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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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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精选9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1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注册经营,且在开发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认定商务楼宇内入驻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支付;扶持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期三年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分别支付30%。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企业的财政税收扶持,以企业当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第四条 企业享受本办法的运营扶持、财政税收扶持、办公用房扶持、人才奖励后,不再享受开发区其他优惠政策中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4项)认定条件的内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金融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运营扶持。

对内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金融企业给予运营扶持。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

对于各类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

(二)财政税收扶持。

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三)办公用房扶持。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最高12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米。

(四)人才奖励。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薪资个人所得税天津市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年内最高100%的奖励;对于企业中层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薪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给予5年内最高100%的奖励。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在开发区购(租)居住用房。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六条 对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认定条件的管理型营运中心、销售/采购中心、商业连锁中心及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以下扶持:

(一)运营扶持。

对管理型营运中心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对销售/采购中心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对商业连锁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运营扶持。对在开发区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运营扶持。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扶持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扶持200万元。

(二)财政税收扶持。

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三)办公用房扶持。

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最高9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四)人才奖励。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薪资个人所得税天津市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年内最高100%的奖励;对于企业中层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薪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最高给予5年内50%的奖励。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在开发区购(租)居住用房。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七条 对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定》第四条认定条件的专业服务、物流、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财政税收扶持。

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二)人才奖励。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薪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给予5年内最高100%的奖励。

(三)办公用房扶持。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适用条件的企业仍按照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立区”战略,紧抓“招商引资生命线”,提升新会投资吸引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会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协助新会区引入投资项目并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三产(现代服务业)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

若被扶持企业(项目)、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

二、扶持措施

(一)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二产项目和科技孵化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给予奖励。

1.项目引荐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仅提供招商信息,但未具体参与项目洽谈,由我区相关单位跟踪落户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税前,下同),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2.项目参与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并具体跟踪、参与项目的联系与洽谈,对项目落户我区发挥重要作用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给予奖励。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亿元(含最低数,不含最高数,下同)的, 按4‰奖励;5—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5亿元的,按4‰奖励;5—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3—2亿元的,按4‰奖励;2—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引入总部企业加奖。经我区认定的新会区总部企业,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引入后的2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再给予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30万元奖励。

4.引入名企加奖。引入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在上述第1、第2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2个千分点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两期兑现:项目完成购 — 2 —

地、立项、报建、动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实际数的0.5%兑付首期奖励;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最终入库数兑付剩余奖励。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实际购地和每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二)新项目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先进制造业外资企业(含增资扩产项目,下同)实缴注册资本1000—2000万美元、0.2—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先进制造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2—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1000万美元、1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6000万元、0.6—3亿元、3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分两期兑现:其中内资企业参照上述第(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兑付原则分2期兑付;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兑现50%,项目完成50%的固定资产投资后兑现余下50%。

以上外资企业奖励,先进制造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其他外资企业不作限制;以上内资企业奖励,先进制造业投资2亿元以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6000万元以下的仅限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投资项目,或新会区注册企业在本区

新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他内资企业不作限制。

2.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为新会区总部企业的,每家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或科技孵化器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省、市、区有关政策及以上新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且3年内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

3.在我区新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登记或备案注册),按其注册资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每家机构最高5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三)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工业大项目,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后下一起5年内分期回购;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四)发展贡献奖励。

1.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区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30亿元、30—50亿元、50—100亿元且 — 4 —

同比增长8%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5—2亿元、2—5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的限上现代农业、三产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7﹞25号)执行。

对当年首次升规入统且利润总额增长10%以上的传统特色产业(新会陈皮、小冈香、古典家具、五金不锈钢)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3—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的“四上”传统特色产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对通过联营模式达到统一开票的“入统”企业,在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年开始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20%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出现下降的,以未下降当年为计算基数)。

3.在新会投资的企业,通过税收策划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的给予奖励。2017年及以后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的4%、6%计算奖励;2017年以前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没有享受各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可按本条措施计算奖励。对非

总部企业但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且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3%计算奖励。本条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在新会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的30%。

4.经认定的销售中心(房地产企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对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总经理)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6.对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工业利润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对企业货物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本地开票)的1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本条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本条奖励总金额的50%。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五)转型升级奖励。

1.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通过集约用地实现增资扩产,对不新增用地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研发、仓储等生产性相关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2层以内按每平方米40元、第3层开始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搬迁企业自带优质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 — 6 —

