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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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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精选5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 第1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通知

铜政办〔2009〕1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各部门、各单位重视下,开拓创新、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2008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2008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一、2008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2008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搭建信息公开平台、拓展信息公开渠道等方面入手来强力推进。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以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去年初,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监察局、发改委等9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市政府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市经济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市文化局、档案局和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各自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等。一县三区,市直部门,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25个乡镇街道,也都于去年10月底前相继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初步建成了从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和重点公共企事业单位延伸到乡镇(街道)的覆盖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体系。

(二)强化培训,规范操作

一是市政府召开中心组专题学习会议,邀请国务院法制办专家来铜做《条例》专题报告,对《条例》进行全面解读,包括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150余人参加了会议;二是开展集中培训。市政府办公室等单位先后举办了4期培训,邀请省信息中心的专家到场授课,对全市227家单位的近300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信息中心先后派员参加了省政府办公厅等单位主办的《条例》培训和研讨会,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市有关人员的培训;三是制定下发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发布操作规范》,对公开指南内容、信息发布格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的操作规程等进行了规范。

(三)制定方案,加强督查

1.制定工作方案。制定了《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编制了县区、市直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单位代码和主动公开目录。

2.强化指导督查。一是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单位。针对工作重点提前做好谋划,对具体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二是开展督查,查摆问题。5月中旬组织4个督查组,对全市21个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专题督查,并进行通报;三是通过网站改版,强化督查功能。在新改版的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专门开辟了“督查通报”版块,通过信息发布数量、环比、同比等数据,对公开单位的信息发布情况进行实时的统计排名。同时还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实现了公开发布时限考评功能,确保了政府信息按时发布,此项功能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属首创。

各单位在推动这项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探索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市政府办公室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各科室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建立了领导在签发或批阅文件时直接批示该信息是否公开和以何种形式公开的审核制度;铜官山区政府印发了本区编制方案,组织区直部门及街道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市档案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制订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暂行办法》;铜陵县政府制定了一套行政职权流程图示范格式文本,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建章立制,健全机制

1.制订下发了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自3月中旬起,我市先后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多个文件,并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等重要文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2.修订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对《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增“推行政务公开”章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载体、制度建设等。《办法》结合《条例》内容做了大篇幅的修改,如:增加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更新协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考核评议等配套制度的专门章节,并特别加入了“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后,将受到包括司法追究、行政问责在内的七种责任追究。此外还拟定了《铜陵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铜陵市政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公开澄清工作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强化监督考核机制。先后制定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开展2008政务公开考评和编写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及依申请公开指南目录工作的通知》两个重要文件,分别从组织领导、考核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标准以及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2008年全市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将给予责任追究,直至一票否决。

(五)搭建平台,拓展渠道

一年来,除了不断完善新闻发布会、《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等公开方式外,还积极探索公开的新形式、新载体,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公开渠道。

1.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期开通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zwgk.tl.gov.cn),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4个栏目。其中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下,设置了市及县区两级政府(办公室)类子栏目17个,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类子栏目11个,乡镇(街道)类子栏目7个,公共企事业单位类子栏目10个,搭建起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统一平台。铜陵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民论坛”以及大部分单位的门户网站均在显著位置设置了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的链接。根据要求,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软件平台进行升级,将于今年初逐步实现铜陵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信息互通。此外,在前期投入20万元用于网站建设的基础上,又投入了近3万元,对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升级改版,突出了专题信息、信息搜索查询等功能,创新设计了“依申请公开”版块,设计增加了“便民查询”等栏目,强化了网站的量化考评功能、信息集约化功能和便民服务功能。在升级改版中还增加了依申请公开办理提示,有效地保证了申请办理的及时有效。

2.建设信息查阅场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设立了3个政府信息查阅点。目前,市政务服务中心已将进驻中心窗口的所有审批项目(涉密事项除外)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等8项内容在办件大厅的触摸屏上进行公布。市档案馆在原查档室的基础上设立了信息查阅场所,并单独配备了电脑设备,建立了相关制度。市图书馆在电子阅览室内设立查阅点。

3.完善传统公开方式。一是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2008年共召开青铜文化博览会、民生工程、教育等专场新闻发布会共计20余场(次);二是做好《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的赠阅工作。普通公民除可以在乡镇(街道)及社区查阅外,还可以在全市32个街头报刊亭、5个部门办事大厅免费查阅。去年共免费赠阅《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万余份;三是积极搭建群众参政议政平台。下发了《市民代表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和重要市长办公会议办法》,邀请市民代表旁听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制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政府重要会议。2008年共有近20余人参加了旁听。

