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留守儿童登记制度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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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登记制度(精选10篇)

留守儿童登记制度 第1篇

留守儿童信息登记制度

1.各班每学期初要对留守儿童家庭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全面调查掌握留守儿童的动态信息。

2.根据新学期学生变化情况,各年级、各班级的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分人头,通过上门调查、走访群众等形式,逐一做好留守儿童的个人信息统计,汇总后上报到学校。

3.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档案,重点记录“留守儿童”的现居住地、现监护人(或托管人)的姓名、关系及联系方式、父母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等情况。留守儿童谈心交心制度

1.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学生喜闻乐见又积极参与的少先队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文体活动、法治安全教育活动等,为留守儿童增进与同龄人的交流沟通、师生间的关爱互动、社会环境人际交往等搭建健康和谐的情感交流平台。

2.学校教师、代理家长每周至少与留守学生谈一次心,与他们进行零距离交心,了解他们一周的学习、生活、情绪、交友、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交流感情,培养学生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

留守儿童信息登记制度 留吕小学 2015.9 留守儿童谈心交心制度 留吕小学 2015.9

留守儿童登记制度 第2篇

一、学校财产保管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财产保管员江海要积极热情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为师生服务,认真保管好、使用好学校财产。

二、认真做好财产登记并造册,做到财物相符。

三、账产入账、报废等工作要及时完成、手续完备,并及时输入电脑。

四、每年清理财产二次,日期为每年6月、12月底,并做好记录。

五、财产保管、使用要落实到人(江海)。发现财物损坏要及时处理,做好修理、赔偿、报废工作。

六、凡学校购入物品,须经财产保管员江海审核、登记,按需求落实到人,确保校产不随意流失。

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社会责任,问题与建议

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伴随而来了城乡二元化体制、贫富差距悬殊和农村留守儿童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尤其需要我们国家政府的重视, 这些农村留守儿童被誉为“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 但是他们却没有像花朵一样成长及受到应有的保护。这些农村留守儿童通常都是被进城务工的父母遗留在农村, 由年迈的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亲属监护看管。他们通常都得不到应有的监护及照顾, 甚至有的儿童由于家庭困难便早早的辍学在家帮助做家务, 根本无法受到属于他们这个年龄应有的教育。虽然我国制定了《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2015年1月1日施行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2月14日公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已经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做出了规定, 通过法律的强制保障, 他们的权益保护有所改善及加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不少问题, 需要我们去不断地发现, 然后提出更好的完善意见及解决措施。

一、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 国家保护滞后

在我国传统观念及实践上, 教育照顾孩子貌似都是父母的事情, 孩子的成长与家庭密切相关, 父母教育孩子外人都是不便插手的, 从古至今形成了围绕家庭、亲属等私域领域上的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 国家保护相当的滞后。对于农村的留守儿童, 他们却无法享受到来自家庭、父母和亲属的监管及爱护。农村父母为了解决家庭经济问题, 不得不外出务工, 务工地大多选择了城市, 随之而带来的问题就是, 城市的住房条件、生活条件及入学教育条件对于他们来说都相当的高, 留守儿童的父母无法带上孩子, 只能把孩子留在农村自己生活或者交由老一辈及亲属代为照顾抚养, 他们根本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和监护, 这就带来了严重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我们不能单单的只依靠家庭内部, 盼望父母可以多给他们一点关爱或者放弃务工在家培育孩子, 因为这都是不现实的, 父母必须选择出去挣钱, 这样才可以养活家庭而使得他们生活的更好。所以, 我们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必须紧紧依靠国家这个大家庭, 发挥国家这个大家长的作用, 对“祖国的花朵”进行应有的浇灌, 使得国家保护提到前位, 从而有效可行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

(二) “领头羊”缺失, 保护措施启动难和责任落实不到位

近些年来, 党和政府开始渐渐关注及重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积极推进留守儿童保护政策。经过十余年来的政策推进, 构建了从宏观到微观的纵向政策体系及以法律为依据的横向政策结构。这些政策的法律效力不足、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都很突出。在这些政策和法律体系中, 形成了多元支持的留守儿童保护模式, 从党委政府、基层部门、学校、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对其保护。这种多元保护模式表面很全面, 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很费力, 各方政府、集体权衡利益不同, 意见不同、资源分配不同等, 导致工作难以协调和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一旦发生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问题, 谁来发现并举报;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时候, 谁来负责、谁来监控等, 这些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 监督保障制度空白

