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案例范文(精选8篇)
行政决策案例 第1篇
[案例三] “居住证**”
几天前,上海一家媒体报道:“10月1日起,到沪居住3天以上的非上海户籍的境内人员就要办理居住登记,申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这则报道被国内媒体广泛转载,引起轩然大波,一跃成为网络热评新闻。这则报道共有近10个段落,而人们关住的焦点显然只在开头这一句话,意即上海出台新规定强制到沪3天以上的外来境内人员办证。
由这一句话引发的相关报道和评论为数众多,诸如“上海将实施居住证制,到沪3天以上须办理居住证”,“上海居住证制引发争论:管理不能牺牲自由”,“舒马赫要不要办上海居住证”,“居沪超3日须办证引来质疑”,“工作人员承认上海居住证制度存在操作漏洞”,“上海居住证暂住证将暂时并行,实施细节有待完善”,等等,至今仍在继续。
然而,我在查证了这个新规定的原文以后发现,这一句话是个错误报道。的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但是这个规定共33条中没有一处提到“3天以上必须办证”,因此报道中所谓“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在本市居住3天以上的来沪人员,均要„„”毫无根据。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10月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回答——“问:来沪人员是否都要办理居住证?答:不是的,由当事人自愿申领。”“问:短期来沪出差、旅游、探亲、访友是否也要办理居住证?答:不需要。居住证的申领对象是指签有半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登记执照,并有稳定住所的来沪人员。”
这个新规定的全文在网上查看并不难,甚至那个最初的报道中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因此这些后续报道和评论的出现不得不令人感慨媒体的浮躁。同时令人不解的是,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多次接受媒体的采访,多次含糊其辞,甚至有工作人员“坦承”3天办证“确实是一个操作上的漏洞”。
思考题:
1、结合案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谈谈你对户籍制度的看法?
[案例四] 政策失误政府不该如此“含蓄”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表示,上海市政府两个月前颁布的限期关闭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小店的决定“并不是强制性的”,从而含蓄地收回了一项新政策。上海数万家小饭店也因此“死里逃生”(据9月29日《南方都市报》)。与上海数万家小饭店的命运差不多,去年底郑州市物价局出台了一个文件,要求餐饮业经营者使用的菜谱中必须标明饭菜主辅料重量规格,此规定在今年7月正式实施之后遭到质疑,同样未过多久,该局又出台了一个通知说,餐饮业经营者应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标价方式进行标价,从而也“含蓄地收回了”原规定。思考题:
1、你认为政府失误后,是否应该免责?
行政决策案例 第2篇
行政决策在行政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这就决定了它在整个行政管理中起决定作用。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有效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实际出发,设定目标,制定与选择行动方案,做出决定的活动。目前我国行政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行政决策观念陈旧
(二)行政决策权力过于集中,决策权限划分不清
(三)行政决策组织机构不尽合理
(四)行政决策监督主体职能分工不明确
(五)行政问责制的不完善,对决策的绩效评估不够。二十一世纪是不同学科融合的时代。信息技术与“知识经济”的发展必将导致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的重新构建。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对我国的行政决策体系作出新的思考——如何提高我国的行政决策水平。
(一)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
1、健全会议决策制度和协商决策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化、民主化的行政决策模式。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得到科学的决策方案,也就不能为集中决策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样,如果没有集中,就可能出现无政府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了科学的决策方案,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健全会议决策制度和协商决策制度。其一,建立健全会议决策制度。其二,完善协商决策制度。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科学的行政决策程序,能保证科学的决策结果,反之,则会影响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核心就是规范决策的程序化。从提出问题、调查研究到咨询论证、信息公开和听证、最终集体决定或民主决定,都以制度为依据,程序化地运行。为此,只有制定出重大决策程序相关的各项制度,将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决策体制的构成要素才能合理的介入决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重大决策刁‘能在程序中严格执行,才‘能更好地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
(二)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1、构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与民众的制度化联系网络平台
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人民代表则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他们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在各界、各地区、各民族、各阶级和阶层中享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来自人民,平时同原选举单位与选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了解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基层群众的要求和意见等可以通过他们反映给国家决策者。
2、改革信访制度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头堡’,是了解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为了保持社会的动态稳定,必须建立起调节、调整利益关系的社会安全阀机制。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制度,因为其上述特征而可以形成一种恰当的减压安全阀机制。