相关指标后,对原搬迁企业和新项目企业均按本办法新项目落户奖励标准计算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六)产业联动奖励。

1.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区内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制造产品(关联交易除外),当年购买额1000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买方企业购买总额1%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100万元。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作母机(含成套装备、生产线、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当年购买额200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0%给予买方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200万元。

2.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关联企业除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委托加工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企业,在获得以上发展贡献奖励基础上,对每家企业再给予20万元(委托区内企业加工)或10万元(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奖励。

3.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推进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对收购本区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除外),给予收购方50万元奖励。对兼并重组我区困难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贴息,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200万元。对收购区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且收购行为在新会区内纳税的,收购金额在0.2—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收购方

50万元、150万元奖励。

4.鼓励区内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投资、并购等形式推进区内企业发展。对投资本区企业且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除外),给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奖励。对投资区外企业且投资金额在0.2—1亿元、1亿元以上的,并将投资标的引入区内落地(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内),分别给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5.服务于我区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四大传统特色产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20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七)科技创新奖励。

1.对我区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并获资金扶持的项目,财政分别按1∶1、1∶0.7、1∶0.5配套资金给予支持,单项资助分别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2.对企业建设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经科技部门认定)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给予补助,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其运行经费,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3.对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入孵企业或个人给予租金补助,其中对进驻众创空间的创客,给予每月300元/人,最长12个月的卡位租金补助;对进驻预孵化器的项目团队,按实租面积(最高100平方米)给予全额租金补助,单个团 — 8 —

队补助金额每年最高2万元,补助时间最长2年;对进驻孵化器的企业,按实租面积(最高400平方米)给予全额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补助时间最长2年;对进驻加速器的企业,按实租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给予50%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补助时间最长2年;对进入孵化园区的统计“四上”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2—1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

4.获认定为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会区总部企业且在认定期限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且不超过租金80%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2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5.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1年,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最高5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技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八)企业上市奖励。

1.企业在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3〕15号)奖励400万元基础上,再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金额,分3个档次进行奖励:投资额1—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5—10亿元的,奖励

3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2.企业成功在香港H股上市的,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和香港H股上市给予奖励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45号)奖励50万元基础上,增加奖励200万元。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的,投资奖励标准参照国内上市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3.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主板(含创业板)间接上市(红筹方式),并将募集资金60%以上在我区投资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再按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额计算奖励,具体参照国内上市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4.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在江府办函〔2016〕45号文奖励30万元基础上,增加奖励1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5.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15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型职业农民创办规模化现代农业经济实体,连续2年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纳入统计“四上” — 10 —

企业的,每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提高至最高20万元。

3.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300—500亩,一次性给予每亩30元奖励;流转土地面积500—1000亩,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奖励;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4.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新获得一项给予5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农林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十)深化校企合作办学。

1.企业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与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开办职业技能培训分教点,组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定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单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本条奖励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三、附则

(一)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和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合计奖励(补助)最高1000万元,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镇级财政体制增支比例分担。

(四)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各相关单位制定,并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统一收集后颁发。

(五)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商有关单位解释。

(六)符合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项目)、个人,扶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特别注明的措施除外)。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 12 —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1.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指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协助与投资商取得联系,并使项目最终落户我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但项目投资方及其内部从业人员,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办法。

2.新会区总部企业:参照《印发江门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95号)标准认定。

3.现代服务业:指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中介咨询等生产和市场服务,以及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商品零售等个人消费服务行业。

4.现代农业: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农业。

5.央企: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3篇

一、楼宇经济是高产出经济

南京新街口街道占地面积仅2.6平方公里,如今却矗立起60余幢商务商贸楼。地铁大厦、汇杰广场、新世界中心、德基大厦、长发科技、长江贸易大楼等一批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优越的地理条件吸引了数千家中外企业落户,企业入驻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我们在调研中感悟到,新街口街道选择发展楼宇经济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是楼宇经济是释放土地潜能的产业。新街口地区土地发展程度比较高,待开发利用的空地已经很少,而且地价高昂,寸土寸金。楼宇经济所依托的商务写字楼可以实现在高价位上的土地再开发,通过产业置换、建筑置换、拆旧建新、拆低建高获取增值。从入住企业的角度看,楼宇中的公司汇聚了大量的人才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财富效应显著,一座占10亩左右的普通写字楼中的公司年收入可以过500万元。因而出现这样的情况,新街口街道占地面积仅是玄武区的三十分之一,地方税收则达到全区的四分之一。

