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精选11篇)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第1篇
方式一,请职工登录我中心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登录”后,预约销户提取,按照预约的时间携带材料到预约的网点办理,具体办理的材料和流程可查阅我中心网站发布的提取类办事指南;
方式二,职工登录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登录”后,预约签订自助办理服务协议,按照预约的时间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公积金联名卡到业务网点签订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直接登录我中心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或通过我中心服务热线0755-12329的语音提示直接申请办理 “租房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非深户销户提取”、“退休提取”业务。谢谢!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什么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转移哪些内
容?
日期:
201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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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
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
个人帐户转移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
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
保险缴费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余
额。
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的资
料?
日期:
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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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供资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社会保障卡;
3、《深圳市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哪些资
料?
日期:
201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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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员工中断在本市就业,离开本市并办理转移的可到我局相应的社会保险退转保窗口或征收窗口申请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开具凭证的前提必须是申请人缴费状态为“停交”,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申请开具。如企业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停交手续,则需提供离职证明。委托他人申请办理,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第2篇
1、参保缴费:
(1)相关规定
①征缴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②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总比例28%,其中单位 20%;个人 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个人缴纳。
③征缴基数: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该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社平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上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每社平工资统计出台后,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重新申报职工当年缴费工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五年过渡期(根据内政办发〔2007〕38号规定: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80%,2010年不低于90%,2011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④个人账户记账: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年初补缴往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律加收利息,利率执行个人账户同记账率。参保人员失业期间,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在退休时不计算缴费年限;如本人要求补缴和续缴的,可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和缴费能力可一次性全额补缴,也可只补缴几个。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通过《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网站》查旬。
(2)具体流程:
①个体参保缴费核定程序: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及有效身份证等,到市直征管科办理续缴养老保险。如是新参保人员,携带本市城镇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张一寸近期彩照。个体工商户带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再进行核定缴费,然后到地税收费窗口缴费,最后到市直征管科“个人缴费上账”打个人对账单。
②单位参保缴费核定程序:单位首次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应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和参保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到市社保局征管科办理缴费核定手续,领取《养老保险登记证》;原参保的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动情况,于每月10号至20号之间到地税登记机关缴纳当月社保费用,过期不缴者将产生滞纳金和利息。缴费后,带地税交款书到市社保局财务科复核。年底或次年初,打印本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必须由转入、转出地事先向对方发出《社会保险关系商转函》,待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跨统筹区转移必须待财务部门收到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区转移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同时转移。
④职工退保程序: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工回原籍,个人帐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划拨部分、利息)全部退给个人。职工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失业后个人缴费死亡时,退还个人所交部分加利息。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以继承。
2、退休人员办事流程
(1)新增退休人员办事流程:
①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企业劳资人员(个体缴费者由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②社保局退管科工作人员进行档案审理并计算待遇,打印退休待遇审批表;
③由企业劳资人员将退休待遇审批表及人事档案送市劳动局审批(下岗职工统一由社保局工作人员办理),并下发退休批复文件。
④接市劳动保障局正式批文后,由退休人员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信息表》及《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并交所属街道、社区盖章;
⑤市社保局拨款至银行,按月发放退休待遇;