3、完善社情民意调查分析机构
了解、掌握社情民意还需要有专门的调查机构,专职负责收集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各行各业群众的基本情况和意愿。从纯粹技术的角度讲,专业的调查与分析可以保证所获得信息的真实程度,以及对信息进行筛选的科学性。目前,国家统计局内设有三个调查.总队,即农村经济社会调查总队、城市经济社会调查总队和企业调查总队,负责调查这三个领域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但从总体上看,这种调查的范围还只是局限在经济社会情况方面,没有将其他诸如市民心理、群众意愿、人民的心声等指标概括在调查范围之内。因而,作为宏观决策依据来说,这种调查还是不完整的。为了给各级决策机构提供完整的决策信息、全面的社情民意,必须尽快建立并完善社情民意调查分析机构。
(三)完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建立并完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促进公民参与决策、监督决策,以及决策的社会讨论,从而实现透明决策,这是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反映人民要求的参与性政治体系中,人们履行服从法律的义务同有效参与是齐头并进的。这两者互相促进,维护着体系的稳定。”只有政治生活的透明,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决策之中,刁一会避免各种“小道消息”、谣言满天飞等现象的发生;才能避免重大决策缺少监督而导致失误的现象发生;刁‘能充分保证广大群众参与决策,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
(四)实行行政决策责任制
行政决策的行政规制探讨 第3篇
1 行政规制的概念及依据
1.1 行政规制的概念
行政规制, 即行政决策内部规制, 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依层级体系而建立的内部规制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以及方式, 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行为是否违法实施的规制途径。行政规制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制, 这种内部层级间的规制较为便捷、有效, 执行性较强, 也易为行政决策主体接受。
1.2 行政规制的依据
行政决策之行政规制的依据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行政决策之行政规制是分权制衡的结果。
传统分权制衡主要是三权分立, 相互制约, 但是对于权力内部具体分享权力机关之间, 也是存在着分权制约的。行政权便是如此, 它需要在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具体的权力分配, 相应行政机关之间也是相互掣肘的, 行政机关之间时刻都在紧盯对方, 以防止对方的权力超过自身, 因此, 行政决策的行政规制是行政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的结果。
第二, 行政决策之行政规制, 通过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来规制, 符合内部行政关系的特征。
行政系统内部, 上下级行政政机关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上级行政机关这种层级领导权, 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或者违法的行为;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 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行政规制的途径
行政规制的主要途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 一般监督。
一般监督是指按照行政系统的直接隶属关系, 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和不适当的决定, 自然包括行政决策行为, 而且一般监督的形式多样, 如检查工作、接待信访、对行政人员的任免等等。
第二, 专门监督。
除了一般行政机关对下级的监督之外, 法律还设置了专门的监督机关, 对行政决策权进行规制。我国主要是专门监督机关包括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监察监督是指国家监察部门依据法定行政监察权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实施的监控, 对于行政决策活动, 监察部门可以依法惩戒, 纠察行政决策失职渎职案件, 保证决策人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部门依据法定的审计监督权对行政机关内部的财务账目进行的监控, 对行政决策的审计规制就体现在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稽查和审核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的财务活动, 处理违法行政决策。
3 行政规制的完善
行政决策之行政规制, 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控制方式, 但是无论是一般监督, 还是专门监督, 都是建立在行政决策权配置基础上的, 对具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决策权进行的规制;然而由于存在行政决策权的配置问题, 使得行政决策越权现象时常出现,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制, 在涉及到权限纠纷时, 需要在内部划分清楚行政决策权限, 这样才有助于行政规制效果更好的发挥。为了完善行政系统内部决策权之配置, 需要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行政决策权边界。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行政决策权限, 即以事务的性质为标准, 凡是事关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和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权应当归属中央, 涉及地方具体事业的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决策权应归地方。中央负责全局性、重大性的行政决策, 地方既要执行中央的决策, 也需自己权限范围内享有决策权力,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遵循类似的原则。
第二, 行政决策权配置应当做到权责统一。
一定的职权总是与一定的责任相对应的, 在行政决策权配置中也是应当贯彻这一原则的。然而很多时候是决策权在上级, 下级无权, 但是涉及下级事务的重大决策失误时, 下级成为主要责任承担者。这种所谓的“有权无责, 有责无权”的混乱局面, 除了做到对明确划分行政决策权边界外, 更需要加强责任的追究。
摘要:现实生活中, 行政决策是各级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施政方式, 对于社会经济发展, 公民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行政决策作为一项行政权力, 本身带有侵益性, 其运行失范带来的危害严重, 需要从不同方面加以规制, 以纠正违法决策。为此, 仅从行政规制着手进行分析, 探讨完善之道。
关键词:行政决策,行政规制
参考文献
[1]高家伟.论行政职权[J].行政法学研究, 1996, (3) .
