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精选8篇)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1篇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目录
1、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郑州市建设工程违法案件处理结果通知
3、案件登记审批表
4、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施工图审查报告
6、设计变更资料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一览表
11、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核查表
12、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核查表
13、郑州市建设工程建材检测实验备案表
14、工程隐蔽通知单
15、整改通知书(编号日期要填写)
16、整该通知书(子项目整改通知书是一份,而栋楼一个整改通知书,两个分项整改报告)
17、单位工程验收联系单(地基与基础、主体、竣工)
18、结构工程验收报告
19、验收人员组成情况表
20、竣工报告
21、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2、(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23、工程参加方工作情况报告
24、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25、(建筑及结构)施工技术资料核查表
2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意见汇总表
27、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2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9、各种文字资料
30、各种检测报告
3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32、建筑节能审查备案
备注:另,合同、企业资质,法人资料人员资料、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组织方案,旁站监理方案等不需要存入资料
问题:有的子项目工程土建资料单为一卷,安装资料子项目用一套不变存档
现在的解决办法是在卷皮注明安装资料在某某号楼中。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2篇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人防质监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申报时应携带下列文件到人防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二份)。
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及施工图一份(应有人防审图中心审查章)。
3、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4、施工中标通知书(按招投标规定无须进行施工招投标的工程提交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5、人防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按招投标规定无须进行监理招投标的工程提交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监理公司人防资质(格)证书及人防监理人员资质(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6.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买卖合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7.人防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登记表(一式四份)。(注明:上述资料1、2应在申报阶段提供,资料3、4、5、6、7若暂时无法提供,可在项目开工前补齐)(1)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站通知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由报监单位开工前补齐。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一)确定质量监督员
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后,人防质监站委派不少于2名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二)核查施工图纸
质量监督人员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熟悉所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审核意见、设计重点和设计条件,记录设计中是否还存在问题及监督中应把握的重点。发现影响工程防护性能的设计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改正。工程施工中涉及防护的设计变更也应及时记录在内。
(三)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1.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2.“质量监督方案”应将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水工程和其他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平战转换措施列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要求、监督方法和检查标准。
3.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方案”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人防质监站在检查申报资料中发现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保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者,质监站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暂缓开工。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人防质监站采用核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为:
(一)抽查内容
1、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2、质量保证资料;
3、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以及其它与工程防护性能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4、结构重要部位和节点的施工质量。
(二)核查内容(对关键环节和部位的必检内容)
1、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钢筋施工结束,混凝土浇筑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隐蔽工程情况。
2、人防工程主体封顶,开始内部粉刷和设备安装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主体结构工程情况。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人员初验。初验重点内容是:
(1)平战转换必备物资是否储存到位;(2)平时需安装到位的战时设备设施是否完成;(3)平战转换标识是否清楚;
(4)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
(三)质量事故的处理
质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根据其性质及时签发“人防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或“人防工程局部暂停工通知单”,责任单位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处理完毕后通知质监人员复查,并将处理情况报质监站备案,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及“人防工程复工申请报告”,人防质监站根据情况出具“人防工程复工通知书”。
四、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一)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质监站进行监督。
(二)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具体要求如下:(1)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应经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审核签字。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勘察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及注册结构师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7、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监站责令整改的有关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三)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1.成立竣工验收组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2.通知人防质监站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人防质监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及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质监站。
申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携带下列文件到人防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一式二份)。○人防工程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材料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
○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的检查、评定、资料检查表。○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人防工程隐蔽项目验收、中间检查记录。
