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制度论文范文(精选12篇)
资本制度论文 第1篇
一、授权资本制的确立过程的历史进程梳理
( 一) 法定资本制阶段
自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以来, 《公司法》历经多次修正, 其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经历了从最初的法定资本制到2014年的授权资本制的过程。
1993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 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 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里分别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
2006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 但仍然实行法定资本制。
( 二) 授权资本制的确立
2014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修改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2014年修改后的公司法采取了授权资本制, 即一般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股本额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二、授权资本制利弊之辩证分析
授权资本制的确立意味着拆除了公司的市场准入的资金门槛, 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但也将发生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失衡, 因为基于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可能会利用甚至滥用这一法律规则营利。
( 一) 授权资本制的有利性
授权资本制几乎拆除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 从理论上可以进行零资本运营, 其实是从法律层面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创业、创新和创造, 可以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和逐利冲动, 有利于搞活市场, 这对于我国因房地产所酝酿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双危机是一种主动的法律预防, 即鼓励市场主体从僵硬的暴利运营模式中解放出来, 进行技术、方法和营利模式及产业链整合的创新, 因而有利于在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双爆发时有一定的市场回旋余地, 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机会均等的可能性, 体现了获取市场营利机会的公平性, 有利于增多交易机会, 使市场发生充分和激烈的竞争, 打破各种对交易机会的垄断行为, 诱导社会从对财产权的崇拜和争夺向对营利权的向往和竞争中来, 扩大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量, 因而授权资本制给社会带来了一个公平竞争交易机会的制度性空间。当然, 授权资本制不是没有弊端的, 授权资本制对注册资本的股东意思主义将有可能导致风险在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受害人的不公平承受而引发不均衡的风险分配。
( 二) 授权资本制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风险分配
因授权资本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意思主义, 股东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作为法律屏障来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股东故意损害公司的利益来弱化公司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将公司变成“空盒”, 这样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然股东也可能操控公司通过损害环境这项重大的公共利益来谋取公司的私利, 由于环境损害赔偿的数额巨大, 使得公司几乎丧失责任能力, 而股东又可以合法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来寻求破产保护, 增大社会成本, 这就有必要启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直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因而在确立了授权资本制度的同时应当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维护风险分配的均衡机制。
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经历了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历史变迁, 授权资本的确立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实现机会均等, 但也会导致不公平的风险分配, 因而有必要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其他制度来界定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边界, 恢复市场风险分配的均衡。
参考文献
[1]刘志伟.论证券储架发行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契合——兼谈我国法定资本制的修正[J].上海金融, 2014 (2) .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 第2篇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form of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
文 |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吴冬 合伙人
摘要: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7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公布。无论是此次公司法的修订,还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都是对于公司资本制度彻底改革的重要举措,大体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彻底放开公司注册登记的资本限制;第二,年检制改为年报制;第三,对公司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进行了简化,譬如公司实收资本不在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也无需在公司登记时提交验资报告。
Abstract: On Dec.28, 2013, the amendments to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ich will come into force on March 1st, 2014)were approv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rough the 6th meeting.After that, the Scheme of Reform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System(No.7 Document of State Council, 2014)was announced on February 7th, 2014.Both the amendments to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Scheme of Reform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System play a pivotal role in the thorough reform of corporate capital system.The reform includes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First, statutory capital system is moving toward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which to large extent eliminates the restrictions on corporate registered capital.Secondly, annual inspection system has been replaced by annual report system.Thirdly, the items and documents under corporate registration have been simplified.For instance, paid-up capital is no longer a required corporate registered item, and capital verification report is no longer needed during corporate registration.一、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
2005年的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公司只有在全体股东缴足所有注册资本并经验资后,才能申请设立登记,除此之外,还有较高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和对出资形式的严格限定(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期缴付制,在设立时可以先不缴付注册资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给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特别是筹资融资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不再能够满足实践需要,2005年公司法经修改开始实行较为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即股东只需认足注册资本并完成至少20%的首期出资,公司即可设立,对于其余注册资本股东在两年内缴足即可(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并且,出资方式也不再严格限制,只要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达到30%,其余部分均可以可估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但不难看出,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施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以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为理论基础的法定资本制。我国多年来践行法定资本制是因为我们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代表着这家公司的经济实力,要求公司成立即有一定数额的资本投入不仅能够保障公司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用状况和还债能力也并没有太大关联,且不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例子现在比比皆是,即使出资真实且公司正常经营,要求公司设立之初就有一定的实收资本也并不能起到担保公司信也能够保护交易安全。但经过长期实践,人们逐渐形成了共识:企业承担债务的财产基础是企业现有的净资产,而注册资本数额并非对企业经营至关重要,与公司经营、资产信用、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就拿一些ST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中很多公司注册资本都达几十亿,却债台高筑,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仅没有任何意义,相反还会误导债权人。此外,法定资本制的其他弊端也渐渐显现,比方说一些公司因资金不到位而不能及时设立、一些公司要维系正常经营并不需要法律所要求的那么多的注册资本额,导致资本投入后的资金闲置等,法定资本制的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基于此,一些专家学者近年来不断呼吁我国引入英美公司法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公司只要在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股东不必认足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部分则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分次募集资本。),以解决法定资本制存在的上述固有缺陷。
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识,此次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完全放开了对于注册资本的种种限制,对之前的法定资本制进行了颠覆性改革。新制度不仅取消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也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缴足认缴资本的期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深圳就出现了申请注册资本几万亿,一万年缴清的公司),甚至可以实现零现金出资,即全部以实物、土地或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可以看到,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虽然还没有达到授权资本制的宽松程度,但已经有向授权资本制度过渡的趋势。其不仅赋予了公司和股东极大的自由和灵活性,也减少了设立公司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当然,所有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新制度也可能带来皮包公司滥设、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削弱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我们将通过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以及构建企业信用体制得到解决。简单的说,是借鉴了“淘宝信用评价体系”的模式,日后在选择交易对象的过程中,我们不再看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有多少,而要看企业的信用有多高。当然,要减少并规避新的公司资本制度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仅完善个人和公司信用体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建立更加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完善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资产重整制度、拓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范围、提高公司违法成本等等。
同时,仍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需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在未按约定实际缴纳出资、虚假出资或者在实际缴纳后又抽逃出资的,仍然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二、公司年检制改为报告制度
传统的企业年检,是企业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年检材料,由工商进行审查,而新实行的报告制度,要求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报告(包括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可以看出,此次改革将企业被动年检改为主动公示,将原来的企业向监管部门负责,变为企业向社会负责,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能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需要提示的是,企业不仅要及时履行报告公示义务以免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严重违法名单”,而且要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企业不仅会受到工商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相关违法行为还会被通报给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三、公司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的简化
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都将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同时,公司设立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只要登记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主动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27个行业暂不实行认缴制,增资减资程序仍从旧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司法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而是从原规定。
此外,此次修改除了删除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之外,基本没有涉及到注册资本增资减资的规定,因此,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增资、减资程序,仍然需要按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修改章程。
《公司法》修改以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作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开端,其意义不仅仅是降低了创业成本,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改革释放出的将企业交由社会、交由市场评估的讯号,势必让交易相对方在选择交易对象时更多的依赖于企业征信评估公司对各个企业作出的信用评估,进而逐渐带动企业征信评估行业等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此外,此次改革还意味着以前悬在中国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虚报注册资本罪”将不复存在。而当年,周正毅、顾雏军这些知名风云人物,正都是因为“虚报注册资本罪”锒铛入狱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刚刚开始,对于后续配套的政策出台及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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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资本法律制度 第3篇
摘 要 本文結合新《公司法》的内容,从折衷资本制、公司运营和终止时公司资本法律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三个方面重点阐述我国公司资本法律制度具体内容。
关键词 公司资本法律制度 现状
一、确立了折衷资本制
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对旧《公司法》有了很大的修改,总体上确立了折衷资本制。主要表现在:(1)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现行《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旧《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2)公司资本出资方式为“认缴制”而非“实缴制”。现行《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的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可见,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设立。(3)出资范围广。现行《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折衷资本制的例外主要表现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可见,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面,我国依然采用了法定资本制。
二、公司运营和终止时对公司资本的规定更加宽松
公司运营和终止时对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简化了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程序。现行《公司法》非常注重便利资本的重组和流动。因此,在明确公司债权人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有关情况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了公告程序,不再具体规定公告次数,对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由90日缩短为45日。此外,还删除了原“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不得分立”的规定,使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更为简化。
第二,完善了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1)将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并以《公司法》第188条、第191条进行制度衔接。在解散清算过程中,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增加规定公司强制解散清算的法定事由,即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请求法院强制解散的权利。此外,还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地位,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第181条、第183条、第187条)。(3)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股东不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之诉。
第三,取消了公司转投资方面的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法律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
三、采纳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为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之为“直索”。公司以其独立的名义从事活动和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两点是公司制的重要基础。然而在公司成立后,一些股东或公司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转移利润,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将有失公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针对公司或股东滥用独立人格的情形,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有条件的否认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弥补了由于滥用公司人格所可能导致的公司承担责任的资本的不足,实现了公司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了公平和正义。
现行《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已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8.
