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转让合同格式(精选6篇)
房子转让合同格式 第1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房屋和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其是以广西区农业厅公务员(职工)的身份认购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该房屋位于旧房改住房改造-“锦绣小区”)第14栋13楼 单元 号 。
二、房屋转让价款和支付方法
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房屋,房款按照政策及开发商的要求,更名成功前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全部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给乙方保管。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房屋,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该合同时,乙方需将甲方于X月X日预付的房款定金叁万元人民币(¥30000元)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该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条,并将定金收据交给乙方收执。
3、由于目前该房屋在建中,(农业厅系统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锦绣小区”)第14栋打好地基后,乙方支付给甲方该房屋指标转让费肆万元人民币(¥40000元)。
4、甲方应在接到有关该房屋购房款和税费等其他费用的交纳通知后二日内,将交纳的时间、金额与地点等事项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交纳,若内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时通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不按时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和其它后果由乙方负责)
5、甲方承诺,该房屋在政策及房地产开发商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两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转移至乙方名下,到时甲方需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办理房产相关的证件的所有费用及办理各种相关证件(包括水电上户)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房子转让合同格式 第2篇
乙方(承租方):
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结构 砖混 ,面积约 M2。租期 年,起始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即终止。如乙方需继续租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年租金¥ 元,大写 ;付款方式: 现金。
三、若发生与该房有关的产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造型、结构。必须切实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乙方使用中及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予维修或赔偿。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交付与甲方。
五、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转租、承包他人;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乙方租赁用途: 。
六、甲方若需出售该房屋或期满后调整租金,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和承租权。
七、在租赁期内的水电气使用安全;资金财产及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乙方使用所产生的(水费、电费、收视费、电话费、天然气费、卫生费等费用)由 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其它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如果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金,年租金的20% 。
十、租赁合同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或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均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
十一、甲方交付与乙方时房屋现状说明(水电气底数、附带设施等): 水底数: 吨,电底数: 度。
十二、双方严格执行租房政策及相关规定,服从甲方及居委会监督管理。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民事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十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十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必须注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特别是楼下过路行人的安全 ,由于自身的不当或监管的不力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出租方(签名盖章) 承租方(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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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比较与启示 第3篇
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在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是指按照保险标和保险的相关利于发生过渡从而实现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发生转让的情形。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的过程中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遵循法定的原因进行转让。具体说来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因为意外死亡、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的相应的转让行为。第个方面是指双方因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由而进行相应的条件转让, 也就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三方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项进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时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的立法例:
1.“属人主义”的立法案例