3.人防质监站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应书面答复并按时参加监督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4.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单位报人防质监站裁决。
5.编制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质量监督站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现场监督记录”。
6.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人防质监站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1)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3)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4)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7.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质监站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应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与监督概况;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与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监意见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项目监督员签字后,由人防质监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人防主管部门。
(四)一般的人防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但必须增加《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孔口防护分部工程的内容,其相关质量评定表格由监督人员在监督交底时交与施工单位;指挥所等涉密的人防工程质量评定按《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一)人防质监站应按单位工程建立质量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
(二)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督员负责,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有关质量监督记录、资料、文件等收集齐全,并统一采取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
(三)人防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经人防质监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3篇
强化制度和能力建设科学构建监管体系
该站始终将建立、完善各项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监督队伍综合能力作为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
加强制度建设, 夯实监管基础。该站坚持统一、规范、实效的原则, 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为主要目的, 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功能环境质量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 先后出台《市质安站内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运行程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随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监督抽测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随州市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实施细则》等20份规范性文件,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政策基础。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监管水平。近年来, 该站始终把“公正廉洁、热情高效”作为监督队伍建设的目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 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监督人员考核机制, 制定出台了《质监员岗位责任制度》、《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学习管理制度》和《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对季度内累计扣分超过20分、30分、40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员和监督员分别实行谈话批评、书面检讨、调离工作岗位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从而提高了监督人员自身素质, 加强了质量安全管理。截止目前, 全站26名干部职工中, 先后有5人受到了省 (部) 级的表彰。
随州市财政局办公楼荣获湖北省楚天杯优质工程奖
创新监管模式, 提高监督效率。该站围绕增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不断充实和完善监督工作手段。2004年在实行不良记录制度的基础上, 推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计分考核制度, 量化企业的不良行为, 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诚信建设和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建设;2005年, 为加大监督执法的威慑力, 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随机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出台了《日巡、周检、月查制度》;自2006年开始, 在工作中倡导差异化管理、动态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 将有限的监督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 最大限度的发挥质量安全监督作用。
目前, 全市“企业自控、中介服务、政府监督、部门联动、科技带动、社会互动”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 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有效。
强化建筑质量管理打造精品名牌工程
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该站坚持以“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不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工程监督覆盖率、验收合格率和备案率均达100%;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占有率达70%。
随州市国税局办公楼荣获湖北省楚天杯优质工程奖
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荣获湖北省楚天杯优质工程奖
不断加大科技投入。近年来, 该站先后投入资金150余万元, 购置了钢筋探测仪、电子测距仪等60多台 (套) 先进的检测仪器, 成立了QC技术攻关小组, 建立了建筑施工专家库和信息网络交换平台, 实现了资源共享, 使信息管理网络化、科学化, 有力地保证了施工现场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城市的建筑工程质量, 奠定了良好基础。
不断规范质量管理。该站在积极贯彻落实建设部、湖北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同时, 先后开展了“法制宣传年”、“质量安全年”、“消除质量通病年”、“创建精品工程年”等一系列活动, 不仅增强了参建各方建筑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而且实现了从微观管理到宏观调控的职能转变, 规范了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规定了质量安全监督的职责和监督检查的内容。特别是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出具以及工程验收备案的审查进行了严格把关, 实行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进行了室内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含量指标和外窗的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抗风压变形性能检测;强化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 仅去年, 消除质量通病12起;加大了对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处理和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 使城区禁“实”、禁“现”达100%。
不断开展创优活动。近年来, 该站始终把创“无质量通病住宅示范工程”, 创“省 (市) 文明施工现场”, 创“结构优质工程”一律纳入“用户满意工程”活动, 大力培植名优工程, 实施名牌战略。截止目前, 全市共有40余项工程获省优“楚天杯”工程, 28项获省结构优质工程, 14项获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7项获省无质量通病住宅示范工程, 218项工程获市“鹿鹤杯”优质工程。
强化建筑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形势日趋平稳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该站通过强化安全监督程序, 落实“日巡、周检、月查”制度, 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年”活动, 使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日趋平稳。