资本制度论文 第4篇
资本利得是所得的一种特殊形式, 要想搞清楚资本利得税的有关问题, 首先需要明白资本利得税的基本概念。
(一) 所得与资本利得
所得既包括物质意义上的所得, 也包括精神上的所得。同样的一件事情, 有人认为是所得, 有人可能会认为是损失, 此所得是广义的所得。广义所得不仅仅是一个和物质相联系的经济名词, 它甚至和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有密切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无论是资本所得还是精神所得都是所得的概念范围, 所以资本利得毫无疑问是所得的一种。经济学讲究的是投入与产出, 通常所指的经济意义的所得是指收益超出成本的那部分净收益, 资本利得税的课税对象就是针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的税。
(二) 财产所得与资本利得
从范围上来讲, 资本也是财产的一种, 所以资本利得税是财产税的一种。按照财产的投资目的可将财产划分为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和用于非生产经营的财产。投资者将资产投资于生产经营领域, 目的是想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来获得资本的增值, 投资者将资产投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的目的是想通过持有资产一段时间, 在资本市场获得资本的增值收益。前者为社会创造了实实在在的价值, 后者只是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 不能带来社会财富的实际增加。我们可以将将投资于非生产领域的资本所得定义为资本利得, 将生产领域的资本增值定义为资本所得。
(三) 资本利得税的含义
最为广泛的资本是指一切可以在未来带来收益的要素, 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如:人力资本, 物质资本等。在马克思看来, 资本是资本用来剥削工人的手段, 是一种社会关系。在金融领域, 资本是指持有期间超过一年的资产, 如:中长期债券、长期借款等。在财会领域, 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从税收理论方面看, 笔者同意最为广义的资本的定义, 即资本是一切可以在未来带来收益的要素。这些定义虽然在税务实践中并不适用, 但这并不能影响这个定义在实践中的意义, 它从最基本的层面向我们解释了资本的本质。
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将财产分为生产经营领域的财产和非生产经营领域的财产, 资本是财产的一部分, 所以我们也将资本分为从事生产经营资本和非生产经营资本。对用于生产经营资本获得的净收益征收的税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所得税, 对用于非生产经营资本获得的净收益所征收的税就是资本利得税。常见用于非生产经营的资本有:以交易性为目的持有的证券, 持有以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房产以及其他持有的待增值后出售获取差价的资本。虽然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筹集的资金最终是被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但是这些投资仅限于发行之初, 企业在发行完毕之后, 企业获得资金是固定的, 之后的所有在二级市场上的短期投资交易基本都是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所以笔者认为资本利得税可以定义为:资本利得税是指对出售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为了赚取投资差价净收益的资本所征收的税收。
二、资本利得税经济效应分析
按照我们对资本利得税的定义, 资本利得中的资本具体包含的资产可概括为: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以及其他以投资赚取差价为目的而持有的其他资产。土地和房产是实物资本, 股票、债券、外汇、黄金、衍生金融工具等为金融资本。我们分开来讨论这两类资产征收资本利得税的不同效应。
(一) 对房地产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效应分析
在房地产领域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契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其中能够对房地产业起调控工作用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面对当前越来越严重的房地产泡沫, 2008年国办发[2008]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房地产短期投资行为, 抑制房地产的炒作, 但是政策出台后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在以上税种中, 除所得税和契税是直接税之外, 其他的税种都是间接税。由于房地产泡沫主要是各方炒作产生的, 利用间接税对这种短期的房地产炒作行为进行抑制是很难起到作用的, 投机者完全可以利用税收的转嫁方式转移给下一个投资者, 而最终的承受着还是普通的房地产消费者。炒房者都拥有雄厚的资金, 这点税收政策的改变很难对他们起作用, 相反却加重了普通住房消费者的负担, 间接的起到了助推房价上涨的作用。这也是我们当前为什么越是调控房地产, 房价不降反升。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财政政策, 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抑制投机行为, 调控作用都会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建议在房地产业开征资本利得税。和以上措施相比, 资本利得税是直接税, 可以对炒房者的转让收入直接征收, 改变投机者的价格刚性, 从根本上降低炒房者的投资预期, 从而抑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
所以, 对房地产业开征资本利得税是调剂房地产的重要手段, 具有快速有效, 政策时滞效应小等优点。
(二) 金融资产利得税的效应分析
金融资产利得主要包括: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持有的股票转让所得、债券转让所得、基金投资收益、货币资金的借贷收入以及其他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所得。
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货币资金的借贷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 这部分收入很难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货币资金相区分, 而且这部分所得数额一般较少, 实践中都是归入所得税征收的, 所以金融资产的资本利得税主要是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的税收问题。
1. 对流动性影响分析。开征资本利得
税必然会影响股市的流动性。由于资本利得具有锁住效应, 开征资本利得税后会抑制短期投资, 鼓励长期投资, 所以必然会影响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但是和印花税相比, 资本利得税要优越得多。目前在二级市场开征的税主要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 具有“一刀切”的弊端, 不管纳税人是不是有收益都要纳税, 而资本利得税只对已经实现的收益征税。所以, 在二级市场上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同时, 降低印花税的税率, 两者中和一下就可以减少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对流动性的影响。
2. 在短期内不利于我国的资本市场,
在长期内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初期, 由于会打击短期投资行为, 降低人们的收益预期, 必然会使股市下挫。从长期来看, 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税收制度, 并且通过降低印花税, 可以减少股市的投机风气, 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在人们的预期收益变化之后, 良好的投资环境必然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从而会反过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的课税主要散布于各个税种之中, 并不是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主要的资本利得税有:土地增值税、对不动产转让征收的营业税、对股息红利征收的所得税等。对非生产经营资产等物资产征收资本利得税面临的困难较小, 特别是在当前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时候对房地产转让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会得到广大普通收入者的支持。开征资本利得税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资本市场, 在我国股票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主体, 开征资本利得税的问题就是对资本市场开征资本利税的问题。投资者在股票市场获得收益主要来源于红利收益和转让股票的差价收益, 按照前面我们对资本利得的定义, 红利收益不是资本利得, 从来源的本质上看, 它是投资于生产经营领域产生的利润。对于这部分所得, 应该按照所得税征收, 目前的征收率是20%。对于差价收益我国目前没有征收, 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
(一) 我国资本市场成立的时间不是非常长, 资本市场发展还不是很完善, 开征资本利得税可能会对资本市场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一个发展不是很完善的资本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 很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很大的冲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 台湾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贸然开征了资本利得税, 结果股市大跌, 严重影响了台湾经济社会的发展。虽然股市的大跌不能完全归咎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 可是资本利得税的开征还是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加速了股市泡沫的破裂。我国要开征资本利得税, 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适时在资本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 防止重蹈台湾覆辙。
(二) 我国资本市场税收调节方式单一, 资本市场税收制度亟待于进一步完善
目前,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已经开征了印花税, 印花税开征之初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增加了政府的财政的财政收入, 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 印花税在资本市场的调节作用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印花税尽管已经成为我国调整资本市场的重要手段, 其政策意义大于经济意义。每一次调整对资本市场的影响都会引起短期的剧烈波动, 但是从长期看, 频繁的印花税调节很容易使市场对印花税的调节作用产生免疫, 印花税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很有限。
自2008年9月起我国只对卖方征收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长期以来, 我国对证券交易印花税都是实行一刀切, 没有优惠也没有差别税率, 对于亏损的投资者和盈利的投资者都是按照相同的税率征收, 如此单一的税率很难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起到调节作用。
(三) 与一般的所得相比较, 征收资本利得税要复杂得多, 面临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如何界定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范围?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成本有多高?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程度有多深?税率设置多少为适合?
