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会计范文(精选11篇)
反倾销会计 第1篇
(一)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突破了会计主体假设的空间限定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不限于反映企业自身基本核算的会计信息系统, 而是在其基础上的拓展和延伸, 是以会计信息为主线、相关信息为辅的一个综合、全面的信息库, 旨在提供反倾销诉讼双方全面、详细的基础资料和比较分析资料, 确保反倾销诉讼举证和抗辩的成功。目前, 许多国家均设立有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 整理并提供多个国家或地区市场情况的资料, 供有关出口厂商使用。
(二)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对替代国相关信息的关注
2016年前, 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面临“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困扰。美国、欧盟等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曾选择法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作为中国替代国, 达到裁定高倾销幅度目的。出口企业应收集替代国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费、保险费和销售价格等资料, 建立替代国同类产品成本费用数据库。通过举证欧盟等国所指定的替代国不合理性, 提出有利的替代国主张。
(三) 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应筛选和确认三个要素
(1) 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确认。出口企业应锁定与自身处于同一产业、生产相似产品、挤占同一市场的国际主要竞争者, 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 (2) 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内容收集和筛选。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企业一般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等信息。 (3) 竞争对手会计信息获取渠道及方法。获取信息的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贸易金融报道、企业公开财务报告、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
二、反倾销会计信息可采性对会计信息质量原则的拓展
(一) 拓展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内涵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使会计信息有用的特征, 是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所追求的质量标志。可采性指采用调查机构理解并认可的会计方法提供会计信息, 以此为基础计算产品正常价值。如果应诉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主观上不合作或客观上无法提供令反倾销当局满意的财务数据, 都被认定“明显妨碍反倾销程序”, 使用“最佳可获得资料 (BIA) ”来处理。反倾销调查中, 应诉企业必须按照国际规范提供会计信息, 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回答调查问卷。只有提供的会计信息被调查当局理解和认可, 才能进一步推断其具有可采性。
(二)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增强反倾销会计证据的效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证据更容易获得对方的信任和采用, 更利于反倾销中会计应诉、会计举证的顺利进行。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第一步就是向被调查企业发出调查问卷, 其填列时间一般比较短。调查问卷中产品生产过程、原材料单位定额及实际消耗等指标可以直接通过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来填列;日常检查、核对和差异分析资料可以直接用来提供相关数据;生产计划、预算等分析可以为调查问卷中所要求的未来预测提供良好基础。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规范企业日常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和汇总过程真实和准确。
三、反倾销会计信息应诉与申诉双重作用的强调与凸显
(一) 会计信息在应对反倾销中的佐证功能体现
会计是商业活动的语言, 是全面、综合、系统记录和反映组织经济活动的信息系统, 会计信息贯穿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的全过程。
(1) 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对中的规避作用。会计信息规避功能是指在进口国当局对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 协助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避免反倾销调查的发生。规避功能要求企业运用公共及企业内部反倾销信息平台对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及我国出口数量、价格等重要参数变化进行监测、整理和分析, 分级预警, 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实现反倾销会计保护前置化。
(2) 会计信息在个案待遇申请中的举证作用。企业应诉第一步是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 争取个案待遇。欧盟《第384/96号条例》规定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的五个条件, 其中两个涉及会计信息方面的要求。企业通过提供详实、准确和完整的文件以及清晰、规范的数据资料来陈述企业成本核算的可信性、通用性, 证明我国出口企业在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实际上或基本上按市场经济法规运行, 在会计准则上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做法, 建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经过独立审计等, 进行陈述和抗辩。
(3) 填写调查问卷和核查阶段会计信息的作用。反倾销调查问卷很多事项涉及会计问题, 对会计处理方法也需从国际会计准则角度进行必要的陈述和解答。在填答问卷中, 可以采取一些有利于降低甚至消除倾销幅度的会计方法, 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不断地补充和调整会计证据材料。会计信息是调查当局实地核查阶段的重点考察内容之一, 提前作好实地核查的会计信息资料准备, 注意原始数据与账簿、报表数据及不同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提供相关可信追溯资料, 确保实地核查顺利通过。
(二) 会计信息在企业反倾销申诉中的作用强调
会计信息的反倾销申诉功能, 是指国内相关产业或企业在受到进口商品倾销威胁时, 该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向我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并提供前期资料的功能。会计信息可帮助律师依据反倾销条例确定同类产品受损害企业;通过会计举证来证明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的产量之和达到申请提起资格;搜集会计证据证明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充实申诉主张等。
四、反倾销成本信息确认与计量对制造成本法的挑战
(一) 反倾销法产品成本认定与我国制造成本法的差异
国际反倾销法规定产品成本包括“生产成本CV”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 (SG&A) 两部分。即摊入成本的费用除了生产成本, 还包括产品的包装费、研发费、运费、保险费和广告费、信用成本等。我国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 SG&A不进入产品成本,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采用, 三项费用的具体范围也有所增改。“财务费用”显然不同于“一般费用”, 即使同为“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具体范围也不同于其他国家。
(二) 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关键是产品成本追溯
(1) 反倾销调查中成本追溯路径。结构价格的计算是“成本追溯”, 而不是“成本引用”。反倾销调查问卷对企业成本核算流程与组成非常关注, 以美国为例, 其计算结构价格实务流程为: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 (美国) 产品标准 (美国) 产品标准 (中国企业内部) 销售合同和内部代码分析工艺流程投入产出 (统计信息) 分析成本报表 (与财务报表勾稽) 成本还原与分摊被调查产品生产要素结果呈报 (回答美国调查问卷) 销售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估计 (回答美国调查问卷) 结构价格数据核实 (美方来中国实地核查) 。计算结构价格本质是从产成品追溯到半成品, 再追溯到最原始的材料、人工, 并需要在各步骤合理分配折旧和摊销等。 (2) 分离涉案产品成本的三个原则。以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包括“生产成本”、“SG&A”、“合理利润”三个部分。结构价格计算中“成本追溯”是一个在填列调查问卷中逐项分析的过程, 投入的是自制半成品, 则需进行成本还原;对于和其他产品共同使用的固定成本需要进行分摊;将平时为涉案产品发生的, 但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分离出来。分离过程应遵守的原则:尽量追溯到原材料, 减少半成品中包含的利润;在共同成本分摊时, 运用合理方法使涉案产品尽可能少地分配到共同成本;在分配利润时, 运用合理方法使涉案产品尽可能少地分配到利润。美国通常认定一般费用应占生产成本10%。至于“合理利润”, 美国规定8%的最低利润率, 欧盟一般倾向于5%利润率。
(三) 产品成本范围认定差异对反倾销举证的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导致对相同企业产品成本按不同的会计准则计算出不同结果。会计准则差异直接影响我国企业提供的成本会计资料的可采纳性。
五、反倾销核查焦点对现行记录的重新审视
(一) 土地厂房等价值是否纳入产品成本
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等都是由国家无偿划拨或仅支付很少费用。经过多年折旧, 现在办产权证, 企业补交的地价很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继初始确认为资产后, 不动产、设备等项目账面金额应为重估金额。”土地使用权只有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获取价格才是公允的。国外土地是私有制, 国外企业将取得土地时付出成本纳入企业产品成本, 由出售产品所获收益来弥补。这种计量差异导致反倾销调查中的不利结果。
(二)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是否计入成本
反倾销中生产成本不仅包括原材料和员工工资等常规成本, 还应包括企业为工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在欧美国家,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所需费用一般由企业承担。我国目前许多民营出口企业少交或不交纳社会保障费用, 虚减了出口产品的成本, 导致反倾销中的被动局面。
(三) 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政府补贴、税费返还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在完善之中,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为还没有完全消失, 各级政府给予优势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以大量的补贴。这些成本处理差异使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产品成本和会计资料不予认可, 从而采用第三国替代数据作为可比价格。
(四) 社会责任和环境成本等方面的核查工作强调
2004年欧盟强制执行S8000社会责任执行标准, 这是对我国外贸出口设置的一道绿色壁垒。在我国出口产品成本中, 对工人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软环境”要素投入过低, 产品成本低于欧美国家同类产品, 被欧盟认定以降低劳工标准来达到降低出口成本的劳工倾销。
六、调查问卷填写与实地核查准备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考验
(一) 反倾销调查问卷填写和实地核查的准备检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反倾销调查问卷是调查机关获取信息的重要形式, 然而调查问卷的填写涉及许多会计专业问题, 如反倾销中会计政策选择、成本核算追溯等问题;实地核查中需要提供生产者和外国销售者形成的关联方关系、被调查方生产能力 (生产设计规模、能耗、设备完好率、设备先进程度、员工素质、企业未来规划) 等各个环节数据等。目前我国部分财务人员不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贸易法规, 英语能力也较差, 对调查问卷中会计问题理解不透彻, 很难准确及时填写调查问卷, 甚至无法完成调查问卷的填写, 导致被怀疑数据虚假, 而被裁定相应的反倾销税率或征收惩罚性关税。
(二) 美欧反倾销调查问卷具体内容
