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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小产权房购房合同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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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小产权房购房合同(精选7篇)

二手小产权房购房合同 第1篇

出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灵宝市车站路四街协坊153号六层单元房的二楼北单元,建筑面积122.5平方米,以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元整(¥:153000.00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此地皮属国有土地,甲方不承诺办理房产证手续。

三、交款办法: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即交付乙方钥匙。

四、乙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得随意要求退房,若有特殊理由,经甲方同意后,必须接受按乙方交款总额的5%,赔偿给甲方,作为赔偿给甲方的经济损失。

五、购房户应得房屋设施标准:

(1)水、电入户;

(2)外墙甲方采用水泥压光刷外墙漆为标准;

(3)室内墙面水泥压光,地板为毛地板;

(4)厨房、卫生间、上下水预留接口到位(不包括洁具);

(5)阳台铝合金封闭(包括推拉扇);

(6)入户门为三防盗(室内门由用户安装)。

六、房屋所属权:永久性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出让,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否则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车站路四街坊153号六层楼内的场地、楼梯、通道、属所有住户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八、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任何人都不能私自改变主体结构,若违犯合同规定的住户,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轻者甲方责令恢复原状、重者移交人民法院),有权行使甲方职责。

九、购房户居住期间必须服从楼房负责管理规定的各项制度,违者楼房负责人有权采取措施停电、停水给予制约。

十、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有购房户提出公证,由乙方向公证单位交公证费,甲方概不承担。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二手小产权房购房合同 第2篇

买 受 人: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魏县山水名苑住宅购买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魏都南大街益民山公园东南角,暂命名为“山水名苑”。本项目名称变更不影响本合同法律效力。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住宅为本项目中的:___号楼 单元 层 号,户型为 室 厅 卫,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该栋楼为 层 结构。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套住宅房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地下室:

车库:

总计价款: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条 付款方式、期限

买受人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一次性付清总房款计人民币 元(含买受人所付定金),(大写:人民币 )。

2、分期付款:

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付首期房款人民币(含买受人所付定金)

元(大写: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 拾____元整);

在主体封顶时付至总房款的90%,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剩余房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____ 拾____ 万____ 仟____ 佰____ 拾___元整),于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3、银行按揭: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交纳房款 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向银行申请按揭。

第四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

(1)逾期在30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将该套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扣除买受人2万元违约金。

2、买受人中途退房的,已交付定金不予退还。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第五条 交付使用时间

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前交房。如遇政府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出卖人可据实通知买受人后予以延期交付。

第六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选择退房,出卖方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全部退还。

第七条 双方约定以下事项

1、该住宅所在楼座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2、项目公共设备、设施及未出售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3、买受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应为有效,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由买受人承担联系不能的责任。

4、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时间收房,逾期不收房的,自逾期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了合格的房屋。

第八条 该套住宅的燃气集资费、物业管理费、产权办证费等费用另行计算。

第九条 待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四页,一式叁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卖人(签章):邯郸市荣昌房地产 买受人(签字):

开发有限公司

二手小产权房购房合同 第3篇

一、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无明确规定, 不同法律规定有在适用中有冲突之处。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转让: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根据此,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据此,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所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其他所有权争议且没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就应依法为有效合同。

新《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将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结果进行了区分。但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以及该条加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 所以仍无法解决现有法律对实践中存在的未办理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矛盾问题, 因此我们只能运用民法理论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此问题。

二、从民法理论来看不动产变动的立法模式

从民法理论看, 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关。在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理论中,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种基本模式: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 (登记要件主义) , 而形式主义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两种。

所谓意思主义, 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充要条件, 登记与否并不对物权变动合同之效力产生影响。然而不登记之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在这种立法例之下, 没有物权行为的概念,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就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两者合一, 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引起债权发生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当然效果, 只要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合法并能确定, 则物权变动便产生有效之效果。不动产物权登记只发挥简单的公示作用, 不产生实体权利之决定作用。

所谓物权形式主义, 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买卖合同外, 还需要加上当事人就转移物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登记才能完成。也就是说, 在不动产上发生的一切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 否则不生效, 这以德国民法为典型。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 房屋转让合同和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无效, 并不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不以具有处分权限为条件, 只要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就可以签订合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给付客观不能时, 合同才会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采此模式。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 又称折衷主义。其物权变动只需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即可, 无需另有物权的合意, 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登记是不动产无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这种立法模式以奥地利、韩国等国家民法为代表。

立法模式的选择, 会直接对交易合同的效果产生影响, 进而对未登记之不动产交易纠纷的处理, 也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如果形式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相区分;如果选择意思主义, 则转让行为 (债权行为) 和所有权转移 (物权行为) 同时完成。

