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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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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精选6篇)

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第1篇

中国环境保护现状

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历程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自20世纪70年代起步,不断取得新进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探索、逐步发展的过程,其历程可以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3-1993年):点源治理、制度建设

这一阶段,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开展重点地区污染治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

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第一次从法律上要求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统筹考虑环境保护,为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等环保单项法律法规相继制定颁布。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从此,环境保护法律开始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强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并把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摆在了突出位置。

这一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领域取得显著进展。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环保参与国际合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我国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环境合作协定,签署15个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合作协定,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东北亚环境合作等区域环境合作会议和行动。1992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成立,环境保护参与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拓展。国合会成为利用国际智力资源为我国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国际合作平台,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经验方面的“双向共享”。1992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鹏应邀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首脑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发布《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资源与发展白皮书》。1993年3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成立并提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框架”,我国环境资源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境保护制度、机构和措施不断发展完善,以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理论体系,以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环保制度和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法制体系相继建立,为下一阶段大规模环境治理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1994—2004年):流域整治、强化执法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进入第一轮重化工时代,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生活型污染加剧,环境污染的结构型、复合型和压缩型特征开始形成。伴随经济粗放式快速推进,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总体呈加剧趋势,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凸显,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制约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甚至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这一阶段是强化执法、全面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的重要时期。在1992年开始正式编制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基础上,从“九五”时期正式开始编制国家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由单纯工业污染治理扩展到生活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核安全监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各个重要领域,并逐步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中。1998年4月,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环保局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同年6月,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成为环保部门重要职能。为了更好地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环境保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分别建立了相关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1年3月,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7月,国家环保总局建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正式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在这一阶段,国家提出污染防治抓重点流域区域,以重点带全面,推进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1994年6月,国家环保局、水利部和沿淮的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共同颁布我国大江大河水污染预防的第一个规章制度——《关于淮河流域防止河道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决定(试行)》。199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流域性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明确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下,仅1996年,淮河全流域就有4000多家“十五小”企业被关闭。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按照突出重点、技术经济可行和发挥综合效益的基本原则,对流域性水污染、区域性大气污染实施分期综合治理。到2010年,共实施项目1591个,投入资金1880亿元。先后确定了“九五”期间全国污染防治的重点地区,即“三河”(淮河、辽河、海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两控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影响群众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问题。同时提出了“一控双达标”的环保工作新思路,即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20世纪90年代,我国污染治理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关注污染源头治理转变,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得到快速发展。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环境管理政策。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此外,通过综合运用环保规划、推行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强化环境影响评价,逐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手段,环境管理全过程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

1998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启动了一系列生态保护重大工程。1999年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试点,优先在生态敏感、生态安全地位重要区域开展退耕还林。2000年国家投资千亿元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启动,重点保护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和东北天然林资源。200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2年3月,国务院批复《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3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

21世纪初,我国部分流域水污染从局部河段向全流域蔓延,重大污染事件集中爆发,加强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成为这一阶段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开始组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面对日益增多的突发环境事件,国家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涉及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应急预案以及核与辐射应急方案等一系列相关环境应急预案。2005年,我国政府制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信息发布等提出明确要求。

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投入迅速增加,环境保护投资占GDP比例不断提高。“九五”期间,我国环保投资是“八五”期间的2.7倍,达到3516.4亿元。1999年,环保投入占GDP比例首次突破1.0%。“十五”期间,环保投资占同期GDP比例1.19%。环保投资的增长,加快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率。随着各级政府对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环保投入不断增加,污染防治工作开始由工业领域逐渐转向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第三阶段(2005—至今):全防全控、优化增长

2005年以来,我国开始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环境事件呈现频度高、地域广、影响大、涉及面宽的态势,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问题日益突出,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加速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9年,先后发生吉林松花江重大水污染、广东北江镉污染、江苏无锡太湖蓝藻暴发、云南阳宗海砷污染等一系列重大污染事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重大社会问题。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立了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的环保宗旨,成为指导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十一五”规划纲要针对我国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的形势,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任务和具体措施。2006年4月,国务院召开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提出“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推进,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三个转变”的战略思想。从此我国环境保护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全新阶段。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首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目标明确下来。2009年,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提出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2011年,国务院召开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绩

(一)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

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大亮点。国务院成立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层层分解落实减排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加大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工作力度。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12.45%、14.29%,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十一五”期间,中央环保投资达1566亿元,是“十五”投资的近3倍,带动全社会环保投入达2.16万亿元,有力地推动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车道。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832座,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5亿吨,新增污水管网约6万公里,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由52%提高到77%;累计建成5.78亿千瓦燃煤脱硫机组,脱硫机组比例从12%提高到82.6%。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7682.5万千瓦,淘汰落后产能炼铁1.2亿吨、炼钢7200万吨、水泥3.7亿吨。2010年,全国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I-III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1.9%,比2005年提高14.4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20.8%,比2005年下降6.6个百分点;全国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均浓度分别下降26.3%和12%。

(二)环境保护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作用逐步显现

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文件,明确经济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调整完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取消对200余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出口退税,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新增贷款。完成环渤海、成渝等五大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对不符合要求的822个由国家审批项目的环保文件作出不予受理、暂缓审批或不予审批等决定,涉及投资3.18万亿元。深入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防治,强化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后督查,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战略全面推进

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建立跨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十一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项目完成率为87%,比“十五”提高22.8个百分点,累计完成投资1389亿元。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重点城市供水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4.8%,解决2.15亿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开展12个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编制生态安全保障方案,初步建立湖库生态安全管理技术体系。