四、我国资本利得税税制设计
对于房地产市场, 我们认为我国完全具备了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将房地产资本利得税从营业税、所得税中单独分离出来, 把间接税转变为直接税, 更能发挥资本利得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为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活跃资本市场二级市场的交易, 防止证券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后产生大的波动,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来减小不利影响:一是对二级资本市场暂不征税, 只对一级市场征税。由于一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初始投资成本很低, 在二级市场上上市转让后一般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 如大小非等, 我们可以现对他们征收资本利得税。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分离, 对一级市场征税, 不会对二级市场产很大的影响。通过对一级市场征税可以积累经验, 以后时机成熟了在扩展到二级市场;二是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限售股”以及“大小非”解禁股单独征收二级市场的资本利得税。
(一) 税目
1. 建议取消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中的有关非生产经营类不动产转让的税收, 改为征收资本利得税。
2. 对资本市场中有关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转让净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对于二级市场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只对一级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
(二) 税率
1. 以低税率为主, 根据增值额设置累进税率。
具体可以以以下税率为基础。
2. 持有时间越长, 税率越低, 这样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 抑制短期炒作, 维持市场的稳定。
持有时间超过三年的可以免税或者设置低税率, 税率应低于20%, 本文认为5%~15%为宜。另外, 对于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可定较高的起征点, 以不增加中小投资者的税负为准。
3.
为了配合资本利得税的实行, 可以大幅度降低印花税税率。
(三) 计税方法
为了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可以以一年为一个纳税期限, 以一年的总投资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的亏损额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 纳税期限
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以收益的实现为原则, 以一年为纳税期限, 平时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五) 征收方式
对于实物资产的资本利得的征税可以在产权转让时候征收, 由产权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对于金融资产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可以在金融资产过户时候征收, 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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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第5篇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检验制度改为企业报告公示制
度。企业应当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
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
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思考 第6篇
关键词:“占领华尔街运动”;资本主义体制;资本主义制度危机
中图分类号:F1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87-02
一、“占领华尔街运动”简介
这次“占领华尔街运动”发生于2011年9月17日,运动通过互联网组织起来,通过在纽约曼哈顿的游行示威,试图占领华尔街。该运动的主要目标是反对美国政府的权钱交易、两党政争及社会不公正。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次运动呢?从表面上看是美国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大量的人因还不起房贷而居无定所,由金融危机演变而来的经济危机又使美国的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美元在全世界范围内贬值,美国国内的通货膨胀率也很高,导致居民的收入没有增加,货币却严重缩水。为了减少财政赤字,美国政府推出了向民众多征税的办法,但是纳税的却主要是中产阶级,真正的富人却能合理避税。面对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及社会不公平,美国民众把发泄愤怒与不满的矛头指向了华尔街,并且喊出了“我们代表社会的99%,我们不能再忍受那1%的贪婪与腐败”的口号。
但是,美国民众这一次占领华尔街到底想达到怎样一个目的呢?难道这样一次运动就能使美国政府觉醒,从而更多地维护中下层阶级的利益,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平,使华尔街的金融大鳄们害怕,从而激发起他们的同情心和责任感,减少对经济的操控和对财富的掠夺吗?从政治的角度看,也许我们可以将这一次运动看成是觉醒的美国民众对资本主义制度自下而上的一种改良运动,或者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给政府施压,让政府和社会精英们反思和探索资本主义的改良之路。但是,他们的目的能达到吗,或者说资本主义制度在这次危机面前还能找到出路吗?
二、资本主义不同时期的体制选择
(一)国家干预主义
国家干预主义,是围绕国家干预思想形成的各种系统的理论体系和主张,它的核心思想是由国家来主导经济活动,国家的意志体现在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的各环节,从而减少或削弱私人活动的范围。它不仅是一种理论体系,更是建立在理论体系基础上的一系列政策主张。它既是一种系统的理论体系,又是建立在某个系统理论基础上的一系列政策主张。国家干预主义最初集中表现为欧洲封建社会晚期的重商主义,经过自由主义经济主张后,在当代则集中表现为凯恩斯主义。“凯恩斯经济学不仅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直接产物,而且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自由主义
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看不见的手”,它反对一切人为的干预,提倡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来发展经济。经济自由主义最初作为一种口号由法国路易十五的外交大臣达让逊提出,后来魁奈等人确认社会中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秩序支配着社会的发展。亚当·斯密宣扬“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对经济自由思想做了进一步的发挥。
经济自由主义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时候被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取代。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由于滞涨的出现,新自由主义又在资本主义世界活跃起来。新自由主义是在经济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它更强调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如今的经济全球化就是新自由主义在经济层面的集中体现。新自由主义坚决反对政府的过多干预。
(三)“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引发的危机
我们联系一下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那一次经济危机是由虚拟资本市场的快速膨胀,泡沫经济的产生,直至泡沫的破灭引发开来的。表面原因是资本主义国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主张,缺乏对金融市场的合理监管和对市场的适度调控。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推出了“罗斯福新政”,并且吸收和采纳了凯恩斯的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政策主张,通过施行适度的财政赤字,刺激有效需求,从而刺激了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在这期间,美国还通过马歇尔协议和布雷顿深林体系从世界各地攫取了大量的财富。但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到了20世纪70年代就显示出了弊病,其突出表现就是70年代的石油危机和80年代的“滞涨”。为了解决这一经济发展的困境,以里根总统和撒切尔夫人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政要们又听取了新自由主义的经济主张,让市场自发调节经济,美国政府大量发行货币,使在过去的20年里滋生了大量的投机资本,而政府又没有对金融资本的投机行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监管,导致了虚拟资本市场泡沫滋生,最终引发了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资本的本质就是寻求自身的增值,从上面两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中我们都可以找到资本在制造危机中发生的决定性的作用。不管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还是强求政府的宏观调控,都不能使资本主义制度走出危机循环。我们看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市方案,但是收到的效果却是微乎其微。时至今日,美国的失业率达到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来的最高水平,美国国内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过去积累的大量财富聚集到了少数金融大亨的口袋里,而美国的共和党和主要的新闻媒体更是被金融巨鳄们收买,致使代表民主党的奥巴马推出的不利于富人和金融大亨们的法案迟迟得不到通过,甚至政府出于救市而投入的大量纳税人的钱也装进了华尔街金融大亨们的口袋。
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思考
(一)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矛盾
资本主义的根本矛盾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生产把私人的生产资料变为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生产本身也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一系列的社会行动,产品从个人的产品变成社会的产品。但是,这些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却不是归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者所共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是产生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和冲突的根源。整个资本主义的矛盾,归根结底,是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存在的固有矛盾无法解决所致。
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资本的私人积累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他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正因为资本家对利润无限制的追求以及资本主义根本矛盾的存在,使得资本主义越往后发展,暴露出的问题越多。首先是实物经济和符号经济严重脱节,为了缓解生产不断扩大与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战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金融自由化政策,大大刺激了金融投机活动。其次是导致的金融加速扩张,这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表面的繁荣与过度消费是建立在西方所谓“信用”以及第三世界大量的廉价商品向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中与转移基础上的。没有实物经济支撑的“透支经济”迟早会发生信用危机,威胁到整个经济的发展。第三是加剧了阶级矛盾,资本主义无论怎样变化,资本家阶级追求资本的无限增值的本性不会改变。资本家拥有巨额资本,无偿占有和共同瓜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剥削者。最后是贫富差距加大,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随着资本主义的新发展,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在美国,1980年时,大公司经理资本家的收入相当于普通员工的40倍,而今已上升到400多倍。
(二)资本主义的未来
前面已经说过了,不管是采取“无形的手”还是“有形的手”,或者是两种的结合,都不能避免资本主义危机不定期的爆发,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在发展中暴露出的那些问题。为了更具体地展现资本主义的弊端,我们再来看一下欧洲现在正面临的主权债务危机,欧洲债务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的高福利和稳定性,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不惜举借外债也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但结果怎样呢?希腊、意大利等国主权评级下调,面临信任危机,高举债维持了高福利,但是一旦还不了债,高福利就会受到影响,到那时人民的不满情绪还是会爆发,用举债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只能导致这种稳定也只是暂时的,总有一天危机还是会显现和爆发。
这次“占领华尔街”运动,必定会引发社会各界对美国金融资本的思考,对西方资本主义体制的思考,进而对统治了世界三百多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思考。当自由放任和政府管制都出现了问题的时候,笔者对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政府下一步的打算拭目以待,不知是否自亚当·斯密、凯恩斯以后还会出现一个高人来引导资本主义走向下一个辉煌。当然也许我们也可以思考,“资本主义,是一个好主意吗?”
