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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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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精选6篇)

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1篇

2011年拍卖师

资格考试大纲

2011.04.19 关键字:2011 考试大纲

2011年《拍卖实务教程》考试大纲

《拍卖实务教程》考试内容为第一章至第十九章,分别为:“拍卖市场”、“强制拍卖”、“公物拍卖”、“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慈善拍卖”、“文物艺术品拍卖”、“机动车拍卖”、“房地产拍卖”、“二手物资拍卖”、“农产品拍卖”、“无形资产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股权拍卖”、“债权拍卖”、“企业产权拍卖”、“拍卖中的资产评估”、“拍卖的项目策划”、“拍卖师(含英语)”、“网上拍卖”等章节,以及《拍卖法律法规汇编》一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章 拍卖市场

一、基本要求

了解: 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构成及其特点。

理解: 我国拍卖市场起步阶段的特点、目前我国主要的拍卖市场、主要拍卖标的、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前景。

二、考试内容

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及特点、我国拍卖市场现状与行业发展的关系、我国拍卖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拍卖行业的发展方向、拍卖行业应采取的对策。

第二章 强制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 强制拍卖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强制拍卖的法律依据、强制拍卖的实施程序。

理解:强制拍卖的两种基本方式、强制拍卖的五个特点、法院在强制拍卖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法定拍卖的概念、强制拍卖的法律依据、强制拍卖与其他拍卖的联系与区别。

二、考试内容

强制拍卖的概念、法定拍卖的概念、强制拍卖的五个特点、强制拍卖的三个基本原则、强制拍卖和其他拍卖的区别、强制拍卖的主体、强制拍卖标的三个构成要件、强制拍卖中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公物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公物的概念、公物拍卖市场的形成、拍卖是处置公物最佳方式的三个理由、公物拍卖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理解:公物拍卖的范围、公物拍卖的主体地位、公物拍卖

应注意的问题。

二、考试内容

公物拍卖的概念、公物拍卖的范围、公物拍卖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公物拍卖的六个特点、公物拍卖应注意的三个重要问题。

第四章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破产概念及特点、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破产的主要程序、破产企业财产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和认定时应把握的问题。

理解: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特征、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原则、熟练掌握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程序、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二、考试内容

破产概念及特点、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的主要程序、破产企业财产的概念与破产企业财产的两个法律特征、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和认定时应把握的五个问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四个特征、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原则、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程序、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慈善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慈善的概念、基本原则、慈善组织。

理解:慈善事业的主要功能、基本原则;慈善拍卖的组织和慈善拍卖会的主持。

二、考试内容

慈善的概念、公益的概念、慈善和公益的关系、慈善事业的主要功能、慈善事业五个特点、慈善事业的五个基本原则、慈善工作应注意的问题、慈善拍卖标的的三个主要来源、慈善拍卖的策划和组织。

第六章 文物艺术品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艺术品的概念、文物的概念、艺术品的特性、艺术品的价值、艺术品与文物的关系、我国对文物的规定、艺术品的种类、艺术品拍卖的效应。

理解: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区位优势、判断文物艺术品价值的主要因素、判断文物艺术品价格的主要依据、艺术品拍卖的实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法律、行业规定。

二、考试内容

艺术品的概念、文物的概念、艺术品的特性、艺术品的价值、艺术品与文物的关系、我国对文物的规定、艺术品的种类、艺术品拍卖的效应、艺术品拍卖的实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区位优势、判断文物艺术品价值的主要因素、判断文物艺术品价格的主要依据、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法律、行规问题。

第七章 机动车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机动车的概念、机动车的分类、机动车拍卖的特点。理解:机动车拍卖标的的分类、机动车的五个特征、机动车拍卖的具体实施程序、机动车拍卖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考试内容

机动车的分类、机动车的五个特征、机动车拍卖的特点、机动车拍卖的具体实施、机动车拍卖应当注意的问题、核实资料及车况对于机动车拍卖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 房地产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房地产的概念、房地产价格及其影响因素、房地产拍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拍卖的程序。

理解:房地产的特征、类型、房地产市场概念、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类型、掌握房地产拍卖及其特征、房地产拍卖条件及主要交易规则、房地产拍卖的程序。

二、考试内容

房地产的概念、房地产的特征、房地产的类型、房地产市场概

念、房地产市场特征、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类型、房地产价格及其影响因素、房地产拍卖及其特征、房地产拍卖业务的主要来源、房地产拍卖条件及主要交易规则、房地产拍卖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九章 二手物资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二手物资的概念、特点、二手物资的类型、二手物资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理解:二手物资分类的条件、二手物资拍卖的特点和条件。

二、考试内容

二手物资的概念、生产资料的概念、生活资料的概念、二手物资 的三个特点、二手物资的三种分类、二手物资拍卖的三个特点、四个条件、二手物资拍卖前和拍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章 农产品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农产品拍卖的概念、农产品拍卖的特点、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农产品的拍卖方式。

理解:目前我国农产品交易的特点、掌握农产品拍卖的实施及程序、农产品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二、考试内容

农产品拍卖的概念、农产品拍卖的五个特点、拍卖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农产品的拍卖方式、农产品拍卖的实施、农产品拍卖的程序、农产品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无形资产的概念、无形资产的特征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冠名权的概念及拍卖。

理解: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的概念、无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载体在拍卖中的关系、适宜拍卖的无形资产及其运作程序。

二、考试内容

无形资产的概念、无形资产的特征、无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载体在拍卖中的关系、适宜拍卖的无形资产、各类无形资产的特点和价值构成、无形资产拍卖项目的寻找与策划、冠名权的拍

卖运作、商标专用权的拍卖运作、专利权拍卖的运作、著作权拍卖的运作。

第十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土地的概念、地产的概念、土地权利的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实施。

理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与取得方式。

二、考试内容

土地的概念、地产的概念、土地权利的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具有的八个明显特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实施的十二个环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第十三章 股权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股权的概念、股权的分类、股权转让的限制。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形式和方式、熟练掌握股权拍

卖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考试内容

股权的概念、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和优先购买权的实施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应注意的六个问题、上市公司股权拍卖应注意的六个问题、国有股权拍卖应注意的七个问题。

第十四章 债权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概念和内容、债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的分类、债权

拍卖的概念、债权拍卖的意义。

理解:债权拍卖的特点、掌握债权拍卖的实施、债权拍卖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考试内容

债的概念和内容 债权的概念及特点、债权的分类、债权拍卖 的概念、债权拍卖的意义、债权拍卖的特点、债权拍卖的实施、债权拍卖应当注意的问题、“债权包”拍卖业务的处理。

第十五章 企业产权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征、企业国有产

权的范围、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的意义及特征。

理解:企业国有产权与国有企业产权的区别和联系、企业国有产权与破产企业财产的关系、掌握企业产权拍卖的程序。

二、考试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征、企业国有产权的

范围、企业国有产权与国有企业产权的区别和联系、企业国有产权与破产企业财产的关系、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的特征、企业国有产权拍卖应该注意的四个问题。

第十六章 拍卖中的资产评估

一、基本要求

了解 :资产评估的概念、资产评估的目的、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

理解:资产评估的作用、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资产评估对于拍卖的重要性。

二、考试内容

资产评估的概念、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资产评估的目的、资产评估的原则、资产评估中四个最基本的假设方法、资产评估方法的比较和选择、资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资产评估对拍卖的影响。

第十七章 拍卖的项目策划

一、基本要求

了解:策划的概念、策划的常用方法、策划的分类、策划人员的基本要求、拍卖项目策划报告的重要性。

理解:策划的概念、拍卖项目策划的重要性、拍卖项目策划应把握的重点。

二、考试内容

策划的概念、策划的常用方法、商业和营销策划的概念、策划人员的三个基本要求、应具备的三种素质和需要具备的的知识、能力、拍卖项目策划报告的重要性、拍卖项目策划应把握的特点和要点、拍卖项目策划书编写的要点、原则、拍卖项目策划书的五个作用。

第十八章 拍卖师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师的法律定位、拍卖师的概念、拍卖师应具备 的基本素质、拍卖师的职业道德。

理解:拍卖师的组织能力、拍卖师的表达能力、拍卖师的控制能

力、拍卖师的应变能力、拍卖师的主持风格、拍卖师的主持方法、拍卖师的主持技巧、拍卖师通常使用的竞价阶梯、拍卖师的英语表达。

二、考试内容

拍卖师法律定位、拍卖师的概念、拍卖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知识结构、拍卖师的组织能力、拍卖师的表达能力、拍卖师的控制能力、拍卖师的应变能力、拍卖师的职业道德、拍卖师的主持风格、拍卖师的主持方法、拍卖师的主持技巧、拍卖师通常使用的竞价阶梯。

拍卖英语基础知识和简单表达。

第十九章 网上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网上拍卖概念、网上拍卖采用的主要方式、网上拍卖的新特征、目前我国网上拍卖存在的主要问题。

理解:互联网立法的五大难题、网上拍卖的必要性及特点、网上拍卖实施的主要方式。

二、考试内容

网上拍卖概念、网上拍卖的必要性及特点、网上拍卖的新特征、目前我国网上拍卖存在的主要问题、网上拍卖与传统拍卖的七个不同点、网上拍卖的利弊分析、开展网上拍卖需要解决的八个难点、网上拍卖的风险防范。

2011年《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考试大纲

导 论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的含义、拍卖法的含义、拍卖法律体系的含义、拍卖法案例的概念、拍卖法的渊源、拍卖法案例的分类、拍卖法案例教学的功能、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的体例安排。

理解:拍卖法的性质、拍卖法律体系的构成、拍卖法的调整对象、拍卖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拍卖法的分类、拍卖法案例的

范围和特征。

掌握并熟练运用拍卖法案例分析方法分析具体案例。

二、考试内容

拍卖法的渊源;拍卖法律体系的构成;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拍卖法案例与拍卖实务案例的关系;拍卖法案例与一般法律案例的关系;拍卖法案例与司法判例的关系。拍卖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第一章 拍卖概述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法的立法宗旨、拍卖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种类、负责对拍卖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

理解:拍卖含义、拍卖的特征、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公开竞价的含义、拍卖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拍卖的性质、拍卖与一般商品交易的区别、拍卖的条件。

掌握并熟练运用拍卖法基本原则、拍卖的特征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分析具体的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拍卖的法律含义;拍卖的法定条件;拍卖与一般交易的区别。公开拍卖原则的含义和要求;公平拍卖原则的含义和要求;公正拍卖原则的含义和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拍

卖法对人的效力;拍卖法对事的效力。拍卖法的时间范围;拍卖法的空间范围。

第二章 拍卖标的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标的的含义、拍卖标的的分类、拍卖标的与拍卖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理解:拍卖标的与拍卖标的物的区别、拍卖标的的合法性、拍卖标的的特定性、禁止拍卖标的与限制拍卖标的的范围。

掌握与拍卖标的有关的法律规定,尤其要熟练掌握和运用文物、土地、机动车、证券等方面法律中关于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来分析具体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拍卖标的含义;拍卖标的种类。拍卖标的特定性(确定性)及其对拍卖公告的要求。拍卖标的的合法性。禁止拍卖的标的的范围;无效或被撤消的拍卖合同的处理。限制交易的拍卖标的的范围;限制交易标的的拍卖条件。

第三章 指定公物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公物拍卖的概念、指定公物拍卖的概念、公物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国有资产的含义、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与公物的关系、国有资产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

理解:指定公物拍卖的范围、指定公物拍卖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种类、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区别、指定公物拍卖人资格、指定公物拍卖中拍卖标的的评估。