(1) 美国商务部 (DOC) 反倾销调查问卷包括:反倾销诉讼品种和类别, 被诉公司一般情况;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具体情况;向申诉国销售情况;生产要素等四个部分。四个部分都有特定目的, 分别用来确定替代国、正常价格、出口价格以及需要调整的各项差别费用或事项。DOC拥有四套不同的基本问卷, 两套用于调查, 两套用于复审。其中两套用于调查的问卷又分别包括针对市场经济案件问卷与针对非市场经济案件问卷。 (2) 欧盟反倾销调查问卷共分八部分, 其中涉及会计项目的有:调查问卷D部分是在欧盟的销售 (ESSALES) , 用于计算出口价格 (EP) ;调查问卷E部分是在本国的销售 (DMSALES) , 用于推定正常价值 (NV) 参考值;调查问卷F部分是本国的生产成本 (DMCOP) , 要求填写被调查国家本国生产成本计算表, 此部分涉及欧盟对于正常价值 (NV) 的估算, 同时还需填写有关财务会计体系、成本核算体系等详细说明。
(三) 美欧反倾销调查问卷的会计分析
(1) 涉及会计项目多、问题范围广、完成时间短。反倾销调查问卷中有上百项会计项目, 内容涉及采购、生产、销售、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填写时间有限, 欧盟委员会一般给予30天答卷时间, 一周收回时间。 (2) 会计等项目填写要求详细、准确。被调查者如果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准确, 都将被调查当局判定为不可靠资料而不予采用。 (3) 调查问卷涉及的某些项目与中国会计核算口径存在差异。我国企业采用制造成本法, 与国际反倾销法中所认可的产品成本内容不同, 影响最终正常价值 (NV) 的计算。 (4) 非市场经济国家替代价格适用。调查问卷采用替代国价格作为评估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替代国价格选用不当, 提高了被裁倾销成立的概率。
参考文献
[1]孙铮、刘浩:《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 《会计研究》2005年第1期。
[2]张敦力、汪佑德、万俊杰:《基于反倾销应诉的成本核算体系研究》,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反倾销会计 第2篇
一、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现状
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对一国经济有着很大的拉动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日俱增。在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对外贸易出口额高达2072亿美元。在这种喜人的形势背后,对外贸易战也愈演愈烈。截至月15日,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企业发起“两反两保”贸易救济调查107起,涉案金额约119亿美元。年仅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有23起,案件数增长了53%,案值占到了中国在全球受贸易救济调查资金规模的65%。今年以来,美国已经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提出5起贸易救济措施,正式立案的有4起。因此,分析我国对外贸易企业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原因,以在全球反倾销浪潮中保持主动,对于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首先是对外贸易持续增长但出口结构不合理,在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的选择上,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在出口时盲目跟风有利可图的产品,过度集中地涌入销售情况良好的市场,采用单一的销售策略,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一味地采用低价销售策略,甚至不顾自身产品成本的真实情况,急功近利地想占有进口国市场。其次是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大部分企业没有应诉,直接导致败诉。如在1994年美国对我国出口大蒜的反倾销案中,不仅企业没有应诉,结果被征高额反倾销税,而且代理此案的律师见我国企业不敢应诉,就先后鼓动美国蜂蜜、自行车、蘑菇罐头、靛蓝染料等行业连续对我国相应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导致大部分企业没有应诉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反倾销应诉成本高、时间长。
三、基于会计流程的企业应对反倾销成本控制体系构建
要想从根源上对应对反倾销的产品成本进行控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会计的流程走向入手,按照会计流程的每个步骤,考虑反倾销调查对产品成本要求的特殊性,结合会计的一般工作原理对产品成本进行以降低企业反倾销应诉和败诉风险为目的控制。
1、成本记录的控制
对应对反倾销的成本记录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对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设计,具体的控制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部分。
(1)会计科目的设计。针对反倾销的会计科目设计是为了从源头上对产品成本进行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现行的会计科目进行修订和补充。一是增设总账科目。增设总账科目前要先考虑国际反倾销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如WTO反倾销协定)及企业为应对反倾销指控这一具体情况下所产生的新的会计业务,结合经营管理者和反倾销调查的要求对会计科目进行选择和补充。二是增设明细会计科目。反倾销调查中对产品成本的要求与传统财务会计对产品成本的要求有所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考虑反倾销规律的规定,对传统财务会计中产品成本计算的方法进行研究,找出其应对反倾销调查时的缺陷,对反倾销应诉时提供的成本所需要涵盖但传统财务会计计算成本时没有包括的数据设计专门的会计明细科目进行归集、计算和汇总。
(2)原始会计凭证的设计。为了使每张原始凭证都成为能够帮助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有力证据,在设计反倾销成本会计的原始凭证之前,应先掌握和了解反倾销调查所涵盖的会计经济业务,并将其具体的核算方法、管理方式与原始凭证的特点相结合,设计出能够完整反映针对反倾销的经济业务内容、适合企业管理要求、设计结构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始凭证。例如在设计材料采购单时,不仅要设计传统财务会计中考虑的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等,特别要关注价格如何确定。
(3)会计账簿的设计。应对反倾销对管理的特殊要求及国际反倾销法规对成本核算的特殊要求可以指导我们在传统的财务会计账簿中增设一些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及备查账簿。以此可以根据会计工作中采集的成本资料,记录的成本会计业务,产生的产品成本等会计账簿,为企业的反倾销规避、举证和抗辩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资料。
2、成本核算的控制
在应对反倾销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可行性、合理性是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调查过程中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产品成本核算的范围也是影响成本真实性的主要因素,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的成本举证是否被采信。在不与我国会计准则相矛盾的.前提下,消除反倾销成本核算与传统财务会计成本核算的差异可以通过将出口产品和非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进行区分来实现。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对出口产品单独设计账册,选择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方法对成本进行核算,如作业成本法;国际反倾销法规所规定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分配到出口产品的成本之中;对我国特殊国情所造成被忽略计算的相关成本按照价值链的走向进行全面分析,将出口产品成本的核算做到更加科学、完整、合规。
3、成本报告的控制
财务报告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结果,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总结。作为反倾销应诉所需要的证据之一,反倾销会计中产品成本的核算结果也以报告的形式系统地表示出来。反倾销会计报告的设计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所以可以灵活地考虑出口企业自身管理的要求和业务的特点,设计符合反倾销调查需要和要求的各种对内会计报表的种类、名称、格式、内容、编制方法和报送程序等。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编制基础的设计。反倾销会计报告所应遵循的基础:一是报告指标的多样性。对外的反倾销财务报告是为企业应对反倾销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服务的,其重点是通过对反倾销财务报告的分析、比较和评价,检查会计工作中对应诉产品成本记录和控制的情况,分析日常会计工作中对应诉产品成本记录和控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以便提高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能力,因此,采用的指标不仅要有价值指标,还应有实物指标等多元化的指标。二是在反倾销财务报告中,应诉产品成本计量参考的会计数据和资料,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都应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三是反倾销会计报告应当符合重要性要求。在反倾销会计中,重要性要求更高,因为国际上对反倾销诉讼发生时对成本的要求非常严格,有时对我们看来不重要的辅助成本都要个别计量。所以在编制会计报告时要十分注意这些问题。
(2)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情况。反倾销会计报告中还应对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情况进行报告,结合进口国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主要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在进口国销售产品的数量相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消费数量情况,出口产品价格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情况;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的经济因素和经济指标的影响情况。
4、成本解释与传递的拄制
如何针对反倾销会计调查过程中对产品成本的要求,正确地传递
产品成本,避免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因为产品成本使用不当、解释不明了导致负面影响也是反倾销应诉的成本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时成本的解释与传递。首先,在填写市场经济待遇与反倾销调查表时,都要求对应诉产品的成本进行解释,列示产品成本所涉及的会计资料,这些表的填写过程是唯一能反映和解释我国产品成本的渠道,因此应该确保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填写的产品成本与提供的资料保持关联。其次,要通过产品成本的反映来说明企业是按照市场经济机制运营的。对产品成本的解释能够使调查当局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运营情况及产品成本核算原则,使之成为更有利的反倾销证据。
(2)填写调查问卷时成本的解释与传递。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被认为是反倾销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对成本进行控制以后,在填写调查问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直接获取所需要的成本数据和会计资料,在保证调查问卷能够快速的填写的同时提高产品成本准确性,满足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成本数据和产品成本的一致性要求,提高产品成本的可信度。并且调查问卷涉及的问题涵盖整个企业的各个方面,有效的成本控制系统可以快速安排企业的各个部门共同应对反倾销调查问卷填写工作,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同样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调查问卷高效、快速、准确的填写。
(3)实地核查时成本的解释与传递。为了审查企业提供的产品成本和会计资料是否属实,反倾销初裁以后,调查主管机构即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为此,在调查之前,我们应对企业的原始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提供的成本资料与调查问卷相符、成本核算方法及分摊方法与国际通用会计方法一致;调查问卷填写的产品成本资料也需前后一致,若发生任何微小的错误都有可能导致应诉失败。做完前期的准备工作以后,若发现调查问卷中的成本数据有误,则应及时快速地向调查机构反映,详细解释产生错误的原因,说明改正的方法及过程,并提交更改前后的相关材料及光盘。
四、结束语
从成本会计的角度研究反倾销成本控制体系,解决了如何通过日常的会计工作采集、记录、核算、报告应诉所需要的产品成本资料并指导企业应诉时正确解释和传递产品成本,从而降低企业应诉成本,化简应诉工作,提高胜诉的可能性,降低企业应诉和败诉的风险,最终提高我国企业反倾销的应诉率和胜诉率,对应对日益严峻的反倾销形势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郑甘澍、邓力平:反倾销税与反倾销补贴的经济学思考[J].国际贸易问题,(10).
[2]周友梅:启动反倾销会计:迎战倾销与反倾销的重要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6).