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主义会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产生,而现在的北欧高福利国家虽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却有了社会主义社会应有的一些表现。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当它的根本矛盾集中爆发,再也找不到补救措施的时候,世界就会迎来社会主义的曙光,这一天也许还很遥远,但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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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 第7篇
一、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概述
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制有限责任的种种负面效应,以及保护市场经济体制,维持公司的运作、交易安全,现代公司法就建立了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迄今为止,现代的公司立法已经确认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我国公司法学者通说认为:“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或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须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募足,其余股份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实行授权资本制,而德、法、日、韩等大陆法系大部分实行折中资本制。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得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而非仅仅为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确定原则,其实质是公司依章程资本全部发行并足额实缴而成立。而且在法定资本制中,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实际上是同一客体,同一笔资本。在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公司要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而注册资本数额非经特别程序不得增加(除非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或减少(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外,还需债权人的特殊保障程序)。这充分保护了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杜绝出现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法律义务,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法定资本制对于公司与公司股东的人格混同,母公司把子公司当作推行商业政策工具对其过度地非法控制等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却无能为力。
而在英美等国家的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并不相同,所指并非同一客体。其注册资本即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规定的将来可能发行的股份总额。其数额非经特别程序不得变动。已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实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所以已发行资本并不一定等于实缴资本。这种资本形成制度虽然便于公司的设立,又赋予了公司资本以灵活性,但却常常容易被欺诈行为所利用,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授权资本制的最大缺陷。
而折衷资本制减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同时,对公司股份首次发行的数量及公司股本总额发行的年限做出规定,又使公司资本相应地确定与稳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削弱了公司资本对债权人利益维护的能力。折中授权资本制则剔除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限制,从而更有效的规制了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由此可见折中授权资本制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因而获得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同,自出现后便迅速在德、法、日、韩等国家实行。
二、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缺陷
(一)限制了公司的发展,抑制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易导致公司设立困难和公司资金积压等困难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经济基础还相当薄弱,作为投资者的个体财力相对有限。而且,同世界各国比较,现有规定明显偏高,与投资者普遍的投资能力和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都不相适应。日本的《有限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6000元)。英国的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最低资本金仅为2英磅。
(二)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注册资本信用符号的作用,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实缴资本制要求公司资本须一次到位,理论上这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保证公司具有足够的信用能力,有利于保障社会的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实缴资本制很难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许多投资者自身一时难以筹措到足额的法定资本,不惜弄虚作假,临时东拼西凑,暂时把资金打人工商局指定的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上,一旦登记领取执照就“物归原主”,把资金又返还给资金所有人。同时,为了不使资金积压闲置,不少投资人不得不抽逃资金,挪做他用。为使财力不足的企业得以设立,一些验资、评估中介机构背离职业道德规范,无视法律,出具虚假验资、评估报告,使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大打折扣。由于整个社会信用水平不高,缺乏公正有序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行政监管部门也难以对企业注册资本实施有效的监控。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弱化了注册资本作为企业信用符号的作用,扭曲了注册资本本身应体现的安全价值。从而容易误导交易相对人,威胁到交易的安全,背离了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制建立的初衷。
(三)“双轨制”导致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的不平等
目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有一特点: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内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额实缴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企业注册资本制度上的“双轨制”,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对于吸引外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双轨制”所造成的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是同世界性的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潮流相违背的,也是和我国统一内、外资立法的趋势背道而驰的。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进入新阶段,我国已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内、外企业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这种内外有别的公司资本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符合WTO的公平竞争原则。
三、对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提出的建议
(一)统一内外资注册资本制度,统一实行折中资本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实行折中资本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及充分提高公司资金效益的积极因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内资企业实施折中资本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倡导公平竞争,活跃市场气氛,我国应改革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增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折中资本制,强化企业的信用基础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实施折中资本制有不少需要完善之处。首先,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先登记后出资”的做法,不能有效地防止“空壳公司”的出现。为防范这类“空壳公司”的产生,德国的有关做法值得借鉴。德国《公司法》规定应记载在章程进行登记的最低资本额为5万马克,以现金出资者,其数额达到协议资本金1/4即可。未缴纳部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内,用未收人资本金表示。笔者建议参照德国的有关做法加强立法。虽允许注册资本可根据公司自身需要逐步到位,但又应要求在公司注册前必须缴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实行“部分资金到位方予注册”的制度,以杜绝“空壳公司”的产生。同时,营业执照上增加“实缴资本”项目,明示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交付状况,体现注册资本的信用价值,以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建议增加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当股东违反法定出资义务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而影响公司成立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使公司亏欠的出资得以迅速弥补,以确保公司及时、安全设立,并以之强化公司、其他股东及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督察义务。
(三)加快培育诚实信用的验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加强职业规范,加大对违规违法中介行为的惩戒
迫切需要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立法明确中介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不仅要求其对注册资本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还要求其履行实质性审验的义务。同时,加强会计师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防止和杜绝重收费的现象发生。另外,还要加强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严惩违规出具虚假验资、评估报告的责任人及单位。
总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制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方面,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尤其是折中资本制即可独当一面。我国实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呈现越来越多的缺陷,我国可以在借鉴德、法、日、韩等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折中资本制。
摘要: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将有限责任的适用绝对化,必然会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不法行为提供保护。文章讨论了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以及如何规制有限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缺陷,并对在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资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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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论文 第8篇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 (发起人) 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 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 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 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 向社会公布, 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人力资本价值的企业制度创新 第9篇
从公开的统计资料来看, 从1978年到2003年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和占GDP的比重分别由9.42%和4.41%下降至8.47%和4.32%, 而与此同时人力资本对经济的贡献却平均增长了1.38%[3], 人力资本投资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下降和贡献度及收益率的增长的共存现象, 说明人力资本在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与日俱增, 成为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贡献因素。
