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崛起对现今中国的启示(精选8篇)
德国崛起对现今中国的启示 第1篇
德国的崛起对现今中国的启示
德国地处中欧,由十六个联邦州组成,资源贫乏,人口众多,气候寒冷,强邻环伺。在崛起的过程中,远没有英法美俄等国那么顺利,频频受到打压。民族问题复杂,以至于几百个小国在几百年里无法得到统一,甚至随时有被肢解的危险。即使在现在,奥地利,瑞士等国的日耳曼人还是占很大比例。1871年,普法战争中普鲁士战胜了老牌强国法国,打破了欧洲的政治平衡,一个强大的完整的国家崛起在兵荒马乱的中欧走廊。在俾斯麦的铁血政治的带领下,德国国力日渐强盛,工业产值赶超英法,直逼美利坚。威廉二世也加紧了对“阳光下的地盘”的攫取。最终,德国不可避免的成为了两次世界大战的罪魁祸首。战后又开始重新忍受民族分裂的痛苦,在一穷二白的废墟下却迅速崛起,成为欧洲头号强国。
如今的中国也在崛起的路上。德国曾长期是仅次于美国的二号强国。中国也奋力实现了的经济的崛起。同样作为后发国家。我们会发现两者的处境多么相似。
1,强敌林立,政治环境不容乐观,边境线复杂。这应该是后发国家都会遇到的问题。德国的崛起不可避免的挑战到了英法俄的传统利益,最后导致德国不得不陷入两面作战的怪圈之中。中国影响力渐升,美国重回亚太,日本贼心未改不怀好意,东南亚诸国自身难保却趁火打劫,朝鲜也口是心非,俄国
永远都不会改变其侵略的本性。总之,中国面临的外部环境比德国要恶劣不少。
2自然资源贫乏。普法战争不仅带给了德国巨额赔款,也带给了德国阿尔萨斯和洛林。阿尔萨斯和洛林虽是弹丸之地,却拥有着当时欧洲最大的铁矿和煤矿。让德国在工业化道路上如虎添翼。但石油天然气储量都极为有限。反观中国,号称地大物博。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任何资源都算不上多,不得不大量进口。以至于在世界原材料市场上,“中国买什么,什么就涨价”,完全缺失大宗商品定价权。和非洲、中亚、东南亚、俄罗斯的外交关系中重要议题之一往往是原料供应。万一没有了安全的能源保证和矿产保证,怎么办?侵略? 3国内市场需求不足,以出口为导向。德国是典型的出口导向型国家。众多的中小企业,世界领先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及老龄化严重的社会环境,以及相对饱和、狭小的的市场,让德国成为为数不多的以出口为导向的大国。而中国则有着农村人口多、城市化水平较低、人口抚养比较低的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中国劳动力供给充裕、劳动力工资上涨较慢、国内市场较小。人口因素使中国制造业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决定了中国的出口导向战略。同时都面临着高端制造业领域被强国占领的危险。所以德国坚持了传统制造业。中国坚持了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在发展策略方面,德国给中国的启示也很深刻。
1农业当先。也许这一点有人会以为无关紧要。可鲜为人知的是,一直到1870年,德国都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国。德国的统治阶层容克贵族一直都依赖传统的庄园农业,将易北河东岸的谷物出口到英国,渐渐完成资本积累,为德国的工业化奠定的扎实的基础。同时,谷物的出口也是以对英国开放其商品市场为代价的,从某种程度上也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加速了本国传统手工业的衰落,为工业升级提供了条件。最重要的一点是解放了劳动力,推动了对农奴的解放,使得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为德国产品的竞争力提供了保证。20世纪初时,德国的农业生产效率已是世界第一位,远超传统农业强国法国,美国。而中国自不用说,农业一直是老大难的问题。所有的动荡几乎都与农业有关。人口稠密,土地贫瘠,水利设施落后,自然灾害频发,政策上对农业的轻视对农民的打压导致人祸也多,甚至历史上人吃人的事也不少。自然灾害三年,饿死多少人至今讳莫如深,谈此色变。所以改革开放初期首先解放的就是农业,这和德国如出一辙,才有了今天辉煌的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对于一穷二白的中国而言,农业积累的那些资本是至关重要的。以致于我们现今最大的优势还是劳动力廉价。而不是像德国那样,农业作为功臣,实现了自己对的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的崛起。中国的农业始终是处于被剥削的地位,而不是像德国农业崛起带动多种产业的崛起。就像中国加入WTO后,工业出口受益匪浅,进出口总值从世界第七到2012年的世界第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农业遭到重大冲击。中国本是传统大豆出口国,可现在无论是生产成本,单位面积产量,产油率都远逊美国。以至于中国现在大豆几乎全靠进口,掩盖了粮食危机的同时撑起了饲料行业。更严重的是食用油市场几乎被外商占领,食用油价格一路飞涨,国内榨油企业纷纷破产倒闭。这仅仅是冰山一角。
2用交通打通国家的经脉。1835年,德国开始修建铁路。到1870年,德国铁路里程已达19000公里。当时,英法的纺织工业如火如荼,并有全面占领德国市场的趋势。由于德国独特的庄园经济和以小城市为主的格局,人员流动日益密切,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联系显得尤其迫切。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也使得交通的地位上升。莱茵地区发达的工业经济与下游港口的联动使得德国的工业产品得以迅速获得全世界的认同。随着铁路建设的高潮,德国的工业经济迅速发展。铁路不仅直接拉动了钢铁、煤炭、冶金、电力、石油等行业的发展,而且随着火车飞转的车轮,消费品市场迅速扩大,物流成本迅速降低。铁路的兴起与扩张,打破了原来单纯依赖沿江、沿河的工业布局,工业文明的成果被迅速传播到远离江河的国土内陆,直接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鲁尔区作为欧洲最重要的的工业区,其最重要的优势条件之一便是交通条件,本已拥有莱茵河这条黄金水道,却还拥有超过占全国五分之一的铁路网,任何一个城镇到高速公路不超过六公里!同时德国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均衡的几个大国。从柏林延伸出的密如蛛网的穿行在森林里的铁路网成了德国标志性的风景。反观中国,最好的路在城市里面,却堵得水泄不通:最烂的路在偏远山村,却是人们出行的生命线。中国人口是德国17倍,铁路里程仅仅是德国两倍。交通不畅不仅直接造成物流成本占GDP18%的两倍于欧美的比例。也直接影响了区域发展平衡。东北拥有最稠密的铁路网,同时也拥有最均衡的城市分布:而广东经济发达,却年年在春运问题上吃了不少苦头,每逢节假日广深高速上拥堵的车流让人揪心不已,而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落后直接与交通严重不便有关。“东莞堵车,全球缺货”到底是中国制造的无限荣耀还是脆弱交通的低调无奈?反观香港,本是不毛之地,却因为深水良港走向全世界,成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面向世界的唯一窗口。而泉州港宋朝时便是东方第一港,今天除了鞋袜,还有多少底气呢?乍浦港也是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提到的,“将要建成世界级良港”,今天除了钱塘江的呼号,还有什么呢?
