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精选13篇)
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 第1篇
吉林医药学院 基础医学院 学生会志愿者服务队奖励办法
为鼓励基础医学院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传播志愿精神,构建和谐校园,现实行志愿者奖励制度。基础医学院学生,凡有意愿参加志愿活动者,均可持本人学生证至学生会社会实践部处免费注册志愿者。
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后,到本服务队队长处填写服务记录,注明服务地点和小时数,由队长审核签字有效。每个月服务队秘书长抽查审核盖章。依照志愿服务小时数为年终评比依据。具体细则如下:
1.每学期末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前30名者可参与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评选活动由学生会社会实践部负责,由秘书部监督。
2.排名前5者获得“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综合测评中加5分。
排名第6至第15者获得“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综合测评中加3分。排名16至30者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综合测评中加1分。
3.各志愿者服务队部门负责人,志愿者服务队队长,及在各项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个人,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排名,前2名获得“志愿楷模”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综合测评中加5分。
4.所有获得奖励者在年终学生会总结大会上进行表彰。5.在参加评选活动中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志愿者资格和学生会相关职务并在所在班级通报批评。
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时间、精力的人。以上奖励措施旨在让各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中,希望每一名同学都能够用真心帮助他人。
以上奖励办法解释权归吉林医药学院基础医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
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 第2篇
通过表彰,树立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者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倡导健康文明的校园新风。
一、表彰项目
1、援外青年志愿者
2、“西部计划”、“绵竹计划”、“苏北计划”青年志愿者
3、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团队
4、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5、青年志愿者特别贡献奖
二、评选条件
在服务岗位上扎实工作、勤奋学习、自觉奉献,圆满完成服务工作,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一)援外优秀青年志愿者
1、勇于吃苦、甘于奉献
2、有高度的国家荣誉感
3、圆满完成援外任务
(二)“西部计划”、“绵竹计划”、“苏北计划”优秀青年志愿者
1、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2、艰苦奋斗、谦虚谨慎
3、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4、洁身自好、树立形象
5、团结友爱、互助进步
(三)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团队
1、团队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组织活动迅速、有效,积极性高;
2、参加校内外的青年志愿者项目服务工作一年以上,在校内外产生了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3、团队人数在5人以上。
(四)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1、热心志愿者工作,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青年志愿者活动,完成志愿服务60小时以上;
2、具有一定特长和较强的责任心,长期服务无怨无悔,工作踏实、表现突出、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3、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五)青年志愿者特别贡献奖
在青年志愿者行列中,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评选程序
(一)援外志愿者、“西部计划”、“绵竹计划”、“苏北计划”等优秀青年志愿者获奖者资格由团委组织推荐与审核。
(二)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团队、先进个人、特别贡献奖
1、各团总支根据评选条件,在青年志愿者社团、团队、团员青年中公开推荐,确定推荐团队与名单,并领取《优秀青年志愿者申报表》;
2、各团总支对被推荐对象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三天以上;
3、各团总支将公示与推荐结果报送院团委审核、表彰;
四、奖励办法
1、江苏省“援外计划”优秀青年志愿者给予物质奖励,奖金每年1000元;
2、江苏省“西部计划”优秀青年志愿者给予物质奖励,奖金每年2000元;
3、江苏省“绵竹计划”“苏北计划优秀青年志愿者给予物质奖励,奖金每年1000元;
4、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先进团队
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团队物质奖励,奖金300元;
5、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6、青年志愿者特别贡献奖
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奖金200元。
五、本办法共青团委员会有解释和修改权。
“获奖成果论文”奖励办法 第3篇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 第4篇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 第5篇
一、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贡献,设立一星至五星级志愿者奖励和终生志愿者奖励。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人员为终生志愿者,将获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的红十字勋章。
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志愿者每年的服务时间基数为120小时(15个工作日)。
二、志愿者晋级原则。
1.每年达到服务时间基数的志愿者,按照逐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2.但在短期内投入大量时间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时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3.参与志愿服务时间多年,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每年达到所要求的晋级服务时限,对多年的服务时间予以累计,按照累计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4.逐年晋级、时间晋级和累计晋级均以晋级计算公式为基础计算。
三、晋级计算公式 一星级:120小时;
二星级:一星级+120小时= 240小时;三星级:二星级+120小时= 360小时;四星级:三星级+120小时=480小时;五星级:四星级+120小时= 600小时。
四、晋级程序。由县级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交晋级名单,附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地市级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审核并发放星级证章。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颁发五星级获奖人员奖章和终生志愿者的红十字勋章。
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 第6篇
一、竞赛总体目标
全省投递服务质量各项指标达到集团公司考核指标要求;用户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对邮政投递服务认同感进一步提升。
二、竞赛内容
各市分公司1-12月每月投递服务质量重点指标达标情况。
三、竞赛指标及相关说明
指标一:普邮PDA使用率,达标值95%,达标得10分,每超达标值0.1个(四舍五入,下同)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达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
指标二:重点邮件(指标准快递、快递包裹和约投挂号,下同)接收及时率,达标值100%,均达标每项得10分,每低于达标值0.1(四舍五入,下同)个百分点,扣0.1分。
指标三:重点邮件城市当日妥投率,其中标准快递和快递包裹当日妥投率达标值85%;约投挂号当日妥投率达标值80%;均达标每项得10分,每超达标值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达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
指标四:重点邮件城市三日内妥投率,其中标准快递和快递包裹三日内妥投率达标值95%;约投挂号三日内妥投率达标值90%;均达标每项得10分,每超达标值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达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
指标五:重点邮件农村及时妥投率,其中标准快递和快递包裹达标值85%;约投挂号达标值75%;均达标每项得10分,每超达标值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达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
指标六:重点邮件一次妥投率,其中标准快递和快递包裹一次妥投率达标值80%;约投挂号一次妥投率达标值75%;均达标每项得10分,每超达标值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达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
指标七:重点邮件投递信息实时反馈率,达标值90%,均达标每项得10分,每超达标值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低于达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
指标八:妥投信息反馈准确率,达标值100%,达标得10分,每低于达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
指标九:邮件接转点转投质量检查达标率,投递系统使用率,投递信息反馈质量检查达标率,平函投递质量跟段检查达标率,名址维护质量跟段检查达标率,达标值均为100%,5项全部达标得20分,其中有1项(含1项)以上不达标,该指标不得分。