二是楼宇经济是促进结构调整的产业。从配套服务的角度看,现代服务业是制造业的天然伴侣,楼宇经济也是南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的天然伴侣,没有楼宇经济提供的现代服务,制造业的发展会遇到很大的供应瓶颈。楼宇内的总公司不仅服务玄武区、南京市,有的具有数千公里的辐射半径,达到全国各地。随着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跨国投资的加快,相应的对楼宇经济的需求也表现出了旺盛的势头。

三是楼宇经济是创造更多收益的产业。在楼宇内,所承载的产业主要包括金融、物流、软件、中介等现代服务业及著名企业的各级总部和高端机构。从本质上讲,“楼宇经济”也是一种知识经济,相应地也会带来更多的产出效益和税收收入。如新街口长发大厦内的长江发展有限公司、汇杰广场内的神州数码、德基广场购物中心、百老汇商业设施租赁公司今年分别实现营业税410万、220万、210万、205万元;只占地铁大厦一层楼,以杀毒软件开发为主的趋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去年上交营业税421万元,今年已实现营业税980万元。

四是楼宇经济是依附周边环境发展的产业。楼宇经济如“舟”,经济发展似“水”。楼宇经济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据统计,2007年新街口街道地方税收达6.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其中,楼宇经济的税收占有四成,比去年同期增长31%。我们在调研中感悟到,新街口街道楼宇经济的发展,得益于南京现代服务业、高科技产业和周边制造业快速崛起的良好态势,也折射出南京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反过来说,抓住楼宇经济的发展就是抓住了主城区经济发展的“牛鼻子”,对推动整个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二、加强楼宇经济税收征管的实践

楼宇经济具有隐蔽性大、流动性大、交叉征管情况多等特点。因此,税务部门应努力探索对楼宇经济的税收征管,必须由平面思维向立体思维转变,由局部思维向整体思维转变,由粗放式征管向精细化征管转变。南京地税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是调研先行,掌握第一手资料。他们结合税户核查工作,对一个个楼宇逐层逐户调查摸底,从物业产权人入手,对其自用或出租情况细致排查,一楼一档,按楼层顺序编排,着手摸清楼宇内税户的数量、规模、属性等,为税收征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管理到位,确保税款足额征收。根据楼宇内企业租赁关系复杂、流动性大、异地注册公司多等特点,他们加大征管力度,对一般纳税户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进行动态管理;对纳税大户,则实行专人负责制,进行精细化管理;对疑问户,做到经常分析比照,采取纳税评估或组织核查等手段,防止税款流失。由于管理到位,地铁大厦、汇杰广场、德基广场、德基大厦、置地广场2007年实现地方税收均过千万元。

三是密切配合,开展护税协税工作。该局在税收征管中主动与国税、街道、工商、公安、物业等部门配合,建立按时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分享,并及时协调解决楼宇内企业遇到的各类问题。有效地护税协税工作不仅确保楼宇企业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而且及时有效地为这些企业实施全方位的服务,推动楼宇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随着新街口街道地域内十多家新楼盘封顶或相继封顶,楼宇经济带来的税源增长将会越来越好,对税收征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税收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建议

第一,发挥税收培育楼宇经济的导向作用。目前楼宇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规模也越来越大,税务部门应该尽快适应这一新情况,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作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发挥其培育市场的导向作用,确保楼宇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楼宇经济实际上是现代服务业的载体。税务部门应对市场急需、社会效益显著、发展潜力大的项目要大力支持;对重复发展、市场过剩、效益低下、无发展前途的项目,税收政策上要从严,进而用税收的奖励或限制政策对市场调控,使楼宇经济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我们要将优化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楼宇经济上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让更多的国内外著名企业入驻南京,较好地发挥税收培育市场的导向作用。

