鉴,致使客户使用假印鉴的。

(五)未审核开户资料证件,发生企业客户使用假证件开户。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业务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

(五)受理内部人员代办业务。

(六)未严格执行受理、审核、操作三分离制度。

(七)账户正式生效前办理支付业务或向客户出售空白重要凭证。

(八)开户资料不全,缺少相关要件。

(九)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司业务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账户未按时限向人行报备报批。

(二)支行主管会计行长、业务主管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三)已建档的印鉴卡未实行专夹保管。

(四)印鉴审核未执行双人验印。

(五)开户资料项目填写不全,相关复印证件不清。

(六)未按规定建全和填写各类对公表簿。

(七)未按规定督促企业开户的各种证照进行年检工作。

(八)未按规定在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九)各种打印单式漏盖章戳。

(十)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其他违规行为如与个人储蓄业务相同的,依照个人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第四部分 监督管理

7业务管理、会计、事后监督检查等岗位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尽岗位职责,有证据表明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未采取措施。

(二)金融类业务核算、划转不符合规定。

(三)账、簿登记未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记账有序、反映及时。

(四)未执行钱账分管、章证分管、支票印鉴分管规定。

(五)三级口令执行不到位,操作员密码简单、泄密且未按规定定期更换操作口令。

(六)未按规定手续补副汇票,补副汇款通知。

(七)对邮储金融类特殊业务、异常交易列表、差错、数据没有认真监督检查、勾挑、逐笔审核或流于形式而造成后果及损失。

(八)后台支撑不利,对网点业务处理不熟练,解释业务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而造成后果的。

(九)离岗系统不退出,重要物品不收起。

(十)串用工号监督前台业务。

(十一)办理的各项中间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报备、补办手续。

(十二)调离、轮岗时操作代码、口令未及时删除或未按规定办理重要物品、单证的交接手续。

(十三)当日提、送、缴、协凭证未及时入账。

(四)银行日记账与银行方余额经调节后仍不符或调帐依据不符合规定。

(五)未执行天天报账、天天检查、天天挑对规定。

(六)事后监督组长或高级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没有对监督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七)未按时打印、填报各类报表或数据不准确而影响业务数据核对。

(八)未认真执行开关机制度,或遇有机器异常情况未认真记录。

(九)未按规定年限保管或销毁原始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及规范装订档案。

(十)档案查询、借阅及交接手续不齐全。

(十一)未及时督促前台人员按时上报差错回单或未按规定核销网点下发的差错通知单。

(十二)悬记账款清理不符合规定。

(十三)未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未做到限额管理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请领、发放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

(十四)未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守护值班交接登记制度。

(十五)未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和报备制度或未对大额异常交易进行审核、分析、报告。

(十六)未与委托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到期未及时续签。

(十七)对网点存在普遍问题未制定相应制度或进行统一规范。

(十八)未监督网点和出纳人员按规定限额留存备用金。(十九)资金划拨未执行分级审批授权制度或授权授信不

(三)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以下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调离岗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一)编制虚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

(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行储蓄营业场所封闭作业。

(二)未执行储汇款押解制度。

(三)未按规定建设、管理金库。

(四)储蓄所110报警不畅通,防卫武器、消防器材不齐全,无应急方案。

(五)其他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邮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未按时限完成审计频次或省、市分行布置的其他审计工作(有特殊原因除外)。

(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及时上报、下发整改通知书。

3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按照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对应分值加倍积分处理。加倍

(一)违章不纠,屡查屡犯。

(二)一次违反多项规定。

(三)伪造、涂改、毁灭证据。

(四)指使他人违纪违规。

(五)嫁祸于人,打击报复。

(六)拒绝、刁难、阻挠审计检查。

(七)拒不执行审计检查处罚决定。

(八)隐瞒邮储资金案件。

(九)违纪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十)对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知情不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二)伙同违纪违规能主动揭发。

(三)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并能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四)发生邮储资金案件,能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本着“谁受益、谁管理、谁担责”的原则,由邮政局与邮储银行分别承担各自责任与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黑龙江省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有冲突,按省行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分行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第8篇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5日

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罚是高校自治的重要体现, 也是高校严肃校风校纪、构建和谐校园的有力手段。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作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罚, 是促进学生形成完整健全人格, 树立遵纪守法意识, 成为合格守法公民, 实现育人目标的有效辅助。

近年来, 随着“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和学生法制、维权意识的增强, 学生对违纪处分不服和学校对簿公堂的事件屡有发生, 学校的规章制度正在受到学生、家长、甚至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挑战, 高校自由、包容、开放的精神内涵在与法制的碰撞中凸显着尴尬一面。高校制定违纪处罚的标准和依据如何, 怎样把握违纪处罚的尺度, 如何在尺度和标准的界定中体现高等学校对学生主体的尊重, 真正实现教育目的, 是一个迫切需要仔细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高校对违规违纪学生处罚工作现状

目前, 高等学校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罚, 依据的是2005年9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 与以往不同的是, 新的学生处分章节对处分程序、事前听证、事后申诉进行了突出强调, 特别是申诉制度成为最大的亮点, 被认为是学生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改革。那么, 新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自制定以来在执行中面临着哪些问题?

