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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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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精选14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1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二、责任人

主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五)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验收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1、凡是县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县提出验收申请。

2、县办公室收到关于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设施申请后,转厅水土保持监督站。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水土保持监督站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需要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验收。

2、承办人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3、根据验收意见,报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处室意见由主管局长签名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核;由主管厅领导签发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七、监督检查

本处室(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 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I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2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报告是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对已完工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估。技术评估不仅包含部分行政职能延伸内容,也要协调水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建设单位专项验收提供技术支持。撰写格式要为接近公文格式的技术报告,文字简练。

评估报告普遍存在的问题:评估报告大段引用抄袭方案文字,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论述。同时,在工程描述中含有很多不确定性描述。既然工程建设已经完成,那么所有的描述都应当是唯一和确定的内容。文字描述中一定要使用完成时,不能使用现在进行时或将来时。

评估报告与水土保持方案不同点在于:工程处于试运行阶段,工程建设已经完成,因此在评估报告中无需再描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经历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阶段,工程建设内容可能发生不少变化。因此,技术评估工作重点在于已建成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评估,而不能刻板的对照水土保持方案一一核实。评估重点在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是否落实,防治体系是否健全,有无水土流失安全隐患,防治指标是否达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3篇

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为水利部2007年公布的7家具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之一 (办水保2007[91号])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咨询工作的要求, 中心于2007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山合林 (北京) 水土保持技术有限公司 (简称“山合林公司”) 。公司与中心两块牌子, 一套人马。山合林公司为水利部2008年公布的16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之一 (办水保2008[34号]) 。公司现拥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证书的技术人员共23人。按专业分:水保类9人, 工程类6人, 植物类4人, 经济类4人。

2007年至今已经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并通过水利部组织验收的项目有23项目前正在编制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项目有余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具有法律合理性,对保护水土资源、促进当地水土流失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时值水利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着手我国《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加紧研究和出台有关生态补偿的综合政策。本文考察了我国现行水土保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的法律依据、立法现状、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完善有所助益。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的标准

我们查阅了新疆、黑龙江、天津、北京、广东、河北等省(市、区)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基本上是一个模式。生物措施补偿费。依据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面积,一次性缴纳补偿费每平方米0.5-3元,新疆最低,每平方米0.5元,河北最高,每平方米3元。工程措施补偿费。对损毁的固定观测设施、塘坝、谷坊坝、护坡、梯田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从多年的实践来看,目前的收费标准不科学、存在诸多弊端,对从事开发建设项目企事业单位来讲也不合理。比如输电线路的架设、石油物探等工程,虽然损坏原地貌,但损坏程度低,经过及时治理,马上可以恢复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而公路、房地产等建设属于永久性占地,永远不可能恢复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但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一样的。如何克服这种弊端?我们认为水土保持功能是持续有效的发挥,应该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上考虑时间的因素,区别对待。

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问题

就“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而言,地方的相关立法对上位法加以扩张和改进——尽管这些扩张和改进有些游离出上位法的框架,但是很多方面仍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该制度的落实和效用的发挥具有积极的作用,值得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加以借鉴。地方立法的经验主要有:扩大补偿费的补偿对象范围,将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自然环境客体和生物设施也纳入到补偿对象的范围之中。对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便于执行。补偿费征收所得的用途除了对自然环境客体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工程设施和生物设施)的直接补偿以外,还部分地用于水土保持队伍和机构的能力建设,有利于生态补偿的有效和长期实施。执行程序上运用了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但是,“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在国家立法、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衔接、法律法规的实施方面尚存不足之处。主要问题有:一是国家立法在宏观上的欠缺。《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没有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提供充分的法律前提,“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存在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突破和超越。我国现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缺乏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维护性补偿和治理性补偿的制度设计意图,尚没有形成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统一、相互协调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二是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的补偿标准没有因地制宜地有所区别,而是一刀切;各地的费种名称、含义、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等要素的界定各异;征收的对象有待从建设项目扩大到其他对水土保持产生影响的行业领域;跨省和跨流域开发建设项目的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不统一、不明确,容易造成重复征收问题;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待规范。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对策