第二,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先行作用。楼宇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作为税务部门一方面要抓好办税服务厅这一载体,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程序、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针对楼宇内纳税人具有变化大、节奏快、对税收政策比较陌生的特点,作为税务部门要全方位的关心、照顾、扶持他们,为楼宇经济的发展大开“绿灯”。我们要运用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快速便捷的服务,主动到现场办公,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各种疑难问题,应与各级政府、街道密切配合,改善营商环境,多层次与楼宇业主进行合作,不断加大服务力度,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发展税收促产增收的扶持作用。楼宇经济的发展需要税务部门的积极扶持,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税务部门依靠促产周转金、减税、免税等方法开展促产增收工作,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在新的征管模式下,以前的促产手段已不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那么要不要做好促产增收工作呢?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决定了税务部门不仅仅是组织收入,还要不断地涵养税源,大力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促产增收的光荣传统不应丢。我们要针对南京楼宇经济发展的实际,应用税务部门联系面广、信息灵敏的优势,通过信息促产、管理促产、智力促产等手段,由过去的资金型促产向智能型促产转变。如:建议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致力于实现楼宇企业数量和质量的双突破;展开宣传推介,深化楼宇经济概念,不断提升写字楼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运作特色楼宇,促进相同或相关行业在一栋或几栋楼宇内聚集,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等。如临近珠江路一条街的楼宇应形成IT产业的聚集地,提升集团竞争力。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4篇

楼宇经济是近年来中国城市经济发展中涌现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 它以商务楼、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为主要载体,通过开发、租售、合作等形式,招商引进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型工业,从而配置新税源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是体现科学发展、集约发展、高效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最近,上海市嘉定区在促进楼宇经济健康发展有了新的探索与实践,嘉定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就此开展了专题调研,摸查发展现状,深入分析问题,并走访学习了深圳市和本市静安区等楼宇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形成一些具体对策与报告。我们刊登此文,以飨读者,希望在破解上海土地资源瓶颈制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有所借鉴。

楼宇经济是以商务楼为主要载体,引进企业入驻开展商务、办公等活动的一种新型都市经济形态,具有要素集聚、效益明显等诸多优点,是反映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力的重要标志。

一、嘉定区楼宇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街镇的大力推动下,嘉定区楼宇经济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载体资源不断扩大,综合效益持续提升,楼宇经济已成为区域发展的重要一极。

(一)楼宇体量初具规模

在嘉定新城等重大项目的带动下,近年来区商务楼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体量增长迅速。截至2013年6月底,全区已建成各类商务楼宇86幢,建筑面积168.2万平方米;在建商务楼宇42幢,共126.0万平方米;规划建设楼宇46幢,共190.9平方米,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商务楼宇总建筑面积将达到500万平方米。从楼宇空间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嘉定老城区、江桥、南翔、安亭、新城等城市化程度较高、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上述区域楼宇面积约占全区总数的70%左右,整体上呈现由南向北梯队发展、中西部逐步崛起态势。

(二)社会贡献逐年增加

随着嘉定区楼宇软硬件设施的持续改善,以及楼宇招商工作的稳步推进,楼宇入驻率持续攀升,楼宇经济综合效益逐年放大。从入驻率看,截至2012年底,全区已建楼宇平均入驻率已达到50%左右,有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商务楼宇如汽车城大厦、蓝天创业广场等,入驻率已超过70%,有力地推动特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从经济贡献来看,2012年全区86幢商务楼宇共入驻企业约2400多家,共实现税收12亿元,其中汽车城大厦、希望大厦、蓝天创业大厦等3幢楼宇单栋税收超过1亿元,楼宇经济已成为推动区域经济由平面发展向空间发展的新兴力量。

(三)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近年来嘉定区先后制定出台了《嘉定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意见》、《嘉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总部型、商务型企业加快入驻楼宇,对购买或租用区商务楼宇办公的企业给予折扣优惠、开业补贴等支持。同时,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并积极搭建楼宇经济招商平台,通过举办嘉定城市招商推进会等形式,积极推介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经济集聚区,为楼宇经济创造了较好的发展环境。

二、嘉定区楼宇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调研考察中也发现,区楼宇经济尚处于起始阶段,与中心城区相比,区商务楼宇在单位产出效益、专业特色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为:

(一)楼宇经济贡献度还有待提高

区楼宇平均入驻率不高,除了久友、汽车城大厦等少量楼宇高于70%以外,大部分楼宇入驻率低于50%,甚至有些长期空置。从税收贡献看,区楼宇经济占全区服务业税收的比重仅为6%,单位平方年税收贡献额为713元,约为静安区的1/8,其中年税收超过1亿元的楼宇只有3幢,大部分楼宇年税收贡献低于1000万元,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入驻企业注册在区外。从入驻企业质量看,都以中小型企业为主,高质量的知名企业不多。楼宇平均日租金约为1.5-2元/平方米,仅为中心城区的1/6-1/4左右。