(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逐步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有效保障了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的环境质量。实施“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清洁能源重点工程,与2005年相比,新增清洁能源替代约1.1亿吨标准煤。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全国集中供热面积逾30亿平方米。严格新车型环保标准控制,出台补贴政策加快老旧车辆淘汰。2010年我国新车的单车排污量比2000年下降90%以上。

(五)集中整治重金属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初见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重金属防治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增设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2010年下达资金15亿元,支持重点防控区综合防治、新技术示范和推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25亿元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带动地方投资3000多亿元,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2.4%,比“十五”期末提高20个百分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淘汰滴滴涕、氯丹等9种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加强城市噪声环境监督管理,努力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投入资金20多亿元,处置历史堆存铬渣330万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2009年以来,回收处理废旧家电2900多万台。

(六)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进一步强化

国务院成立“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发布《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累计建立各种自然保护区2588个,面积149.44万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4.9%。中央财政安排40亿元实施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支持6600多个村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带动地方投入资金80多亿元,2400多万农村人口直接受益。全国有1000多个县(市、区)开展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11个县(市)建成生态市、县,18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国家有机食品基地数量达68个。

(七)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稳步推进

国务院颁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和管理导则。“十一五”期间,我国大陆地区运行的核电机组安全业绩良好,气态和液态流出物排放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在建核电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工程建造技术水平与国际保持同步;研究堆处于安全运行或安全停闭状态。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保持安全运行。深化核技术利用监管,实施放射源全过程管控,开展辐照装置防卡源专项整治,废旧放射源得到及时回收,一批老旧辐照装置完成退役,提升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利用项目的固有安全水平,有效降低了辐射事故的发生率,促进了核技术利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全面纳入核安全监管。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力度。早期核设施退役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稳步推进;建成一批中、低放废物处理设施;完成一批已关停铀矿地质勘探、矿冶设施的退役及环境整治项目;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及各省(区、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基本建成;建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开展重点核设施周边环境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全国辐射环境质量良好,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从业人员平均辐照剂量远低于国家限值。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在《物权法》、《刑法修正案》及其它有关法律中也作出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开展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等环保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8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出台脱硫电价、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一系列政策,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试点。开展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初步建立,现行标准超过1300项。

(九)环境执法监管和能力建设切实加强

每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6年以来共查处环境违法企业8万多家次,取缔关闭7294家,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十一五”时期累计下达环保预算资金100.34亿元,是“十五”的4.71倍。全口径中央环保投资达1564亿元,是“十五”中央环保投资的近3倍。中央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70多亿元,支持全国52%的县区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初步建成了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专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环境国际合作逐步深化

“十一五”期间,我国国际环境合作成效显著。多边环境公约谈判进展顺利,全面提升双边环境合作层次,与国际组织合作不断加强。环境合作成为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日经济高层对话等双边合作的重要内容,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35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欧盟、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十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双边无偿援助项目下开展多项环保领域合作。高度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环境合作与交流,推动“南南”环境合作。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机制化建设,先后主导并参与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机制、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机制、东盟与中国(10+1)、东盟与中日韩(10+3)机制、亚欧环境部长会议机制、中欧环境政策部长级对话等合作。

三、“十二五”时期我国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主要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0%;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度提高,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控制在15%以内,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超过60%,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高,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二)“十二五”时期环保工作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抓手,把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深化污染减排,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多赢,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

(三)精心统筹四件大事

一是以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为实践主体,丰富完善环境保护的理论体系。继续深化对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让江河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建设生态文明的认识,不断深化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不断加深对自然生态环境演替、污染综合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规律的认识,夯实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是以修改环境保护法为龙头,全面构建环境法律法规框架。配合全国人大修改好《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部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司法保障支持不够、一些制度不符合当前实际、与单项法律法规不衔接等问题,更加强化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环境标准建设。

三是以出台环境保护部组织条例为契机,理顺健全环境保护职能和组织系统。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环境保护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能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和督察体制机制,加强国家环境监察职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四是以完成节能减排为主要任务,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十二五”污染减排指标由两项扩大到四项,领域由工业和城镇延伸到交通和农村,完成减排任务的难度和压力更大,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要继续强化三大减排措施,向结构减排要空间,向工程减排要潜力,向管理减排要效益,坚决完成总量削减任务,推动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四、2011年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展

2011年国务院召开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为“十二五”环保事业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进一步强化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对14个省(区、市)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有力推动地方转方式调结构。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加强流域、水利水电等领域规划环评,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全过程监管能力。2011年,环境保护部共批准项目环评文件291个,涉及投资达1.46万亿。对44个、总投资近2500亿元涉及“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做退回报告书、不予批复或暂缓审批处理。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63项,推进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升级及产业结构调整。严格开展制革、稀土、钢铁、柠檬酸、味精、酒精、淀粉等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公布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推动稀土行业发展方式转变。通过组织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促使稀土行业新增环保投入20多亿元。严格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和后督察。2011年,向环境保护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88家公司核查时段内累计新增环保投入99.7亿元,完成916个环保治理项目。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扎实推进

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为手段,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重点区域“十二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借鉴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成功经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圆满完成“绿色大运” 空气质量保障任务。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国四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积极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组织开展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自查活动,分六组赴九省进行现场督察。选取6大电力集团、16家试点电厂、共32台燃煤机组首先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防治试点工作。组织完成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形成污染源排放数据库,为确定“十二五”减排基数奠定了基础。制定“十二五”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确定了各地总量控制指标,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山西、湖南等省将特征污染物列为减排约束性指标。在第七次环保大会上,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与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中央企业签订了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继续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措施。启动污染减排绩效管理试点工作。2011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排放量持续下降,但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降反升。