(以上竞赛指标完成情况以投递运行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为准,指标说明及取数菜单详见附件。)综合得分=九项指标得分之和
四、否决指标
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本季度竞赛资格,已获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并在全省通报。
五、考核
每季度,按照综合得分排名高低取前三名。第一名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0.5万元。排名最后且有四项(含四项)以上指标未达标的市分公司,扣该单位收支差额2000元。
(考核均以调整收支差额的方式兑现)
六、竞赛要求
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实施细则,调动教职工“三育人”积极性,总结和表彰在“三育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奖励范围:凡属我校教学、科研、教辅、党政机关和后勤等单位在职正式教职工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表彰称号:先进个人授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授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单位。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工作者:
1.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遵守《教职工文明公约》和《师德规范》,完成任务成绩突出。
2.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之中,并取得积极成效。
3.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授课内容能不断更新,教学改革中成绩突出。
4.对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学年内无空堂和早下课现象,其所授课程,学生出勤率高,教学效果好。
5.专、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能严格履行职责,主动联系任课教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成绩显著。
6.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各类人员,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的指导思想明确,“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7.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学校建设,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无责任事故。
(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单位: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在教职工中开展“三育人”活动;教育教职工树立良好的教风和校风,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教职工有良好的道德风貌,纪律严明,团结协作,服务意识强。
3.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教职工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质量,并取得显著效果。
4.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单位的岗位职责,改革工作成效明显。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三育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活动以院系(部、处)级为单位,依据评选条件,在单位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比例,经单位党、政、工领导集体审议后向学校推荐评选单位和个人。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校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凡获得“三育人”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学校为其颁发奖状和纪念品,并予以表彰;凡获得“三育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其先进事迹填写登记表后归入本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在评定职称和晋升、晋级时,将作为参评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获奖成果论文”奖励办法 第8篇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9篇
(试行)
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热心法律工作的志愿者参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志愿者行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舟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司发„201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是指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基层工作知识和能力,经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审核批准,自愿无偿为社会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职责是在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公共法律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法治新区”建设顺利推进。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三条 申请担任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首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品行良好,责任心强;
(三)具备与所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0-65岁之间;
(五)具有舟山市户籍或者在舟山市居住。
第四条 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曾从事法律业务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法律专业在校学生;
(四)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政府部门专职从事法律维权工作的人员;
(五)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申请从事人民调解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二)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申请从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职或退休的政法系统干部、国家公务员、群团部门干部;
(二)在职或退休的教师、社会学、心理学、医学专业人士、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大专院校高年级学生;
(四)社区、村(居)委会干部、居民;
(五)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法人或负责人;
(六)其他热心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人士。
第三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
第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一)在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二)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公开公布并获授权参与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内容;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志愿者或受服务人的申请,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同意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五)其它由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认可或分配的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的准入和退出 第八条 申请人在“舟山新区公共法律服务网”上“我要入”专栏在线提交申请,或向司法行政部门、辖区所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纸质申请,经舟山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统一发放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服务编号和在线网络账号进行授权。
第九条 申请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过网上在线或纸质递交等方式完成愿者申请表填写;
(二)其他各类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具有的申请材料。第十条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志愿者花名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一)3次以上无理由拒不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分配的法律服务义务的;
(二)两年内未参加1次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受服务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等与公益性服务性质相违背的行为;
(四)有违法或严重不道德行为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五)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
(六)申请退出的;
(七)有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情形的。
第五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媒体宣传和信息资料;
(二)获得相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的权利;
(三)对于服务对象不合作的,可以申请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批准终止服务;