(二)楼宇建设与管理水平总体还偏低

区高端楼宇布局比较分散,且数量不足,甲级写字楼只有寥寥数幢,且主要分布在安亭、江桥等少数区域,没有形成连成片的写字楼集聚区和集聚带,对周边发展带动作用有限。从楼宇管理服务水平看,普遍缺乏专业化的营运团队,楼宇智能化及物业管理水平与中心城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难以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从楼宇租售情况看,嘉定区已建楼宇租售比为45:55,出售比例偏大,导致楼宇产权分散、小业主扎推,甚至有些楼宇还混杂着商业、住宅等功能,不利于日后的整体招商和业态控制。

(三)相关工作推进机制还不够健全

从静安的经验来看,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主管部门明确、多个部门协调、所属街镇支持的多方位工作机制是推动楼宇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当前,嘉定区推进楼宇经济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在规划引导方面,区级层面对商务楼宇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还缺乏总体谋划,楼宇开发基本还处于自发状态,布局比较分散。在楼宇经济统计、跟踪等方面,各部门还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基础信息掌握不全,税收征管存在漏洞,问题不能及时协调化解。此外,在楼宇宣传推介、招商服务等方面,队伍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楼宇经济的新特点、新要求。

(四)政策保障和考核激励还不够到位

相对于工业经济,楼宇经济对政策支持、政府服务的要求更加细致和全面,为此,本市静安、黄埔等区为推进楼宇经济发展,都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意见,并设立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与之相比,嘉定区在楼宇经济政策保障、考核激励等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还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特别在引导业主提高楼宇入住率、建设特色楼宇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还不够,奖励额度较小。此外,在考核激励方面,目前尚未制定楼宇经济考核办法,没有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五)楼宇周边综合配套还不够完善

由于区楼宇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布局分散等原因,相当一部分楼宇存在交通、餐饮、娱乐、银行等配套欠缺问题,周边商业办公氛围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如,嘉定新城、南翔等新兴区域,新建楼宇的硬件设施普遍较好,但周边交通、商业等配套还不完善,给项目招商和人气集聚带来诸多困难。老城区虽然商业、生活配套比较好,但楼宇建造时间普遍较早,硬件设施老化,智能化水平不高,有些还存在停车泊位不足、物业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影响了优质企业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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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楼宇经济的重要作用及潜力测算

(一)楼宇经济是嘉定区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

国内外楼宇经济发展经验表明,楼宇经济的发展壮大,将对产业升级转型和城市建设产生巨大推进作用。当前,嘉定正处在深入城市化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对推动区域转型发展有以下几个重大作用。

一是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以楼宇经济为抓手,可以进一步加快科技研发、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以及餐饮娱乐、文化休闲等配套产业发展,推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是有利于聚集人才等优质资源。静安、杭州等地区的楼宇经济发展经验证明,商务楼宇是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信息等优质资源的最好载体,高端资源的集聚,将进一步增强区经济社会发展竞争优势。

三是有利于提高单位土地产出效益。楼宇经济具有知识密集、高产出、高成长等优点,其本质是对土地要素的拓展提升,发展楼宇经济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可以缓解区域建设用地日益紧张的矛盾。

四是有利于提升区城市发展品质。发展楼宇经济是落实区长三角综合性节点城市功能定位的重要环节,通过建设高品质的商务楼宇及其配套设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区域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

(二)嘉定区楼宇经济发展的增长潜力还很大

按照现有规划,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嘉定区商务楼宇体量将接近或超过静安区现有商业商务楼宇总面积,未来区楼宇经济发展潜力很大,贡献有待挖掘。

按照嘉定区商务楼宇500万平方米建筑体量测算,到2015年,如区商务楼宇单位平方年税收贡献达到1323元(为静安区2012年商务楼宇单位平方年税收5292元的1/4,基本接近闵行区现阶段楼宇产出水平),则合计产生66亿元税收,较目前规模新增54亿元。此外,在楼宇入驻率和税收落地率这两个关键指标上,每提高楼宇入驻率10个百分点,则新增10亿元税收和3.6亿元年租金收益;每提高税收落地率1个百分点,则新增1亿多元税收,未来区楼宇经济贡献增长空间很大。