基于会计措施的反倾销策略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策略;会计措施
中图分類号:F74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78-02
随着越来越多的面对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倾销指控和裁决,积极应诉才是唯一的出路。但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的应诉率为50%,即使应诉,案件的胜诉率也不足30%。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最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缺乏应诉能力,一旦被反倾销立案调查,企业不知道需要哪些会计资料,也不知道如何进行会计陈述和抗辩。在某种意义上,反倾销不仅是普通的法律诉讼,也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纷争。一旦立案调查,倾销的确定是围绕产品的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需要会计信息的支持。没有会计信息,反倾销调查无从开始,因此反倾销调查离不开会计的支持。但是我国很多企业不懂得如何通过会计应诉和举证来保护自己,从而频繁遭受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因此研究反倾销的会计应对措施,以提高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和胜诉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反倾销应诉的会计措施
(一)建立完整、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
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调查方不仅要求涉诉企业填写各方面信息,还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正确性。一旦涉诉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方就会认为该企业是不可信的。所以企业特别要建立一套明晰、完整、规范的基础会计账簿,以备需求。
(二)加强产品成本核算和成本的细分
一旦企业遭受反倾销诉讼,必须提供产品成本方面信息,为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计算倾销幅度提供依据。因此,加强成本和费用的核算与管理,保证成本和费用核算的正确归集,使出口产品核算具有应对反倾销导向。
国外反倾销调查所需的成本资料非常精细,这就要求企业对可能招致反倾销诉讼的出口产品细化其成本核算体系。同时,由于应对反倾销调查所需提供的出口产品结构价格资料是经过一系列的成本还原、分摊得到的,因此在对出口产品的核算中一定要选用科学、合理的成本计算方法,选择合理的成本、费用分配标准,便于进行成本还原。
(三)加强会计举证工作
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需要大量的会计信息的收集,并针对不同的阶段进行会计举证,因此,加强每个阶段的会计举证工作,对于企业在应诉过程中提高有效性、针对性具有重要意义。
1.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阶段,企业应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争取以国内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由于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尚未给予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仍是长期困扰中国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关键。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也提出申请市场经济资格的五个条件:(1)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反映其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会计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在资产折旧、勾销、报废、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4)确保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5)汇率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在填写申请表时,企业要尽量有利于自己,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使答卷各项内容均能反映客观事实,能经的起调查当局的核查,否则的话,将有可能作为无效证据处理。而且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对我方有利的事项或内容应作重点说明,做到具体详细。
2.在问卷调查阶段,应认真解读并填写调查问卷的会计问题,问卷调查的填写内容主要是财务数据,要求出口企业做到:提供的文件必须翔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整洁、清晰、规范,提交的资料要有相关的证据,要具有说服力。同时提供的财务数据尽量体现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市场化运作轨迹。
在收到反倾销调查问卷的情况下,企业应该认真研究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问卷。反倾销调查问卷一般由若干部分组成,其中每部分的内容都有特定的目的。在明确了调查问卷内容构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调查当局目的,有针对性地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其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是,总的来说,它基本上包括:其产品被诉公司的一般财务会计状况,包括公司会计报表及其审计结果问题;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的具体情况,即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税金的问题;应诉国被诉产品的销售笔数、销售价格、出口费用、销售条件、销售费用的问题;生产要素方面,包括被诉产品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的生产成本和产品包装成本问题。在填写这些会计问题时,企业应该提供详细的数据和资料,使所反映的内容与证据相一致,经得起起诉国当局的核查。
3.在核查阶段,要注意数据的一致性,不但能将数据说清楚,更重要的是原始数据与账簿、报表数据都应该相符无误。对于核查官员的提问,应注重公司各个部门的合作与协调,问卷答复中任何数据的提供不仅仅是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的。对于那些由几个部门共同合作提供的数据要在各部门之间保持一致,前后一贯,这是核查官对被核查公司建立信任的基础。
二、企业规避被诉风险的会计措施
(一)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在出口产品价格和数量上的控制作用
在反倾销中,企业内部控制不仅要保证在反倾销调查问卷中提供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同时还要发挥其在出口产品价格和数量上的控制作用。
在反倾销中,低价销售是第一敏感因素,出口企业制定正确的定价战略是反倾销规避会计的第一选择,因为低价出售产品的策略极易遭受反倾销的口实。因此在出口产品定价方面不仅要发挥会计的指导作用,为产品出口定价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发挥会计在出口产品定价的控制作用,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在此前提下根据目标市场的价格状况,安排好自己的生产、销售与供应,通过国际市场会计信息来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价格,使其与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相当或略低一点,因为国际反倾销法将进口倾销幅度不超过2%视为“可忽略不计”,不足以发起反倾销调查,但必须依靠会计来控制低价竞销,避免引起进口国生产商的警觉。
出口数量的增加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第二敏感因素。会计部门应及时计算出口产品进人目标市场的速度和数量,为控制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速度與数量的竞争策略服务,贯彻循序渐进的战略,避免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迅速增长而引发反倾销调查。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迅速增长,不仅会引起进口国生产商对其是否倾销的怀疑,而且容易成为进口国产业损害的证据。所以,要加强对出口产品的明细核算,使出口产品能及时得到反映。控制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数量与速度,是避免引起反倾销调查的重要措施。因此,发挥内部控制在出口数量上的监视和控制作用,能有效避免引起反倾销调查。
(二)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
倾销是指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贸易行为。其中,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相对容易确定,弹性较小;正常价格的构成则比较复杂,弹性较大,对确定倾销及幅度影响很大。所以,对正常价格的认定往往是倾销调查的焦点,因此企业要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为填写调查问卷和进行抗辩提供基本的资料。
在此系统中,应该具有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采购信息,包括采购的数量、价格、供应商以及付款信息等。其次,还应该提供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燃料的消耗数量、生产工时、人工成本等数据。再次,要能够提供出口商品销售资料,包括销售的总体情况、分别在各出口国销售的情况、在国内销售的情况,具体到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出厂价格、到岸价格等)、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及费用、保险费、折扣或佣金、合同资料、销售成本及其计算方法等。
同时在这个系统中,企业要建立国内、国外竞争对手的情况,在国际反倾销领域,我们更加需要后者,用它来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帮助企业营销定位,应付竞争局面。我们要利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包括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原产地和出口的分布情况;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市场份额、经营策略;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以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以及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数量等信息。一旦国外企业提起诉讼,我们就可以根据竞争对手会计提供的相关信息,选择对我们有利的替代国数据,进行会计举证。在建立反倾销竞争对手会计时,我们可以通过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咨询公司报告、公开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渠道来获取竞争对手的信息。
同时我们还应建立有关国外企业的倾销历史信息库。如果外商要与我国企业进行合资,会计人员可以利用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中的资源,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分析该外商有无产品倾销历史,事先对其进行审查、指导企业选择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倾销历史的投资者作为合营伙伴。同时也要限制向与有“前科”出口产品相联系的产品进口国出口。根据国际反倾销法律和实践,有过倾销行为的出口商一般在5年内不得向原进口国出口同类产品,同样,这些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亦容易被提起反倾销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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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会计研究初探 第4篇
一、反倾销会计的定义
“反倾销会计”这个概念在国内首先由周友梅提出, 就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 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 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活动。反倾销会计是确保自由贸易条件下的一个公平竞争的会计保护机制。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特点
作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 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我国已经连续十几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尤其在入世后, 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 其特征也十分明显。
1、反倾销案件数量多, 金额大, 增速快
中国是遭受反倾销案件数目最多的国家, 涉及商品总类繁多, 涉案金额巨大, 且连年快速增长。自我国遭受第一起国外反倾销指控以来至2009年, 世界34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了共1346起反倾销诉讼, 涉及到的商品类型4000多种, 涉案金额近1763亿美元, 尤其在近几年更呈快速增长趋势, 平均增幅在35%。
2、我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率高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比较高。许多案件被最终裁定征收1倍到2倍的反倾销税。如2009年6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 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实施反倾销税令, 中国的出口环形碳素管的钢铁企业将被征高达101.1%的反倾销税。未来10到15年内, 中国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反倾销, 出口企业将面临欧美国家反倾销的严重威胁。
3、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率低, 胜诉率更低
面对国外频繁的反倾销指控, 我国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强, 反倾销应诉不力。其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反倾销应诉率低。据统计, 在已经发生的7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 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 中国企业对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往往表现得很冷淡, 但近年来考虑到应诉和不应诉两种行为导致的成本、费用和收益, 反倾销诉讼案件应诉的企业逐渐增多, 但也只有52%~73%;二是胜诉率低, 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应诉率提高到了73%, 但胜诉率长期徘徊在31%左右的较低水平。
通过以上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和我国反倾销特点的分析, 我国反倾销形势严峻, 应对国际反倾销不仅是我国对外贸易中必须直接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而且也是急需解决避免造成一发不可收拾局面的一个棘手问题。
三、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 在反倾销方面, 存在的问题不少,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反倾销应对机制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 遭受的反倾销诉讼有增无减, 其平均增幅高达47%, 很大程度上, 这源起我国企业缺乏反倾销自我保护意识。长期以来, 我国出口企业产品研发实力薄弱, 没有技术壁垒, 产品极容易被复制附加值不高, 导致产品价格低廉, 极其容易遭到国外的反倾销起诉。同时不懂得如何通过有效的反倾销会计规避机制避免国外反倾销起诉的风险, 缺乏反倾销自我保护意识。更不愿投入人力、物力去建立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预警系统和保护机制。
2、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距
从倾销的认定中可以看出, 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的会计制度是成本核算制度。我国会计准则虽然不断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 但其在存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和费用准则方面的差异, 直接影响了对产品成本的核算、进而影响了对存货正常价值的计算, 增加了倾销认定的风险。
3、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存在缺陷
部分企业财务内控制失控, 财务信息失真。在接受反倾销实地核查时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 导致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可信度产生质疑。此外, 由于会计职业判断的偏差, 导致生产成本及其财务计账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而无法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4、缺乏大量专业性的反倾销会计人员
在反倾销应诉中, 有很多事项都涉及会计的专业性问题, 需要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积极的配合。与其他会计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比, 反倾销会计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 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多数不熟悉国际贸易和反倾销的相关法规, 英语水平不过关, 一旦被反倾销立案调查, 缺乏应对能力。
5、政府和行业机构的服务功能缺失
反倾销工作不是一个或几个企业自身就能担负得起的。建立反倾销会计, 政府尤其是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信息优势, 在各方面积极支持出口企业建立起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为广大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信息支持和组织保障。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应为应诉反倾销的企业提供反倾销会计方面的服务, 发挥其专业上的优势, 为企业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咨询和指导。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政府和行业协会做的工作还不够, 尤其是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其行业领导作用。
四、我国反倾销会计的几点对策
1、国内会计制度和国际接轨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出口企业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相当困难。因此, 我国需要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体系, 采用具有国际相应性、规范性、可比性和适用性的手段、措施和途径来进行会计工作, 在日常会计处理时使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 以便在发生反倾销调查时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生产成本数据。
2、企业完善财务制度
(1) 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加强会计资料的保存
加强对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 以备核查会计资料是反倾销应诉中重要的举证证据, 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使得企业一旦涉诉, 就有充足的时间和充分的证据从容应诉, 是胜诉的必备条件。
(2) 严格会计核算
企业必须严格地对产品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在成本核算的数据管理上做到数据的完备和统一, 从原料进厂到制造成本再到费用分摊, 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单相符, 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成本核算的合法性。这样才能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为在反倾销调查中获胜提供有力的基础。
3、政府、行业与企业一起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
通过政府、行业和企业对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状况以及我国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进行监测、数据整理和分析, 形成内外结合的应对反倾销预警系统, 从而可以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做出迅速反映。在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时, 其可以迅速启动, 帮助提供应诉反倾销调查所需要的会计资料, 应对反倾销调查当局的现场核查和听证;在企业遭受国外产品倾销威胁时, 可以满足提起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并在反倾销调查中帮助商务公平贸易局进行调查, 最终目的是保障企业不受反倾销的威胁, 减少遭受反倾销的损失, 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要引导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骨干企业、中介组织着力培养一批精通反倾销、反补贴等相关工作的机制。
4、培养反倾销人才,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从单一专业型人才向综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 使出口企业会计人员既熟练掌握会计等专业性知识, 包括国内外的会计准则, 又要通晓反倾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法律知识, 同时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一旦企业涉及反倾销案件, 本企业的会计人员具备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以最快的速度投入到反倾销应诉当中。。
综上所述, 应对我国遭遇的一起又一起的诉讼案和越来越高的反倾销税收, 反倾销会计研究具有很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为企业挽回巨额损失, 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动力方面的不足。因此, 国家和行业以及企业应同时从三个方面建立起保护机制, 培养合格的反倾销会计人员, 在日常生活中多搜集相关资料, 提前预告潜在的危险。企业和行业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改变仅仅做低附加值的初级加工经营模式, 提高产品价值, 改变在海外市场除了低价毫无其他优势可言的情况, 争取将反倾销的风险降到最低。
摘要:加入WTO后, 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上遭遇诸多困扰。由于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反倾销应对机制,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距, 缺乏大量专业性的反倾销会计人员以及政府和行业机构的服务功能缺失等多方面原因, 导致我国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处于劣势。本文从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反倾销会计核算体系以及建立预警系统等的多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反倾销会计,应对机制,预警系统
参考文献
[1]华诚杰:《浅议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 《中国科技信息》, 2005年。
[2]黄学彪:《论国际反倾销所涉及的会计问题》,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8, (15) 。
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及应对策略 第5篇
一、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现状
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制裁最多的国家。世界各国已经有500多项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涉案产品总额超过数百亿美元。如此严峻的形势,显示出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反倾销与应对反倾销将成为我国以及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问题。从以往胜诉、败诉的案例来看,反倾销就是一项“拼会计、抠成本”的工作,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涉及的就是会计的问题。从调查问卷的填写。到应诉证据的提出都跟会计有关,因此,建立完备的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完整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资料,将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提高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和胜诉率。
二、我国反倾销会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存在难题?