强化安全监督程序。该站结合实际, 制定了《随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程序》, 明确了从办安全监督手续到该工程竣工验收, 整个过程进行分步、分阶段进行核查、验收和评价;落实安全分部、单项验收、分阶段评价、综合评价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持证上岗管理。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预防高处坠落, 大力推广使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图集;开展脚手架专项治理, 严厉打击了无资质队伍和无资格人员搭设;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对城区所有的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统一实行了登记备案, 经特种设备检验所检测后, 由具有资格的人员操作使用;开展安全防护材料的备案管理,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材料实行备案验收制;整治施工用电, 推广使用了五芯电缆和标准式配电箱;开展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整治, 对没有编制或编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 一律不许施工;开展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建设工程专项整治,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实行安全许可动态监管。通过严把市场关口, 坚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等紧密挂钩;加强“三类人员”考核上岗管理, 严格审查分包单位“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严禁使用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截止目前, 全市已有33家建筑业企业顺利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考核三类人员1000余人。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近年来, 该站通过实行“日巡、周检、月查”制度, 组织开展每季度质量安全大检查, 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先后下达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200余份, 停工整改通知书50余份, 消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40余起, 项目经理扣分25人次, 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40余份, 不良行为记录53次, 并督促整改到位。
探讨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 第4篇
1 机构设置
1.1 机构健全 县质监站一般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属事业编制,县质监站应通过上级有关部门实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履行当地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管
职能。
1.2 人员配备 县水利水电工程质监站总人数为3~5人,人员、专业结构配置合理,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1.3 经费保障 县级水利水电工程质监站的经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人员工资由水行政主管向当地县财政部门申请直拨。
2 质监工作的开展
县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能是归口管理本县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如县级小型堤防、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可分为几个阶段: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初期质量监督、建设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3 质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外部环境
3.1 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虽然水利水电工程基本确立了“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是县级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小,项目法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对工程质量认识不强,在工程建设中缺乏对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中施工经验,更无检测措施;政府投资的工程一般会请工程监理,但是部分工程监理未能行使监理职责,没有达到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目的;在县级水利工程中,虽然经招标选择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一般只由当地有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或个人)进行施工,工程转包现象较为普遍,而施工者往往口头承诺要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施工质量只能由工人自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无法保证。
3.2 县级监督机构的设置和监督方式未能体现政府的监督管理 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往往存在同体现象,导致政府监督与业主组织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控制角色混淆不清,特别是一些政府补助项目,水利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而常常导致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而将监督机构自身异化成为带有监理性质的机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3 市场要素不够发育,整体素质不高 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力度加大,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高素质人员的需求量相应加大,在县级相对缺乏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人员。施工单位一批业绩好有能力的项目经理只要从事投标活动,一旦中标后往往出现更换项目部人员或者项目部成员有名无实,施工力量不保证,挂靠、转包现象突出,更加没有施工中有“五大员”之实,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无法保证。
3.4 质量监督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目前,县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站时间较短,部分监督机构仍然存在着监督人员对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定不够熟悉,不能熟练掌握,业务水平不高的情况,降低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能力。少数监督人员也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深入不够的问题;监督范围过窄,未能充分发挥政府監管质量的作用,对具体的工序和实体质量上的问题研究得多,对宏观上的质量动态掌握不够。
4 质监工作近阶段的努力方向
4.1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目前我们开展监督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反映出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
4.2 依靠信息,强化手段 质量监督工作要与不良记录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良记录实质上就是信用,信用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广为人知,要提升质量监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和有效保证质量监督的效果和权
威性。
4.3 培育中介咨询监督机构,共同参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为工程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一方面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几方责任在层次上应有所不同,在今后质量监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另一方面,当前市场经济比较成熟,而水利系统相对滞后,应重视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中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5篇
发布时间:2005/9/9 18:51:47
市政府令[ 2003 ]第195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二)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
(二)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合法、齐全;
(三)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承揽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二)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工程要求配备并持证上岗;
(三)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有健全的施工质量检验和严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监理质量制度和监理计划;
(二)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有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六)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七)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合法、规范;
(四)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抽查;