3制造业是核心。宝马、奔驰、大众、奥迪、拜耳、巴斯夫、西门子、博世等一串闪亮的名字,都属于一个民族——德国。其实,在欧美各国纷纷转向服务业时,德国的制造业依然屹立不倒,赢得了全世界的尊重和信赖。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经济都萎靡不振,但有一个国家却是例外,那就是德国。德国不但失业率低而且经济增长迅速,这样好的帐单都是制造业强劲出口带来的。德国制造业出口贡献了国家经济增长的2/3,拉动人均GDP的速度比其他任何发达国家都要快。其实,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德国就是世界的科技中心,最顶尖的杂志是用德语出版。时至今日,德国在化工、汽车、电气、机械、光学仪器等方面依然居世界领先地位。其实原因上面便提到了,铁路的大力发展直接带动了机械工业的崛起,并开启了振奋人心的大机器生产时代。反观中国的制造业,20世纪初由纺织行业和面粉行业带动,可是知道今天在这两个行业上也未有起色。规模自然是全球第一。拿纺织行业来说,品质上从没有被别人认同,更不要说引得尊敬,虽然里面有民工的血汗。更没有像德国那样多点开花,更不要说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丝绸行业一直是我们的骄傲,我们垄断了养蚕技术上千年,也赚足了欧洲人的钱。可时至今日,意大利的顶级时装设计大师们却设计着那些我们从不曾想到过的绚烂的服饰,那些规模不大的工厂里加工着我们的蚕丝。地理上的优势固然能维持一千年,但技术的进步终将会淹没上帝的恩赐,落后只是那一瞬。
乍一看,中国和德国的确有很多相似之处。德国往往能化危机为转机,为世界留下了他们的严谨的教义一般的态度,硬是把工业产品变成了艺术品。中国呢?希望不要再重复那条具有讽刺意义的“丝绸之路“
德国崛起对现今中国的启示 第2篇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今的启示
行政监察学期末论文
摘要: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了解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文化,研究其利弊得失和经验教训,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归纳总结规律和共同特征,并且结合我国目前监察制度的现状,探讨如何取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之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关键词:行政监察制度
演变特点
监察效能
监察方式
行政监察学期末论文
如何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战国思想家韩非子说“明君治吏不治民”,说明官吏的管理对国家的治理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行政监察制度作为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监察的制度,在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有很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反观我国古代的统治者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套行政监察制度,在维护皇权和加强统治秩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当中有我们值得借鉴和完善的,下面就从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特点来总结归纳借鉴意义和启示。
一: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主要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先秦时期并没有形成行政监察制度,但是这一时期监察意识出现。“周公使管叔监殷”即是说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后,商纣王之子武庚被封在商都,统治殷遗民,商王的京畿被划分为三个地区,分别由武王弟霍叔、蔡叔、管叔统治,以监视武庚,谓之“三监”。这也许就是最早的监察意识,但那时主要是监国而非监吏。
我国历史上产生的第一代监察官员,在《周官》中称“御史”,同时,在青铜器铭文中也有“中御史”和“三有司”的记载。在商代,惩治国家官员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三风十愆罪”、“听赃罪”和法官的“五过”罪。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尽管还在萌芽阶段,但是在监察这方面的尝试开了历史先河,激励了以后朝代的继续探索和完善。
(二)形成阶段——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七国,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的帝国以后,就在中央政权内部建立了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监察机构。
秦汉时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是御史大夫,但其基本职责是“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既是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是对丞相的监督。其属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在御史府中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孟子·公孙丑》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李孔怀
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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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负责监督官吏,接受百官奏事并且按规章弹劾官员。
在地方上,秦在郡一级设有守、尉、监,三者之间既有分工,又互相监督。汉代基本因循此制,后改长官负责制,层层监督下属是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州、郡、县分别在本级长官的领导下,形成相对独立而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把全国划为13部(州)监察区,各部设刺史,以“六条”监察郡国,年终回京汇报。
特点:主要是有中央和地方之分、监察和行政尚未分开。
(三)魏晋南北朝——发展阶段
魏晋时,御史台逐渐脱离从属地位,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直接由皇帝控制。
在中央,御史依其监察的主要事务一分为三: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百官,举劾不法,并组织领导侍御史。侍御史除了纠察不法外,还是御史台的日常事务负责人。殿中侍御史一般居殿中纠察非法,凡百官朝班秩序,举止言行,都是监察的对象。
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是采取不定期和不定官职的遣吏巡察。御史应命出巡,称为“台使”,负责品评地方官员的善恶,纠察冤狱,伤民劳民不法之事。
特点:御史台逐渐从行政机关脱离,称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形成了中央监察机构的初步统一;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
(四)隋唐——成熟阶段
隋唐设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三院监察官员品阶不同,职责有别,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地方则分为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同时,唐代监察制度的日趋完善不仅表现在传统的御史监察体制的完备,更在于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谏官系统。这样就更加完善了只监察官吏而皇帝被排除在外的局面,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特点:御史权力扩大,并享有部分司法权;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
(五)明清——严密阶段
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代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明末增加为十五道),负责各道监察的官员为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
《明史·职官志》
蔡放波:《中国行政制度史》,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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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清廷还对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对都察院的体制任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特点:改变了唐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明代“科道”分立的体制,实现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二: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整体特点
(一)监察逐渐与行政分离
秦汉时期御史大夫执掌监察,同时又是丞相的副职,受丞相统治。而丞相府的司直也是中央一级监察官员,不仅剥夺了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同时御史大夫本身也是监察的对象。这种监察机构及其官员受行政掣肘的情况,反映了监察机构还未成为独立于行政的政治实体。东汉时御史台虽然已经成为国家的专门监察机构,但还只是相对地独立行使监察权。
唐代监察制度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倾向明显加强,御史台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其内部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且又统一于一台。体制严密的三院一台系统克服了汉以来监察机构的重叠,监察官员名目繁多、职权不清、统属紊乱的情况。
明代监察制度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主要表现在打破了唐宋以来御史台三院的分工。都察院上升为“三大院”之一,其职总理朝廷内外上下监察事宜,并统管中央、地方、行政、司法及军事等监察工作。
经过这样的完善,监察权逐渐与行政权分离,独立行使其监察职能,不受或少受行政的干预,从而提高了监察的效能和独立公正性。
(二)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领导体系
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机构独立成为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而是直接受皇帝或者中央监察机关领导。
如明清时期六科给事中重点是加强对六部的行政业务监察是直接受皇帝统治而不附属任何机构的独立监察体系。地方监察御史与地方一级行政长官地位平等。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均职掌独立,互不统属,并分别向皇帝负责。
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地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者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为监察职能充分发挥扫除了障碍。
(三)权重责轻
汉刺史一来形成以卑临尊、秩卑权重的传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监察官的作用。