监护监督和监护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制度, 但是在我国却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对于父母这个监护人的职责履行, 未设置有效的监督制度。当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时, 没有人来实际督促及监督和有效的行使监督权, 使得儿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此外, 我们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意见及制度都提到县乡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教育部门和学校都有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责任, 但是这些责任主体的履行义务由谁来统一监管, 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 我们国家的监护监督和监护保障制度目前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致使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二、完善建议

(一)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吸引外出农民工返乡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本质上就是农村经济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要想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本质上就应该先解决农村的经济问题, 只有当农村经济得到有效快速的发展, 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和保障, 这样进城务工的父母才会选择返回农村发展经济, 进而父母会陪在子女身边, 尽到监护及培养义务, 从本质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入, 给予相关开放及优惠政策等。另外,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 提高农民的自身工作能力, 从而适应并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系列措施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还可以进一步缓解并解决贫富差距、城乡二元化等问题, 一劳永逸。

(二) 推进城市相关政策, 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

国务院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 做出一系列有利于进城务工农民利益的规定, 积极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例如:在城市给予进城务工农民相关保障性住房, 为他们提供住房便捷条件, 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另外在入学教育问题上, 给予他们的孩子相对宽松的入学条件, 解决上学困难问题等等。诸如此类的保障规定, 父母才可以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及培育, 使得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样也可以有效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 缓解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严峻的形势。

(三) 建立专门机构, 责任到位

我们国家一直推进一种“全民关爱”的保护措施, 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都应该对留守儿童进行关爱, 这种规定表面上是面面俱到, 实则不然。正如“一个和尚提水喝, 两个和尚抬水喝, 三个和尚没水喝”一样, 多了反而不好。我们应该在各级县下建立一个专门针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机构, 可以设立在民政部门之下, 由民政部门监管, 公安部门协助, 国家财政统一扶持。本机构的日常工作就是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日常生活的调查、建档等, 然后发现并解决问题。一旦, 本机构没有履行相关职责, 工作落实不到位等, 国家要对相关人员及部门进行追责并处罚, 强化国家问责机制。

(四)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父母的爱和责任是子女成长的关键,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强制父母爱孩子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制度, 以法律的方式增加父母的义务, 如果父母没有达到这个最低限度的义务, 国家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利。2、当父母尽不到责任时, 法律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收养制度, 以便解决留守儿童得不到照看的问题。合法的收养制度, 不仅有利于使留守儿童得到更好的发展, 还可以减少社会上存在的黑市买卖儿童现象。3、对相关机构工作落实不到位、人员不尽责的情况, 明确立法, 追究其责任。4、明确立法, 对虐待和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委托监护人, 追究其责任等。

结语:当今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相当严峻, 本文通过对相关制度及意见的缺陷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一些意见来更好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让每个孩子都生活在爱的阳光下, 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共同的愿望。农村留守儿童也应该这样, 像花儿一样沐浴在阳光下茁壮的成长。总而言之, 关爱及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是整个社会及国家的责任, 使他们得到更好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系到国家的长足发展和进步。希望在不久的将来, 通过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努力, 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程志超, 张涛.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政策研究[J].东岳论丛.2016 (2) .

[2]李文冠.对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的思考.法治与社会[J].2014 (8) .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形式;法律规制

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有留守儿童6102.55万。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5年10年间,关于留守儿童的舆情事件共计239起。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也调查发现,只有36.3%的未成年犯在入监之前能够和亲生父母长期居住。由此可见,随着农村留守儿童基数的增大,监护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旦监护缺失,将会直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侵害他人权益或者被侵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增强父母的监护责任,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类型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农村留守儿童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制度性孤儿”。诸多学者曾对其下过定义,但笔者认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教授、著名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专家段成荣先生为“农村留守儿童”作过的定义最为准确: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流动到其他地方,不能长期与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在一起生活的农村儿童。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形式

