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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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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精选8篇)

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54.53, 1.95, 3.71%)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

(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综合执法)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市政府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集中服务场所)

管委会应当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立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的场所。

第八条(驻区机构)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办事机构,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其他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服务业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

自贸试验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十一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市政府公布。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自贸试验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

自贸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 贸易发展和便利化

第十五条(贸易转型升级)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自贸试验区推动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发展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第十六条(航运枢纽功能)

自贸试验区发挥与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枢纽的联动作用,加强与自贸试验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协同发展。

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自贸试验区发展航空货邮国际中转,加大航线、航权开放力度。

自贸试验区实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将“中国洋山港”作为船籍港进行船舶登记,从事国际航运业务。

第十七条(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

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自贸试验区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十八条(进出境监管服务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推进新型业务监管创新试点,建立与服务贸易、离岸贸易和新型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鼓励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建立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测结果的采信机制。

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金融创新)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领域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资本项目可兑换)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利率市场化)

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第二十二条(人民币跨境使用)

自贸试验区内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与前置核准环节脱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实现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

第二十三条(外汇管理)

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十四条(金融主体发展)

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允许金融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风险防范)

本市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章 综合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优化管理)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条(管理信息公开)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策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及规则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方便企业查询。

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主动征求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一口受理机制)

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会同税务、质监等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企业设立(变更)“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管委会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完善监管)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贸试验区改革需求,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

自贸试验区执法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还应当公开处理进展情况,并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条(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工作机制。

投资项目或者企业属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范围的,管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开展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

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报告公示)

实行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报告公示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向工商部门报送报告。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报告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监管信息共享)

管委会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港口航运等部门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换和共享,为优化管理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第三十五条(综合性评估)

本市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的综合性评估,提出有关评估报告,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制度创新措施。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商事纠纷解决)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附件)

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管理事务和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报建许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许可,临时占路及公路用地许可,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掘路许可,道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和管线穿越、跨越道路审批,增设改建平面交叉道口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许可,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许可,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民防工程的拆除审批。

(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外国人来沪的就业审批,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外国专家来沪工作许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十一)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审批,排水许可证核发。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初审和专利广告出证,境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

(十三)文化管理部门委托的演出经纪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演出活动的审批。

(十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互联网药品交易企业审批。

二、管委会承担的具体管理事务

(一)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计划及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审批区域内产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调整,负责区域内土地利用监管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开工放样验收,基础建设(正负零零)及结构封顶备案,建设项目规划参数调整(包括小于2.0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工业、仓储、研发用地相互转换、拆分及合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竣工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申报管理,绿化专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现场监督管理,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及调整。

(四)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监督检查管理,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

(五)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区域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演出经纪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和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九)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规划和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房保障和房屋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民防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民防和地下空间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著作权、专利权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统计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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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 第3篇

经国务院批准, 2015 年4 月21 日上午, 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 中国自贸区建设从此迎来了2.0 时代。 自此, 由北到南的四大自贸区——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正式被勾勒出来。“1+3”的自贸区方案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 是进一步实践全面深化改革、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机制的探路石。 至此, 一场全新的改革盛宴在八闽大地拉开帷幕。 而福建省将坚决贯彻“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 将以自贸区为抓手, 率先实施创新与改革。

二、福建自贸区将采取的管理模式的创新

根据中国 (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 福建自贸区的政府管理模式乃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管理模式。 其中, 福州、厦门、平潭将分别设立片区管理委员会, 但不设立省级管委会。 与我国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相较, 福建自贸区将采取的管理模式存在不少的创新。 例如, 福建自贸区采用 “一线逐步彻底放开, 二线安全高效管住, 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 “境内关外”监管模式, 使自贸区内人与货物实现高效、 快捷的流动;四个自贸区将实行统一版本的负面清单以简化投资手续、 扩大投资领域、提高投资的便利化; 福建自贸区将实行“ 事中事后” 的管理模式, 转 “ 重审批、 轻监管”为“宽准入、严监管”, 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政府办事的质量和效率;在政府服务方面, 实行 “ 一口受理” 服务模式, 简化自贸区内的流转手续促进投资和贸易的便利化等。