[2]刘峰, 舒绍福.中外行政决策体制比较[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8.
[3]刘莘.法治政府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4]江必新.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J].法学, 2012, (12) .
浅析行政决策的特征 第4篇
关键词:行政决策;特性;概念;行政行为
行政决策被普遍认为是行政学及政治学的概念,两大法系的行政法学中都难找到行政决策的概念。行政决策面临的问题体现在一方面其几乎渗透到行政实践的任何一个阶段,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必定会有相关的决策活动,也正如西蒙所说的,无决策,即无行政。[2]另一方面是其难以进入现有法学体系。总的来说,国内对行政决策的研究量大而不全面,多是关注其具体阶段,基本的概念特性鲜有人问津,导致在整体上缺乏系统性。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决策的特性进行讨论,从而有助于对行政决策的理解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行政决策的概念在行政学中虽然表述不尽一致,但已经形成普遍的共识。在相关行政学教材中,行政决策被定义为:“具有行政决策权的行政机关或个人依据国家的法律,为了国家和公共的利益,有效地推进行政管理,为一定的行政行为确定行政目标、制定并选择行政方案的过程”[3];“具有行政决策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从多种可能的行政方案中作出选择或决定的过程。”[4]可见行政决策在行政学中是种技术性的手段。在行政法学中,现有可以参考的官方文件是曹康泰主编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辅导读本》,其中定义行政决策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拟定和选择行动方案,并作出决定的过程。”[5]总体上讲,在我国,“行政决策基本上还属于学理概念。”[6]
二、行政决策的特性
(1)主体特定性。如果说行政决策的法学定位难以确定是因为其难以融入现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中的任何一个,那么这恰恰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行政决策本身就是在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范围内。而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其主体是确定的,那就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决策的作出主体也应该是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必然要进行的程序。
(2)过程性。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实践中的需要设定行政目标,并为实现行政目标而设置相关的程序、划分相关的任务,并作出先关的决定。但是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策后,其实施往往不是由制定机关进行的。并且行政决策一旦作出,之后的实施行为要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要么是发布行政性法律文件,也即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说,行政决策只是行政机关的程序性的行政行为,决策已经作出,便不再有行政决策。有观点认为行政决策不在行政法学现有两种行为之列的原因就是行政决策是一种过程性的行为,行政决策与行政决策的执行是不同主体分别进行的。甚至已有学者将行政决策分为程序性的、内部性的和外部性的行政行为,并根据程序性的行政行为提出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7]
(3)范围的广泛性。前面已经论述,行政决策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内容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当今世界,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欧美法系国家,其共同面临的一个现象就是行政权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历史上,行政机关曾经被称为守夜人,行政权力的行使被限制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弊端不断出现,剧烈变动的时代背景下立法机关对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新事物的出现及变化速度难以应付,而此时行政权力的灵活性和及时性使其具有更大的优势去处理相关问题,因此行政权力在社会调整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范围也日益广泛。而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处理必然会涉及行政决策,使得行政决策的内容几乎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4)表现形式多样性。当下我国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和手段是多样的。行政机关不仅可以在传统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行政立法的职能。行政决策的表现形式受行政机关管理方式及手段的影响。行政机关一方面可以针对社会重大的问题通过行政决策作出行政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另一反面,在行政机关日常行政事务中,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每一项决定的作出其实都是行政决策的结果,而行政决策也就变现为相应的形式。
(5)时效性。行政决策的时效性是行政决策难以被归入现有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大因素。行政机关针对一定时期内出现的问题或是针对一定时期的特殊现象,需要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但是这种问题与行政抽象行为所针对的对象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时限性。也就是说,行政抽象行为针对的问题对象是长期存在的,一旦作出,一般不设定时限,除非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所取代,否则其对相关的问题及对象都是长期有效的。而行政决策在制定之初就是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问题,在颁布之初就已经设定了实施的时间限制,时限到期后便自动作废。
行政法学与行政学有联系也有区别,行政决策在行政法学中有不同于于其在行政学和政治学中的特性。在建设法治国家与政府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只有对行政决策给予足够的关注与研究,才能够真正实现法治目标。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决策的法律表达》.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
[2][美]费斯勒、凯特尔.《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陈振明、朱芳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50 页
