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用房范文(精选4篇)
医疗设备用房 第1篇
放射类设备主要包括CT (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 、SPECT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断层显像仪) 、PET-CT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 、DSA (数字化平板血管造影X线机) 、DR (数字X线机) 、LA (直线加速器) 、回旋加速器等设备, 以及MRI (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此类具有射线辐射或者放射性核素辐射的设备在安装场地选址、机房设计等须符合国家环保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放射类设备用房设计施工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衡量设备的规格标准
新建医院在设计放射类机房前, 需选取设备的主流厂家各种技术参数进行综合参考, 以满足场地设计的条件。同时机房的地面要能承受主流品牌产品的最大承重。
(二) 注意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机房要预留足够大的吊装口, 一般预留在机房的侧面或者顶部, 待设备进场后再进行封堵浇筑;通道、拐角及门的宽度和高度要保证设备能够进入;应预留一部载重量、电梯空间相对较大的货运电梯, 以保证有些较小的CT、DSA以及大的附件能够通过电梯进入机房。
(三) 达到相应的防护级别
MRI的房间由专业公司做屏蔽设计, 回旋加速器机房还应考虑放射性气体的泄漏及防爆等问题;机房设置应充分考虑邻室及周围环境的防护与安全, 楼上楼下房间不得有人员长期驻留。
(四) 用电量
机房的总用电量要达到设备要求。
二、供应室设备用房
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的要求, 供应室的通道在设计中需考虑工作人员、洁物和污物三流分离且无交叉。特别注意的是, 供应室的清洗消毒器和真空灭菌器都属于大型设备, 因此新建医院必须预留设备入口, 以保证设备能够顺利进入, 另外出于新建医院未来业务增大的因素考虑, 消毒器和灭菌器的安装位置要预留足够的进水口和排水口。因环氧乙烷有毒性, 其消毒房间需要单独做排风, 风管的排风口应置于该大楼楼顶8m以上的高度。
三、手术室设备用房
手术室的设计管理规范非常严格, 且涉及面较广, 在手术室设备建设的技术层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骨科手术室和杂交手术室需要预先做好射线防护;
第二, 吊塔和无影灯需要提前预埋气体线路和电线, 并且与层流相配合, 避免以后出现问题;
第三, 一体化手术室需提前做好预埋视频线、控制线、电源线等准备工作, 并留出接口。
四、涉及水路和气路的设备用房
新建医院中涉及水路和气路的医疗设备主要包括液透析机、口腔设备、内窥镜室洗消设备、检验设备等。此类设备施工建设时需要考虑预留气体管路以及进水管路和污水排水管, 并且各个设备的安装房间需单独设计进水管总阀, 避免以后出现水管老化漏水等现象。另外, 要保证电路和水路相互隔绝, 而且应预留足够的气体、进水和排水管路, 以满足医院未来发展的需要。
五、纯水系统设备机房
纯水系统作为血液透析室、检验科、供应室、实验室等科室的必需设备, 十分关键。纯水机房首先要考虑纯水机的设备承重问题, 其次是房间内的防水, 避免出现纯水机出现故障, 造成漏水淹没医院的事故, 最后应预留流向各个使用单位的出水管路。
六、高压氧舱治疗设备机房
按相关文件的要求, 医用氧舱的放置必须远离居民住宅、电力部门设置的小型配电区, 相隔距离在10m以上。新建医院的氧舱治疗区必须预留设备的入口, 氧舱治疗区在设备安装前不封顶或者不砌侧墙, 待设备吊装进入之后, 再行封顶或者砌墙。氧舱的安装区域需向地下下挖一部分深度, 方便安装以及日后的维修, 推荐深度3.5m、因为主流厂商的高压氧舱标准都一样, 因此氧舱的桩基础按通用标准设计即可。高压氧舱治疗区需要预留积水坑。
七、结束语
新建医院的设备用房施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 程序复杂、涉及面广、细节纷繁、技术要求专业规范。通过以上几种相对比较常见的医疗设备安装技术层面做探讨, 以及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总结, 以期能对设备用房施工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刘国宾.大型单体医疗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浅析[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2013 (5)
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2篇
为建立完善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管理体系,规范对办公用房及设备的管理、使用,明确和落实办公设备使用和管理责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办公用房使用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直管发〔2013〕71号)、省群教办《关于落实中办督查组意见深入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群办发〔2013〕9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办公用房使用遵循符合规定、整合资源、有利工作原则。
(一)正处级干部(主要领导)配置单间办公室。
(二)副处级实职(班子成员)原则上配置单间办公室。
(三)其他处级干部原则上不配置单间办公室。
以上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依据市编办核定的处级干部职数,按每人12㎡核算。
(四)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依据在编在岗人数,按每人6㎡核算。
(五)机关工勤、公益岗位、借调人员等,办公室使用面积按每人3㎡核算。
(六)司机、卫生保洁、保安等人员使用面积计入公共服务用房,不核算办公室使用面积。
(七)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考虑到房间结构、实际使用面积利用率等因素,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在30%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者隔断;在30%-50%以内的,可暂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但单位整体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控制在30%以内。
二、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办公设备是指机关各科室在日常工作中用于办公和服务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具体包括,办公家具类:空调、饮水机、办公桌椅、档案柜、文件柜;电脑及相关附属设备类:含电脑、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影视摄录及播放设备类:摄像机、数码相机等。
(二)办公设备统一由办公室进行管理,负责机关办公设备检查、验收、登记统计和调配工作,负责监督控制办公设备设施的耗材、能耗、维修成本,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合理使用。
(三)办公设备的申购。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办公室提出设备购置申请,由局机关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采购。设备购置后由办公室设备管理人员将购置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购置日期、购置地点、商家名称、联系电话、售后年限、购置价格以及购置人等基础资料备案。
(四)办公设备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使用的办公设备负责,办公设备具体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所使用的办公设备负责。
(五)办公设备个人领用时由办公室查验办公设备使用情况是否完好,并办理签字领用手续后领用,签字手续由使用部门和办公室、财务科留存。
(六)办公设备使用由办公室建立电子档案台帐,办公室和具体使用部门分别存档备查。电子档案台帐要列明办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购置日期、购置地点、购置人、购置商家名称及联系电话、购置价格、使用年限、售后服务年限、领(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调拨日期、调拨部门、校准日期及维修(护)方面的故障原因、维修(护)日期、更换部件、维修(价格)等。
(七)办公设备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正确合理使用办公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他人。
(八)设备直接责任人调离时,由办公室及科室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查看本部门设备管理台帐,了解调离人员使用的设备,并将设备统一收回备案登记,由办公室进行再分配。
(九)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通知办公室,说明故障情况,由办公室指定设备专业维修公司进行检修,并在办公设备台帐中填入完整的维修记录。
用房产做“税收筹划” 第3篇
如何利用房产投资进行税收筹划,很多人热切地想知道,有很多问题容易混淆。