目前, 方案中设计的关于福建自贸区政府管理模式创新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激发了社会的创业热情。福建自贸区自获批以来已吸引大批企业的进入,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提供的数据, 从2015 年1 月1日到3 月31 日, 福建自贸区内已新注册企业1160 家。

三、福建自贸区的政府管理模式仍将存在诸多问题

然而, 与国外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相比, 参考上海自贸区的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成效, 福建自贸区将采取的政府管理模式仍将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 其主要表现如下。

1. 管理模式创新的理念缺失。 福建自贸区即将采取的管理模式存在理念平庸、立意不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本土性缺失。福建现行的管理模式创新大多取材于国际规则及国际惯例, 或者照搬上海自贸区的管理经验, 几乎没有属于自己的本土管理理念。 二是主动性缺失。 在政府管理理念上, 过于强调国际化, 被动忍受国际规则, 缺乏作为世界大国主动为世界自由贸易区立规的大气与胆略。三是前瞻性缺失。自贸区的管理模式应该在吸取我国本土经验、参考国外做法并在考量自贸区未来几十年发展规划的前提下, 才能予以定夺。 然而, 当前福建自贸区的定位与管理模式等都显得仓促, 缺乏深思熟虑与长远规划。

2. 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弊端未能根除。 从纵向上看, 福建自贸区除了直接受福建省地方政府管理外, 还受制于中央各个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往往政出多门、规章不一, 极易引发管理冲突。 从横向上看, 福建自贸区还易受到不同管理部门、单位、地方利益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体制性弊端并未得到改善。

3. 自由化与有效管控分寸拿捏不准。 一方面, 福建自贸区存在过度管制现象, 影响了贸易自由化。 比如, 2015 版负面清单虽然较2014 版的负面清单条款数量有所减少, 但是部分领域的条款内容却增多了, 几乎对所有外商投资产业都有限制, 部分领域对于外商的限制更加具体化, 有的限制甚至超出自贸区的范围, 被人戏称为 “不开放清单”或“ 管制清单” 。 另一方面, 福建自贸区又要警惕自由化过头的风险。 这些问题都需要福建自贸区继续创新政府管理模式, 对自由或管制予以精准拿捏, 防止过度取向。

4. 法治化程度不高。 相较于国外自贸区采用先立法、再设区的做法, 福建自贸区成立的主要依据仅仅是 《中国 (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与 《中国 (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这两份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 没有效力位阶层次较高的法律文件做支撑, 法治理念存在明显欠缺。这将导致诸多管理模式和创新举措欠缺立法所具备的合法性、权威性、稳定性与庄重性。 而且自贸区在创新管理模式时, 由于没有设置相应的司法程序等保障机制, 其实践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福建三个片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偏低, 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不利于自贸区的未来发展。

四、福建自贸区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对策

为了使福建自贸区能够更快的服务全国、面向世界, 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与矛盾, 福建省应该积极探索具有福建特色的管理措施, 明确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和思路, 结合实际情况, 创新福建自贸区的行政管理制度。

首先, 应该在政策创新上体现梯度性。 福建省在管理审批监管等一系列措施的制定上都应该体现一个思路, 即“全方位开放、对台更开放、平潭最开放”。 一方面, 政策开放程度有所区分, 在全方位开放的基础上, 对台更开放一些;另一方面, 在片区适用政策上略有不同, 全方位开放和对台开放政策各片区都适用, 但在平潭应探索实施更加开放的自由港运行模式。

其次, 要在试验内容上体现互补性。按照中央精神, 三个新设自贸区要与上海形成互补试验。 为此, 福建省总体方案较好地体现地方特色, 在率先实现闽台投资贸易自由化方面, 提出了对台产业开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金融合作、人员往来等多项创新举措。 比如服务贸易对台开放, 我们争取在自贸区先行试点实施两岸服贸协议中80 条大陆对台开放措施, 并比照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文件进一步提出58 条更加开放的具体措施等等。

再次, 要在创新成果上体现可复制性。 中央设立自贸区, 是希望这个地区能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科学发展的先行者, 不是为了支持一个地区经济发展。 因此, 福建在设计试验任务制定改革政策时, 还应着眼于在全国可复制、 可推广来谋划和推进制度创新, 争取这些措施尽快取得成效, 并能适时组织推广。

最后, 应该在管理规则上体现法制性。我国应该设立一个全国性的自贸区管理机构, 既和有关部门合力制定自贸区的政策和制度, 又帮助地方政府让这些政策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同时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来提高自贸区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 拓宽自贸区政策制定的权限, 提升其协调管理能力, 使得其有职有权。 这也有利于地方政府营造自贸区内良好的法治环境, 充分施展拳脚, 来完成国家赋予自贸区的各项战略任务。

参考文献

[1]姜智鹏.上海自贸试验区, 一年走了多远?[J].国际市场, 2014 (05) .