我国在参与世界范围的贸易中,被西方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未能获得应有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长期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中国企业的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不能作为公平价值,从而否定了中国涉诉企业成本资料的公允性,取而代之的是替代国有关产品的成本资料和价格,无法反映中国产品的销售现实,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
(二)相关会计资料准备不足
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主要是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准备并提供会计资料及完成相关事务,包括做好应诉前的准备、收集应诉材料、研究并填写问卷、进行抗辩陈述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应诉会计材料的范围和时间,各国的反倾销法都有相关规定。例如,美国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美国工业申诉之前三年的情况,欧盟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欧盟工业申诉之前一年的情况等等。另外,反倾销调查作为一个涉外行政法律程序,各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企业如果不建立反倾销会计,平时又不注重相关资料的积累。短时间提供如此多的会计资料就会相当困难。从而无法为被诉方提供有力的抗辩资料。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中途退出,最终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将蒙受巨大损失。
(三)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竞争对手会计的信息平台
竞争对手会计是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规避反倾销和应对国际反倾销。国外的大公司通过“竞争对手会计”这个“前端”。就像高速运转的“雷达”,在不停地监测竞争对手的一举一动。由于我国的企业绝大多数没有建立境外竞争对手会计,很多应该掌握的国外竞争对手的商情没有掌握,不了解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销情况,而引发反倾销调查。另外,还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良好的会计记录、财务数据来说明出口价格是大于生产成本的,且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量未大量增长等。
(四)相关专业人才匮乏
在反倾销应诉中,有很多事项涉及会计的专业问题,需要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并且反倾销应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程序,每个环节都有十分严格的时限要求。不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缺乏国际贸易知识、不精通国际法务会计、不具备必要的外语水平等方面造成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反倾销诉讼的致命弱点。
四、应对反倾销,企业可以采取的会计对策
(一)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公允性
我国企业要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会计作为商业通用语言。必须国际化。会计国际化的关键点之一就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只有各国采用相同或相似的会计准则,才能在经济活动中提供相互可比的、公允的会计信息。新准则以先进、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立足我国的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较好地处理了会计的国际化与中国特色之间的关系。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这对于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以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企业会计核算系统必须遵守会计准则,核算的数据或信息相互勾稽、真实而又完整,这样才能通过反倾销检验。所以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前者是企业自我约束的手段,用来保障信息真实完整和财产完整无损,保障经营的效率效果,保障自身合法合规性;后者是外部约束的手段。企业应以内控制度为基础,在实务上重点保障会计核算结果符合会计准则。总之,被反倾销的企业,如果没有实施行之有效的内控与审计制度,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遵守了会计准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成本数据是可靠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会计核算资料还是不能用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
(三)应对反倾销。尽快建立会计信息预警机制
应对反倾销,必须知彼知己,了解进口国的情况,掌握竞争对手的相关证据。这就需要企业以及相关行业拥有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平台,启动竞争对手会计。在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规避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要规避国外对出口产品反倾销起诉,需要通过对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情况以及我国出口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制定出合理的出口战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这就需要出口企业建立一个规避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反倾销调查的预警系统。
(四)加快国际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
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迫切需要具有全面素质的高级会计人才。高素质反倾销人才的培养由于反倾销申诉、调查、应诉等会计服务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的专业性很强、技术性很高。所以对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也有特殊的要求。无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还是提供相关会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知识和能力,掌握国际贸易知识,精通国际法务会计和必要的外语水平。这样我们反倾销应诉的战斗力才会大大地加强。
参考文献:
[1]张玉忠,关于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问题探讨,会计之友,2008,(5):4--5
我国反倾销会计问题探讨 第6篇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会计,会计准则
一、导言
多年来,中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反倾销的矛头指向,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总的来说,中国既是遭受反倾销总数最多的国家,也是每年遭受世界反倾销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在实践中,会计问题成为我国被诉企业应诉反倾销成败的关键。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反倾销会计由此而产生。
二、我国建立反倾销会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距
从倾销的认定中可以看出,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的会计制度是成本核算制度。虽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但其在存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和费用准则方面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对产品成本的核算、进而影响了对正常价值的计算。如在存货计量方法上,我国对存货的初始计量按历史成本入账,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期末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在期初与期末都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这种差异影响到存货成本的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有许多规定上的区别,这些差异都可能直接导致造成产品成本的不同,造成正常价值计算上的差异,增加了倾销认定的风险。
(二)我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存在缺陷
如果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及管理存在问题,就会使出口企业很容易被判倾销成立。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进行严格、规范地财务管理。而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会计环境的影响,企业内部控制弱化,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洞较多,许多企业不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在接受反倾销实地核查时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导致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可信度产生质疑。
2、不少企业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账表、账证、账物不相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生产成本及其财务计账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而无法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3、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偷税、漏税、“两本账”、“多本账”、“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三)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方面
在反倾销应诉中,有很多事项都涉及会计的专业性问题,需要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积极的配合。与其他会计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比,反倾销会计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髙,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不熟悉国际贸易和反倾销的相关法规,英语水平不过关,一旦被反倾销立案调查,会计人员便惊慌失措,没有能力应付。
三、我国建立反倾销会计的建议
(一)加快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1、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的一致性
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产品成本的范围、确认、计量的规定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会计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尽可能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特别是有关成本方面的规定更要以国际会计准则和反倾销协定等相关准则为依据进行修改,以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并提高成功率。
2、不断修缮我国会计准则的完整性
尽管中国向国际会计准则的推进速度很快,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数量上的不足;信息披露广度的不足。这些缺陷必然导致我国被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会计标准的偏差,败诉风险增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所以,补充、修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是大势所趋。
3、增强会计准则的适用性
要想做到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前提条件必须是新会计准则制度在我国的普遍使用,否则不会对我国企业反倾销胜诉产生任何影响,对制度的修改就没有实践意义了。特别是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既要与会计法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又要兼顾中小企业的特点,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1、加强对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以备核查。
会计资料是很重要的举证证据,尤其是在反倾销应诉中,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胜诉的必备条件。为防患于未然,出口企业应加强日常凭证管理和保存,将来一旦涉诉,就有充足的时间和证据从容应战。
2、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我国出口企业在规范自身会计行为的基础上更应熟知国际会计准则,按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我国出口企业应该重点针对反倾销应诉中的关键问题如核算成本,按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核算,有针对性作两手准备,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以在涉案时免去重新计算的麻烦节省时间。
3、规范会计行为,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我国企业在加入WTO后,面临纷至沓来的反倾销案件,要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克服会计在记账中的随意性,杜绝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三)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
企业反倾销会计问题浅析 第7篇
反倾销会计是以会计学为根本, 将国际贸易、法律、经济学融合为一体, 为反倾销提供服务的一门边缘性交叉学科。从某种意义上说, 反倾销工作就是“抠成本”、“拼会计”的工作, 反倾销既不是简单的法律诉讼, 也不是普通的经济贸易问题, 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纷争, 从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反倾销应诉、会计举证到会计抗辩, 这些问题中会计都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对外贸易在飞速发展, 但是出口企业往往在突然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时手足无措, 不知道是否要应诉, 该如何去应诉, 应诉时需要准备和提供哪些会计资料, 如何进行会计陈述、会计举证、会计抗辩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这一方面反映了企业对外贸易危机公关中的问题, 也体现出反倾销与会计密切的相关性, 可以说反倾销会计是会计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企业反倾销会计在制度及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距
从倾销的认定中可以看出, 与反倾销的会计制度直接相关的是成本核算制度。虽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 但其在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费用准则方面的差异, 直接影响了对产品成本的核算, 进而影响了对正常价值的计算, 可能直接导致造成产品成本的不同, 造成正常价值计算上的差异, 增加了倾销认定的风险。
(二) 我国会计制度尚需完善
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 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等等都涉及被诉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管理, 如会计资料的保存、企业的内部控制等, 尤其是产品的成本构成。如果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及管理存在问题, 就会使出口企业很容易被判倾销成立, 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进行严格、规范地财务管理。而我国企业由于受我国会计环境的影响, 市场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职业道德缺失, 再加上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内部控制弱化, 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漏洞较多, 许多企业不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
(三) 企业对反倾销会计缺少危机处理意识。
我国企业一直在国际反倾销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除了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保护机制和反倾销会计诉讼支持保护机制,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至今为止没有建立一个全面的反倾销会计预警机制和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不能利用一些信息进行预测、预警, 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 致使国外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诉讼的风险增大, 以至于我国企业成为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立案数量最多的国家。