“属人主义”立法例的特点是指在保险法中充分体现出财产保险合同中所具有的属人的种性。也意味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更加看重的是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 而不是把重点放在财产的损失之上, 这更多的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该项立法例强调的重点是, 保险标在进行转让之后, 保险合同的相关转让也必须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受让人在没有取得保险人保险人的允诺或者相应的承担之前, 是没有资格进一步实现转让的, 相应的转让合同也需要中止。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 “属人主义”的立法例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更多的机会对保险标的转让后风险进行重新的评估和界定, 但是受让人能否取得相应的保单权利却需要依赖于投保人的意见。如果保险人答应前保险合同对于受让人是不具备任何受法律保护的效力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入了一定的保险空白期。
2.“从物主义”的立法例
“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是财产保险转让的两个方面, 也是相对“属人主义”而言的。“从物主义”的相关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已经转让给其他人之后, 那么伴随着保险标的存在而产生的相应的保险利益也会相应的发生转移。借助这样的举措来维护报销合同存在的法律效力。具体说来, “从物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的立法项目: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活动之后, 保险的合同仍然是属于受益人的, 这也就意味着保险的合同仍是保障受让人的利益的。根据“从物主义”保险法,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当然获得了保单权利, 因而对受让人一方比较有利;但保险人失去了保险标的转让后重新评价风险的机会, 加大了的经营风险。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品的所有权后会自动的获得相应的保单的权利、这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很有利的。但是当保险人一旦失去相应的重新对风险进行评定的机会, 这也会大大增加保险单的运营的风险。
3.“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从字面上我们也可以对折衷主义有个比较清楚的了解, 那就是折衷主义是“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二者的一种相对折衷的观点。该观点一般认为, 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不动产的话, 需要灵活的将折衷主义调整到“从物主义”的相关规定, 也就意味着合同随标的转让而发生转让行为。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可动产的话, 则需要把相应的转让法律转换到相应的“属人主义”上来, 即意味着合同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效力也会发生中止。
二、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在立法上的比较
保险标的转让是否会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 即保险合同适用“属人原则”还是“从物原则”, 各国及地区保险法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
1. 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转让适用“从物原则”, 在议定转让时则适用“属人原则”
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的死亡或者遭受破产等意外的时候就需要产生保险标的因法定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变。这也就意味着当保险合同伴随着保险的合同的转让而发生相应的转让。当继承人和破产管理人在自动取得保险合同当事人相应的地位之后, 这个时候也就是保险合同按照法定的规定遵循相应的“从物原则”而发生转让行为。
由于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发生转让行为的同时, 即使保险标额风险程度是不同的, 会伴随财产的风险程度不定期的发生相应的变动。这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让人的相关财产利益, 保障受保险的人员可以继续受到相应保险合同的约束。
当保险标因为意定的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时, 保险的相关合同则需要在转让的时候必须以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自然而然的改变。在转让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相应的“属人原则”。进一步我们可以说既然保险标在发生转让行为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相关约定进行的,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当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发生相应改变的时候, 这个需要承担的风险也需要相应的作出调整。如果当事人承认保险合同按照自然的约定而进入下一步的转让行为, 这对保险人来说是相当有失公允的。这也就需要赋予保险人重新对风险进行再一次的评估, 如果不经过投保人的同意, 原有的保险合同则不会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
2. 日本适用“条件性从物”原则
在日本著名的《商法典》中曾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进行转让保险标记时, 推定位同时转让了因保险合同而发生转让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 按照日本国家的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发生相应的改变之后, 在存在的隐形危险并没有很明显的表现出来或者存在足够可以变更的条件时, 之前协定好的合同在此时是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就意味着该合同可以继续使用。之后需要循序的立法例是相应的“从物原则”。
3. 德国适用“先从物, 后属人”原则
德国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在《保险契约法》中提到过:“投保人在转让保险标的时候, 投保人对于其中的存续期间存在的合同产生之后随之而来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因为伴随着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一体的, 所以当合同发生相应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就需要发生相应的改变。保险人可以在提前一个的时间内通知受让人, 在下达通知之后, 才可以终止相应的法律合同。但是还存在着一种意外的情况, 就是当保险人通知受让人之后, 但是在一个月内仍没有终止相应的转让行为, 则相应的法律合同还是无法终止的, 即转让行为无法进一步实现。
在德国最为常用的原则是兼顾“从物主义”与“属人主义”的“折衷主义”原则。从而追求实现保险人与受让人两者的共同利益。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行为之后, 保险的合同也就会首先跟随保险标的一方而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个时候其采用的原则更多参考的是“从物主义”的原则。当消除掉保险的空白期之后, 就会更多的保护受让人的相关利益。但接下来的问题解决起来就会比较棘手。随后对保险人将会被附加上一个月的风向重新评估界定的日期。如果在这一段有效时间内, 转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则其本身所具备的风险也会随之加大。但保险人可以申请在合同发生转让的一个月之内申请合同进行终止要求。这一环节其更多参考的原则的“属人原则”。
