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精选8篇)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第1篇

本人所担当议题为「日本土地征收及损失补偿制度」,因「日本土地征收之公共性及其裁判统制」为市桥克哉教授所处理之议题,故本文只就日本土地征收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即以日本土地征收相关损失补偿制度为中心,就日本损失补偿制度之有关 问题 或课题,进行报告。

一、日本宪法29条3项「正当补偿」之 内容

日本宪法29条3项规定,「私有财产,在有正当补偿之下,可供公共所使用。」根据此一宪法条文,作为有关以公共为目的所为土地征收之一般法的土地收用法在1995年被制定;该法就损失补偿设有相关规定。因公共目的有兴办事业之必要,并基于该必要性而拟征收土地之场合,成为征收对象之土地或建筑物上所存在的所有权或租借权等,将因公共利益而从己身所有土地上被剥夺。原本,在利益为 社会 全体所共享之场合,本即应当由社会全体平等负担之;但实际上,某特定人因特定事业而需用土地之场合,却不得不让土地所有人负担该需用土地,而将之充作公共事业之用。此虽然是现实(实际)情况,但是本来应由社会全体分担的负担,却由该土地被征收者个人所承担者,乃是不平等之负担;因此为将此不平等负担转由社会全体负担而被承认的制度,即为损失补偿制度。因此,日本宪法29条3项所规定的「正当补偿」,若举土地征收的案例来说,在对照私有财产权的旨趣及平等原则之同时,因土地征收乃是个别且属偶发地剥夺土地所有权之故,对其补偿必须是完全补偿;而如此一想法正是议论学说或判例之出发奌.二、土地征收法之程序及征收补偿等之内容

简单就土地征收法所规定的程序流程作一介绍,之后再对征收补偿等进行说明。1.土地征收法之程序(1)土地征收之当事人 土地征收程序之当事人有「为公共利益兴办事业」之事业主〈起业者、土收3条〉以及土地所有人或关系人。所谓关系人,是指土地所有人以外之权利人〈土收8条〉。(2)土地征收程序—事业认定及征收裁决— 土地收用法所规定之征收程序的流程可以加以图示化,如图1所示;而征收程序,可大致区分为①关于事业认定阶段以及②关于征收裁决阶段。所谓事业认定,是在确认具体的起业者或事业计划,并判断是否该当土地征收要件之后,对于起业者赋与征收土地权利之行政行为。而所谓征收裁决,是由征收委员会站在第三人的立场,确定起业者的权利内容,在调整起业者和被征收人间的纷争同时,并确定权利关系,以寻求实现征收权之行政行为。事业认定是由国土 交通 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所作成〈土收17条〉,而②阶段之征收裁决则是由设置在都道府县下的征收委员会为之。又、关于事业认定或征收裁决,因一旦作出认定或裁决后,则该被征收土地之利用或权利将单方地(权力的)被限制并同时被消灭;因此上述两者均被理解为行政行为,而成为抗告诉讼的对象。此外,关于后面将再讨论的土地收用法上所定补偿金额之 计算 时奌,现存有「事业认定公告时」以及「征收裁决时」此两对立见解。(3)裁决 裁决程序是透过起业者之申请而开始的,基本上于征收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程序终了。裁决可区分为驳回裁决〈土收47条〉以及征收裁决;而征收裁决是由权利取得裁决和交付裁决所构成〈土收47条之2〉。是以权利取得裁决来决定被征收土地之区域、权利取得或消灭的时间奌以及有关对权利之损失补偿等事宜项;而除移转费用等应依据权利取得裁决决定之事项外,对于损失之补偿或土地之移转时间等是由交付裁决来决定〈土收49条〉。2. 损失补偿(征收补偿等)之原则(特别是金钱补偿原则)及补偿之内容等(1)金钱补偿原则 日本土地收用法是以金钱补偿为原则〈土收70条〉。但是在有关提供换地、作成住宅用地、替代进行建筑工程等情形下,例外地承认现物补偿〈土收82条-86条〉。唯,此情形终究是例外。(2)损失补偿的内容〈种类〉 ① 对于土地等之补偿 土地征收之补偿之核心,在于对被征收土地其本身作出补偿。因属于对权利本体的补偿,所以又被称之为权利补偿。又此一补偿必须是「完全补偿」。② 通损补偿〈亦称为通常所生之补偿、附随性损失之补偿〉 土地收用法对于因征收所生的通常损失亦予以补偿。具体来说,例如对象移转费用之补偿、营业上的损失补偿、离作费用之补偿等〈土收77条、88条〉。虽然对于这些费用之补偿是否包括在「完全补偿」里,尚有疑问;但是已包括其中的见解则已逐渐确定下来。③ 沟渠围丬之补偿 损失补偿被认为是以因征收而直接受到土地被剥夺等不利益者为对象。因为间接性不利益并不被认为是权利遭受侵害,只不过是事实上的侵害而已。但是,作为此一想法的例外,在日本土地收用法上承认「沟渠围丬之补偿」〈土收93条〉。例如,某人的土地被征收的诘果,有必要新盖沟渠或围丬的场合,则承认对其补偿。因为对于被征收人以外的第三人亦承认对其补偿,因此也可以将之归类为对第三人补偿的一种。又,依据土地收用法所受的第三人补偿只限于「沟渠围丬之补偿」而已;但是依据政府的内部基准「因供公共用地所生损失补偿基准要纲」〈以下称「损失补偿基准要纲」〉,则对于少数残存补偿或离职者补偿等,亦有所规定。以上为损失补偿的内容,但是对于补偿的计算 方法、补偿范围有无扩大到上述补偿之外等,尚有问题或课题存在;以下将针对此些问题的所在说明于后。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第2篇