明十三道监察御史虽然是七品小官,但是他们巡察辖道,考察官吏,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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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天子巡狩的巡按。巡按到地方后不仅可对省级以下的所有地方官员进行监察,而且可监察身为布政使和按察使的“藩服大臣”。布政使为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从二品,按察使为最高司法、监察官,正三品。一个七品的巡按使却能对从二品和正三品的封疆大臣进行监察,正是统治者运用位卑权重,以小制大、以下监上的统治术。“御史论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实参纠,六品以下贪酷显著者即便拿问”就表明了这一点。
监官位卑权重,一方面便于皇帝管理,肯听从皇帝命令,乖乖服从皇帝:另一方面监官地位低下,使其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抗力量,只能专心为皇帝服务。
(四)注重监察官的选任
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在选任方式上,针对历代“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的弊端,自宋代以后,中央一级监察官多为帝王亲定,皇帝直接主掌任用权;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从而使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行政长官置身于御史监察之下。
此外,统治者对于监察官员的任职资格限制很严。不仅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政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宋代就曾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充任御史,明代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御史必得科举出身,否则不选。
这样做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保证监察官既有较高文化素质,又有较丰富的治民从政经验。这对监察工作的实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五)强调回避制度
早在汉代就已经实施了地域回避制度,规定刺史均不能是本籍人,后有实行“三互法”,即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以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相互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宋代的宰相不仅没有荐举御史的权利,而且规定凡是宰相的亲戚故友,以及被宰相举荐为官者均不能出任监察御史。
明代的回避制度有两种:一是故地回避,凡是巡回监察之处系原籍,或者曾为任官、寓居处所,必须回避。二是仇嫌回避。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处理公事,中间有仇嫌之人,准许提出回避。明代还规定了“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
通过这些严密的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裙带关系、地域血缘亲疏关系给监察事务带来的干扰,避免了监察官相互之间的行私舞弊和袒护包庇。
(六)权利直接来自皇帝,作用的发挥与皇帝的个人素质和昏庸能力紧密相关
可以说,古代的监察机构是维护皇帝专制统治的工具,是皇权的附属品,皇帝往往不受监督,其加强监察制度的完善最终是为了自己的集权统治,从这个意义来说监察制度并没有完全独立和行使监察职权,其效果限于皇帝的个人裁决,而且监察机构部稳定,常常因皇帝的个人决策改变,减弱了监察制度的实际 《万历会典》卷二一0《出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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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在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和维系统治阶层的稳定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对于古代官吏的管理、监督方面的贡献,促进了行政管理的高效性以及官员清廉自律,从而实现更好的国家治理。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发展到后期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监察异化的问题。对于我们当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有很大的借鉴和吸取教训的意义。三: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对于当代监察制度的现实启示及其解决措施
(一)保证监察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的监察和行政不分,监察机关受行政机关影响较大,不能独立地行使监察权。主要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使执政党的外部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类似于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且都附属于行政机关,降低了行政监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现有的双重领导体制也是造成监察无法独立于行政的原因。一级的监察机关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但是由于其要受到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而客观上由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一系列问题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俗话说“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这种受制于人的领导体制使得行政监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因而在监督同级政府时感到力不从心,有畏难情绪;上级监察机关又鞭长莫及,造成监察漏洞。
监察受到行政的干预,而监察的主要对象又恰恰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样监察的效能可想而知。为此,应该加强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理顺权责关系,惟有如此,才能明确各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实现和追究。
(二)完善监察人员的选拨和任用制度
古代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除了选拨方式多样化,对于监察人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
目前,我们的监察机关人员多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没有一定的高标准。因此,对于选拨任用监察官员,要继续完善录用制度和考核方式。不仅要对人员的执政能力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对监察人员的个人品质也要加入考核范围。监察人员的个人品质代表着监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对监察工作的良好进行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监察官员的考核要全面且考核标准要更高。
再者,对于监察人员的考核,要采取多层次全方位的考核,争取能力素质较好者得到重用,同时也激励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导监察人员树立正确的监察思想,培养监察人员的公正、无私品质。
监察队伍的整体形象关系到监察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监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 温龙行.我国行政监督的疏漏及其对策[J],政法论坛.2003(1):04-05
行政监察学期末论文
大众对监察机关的信任程度,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
(三)完善监察法律体系
古代“以条问事”,使得监察功能获取源自法律的权威力量得以发挥。现今我国没有完整统一专门性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我国虽已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规定得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应尽快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作为其必要补充,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监察机关的职责权能、监察活动的程序纪律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从而使行政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保证行政监察职能的充分发挥。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行政监察制度的运行设计好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威的法律体系,保障行政监察的有效运行。
(四)多种监督方式结合并用
古代采取常驻的监察机构和自上而下的巡察制度结合进行监督,大大提高了监察的效率。
目前我国监察方式单一,多为被动监督,且事后监督,这种落后的监察方式使得行政监察的效能大大减低,监察机构职权没有充分发挥,使得行政活动滥用职权、不规范、违法现象多发,不利于廉政建设。应该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监察机制,引进先进的监察手段和技术,比如电子监察,引入群众参与机制与监察机制相结合等。
(五)加强行政监察的透明度
古代的回避制度的实行是为监察公正做保障。回避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裙带关系、地域血缘亲疏关系给监察事务带来的干扰,避免了监察官相互之间的行私舞弊和袒护包庇。在现代需要借鉴,也是廉政建设的一个方面。利益问题往往影响监察工作的进行,因此对于有利益掺杂的事务,在进行监察时应该采用一定的回避程序来规避腐败出现的可能性。
不仅在监察机关内部实行有利于监察独立公正的制度,外部的监督必不可少。行政机关有监察部门监督,那么监察机关又由谁监督呢?当然是公众的监督了。但是,目前监察机关政务不透明,信息不公开,公众难以行使有效的监督权力,因此监察机关需要透明行政,在阳光下行使权力,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提升其真正的作用和价值。
结语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过各朝各代的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和改进,有其独特的先进性。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监察职权的规定、监察方 《行政监察学》杜兴洋 主编
第228页
行政监察学期末论文
式的运用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现代行政监察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考文献:
《行政监察学》
杜兴洋
主编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李孔怀
著
《中国行政制度史》
蔡放波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借鉴意义》
陈实
理论学刊,2002,11 《古代官制通史》
张晋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皇帝制度》
徐连达、朱子彦等
广东教育出版社 《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
袁刚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中国行政效能监察——理论、模式与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探析》