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形式主要有四种:单亲监护、隔代监护、同辈监护、委托监护。留守儿童中单亲监护比例56.9%;隔代监护比例33.2%;同辈监护比例2.46%;委托监护比例4.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严重的监护权缺失的现象,这正是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二、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缺陷

(一)社会学角度下四种监护形式的缺点

1、单亲监护。指父母两方中的一方外出务工,留下另外一方对孩子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家庭内角色分工不同,在培养、教育孩子时,父亲和母亲常常担任不同的角色。而单亲监护则都由一方来扮演,难免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隔代监护。隔代监护多为年老体弱的人群,他们本身就需要他人照料,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实际上是无能为力的。且隔代监护人往往文化程度低,教育观念陈旧,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在隔代监护的模式下,这类留守儿童还会养成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性格缺陷,最终导致道德缺失。

3、同辈监护。此类监护的监护人是留守儿童的哥哥嫂嫂或姐姐姐夫等同辈亲友。虽然这些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较强,但是由于监护人本身也有自己的小孩要照顾,从而势必会导致监护质量下降。留守儿童时常因为同辈监护人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变化,他们必须不断的适应同辈监护人的性格、家庭等,这样便给孩子造成了精神上的负担。

4、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父母两方都在外打工,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小孩寄养在亲朋好友家中生活。众所周知,委托监护下的儿童总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且在此种监护模式下,亲朋好友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往往把握不好分寸,在管教孩子时会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最终导致留守儿童无人教育,行為更为恶劣。

(二)法学角度下监护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主要由《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加以规定,在立法上采取亲属权与监护权混合的形式。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就当今社会来说,该规定过于原则、笼统。

1、亲权和监护权界限模糊。法律规定,亲权是因身份关系而产生,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的义务和管理及处分财产的权利。监护并不一定以身份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对监护人权利的规定一般少于其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亲权立法中对监护人的父母限制较少;而在制定监护制度的立法中,监护人一般处于国家严苛的督促之下限制很多。我国民法制度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只是对监护制度进行了抽象化的规定,致使我国监护制度中对于监护的理解很模糊。

2、监护人资格规定的不明确。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中,其对监护人资格标准和监护能力的规定很笼统,在实际的司法活动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担任监护人资格的积极条件,而未规定消极条件,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很是片面。

3、委托监护程序有漏洞。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委托监护的诸多程序作出规定,委托监护变得十分随意,这样既不利于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委托监护家庭进行监督和提供帮助。实践中委托双方就委托监护的报酬、费用的承担很少谈及,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的分担上仍未做出约定。

三、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修改户籍制度及教育制度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想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就必须对留守儿童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为此建议加快户籍法律制度和教育制度法律法规、政策的修订,根据全球发展趋势,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并及时纳入我国法律中。全方位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加强留守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针对性,降低社会对农村地区的歧视,重视对留守儿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

(二)加强父母监护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所以父母不能放弃自己的监护责任。根据留守儿童情况的诸多问题,法律应该规定父母若不履行监护责任,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适当时候可以剥夺其监护权。对于委托监护,父母要承担给予监护人报酬的责任。同时,可以强制监护人增强科学教育知识、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充分履行好家庭教育,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三)在法律中确立监护人监督的制度

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法院不允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委托他人,这导致委托监护中,未成年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而受托人代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却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阻碍。该法律规定受托人在非委托监护期间,若想要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就必须有监护人和法律的双重授权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就会耽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时间,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建立健全委托监护机制,增强其可操作性。(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秦倩.《从新角度探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关爱》[J].法制博览,2013(1)

[2] 金磊.《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机制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3] 张天舒.《浅析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的缺失及其完善》.[J]智富时代.2016年第1期

[4] 王洁.《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年第8期

[5] 林艳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现状检讨与完善构想》.[J]东南学术.2013年第2期

留守儿童帮扶制度 第5篇

为发挥教职工的模范作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更上新的台阶,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拟定以下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营造全体教职工关爱留守学生的良好氛围,解除外出务工家长后顾之忧,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快乐成长,营造和谐温馨的校园关爱氛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校留守学生的调查,统计出需要帮扶的留守学生:贫困留守学生、心理问题留守学生、学习困难留守学生。组织全体教职工认领受助学生,分析研究,找到影响这些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受助留守学生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同时,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大力宣传,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完善工作考评制度。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留守儿童跟踪管理档案。学校对留守儿童登记备案,分类区别对待,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各班主任教师及随时了解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状况、思想动态等,有针对地对他们进行帮助和引导。