试论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的成本效益分析

闫凤翥

我国现行土地补偿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与公平补偿相距甚远。这其实是剥夺了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成果的机会,严重威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刺激了政府过度征地,导致农地资源严重浪费,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因此,为了统筹国家、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应尽快确立公平补偿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它国经验,渐进地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征收土地公平补偿制度。

一、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制度

我国关于征收土地补偿的法律性条款,最早见于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之后1950年的《铁路留用办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都对征收土地补偿的问题做了或多或少的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征地补偿制度正式法律化被固定下来,该法随经几次修改,但该制度一直延续至今。目前,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法律条款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该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依据该法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内容。二○○六年四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明确提出:“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8月31日,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上述规定征收土地还应给予农民社保补偿,从而使征收土地补偿项目增加为四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进行确定,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从法律的规定和征地实践来看,这种以产值标准确定补偿的制度,实际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补偿,而对与被征收土地因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土地收益毫无关系。

二、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成本大于效率

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属于不完全补偿制度设计,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不能匹配,以耕地产值确定补偿标准不能反映现实农村土地实际收益。在86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生产,是以单一种植为主,而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是以土地为主的多种经营,完全参与了市场竞争;耕地年产值已经不能完全的反映农民土地的实际收益价值,耕地年产值只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与被征土地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地供求关系、城市等级、土地利用、被征土地位置、当地经济状况、土地供应市场价格等众多因素无关;农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与建设用地供求市场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且是不稳定的指标,两个价格的市场溢价也没有必然联系。耕地年产量受自然界因素影响较大,如果前三年连续遇到自然灾害,颗粒无收年产量必将为零或下降,从而直接影响产值,如果此时被征收补偿岂不是为零吗?实践中按年产值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概括的说,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已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建立市场补偿制度,不仅要补偿所征收土地本身的通常价值,还必须补偿其“特别价值”(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以减轻日益加重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成本。

