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办方面的问题范文第1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34更新时间:2012-4-1
1同志们:
刚才,周波同志传达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一年来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对今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我完全同意。传国同志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作了说明,请同志们认真修改后,按时反馈。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正确估价当前形势,切实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每年都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严厉惩处了腐败分子,严明了党的纪律,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和斗志,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查办案件的积极性,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市二次党代会以来,在省纪委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涉及领域不断拓展、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治本功能有效发挥,取得了新的成效,积累了新的经验。市纪委先后查处了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陈某某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案件,商洛市水务局原局长阮某某私设小金库案件,商州区委原办公室主任阮某某、原党校校长田某某受贿案等。通过查处这些腐败案件,惩治了腐败分子,纯洁了干部队伍,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
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战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科学地分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出“三个并存”、“两个依然”的总体态势,面临着“四大风险”、“四大考验”的严峻问题,深刻阐述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继续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效。从我市情况来看,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与民争利案件明显增多,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同时,查办案件工作本身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个别地方领导对办案工作重视不够,特别是上年度受换届因素影响,办案数量有滑坡现象;一些地方查办案件力度不大,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不强,查处大要案偏少;有的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有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等。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同时,必须把查办案件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广大人民群众看我们反腐败的决心和能力如何,看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如何,最直观、最直接的就是看我们查办案件的力度和效果如何。只有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才能确保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多年来反腐败斗争实践看,我们只有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尽职、有案不查是失职的观念,毫不手软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才能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才能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继续保持查办案
件的强劲势头,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推动查办案件工作取得新突破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办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廓清思路、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努力推动查办案件取得新突破。
(一)把握办案原则,增强服务大局能力。讲政治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首要任务。讲政治就是要对党忠诚、相信组织、服从领导。要坚持重大复杂案件的立案和查处经过常委会研究并及时向党委报告,确保重大案件查办工作始终在党委正确领导下有序进行。任何背离党性原则、偏离党的指挥的行为绝不允许发生。讲大局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价值追求。要坚持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贯穿于查办案件工作全过程,正确处理办案与发展、力度与尺度、积极与稳妥、惩处与保护的关系,做好大案要案的善后处理工作,坚决杜绝重访、集访和恶性访的发生,着力解决好涉及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突出查办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查办案件工作会议和市纪委三届二次全会的安排部署,突出把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违反中省决策部署、政令不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群众利益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和问题等作为查办案件的重点,不断加大查处力度。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三个并重,一是把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与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并重。既要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严肃查处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作风漂浮、好大喜功、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中饱私囊甚至与民争利的问题,推动各项民生政策措施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把查处受贿行为与查处行贿行为并重。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着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既要加大查处受贿行为的力度,又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三是把查处贪污贿赂行为与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并重。既要严厉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又要严厉查处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盲目决策、危害政府投资安全和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案件。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依法依纪水平。前不久,中纪委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案管规则》),这是一部重要的党内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学习贯彻《案管规则》为契机,按照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制度健全、服务到位、运行规范的要求,做好查办案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科学发展。一要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努力提高案源质量。在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的同时,要注意从查办案件、专项治理和媒体舆情中捕捉和发现案件线索,特别是对网络反映的热点问题,做到及时监控、科学分析、妥善处置。要健全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联系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要加大案件线索初核力度,对署实名举报和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线索要认真分析,及时初核。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现象。认真落实重要案件线索备案和集体排查统一管理制度,各县区和市直派驻机构都要按规定要求,向市纪委报备重要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管控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二要加强办案规范管理,坚持依法依纪办案。要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案件检查工作方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办案行为。在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加强对办案的监督检查。落实集体研究讨论案件、重要事项报告、案件查结回访等制度,