四、促进嘉定区楼宇经济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希望发挥嘉定区交通便利、区位优越、产业基础扎实以及新城建设等综合优势,围绕“提升品质、增加贡献、完善服务”要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促进楼宇经济健康、内涵式发展。

(一)做好规划引导,形成合理布局

围绕长三角综合性节点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细化全区楼宇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各板块楼宇的基本布局、功能定位等内容,引导全区楼宇合理布局、有序建设、错位竞争,同时注重发挥嘉定独特人文、景观等优势,逐步形成具有嘉定特色的楼宇经济。优先推进嘉定新城中心区、南翔、安亭等重点区域楼宇经济发展,着力聚集科技研发、专业服务、汽车设计、信息技术等行业龙头企业,积极打造一批特色鲜明、集聚发展、配套完善的高端楼宇群,如,在安亭片区大力发展汽车相关产业楼宇,在新城中心区大力发展信息科技、金融服务等产业楼宇。

(二)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

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同时借鉴静安等地发展楼宇经济经验,制定出台楼宇经济专项政策。如,对带动性强的品牌楼宇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在资金、规划等方面鼓励企业积极改造现有旧楼、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对入驻楼宇的餐饮、中介等配套企业给予一定的开业补贴或房租减免;对提高楼宇出租率、企业注册率明显的,或者单幢楼宇年税收贡献上一定规模的,予以相应奖励和表彰;鼓励各经济小区或区内优质企业自建商务楼宇,推动注册型企业实地办公;优先保障楼宇经济各类人才子女入学、医疗等服务等。

(三)引进知名企业,提高开发水平

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载体建设,尤其要注重引进万达、新恒基、SOHO中国、新加坡丰树、凯德置业等商务地产知名开发商,着力提高区商务楼宇开发建设和智能化管理水平,形成高端楼宇引领发展态势。制定出台相关办法,明确各重点区域内和重点楼宇投资商长期持有物业或确保自持比例,开展自主运营、整体招商,为打造特色楼宇、品牌楼宇打好基础。同时,积极推进老工业基地、产业园区改造提升,加快盘活存量楼宇、厂房等资源,发展园区型楼宇经济,进一步丰富我区楼宇载体资源。

(四)加大招商力度,增加产出贡献

发挥好政府、开发商、业主、中介机构和物业在楼宇招商中的各自作用,建立高效灵活的楼宇招商协作模式。现阶段重点加强各街镇专业招商队伍建设,围绕“引导注册型企业回归、承接中心城区楼宇经济溢出、打造长三角中小企业总部”三个方向,加大楼宇宣传推介力度,持续降低楼宇空置率,不断提升区楼宇经济能级。同时,聚焦南翔、安亭、新城等重点区域,开展产业链招商,努力形成一批“亿元楼”、“主题楼”等特色楼宇。建立对外推介网络平台,积极与各类中介机构合作,适时在香港、北京等城市组织楼宇经济专场推介招商活动,提高商务楼宇对外知名度,努力引进总部经济类等高层次企业入驻。

(五)提升物业品质,完善周边配套

从提升物业品质入手,着力改善商务楼宇软硬件设施,大力提升楼宇内部智能化、信息化和便捷化程度,完善楼宇内部配套服务。鼓励投资商积极引进品牌物业管理公司,不断提升楼宇管理服务水平,以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吸引中大型企业入驻。同时,加快建设重点楼宇周边交通、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改善楼宇配套状况,并参照静安区重视楼宇经济延伸服务经验,推出白领午餐工程、轨道站点往返班车、人才公寓等特色服务,减少入驻企业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商务软环境。

(六)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建立和完善楼宇经济联合推进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全面掌握楼宇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解决企业困难和整治乱出租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全区统一的楼宇经济管理平台,加强统计、跟踪等服务,及时掌握入驻企业注册、经营、用工、税收等基本信息,做好租税联动和业态管理。整合经委、税务等部门服务资源,在重点楼宇派驻联络员,为入住企业提供全方位、零距离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在街镇层面,将楼宇经济要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绩效考核体系,指导和督促基层政府加快发展楼宇经济。

(嘉定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供稿 执笔人:谢东升)

注释:

2012年上海甲级写字楼平均日租金为8.8元/平方米。

截至2012年底,静安区商务楼宇总面积为430万平方,到2015年将增加至510万平方米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5篇