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农产品价格是不稳定的指标,农业生产受自然界因素影响较大,前三年中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年产量下降直接影响产值。实践中按年产值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概括的说,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滞后,许多地方掀起了以兴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为名义的轰轰烈烈的“圈地运动”,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非农建设,农民集体土地加剧流失,大量失地农民生存状况急剧恶化。据统计,每年我国因征收土地征用约近30余万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土地权益损失近20000亿元。在众多的上访案件中,近三分之二的案件是由征收土地征用而引发的。由于征地补偿制度设计不合理,政府以十分低廉的补偿费就买断了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从而倒手出让给开发商换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农民丧失土地就意味着丧失了生存的基础。对于很多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业技能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来说,在当下严峻的劳动就业形势下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谋求新的职业。而且许多地方的失地农民并未获得必要的医疗、养老保险、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于是成了“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加之对征地纠纷的处理、征地执行等,法律规定远不完善,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难免产生愤懑怨恨对立情绪。在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下,至今存在歧视、轻视、忽视农民的现象,缺乏自觉维护农民权益的观念。因此,造成征收土地社会效益低下,形成成本高于效率的被动局面。

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征收土地补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层面上明确肯定了国家动用征收土地权时的补偿义务,意义重大。但遗憾的是《宪法》未就征收土地补偿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均采用了相同的立法技巧,即在有意无意之间回避了征收土地补偿制度的设计修改或重新确立。

我认为:应尽快确立征收土地市场补偿制度,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现行征收土地补偿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制度设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征收土地公平补偿制度。

一是摒弃“产值倍数法”,建立与市场相联系的征收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无论是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还是建设用地均将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残余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统一采用市场定价补偿制度。

二是确立以被征地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征地补偿参考值,在确定补偿比例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场补偿制度。我们可以通过改革征收程序,即先行组卷上报审批―批准征收后组织土地评估上市挂牌交易―交易成功收取土地出让费―按法定比例支付补偿费―交付土地。根据地块所处的位置、所征地块的用途、基础设施条件及相同水平地块的使用权出让价格等因素,得出征收土地补偿的参考价格。

三是把征收土地补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针对农民失地后生活没有保障,工作很难落实的现状,不少学者提出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社会保障并轨是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之道,并提出从提高的征地补偿或出让收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社保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从形式上看,这种思路似乎是在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把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事实上,农民和城市人一样,都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和保护,无论是失地农民,还是没有失地的农民,都应当享受社会建立的保障制度,而不能拿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建立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必须扭转观念,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离。

四是丰富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市场化后,征收土地补偿方式的丰富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方法,因为它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对农民遭受的损失进行切实补偿,避免使其因此无法生活或者生活水平下降。

建国以来,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经历了重安置轻补偿――招工安置与货币补偿并重――单一货币补偿的变迁过程{18}。近年来我国虽然提高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但是由于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不能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住房和保障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对征收土地补偿方式进行新的探索。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20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为这种探索指出了方向。实践中也有极大的尝试和创新,如苏州工业园区以公寓房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通过发展“房东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的将征地费入股收红利,有的政府留地安置收益归农民,改变了过去那种货币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生活来源和长远的发展问题,值得肯定和推广。

四、结论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研究 第3篇

1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述

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是指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强制性地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近代以来,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首次提出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他认为,土地征收的基础在于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依此原则并为“公共用途”,领主便可以取得私人土地,但国家在如此行为之时,必须给受损失的私人予以补偿。现代各国普遍对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此时在理论上实现了质的飞跃。英国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种补偿推定原则,即对于特定案件,除非议会法明确排除补偿,否则不能推定议会法有剥夺私人土地所有权不予补偿的意图。在德国,立宪者为了完全制止“无补偿的征收”,明确规定征收惟有依法律,而且该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征收的补偿额度和种类时,方可为之。

2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当中。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首先,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并不合理。因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为30年,而且承包期限到了以后,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原因,可以继续承包。所以以耕地年产值的6至10倍进行补偿,买断农户对农地30年的使用权,不能说是合理的。其次,国外对征收土地的补偿一般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而我国是按照农地年产值倍数进行补偿的。被征收土地的真正价格应当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而现在政府对失地农户的补偿价格比政府出让的市场价格往往低了很多。