[3]张永桃主编.《行政管理学》.高教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4]张国庆主编.《公共行政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5]曹康泰主编.《国务院关于加強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6]江国华.《中国行政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第243页
[7]卢护锋.《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理论反思与制度构建》.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
作者简介:
行政决策公开论文 第5篇
一、行政公开的基本概念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信息和行政活动过程,否则相对人或相关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公务员。行政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全过程,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公开的客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
行政公开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内涵:一是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二是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一旦作出了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等都应当依法公报,让相对人可以依法查阅和复制;三是有关的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的采访、报道和评述。
二、行政公开的产生背景
行政公开是20世纪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建立了国家权力的公开运行模式,使公民过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得以确实保障,并进而为民主行政、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社会阶段。无论从改革开放以来公民主人翁意识、民主发展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还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各级政府提出的新挑战、新标准,都显著表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急切希望形成行政公开制度。总结我国行政公开的形成有其深刻原因,主要包括:
(一)行政职权的不断扩张是行政公开制度形成的根本性原因。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有力的部分,也是对公民的切身利益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社会的客观需求使得国家的公共权力日益膨胀,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直接对公民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行政权加以规范和约束。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属于执行权,其权力的行使发生在社会管理中,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带来了很多潜在的或现实的限制和威胁,如何以法律程序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通过行政公开这种形式来完善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制约和监督,就成为了行政法治的重点。
(二)公民权利的强化趋势是行政公开制度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现代人权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公民的权利表现出了不断加强的趋势,特别是知情权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不可予以剥夺的性质。
(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是行政公开制度的形成的客观因素。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的配置方式,而市场经济下的资源的运作必须是公开而透明的,若政府把信息垄断了,则很不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也会阻滞市场的活力。行政公开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使得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还能行之有效地帮助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安排好自己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三、行政公开的意义
(一)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行政公开有利于创建一个公开的、透明的、依法行政的、合理的社会大环境,有利于改善政府自身的运作,依法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还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有利于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政公开是遏制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服务行政是21纪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确定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利于提高行政运作的透明度,使行政主体的行为始终都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减少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使那些拥有行政权力而作威作福的官员们由隐身到现形,使得暗箱操作的空间不复存在。
行政决策要想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就要通过行政公开的方式将行政活动各阶段公之于众,并随时接受各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三)行政公开体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
行政公开是政治运作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存在于现代民主政治中。行政公开促进产生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政治认同感,维护社会和平稳定和发展。
行政公开能让公民预测行政的施行的大方向,使大家能够及时并合理地作出反应,加以配合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消除对秘密行政的不安和疑虑。
(四)行政公开有利于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是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公开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开信息,大大的提高了决策层获取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信息社会的行政公开与电子政府的建设相互促进并发展。
