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选11篇)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1篇
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3】4号
营口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执行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市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执行市与市(县)区的分配政策。
(2)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4)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拟定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5)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外贸支出;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6)监督市财政的经贸发展支出、市投资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7)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执行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
(9)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0)监督财务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1)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三年一月四日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2篇
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辽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设立辽阳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收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收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完善市和县(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研究制定全市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下放给县(市)区政
(七)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研究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及省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有关政策和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贯彻执行中央、省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
(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标准;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证、备案管理和业绩考核;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网络管理;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审核缴拨管理;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培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统计工作;负责审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违规查处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工作。
(八)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政法、工商、旅游、民族宗教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负担的民兵事业费、预备役部队业务费、国防动员经费、武警业务费和出国经费;拟订行政政法经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九)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广播、体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教育、科技、文化、计划生育及体彩公益金支出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市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经济建设科
承担服务业、供销、外经贸、物价等相关专项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
(十五)债务金融科
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政府内外债的统筹协调、统计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会计科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管理权限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宣传推广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七)行政科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接待、保卫和后勤总务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措施;承担中华会堂会议管理及服务。
(十八)人事科
拟订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九)行政监察科
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受理本系统党员、干部、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督察、督办工作;协调机关政务、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3篇
(一)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超编
内设机构超编是政府人员超编的一个重要原因, 个别单位过多的设置业务部门, 这样导致总体配备的人员编制数量增多, 职责划分过细、职责交叉, 办事流程增加, 不但使办事的效率降低了, 还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由于地方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不同所以待遇的差别, 导致许多待遇相对好单位、岗位上存在人员超编问题。例如某局原有30个编制配置, 却挤进53个人, 但毕竟是国家的部门, 财政还是有保障的, 所以个别超编的单位和个人也不以为然了。虽然岗少人多, 但还是有进无退。所以经常导致老人不愿意出, 新人进不来。而一些待遇相对不好, 工作环境较差的部门却常年缺人, 也很难招到合适的人。这种总体编制平衡下的“隐形超编”和配置不平衡的问题存在了。
(二) 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所谓领导职数是指由财政统发工资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在人数上的规定。按文件规定一个单位, 只有一个局长, 2个副局长, 1个纪检书记和1个工会主席。但是, 我们显示的情况往往不是这样, 普遍存在超过文件规定的数额配备领导。如果文件上规定2个副局长, 实际上可能会有4个副局长甚至更多。尤其是副职人员, 往往会存在超数额配备。工作量上其实并不需要。由于落实具体政策的执行力度还不够, 监督体系不完善, 所以地方还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着。
(三) 混编混岗
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 不得混用、挤占、挪用。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 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对A区调查发现混编混岗问题包括以下几类:第一, 事业身份人员占了行政岗位。这类人虽然身份性质都比较明确, 个人占的是事业编制, 人事关系等也在事业单位, 但是他们长期被行政机关借用, 在行政岗位上工作, 履行行政职责。属于混岗人员。这种人占混编混岗的大多数。第二, 是非公务员身份占了行政岗位。这类人不是事业人员, 也不是公务员, 是参照公务员待遇的管理的参公人员。这类属于混编人员。第三, 街道的临时合同编制人员, 借用到编制指数少而工作量大的单位, 用来填补不足和临时性应急工作。这部分被看作是临时借调人员。第四, 超编人员占行政岗位, 这类人员实际已经具有公务员身份, 但是却是在所属单位行政编制满员的情况下占用行政岗位, 因此将其划分到混岗的范畴。此类人占少数。
(四) 吃空饷
“吃空饷”是一个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 “吃空饷”现象的存在会导致我国公务员队伍素质下降, 严重影响我国经济整体的发展。近年来“吃空饷”人员表现为在干部擅自离岗或单位擅自批准干部职工停薪留职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和调出不销毁编制等, 其形式多种多样。这损害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挤占了编制限额, 扰乱了编制管理;浪费了人力资源, 挫伤了在岗职工的积极性。
二、县级政府机构编制问题产生的原因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 机构编制部门的体制问题
包括机构编制体制不完善, 机构编制的统筹工作不够精细, 缺乏创新的积极体制, 机构编制部门自身队伍的素质不高, 对自身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机构编制监督体制不完善, 外部环境不够良好等问题。
(二)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同不够
包括编制部门设置的不规范, 和相关部门的衔接不够顺利, 缺乏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干部队伍建设薄弱, 和相关部门的合作不如意。
(三) 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不够完善
编制办、财政、人社部门实际上处于行政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和调配人员的三个重要部门, 三个部门既有具体分工, 又有相互协作。但实际上编制部门职责增加了, 而权利并未同步增加, 地位仍处于弱势部门。三个部门权责失衡, 缺乏有效的综合约束机制。同时, 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上, 存在这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三、优化县级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对策
(一) 理顺机构编制部门的体制
各地区各级别的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件, 均须先写出专题请示并附相关政策依据报编办, 经编办审查后再提交编委会研究审批;涉及须报上级编制部门审批的事项, 由编办提交编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上级编制部门审批, 审批后再行文, 做到不越权、不违规。这样严格的审批制度, 是为了保障人员编制的严格性。
(二) 加强部门协调性
每一项改革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编制改革需要编制办、人社局和财政局三者联动共同推进, 统筹兼顾。要理清自己的权利和职责, 做到进人先增编, 出人立减编, 让人事和编办相互协调配合, 财政局必须看到编制办和人事局手续都齐全才能开单子。具体实施中, 编制办先审批, 人事局办手续, 财政局开单子。让编制办、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配合, 建立联动机制。相互监督, 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 压缩机构和人员编制
对县级政府各部门人员编制进行精简, 一是压缩人员编制, 按2%得总体比例, 进一步压缩编制规模。二是压缩部门处室按照20%的比例分别压缩办公室, 人事处, 财务处等, 三是压缩非业务人员, 按照15%的比例压缩非业务人员比例。四是充实业务机构和业务人员力量。将改革调剂出来的机构编制资源充实重点工作以及各部门的业务工作。按照“五项标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炼化、法制化”重塑部门内设机构职责, 压缩人员编制, 通过优化内设机构对人员编制重新核定。