针对前文的分析,笔者提出完善我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的对策建议如下:国家立法应当具有设计和规范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宏观目的和整体制度设计。应当提出水土保持维护性补偿和治理性补偿的概念,使其与现行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制度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制度相对应。就水土保持维护性补偿而言,其对象应当包括具备水土保持功能的水土保持设施(人为的工程或生物设施)、天然的植被和自然地理物态三大类。此三类补偿对象,如果课以补偿费用支付,则应当制定各自的补偿标准,并考虑开发建设所处的水土环境的恶劣程度,附加支付加权系数。至于名称,总称为“水土保持功能维护补偿费”,子名称则可分别称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植被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自然功能维护补偿费”。这里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占用或破坏了水土保持部门投资修建的设施及治理成果,而支付的赔偿费用,是责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水土保持设施及成果是国家及政府为了防治水土流失,通过水土保持部门投资建设的,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侵占或破坏了理应给予赔偿。赔偿费交予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水土保持职能的水土保持部门,由水土保持部门继续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赔偿费的多少应按水土保持部门的实际投入及具有的实际经济价值来确定。对不主动交纳赔偿费的,水土保持部门有权责令责任人交纳。而“水土保持植被补偿费”,则可以与林业、农业、草原领域的植被保护补偿费建立制度衔接。具体的立法对策相应为:修订《水土保持法》,增加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规定,建立“水土保持功能维护补偿费制度”。修订《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对“水土保持功能维护补偿费制度”和“水土流失治理费制度”加以具体化,确定名称、征收对象,授权性规定由职能部门制定统一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管理办法。各地应当依照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修订地方的实施办法。各地应当统一费种的名称和含义,完善相应制度,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牛崇桓,等.关于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的几点认识[J].水利发展研究,20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5篇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电)局:

为了积极推动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第2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

—1—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

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投入运行或试运行前,应该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或试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申报工作由开发

—3—

建设项目单位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开发建设项目单位要求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1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业主单位编写)10份;(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监理报告(监理单位编写)10份;(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测单位编写)10份;(五)施工总结报告(施工单位编写)10份;

(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评估单位编写)10份;(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各1份、工程设计报告书1份(备查)。

占用、损坏、扰动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体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一致。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基本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率等六项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 —4—

(四)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编制。

承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或监测工作的单位不能承担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水土保持监理由具有水土保持专项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以由负责主体工程施工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成立验收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监理、监测及技术评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

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验收,方可认定为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意见,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并承担同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

验收组对验收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明确不合格的理由并提 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验收结论。

—5—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验收意见之日起十日内行文回复。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行文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依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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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水土保持 验收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17日印

(共印30份)

水土保持项目设施验收流程(精) 第6篇

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验收资料

各水利站进行资料受理审查把关

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勘查验收(报告表由水利站组织、报告书由水保所组织)

讨论验收结果并填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办理预收款的多退少补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7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第三条(验收效力)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四条(验收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总结报告;

(三)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四)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提交监理、监测报告。第六条(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对受理验收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对公众反映的重要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验收组织)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组,审核申请材料、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核申请材料、查看建设现场、核实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实施情况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验收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建成或者落实,质量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满足水土保持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管理维护责任已经落实。

第十条(验收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并在做出验收合格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验收鉴定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负责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可以分期验收。

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设施不能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同步验收的,可以单独验收。

第十二条(设施管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处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处罚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8篇

1 林草覆盖率不达标问题的防范

1.1 水土保持设施林草覆盖率的问题

林草覆盖率是验收和技术评估水土保持设施的重要参数, 而实际的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和建设中经常会出现林草覆盖率难于达到设计的需要, 这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资金不足的客观制约, 同时也有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中各方面不重视林草覆盖的内在原因, 这会导致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和建设难于达到国家规定的GB50434-2008标准, 给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带来风险, 发挥不出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功能与价值。