(五)行政公开是纠正行政机关对信息的闲置、隐匿的制度保障。
信息作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本应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但是在我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信息都是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大多数的行政机关与生俱来就有信息的优势,并以保守秘密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来保持这种优势,也就造成了信息处于闲置、隐匿或半闲置、半隐匿状态。这种状态与公民希望获取行政信息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和公众的意愿是相悖的。 如果行政主体对信息藏匿不报,如何保障相对人获得充分的行政信息,因而,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公众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就必须保证行政主体掌握的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公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保障机制。
四、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
(一)行政决定公开。
行政决定,只要是涉及到了外部公共管理的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类的、行政立法类的、行政执法类还是行政裁决类的、行政复议类的,最终决定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用适当的、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公开。
(二)行政过程公开。
任何的行政决定,都是经历一定的程序(亦即过程)才能形成的。在日益强调行政管理的民主或者公正的当代,除非因为法定事由,行政决定的过程一般也都公开。其中,对于行政立法以及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来说,民主参与已经成为一个硬性指标。就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言,为了保证做出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的义务)、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本身也是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公开其管理的全过程。
(三)行政信息公开。
上述的行政决定、行政过程公开,在相当程度上也就表明,行政组织将行政决定这一信息以及与决定有关的其他信息,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当然,行政组织掌握的信息不仅仅只包括这些,有许多信息是行政组织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尽管不一定与行政决定有直接的关联,但很可能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日益强调保护公民权利、强调政府透明的时代,在日益重视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各方面合作的时代,行政组织所掌握的信息――包括那些原始信息以及行政组织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的信息,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的外,一般都必须公开。而且,法定保密的范围也逐渐在缩小。
五、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
(一)社会团体功能发挥不足,缺乏组织化代表和表达机制。
从许多国家行政公开的立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看到,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公开立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社会随着市民阶层利益的不断增长,已经初步逐渐形成了对公开立法有需求的群体,如职业律师团体等,他们有强烈的信息公开需求。不过因为他们的立法需求缺乏组织化的实际参与行动,所以对立法进程与内容产生不了太多实质性的影响,无法有效地发挥代表成员利益的功能。
(二)行政公开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受政策保护、“国家秘密扩大化”的观念影响、“法藏官府、密不可知”的现象比较突出。行政公开的制度一经推出,虽然立即被各地效仿和推行,但是因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导致了行政公开在范围、内容、方式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不规范性,难以真正形成稳定的制度。
(三)保密问题的泛化。
在我国,行政公开与国家安全的矛盾在很多时候被人为的放大了。“危及国家安全”成为政府保守秘密,拒绝公开信息的很理直气壮的理由,保护国家安全成为政府保密行为的合法外衣。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肆意扩大行政公开和国家安全的对立,只会让我们背离世界行政公开潮流和趋势。“如果公民知情权的价值让位于国家安全,对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和政策的有关信息日益严格地控制必将继续构成对民主的正常运转的严重威胁。”
六、对我国行政公开完善的建议
(一)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强化行政公开观念。
“公民为顾客”、“顾客至上”、“向市民交代”等新型的服务行政理念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主流价值观,也是行政公开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起服务行政、责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深入加强理论创新,深化对行政公开的认知和重视,才能谈得上真实有效的行政公开。
(二)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西方国家在实施行政公开化的过程中,在立法上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光下的政府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的同时,又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以作为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其代表为美国、日本。另一种是对行政公开的规定没有制定专门的特别法,主要集中于《行政程序法》及零散的分布于其他法律之中,以德国为代表。我们国家对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效仿的。
(三)行政公开的外部监督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向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各部门作出的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等事项。