4. 我国台湾地区适用“从物原则”
相应的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存在着相应的法律文件来明晰财产合同在转让时存在的相关我问题。例如在《保险法》中, 第18条就作出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时, 保险的契约不存在另外的相关规定, 则该合同继续。也就意味着该合同仍然为继承人或者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着。
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中除了第18条之外, 在第28条中也有明确的相干规定:“要保人破产时, 保险的契约仍然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着的。但是当破产管理人得于破产宣告3个月内终止相应的契约。在该项合同终止之后, 其产生的相应的保险费已经交付出去的, 需要相应的被返回。
由此观之, 这样的转让行为, 无论是前期已经按照法定发生转让了的, 还是按照相应的意定再次进行转让的, 相应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发生终止的。这个过程中更多体现的是“从物原则”。如果只是对破产所导致的法定转让, 则特殊明确规定, 之前所适用的“从物原则”, 只在3个月的适用期内是有效的, 一旦超过这个使用期限, 则相应的保险合同则必须终止。
三、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立法比较的启示
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相应问题, 我们总结到上述所讲到的几个国家相关规定, 都在不同的程度上采纳了“从物主义”的原则。相对而言, “从物主义”似乎在财产合同转让的问题上是更符合保险相应的立法潮流和发展趋势的。但是总额和我们本文我们又可以进一步发现, 这种属人的特性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个格外重要的特征。这也就意味着,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无论会遇到任何意外的情况, 这一特征是不可以被忽略的。保险合同在立法的时候不仅需要采纳相应的“从物主义”要求, 还需要对受让人的利益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 又不能完全忽略掉“属人主义”对相关规定的影响, 也就是不可以顾此失彼, 剥夺掉保险人对于保险的风险而进行第二次重新评估的机会。相对比较而言, 在德国的《保险契约法》中, 则更加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因为他们采用是“先从物、再属人”的原则。这就很好的兼顾了“属人主义”于“从物原则”。兼顾这两者的特点, 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规避了二者自身的不足。可以比较良好的均衡好保险人与受让人二者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了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时, 可以更好的实现二者利益的有效平衡。
四、我国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上的立法完善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可以及时的履行好自己相应的义务, 那么保险人在合同解除之前对于合同的解除的前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
当被保险人、受让人及时的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之后, 保险人不应该选择解除先前制定好的相应合同, 而应该选择增加相应的保险费用。当受让人没有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时, 因此而发生的相应转让行为, 其受保的物品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也会显著增加的。
综上所述, 笔者基于一定的市场调查, 针对我国目前市场上普遍流行和适用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行为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尤其是对我国目前通用的相关法律与其他几个国家进行了对比分析, 在分析他国处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的做法之上, 借鉴吸收他们的优点, 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在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在比较之后, 获得了相应的启示, 并在启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做了初步的探索。尽管这样的探索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但我们有信心将其不断完善, 争取做的更好!
摘要:财产保险的合同转让制度对于整个保险系统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 常常会因为相应法律发展的滞后、相关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的规定并不健全、在财产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过程中缺乏对内涵和条件等因素的明确规定, 经常会严重约束相关实践的发展。本文在借鉴分析各国处理财产保险纠纷的经验的同时, 立足实践, 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转让的条件以及转让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并立求可以从其中寻得一定有意启示。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合同转让的比较,转让的条件,法律缺陷,启示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 1993.
[3]桂裕.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 1982.
他们无理由要转让我的房子等二则 第4篇
生活中,难免有失意和烦恼;打拼路上,难免遭遇陷阱和惶恐。孤单的旅途中,你是否需要找个地方发泄心中苦闷?那么,欢迎来信讲述你的故事和烦恼。我们将免费为您刊登創业信息。
聆听你的心声,分享你的快乐,抚慰你的悲伤,我们愿做你忠实的心灵知音!
——主持人道道
E-mail:scydzz@163.com
他们无理由要转让我的房子
我是湖北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在1998年至2000年6月因违反信贷管理跨地区发放贷款96000元未能收回。2001年1月11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捕关押。期间,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收回我经办发放的96000元贷款,便找我妻子邓某协商,要求将我所有的一层78.11□砖混结构住房作价抵还部分贷款。邓翠在未征得我的同意情况下,与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以我所有的78.11□房屋作价27000元抵还原告发放的未能收回来部分贷款,并将我的房产权证书交给了第三人。
2001年10月12日,第三人向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申请,要求将我所有的78.1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名下。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于当月15日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为此,我将县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请问编辑,我能要回我的房子吗?他们的做法是否合理?
——烦躁的小丁
小丁你好!