三、现阶段我国加强反倾销会计的政策建议
(一) 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面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现状, 我国企业需要逐步完善会计规范化操作。首先要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账目, 严格进行资料保存、收集, 保证产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同时, 企业需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 保证会计信息透明, 加强财务管理, 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渠道, 让会计信息更加透明, 披露更为及时和真实, 保证企业不弄虚作假, 违规操作, 这样可以在国外提起反倾销诉讼时, 能够快速反应, 及时获得相关的会计活动信息, 填答调查问卷, 并能积极组织应诉;最后要严格进行会计核算, 从原料进厂到制造成本再到费用分摊, 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单相符, 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成本核算的合法性, 确保反倾销应诉的证据准确、可靠。
(二) 建立行会联合定价制度
联合定价制度, 即对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分布, 行业成熟度高, 同时产品同质性高, 容易引发价格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 通过建立价格联盟, 设立统一出口价格标准并严格执行, 压制行业内不规范竞争, 一致对外, 共谋发展。联合定价不仅可以免除国内企业相互问的非理性竞争, 而且可以在行业组织的带领下, 通过对国际竞争者以及国外市场的充分分析, 订立合理的出口价格, 在保存固有低价优势的同时, 又能将可以赚取的利润最大限度地得到, 因而极有可能提高行业利润。由于行业协会是目前国际经济中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 同时也考虑到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协同发展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本文认为, 行业协会的鼎立支持是实现联合定价策略, 是成功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重要的组织保障。
(三) 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面对汹涌的反倾销指控, 有关企业不但花费时问, 还要花费人力物力收集信息, 既要搜集国外信息, 如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选择替代国计算价格和成本的方法、替代国相关产品的信息等, 也要搜集国内信息, 如要证明相关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信息等, 工作量巨大, 因此, 我国企业除了要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 也应防范于未然, 有必要尽快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 以便有关企业和部门尽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相应措施, 以尽量防范和减少外国对华的反倾销指控, 把反倾销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
反倾销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 第8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频繁遭遇反倾销。尤其是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美国及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纷纷以反倾销调查等方式对我国产品的出口实施限制。国际市场上屡屡发生的对华反倾销导致大量的“中国制造”陷入“内外交困”的境地,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是致命打击。虽然世贸组织在近20年间极力倡导自由贸易,大力推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但贸易保护主义还是在规则许可的前提下以反倾销等形式频繁出现在国际贸易中。不论是反倾销初裁时所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还是反倾销终裁时最终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都会直接导致出口国的出口量锐减、出口产品价格的大幅攀升、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骤降,最终迫使出口企业退出进口国市场,并给出口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果出口企业在一国被裁定倾销行为成立,那么该企业在随后也会因“涟漪效应”而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调查机构接踵而来的“合围”,进而可能会遭受更为严重的利益损害。
反倾销是个复杂的问题,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针对反倾销的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一门学科的范畴,而应注重多学科的互补与交融。我国早期关于如何应对反倾销的研究,学者们大多从国际贸易和法律的角度入手,成果颇丰。近年来,反倾销折射出的会计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反倾销会计研究的重要性也被大家逐渐认可。倾销的本质是成本与价格的比较,成本与价格既是企业的会计信息,也是判定倾销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不论成本还是价格,都与涉案产品的生产过程密不可分,否则,产品的价值就无法凝结,成本和价格的确定就丧失了基础,倾销的判定就缺失了依据。成本的核算以及价格的制定都是会计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反倾销会计理应成为应对和发起反倾销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
二、反倾销会计研究回顾
近年来,随着反倾销所折射出的会计问题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国内的学者们也就反倾销会计的相关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具体说来,我国学者关于反倾销会计问题的研究可分为以下几个方向:
(一)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
孙凤英(2002)首先提出了反倾销会计的概念,并将之解释为以应诉反倾销为目的的新会计。随后,孙凤英(2008)将反倾销会计应诉系统分为会计预警系统、会计举证系统以及会计协调系统。周友梅(2003)认为反倾销会计主要从事的是会计应诉、规避、调查和鉴定等活动。吴国灿(2004)重申了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的预警、举证功能。吴艾莉和周友梅(2009)赞成构筑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成本核算系统、内部审计系统来应诉反倾销。刘爱东和赵金玲(2010)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和管理贸易等基本理论与方法,从企业战略层面及相应的制度配置与协调上,揭示了反倾销与反倾销会计的本质属性,并提出构建与应对反倾销相适应的会计联动机制及其运行效率实现的协调模型,才能实现会计理论的创新与完善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战略支持体系的目标。
(二)反倾销会计准则建设
国内许多学者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角度着手,研究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有很多学者认为会计准则的差异是造成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不利的主要原因之一,应通过会计准则的趋同来改变现有不利的局面。万欣钧(2006)、许丹(2012)等学者认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确实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是导致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举步维艰的原因。冯巧根(2004)、潘煜双(2008)认为,应通过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减少我国成本、价格政策与欧美之间的差异,切实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张敦力等(2006)也提出了由于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制度与国际惯例不同,使得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同直接影响了产品的定价,造成了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信息不认可的局面。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准则体系已可以满足应对反倾销的需求。刘爱东(2008)认为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为我国企业应对及规避反倾销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和高质量且全世界公认的会计准则体系平台,有利于我国在应对反倾销中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孙芳城(2009)认为,在应对反倾销中,会计准则的执行和内部控制建设比会计准则本身更为重要。崔建华(2013)则建议通过制定成本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成本核算的做法和行为,从而达到应对反倾销的目的。
(三)应对反倾销的产品成本核算
徐新楷(1996)首次论及了反倾销中的结构价格问题,并指出美国及欧共体一般采用替代国结构价格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使得结构价格成为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的关键因素。刘浩(2004)就反倾销成本核算中的结构价格计算问题开展了探讨,并指出出口至美国的产品结构价格包括了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一般费用、利润及包装费用。孙铮和刘浩(2005)更进一步指出,应建立应对反倾销导向的成本核算体系,这样对于出口与内销业务并存的企业来说将会受益颇多。袁磊(2005)、万寿义和崔建华(2011)则倡导推广标准成本法和作业成本法等先进成本管理方法在企业中的应用,以此来满足反倾销应诉工作的需要。姜欣(2008)认为,出口产品成本核算应具有可追溯性,即涉及的所有资料要相匹配,能够进行穿行测试,进而使得成本的归集与分配更加合理。孙亚连和孙凤英(2009)建议在成本核算中实施模块化管理,具体的模块应包括生产成本、存货成本、销售成本和差异化成本等。许龙德(2010)认为,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细化期间费用的核算,以便在反倾销调查时能够及时的提交有利的佐证资料。万寿义和迟铮(2013)指出,在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中结构价格具有三项重要功能,即财务预警功能、正常价值认定功能和倾销幅度评估功能,并首次就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价格核算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结构价格核算的要点是基于变动成本法,将现行制造成本制度框架下的成本信息转换生成为符合反倾销调查机构需要的成本信息。
从上述已有的国内研究文献中不难看出,尽管我国会计学者在应对反倾销会计方面的研究时日尚短,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但研究成果还是比较丰厚。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应对反倾销问题很少研究,对应对反倾销会计问题更是无人问津,对我国会计学者的参考价值不大的情况下,我国学者所取得的成绩可以说是弥足珍贵。但遗憾的是我国关于应对反倾销会计问题的研究大多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缺乏实证研究的数据支持;泛泛而论甚至重复性的文章较多,具有突破性贡献的研究成果较少;问题导向类的文章较多,经验总结类的成果较少;就会计论会计的文章较多,多学科知识交融运用的成果较少。
三、反倾销会计研究展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跨过了WTO的门槛,成为了WTO的正式成员国之一。这标志着我国经济已经开始融入了世界主流经济发展的轨道,同时也昭示着我国需进一步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以便与WTO的相关制度相趋同,还预示着企业需按国际规则和惯例来约束自身的经济行为。然而,我国的相关规则与世界的主流规则还不完全相容,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并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冲突。
WTO的创始国是欧美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因此,自WTO诞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国际反倾销规则的制定会带有发达国家的价值取向,体现欧美国家的经济体制和会计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对外贸易更是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凭借低成本的优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迅速的占有了一席之地,但这也威胁到了发达国家的切身利益,因而我国出口产品在近年来频遭反倾销。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并最终实现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方针,我国学者应本着“理论推动实务发展”的原则,继续着眼于研究反倾销的相关问题。为弥补现有的研究成果的不足,未来的研究方向应着眼于以下方面:
(一)验证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等国际反倾销规则的规定,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并由此对该进口国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阻碍其国内某项产业建立的行为。不难看出,在反倾销的相关规则中,倾销、产业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三个前提条件,而判定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各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判定倾销存在与否时,普遍采用的是“201条款”中的“一般原因的因果关系说”,即只需证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是造成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进口国调查机构即可对该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因判定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获得肯定性裁决结果的几率就非常高;另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如Jones(1991)、Rayburn和Lenway(1992)、Magnan等(1999)都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企业都有意识的采用盈余管理行为人为地调低报告收益以获得反倾销肯定裁决。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为何进口国企业总能有相关的会计证据证明自身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而损害的直接原因则是我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所致。因此,如何在未来的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证明我国产品的出口与进口国相关产业利益受损无关成为反倾销会计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反倾销申诉会计
自1995年至2014年底,我国主动发起对外反倾销调查案累计达218起,约占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案的五分之一,这与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究其原因,除了国内企业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之外,行业协会的“不作为”也难辞其咎。目前,在国内学术界,针对反倾销应诉会计的研究成果较多,但针对反倾销申诉会计的研究却寥寥无几。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远远大于提起反倾销。反倾销申诉会计,是指当国外产品在我国市场上倾销时,我国企业或行业协会为保护我国相关产业利益而发起反倾销调查所进行的会计资料收集和会计举证活动。在发达国家中,行业协会普遍都能起到组织和协调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的作用,并成为各国主动发起反倾销的“组织者”。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争端中,不宜过多依赖企业担当诉求主体,我国有关行业协会应借鉴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活动,发挥自身在人力、资金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切实维护行业内企业的利益。行业协会对国内外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都比较熟悉,能把各自为战的众多企业形成“抱团取暖”之势,所以,各协会组织应在平时注意监控并收集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以及成本或结构价格等信息,并在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时,组织和协调有关企业搜集国外企业存在倾销以及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等证据,并代表相关企业向商务部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由行业协会“出头”代表企业打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官司,有助于克服企业不作为的消极态度,也能为企业节省人力、财力,更有利于集中行业内的优势资源。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在反倾销申诉会计中的作用将会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赢得对外反倾销等国际官司的重要手段。