2.学校要充分利用假期、或春节家长回家的时机,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使学校内外对儿童的影响产生合力效应。重视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开通家长(监护人)热线,学校老师要经常与家长(监护人)联系,了解孩子在家的情况,以便及时帮助留守学生;经常组织留守儿童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充实业余生活,多与他们沟通交流,慰藉他们残缺的感情。课程教学中加强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留守儿童自尊、自立,帮助他们了解知法、守法的知识技能;

3.办好家长学校,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培训,教给他们正确的教育儿童的方法,不要溺爱孩子,当孩子做错了事要及时管教,一般情况下,不要满足孩子正常需要之外的要求,以养成孩子自我克制的习惯。注意与学校和老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孩子的发展状况。使留守儿童受到更多的监督、照顾与关爱,减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断层与真空。

4.每位帮扶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学习、生活、情感上帮扶,确保自己所帮扶的留守学生生活上有人照料、行为上有人管教、学习上有人辅导、心灵上有人抚慰,学习安心,生活舒心,情感温馨。每位帮扶教师要详细了解帮扶儿童的家庭、学习、生活情况,深入家庭了解家庭经济、人口、留守儿童父母和第二监护人的详细资料。每位帮扶教师要熟记自己帮扶的留守儿童家长、现监护人的联系电话,保证随时能联系帮扶儿童的家人,每周要为留守儿童提供条件,和其父母通话一次。每月帮扶人员至少要和帮扶儿童的父母通话一次,向其通报其子女在校学习、生活情况。

5.帮扶教师要经常找帮扶儿童谈心交心,了解他们在学习、生活上是否有困难,及时把握帮扶儿童的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给予关爱,并做好谈心记录。同时要做到定期家访,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有活动,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提倡建立帮扶教师关爱留守儿童的成长日记,让留守儿童在教师、同学的集体中成长,以对他们缺乏家庭教育进行补偿,使他们走出孤独和忧郁。

6.帮扶教师在日常活动中要优先照顾帮扶儿童:班队会上要给留守儿童更多倾诉的机会,课外辅导时要让留守儿童位于最前面,组织各类活动也要让留守儿童有更多的参与面,在实践活动中细致地教他们自主生活、自护自救的知识,让留守儿童在远离父母的日子里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7.帮扶教师对学习成绩欠佳的留守儿童,应在班上组织开展“一帮一”活动,让成绩好的同学帮扶他们搞好学习成绩,并在课余时间利用一定的时间为这部分留守儿童“开小灶”,使他们的学习成绩逐步提高。

留守儿童关爱制度 第6篇

1、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和亲情依附者,对孩子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作用。各校要教育引导外出家民工切实担负起培养子女的社会责任,努力使留守儿童在幸福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2、发挥校园主课堂、主阵地、主渠道作用,提高教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水平。针对留守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实行代理家长制,辅导学业、疏导心理、沟通情感、矫正行为,真正主教师成为留守儿童学习上的引路人、生活上的知情人、成长过程中的保护人。

3、代理家长要掌握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每月对结对帮扶的留守儿童至少进行一次谈心、与留守儿童班主任交换一次意见,到留守儿童家中看望一次、检查一次留守儿童的家庭作业、与留守儿童共进一次晚餐、与留守儿童的父母通一次电话,让他们在温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

4、代理家长要认真填写亲情结对工作日记,做好留守儿童的学习辅导、困难帮扶、情感沟通、行为矫正等工作,使代理家长成为留守儿童学习上的引路人、生活上的知情人、成长过程中的保护人。

5、各校要发动社会力量,帮助和解决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为留守作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整合社会资源,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温馨的校园环境,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让留守儿童在温暖的集体中体会到成长的快乐。

泰安第二十一中学

留守儿童工作管理制度

留守儿童正处于人生关键时期,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这些孩子往往感到“情感缺失”、“情感饥饿”,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思想道德教育上出现缺失。为此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决不能忽视农村留守少年儿童这一特殊群体。