⑥由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到市社保局领取存折。
(2)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遗属申报流程:
①退休人员死亡,由企业劳资人员或死者家属持社区填发的《暂停发养老金遗属津贴报告》及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和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时到社保局退管科办理待遇停发手续;
②资料审核无误后打印丧葬费拨付表。
③经退管科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科拨付丧葬费。
④若有遗属(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人员(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由企业劳资人员或死者家属持社区证明、死亡证明、申请人户口本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遗属审批手续。
⑤接市劳动保障局遗属待遇批复后,由遗属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信息表》及《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并交所属街道、社区盖章;
⑥市社保局拨款至银行,按月发放退休待遇;
⑦由遗属持本人身份证和《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到市社保局领取存折。
(3)退休退职审批条件:
①正常退休。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职工干部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
②特殊工种退休。企业职工男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
③病退。企业职工男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退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4)退休计发办法与标准:
①正常退休计发标准:根据鄂府办函〔2006〕118号文件精神: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调节金构成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平均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合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②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内老字〔2001〕6号、内劳社办字〔2002〕185号和内劳社办字〔2006〕241号文件精神:提前退休生活费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组成。具体金额按下列办法计发: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0.8%;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得不到领取退职生活费条件者,一次性退职生活费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次性退职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3、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费计发标准:
根据伊人劳险字〔1998〕26号、伊人劳险字〔1998〕34号、鄂劳社发〔2002〕56号和鄂劳社险发〔2004〕84号和内组通字[2008]67号等文件精神:离退休人员死亡以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丧葬抚恤费(非因公死亡的按4个月,因公死亡的按6个月)。
离休人员以基本离休费为基数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烈士为80个月,因公牺牲40个月,病故20个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问题研究 第3篇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基础薄弱
微观角度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主要由地方审计局完成,但是很多审计组织很晚才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独立审计;宏观角度来看,养老保险制度在运作之中对系统性风险缺乏大局思考,立法与建制在对养老保险的审计上不够完善,特别是近年来社会新闻经常曝光各地养老保险收益性极差,甚至是亏损。
(二)基本养老保险审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审计中的复杂性,在于这是由国家统筹、人人必有的保险,因此审计中动辄就要对数十个单位的业务数据进行审核。由于审计养老保险的组织结构大多是公务机关,年龄较大的干部在招募中只注重政治素养而忽略专业技能,因为缺乏现代化审计的工作能力和运用计算机运算的技能,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效率与质量被大大约束。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配套行政管理体制不明确
我国基本养老基金统筹管理水平不高,主要是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审计工作经常会出现同级审计,这必然会让地方政府将养老保险基金作为自己地方利益。这种地方利益的规划容易导致各种管理、审计机构产生利益冲突,省级、全国级的统筹工作困难,经常出现有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4 0%被当作行政经费浪费,但是审计工作却不能对这些问题及时发现。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相关审计工作的配套法律不健全
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法律法规不健全,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更是缺失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在《宪法》第四十五条,《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规范约束以外,很难再找到相关的养老保险法律,其他的大都是低层级的行政法律法规,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出的问题很难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相关的审计部门难以在现行体制下完成审计职能。另一方面,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健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阶段多数是行政部门自由政策管理,而政府的自由命令却会在政策传达过程中成为审计监督的主要依据。可是,这些自由命令缺乏法律的刚性与权威,会导致审计工作因政策理解误解而与其它部门甚至上级产生摩擦,致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工作处于被动。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效果不强
我国养老保险审计只是监督体系之外的参考,而并非必要的监督措施,其审计监督的职能难以发挥。在具体操作中,审计工作主要是接受地方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但是审计机关的管理层在行政中主要由当地地方政府任命,经费、事务等要受到地方政府的节制;同时,地方的基层审计组织必须要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维护地方的利益,并且在利益摩擦时很容易受到地方的权力压榨,因不配合地方政策部署而被调离岗位。这些具体操作中出现的政治问题,必然会让养老保险审计的透明度不足。此外,虽然国家一力强调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工作,但是内部审计往往在企业当中难以被重视,机构设置往往是人浮于事、业务水平欠佳、操作程序不规范。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业审计手段不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质上也是一种保险工具,所需要很强的金融手段才可以进行合理、合规操作。并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每一个养老保险覆盖的个体信息都是处在时时变化之中,这要求养老保险的审计不能够固步自封,必须要适应现在的数字化管理。但是现阶段,各个地方的养老保险审计技术远远落后于联网协作、大数据、信息化处理的现代化保险管理要求,在很多经济落后的地区还坚持使用纸面查账的审计方法,并且审计所依据的原始凭证或统计数据往往是管理部门提供,因此对养老保险的审计工作独立性和透明度不足。