4.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新渠道。一是充分发挥“行风热线”作用,建立了市政府领导定期上线工作制度,市长、副市长将轮流走入直播间,与群众进行交流;二是利用铜陵市人民政府网站、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民论坛”等网络载体,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与联系。对市政府部分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民生工程、城市建设等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大决策,如:铜陵火车站广场规划设计及周边地段城市设计方案、《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暂行办法》实施效果、天井湖公园喷泉项目方案、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城市公交线路设计方案等进行网上公开,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较好效果;三是继续做好881数字电视《政府信息》专用频道建设。该频道于2007年12月开通,是安徽省首个数字电视《政府信息》专用频道。市政府通过数字电视880资讯平台公布政府信息,24小时发布政策政令、部门权限、办事指南、时事要闻等内容,集政策性、服务性、权威性为一体。市民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电视了解和掌握政府发布的政策政令、办事公开等信息。

(六)加强宣传 营造氛围

1.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5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市纠风办和市电台在铜都广场联合举办了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主题的政务公开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有32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现场发放宣传资料近50000份,制作政务公开展板33块,解答群众咨询5300余人(次),接受群众投诉360余件。“行风热线”电台直播车还进驻活动现场,部分单位上线交流。当天,市政府分管领导还在《铜陵日报》上发表了名为《统一思想 精心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署名文章,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2.加强经验交流。除编发了多期政府信息公开专题的政务信息外,还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设立了“八面来风”、“政策瞭望”等专栏,宣传介绍和交流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去年以来,还通过《政务公开工作简报》、《政务信息》等刊物以及新闻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和经验交流。

二、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运行情况

截至2008年底,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已有227家发布单位,共发布信息6457条,其中市直部门65个,占发布单位总数的28.64%,发布信息4155条,占信息发布总量的64.35%;县、区政府部门98个,占发布单位总数的43.17%,发布信息1593条,占信息发布总量的24.67%;乡、镇及街道25个,占单位总数的11.01%,发布信息153条,占信息发布总量的2.37%;公共企事业单位39个,占单位总数的17.18%,发布信息556条,占信息发布总量的8.61%。

在各类公开栏目中,“政府机构”、“机构设置”类栏目发布信息273条,占4.23%;“人事信息”类栏目发布信息58条,占0.90%;“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类栏目发布信息2025条,占31.36%;其他类栏目发布信息4101条,占63.51%。目前,政府文件从生成到上网公开平均需要15个工作日,最长需要20个工作日;其他信息从生成到上网公开平均需要5个工作日,最长需要15个工作日。

全市受理信息公开申请3条,均为网上受理,申请事项涉及住房补贴、卫生医疗等方面。其中,可以依申请公开的2条,占总数的66.67%,信息不存在的1条,占总数的33.33%。答复申请均按照申请人申请所示,通过公开网平台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了答复。未收到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近一年来,大部分单位都十分重视,其中市政府办公室、国税局全年发布信息均为473条,发布数量居首位;市人民医院、铜官山区政府办公室、铜陵县房产局等单位发布的信息结构较为合理,如将市民最为关心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会议纪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拆迁公告等及时地进行了网上公开。但也仍有一些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进展缓慢。其中: 市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地震局、银监局、邮政局等4家单位未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监察局、信访局、史志办、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3个月以上未更新维护本单位公开栏目,市银监局至今仍未发布信息。还有一些单位的信息量与本单位工作职能明显不符,如市发改委自2008年6月至12月信息发布数量为零。

县区政府部门:铜陵县有32个二级发布单位,其中有28家未发布公开指南,9个部门至今未发布信息;铜官山区有27个二级发布单位,其中有18个未发布公开指南;狮子山区共有19个二级发布单位,均发布了指南,并公开了政府信息;郊区有20个二级发布单位,其中7个部门未发布公开指南,3个部门至今未发布信息。

乡镇街道:25个乡镇街道中仅有4个发布了公开指南,铜陵县五松镇、顺安镇、钟鸣镇、胥坝乡,铜官山区杨家山街道,狮子山区西湖镇、新庙街道、东郊办事处等8个单位至今未发布信息。