熟练掌握并运用拍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指定公物拍卖的规定分析具体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公物拍卖的概念;指定公物拍卖的概念;公物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指定公物拍卖的标的范围;指定公物拍卖人资格的确定;指定公物拍卖人资格的法定条件。指定公物拍卖与评估的关系;指定公物拍卖评估的实施。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类型;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区别。国有资产的含义;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与公物的关系;国有资产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

第四章 拍卖人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人的含义、拍卖人的一般条件、拍卖企业分公司的含义和条件。

理解:拍卖人的法律地位、拍卖企业设立的实质要求、形式要件和特殊要件、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程序和法律责任、外资设立拍卖企业的特殊规定、拍卖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关于拍卖人的规定分析具体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拍卖人的含义;拍卖人的法律地位。拍卖人设立的一般条件;设立拍卖企业的程序和法律责任。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应具备的特殊条件;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程序。关于文物拍卖的特殊规定。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注意事项。拍卖人的禁止性行为;拍卖人的权利;拍卖人的义务;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拍卖师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法关于拍卖师的一般性规定、拍卖师的道德标准、拍卖师的专业技术标准、拍卖师的行为能力标准、拍卖师主持权的含义。

理解:拍卖师的含义、报考和取得拍卖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拍卖师拍卖主持权的内容、拍卖师的权利和义务、拍卖师

应具备的的职业道德、拍卖师的执业纪律、对违纪拍卖师的处分措施、拍卖师的法律责任。

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中关于拍卖师的规定,并能运用这些规定分析具体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注册拍卖师的含义;拍卖师的职业道德标准;拍卖师的专业技术标准;拍卖师的行为能力标准。拍卖师资格的报考条件和取得条件;拍卖师资格证书的审核与颁发;拍卖师资格的注册与年检。拍卖师的一般权利;拍卖师的拍卖主持权;拍卖师的执业纪律;拍卖师的违纪处分措施;拍卖师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委托人

一、基本要求

了解:委托人的含义和分类、了解法律法规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中委托人的特殊规定、了解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中委托人的特殊规定。

理解:委托人在拍卖中的法律地位、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关系、委托人与竞买人的关系、委托人与买受人的关系、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关于拍卖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并能运用这些规定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委托人的含义和法律地位;委托人与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人的一般分类;非财产所有权人充当委托人的情形。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竞买人

一、基本要求

了解:竞买人的概念、竞买人的分类、定向拍卖的含义、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分类。

理解:竞买人的法律地位、竞买人与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关系、竞买人的资格取得、影响竞买人资格的因素、竞买人的权利和义务、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关于竞买人的相关规定,并能够运用这些规定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竞买人的含义;竞买人的法律地位;竞买人与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关系;竞买人的种类。竞买人登记;竞买人的条件。竞买人资格的取得;影响竞买人资格的因素。定向拍卖的含义;定向拍卖的分类。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含义;附条件法律行为对竞买人资格的影响。竞买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买受人

一、基本要求

了解:买受人的概念、买受人与拍卖人的关系、买受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买受人与其他竞买人的关系。

理解: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变更买受人的实质、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违约的特点和具体表现形态、买受人的法律责任规则与认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关于买受人的相关规定,并能运用这些规定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买受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买受人与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关系。买受人变更的含义;买受人变更的实质;变更买受人的注意事项。买受人的一般权利;买受人的瑕疵请求权;买受人瑕疵请求权的限制。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违约的含义;买受人违约的特点;买受人违约的形态。买受人违约责任的含义和性质;买受人违约责任的特征;买受人违约责任的归则与认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九章 拍卖前的准备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人在拍卖前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和步骤、委托拍卖合同应当约定的事项、拍卖公告中应当载明的内容。

理解:委托拍卖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拍卖公告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拍卖公告期间的不同规定及相互关系、拍卖公告期间的计算方法、拍卖人的标的展示义务与瑕疵告知义务、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的评估与保留价确定的相关规定。

熟练掌握并运用上述理解内容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的性质;委托拍卖合同的作用;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拍卖公告法律属性;拍卖公告与商业广告的关系;拍卖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拍卖公告期间;发布拍卖公告的注意事项。拍卖人展示拍卖标的的义务;拍卖标的展示的要求。标的瑕疵告知义务的主体;瑕疵告知的方式;瑕疵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的履行。拍品评估与拍卖的关系;评估价的的作用;评估机构的选定;不要求评估的情形。确定保留价的主体;保留价规则的含义;保留价规则的作用;保留价的保密与公开。

第十章 拍卖的实施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实施的具体环节和步骤。

理解:不同的竞价方式及其区别、价高者得法则的核心精神、拍卖终止与拍卖中止的条件和区别、拍卖中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一场拍卖会与一次拍卖的区别、再次拍卖

与再次竞价的区别、三声报价法这一行业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熟练运用上述需要理解的内容分析具体的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竞价方式;价高者的法则的含义和作用;价高者德法则与拍卖成交的关系;价高者得法则在拍卖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一场拍卖会与一次拍卖的区别和联系;再次拍卖与再次竞价的区别。拍卖中止的含义、条件和法律后果;拍卖终止的含义、条件和法律后果。拍卖中止与拍卖终止的区别。恶意串通的含义和分类种类;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拍卖成交与效力

一、基本要求

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定、拍卖合同的特殊性、拍卖公证的含义和作用、工商管理部门的拍卖监管权。

理解: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拍卖合同成立的含义和条件、拍卖合同生效的含义和条件、拍卖合同成立与拍卖合同生效的区别与联系、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性质和作用、拍卖公证的效力、拍卖中的工商监管、影响拍卖效力的因素。

熟练掌握上述应理解的内容,并能够运用这些内容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合同订立的含义;要约;承诺;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合同成立的含义;承诺的时间;拍卖合同成立的标志。合同生效的含义和条件;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拍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性质;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拍卖公证的含义;拍卖公证的作用。工商管理部门的拍卖监管权;工商管理部门对违法拍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拍卖活动的有效、撤消与无效;影响拍卖效力的因素。

第十二章 拍卖佣金与保证金

一、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法规关于拍卖佣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相关规定。

理解:拍卖佣金的含义、拍卖佣金的收取标准、拍卖中保证金的含义和性质、保证金的种类及作用、保证金的处理。

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关于拍卖佣金、保证金及其他拍卖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拍卖案例的分析。

二、考试内容

拍卖佣金的含义;拍卖佣金的收取标准。拍卖费用的含义;收取拍卖费用的条件;拍卖佣金收取中的法律责任。拍卖保证金的性质和种类;拍卖保证金的作用;拍卖保证金与定金的关系;拍卖保证金的归属与处理。

2011年《拍卖经济学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章 拍卖经济学导论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

理解:拍卖经济学的内涵、学科定位,拍卖经济学的价值目标。

二、考试内容

经济学的含义和演变;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拍卖经济学的含义;中西方关于拍卖含义的区别;拍卖经济学的学科定位;拍卖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拍卖经济学的价值目标;经济学方法的两层含义;拍卖经济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拍卖经济学的常见分析工具;拍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 拍卖的基础理论

一、基本要求

了解: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和拍卖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威廉•维克里的生平;博弈论和信息论;拍卖的经济学的分类。

理解:威廉•维克里对拍卖理论发展的贡献;拍卖产生发展的原因及经济条件;拍卖活动具有的经济功能。

二、考试内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拍卖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趋势;威廉·维克里对拍卖理论的贡献;拍卖理论对经济学的影响;拍卖理论的应用价值;传统经济学理论的前提假设;博弈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不对称信息经济理论的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拍卖的经济学含义和分类;拍卖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及经济条件;拍卖的经济功能。

第三章 拍卖的基本原理

一、基本要求

了解:四种常见的拍卖形式;理想拍卖模型及其假定条件。理解:各种拍卖形式的原理;收益等价定理及其证明过程;影响最优拍卖方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二、考试内容

英格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第二价格密封拍卖;双边拍卖;全支付拍卖;多物品拍卖;收益等价

定理的含义;收益等价定理的证明;理想拍卖模型及其假定条件;最优拍卖方式的选择。

第四章 拍品供求与价值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品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拍品的种类和分类标准;拍品价值评估的特征;拍品成交价格的形成过程。

理解:拍品需求与供给的基本内涵、影响拍品需求与供给的因素;拍卖成交价格、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拍品价值评估的原则、拍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二、考试内容

拍品的概念;拍品的一般属性、拍品的特殊性;拍品的需求、决定拍品需求的因素、影响拍品需求的其他因素;拍品的供给、决定和影响拍品供给的因素、拍品供给的费用;拍卖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的确定、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保留价;拍品价值的评估、拍品价值评估的原则、拍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拍品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与拍卖保留价的关系。

第五章 拍卖企业管理

一、基本要求

了解: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一般知识;拍卖企业管理的概念、特征、职能。

理解:拍卖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组织结构;拍卖活动管理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

二、考试内容

管理的含义、管理的二重性、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管理的计划职能、组织职能、领导职能、控制职能;企业管理的含义、企业管理的任务;拍卖企业的概念、拍卖企业的特征;拍卖企业管理的概念、拍卖企业管理的职能;拍卖企业管理的系统原理、人本原理、效益原理、调节原理、创新原理、可持续发展原理;拍卖企业的组织结构;拍卖活动管理的主要内容、拍卖活动管理的基本要求;拍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和原则、拍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拍卖企业财务管理的概念和目标、财务报表与财务分析。

第六章 拍卖市场与规则

一、基本要求

了解:市场的含义和功能;市场机制的含义和局限性;规则的含义;制度的含义;拍卖规则的含义、拍卖规则的类型。

理解: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专业化经营模式与综合经营模式的关系;非正式制度安排对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拍卖规则的经济功能。

二、考试内容

市场的含义、市场的功能;市场机制的含义、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市场结构的含义、市场结构的分类;市场集中度与拍卖市场结构的关系、影响拍卖市场集中度的因素;服务差别化与拍卖市场结构的关系;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与拍卖市场结构的关系;专业化经营模式与综合经营模式的关系、影响专业化经营的主要因素、制度创新与拍卖市场的开拓的关系;规则的含义、制度的含义、制度的共性、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制度安排的含义、拍卖法中的具体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对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拍卖规则的含义、拍卖规则的类型;界定制度环境的规则、给出制度安排的规则、设定行为条件的规则、确定均衡结果的规则;拍卖规则的经济功能。

第七章 拍卖企业市场营销

一、基本要求

了解:市场营销的基本概念、特征;拍卖企业采用市场营销手段的重要意义;拍卖企业广告发布的基本知识以及发布拍卖公告的方法。

理解:拍卖企业与普通营销企业之间的异同;拍卖企业市场细分、拍卖企业市场定位的方法;拍卖企业品牌建立的策略;拍卖企业发布拍卖公告和广告间的关系。

二、考试内容

市场营销的含义、市场营销的基本特征、市场营销的重要

意义;拍卖企业市场营销的特点;关系营销的概念、关系营销的作用、关系营销的目标与措施、关系营销的步骤、关系营销在中国的实践与相关的道德问题;市场细分的含义、市场细分的意义、市场细分的依据和过程、目标市场的确定;市场定位的含义、拍卖企业定位的方法、拍卖企业的定位现状;品牌的含义、品牌的作用、拍卖企业的品牌策略;拍卖企业的市场推广的含义、拍卖公告的类型、拍卖公告的设计;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第八章 拍卖行业管理与发展

一、基本要求

了解:行业管理的概念、特征及实行行业管理的必要性;拍卖产业的发展现状;国内外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中国拍卖业的发展的前景展望。

理解:产业生命周期理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拍卖产业发展的阶段划分;影响拍卖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中国拍卖产业发展的基础;中国拍卖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考试内容

行业管理的概念、行业管理的特征、行业管理的必要性;行业协会的含义、行业协会的功能;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产业生命周期的含义、产业生命周期理论的主要内容、产业生命周期曲线的特点;拍卖产业发展的阶段划分、中国拍

