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精选11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1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一、安置对象
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易地安臵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臵地退役士兵同等安臵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臵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
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臵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二、自主就业
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三、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臵。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四、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臵: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臵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五、保险关系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臵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2篇
尊敬的领导:
我是大石桥是一名退伍军人,我叫何忠淼,1979年出生。我于1998年12月入伍,2003年12月退伍,服役5年。我把自己最宝贵的五年献给了国家,献给了部队,在部队,我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立3等功一次,还入了党,这些成绩都是国家和部队对我工作的肯定。入伍前我有安置卡,退伍已经十年了,大石桥民政局违反国家法律不给安置,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我多次找民政局,都说不给安置,让自己找工作,给1万元经济补偿。和我一起入伍的大石桥市农村兵,每年村里还给6000元补助,义务兵2年就是12000元。农村回来还有地种,还能养活自己。我是城镇兵,回来什么都没有,没有工作让我怎么生活,1万元都不够你们当官吃顿饭的。我一起入伍的战友,当2年回来的,有的分配到房产,有的分配到自来水,都有工作,为什么我为国家多贡献了3年,反而不给安置了?就是一起回来的有的也有工作了,老百姓家的孩子就这么难吗?现在想想自己都觉得寒心,真的像别人说的那样,当兵不如去犯罪,站岗不如去行贿,政府不如黑社会吗?
这种对待退伍军人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践踏,对此我提前强烈的抗议,我会将此事找到底,市里不解决,我就找省里,省里不解决我就找中央,直到落实政策,妥善解决我的问题。根据兵役法我要求安排我的工作,倍偿十年来我的损失,追究民政局领导责任,查处民政局有无腐败问题。我期盼我的问题能尽快解决,期盼国家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公道。
军队退役士兵安置之我见 第3篇
一、四看不利因素
尽管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 但如果长期、单一地采用这种安置方式, 可能造成退役士兵过多集中于个体私营业、中小企业、服务业、农业等少数领域, 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将造成影响。
一是从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角度看。当今世界, 单纯军事意义上的国家安全, 正在向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信息安全等领域扩展和泛化, 形成了以经济安全为主导和核心的新的国家安全体系。由此, 在社会各行各业中, 都应有一批具有强烈国家安全意识和军事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 而退伍军人在这方面无疑具有独特的优势。也就是说, 构建新的完备的国家安全体系, 应结合退役士兵个人专长情况, 安排他们在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行业广泛就业。
二是从后备兵员动员的角度看。《兵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 符合预备役条件的, 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 服军官预备役。”可见, 士兵退出现役后, 仍是国家储备的预备役人员, 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在35岁前以预备役的形式服兵役, 而且是首批动员对象。依据《国防动员法》,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 预备役人员应按照征召通知的要求, 到指定地点报到。如果退役士兵集中于少数社会阶层或领域, 势必影响后备兵员动员的效能, 对国家应急兵员动员将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从国防建设的群众基础的角度看。“兵民是胜利之本”, 保持和发扬我们人民战争的战略优势, 必须密切军队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即使是军队职业化的美国, 也非常重视军队和民众的联系问题, 在其武装力量发展史上有重大影响的“总体力量政策”, 就充分利用国民警卫队、联邦后备队等后备力量的纽带作用, 增强全民参与国防的意识, 维持其雄厚的社会性的军事基础。由此, 应通过多种渠道在多个领域安置退役士兵, 扩大社会覆盖面, 有利于密切军队和社会各阶层群众的联系, 打牢国防建设的群众基础。
四是从发挥人才优势的角度看。退役士兵是征兵体检、政审合格后, 择优挑选入伍的优秀青年, 又经过部队两年以上的教育、培养、锻炼, 具有纪律观念、吃苦精神、专业知识, 有的还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应该作为重要人才队伍来培养使用。采取单一的货币化形式安置, 忽视了退役士兵所具有的素质优势, 容易造成人才浪费。
二、四条安置建议
各单位、各部门应树立大局意识、长远观念, 落实国防和经济社会融合式发展要求, 充分发挥政策优势, 尽可能拓宽渠道, 采取多种方式, 使退役士兵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一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或事业单位。随着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征兵工作改革的深入, 应征人伍新兵的学历层次大幅提升, 一大批大学生参军入伍, 他们中的优秀者退出现役后, 完全有能力胜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的工作。因此, 在组织考试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 应专门设置录用计划, 用于招录优秀退役士兵。
二是进入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 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 在国防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应该每年有计划的招收素质优良、专业对口的退役士兵进入企业工作, 彰显国有企业支持国防建设、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形象, 也为社会各行各业提供示范。
三是培养选拔为农村干部。新农村建设需要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骨干, 农村退役士兵返回家乡后, 当地党委、政府应结合其服役期间表现和农村工作能力情况, 将其作为农村后备干部, 推荐他们参加村“两委”选举, 将他们培养成农村干部骨干, 使他们在带头宣传执行党的政策、巩固基层政权、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建议 第4篇
关键词:退役士兵;安置;安置就业;保障体制