现阶段我国处于转型时期, 虽然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很多制度特别是企业治理和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 使得人力资本的价值还远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 创新企业管理, 使人力资本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不论对于企业绩效的提升还是对于人力资本的承载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主要从企业制度创新的角度探讨人力资本价值, 因为一种成熟的制度能有效地调节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较好地评价参与生产各要素的贡献, 同时形成这一种协调机制, 能够对变化的情况进行收敛式的调整。科学和合理的分配体系, 能够熨平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冲突矛盾, 客观评价要素贡献, 能够正确处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以及不同的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 按人力资本各自贡献的大小分配应享有的收益, 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人力资本价值的发挥。
1 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共同构成企业法人财产
既然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都同样具有资本的属性, 就应当充分考虑人力资本在企业产权结构中的地位, 这是解决企业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基础。由于物质资本日趋分散化和证券化, 使得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日益弱化, 成为企业风险的真正逃避者;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力资本的非同质化程度日益提高, 人们的劳动越来越具有专业化和团队化的特征, 由于职业转换的退出和进入成本越来越高, 使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真正的企业风险承担者。企业破产使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损失只是数量有限的资本, 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损失可能是职业生涯和生存保障的丧失。因此, 只有使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企业所有权, 成为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 人力资本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货币”的作用, 实现社会、企业和劳动者的激励兼容。因此, 对人力资本要素也要进行补偿, 让其享受企业适当的剩余权, 特别是经营者。
假定企业经营绩效经营者报酬敏感性系数为S, 表示企业绩效 (或股东财富) 每变化一个单位所引起企业经营者报酬变化的单位数, 并暂且认为, S越大, 经营者报酬与企业绩效的敏感性越高。在中国的国有企业, 通常S=0, 经营者对企业绩效完全无反映。企业的经营完全由国家统筹调配, 企业经营者处于零风险状态, 经营者的才能无从发挥, 经营者的报酬主要取决于国家统一工资制度。经营者的劳动与企业其它类型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在收入报酬方面无本质的区别, 二者在事实上都丧失了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同时, 另一种可能情况为S=1, 经营者绩效报酬敏感性系数达到极限。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企业经营者不是企业边际利润的完全所有者的条件下, 一方面, 当经营者对工作尽了努力, 他可能承担全部成本而仅获取一小部分利润;另一方面, 当他消费额外收益时, 他得到全部好处却只承担一小部分成本。这样, 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企业价值就小于他作为企业边际利润完全所有者的价值, 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所谓的“代理成本”。对此, 最优契约的正规代理模型暗示, 只有让经营者成为企业完全的剩余权益拥有者, 即S=1时, 经营者才会完全按照企业的绩效的利益行使, 代理成本才能最终得到消除。在现代融资机制下, 资本所有者与投资者的分离使得经营者已拥有足够的途径去打破完全拥有剩余权益自身的约束[4]。在此, 实际上, 企业经营者已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合为一体, 相当于古典企业里的业主。这解释了在中国国有企业由于产权虚置, 而存在的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行其道,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 必须进行创新。
2 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重构企业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源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 是为了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合约不完全问题。对治理制度的选择必然是在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共同选择, 其核心功能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良好的治理结构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全部员工的人力资本总帐户价值占企业法人财产的比重就是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应该占有的比重。根据企业员工不同的人力资本价值, 众多员工拥有许多分散的股权, 而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和科技创新者拥有相对多的股权。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中, 首先根据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企业产权结构中的比重, 确定企业治理结构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比重, 按照各自的比重和同股同权的原则组成董事会[5]。在物质资本占主体地位的企业, 则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占有控股权, 担任董事长;而在人力资本占主体地位的企业, 则由人力资本所有者占有控股权, 担任董事长。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并相应地组成监事会 (见图1) 。这就解决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对应、占主体地位的所有者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应的原则, 也符合非主体地位的所有者参与企业的控制权的原则。但是, 随着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技术密集程度的逐步提高, 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人力资本价值所占的比重将逐步提高, 企业的控制权必然将逐步从物质资本所有者手里转向人力资本所有者手里, 这样的原则在中国适用任何形式的企业, 事实上, 企业本身并不具有身份性。
3 按照所有者权益平等的原则重建企业分配制度
建立具有有效激励作用的企业分配制度是实现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重构的保证, 人力资本参与企业的利益分配不但具有必要性, 而且具有可行性。首先, 根据企业产权结构中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不同比重, 确定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分配企业利润的比重。其次, 根据个别人力资本的不同价值占企业人力资本价值的比重确定每一个劳动者在企业人力资本分配的利润中的比重。由于不同企业的制度环境的差异和人力资本密集程度的差异造成的收入分配的差异, 必然导致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向高收益的企业流动, 这就使企业不但具有了内部活力, 而且也具有了外部活力。同时, 人力资本要素在现今经济活动中的稀缺程度正逐步凌驾于物质资本之上。这也迫使人们必须承认人力资本对产出有着不容忽视的贡献。根据各种要素的稀缺程度及其对生产的贡献程度的不同, 稀缺程度高且贡献程度大的要素应获得相应高的要素回报, 因此, 人力资本要素应该获得的权利占企业总权利的比重应相应增大, 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从而提高各种要素的整体效率, 进而提高总体的产出水平。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力资本的贡献越来越重要, 成为同劳动和资本同样重要的生产要素, 人力资本对生产的贡献越来越大, 虽然社会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和占GDP的比重在下降, 但是人力资本对生产的贡献却增加了。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生产单位, 如何用好企业所掌握的劳动、资金等资源, 对于企业生产和企业价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人力资本又是企业资源中弹性比较大的要素, 通过企业的制度创新, 为人力资本提供适度的发展空间和有效激励, 让人力资本在企业剩余控制权和收益分配中按贡献取得相应份额, 可以很好地激发人力资本承载者的积极性, 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本的价值。
关键词:人力资本,制度创新,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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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要素贡献与企业制度创新 第10篇
关键词:人力资本要素,企业制度,制度创新
人力资本要素贡献的考察是企业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创新的基础。人力资源价值是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个人努力程度、个人天赋和制度环境的函数, 在这五个变量中, 只有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是可以计量的, 而其他是无法进行计量的。实际上, 只要尊重人力资本要素的贡献, 人力资本就可以与物质资本共同构成企业的法人财产, 就可以享有企业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 也可解决企业制度的创新问题。同时, 生产方式的变革要求各类经济主体同步加强对现场的驾驭能力、对生产的管理能力和对技术的开发利用能力。人力资本作为上述各种能力的联结点, 它的独立性和重要性正日益凸显。它在生产中的贡献如何评估与进行合理的补偿, 本文尝试着给出一种符合一般经济规律的解释, 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对企业制度进行创新。
1 人力资本要素的内涵
传统生产理论认为, 产品的生产主要由资本 (K) 和劳动 (L) 来参与完成。随着经济的发展, 要素的独立化趋势加强, 但无论如何变化, 资本和劳动之间始终存在另一重要因素:人力资本要素 (H) 。在资本主导生产时期, 人力资本被动地嵌入要素组合中, 随着生产力的逐步演进, 制约生产的要素变量发生着变化。人作为生产过程中能动性的主体, 正由附属地位逐渐转化为主导制约要素。人们开始认识到人力资本并承认其存在合理性和科学性。人力资本概念在1960年由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率先提出, 将人力资本“看作是资本的一种类型, 是一种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 是投产的产物”。因而, 人力资本可以定义为:以较大的技艺、知识等形式体现于一个人身上而不是体现于一台机器上的资本。直接的说, 个人具备的才干、知识、技能和资历都属于人力资本范畴。就人力资本的积累构成而言, 它可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先天外生性的人力资本, 另一部分为后天努力内生性的人力资本。先天形成的人力资本代表了人力资本的初始状态和数量, 可以将其视为人力资本的初始存量, 它主要体现在出生成长的环境之上, 不能因为人的能动性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改变;后天努力的人力资本的形成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可以将其视为人力资本的动态流量, 它主要是指教育投资、知识技能的获得、人口的迁移和对健康的投资等几个方面, 是经过后天努力可以由人的能动性把握改变的[1]。
物质资本和劳动力是参与产品生产最终的两个要素, 而劳动力又可以分为一般劳动和需要人力资本存量支撑的创造性劳动, 即一般所讲的劳动和人力资本。就承担风险而言, 它们都承担了生产经营的风险;就生产贡献而言, 三者缺一不可, 只有共同参与才能实现生产的正常运作。
在这个含义上讲, 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是生产经营的两种要素, 地位上是同等的, 只存在比较的重要性而已。劳动与人力资本共存于同一主体中。劳动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对人力资本造成双重效应:一方面因分工而单个人具有的人力资本逐渐被孤立, 变得专一而有局限;另一方面;分工带来单个人力资本的专业化, 在与其它单个人力资本组合成功的情况下, 形成协作的生产力, 数倍于各个人力资本能力的简单总和。这个协作的生产力主要体现在创造性劳动身上。般劳动包括本能的或通过简单培训就能胜任的体力和脑力劳动, 而创造性劳动是指需要一定的先天禀赋和后天投资才能形成的对信息、技术、机会等的把握能力, 它需要一定量人力资本存量的支撑。同时, 对创造性劳动的激励措施较一般劳动的激励措施要多。
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源的区别在于人力资本含有部分资本的概念, 存在着价值增值和评价问题, 而人力资源作为一种生产性资源, 在某种程度上是静态的看待人力资本。 对人力资本的评估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由标准合约界定和流动性合约界定。标准合约主要由事先的合约, 参照市场上的劳动力价格来交割, 是对既定的人力资本存量的静态评价, 它的主要依据来自于对人力资本拥有者既有表现的评估和认同, 可以认为是当时市场认同的人力资源价格, 是静态的概念。流动性合约主要针对在人力资本拥有者对问题现场的调节和处理能力, 是对现场能力的动态认定。当人力资本成为生产性要素以后, 人力资本的能动特性使得人力资本拥有者在完成标准合约规定任务的同时做出了比合约更大的贡献。所以, 两个合约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转化关系, 标准合约总是根据流动性合约在进行着不断的修正。流动性合约带来的可以是正效应, 同时也可以是负效应。可以说, 流动性合约是标准合约的动态调整因子。因此, 带来创造性劳动价值的人力资本价值主要体现在一组合约之中, 通过标准合约来界定已有的价值, 通过流动性合约来调整对现场发生事情的调节和处理能力带来“劳动新价值, 并且两种合约互为补充, 不断调整, 以使得对创造性劳动的评价不断修正, 不断逼近其真实创造的价值。