卖产业发展的阶段划分;影响拍卖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中国拍卖业发展的背景、中国拍卖产业发展的基础;中国拍卖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未来中国拍卖业调整升级的趋势。

2011年拍卖师主持技巧考试大纲

一、考试形式

为面试即实际操作考试。每位考生须模拟主持两个标的的拍卖。

二、考试内容

为二五零式和二五八式两个竞价阶梯,即每位考生须按照《拍卖实务教程》要求的阶梯模式先考二五零式,再考二五八式。

三、考试目的

主要考核考生综合素质及基本能力。尤其应考查考生的仪表举止是否得体、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报价是否敏捷无误、把握落槌节奏是否恰当等方面的能力。

四、对考生要求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应着装整齐;

(二)每位考生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或《补考准考证》入场应考。两证不全者不得应试。

(三)考生在主持技巧考试前应确认本人考试的考场和考

试时间。

五、考试程序

(一)考生依准考号或补考证号的编组,分组分考场应试。

(二)每个考场由监考人员点名,考生依次入场,每次考试时一位考生考试。

(三)考生考两个标的,每个标的满分为50分。

(四)考试开始,考生进入考场后,首先在主考官前的签筒中抽取两个标的的起拍价,考生本人过目后交给主考官,并站在拍卖台前由主考官报出每个标的的起拍价,考生依此价开始主持拍卖。

(五)主考官宣布起拍价后,模拟竞买人举牌,考生报价。在模拟竞买人举牌过程中有考官举牌或出题时,考生应优先回答考官问题。

(六)考试过程中,考官对每个标的的实际情况可适当设置价格陷阱。

(七)主考官是每个标的的最终“买受人”,当主考官将自己的号牌举起,考生即可进入最后的三次报价和敲槌程序。

(八)考生应试完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滞留在考场内。

(九)凡错过主持技巧考试时间者,视为本人放弃,本科

成绩为不及格

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2篇

《拍卖基础教程》考试大纲

第一章 拍卖概述

第一节 拍卖的含义与功能

一、拍卖的含义

国外关于拍卖的概念;国内关于拍卖的概念;拍卖含义的界定。

二、拍卖的特征

拍卖与普通交易方式的区别:参与的当事人不同;交易的性质不同;交易的标的范围不同;价格形成的方式不同;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同。

三、拍卖的经济功能 价格发现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拓展销售渠道功能;提高交易效率功能。

第二节 拍卖方式

一、传统竞价拍卖

英格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

二、密封竞价拍卖

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第二价格密封拍卖。

三、电子竞价拍卖

电子竞价的本质;电子竞价拍卖的形式。

第三节 拍卖的起源与发展

一、拍卖行为的产生

二、拍卖机构的出现

三、拍卖行业的形成

第四节 中国拍卖业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早期的拍卖活动

二、新中国拍卖业的恢复与发展

三、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格局

房地产拍卖市场;二手机动车拍卖市场;艺术品拍卖市场;无形资产拍卖市场;股权债权拍卖市场;农产品拍卖市场;其他资产。

第二章 拍卖法

第一节 拍卖法制的确立

一、拍卖法制的初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拍卖法颁布前的地方性拍卖立法;原国内贸易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制定与颁布

拍卖法的立法过程;拍卖法的结构体系;拍卖法的立法意义。

第二节 拍卖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一、拍卖法的立法目的

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拍卖法的适用范围

拍卖法对人的效力;拍卖法的空间效力;拍卖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 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拍卖原则

公开拍卖原则的含义;体现公开拍卖原则的具体制度。

二、公平拍卖原则

公平拍卖原则的含义;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

三、公正拍卖原则

公正拍卖原则的含义;体现公正拍卖原则的具体制度。

四、诚实信用拍卖原则

诚实信用拍卖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四节 拍卖法律体系

一、拍卖法的含义和特征

广义的拍卖法;狭义的拍卖法。拍卖法的特征。

二、拍卖法律关系

拍卖法律关系的含义;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拍卖法律关系的演变。

三、拍卖法律体系 拍卖法律体系的含义;拍卖法律体系的构成;拍卖法的渊源;拍卖法的分类。

第三章 拍卖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价高者得规则

一、价高者得规则概述

价高者得规则的含义;价高者得规则的原理;价高者得规则的制约因素。

二、价高者得规则的效力范围 价高者得规则对竞买人的约束力;价高者得规则对拍卖人的约束力;价高者得规则对委托人的约束力。

三、价高者得规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相同高价问题;价高者得规则和成交价的合理性。

第二节 保留价规则

一、保留价规则的含义与原理

保留价规则的含义;保留价规则的原理。

二、保留价的确定与保密

保留价的确定;保留价的保密。

三、保留价与评估价的关系

四、保留价的更改问题

第三节 瑕疵请求权规则

一、瑕疵请求权

瑕疵请求权的含义;瑕疵请求权的特征。

二、瑕疵请求权规则的原理 过错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

三、瑕疵请求权的障碍 委托人和拍卖人无过错;买受人自己的过错;声明不保证;显而易见的瑕疵。

第四章 拍卖标的

第一节 拍卖标的概述

一、拍卖标的的含义

二、拍卖标的的种类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允许流通的标的、限制流通的标的和禁止流通的标的。

三、拍卖标的的条件

拍卖标的必须具有特定性;拍卖标的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拍卖标的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房地产

一、房地产标的的概念

二、房地产的特征和类型

第三节 艺术品

一、艺术品的概念

二、艺术品的特点和价值 艺术品的特点;艺术品的价值。

三、艺术品的种类

西方艺术品的主要种类;中国艺术品的主要种类。

第四节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二、无形资产的特征

客体的无形性;无形资产权利的多元性;无形资产的垄断性;无形资产的独创性;无形资产的时间性;无形资产的地域性;无形资产价格的不确定性;无形资产法律的程序确认性;无形资产获利功能的特殊性。

三、常见的无形资产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冠名权。

第五章 拍卖人

第一节 拍卖人概述

一、拍卖人的概念

二、拍卖人的分类

内资拍卖企业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一般拍卖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有限责任类型的拍卖企业和股份有限类型的拍卖企业。

第二节 一般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一般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 拍卖法规定的条件;《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二、一般拍卖企业的设立程序

签订股东协议;制定公司章程;企业名称核准;申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

第三节 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文物拍卖企业的含义

二、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条件

股东;注册资本;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文物拍卖许可证

三、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程序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程序;申请设立文物拍卖企业通常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节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分类。

二、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条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四、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程序

五、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拍卖企业分公司的设立

一、拍卖企业分公司的概念

拍卖企业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三、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四、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程序

第六节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拍卖人的法律权利

信息知情权;经营性拍卖活动开展权;拍卖标的瑕疵声明权;获得服务报酬权。

三、拍卖人的法律义务 审核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不得自营和严守诚信义务;依法交割的义务和其他义务。

四、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拍卖法的规定;《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委托人与拍卖委托

第一节 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含义和类型

委托人的含义;委托人的类型。

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拍卖权;保留价确定权;拍卖价款请求权;拍卖活动监督权;拍卖标的撤回权。

标的来源和瑕疵告知义务;移交拍卖标的义务;竞买禁止义务;支付拍卖佣金义务。

三、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第二节 拍卖委托

一、征集拍品

二、审核项目

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核实拍卖标的;鉴定;评估。

三、洽谈合同

四、签订合同

第三节 委托拍卖合同

一、委托拍卖合同的含义

二、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定内容;文物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委托拍卖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核实中的法律问题

二、鉴定中的法律问题

三、评估中的法律问题

四、佣金支付和标的移交中的法律问题

第七章 拍卖公告与标的展示

第一节 拍卖公告

一、拍卖公告的含义

二、拍卖公告的特征

拍卖公告的法定性;拍卖公告的公开性;发布主体的特定性;公告内容的确定性;公告时间的强制性。

三、拍卖公告的功能

信息公开与传播功能;招商与促销功能。

四、拍卖公告的内容

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标的展示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实务

一、拍卖公告的发布时间

拍卖公告发布时间的计算;拍卖公告发布时间的特别规定。

二、拍卖公告的发布媒体 拍卖公告媒体选择;拍卖公告发布媒体的要求;拍卖公告发布范围的特殊性。

三、拍卖公告的变更

四、拍卖公告的责任和风险

拍卖无效的责任和风险;行政处罚的责任和风险;法律诉讼的责任和风险。

五、拍卖公告撰写和发布中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的完整性;公告日期的准确性;拍卖公告发布的规范性。

第三节 标的展示

一、标的展示的含义

二、标的展示的功能

信息传递与决策功能;宣传促销与招商功能。

三、标的展示的时间

四、标的展示的方式

常见标的展示方式;拍卖图录与媒体宣传。

五、拍卖资料及标的查看条件 拍卖资料;标的查看条件。

第八章 拍卖师与拍卖师资格

第一节 拍卖师概述

一、拍卖师的含义

二、拍卖师的地位

拍卖师是拍卖专业技术人员;拍卖师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拍卖师是设立拍卖企业必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拍卖师是拍卖会的法定主持人;拍卖师是拍卖企业开展拍卖业务的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节 拍卖师职业

一、拍卖师职业的产生

二、旧中国的拍卖师

三、拍卖法颁布前的拍卖师

四、拍卖法实施后的拍卖师

第三节 拍卖师的职业素养与行为规范

一、拍卖师职业素养

拍卖师的职业语言;拍卖师的职业思维;拍卖师的职业知识;拍卖师的职业技术;拍卖师的职业道德;拍卖师的职业信仰。

二、拍卖师的行为规范

第四节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的背景

二、与职业资格相关的几个概念

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

三、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 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性质;拍卖师执业资格的积极条件;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消极条件;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拍卖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制度。

第五节 我国拍卖师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拍卖师资格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拍卖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设想

扩大报考人员的范围;实行拍卖师水平资格与注册执业资格分开管理。

第九章 竞买人与竞买活动

第一节 竞买人

一、竞买人的含义

二、竞买人的条件

三、竞买人的权利和义务

竞买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竞买人的优先购买权;委托竞买席。

第二节 竞买前的准备

一、拍卖信息的搜集

二、竞买文物艺术品的准备

了解文物艺术品市场;选择信誉好的拍卖企业;选择合适的拍卖会;防范文物艺术品拍卖的风险。

三、竞买房产的准备

了解拍卖房产的特点;了解拍卖房产的品质。

四、竞买机动车的准备

了解拍卖二手车的特点;检验拍卖二手车的品质。

第三节 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条件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申请人的经济能力。

二、竞买人参加拍卖的承诺事项

竞买人参加竞买时通常需要承诺的事项;竞买人应当签字确认的文件。

三、交纳竞买保证金

四、竞买手续办理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委托竞买;优先购买权人的确认;发放竞买号牌。

第四节 实施竞买活动

一、了解拍卖会的主持方式

文物艺术品拍卖会的主持方式;资产类拍卖会的主持方式。

二、防止竞价中的失误

三、熟练运用竞价技巧

第十章 买受人与拍卖成交

第一节 买受人概述

一、买受人的含义

二、买受人的特征

买受人的前身应该是依法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人是拍卖中对拍卖标的做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买受人是最高应价得到拍卖师以公开买定方式认可的竞买人。

三、买受人的权利

取得拍卖标的权利;请求出具成交证明权利;约定佣金比例的权利;请求赔偿权;要求返还超额佣金的权利;裁定请求权和协助执行书请求权。

四、买受人的义务

确认成交结果的义务;签署拍卖笔录的义务;支付成交价款的义务;支付拍卖佣金的义务;受领拍卖标的和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