(三)重金属污染等严重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风险管理切实加强

国务院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确定5个重点防控行业和138个重点防控区。中央财政下达25亿元支持26个省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将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深化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汞触媒生产及废汞触媒回收利用等行业管理。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统计报表制度,初步建立POPs长效监管机制。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部署全国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项检查,建立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督察考核机制,对全国各省(区、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抽查和考核。全国持危险品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利用处置废物超过900万吨。全国回收处理废旧家电达5300万台。部署全国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组织五次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人员270万余人次,检查企业107万余家,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万余家,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2000余件。共排查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12137家,采取最严厉的措施整治铅蓄电池企业,80%以上被关闭或处于停产,整治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有效遏制了铅蓄电池企业发生血铅事件的高发态势,推动了行业优化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不断深化

出台《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800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13个城市进行约谈。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对全国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进行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普查。对重点流域22个省(区、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出台《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全国地表水水质继续好转。开展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出台《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累计发布聚氯乙烯等2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安排2.2亿元支持33个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布60个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在河北承德、山西朔州等12个地区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确定首批33个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做出表率,推进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推广。

(五)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切实加强

新增9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区),安排40亿元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其中36亿元用于支持连片整治工作。截至2011年,共安排80亿元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1.63万个村庄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受益人口3729.06万人。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节肥节药技术,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达到2498个,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1亿亩,累计减少不合理施肥580万吨。“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更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李克强副总理担任主席。启动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项目。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6处,累计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35处。进一步规范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新增27个生态市(县),34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1000多个地区开展生态省、市、县创建工作。重点流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11年,全国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约30万个,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110万平方公里。2010—2011年,共安排中央投资68.4亿元,带动地方和企业投入资金超过400亿元,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二期正式启动,2011年全国共完成造林面积9207万亩,同比增长3.9%,新增湿地保护面积495万亩。

(六)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可控

2011年,在役核设施安全运行,在建核设施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运行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均未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安全事件或事故,运行和在建核设施的事件、不符合项得到了及时有效处理。2011年,全国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项目数量不断增加,辐射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保持稳定,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周围电离辐射总体未见明显变化,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情况较好,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

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密切跟踪研判事故进展,积极开展全国范围的辐射环境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组织开展全国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全面修订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及修订说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检查,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国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七)政策法制、科技监测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继续推进

颁布实施《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配合推进《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更新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已有 500余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40余种环境友好工艺和10余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纳入名录。在北京、广东等地燃煤电厂试行每度电加价0.8分钱的脱硝电价政策。首次开展全国范围的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综合调查。组建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中心。推动试点地方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圆满完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首次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试点和生物多样性试点监测。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和《2011年及“十二五”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编制《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举办首次全国环境应急监测大演练和“十一五”环保成就展暨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

(八)环保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得到加强

核安全监管机构队伍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累计培训干部和各类人才5.2万人次。出版面向全国党政领导干部的科学发展主题案例教材《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部支持,中央财政增设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优质生态湖泊进行保护,2010—2011年累计安排9.5亿元,支持梁子湖、洱海等8个湖泊保护。监测执法、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下达预算内基建投资近11亿元,安排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资金4.14亿元,对930多个中西部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予以支持。

五、2012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扎实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012确定的污染减排任务是:与2011年相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减少2%,氨氮排放量减少1.5%,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增长。深入实施三大减排措施,把结构减排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严格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核,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继续强化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加快污染物治理、重点治污工程、烟气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机动车减排,开展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严格监管,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挖掘治污潜力,提高治污效率。丰富和完善减排政策,进一步完善脱硫电价,用好脱硝电价,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研究提出农业源和机动车减排财政激励政策。研究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措施。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大力推进战略环评,突出抓好化工石化等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流域梯级开发、重要航道建设等规划环评,加大环保重点城市规划环评试点力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强对石化、钢铁等行业项目环评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体系。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单和责任状制度,对于没有认真兑现环评承诺,造成较大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坚决实行限批措施。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继续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管,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办法。

(三)优先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抓紧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经国务院同意,新修订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向社会公布,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加大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治理力度,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一是完善大气联防联控机制,以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为重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制定并实施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是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加快淘汰“黄标车”,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三是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功能。连续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指导群众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此外,全力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继续抓好危险废物管理。

(四)继续强化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

坚持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改善水环境质量。毫不松懈地抓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加快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研究出台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完善考核机制。以联合治污为突破口,改善渤海和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海域环境质量。强化湖泊保护工作,实施择优保护和一湖一策,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城市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管理。强化企业环保核查和后督查。

(五)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

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对试点省、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推动农业环保监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跨区域、跨行业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落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制定实施《外来入侵物种环境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和应急管理工作

继续保持环境执法监管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倾倒污染行为,坚决予以整治。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价试点,完善区域环境督查工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完善防范风险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企业环境风险,开展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

(七)不断提高政策法规、科技标准、环境监测、核与辐射安全和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配合做好《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等方面法规。抓好环保综合名录工作,完善绿色信贷信息交流机制,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加大科技支撑及标准制定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强化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达标验收,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筹备召开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大会。以运行核设施为监管对象,强化对新建、扩建核设施的安全审查和评估,监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快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出版及报刊改革。普及核与辐射安全知识,深化环境宣传教育,提升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大活动宣传水平。继续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试点。

