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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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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精选6篇)

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1篇

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010-02-22 | 作者: | 来源: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陕国土资办发[2009]96号 2009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盘活农村存量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二)政府主导,增减平衡。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四)民主自愿,保障权益。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具体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等。

(二)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定试点范围,密切和省、县(市、区)的联系,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审查、项目区初验组织等工作。

(三)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挂钩项目区规划编制和立项 第六条 挂钩试点地区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第七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十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地块中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的面积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持以下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申请: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

(三)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四)项目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区,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会纪要;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的说明,以及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八)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区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

(九)居民点以外的其它农村建设用地要附县(市、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权属证明;

(十)项目区拆旧地块遥感影像资料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省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第三章 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最低控制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根据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省国土资源厅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开展挂钩试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以行政区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实行分别进行统计与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从整体审批实施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县(市、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四章 挂钩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别评定,并登记造册。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供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挂钩试点县(市、区)在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建新安置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和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给予妥善补偿和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九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工作实行动态监管,按季度将试点进展情况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要组织验收,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初验;初验合格的,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意见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区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档案管理,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2篇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08年6月27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 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 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 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 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3篇

关键词: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问题

1 引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 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 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提高耕地质量,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的一项制度创新, 它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 拓展了发展空间, 通过科学实施“挂钩”试点项目, 不仅缓解了用地压力, 促进了经济发展, 而且有力地支持了新农村建设, 走出了一条依法管地、科学用地、和谐发展的新路子, 加速了新农村建设, 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2 增减挂钩政策的意义和作用

当前我们面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和计划指标不足的双重压力。通过增减挂钩项目, 既可以有效缓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双重指标不足带来的新增建设用地制约问题, 又能适当聚集城镇人口, 有力支持扎实推进城镇化建设。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耕地保护压力不断加大。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 一些地方相继采取建设用地置换、周转和土地整理折抵等办法,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解决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不足。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土地政策措施, 是解决当前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矛盾的有效途径, 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 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增减挂钩是推动新农村建设, 改善城乡二元结构,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实行建设性的保护, 提高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实现土地从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转变的重要推手;是缓解当前及今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土地用地供需矛盾, 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划

3.1 规划统筹

为了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布局安排, 统筹安排挂钩试点工作。同时依据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编制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 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模、范围和布局。要整体考虑土地开发利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以挂钩为平台和抓手, 综合推进各方面工作, 实现土地利用节约集约, 耕地资源有效保护、农民生活切实提高, 城乡建设协调共荣。

(1) 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建设和节约集约用地相结合。

通过规划, 合理确定拆除、保留和扩大的村庄规模和范围, 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开展挂钩工作, 有效推进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

(2) 与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

通过规划, 统筹安排农村特色产业, 乡村旅游业等相关产业, 将引导农民适当集中居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发展农村相关产业充分结合起来,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提供有效地就业岗位,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为农民集中居住提供支持。

(3) 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要将挂钩工作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 通过规划, 做好公共交通、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城乡基础设施的衔接;做好教育、医疗、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衔接, 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 促进城乡一体发展。

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时, 要注意先宜后难, 量力而行。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因此, 开展增减挂钩, 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应充分考虑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水平, 城镇合理布局, 乡土特色等, 因地制宜地推进。要综合考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投入能力、镇村规划实施进度, 特别是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基础及思想认识程度等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一是要选择切合实际的安置模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要求, 选择农民安置方式。二是要保持当地固有的乡土风貌。村庄规划建设应该体现多样性, 充分保持当地农村的自然形态和人文风情, 形成当地村庄布局特色和建筑特色。三是要注意对古村落和人文传统的保护。

3.2 维护权益

(1) 挂钩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增减挂钩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 必须让广大农民了解相关政策, 保证农民事情全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挂钩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 充分听取当地农民的意见;挂钩工作实施过程中, 设计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 也要征得农民的同意。

(2) 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在拆迁补偿上, 要合理评估农民宅基地及房屋价值, 并给予合理补偿, 优惠供应安置房;在土地权益保护上, 旧村庄整理复垦的耕地, 应有原农村集体经营, 节约的建设用地调剂使用获得级差收益, 应主要用于支持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要防止以挂钩为名, 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在就业安置上, 要做好搬迁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增强搬迁农民的持续就业能力。