第二节 拍卖成交

一、拍卖成交的含义

二、拍卖成交的条件

三、拍卖成交的方式

合同订立的含义;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四、三声报价与落槌买定

第三节 拍卖成交确认书

一、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含义和作用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含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

二、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拍卖成交合同的关系

第四节 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一、买受人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的特征

三、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四、买受人违约的具体形态

五、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标的物再行拍卖情况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六、再次拍卖没有成交时原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七、买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法律责任

八、拍卖中的履约保证金问题

第十一章 拍卖流程管理

第一节 流程管理概述

一、业务流程和流程再造 业务流程;流程再造。

二、流程管理

三、流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流程管理的目的;流程管理的原则。

第二节 拍卖流程的分类与设计

一、拍卖流程的分类

二、拍卖流程设计

拍卖流程设计的基本要求;拍卖流程描述。

第三节 拍卖流程管理

一、拍卖流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立拍卖流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测量、评估拍卖流程运作质量;拍卖流程质量审核。

二、拍卖流程管理文件的编制

管理目的和适用范围;角色职责;管理程序;流程文档管理。

第四节 拍卖流程图

一、拍卖委托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二、拍卖公告与展示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三、竞买登记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四、拍卖实施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五、结算与交割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六、拍卖档案管理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第十二章 拍卖行业管理

第一节 拍卖行业管理概述

一、行业管理的含义

二、拍卖行业管理的主体

三、实施拍卖行业管理的必要性

第二节 拍卖行业监管

一、拍卖行业监管体制

二、拍卖行业监管的主体

市场准入及退出的监管机构;拍卖经营行为的监管机构。

三、拍卖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的监管内容;拍卖经营行为的监管内容;市场退出的监管内容。

第三节 拍卖行业自律

一、行业自律的含义

二、实施行业自律的必要性

行业自律监管是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行业自律监管是提高拍卖行业诚信度的重要手段。

三、拍卖行业自律的主体

行业协会;拍卖行业自律的组织机构。

四、拍卖行业自律的措施

关于行业自律的总体规定;专门领域的自律规定。

第四节 拍卖师的管理

一、拍卖师管理的主体

二、拍卖师管理的内容

注册管理;变更管理;执业监督。

第五节 国外拍卖行业的管理

一、美国拍卖业的管理

二、英国拍卖业的管理

三、德国拍卖业的管理

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3篇

摘要:<正>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消息,2016年10月9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关于2017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修订内容的通知》。考试中心表示,本次修订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考核内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高考命题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同时合理设置选考模块,满足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契合课程标准的修订方向。考试大纲是高考命题的规范

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消息,2016年10月9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关于2017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修订内容的通知》。考试中心表示,本次修订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考核内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高考命题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同时合理设置选考模块,满足高校人才选拔要求,契合课程标准的修订方向。考试大纲是高考命题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是考试评价、复习备考的依据。此次修订具体到9个科目的考试大纲均有调整,其中语文将增加阅读量,增加古代文化常识的考查内容;数学强调考查数学文化的要求;思想政治则要求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生物引导学生关注与生命科学相关的突出成就及热点问题。英语没有变化。语文科目将更注重体现语文学科的基础性和综合性,优化考查内容,调整选考模块,全面考查语文能力和人文素养。具体来说,将注重考查更高层级的思维能力,如鉴赏评价能力;同时适度增加阅读量,考查信息时代和高校人才选拔要求的快速阅读能力和信息筛选处理能力。现行考试大纲规定的2个选考模块分别为“文学类文本阅读”和“实用类文本阅读”,考生可二选一,修订后两个模块都成为必考内容。此外,在“古诗文阅读”部分增加“了解并掌握常见的古代文化常识”的考查内容。

2011年珠宝拍卖管窥 第4篇

不论是苏富比还是佳士得,钻石都是当仁不让的王者。佳士得2011年全球前十位的拍品中,钻石占据八席——顶级品质的圆形和花式切工的白色钻石占据六席,彩色钻石占两席。彩色钻石继续其风靡市场的魅力,特别是获得亚洲和东南亚买家的青睐。

苏富比挑大梁的是彩色钻石,重达110.03克拉的梨形黄色钻石、重量达到11.99克拉的粉红色钻石、总重为6.01克拉的由粉色和蓝色钻石镶嵌而成的戒指分列成交榜的第二、三、四位。其中,黄色的梨形钻石以1128.25万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7946.94万元)创黄钻拍卖的世界纪录。按克拉计算,在苏富比2011年拍卖中,蓝色钻石仍是最昂贵的品种。

富于传奇的神奇珠宝

佳士得2011年全球十大拍品于圣诞节假日前火热出炉。年终拍卖市场的最重头戏,纽约佳士得伊丽莎白·泰勒专场不负众望,泰勒最钟爱的“漫游者”珍珠搭配钻石、红宝石的项链最终以1184.2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7503.29万元)拔得2011年佳士得全球拍卖的头筹,应了“后来者居上”之语。伊丽莎白·泰勒的美貌、情感和对珠宝的独特品位,是创造纪录的保证。这条项链也创珍珠首饰拍卖的世界纪录。在佳士得全年珠宝拍卖成交的前十位中,伊丽莎白·泰勒的藏品就有四件位列其中,分别是第一、四、五、九位,名人效应的典藏首饰是最大热点。

与佳士得一样,列苏富比全年拍卖首位者也是名人珠宝,即德国矿业和钢铁托拉斯家族——杜内斯马克伯爵夫人的一顶镶11颗哥伦比亚绿宝石与钻石的冠冕。这顶皇冠1128.25万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8211.18万元)成文,刷新冠冕类首饰拍卖的世界纪录。收藏界人士透露,购得这顶皇冠的是一位来自中国内地的女性买家。

中国内地翡翠独领风骚

中国内地珠宝拍卖,北京保利独占鳌头,作为2011新设的专场,珠宝成为保利全年的耀眼新星,春拍收获1.3亿元,秋拍收获1.5亿元。在北京保利全年成交前十位拍品中,翡翠占据绝对优势,蛋面翡翠首饰、手镯、珠链三种翡翠典藏的经典品种仍最受藏家的欢迎。中国内地珠宝藏家的水准不容小视,珍罕的彩色宝石、古董首飾和罕见的海螺珠虽然成交在前十位之外,但是它们成为中国内地珠宝藏家的新宠。尤其是古董首饰,保利为藏家呈现的每一件古董首饰在其相应的历史时期都是当时的精品,这些古董首饰在设计之初就成为一时的经典,在当代更是作为一个时期的经典流传于世。藏家对于经典传承性的看重决定其收藏的属性。保利的买家尤其重视珠宝的流传性,藏家希望这些经典的首饰艺术品不但作为物质财富,更是精神财富能够代代流传下去,所以艺术性、文化性和稀缺性一道成为被藏家所看重的收藏点,这也是中国内地收藏市场正在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

现代玉器收藏走向理性

作为唯一专事现代玉雕专场拍卖的拍卖行,博观拍卖有着风向标的作用。从拍品规模、成交率、成交额等不同方面的明显变化可以看出,2011年度当代玉雕拍卖呈稳步增长并积极发展的趋势。2011年度,北京博观举办三个拍卖季计21个专拍,拍品计1023件,成交额破亿元。其中,春季拍卖会八个专场,拍品401件,成交4512万元;第四届“大玩家”中国玉雕大师无底价拍卖会两个专场,拍品195件,成交率100%,成交额902万元;秋季拍卖会11个专场,拍品共计427件,成交额为8439万元。

由于玉雕大师在和田玉雕创作中,对玉石原料的要求较高,制作工艺及创作手法独到,玉料上乘、雕工精美、出处确凿的中国玉石雕刻大师的玉雕艺术品越来越受到买家、藏家的热捧。在2011年度拍卖中,玉雕大师翟倚卫的“三顾茅庐人物套牌”以1680万元成为当代玉雕最高价的拍品。玉雕大师颜桂明、葛洪、瞿利军、蒋喜、樊军民、苏然等人作品均有不俗表现。荣获第十届中国玉雕石雕“天工奖”铜奖作品“和田玉籽料溶月澹风牌”以257.6万元成交,由中国玉雕大师颜桂明所创作的金奖作品“和田玉籽料观音插牌”经过21轮角逐,以425.6万元成交。2011年第四届“大玩家”无底价拍卖会吸引了百余位玉雕艺术爱好者,不论是“如日方升”青年玉雕名家专场,还是“大玩家”中国玉雕大师专场拍卖,都取得了良好成绩,整场拍卖成交额902万元,成交率100%。从无底价拍卖来看,和田玉玉雕精品的市场价格稳步走高,受众面扩大,大师及名家作品更受关注。从拍卖结果可以看出,买家群体越来越走向理智,尽管对大师作品表示出相当的喜爱,在价格把控上也显示出了相当的控制能力。这是一个良性市场建立的信号,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无疑都是一个利好消息。

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5篇

导 论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的含义、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的含义、拍卖法律体系的含义、拍卖法案例的概念、拍卖法的渊源、拍卖法案例的分类、拍卖法案例教学的功能、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的体例安排。

理解:拍卖法的性质、拍卖法律体系的构成、拍卖法的调整对象、拍卖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拍卖法案例的分类、拍卖法案例的范围和特征。

掌握并运用拍卖法案例分析方法分析具体案例。

二、考试内容

拍卖法的概念:调整拍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拍卖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等。

拍卖法的分类:根据内容分为专门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前者主要是用来规范拍卖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和规则。后者,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拍卖法总则有关的法律规范,比如《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另一类是与拍卖活动的某一环节或某类拍卖标的的相关法律规范,《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证券法》、《海关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等;

拍卖法律体系的构成: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由于法律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

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指在拍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参加者,主要是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委托人。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拍卖法律关系主体所享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拍卖案例的含义:仅指在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涉法事件,即拍卖法案例。

拍卖法案例的特征:

1、拍卖法案历史与拍卖实践性相关的、在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客观的事件;

2、它是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件;

3、是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具有典型性和一定指导意义的客观事件。

拍卖法案例的分类:

1、按照拍卖法律关系的要素,可以将拍卖案例分为:关于拍卖主体的案例、关于拍卖客体的案例和关于拍卖内容的案例;

2、按照拍卖标的或者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地产拍卖案例、机动车拍卖案例、文物和艺术品拍卖案例、无形资产拍卖案例等;

3、按照拍卖案例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描述性案例和分析性案例。

4、按照拍卖案例的内容,可以将案例分为专题性案例和综合性案例。

5、按照拍卖活动的程序,可以将拍卖案例芬为拍卖准备阶段的案例、拍卖实践阶段的案例和拍卖实施后的案例;

6、根据案例提供的借鉴意义的不同,可以将案例分为提供成功经验的案例和对失败教训进行总结的案例;

7、根据拍卖案例涉法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拍卖法律总则案例和拍卖法分则案例;

8、根据拍卖中拍卖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以及拍卖目的不同,可以将拍卖案例分为普通的拍卖案例和强制执行拍卖案例;

拍卖法案例与拍卖实务案例的关系:一个拍卖案例首先应当是一个拍卖实务案例,但是,并非没有个拍卖实务案例都是拍卖案例,只有涉法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实务案例才是拍卖案例拍卖实务是产生拍卖案例的源泉。

拍卖法案例与一般法律案例的关系; 拍卖法案例与司法判例的关系。拍卖法案例的概念、拍卖法案例的功能、拍卖法案例分析中的基本方法(形式推理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等)。

第一章 拍卖概述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法的立法宗旨、拍卖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种类、负责对拍卖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

理解:

拍卖含义: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的特征:

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公开竞价的含义、拍卖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拍卖的性质、拍卖与一般商品交易的区别:拍卖与一般的买卖在方式上最大的区别在于,拍卖必须经过公开竞价程序完成,未经公开竞价的程序的买卖属于一般的买卖行为。