1、从宏观上来讲, 各高校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处罚尺度及标准不统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最严重的开除学籍做出了逐一说明, 但对于其他情况下要受到的纪律处分, 将量裁权交与了高校。查阅河北省各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对于旷课的处罚、对于盗窃财物处罚的具体金额、对于考试违纪的定性、甚至是对不授予学位这种影响学生切身利益的规定, 都不统一。标准不一, 尺度轻重不同,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不仅会给高校工作造成困难, 也给上级主管部门带来了麻烦。

2、从微观上来讲, 各高校虽越来越重

视学生主体地位, 加大了对学生违纪申诉的组织, 但从具体实施程序来讲, 处分前未必能做到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陈辩。有的高校未能将学生申诉制度贯彻实施, 申诉处理委员会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学生申诉成了走形式、走过场, 这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学生在面对处分的时候, 依然是弱势群体。处分后的归档, 成了公认的“处分定终身”, 给受处分的学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对于学生在校期间乃至走上社会都造成了伤害。

对于学生违规违纪处罚尺度不一及标准不同, 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受到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影响, 高校被赋予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 每个高校的治学精神和管理方式存在着差异, 导致对于违纪违规处罚的情况存在着差别;二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与高等教育立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 使得处罚尺度及标准模糊。现有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依据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但其属于原则性规范, 可操作性不强, 且与高等教育法制相配套的立法严重缺位, 现有的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范缺乏法律依据。因此, 导致高校自己制定和执行校规校纪时, 要么过于严厉, 与现有法律相悖, 要么过分行使自治权, 比现有法律要轻, 这些都造成了处罚尺度及标准的混乱;三是从具体操作上来讲, 高校由于自身条件限制, 对于某些有争议的违纪处罚情节在把握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差, 定性不明确, 导致证据不清、界限不明, 给学生处分带来了难度。而监管不到位, 容易导致违规违纪处罚结果产生过于仓促, 从而产生其他的矛盾。

二、制定执行学生违规违纪处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先行、以教育为主导的原则。

教书育人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违规违纪的处罚, 是一种手段, 但绝对不是根本。学校作为学生走向社会的过渡桥梁, 起着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对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着积极意义。因此, 一定要做好违规违纪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笔者每年在给新生进行入学教育时发现, 绝大多数学生对校规校纪非常关注, 能够明白这是在校期间所有言行的准则, 但同时更多的同学在关心校纪是否严厉的同时, 更关心能否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这说明, 学生对于在校期间的言行思想上是有底线的。因此, 应防患于未然, 从源头上制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的重要途径, 要通过各种形式, 保证学生能够对校规校纪提起重视, 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做了之后会产生哪些后果, 从入学之初就有一个明确的行动标杆, 这才是执行违规违纪处分标准的前提和先行原则。

2、处分恰当原则。

对学生的违规违纪处罚尺度和标准, 要做到处分恰当, 同时要保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这也是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的学生处分的基本原则。处分恰当, 表现在合法性方面:学校在处分违纪学生的行为时应受到法律为其设定的界限制约, 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否则就会造成侵权和处分行为的无效。同时, 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 一定要针对其违规违纪的情节表现和认错态度, 本着从宽处理, 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的原则, 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防止出现处分失当的情况。

3、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普及, 做到法与情有效结合, 对违纪处分开展人性化关怀十分重要。因此, 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 要时刻体现出人性化的处理措施。一是要严格按照程序, 倾听学生陈述, 耐心对待其申诉。二是对于处分生效的学生, 要及时关注其思想动态, 做好心理疏导, 帮助其正确认识违规违纪处分在人生发展道路上的作用。

以上三个原则, 是综合因素的统一体, 对学生处分的尺度和标准, 一定要建立在法与情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导的基础上去实行, 保证对学生起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同时维护学生的利益不受到伤害, 真正起到育人的作用。

三、违规违纪处罚规定执行中的建议

1、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工作体系, 严肃处理程序。

对于各个高校的违纪违规处罚情况,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一是要成立专门机构, 负责各高校违规违纪处罚情况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工作。二是对于开除学籍以及学生利益有重大关联的情况, 必须进行详细审核, 保证处理过程中每一环节都有理有据。对于审核过的案件, 必须进行详尽备案。三是完善工作体系, 建立逐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对于有争议的处理结果, 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并拥有诉诸司法的权利。

2、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 完善现有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比如, 美国对于学生的违纪处分, 实行听证制度, 保证学生的参与权。同时, 建立对高等学校的违纪处理工作的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对于学生违纪记录的保管工作, 做到真正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都是对于我国在违纪处理方面可以借鉴的有效经验。特别是在违纪处分的管理当中, 要做好法律支持和援助工作, 不仅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也要有法律支持, 将“法治”贯穿违纪处理的全过程。

3、真正将违规违纪处罚程序落实到位。

目前, 据了解, 河北省各高校都有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但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探讨。部分高校仍存在着申诉处理形同虚设的情况, 对于学生的申诉和需求不能从法治角度给予重视, 真正将程序落实到位任重而道远。各高校应进一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将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贯穿在学生管理全过程。应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做好学生的事前陈辩, 谨慎对待学生的申诉, 将违纪处理的全过程落实到位, 让学生真正体会到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4、探讨违规违纪学生的档案保管。

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各高校目前都将学生处分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这样对于学生可以起到严厉的警示作用, 但无形中却有侵犯学生个人隐私之嫌, 有的甚至会起到影响学生前途的不良作用。我校曾经有位同学, 品学兼优, 因为替考而受到作弊处分, 多次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在这一现象背后, 我们是否应该思考, 在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 我们是否应该建立一个既能起到教育作用, 又能将其对学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的有效做法。是否可以尝试建立一套完备的诚信档案, 将学生的诚信进行分级, 将违纪违规与诚信表现挂钩, 给学生一个严厉而人性化的管理形式。

5、呼唤高等教育更多专门立法的出台。

只有出台更多、更专门的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为违规违纪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面临更多的纠纷时,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才能更加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真正体现法治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孙明杰.法律视野中的高校违纪处分条例.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2009.3.

[2]柳卉.学生违纪处分适度性判断原则的探讨与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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