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律师收费标准范文第1篇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2011 年 9 月 20 日,调解 赵频、王宏斌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①婚姻家庭纠纷②邻里纠纷③房屋宅基地纠纷④合同纠纷⑤损害赔偿纠纷⑥
11道路交通事故纠劳动纠纷⑦村务管理纠纷⑧山林土地纠纷⑨征地拆迁纠纷⑩环境污染纠纷○
12物业纠纷○13医疗纠纷○14其他纠纷纷○
调解情况:
1、 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编号:南永乐调[2011] 015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2011 年 9 月 20 日,调解赵频、王宏斌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2011年9月20日,王宏斌驾驶小轿车将停靠在路边买
早点的赵频的电瓶车撞倒,双方因赔偿问题相持不下。
调解情况:经双方协定由王宏斌赔偿赵频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300元,作为赔偿。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
执行案件律师收费标准范文第2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下午好!首先我谨代表xxxxxxxx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下面我就xxxxxxxx,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xxx按照省、市《xxxxxxxxxxxx通知》的文件精神及统一安排布署,结合xxxxxxx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际,我xx集中时间于xxxxxxx日,根据劳动监察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评。
一、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针对xxxxxxxxx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自查自评。共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xx件,办结xx件,结案率达xxx。其中工资支付类案件xx件;社会保险类案件xx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案件xx件;其他类型案件xx件。工资支付类案件占总案件数的xx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等xxxxx元,维护了xxx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主要做法
在此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中,我xxxx严格按照xxx劳社函xxxx号文件《xxxxxxxx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在整个案件自查自评工作中,我们主要自查了基础标准部分:举报 - 1 -
投诉案件的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标准部分:是否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法律文书填写是否标准,调查笔录制作是否真实有效,取得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适用法律条例是否准确,案件归档是否标准等。从案件受理到结案,依照评查内容和标准对所有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我局严格遵照标准进行自评,在案件处理上能够做到执法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依法行使职权,被监察主体认定准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填写法律文书标准,调查笔录制作规范,案卷归档标准,符合案卷评查标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是注重主动监察,并结合专项检查,自查等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后及时派监察员深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坚持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以协商调解为主,巧用办法,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达到双满意,不落后遗症,收到良好的效果。三是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使矛盾不发生或少发生,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量不激化矛盾,极大的稳定了本地的良好环境,推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四是特别在法律宣传教育上下功夫,采用不同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地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教育活动,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善于学法,熟悉法律知识,正确运用法律,一旦发生纠纷,一经
调查了解,指出问题所在,对照法律条文,能够便民高效的处理案件。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和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议案、上级交办的案件中,受理及时,答复、回复及时,办理及时,不拖不推,适用法律准确,工作效率高。五是在处理突发性群起事件中,采取特事特办,集体协商原则,及时、高效、便民、果断的处理案件。办结的xxxx件案件,自查自评全部达到xxxxxx以上等次。
三、存在问题
在这次的案件质量评查自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相关证据、材料收集有待进一步完善,表现为劳动者在进行举报、投诉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全,只能提供书面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投诉人身份证明,很难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据材料,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制作职工工资表、没有给职工写过工资拖欠欠条等,这就为认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上有待加强。并且因财力有限,办案无成本,我们一直在交通和调查取证设备等硬件设施上,还存在一定困难,执法监察手段上难以奏效,影响着工作效率。
四、整改措施
针对这次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我xxx将认真梳理、分析,主动查找原因,对照评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总结经验,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作效能。对涉及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在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上狠下功夫,提高自身素质,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去;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使用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努力提高办案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公信执法,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结;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能力。为xxxx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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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律师收费标准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结案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坚持立执分离原则,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归口管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实行电脑随机分案,执行机构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违法迟延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立案阶段的风险告知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风险。
第五条 从执行案件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应统一使用立案时编立的案号。
第六条 执行案件结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执行结案规定及要求。
第七条 执行案件结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
二、审查立案
第八条 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审查立案:
(一)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执行案件。案号编“执字”号;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案号编“非诉行执字”号;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案号编“执异字”号;
(四)申请复议案件。案号编“执复字”号,但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号编“执制复字”号;
(五)执行请示案件。案号编“执他字”号;
(六)执行争议协调案件。案号编“执协字”号。
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办理的执行案件,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建议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九条 下列案件,应先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立案的书面建议,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程序终结恢复执行的案件,编“复执字”号;
(二)执行监督案件,编“执监字”号;
(三)执行督促案件,编“执督字”号。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四)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执行人了解的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