专栏一:历次中国环境保护会议

1973年至今,中国共召开了七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历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都有标志性成果,集中体现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的发展历程。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保工作32字方针。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明确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环境保护三大政策。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向环境污染宣战”,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八项环境管理制度。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保护环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保护环境的实质是保护生产力,把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两大重要举措。2002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要求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同发展生产力同样重要的位置,按照经济规律发展环保事业,走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路子。2006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明确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在于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推进,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2011年召开的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强调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

专栏二: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源于我国环境保护30多年的实践,是我国环保实践的系统总结,是引领环保事业不断前进的鲜明旗帜。在2008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全国环保系统形成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共识,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工程院和环境保护部共同开展的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提炼和概括。在2011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年会上,中外委员和与会专家对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内涵和目标给予广泛赞同。近年来,在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的引领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流域跨界考核、湖泊保护“一湖一策”、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排污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区域行业环评限批、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等新举措不断出台,成效明显。

环保新道路的内涵是“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代价小”就是要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以尽可能小的资源环境代价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效益好”就是要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相统筹,寻求最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排放低”就是坚持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相结合,将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最低水平,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可持续”就是要坚持环境保护与长远发展相融合,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探索环保新道路的根本要求是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融合。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先导、扩容、增效和倒逼作用,以环境容量优化区域布局,以环境管理优化产业结构,以环境成本优化增长方式,推动创新转型和绿色发展。

探索环保新道路的核心是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环保为民惠民利民的理念,集中力量优先解决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优美宜居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目标是着力构建六大体系。一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二是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三是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四是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五是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六是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专栏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是我们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经济快速增长中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严峻现实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人与自然的突出矛盾指明了方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把建设生态文明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破解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是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的战略选择。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着力点和攻坚方向。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修正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既要补上工业文明的课,又要走好生态文明的路。加强生态环保不是放弃对发展的追求,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和谐。必须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眼光、战略思维、战略手段来谋划解决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环境保护取得的任何成效任何突破,都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贡献。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统筹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和城乡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培育壮大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栏四: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成为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一要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二要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三要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措施。在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方面,《意见》提出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等要求;在环保责任追究方面,《意见》提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建立执法责任制等要求;在严格环境管理手段方面,《意见》提出必须严格履行环评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行业排放总量控制,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标准和排放标准,抓紧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扩改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等要求;在发展环保产业方面,《意见》提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市场需求,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境服务业,鼓励使用绿色标志和环保认证等要求。

专栏五: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为推进“十二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简称《规划》)。国家环保“十二五”规划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将完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一项重点任务,通过促进区域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努力缩小区域、城乡之间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环境监测评估能力等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切实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使全体公民都能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果大致均等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规划》首次将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环境安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旨在通过完善制度政策,健全防范、预警、应对、处置和恢复体系,着力解决工业化过程中环境安全保障问题。一是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的基本制度建设。开展全国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深化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基础,完善全防全控保障体系。二是将重金属、化学品等纳入风险防控重点。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有毒有害化学品淘汰力度,严格化学品环境监管,加强化学品风险防控。三是全面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大力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四是从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角度大力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第2篇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和《199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布的数据,中国目前的环境状况主要数据如下:

一.水污染

1.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等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204条河流409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9.9%、23.7%和16.4%。

长江、珠江总体水质良好,松花江、淮河为轻度污染,黄河、辽河为中度污染,海河为重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依然突出,在监测营养状态的26个湖泊(水库)中,富营养化状态的湖泊(水库)占42.3%。水资源和水环境

* 我国水资源紧张,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的1/4;* 全国300多个城市缺水,其中近百个城市严重缺水,每年因缺水而减少的产值达1200亿元;* 我国著名的5大湖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的蓄水量都在减少,湖面缩小了1/4甚至一半;

* 我国江河湖库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78%的城市河段不适宜作饮用水源,50%的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工业较发达城镇附近的水域污染突出; * 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次序为: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从河流的氨氮、高锰酸盐、挥发酚等主要污染参数来看,水质情况普遍不好。有些河流中铜、氰化物、汞有超标现象。城市河段悬浮物超标现象普遍,主要污染物是耗氧的有机物和氯化物等。

* 主要大淡水湖泊污染程度的次序为:巢湖(西半湖〕、滇池、南四湖、太湖、洪泽湖、洞庭湖、镜泊湖、兴凯湖、博斯藤湖、松花湖、洱海。主要淡水湖泊水

库磷、氮污染面广,部分湖泊和水库汞或其他重金属污染严重;

* 城市中80%以上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水体,使流经主要城市的70%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主要污染物来自化工、石化、造纸、食品、制革、纺织等企业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和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

*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还在逐年递增,目前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5%,绝大部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中。生活污水加上化肥和农药中氮、磷的流失,促使了我国的湖泊富营养化;

* 50%的城市饮用水源受到污染;

* 地下水因过量开采,形成地面下沉和水质恶化; 我国四大海域(东海、渤海、黄海和南海〕的近岸海域污染加重,无机氮、无机磷和石油类污染普遍超标。

2.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2.7%,三类海水为14.1%,四类和劣四类海水为23.2%。四大海区中,黄海和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近岸海域水质差,东海近岸海域水质极差。与上年相比,胶州湾一、二类海水比例上升25.0%,渤海湾、长江口和珠江口一、二类海水比例下降20.0%以上。* 我国的近岸海域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别是与大中城市毗连的海域、海湾、入海河口处的污染与生态破坏已经比较严重,入海污染物中来自陆上的占80%以上;* 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海区中,近岸海域石油类污染普遍严重,并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机物污染和富营养化,部分近岸海域水质和底质的重金属污染也比较严重。1990年,在中国沿岸海域从南到北相继发生赤潮34起,为1961-1980年平均值的30倍;