第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后举行听证。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决定,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八条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政府办负责人担任。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第九条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7篇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界定
(一)行政听证的概述
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意见的法律程序。[1]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2]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Judicial Hearing),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其辩护的机会。[3]后来逐渐为立法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正如迪普洛克勋爵所说,人们获得“听取针对他的指控并提出自己理由的公平机会”的权利对文明法律制度来说如此重要,以致可以假定议会的宗旨是:“任何违背这一要求而作出的决定无效”。[4]到20世纪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目前我国学界所谓的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听证”(Administrative Hearing)。[5]所以,我国学者一般将听证作如下定义: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6]听证制度运用于行政领域并得到较大发展,一方面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权扩张的担心而导致的对权力约束和对公民权益加强保护的结果。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文研究的“行政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
(二)行政听证的分类
《听证规则》将听证分为两大类:一是依申请听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二是依职权听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从启动方式上讲,行 第3页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论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具有相似性,均由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当事人(行政许可还包括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具有相似性,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调查研究。从功能上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都是听取当事人(行政许可还包括利害关系人)申辩与陈述,从而有利于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弄清个案的是非曲直;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都是广泛、充分征求意见,从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依据。[7]
(三)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管制性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做出的可能对特定多数人或者团体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大型建筑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价格调整、公共资源使用费率设定、公共设施管理等的决定。行政决策是集权的传统领域和最后阵地。
行政决策听证则是对集权的最后洗涤,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概念界说“行政决策听证”指行政主体作出决策前允许相对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策提供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论证的制度。[8]
(四)行政决策听证的应有特性
行政决策听证应有以下特性:广泛性、正义性、效率性、公开性。作为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充满着民主的价值内涵和精神意蕴,它是是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人民主权的直接表现,是公正行政的程序保障,是权利平等的生动体现,是行政公开的重要内核。[9]
(一)确立行政决策听证是我国推行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要求;
行政决策法制化 第8篇
(一) 行政决策法制化的重要性
人类历史已经证明:任何重视强调决策的法制化的国家, 将稳定健康成长。我们必须提高行政决策的地位在改革和发展的行政决策法制化的一个更重要的位置, 因为行政决策不遵照法制化, 也就谈不上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 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必要性
实现行政改革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实现行政决策法制化, 但是实现这个目标一定要建立在一定的实现方法基础之上。所以, 针对此我们应该寻找到有利途径, 还有范围以及类型, 进行专业的针对性的分析, 做到紧贴时代, 发挥出时效性。还应该对这种途径进行判断其是否能够真正处理相关性问题, 做到不断完善以及提升我国当前的法律整体性, 为实现行政决策提供必要的基础, 还应该找出全新的值得学习的新观点, 这样才能够有效保证我国行政决策得到有效实施。
二、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途径内容的分析
(一) 行政决策法制化途径分析的概念
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分析和分析方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决策法制化的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方法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行政决策法制化方法的分析是以本质实现行政决策法制化, 要检查范围的有效性, 种类及实施路径必须依靠的选择实施过程。
(二) 行政决策法制化途径内容的涉及范围及分类
1、行政决策法制化的范围
“方法”这是能够充分实现完成“目标”的其中一种方法, 同时也是一种可以得到使用的高效的路径。通常意义上说, 不管何种行政决策的实施“道路”, 行政决策的“方法”以及“工具”都能够被看成是实施形成决策法制化进行的一条必走之路。并且, “道路”以及“方法”, 还有“工具”, 当三者处于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使用习惯。但对于一个需要进行系统性分析的目标。一般情况下, 需要从广义方面进行检查。而且覆盖行政决策法制化进行的内容还应该包含法律概念以及道德决策。决策系统, 决策工具以及决策方法。所以, 对于实现行政决策最关键的是应该实现法制化进行, 并且经过积极探索, 对行政决策法制化进行进行科学探索的前提和基础的方法。
2.