(四)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中易发生减值审计关注不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思维层级不高,主要停留在合法合规性检验上,但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效果性、经济性和效益性缺乏绩效审计,忽视了对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的绩效审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各地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其余全部要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专户,严格禁止将养老保险基金投放其它金融部门和经营性事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率水平远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能够规避利率风险与通胀风险,难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虽然,2005年国务院出台规定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但是例如“上海社保基金案”中的违规市场运作,难以在审计中及时察觉,监管审计行动缓慢。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存在的风险
(一)制度风险
经过统计调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替代率偏高,大概达到了20%,只有八成是在实际运行,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不能在高CPI水平和低工资增长率保持强弹性水平来进行支付,因此审计养老保险基金过程中很难考虑到宏观经济发展。同时,我国现阶段法定的退休年龄不高,甚至在很多二级城市和县级城市大规模出现低龄退休现象,虽然法律规定男性干部60岁、女性干部55岁退休,男性工人55岁、女性工人50岁退休,部分行业甚至还有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但是现阶段我国人均寿命大概达到了80岁,有效工作时间和享有养老保险基金的时间近乎相等,未来我国的预期人均寿命还在不断延长,这种问题会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按照预期到位。此外,由于我国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主要是地方统筹管理,人力成本非常高昂,并且财政来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具有政策上的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为管理方法都比较落伍,经常会出现诈骗申请、冒领死者养老金甚至是企业规模式诈骗领取等,但是因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数据库大多是由不同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彼此之间的数据很难进行共享,因此在审计过程中不容易发现多个统筹地区重复领取的养老基金的违规现象,甚至连一个人在多个地区同时领用都不容易发现。此外,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系统缺乏对其内部审计的效率,因为内部审计是养老基金审计的第一道防线,现阶段我国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障机关的工作越来越繁重,经常会出现养老保险不能够合法、合规、合理进行给付的现象,但是因为内部审计这一最直接的审计方法不能够有效落实,让这种管理风险在审计工作中成为“漏网之鱼”。
(三)委托代理风险
我国在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行为中,存在多次委托代理环节,一是养老保险所覆盖的受险人员和管理各个养老保险基金的地方政府,二是被地方政府所委托的相关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理事会,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在投资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委托20多家境内投资管理公司和10家境外投资管理人。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使用、管理和投资过程中有动机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最初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因为审计行为很难对多重委托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审计。例如部分基金代理人假如通过合法的行为将基金投资到短期高风险投资,但是审计行为很难对这种金融行为进行有效观察。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对策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审计
我国应当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环节进行高压审计,假如在此环节没有完成足额、及时的筹集,在后期未尽额进行缴纳的受险人很可能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尸位素餐”。当前,部分行政部门、企业对员工工资隐瞒现象频发,甚至故意拖延或者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我国审计署进行摸查时发现,有30%的养老保险费用在企业阶段没有被足额缴纳,国家每年大约要因为企业瞒报而少征收上百亿元的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在进行具体的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审核企业和行政机关的工资总额的实际发放金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否相等,要在独立性上保持强度的行政手段,对没有足额缴纳并且不能按时补缴的组织机构进行处罚,对不能按时缴纳的企业可以将审计工作拓展到企业的金融账户,通过强制划拨的方式进行补足。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审计
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审计过程中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地方性的养老保险财务账户管理混乱、独立性不足,管理方式主要停留在行政管理上而不是金融管理手段,甚至部分基金被地方政府挪作地方行政支出。在审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首要审核的应该是基金内部控制,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实施,制度的具体操作能否完整实现。其次在审计中对几个具体规格进行评估,如养老保险的正常支出资金与养老保险的存款金额是否正常,国库券、国家债券等定期投资方向是否有给付风险,其正常利率收益的用处和去向是否有问题,保证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因为管理问题出现损失。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审计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审计环节中最重要的是对使用环节进行审核,否则就会让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挤占挪用的各种违规现象。因此在使用养老保险基金中,审计工作人员必须要对挤占挪用进行重点核查,监督基金的资金是否会出现正常支付。其次,审计工作应当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拨付到位,认真检查资金的使用方向,保证受险人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在具体操作流程中,要对能够支配养老保险的管理人、手续内容、使用账户、相关期限金额等进行仔细检查。假如审计工作中,工作人员发现了不清楚的数据和财务信息,要及时进行延伸性审计。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审计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第4篇
《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决定》提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决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本刊编辑部)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第5篇