德国崛起对现今中国的启示 第3篇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自先秦开始, 我国古代的政府监察体制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 至明清时期终为完善化和严密化。先秦时期, 虽无专门的监察官员, 但监察职能已在部分官员, 例如天官、小宰等的身上有所体现。从秦朝开始, 随着各朝中央政府的君主专制不断加强, 监察官职的设置和职能行使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发展, 可以看出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以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为主
上级对下级监督是监察过程中不可或缺, 甚至是比较主要的部分。在我国古代的监察过程中当然也是这样。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古代各级政府部门在年终时汇集各种政务情况, 制成簿册, 逐级呈报审查, 上级核对簿书, 以此鉴定下级是否完成规定的任务。出于同等目的, 监察人员也经常到各级政府部门去“督促文书”, 在检核簿册的过程中, 除了检核文书中的错谬和失误之处外, 对于公文运转是否符合期限和程式、内容是否有弄虚作假等, 都要进行监察。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比较成文化和规范化。上级对下级有一种天生的威慑力, 这会促使下级官员克尽职守, 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然而在现实的运用过程中, 这一方式也存在不少问题。除去历史本身所造成的早年监督系统官员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原因外, 在监察制度较为成熟和严密的隋唐以后的朝代中都会出现下级对上级进行行贿从而造成上级对下级的监管不力, 不能很好地达到监察的目的现象。同时, 由于中国古代一直都是处于人治社会中, 因上级官员, 甚至是统治者本身的一些喜怒爱好而造成的对违法违纪官员的纵容和忽视都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从而给监察系统本身的正常运作带来妨碍。因而这样单纯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经常是不能很好地达到目的的。
2. 正佐 (左右) 之间的相互监督牵制
为了减少前一种监督方式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统治者们较早就开始将对左右的牵制监督融入到职官制度中。例如, 在秦汉的官制中, 除了按照系统的从上到下实行监督考核外, 三公和国三老, 郡守、尉、监 (丞) 和郡三老, 县令、丞、尉和县三老等这些同级之间的官员之间都存在相互监督的现象。此外, 在朝廷内部的各部官员中, 一般都设有主官和次官 (贰官) 。这用意也很明显, 就是希望通过次官的设置来牵制主官, 使其不能任意妄为。而在一些朝代, 例如明代则公开在各部中设置给事中一职用于监视各部官吏。在现实中, 这一官制的初衷是好的, 但效果往往却不是很好。原因是多方面的, 除了中国人观念中长期存在的官官相护的原因外, 更重要的是因为左右牵制监督很少或几乎没有明文的规定, 从而缺乏了制度上的保障。一般主官的职责权限都有具体规定, 而对于次官的权责则大多含糊不清, 因而次官对于履行其监督职责往往都显得犹豫不决而缺乏胆识和责任心。同时, 在升迁问题上, 主官也往往能够得到更多的升迁的机会, 相比之下, 次官则升迁艰难。因此多数次官更注重于眼前利益而不愿意得罪主官。
虽然这种方式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但由此歧变而来的朝廷中官员之间的钩心斗角和朋党之争有时候反而在无意中取得了官员间相互监督的功效。
3. 遣吏巡行的监督
先秦时期曾有天子通过“巡狩”这一活动来监察各诸侯的活动, 在以后的各朝各代中, 统治者本身已甚少出巡, 取而代之的是派遣使臣代表君主“巡狩”, 对地方实施监察。如在汉代, 皇帝曾不定期地派遣御史、丞相史等官吏分行各郡国, 了解各地官员的政绩和社会动态, 对各郡国的分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这些被派遣的官员往往直接由君主任命, 只听命于君主一人, 因此他们的权力往往都比较大, 甚至超越了巡视地的地方官。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巡视官员由于其不定期性, 人员变动性比较大, 以及因为其“代天子出巡”而权威特重, 因此对地方官员有较大的震慑力, 在一定时期内也的确起到了澄清吏治、加强统治的功效。然而久而久之, 这一方式的一些弊端也渐渐显示出来。而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于巡行官员的权力过大, 同时又缺乏对其的制约机制。许多遣吏倚仗自身特权而肆行威福, 藐视国家法律法典, 甚至贪赃索贿, 制造冤假错案。因此各朝各代都有因使臣到来而使某地人心惶惶、不得安宁的记载。同时, 许多官员也将作为使臣出巡当成是一个可以借机搜刮财物的“肥差”, 常常是“萧然而来, 捆载而去”。《明经世文编》中有记载, 遣使“以貂皮饰溺器, 以茵褥铺厕中”。由此可见这些出巡官员生活之糜烂, 对他们是否能够真正完成出巡的任务, 当时的人们及后人也不得不怀疑了。而此后, 由于君主对遣吏巡视的诸多弊端有所察觉, 从而对被派遣的官员产生不信任, 转为委派自己的亲信, 尤其是一些宦官担当巡视重任。但弊端并未得以改正, 反而变得越来越严重。
4. 下级对上级的监督
这里所谓的下级对上级的监督, 并不是指同一部门或相同职责的官员之间的下级对上级的监督, 而是指监察系统的官员对其他官员的监督。因为从各朝官制上看来, 监察官员的品级一般都较低, 所以称为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例如汉武帝时, 刺史的俸禄仅六百石;隋唐以至明清, 监察御史的级别一直是七品。因为由于监察官员职责的特殊性, 历代的统治者多选用一些年纪比较轻、涉事尚浅的年轻官员担当此职。这些官员凭着一股血气和初涉官场的认真干劲, 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气势, 弹劾官员, 无所顾忌。这使得监察系统能够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但是, 当这些官员卸下监察的官制后往往又调到原来其监督的部门或地方进行任职, 甚至充任其曾经检举或弹劾过的官员的下属。这样的官职安排则使得这些年轻的监察官员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变得畏首畏尾, 从而有悖于君主原本任命其担任监察官员的初衷。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现今行政监督制度建设的启示
从总体上看, 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对于保证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 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保证政府机关的廉政高效有着很大的帮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 行政监督体制中的一些具体方面的问题逐渐显露了出来。近年来, 由于监督不力而造成的行政低效、部分低素质政府官员违法违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 我认为应当适当借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一些优秀方面, 尤其是古代的一些监察理念和监察意识更是值得我们好好研究和学习。
1. 从古代的牵制监督看现今的多方监督
在古代的监察系统中, 监察监督工作并不是相关监察机关一个部门的事情。相关的御史台等监察机关自然是要负责对朝廷官员和地方政府官员的监督工作, 而同时, 皇帝的遣使等官员对相关部门和地方也有监察之职。在中国古代官制中, 中央辅政系统实行多规辅政制, 中央各政务系列的职权交叉重复, 司法系列“三法司”并存, 监察系统纵横交错, 地方系列相互监视, 长官系列正佐相互监督等。在这样的一种体系中, 不仅仅是各级行政官员, 连监察系统本身的官员也被较严密地监督起来。这样的一种体系设计理念如果再加以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 相信就能够更好地防范在各级中央和地方政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和违纪现象。
而在如今的现实监察体系中, 这种多方牵制监督的模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在我国, 普通公民是有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义务的。但由于传统的诸如“官贵民贱”思想的影响, 普通公民往往并没有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意识。而由于同样的原因, 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也比较排斥或漠视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同样, 由于缺乏多方牵制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 以及监察部门对行政系统的监督也不能很好地达到效果。更甚者, 近几年还经常出现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自己都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这样的现象。这些反映出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更是显现出了多方牵制监督的必要性。只有让广大的因自身利益与国家息息相关的公民完好地参与到监督体系中去, 才能真正地实现监督的目的并达到应有的效果。
2. 从古代监察系统的独立性看现今的监察办案的独立性
在古代, 监察系统往往由皇帝直接领导, 监察官员的任命也由皇帝一手掌控, 这样就有效地排除了上级、同级行政长官的干扰。例如, 历朝的遣吏都由皇帝来任命, 往往为皇帝的亲信大臣, 他们都是“代天子出巡”。也因此, 这些遣吏拥有超越一般官吏的权力, 在进行监督和对违法官员进行惩戒时也会显得更加容易一些。因此, 同一般行政官员相比, 监察系统的官员更具有独立性, 他们在进行监督和惩戒官员时压力和阻力都能够较小一些。
而在我们现今的监察制度中, 监察机关很难得到这种独立性。这源于我国现今监察机关所受的双重领导制, 即监察机关不仅仅要受其上级的领导, 还要受到同级行政部门的领导。在这样的体制下, 监察机关就很难能够对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很好的监督。因此, 要想更好地发挥监察的功效, 达到监察的目的, 应该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建设, 建立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垂直领导体制。同时, 独立性不仅会带给监察机关工作上的便利, 而且会增强监察机关的权威性, 只有真正有权威的监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从根本上来看, 是为了维护封建皇权, 巩固君主的专制统治而设立的。但除去这些历史因素来看, 这一制度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 纠举惩办不法官员, 保持官员的廉洁性, 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并维护社会稳定方面, 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并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监察监督机关的建立则是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虽然在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吸取了一些我国古人的智慧, 但我认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还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精华。我们应对此做更好、更充分的研究来不断充实我们现今的制度建设。
摘要:监察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为政府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控机构, 良好的行政监察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虽根植于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 但其中一些较为先进和有效的监察意识和监察理念却仍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这对于提高当前政府的执政能力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建设,启示
参考文献
[1]韦庆远, 柏桦编.中国政治制度史 (第2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张尚族.行政监督概论.中国人事出版社.