事实上,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应该形成这样的意识:投资房产是目的,税收筹划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之一,不能为了节省税收支出而进行房产投资。
因此,需要澄清的是,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合法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在进行房产投资理财规划工作当中,专业理财规划师需要好好考虑各种可以利用的手段。
住房公积金 房产投资蓄水池
如果你是企业员工,应尽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力争足额缴纳或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缴纳。以北京为例,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2362 × 3 × 10% × 2 = 1417 元。
同时,政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缴纳补充部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另外,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或者更高。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缴纳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纳税支出。同时,企业缴纳相等比例存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增加了个人购买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在个人需要时可以拿相关手续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支取。
另外,从房产理财规划的角度来说,可以充分发挥财务杠杆对房产投资回报率的放大效应,在自己的债务承受范围内,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优惠利率条款,从而降低自己的自有资金投入和降低利息支出。
公司买房 节约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是企业业主,就可以公司的名义买房,将产权记在企业名下。这样,有关房屋的维修、物业服务费以及房屋的每年折旧费用等,都可以记入公司费用账目,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从而减少自己的企业税收支出;如果有按揭,相关的按揭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记入费用扣除项目。
但是要说明的是,该房产必须不是完全以企业业主个人消费为目的,否则,也应该记入个人在企业的收益分成,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提醒业主注意的是,企业要按照房屋余值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
另外,有一些业主以个人名义买房,然后转租给自己所拥有的企业使用,这样,自己的租金所得也要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出租”房屋显然要比“自营”房屋负担过重的税负。但是,个人自用的非营业房产是免收房产税的,这样的做法反而增加了租金的房产税支出。
信托基金 有效的税收筹划工具
房地产信托虽然受到各方投资者欢迎。但是受2002年6月央行关于“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的限制,信托计划规模都难如理想,很难成为大众房屋投资者的主要投资集合渠道。
日前,专业从事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联华信托公司,已经抢先推出了可称之为国内第一只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业内有消息称,北京国投将设立房地产基金并在海外上市;使这一全新投资品种开始步入普通投资者视野。
从长远看来,房地产信托基金是未来个人从事房产投资理财规划的重要选择,也是未来可供选择的一种有效的个人税收筹划工具。
医疗设备用房 第4篇
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3)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6)第四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9)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1 0)第六章 附 则………………………………………(1 2)附 录 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
指标……………………………………………(1 3)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2 9)附件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第四条
本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 行建设,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简朴庄重。根据适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分开建设;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提倡资源共享。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及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包括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场地,包括道路、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采暖空调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弱电系统及司法检验鉴定设备等。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控告申诉接待用房(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包括来访候谈大厅、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网络接访室、12309电话接访室、调解室、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室、申诉复查询问室、听证室、案件研讨室、信访资料室、警务工作室等。
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分为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办案工作区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
(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案件线索管理室、指挥决策室、通讯联络中心、大要案讨论室、专案工作室、控制室、备案资料保管室等。
(二)办案工作区包括侦查指挥室、案件研讨室、询问室、讯问室、监控室、辨认室、心理测试室、当事人接待室、律师接待室、司法警察值勤室、司法警察备勤室、案卷资料 复印室、扣押物品保管室、同步录音录像控制室、视频编辑室、视频资料保管室、临时诊疗室、办案人员休息室等。
(三)预防职务犯罪用房,包括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厅、行贿案件档案查询室等。
三、侦查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案件审查室、案件保管分流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青少年维权工作室、远程证据传输室、远程视频审讯室等。
四、公诉和审判监督用房,包括案卷保管分流室、案件审查室、证据交换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专案工作室、当事人接待室、庭审远程指挥室、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模拟法庭等。
五、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查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信息联网查询室等。
六、其他业务用房,包括案件管理中心用房、检察委员会用房、新闻发布室、人民监督员用房、律师用房等五类。其中,案件管理中心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分流室、案件督办与监管室等;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等;人民监督员用房,包括阅卷室、案件研讨室、案卷资料保管室等;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等。
七、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检察专网视频会议室、信息网络机房、机要保密机房、通信机房、机房辅助用房等。
八、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档案目录库、纸质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电子档案库、阅档室、文件复制室等。
九、保管用房,包括赃证物保管室、枪弹保管室、服装保管室等。其中,枪弹保管室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等。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包括案件受理室、资料室、物证保管室、专家鉴评室等。