公共企事业单位:39个发布单位中有30个未发布信息公开指南,14个至今未发布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行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已逐步形成政府牵头,上下联动,各方参与,全力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国务院督查组、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组也对我市公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基础性工作薄弱。有的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机制,有的没有明确专人负责,有的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不明确。二是各单位重视程度不一。仅从2008年12月公开网信息发布情况看,当月发布信息526条,其中市直部门发布410条,占77.95%,是主要信息来源。县区(含乡镇街道)100条,占19.01%,公共企事业单位(大都为住房城建、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系统的二级单位)仅16条,占3.04%。三是信息发布的种类不均衡。一些单位对于决策类、公示类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办事公开、人事等信息发布数量不多,而考察调研、内部学习等工作动态信息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公开效果。四是指南目录编制和信息发布格式不规范。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未发布公开指南,个别单位未按照格式进行编制,如对必须设置的,如: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办事公开等基本栏目擅自进行了删减,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特色的个性化栏目较少。还有一些单位在发布信息时,直接将Word、Excel等文档和图片以附件形式上传,造成信息主体页面空白,影响了网页的美观性和统一性。发布员责任心不强,有信息发错栏目或必填项目错漏项的情况。五是依申请公开有超时办理的情况。2008年3例依申请公开中,就有2例超时限办理。

四、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算

(一)开展对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

将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开展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内的政务公开专项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各单位“效能建设”、“政风评议”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与2008年各单位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并将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不断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以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常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二)针对薄弱环节,强化督促检查

督促县区政府以及住房城建、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系统的主管部门,加强对二级单位的指导督查,建立健全审核发布、保密审查、发布协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开范围和办事程序,及时更新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加大重点、热点信息和群众关注信息的发布。尚未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的单位要尽快编制指南,对已经发布的信息进行梳理,科学分类,及时补充相关内容。有门户网站的单位尽快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做好链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三)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网应用水平

做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升级改版后新增功能的应用培训,使之尽快发挥作用,加快完成与市政府网站的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的互相调用和栏目共享。

(四)扩大政府信息查阅点

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有条件的市直部门可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对信息查阅点等公开场所建设要规范化,要有明确的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上网电脑、打印、复印等设备,免费向公众开放。

(五)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

加快制定出台铜陵市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规定,各公开单位要依据规定,做好单位内部的学习培训,指定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明确受理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科室)的分工。要依托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依申请公开”系统,完善工作流程,建立起依申请公开归档等制度,规范相关文本,严格遵守时效规定。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着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加大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帮助更多群众掌握查阅信息的办法和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着力营造广大市民积极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 第2篇

铜政办〔2009〕80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综治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2009年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平安铜陵为出发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综治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对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的总体要求,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传销活动的综合治理,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社区(村)大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建立对传销严密监控和及时预警的互动机制,快速打击传销活动、严肃惩处头目的信息反馈机制,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到位的责任机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预防机制等打击传销长效工作机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进行群防群治,在我市创建一批“无传销社区(村)”,通过以点带面,最终实现我市无传销的目标。

三、工作方法

在前一时期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的基础上,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选择一至两个社区(村)为试点。通过在社区(村)大力开展“五个一”的工作,即派发一张联系卡、建立一个信息平台、发放一封公开信、签订一份责任书、构建一个监管网,实现社区(村)无传销组织、无传销网络、无传销人员的目标。

(一)建立打击传销互动机制。以派发一张联系卡为内容,建立打击传销的群众、社区、职能部门之间的互动机制。要将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打击传销的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告知每个居(村)民,以便群众及时反馈社区内的传销情况,让基层组织迅速掌握辖区内传销工作动态,使各基层执法单位能迅速及时出动,把传销遏制在萌芽状态,真正形成群防群治群管制度。

(二)建立打击传销信息机制。各社区(村)要以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为重点,建立线索收集和指挥协调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将社区(村)内的出租屋、宾馆、饭店、公众聚集场所、常住人员、外来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商所和派出所、居(村)委会、出租房屋户构成的四级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网络的作用。社区(村)要实现对出租房屋的“两清楚”和暂住人口“四知道”,即清楚出租房屋的底数,清楚房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知道是什么人、在干什么事、有什么资金来源、主要有什么活动。基层执法部门要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掌握线索,迅速进行排查,捣毁传销窝点,清理传销人员,抓捕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