在我国, 关于物权变动是否应当采取物权行为主义规则, 理论上有争议, 对于登记, 究竟为物权变动之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一度成为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对于不动产登记可产生公示效果的观点已经趋于一致, 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对交易双方均存在极大的风险, 也易对交易安全与秩序造成妨碍。

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立法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并将其与债权行为严格区分, 但并没有承认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型。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而不是物权形式主义。这在现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登记;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合同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物权法》的立法看, 笔者认为, 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 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从逻辑上来说更为顺畅, 也符合物权立法的发展趋势。所以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登记的原则。在此模式下, 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 当事人双方就某项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后, 如果不能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不能依法发生转让, 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效成立, 故房屋产权变动 (物权行为) 与转让合同 (债权行为) 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

三、《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转让”的法律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禁止转让。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无权变动进行了分析, 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后, 我们应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在房屋转让中, 房屋所有权从一方移转到另一方即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即为原因行为。对于该条规定的“转让”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把“转让”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合同, 即理解为原因行为;另一种是认为“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移转, 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转让”解释为指房屋转让合同这一原因行为, 那么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显然属于强行性规范, 因此, 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根据前面对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的分析, 则此类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法律赋予登记以一定的法律效力, 旨在使社会公众通过登记知晓不动产之享有与变动情况。应当将登记与合同相区别开来, 登记不是针对合同行为, 而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式。在登记之前, 便已有了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存在。也就是说, 即使没有登记, 房屋转让协议本身仍为有效。所谓登记生效要件, 应当理解为对物权的登记生效, 而非对合同的登记生效。若为合同的登记生效, 则需有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所以, 房屋买卖最直观的流程应是:当事人达成协议———买卖合同生效———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登记———取得权利凭证。基于此, 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对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的先决条件, 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而解释法律的方法主要有:语义学解释, 发生学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和目的论解释。

从语义学角度看, 在我国法律界, “转让”既可以理解为转让合同, 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从体系解释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移转与我国现行物权法立法和民法界通论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体系是相符合的。从目的论的角度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当时可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交易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时至今日, 这十多年来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早已超越了该法制定时的历史环境, 如果再将此条的“转让”理解为“转让合同”, 则会对房地产交易设置限制, 无法适应和满足诚信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而从市场经济和民法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看, 将“转让”理解为房地产权的移转, 从把它与其原因行为即转让合同区分开,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第三人, 防止由于各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和利益驱动,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利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来规避法律,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来欺诈善意的受让人、一房二卖, 逃避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出让人遵守城实信用原则, 努力履行合同义务, 保障交易的严肃性。

所以, 笔者认为, 从目的解释、我国现行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合同法的立法体系以及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看,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 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条语义上的“转让”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更合适。

综上, 新《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应当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而根据法律解释原则在我国目前社会环境下应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转让”缩小解释为房地产物权的转移。所以在笔者认为无其他所有权争议的情况下, 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该依法履行合同, 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 而不应判定合同无效。

摘要: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 一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的案件屡见不鲜, 而法律界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本文试图通过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 明确如何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协调适用, 合法合理地认定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期促进房地产交易法律体系内部的有效整合, 统一房地产类似案件的审判标准。

关键词:房屋产权证,转让,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主义

参考文献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二手小产权房购房合同 第4篇

在外忙活了一整天的孙先景,顿时轻松起来,疲倦感消失得无影无踪,领导的臭骂也飞到了九霄云外。再过20分钟,在贸易公司上班的妻子便会回家了。

这个家,是他们夫妻俩打拼了多年才建立起来的。尽管房子属于小产权房,但是他们已经相当知足。他觉得,只要努力,迟早会抛掉那份房子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安全感。

集资房里的小家庭

周日,妻子上了6天班之后终于可以休息。孙先景决定关掉手机,来个彻底的Family Day,抛开工作上的烦恼和生活中的忧虑。

沿着公园里的羊肠小道,孙先景推着婴儿车内牙牙学语的女儿走在前面,妻子及丈母娘跟在身后。

孙先景很喜欢到这个公园里来,无论春夏秋冬。尽管没有太多的娱乐活动,但一家人就是这么简单走走,聊聊家常,他已经相当开心。

公园距离孙先景家大概10分钟步行的路程,不远,他们一般走路过来。当然,他选择走路,还有另外一个考虑:他开的还是那部早几年买来拉货的小面包车,周末出来散心开着这个车感觉有些不协调。