(六)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第十一条 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十三条 原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回转应该重新立“执字”号案件,由执行机构办理。
原执行案件尚未终结的,执行回转仍应重新立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应当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财产已被执行的相关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
(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立案庭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立案庭编“非诉行审”字案号移送行政庭审查;行政庭裁定后需要强制执行的,由立案庭编“非诉行执字”案号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异议案件是指: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案件;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不需要重新立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并记明当事人情况、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及证据等内容。
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其以口头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自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二)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人有证据证明不知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除外;
(三)案外人异议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复议案件是指: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审查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三)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四)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复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执行法院就异议审查、程序性终结或强制措施制作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支持其复议申请的证据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复议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
接向上级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复议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上级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要求其纠正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的指令有错误,请求上级法院复议的,不需要重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行依据;
(二)终结执行裁定书;
(三)重新执行申请书;
(四)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五)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经执行部门审查核实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中止案件恢复执行不需要重新立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反映执行法院存在错误执行行为或执行不力的,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或执行督促案件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办理:
(一)上级法院要求审查或督办的;
(二)党委、人大等机关批示督办或转办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
(四)本院院长要求监督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立案监督或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执行督促案件立案予以督办: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 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6 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 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 个月未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接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来信来访,要求立案监督或督办;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要立案监督或督办的,可以提出立案监督或督办的书面建议,经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立案,立案庭在决定立案之前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已经就同一执行案件立案予以监督或督办。
第三十条 上级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反映的情况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应的异议或者复议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下级法院报送请示的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正式书面请示报告;
(二)案件卷宗材料须与移送函注明内容一致;
(三)请示的问题必须是法律适用问题;
(四)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且有处理意见或倾向性意见。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送请示案件,立案庭应当予以退回,不予立案。
第三十二条 因执行管辖、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执行分配、委托执行等事项发生执行争议,相关执行法院自行协商不成的,应逐级书面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立案协调。
不属同一中级法院辖区的两个基层法院因执行争议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应首先报请所属中级法院协调;中级法院协调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报请高级法院协调。
下级法院违反上述逐级协调规定,未经协调直接报请上级法院立案协调的,立案庭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立案协调的案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协调的正式书面报告;
(二)案件卷宗材料;
(三)与其他法院协调的书面材料。
三、 结案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结案: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或者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案。
第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的案件,在受托法院依法结案前,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
(二)中止执行的案件;
(三)已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案件;
(四)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可以销案,不得作结案处理;
(五)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当销案,不得作结案处理。
第三十六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
(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原执行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第三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合议庭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局务会讨论;局务会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合议和审批时,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范围,是否具备裁定终结执行的条件,以及执行人员是否完成应完成的工作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执行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准确如实填报结案信息,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
附 则
执行案件律师收费标准范文第4篇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
辩护律师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依照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 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和法律的规定, 从某种程度上讲,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在刑事诉讼中, 一方面,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 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并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因此, 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 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行使诉讼权利包括进行调查取证,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