2015年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第四年,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新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1切实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一是强化依法安置力度。继续坚持人社、民政部门联合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全省事业单位计划不得低于应安置人数的6%,且将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60%,国有大型企业安置计划的20%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努力提高重点对象安置质量。省里安置计划下达后,指导各地尽快抓好落实。
二是加大“阳光安置”力度。坚持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选择岗位、自觉接受社会全程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全部通过档案考核打分和文化考试排名选岗。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档案考核计分办法》,合理确定分值。
三是加大自谋职业力度。新老安置政策过渡期间,自谋职业仍是缓解政府安置压力、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
2建立完善的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制度
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42号文件精神,着力在提高“三率”上下功夫。
一是在提高退役士兵“参训率”上下功夫。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对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参训率力争达到80%。
二是在提高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合格率”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抓好组织实施,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那些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来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学员毕(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获取率均达到95%以上。
三是在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率”上下功夫。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就业洽谈会,提供就业指导等形式,为退役士兵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确保参训人员就业率在80%以上。
3建立完善的货币补偿制度
3.1确立多要素货币补偿标准
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实行货币补偿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保证退役上兵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为实现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初步研究考虑,对退役士兵的货币补偿,可确定以基本生活、服役贡献、谋职风险、社会保险、安家补助和住房基金为主要内容的补偿要素:以保生活为主要目的、以不低于已安置退役士兵的生活待遇水平为基点的补偿标准。
3.2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体制
1、财政负担的比例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基本生活、服役贡献补偿所需的经费,约占退役士兵货币补偿总额的2/3。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谋职风险、社会保险、安家补助、住房基金补偿以及数额不等的基本生活补偿中的地区补差部分,约占退役士兵补偿总额的1/3。
地方负担部分货币补偿经费,既是为了体现地方政府在安置退役士兵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为了在实施过程中便于操作。同时,由于数额相对较少,也便于地方政府落实。
2、经费的给付办法
基本生活、服役贡献、谋职风险、安家补助补偿费的给付,主要由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退役士兵本人。既可以现金兑付,也可以由本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4努力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部署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时指出,要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将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1、实现由解困型安置向优厚型安置转变
未来我国退役军人安置将依据需要与可能相统一的原则,确立科学合理的退役军人安置保障参考指标,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稳步提高退役军人安置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等保障水平,让他们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实现由偏重物质保障向物质和精神并重转变
长期的和平环境,导致一些地区和部门国防觀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弱化,军人军属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受到了影响。特别是退役士兵安置优惠保障政策,更多的是偏重物质保障,缺乏对精神意识层面的激励。
3、实现由粗放型安置向精细化安置转变
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信息化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随着安置对象数量、类型的增多,传统的工作手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迫切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粗放型安置向精细化安置转变。未来我国可以在组织退役士兵安置信息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面、内容具体、更新及时、安全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数据核查系统,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推荐) 第5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
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
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第6篇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7篇
所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了修改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结合今年即将有部分员工适龄子女应征入伍的实际情况,现就学习新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条例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部分节选)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当前,正值应征入伍时节,各单位立即组织员工(特别是有入伍适龄子女的员工)学习新条例,从今年起应征入伍的员工子女退出现役后,由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企业安排工作的,必须符合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企业一律不予接收安置。