* 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了沿岸、近海渔业资源衰退,生物种类减少,水产品质量下降,养殖滩涂大片荒废,海水养殖污染损害事故不断发生,造成经济损失几亿元;

*近岸海域以有机物污染和石油类污染为主要类型的污染有加重趋势,沿海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加速海洋环境污染由沿海城市毗连海域向沿海农村近岸海域扩散;

* 中国近海长期过度捕捞渔业资源致使一些传统经济鱼类种群生态衰退,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护和休养生息,中国近海渔业资源将难以恢复其再生增殖能力;

* 南海的珊瑚礁和红树林近年来被开采砍伐,不仅破坏了这些宝贵的资源,而且使红树林和珊瑚礁鱼类失去生存环境和营养供应地,种群也在消退;

* 若对江豚、海豹、海龟及玳瑁等珍稀动物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它们有在中国近海逐渐消退的危险。

二.空气污染

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但部分城市污染仍较重;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但酸雨污染仍较重。

全国471个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其中3.6%的城市达到一级标准,79.2%的城市达到二级标准,15.5%的城市达到三级标准,1.7%的城市劣于三级标准。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达到二级标准的比例为73.5%,较上年提高6.2个百分点。

全国开展酸雨监测的494个城市(县)中,出现酸雨的城市249个,占50.4%,酸雨程度严重或较重(降水年均pH值<5.0)的城市有107个,占21.6%,与上年基本持平。

三.土地资源

* 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为0.085公顷,是世界人均的1/5;

* 全国耕地面积以每年平均30万公顷左右的速度递减,主要原因是基本建设占用耕地上升;

* 我国耕地土壤质量呈下降趋势。全国耕地有机质含量平均已降到1%,明显低于欧美国家2.5%-4%的水平。东北黑土地带土壤有机质含量由刚开垦时的8%-10%已降为目前的1%-5%;

* 盐碱化、沙化、水土流失在继续吞噬大量耕地。目前全国受盐碱化威胁的耕地

约有1亿亩,受沙漠化威胁的农田近6千万亩;

* 全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每年流失的土壤约50亿吨,相当于在全国的耕地上刮去1cm厚地表土,所流失的养分相当于全国一年生产的化肥氮磷钾含量。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很大部分是由于不合理耕作和植被破坏造成的;

* 我国遭受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达1亿多亩。被重金属镉污染的耕地有20余万亩,涉及11个省25个地区。被汞污染的耕地有48万亩,涉及15个省21个地区;

* 大量使用农药使土壤有毒物质含量加大,同时也杀死了大量害虫天敌和有益动物;

* 由于农用薄膜的大量使用,用后不加回收,废膜已成为我国新的土壤污染物。草原资源

* 我国草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0%,然而,由于风蚀沙化、植被破坏、超载放牧、不合理开垦以及草原工作的低投入、轻管理等,致使草原严重退化。草原退化面积达9千多万公顷,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1/3以上,平均产草量下降了30%-50%。中国百亩草地产肉量只25.5公斤,产奶26•8公斤,毛3公斤,仅为相同气候带下美国的1/27,新西兰的1/82;

* 预计到2000年,草原牧草产量可能比目前下降30%。

三.噪音污染

* 我国噪声污染较严重,2/3的城市人口暴露在较高的噪声环境中;

* 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不到50%;

* 90%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70分贝,全国每年因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216亿元; * 社会生活噪声呈明显上升趋势。

四.化学辐射污染

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环境电离辐射水平保持稳定,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周围环境电离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情况较好,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

五.生态环境问题

全国部分生态系统功能有所改善,但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遗传资源不断丧失和流失。

1.生物多样性与物种保护

* 中国是世界上动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生物多样性居全球第八位,北半球第一位;

* 中国有高等植物32800种,占世界总种数的12%,仅次于马来西亚和巴西,居世界第三位。其中,被子植物24500多种,裸子植物236种,苔藓植物约2000种,蕨类植物2600余种,植物药材4773种,淀粉原料植物300种,纤维原料植物500种,油脂植物800种,香料植物350种,已开发利用的真菌800种。我国特有的植物约有200个属(万余种〕。银杉、水杉、水松、金钱松、台湾松、银杏、珙桐、水青树、钟萼木、香果树等都是中国特有的珍贵树种;

* 中国是世界三大栽培植物起源中心之一,水稻、大豆、谷子、黄麻等20余种作物起源于中国。中国拥有大量栽培植物的野生亲缘种,如野核桃、野板栗、野荔枝、野龙眼、野杨梅、野生稻、野生大麦、野生大豆、野生茶叶、野苹果等,是珍贵的野生植物资源。中国常见的栽培作物有50多种,果树品种万余个; * 中国动物种类约10.45万,占世界总数的10%。脊椎动物4400多种,占世界总种数的10%以上,其中两栖类210种,爬行类320种、鸟类1186种、兽类500种、鱼类2200余种。分别占世界总数的10%、13%、5%、7%、10%。昆虫约10万种;

* 中国有鹤类9种、雁鸭类46种、食肉类54种、雉类276种、灵长类190种;

* 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以及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损失严重,动植物种类中已有总物种数的15%-20%受到威胁,高于世界10%-15%的水平。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640个种中,中国就占156个种;

*近50年来,中国约有200种植物已经灭绝,高等植物中濒危和受威胁的高达4000-5000种,约占总种数的15%-20%。许多重要药材如野人参、野天麻等濒临灭绝。《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确定珍稀濒危植物354种,其中,一级8种,二级143种,三级203种;