德国崛起对现今中国的启示 第4篇
【关键词】国代中国 统一分裂 企业兼并
中国古代国家的统一和分裂交替发展史相互统一的过程,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国家每一次的分裂和统一并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一种历史进步的表现,因为在每一次的国家分裂和统一过程中,国家的经济和生产力都会得到发展,使得国家的统一基础更加的牢固,条件更加的充分,因此从国家从统一到分裂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实施统一的统治者往往都会采取综合性的准备和切实可行的对策,这对现代企业兼并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企业兼并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实力,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奠定基础。
一、中国古代的统一和分裂
(一)古代中国统一和分裂的特点
我国封建社会长达2300年,出现过几次大的分裂和统一,从时间上看,统一发大于分裂,统一时间段春秋战国时期560多年,秦朝到东汉末年的400多年时期,从东汉到隋朝的273年,隋唐的300多年,从五代到元朝时期的370年间,从元朝到清朝的560多年,从空间方面看,统一的范围不断地扩大,从程度不上看统一的稳定性越来越大。
(二)国家统一的原因分析和影响
1.国家统一的原因分析。首先,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和发展,生产关系得到了及时的调整,这是封建社会国家统一的根本原因;其次,民族融合使得民族间的矛盾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缓和,中华民族内部凝聚力日益提高,这是古代中国统一的基本原因;再次,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和不断的发展完善;第四,中原地区汉族先进的文化吸引力使得少数民族的统一向心力不断聚集和增强;第五,封建时代的统治者采取了合适的维护国家统一的政策;第六,长期的流离失所,人们十分渴望国家统一;最后,卓越的历史人物是对国家的统一大业产生了深远而又积极的影响。
2.国家统一的影响。首先,保持了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环境安定;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再次,促进了民族沟通交流,有利于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的学习;第四,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文化的沟通和交流;第五,有利于国内和国外经济文化的沟通学习;第六,有利于国家边疆的稳定发展;第七,有利于建设大型的社会工程,如各种基础的水利设施、建筑工程等;第八,有利于低于少数民族对政权的掠夺;最后,能够低于外国侵略者对国家的侵略行为等。
(三)国家分裂的原因和影响
1.国家分裂的原因分析。首先,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封建社会的政治黑暗腐败,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逐渐激化,导致了国家政权和统治力量衰弱而不能很好的控制国家的发展;其次,地方割据势力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势力压过了中央集权部门;最后,地方民族矛盾突出,导致了民族间的战争经常发生,但是封建经济的分散性是造成国家分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2.国家分裂的影响。首先,长期的国家分裂和割据势必会影响到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分裂和统一是一个相互存在的因素,长期的分裂之后势必会建立起统一的国家,国家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势必会大大加强。
二、中国古代统一和分裂对现代企业兼并的启示
(一)政府部门应该为企业兼并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府部门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制约因素,政府要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地创建有利于企业兼并和政策法律环境。对企业的兼并行为应该通过政策加强对企业兼并的引导,不断优化政策环境,积极鼓励企业对自身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加大政策性融资和财政税务的支持力度。
(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通过对古代中国统一和分裂的原因分析我们发现,国家统一过程中,中央集权部门的封建制度会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这样能够切实保证国家经济和政权的集中。企业兼并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的盲区,在处理一些企业兼并问题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导致了企业兼并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未来我们需要做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领导要有能力
古代中国能够实现统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一个卓越的领导,通过他的指引,积极的引导国家走上的了统一的道路上。而企业兼并对领导的要求更高,其要求领导者有一个高瞻远瞩的眼界,不被眼前的小利益所迷惑,能够通过自己的分析和研究,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作出科学的决策。这就要求企业的领导除了用用雄厚的知识修养之外,还应该具有善于发现的眼光,根据企业的发展打好前提量,通过合适的方式降低兼并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经济风险,为企业兼并保驾护航。
(四)解决企业员工困难
古代中国统一之后,中央集权十分重视民生问题,采取了很多措施提高老百姓的物质生活,团结人民群众,使其拥护中央集权,给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而对于企业来说,员工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最小细胞,企业要想实现必须解决好员工的实际需求。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经常到基层走动,发现员工在工作生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的采取措施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应有的作用,促进企业向前发展,为企业兼并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基础。
(五)兼并后应该将文化整合放在关键位置
企业兼并自后,首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对企业的文化进行整合,兼并和被兼并企業之间应该建立互利共赢的平台,积极的制定符合新企业发展的价值体系以及行为准则,建立双反和平共处的基础,在融合过程中切记不能将一方的行为准则作为企业行为准则,否则会加剧企业内部的冲突,导致企业内部出现分裂。企业在兼并之后应该树立评等的文化观念,为文化整合确定基础的保证。给予被兼并企业平等的地位,关注其在新企业的适应情况,切实让被兼并企业及时的融入到新企业中。
三、结语
中国古代国家的统一和分裂是一个辩证的哲学问题,而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兼与国家统一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借鉴统一和分裂的思想更好开展企业兼并活动能够充分认识到企业自身的现状,促进企业做出最科学合理的角色,从而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明显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世芹,周芳.企业兼并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03).
[2]崔影慧.企业兼并动因理论分析[J].经营与管理,2010(11).
[3]朱冬林.我国企业兼并的动因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0(04).
大国崛起对中国启示 第5篇
今天的中国,正走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我们的发展,要吸收和借鉴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应以什么样的胸怀来看待曾经在近现代历史上引领世界潮流的国家?中国又该如何的和平发展?
回首近代以来,国家面临瓜分割据的危险,帝国主义的阴霾挥之不去,国家失去尊严,民族饱受屈辱,何言“中国梦”? 当英国的蒸汽机发出声响进行工业革命时,当法国的大革命传播的自由民主思潮席卷欧洲时,当美国完成南北统一高速发展工业时,欧洲的强国逐渐登场,引领了欧洲翘楚全球的新时代。此时我们的大清王朝在做什么?正沉浸在天朝大国中固步自封,只有小农经济下的自欺欺人。“以史为镜,可知兴替矣”,只有学会从历史中去吸取教训,才会避免走错路、弯路。只有中华民族的复兴,才会有国家的繁荣昌盛,个人的全面发展。
1876年,美国在费城举办国际博览会庆祝美国诞辰100周年,当时清政府也派出了展览团。在这次博览会上,英国展出最新的蒸汽机车,美国展出大功率电动机和发电机,德国展出加工枪炮的精密机床,而中国展出的是纯银打制的耳挖勺和小脚绣花鞋。大国的崛起靠的是科技,国与国之间的较量说到底就是国民素质的较量,是人才的较量。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经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创新,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曾经的学生俨然成为了我们的老师。我们应该怀着虚心严谨的态度,向他国家学习,扬长避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19世纪中期,正当西方国家在工业文明之路上快速前进时,日本在幕府闭关锁国政策的主导下,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缓慢。1853年“黑船来航”事件后,日本被强行纳入资本主义市场,在此情况下,日本有志之士意识到只有推翻幕府政权,发展经济,才能富国强兵,摆脱民族危机。于是日益壮大的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以“还政天皇”为旗号,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倒幕运动,广大农民也进行反抗斗争。随后日本进行了一场改革运动,这就是明治维新。明治维新推翻了幕府统治,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日常生活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日本从一个落后的国家一跃成为亚洲强国,并逐步废除了与欧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走上了富国强兵之路。
一、日本的崛起,得益于日本不断学习,不断创新。日本是善于学习的民族,从中国的唐朝开始,日本就开始到中国来学习儒学,佛学等等,吸收了中国的大量文化成果,从而走上了以中国为师,仿效中国发展的道路。在中国的鸦片战争失败和日本被美国的黑船打开国门以后,日本就意识到只有敞开国门,才能吸收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走上强国之路。敞开国门,使日本能够和当时西方先进的国家有了充分的接触和交流,也使日本深切懂得只有向西方学习科学技术才能救国的道理,于是就派遣了一批有志青年到欧洲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政治制度,随后爆发了明治维新运动。明治维新是日本近代史上划时代的资阶改革运动,它使日本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危机,从闭关锁国的封建国家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现在,日本已然一个世界强国,但它的学习和创新的精神却从未停止过,众所周知日本的丰田汽车是世界第一大生产商,“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就有丰田车”,丰田公司不仅有先进的技术,更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还有不断地尝试和创新的进取精神。如今,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深。作为千年文明古国,我们在保留自身优秀文化的基础上,更应当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积极汲取现代文明精华,“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发展才是硬道理。