一般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应当中止拍卖。“竞价条件”

拍卖的条件:

掌握并运用拍卖法基本原则:公开(拍卖信息公开、标的物公开展示及拍卖活动公开举行)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拍卖的特征: 与一般的商品交易比较,拍卖的当事人的主体有: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缺一不可。从交易的性质开看,拍卖属于“公卖”,一般的商品交易属于“私卖” 从商品的价格形式上比较,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只能决定保留价,买卖成交的价格必须等于或高于保留价(低价)。

从商品的价格竞争对手来看,拍卖的成交价格是在竞买人在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已出价最高者得。

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分析具体的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拍卖的概念: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的法律含义: 拍卖的法定条件:

自然属性方面,拍卖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的;

经济属性方面,拍卖的标的必须是具有交换价值; 法律属性方面,拍卖的标的必须是无流通障碍。拍卖的特征:

与一般的商品买卖相比,它是一项特殊的买卖方式。第一、拍卖时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的一种买卖活动,价高者得是拍卖活动遵循的一项重要规则。由多个竞买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竞价,实现价高者得的过程。

第二、拍卖是一个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拍卖过程由委托和竞买两个阶段构成,在拍卖法律关系中有委托人、竞买人和拍卖人三方当事人。

第三、拍卖活动除了受到调整一般民商事活动法律的约束外,还要受专门的拍卖法德规范。(注:案例教程)《拍卖通论》:

(一)拍卖与变通商品交易的区别:

1从交易的当事人来看,拍卖的主体有: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缺一不可。2从交易的性质来看,拍卖是“公卖”。-----〉“私卖”

3从商品的价格形成上比较,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只能决定保留价,买卖成交的价格必须等于或高于保留价(低价)。

4从商品的价格竞争对手来看,拍卖的成交价格是在竞买人在竞争的过程中产生,以出价最高者为胜。

5对买方来说,在拍卖的方式交易中,竞买人必须向拍卖人公开其真实身份。6对拍卖人来说,根据拍卖法,拍卖人必须是依法设立拍卖机构主持。

(二)拍卖与招投标的区别:

1实施机构上的区别,拍卖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拍卖人,而招投标可以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费用收取上区别,拍卖一定要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而招投标不用支付佣金。是否收取佣金或酬劳可以作为区别拍卖与招投标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内容上,拍卖的标的是可以依法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招投标的对象主要是建设工程项目。

4、行为目的上区别,拍卖的目的是委托人向买受人转让物品或财产权利。而招投标是为了寻找合作伙伴。

拍卖与一般交易的区别:拍卖与一般的买卖在方式上最大的区别在于,拍卖必须经过公开竞价程序完成,未经公开竞价的程序的买卖属于一般的买卖行为。

公平拍卖原则的含义:《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拍卖原则的要求:公开原则在拍卖活动中体现是拍卖法中确立的公告制度、拍卖标的展示制度、瑕疵披露制度等。具体要求是:

① 公告拍卖信息;②展示拍卖标的;③公开拍卖活动; 拍卖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它是指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①凡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禀赋和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均可平等参加竞买活动;②在竞买中,对同一应价或报价除法律规定允许某竞买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外,当拍卖竞价已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时,所有竞买人均向有以高报价或应价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③拍卖法对每一竞买人的平等竞买资格予以保护,拍卖交易中任何当事人都不得强行要求成交或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

公正拍卖原则:法律上要求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进行拍卖活动是必须公正。

公正拍卖原则的要求:①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拍卖机构举办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②拍卖人不得有不公正对待竞买人的行为。③委托人不得竞买人竟 买其自己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诚实信用原则:它是一切商业行为的行事原则,更是作为特殊交易行为的拍卖的立业、经营之本,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进行拍卖活动是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①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同时拍卖人也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供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拍卖标的的瑕疵。②拍卖人与委托人及拍卖人买受人之间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各自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拍卖法的调整对象:所有当事人在拍卖过程中的行为都是拍卖法调整的对象。拍卖法对人的效力:

拍卖法对事的效力:

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可能由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而超出我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拍卖法的时间范围: 拍卖法的空间范围:

第二章 拍卖标的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标的的含义、拍卖标的的分类、拍卖标的与拍卖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理解:拍卖标的与拍卖标的物的区别、拍卖标的的合法性、拍卖标的的特定性、禁止拍卖标的与限制拍卖标的的范围。

掌握与拍卖标的有关的法律规定,尤其要熟练运用文物、土地、机动车:1998年3月9日国内贸易部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交易机动车包括:⑴已经办理报废的各种机动车;⑵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⑶未经安全监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⑷各种盗窃车、走私车;⑸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6)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⑺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⑻方向盘在右的旧机动车;⑼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证券等方面法律中,关于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来分析具体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拍卖标的的概念:拍卖标的应当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处分权。(委托人应当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拍卖标的含义、拍卖标的种类:1从物质实体形态的角度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权利;

2从物品是否可以移动及移动后是否会影响其价值的程度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3从物品是否可以流通及流通范围的广度: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军火弹药等)、限制流通物(烟草、文物艺术品、化工物品、麻醉药品、土地)、允许流通物 拍卖标的特定性的含义: 拍卖本质上讲是一种买卖行为,买卖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拍卖人只能拍卖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无钱对超出委托人委托自己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范围的标的进行拍卖。

?拍卖标的特定性对拍卖公告的要求:在拍卖公告中对拍卖的标的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的范围:排除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在限制的范围。

《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拍卖标的的合法性:除了要满足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外,还必须满足法律方面的要求,即拍卖的标的必须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拍卖标的的来源必须合法的。第二、拍卖标的必须无流通障碍《拍卖法》第7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标的合法性的确定:

标的违法的法律后果:拍卖标的违法,拍卖人应当终止拍卖。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管理办法》第31条,拍卖企业发现拍卖标的中由公安机关通报的协查物品或赃物,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第41条,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拍卖人应当终止拍卖。禁止拍卖的标的:

1《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交易的机动车。

2《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包括:⑴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⑵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的,⑶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⑷尚未办结海关监管货物的。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包括:⑴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的规定的条件;⑵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⑷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⑸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等等。

4、《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得转让。因此不能作为拍卖的标的。(补充:但是矿藏的开采权、森林、草原、山岭、荒地等的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条件地进行拍卖的。)禁止拍卖的标的的范围:《拍卖管理办法》第29条,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1、2、3、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 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无效或被撤消的拍卖合同的处理:《合同法》57条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的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各自承担责任。(补充,拍卖公司负有返还(拍卖价款或标的物)及佣金的义务,委托人有过错的,拍卖公司向委托人追偿。)

限制交易的拍卖标的:限制流通物。

1、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的形式出让的,应当符合国家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2、文物拍卖要经过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3、国有资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要经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银、烈性麻醉剂和毒品,以及外币等,依法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特定的主体间进行买卖或交换,其拍卖也只能在此范围内进行。

限制交易的拍卖标的的范围:

限制交易标的的拍卖条件:

补充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限制转让的对象,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即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不得擅自转让。这属于强制规定,一旦违反,行为即属于无效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充2: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拍卖。但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三章 指定公物拍卖

一、基本要求

了解:公物拍卖的概念、指定公物拍卖的概念、公物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国有资产的含义、国有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与公物的关系、国有资产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

理解:指定公物拍卖的范围、指定公物拍卖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种类、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区别、指定公物拍卖人资格、指定公物拍卖中的评估。

掌握并运用拍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指定公物拍卖的规定分析具体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公物拍卖的概念:拍卖人通过竞价形式将公物财产拍卖给最高出价人的行为。

指定公物拍卖的概念:《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有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中所确立的需要有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的拍卖称为“指定公物拍卖”。

(补充:狭义的公物指罚没公物和充公公物)即《拍卖法第九条所指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和“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补充2:

公物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指定公物拍卖是公物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能将指定公物拍卖等同于公物拍卖。公物拍卖的范围大于指定公物拍卖。另外,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业属于公物拍卖,但是不属于《拍卖法》中规定的指定公物的拍卖,因此它他不需要由政府指定的拍卖人实施。

指定公物拍卖的标的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指定公物拍卖中的拍卖人:

指定公物拍卖人资格的确定、指定公物拍卖人资格的法定条件: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依据拍卖法、公司法成立的拍卖机构;(2)有丰富的拍卖操作经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3)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及从业人员,员工素质高;(4)公司运营时间两年以上;(5)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社会信誉;(6)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指定公物拍卖中的评估、指定公物拍卖与评估的关系、指定公物拍卖中的评估机构、指定公物拍卖评估的实施。

A《拍卖法》第28条,第2款,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不是所有的拍卖的国有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补充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限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行资 产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11条: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结果通知被执行人。[抵税财物需要拍卖的,属于指定拍卖的公物] 补充2:“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委托的强制拍卖中,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司法强制拍卖不是指定公物拍卖)

B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类型: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根据拍卖标的物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对被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的拍卖,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司法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被称为“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另一类拍卖是受人民法院委托对人民法院依法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所进行的拍卖,拍卖变现全部上缴国家。这一类拍卖属于指定公物拍卖。

补充:“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委托的强制拍卖中,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共同点与区别:

共同点在于: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与指定公物的拍卖的委托人都是人民法院。而且目前两种拍卖业都只能向买受人单方面收取佣金。

区别:

1、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的目的是清偿债务,而人民法院委托的指定公物拍卖的目的则是成交变现上缴国库。

2、司法强制执行中的拍卖的适用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而人民法院委托的指定公物拍卖的适用法律则主要是刑事诉讼法;

3、司法强制拍卖的拍卖人无需由政府来指定,而人民法院委托的指定公物拍卖则需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4、司法强制执行拍卖中的拍卖标的一般是人民法院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一定是属于公物;而人民法院委托的指定公物拍卖的标的物主要是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属于公务的范畴。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条: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国有资产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

国有资产的拍卖是否需要制定拍卖人实施,并不取决于该拍卖标的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而是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拍卖法》第九条指定公物拍卖的标的范围。

只要属于《拍卖法》中指定公物拍卖的范围,即使不属于国有资产,也需要由指定的拍卖人来 实施。相反,如果不属于拍卖法指定的拍卖,即使是国有资产,政府也不能强行要求由指定的拍卖机构实施拍卖。

国有资产的含义: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国有资产的范围:

国有资产与公物的关系、国有资产拍卖与指定公物拍卖的关系。

第四章 拍卖人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人的含义:拍卖人是指依《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人的一般条件、拍卖企业分公司的含义和条件。(同下)

理解:拍卖人的法律地位、拍卖企业设立的实质要求、形式要件和特殊要件、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程序和法律责任、外资设立拍卖企业的特殊规定、拍卖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掌握并运用法律法规关于拍卖人的规定分析具体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一般拍卖企业、拍卖人的法律地位: 一是拍卖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拍卖人与委托人属于拍卖委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法律关系。也有认为是行纪关系。但绝对不能得出拍卖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的结论。

一是拍卖人与竞买人的关系,是特殊的买卖关系,拍卖人是卖方,竞买人(买受人)是买方。拍卖人的含义:依据《公司法》和《拍卖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人的法律定位:拍卖人是依据《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从事拍卖活动的。

拍卖人设立的一般条件:

《拍卖法》第12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有法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名称、和章程

(三)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答:商务部出台的《拍卖管理办法》,即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对拍卖法的规定进一步予以了补充和细化,在设立拍卖企业的实质要件,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包括: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3名以上的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

3、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4、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增加了“拍卖”字样(第10条)《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是设立的形式要件。但是《拍卖管理办法》补充了如下内容:

1、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2、具体明确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3、明确了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程序与法律责任;

4、明确了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问题。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④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⑤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⑥固定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设立拍卖企业的程序:答: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拍卖企业设立中的法律责任:60条