1、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登记制度。各班级要对在校留守儿童进行全面登记,了解和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以利于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

2、建立留守儿童监护人联系制度。每学期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通报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品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留守儿童管理教育的针对性建议。班主任每学期要对全班每位留守儿童进行一次以上家访,了解指导监护人开展正确的家庭教育。学校开通“帮扶热线”,畅通家校联系渠道。

3、建立留守儿童情况报告制度,对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及时报告学校。

4、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通过师生之间一对一、学生之间一对一等多种形式,与留守儿童结成学习、生活帮扶对子,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5、建立留守儿童沟通交流制度。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学生喜闻乐见又积极参与的少先队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文体活动、法治安全教育活动等,为留守儿童增进与同龄人的交流沟通、师生间的关爱互动、社会环境人际交往等搭建健康和谐的情感交流平台。

6、建立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制度,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共同关心、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机制

END

留守儿童家庭制度 第7篇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做到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穿着整齐美观、朴素大方,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粗话,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做有损于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做到关心国家,关心学校,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待人接物使用礼貌用语,虚心听取别人的批评意见,不欺侮小(女)同学和残疾人。

三、遵规守纪,热爱集体。爱护校舍和公共设施,爱护庄稼、花草和树木,节约水电,讲究卫生,做好值日生。

四、勤奋俭朴,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生活节俭,不乱花钱,不挑食厌食,听从家长、老师和监护人的正确教导,不自行其事。

五、注重安全,身心健康。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做危险性游戏,不购买和食用不合格的小食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经常保持积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

瓮安九中工会

留守儿童登记制度 第8篇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虽将监护归为一种权利, 但却用“履行”来搭配, 那么监护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若是一种权利, 则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 是可以不履行的。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三款看监护更像是一种义务, 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这样看来, 我国法律对监护制度的性质是模棱两可的。

二、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担任监护人的需要具有监护能力。但却没有将监护能力的认定具体化, 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看似使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监护人, 但将其应用于现实生活中则会出现很多问题, 例如, 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如何行使监护权呢?是否应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来履行监护职责?

三、我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 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任何权利都有趋于滥用的危险, 特别是在缺乏监护的时候。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20条虽然规定在我国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在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时, 代替未成年子女起诉, 要求监护人履行职责或更换监护人。但是上述人员和单位并不是法定的监督机关, 并且现行立法也没有将他们的职权进行划分, 现实中往往造成相互推诿的局面;其次, 他们本身也都有自身的应当履行其他职责, 根本不可能履行监督监护人的职责。由此可见, 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现行监护制度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法律规范, 可以看出我国的“大监护”制度是存在很多弊端的, 仅有一个监护制度根本无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且亲权和监护本身就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监护制度更多的是对行为能力的弥补, 其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是对义务的履行, 是一种职责。这种义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 可以源于法律规定, 也可以产生于委托, 而这种委托监护人通常是有报酬请求权的否则就会加重监护人的责任。而亲权更多包含一种亲情, 亲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 父母给予未成年的呵护是其他任何监护人都无法比拟的。

因此, 为了更好的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 首先应将亲权于监护分开立法, 明确父母不同于其他监护人的职责, 将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延伸规定。明确监护人职责和权利。其次, 在民政局设立专门用于监督亲权和监护权行使的部门。在父母不能行使其亲权时, 又无没有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时, 由该民政部门在《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自然人中为未成年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 应考虑该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意愿、该监护人的经济能力、是否有过犯罪记录、是否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有利益冲突等。在确定监护人后, 该民政部门应定期回访, 并由父母支付该监护人合理的报酬。若该民政部门发现监护人有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时, 应立即制止, 造成被监护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剥夺其监护权, 另行指定监护人。若未成年的亲权人死亡同时无适合的其他监护人, 应指定民政局管辖的福利院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由国家抚养该未成年人。

大量留守儿童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唯有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分开立法, 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亲权行使和监护职责的履行, 才能全方面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使得留守儿童问题能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卢燕, 李秀云.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西安社会科学, 2011, 29 (5) .

[2]将月, 韩珺.论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兼论亲权与监护之争[J].东南学术, 2001.2.