4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4.1 农民被“城镇化”

为了发展中心城镇, 吸引农民进城, 借增减挂钩之际, 将被拆迁农民集中安置在中心城镇, 实行城镇居民化管理, 但在就业、这会保障、医疗等方面无法提供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结果安家不能安身, 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4.2 生活方式改变带来生产方式的问题

几十平方公里建一个中心村 (镇) , 大量农民在中心村 (镇) 过度安置, 远离了生产地。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社会化分工尚不发达的情况下, 没有统筹协调组织, 加之农村轻壮劳力大量外出打工, 更是增加了农民生产的成本和劳动强度, 最后会遭到群众的反对。

4.3 增减挂钩变形

擅自扩大试点规模, 扩大试点内容, 如果不注意加强试点工作的引导, 不注意加强规范和监督, 一些地区就可能借增减挂钩之际, 借新农村建设之名, 扩大增减挂钩的内容, 多建拆迁安置房, 按商品房对外销售, 或进行些其他建设, 破坏了增减挂钩的初衷。

5 加强增减挂钩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 针对增减挂钩已经暴露出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制度, 深化改革, 创新措施。目前除了安置拆迁农民用房和一些公共服务需要一部分用地外, 其余整理出的用地指标几乎全部用作工业和城市发展用地。从现在开展增减挂钩的地区来看, 算经济账不仅完全可行而且有余, 如果将其整理出的用地指标不是全部用作建设发展用地, 规定将其中的10%或20%变成耕地, 那么就不是吃光用光, 反而增加了耕地, 提高门槛就是让有条件的地方来开展增减挂钩。

(2) 加强增减挂钩土地收益的管理。增减挂钩关键是地方政府要让利, 眼光要放在谋取发展空间上, 不能既要发展空间, 又要与民争利。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封闭运行, 确保资金实实在在用在项目上, 用在农民身上, 防止因管理不当流向他用。

增减挂钩是一项新事物, 看似简单, 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的问题深, 牵扯面广, 要注意潜在的问题, 引导好、指导好、总结好, 要加强正面宣传, 对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修正纠正。为推动集约节约用地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号) [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0.

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寿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调查;思考

中图分类号: F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0-160-2

1 基本情况

2006年4月14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寿光市成为全国首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县(市);2010年2月份,被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示范县(市)。自2006以来,该市先后有45个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复,涉及86个村(场),规划复垦耕地面积17643亩,节余建新土地指标15368亩。截止到2015年12月底,有32个项目区整体或部分项目通过验收,涉及60个村(场),节余建新土地指标10833亩,建成入住公寓楼553栋、平房303套,安置农民1.5万户5.46万人。项目区完成比例位居山东省8个获批周转指标规模过万亩的县(市)首位。寿光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和省、潍坊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2 主要做法

2.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国土、发改、财政、建设、农业等部门及有关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专抓专靠,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督促工作进度,保证资金运转。该市还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有机结合,纳入各镇(街道)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详细考核办法,每月召开一次现场调度会,聚合各方力量整体推进。各镇(街道)也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了以挂钩项目村为单位的建设指挥部,做到市镇村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从而保证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科学规划设计,合理编制实施方案

该市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和水利交通等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规模和布局,实行“一张图”管理。到2020年,计划利用挂钩试点政策,采取“撤村并点”、“整体搬迁”、“空心村改造”等模式,改善147个村的居住条件,复垦农村建设用地2.2万亩。在工作中,合理确定挂钩规模和范围,妥善安排安置用地区,使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科学编制挂钩实施规划,明确项目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整理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整理区和建设预留区,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期内的具体实施时间和程序等。

2.3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农民的决策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项目的决策、实施、监管和验收。参与挂钩项目的村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全程参与挂钩项目的实施工作。从项目的规划、申报,到旧房评估、建新、拆迁、复垦,始终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多次征求群众意见,按群众意愿办事,并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2.4 拓宽融资渠道,确保项目正常运转