技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新一轮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吴中经济开发区注册经营并经省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较大规模,引领、推进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扶持企业。

二、扶持政策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项目及科技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继续享受下列区内政策:

(一)税收优惠

1、凡在区内设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产品(服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被有权机关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区内科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对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4、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取得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6、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则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二)设立引导资金

设立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发展引导资金,每年不少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的5%,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重点科技发展领域和规模型科技企业,同时作为国家、省级科技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高新技术项目、院校合作项目等,除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外,开发区将提供相应的引导及配套资金。

(三)专项资金扶持

1、对区内研发机构取得部、省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科技发展项目,开发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引导资金支持。

2、对进入开发区的国家级各类机构,一次性补贴100万;省级各类机构,一次性补贴50万。

3、对进入开发区新设立的科技企业,依据税务局提供的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按照租房面积人均10平方米计算,给予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房租减半收取。

(四)奖励措施

1、对年实缴企业所得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扶持企业,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聘用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对进入开发区的世界500强、国际行业前50位的知名科技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用于对科技人才的奖励和人员培训。

4、对开发区科技发展有重大贡献,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个案奖励。

(五)人才引进

1、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2、对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可给予不少于60万元的安家补贴。

3、对引进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引进后承担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自主知识产权来我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及留学归国人员,可给予不少于40万元的安家补贴。

以上科技人才须直接参与区内科技项目的开发、运营。上述安家补贴不重复计算,靠高享受,原则上用于补贴购买吴中区自住房,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享受安家补贴政策的个人原则上需与引进人才单位签署五年服务期协议,享受政策自服务期正式开始之日起执行。

三、附则

(一)本办法所确定的扶持政策如有与吴中区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企业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相关条例,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条款为准。

(三)本办法由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楼宇经济税源管理办法 第6篇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楼宇经济税源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结合**楼宇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局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楼宇经济税源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企业:

1、在**内纳入管理的楼宇、园区入驻登记企业。

2、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楼宇经济税源管理工作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加快区域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工作理念,依托信息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建立简洁、高效、全面的税源管理系统,依托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日常征管和税源监控的水平。

第四条楼宇经济税源管理工作实现目标:纳税服务经常化,税源管理专业化,税收征管信息化,建立征纳关系和谐,征管方式高效的税源管理新模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设立专业化管理团队,提高楼宇经济税源管理水平。根据**楼宇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成立专业化楼宇经济税源管理队伍。分局成立楼宇经济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总体决策和内、外部的牵头协调监督工作。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税源管理科、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楼宇经济税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税源工作的副局长为办公室主任,税源管理科主要负责人、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税收管理员为成员。税源管理相关科室内设楼宇税源管理工作小组,明确科室负责人为组长,各楼宇明确一名税收管理员。

第六条人员分工,职责落实。在局楼宇经济税源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税源管理科具体负责牵头、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执行,税收管理员负责开展日常管理、纳税服务、税源监控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和数据管理工作;

第三章纳税服务

第七条提供办税服务指南。根据统一编写的《办税服务指南》,指导企业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办税服务指南》内容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纳税服务措施、常见事项办税流程、税收政策宣传等事项的办税流程、携带资料和注意事项。楼宇管理责任人通过园区管理部门,发放《办税服务指南》,收集日常纳税人反映问题,予以不断完

善。

第八条开展新办企业纳税辅导。为新入驻楼宇企业提供首次纳税辅导,及标准化的“套餐式”纳税培训服务。具体包括:一套涉税表单、一张《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张税收管理责任人联系名片、一套《办税服务指南》等,使纳税人明确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切实提高企业的办税能力,并为新办纳税户今后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提供了便利。楼宇管理责任人在企业新办30天内,开展新办企业纳税辅导,辅导情况录入楼宇税源管理台账。

第九条提供温馨提醒服务。通过园区管理部门发放每月编写的《涉税须知》、最新出台税收政策、各类相关的通知和新出台的纳税服务举措,将温馨化的纳税服务引入楼宇纳税服务。楼宇管理责任人要结合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特色服务举措,方便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第十条开展定期政策宣传。举办入驻楼宇企业税法宣讲会,根据企业的需求解读税收法律、法规;召开税企恳谈会,收集企业涉税需求,开展政策解答。

第十一条建立交互式咨询解答。“楼宇社区”服务人员或企业可通过园区管理部门提交咨询问题,楼宇管理责任人及时进行答复。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新入驻企业巡查。通过楼宇税源管理台账对