如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退休后待遇是什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第6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根据北京市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跨省市转移)《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人社部发〔2009〕191)
按照东城区社保中心的要求,北京市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往外省市(简称:转出):
(一)养老保险转移:
1、个人申请(1份),个人需签字。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附1)(2份),家减少单位公章
注:转移养老保险所用的减少表,以附1表样为准(不得添加、删除里面的内容),并要求把表格中的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号、姓名、身份证号、缴费截止日期(最后一个月保险交到什么时间)、单位负责人、填报日期填写清楚。
(二)医疗保险转移:
1、转移人员在参保单位需先办理完减员手续
2、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外埠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由外省市转入北京(简称:转入):
(一)新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金额于2010年1月之后到社保中心财务账户中:
1、基本养老保险:
(1)转入申请人目前需在东城区为正常缴费状态。
(2)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1份)
(3)本人提供书面申请(注明原参保地及转移原因)(1份)
(4)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提供本人与现参保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6)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份)
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里面的所有内容都需要填写清楚。
注:如申请人目前没有在东城区单位正常缴费,请在办理增加(调入或新参统)手续一个月后再申请养老保险的异地转入。
以上材料都需加盖现单位公章,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社保需要进行审核一下。
2、基本医疗保险:
(1)转入申请人目前需在东城区为正常缴费状态。
(2)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
(3)提供本人与现参保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本人提供书面申请(注明原参保地及转移原因)(1份)
(5)《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份)
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里面的所有内容都需要填写清楚。关系转发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还应写清楚外埠社保中心的全称及外埠社保中心的邮寄地址、邮政编码;所有上报的材料都需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二)老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金额于2009年12月底之前到社保中心财务账户中:
1、原本为外省市户口,之后变更为北京市户口,所需的材料:
(1)转移人进京手续复印件,加盖档案部章(1份)
(2)转移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移人在外省市上养老保险的所有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都需加盖现单位公章,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社保需要进行审核一下。
2、户口本一直为北京市户口“110”开头的,在外省市上保险,需把外地养老保险转入北京,所需要的材料:
(1)转移人进京手续复印件,加盖档案部章(1份)
(2)转移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转移人在外省市上养老保险的所有材料原件
(4)转移人的个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1份)
(5)转移人就业单位的证明,加盖公章(1份)
(6)转移人在外埠工作期间的工资表(含社会保险扣缴金额),加盖公章(1份)
(7)转移人在外埠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另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可以办理转入和转出业务。(附4)
社保服务部
基本养老保险:带不走的养老钱 第7篇
钟师傅以前在广东打工,去年辞工回家时,他把在当地上的保险退了,今年到北京后又重新上了养老保险。老钟说,当时选择退保是因为广东的保险转不到北京。
(电话采访)北京社保咨询人员说:“转不进来北京不接收。”
目前我国的社保账户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参保者按自己工资的8%缴纳的部分为个人账户,企业按员工工资10%到20%交纳的部分进入当地的统筹基金。如果选择退保,参保者只能拿到自己缴纳的部分,尽管这样并不划算,但大多数工作地发生变化的农民还是选择了退保。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深圳,退保人数高达83万人。
农民工钟师傅说:“ 这个也没办法 如果这几年我不在这个城市打工的话 必须要赶到这个城市交保险 这就肯定不方便。”
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居民因工作地发生变化、社保无法转移需要面对的问题更多。户籍河北、在北京工作的小金就是其中的一位。
小金说:“ 我现在加起来 天津(上保险)有4年 北京有三年半左右 上海有两年。”
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小金,他在这三个地方缴纳的社保没法转移接续,而且按照现行政策他也不能像农民工那样选择退保。同时,像小金这样跨地区参保,还有可能影响到将来退休后的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说:“ 每个地方都不够 每个地方都强调你必须在我这儿工作15年 你才能领养老金 这样他最后可能就不能领到养老金 或者是领到养老金的话 也只领到不是全额的。”
基本养老保险何时变成“全国粮票”
其实,为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无法流转的问题,早在六年前,我国就启动了“金保工程”,不过时至今日,“金保工程”依然还在建设之中。
要实现社保的顺畅流转,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平台。,国家启动了金保工程。当时的目标是,在前建立一个全国统一、信息共享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参保人无论走到哪里,他的基本养老保险随之转移并实现累计接续。然而时至今日,金保工程全国联网仍是遥遥无期。专家认为,这很大程度上是利益分配在作怪。以广东为例,按照现行政策,参保人离开广东到其他地方工作,企业之前给他缴纳的保费只能留在广东,进入广东的社保统筹基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说:“他没有不合法的地方,对吧。他不合理,但他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而在调查中,记者还发现,基本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比例缴费的,但不同地方的工资水平差异很大,所以缴费标准和退休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也千差万别。专家认为,要解决不同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问题,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保结算中心,然后按照参保人实际缴费的多少,在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说:“比方说在某个地区工作多少年,就按照他当地缴费的记录来计算他的基础性养老金,把不同地区参加工作的累加起来,就是他最后应该拿的养老金。”