1.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中林草覆盖率的强化

在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过程中, 要采用先期干预的策略, 通过管理和指导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能够达到规定的林草覆盖率。在验收阶段, 要本着为行业发展负责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 重点进行林草覆盖率的坚持与验收, 使林草覆盖率能够得到根本保障, 进而为水土保持工程的功能与运行提供基础和保证。

2 水土保持设施影响区界定问题的防范

2.1 水土保持设施影响区界定的问题

由于水土保持设施的种类众多, 因此影响区存在难于界定的客观原因, 这会形成验收技术评估过程的困境, 不但会给水土保持设施周边的生态带来影响, 更有可能给水土保持设施流域带来水土流失的可能, 造成更大范围的生态破坏, 影响水土保持设施的生态与经济价值的发挥。

2.2 水土保持设施影响区界定的强化

在验收技术评估中应该突出影响区界定工作, 要根据水土保持设施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做到对GB50434-2008标准完整而全面地执行, 通过不断地调整和动态地变化, 合理地划定影响区, 使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更加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 达到对水土保持设施生态功能和技术性能的有力保障。

3 水土保持工程临建设施占地问题的防范

3.1 水土保持工程临时设施占地的问题

水土保持设施临时设施的恢复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和时间成本, 因此, 地方政府、水利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单位都不愿负责临时设施占地的恢复工作, 这会导致水土保持工程难于及时发挥设计功能, 并且还会影响到水土保持设施林草覆盖率和影响区界定。

3.2 水土保持工程临时设施占地的处理

在临时设施占地恢复工作中主要需依靠政府不断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以及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促进临时用地管理的不断规范。同时要求水土保持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迹地恢复, 以达到对水土保持设施林草覆盖率和影响区的合理划定。

4 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变更备案问题的防范

4.1 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变更备案问题

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中, 一些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现上述原因一方面是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关规程规范中对重大变化、重大变更的界定不清晰;另一方面是相关的管理工作滞后, 导致对变更手续的重视程度不够。

4.2 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变革备案的处理

主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层面, 完善水土保持变更手续相关规定, 做到有章可依;加强过程监管和变更管理, 提高变更处理环节对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指导和管控, 避免在验收阶段对已成事实的“合理化”处理, 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5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工作程序化问题的应对方法

5.1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工作程序化问题

当前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中没有有效的体系作为指导, 导致水土保持设施施工中出现程序错误, 施工混乱, 导致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的无序性和盲目性, 不但影响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质量, 更会影响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

5.2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工作程序化的强化措施

验收工作中对工作流程内的每一个环节细化时间节点和相关责任方进行具体的落实, 再保证质量, 梳理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关键工作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明确各参建单位在各阶段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节点等。

6 结语

当前, 水土资源的保护成为维持发展、稳定环境的重要途径, 水土保持设施的兴建已经成为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已经成为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立足点。在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中应该加强设施的验收与检查工作, 特别要突出林草覆盖率、影响区域定界、临时设施占地、变更备案、验收工作程序化等重要环节, 以此来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验收效果, 给水土保持设施一个客观而公正的技术评估, 在提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平的同时, 确保水土保持设施能够发挥出更为稳定而重要的功能和系统性价值。

摘要:本研究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技术工作为中心, 对验收技术评估环节进行了研讨, 对林草覆盖率、影响区域定界、临时设施占地、变更备案、验收工作程序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通过强化技术评估的过程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质量, 进而做到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与维护的保证作用, 使水土保持设施更能够适用水土资源保护需要。

关键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林草覆盖率,临时设施,工作程序化

参考文献

[1]高荣, 钱爱国, 雷丰泽.水土流失防治中加强临时措施应用的几点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 2012, (12) :34-35.