加强对使用办案措施、执行办案纪律、涉案款物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安全管理,始终把安全放在查办案件工作的首位,严格执行“两规”等办案措施的审批管理,严格掌握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等方面的规定,切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办案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和不安全事故。三要加强目标任务管理,完善考评考核机制。保持适当的办案规模,及时突破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是检验反腐败斗争是否取得成果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是老百姓评判纪检监察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近两年来,部分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线索和立案案件数有所下滑,多数派驻机构长期没有自办案件,对交办案件不能及时认真办理,直接影响了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效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扎实安排部署好自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有线必查、有案必办,明确办案目标,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办案任务。今年,凡是没有自办案件的,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纪委说明情况,对于下级纪委难以查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直接立案调查。为了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市纪委将于近期下发《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考评办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办案流程、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机制,确保办案件工作思路清晰、任务明确、考核科学、实现突破。
(四)发挥治本功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坚持惩防并举,把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贯穿于查办案件工作全过程,以查促教、以查促建、以查促防,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一要把查办案件与加强警示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纪”教育活动,运用查办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政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筑牢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要把查办案件与制度建设相结合。通过查办案件深入查找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体制机制方面原因,形成规律性认识,全面加强廉政防控机制建设,帮助发案单位剖析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发现一类问题、完善一批制度、不断提升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三要把查办案件与强化监督相结合。针对案件查办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状况,认真查找这些地方和部门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督促其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干部队伍清正廉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查办案件工作任务全面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各项任务全面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办案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高度重视支持查办案件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等协调机制。各县区要及时调整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搭建与检察、审判、公安、审计、组织人事等机关和金融、电信等行业及监管部门的协调平台,形成办案手段优势互补、办案资源互用、案件处理相互协调的良性互动;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构建“大办案”工作格局,查办案件“齐上阵”的工作态势,整体出击,凝聚合力。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机制。市纪委将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月汇总、季通报、年总结。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联系,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力量整合,通过提办、参办、督办、协办等多种形式,加大查办力度、促进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基层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基础建设,提高保障水平。要统筹各种力量和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做到办案经费优先保障、办案设备优先装配。要加强办案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相对固定办案点,搞好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后勤服务、监控设施等配套体系建设。强化科技办案的理念,将数字系统、视频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线索收集、流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分析、资源运用等各个环节,不断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
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的选人用人标准,为查办案件奠定坚实的人力基础;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实践锻炼和能力培训,提高办案人员运用新知识、新技能办案的能力;要严明纪律,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教育,强化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办案干部, 尤其要加强对办案一线同志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帮助他们排解心理压力、解决实际困难。
案件查办方面的问题范文第2篇
办案件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
市纪委、市监察局:
按照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统一要求,我局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及时传达学习会议精神
全市会议后,及时将会议主要精神向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小建汇报。王小建同志提出贯彻意见,要求结合贯彻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把查办案件作为我局今年反腐倡廉重点工作来部署,加强督办检查,落实工作任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传阅学习会议印发的文件和材料,明确查办案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治本功能和作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分管职责。
二、明确2011年查办案件工作重点
根据会议精神和机关后勤实际,2011年我局突出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廉政教育。二是深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预警制度。三是加强内部审理工作。四是加强队伍建设。
三、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
局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特别是王远鹤书记讲话,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我局查办案件工作方向和重点。通过学
习会议精神,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局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虽然这几年我局没有发生案件,但决不能松懈思想,决不能降低要求,要始终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作为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抓紧抓好;要在搞好政治理论学习的前提下,加强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办案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掌握线索,跟踪情况,调查核实,一旦立案,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办案。
我们将坚决贯彻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推进我局反腐倡廉工作。
案件查办方面的问题范文第3篇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 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四是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案件受理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反映案件受理程序的资料在案卷归档时,属检查卷综合类档案资料,入卷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和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材料指办案单位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领导的签批意见,上级批办件或交办件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来源的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归档。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以党员干部档案为依据,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包括被调查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历、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详细自然情况以及担任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受理的继续和发展,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初步核实作为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核中的任何疏漏和失误,往往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案件调查的成效要靠初步核实来奠定基础。