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立法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创立于建国初期, 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4年, 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 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 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一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做了规定。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其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 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并且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中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覆盖城乡居民, 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制度模式, 交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基金的构成、政府的责任、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养老金的构成、享受待遇的条件、死亡待遇、病残待遇、养老金调整机制、转移与接续。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很多新的内容, 特别指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 然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严格限制的制度, 有了更多的空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尽管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专门的规定, 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仍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并明确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通过此立法原则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的社会保险把覆盖范围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在养老保险领域, 应当说任何人都涉及养老问题, 而目前的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主, 于是以广覆盖为目的、以从业方式不同而区别考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所不可能逾越的思维, 进而有关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民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框架下或框架外均成为单独思考的问题, 而每一个问题的思考结果都回归这样一个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法是否是全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是否区分不同的从业方式, 而是否区分的结果是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散立法, 还是统一立法中的区别对待?这些问题均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的框架下, 问题是:是否要明确政府的缴费比例。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基本养老保险, 从理论上讲应覆盖全体国民, 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却不尽如人意。在建立之初,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仅限于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但实际上, 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仅限于企业,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尚未进入该制度。
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社会捐赠, 财政补贴等部分组成。2011年12月18日,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中明确, 目前,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从长远来看, 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如果没有有效地投资手段做后盾, 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
3.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是符合当前国情的, 其目标在于结合现收现付制度与基金积累制度的优点, 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 它一方面通过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养老金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个人账户的合理投资与有效管理积累将来的退休金, 这样可以在较少提高缴费率情况下平稳过渡到完全积累基金制模式, 从而最终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偏离目标。主要表现是机制转轨过程中资金缺口巨大,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 从财富流动来讲, 新制度下的劳动者为自己缴费的同时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缴费。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如何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扩大覆盖面。
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首先是基本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养老保险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部分是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以及有条件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 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 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其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问题。实践证明, 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实行与企业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体现养老保险社会性的重要方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保障老龄群体生活的重要手段, 是缓解隐性债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的重要手段, 对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义深远。
2. 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加大财政补贴, 完善基金管理机制。
结合我国国情, 提出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初步想法, 目的是在于建立起一种能够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下降风险, 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 减少贫困, 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养老金收入保障机制。
3. 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社会保险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平、稳定与和睦。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通过社会再分配途径, 对社会相对贫困层, 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老体弱贫困者施以救助和保障, 是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减少贫困与社会冲突, 促进社会和睦与进步的重要工作。增加个人参与, 培育个人账户, 建立职工自我保障机制。国家只保证最基本的养老金, 要提高生活水平, 满足更高的消费需求, 则由劳动者本人在职期间的个人预先储备来完成。个人账户当个人随地域流动时, 个人账户资金一并转移。对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 减少个人账户空帐运行, 这样不仅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断缩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9篇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然在通过落后的投资体制获得低下的收益。