行政决策法制化途径的分类从哲学的角度对行政决策法制化分类方法的角度, 可以分为实质性的方式, 观念式的方式;依法行政主体和决策划分对象, 行政决策法制化对象的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内容, 包括行政决策主体的权利, 主要可以分为道德的方式, 和法律的方式。可分为再生的源路径和行政决策法制化的行政决策法制化方法导致的衍生途径。
三、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现状分析
我国已与决策依据,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 行政决策法制化是不完美的, 这是由中国的行政决策法律制度实施的现状决定。
(一) 行政决策法制意识观念淡薄
加强法律对行政决策的概念是实现我们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思想保证。传统的决策系统, 决策往往被视为特权的领袖, 特权决策通常都是不全面也不民主的。一般情况下, 封闭式决策通常体现在决策者以及公众二者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以及交流, 并且在决策系统以及环境方面都是出于隔离状态的, 决策通常被看做是地方政府进行内部事务处理的过程, 绝大部分的公众都是在决策过程当中就被忽略掉了。
(二) 行政决策制度不健全
科学合理的决策体系, 是公共决策的组织保证。当前, 我国在行政决策方面建立的行政决策体制并没有完全摆脱旧式的集权体制。并且这个系统也无法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行政决策要求。它的缺点主要体现在: (1) 在公共决策体制和制度缺陷, 包括中央机构的决策系统的不完善, 信息咨询机构薄弱, 监督机制不到位。 (2) 没有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系统, 如在社情民意, 社会公共系统的重大事项, 专家咨询系统, 验证系统的决策和责任制, 公共听证制度, 等等。 (3) 对公共决策的运行机制健全的不足, 如检测机制, 沟通机制, 公众参与机制。
(三) 有关行政决策权力、权限和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1) 权力决策机构, 划分责任和范围不明确, 缺乏标准化的系统设计, 所以不管是党和政府, 企业,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不明确, 决策过程中的“寻租”, “决策”根据未能根据科学规律处理, 决定者往往靠行政手段迫使顾问为主体的决策服务方式的决定, 咨询顾问有时越权代替决策者身份做决定。 (2)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做出的决策过程的决策在理论上是违反应承担。在中国, 在决策过程中的行政决策的步骤和程序 (如:必须确定问题和目标, 使决策方案, 选择和决策方案, 修订和完善决策程序) , 但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和过程 (如:调查程序, 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方案论证等) 的形式, 法律规定在实践中, 决策者自由度较大, 他们往往通过“自身经验”的决定, 而不是根据理想的决策过程 (包括从问题的定义, 目标, 方案设计, 方案比较预测结果, 优选的研究等一系列功能链接评价) 完成科学的决策。没有彻底的调查和研究, 不能通过协商制度, 没有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决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 行政决策内容缺乏合法性
行政决策内容缺乏法律的合法性。主要内容有:行政决策方案的具体实施目标以及决策内容。制定决策目标这是完成行政决策的起点, 同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合法的法律依据。对于目标决策来说, 它不仅仅需要按照具体的规定来执行, 而且也不能违反法律。决策方案作为决策目标行驶的手段, 同时也是领导决策最为关键的内容。根据当前我国法律相关内容的规定, 行政决策方案还有很多不能适应的法律以及法规。例如, 作出许可决定不为法律禁止的。目前, 一些领导人的合法性只看经济效益决策的忽视法律, 常常做出错误的或非法的决定。要实现行政决策法律化, 要解决上述问题, 使行政决策成为辅助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
(五) 行政决策的科学方法未纳入法制化轨道
因为科学的行政决策在我国纳入法制轨道方法的不足, 导致在决策领导者不采用严格的科学决策依据科学方法, 显得武断决策, 决策的随意性现象。复杂的决策项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科学计算, 决策方法的评价, 到决定。在一些地方和部门, 尤其是基层的决策者和现代决策理论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 未将科学方法和技术引入到决策领域。对科学化, 民主化缺乏了解, 并忽视决策的合法化, 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自己的限制, 传统的经验决策视野狭窄的决策行为, 缺乏宏观, 系统性, 缺乏战略性的决策意识, 不能全面把握现代科学方法。
四、解决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 行政决策法制观念方面
针对我国正处于封建“人治”思想到现代思想的“法治”的转型期, 从某种意义上说, 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这要求我们应该做出全面分析。一方面, 政府要建立学习型政府, 责任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 政府的法律和道德的政府统治下, 相互统一, 相互融合。加强行政人员学习法律知识, 领导人应该在学习中发挥主导作用, 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从而提高行政决策者和实施者的法律素质。同时, 政府应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团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 政府应大力推广普及教育,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立一个法律, 公民社会的法律。
(二) 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制化
行政决策法制化在我国应逐步形成政府, 专家和市民的“三位一体”的多个管理决策机构, 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宪法》第一章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决策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 在决策过程中的决策问题和决策参与不明确。许多对一些重要的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大多数公民被排除在外。这就要求中国应进一步完善立法, 在公共决策中公民参与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公众和专家的参与决策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决定下来, 这样的约束是强制性的。
(三) 决策体制方面的法制化对策