(三)建立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机制。各社区(村)要印发《致群众一封公开信》和《致房屋出租业主一封公开信》,加强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房屋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传单、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打击传销宣传进社区(村)活动。要利用典型案例向群众介绍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的诈骗手法、操作方式及参与后果,彻底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诈骗本质,使辖区内群众能深入了解传销的危害,自觉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要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形成广泛的打击防范传销群众基础。通过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对传销活动人人抵制、人人揭露、人人喊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建立责任明确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机制。按照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精神,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县(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之间,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之间,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之间,工商局(分局)和工商所之间都要签订“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目标,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视情况予以扣分处理,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传销案件发生的,取消平安乡镇(街道)暨平安村(社区)资格。

(五)建立打击传销监管机制。各乡镇(街道)和居(村)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打传工作;要认真落实定期排查制度,强化对传销的监控预警。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措施到位,形成合力,确保政令畅通,在社区(村)建立纵到底、横到边的立体监管与全面打击的联动工作网络。

四、实施步骤

试点阶段(2009年7—8月份)。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选取1―2个社区(村)作为试点。县(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打击传销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试点社区(村)的工作指导。

全面推广阶段(2009年9—11月份)。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全面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份)。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积极支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符合查究条件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坚定信念,打好攻坚战。要彻底根除我市的传销活动,首先要实现社区(村)无传销组织、无传销网络、无传销人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和厌战心理,坚定必胜信念,采取切实措施,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打好这场攻坚战。

(二)缜密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创建活动。创建活动要总揽全局,科学策划,细心安排,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务求实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边试点、边完善、边深化”的工作思路,精心做好准备工作,分工负责,定岗定人,把“五个一”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对传销活动严重的社区(村)实行包干定点,督促检查,积极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开展。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树立一盘棋思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具体分工,积极参与,大力配合,建立上下指挥通畅、左右配合密切的指挥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强大攻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 第3篇

近日,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委办发〔2015〕14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并对全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提出了要求。

该《实施意见》分为五部分16条, 除用简练文字强调中办发〔2014〕15号文件所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外, 还结合辽宁实际, 对完善档案工作体制、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明确国家档案馆主体地位、推进档案馆库建设、做实档案收集征集工作, 加快档案馆 (室) 数字化建设, 统筹管理档案信息资源、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以及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着重重申了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指导、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 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三位一体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 档案保管维护费每年每卷2-3元的落实, 档案利用严禁收费, 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等规定。

《实施意见》的出台, 对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4〕15号) 精神, 推动辽宁省档案事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 第4篇

城前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7—2008年度森林防火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区、村庄、林场:

《城前镇2007——2008年度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前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森林防火实施方案通知城前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07年12月10印发

共印60份

城前镇2007——2008年度森林防火工作

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当前我镇森林防火形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资源环境优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提高应急能力,进一步健全组织指挥、预测预报和林火扑救“三个体系”,提升林火管理能力,努力控制一般火灾,杜绝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死亡事故,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内,为绿色城前、和谐城前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以《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为重点,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提高宣传教育效果,使宣传教育进村庄、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覆盖全镇各个方面。

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整个防火期的始终,并突出抓好三次集中专项活动,今年12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2008年清明节和“五一节”期间,分别开展为期一周的“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火患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倡导文明旅游、文明祭祀,为森林防火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有关单位开通广播搞好宣传,要增加森林防火固定宣传标牌和标语的密度,各森林防火重点村驻地要粉刷2副以上固定防火宣传标牌或粉刷4副以上宣传标语,林区内明显处设护林标示,并在集体林场进山入林主要路口必须设置固定防火宣传牌,在林缘和林内的主要通道每公里设置1块宣传牌或粉刷1副防火宣传标语。

三、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林内可燃物管理。各村庄、林场、集体营林单位要组织人员采取计划烧除、人工割除、化学除草等手段,彻底清除重点部位墓地、农田、道路两侧和林缘的杂草灌木,降低可燃载量。林村、林路、林田交接处、林区坟地集中部位要打造防火隔离带,以防外火侵入。

(二)严格管理野外用火。按要求落实护林员、责任区域和管护制度。强化野外巡逻检查,依法惩处烧地边堰、上坟烧纸、野外吸烟、野炊、玩火等违法用火行为,做到“见烟就查,违章就罚”。在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等重点时期,对重点林区、重点防火部位,智障人员做到专为负责,死看死守,不留死角和空白。紧紧围绕野外火源管控,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村庄、林场要组织开展一次“森