(四)要求委托机构帮助协调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五)对公共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有加入或退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的权利;
(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指派,履行服务承诺,完成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纪律,自觉维护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形象;
(三)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委托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五)负责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不得以公共法律服务名义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不得向受服务人收取任何报酬或财物;
(七)妥善保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可利用资源,不得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名义进行其他有损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声誉的活动;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九)履行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志愿者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表现优异的志愿者,经司法行政部门核查后,法律志愿者根据参加志愿活动的时间长短,可评为五类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计算每五年清零一次。相关部门将根据星级评定结果,适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给予公交打折卡等市政公共服务优惠奖励。
第十五条 星级志愿者标准划分方式及奖励内容:
(一)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二十小时以上(含二十小时);
(二)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四十小时以上(含四十小时);
(三)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六十小时以上(含六十小时);
(四)银星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一百小时以上(含一百小时);
(五)金星志愿者:服务时数累计达到两百小时以上(含两百小时)。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招募和服务活动。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给予相应奖励。对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 第10篇
为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深化我院青年志愿者行动,总结、表彰我院志愿服务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优秀项目,进一步发挥激励示范作用,引导我院广大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创业、创新、创优”活动,始终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为鼓励我校青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浓厚的志愿文化氛围,更好地促进我院青年志愿者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每年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服务日对优秀青年志愿者和集体进行评选表彰,评选办法如下:
一、奖项设立
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服务集体、优秀青年志愿服务项目
二、参评条件与要求
(一)优秀青年志愿者参评条件
1、年龄在14周岁至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院在籍注册青年志愿者,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践行科学发展重要思想,在本职岗位上表现优秀,各方面成绩突出的注册志愿者。
2、参评对象志愿服务时间累计300小时以上或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有良好社会影响的青年志愿者。
3.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积极上进;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的安排,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文明服务,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形象;思想品德良好,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关心集体,团结友爱,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协会举行的各项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积极,乐于奉献,服务效果良好。
(二)优秀青年志愿服务集体参评条件
参评对象为二级学院分团委或成立两年以上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重点为在服务的社会覆盖面、青年志愿者的动员面和注册面、网络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三)青年志愿者行动项目奖参评条件
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 第1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浙江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者是能够自觉自愿参与图书馆公益服务工作,不计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围绕图书馆工作项目为社会和读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三条人事管理部负责组织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和服务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图书馆组织提供的培训和其他相关活动。
(二)在提供服务期间可获得图书馆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三)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四)和员工一样享受免费午餐。
第五条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及时认真完成图书馆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四)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参与书库、阅览室的日常辅助管理,协助工作人员进行书刊整理、分类、上架等工作。
第七条协助读者借阅、查找书刊,解答咨询。第八条为残障读者服务。
第九条协助、参与图书馆读者调查,各种读者服务活动的策划设计、宣传筹备、知识传播、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协助、参与翻译、朗读、美术等有专长需求的工作。
第十一条图书馆需要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第四章志愿者的招募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一)年满18至50周岁,身心健康。
(二)热爱公益文化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较为固定的时间用于图书馆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具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具有翻译、朗读、美术、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特长者优先,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三条报名方式
(一)现场报名:在大厅咨询台领取志愿者申请表,填妥后交人事管理部。
(二)网络报名:登陆图书馆网站“在线服务”栏目“下载专区”下载志愿者申请表,填写后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
“volunteer@zjlib.cn”。
(三)图书馆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面试后,向面试合格者发放录取通知书,参加培训后正式确认志愿者身份。
(四)实行按需招募,根据图书馆各部门的专业需求招募志愿者。
第五章志愿者的管理与激励
第十四条图书馆建立志愿者工作档案,向志愿者颁发用于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满意度和评语的《浙江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登记书》,为志愿者出具志愿者服务鉴定或社会实践证明。
第十五条累计服务时间满2个月(60个工作日)以上的的志愿者,可获得图书馆荣誉馆员称号,并可免押金办理读者证一张。
第十六条对于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的,或有其他违反志愿者服务守则行为的,将取消该志愿者的服务资格。
第十七条根据志愿者工作表现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志愿者,颁发图书馆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浙江图书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浙江图书馆人事管理部。
主题词:文化志愿者△办法通知浙江图书馆办公室2012年8月10日印发
浙江图书馆志愿者申请表(团体)
填表日期:年月日
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 第12篇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招募培训
第一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招募省项目办、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有意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学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http://xibu.youth.cn/)查看有关情况,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上交报名表。报名学生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三)资格审核。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四)笔试面试。高校项目办须对报名学生开展面试,有条件的要组织笔试,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能力测验、心理健康水平测验、逻辑与语言能力测验、志愿精神考查、语言表达能力考查等,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笔试面试成绩突出的学生。招募省项目办也可统一组织笔试、面试。