二、日本崛起,得益于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日本重视教育的历史可上溯到明治维新时代。早在1872年明治政府颁布《学法令》时,就在《学制布告》中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口号,要在全国做到“邑无不学之户,家务不学之人”,接着,1886年明治政府宣布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大约经过30年的努力,终于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了初等教育。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义务教育的国家,比美国早4年,比法国早10年。所以在日本二战结束后,尽管战后满目疮痍、复员军人人满为患,日本依旧可以在六十年代进入经济的高速发展时代,成为“亚洲四小龙”之首。就是凭借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的政策。
三、日本崛起,得益于自下而上的社会改革。
在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尚不成熟的条件下,能否实现近代的社会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旧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日本幕府统治被推翻后,明治政府发布命令,采取了一系列除旧布新的改革措施,破除旧的政治体制、废藩置县、改革封建身份、废除封建俸禄、地税改革、教育改革、殖产兴业、文明开化、修改不平等条约,最后制定宪法、召开国会,使日本成为君主立宪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维新势力以中下级武士为核心,抬出天皇为旗帜,与反幕府的强藩相结合,既有基地,又有军队,广大农民和市民也积极参加和支持反幕武装,因此组成了强大的维新阵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决定一个民族的因素有经济、军事、人民信仰,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国家便会像苏联一样四分五裂,如果没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就会像近代中国一样被分得千疮百孔,如果没有一个足够团结全国各地人民的信仰,就会像早期德国一样先后出现若干个独立政权。今天的中国正在一天天走向崛起,我们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应汲取他人的长处,帮助自己更加快速、高效的发展,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德国会展对中国会展的启示 第6篇
毕加小编发现德国会展远比中国会展发展要好,德国的会展在各个城市遍布,而中国会展只是几个一流城市在发展。
从1851年举办第一个世界博览会至今,世界会展业已走过100多年的历史。100多年来德国一直是世界上会展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无论是其会展业发展水平,还是其会展场馆的建设规模等都在欧洲乃至世界首屈一指。截止目前,德国大约有70座城市建有会展场馆,其中大型会展中心24个,有10个会展中心的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德国最主要的会展中心城市有柏林、汉诺威、法兰克福、科隆、慕尼黑、杜塞尔多夫、斯图加特、莱比锡等。
在德国著名的会展中心城市中,大部分城市的规模并不是很大,然而,这些城市为何能在国际会展业的激烈竞争中获胜,并发展成为国际会展中心城市?他们有何主要发展策略?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能够揭示德国主要会展中心城市成功的原因,而且也能为我国的主要会展城市向国际会展中心城市迈进提供可靠的借鉴依据。
抢占会展业发展的先机
德国会展业具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早期欧洲经济在世界的领先地位,使德国的会展业抢占了发展的先机。如法兰克福就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会展城市之一,其会展业的发展已有七百多年的历史。而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兰克福一直是世界上会展业绩最好的城市之一。柏林也早在13世纪时就已成为贸易集镇。就近、现代会展业的发展而言,德国的柏林、杜塞尔多夫等城市都是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从十九世纪便开始举办重大的国际展会。他们比欧洲其他许多城市发展会展的步伐都要快,到20世纪50年代,德国一批城市如柏林、法兰克福、汉诺威及杜塞尔多夫等就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会展中心城市,其中汉诺威还被称为“国际会展之都”。
世界一流的会展场馆及设施
会展场馆是会展业发展的基础和载体,在发展会展业的过程中,德国许多城市都把构建世界一流的会展场馆和相应设施当做迈向国际会展中心城市的重要一步,相继建设大规模、高标准的会展场馆。在德国24座大型会展场馆中,有10座室内展厅,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到目前为止,世界最大的五个展览中心有四个在德国,其中汉诺威展览中心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会展场馆,占地面积达100万平方米,共27个展馆,室内展览面积49.8万平方米,还有5.8万平方米的室外展览面积。
国际一流的品牌展会
德国城市在构建国际会展中心城市过程中,采取的另一重要策略就是结合城市产业基础,打造大型的国际品牌展会。他们不追求每年举办展会的数量,而是重视展会的规模和质量。主办或承办各种展会的专业会展公司数量并不多,在德国拥有会展场馆的70个城市中,专业会展公司大约只有100家,也就是说,每个城市只有1-2家专业会展公司。正是会展中心城市中这1-2家专业会展公司在着力打造世界级的品牌展会,他们在打造大型国际品牌展会的时候,非常重视与城市产业的结合。
德国的会展中心城市还对会展人才的培养以及会展的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建设予以充分关注,特别是高度重视对展品的知识产品保护等。毫无疑问,所有这些主要策略对德国会展中心城市的构建和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自20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会展业出现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局面,近几年,更是表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和光明的发展前景。北京、上海、广州在我国会展城市中处于绝对领先的地位。各个会展公司也在为推动会展发展做努力,毕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在其中做了许多贡献并在全国多地有分公司,而且成为多项展会的指定搭建商,为展会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毕加发现即使发展最为突出的北京和上海也并没有真正发展成为国际会展中心城市,在城市会展的软硬件方面、大型品牌展会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以及会展城市的综合影响力等方面,都与国际会展中心城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德国崛起对现今中国的启示 第7篇
历史就像是大国兴衰更替的链条,一环扣一环,兴亡无常。而今日之中国就是这条链环中的一个环节。中国正在崛起,而正在崛起的国家有的最终成长为世界性的大国,也有的行百里而半九十,功败垂成。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因此,研究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对于今天正在向现代化转型的中国有着极其深刻的意义。
随着15世纪新航路开辟的展开,欧洲的航海家们用新航线连接起一个完整的世界,世界相对孤立的格局由此打破,而大国崛起的旅程也由此真正地揭开序幕。从此大国强国的兴衰将不再是封闭舞台上自我演绎的故事相互的注视,融合和冲突影响着所有剧情的走向。在近现代,有九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登场,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们是: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美国。九个大国的兴衰发展史无疑对而今中国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我们不妨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科技四个方面进行解析。
经济是基础。大国崛起都是以经济强盛为基础的,没有经济的支撑很难成为世界性的大国。第一次工业革命让英国稳坐世界霸主的位置,成为日不落帝国,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巨大的殖民领土,让18世纪的英国真真正正完成了大国崛起,成为世界的中心,世界市场就以英国为中心初步建立论。亚当斯密的《国富》将自有资本和自由竞争的理念将英国经济真正推向世界的中心,此后的百年自由经济理念在世界经济史上发挥重要作用。第二次工业革命,德美后来居上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德国、美国借此发展军事以及政治,促进国内繁荣和国际地位的提高。经济大危机后,政府干预政策让美国迅速从经济萧条中缓过气来,得以筹备战争,也因此大发战争横财,在二战后成为西欧各国的大债主牢牢把握着欧洲经济的命脉,从此,美国发展为超级大国,且至今从未被超越。
经济实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能成为大国的关键一项。中国曾经的闭关锁国,让中国远落后于西方,之后一系列对经济的探索都以失败告终,要发展的中国首先经济必须要抓起,要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发展市场经济。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在改革开放后已经取得重大成果,但是在中国现今国情上说,这些成果相比于发达国家是远远不够的。而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开展,全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将有望取得更辉煌的成果。总之,由于经济是一个国家的强盛的根基,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地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稳定也是一个国家崛起的重要因素,而这政治稳定不仅体现在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组织运行有序,更体现在民众与领导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尊重。而在政治这一环节中,体制创新是一个大国必然要经历的过程。西班牙和葡萄牙虽然开启了全球化的时代,但却沉溺于封建体制,不思进取,最终霸主地位被象征资本主义文明——英国所取代。因为,英国在同一时期进行了艰辛曲折的资产阶级革命,才打下了未来日不落帝国的体制——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先进文明的代表,使得工业先声在英国奏响,世界的天平也由此向西欧的一个偏僻小岛——英格兰倾斜。回顾中华民族的近代史,我们会更加清醒的意识到体制创新对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支撑作用。19世纪是一个资本主义旋律在全世界激荡的时代。我们的邻居——日本,也避免不了与我们相同的命运。黑船事件之后,日本深刻认识到了封建体制的腐朽,决心文明开化。明治维新使日本得以避免中国的厄运。而此时的中国,还在天朝大国的美梦中醉生梦死,直到甲午中日战争,北洋海军全军覆没,华夏大地一片震惊。然而,为时已晚,中国的灾难从此以后接踵而至。
在体制创新方面中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已开始。在政治体制方面提出“一国两制”,在港澳回归后已付诸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中国建立了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的结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正在逐步完善中,但是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弊端,国家必须加强适当的宏观调控。中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显然这个体系仍然很不完善,它一不健全,二未能完全适应中国国情,三就是法律权威性不够。我国必须加快各种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尤其是在农村立法方面),然后就是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建设和监督,严禁腐败贪污,还有就是要加强地方法律法规的建设。而如今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揭开了中国体制创新的新篇章,对于中国这又是一次勇敢的伟大尝试。今天的中国已经正在迈向更高程度的社会主义社会。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时刻谨记:中国仍旧需要进行不断的进行体制创新。只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体制的僵化。