留守儿童登记制度 第9篇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我国的留守儿童达到6102.55万,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对此,李克强总理指出,“这种现象短时期内恐怕难以消除”,那么,如何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就成为直面现实的重大课题。对此,有专家呼吁,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同时,应建立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便于政府掌握当地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跟踪,但如果只报告,而没有委托监护人的要求,对于政府来说,只掌握了留守儿童的状况而难以从制度上完善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不能模糊,更不能出现真空,在父母进城务工之后,必须明确留在乡村的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谁。不明确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对于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就很难建立。

近年来,留守儿童失学、冻死、溺亡、自杀、被侵犯等问题,引起社会对留守儿童生存状态的关注,留守儿童问题已成社会之痛。尤其是贵州毕节地区此类事件频发,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分析所有留守儿童事件,都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即留守儿童缺乏监护,像去年发生的贵州毕节留守儿童集体自杀事件,家里就没有一个成年人,只有4个未成年孩子。在乡村,父母进城打工,对于未成年的孩子,通常的做法是,交给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或者委托给乡里的亲朋好友,这貌似给孩子找到了新的监护人,但其实,监护关系并不明确,被委托的人,基本上只管孩子的基本生活,对于孩子的安全、身心健康却关注不够,更有甚者,有的只是被请求平时去看看孩子的生活情况,至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的关爱、教育引导则完全缺失。

外出的父母怎样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如果监护的主要责任还是落在外出的父母身上,当地政府和学校、村委会,只是负责配合工作(干预或者帮扶),那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还是苍白无力。对于留守儿童,应该以国家监护为新的思路,建立新的监护体系。国家监护的基本思路是,由国家承担儿童出生之后的基本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父母作为孩子的自然监护人,代国家履行日常监护责任,如果父母無法履行监护责任或失去监护资格,则由国家(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进行监护。

按照国家监护的思路,乡村成年公民进城务工,要把未成年子女留在乡下,首先必须向政府报告,不能不报告就把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乡村,把未成年子女留在乡村而不报告,就是监护人失职;其次,政府应该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出之前,办好委托监护手续,与被委托的监护人签好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委托与被委托人的责任、权利;再次,如果外出务工人员找不到委托监护人,而本人不得不外出,则由政府指定人员进行监护,且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建立这样的监护体系,也就使留守儿童的监护无缝衔接,而不是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社会只出于“爱心”去偶尔关心—下孩子。

留守儿童制度1 第10篇

硬件、软件管理制度

一、硬件方面

(一)、“留守儿童之家”

1、用房60平方米(挂牌规范、醒目)

2、配置:电脑一台、专用电话一部(方便留守儿童与父母交流联系)

3、领导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职责、组织网络图、活动安排计划(合并上墙);

4、专用档案柜、配备一定数量的桌、凳、配备简单的生活应急用品(如开水、雨伞、手电筒、急救箱等)

(二)、“留守儿童文体活动室”

1、活动用房面积60平米,安全、实用。

2、配备电视、VCD播放器和一定数量的图书(不少于500册)、期刊、报纸(不少于20种)和文体器材(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象棋10-20盘、军棋10-20盘、跳绳、毽子若干等),基本满足留守儿童的文化娱乐需求;

3、领导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职责、组织网络图、活动安排计划(合并上墙);

4、配备一定数量的桌、凳;

二、软件方面(档案资料)

1、资产登记造册、有管理制度、帐物相符,2、留守儿童统计表、留守儿童登记表(有照片)、留守儿童父母登记表(有照片),登记详实(有基本状况、有联系方式),各自装订成册;

3、教师志愿者队伍登记表(表中有照片)、师生结对、校内外爱心妈妈、爱心爸爸、青年志愿者担任留守儿童之家的临时父母、兼职教师和知心朋友名册表、开展活动资料与照片册

4、每学期活动计划和总结、留守儿童进步成长记录册

5、电话、电脑(视频)使用有制度、有登记记录(通话日期、通话时间、留守儿童和父母姓名、事由和父母聊天记录、视频录象、照片册)

6、电视、VCD放映登记记录(时间、观看内容及人员签名、观后感、活动照片册)