(五)体检。学校位于省会城市的志愿者,由招募省项目办组织统一体检;学校位于非省会城市的志愿者,可按省级项目办要求,由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团委组织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全国项目办下发的西部计划体检标准。体检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招募省项目办及时联系相应高校进行调换补录。
(六)公示。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公示3天。若无异议,将志愿者名单报招募省项目办。招募省项目办对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审核后,名单在团省委网站公示三天,公示结果报全国项目办,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
(七)签订招募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志愿者与招募省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订后,全国项目办委托各招募省项目办向志愿者发《确认通知书》。同时,招募省项目办应协调高校项目办建立志愿者候备人选库。
(八)公布名单。全国项目办汇总审定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服务省、服务地、高校项目办共同配合实施。
第四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培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校培训。高校项目办要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对入选志愿者开展基层工作方法、志愿服务理念、安全健康、就业创业等基本内容的培训。
(二)集中培训。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 身份证件,到服务地所在省报到并参加由服务省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期间,出现志愿者因故退出的情况,经服务省与招募省项目办确认,可解除招募协议并进行补招,相关招募省可从候备人选库中优先推荐,不足人员可由服务省就近递补,但相关事项须在集中培训期间完成。
(三)岗前培训。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服务县项目办要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县情县貌、乡风民俗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组织在中小学服务的志愿者参加开学前的岗前教学培训,以及在当地教育部门实习和进行备课、家访等,为开展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做好准备。
(四)岗中培训。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理念学习和服务工作体会交流,提高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在西部计划志愿者集中培训期间,服务省项目办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
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志愿者到岗后,县级项目办要与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原则上应按照招募时所签订的单位上岗服务。但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因健康、方言、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全国项目 办备案。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调整。
第八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组织基层团组织活动和其它志愿服务工作。
(二)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考勤规定。如因事请假,须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离开服务县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觉互帮互助,经常开展交流联谊活动。积极参加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第九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或全国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帮助解决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一条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志愿者服务队,并设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发挥服务队党(团)支部书记、服务队队长的作用,引导志愿者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所毕业学校,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单位,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10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10天以上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后,报服务省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五)各服务县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在向服务县项目办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
第十五条 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 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服务省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全国项目办。
第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经服务省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3种:警告、记过、解除协议。
(二)服务县项目办视志愿者违规情况建议省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三)服务省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分结果通知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全国项目办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服务县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上报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5日的,服务省项目办可依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解除协议。
第十九条 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通报招募省及毕业学校项目办。
第二十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安全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项目办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负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服务县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为志愿者理赔。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安全健康责任书》的要求,定期开展志愿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检查各种安全设施,防止交通、水、火、电、煤气、饮食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志愿者安全健康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联络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志愿者安全健康信息。
(三)在组织志愿者外出集体活动时,需预先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制定详尽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志愿者严格遵守。
(四)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项目办将上一月《安全健康零事故月报告单》报省级项目办。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服务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省项目办核实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县级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机构求救。