(四) 建立机构编制执行评估机制
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的特点制定出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机构编制情况评估方法, 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 坚持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想结合的方法。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评估, 监督检查也贯穿于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评估, 监督检查也贯穿于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评估的公正性。
摘要:编制是指政府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和职务分配。优化部门内设机构配置、优化人员编制配置, 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率, 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县级机构编制现状做了研究, 对影响县级政府人员编制规模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优化基层政府人员编制规模的对策。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4篇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5篇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园林绿化、市政 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起草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制定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计算机网络的规 划、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协调。
(五)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宣传和业 务培训工作以及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六)负责对各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投 诉、应诉工作。
(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装备工作;统一制定城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装备和执法 标志。
(八)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指导辖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业务工作;协同管理区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执法局内设 8 个职能处室和 6 个直属执法大队。
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的会务、文秘、档案、机要、保卫、宣传、接待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系统计算机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政治处
负责办理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局 系统干部人事、考核任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效能效绩考核、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 理工作。
(三)指挥中心 负责指挥所有大队行政
处罚工作;对各区大队(分局)城市管理环卫 执法工作行使协调、检查、督促职能;负责非法小广告方面的治理工作;负责城管应急事务 的办理及日常调度、协调工作。
(四)综合一处
负责综合协调建设、规划、人防执法工作,办理建设、规划、人防工程管理方面行政处 罚中的审查决定阶段的工作。
(五)综合二处
负责综合协调园林、市政执法工作,办理园林、市政方面行政处罚中的审查决定阶段的 工作。
(六)法规处 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负责组织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情况进 行业务考核;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行风建设,负责统一制定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装 备标志和执法标志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七)投诉中心(与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行政执法信访案件的查处、督办工作。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八)财务装备处
负责财务工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管理工作。
直属执法队伍:
(一)执法督察大队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对执法人员 作风、纪律进行督察。
下设秘书科、一、二中队。
(二)应急执法大队 协调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协助对动态渣土垃圾、危 险排放物(特种垃圾)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下设秘书科、一、二、三中队。
(三)第一、二、三、四执法大队 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 辖区范围内建筑市场中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公共人防工程的损坏、侵占、擅自拆除 以及不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各类破坏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等违 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按程序催缴“结建”费;对市政设施破损性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对占 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损坏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防洪河道、道路照明、污水处理设施 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对占用城市规划绿化用地行为、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及损 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及损坏街头环岛花草树木行为实施处罚。对未按规划建设园林绿地行 为实施处罚。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古树、名木及园林绿地内古建筑行为实施处罚;对 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各类无证、越证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实施处罚。
各大队下设秘书科、一、二、三、四中队。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 30 名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处长 8 名、副处长 5 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 1 名)。
(二)执法大队核定全额事业编制 310 名,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各大队设置大队 长 1 名、政委 1 名、副大队长 2 名,与内设处建制相同;各大队下设的中队为副科级建制,中队长职数 27 名。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6篇
晋政办发〔2009〕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
(三)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四)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和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九)对全省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经授权,承担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煤炭厅设15个内设机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档案、机要、印鉴、接待、保密、外事、后勤等工作。
(二)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全省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产业政策;组织起草煤炭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煤炭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法制建设;组织煤炭行业行政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重要文件、报告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非煤产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引导煤炭行业合理布局,实施煤炭总量调控;参与全省煤矿资源开发与规划管理,对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设置提出初审意见;按有关规定,负责新开办煤矿、改扩建煤矿的矿井地质报告审批;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煤炭企业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煤炭行业使用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及其他煤炭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负责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产业升级等利用国债资金项目的审核上报;负责全省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省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工作;负责矿井关闭有关工作。
(五)行业管理处。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生产技术工作, 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煤矿开办审批;按有关规定,负责煤矿闭坑、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审批;负责煤炭质量管理;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六)经济运行处。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监测全省煤炭生产、运销情况,分析全省煤炭经济运行动态,解决煤炭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计经济技术指标,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负责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合理布局铁路发煤站、公路营业站和储煤场;负责全省煤炭年度产运需衔接和运输计划的平衡;协调煤炭调运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审核铁路发煤单位的立户、开户和变更;负责煤炭销售票等票据管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全省煤炭安全监管;确定全省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初审意见;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八)瓦斯防治与利用处。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承担“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确定并下达瓦斯抽采与利用指标;负责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的审批;负责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负责全省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九)安全生产执法处。