(二)请告知员工,从今以后,凡应征入伍的子女不需再到单位登记备案。
公司劳资科
福建:助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第8篇
活动期间, 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将专门收集一批适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的岗位, 为求职人员举办专场招聘会, 并在招聘会现场开设政策咨询服务台, 对求职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另外, 福建省人社部门还在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方面下足工夫。从去年开始,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为当年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选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凡完成培训任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 每人每学期还会获得4000元培训资金补助。
退役士兵读高职 退伍不退色 第9篇
最近,家住杭州萧山区城厢街道的鲁金友高兴得嘴都合不拢,逢人便说,他儿子鲁健祥在离家不远的杭州银行滨江支行实习,而且表现不错,不出意外,暑期结束就能顺利在滨江支行工作。
想想儿子最近七八年的经历,老鲁回忆道,“他读高中的时候,英语和数学成绩比较差,人也努力,就是考不好。考大学基本没什么希望,自己也提出来想去当兵锻炼,他自己身体不错,应征入伍当了两年兵,退伍在家,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在一个单位当临时工。”
“运气好,2011年国家有政策,允许退伍士兵参加高职单独考试。他当过兵,知道学习的重要性,再加上比以前肯吃苦,那段时间他一边工作,一边复习,终于考上了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还入了党,当上了学生干部,大二就考上了杭州银行的订单班”。老鲁越说越兴奋。
老鲁也很感慨,“要感谢国家,感谢军队,感谢学校,我儿子的命运都改变了,他很多高中同学直接读了本科的,甚至是一本的,也羡慕我们健祥”。
其实,让鲁健祥退了伍还有机会读大学的是2011年国家在浙江省的一个试点。
2011年,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等4所高等职业院校开始试点招收退役士兵。这个试点是继2007年广东省在全国范围首开退役士兵免费报读高职院校之先河后,国家在浙江、辽宁、山西、天津等省市开始试点招退役士兵进入辖内高职院校免费学习深造。
当年,浙江省4所试点的高职院校招生200人,试点院校招收退役士兵实行单列计划、单招单考、单独划线、单独录取。退役士兵就读的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1年共招生50名,实际报到46名,中途1人因故退学,鲁健祥就是他们45名退役士兵中的一员。
45名同学分布在4个系7个专业,和鲁健祥不同的是,另外44名同学绝大多数来自农村。近三分之一选择了农村金融专业。
针对45名同学的摸底调查显示,截至6月中旬,除一名同学因为文化课基础较差需要留级到明年毕业外,44名学生全部找到了比较满意的工作,其中24名同学在二年级就被订单班录取,毕业时在金融行业就业的超过32人。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本着“自愿报名,免费培训、自主选择、就近培训”的原则,组织好我校退役士兵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让每位士兵都能很好的掌握计算机、车工、电工、钳工、电子商务、创业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组织机构
1. 根据培训总体要求,我校成立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元林
组员:王怀明 汤小明 雷江凤 胡摇泉 贺斌
授课老师:王娅、胡志军、黄习文、张建村、付连珍、马良斌、任辉、
宋汉明
2. 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
主任:王怀明
工作人员:汤小明 雷江凤
3. 具体分工
(1) 明确第一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度。
(2)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宣传、接待工作、对外协调、推荐就业。
(3)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员面授课程安排,安排优秀专业教师上好每节课。
(4) 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安排好学员食宿,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员意见。
(5) 实训处安排好学员实训工作,安排优秀专业教师对学员进行系统性的技能培训。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制定目标如下:
1. 做好学员宣传工作,把培训精神宣传到每位退役士兵家庭,争取实现100% 报到率。
2. 做出“亮点”,取百家之长、补己之短。力争在新一年的培训工作中,利用我校比较完备的教学资源,让学员掌握过硬的技术技能。
3. 进一步拓展校企合作单位,让每位参训学员就业有保障,用人单位、学员满意率达双百。
4. 开展自主创业宣传培训,让更多的学员参与自主创业。
四﹑宣传发动
1. 学校安排专职人员,驻点市民政局,确保每位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培训精神,安排现场报名手续,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2.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办公室与市民政局、武部保持密切联系,摸清学员情况,逐个登记注册,同时编制好宣传手册。
3. 做好电话、家访工作,确保学员报到率。
五﹑培训时间
月16日4月8日(为期三个月,寒假休息20天。) 六﹑组织管理
1. 合理编办强化班主任管理
安排责任性强、有工作能力的胡摇泉同志担任专职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在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召开班会,强化学员集体观念,及时了解学员思想动态,认真填写班主任工作手册及班级日志和学员考勤。
2. 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制定学习、实习、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让每位学员熟悉制度,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3. 开展思想教育 强化思想意识
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文体活动,让学员们拥有丰富多姿的培训生活,以讲座、班会课等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七﹑教学管理
1. 根据退役士兵特点,认真编制教学计划,并做好退役士兵学籍管理工作。
2. 上课老师要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八﹑后勤保障
校总务处认真做好学员食宿管理工作,安排专门的退役士兵宿舍区,食堂伙食让每位退役士兵都满意,班主任要按时检查宿舍安全及卫生情况,督促学员搞好内务。
九﹑就业安置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确实提高就业率、满意率:
1. 招生就业处要根据专业特点,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千方百计寻求技术含量高、工资福利高、企业品味高的“三高企业”,尽量做到“订单式”培养。
2. 积极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工作,鼓励引导学员自主创业。
一、退役士兵安置及安置金问题 第11篇
(1-35)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