从世界范围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银行的只有中国独此一家。
10余年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缩水”近6000亿元。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社科智讯专家郑秉文在2012年“养老保障国际学术论坛”上表示,以银行存款为主的投资体制下,从2001年到2011年间的10余年间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缩水”近6000亿元。他认为,投资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必然选择。
郑秉文指出,目前中国养老基金主要有3大支柱:3580亿元的企业年金、8690亿元的全国社保基金和1.95万亿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截至2011年底)。其中,前两部分资金均已实现规范的专业化市场投资运作,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却依然在通过落后的投资体制获得低下的收益。
郑秉文介绍说,从世界范围看,养老保险基金要么是购买国债,要么是采用市场化投资运作,存银行的只有中国独此一家。在以银行存款为主的投资体制下,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获得的年均收益率不到2%,但过去11年间,中国年均通货膨胀率却高达2.47%。以此推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损失约6000亿元。
“除了通胀的摊薄,养老保险基金当下支付、未来使用的特点,使其在计算损失时,还必须考虑到工资的增长。在平均工资增长率达14.1%的情况下,收益率不到2%的养老保险基金意味着广大参保人没有分享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郑秉文说。
郑秉文表示,如按目前的缴费率、财政补贴力度、扩大覆盖面的速度等政策和制度参数来测算,到2020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累计余额将在9~11万亿左右,如果加上医保基金等其他4个险种的基金累计余额,“五险基金”将超过15~16万亿。换言之,8年之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或将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其保值增值压力届时将仅次于外汇储备。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走出”银行进行投资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必然选择。
郑秉文介绍说,迫于老龄化不断加剧等因素,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走上市场化投资的改革之路,“一些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的基本养老基金已开始布局中国资本市场,这些基金带来的竞争效应,未来或给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带来巨大压力”。
郑秉文认为,投资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要想通过投资体制改革达到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的愿望,还应该提高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打破地方割据,以便使投资体制改革内生化。
郑秉文建议,成立全国独立法人机构,负责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模式。“在目前的制度结构下,提高统筹层次是非常必要的,即使不提高统筹层次,投资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他说。
(摘自《经济参考报》 作者: 金辉)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第10篇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二、企业养老缴费基数确定
企业和职工应当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4%,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最终达到8%。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本人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企业按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乡统筹基本养老保险 第11篇
“城乡统筹”是我国进人新的发展时期党和政府的重要理念。2003年10月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五个统筹”思想,并且把统筹城乡发展置于第一位。
“城乡统筹”是在我国的城乡社会发展形成二元结构格局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这是我国在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结果;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是带有普遍性的倾向。我国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转轨时期,统筹发展就是我国在这样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战略抉择。
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城乡统筹”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可以是一种发展理念,是一种工作思路和方法,是合理的政策导向过程,也可以是一种理想状态。城乡统筹是指坚持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理念,按照城市与农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制度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理想。城乡统筹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之一。
“城乡统筹”与“城乡一体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把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割裂地加以考虑,但是城乡一体化更多的可被作为一种长远奋斗的目标,它强调的是城乡融合的结果,而城乡统筹是要尽力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强调的是走向一体化的过程。区别“城乡统筹,与“城乡一体化”就是要克服城乡统筹的急于求成的误区,树立循序渐进的观念。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条件下,从城乡开通、联合、再发展到城乡融合,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是长期奋斗的过程。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是我国城乡统筹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要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城乡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城镇职工有社会养老保险的依靠,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模式从根本上不能解决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养儿防老”依然是农民养老的现实选择。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现实基础。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统筹是城乡统筹的必然要求。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是指在构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坚持城乡统筹的理念和要求,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制度,逐渐打破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分割的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养老保障的城乡一体化。