中国近百年来,约有10余种动物绝迹,如高鼻羚羊、麋鹿、野马、犀牛、新疆虎等。目前,有大熊猫、金丝猴、东北虎、雪豹、白暨豚等20余种珍稀动物又面临绝灭的危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275种,其中一级96种,二级161种。丹顶鹤、台湾猴、扭角羚、白唇鹿、华南虎、褐马鸡、黑颈鹤、绿尾红雉、扬子鳄、中华鲟等属于我国100多种珍稀动物之列; * 全国自然保护区763多处,珍稀濒危动物人工繁殖场106个,珍稀植物引种栽培场73个。自然保护区面积达6618.4万ha,占国土面积的6.8%。

2.我国森林覆盖率约为13%,居世界第121位;

* 我国人均森林面积约0.11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森林面积的1/9; * 海南岛的热带雨林在过去四十年中由1300多万亩减至367万亩,森林覆盖率也由26%降至7.2%。由于大量垦荒,种植橡胶等,热带雨林被砍伐面积达500多万亩,其中利用292亩,200万亩被沦为不毛之地;

* 我国宝贵的原始森林长期受到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与病虫害的破坏,原始林每年减少5千平方公里;

* 占国土面积50%的西部干旱、半干旱地区森林覆盖率不足1%,许多地区无林可言;

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现状,建议

一、环境之患

中国环保事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尽管四十年间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频频出台, 但依然没有遏制住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环境污染从看不见到看得见、从政府关注到人人自危, 已经成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生存大事。

1. 雾霾加剧。

城市中的灰霾天气逐年加重。据统计, 2011年, 在325个地级以上城市中, 空气质量超标城市比例为11%。从2013年初开始, 京津冀等北方地区日复一日地被雾霾笼罩, 相关部门在空气中检测出的PM2.5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 m的颗粒物, 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 , 经科学数据证明, 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肺癌、哮喘等疾病患者成倍增长。

2. 水体污染。

一些地区地表水水质污染较重, 湖泊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 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凸显。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受到威胁。

3. 土壤污染。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问题的专题讲座中, 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指出:中国遭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已达5亿亩, 污水灌溉污染的耕地达3 250万亩, 固体废弃物堆存和毁田200万亩, 合计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 由土壤污染派生的食品、蔬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除此而外, 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问题、生态系统的退化问题、噪音污染投诉逐年上升的问题以及由环境风险引发的突发问题, 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活甚至生存。

二、环境污染问题凸显的法律不能

1. 环境立法落后。中国自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 (试

行) 》, 开始了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 到现阶段已制定环境保护法律10件、资源保护法律20件。此外, 刑法、侵权责任法也设立专门章节, 分别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污染责任”。但《环境保护法》过于原则、笼统, 虽不是基本法但颇具基本法的特点, 应用性不强;而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快速发展, 散见于各种实体法中的法条也表现出其立法的相对滞后性, 加之内容分散、难于梳理, 客观上阻碍了环境污染的救济途径。

在程序立法方面, 国务院2005年12月通过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界多年来一直呼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通过社会管理创新, 提高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1]。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甚高, 也势在必行, 但现阶段因法律欠缺仍然把许多需要通过环境诉讼维权的群众挡在了法律的门外。

2. 环境司法难以开展。

中国的宪法中至今没有确立环境权, 笔者认为这是中国立法上的一大欠缺。公益诉讼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原告主体资格需要进一步放宽, 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大量的环境侵权纠纷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即使勉强进入司法程序也会因缺少法律依据支持而难以胜诉。甘肃省徽县某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因违规生产, 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更为直接、恶劣的结果是造成水阳乡大量群众血铅超标, 其中水阳乡新寺村共有368人血铅含量超标, 其中包括多名儿童, 环境中的铅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而造成如此恶果的违法排污企业,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后, 借助媒体的力量才受到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百姓维护环境权益之难、法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正如中国著名学者吕忠梅所指出:如果不实现公民环境权的私法化, 则仍然无法解决公民在传统民法原则下不得对与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的问题, 公民的环境权益仍然无法得到救济[2]。

3. 环境执法不严。当前条件下, 中国的环境执法主要依靠

行政手段, 实行管理权和专项监督权相结合、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的原则。所谓管理权和专项监督权相结合, 即由各级环保部门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而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如农、林、牧、水和工业部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则主要是指对于市区“三产”的监管, 环保部门有管理权而城管部门有处罚权。各部门因权限交叉而发生利益冲突、互相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 环境监管体系中的责罚较为宽泛, 执法人员主观操作的空间较大, 加之地方上人情因素浓重, 因此极易发生执法不公现象, 降低环境执法的效率。再者, 由于地方政府的不良政绩观, 片面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 使本就难以顺畅开展的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雪上加霜。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看出, 从立法、司法到执法, 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质上, 可以说, 是和法律脱节的。此种说法乍看上去使人难以接受, 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发展的环境法律建设工作何遭如此质疑?笔者认为, 从法律的层面没有唤起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其中的根本原因, 而目前各国环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公众参与原则。综观因环境污染导致纠纷的个案, 大都是不良后果出现后激起民愤才使该事件得以重视, 而个案的解决又仅止于个案, 并没有引起整个社会的民众对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反思。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一度弥漫的“人定胜天”的思想, 导致人们为了得到眼前利益而对自然的无限轻视和无度消耗;另一方面, 当我们真正认识到人需要与自然和谐相处时, 如上文所提及, 法律只给我们打造了一副框架, 而框架中的内容却令我们无所适从。而在法律之外, 才是环境保护的真正实施途径行政手段, 但行政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已显现出诸多弊端, 难以单独承担环境保护的使命。由此, 群众的环保意识根本难以被唤起, 即使有此心也会因实践中的困难重重而被消磨殆尽。