[2]齐海鹏.韩国自贸区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J].对外经贸, 2014 (08) .

[3]穆一.解读上海自贸区[J].卓越理财, 2013 (11) .

特色金融抢滩福建自贸区 第4篇

日前,“福州交建股权投资基金”正式投放首笔资金8000万元。作为福建自贸试验区首只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将为福州自贸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投资支持,也为自贸区金融与产业合作提供又一创新范例。

福建海峡银行福州自贸区分行行长陈伟介绍,“福州交建股权投资基金”由海峡银行与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合作设立,总规模15亿元,将更多发挥股权投资的引擎效应和辐射作用,通过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委托贷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贸区建设。

“自贸区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试验田,各类开放措施将进一步促进特色金融的发展。”福建省商务厅副厅长钟木达介绍,自2015年4月底挂牌以来,福建自贸区结合上海等地经验和本土特色,提出了43项金融开放创新试验任务,在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拓展金融服务功能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银行‘接地气,首先就要理解产业,懂得怎样支持产业发展。”坐拥122艘船舶的“巨无霸”船队,福州宏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赤炎说,得益于本土银行量身定制的渔船固定资产贷款,该公司获得了国家提供的远洋企业优惠政策,有效节省了运营成本,真正实现了“银企”融合的良性发展。

“福建自贸试验区获批后,对金融业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但也要求我们拿出更强的专业竞争力和特色服务。”福建海峡银行董事长苏素华表示,瞄准自贸区创新热土,该行专门设立了自贸区分行、海洋产业金融部等专业队伍,将重点深耕自贸区电商服务、海洋渔业、平行进口汽车等多个市场,实现专业领域“管家式”服务。

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息,《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2015-2019)》(以下简称《规划》)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规划》立足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基础,突出福建省对台产业合作和实施“海丝”战略两大特色,积极对接“互联网+”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提出重点发展商贸服务、航运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新兴服务、旅游服务和高端制造七大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离岸经济等新业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功能创新,打造福建产业发展新高地。

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福寿介绍,《规划》明确平潭、厦门、福州等三个片区强化特色,差异、协调发展,形成福建自贸区的整体合力。其中,平潭片区布局港口经贸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和旅游商贸休闲区3个功能区,着力打造对台投资贸易自由先行区、服务台胞生产生活示范区、两岸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平台和国际旅游岛,并逐步向国际自由港拓展。

厦门片区布局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2个功能区,着力打造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及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

福州片区布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福州保税港区2个功能区,着力打造面向国际的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合作示范区、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

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 第5篇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村[2011]11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10-10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19日颁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省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水平低、不集约节约用地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办法》的颁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村镇规划实施,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村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科学建房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按规划引导村民合理建房

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各市、县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全省要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取得规划许可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中应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地块号、用地面积、用途等内容,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地块用途栏应注明“农村村民住宅”。

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各乡(镇)村建站和国土资源所应按《办法》要求联合受理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办理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住宅申请应使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附件)。在审批过程中,乡(镇)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村民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后,两部门一起到现场勘测,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并绘制住宅用地规划红线图;住宅用地和建设许可经依法批准后,两部门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一起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到位。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办法》对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县、乡政府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在乡(镇)设立办文窗口,受理用地和建设申请、土地登记等报件,以减化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 第6篇

妇幼健康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妇幼健康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健康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我省妇幼健康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重点引导各地落实《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闽政〔2011〕83号)提出的妇幼卫生工作目标。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实施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所采取的干预综合防治措施;

(二)开展“两纲”重难点项目,包括提高妇女“两癌”检查服务能力,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能力,提高产儿科服务能力、提高出生缺陷防治能力等;