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纠察工作;落实全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应急救援处。
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省煤矿安全调度工作;指导全省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十一)科技装备处。
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推动煤炭行业建立健全机电管理制度,提高机电管理水平;制定并监督实施煤炭技术装备准入标准,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统筹全省煤炭行业科技工作;负责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交流、转化等工作。
(十二)环境保护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监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的预审及环保专篇的审查;参与煤矿建设竣工项目和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导矿区生态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统筹矿区绿化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职业教育培训处。
对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的考核发证及上岗准入管理。
(十四)财务处。
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监管直属单位的资产和财务工作;指导全省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省各类煤矿财务指标的汇总;参与各类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建设项目省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
(十五)劳动用工管理处。
组织实施行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承担煤炭企业职工劳动保障和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煤炭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指导煤炭企业落实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最低工资制度;承担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统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件执行(行政编制3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煤炭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经授权,省煤炭厅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煤炭厅参与全省煤矿资源开发与规划管理,负责对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设置提出初审意见。
(四)省煤炭厅可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承办煤炭运销方面相关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7篇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 2 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运输部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三)综合规划司。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港口规划,承担岸线使用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信息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劳动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六)公路局。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 调;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水运局。
承担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运营和水路运输、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承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理货、港口设施保安、无船承运、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对台运输管理工作。
(八)道路运输司(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跨省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九)安全监督司(应急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科技司。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
(十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国际和对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十二)公安局。
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交通运输部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运输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9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7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总工程师2名,安全总监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海上人命搜救、船舶污染事故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关具体工作。
(三)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四)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航运行政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及直属海事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具体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8篇
针对近日媒体曝光天津市某些医疗机构“变味的第一口奶”的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9月17日发出通知, 要求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替代品,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通知要求, 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馈赠和赞助, 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 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 不得展示、推销母乳代用品。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同时, 要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 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 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应让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摘自国家卫生计生委网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9篇
为了加强我省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对我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全部或按分担原则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材料费、接生费(指有准生证的)、住院床位(包括观察床)费、病室综合处置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本次急诊)。报销医药费时需附病历及处方。
3.因公外出或准假探亲期间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医疗单位(城市在县区以上,农村在乡镇以上国家、集体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病历、处方和其他检查治疗记录。
4.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必须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由县及县以上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附病情摘要,经所在单位和定点医疗单位同意,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不含床位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定点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疗养或康复医疗地点原则上限于省内卫生部门所属疗养院(所),一次疗养或康复医疗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再经上述部门同意,报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
5.因原治疗单位缺药,必须外购(指到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药店)并经医疗单位审核同意外购的药品费。报销时需附处方。
6.批准转诊转院的医药费。
7.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和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用,因避孕失败的人流费。
8.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9.用于抢救病危患者及经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10.符合住院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收治的晚期癌症、中风瘫痪、骨折牵引等患者,经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由定点医疗单位承办的家庭病床的检查、治疗、药品费。
二、本着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列各项可按规定的比例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1.因病情需要,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心脏起搏器所需费用,可比照国产相似类型的最高价格报销;如国内无相似类型,可参照其他类型国产与进口产品的价格比例确定报销额度。
2.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骨髓等移植所需医药费,公费医疗报销80%,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20%,其中个人负担部分最高不超过5%。