三、关于法律真正介入环境保护的几点建议

1. 首先且重要的一点是从立法上确立环境权。

中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虽然宪法赋予了全民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也对破坏自然资源作了一定限制, 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应当享有环境权。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应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知情权、请求权, 承担的环境义务主要是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保护环境不被侵害等, 只有以宪法来规范环境权, 才能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维护环境权益提供最根本的保证[3]。只有在将环境权确立为一项宪法权利的同时, 肯定它的私权性质, 使其能够得到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 才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2]。环境权的确立可以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打开一扇门, 通过对其含义、内容的明确, 对其主体范围的规定, 使环境保护的事业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全面落实。

2. 加快推进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来讲, 此条款的设立并没有拓宽原告主体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仅限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之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但此条款却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民事诉讼法》+《环境法》的模式。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本前提下, 在《环境法》中明确和扩大原告主体资格范围, 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解决后, 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时限、费用等制度设计问题可以迎刃而解。环境权的确立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使公众不再只是隔岸观火, 而能够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3. 提高违法成本, 加大处罚力度。

中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大多规定的是禁止性内容, 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惩处措施显得过于心慈手软, 导致了现在“违法成本低, 守法成本高”的局面。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该扩大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提高民事赔偿数额的标准;对于因行政不作为而助长了对环境污染肆无忌惮的行为, 同时追究违法单位的责任和审批人员的个人责任。只有让直接或间接的环境污染者真正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而不只是隔靴搔痒, 才能真正发挥环境保护法律的实质作用和震慑作用;只有让环境保护法律成为政府保护环境的有效方法, 才能增强公民对于环境改良的信心, 提升公众共同积极保护环境的意识。只有调动起大部分公民的环保积极性, 才能让环境保护这条路持续地进行下去, 并且不断促进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4. 提高环境案件的审判水平。

针对当前中国环境诉讼立案难、审判难等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证据难。诉讼权利人的证据难以收集, 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把握, 环境审判的专业化亟待增强。环境审判看似简单, 实际上关于环境标准的评估以及评估所参照的专业数据的测量也就是在环境审判中地位非常重要的证据, 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只有通过与专业部门的合作才能如实获取。而证据获取后法官如何更好地把握, 则需要法官对于环境科学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和在环境审判不断积累的经验。因此, 提高环境审判的专业水平和学习环境科学专业知识应该是相辅相成的。目前贵阳、昆明、无锡等地开设了环境法庭, 此举为环境审判走向专业化搭建了一个有益的平台, 环境审判可以在这样的不断探索中推进。

总之, 人们对于良好环境的急迫需求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法律应发挥出在环境保护中应起到的主流作用, 为民众撑起一片蓝天。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Z].2012:90.

[2]http://wenku.baidu.com/view/e59d74c90508763231121234.html, 2013-05-06.

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第4篇

关键词:绿色中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应对措施

一、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法律是1979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实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此后,国家又相继制定了《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重要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定并及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法律。国家在总结《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于1989年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它的颁布在我国环保法体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建朝着体系化发展的标志。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强调了政府的监督、法律责任,并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这些必将使我国环保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统计数据显示,迄今为止我国共颁布实施了近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合理利用能源方面的法律,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相关法律保障下,我国的环保工作取得了突出进展。但是,我国的环境法部门还不够完善,依然存在基本法效力不足,处罚力度不足,管理体制不畅,法律实施难以落实等严峻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现行环境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法的力量不足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常常给人一种“软法”的印象,我国也不例外。卢梭曾说过:“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1]如果只是制定颁布法律,却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这样的法律明显缺乏实践价值。环境法的法律权威不强,环境法治建设就只会限于表面的“光辉灿烂”,无法从实际上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2.环境法立法不健全

我国已经构建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证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作为我国环保法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尚待完善[2],历经30余年的发展仍存在问题。

3.环境法可行性较弱

目前,我国对环境的保护缺乏综合性与整体性的保护,资源管理的各个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产生互相扯皮、推诿等现象,这极大阻碍了环保法的实施,阻碍了环保工作的开展。由于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执法有法难依,执法疲软[3]。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利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浮于表面,不能深入实处。

三、应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问题的对策

1.强化执法力度,實现从“软法”到“硬法”的转变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日本还是欧美,环境法的“硬化”是必然趋势,也是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途径。“硬化”环境法,增强环境法权威需要完善立法,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队伍建设,是强化执法力度的必然选择。环境法治建设需要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法定的、必要的、适度的强制性手段对于环境法治建设是不可或缺的[4]。环境法的“硬化”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地法律保障,促进我国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环境保护法》,健全环保法体系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是中国环境法治的现实需要,应该从环境法的运行状况出发,着眼于环境法律秩序整体的实际功效,通过关键问题的解决,来实现修法效益的最大化[5]。此外,应该立足于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框架,不断完善其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善的、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体系,也是解决我国现有环保法治问题的出路。

3.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立法与行政执法协调统一

环境立法不够配套、完善,使环境行政执法难以准确到位。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内容比较空泛、太软、太,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少[6]。这就致使我国环保执法部门陷入“有法难依”的尴尬境地。只有环保法立法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重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才能使保执法工作落于实处。此外,加强执法政策刚性,进一步使权利下放,增强执法方式的灵活性、可操作性,是我国的环保执法机关真正“有法可依”。