“老公,别走那么快,该给宝宝喂药了!”妻子对着前方10米的孙先景喊着。

孙先景停了下来,蹲下身从婴儿车内找出一小包白色药粉,倒入保温瓶的瓶盖,用温水泡好,找出小汤匙舀了一口,小心翼翼地吹了三四下,用嘴唇轻轻碰了一下,感觉温度合适之后,才往女儿红嘟嘟的小嘴里送。

孙先景买的是城区一村委会的集资房,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这个小区已经有十多年的楼龄,当时是村委会为解决外商及管理人员的居住问题,面向村民集资建造的。小区不到1万平方米的占地,总共6栋楼,大约460套住宅。

十多年过去了,这些房子不少已经换了主人,有的甚至几经易主了。孙先景这一套是第三手了。

为生孩子而买房

孙先景和妻子都是非济南户籍的工薪阶层,他在城区的一家文化机构上班,妻子在一家贸易公司上班,两人的收入在济南算中等。

城区的二手商品房每平方米随随便便都要七八千元,一套两居室总价也要三四十万元。如果新房的话,就更贵了,城区毛坯房每平方米已经超过万元了,一套两居室总价高达八十万元。

买房的时候,他们夫妻俩在城区转了好几圈,还是没有选到合适的商品房,于是转而考虑一些没有房产证的“非主流房产”。其时,刚好一个朋友手上有一套价格实在的房子要转手,于是他们便买了下来。

房子105平方米、3房2厅2卫,八成新的装修和大部分家私家电,总价37万元,单价仅3500余元/平方米,相当于商品房的半价水平,更重要的是那个朋友准许分期付款。

孙先景是去年6月份买的房子,当时打扫了一下卫生,添置了几件家电,次月便乔迁新居了。

对于他现在买的房子,除开产权问题不说,他觉得相当满意。他说:“房子不好的地方是东北朝向,冬天有点冷;1梯8户,有点拥挤;小区不大,内部配套少。不过,小区周边配套尚算齐全,品牌商超、菜市场、商业街、公园、学校、公交车等一应俱全,生活是相当便利的。房子的户型方正实用,实用率很高,105平方米看起来有人家120平方米那么大。尽管有10年的楼龄,但是小区看起来并不显太旧,外立面还是相当时尚。”

“年纪到了,要生小孩了,不急不行啊。”他说,去年,他32岁,妻子28岁,生孩子的事情不能再拖了,否则高龄妊娠是比较危险的。

今年女儿出生了,如今已经8个月,开始学着叫“爸爸”、“妈妈”了。丈母娘从老家过来照顾小孩儿,一家人住起来其乐融融。

此前,孙先景夫妻俩租住在解放桥附近的一套三居室里,月租1600元。他说:“相比其他房子,租金算比较低了,但总感觉不划算,心里不踏实。如今有了自己的房子,终于感觉安定下来了。”

谁愿意自己温馨的家被称作非法?

尽管收入不算高,但是孙先景在这个原本陌生的城市也算安居乐业了。一家老小平平安安的,对于现状,他已经相当知足。

孙先景说:“就算工作压力再大,在外面再怎么受气,一回家,听见女儿含糊不清地喊一句‘爸爸’,看见女儿在客厅的床垫上拍打着唐老鸭,所有的烦恼便会烟消云散,觉得所有苦所有累都是值得的。”

尽管如此,在孙先景内心,还是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担忧。因为这房子是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没有房产证,属于小产权房,按照规定,非本村人的他是不能购买的,这房子不受法律保护,他担心以后一旦碰到什么纠纷,或者政府严查下来,他的幸福生活会像彩色的泡沫一样破灭在阳光下。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他就对身旁的妻子说:“这个房子当作过渡吧,以后我们再努把力,买个商品房。”

孙先景说到底还是一个老实人,他觉得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房子还是有些令人不放心,“只是现在没钱没办法而已”。

二手购房合同 第5篇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XX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同出资购房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坐落位置、面积、价格和费用

(一)该房屋坐落于__县__路__小区。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20平方米(其中是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三室一厅一厨一卫。

(三)该房屋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500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须向有关部门缴纳税费:

房地产方代收税款,计(人民币)2768元,大写贰仟柒佰陆拾捌元整;

购房费用合计(人民币)602786元,大写陆拾万贰仟柒佰陆拾捌元整。

第二条付款相关约定

(一)付款方式及时间

本次购房选择分期付款方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30%及相关税费,计182768元,大写壹拾捌万贰仟柒佰陆拾捌元整。

余额采取借款方式,借款金额为全部房价款的70%,共计(人民币)40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分________年偿还,借款利息共计112344.48元,本息共计532344.48元,大写伍拾叁万贰仟叁佰肆拾肆元肆角捌分。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每月20号之前需支付房贷2218.108元,大写XXX角零分捌厘。