2.2 现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窄

我国现在的征地补偿范围只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这个补偿范围是非常狭窄的,在其他国家土地征收时不仅包括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且包括间接损失的补偿。直接损失的补偿一般就是土地补偿费,也就是对因公共事业需要而被征收的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的补偿;另外还有对残余地与邻地的补偿。残余地补偿就是指,被征收人的土地因其中一部分被征收,而导致剩余土地的使用效率下降,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征收机关对残余地同时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邻地补偿是指,因征收土地导致相邻的土地使用效率降低,相邻土地所有人可以申请征收机关对邻地同时进行征收,并要求给予补偿。可以说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考虑也比较周到,不仅考虑到被征收人的损失,而且还考虑到其他被影响人的损失。

2.3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我国一直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使用其他补偿方式,如“农转非”,移民安置等方式。这些补偿方式与国外相比,补偿形式略显单一,相关法条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在实践中,一次性的金钱补偿往往会使失地者坐吃山空,不思进取,这种补偿方式的弊端显而易见,而过去比较受欢迎的户口“农转非”及安置工作等补偿方式,也由于市场经济下激烈的就业竞争,失去了现实意义。

3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

土地征收补偿从本质来讲,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者“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试图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3.2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存在天然缺陷,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从民法所有权角度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现象严重。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从《土地管理法》第8条可以明显看出,立法者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三者之间的权属不清,无利益时谁都不需要这种所有权,一旦土地征收补偿款到位了,三者都开始争夺和瓜分。

3.3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政府的利益和角色错位

政府介入经济生活,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政府”也非“圣人”,他有自己的利益和目标,“即使一个良好的、无私的统治者也无法绝对避免自己的意志偏离社会利益。”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者,其自身又是制度的需求者,有潜在的利益要求,因而在制度设计中往往不能保证公正,以致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设计中,政府作为补偿者,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降低补偿标准,而将征得的土地以市场价投入市场,从中营利。

3.4 我国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

我国封建社会非法治化思想观念的影响深刻,反映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常表现为法律规范缺乏完整性,立法水平不高,现有的规范欠缺公平性和合理性,政府公权力的“寻租”现象严重,对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利。

4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

4.1 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如前所述,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诸多问题,其结果导致了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很少。正如有些学者所言:现行的征收补偿标准,既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上涨的因素,又未考虑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因素,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低标准、死标准。用这样的标准进行补偿,不仅可能会加剧农村村民和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还会影响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我国的学者基本上都主张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土地“市价”给予补偿。

4.2 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我国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严格限定在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上,与被征收土地有间接联系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均未列入补偿范围。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适当扩大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将邻接地补偿、残存地补偿一并列入补偿范围。

4.3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也需要改革,比如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市场化,“安置失地农民就业”这种补偿方式已经基本上不适用了;再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前的户口“农转非”现在也不受农民欢迎了。所以要积极探索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如一次性、分期及终身的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社会保险补偿安置方式,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征地补偿费入股补偿安置方式,替代地补偿安置方式等,满足不同土地被征收人的需要,使征收补偿具有灵活性。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江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王兴运.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05,(3):16.

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第4篇

关键词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补偿漏洞 补偿完善

一、补偿漏洞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虽然从新中国成立起就存在,并经过若干法律的修订,逐步形成了今天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但从总体来说我国的土地补偿制度很不完善。不仅反映在立法层面上,也体现在制度操作层面上。

(一)立法层面上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在某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制定了征收土地补偿的规定,如北京和上海两地。这些规定既不系统,也不全面。相对具体的只有规章的规定,在立法上反映不出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

(二)制度层面上

由于政府权力缺乏制约、存在大量的违规现象,农民权利被严重侵害。首先是政府违法压低补偿费,低价征得农民土地再高价卖给开发商,从征地中获取暴利;其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村委会、村干部剥削瓜分农民的补偿费,使失地农民雪上加霜;再次是征收补偿程序中农民的听证权无法实现。听证会大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参加;最后是司法保护薄弱,民事审判往往以征收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行政审判庭则以各种方式阻止农民起诉。

二、补偿完善

鉴于以上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探讨,以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一)补偿主体和权利人