(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如遇志愿者出现身亡或发生集体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应在2小时内报全国项目办,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出具鉴定。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联系志愿者毕业学校、家属,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在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按照《处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期间,如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 报的,全国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四、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项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认定、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把相关政策落实好、衔接好,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要注意整合团内资源,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动员各方资源,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努力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五、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绩效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志愿者的工作特性,以志愿者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服务业绩以及开展本职工作之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为主要内容,专门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服务县项目办应在每年6月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其中,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在全国项目办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志愿者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市、省优秀志愿者;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加中国十大杰出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考核 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 每年7月份,县级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离岗时间,并做好志愿服务鉴定工作;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和县级项目办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第三十二条 全国项目办根据各地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情况,建立指标考核调控制度,在次年的招募派遣中增加或削减其指标。
第三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日常工作原则上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完成。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本地区志愿者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志愿者服务奖励办法 第13篇
新疆区实施细则
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联发〔2009〕19号),结合新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招募培训
第一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和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有意愿参加西部计划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http:xibu.youth.cn/)查看有关情况,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上交报名表。报名学生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三)资格审核。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母语非汉语或民考民的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水平考试(HSK)必须达到8级以上。
(四)笔试面试。高校项目办必须对报名学生进行面试,有条件的要组织笔试,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能力测验、心理健康水平测验、逻辑与语言能力测验、志愿精神考查、语言表达能力考查等,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笔试面试成绩突出的学生。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对各高校项目办选拔出的学生进行统一面试。
(五)体检。高校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学校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志愿者,由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组织统一体检;学校位于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志愿者,可按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要求,由所在地区的地州市级项目办组织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全国项目办下发的西部计划体检标准。
初步录取的志愿者体检前需上交体检费,待到达服务岗位15个工作日后,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返还志愿者体检费。体检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如发现体检舞弊者,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给予严肃处理;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及时联系相应高校进行调换补录。
(六)公示。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内公示3天。若无异议,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在新疆共青团网站公示3天,公示结果报全国项目办。
(七)签订招募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志愿者与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订后,全国项目办委托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向志愿者发《确认通知书》。同时,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协调高校项目办建立志愿者侯备人选库。
(八)公布名单。全国项目办汇总审定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培训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自治区、服务地、高校项目办共同配合实施。
第四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培训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校培训。高校项目办要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对入选志愿者开展基层工作方法、志愿服务理念、安全健康、就业创业等基本内容的培训。
(二)集中培训。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报到并参加由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无故逾期3日不报到的,原则上取消其志愿服务资格,视作违约。期间,出现志愿者因故退出的情况,经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确认,可解除招募协议并进行补招,相关招募省可从侯备人选库中优先推荐,不足人员可由自治区就近递补,但相关事项须在集中培训期间完成。
(三)岗前培训。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服务县项目办要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县情县貌、乡风民俗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组织在中小学服务的志愿者参加开学前的岗前教学培训,以及在当地教育部门实习和进行备课、家访等,为开展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做好准备。
(四)岗中培训。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理念学习和服务工作体会交流,提高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在西部计划志愿者集中培训期间,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
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志愿者到岗后,县级项目办要与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原则上应按照招募时所签订的单位上岗服务。但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因健康、方言、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可在本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全国项目办备案。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调整。
第八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基层团组织活动和其它志愿服务工作。
(二)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考勤规定。如因事请假,须向服务单位、服务县、服务地州市项目办报告。离开服务县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觉互帮互助,经常开展交流联谊活动。积极参加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应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州市项目办、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自治区或全国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帮助解决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志愿者服务队,并建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服务县项目办要发挥服务队党(团)支部书记、服务队队长的作用,引导志愿者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所毕业学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志愿者到岗后,党(团)组织关系由高校转入服务单位,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违反组织纪律者,基层党(团)支部给予相应处罚。服务期满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应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认真填写《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请假审批单》,并按相关规定由相应机构逐级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9天的,经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后,报地州市项目办审批。