3.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检查费(除化验费以外)、住院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95%,另5%由患者个人负担。
三、下列各项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
(见国家和我省有关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
的规定),异型包装药品,以及药用食品、日用化学制品和化妆品等均由患者自理。
2.挂号费,出诊(含家庭病床巡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级(特别)护理费、新生婴儿所用一切费用(含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损坏公物赔偿费、医疗单据(记账单费,病历费等)、押瓶费、中药煎药费(住院除外)、药引子费、中药加工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先优价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不育症、性功能检查、治疗、避孕药品、用具等一切费用。
5.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各类保健、预防服药、接种;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费用;未经定点医疗单位转诊的围产期保健费。
6.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鞍鼻、兔唇、对眼、斜眼、近视眼矫正术、重睑成形术、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染发、治疗白发、口吃、腋臭;小儿脊髓灰质炎后遗症、“O”形腿、“X”形腿、先天斜颈、六指、正畸等矫形;镶牙、配眼镜、装假眼、假肢、矫形鞋、畸形鞋垫、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拐杖等。
7.各种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如磁疗胸罩、胸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费用。
8.凡病人自用的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药枕、药垫、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等。
9.住院病人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后的一切费用。
10.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当地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就医、自去疗养、康复的医药费。
1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公派人员)探亲、开会、洽谈、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13.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各种检查治疗及药品的一切费用。
14.各类会议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应在会议经费中开支)。
15.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自备(买)的常用药品以及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应由单位自行开支)。
16.停薪留职期间的医药费及由此造成伤残、后遗症的医药费。
17.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10篇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委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保留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工委);与市交通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市交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交通行业的工作部门;市交通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公交、出租车、轮渡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增加的职能
负责我市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立项;(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市内道路客运班线;(4)市管地方公路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开工报告;(5)公共交通线路调整。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汽车摩托车维修岗位培训资格;(2)机动车加强员培训业经营许可证;(3)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4)联运经营许可证;(5)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投放额度;(6)跨省际、省内道路客运班车线路;(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8)公共交通驾驶员服务资质;(9)公共交通车辆营运条件;(10)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资质。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路桥收费项目立项设站、收费标准及价格调整;(2)地方公路网规划;(3)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及服务业;(5)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6)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4.转移的事项:开办的交通工种等级培训业务,转移到市劳动局。
5.取消的事项:(1)港口、车站无主货物处理;(2)公共交通运力调整;(3)公共交通站场配置;(4)公共交通车辆广告设置及幅面;(5)出租小客车经营权转让、变更及抵押登记。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交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邮电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交通行业和协调制订邮电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2.制订全市交通行业和参与制订邮电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港口、航道、公路、道路客货运站场、城市公交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3.组织、协调广州地区综合运输的衔接和重点物资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
4.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订交通行业的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有关交通规费和国家代征税的征收及稽查工作。
5.负责广州地区城市公共交通、公路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租赁、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机动车维修业及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6.指导、协调广州地区港口、公路路政、水路运输、邮电行业管理工作。
7.审核全市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和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
8.组织制订我市交通行业和协调制订邮电行业的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交通系统和协调邮电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发、环境保护;组织、协调交通系统的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审定工作;管理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岗位技术培训;管理道路、水路交通无线电通信。
9.组织、协调交通系统企业改革,引导交通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10.组织、协调交通系统各单位的外经、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业务的合作与交流。
11.管理、指导交通系统的安全工作;协调海事部门管理好水上交通安全。
12.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广州地区交通战备工作。
13.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交通工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3.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5.负责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7.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委、市交通工委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组织、协调市交委、市交通工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市交委、市交通工委重要活动的组织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政务信息、提(议)案、地方志、办文督办、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和行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指导、监督广州地区交通、邮电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邮电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草拟或审查地方性交通、邮电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或监督实施;指导广州地区交通、邮电系统的法律事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承办委机关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负责市交通、邮电系统的普法和调研工作。
(三)规划建设处
拟订我市交通行业和参与拟订邮电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交通基建行业规章、标准、规范、定额;审查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含概算)和预算;组织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工程实施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市管地方公路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开工报告;负责审核公路路桥收费项目立项设站、收费标准及价格调整、地方公路网规划、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负责审核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负责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协调市公路局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四)运输协调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公共客运交通、轨道交通、管道运输的衔接;组织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会同铁路部门管理铁路专用线和铁路道口;指导、协调、监督港口、航务管理部门做好广州地区港口、码头(泊位)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市航务管理局做好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