补偿主体是农村土地征收中向农民给付补偿金的主体,在征地补偿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对此问题,理论界一直不大关注,政府充当补偿主体似乎不容置疑。我国土地征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受益人使用,即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征收土地之后,还要将土地卖给真正开发使用土地者。这些土地使用者称为“受益人”。另一种情况为政府使用,如用于军事设施建设。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为确保政府在征收土地的中立地位和征收补偿的公正合理,借鉴域外经验,应当明确有受益人的情况下由受益人作为补偿主体,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由政府作为补偿主体。至于征地补偿中的权利人应该为丧失土地的农民本人,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标准和范围

补偿标准是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因为采取何种标准直接关系农民所获补偿金额的大小。征收标准的确定可以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土地的价格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或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因此,土地价格的确定可以参考每亩土地年平均给农民带来的利润和同期银行的不定期存款利率来确定。

(三)补偿方式

关于补偿方式,改革的呼声很高,一些学者借鉴东南沿海征地补偿中政府、集体与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的办法,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应当重视对农民的社会保险补偿方式,还有一些学者针对我国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缺点,提出了“分期补偿、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

从我国农民谋生的技能较低、进入城市后就业困难的现状出发,上述补偿方式可以弥补单一金钱补偿的不足,有利于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除以上金钱补偿外,还可以增加以下几种补偿方式:一是置换地安置,即给与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土地。二是留地安置,即将部分被征收土地给农民兴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招商引资。三是土地债券安置,即将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设的经营型企业中。

(四)征收补偿程序

补偿程序的公正是补偿合理的重要保证。虽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与《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征地补偿程序作了部分的规定,但农民的程序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鉴于此,笔者认为征收补偿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补偿的标准、范围和权利人的基本情’>况等与补偿有关的内容必须公开,由补偿主体履行公告义务;二是农民自己参与原则,即由农民自己参与或选举代表人参与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而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参加;三是协商在先原则,即补偿方案先由农民与补偿主体协商;四是司法最终原则,如果协商不成最终由司法机关裁决。

借鉴域外经验,需确立几个环节:第一发出补偿公告通知。第二补偿主体提出补偿的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由补偿主体根据土地的市场参考价格拟定,同时通知补偿权利人,并进行公告。第三听证、协商程序。补偿权利人有听证的权利。第四裁决程序。如果听证中不能达成协议,则由裁判机构对补偿方案做出裁决。第五给付补偿程序。由补偿主体按照补偿协议或裁决的补偿方案履行补偿义务。

参考文献:

[1]薛刚凌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第87页

[2]贺敏杰《失地农民老有所保-宁波建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报》

作者简介:

东莞征收土地补偿征收标准 第5篇

请问国有出让农业综合性用地的地价标准是什么?土地出让金标准怎样?谢谢!

2011-9-6 00:27 提问者:killer00007200

| 悬赏分:10 | 浏览次数:94次

其他回答 共1条

2011-9-6 01:00 0321哥哥 | 一级

农业用地出让每亩每年应得多少补偿款这个问题因所在的地方和土地用途不同而具有显著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以东莞为例:

农用地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每亩8.5万元

二类区片每亩6.5万元

征收集体用地的补偿费范围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征收标准:

第一类区片内的农用地(含未利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第二类区片内的农用地(含未利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以上至6米以下,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以上至2米以下,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每亩补偿0.5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以下,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三)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亩 0.2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六)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不予补偿情形: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一)政府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杂木。

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商用地3000元/㎡

二类区片商用地2000元/㎡

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分别为:第一类区片3000元/㎡,第二类区片2000元/㎡;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分别为:第一类区片450元/㎡,第二类区片384元/㎡。

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建筑物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住宅1500元/㎡

二类区片住宅1200元/㎡

对于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规定对已批建设用地的补偿方式、标准。

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区片1500元/㎡,第二类区片1200元/㎡。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区片4500元/㎡,第二类区片3600元/㎡。

厂房(含仓库及厂区内办公楼、宿舍)的价格为800元/㎡,其中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元/㎡,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其他补偿