从事文物拍卖企业的条件(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应具备的特殊条件):答:分为一般资格和特殊资格。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的拍卖企业的比一般的拍卖公司的条件严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注册资本高,一般的拍卖企业要求100万元,从事拍卖文物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对从业人员有专门的要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还要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具有5名以上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的人员应当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具有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

3、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从事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程序:拍卖企业先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变更登记。

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材料:答:《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

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企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5名义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文物拍卖中的一些注意事项: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有严格的要求:

1、在拍卖前,拍卖的文物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

2、国家对拍卖的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3、进行拍卖的过程中,还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报审和部门备案。

关于文物拍卖的特殊规定,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拍卖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②年检合格;③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100万元的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④分公司应由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⑤有固定的场所⑥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答: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①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④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⑤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⑥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和法律责任:答:程序是《拍卖管理办法》13条: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然后由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律责任《拍卖管理办法》第15条:1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2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16条: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外资设立拍卖企业的含义:

补充:可以设立中外合作拍卖企业、中外合资的拍卖企业和外商投资的拍卖企业。按照:①《拍卖法》②《公司法》③《拍卖管理办法》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⑥《外商企业法》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程序:申请人应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材料。而不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申请。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而不是只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人除提交《拍卖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①合同②章程及其附件等;③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④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⑤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⑥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会委派书。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资格的终止: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其他注意事项。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答:《拍卖管理办法》第30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②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③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④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的(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拍卖人的权利、拍卖人的义务、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拍卖师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法关于拍卖师的一般性规定、拍卖师的职业道德标准、拍卖师的专业技术标准、拍卖师的行为能力标准、拍卖师主持权的含义。

理解:拍卖师的含义:拍卖企业中主持拍卖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拍卖法》第14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报考和取得拍卖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答:根据《拍卖法》第15条的规定,担任拍卖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①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②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③品行良好;另外,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以上;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拍卖法〉第16条规定,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根据人事部、国内贸易部《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①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②身体状况良好;③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④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⑤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并经所在拍卖企业的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①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②被开除公职③被吊销拍卖师资格,自吊销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以上的,④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

程序:申请拍卖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资料: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②拍卖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及本人的学历证明。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评议通过后,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国内贸易部、人事部用印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拍卖师拍卖主持权的内容、拍卖师的权利和义务、拍卖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拍卖师的执业纪律、对违纪拍卖师的处分措施、拍卖师的法律责任。

掌握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中关于拍卖师的规定,并能运用这些规定分析具体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拍卖师的含义、注册拍卖师的含义。

拍卖师职业道德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

拍卖师专业技术标准:

1、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拍卖专业理论知识;

2、具有与拍 卖相关其他学科及商品知识,对拍卖标的具有相应的鉴定水平和评估能力;

3、熟悉、掌握、运用《拍卖法》及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4、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外拍卖动态。

拍卖师行为能力标准:答:

1、具有自控能力,善于掌握分寸;2具有社交能力,善于协调人际关系;

3、具有组织能力,善于对工作、语言、文字进行组织和表达;

4、具有知识转化能力,善于将已具备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拍卖师资格的取得: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报考拍卖师资格的条件、根据人事部、国内贸易部《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①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②身体状况良好;③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④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⑤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并经所在拍卖企业的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①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②被开除公职③被吊销拍卖师资格,自吊销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以上的,④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取得拍卖师资格的条件,根据《拍卖法》第15条的规定,担任拍卖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①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②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③品行良好;另外,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以上;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拍卖法〉第16条规定,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拍卖师资格的管理:2002年制定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作为对拍卖师进行执业管理和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师的管理主要包括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规范两个方面。

就注册管理而言,①拍卖师必须注册于拍卖企业方能执业,但不得同时注册在两个(含)以上单位。②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破产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③按规定拍卖师每年年检间注册一次。④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注册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⑤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主持拍卖会。⑧拍卖师应按照规定参加中国拍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就执业行为规范而言,1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拍卖师应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进行。3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4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5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

6、拍卖师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拍卖活动的,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必须与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联合举行拍卖活动。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企业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拍卖师资格证书的审核与颁发: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拍卖师资格的注册与年检:拍卖师每年年检一次并注册。

拍卖师的权利、拍卖师的一般权利、拍卖师的拍卖主持权:《拍卖法》第14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该规定表明,拍卖师享有拍卖活动中法定的主持权。在拍卖活动中,拍卖是可以选择适当的主持方法,只要这种方法对在场的竞买人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明显特征,即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只要竞买人的应价等于或者高于拍卖保留价,拍卖时落槌成交就是合法有效的。

《拍卖法》第51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法规定,委托人设定保留价的,并对保留价要求保密的,拍卖人应当给予保密。因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的,拍卖时宣布停止拍卖。(补充:因为达到保留价而停止拍卖的,停止拍卖后,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布了保留价,表示委托人已经放弃了对保留价的保密要求,如果,委托人同意,可以再展开竞价。)

拍卖师落槌一般意味着拍卖成交,拍卖师不应再宣布继续竞价。有与拍卖师的明显失误导致落槌,在不违反拍卖法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师在主动纠正自己错误的情况下,宣布再继续竞价。

拍卖师的义务、拍卖师的执业纪律、拍卖师的违纪处分措施: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不予年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在厅职业资格6个月或1年;暂停执业资格1年;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拍卖师不得将《职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变更手续。拍卖师的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第19条,违反本规定第14条,拍卖师主持拍卖会为当场出示中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的,给予警告处分。第20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年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

1、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2、变更原注册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3、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4、受过警告处分的。

第21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业资格一年:

1、同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2、持无效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3、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无协议或合同)第22条: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中。。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3、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4、利用执业便利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5、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第23条: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的处分,直至吊销《中。。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24条: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和主持拍卖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或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的处分。第25条:非法主持拍卖活动的,在5年内不准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已参加考试的取消成绩,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26条:被吊销《中。。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在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第29条:申请人对处罚或裁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结果通知后15个工作日向国家拍卖业主管部门再审请复议。

第六章 委托人

一、基本要求

了解:委托人的含义: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分类:

1、主要有三种:共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一类是合法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又分为a委托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委托人,b委托自己享有处分权的委托人。另一类是不是合法的委托人。

了解法律法规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中委托人的特殊规定:委托人是政府、司法机关。

了解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中委托人的特殊规定:委托人不是财产所有权人。委托人是“人民法院”。

理解:委托人在拍卖中的法律地位、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关系、委托人与竞买人的关系、委托人与买受人的关系、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掌握法律法规关于拍卖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并能运用这些规定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拍卖委托人的含义: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委托人与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人的一般分类:

1、主要有三种:共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一类是合法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又分为a委托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委托人,b委托自己享有处分权的委托人。另一类是不是合法的委托人。

非财产所有权人充当委托人的情形: 第一种:国有资产的拍卖.真正的产权人是国家。但实际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得到国家授权的主体,比如国家机关。

第二种: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臵权人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和留臵物的处臵权。,用变现所得的优先实现权利。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臵权人不是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但是依法享有处分权的拍卖委托人。

第三种:指定公物拍卖,如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充抵罚款、罚没物资,被人民法院扣押的充抵罚款、罚金的财物。

第四种:被采取了行政机关或司法强制措施的财产。因执行程序被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或者被行政机关抵扣税款、罚款的财产。

第五种:拍卖通过协议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根据拍卖法的规定,1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2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3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5委托人在拍卖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6委托人不得参加自己委托拍卖标的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本人参加委托拍卖标的的物的竞买。7按 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拍卖法规定委托人的义务有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提供相关所有权的证明及资料。这也是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基本要求。为了保护竞买人的利益,拍卖人对标的瑕疵必须予以说明。

补充:《拍卖法》第27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42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法》第58条,委托人违反第6条的规定,委托拍卖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竞买人

一、基本要求

了解:竞买人的概念、竞买人的分类、定向拍卖的含义、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分类。

理解:竞买人的法律地位、竞买人与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关系、竞买人的资格取得、影响竞买人资格的因素、竞买人的权利和义务、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掌握法律法规关于竞买人的相关规定,并能够运用这些规定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1竞买人的含义:《拍卖法》第32条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竞买人的法律地位: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3竞买人与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关系:竞买人和拍卖人是特殊买卖合同关系,竞买人和委托人 4竞买人的种类,5竞买人的资格《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生产烟草的设备也具有专卖性,拍卖中,竞买人也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拍卖人要认真审查。

6竞买人登记: 7竞买人的条件。《拍卖法》第33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8竞买人资格的取得,9影响竞买人资格的因素(法定资格、定向拍卖、竞买保证金、拍卖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其他因素)。

即导致产生竞买人资格的问题的情况有:

A、定向拍卖引起的竞买人资格。法定的定向拍卖的标的物是依法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其他由委托人自由限定竞买人的定向拍卖属于任意定向拍卖。B、竞买保证金引起的竞买人资格。

C、拍卖法中一些禁止性规定导致的竞买人资格。排除①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竞买;②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竞买;

①《拍卖法》第2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⑴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⑵拍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拍卖拍卖企业参加竞买; ⑶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名义参加竞买; ⑷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

⑸禁止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拍卖活动仅限于拍卖人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6]禁止竞买的范围限于以拍卖人的名义或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为拍卖人的利益或为拍卖人工作人员的利益而从事的竞买活动。

《拍卖法》第62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22条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拍卖企业的投资人若不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竞买。

同样,拍卖企业工作人员的家属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竞买。

②《拍卖法》第30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法》64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加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委托人内部成员可以为自己利益而参加竞买,但是不能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参加竞买。D、其他情况。

10定向拍卖的含义:是指将竞买人限定在特定范围内的买卖。

11定向拍卖的分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的定向拍卖,依法限制的流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拍卖,竞买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参加竞买。如专卖商品、文物、土地使用权等。另一种是由委托人设定的竞买条件的定向拍卖,即任意定向拍卖。

12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含义: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种法律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种是延缓条件,一种是解除条件。

13附条件法律行为对竞买人资格的影响:如果不违法的条件作为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条件,只要竞买人符合该条件,就可以成为竞买人。相反,如果不能符合该条件,就不能作为竞买人。

14竞买人的权利

15竞买人的义务:支付成交的价款 16竞买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买受人

一、基本要求

了解:买受人的概念、买受人与拍卖人的关系、买受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买受人与其他竞买人的关系。

理解:买受人的法律地位、买受人变更的实质、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违约的特点和具 体表现形态、买受人的法律责任规则与认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掌握法律法规关于买受人的相关规定,并能运用这些规定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1买受人的概念:《拍卖法》第38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买受人的法律地位:买受人是拍卖活动中真正的买方。应当享有合同法规定的卖法的一切权利并承担合同法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3买受人与其他拍卖当事人的关系,4买受人变更的含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协商,经拍卖人同意,将其取得的拍卖标的及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5买受人变更的实质:从理论上讲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主体变更,也成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6变更买受人的注意事项:

第一点,根据《拍卖法》第33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此,变更买受人时,要注意买受人的资格。

第二点,不能利用变更买受人的方式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变更行为无效。

第三点,《合同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其规定。”

第四点,这种买受人的变更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拍卖法律关系中“买受人”的变更。实际上是广义上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而不是拍卖活动的买受人。

7买受人的一般权利:《拍卖法》第40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的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买受人的瑕疵请求权:是买受人因拍品瑕疵而享有的向拍卖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2款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3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第4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瑕疵:在拍卖法上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指拍卖标的的真伪(比如文物字画的真伪)和质量方面的缺陷(比如房屋的合格与否、车辆的状况等);二是权利方面的争议和障碍,比如财产的权力纠纷、抵押或司法查封等影响财产权利交易的措施等。