(三)反补贴会计
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随着这一时刻逐渐临近,替代国制度的“阴霾”将会一扫而空,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将可以使用如国内市场价格或结构价格来合理的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与此同时,我国也不得不面对来自进口国的调查机构针对市场经济国家所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根据WTO《反补贴协议》所述,补贴是指一国的政府向本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使得生产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鼓励出口,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包括出口补贴在内的经济优惠政策。而这种补贴政策则被欧美等国认为是采取不公平的手段竞争,因而这些国家一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传统,转而对我国抡起反补贴的“大棒”。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始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原产于我国的螺钉螺母和复合木地板等发起了反补贴调查。自此,作为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也频频影响我国的出口产品。据统计,我国自加入WTO以来至2014年底共遭遇到反补贴调查数共90起,被实施反补贴措施数共56起。从WTO统计数据上更是不难看出,我国已逐渐沦为遭受反补贴伤害次数最多的国家。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的危害更大,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其一,反倾销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和特定的行业,而反补贴针对的则是政府行为,其影响的则会是涉案国的国际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布局。
其二,反倾销仅针对特定企业和一类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范围更加的广泛。该范围不仅局限于涉案的企业,也可以是接受政府补贴企业的下游企业,甚至会波及整个产业。
其三,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以及持续的时间更加长。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还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以及应对方案。这种调整方案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一国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与冲击。
其四,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如果一个WTO中的成员国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为补贴的国家,那么其他WTO成员国在反补贴调查中就可以援引反补贴协议中的条款,并接连对被认定为给予出口补贴的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形成对该国的反补贴“涟漪效应”。
目前,国内的学者如刘朝晖和娄权(2003)、徐剑锋(2006)、唐丽春和陈岭燕(2007)认为应对反补贴的重点应在:补贴收入的确认、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认和产业损害裁定三个方面。而这三方面则都离不开会计数据的支持。不难看出,反补贴会计将会在这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反补贴即将在反倾销之后成为阻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又一“拦路虎”的背景下,国内会计学界有必要对反补贴会计问题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
(四)我国成本会计制度改革
大多数欧美国家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所需的是基于变动成本法下的完全成本信息,而我国现行成本核算体系生成的则是制造成本信息。两者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企业举证困难的局面。再者,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作业成本法、标准成本法等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在我国除少数大型企业外几乎很少采用。这表明我国成本会计实务所依据的制度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成本会计制度与国际主流制度的不相容,并最终造成了我国企业因成本信息的采纳障碍问题频频在应对反倾销中失利。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产品成本信息的国际化问题,将规范化的成本会计准则纳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已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根据公共物品理论的阐述,应诉反倾销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会造成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为实现帕累托最优,政府应适当干预公共物品的生产。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为政府部门,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成本核算制度或准则,从制度层面来规范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是在应对反倾销中充分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的保证。制定我国的成本会计准则以规范企业的成本核算,增强成本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提高成本信息质量,进而促进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缩小与国际通行惯例的差异,通过成本会计制度的强制性变迁积极改变由于在成本核算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中成本信息举证不利局面是新常态形势下赋予成本会计领域的重大使命。
(五)规范社会责任和环境成本确认、计量和披露
近年来,在反倾销调查中非常重视社会倾销问题。所谓社会倾销(Social Dumping),是指工资福利较高的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商品,该商品之所以低廉,是因为出口国未能给本国劳工提供合理的工资、福利及其他保障的缘故。针对社会倾销行为,西方发达国家提出了通过缔结“社会条款”来促使各成员国均应遵守最低薪酬标准的主张,即如果一方违反该条款,相关方可以对其采取反倾销等贸易制裁措施。应该说,反倾销调查中对于企业的安全设施、最低工资、加班时间与工资、休假时间,以及有无使用童工等信息的关注,实际上是对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关注。
环境成本是指企业因保护环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际反倾销法规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环境成本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倾销调查机构对企业环境成本的调查是按照有关国际环保标准来进行测算。如果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调查中发现被诉企业的环境成本明显低于经推算而应承担的正常标准,调查机构就会以未被量化到企业环境成本的支出影响了成本信息的完整性为由,拒绝采纳企业的成本信息。事实上,我国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个别企业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哪些环保支出应予以确认为环境成本,哪些或有环境负债应予以提前确认等问题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予以规范。通过规范企业对社会责任和环境成本的核算,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更是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的需要。
(六)探索建立出口产品应诉准备金制度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争端中,不宜过多依赖企业担当诉求主体,而应由行业协会“出头”代表企业打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官司。这样做既可以有助于克服企业应诉不积极的不作为态度,也能为企业节省人力、财力,更有利于集中行业内的优势资源。通过建立出口产品应诉准备金制度,将各企业按照出口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应诉准备金交由有关行业协会统筹管理,以此为其代表企业打国际官司提供财力上的保障,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申诉或应诉中的作用。出口产品应诉准备金,是指为了应诉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而建立的一项专项基金。由于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是出口产品销售所引发,因此,按照出口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应诉准备金并交由行业协会统筹管理是应对反倾销的需要,同是也是我国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创新。现阶段,我国建立出口产品应诉准备金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出口产品应诉准备金制度符合会计谨慎性的要求。从理论上来说,有出口销售就存在发生反倾销等贸易争端的风险,而应诉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必然要发生相关应诉费用。按照会计谨慎性的要求,对于未来发生的费用可以提前确认,因此,将可能发生的出口产品应诉费用提前予以确认也是会计谨慎性要求在反倾销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第二,出口产品应诉准备金制度为行业协会“牵头”打国际官司提供了财力上的保障。如果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应诉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也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将各企业提取的应诉准备金交由有关行业协会统筹管理,就是把一定时期分散的财力资源集中起来并形成应诉反倾销的经费来源,这对于调动行业协会代表企业打国际官司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出口产品应诉准备金制度为行业协会采取选择性激励方案创造了条件。选择性激励是指行业协会通过向其会员企业提供非集体性的私人产品,为会员企业带来潜在或既得利益。非集体性的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能为参与集体行动的会员企业提供一些福利,但会将不愿参与集体行动和分摊成本的“搭便车”企业排除在外。就应诉反倾销的具体情况来说,行业协会应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将应诉准备金拨付给应诉反倾销的企业使用,以此鼓励涉案企业都参与到反倾销应诉中。这样做的结果就会是:如果企业应诉,除了可能享受到较低的反倾销税率待遇外,还可以得到一笔数目可观的应诉准备金,即使败诉,应诉成本也会得到补偿;如果企业不应诉,则只能获得“搭便车”的好处或接受较高平均反倾销税率的处罚。
反倾销会计人才培养浅探 第9篇
欧美等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是首先由进口国的相关企业或者行业协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然后进口国的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受理决定做出后, 进口国的相关部门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展开反倾销调查。通过出口企业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 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计算、分析、归类、汇总, 得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然后将计算出来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进而判断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在反倾销调查问卷中, 对于涉案产品成本调查的内容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关键性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填写都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或者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 由此可见, 反倾销会计人才的专业知识水准对于企业是否能够赢得反倾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反倾销会计人才知识结构分析
(一) 通晓会计专业知识及国内外会计准则
作为会计从业人员, 对专业知识的精通是最基本的要求, 而作为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 仅仅精通国内会计准则是远远不够的, 为了能够帮助企业更加有效地应对反倾销调查, 还必须通晓国际会计准则, 并能准确掌握国内外会计准则的差异, 尤其是在成本核算方面的差异, 如在产品的计算口径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完全成本法, 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变动成本法;在固定资产折旧上《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线法折旧, 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计价基础采用历史成本, 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强调财务报告披露采取真实列报原则, 而《国际会计准则》遵循公允列报原则。只有全面掌握两者之间的差异, 才能在填写调查问卷时, 从国际会计准则的角度进行必要的陈述和抗辩。
(二) 了解倾销主要发起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和调查内容
由于目前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盟、美国和印度, 所以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了解以上国家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和内容, 尤其是调查问卷的内容。如美国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中关于会计的内容包括企业生产流程图、采购发票、成本报表、核算流程、成本还原与分配的过程及结果等。通过这两部分提供的成本会计信息, 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涉案产品成本以及正常价值进行测算。而欧盟反倾销调查问卷的会计内容包括涉案产品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成本计算系统, 填写最后一个会计年度以及调查期间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表格, 该表格包括直接制造成本 (原材料、能源、直接人工成本、其他) , 间接制造成本 (间接人工成本、间接能源、租金、折旧、维护和修理费用、生产过程中的库存变化、其他) , 销售和管理费用 (保险费、运输费、包装费、研究开发费、广告费、其他) , 三者之和构成生产总成本。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事先对以上调查问卷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在将来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就能够做到应对自如。
(三) 掌握基本的国际贸易知识
反倾销问题的根源是国际贸易问题, 所以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 反倾销会计人员应该将自身置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体系中去真正了解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真正原因, 所以必须要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关估价方法, 这直接关系到涉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界定。
(四) 精通国际法务会计
在反倾销调查和诉讼中由于涉及了多学科领域的交叉, 尤其是法律和会计学科。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面对专业的会计术语与繁杂的财务数据可能会束手无策, 而一名精通财务的会计师面对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深的法学名词也可能会茫然若失。法学、会计学、国际贸易等相关知识的运用和渗透需要多学科知识的结合才能使会计人员在反倾销诉讼过程中即使面对大量艰涩的专业术语和纷繁的财务数据时也能做到应对自如。而从历年我国出口反倾销案件情况来看, 我国涉诉企业未参加应诉的情况较多, 而即使参加应诉, 也只有极少部分的企业能够胜诉。这与企业会计人员不了解反倾销的法律知识存在很大关联。
(五) 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 尤其是会计方面的专业用语
由于反倾销调查是跨国调查, 一般都是用世界通用语言 (即英语) 进行, 所以作为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参与者, 会计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水平, 尤其是要熟练掌握会计专业术语的英文表达。只有这样才能在反倾销调查问卷中, 正确理解英文调查问卷的内容并准确填写, 在可能出现的实地调查中, 用英语向调查人员准确陈述企业的会计情况。
二、反倾销会计人才培养方案
(一) 从短时期看, 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人才培养