管线迁移费:管线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审定,管线迁改由镇街负责实施,但管线权属为省级以上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拆迁,镇街协助。迁移费由专业咨询公司审核,经市(或镇)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征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搬迁安置补助标准: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按税务部门核实的该企业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

不可预见费:除本规定以上的补偿项目外,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

算账

举个例子让你更明白

打个比方说,张先生在南城的一片宅基地被划入政府征用地范围,这片空地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按照新的标准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那么张先生就可以得到30万的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6篇

甲方:国土资源局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丙方:财政局

丁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供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拟

征收本协议项下乙方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地块位于地段(详见附图)。征收土

地总面积为平方米,涉及农用地平方米,其中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其中;未利用地平方米。

二、土地征收费用及拨付方式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

办发〔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龙口市第级区片,补偿标准为万元/亩,共计万元(人民币大写:)。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省

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价费发〔2008〕40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及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局价发[2009]2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依据

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为准。

青苗补偿费共计¥万元(人民币大写:);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万元(人民币大写:)。

(三)费用拨付方式:本次征收土地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丙方负责将上述两款费用总额一次性拨入乙方账户。

丙方拨付到乙方账户内的补偿总额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乙方应在丙方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产权人。

三、村民安置意见

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市政府和镇(区、街)政府(管委、办事处)直接领导组织下,甲、乙、丙、丁四方及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以下方式对村民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乙方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市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万元/亩标准,对乙方村民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万元,由丙方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本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丁方、乙方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办理村民入保事宜。

四、土地交付时间

乙方应协调本次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自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后20日内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其中甲方五份,乙、丙、丁三方各一份。

本协议于20年月日签订,由各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附件:1.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2.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第7篇

综合新华社电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昨日,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表示,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但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

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1991年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

2009年12月7日 学者建言审查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 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北大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

2010年1月29日 “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15日 新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1月19日 国务院通过新条例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1月21日,公布施行。■ 焦点房主可选两种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很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征收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对此,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暴力迫使搬迁可追刑责

根据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立法背后

2010年12月15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共收到意见37898条。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2日介绍了二次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

补偿 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有意见认为,增加政府补助和奖励的内容;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建议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评估机构应当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确定;也有意见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或者一方不参与的由另一方选定等,建议不能由市、县级政府规定选定办法;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认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不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建议由上级政府制定。

【修改】 经研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是根据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来评估,这里已经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共利益 旧城改造项目须经人代会审议

有意见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修改】 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征收程序 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有意见认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加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同意比例的规定;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

【修改】 经研究,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搬迁 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权

有意见认为,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第8篇

中国是农业大国, “三农” (农业、农村、农民) 问题举足轻重,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 而农民的关注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基础, 因而土地征收制度的设定与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 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的形式, 不存在土地私人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指除由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两种权益烈性, 一种是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成员权, 另外一种是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财产权。成员权具有身份性的特征, 身份性是指享有集体土地成员权必须基于自身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资格, 不符合此条件则不享有成员权。财产权是指农民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集体土地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2 土地征收基本理论

在我国,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强制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给与补偿的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权利性、公共目的性、程序性和补偿性四个基本的特征。

权力性是指土地征收的主体是政府, 只有政府才能行使征收土地的权力。公共目的性是指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是公共利益, 这是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前提。程序性是土地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否则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可能滥用权力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补偿性是指要给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7条的规定, 我国是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 补偿的内容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费和青苗补助费。

土地征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但是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也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 会直接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3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

3.1 公共利益无明确界定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农民的土地, 如果没有公共利益这一合法前提, 土地征收便失去了合法的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 有些地方政府常常打折公共利益的旗号, 滥用土地征收权利进行非法的征地、拆迁活动, 严重损害了被征农民的合法权益, 激化了社会矛盾。

3.2 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不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征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主要范围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四部分, 这四部分都是失地的直接损失, 没有包括农民失去土地后的间接损失。

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上, 现行法律规定按照土地的平均年产值进行计算。这种计算方式没有考虑到被征收土地供求关系、土地增值潜力、土地作为稀缺性资源的机会利益对土地价格的影响。锦衣秃顶年均产值来作为衡量土地价值的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