7、图书、报刊借阅登记及阅读时的图片册

8、体育器材、棋类使用登记,体育活动及竞赛图片册

9、师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夏令营、冬令营、调查走访、劳动体验、科技探秘、关爱老人、保护环境、公益活动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开展“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困难面前我能行”等活动,培养孩子动手操作能力、独立自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团结合作能力的图片册

10、定期活动有制度,法制安全报告讲搞与图片册、心理健康教育讲搞与图片册

11、道德品格主题德育活动讲搞与图片册

12、与乡镇团委、妇联、企业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留守儿童协调小组,定期研究留守儿童相关问题。(签到登记表、会议内容记录簿、照片册)

13、领导与教师、家长、学生,教师与家长、学生访谈及家访的记录簿、图片册

14、每年校长利用家长返乡之际召开会议的讲话搞、签到簿、家长意见记录簿及会议图片册

15、校长每学期每月定期召开教师、学生会议,根据制定的考核奖惩制度总结表彰先进教师、进步学生的会议记录簿、名单、图片册

16、每学期开学致学生家长的公开信(含有与学生联系的电话号码、联系时间,电脑视频的时间)及活动计划。

17、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和资料;规范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系统;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有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

18、上报材料:

(1)“留守儿童之家”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工作职责、组织网络图,职责细致明确),与镇、村等单位成立的留守儿童协调小组名单及联席会议制度;

(2)留守儿童之家建设与管理办法、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3)学期活动计划及行事历

(4)每学期开学给学生家长的公开信

(5)每学期留守儿童统计表

(6)留守儿童之家标牌图片、室内配备情况的图片、各种会议、活动图片(图片有学校及活动名称)

(7)每月不少于2条留守儿童活动信息

(8)留守儿童之家学期工作总结

“留守儿童之家”管理制度

一、建立留守儿童跟踪管理档案。学校对留守儿童登记备案,分类区别对待,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各班主任教师及随时了解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状况、思想动态等,有针对地对他们进行帮助和引导。

二、学校要充分利用假期或春节家长回家的时机,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与家长交流,使学校内外对儿童的影响产生合力效应。

三、重视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开通家长(监护人)热线,学校老师要经常与家长(监护人)联系,了解孩子在家的情况,以便及时帮助留守学生;

四、经常组织留守儿童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充实业余生活,多与他们沟通交流,慰藉他们残缺的感情。

五、课程教学中加强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留守儿童自尊、自立,帮助他们了解知法、守法的知识技能;

六、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尤其是留守儿童,学校成立心理咨询机构,开设针对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专设心理教育教师,心理健康咨询室,共同对儿童的显性和隐性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为留守儿童排忧解难,引导儿童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帮助儿童健康、和谐发展。

留守儿童学习制度

一、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

二、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发言,不懂就问,回答问题声音响亮。课间做正当游戏。

三、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洁净,独立完成。

四、积极参加各类课内外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综合活动,课余时间多读健康有益的书刊。

五、努力学好各门功课,不厌学,不偏科,争当学习成绩优秀学生。

六、考试考查要诚实守纪,不违纪,不作弊。考试成绩要如实报告家长和监护人。

七、积极参加留守儿童之家举办的专题教育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保证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生活制度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做到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穿着整齐美观、朴素大方,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粗话,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进网吧和游戏厅,不做有损于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做到关心国家,关心学校,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待人接物使用礼貌用语,虚心听取别人的批评意见,不欺侮小(女)同学和残疾人。

三、遵规守纪,热爱集体。爱护校舍和公共设施,爱护庄稼、花草和树木,节约水电,讲究卫生,做好值日生。

四、勤奋简朴,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生活节俭,不乱花钱,不挑食厌食,听从家长、老师和监护人的正确教导,不自行其事。

“留守儿童之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管理员负责每天“留守儿童之家”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负责儿童安全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每月至少与儿童开展一次谈心活动。

3、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至少与儿童监护人见面一次,督促监护人加强对儿童的管理和教育。

4、领导小组成员每月至少通过电话、书信等途径与家长联系一次,便于家长及时掌握孩子的成长情况,沟通儿童与家长之间的感情。

留守儿童管理制度

1、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登记制度。各班级要对在校留守儿童进行全面登记,了解和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以利于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