四、结语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决策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将实施,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处于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我们只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法治的进程,推动我国的环保工作走上法治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齐头并进的科学发展观。

参考文献:

[1]张晓秦,刘玉民.法律智慧的火花[M].北京: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2]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张育红,刘雯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污染防治技术,2006(5)

[4]马波.论环境法“硬法”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01)

[5]巩固.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J].法学,2013(01)

[6]卢小龙,张社华,吴志明.“环保执法难”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01)

作者简介:

王成成(1991.11~),男,河北威县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第5篇

一、美国是中国为主要潜在对手,加紧在中国周边布置棋子.(1)美国实施军事前沿部署,对我国构成现实的军事压力.美国在亚太地区分三 线部署兵力。第一线前沿驻扎部队,如驻日韩,美军和在太平洋执勤的海上 第三,第七舰队:第二线是前沿基地部队,如夏威夷,阿拉斯加,关岛和其 在太平洋上的部队。第三线是美国本土部队。

(2)调整了其在亚太地区的军事战略部署。美国强化了与日韩澳等号称亚洲“小 北约”的军事盟国关系:提升关岛美军的军备水平和战略威慑能力,形成日 本和关岛两大地区兵力投掷中心。美国军事进入中亚,进入阿富汗,伊拉克 等。其军事基地驻我国西北地区最近只有 200 多公里,将对我国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军事调整,逐渐形成了以前沿军事存在为核心 双方军事同盟为基础,以多边军事合作为补充的亚太军事安全体系,对我国 形成完整的 C 型战略包围圈。

二、台湾局势错综复杂,祖国统一任重道远。

(1)台湾是西太平洋第一岛链的战略枢纽。不仅扼守中国南北海上交通 要冲,而且是控制西太平洋地区的第一咽喉要点。台湾问题事关祖国统一,美国的插手无疑将增大台湾回归的风险。

(2)当前台湾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但反台独斗争依然任重而道远。2008 年以来随着马英九的上台,大陆和台湾交往频繁,并举行了四轮制度化谈 判和事务性协商,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以为国为首的国际反华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是中国的统一变得错综复杂。

三、海权问题争端遭遇严峻复杂的挑战。

(1)东海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东海领土主权问题是中日问题发展道路上的三大障 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中方考虑到存在争议,为了维护两国关系,一 直没有在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对于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 议,中方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主权归我,合作开发” 是解决东海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

(2)南海权益争端问题。日本拟立法保护冲鸟礁和南鸟岛海岸线,日本政府在 1 日本拟立法保护冲鸟礁和南鸟岛海岸线, 日本拟立法保护冲鸟礁和南鸟岛海岸线 号的例行国会上提交一项新法案,要求保护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岛(我 月 18 号的

国称为冲鸟礁)和最东端的南鸟岛的海岸线,因为有这两岛的存在,日本就 可以保护自己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的权益。关于冲之鸟岛,中国一贯认为“它 不是岛,而是礁石,不应设定专属经济区”。日本经济新闻分析认为,日本 政府此次是希望通过新法,为在这两岛周边开发渔业和稀有资源供依据,并 隐含有牵制中国的意图。南海地区是我国周边安全环境中的一个重要战略方 向,设计我国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维护等重大问题。南海油气资源总储量估 计可达一千亿吨,号称世界上的第二个“波斯湾” ;南海主导中,南沙群岛 和西沙群岛问题最为突出。其中南沙群岛位于中国南海南部,是距离我国大 陆最远,分布最广的、岛礁最多的一个群岛。南沙群岛及其海域的战略位置 也十分重要,他处于我国同东南亚各国交往的重要纽带,诗函为我国南大门 的第一到海上屏障,也是包围海上通道的安全的前沿阵地。一直以来在我国 的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的政策影响下,南海地区基本上处于稳定的局势。但是 1999 年我国驻南使馆被炸以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过展开了 新一轮对中国南海岛屿的争夺;南海问题正在趋向国际化。在地理上南海北 包围在东南亚国家之中,涉及东盟数国的利益;美、日、印等国际势力在以 不同的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介入或插手,这些国际势力的渗透是南海问题更 加错综复杂。。

四、边界领土和中亚地区的恐怖主义问题

(1)中印边界领土争端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中印边界从未正式划定过,边 界全线西、中、东段都存在争议,之前印度大肆宣扬“中国威胁论”,2005 年中印发表了《中印联合声明》,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寻求上方都能接受的解 决方案。但是两国的领土争端面积较大,对两国的利益有重要影响,再加上 美国极力拉拢印度,使中国的周边安全环境变得很复杂。。(2)中亚地区是恐怖主义、民族主义、分裂主义的主要集中地区,近年来国内的 疆独势力与国外的三股恶势力遥相呼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周边安全和稳 定。

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第6篇

褐马鸡(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是地栖生活的大型森林鸟类,为我国特有珍稀鸟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世界易危鸟类之一,被我国列为濒危物种.结合近年对陕西黄龙山自然保护区褐马鸡的研究,以及已发表的.资料,对其种群分布、种群数量、生态生物学、保护生物学等方面作了综述.通过对其生存现状和受胁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迁地保护、控制当地人口和解决人生存问题等是保护褐马鸡的一些保护措施.

作 者:李宏群 廉振民 刘晓莉 LI Hong-qun LIAN Zhen-min LIU Xiao-li 作者单位:李宏群,LI Hong-qun(延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陕西,延安,716000;长江师范学院,生命科学系,重庆,涪陵,408003)

廉振民,LIAN Zhen-min(延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刘晓莉,LIU Xiao-li(长江师范学院,生命科学系,重庆,涪陵,4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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