二、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法医检验鉴定用房、文件检验鉴定用房、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电亍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理化检验鉴定用房、DNA检验鉴定用房、心理测试实验用房等。
(一)法医检验鉴定用房,分为法医临床用房、法医病理用房、法医物证检验用房三类。法医临床用房包括体检室、运动功能检测室、视力检测室(内眼检测)、耳科常规检查室、超声检查室、X线检查室。法医病理用房包括取材室、预处理室、病理切片制作室、病理染色室、标本室、尸体解剖室、消毒室等。法医物证检验用房包括法医物证检验室等。
(二)文件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笔迹检验室、印刷文件检验室、书写材料检验室、复印静电压痕仪室等。
(三)痕迹检验鉴定用房,包括手印检验室、足迹检验室、工具痕迹检验室、枪弹痕迹检验室、化学显现室、试剂保管室等。(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司法会计检验室、会计资料保管室、会计账目展示分析室、业务研究室等。
(五)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手机(电话)检验室、其他电子设备检验室、电子证据无尘工作室等。
(六)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物证照录像提取室、特种检验照相室、图像检验鉴定室、图像编辑处理室、图像扩印制作室、语音分析实验室、小型录像播放厅等。
(七)理化检验鉴定用房,包括剧毒样品和毒品样品保管室、试剂储备室、标准品储备室、化验室、处理室、光谱室、色谱室等。
(八)DNA检验鉴定用房,包括生物样本室、DNA初检室、DNA提取室、DNA扩增室、洁净室、DNA测序室、DNA分析室、试剂保管室等。
(九)心理测试实验用房,包括测前谈话室、测试室、监控室等。
第十七条 附属用房包括设备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自行车库、值班室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分 为三级: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0~42㎡;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2~42㎡;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2~44㎡。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录确定。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批,省级(含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向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第二十条
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5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 30㎡/人;
编制定员人数30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42㎡/人;
编制定员人数300~5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人均)=30+(550一N)×0.048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综合)=N×S(人均)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25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2㎡/人;
编制定员人数l5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42㎡/人;
编制定员人数l50~25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人均)=32+(250一N)×0.1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综合)=N×S(人均)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编制定员人数l3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2㎡/人;
编制定员人数80人以下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4㎡/人;
编制定员人数80~13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人均)=32+(130-N)×0.24 其综合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人): S(综合)=N×S(人均)式中:N——编制定员人数;
S(人均)——人均建筑面积; S(综合)——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附属用房,应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结合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 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为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第四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选址,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卫生环保、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应分区设置,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宜采用低层或多层建筑。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接待中心的平面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人员与车辆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接访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应分区设置,有条件的 地区可以独立建设。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应分区设置。检验鉴定用房应与检验鉴定案件管理用房物理分开,需要运用化学方法进行检验的,干、湿用房必须分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用地面积及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简朴大方、节约资源的原则,不应选取高档装修材料进行豪华装修,室内装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息网络通信机房,在符合保密要 求的前提下,参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执行。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武器警械库、诉讼档案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应安装安全防护门、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询问室、讯问室等内墙应采用软性饰面。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用房的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有给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四十条 严寒地区应配置采暖设施,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配置采暖和空调设施。采暖地区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夏季需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者集中空调系统。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供电可靠。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建筑宜设置电梯或者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信息通讯中心及检验鉴定用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询问室、讯问室宜设置低压电源。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等业务需求。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面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派驻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检察室用房在《看守所建设标准》和《监狱建设标准》中予以规定。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