(三)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和料质量进行抽查;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验收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机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质监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和处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6篇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府法审告[2007]34号
市人防办:
你办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07]15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杭人防〔2007〕159号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防办和有关单位: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核六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以及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措施;
(二)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四)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总结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承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确定监督人员,提出监督要求,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防空地下室项目在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方可申请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站转换和其他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以及资料整理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监督报告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
第十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1.工程建设程序符合要求,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2.实行总包的人防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3.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防护设备和构配件等符合质量要求;
5.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的有关资料。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行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5.不得强行制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厂商;
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监理业务与其资质和营业范围相符;
2.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责任制落实;
4.以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5.制定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6.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7.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8.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四)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并有施工承包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7.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五)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
1.依法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
2.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3.无私改图纸、偷工减料、异地私设加工点及非定点厂安装主要防护设备的行为;
4.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
5.参加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有关阶段的验收并按规定提交质量评定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对检测单位的监督
1.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从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3.检测内容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4.检测报告的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5.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孔口防护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钢筋砼施工情况和检测;
4.防护密闭门、活门及门框制作与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测试;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平站转换方案、竣工资料的整理情况;
6.工程观感质量;
7.人防专用设备的原件记录。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在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在进行监督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进、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以改正。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程的正常开支,包括购置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7篇
杭交发〔2001〕107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交通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新建和改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项目,大、中修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设施,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局主管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交通局下设“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本细则;对投资额较小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质监站委托各区、县(市)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市质监站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交通法规、规范、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第五条 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的补充规定和制度,经市交通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二)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理工作;负责本市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本市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室的资质初审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施工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参与本市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验收,并监督检查主管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履行、设计服务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市社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参与监督工程施工、监理和设计的招标和评标工作。
(五)负责对主管监督工程的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签发《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意见书》;参加本市交通建设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主管监督工程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
(六)对本市所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厅质监站报告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本市一般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争端;参与本市重大交通建设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八)参与本市交通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