(四)请假10天或10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服务县、服务地州市项目办同意后,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审批。
(五)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的,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六)各服务县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经所在地州市项目办同意并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后可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在向服务县、地州市、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
第十五条
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志愿者的,可于服务期满前的当年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全国项目办。
第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报地州市项目办同意并经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5种: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协议、开除处分。
(二)服务地州市项目办视志愿者违规情况建议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三)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分结果通知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者,可逐级向西部计划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服务县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上报服务地州市项目办,同时上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必要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5日的,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依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通报招募省及毕业学校项目办。
第二十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安全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项目办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州市项目办和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负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服务县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为志愿者理赔。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安全健康责任书》的要求,定期开展志愿者安全健康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志愿者进行火灾、地震、洪水、泥石流及当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预防教育工作,并定期检查各种安全设施,防止交通、水、火、电、煤气、饮食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禁志愿者酗酒、打架斗殴,由此引发的事故和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严禁志愿者私自和无证驾驶各种车辆,特别是摩托车等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工具;
严禁志愿者私自使用炭火、大功率电器等其他设施取暖,禁止随意拉扯电线;
各服务单位原则上应安排志愿者集中住宿,对于单个志愿者因由服务单位安排本单位职工与其共同居住,确保志愿者人身安全;
服务单位给志愿者配备液化气灶具的,液化气灶具应与居住房间分开使用。
(二)各项目县管理办公室主任、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根据《新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县办公室主任管理办法》、《新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县办公室联络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上报志愿者安全健康信息。节日长假,各县项目办及服务单位须提前安排布置好志愿者安全健康工作,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
(三)各项目县在组织志愿者外出集体活动时,须预先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制定详尽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志愿者严格遵守。服务期间,严禁志愿者自行或自行组织到野外和雪域探险、游玩;严禁志愿者进入湖泊、河流、水库的各类涉水区域游泳,由此引发的事故和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四)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地州市项目办将上一月《安全健康零事故月报告单》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服务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核实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其生活补贴发至次月。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县级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机构求救。
(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如遇志愿者出现身亡或发生集体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地州市项目办应在知悉后1小时内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出具鉴定。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在2小时内报全国项目办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联系志愿者毕业学校、家属,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在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按照《处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期间,如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州市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四、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项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认定、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把相关政策落实好、衔接好,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要注意整合团内资源,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动员各方资源,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努力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五、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绩效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志愿者的工作特性,以志愿者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服务业绩以及开展本职工作之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为主要内容,专门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服务县项目办应在每年6月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其中,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经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后,服务县项目办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将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考核结果在全国项目办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志愿者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市、自治区优秀志愿者;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加中国十大杰出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
每年7月,县级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所在地州市项目办同意并报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批准后确定志愿者离岗时间,并做好志愿服务鉴定工作;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和县级项目办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第三十二条
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根据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情况,建立指标考核调控制度,在次年的招募派遣中增加或削减其指标。
第三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日常工作原则上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完成。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部计划新疆项目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志愿者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