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也是履行律师职责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向办案机关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及法律风险
所前所述, 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职责, 是使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然而, 实践中, 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调查取证的情况并不尽人意。
( 一) 律师调查取证难
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但律师在现实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却并不容易和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辩护律师依据本条规定向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 相关人员和单位考虑到自己的诉讼风险及担心会被打击报复, 往往会回避或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但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加之律师并不享有公权力,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并没有强制力。
辩护律师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证据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与阻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未提交的, 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现实办案过程中, 已收集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证据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达到打击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的, 而往往并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风险的预防
进行调查取证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定职责, 辩护律师不应以调查取证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而不予履行这一职责。但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以顺利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 一) 律师调查取证应依法进行
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及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1. 律师调查取证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
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 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经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不应当调取和提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 充当“第二公诉人”, 严重违背律师的辩护职责和职业道德, 进行“乌龙辩护”。
2. 律师调查取证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依照上述规定, 律师在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 必须经证人等被调查人的同意, 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 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并经被调查人的同意。应该注意的是, 律师的调查取证已经被调查人同意的内容应在调查笔录中记明律师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 应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 律师调查取证需经办案机关许可的, 应取得办案机关的书面许可文件。
( 二) 律师调查取证应规范进行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 应依照《律师法》第三十五的规定, 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进行。
2.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 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律师人数进行规定, 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律师调查取证时律师人数作出了建议性的规定, 即“一般由二人进行”。从规范性的要求及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尽量由两人进行。
3.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 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的情况下尽量进行录音、录像。
4. 律师向多人进行调查取证时, 应分别进行。对一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取证时, 另一被调查人应进行回避。
5.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 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6.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规范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调查时间、地点、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的说明、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调查笔录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及见证人签名。
摘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权利, 也是辩护律师责任与义务。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而辩护律师不应以调查取证存在风险而不予履行这一职责。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以顺利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关键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现状,法律,风险预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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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隋霞.浅议夫妻财产与公证[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4.
[3] 张佳寅.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4.
执行案件律师收费标准范文第5篇
( 2011 ) 连知民初字第1026号
郦佳文:
你单位诉 天益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2011年 11月 6日前向本院 民三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58.2 元。本院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帐号:____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2011年11月 01日
注意: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两个作用:
第一,它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丸案审理该纠纷,它表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己经开始启动。第二,它明确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一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字第号 :你诉(被告)(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执行案件律师收费标准范文第6篇
一、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特点
( 一) 民间借贷主体庞杂, 系列案件较多
传统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 大多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常常因购置生产资料、家庭消费等目的, 向亲属等关系较为密切的人发生一对一的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过快, 致使部分工程承包人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多, 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大的资本需求, 因此民间借贷主体比以往更为集中, 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这些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 1) 主体较为庞杂。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庞杂, 既有个人, 包括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居民, 相当数量的农民 ( 土地征收所得收入) , 还出现部分专门从事放贷的投资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 ( 2) 放贷专业化、隐蔽化。放贷规模越来越大, 呈现出公司化运营模式, 内部分工明确, 借贷中规避法律关系的行较为隐蔽。 ( 3) 担保人较为集中。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时均要求提供担保人以保证债权实现, 担保人连环担保, 多次提供担保的情况较为常见。
( 二) 案件数额大, 隐形利率大量存在
民间借贷案件总涉案标的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 个案标的大, 被执行人常无力履行。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出借的本金与借据上的金额名不副实, 借据中常约定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上述案件自动履行率低, 难以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 三) 被告不应诉情况多见