文化是经济、政治的反映。文化在综合国力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当谈及大国之谜时,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是上百位接受采访的国内外专家都十分看重思想文化的影响力在大国崛起中的作用。英国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我宁愿失去一个印度,也不愿失去一个莎士比亚。”在成为大国的过程中,戏剧家莎士比亚的作品提升了英国的人文精神;科学家牛顿的力学定律开启了英国工业革命的大门;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为英国提供了一个新的经济秩序。这些思想文化生的辉煌无疑为英国的大国之路打下了牢固的根基。在法国思想与精神的圣地——先贤祠正门上铭刻着这样的一句话:“献给伟人,祖国感谢他们。”这里安葬了72位法国历史人物,其中只有十一名政治家,其余大多是思想家,作家,艺术家和科学家。法国一直以其卓尔不群的文化影响力向世界发出自己的声音,根源也许就在于其对本国思想文化的重视与坚守。二战后本该萎靡不振的日本却以惊人的速度使经济得到恢复并进一步得到发展,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日本对本国教育事业的大量投入,由此培育出大量的新时代人才,为日本经济的恢复提供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拥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国无疑有着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而面对传统文化,如今的中国要做到的便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同时进行文化创新,使中国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为中国传统文化注入新的生机,使其能够绵延不绝的发展。此外,中国目前还必须高度重视的便是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是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国家,人口带来的压力十分巨大,但是换一个角度思考,当我们通过发展教育来培养人才时,我们所得到的将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中国崛起的进程中,对于教育的投资毋庸置疑是十分必要的,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已经成文中国深化改革刻不容缓的一环。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当代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如果说60年前的霸权国家想要的是帝国,那么今天的大国所要的则是市场而拥有市场的秘诀就是拥有这个时代最核心的竞争力——科技创新的能力。二战刚结束不久,美国总统杜鲁门便提出21点战后复兴计划,明确指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当今世界上维持领袖地位,除非它充分开发了它的科学技术资源。”五个月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诞生这台重达30吨,占地160平方米的计算机实际功能还不如今天的一些袖珍计算器,但它的诞生却象征着第三次科技革命即将来临,美国率先占领了信息时代的制高点,这是美国在二十世纪后期成为全球唯一一个超级大国的重要原因。
大国崛起都有其特有的机遇。但历史并没有偏袒谁,对善于抓住机遇的国家来说,挑战也是机遇。第三次产业革命方兴未艾,中国必须牢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信息技术。同时推动科技的不断发展:
1、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2、加强国家宏观指导
3、强调原始性创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4、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5、加强技术预见研究
7、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8、坚持可持续发展。
德国循环经济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第8篇
20世纪60年代, 美国经济学家K.鲍尔丁首次提出“循环经济”这一说法。1990年, 英国环境经济学家珀斯和特纳在《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 (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一书中正式使用了“循环经济”一词。意为:在人、自然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 改变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者生产、产品消费和废弃物产生的传统运转程序, 由资源消耗型线型增长经济, 转变成通过资源循环利用形成的生态型集约型经济[1]。环境为经济提供原材料和能源, 原材料再通过生产过程转化为消费品, 能源为生产提供燃料, 最终将这些原材料和能源转化成废物而重新返回到环境当中去。这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和价值观, 它把人、自然环境、科学技术等要素有机地融为一体, 促进了三者之间的和谐平衡发展。
20世纪90年代, 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趋势之一。先进的经济模式需要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可以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 有效降低循环经济的运行成本。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 形成了科学系统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为循环经济的运行服务。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 但循环经济立法仍然存在众多缺陷, 尚处于起步阶段, 需要不断地学习、借鉴、发展。
一、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一直位居世界前列, 是最早开始打造循环经济法制体系的国家之一, 经过实践检验, 卓有成效。据相关资料统计, 德国各联邦和各州现有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共8 000部左右, 加上欧盟共同遵循的400部环境法, 已形成了庞大的法律体系网络。
德国的循环经济最开始起步于垃圾处理, 德国政府于1972年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 政府将之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 立法目的由最初的“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产生废弃物”。随后, 相关立法迅速发展, 逐渐扩散转移到了生产和消费的各个领域。
1991年, 德国首次根据从资源到产品, 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物处理法》 (于2000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 , 该法致力于减轻填埋和焚烧处理垃圾的压力, 要求生产商和经销商尽可能减少商品包装物, 并要求设计成可回收利用的商品。
1994年, 德国颁布了综合性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该法将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相关领域, 包括原料的加工到产品的运输再到废物的处理, 均要遵循循环经济的原则。《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在德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史中很有代表性, 它特别强调生产者的责任, 要求生产者负责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规定首要的废物管理手段应该是生产者生产时尽量避免产生废弃物, 其次才是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和资源转化处置。
1996年10月, 德国政府制定了《循环经济法》, 该法的核心思想是尽量将更多的物质资料处理保持在生产圈里。《循环经济法》相对于以前的法律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首先, 生产过程中应该避免产生废物, 否则必须对材料或能源进行充分利用, 只有两者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废物进行环境能够承受的清除;其次, 要求工商业者从研制新产品开始, 就要考虑废物的清除问题, 产品的设计必须是在技术上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 遵循寿命长、维修拆除便利、可重新利用的原则, 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站式责任制;最后, 生产者必须承担废物利用或清除的一切费用。《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运用对废物清除和资源循环利用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这些法律法规从单一领域扩散到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环节, 利用产品责任制加强企业责任心, 逐渐细化减少废物产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规定, 有效地节约了资源并彻底改变了产品设计、生产、回收的模式。
二、对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评价
1. 立法理念先进。
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由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再循环利用升华而来, 把废弃物再利用提高到循环经济立法原则的高度让德国循环经济立法和普通环境保护法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资源再化再利用这一立法理念更能彰显循环经济的核心观点, 保证了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并最终实现资源生态价值的市场化。如德国首部系统的循环经济法《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就明确指出对于不可避免产生的垃圾必须要寻求最大限度的再利用。再如1999年德国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 德国政府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 该法明确指出, 开发再生能源的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政策性补助。在这一系列法律政策的鼓动下, 德国新生了很多可再生能源开发公司从而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为德国环保提供了有益的帮助[2]。
2. 单行法完善, 可操作性强。
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建立在单行法完善的基础之上, 德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按效力从低到高, 共分两个层次:指导性的法律和具体可操作性的单行法。除上文述及的指导性纲领性法律外, 还有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有机物处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物管理技术指南、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技术指南等系列有针对性的单行法。单行法的丰富和完善有效地补充了整个法律体系, 使整个法律体系可操作性极强。德国在《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的框架下, 还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 分别制定了促进各行业废物再利用的法规, 如《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以及《废物管理技术指南》、《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技术指南》等[3]。这一系列的单行法的制定和实施大大加强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可操作性, 从不同区域层次角度推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3. 相关主体权责分明。