(三)妇幼保健机构相关科室规范化建设;

(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建设项目;

(五)委托市县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六)根据妇幼健康工作发展需求开展的其他项目。除省委省政府批准外,原则上不安排对市县的一般性业务费补助。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增强项目预算可持续性,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预算。补助资金的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方案编制,应按照重要程度对项目进行排序,科学合理地制定预算期内拟开展的项目方案,明确项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补助标准、预算金额、绩效目标及评价标准等内容。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方案由省财政厅综合平衡后,纳入预算草案,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补助资金预算金额基本确定后,省卫生计生委提出项目资金提前下达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一项目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开展妇幼卫生监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实施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干预综合防治措施需达到的任务指标以及阶段性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明确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办法。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省级提前细化下达下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方案和相应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申报项目涉及需同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需经同级财政部 门同意。省属妇幼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申报。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应在项目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的30日内,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对下补助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本级项目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设置绩效评价体系,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进度、任务完成数量和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期财政规划、下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资金管理办法,建 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项目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 第7篇

各设区市卫生局:

现将《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月三日

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 执业再注册

第十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第十四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 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 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规定 2.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4.福建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 第8篇

福建自贸区有三个片区组成, 分别是福州片区与厦门片区及平潭片区, 占地面积分别为31平方千米、44平方千米、43平方千米。福建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发展方向是“对台湾完全开放, 全面合作”, 对一些贸易及服务进行先行先试, 包括投资准入政策、开放服务业、货物贸易自由化转变等, 在试验区内对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实行市场自由化发展, 试验区的建立将为物流行业提供发展机会, 对福建经济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1. 海上丝绸之路。

福州片区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在涉及海洋经济与海洋通信及海洋科技的相关教育与互相合作关系方面。具体来说, 快安区的发展核心是高新技术、金融、服务等;马江区的发展核心是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经济贸易往来平台、文化事业发展等;长安区的发展核心是原料加工、冷链物流等;琅岐区的发展核心是旅游开发、教育、医疗等;南台岛区的发展核心是领导两岸金融创新、商品展示服务等;江阴区的发展核心是国际物流运输、汽车产品进出口、保税展示交易等;新厝区的发展核心是制造业与融资租赁。

2. 亚太区域重要的集装箱枢纽港。

厦门的象屿保税区、物流园区、东渡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模块区域构成现代物流园区。厦门片区有现代物流园区提供技术与服务支持, 推进了现代物流体系的逐步完善, 成为拥有国际水平的物流运输体系。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的发展战略重点强调的是在国际物流、国际贸易、通过加工获取附加值、服务外包、大宗商品贸易等港口产业发面进行快速发展, 对其港口航运服务系统进行升级, 提高其物流效率。注重低碳环保的运输方式、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引进先进设备与技术, 努力将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打造成为以海西为根基、全面服务两岸港口贸易、向国际进发的能够进行全球资源配置的航运贸易枢纽港。

3. 自由港运行。

平潭片区将作为自由港模式试点进行运行, 以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 平潭港口的发展定位是中转型自由港, 抓住对台湾全面开放贸易往来的港口优势, 地方政府之间通过沟通协商共同管理港口运行。充分发挥对台湾贸易自由港与进出口通道的功能, 加大物流园区的经济建设, 重点发展仓储物流、进出口贸易等产业, 着力建立健全完善的各产业集聚区, 比如物流产业、服务产业、电子信息生产产业等, 打造不同的功能性平台, 将国际贸易、物流运输、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作为突破口进行重点建设。全面开发港口物流产业链, 充分利用自身适用的港口政策, 实行新型的船舶登记制度, 开发有关船舶的金融领域, 增强平潭自由港的综合实力。

二、福建自贸区给物流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福建省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为福建与台湾进行自由贸易提供了渠道, 也延伸了两岸往来的交流平台。福建省拥有地理位置优势, 省内经济发展水平交活跃, 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善, 这些都为福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福建省从地理位置上看处在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的交汇处, 在海峡两岸一直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作用, 与台湾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显然, 为两岸交流提供渠道、为全国经济贸易提供服务、将经济贸易发展实现全球是福建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定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环境下, 我们能够预见福建省的物流运输也将会凭借突出优势得到更好地发展, 在促进两岸交流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福建将成为台湾与大陆的贸易往来中心, 将作为台湾与大陆进行各方面沟通的主要渠道。