3.3 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土地征收的立法,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为: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完结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的市、县组织实施, 并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人持相关政府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对补偿标准有意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 整个土地征收过程透明度不高、被征收的没有农民表达自己意见和机会、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后也没有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的权利。

4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行的加快和建设规模的扩大, 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几年由于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冲突事件不断增多, 影响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 也能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针对我国关于秃顶征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以切实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1 征订专门的土地征收法、逐步建立严密的土地征收制度

对于如何构建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目前学界有不同的认识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可考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时增加一些条款以形成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单独立法, 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因为在笔者看来, 我过土地征收制度在我国的经济立法上是一个空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单独制定法律可以保证它的权威性好而严密性, 同时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和司法解释, 这样就可以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平稳进行。

4.2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征收土地, 但是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目前对公共利益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包容性列举的方式来制定。如公共利益应限制在以下用途: (1) 国防建设和军事用途; (2) 交通用途; (3) 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用途或者市政建设; (4) 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且经国务院批准的长大经济发展项目; (5)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用途。

笔者的归纳不尽完全, 但是可以采取列举性条款来说明哪些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同时采用兜底性的条款又可以赋予法律以弹性的要求。

界定了公共利益就可以在时间奖公共利益纳入目的性审查, 这样可以防止政府土地征收权力的扩张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农民权益的受损。

4.3 扩充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费和青苗补助费这些直接损失, 笔者认为应当将间接的损失也纳入补偿范围, 如邻接地损失不产、土地增值补偿等。政府把地价征得的集体土地转变权属后变成国有土地, 然后将土地高价出让, 农民应当享受土地增值中的利益。

我国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以征地前的年产值为标准, 这样征地补偿费用明显偏低, 客观上损害的农民的权益。农民集体土地是生产要素, 其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 根据被征收土地未来的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社会保障、劳动力安置等要素, 结合当地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需要, 重新确定征地补偿不转, 实行公平补偿, 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

4.4 丰富补偿安置方式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载体, 如果土地一旦被征收, 那么农民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物质生产资料也就失去了收入来源。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除了给予货币补偿外, 还要给予合理的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如可以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采用股票或者债券等补偿方式, 加强对农民的就业培训, 在自谋职业和自助创业方面给与农民以适当的优惠政策。

4.5 增加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征收争议由政府协调或者裁决, 没有纳入到司法救济的范围。司法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最终防线, 如果土地征收争议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这不仅会使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全面和有效的保护, 同时也无法有限监督行使土地征收权利的政府, 最终违背程序正义的要求。

4.6 明确土地征收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表演人才范文

表演人才范文

表演人才范文(精选11篇)表演人才 第1篇六七岁至十一二岁是学龄初期, 即相当于儿童接受小学教育的年龄。这一时期少儿的主要行为活动是学...

3
2025-09-20
保安班长月总结

保安班长月总结

保安班长月总结(精选6篇)保安班长月总结 第1篇篇一:保安班长年终总结个人总结光阴似箭日如梭,转眼间半年已经过去。回顾我们保安队在近...

1
2025-09-20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精选15篇)班主任有关工作培训心得 第1篇20**年8月我有幸在市电大参加了“仙桃市第一期小学骨干班主任高级研修班...

1
2025-09-20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精选6篇)部编版一年级四季教案 第1篇《四季》文清路小学 刘明霞教学目标:1、认识 9个生字和言字旁,虫字旁和折...

2
2025-09-20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精选18篇)办公室文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第1篇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

3
2025-09-20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精选12篇)八年级上册第1课鸦片战争 第1篇《鸦片战争》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英国向中国走私鸦片及危害;林则...

2
2025-09-20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精选10篇)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 第1篇表面粗糙度测量仪的工作原理分析及其改进方案阳旭东(贵州工业大...

1
2025-09-20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精选8篇)宾馆改造可行性报告 第1篇第一章 总论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项目名称:宝地宾馆改扩建项目 承办单位:...

1
2025-09-20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