德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中明确合理地分配了各个主体的义务责任。在《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中第一次确立了生产废物最小化、污染者承担治理义务与政府和民间合作三项原则[4]。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规定了消费者、地方政府、企业和国家各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国家主要承担制定再生利用政策措施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的主要责任;企业主要是在生产、销售全方面承担相关的循环责任;消费者主要承担尽量循环使用产品, 尽量抑制废弃物的产生, 并适当处置废弃物的责任。其中, 企业是生产的主体, 也是循环经济实践的主体, 所以德国政府在立法时特别注重对企业的法律强制责任。如德国的《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必须承担回收废旧车的义务, 《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对他们的产品从产地到最后处理负主要责任。这样就达到了从生产的源头上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及其资源化处理的目的, 抓住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要矛盾。
4. 立法注重技术创新与宣传教育。
德国循环经济立法注重技术创新与宣传教育。德国的立法规定, 谁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产品, 谁就要承担满足循环经济目的的产品责任。这样就促使生产者不得不通过技术进步来解决生产中的废弃物的处理与资源化问题, 并在生产中注重清洁生产技术的创新。欧盟的《废物指令》规定:依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 减去废物处理的任何收益, 废物处理的费用应当由废物收集者、持有者或处理废物的相关企业承担。这样, 生产企业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 不得不注重清洁生产与资源化技术的研发, 否则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 企业利润下降, 竞争力减弱。另外, 德国的立法也很注意对公众的循环经济观念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政府每年对公众对于循环经济的责任进行广泛的宣传, 从孩子的教育就开始注重环保教育, 宣传教育涉及到生活的各个阶层和方方面面。
三、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
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 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就现阶段来说中国循环经济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 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立法没有实质进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之前中国涉及循环经济的法律条款多集中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中涉及到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有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其中第4条规定提到“国家鼓励, 支持展开清洁生产,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5]。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理念相对的滞后。中国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立法仍然只是浮于表面, 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 涉及到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法律仍然相当笼统, 如包装废品、农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废玻璃、废塑料、旧家电、建筑废弃物、废旧汽车等废物循环利用问题还没有实质性的专项立法[6]。
2. 体系不完善, 配套单行立法不足。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就制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逐步重视, 中国政府又以该法为总纲领, 进行了大量环保方面的立法修订。截至2012年底, 中国在节能方面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水土保持法》;在清洁卫生生产方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提出循环经济这个概念的只有《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基础的环保法律体系。实践证明, 这一环保法律体系也对推动中国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化利用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与德国相比, 这一法律体系的根本目标是保护环境, 而并不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尽管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 但是, 毕竟不能划等号。缺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门法律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配套单行法方面仍存在不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得以正式实施,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该促进法只是从宏观上对今后循环经济立法进行一个方向性的指引, 仍然需要通过更多的单行法和相应的政策来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如刺激废物再利用这方面, 配套单行法的缺失导致逆向物流系统无法形成, 从而资源再生利用这一回流产业无法找到明确的市场定位, 从根源上影响了该产业的发展。
3. 法律责任分担不合理。
循环经济立法目标的实现, 单靠生产者承担责任是不够的, 必须把整个社会都调动起来使企业、政府、公众三者之间适当分责。而中国现状则是企业承担大部分责任, 公众并没有承担必须的法律责任或义务。责任分担不均衡导致中国生产和消费无法实现良性互动, 如《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这一类以消费废弃物回收为主体的条例就显得苍白无力, 从根本上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四、德国循环经济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地区和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 自然条件东南西北各不相同, 环境问题十分复杂。要想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体系, 需要做到在不同的层次与阶段按实际情况循序渐进, 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系统、长期的工程。因此, 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一步步实施, 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等原则,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逐步制定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借鉴德国的经验, 并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有结构出发, 中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 从实际出发, 转变循环经济立法理念。
现阶段, 中国生产活动中资源消耗依然很高, 以减量化原则为主导的原则依然是循环经济立法的主导原则。立法虽然对资源回收再利用提出了相关要求, 但扩展不够内容大多过于笼统, 无法适应当前循环经济的发展。纵观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 几乎都是以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立法的主导。因此, 随着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入, 再利用和资源化这一立法原则必须尽快提高到和减量化原则同等的地位, 这既是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到现阶段必须面临的紧迫问题, 也是未来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6]。
2. 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完善现有的循环经济基本法,
使其更具有总领性。中国已经于2009年制定了总纲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为循环经济立法指明了总方向, 但配套立法还不够完善, 目前主要需要在循环经济实施与科技实践相结合已经相对成熟的主要领域和环节专项立法, 如制定《建筑材料循环法》、《食品资源循环法》、《废旧汽车回收法》以及《家用电器回收法》等。然后将这些法细化, 形成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细则, 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 明确相关主体权责。
生产者直接负责产品从生产到回收到循环利用的全过程, 社会消费者通过消费间接承担环保义务是最好的循环经济模式。由于产品, 尤其是日常生活消费品, 分散在广大消费者手中, 单个消费者的制造的生活废弃物看似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太大影响, 但整个社会消费者制造的生活废弃物集中在一起则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规模化的效应。这种分散性使承担废旧产品的回收利用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和确认。我们以往的观点是, 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 个体废弃物制造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大不利影响;对于生产者来说, 其仅仅限于在生产过程中付出了使用生态环境的费用。但废旧产品的回收利用所带来的环境质量改善, 却能使社会每个成员受益。所以, 这就造成了各扫门前雪的状况, 没有形成连续的资源环境循环系统。因此, 在确定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的成本承担主体时, 应摒弃现有的“由污染者负责治理”的原则, 而应该遵循“由受益者负责付费”的原则, 即将生产者行为责任由生产领域扩充到消费领域, 由其承担回收利用废旧产品的义务, 但事实上承担经济责任的费用则是间接地从全社会的消费群体的付费中获得的。这样, 全社会性的义务责任分担制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体系。
4. 注重公民宣传教育。
注重主流媒体对循环经济法律的宣传, 使得循环经济的功用和必须性深入人心。中国国民目前对于环保这个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 但仍然对循环经济以及资源再利用这个理念相对陌生。这需要政府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从法律上突出循环经济执行的必要性。同时, 循环经济执行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 更需要公民作为一般消费者积极配合执行。
结论
通过对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特征和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的分析比较, 可以得知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与之相比还有差距。首先要尽快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 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 其次应明确相关主体权责, 同时注重公民宣传教育。只有不断学习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 并结合国情实际运用到立法实践中去, 才能提高中国循环经济立法水平。
参考文献
[1]高晓露.德国循环经济立法实践及其启示[J].广西社会科学, 2006, (8) .
[2]郝家龙, 翟纯红.循环经济与资源城市成长路径[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6:387.
[3]潘善斌.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江淮论坛, 2005, (5) .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择[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7:118.
[5]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J].环境保护, 2005,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