2 人力资本要素贡献的考察
在明确了人力资本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 再来探究人力资本如何在生产中成为主导力量的。
假设初始的生产模型是Q:F (K, L) , 只考虑物质资本 (K) 和普通劳动力 (L) 的投入。加入人力资本因素 (H) 的投入后, 生产模型应修正为Q=F (K, L, H) ;又假设生产某产品Q0需要的三种要素投入分别为K0, L0, H0, 即Q0=F (K0, L0, H0) 。考虑人均情况, 生产函数由Q=F (K/L) 转变为Q=F (K/L, H/L) , 生产某产品Q0的函数则为Q0=F (K0/L0, H0/L0) , 比较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可以通过比较它们各自的稀缺程度来得出结果。
假设要素的稀缺程度以实际拥有量和生产需要量的差额的比例来表示, 公式表达为:h= (H0/L0-H/L) /H0/L0和k= (K0/L0K/L) /K0/L0, 其中h和k分别表示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稀缺程度, 同时也表示该要素与现实需求间的缺口。因为资源在一般意义上总是稀缺的, 企业生产中所需要的意愿投入量总会高于实际的投入能力, 即:K0>K, H0>H, 又L、L0>O;所以, 一般而言, 要素的稀缺程度总为正, 即K>0, h>0, 并且数值越大, 所表示稀缺程度越大。
为方便讨论, 假设生产函数为里昂惕夫型函数里昂惕夫生产函数, 又称投入产出生产函数, 数学表达式为:Q=min{x1/a1, x2/a2}, 其中a1, a2分别表示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要的x1, x2要素的投入量。对于特定的产量Q, 需要生产要素的投入量是唯一决定的, 表明产量取决于具有固定比例的各种生产要素投入量中较小者, 换言之, 最少的要素决定能生产的最大量水平, 较多的要素会因相对剩余而不能完全利用。生产主要取决于稀缺程度更加严重的要素的投入。设生产函数形式为Q=f (max (k, h) ) 。当k>h时, max (k, h) =k, 生产函数成为Q=f (k) , 表示生产主要受制于人均物质资本要素投入的不足, 而相比较有较为充足的人均人力资本积累, 此时只要增加人均物质资本的投入, 产出就会增加;当h<k时, max (k, h) =h, 生产函数成为Q=f (h) , 表示生产主要受制于人均人力资本要素投入的不足, 而拥有较高的人均物质资本的投入, 此时人力资本H成为产出的瓶颈, 只要适当的增加入均人力资本的投入, 产出就会增加。
里昂惕夫生产函数, 又称投入产出生产函数, 数学表达式为:Q=min{x1/a1, x2/a2}, 其中a1, a2分别表示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要的x1, x2要素的投入量。对于特定的产量Q, 需要生产要素的投入量是唯一决定的, 表明产量取决于具有固定比例的各种生产要素投入量中较小者, 换言之, 最少的要素决定能生产的最大量水平, 较多的要素会因相对剩余而不能被完全利用。根据里昂惕夫生产函数的特征, k和h之间是互补性的, 即生产的可能性边界主要受制于较为稀缺的一种要素, 在图形中则表现为这两种要素投入形成的等产量线是直角型等产量线, 如图1, 曲线LL为k, h的最佳配比线在曲线LL下方, 生产的可能性受制于要素k, 此时非出现要素k的追加投入, 即使投人更多的要素h, 生产也只能维持在水平的生产线上;在曲线LL上方, 生产的可能性受制于要素h, 此时多投入的要素k, 并不能发挥作用, 生产只能维持在垂直的生产线上, 而无法向外扩展。这种讨论建立在两重要素的边际替代率为无限大, 也就是, 两者不可替代。放松模型要求的条件, 承认生产要素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率。由于要素间的边际替代率会随投入增加逐渐加速上升, 当边际替代率达到较高水平时, 可以近似地认为生产要素是互补的;当边际替代率没有达到很大时, 生产不完全受制于稀缺程度较大要素的投入, 但边际替代率递增的规律使得产出仍会主要受到稀缺严重要素投入的限制, 因此, 并不改变问题实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 物质资本对于经济的瓶颈压力就世界范围而言已经得到缓解, 巨额国际游资正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投机机会。如何开发新型技术, 抓住市场机会, 保证组织管理的卓有成效?这些都需要人力资本的支持, 人力资本要素相对效用强度的不断加大, 导致人力资本在要素序列中的排序不断向前提升, 从而人力资本越来越重要。所以在获得最终收益所占总收益比例方面, 人力资本获得回报的比例随其重要性的增加而逐步增长。
经济学中, 商品价格的形成在于供给需求的均衡, 即市场出清。同样, 人力资本也存在一个市场价格。在人力资本稀缺程度较小时, 供需缺口较小, 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较小, 其市场价格较低。极端情况下, 当人力资本充足, 即不需要什么培训, 只要是正常人就能胜任工作, 此时的人力资本机会成本为零, 价格也为零;当人力资本稀缺程度上升, 供需缺口加大, 为弥补此时较高的机会成本, 人力资本的市场价格相应上扬, 它要获得较高的要素回报。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又是各类分工细化的过程, 这导致包含于人力资本范围内的对信息、机会、技术、市场等的把握能力, 逐步分解出来, 成为物质资本和一般劳动可以相提并论的投入要素[2]。
根据公开的统计资料, 对中国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一般劳动投资进行经过统计处理, 能够较为清晰的看到人力资本在现今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表1、表2中资料的比较, 人力资本在总投资中所占的份额和在GDP中所占的比例分别由1978年的9.42%和4.41%下降至2003年的8.47%和4.32%;同时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却平均增加了1.38%。人力资本投资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下降和贡献度及收益率的增长的共存现象, 说明人力资本在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与日俱增, 成为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贡献因素。再来考察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收益率, 如表3。比较而言, 人力资本的收益要远高于物质资本的收益。根据经济学中有关完全竞争性市场的有关理论,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 不同要素的边际报酬应该是相等的。人力资本收益要远高于物质资本收益的现实已客观表明了人力资本相对物质资本而言存在着相当大程度的缺乏。
(%)
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表现中, 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提并论的另一个现象就是风险投资基金活动踊跃以及正积极筹备二板市场的推出。这些都将人力资本摆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
风险投资和二板市场更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人力资本更重要于物质资本。这样说的一个原因在于, 此处, 物质资本 (资金) 是相对充足的, 相对稀缺的是技术、市场机会等增长点, 而这些需要投入人力资本去开发、开掘。所以说, 体现了人力资本更重于物质资本。
3 人力资本价值的企业制度创新
一种制度的成熟性主要表现在该制度能有效地调节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较好地评价参与生产各要素的贡献, 同时形成这一种协调机制, 能够对变化的情况进行收敛式的调整。这些都要求考核分配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能够熨平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冲突矛盾, 客观评价要素贡献。在整个分配体系中, 最关键如何正确处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以及不同的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因此, 必须要对企业制度进行创新。毕竟在转轨期的中国, 制度特别重于技术。
3.1 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共同构成企业法人财产
既然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都同样具有资本的属性, 就应当充分考虑人力资本在企业产权结构中的地位, 这是解决企业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基础。由于物质资本日趋分散化和证券化, 使得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日益弱化, 成为企业风险的真正逃避者;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力资本的非同质化程度日益提高, 人们的劳动越来越具有专业化和团队化的特征, 由于职业转换的退出和进入成本越来越高, 使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真正的企业风险承担者。企业破产使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损失只是数量有限的资本, 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损失可能是职业生涯和生存保障的丧失。因此, 只有使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企业所有权, 成为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 人力资本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货币”的作用, 实现社会、企业和劳动者的激励兼容。因此, 对人力资本要素也要进行补偿, 让其享受企业适当的剩余权, 特别是经营者。
假定企业经营绩效经营者报酬敏感性系数为S, 表示企业绩效 (或股东财富) 每变化一个单位所引起企业经营者报酬变化的单位数, 并暂且认为, S越大, 经营者报酬与企业绩效的敏感性越高。在中国的国有企业, 通常S=0 , 经营者对企业绩效完全无反映。企业的经营完全由国家统筹调配, 企业经营者处于零风险状态, 经营者才能无从发挥, 经营者报酬主要取决于国家统一工资制度。经营者的劳动与企业其它类型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在收入报酬方面无本质的区别, 二者在事实上都丧失了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同时, 另一种可能情况为S=1, 经营者绩效报酬敏感性系数达到极限。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企业经营者不是企业边际利润的完全所有者的条件下, 一方面, 当经营者对工作尽了努力, 他可能承担全部成本而仅获取一小部分利润;另一方面, 当他消费额外收益是, 他得到全部好处却只承担一小部分成本。这样, 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企业价值就小于他是企业边际利润完全所有者的价值, 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所谓的“代理成本”。对此, 最优契约的正规代理模型暗示, 只有让经营者成为企业完全的剩余权益拥有者, 即S=1时, 经营者才会完全按照企业的绩效的利益行使, 代理成本才能最终得到消除。在现代融资机制下, 资本所有者与投资者的分离已使经营者已拥有足够的途径去打破完全拥有剩余权益自身的约束。在此, 实际上, 企业经营者已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合为一体, 相当于古典企业里的业主。这解释了在中国国有企业由于产权虚置, 而存在的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行其道,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 必须进行创新[3]。
3.2 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重构企业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源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 是为了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合约不完全问题。对治理制度的选择必然是在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共同选择, 其核心功能在于降低交易成本。良好的治理结构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全部员工的人力资本总帐户价值占企业法人财产的比重就是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应该占有的比重。根据企业员工不同的人力资本价值, 众多员工拥有许多分散的股权, 而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和科技创新者拥有相对多的股权。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中, 首先根据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企业产权结构中的比重, 确定企业治理结构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比重, 按照各自的比重和同股同权的原则组成董事会。在物质资本占主体地位的企业, 则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占有控股权, 担任董事长;而在人力资本占主体地位的企业, 则由人力资本所有者占有控股权, 担任董事长。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并相应地组成监事会, 如图2。这就解决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对应、占主体地位的所有者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应的原则, 也符合非主体地位的所有者参与企业的控制权的原则。但是, 随着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技术密集程度的逐步提高, 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人力资本价值所占的比重将逐步提高, 企业的控制权必然将逐步从物质资本所有者手里转向人力资本所有者手里, 这样的原则在中国适用任何形式的企业, 事实上, 企业身并不具有身份性[4]。
3.3 按照所有者权益平等的原则重建企业分配制度