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是长期的过程,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可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初级阶段是从现在到2020年,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这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一致的。它强调的是覆盖而不是统一,在承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将继续存在这样一个事实的基础上,统筹的内容、方式和执行标准可以不完全城乡统一,而应该统分结合,并在渐进发展中以统融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化异趋同。高级阶段是从2020年到2050年,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按照我们国家“三步走”的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到本世纪中叶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到那时,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论是在社会保障项目上,还是在区域、群体上,应当实现全面的、多层次的综合衔接,最后,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措施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社会的经济、、文化各个方面,而且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不仅要兼顾过去,立足于现实,而且要着眼于未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一,建立和完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突破口。由于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缴费为主,这项制度所产生的养老金仅相当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不是国家再分配的结果,而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缺位是制约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瓶颈”。
解决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缺位问题,必须采取措施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问题,将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失的基础养老金补充上去。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政府应该出资支持。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运行和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困难,就会发现,政府的支持性投入和政府对制度运行的关注程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败的关键。我国农民对实现国家工业化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国家应该拿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然后,整合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计与城镇企业相同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应统一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做实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这样才能完成养老社会保障的从“无”到“有”、从“有”到“统”的过程。
第二,探索能够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新制度是首要任务。能够实现社会养老保障城乡统筹的新制度起码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方面,从现实来看,可覆盖城乡居民,适应不同地区、群体、单位和个人的特点与需求,有效调节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制度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从发展来看,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能够适应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逐步提高缴费和保障水平。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符合这两个条件,中国城镇与农村整合的养老保险发展的终极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账户是建立城乡整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应逐步提高单位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加快做实个人账户的进程,同时逐步缩小统账账户比例。个人账户待制度运行一段时期后再逐步做实做大。以个人帐户为目标,建立机制统一、有差别、可衔接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种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可推广的弹性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符合社会养老保障城乡统筹的新制度的条件。
第三,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是必须破解的难题。首先,加大政府财政支持。一要建立参保补贴制度,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政府可通过实行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老人直补等多种参保补贴方式,通过政府补贴,引导和扶持城乡居民普遍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研究将仅仅用于城镇居民社会统筹的资金转为用于城乡居民均等的参保补贴资金的办法,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平普惠的参保补贴制度,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全国均等。其次,加大政策支持。将潜在的社会保障资源变为现实的社会保障资源,弥补社会保障资金 的不足和缺口。如通过国有资产变现、外汇储备投资、城乡居民储蓄投入、土地换保障等多种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建立中央财政对计划生育家庭等重点社会群体、中西部地区、贫困群体的参保补贴进行转移支付的办法和机制。最后,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应建立个人缴费、单位或集体补助、国家投入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四,建立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系是基础。为实现社会养老保障内容、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和一体化,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应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包括统一的业务管理机构、统一的基金运作机构、统一的监督管理和工作绩效评估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在对人口总量、人口结构、期望寿命、宏观经济、市场、财政投入和基金收益等敏感性因素进行预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家和地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政策及时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决策的化监督管理和工作绩效;基金运作机构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评估机构对决策、经办和基金安全增值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管理的主体是社会保险机构和社区组织,建立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社区为主要依托、单位管理为辅的管理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