初步核实的程序要求。初核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具体包括五个步骤:一是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办理初核手续。办理初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二是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核手续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核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可由承办单位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人员数量最低不少于两人。三是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核的依据、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的方法和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四是实施初核。即通过走访群众、询问知情人、查阅文件、资料、帐目等搞清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过程。五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必须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初核报告应交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初步核实程序归档时应反映在案件检查综合卷内,具体包括初核报告和初步核实呈报表或委托初核通知书等初核审批手续。初核报告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公文,它的作用就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对查否的问题予以澄清并了解违纪线索、对存在违纪行为不需立案的问题作出结论或为处理提供依据,是办案人员必须向组织出具的书面报告。
三、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的意义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不经过立案就不能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立案任何触犯党纪政纪的问题都不会成为案件,也不能给予处分。二是立案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高度的党性原则以及与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坚定信心和积极主动精神。三是立案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特别是一些带有约束力和制约作用的调查措施,如暂予扣留、封存非法财物、暂停被调查人职务,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和民主权利,必须在决定立案并有立案依据后,才能采取实施。四是规定立案程序,有利于保护纪检监察对象,使其避免遭受无根据的查处和追究。由于多种原因,在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中,有的与事实有出入,有些甚至可能是诬告,立案好比一把尺子,对没有达到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轻微违纪者,使其免受追究,对严重违纪违法者,予以立案调查,追究党政纪责任。五是规定立案程序,可以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的发生。
立案的程序要求,即立案的工作步骤。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有关监察规章的规定,立案一般遵循五个程序:一是审查立案材料。立案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后,所能确认违纪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违纪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的材料。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纪违法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违纪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过程。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责任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基本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呈报立案的党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三是审查批准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立案呈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立案报批手续,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或《监察机关立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立案的监察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立案决定通知、通报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发出《立案决定书》,也可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经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五是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所谓备案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事项,记录在案,以备查考。所谓重要复杂案件主要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案件、案情重要案件、社会影响大案件、典型案件,重要、复杂案件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监察机关应按要求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接受备案的领导机关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如果意见不一致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立案程序卷宗质量规范:立案程序相关资料入卷时应归入案件检查综合卷,入卷材料包括《立案报告》、《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监察机关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等。
四、调查
调查,即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案件调查程序,专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阶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调查的过程包括调查前的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终结三个阶段。
1、调查准备阶段。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组织调查组。选好调查组长即案件主办人,并结合案件特点组织相应办案力量,合理搭配调查组成员,案情重要复杂的,调查组的阵容应大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调查组的人员可以少一些,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二是熟悉案情。成立调查组后,组长应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案件材料,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和注意事项。三是拟定调查方案。在熟悉案情、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调查组应及时研究制定方案。调查方案指进行调查的具体计划,应明确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决定调查的步骤和方法、规划完成各项工作项目的时间、确定办案人员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事项。四是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方案确定以后,全体调查人员要展开讨论,集思广益,形成调查提纲。调查提纲是指对案件调查事先提出的内容重点,是具体化了的调查方案,在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中,也可把两者合二为一。
2、调查实施阶段。所谓调查实施,指案件调查计划的实行。调查实施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宣布立案决定。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特殊情况下,根据案情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二是实施调查方案。将调查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就要明确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行使强制措施。一方面要及时收集实物证据,即抓住有利时机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另一方面做好证人、受侵害人的思想工作,收集证人证言,除此之外就是把握时机与被调查人谈话。
3、调查终结阶段。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即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在调查终结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审核材料,看该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取齐,看该办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其次是鉴别证据,所有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确保各证据间互相呼应,证言之间、证言同物证之间、物证同其他证据之间无相互矛盾、逻辑混乱情况。二是认定错误事实。在取得证据基础上,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三是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是指经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以调查组名义落款。在见面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见面核对结束后,被调查人要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这是应履行的必要手续,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本人拒签,调查组应在材料上注明。四是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结束,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查清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六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同时也要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后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案依据及调查简要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意见、调查组处理建议等。五是征求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结束,调查组应将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讨等复印件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征求处理意见。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支部以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党纪、政纪处理意见应分别以书面形式出具。调查报告落款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