(五)综合处
指导交通系统的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的收费标准;负责交通、邮电全行业的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预测工作。
(六)客运管理处
负责草拟广州地区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公路客运、公用型客运站(点)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核准从业人员的资格;负责公共长途客运车辆投放额度和线路开行(调整)、班车入站的核准或审批;核准公共交通车辆营运条件;负责客运专项经营权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外商投资道路客运业及服务业;管理和培育道路客运市场。
(七)货运管理处
负责草拟广州地区道路货物运输、物流及联运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批道路货运、搬运装卸、货运服务、各类停车场、物流业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核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联合运输联运经营许可证;核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投放额度;负责货运专项经营权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外商投资道路货运业及服务业;管理和培育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八)车辆技术管理处
负责草拟广州地区汽车摩托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立项审批;核准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和岗位培训资格;建立和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广州市机动车检测、维护制度。
(九)科技管理处
负责草拟广州地区交通、邮电系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及对科技成果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管理交通、邮电行业的环保、技术标准、技术专利、质量、节能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指导、管理交通行业学历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组织管理道路、水路交通无线电通信。
(十)安全监督处、保卫处、武装部(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交通、邮电安全生产管理和“三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交通、邮电系统的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建安全文明单位(小区);指导市交通、邮电单位的武装、保卫工作;组织、协调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武装、保卫工作;拟订民兵、预备役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征兵工作。
(十一)财务处
负责管理交通规费及专项资金;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对市各区、县级市交通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筹集、管理、运用交通建设资金。
(十二)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本系统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纪律教、法制教育,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和政治工作;领导和指导直属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抓好本委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宣传教育处。
(十三)组织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福利、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工作;会同宣传教育处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办理港澳航线船舶船员配额审批船员证政审;指导本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协助管理本系统属于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直属单位的领导人提出考察、使用意见;负责审核本系统直属单位党总支、支部的设置;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会同宣传教育处组织系统基层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统战、侨务、对台工作。
(十四)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挂审计处牌子)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指导、协调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审计监督各种交通规费、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负责直属单位的内审工作;指导交通系统的审计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交委、市交通工委机关行政编制94名。其中主任1名(兼工委书记),副主任4名,工委副书记1名,纪工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2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9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公路管理局由市交通委员会管理,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能。
(二)广州市航务管理局由交通委员会管理,受市政府委托行使水路运输管理职能。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11篇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职责划入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原市房产局城市供暖职责划入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局;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职责划给市水
务局;将污水处理运营监管职责划给市环境保护局。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燃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地方性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燃气、供暖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道路、桥梁的改造、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承办道路挖掘和临时占道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占道经商审批;负责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负责特殊车辆上城市道路许可;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管线、线杆建设许可;负责排水审批和许可证的发放。
(四)负责城区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项目审批。
(五)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许可;制订全市环卫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六)负责城区燃气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燃气项目审批;负责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燃气管网规划、安装、改造的监督工作。
(七)负责城区供暖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城市墙体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信访、接待、保密、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全局系统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经费计划工作;负责投标企业的资信和保涵工作;负责办理工程款项的拔付工作;负责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三)公用事业科
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项目审批;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许可;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禽的许可;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负责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负责城市燃气项目审批;负责设立墙体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负责在桥涵管理范围内敷设管线许可;负责占道经商的审批;负责供暖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用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改制后的企业行业管理工作。
(四)安全法制科
拟订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起草本行业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政策贯彻落实和调研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能源设备等安全工作。
(五)服务管理科(公共行政服务审批科)
负责协调本系统政风行风和民心网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社会化服务的责任;负责处理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和公用事业等方面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并进行督办落实;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有关科室按期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
(六)计划工程科
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和计划,制定市政府投资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计划;负责特殊车辆上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负责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审核;负责城市道路管线、线杆建设许可;负责因工程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七)招商分局
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参与本系统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论证评估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对外发布等工作。
(八)党委工作部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工会、群团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工作;组织局属企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考核评聘和职工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