(二)甲、乙双方付款义务

首付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32768元,大写叁万贰仟柒佰陆拾捌元整,乙方承担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房贷由乙方偿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房贷还请之日,房贷由甲方偿还。

第三条关于借款人登记的约定

办理银行借款时,由甲方署名签字。

第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登记人为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产权按份共有,甲、乙双方所占份额分别为3:1;

借款还清之日起,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自房产移交后,除房贷部分外的一切费用(物业费用、装修费用、日常维护费用、水电费等)均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产权变更时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产权共同所用期间

1、产权向对方转移。甲方接收,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币)15万元及乙方已支付的房贷部分,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前还清,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偿还,可分期偿还,可一次还清,由甲方自主决定,乙方对甲方的还款要求经和甲方协商后,甲方同意,可以按协商方式偿还;乙方接收,乙方支付甲方已所缴纳首付及其他费用。自产权移交之日起,____日内还清。

2、产权向

第三方转移。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所得资金按1:2分配。

(二)产权按份所有期间

1、产权向对方转移。甲方接收,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币)15万元及乙方及支付的房贷部分,自产权移交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还清,可分期偿还,可一次还清,由甲方自主决定,乙方对甲方的还款要求经和甲方协商后,甲方同意,可以按协商方式偿还;乙方接收,乙方支付甲方已所缴纳首付及其他费用。自产权移交之日起,____日内还清。

2、产权向

第三方转移。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所得资金按1:2分配。

(三)产权转移到甲方所有期间

1、甲方按约定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偿还最后一次借款,产权转移到甲方,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币)15万元及乙方已支付的房贷部分,自产权移交之日起,____日内还清。

2、甲方提前还完借款,自还完借款之日起,产权转移到甲方,甲方需支付乙方(人民币)15万元及乙方已支付的房贷部分,自产权移交之日起,____日内还清。

产权的变更需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乙方之间还款只需支付对方本金,无利息。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一)产权转移到一方,并根据合同完成对对方的义务,合同解除;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可解除;

(三)因以下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负责: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地震、火灾、台风等)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未经对方同意转移产权为违约行为,自逾越之日起,合同终止,参照

第六条支付对方本条,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个月内还清。

一方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为违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承担借款违约责任。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

第三人(父母亲、亲戚等)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市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如房屋办理保险业务或抵押、出租等,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约定。

本合同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因合同的变更而使一方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受损失的一方可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字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规二手购房合同 第6篇

买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内容约定

(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xxx拥有的住宅房产,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

(2)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

出售房屋的共有使用权证号:

(3)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4)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5)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二手房购置合同签订时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甲、乙方定于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2、经双方协商,该房屋交易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由乙方承担。甲方有责任与义务负责协助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3、甲、乙双方约定在收到xx市番禺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交割回执单的三天内将房款一次付清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与支付

1、甲方在正式交付房屋前七天内腾空该房屋,并在三天内一次性结清本套房屋,物业管理、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并保证上述房屋不存在任何费用及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前提下,将。保证上述房屋的结构、室内的装修、洁具、厨柜等物品的完好性与正常使用功能。

2、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全额房款当日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将全部门锁钥匙、电费、自来水费、有线电视等交费证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甲方中途违约,应及时电话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返还给乙方。若乙方交房中途违约,应及时电话通知甲方,乙方的已付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2、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方承诺乙方已交付的一次性房款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双倍利率计付。

第八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共xxx人,委托代理人xxx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xxx。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确认并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二手安置房购房合同 第7篇

购买方:身份证号:

第一条:甲方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自愿购买商住楼第壹单元第捌楼顶层第壹套。编号为801室(楼层从8米通道算起为第一单元),车库不计算楼层。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所购上述商住楼面积约135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小写:260000元),含水电开户费,其中包括该房屋现在所用装饰费用,从20xx年5月3日以后产生装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付一次性付清贰拾陆万元整(小写:260000元)。

第五条:合同期内房屋价格一次性定价,不相应调整。收款以甲方收条为凭证。

第六条:乙方按约如数交付房款,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权卖给他人。未交清房款乙方不可强行进房装修,严禁自行改造和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装修如有违反造成后果,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乙方交清房款后,甲方根据云桥村委会、付家、杨家、章家、万家等村统一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其分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含房屋销售不动产税、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等)。甲方帮乙方办理产权证时,乙方必须交纳办产权证的费用付给甲方。产权证面积可误差25平方米。

第八条:该房屋顶层墙体裂缝等漏雨现象由乙方自行维修解决、乙方不能找甲方的麻烦。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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