卷宗质量规范:案件调查程序相关资料入卷时,应归入检查综合卷,入卷档案包括《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基层组织处理意见》;另外,案件调查调取的所有证据材料归入检查证据卷、调取的与案件事实定性等无关的资料装入检查卷副卷。
五、移送审理
送审理是指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移送审理是从案件调查转入案件审理的过渡性环节,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目的,是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交付审理,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同时通过审理程序严格审查和监督,使无辜的人和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不受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正确适用党政纪法规,充分发挥纪律的教育和惩处作用。
移送审理的材料,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根据规定,应移送下列材料: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包括检举信等案件来源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调查对象身份证明资料、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以及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
(四)全部证据,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交待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八)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的处理意见。
移送审理的手续。根据规定,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是办理移送手续的具体表现形式,标志着移送审理阶段的终结。其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案件名称,应写清错误主体和重要错误性质;二是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三是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四是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要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分门别类填清编号;五是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室,承办人是指办案人员或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收人是指接受案件审理的人或审理室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
案件查办方面的问题范文第4篇
一、近年来**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现状
根据截止2004年12月底
的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统计,目前,**市直机关共有纪委、纪检组50个,其中:市直机关纪委18个,市直企、事业单位纪委16个,市纪委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组8个,省属机关单位纪委、纪检8个。此外,另有**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监察室23个。市直机关共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42人。
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是市直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支中坚力量。近年来,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在人数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但纵观近年来整个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案件查办工作还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自办案件少。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共立案82件,其中:26件案件是**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办处级干部违纪问题过程中,发现涉案科级干部违纪问题后移交市直纪工委立案调查处理,占总立案数的31.7%;19件案件是司法移送立案的,占总数的23.2%;11件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烧山林事故和矿山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立案的,占总数的13.4%;6件案件是市直纪工委根据信访举报线索立案自办的,占总立案数的7.3%;20件案件是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自行立案查办的,占总数的24.4%。
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市公安局纪委6件、市民政局纪委2件、市教育局纪委5件、市建设局纪委1件、市中级法院纪检组1件、市粮食局纪委2件、市林业局纪委2件、**电业局纪委1件,这两年半时间来只有这8个单位有自办案件,而占84%的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这几年时间里都没有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从上述分析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少。信访举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仅有8件是通过信访举报得到线索后立案查处的,占总数的40%。从近年来市直纪工委下转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件反馈情况看,下转的信访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对被举报对象问题并没有深入调查。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从信访举报中得到线索,成立专案组,主动出击,真枪实弹地突破案件的案例很少。
(二)查办案件质量不高。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质量上也不尽人意。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立案的82件案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案3件,占总数的15%;失职类案7件,占总数的35%;组织人事类案5件,占总数的25%;经济类案5件,占总数的25%,其中,经济类大案1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没有。
上述数据可看出,近年来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质量上尚需进一步提高,在乡科级案件数、经济类大案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等一些体现案件查办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上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市纸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都是受单位单位(党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加之机关中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客观上存在发案单位“一票否决”制,案件查办工作牵涉了单位许多利益,领导同志怕本单位出现案件会影响本单位的声誉,这些因素使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受到很多的掣肘,真正自主、深入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十分困难。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畏难情绪、怕得罪人”等心理,与领导体制不顺有直接关系。在调研过程中,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反映,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愿意,他们在办本单位人员违纪案件时常常顾虑重重,阻力较大,在这种状况下,市直单位出现了下转信访举报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力量分散。市直机关14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力分散在50个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中,一般每个单位只2人,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各一人。这样的力量要开展自办案件工作是相当困难的,这正是当前影响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主要因素。2002年
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作了适当的调整,当仍有些纪检监察组织人员未配齐,人员没到位。