新入住企业进行巡访调查,税收管理员在月末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户巡查辅导工作。开展业务辅导和新办企业调查,并收回企业签字盖章后的《楼宇企业巡查表》,并将核查情况录入税源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定期企业巡查。加强户籍管理,夯实楼宇经济税源管理基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分经济类型、分行业、分经营方式,建立纳税人户籍档案。税收管理员每半年对楼宇企业巡查一次,并填写《楼宇企业巡查表》。掌握企业重大交易信息,产权转移信息、招投标信息、固定资产拍卖信息、重点工程合同等信息,并将核查情况录入税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定期户籍专项清理。加强漏征漏管户管理,对纳税人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非正常户及外出经营进行管理。根据内外相关部门清理企业管户情况,与国税登记数据核对,每月定期更新管户数据,对未登记企业下发催办任务通知,清理漏征漏管户。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对楼宇税源管理情况进行每半小结和总结,分析楼宇税源变动情况、税收收入增减情况和税收贡献率等,并提出针对性税源管理措施。

第五章税源监控分析

第十六条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根据《楼宇企业巡查表》调查采集纳税人重大交易信息,产权转移信息、招投

标信息、固定资产拍卖信息、重点工程合同信息进行监控。跟踪企业重大经营事项进展,掌握企业税务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加强收入变动情况监控。每月开展税源收入异常变动情况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录入系统,核查不能排除疑点的企业纳入重点评估。

第十八条运用第三方数据监控分析。利用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地税部门数据及行业相关数据,与系统申报数据比对,开纳税疑点核查。

第十九条针对税源监控掌握的信息和税源分析发现税收疑点,开展纳税评估。

第六章协税护税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加强第三方数据交换。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每月初,从园区管理部门提取最新楼宇企业变动数据;从区工商局获取最新工商登记信息,信息中心负责数据维护、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定期布置协税护税任务。加强与协税护税组织协作,每月征期结束,布置催报催缴协税护税工作;每月15日,提供漏征漏管协查名单,信息中心负责数据统计,税源管理科负责任务布置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每月采集楼宇企业变动情况、外区企业入驻楼宇税收收入情况、楼宇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7篇

津保管发[2004]11号

招商引资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为了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帮助保税区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保税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王富强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周利、尉永久同志担任;财政局、工商局、劳动人事局、天保控股公司投资部、经济发展局、贸易市场局、物流发展局、投资促进局、企业事务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发展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招商奖励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局。

第二条对为保税区介绍项目的人员给予中介奖励,奖励标准为:

1、在保税区注册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3‰予以奖励。

2、进区项目(指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并在区内购地1万平方米以上或租厂库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下同),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5.5‰予以奖励;引进进区工业项目如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家认定的高科技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6‰予以奖励。

3、此外,还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保税区财政局从上述奖励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注册项目第一笔资金到位后,发放奖金总额的25%,其余奖金按整体资金到位比例发放。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内的,提取奖金年限为六个月;100至200万美元的,提取年限为一年;200万美元以上的,提取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 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负责项目联系的管委会部门或单位向招商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由招商奖励办公室审核并报招商奖励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款,财政局负责管理和发放,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审核,专款专用。

第七条 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天保控股公司所属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八条 对介绍项目的中介人,只在所介绍的项目首次注册时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的增资部分,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在申报中介奖励中,如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天保控股公司所属工作人员本人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领人领奖资格,追回款项,并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授权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8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厅) :

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第9篇

第一条 为分散高额医疗费用风险,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北部湾经济区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第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工作,负责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承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待遇支付标准等。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缴纳办法。

(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其当年度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在缴纳当年第1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二)没有用人单位的其他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其当年度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由个人在每年1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不能按时缴费的,可按《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执行。

(三)新参保单位及个人在参保首月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后,方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年内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停止、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续保的,不再加收当年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可继续享受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参保关系转移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不予退还,停止享受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一致。当年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当年住院治疗属于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经批准转诊转院、异地安置、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符合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垫付人持有效医疗发票、汇总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出院记录等)、个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审核手续;对审核确定符合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支付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收支结算情况。当年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如有超支,从历年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滚存结余中支付,不足支付的部分,从下年度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依法对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大额医疗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业务管理,参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管理执行。

第十四条 中区直驻邕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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