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时,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审查核实,而以你妻子的申请和协议书将你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三人名下,其行为属违法行政。
分手了,房子她也要分一半
我和王某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我支付,我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组合贷款30余万元。2004年,我们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和王某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我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我们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我和王某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我所有,我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65万元。我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王某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我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王某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请问编辑,我的理由有道理吗?我是否真的要付给王某65万才能得到房子?
——寒心的伍华
林权转让合同格式 第5篇
转让人: 村 组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宁国市 镇 村 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经原发包方书面同意,甲方自愿将合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作为双方共同信守的凭证。
第一条:转让林权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第二条: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的山场地名 ,
四址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 亩,林种 树种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权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转让金
林地使用期内转让金每亩 元,总额合计为 整,含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金。
第五条:转让金支付方式
受让人按下列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它形式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可对乙方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应在合同签订后40天内将林权证变更到乙方名下。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积极为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山场附近的护林防火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6、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7、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林区道路维修、拓宽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但林木采伐更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应设定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流转范围。同时乙方有权因造林而享受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的及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甲方劳力,若因甲方劳力不足等问题,乙方有权另行安排。
5、合同期内,将林权变更为乙方名下。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约支付转让金。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 第八条:债权债务处理
本合同生效以前,甲方转让山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九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对对方的损失做出赔偿。
2、因国家建设征用、征收转让的林地,按以下 方式解决相关补偿。
A、林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归甲方所有;森林、林木及其它附属物补偿归乙方所有。
B、甲方享有总补偿额的 %,乙方享有总补偿额的 %。 第十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其于本合同中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将山场交给乙方的,除应尽快交付乙方外,按转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2、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除应继续支付外,按未交款项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矿山转让合同格式 第6篇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矿山转让合同范文三
甲方(转让方):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大关县人和铅锌矿 法定授权人:木乃甲哈
住址:云南省大关县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云南省鲁甸县云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大关县人和铅锌矿矿权转让给乙方。
1、矿权面积:6.5198平方公里。
2、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1)、3056942.86;35395919.56
(2)、3057682.86;35396069.60
(3)、3058752.87;35396129.16
(4)、3059942.88;35397619.61
(5)、3059882.88;35397919.61
(6)、3058542.87;35397119.61
(7)、3057512.86;35396289.60
(8)、3056942.86;35396189.60
标高:从2400为至1400米
(1)、3060442.88;35400919.63
(2)、3059612.88;35400919.63
(3)、3056942.86;35397919.61
(4)、3056942.86;35395919.60
(5)、3057282.86;35395919.60
(6)、3059342.87;35398499.61
(7)、3058792.87;35398949.62
标高:从米至1400米
3、矿山所有的法律有效文本及相关手续。
二、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1、转让总价款:万人民币(大写)包括矿山所有资产和矿权的所有手续相关资料。
2、签定正式合同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万人民币(大写 陆佰万元 ),此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3、签订正式合同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款 万人民币(大写 壹仟伍佰万元整 ),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并移交完人和铅锌矿的一切合法手续及文本。
4、乙方正式进场开工一个月(转让公示期到期后支付剩余余款 ),
5、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付第一笔转让款后,甲方要终止合同或不按时变更法人的移交各种证照,6.5198平方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所有证件、资料,属甲方违约,将按合同总额每月百分之五(5%)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在支付甲方第一笔转让款后,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甲方第二笔转让款,属乙方违约,按合同总额每月百分之五(5%)。赔偿甲方损失。
3、若甲方在半年(6个月)内不能将产权证移交给乙方,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处理甲方拥有的矿权,赔偿乙方所造成的损失总额的10%。
甲方承诺以最快速度把矿权变更给乙方。若国家重大政策改变,国土厅有其它原因除外。
4、若乙方第一笔转让款无法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乙方所交600万保证金作为赔偿甲方损失费。
5、乙方进场后,若因甲方债务影响矿山不能生产,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实际投资损失。
四、原矿山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担,与乙方无关,并提供处理矿山承包的处理依据。
五、乙方付给甲方第一笔转让款后,甲方移交矿山设备给乙方,甲方必须负责把电接通,由乙方负责矿山的道路、水、电、洗选厂的维护及矿山工作面的整理。
六、适应法律及争议解决
1、在本合同订立后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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