(三)精力分散。从调研中发现,这个问题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较为突出,市直机关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们都有分管行政工作,导致精力分散,影响了抓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室主任则兼了许多党务工作,前两年就有多个监察室主任兼党办主任和其它行政职务。市直
各单位监察室主任普遍反映行风评议、效能建设等占去了大部份的精力,根本无精力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四)办案能力差。调研中发现,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有自办案件或被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抽调协助办案的约占总数的15%,绝大部份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办过案件,对查办案件工作十分陌生,甚至觉得办案有些神秘感。
三、加强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思路
(一)改进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为理顺各种关系、优化人员配备,在体制上,应着重强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这样更有利于对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的监督,也能增强对市直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监督的自主性。中央纪委已率先实行了对派驻纪检组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也可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对派驻纪检检察机构人员可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做法,即实行派驻编制单列,人员统一调配,具体做法是,平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往市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集中办公,其任免、工资、福利等均与派往单位脱钩,派出纪检监察干部只对市纪委或市监察局负责,但派出纪检监察干部紧密联系各自派往单位,参加派往单位有关会议,负责派往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不仅能有效解决单位党政领导对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的干扰问题,也有利于把纪检监察干部从职责以外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减负”,使他们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去。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突破案件。如果市直某单位发生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则由市纪委、市直纪工委统一组织协调,联合查办案件。根据往年的经验,这种办法切实可行,市直纪工委历年查办案件都是借用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今年在查办市殡仪馆李长松违纪案件时,抽调了市直9个单位的派驻监察室主任集中办案,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快速突破了案件。三位涉案人员均受到重处分,集中办案的成效十分显著。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有抽调办案的监察室主任因各种原因被派驻单位领导叫回,一度使办案人员捉襟见肘,这也使得我们更深刻地感到改进当前市直机关纪检检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沟通联系,多给予关心、帮助,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领导,整合整个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在人员的配备上,要考虑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到基层党委、纪委机关挂职任职锻炼和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直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相结合。同时要适当补充和吸收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提高这类人才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比重,进一步改善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自1999年以来,市直纪工委便在市直机关纪委、纪检中开展了工作量化考核,每年都结合当年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工作重点,对《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量化,明确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几年的考核情况看,这种管理办法对促进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十分有效。可以说,能否把《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逐项落实到位,既是对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能否担当起反腐倡廉重人的考验,也是对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是否扎实有效的检验。尤其是在2005年,市直纪工委加大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分数比重,引导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经验表明,只要下真功夫、下实功夫、下狠功夫抓好《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的落实,必将使市直机关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案件查办工作中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在抓好考核、管理的同时,还要多管齐下,努力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懂得党的理论、党纪政纪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好市场经济知识、财贸、金融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十分需要在职培训教育。除市直纪工委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外,建议市纪委成立培训中心或者采取委培的形式加大培训的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各方办案力量的组织与协调。
1、强化联系片的职能。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共分为6个联系片,每片有7-8个成员单位,联系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本片成员单位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学习、研讨、交流、参观等活动,片内成员间联系较为松散,职能较为弱化。但我们认为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和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联系片在查办案件方面的职能成为了可能。即对于每一个联系片而言,片内成员单位有发生党员干部一般违纪案件,可由片长、副片长前头组织、协调本片纪检监察干部集中优势力量联合查办,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案件查办方面的问题范文第5篇
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查办方面的问题范文第6篇
一、近年来**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现状
根据截止2004年12月底
的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统计,目前,**市直机关共有纪委、纪检组50个,其中:市直机关纪委18个,市直企、事业单位纪委16个,市纪委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组8个,省属机关单位纪委、纪检8个。此外,另有**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监察室23个。市直机关共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42人。
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是市直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支中坚力量。近年来,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在人数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但纵观近年来整个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案件查办工作还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自办案件少。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共立案82件,其中:26件案件是**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办处级干部违纪问题过程中,发现涉案科级干部违纪问题后移交市直纪工委立案调查处理,占总立案数的31.7%;19件案件是司法移送立案的,占总数的23.2%;11件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烧山林事故和矿山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立案的,占总数的13.4%;6件案件是市直纪工委根据信访举报线索立案自办的,占总立案数的7.3%;20件案件是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自行立案查办的,占总数的24.4%。
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市公安局纪委6件、市民政局纪委2件、市教育局纪委5件、市建设局纪委1件、市中级法院纪检组1件、市粮食局纪委2件、市林业局纪委2件、**电业局纪委1件,这两年半时间来只有这8个单位有自办案件,而占84%的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这几年时间里都没有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从上述分析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少。信访举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仅有8件是通过信访举报得到线索后立案查处的,占总数的40%。从近年来市直纪工委下转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件反馈情况看,下转的信访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对被举报对象问题并没有深入调查。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从信访举报中得到线索,成立专案组,主动出击,真枪实弹地突破案件的案例很少。