企业作为应对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当事人, 首先应该加强对现有会计人员的在职培训, 培训的重点应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和反倾销调查问卷中关于会计部分内容的深入了解, 在业务上做到更加精, 更加专;二是要了解必要的国际贸易专业知识, 现在很多高校都有国际贸易专业, 企业可以和高校联合, 由高校的专业教师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培训, 重点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关估价方法;三是要学习会计专业英语, 如果在听和说方面短期内无法达到较高水准的话, 至少要能熟练掌握会计专业术语的英文表达。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参与者, 应该在内部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反倾销诉讼。由于反倾销调查涉及到的会计问题内容复杂, 非企业会计人员能独立完成, 而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相对较高, 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也比较准确, 所以注册会计师如果能够加强对反倾销调查程序和问卷内容的培训, 将有助于协助企业打造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核算和管理系统。如2006年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了反倾销应诉人才培训班, 2007年又选派了25名注册会计师赴比利时参加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培训, 为浙江省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培养了一批高层次会计人才。
律师事务所也是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参与者, 其内部也应设立专门的反倾销部门协助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律师应该深入研究WTO反倾销协定和欧美印度等国家反倾销法律的条款, 并建立相关的案例库, 总结胜诉和败诉的原因, 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反倾销积累实战经验。
(二) 从长期看, 高校反倾销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
目前, 在我国高等院校中开设有国际贸易专业、会计专业、法律专业, 但还没有一所高校开设反倾销会计专业。由于反倾销应诉的会计工作还涉及到国际贸易、法律和英语方面的知识, 所以在我国出口企业面临日益严峻的反倾销调查形势下, 有条件的高校应该尽快组织申报反倾销会计专业为反倾销应诉工作提供专业人才。
如果高校没有能力或条件申报反倾销会计专业, 可以考虑在现有的会计专业中设立反倾销会计研究方向, 开设反倾销会计工作需要学习的专业课程, 如:国际贸易、国际会计、国际反倾销法、成本会计专业英语等课程。此外, 针对反倾销调查中的会计工作, 还可以请专业人士开设专题讲座, 结合实务对反倾销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如欧美等国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结构和涵盖的会计事项以及填写的会计规则与技巧, 反倾销实地核查的会计内容、特点及应对方法, 应诉反倾销会计抗辩的重点问题及举证方法等。在培养方案中, 还要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在校内的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讨论和专题研究报告, 在校外采取校企合作模式, 与企业签订协议, 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现场实习, 亲身参与到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举证、抗辩、填写调查问卷等内容, 通过这种合作模式, 为企业培养反倾销会计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周友梅:《反倾销会计人才的需求与培养》, 《国际商务财会》2007年第7期。
[2]吴艾莉、张智光:《反倾销会计人才培养的设想》, 《国际商务财会》2007年第12期。
[3]谢敏:《法务会计在我国反倾销诉讼中的应用研究》, 《经济论坛》2008年第7期。
印度反倾销行为与对华反倾销偏好 第10篇
关键词:印度;反倾销;科学规避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2—0099—03
引言
当前,中国和印度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逐渐升温。2005年温家宝总理和次年胡锦涛主席的印度之行为中印之间的经贸合作开启了新的起点。目前印度已经成为中国的第十大贸易伙伴、第八大出口市场。2007年,中国已经成为印度第二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三大出口目的地。据统计,2002年中印贸易额仅为45.5亿美元,2009年已达443.8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超过50%,达到53.4%。这个速度不仅高于中国同期外贸年均水平,也远高于同期印度外贸近20%的年均增速。虽然中印经贸发展势头喜人,但是印度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严重阻碍了中印贸易的顺利开展,尤其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益。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呈上升趋势。
一、印度反倾销法律和管辖机构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颁布了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印度是较早制定该法律的国家之一。印度的反倾销法律是以1975年《海关关税法》(Customs Tariff Act)为基础确立的,该法律中第9A、9B和9C节是关于反倾销的内容。WTO成立后,为了与WTO的相关法律规定相符合,印度于1995年对1975年的《海关关税法》进行了修订,也就是印度现在采用的反倾销法律,简称为《反倾销规则》。规则共包括正文24条和两个附件。其中正文主要为程序规则;附件1涉及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确定的主要原则;附件2是关于倾销损害的确定。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反倾销实践的需要,印度政府又先后于1999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对《反倾销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市场经济地位标准。
目前,印度对反倾销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包括印度工商部下设的反倾销总局、财政部和法院。在三个部门中,起核心作用的是反倾销总局,该机构是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明确损害并做出裁决的机构。财政部则主要负责征收反倾销税。印度的管辖反倾销的法院全称是印度海关、税收和黄金上诉法院,该法院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处理对行政机关(反倾销总局)的裁决不服的上诉,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至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二、印度全球反倾销概况
(一)印度全球反倾销总趋势
1995—2009年① 印度针对各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无论是从绝对数上看还是从相对数上看都是世界第一。印度总共发起反倾销案件达568起(见下页表1),占世界总发起案件数的15.6%,而同期美国和欧盟发起的案件数量远远落后于印度,分别仅为452和403起,在世界发起案件中的比重均不超过13%。就发展中国家来看,印度发起的案件数量比位居二三位的阿根廷(239)和中国(178)发起案件的总和还要多,更是超过了巴西等其他具有传统反倾销偏好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可见,印度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偏好采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进口竞争部门的国家。
就终裁案件来说,印度以403起案件数位居榜首,其终裁案件在世界终裁案件中的比值甚至高于同期发起案件15.6%的占比,达到18.3%。虽然印度在发起和终裁的反倾销案件都位居第一,但是从案件的执行率来看,印度则滑落到了世界第四位,这说明印度反倾销案件的执行效率不高,同时也反映了印度反倾销管理部门和国内申诉企业在提起反倾销调查前可能并未掌握充足的理由,仅仅是出于“强烈”地“自我保护”意识提出调查。然而,由于反倾销贸易调查效应的存在,无论发起的案件最终是否做出肯定性裁决,都会损害出口国家的相关产业。
尽管印度是目前世界上使用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国家,但印度并不是在反倾销成为WTO允许使用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开始时就具有如此高的反倾销偏好。从时间上来看,印度地位发生变化的时间点为1998年。1995—1998年期间,印度发起的案件数量低于美国,甚至低于同期其他国家(1995,1996)。1998年之后,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开始超过美国(除2000年)。这是因为自1991年经济改革以来,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印度加快了WTO规则与国内法律融合的步伐,开始积极利用WTO规则展开贸易救济活动(董展眉,2008)。2001年之后,虽然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呈急剧下降趋势,且在2004年跌至世界第三位,② 但是并没有降低印度对别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速度,2005年印度就又超过世界其他国家,站在了全球反倾销队列的第一位。值得注意的是,两次金融危机期间(1997—1998,2007—2008),印度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均比危机前有所增加,这说明印度国内的经济状况是其反倾销活动的“催化剂”。在经济繁荣时期,国内需求旺盛,失业率低,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竞争较弱,企业较少寻求贸易保护;在经济低迷期,国内需求降低,失业率增加,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竞争性强,企业寻求贸易保护的意愿强烈。为了验证经济状况与印度反倾销活动的相关程度,我们测算了印度GDP与反倾销案件数的简单相关系数,结果表明二者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相关系数高达0.36,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检验。
(二)印度全球反倾销产品分布
从印度发起案件针对的产品③来看,1995—2009年期间,印度发起的案件集中于化工、机电、钢铁以及纺织品四大行业,其在这些行业发起的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的93.4%,较少涉及的产品包括农产品、矿产品;从未涉及的行业是皮革制品、珍珠宝石制品等。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对化工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尤其多,达到223起,几乎占了所有产品发起案件数量的40%。可能的原因是农产品、皮革制品和珍珠宝石行业是印度为数不多的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行业,而化工、金属以及纺织行业是印度相对缺乏国际竞争力的部门,更需要贸易保护措施的帮助(肖静,2009)。
三、印度对华反倾销概况
(一)印度对华案件总趋势
1995—2009年期间,印度总共对中国发起124起反倾销案件,平均每年发起案件8起,在所有被调查的国家中排名第一,远高于排名第二的韩国。同期,印度仅对韩国发起了43起案件。在两次金融危机阶段,印度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都有小幅上涨,再次印证了经济状况的优劣与反倾销案件之间的紧密联系。尤其是2008年,印度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创纪录地达到了15起,涉案金额高达16.7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20倍,而且开始使用反补贴措施及重新使用保障措施等其他贸易救济措施。①值得注意的是,在2001和2002年,印度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比前后年份高,分别是13和14起,而这两年里印度经济表现不差,GDP增长率保持在4%~5%水平。那么,什么原因导致印度在这两年中如此偏好中国产品?可能的解释是印度预期中国在入世后,对中国产品再次发起反倾销调查將面临更加严格的WTO规则约束,且中国刚刚加入WTO,尚不熟悉WTO规则,因此在中国入世前后加快了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步伐,以为本国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
从印度对华案件的执行率上来看,大部分年份印度反倾销机构对华案件都做出了肯定性裁决,最低的年份,案件执行率也达到了71%(2003,2004),这说明印度对中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具有较高的“成功率”,这可能是由于印度在裁定过程中,将中国视为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导致的。虽然到2008年为止,全球已经有70多个国家完全承认了市场经济地位,但包括印度在内的一些反倾销使用大国仍然“吝惜”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张华,2009)。由于中国并不是印度认可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必须寻找“合适”的替代国与中国产品在印度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
(二)印度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分布
从印度对中国反倾销的产品来看,涉及化工产品的案件最多,数量高达77起,占所有案件数的62%,其次是机电产品,案件数为23起。印度对这两类产品的特殊偏好可能是因为中国这两类产品对印度的出口量占印度该类产品进口的比重较高,冲击了印度国内相关进口竞争部门。2008年,我国化工和机电产品对印度的出口占印度两类产品总进口额的比重分别为16%和19.6%。②有学者认为,印度对华化工产品的反倾销偏好可以用化工企业固定成本高、前期投入大、成本回收期长的特点解释。由于这些特征,我国化工部门往往仅以变动成本为定价依据,倾向于压低产品出口价格(屠新泉,2007)。
四、印度对华反倾销原因
(一)保护性的贸易政策
印度长期维持保护国内市场的贸易政策,积极支持和推动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随着进口配额、关税等传统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印度国内缺乏竞争力的企业无法与国外产品竞争。然而,中国和印度同属发展中大国,人口众多,产业结构相似,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关系。近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民营工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在出口上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出于维护其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印度自然把反倾销作为遏制中国的手段。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
2002年和2003年,虽然印度两次修订了本国反倾销规则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 ③ 放宽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但由于目前印度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企业在面临印度反倾销案件时仍存在较大难度。不仅如此,印度国内企业对中国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及成本构成状况缺乏足够了解,更倾向于认为中国的产品中劳动力成本占很大比重,这也对我国出口产品享受“市场经济地位”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中印产品结构趋同竞争性较强
中印两国同属发展中国家,都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且以制成品出口为主,造成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如前所述,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化工、纺织、机电等与中国技术水平、产品结构相近且容易形成竞争的行业。而中国对印度出口最多的电子产品,由于不与印度的产业结构具有较高的相似度,其遭到的反倾销并不多。
(四)中国企业自身原因
除了印度自身的原因外,我国企业遭遇印度反倾销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中国企业相互削价竞争。国内某些企业缺乏行业自律意识,为了争夺印度市场而滥用价格竞争策略,甚至售价比国内还要低。当一家企业进入印度市场,其他企业立刻蜂拥而至。比如中国出口至印度的建筑陶瓷、纺织服装、机电产品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另外,中国销往印度的产品质量问题、企业信誉等问题也常引起印方不满。当印度对中国企业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时,中国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不知道如何应诉,使得印度经常以反倾销作为应对中国企业的手段。
五、政策建议
(一)政府部门
我国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沟通,做好印度反倾销的预警工作,及时给予企业必要的帮助。加强对印度市场的调研工作,总结归纳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经验,熟悉印度反倾销法律动态,指导企业生产,避免企业竞争。目前,中国已经是WTO的一员,我国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中国在该组织中的作用,学会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新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
(二)行业层面
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基本都建立了行业协会,但是大部分行业协会都缺乏处理来自国外反倾销的实际经验。为此,我们建议行业内部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调研活动,及時掌握印度市场信息。针对我国企业竞相压价出口问题,行业协会应当规范本行业的定价行为,加强企业的自律行为,规避因压价恶性竞争导致的反倾销。
参考文献:
[1]屠新泉.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和特点[J].南亚研究季刊,2007,(3).