(九)组织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十)负责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员)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质监站监督范围市质监站主管监督的工程
1.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2.总长500米以下的桥梁和隧道工程;
3.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4.水运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第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质量监督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含兼职)和监督员(含兼职)。各级质监人员必须经上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利为:
(一)严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订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监督工作。
(二)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核验,向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市质监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三)质量监督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使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令返工或整改;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的任何个人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四)对于阻挠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正常监督工作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将其撤出工地。
第八条 市质监站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监督手序就开工的;
(二)无资质或未经批准参与社会监理的,监理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执行标准、规范、规程,无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工作紊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或非法转包、分包的;
(四)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监理、越级监理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九条 对未经质监站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从工程开始前办理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招标投标制度,社会监理招投标结果报市质监站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对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市质监站向建设单位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施工单位质量自检体系和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后,提出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应将委托的或组建的项目社会监理机构及人员报市质监站备案。同时,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站汇报监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审批项目社会监理机构时,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项目社会监理机构申请报告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监理服务合同》商定稿,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清单,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简历、分工情况;
(三)监理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并获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才有效。申请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向市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试验资格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及工作制度;
(四)需标定试验检测设备的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市质监站在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二十二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送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抄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市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到位情况、监理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工作质量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规章制度、工地试验室和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或校核,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对重大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市质监站(或授权驻地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后,均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所作的各种意见、文字及检查记录等文书资料,均应存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并作为交工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总结报
告,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市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审查竣工资料,并对工程进行交工质量鉴定,填发《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报告》和《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监理工程师签发责任缺陷终止证书后,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写出竣工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申请书》,并报送主要竣工资料(特别是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主要缺陷修补、遗留问题及建议整改情况的施工和监理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竣工总结报告,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检验手续。市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三十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填发《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报告》和《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检验意见书》。
对未按规定送交资料的工程,市质监站有权拒绝交(竣)工质量鉴定(检验)。
对竣工验收合格及以上的工程,市质监站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原则,按程序办事、用数据说话,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站的监督计划,工作总结及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应及时报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局和市质监站对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一)质量监督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并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交清。
(二)市质监站对工程进行的抽查试验检测、交(竣)工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的试验检测和受社会委托的试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8篇
全市10家企业11个产品被评为2010年度“山西省名牌产品”, 建立全国 (省级)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7个, 红芸豆、甜糯玉米、辣椒等多项地方标准相继发布实施, 神池胡油被纳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字记录着发展, 数字书写着成效, 数字更昭示着未来。忻州质监人求真务实, 凝心聚力, 奋进创新, 紧紧围绕发展这条主线, 抓质量、保安全、强基础, 全力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开创了一条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之路。
服务经济促发展
关键词:农业标准化重点工程
质监工作的第一要义是服务, 服务经济建设是质监工作的重要职能;而发展则是硬道理, 是所有工作的核心。忻州质监人深谙重责, 多年来始终不渝地坚持服务企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服务理念, 并将其融入到质监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以服务促发展, 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动了质监各项工作的全面进步。