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体制是行政决策法制化保障制度的前提, 是实现行政决策法制化, 也是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他们相互补充, 相互调节, 相互构成。因此, 为了实现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决策系统。行政决策系统包括: (1) 政府机构的公共决策系统, 包括中央决策系统和决策机制, 信息咨询系统机制, 监测系统和机制等。 (2) 行政决策系统, 如在社情民意, 社会公共系统的重大事项, 专家咨询系统, 验证系统的决策和责任制, 听证制度, 回访系统, 立法体制中的公民参与, 公民批评体系, 推荐系统, 社会监督体系等。 (3) 公共决策机制, 如检测机制, 沟通机制, 公众参与, 专家的参与机制, 约束机制, 协调机制, 响应机制。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 对公共政策决策的科学体系应以中高系统为核心, 信息系统, 咨询系统、监督系统, 协调运作, 有机的系统。
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 合理, 使公共政策或至少避免犯大错误, 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规则, 完善决策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公共政策合法化。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公共政策决策的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管理制度, 规范化, 应使非法决策是不能存在的, 不按规则和程序无法开展, 作为公共政策的执行;建立和完善决策责任制度, 依法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决策制造商的责任, 明确职责分工, 职责明确, 并承担自己的决策行为的法律责任, 实现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中, 权利, 责任, 利益的统一, 提醒决策者谨慎的决定。
(四) 行政决策权限方面的法制化对策
法律权威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理。任何决策的领导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领导只能在法律的决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而不是在做决定的法定权力。否则, 这个决定是无效的;同时, 在法律范围内, 领导者必须忠实履行决策责任, 抓住时机决策。目前, 越权决策和延迟决策的同时存在,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 除了法律意识薄弱的领导人, 在许多情况下, 决策权不明确有很大的关系。因此, 实现领导的法制化, 必须从立法决策和决策的权力是明确的, 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决策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忠实意识, 保障决策权的正当行使。
(五) 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法制化对策
公共决策系统的元素可以合法地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公共决策可以“刚性”规定, 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公共决策程序的一般包括:规划, 咨询审议, 审查决定, 决策和执行的几个阶段。总之, 公共决策过程的合法化是一个重要的出发点的公共决策优化。例如, 听证制度是各方利益的现代民主社会保障公共决策过程的平等参与, 实现决策民主化, 一个重要的系统设计。但由于目前中国听证制度尚不完善, 需要法律的具体程序, 使科学细致, 操作要求。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方面。决策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法的规定, 超越法定权限或使行政决策法律违反程序无效, 与行政决策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责任”包括违法的决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主管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行政决策主体。由于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巨大损失,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其危险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 决策方法的法制化对策
决策方法的科学方法是依据实现科学决策, 并最大程度的避免决策失误, 尽可能减少犯错误, 这是重要前提。做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是:我们必须采取科学的决策方法纳入法制化轨道。作为该国的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 重大事件的决定或者财产损失的潜在风险, 其决策过程是复杂的, 困难的, 技术含量高, 必须对所要具体明确的法律科学的决策方法。
摘要:目前, 尽管我国在行政方面也进行很多法律法规等相关性文件的制定, 比如行政程序法以及行政诉讼法, 还有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等。此类法律法规只是针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了规范化处理, 其中还存在着较大的规范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制化。行政决策法制化是我国行政决策改革和发展的目标选择, 同时也是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前提和保障。文章通过对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有关途径的具体分析, 并结合我国目前行政决策法制化的问题现状, 寻求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有效途径和对应措施.
关键词:决策,法制化,方法
参考文献
[1]李龙.论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 (2) .
[2]颜佳华.公共决策研究:文化视野中的阐释[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5.
[3]顾海波.现代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制探析[J].理论探讨, 2005, (3) .
[4]邱汉中.论当前公共政策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 2003。 (4) .
[5]陈庆之, 刘箴, 颜佳华.略论公共决策法制化[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
[6]邓海娟, 殷仁胜.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思考[J].理论月刊.2007 (07)
[7]周实, 贾丕娟, 张经伟.论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立法模式分析[J].东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1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