民间借贷案件诉至法院时, 债权人大多已经过私力救济, 债务人也早已陷入财务危机, 部分案件中债务人已经跑路逃债。债权人只能够起诉担保人, 而担保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对承担保证责任有抵触情绪。债务人、担保人或不愿出庭应诉, 消极避债。
( 四) 刑民交叉, 案件难以协调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案件, 往往夹杂着刑事案件。债权人集资诈骗, 催收债务的过程中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行为时有发生, 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或已对其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 民事执行措施无法适用, 案件难以协调, 造成执行困难。
二、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 一) 部分当事人贪图高息, 缺乏风险意识
民间借贷纠纷中, 债权人一味贪图高息, 不管借款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如何, 不管借款的用途, 对存在的风险视而不见。一部分债权人, 借款手续不完整或缺乏必要的担保、抵押手续, 缺乏保证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一部分债权人对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一知半解, 导致无法产生抵押权, 债权难以实现。有的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执行后, 继续采取违法催收措施, 对被执行人的人生和财产造成损害, 法律观念个淡薄。
( 二) 执行财产难寻或难以执行到位
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债务缠身, 数额巨大, 除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外, 尚有很多其他民间债务, 而许多被执行人没有工作, 没有固定收入更是无财产可供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因嗜赌早已倾家荡产, 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规避执行行为明显。有的被执行人有数个申请执行人, 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为了逃避债务, 找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甚至“跑路”、“搬家”, 致使法院难以查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 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无动于衷。有的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 隐匿财产, 故意转移财产。
3. 执行标的额较大, 难以全部执行到位。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标的额逐渐增大, 被执行人一人涉及多个案件屡见不鲜。由于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恶化, 部分规模化运作的放贷机构, 往往采用“高利贷性质”催债手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 已穷尽索债手段, 部分手段更是超出法律范围, 被执行人被“催债”导致跑路, 被执行人早已经倾尽全力偿还债务, 法院执行过程中也无力偿还。
4. 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处置。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企业, 涉及案件标大申请人众多。执行过程中, 有不动产 ( 如房屋、土地等) 可供执行。然而该类财产的处置, 需要进行严格的评估拍卖程序, 加之拍卖财产较易出现“流拍”的情况, 由此导致处置财产周期较长, 增加当事人诉累。
( 三) 审执环节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
部分案件本来有财产可供执行, 但因立案和审判阶段未能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殆尽, 客观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审理执行衔接不畅, 一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获取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如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的信息, 但因缺乏衔接, 致使执行法官还要付出大量的精力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信息, 导致案件执行效率低下。
( 四) 执行联动机制运转不畅
联动机制运转离执行要求差距较大,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 仍然没有在各部门之间做到全方位覆盖,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监管没有落实, 部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旧能够在金融机构贷款, 惩戒效应没有完全发挥, 被执行人“活动空间”有待进一步压缩。信息共享渠道不畅,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大量财产信息的查询需要依靠联动单位人工查询, 查询耗时、耗力严重制约了执行效率的提升。部分联动机制无法运转, 一些人数众多、标的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需要联动机关查询下落, 但联动机关不重视、不反馈, 联动机制运转不畅。
三、破解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不但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助长了不良借贷风气的滋生, 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破坏了地区经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 破解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已经成为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需要各地法院的执行部门予以研究和解决。对此, 针对上述的四个原因, 特提出几点建议。
( 一) 建立社会征信系统
执行难究其根本是社会信用的缺乏, 如果当事人缺失信用或信用观念, 执行难问题就无法从根本解决。建立社会征信系统一方面有利于贷款人更全面的掌握借款人的财产及信用情况, 规避风险, 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 征信制度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 使其在工作、求学、购物、购房、贷款、工商登记等等方面受到全面的信用惩戒, 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二) 完善执行查控体系
对待拒不履行的违法行为, 要完善执行查控体系, 确保法律执行的威慑力, 确保判决结果得到顺利的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 必须借助国家和全社会的综合力量, 多管齐下, 多措并举, 寻求一种多元化的破解方法, 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加强执行联动, 将一些需要协助查控的“老赖”进行联合查控, 进一步破解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难寻的困境。
( 三)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针对广大群众有步骤、有目的的多加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进行法律、素质教育, 提前做好预防, 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我县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多、难的现状。法律知识教育可以通过进入社区、企业, 面对面讲解的方式更是也可以充分利用新型媒体, 如通过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等进行。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及其风险的认识, 进一步增强法律威慑力, 营造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良好舆论氛围。
( 四) 加大打击违法犯罪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大, 极易引发各种犯罪, 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赌博、集资诈骗、非法拘禁、搬家、诈骗等犯罪行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上述行为将给经济和社会安定形成重创。因而人民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应将掌握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公安机关注重打击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必将使民间借贷市场运行更为健康规范。
四、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日益增多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相比, 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更加复杂, “执行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其中, 被执行人较为集中、案件标的额大、刑事案件高发, 是较为明显的表现。影响案件执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债权人贪图高息缺乏风险意识、审执写作不完善、联动机制运转不畅通等因素。对此, 可以通过采取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推进法律宣传教育等几个方面的措施, 来改变目前执行难的局面, 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提供更有力的执行保障。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执行收案数不断增多, 而有效执结率确有所下降。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 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和原因。本文从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特点、成因“开展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举措。
关键词:民间借贷,执行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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