[2]杨丹.印度反倾销程序法[J].广西社会科学,2003,(3).
[3]肖静.从贸易结构关系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动因[J].世界经济情况,2009,(4).
[4]董展眉.贸易救济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经济问题探索,2009,(9).
[5]中国驻印度大使.今年中印贸易额目标600亿美元[EB/OL].http://www.etnet.com.cn/etnetChina/news/allnewscontent?qid=news_
美国对华反倾销会计预警模型研究 第11篇
一、反倾销预警系统研究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反倾销预警系统的研究, 主要分析了与反倾销有相关关系的因素, 从一定理论角度或实务角度展开探讨。Mark, H.G和Schwartz, J.B (1984) 发现对一个行业, 进口渗透比率 (进口货物/国内消费量) 、资金股票和一体化非常重要。通过调查国际贸易中心的实质伤害, 发现国内一个行业公司的数量、雇佣比率的变化、销售利润的比例及熟练工人的比例都很重要。Hoekman, B和Leidy, M.P (1992) 通过分析得出了进口产品的性质对于反倾销的提起有一定的影响, 中间产品更容易引起进口国采取反倾销等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并从产业损害的角度建立了预警指标体系, 得出进口渗透率、雇员总数量、生产工人总数、平均工资、平均产量工资、以货币表示的资本占以货币表示的发货量的比率、倾销幅度、“贸易协定法案”等变量与实质性损害相关性显著;边际价格-成本、新资本支出/货币表示的发货量的比率、化工及附属产品指数, GNP等变量与实质性损害的相关性不显著。Hansen, W.L和Prusa, T.J (1997) 收集了具体行业、进口、政治等方面的数据, 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反倾销裁定为因变量构建模型, 分析得出反倾销的裁定受到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 由于行业对政治产生压力的能力大于经济损害的影响, 结果显示必须要充分重视行业的力量。
(二) 国内文献综述
相对国外而言, 国内的相关研究较少。王明明 (2003) 运用图谱法预警进口产品的反倾销, 即通过进口产品价格变化图、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图以及市场份额变化图, 判别进口产品的动向以及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并发出预警。卓骏、单晓菁 (2003) 通过时差相关分析选择预警指标, 确定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警兆指标为中国出口额、中国出口增长率、中欧贸易额、中国向欧盟的出口额、欧盟GDP紧缩率、欧盟进口总额、中国向欧盟的出口额占欧盟进口总额的比重等7个指标, 建立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统计预警模型和预测模型。
二、反倾销预警系统的设计
(一) 警兆指标与警义指标之间的时差相关分析
以警义指标为基准指标, 通过时差相关分析可计算出警义指标与各警兆指标之间在不同延时数的时差相关系数, 由时差相关系数可确定各警兆指标对警义指标的相关强度及对应先导长度。根据表1的结果, 可得出结论:虽然有些指标在不同的先导长度与反倾销立案数量之间存在相关性, 但在具体选取警兆指标时, 由于样本容量不大, 所以应先对各警兆指标与警义指标的时差相关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 在此以0.05的显著性水平为标准对警兆指标进行筛选, 据此标准, 在时差相关系数中, 找出不同时差关系中绝对值最大的相关系数, 根据绝对值最大时差相关系数, 确定各警兆指标与警义指标的时差相关关系。
注:*表示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5的显著性检验。
(二) 警义指标变量的警限确定
警度即警情的严重程度。将美国对华反倾销预警的每年立案总数进行报警区间的划分, 相应地有无警警限、轻警警限、中警警限、重警警限、巨警警限。警限的划分方法主要有正态归一法、μδ法、系统化方法及经验数据法等。前两种方法都是需要大样本容量的统计学方法, 而经验数据法的缺陷是主观性太强。系统化方法能够全面考虑系统的自身变动规律及国际变化趋势, 相应采取一些客观原则进行研究, 遵循多数、半数、均数等原则, 然后将各种结果加以合理综合, 得到较科学的结论。多数原则:选择占2/3的区间作为中警上限, 全部数据共25个, 2/3区间落在第16个和第17个数据上, 取其平均数为6, 因此按多数原则选定的中警上限为6。半数原则:选择占总数1/2的区间为中警上限, 全部数据25个, 1/2区间位于第12个和第13个数据之间, 取其平均值为3.5, 故按半数原则选定的中警上限为3.5。均数原则:使用所有数据的平均数作为中警上限, 全部数据个数为25, 反倾销案件总数为111, 故按均数原则确定的中警上限为4.44。综合考虑以上三种原则所计算的中警上限, 可确定美国对华反倾销系统中警上限为5, 中警下限为4, 即轻警上限为4。在此基础上, 再根据多数原则和均数原则确定美国对华反倾销警义指标的各级警限, 结果见表2。
(三) 单指标预警
单指标预警是在对警兆指标数据进行判断分析后, 按一定的方法划分警兆指标的报警区间, 将每一个警兆指标归入对应的报警区间, 并给予相应的警值。单指标预警可根据警义指标的警度情况, 逆向地找到导致警情指标变动的主要影响指标, 并找到引发警兆的警源, 针对警源进行相应的控制。本文根据“射线原则”进行确定, 将警兆指标与警义指标的报警区间对应起来。“射线原则”的基本计算方法如下:设mx, my分别表示警兆指标x与警义指标y的最大值, nx与ny分别表示x与y的最小值, kx (i) 和ly (j) 分别表示x与y各区域间的分界值。i, j=1, 2, 3, 4, 分别对应轻警、中警、重警、巨警的下限, 由“射线原则”有, [mx-kx (i) ]蛐[my-ly (j) ]= (mx-nx) 蛐 (my-ny) , 则kx (i) =mx-[my-ly (j) ]觹[ (mx-nx) 蛐 (my-ny) ]。由此可以确定x各预警区域的分界值, 需要说明的是, 当警兆指标x与警义指标呈正相关时, i=j;当警兆指标与警义指标y呈负相关关系时, j的1, 2, 3, 4对应于i的4, 3, 2, 1。根据以上公式, 可计算各警兆指标的预警区间, 结果见表3。
(四) 美国对华反倾销模型预警效果的检验
统计预警模型是利用一定的数学方法在有关历史数据分析基础上建立的, 因此其预警是否有效必须通过预警效果检验。在此设美国对华反倾销警义指标的实际警度与警兆指标的实际警度之差为0或1的为有效预警。并用PI系数来检验预警指标是否有效, PI等于该指标有效预警次占全部预警次数的比重。如果PI指数大于或等于90%以上, 表示预警效果十分显著;如果PI指数大于或等于80%, 表示预警效果显著;如果PI指数大于或等于70%, 表示预警效果比较显著;如果PI指数大于等于60%, 表示预警效果基本显著;如果PI指数小于60%, 表示预警系统失效。从对1981~2005年美国对华反倾销预警模型的检验结果来看:美国失业率对警义指标的预警失效, PI指数为50%, 其原因主要在于该指标的先导长度为4年, 导致其预警精度不够;中国向美国出口额占中国出口总额比重的预警效果比较显著, PI指数为75%;美国从中国进口额占美国进口总额比重的预警效果比较显著, PI指数为75%。说明中国向美国出口额占中国出口总额比重、美国从中国进口额占美国进口总额比重这两个指标的预警效果比较有效。
三、主要结论及展望
本文以美国对华反倾销为研究对象, 建立美国对华反倾销行业预警指标体系, 构建了美国对华反倾销预警系统 (依据“反射原则”的单指标预警) 。由于时差相关系数的显著性检验的筛选以及预警效果检验的筛选, 得出中国向美国出口额占中国出口总额比重、美国从中国进口额占美国进口总额比重两个警兆指标, 且这两个指标十分相似, 均为集中度类型的指标。笔者认为, 美国从中国进口额占美国进口总额比重能更有效地预报美国对华反倾销。同时, 本文在初步警兆指标的选取仍存在不够全面的缺点, 一方面定量的警兆指标选择范围仍不够广泛;另一方面, 如出口国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出口国的反倾销意识等一些定性分析的因素没有纳入警兆指标的分析范围之中。在时差相关分析中, 采用了较为常用的显著性水平而删除了大部分的警兆指标, 导致后续分析中警兆指标较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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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llier, P.&Gregory, A.Strategic Management Accounting:A UK Hotel Sector Case Stud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ospitality Management,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