为解决资金不足,实行多条腿走路,采取了“村民自己拿一块、村集体贴一块、镇政府垫一块、市财政补一块、承建单位带一块”和强弱联合、村企共建、银行贷款、扶持资金捆绑使用等办法筹集资金。为调动各级参与挂钩工作的积极性,2009年6月市政府出台了《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暂行办法》,在2006年第一批挂钩项目原有政策基础上,加大补助力度,规定每节余1亩挂钩指标由市政府补助20万元,相比原政策提高了一倍。2012年12月又调整补助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每节余1亩挂钩指标由市政府给予27万元补助资金。该市还制定了《挂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每月按实施进度拨付一次补助资金。截至2015年12月底,共向挂钩项目拨付补助资金22.0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项目建设。

2.5 规范指标使用,强化复垦后续管理

实行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制度,凡是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使用节余指标的,一律按照每亩30万元的标准缴纳节余指标使用费,由市财政纳入挂钩资金专户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挂钩工作。严格节余指标使用会审制度,使用节余指标必须经市增减挂钩试点领导小组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标准。对复垦出来的耕地,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用于发展大棚蔬菜等高效农业,所收取的承包费专项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日常维护。有关镇政府(街办)成立专门的后续管护领导小组和管护队伍,负责复垦项目区基础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2.6 引入低碳理念,倡导节能环保建设

在建设公寓楼安置过程中,对农民集中供热供暖方面,该市进行了低碳节能环保方面的探索。

一是地源热泵技术。洛城街道浮桥、古城街道常治官庄、纪台镇前曹村等12村设计利用浅层地能进行供热制冷,地源热泵属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高效节能、无环境污染,维护费用低,节省空间。

二是水源热泵技术。古城街道沙埠屯、戴家两村联建的怡和苑社区利用附近的山东光耀超薄玻璃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以中水为载体,借助热泵系统,将提取到的热量用于冬季采暖,整个过程不消耗水量,而且也不会排放废气、产生粉尘,每平方米取暖费10元,年可节约用煤2500吨,节省资金350万元。

三是生物垃圾处理技术。孙家集街道三元朱村采用生物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不仅避免化学处理对环境造成的新污染,同时也可避免挖坑填埋处理侵占土地及对环境潜在污染,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四是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有机结合。新建公寓楼实行太阳能与建筑设计一体化,为村民解决四季热水,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五是建筑墙体采用外墙保温节能环保技术,室内照明采用新型节能灯,在新农村建设向低碳环保迈进上做出了有益尝试。

3 工作成效

3.1 经济效益

一是实现了农民增收。对旧村庄拆旧复垦后配套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提升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据测算:复垦的土地用于传统农业种植,可实现亩均纯收入1600元;发展大棚蔬菜,可实现亩均年纯收入3万元。

二是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通过使用挂钩节余指标安排各类建设项目80多个,缓解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有力地支持了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设和城市发展。特别是利用挂钩节余指标新上了部分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增加了社会就业,促进了财政增收,拉动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2 社会生态效益

按照“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条件便利、环保节能、生态宜居”的标准,搞好新建安置区建设,配套了教育、医疗、商业、文体等服务设施及水、电、气、供暖、道路、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绿化美化了农村居住环境,极大改善了农民居住条件,实现了农民居住平房变楼房的“划时代”革命,进一步提升群众幸福指数,深受项目区群众好评。

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以挂钩周转指标控制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鼓励创新,注重实效。试点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发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积极作用,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途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尊重民意,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区选点布局和具体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制定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审核确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竣工验收和拆旧地块新增耕地的复核确认等工作。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区申报,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项目区验收自查等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审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和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具体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市、区),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七条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试点县(市、区)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分析、确定项目区规模布局、实施时序、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建新地块规模与范围;资金预算和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即项目区内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不再单独立项。第十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

(二)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四)当地能够自筹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五)项目区优先在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区域内选址,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的设置不得突破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控制在一个乡镇内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拆旧地块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不能打破村界,应相对集中连片,并优先设置在毗邻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的区域。拆旧地块总面积占所在行政村的农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40%。项目区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应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要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突破拆旧地块总面积。

(六)项目区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和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试点所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及附表等)。