[2]钱爱国, 李海林, 高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 2012, (07) :87-8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9篇

南江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 南江县水务局 南江县环境保护局

南江县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工作的意见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共同审议通过了《南江县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意见》的意见,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重要性

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依法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期搞好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为先”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的重要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对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强县和创建全国森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前期工作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发展改革部门应从严立项,国土部门勘测定界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三)、加强审批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类别在相应阶段完成。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不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实行问责

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搞好配合,严格把关,共同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为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巩固并深化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成果,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第24号修改)和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重要行政许可,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我县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四川省开展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契机,加强宣传,使生产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搞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生产建设单位遵纪守法行为的重要方面。要督促区域内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提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

(二)、规范验收管理,完善验收程序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第24号修改)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在申请行政验收前须进行自查初验,行政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供水土保持验收规程中规定的应准备的备查资料、各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生产建设单位向同级水利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监测报告、监理报告,需评估的项目提供评估报告)各两份。除电网外,其他项目都需开展技术评估工作。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的决定。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听取各方汇报后,提出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同级水利主管部门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同级水利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省级审批项目除外)。

(三)、加强监理检测管理,提高监理检测质量

生产建设项目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将监理报告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测,生产类项目要不间断监测。工程建设期间,监测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的监测内容、地点、方式、手段、频率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并进行监测;对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优化建议,协调水土保持工作建设进度;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并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监测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不同监测时期的照片等影像资料;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应及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工程验收时须提供相关档案资料;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监测成果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接受监测数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定期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检测成果的核查。

(四)、严格技术评估,确保评估质量

技术评估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强化责任意识,在技术、程序、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技术评估工作质量。技术评估中,评估单位应调查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种类、数量和防治效果,抽查核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对重要单位工程进行核实和评价,检查评价其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评价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判别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分析能否达到批复同意的水土保持防治目标。技术评估单位在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时,要尊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评估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向省水利厅提交备案表,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业主拒不进行整改并有严重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报。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监测任务的单位,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技术评估工作。

(五)、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生产建设项目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在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中使水土保持方案设施落到实处,使水土保持设施能够发挥最佳效益,达到“费少效宏”的目的。

(六)、强化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的廉政建设工作,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要建立相应的廉政管理机制,加强行风建设,杜绝腐败行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生产建设单位、监测、评估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评估单位,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监测、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在工作中瞒报、漏报、编造数据,不得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任何与验收有关的承诺。禁止转借资质和外包任务,对监测单位转借和外包行为将报相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吊销资质的处理,对评估单位转借和外包行为将取消评估认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10篇

粤水保〔2009〕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务)局:

为做好输变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输变电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验收

(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

1.2007年1月1日以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2007年1月1日以前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依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验收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以上项目的验收由省水利厅组织,或由省水利厅委托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110千伏输变电项目 所有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验收。

1.对编制了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原则上按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2.对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执行粤水保函〔2008〕606号文规定。3.验收文件资料报我厅备案。

二、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验收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立项但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和管理需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提交《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措施、工程量和投资等水土流失治理的基本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核查验收。

广东省水利厅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11篇

煤矿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程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及取退水基本情况;

2、取退水计量设施安装简介;

3、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办理情况;

4、取退水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

5、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情况及矿井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及水质监测资料;

6、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7、节水措施落实情况;

8、实际运行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及补偿落实情况。需要下放水量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放下游河道用水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地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还应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报告。

三、办理程序

1、水利厅窗口办理;

2、水资源处审查;

3、确定验收时间;

4、现场核实和审验,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5、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建设及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装置和运行情况、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的补偿情况、退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情况等;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召开验收会议:(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2)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3)听取建设单位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试运行等情况的介绍;

(4)会议质询;

(5)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6)宣布验收意见;

(7)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 收 程 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申请验收报告(向省水利厅申请);