(二)查办案件质量不高。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质量上也不尽人意。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立案的82件案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案3件,占总数的15%;失职类案7件,占总数的35%;组织人事类案5件,占总数的25%;经济类案5件,占总数的25%,其中,经济类大案1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没有。
上述数据可看出,近年来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质量上尚需进一步提高,在乡科级案件数、经济类大案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等一些体现案件查办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上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市纸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都是受单位单位(党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加之机关中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客观上存在发案单位“一票否决”制,案件查办工作牵涉了单位许多利益,领导同志怕本单位出现案件会影响本单位的声誉,这些因素使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受到很多的掣肘,真正自主、深入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十分困难。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畏难情绪、怕得罪人”等心理,与领导体制不顺有直接关系。在调研过程中,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反映,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愿意,他们在办本单位人员违纪案件时常常顾虑重重,阻力较大,在这种状况下,市直单位出现了下转信访举报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力量分散。市直机关14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力分散在50个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中,一般每个单位只2人,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各一人。这样的力量要开展自办案件工作是相当困难的,这正是当前影响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主要因素。2002年
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作了适当的调整,当仍有些纪检监察组织人员未配齐,人员没到位。
(三)精力分散。从调研中发现,这个问题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较为突出,市直机关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们都有分管行政工作,导致精力分散,影响了抓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室主任则兼了许多党务工作,前两年就有多个监察室主任兼党办主任和其它行政职务。市直
各单位监察室主任普遍反映行风评议、效能建设等占去了大部份的精力,根本无精力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四)办案能力差。调研中发现,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有自办案件或被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抽调协助办案的约占总数的15%,绝大部份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办过案件,对查办案件工作十分陌生,甚至觉得办案有些神秘感。
三、加强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思路
(一)改进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为理顺各种关系、优化人员配备,在体制上,应着重强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这样更有利于对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的监督,也能增强对市直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监督的自主性。中央纪委已率先实行了对派驻纪检组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也可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对派驻纪检检察机构人员可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做法,即实行派驻编制单列,人员统一调配,具体做法是,平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往市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集中办公,其任免、工资、福利等均与派往单位脱钩,派出纪检监察干部只对市纪委或市监察局负责,但派出纪检监察干部紧密联系各自派往单位,参加派往单位有关会议,负责派往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不仅能有效解决单位党政领导对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的干扰问题,也有利于把纪检监察干部从职责以外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减负”,使他们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去。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突破案件。如果市直某单位发生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则由市纪委、市直纪工委统一组织协调,联合查办案件。根据往年的经验,这种办法切实可行,市直纪工委历年查办案件都是借用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今年在查办市殡仪馆李长松违纪案件时,抽调了市直9个单位的派驻监察室主任集中办案,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快速突破了案件。三位涉案人员均受到重处分,集中办案的成效十分显著。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有抽调办案的监察室主任因各种原因被派驻单位领导叫回,一度使办案人员捉襟见肘,这也使得我们更深刻地感到改进当前市直机关纪检检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沟通联系,多给予关心、帮助,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领导,整合整个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在人员的配备上,要考虑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到基层党委、纪委机关挂职任职锻炼和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直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相结合。同时要适当补充和吸收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提高这类人才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比重,进一步改善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自1999年以来,市直纪工委便在市直机关纪委、纪检中开展了工作量化考核,每年都结合当年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工作重点,对《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量化,明确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几年的考核情况看,这种管理办法对促进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十分有效。可以说,能否把《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逐项落实到位,既是对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能否担当起反腐倡廉重人的考验,也是对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是否扎实有效的检验。尤其是在2005年,市直纪工委加大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分数比重,引导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经验表明,只要下真功夫、下实功夫、下狠功夫抓好《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的落实,必将使市直机关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案件查办工作中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在抓好考核、管理的同时,还要多管齐下,努力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懂得党的理论、党纪政纪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好市场经济知识、财贸、金融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十分需要在职培训教育。除市直纪工委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外,建议市纪委成立培训中心或者采取委培的形式加大培训的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各方办案力量的组织与协调。
1、强化联系片的职能。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共分为6个联系片,每片有7-8个成员单位,联系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本片成员单位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学习、研讨、交流、参观等活动,片内成员间联系较为松散,职能较为弱化。但我们认为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和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联系片在查办案件方面的职能成为了可能。即对于每一个联系片而言,片内成员单位有发生党员干部一般违纪案件,可由片长、副片长前头组织、协调本片纪检监察干部集中优势力量联合查办,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