服务地方经济的首要一环就是标准化工作,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标准化, 农业、工业、畜牧业任何一个行业都必须以标准化为技术支撑, 标准化是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力量。为了让标准化切实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最大效应, 忻州市质监局创新工作模式, 寻求标准化工作新的切入点, 将标准化工作作为服务当前经济社会的一项关键任务来抓, 通过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来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首先, 在服务企业标准化方面寻求有效突破。对全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有效性监管, 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台账, 逐一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检查、登记, 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和及时制修订企业标准, 注销已超期不复审的企标, 保证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性;帮扶企业深入学习标准、了解标准, 让企业提升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从而更好地应用于指导生产, 提高产品质量。此外, 针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 积极组织标准化技术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指导与培训, 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 使企业逐步实现了规范化生产, 提升了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为企业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 从而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步入发展的快车道。
与此同时, 着力推进农业标准化战略的实施, 创新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 用标准化助力农业经济的腾飞。围绕忻州市农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全市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 编制了全市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 并综合筛选了全市各县市区农业标准项目, 制定了市级和县级农业标准化项目共计50个;结合忻州市农业实际情况与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实施要求, 与涉农部门紧密合作, 开展了《优质红芸豆栽培技术规程》、《优质梨生产技术规程》、《优质杏生产技术规程》、《优质葡萄生产技术规程》、《优质苹果生产技术规程》、《优质辣椒生产技术规程》等6项地方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全市承担的4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忻府区高产优质辣椒》、《蜜蜂标准化养殖示范区》、《舍饲养羊标准化示范区》、《优质酥梨标准化栽培示范区》进行督促与指导, 顺利通过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组考核验收;完成了《集约化养猪标准化示范区》和《千亩枣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两个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农业标准化战略的创新成果有力促进了先进农业技术和标准的应用, 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等级水平, 推动了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在忻州质监人的努力下, 全市传统农业逐步跳出粗放式经营、低水平重复的圈子, 农村经济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充分彰显了农业标准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为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同时也相应推进了标准化工作的进程。
重点工程建设是反映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忻州质监人深深懂得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审时度势, 做出了“服务重点工程建设, 实现自身跳跃发展, 服务全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决策, 零距离全方位服务重点工程, 从此, 服务重点工程成为了忻州质监的“亮点服务工程”, 牢牢铭刻在了忻州质监史上。
2009年以来, 忻州市境内轩岗电厂、原平铝厂二期、忻保高速公路、忻阜高速公路、太佳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相继动工, 给忻州经济发展带来了生机, 同时也给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遇。面对重点工程建设, 忻州质监局将全力服务工程建设、严格保证工程质量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 他们深入一线施工单位调查走访, 了解重点项目中涉及质监部门的项目, 积极免费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标准、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派驻监检人员驻厂监检, 对工程相关产品质量展开全过程监督检验和技术服务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遵循“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 公布相关业务科室人员联系电话, 接受企业预约服务, 尽量在第一时间派车派人到现场服务, 并为新建和建设中的项目提供上门帮扶;建立重大项目服务回访制度, 开展回访活动, 由分管领导定期带队访问企业, 加强沟通, 征求企业意见建议, 了解企业需求, 确保企业项目顺利进行。经过不懈努力, 忻州质监人有效地服务和保障了全市重点工程的进度和安全, 真正收到了为重点工程项目保驾护航的成效。
“春风化雨润万物”, 在全市质监系统的齐心协力、履职尽责、创新服务下, 忻州质监实现了标准化工作与服务工程工作前所未有的发展和飞越, 收获了社会效益和自身发展的累累硕果, 为一方水土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
保障安全助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关乎着百姓健康, 关乎着生命安全, 更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安全无小事, 丝毫不容懈怠, 分秒不能松懈;安全助发展, 保安全才能谋发展。忻州质监人心系民生、力保安全, 将保安全与促发展融为一体, 以安全带发展, 以发展保安全, 积极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做到了安全监管网络全覆盖、监管水平有提升、生产环节无事故, 连续9年被忻州市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有效保证了全市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 促进了忻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完善全程监管链条, 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网络”, 他们积极探索实践, 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整治力度, 开辟了一套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新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声有色、卓有成效地开展着。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无缝隙, 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忻州质监局实行了对食品生产企业“定点包厂”监管制度。推行食品安全关键岗位责任制, 明确企业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分别与全市156个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了责任书。
在此基础上, 研究制定了食品安全督查制度, 创建了《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管约谈记录表》3种专用执法文书, 在市质监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督查时, 督查组都要按照《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表》的要求, 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准确记录, 《记录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市质监局存档, 另一份县质监局留存, 作为县质监局对企业开展后处理工作的依据。督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的, 市质监局将向县质监局发出《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要求县局在规定期限内督促企业整改完毕, 并向市局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凡在规定期限内, 无正当理由, 未办理完成的, 市局将对县局局长进行约谈, 约谈内容以《食品安全监管约谈记录表》的形式存档。凡对工作推诿不负责任、履职不到位, 经约谈无效的, 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将对县局局长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无效的, 市局党组将按组织程序做出进一步处理。这一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落实, 确保了监管措施到位, 规范了食品安全督查督办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创新地提出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 即抽调各县食品监管业务骨干, 组成4个检查组, 采取交叉检查的办法, 对全市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为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采取临时宣布人员分组、检查区域的方法, 强调检查纪律, 要求各个检查组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被检查企业进行细致的检查, 做到“三个不留”, 即“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隐患、责任不留空白”。