买受人瑕疵请求权的限制:一是瑕疵请求权因告知而免除。瑕疵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拍卖人、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品有瑕疵而没有披露,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委托人、拍卖人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即使拍品有瑕疵,而且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委托人、拍卖人也不再负瑕疵赔偿责任。二是声明不保证的免责问题。《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声明不保证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和拍卖人就现有的技术水平或认知能力而言,确实无法知道瑕疵。另外,拍卖人声明必须是针对特定的拍卖品所作的明确、公开的和足以对竞买人起提示作用的声明。

三是时效对瑕疵请求权的限制。法条61条

(补充:A61-3,存在瑕疵未声明的,时效期限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拍卖人或委托人赔偿买受人的是好的与坏的或真与伪之间的差价。

A61-4,存在的为声明的瑕疵有缺陷的,给买受人造成财产[2年]和人身[1年]的损害,是指另行的损害需要赔偿。)

四是买受人自己的过错对瑕疵请求权的限制。表现在一种是买受人自己的疏忽;第二种是买受人的误解;第三种是买受人自己的不当行为。

关于瑕疵相关的法规链接:

《拍卖法》18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7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35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42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a身份证明和b拍卖人要求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c依法可以处分的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43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8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49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58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1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补充: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因此,强制拍卖中存在有瑕疵请求权的问题,同样按照拍卖法要求责任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相应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买受人违约的含义: 买受人违约的特点: 买受人违约的形态:只要买受人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买受人预期违约。“悔拍”即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明确表示放弃拍卖标的的物或不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合同义务。其特点:①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义务履行其到来之前的违约行为;②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拍卖人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2、买受人实际违约。是指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付款义务或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状态。具体包括:①买受人不履行合同;

②买受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买受人违约责任的含义和性质: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在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以其在拍卖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的。

买受人违约责任的特征:

一般的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括两层意思(1)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而言(2)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

4、违约责任具有可约定性。

由于拍卖活动的特殊性,买受人的特殊特征:

1、买受人违反了拍卖合同中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1)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不是一般买卖和哦弄得买受人,而是特指拍卖合同中的买受人(2)买受人违约责任是以违反拍卖合同的义务为前提,而主要的义务是指支付拍卖价款、佣金和首领拍卖标的物的义务。

2、买受人违约具有特殊的相对性。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发生,买受人和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不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拍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规责也应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补充约定。

1、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拍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并领取标的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因自己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给拍卖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另外,《拍卖法》第40条第二款“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的规定,承担标的物的保管费用。

2、标的物再行拍卖情况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拍卖法》第39条,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第一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再行拍卖是一次新的拍卖,因此再行拍卖是以拍卖人解除原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为前提的。“佣金”和“补足差额”应当作为原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补充:再次拍卖情况下,委托人只能向拍卖人主张权利,不能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这是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如果再次拍卖成功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第二次拍卖的成交价高于第一次拍卖的成交价,委托人 没有损失,买受人只需承担第一拍卖中自己本人和委托人应付的佣金。另一种是第二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拍卖的成交价,买受人还需补足差额。

如果再次拍卖失败,因为第二次拍卖是一次新的拍卖,是对第一次拍卖合同的解除。所以,买受人要承担是第一次拍卖中自己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同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拍卖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也是因为合同的相对性)。

3、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无论是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还是标的物再行拍卖的情况下,如果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合同中约定了定金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第九章 拍卖前的准备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人在拍卖前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和步骤、委托拍卖合同应当约定的事项、拍卖公告中应当载明的内容。

理解:委托拍卖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拍卖公告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拍卖公告期间的不同规定及相互关系、拍卖公告期间的计算方法、拍卖人的标的展示义务与瑕疵告知义务、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拍卖前对拍卖标的的评估与保留价确定的相关规定。

掌握并运用上述理解内容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的性质:

委托拍卖合同的作用: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是拍卖人的一项重要的义务。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对拍卖人和委托人都有利的。也是在就分出现实的重要书面证据,对于分清责任、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⑴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⑵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⑶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⑷拍卖标的的时间、地点;⑸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和方式;⑥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⑺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⑻违约责任。

拍卖公告的性质:拍卖广告不是商业广告,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法律属性: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法律约束力。

拍卖公告与商业广告的关系:拍卖公告也属于广义上的广告范畴,拍卖公告具有一般广告所具有的许多特征和功能,但拍卖公告与一般商业广告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拍卖公告是拍卖法中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公开拍卖信息的一种方式。拍卖人举行拍卖会必须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发布公开公告是拍卖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拍卖活动的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一般的商业广告是自愿的,发布商业广告不是商业行为的必经程序。第二,虽然拍卖公告也具有“招商”的成分,但是拍卖公告的主要作用在于发布拍卖的信息,告知与之有关的注意事项,它体现了拍卖信息、操作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而一般的商业广告的主要作用在于宣传自己的商品、服务或企业形象。第三,拍卖公告的基本内容是法定的,不能缺少,法定内容以外的信息,拍卖人可以自由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而一般的商业广告的内容完全是自由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发布者可以自由决定广告的内容。第四,由于拍卖公告的主要功能时发布拍卖信息,因此形式一般比较简单、明了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创意和艺术加工。而一般的商业广告的形式则丰富多彩,对创意和艺术要求较高。因此,不应将拍卖公告贵如广告法规范的商业广告的范畴。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拍卖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①拍卖的时间、地点;②拍卖标的;③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④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公告中对拍卖标的的表述与实际不符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补充:如果因拍卖公告内容失实给他人造成误导,甚至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同样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另外,拍卖公告发布以后,在竞买人登记参加竞买人之前,拍卖人还有公开展示拍卖标的物的义务。如果拍卖公告内容与拍卖标的物真实情况不符时,一般不影响拍卖本身的效力。)

拍卖公告期间的不同规定:

1、《拍卖法》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2、《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11条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在拍卖日15日前公告。

3、《海商事特别程序规定》对海商事涉案物品拍卖要求“拍卖日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4、《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36条,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5、《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第8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和地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拍卖公告期间的计算:在计算公告日时,拍卖当日和公告当日都不应计算在内。最简单的计算办法是以拍卖日为准减8或者公告日为准加8的计算方法。例如,拍卖日为2006年10月20日,那么公告日就应当为2006年10月12日;如果公告日为10月20日,那么拍卖日为2006年10月28日。延期公告的公告不是一次新的拍卖公告。与原来的公告应当是为同一场拍卖会的一个完整的公告行为。

发布拍卖公告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法律上计算期间和期日的单位主要有时、日、月和年。拍卖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拍卖公告日的计算单位为“日”。

2、拍卖公告不适用节假日顺延的规定;

3、拍卖法和其他法规对拍卖公告不同规定的适用问题,应当以拍卖法的规定为准,在其他情况下,应当以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4、发布拍卖公告是应注意的其他问题。(1)拍卖公告的媒体选择;《拍卖法》第47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公布,指明拍卖公告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2)拍卖公告的发布范围。《拍卖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公布在拍卖标的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5、再次发布公告和连续发布公告的问题。任何一次新的拍卖必须要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中止后又恢复拍卖的,属于一次拍卖程序的恢复和延续,不是一次新的拍卖,因此不再发布拍卖公告。而拍卖终止后,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人就同一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的,属于一次新的拍卖,拍卖人必须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人展示拍卖标的的义务:《拍卖法》第48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拍卖管理办法》第36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 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拍卖标的展示的要求:在拍卖会前展示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瑕疵告知义务的主体:根据《拍卖法》第18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的规定,在拍卖过程中的瑕疵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应当向竞买人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补充:《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瑕疵告知的方式:拍卖人向参与竞买方如实提供了真实、全面的拍卖标的物的书面资料,不得隐瞒标的物的瑕疵。

瑕疵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的履行:拍卖公司向竞买人如实地提供真实的、全面的拍卖标的物的书面资料。(成交确认书中“拍卖人在拍卖前已经全部资料提供给竞买人”)。

拍品评估:《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在土地使用权拍卖、采矿权拍卖和抵税财物拍卖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

拍品评估与拍卖的关系:拍卖评估不是所有拍卖的必经程序。拍品评估主要发生在国有资产拍卖、公物拍卖及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中。

评估价的的作用:为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提供参考和依据,保留价不是必须高于评估价。

评估机构的选定:(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情况)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不要求评估的情形:

1、确定保留价的主体:《拍卖法》的28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因此,保留价确定是委托人的权利。

保留价规则的含义:保留价又称“底价”,指拍卖人可以据以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保留价规则是指保留价发挥作用的制度。

1、委托人可以确定保留价,也可以无保留价。

2、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3、有保留价的,当拍卖中的最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视为意外事件而中止)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定保留价的,必须确定保留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保留,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 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保留价规则的作用:是委托人用以保护自身利益的。

保留价的保密与公开:保留价不是必然保密的,因为委托人设定保留价可能处于不同的目的,有时候委托人确定了保留价并不要求保密。

(补充:拍卖法第50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法律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1、保留价可以对抗最高应价。导致的结果是拍卖是停止拍卖标的拍卖。

2、拍卖人对抗保留价规则的行为无效。所谓“拍卖人对抗保留价规则的行为”是指拍卖人在最高应价不达保留价的情况下出售拍卖标的。===〉拍卖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并且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拍卖法》第50条,拍卖人不停止自然的推论就是该拍卖也不发生效力。因此给委托人及竞买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拍卖人承担。)

第十章 拍卖的实施

一、基本要求

了解:拍卖实施的具体环节和步骤。

理解:不同的竞价方式及其区别:增价拍卖(英格兰式拍卖):是一种价格上行式的报价方式,即竞价从低到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价格成交为止。按照竞买人是否报价分为有声报价(卖方报价拍卖)和无声报价。

减价拍卖(荷兰式拍卖):一种价格下行式的竞价方式,即竞价从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有人应价,即告拍卖成交。此种拍卖方式皆为买方报价拍卖,即无声拍卖。也可以分为:人工式拍卖和电子式拍卖。

封闭递价式拍卖。

价高者得法则的核心精神、拍卖终止与拍卖中止的条件和区别、拍卖中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一场拍卖会与一次拍卖的区别、再次拍卖与再次竞价的区别、三声报价法的性质和作用。

掌握并运用上述需要理解的内容分析具体的拍卖案例。

二、考试内容

增价拍卖:又称英格兰式拍卖,是一种价格上行驶的报价方式,即竞价从低到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应价格成交为止。按照竞买人是否报价分为有声报价和无声报价。

减价拍卖:成为荷兰式拍卖,是一种价格下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从高到低,依次降低,直到最后有人应价,即告拍卖成交。此种报价方式皆为买方报价。即无声拍卖。也分为人工式拍卖和电子式拍卖。

密封递价式拍卖:又称投标式拍卖,它是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由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递价书交给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事件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一种拍卖方式。

价高者得规则(价高者的法则的含义):拍卖中价高者得原则是指通过竞买人的竞价确定最高应价者作为买受人的原则或规则。价高者得是最古老的拍卖法则之一,自从有了拍卖方式,便有了价高者得法则。该法则是在世界范围内最具有统一性的拍卖规则之一,也是拍卖方式区别于其他买卖形式的典型特征。

价高者得法则作用、价高者得法则与拍卖成交的关系:《拍卖法》第51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 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

价高者得法则的核心精神:在于强调“公平竞争优者胜”的理念。

价高者得法则在拍卖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在拍卖实践中,常见的运用价高者得法则的目的是在众多竞买人中产生“一个”与拍卖人成交的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最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做表示的,则拍归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一场拍卖会与一次拍卖:一场拍卖会是自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后开始至拍卖会结束这一公开进行竞价和确立拍卖成交合同关系的活动。而一次拍卖是指从拍卖人接受委托到拍卖标的被拍卖成交或程序因其他原因终止这一完整过程。一场拍卖会是一次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次拍卖的内容并不限于一场拍卖会的活动,除了拍卖会外,还应包括接受拍卖委托、发布拍卖公告、公开展示拍品、进行竞买人登记,直到拍卖成交、拍品交割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结为止。