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2008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组织开展“清明节期间野外用火集中整治活动”。4月下旬至5月上旬,组织开展“五一节期间野外用火集中整治活动”。

四、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一)扑火预案准备。各村庄、林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扑火应急预案,组织森林扑火实战演练,做到熟悉预案内容熟练防火工作程序,熟记自身职责,确保出现火情能有序开展工作。按规定抓好森林防火指挥中队队长、防火预备队队长和扑火队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组织指挥能力,扑火技能和安全自救能力。

(二)扑火队伍准备。按照省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的要求,镇里成立森林防火中队,地点设在镇林业站,建队规模为30人,重点防火单位的管区,建立20—30人的防火预备队,在重点村庄要加大护林人员防火责任制,村干部或党员配合搞好值班备勤,组织本村中青年搞好扑火演练。一旦有火情,及时出击,集中就近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明火扑灭后,要严密监视火场,彻底清理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三)物资保障准备。镇和负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庄都要建立与扑火任务相适应的物资储备和必备的灭火工具和设施,落实后勤保障措施,提高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火案查处工作。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要组织力量集中侦破,依法惩处火灾肇事者,并公开曝光,以

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确保年森林火灾案件结案率达80%以上。

五、森林防火领导责任落实工作

(一)明确工作责任。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村领导和林场场长责任制,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五条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镇、村庄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机构,制定职责和责任区,签订责任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严格落实管区书记、村主任包保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明确到人。对因工作失职,森林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值班调度。各村庄要落实领导带班和防火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在防火期间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确保火情信息上下畅通,指挥调度有力。发生森林火情后,要严格按照火灾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情况,不得迟报、瞒报火情。指挥部有关领导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亲临一线组织扑救。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 第5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4号(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协调前置、重在协调,协调不成再行裁决的原则,协调和裁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省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关。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依法应由市、县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被征地单位、个人或者该地上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是被申请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一)对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二)对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数额有异议的;

(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的确定有异议的;

(四)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对以下事项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市、县政府在征地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依法已经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而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又申请协调裁决的;

(二)仅对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有争议的;

(三)对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反悔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

(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没有经过市、县政府的先行协调或协调一致后反悔和超过申请裁决期限的;

(五)对土地补偿有争议,依法只能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而由个人提出的;

(六)对土地补偿有争议,依法只能由被征地的个人提出,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

(七)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仅对征地程序提出异议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的补偿安置有异议;或者在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产生争议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已经依法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第八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数额有异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数额、被征土地的地类和等级的认定、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倍数的确定以及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数额有异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安置人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对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

第十条 经市、县政府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在市、县政府组织的协调会议之后60日内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协调或裁决申请的,可以申请顺延协调或者裁决申请期限,并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交影响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的正当理由,是否符合顺延事由,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或者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或者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还应当提交市、县政府组织的协调会议笔录。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协调或者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协调或者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和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协调或者裁决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审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其他材料及其目录。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提出的答复意见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及事实过程;

(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证据材料;

(五)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文号;

(六)作出答复的时间;

答复意见书应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第三章 协调和裁决

第十七条 市、县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政府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国家、省政府和当地政府对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八条 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承办人员应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当事人认为其与该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在 3 30日内协调完毕。期满后不组织协调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予以协调。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制作协调会议笔录,当事人应当在协调会议笔录上签字确认。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同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协调会议笔录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先行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制作协调会议笔录,当事人应当在协调会议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同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终止裁决程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经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终止裁决。

申请人就终止裁决事项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听证方式审理:

(一)案情复杂,根据已有的书面材料难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听证程序,应当参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进行。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场的,可以缺席审查。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当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勘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理的不同情况,提出下列意见。

(一)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合法、地类认定准确、产值标准合理、补偿数额合法的裁决维持;

(二)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三)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违反法定程序、地类认定错误;补偿安置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的,裁决撤销,并责令市、县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倍数标准;

(四)没有按时提交答复意见书或者不提交答复意见书及证据目录的,视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情节复杂或者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决意见,裁决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并自省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裁决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机关和裁决日期。

第二十八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自省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0日内制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附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过程中的一般文书,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专用章”;裁决书加盖省政府公章。

第三十一条 市、县政府在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发生重大社会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5日、7日是指工作日。办理协调、裁决事项的期限、期间,均以法律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三十三条 裁决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依法由省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承办裁决的工作人员在裁决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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