与此同时, 物流企业也要进行服务业务的开拓, 增加货物的其他增值业务, 对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并为货物的安全性与保值性负责, 不断开发创新服务新路子。物流企业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将自己的运营模式接轨国际, 积极探索国际市场, 开创国际物流供应链, 在供应链的组成要素进行有机统一的结合, 顺应当前的时代发展趋势, 进行“物流+”服务模式的转型。比如常见的“互联网+物流+金融”的服务模式, 应该直面传统物流模式的弊端, 对传统物流企业运营模式进行改革, 将其与互联网及金融产品性结合, 建立信息化物流系统。不仅要开设网络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的推送, 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 将产品派送、金融支付或后续反馈等各方面的信息化链接。

三、自贸区背景下福建物流企业需求的新特征

1. 物联网信息化物流人才。

将来物联网技术应会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应用, 同时对此类专业人才也有较大的需求。EPC及RFID技术能够更加简便、快捷、安全的进行物流供应链的全面整合。这两种技术在货物仓储及货物派发的运营中发挥很大作用, 在分工更加精细的物流流程中更能够发挥必不可少的作用。将物流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更能顺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趋势与潮流。所以, 技术过硬的物联网专业人才是推动物流领域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2. 物流金融专业技术人才, 。

物联网金融人才应该拥有过硬的专业技能与沟通能力, 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能够与外国合作伙伴使用外语进行流畅是沟通。这些能力的具体要求要求是:掌握物流信息的监控手段;掌握ERP及与其相关的专业知识;流畅阅读专业技术文件;较高的专业操作能力;在金融方面的组织能力, 能够对物流金融进行方案策划、制定、实施;更够全面了解物流金融的供应链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及优化;有一定的理财能力等。

四、自贸区背景下福建物流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探讨

当前我国物流领域面临的难题是专业人才的匮乏。构建市场导向的培养模式, 对物流人才进行针对性的培养, 才能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并与国际接轨的物流人才, 才能排除当前的物流领域的发展障碍。

1.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产业与教育挂钩, 企业与学校合作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主要途径, 高校在管理模式上需要进行一些优化改革, 应积极参与同企业合作的项目, 将校企合作作为以后发展的方向, 并设立校企合作平台, 与企业一起培养专业的应用型人才, 高校可以开展引企入校的活动, 与企业共同建立产业学院, 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充分利用福建省的地理优势, 与台湾合作创办高校, 将台湾的高质量教育资源引进大陆, 发挥双方办学优势, 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2. 重视基于物联网的物流中心实训室建设。

通过物流实训室能够将物流的各个关键环节向学生展现出来, 真实的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物流运营模式。这样可以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熟练掌握现实的物流运营环节, 能够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 并提高其操作能力。

3. 改善知识结构, 提高专业技能, 拓宽专业基础和专业口径。

现代大学的教育模式需要改革, 应对知识结构进行合理安排、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奠定坚实的专业基础、扩大专业口径, 这样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 才能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高校在设置课程时, 针对物流管理专业就要加设金融领域的课程, 并对其进行互联网技术的培训。这样才能将物流与互联网金融将结合, 培养适应现代物流市场发展所需要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五、总结

福建自贸区建设促使物流企业对传统的物流服务模式进行创新, 打造“互联网+物流+金融”模式。物流企业服务模式的创新促进高校教育模式的改革, 地方高校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根据时代的需要进行新型人才的培养与供给, 培养顺应当代物流市场发展所需要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参考文献

[1]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平台推进多方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深度融合--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情况综述[J].中国科技产业, 2015 (7) :42-43

[2]韩捷.基于自贸区背景下的厦门东南航运中心建设研究[J].消费导刊, 2015 (5) :65-66.

[3]宗和.福建自贸区揭牌运作深化两岸经济合作[J].福建轻纺, 2015 (4) :27-28.

[4]黎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应用型物流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J].物流技术, 2010 (1) :152-154

[5]盛强.物联网环境下的高职物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J].中国市场, 2015 (3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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