(四)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队)签章)。

(六)涉及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七)初步拟订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拆旧区农民安置方案。

(八)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证明。

(九)项目区影像资料(项目区建新拆旧地块照片,项目区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第十二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区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转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申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予以批复,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

项目区申报前,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处理挂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经批准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制度。拆旧地块复垦规划设计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执行。拆旧地块复垦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末将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完成后,先由项目区所在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项目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对新增耕地予以确认。第十八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国家和自治区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重点验收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新增有效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被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内容。第十九条

项目区申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文件及自查报告。

(二)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意见。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新增有效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四)项目竣工图、竣工后实测的勘测定界图。

(五)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六)项目区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七)拆旧地块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批准文件。

(八)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包括实施前后同一拆旧地块照片及遥感影像资料)。

(九)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十)项目招投标、监理有关资料。

(十一)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二)项目区农民满意程度调查报告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情况。

(十三)项目区后期管护协议。

上述材料除纸质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确认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整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不得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项目区建新地块先行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保障用于农民安置的建新地块所需周转指标,原则上用于农民安置的建新地块的挂钩周转指标比例不低于项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总面积的20%。项目区建新地块先行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用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归还,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必须大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其它地类或其它项目整理复垦后新增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减挂钩试点应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订挂钩周转指标分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进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应依据挂钩周转指标分归还计划,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并综合各试点市、县(市、区)内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台帐管理制度。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形成来源,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严格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程序,妥善补偿和安置被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和农户。

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区建新地块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则上应一次性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区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位置、地块一致。征收土地前,项目区原则上应当已完成拆旧地块的复垦,并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城镇建新地块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试点市、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市、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试点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三十一条

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6篇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发改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土房资[2006]114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挂钩试点工作是我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市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互相协调,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

(二)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三)建新拆旧,总量平衡。以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集约利用,提高效率。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自愿民主,维护权益。挂钩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综合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管理工作;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项目区内,鼓励土地权属单位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土地变更登记有关规定,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第二章

挂钩试点申报审查

第六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并依据国土资源部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七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二)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简述项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

(四)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项目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

(五)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六)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简述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研究制定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七)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八)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申请: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项目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区,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纪要;

(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的说明,以及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七)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

(八)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入库通知书。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国土资源部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并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对于滨海新区范围内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并集中下达滨海新区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经批准的建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五)经听证、公示告知的权属调整方案和地类调整方案等材料;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含以下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决议;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之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协议;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地块相邻各方(所有权人)的土地界址确认文件。

(六)项目预算书和资金筹措方案。涉及土地出让收益的,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七)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耕的承诺;

(八)挂钩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开展挂钩试点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说明;

(九)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递交《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县人民政府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签订《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协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区批准后,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组织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报批,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批准土地征收后,还迁村民住宅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照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进行面积测量,并登记入册。

第十六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组织完成拆旧区整理复垦,并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整体检查验收。

第三章

项目区设置和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十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挂钩试点区、县行政辖区内设置,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区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拆旧建新安排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条

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对于规模较大的,挂钩试点区县须对项目区进行拆分,将建新、拆旧地块对应并按实施时序进行编号,确保各子项目区土地平衡。

第二十一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二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挂钩试点区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登记周转指标形成来源和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各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每月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末一周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节余和归还情况。

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对全市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土地整理复垦

第二十六条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要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单位应依据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的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具体开展整理复垦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项目拆旧区土地平整,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在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之日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验申请;

(二)复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验收图、土地整理复垦后实测的现状地形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工程总结报告;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前后有关资料对比核查情况等。

初验合格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成立竣工验收组,依据土地整理复垦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竣工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

达到验收标准的,下发验收文件。对由原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核定后用于归还周转指标。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重新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经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区实施规划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试点项目区按季度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查,以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的时间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不定期组织对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相应限制下一期周转指标的使用。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完成挂钩试点工作的区县,取消挂钩试点资格,今后不再批准新的试点单位。

对于擅自扩大挂钩试点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区县,停止该区县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取消挂钩试点单位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在该区县当年或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并根据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量,由相应的区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垫付耕地开垦费,并督办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相关税费。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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