再次拍卖与再次竞价:应当指已经成交,但买受人反悔,再将该标的物重新拍卖的行为;或者只拍卖终止后,委托人再次就同一拍卖标的进行委托的拍卖行为。

三声报价法: “三声报价法”是拍卖行业的惯例,在拍卖合同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拍卖活动应当遵从这一惯例。

第51条,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时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中止的含义:在拍卖程序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拍卖程序,待阻碍拍卖进行的事由消除以后,再恢复拍卖程序的制度

拍卖中止的条件:根据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拍卖管理办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⑴没有竞买人参加竞买的;⑵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⑶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⑷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⑸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拍卖中止的法律后果:只是暂时地停止拍卖程序,等妨碍事由消失后,拍卖将继续恢复进行。《拍卖管理办法》第54条第2款,“委托人提出拍卖中止或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终止拍卖的事由消除后,恢复拍卖,拍卖应当继续进行,原来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继续有效,拍卖人无需再次进行公告,也不应当擅自接纳新的竞买人。如果原有竞买人都同意再次发布公告,拍卖人也可以在此公告,并允许新的竞买人报名参加。

拍卖终止的含义:又称拍卖程序的终结。是指在拍卖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的情形,使拍卖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程序的制度。

拍卖终止的条件:《拍卖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⑴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委托标的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⑵拍卖标的为赃物的;⑶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⑷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⑸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需要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拍卖终止的法律后果:只意味着拍卖程序的完结。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拍卖中止与拍卖终止的区别:两者的使用条件不同,另一个区别就是法律后果不同。恶意串通的含义:是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拍卖中的恶意串通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共同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的种类:在拍卖实践中,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竞买人相互之间的恶意串通,主要表现为拍卖前竞买人结成联盟,一致压低价格,拍卖后共同分得利益。损害的是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利益。第二类是属于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主要表现为竞买人通过行贿手段在拍卖前从拍卖人处获取竞买条件和标的的信息,比如透露保留价的行为。这种恶意串通损害的是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利益;第三类是属于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共同串通,其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或社会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未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的公平竞买权。

恶意串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恶意串通当事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利益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表现、其行为应当给他人造成了实际上的损害结果。

恶意串通行为的具体表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①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价格;②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价格;③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④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10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①不经买卖竞价程序而处分拍卖标的;②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③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④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比如收受竞买人贿赂等。

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恶意串通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导致拍卖活动也是无效的。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

1、恶意串通的后果直接导致拍卖无效。

2、民事责任: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

3、行政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拍卖法》第65条,“违反本法第37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的10-30%以下的罚款。对参加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的10-50%的罚款。

恶意串通的法律连接:

《拍卖法》第4条,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37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65条:违反本法第37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的10-30%以下的罚款。对参加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的10-50%的罚款。

《民法通则》:恶意串通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赔偿因此所收的损失。

第十一章 拍卖成交与效力

一、基本要求

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定、拍卖合同的特殊性、拍卖公证的含义和作用、工商管理部门的拍卖监管权。

理解: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拍卖合同成立的含义和条件、拍卖合同生效的含义和条件、拍卖合同成立与拍卖合同生效的区别与联系、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性质和作用、拍卖公证的效力、拍卖中的工商监管、影响拍卖效力的因素。

掌握上述应理解的内容,并能够运用这些内容对具体拍卖案例进行分析。

二、考试内容

拍卖成交的条件:《拍卖法》第51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其他公开方式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补充:拍卖师落槌的同时举牌,不影响拍卖成交的事实。---〉赋予了拍卖师的裁定权。但是没有达到保留价,三声落槌?

《拍卖法》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应当停止。)

拍卖合同订立的含义、要约、承诺、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拍卖时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上。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拍卖会的举行就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与一般的买卖合同订立方式相比,拍卖中的要约和承诺各具特点。‘

第一,在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行为是要约,拍卖中的要约具有如下特点:

①要约人在要约前要经过一个特殊的登记程序,只有经过竞买登记,取得竞买人资格的人才能向拍卖人发出要约;②要约行为必须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即在拍卖人公开举行的拍卖会上向拍卖人作出要约表示;③拍卖人必须为多个潜在要约人提供可以同时进行要约的条件和环境;④⑤⑥⑦⑧

合同的成立含义

承诺的时间:拍卖师的落槌会其他公开方式表示买定的方式 拍卖合同成立的标志:“拍卖成交”是合同成立的意思。

合同生效的含义和条件: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第二、合同成立与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第三、需要的条件不同;第四,当事人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一般情况下,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即生效。拍卖合同一般也应当是在成立的同时生效,即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时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拍卖合同同时生效。但是,有些合同成立时缺乏生效要件,可能不生效,甚至无效。拍卖是否有效还要看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拍卖活动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拍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等。

拍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时落槌或其他公开的方式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性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是拍卖成交(合同成立)的要件。

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拍卖法》第52条规定,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但,签署成交确认书不是拍卖成交的要件。在买受人不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应当做:

1、要求买受人签署,并要求付款;

2、当买受人拒绝签署时,可以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

3、也可以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再拍卖,第二 次拍卖与第一次拍卖所产生的差额,应当由第一拍卖的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第一,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这一事实的书面确认形式;第二,是拍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载体;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事实上起到了记载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拍卖合同的作用。

拍卖公证的概念和性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性质:第一,公正具有非诉讼性,这是公证的首要特征;第二,公证具有司法预防性;第三,公证具有交易安全的保障性。

公证法的主要内容:第一,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二、公证员的身份和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25-65周岁;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三、公证的程序;

第四、公证的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①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的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②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第五、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拍卖公证的含义: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申请,依法证明以公开竞买的方式将拍卖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之以拍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的作用:拍卖公证对于保障拍卖活动的合法开展,增强拍卖活动的严肃性,维护拍卖企业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形象,得到重要的作用。

补充: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无权宣布拍卖无效。公证人员是应拍卖公司的申请参与拍卖活动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对拍卖程序和拍卖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对拍卖成交进行公证。公证人员有权拒绝公证的权力,但并不具备对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进行裁决的权力。一场拍卖会是否有效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而不应由公证机构来擅自宣布。

工商管理部门的拍卖监管权:拍卖法中多处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活动的监督权,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的拍卖行为较大的处罚权,具体表现在: 第一,《拍卖法》第11条和第60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11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拍卖法》第22条和第6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22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拍卖法》第23条和第6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违反本法规定第23条规定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四、《拍卖法》第30条和第64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委托人参加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五,《拍卖法》第37条和第65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本法第37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出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六、《拍卖法》第68条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拍卖管理办法》中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拍卖监督权的规定。商务部出台的《拍卖管理办法》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行使监督权力内容有:①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②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③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④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开业,或开业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⑤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⑥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⑦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后没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⑧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工商管理部门对违法拍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拍卖活动的有效: 撤消与无效,影响拍卖效力的因素。

第十二章 拍卖佣金与保证金

一、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法规关于拍卖佣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相关规定。

理解:拍卖佣金的含义、拍卖佣金的收取标准、拍卖中保证金的含义和性质、保证金的种类及作用、保证金的处理。

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关于拍卖佣金、保证金及其他拍卖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拍卖案例的分析。

二、考试内容

拍卖佣金的含义、拍卖佣金的收取标准:《拍卖法》第26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没有约定佣金比例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57条,拍卖本法第九条(指定拍卖)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56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66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出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拍卖费用的含义;

收取拍卖费用的条件及其法律责任。

保证金的性质:现行的法律没有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

保证金的种类:拍卖中的保证金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拍卖人在竞买人登记时对每个竞买人收取的保证金,通常称为“竞买保证金”;另一类是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作用:竞买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防范竞买人不负责任地恶意应价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风险,比如拍卖成交后拒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为了约束竞买人认真遵守拍卖规则、保持拍卖会场纪律、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这种保证金类似于一种信用保证金。

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的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买受人按约定履行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合同义务,因此这种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与定金的关系:没有关系。竞买保证金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法则。不能把保证金简单地等同于定金。向买受人收取的保证金,如果在拍卖成交后未按约定履行交付成交价款和佣金的义务,保证金不予退还,这是一种履约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的罚则作用。

保证金的归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竞买人收取的保证金与委托人没有院系,买受人违约后,竞买保证金按照约定应归拍卖人所有。

如果委托人认为买受人的违约给其造成了损失,可以按照委托拍卖合同另行向拍卖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买受人主张。

保证金的处理:拍卖规则一般规定,如果竞买人在参与拍卖过程中没有恶意传统或其他违反拍卖规则的行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竞买成功的竞买人之外,其竞买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由拍卖人不计息全额退还.竞买人竞买成功,其缴纳的保证金转变为成交价款或佣金。拍卖人和竞买人约定了保证金后,一旦当事人违约,应按约定予以处理。保证金应用于承担有违约人引起的违约责任,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应当优先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即首先是用保证金补足两次拍卖中的差额,其次,是充抵拍卖人应当收取的委托人和买受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如果仍有不足,拍卖人可以继续向违约人主张赔偿。

2011年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6篇

第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

熟悉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二、建设项目管理

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

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程序;

掌握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

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

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

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

四、工程造价的构成

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与计算;

掌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构成与计算;

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构成与计算;

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构成内容及有关规定;

熟悉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的计算。

五、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了解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作用和特点;

了解建筑安装工程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

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掌握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掌握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编制方法;

熟悉费用定额的构成;

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

六、决策和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了解建设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意义;

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

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

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

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

七、建设项目招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了解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

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了解工程分包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了解评标定标方法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

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

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补充资料: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

2.青海省工程造价相关行政法规;

3.青海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二科目: 《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工程)

《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管道、电气工程)

专业01、《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工程)

一、专业基础知识

了解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

了解土建工程常用材料的分类、基本性能及用途;

了解土建工程主要施工工艺与方法;

了解常用土建工程常用施工机械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了解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理与方法。

二、工程计量

熟悉建筑工程识图基本原理与方法;

熟悉建筑工程及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掌握建筑面积的计算;

掌握土建工程工程量计算;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熟悉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掌握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熟悉土建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熟悉其他项目、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编制。

四、工程计价

熟悉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常用方法;

熟悉预算定额的分类、适用范围、调整与使用方法;

熟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方法;

熟悉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与使用方法;

掌握土建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的编制方法;

掌握土建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掌握土建工程结算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了解清单计价软件应用。

专业0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

一、专业基础知识

了解安装工程的分类、特点及基本工作内容;

了解安装工程常用材料的分类、基本性能及用途;

了解安装工程主要施工的基本程序、工艺流程及施工方法;

了解安装工程常用施工机械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了解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理与方法;

了解安装工程相关规范的基本内容。

二、工程计量

熟悉安装工程识图基本原理与方法;

熟悉安装工程及常用设备、材料图例;

掌握常用的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了解计算机辅助工程量计算方法。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熟悉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掌握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熟悉安装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熟悉其他项目、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编制。

四、工程计价

熟悉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常用方法;

熟悉预算定额的分类、适用范围、调整与使用方法;

熟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方法;

熟悉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与使用方法;

掌握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的编制方法;

掌握安装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掌握安装工程结算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了解清单计价软件应用。

教材

1、造价员考试教材-土建专业岗位人员基础知识

2、造价员考试教材-统计员岗位实务知识

3、造价员考试教材-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一本通

4、造价员考试教材—建筑工程造价员

5、造价员考试教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6、造价员考试教材:安装造价员岗位实务知识

7、造价员考试教材:土建造价员岗位实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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