建立具有有效激励作用的企业分配制度是实现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重构的保证, 人力资本参与企业的利益分配不但具有必要性, 而且具有可行性。首先, 根据企业产权结构中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不同比重, 确定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分配企业利润的比重。其次, 根据个别人力资本的不同价值占企业人力资本价值的比重确定每一个劳动者在企业人力资本分配的利润中的比重。由于不同企业的制度环境的差异和人力资本密集程度的差异造成的收入分配的差异, 必然导致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向高收益的企业流动, 这就使企业不但具有了内部活力, 而且也具有了外部活力。同时, 人力资本要素在现今经济活动中的稀缺程度正逐步凌驾于物质资本之上。这也迫使人们必须承认人力资本对产出有着不容忽视的贡献。根据各种要素的稀缺程度及其对生产的贡献程度的不同, 稀缺程度高且贡献程度大的要素应获得相应高的要素回报, 因此, 人力资本要素应该获得的权利占企业总权利的比重应相应增大, 这样才能更好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从而提高各种要素的整体效率, 进而提高总体的产出水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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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重构推进资本市场回归理性 第11篇
这是中央高层再次对股票市场发展提出具体要求,直言股票市场的制度建设问题,意在努力夯实市场基础,积极培育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
继续完善制度规则设计
一个成熟稳健的股票市场应具有良好的融资与投资属性,平衡好融资者与投资者的需求。强调“融资功能完备”,就是要发挥好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依然属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的建设性股票市场,尽管发展迅速,但基础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功能还不稳定和平衡,市场结构依然存在某些扭曲。强调“基础制度扎实”,就是要加强股票市场基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筑牢市场发展的根基。只有尽快完善各项基础制度建设,才能逐步培育起一个健康发展的股市运行机制。
具体而言,就要继续完善新股发行制度、股票交易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完善退市制度,形成良好的“能进能退”机制。同时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
随着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金融业呈现出明显的市场化、国际化、多元化特征。尤其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步伐逐渐加快,多元化、国际化特征也日益明显,这给金融监管、金融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强调“市场监管有效”就是要在推进资本市场监管转型过程中,加强各类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提高股票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这都给股票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一轮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进程中,监管层需要以新的理念和视野,夯实市场发展基础,同时逐渐厘清市场与监管的边界,推动监管理念转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从过去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投资者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但由于目前中小投资者仍然是中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各种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信息披露不透明、欺诈上市、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时会受到侵害,市场发展的秩序遭到破坏,监管公信力也受到挑战,这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因此,如何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好中国股票市场固有顽疾,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中国经济发展已经处于新常态,资本市场则扮演着比以往更为重要的角色。从长远来看,政府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诸方面,在加强和创新宏观调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保持经济长期中高速增长,也需要加快培育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
从中短期来看,中国总体融资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市场制度尚不完善,直接融资占比仍然偏低,杠杆率高企的同时,经济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这也倒逼发展资本市场尤其是股权市场来分散银行体系风险。
共性的问题值得记取
无需讳言,今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我国股票市场出现异常震荡,给数千万投资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注定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一次标志性事件,对政府、监管者、媒体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育。
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在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时,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因此下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中国金融系统的重要职责,以引导金融业更加主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平稳发展。当前一方面要采取积极行动继续稳定股市、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要总结吸取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内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教训,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真正筑牢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的“防火墙”。
中国股票市场当前无论从数量规模还是结构框架上都不能反映中国实体经济发展的整体面貌。
股市价格的变化最终要受到经济基本面和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始终应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经济的资本化水平尚有差距。如果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市值总额与GDP之比作为经济资本化的直观指标,美国、英国、日本近几年都超过了300%,德国在多数年份也超过了150%,而在中国该指标不仅波动幅度较大,且多数年份在100%以下。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结构中,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依然相对落后。
一个成熟稳健的股票市场应具有良好的融资与投资属性,平衡好融资者与投资者的需求。图片编辑/董洁旭
一段时期以来,房地产市场或某些产业领域过度发展引发资产泡沫化都与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某些风险或矛盾密不可分。由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正在进行、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而由房地产市场风险、产能过剩风险、地方债务风险和影子银行风险构成的综合风险还未从根本上有效化解,在宏观层面市场预期并不稳定的大背景下,稳增长与调结构已成为高难度操作,在此背景下,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创新,如果不能与深化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化解综合风险保持协调,就有可能引发资本市场异常波动,这是应当吸取的深刻教训。
历史上出现过多次金融危机和资本市场危机,虽然危机的形式千差万别,“导火索”各有不同,但一些共性的问题值得记取。比如,所有的金融危机都是由于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严重失衡、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严重漏洞等基本因素所导致,所有股市震荡风险均发生在股票价格偏高时期,而且泡沫化程度越高,跌幅越大;杠杆工具会放大股市的波动。这些教训都值得汲取。
重构资本市场制度
可以预期,未来几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目标和路径已清晰可见:公开透明、健康发展是总体目标;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是重要着力点;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深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则是具体发展路径。
笔者对未来几年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有以下建议:
第一,遵循资本市场发展规律。重视市场内在机制建设,增强市场自我修复、自我矫正、自我调节的能力。继续加快注册制的改革,及时收集并公布市场信息,增强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引入新的市场工具必须同时加强监管、加强必要的政策储备。在股票市场出现非正常波动时,及时出台有关针对性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是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是必要的,也是国际惯例,即在危机面前政府不可能无所作为;但需要保持定力的是,政府出台的措施主要目的是恢复市场信心,维护市场主体的良性运行。
第二,继续完善金融交易规则,抑制非法金融投机活动。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超出法规范围从事金融业务,在金融创新的名义下,一些违法金融套利活动甚至金融欺诈行为是导致市场动荡和金融风险的重要根源。对此,监管部门在完善金融法规的基础上,要督促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对非金融机构超出法规从事金融业务甚至金融欺诈的行为要及时从严查处。
第三,规范各类金融创新活动,做到创新与监管均衡有序。金融业务的实质是借别人的钱干自己的事。国际国内实践表明,脱离规则的金融创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促进了金融业发展,一方面也会埋下制度缺失和金融风险的隐患。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发挥金融创新积极作用的同时,要严格规范金融创新活动、未雨绸缪,及时预警和消除风险隐患。
比如,对当前的资本市场和互联网金融创新,要制订创新规则,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金融创新业务运作框架,加强创新的监测和预警,并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要继续加强和完善金融运行和监管的规则设计。历次金融危机和国内股市波动的教训表明,监管不力和存在漏洞是导致出现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市场动荡的重要原因。针对当前国内股市出现的异常波动,当务之急是各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协同政策及监管手段,形成稳定市场合力,尽快促使资本市场进入正常运行和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针对金融混业经营和市场化、国际化的大趋势,金融监管体系在现有的“一行三会”部际联系会议机制的基础上要继续完善,努力探索对金融经营和全球化经营进行综合高效的监管模式。
第四,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着力加强市场投资功能,优化企业债务和股本融资结构,使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显著提高。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减少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资质的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退市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完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发展债券市场,形成包括场外、场内市场的分层有序、品种齐全、功能互补、规则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第五,继续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法随令出,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有效引导和稳定社会预期;完善和优化资本市场投资人结构;继续推进证券期货监管转型。
资本制度论文 第12篇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 它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 由股东认购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资本制度, 在狭义上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在广义上, 则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1)