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这种新的监管方式, 既避免了人情关系等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影响, 又弥补了监管思维定式形成的检查“盲点”, 将现场检查与总结整改相结合, 形成联动, 加强了各县质监机构之间的横向工作交流和促进, 激发了工作活力, 切实提高了监管质量和效果, 提升了监管水平, 保障了食品质量安全, 真正让忻州百姓吃得放心。
特种设备安全监检工作任务艰巨, 他们采取多项举措对在用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依法监管、科学监管, 不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增强监管效能, 切实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水平, 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 全市特种设备真正达到了安全无事故。
该局实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和安全管理标准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责任制签订工作, 专门印制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并召集全市各县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专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要求各县质监局分别确定几个企业作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对象, 力争取得良好的示范效果。
为了消除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风险, 还对全市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提出具体意见, 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监控和治理。定襄县是全国法兰锻造基地, 起重机械较多, 因种种原因, 当地起重机自制、未检定、未注册等现象十分普遍, 为了解决这一区域性问题, 该局特事特办, 市、县机构配合, 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降低收费、免费注册等办法, 来推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现已对24家企业的95台起重机进行了检验并全部给予免费注册, 受到了企业和当地政府的一致好评。
此外, 进行设备摸底建档, 提高了设备检验率;积极准备检验数据平台和监察平台的对接工作, 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
这些举措的实施都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筑牢了防线, 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走向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科技兴检谋发展
关键词:技术机构队伍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承担着服务企业、监督市场, 确保质量安全的重要职能。作为质监执法和行政监管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 质监技术机构有无活力, 能否跟上科学的“步伐”直接决定着其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高低, 质监部门要更加有效地履职尽责, 推动质监事业科学发展, 就必须坚持科技兴检, 进一步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和素质提升, 不断提高技术机构发展水平。
通过实施科技兴检战略, 加强全市系统技术机构建设, 增强技术保障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全力服务好地方经济建设的转型跨越发展, 进而促进质检事业长足发展。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技术机构存在经费严重不足, 基础设施落后, 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人财物的严重短缺和落后与质检技术机构在新形势下的任务要求形成了不可回避的尖锐矛盾, 严重制约了质检事业的发展, 严重制约了质检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水平和能力。面对这一严酷的现实, 忻州质监人决心彻底改变质检技术机构的落后局面。他们认准科技兴检的方向, 把质检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盘子中谋划,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机遇中寻找结合点, 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制定出台了科技兴检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以满足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需求, 使质检技术机构有为、有位, 做大做强。
建立国家级的质检技术中心是科技兴检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定襄县作为全国的“锻造之乡”, 法兰及其他锻件的生产和出口在全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忻州质检技术机构因规模小, 检验能力有限, 所出具的报告不能成为企业的权威技术依据, 给当地法兰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困难。建设一个国家级法兰检验中心势在必行, 对于推动全市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忻州质监局认识到建立国家法兰检验中心对于技术机构发展和全市经济发展意义非凡, 于是主动出击、协调沟通、努力争取, 赢得了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如今, 国家法兰检验中心项目正在积极筹备之中, 并取得了重大进展。相信一个国家级检验中心的落成, 将以点带面, 带动忻州质检技术机构全新飞跃, 开创质检技术机构的新局面, 为服务地方经济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实施科技兴检战略中, 还通过整合资源, 优化结构, 重点建设, 形成以市级技术机构为龙头, 市、县 (区) 两个层级与东西两个区域相结合的技术机构体制格局。东部地区:原平市以铝化工产品、代县以铁精矿粉、定襄以法兰锻造业为重点;西部以煤炭、食品检测为重点, 形成面向企业、服务区域经济的检验检测基础服务网络。同时, 在技术装备的建设上实现“两个调整”, 即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警的检测方式调整, 从低水平的小而全向高水平的专而精的设备配置方向调整, 达到有序推进, 重点突破和整体发展。此外, 重视市县、县县基层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 实现机构的技术、设备、人才资源的优质集成和互补共享。以“建设国内一流”为目标, 以“助推产业发展”为宗旨, 不断增强自我创新能力, 努力提升科研和公益性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将直接影响机构发展的成效与后劲。如果只有先进的装备和一流的环境而没有人才, 那么“科技兴检”只是一句空话。可以说, 队伍素质决定着技术机构的发展命运。该局着力人才培养, 在队伍建设方面狠下功夫, 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氛围, 不断壮大人才队伍。
为了提升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激励职工主动学习、主动作为、主动提高, 该局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干部职工考核评价体系。积极组织内部考核和监督评审, 加强了内部管理, 增强了队伍工作能力, 为科技兴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在总结和吸取过去职工培训教育工作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 以提升和放大培训效果为着力点, 进一步创新职工教育培训的方式和措施。制定了近期和长期的培训计划, 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培训。如最高管理者培训、评审员培训、内审员培训、计量检定人员培训和大型仪器的专业培训学习等;市特检所组织全所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与国家特检院、山西省锅检所的专家, 就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技术交流;积极参加山西省质监局举办的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 促进增强队伍的专业素质;以科研活动、业务课题讨论等方式提升人员能力, 使培训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另外, 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 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还采取招聘专门人才的办法, 开辟检验业务之外的新领域, 使技术机构向多元化发展;加强质监特色文化建设, 举办向杨善洲同志学习爱岗敬业为人民活动, 组织野外拓展训练活动、全市质监系统庆祝建党90周年红歌演唱会等。这些活动的开展汇聚了人心, 鼓舞了士气, 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有了极大提高。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有计划有次序地培训学习、开展活动等手段, 补充了技术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 培养了其适应市场需求的能力, 造就了一批有利于技术机构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打造了一支高效、准确、公正、有为的质检人才队伍, 为实施科技兴检、确保质监事业再上新台阶提供了宝贵的人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