2、建立留守儿童监护人联系制度。每学期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通报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品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留守儿童管理教育的针对性建议。班主任每学期要对全班每位留守儿童进行一次以上家访,了解指导监护人开展正确的家庭教育。学校开通“帮扶热线”,畅通家校联系渠道。

3、建立留守儿童情况报告制度,对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4、建立留守儿童沟通交流制度。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学生喜闻乐见又积极参与的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文体活动、法治安全教育活动等,为留守儿童增进与同龄人的交流沟通、师生间的关爱互动、社会环境人际交往等搭建健康和谐的情感交流平台。

留守儿童之家活动制度

1、留守儿童必须做到先记载再打亲情电话。

2、留守儿童打电话对象一般只能是父母,在校期间也可以是临时监护人。

3、留守儿童必须讲文明,有礼貌。

4、留守儿童必须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5、留守儿童进活动室时严禁穿奇装异服,严禁染发,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带耳环。

6、留守儿童活动期间必须有组织纪律性,安全第一。

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卡制度。

一、各班每学期初要对留守儿童家庭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全面调查掌握留守儿童的动态信息。

二、根据新学期学生变化情况,各年级、各班级的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分人头,通过上门调查、走访群众等形式,逐一做好留守儿童的个人信息统计,汇总后上报到学校。

三、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档案,重点记录“留守儿童”的现居住地、现监护人(或托管人)的姓名、关系及联系方式、父母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等情况。

建立“大手拉小手”爱心帮扶结对制度

一、各个班级要全面落实“代理家长”制,全体任课教师要积极做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

二、老师与留守儿童建立“一对几”管护对子,全面关心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等状况,要求做到:“三知”,即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知监护人(或托管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做到知情;“三多”:即在生活上多细心照顾、学习上多悉心指导、心理上多耐心引导。

三、学生之间采取一对一形式帮扶,即:优秀学生与留守儿童结成学习、生活帮扶对子,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

谈心交心制度

一、学校教师、代理家长每周至少与留守学生谈一次心,与他们进行零距离交心。

二、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情绪、交友、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交流感情,培养学生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

三、要先根据留守儿童的不同特点确定谈心主题,并做好谈心记录。

留守儿童家访制度。

一、班主任要坚持对留守儿童进行家访,每学期都走进每一个留守儿童进行家访。

二、每学期都要走进每一个留守儿童家庭,了解他们在家生活情况,代理监护人的教育管理情况,加强与代理监护人联系与沟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成长。

三、家访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确定好家访的目的和内容,使家访有的放矢、重点突出。

四、家访时采用适当的方式告诉家长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纪律、品德等情况,让家长真正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同时及时了解学生在家表现,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积极性。

五、家访时做好记录。

心理咨询制度。

一、心理咨询工作的宗旨是辅导“留守儿童”的心理卫生,以各种方式方法帮助“留守儿童”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留守儿童”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如采用案例教学、科研或写作时,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三、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咨询的“留守儿童”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工作者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留守儿童”。

五、对“留守儿童”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需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卡。

定期开展活动制度

一、根据学校实际,每周利用课余时间定期开展活动。

二、每天安排一定时间让学生看看电视,了解国内外大事,增长知识和见闻。

三、周一开放图书室,周二开放阅览室,周三开放电脑室,周四开展文体等活动,周五开展交流活动。时间均安排在每天下午上课前活动时间,由各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

家校互动制度。

一、发挥家校教育功能,定期召开留守儿童监护人会议。

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进行培训,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

三、认真听取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教育好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体能测试制度

一、定期为留守儿童进行体能测试,以及时了解孩子的身体发育情况和健康状况。

二、如发现身体有异常现象,及时与监护人联系,及时治疗。

三、为每个留守儿童建立测试卡,做好测试记录,并整理归档

开展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教育等讲座制度

一、学校每月举办一次安全、心理健康教育等讲座,教育留守儿童遵纪守法、了解安全常识,让他们身心都健康。

二、留守儿童之家聘请法制辅导员,定期对留守儿童进行法制教育。

三、全体教师要对留守儿童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工作要齐抓共管,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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