在我国, 公司资本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变迁而不断完善。20世纪中期的中国受传统立法思想影响深刻, 所以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 资本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特有范畴, 因而在理论上人们都是以注册资金制度代替注册资本制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 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首次出现“注册资本”一说, 并在随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对“注册资本”的概念进行了诠释。1993年我国首部《公司法》设立,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是建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标志, 也标志着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开始在中国实施。2005年《公司法》修订, 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 增加了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 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在新兴生产力日益崛起的2013年, 公司资本制度也迎来了翻天腹地的变化, 新公司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 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即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 取消了关于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 (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 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不需要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 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第二是取消了出资的最低限额。最后, 新公司法简化了公司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这意味着公司在成立之前无论注册资本的数额有多大, 都可以不投入任何资金, 法律对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不加干涉, 同时, 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使得1元成立公司成为可能, 大大的简化了设立的程序, 鼓励了创业。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类型的变化
纵观公司的发展史, 自公司制度确立之日起,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就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注册资本制度, 即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与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是:1.公司资本额应于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明确确定。2.股东应认足章程载明的所有股份。3.在公司存续期间, 资本应维持一定的数量, 股东不得随意抽逃出资。4.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由股东认足缴齐后, 股份有限公司如要增资, 则应经股东大会决定, 并需修改公司章程。总结起来也即是法定资本制度三项原则———资本维持、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原则。授权资本制的特点是:股份公司的章程应记载两个资本额, 即公司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发行股份的总额。公司设立时, 股东仅需认购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发行的股份,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于公司设立后发行新股, 募足公司资本总额。两种资本制度固有的缺点使他们在实践中都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注定要使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产生碰撞, 折中资本制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这种资本制形态各异, 但都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不同程度保留的基础上形成的。
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 并且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 那么我国资本类型是否有所变化呢?对此, 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从资本界定来说, 认缴制因取消了首次出资额限额、足额缴纳期限以及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已根本性的背离了法定资本制, 而更接近与授权资本制。不过, 认缴制下, 公司成立时虽无实缴资本的刚性规定, 但仍应认缴全部出资, 且董事会无权自行做出增资决定, 因而也不符合授权资本制的本质特征。因此, 认缴制仍属于兼具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特征的一种折衷模式”。 (2) “从资本制度类型而言, 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依然属于法定资本制度。实缴还是认缴并非是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的本质区别。” (3) “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不能简单地以从法定资本制向其他形式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转变进行概括。事实上, 世界上并不存在模式固定的公司资本制度”。 (4)
笔者认为, 我国的资本制度类型没有因为此次大的变动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我国实行的是最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度。原因如下, 首先, 公司法虽然不要求实际缴纳全部的出资, 但是对于认缴的部分要求的仍然是全部认购, 这不同于授权资本制中的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其次, 董事会也没有权力再去发行资本, 这与授权资本制中董事会有权利再去募集资本有一定差距。最后, 资本三原则, 无论是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还是资本不变原则, 都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公司的资本总额仍然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作出明确规定并全部认缴, 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 股东和公司仍然不能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或者发行低于票面金额的股票等等, 资本已经确定仍然不得随意的更改, 只是有些概念在公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范围界限也应作出相应的变化。总体来说, 我国的资本制度类型仍然是法定资本制。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
本次公司法的巨大修改, 是在政府简政放权的理念下的制度变革, 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又一体现, 同时这次改革也大大的放松了市场的准入条件, 降低了创业的成本, 激发起市场的活力, 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充分竞争。
另一方面, 本次公司法的改革也是对公司注册资本价值意义的重新定位, 是对其价值的回归。关于注册资本是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基础这一功能, 一般认为, 公司注册资本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尤其是之前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更具有两个作用:一是为投资者设定准入市场的门槛, 二是约束股东, 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然而, 本次公司法修改, 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不禁引发大家的思考: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会得到削弱吗?其实, 早在本次法律修改之前, 就有许多学者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功能产生质疑, 而事实上, 各个不同法域的公司法实践也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法律严格现实公司注册资本与保护债权人的期望之间存在相当的距离。“简单而机械的将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比重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企业的信用联接在一起, 而忽视公司融资灵活性的需要及公司信用的真正标准, 最终引发我国庞大的注册资本法规群, 结果导致我国公司法规群所构筑的公司资本信用规则不仅与现实无法相符, 而且也是我国公司的注册资本负载着立法者期望的太多功能。” (5) 其实, 真正与公司的履约和践约能力最关联的并不是公司僵化的注册资本, 而是公司的资产和其预期的获利能力, 如果仅凭公司所提供的公司资本额作为交易信用的参考, 那么将很容易产生偏差, 因此, 注册资本具有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功能应得到纠正。
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笔者认为, 本次改革并不会对交易安全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但是为了实现对交易安全从静态到动态的保护, 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 正如上文所述, 本次公司资本制度类型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资本仍需全部认缴, 股东不得随意的抽逃出资, 资本不得随意更改等等, 都是交易安全得以保障的基础。
其次, 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改变, 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虽然公司法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 也取消了实际缴纳期限的限制, 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免除出资义务, 这种义务实际上是来源于公司章程, 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 也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要求。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 既可以选择在公司股东约定出资到期时,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也可以在公司破产时, 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 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公司没有破产, 股东约定的履行期限也没有来临的情况, 但是股东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 已经使出资有名无实, 债权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 可以选择启动法人人格否认程序, 因此, 我国在这一制度方面的规定亟待完善。目前, 我国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在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取消实际缴纳限制的情形下, 哪些需要纳入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之中, 法律需要进行细化。
最后, 股东在瑕疵出资即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的情形下,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权人利益保障并未受到影响。此前, 对于瑕疵出资的监管一直交由验资制度, 然而这次改革公司法取消了验资制度, 表面上似乎无法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 但实际上, 正如之前所说, 验资制度只是静态的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然而, 公司的运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其资产是在不断的变化, 因此, 验资制度实际上无法真正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只有完善一系列动态的制度实现对公司动态运作的全面监管才能真正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为此, 在公司法改革之后, 国务院也随即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再行条例》, 要求初步建立起股东出资等信息公示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司制度并进行公示, 企业需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工商管理机关可以对这些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相信在这种“宽进严管”的理念和制度下, 对于公司资本的动态监管将会更加到位, 交易安全也将更加有保障。
摘要:2013年, 我国公司法大幅修改, 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这次改革建立了我国最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 是政府简政放权的又一制度体现。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交易安全, 公司法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逐渐由静态的转向动态的, 因此相关制度也亟待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交易安全,动态保障
参考文献
[1]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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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果, 尚彩云.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3 (6) .
[4]王建文.论公司资本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与制度回应[J].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