2、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3、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或监测分站出具);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5、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三、办理程序(省级核准项目验收材料报至省水利厅)

1、省水利厅窗口受理;

2、处室(水保处)审查;

3、确定行政验收时间;

4、现场验收或提出验收意见;

5、省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6、下发批文。

四、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2、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3、查阅有关资料。

4、召开验收会议: ⑴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⑵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⑶观看工程的声像资料;

⑷听取建设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 ⑸听取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告”; ⑹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 ⑺听取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 ⑻听取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 ⑼会议质询;

⑽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

⑾宣布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 ⑿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1、工程大事记;

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大事记;

3、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批文;

6、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设计工作报告;

7、各级水政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

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9、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0、申请验收报告;

11、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12、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1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1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1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备查资料目录

1、土壤、地质、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

2、水土保持招投标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

4、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5、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6、自查初验资料;

7、阶段验收资料;

8、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及水土保持重大事件资料及文字说明;

9、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以及建设过程水土流失危害和防汛记录;

10、水土保持专项设计、相关主体设计资料;

1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说明等资料;

12、水土保持监理资料;

13、水土保持监测资料;

14、专项验收相关资料;

15、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有关资料;

16、电子文件资料;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办事流程指南 第12篇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受理范围

水土保持方案已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一式3份);

③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含检测季报)(一式3份);

④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一式3份)。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七)项目验收流程:

1、建设单位向XX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组织专家现场查勘、审查,召开验收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13篇

甲 方:

地 址: 电话: 乙 方:

地 址: 电话:

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编制黄梅橉矿开发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第一条 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以内,向乙方提供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提供资料的内容如下: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工程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工程施工、监理情况。

2.在合同期内,甲方进行与本报告编制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 甲方应当负责保证乙方顺利进入现场进行工作,并对乙方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条 甲方如在合同期间对项目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乙方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

二、乙方义务:

第四条 乙方全程负责本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写和组织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专家评审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应在2010年12月25日以前,向甲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评审要求。

三、其他条款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条款

1.本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费为人民币 拾万元整,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应向乙方以现金付清。

2.甲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乙方退还费用。

3.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返还费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时,每延期一天,按其所应得费用的0.5%,作为违约罚金。

2.乙方提供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系乙方造成者,应根据情况及时修改,不至于影响甲方工作的进展。

3.因甲方责任造成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4.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乙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0.5%计算。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仲裁。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编制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 负责人:________(盖章)乙方: 负责人: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 托 书

***水土保持站:

现将我(单位)*****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委托贵单位编制,编制要求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评审要求。

特此委托。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14篇

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后的几点思考 改革背景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关键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的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提高效率[1],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进一步给企业和社会松绑减负,让企业和群众享受改革新红利,4 a多来,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600余项,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明确取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改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自主验收。同时水利部积极出台相关细则,于2017年11月14日印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指导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许可事项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取消,而是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也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职责转变的重大举措[2]。本文通过分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带来的变化和问题,简单阐述建设单位应落实的主体责任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的监管责任,并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新形势作出展望。2 审批取消后带来的主要变化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专项验收,是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中“同时投入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检验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是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时有效的实施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治效果是否达到了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重要检验过程[3]。国务院决定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该决定中提出3点要求:①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②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③水利部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把好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最后一道关口[5],其行政审批的取消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验收主体责任变化、验收材料与验收环节变化、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管持续加强等方面。2.1 验收主体责任变化 传统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由建设单位主持的自查初验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主持的行政验收组成,并最终由审批部门印发鉴定书(验收意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中明确规定取消该行政许可事项,即取消行政验收与审批部门审批这一环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验收转变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取消,仅仅只是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了,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作为主体验收专项验收之一和重点工作,还得继续实施,只不过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理顺机制,逐步实施建设单位(企业)自行验收,以便更好的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因此改革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体责任应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取消,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不意味着验收合格标准的降低。相反,生产建设单位应继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确定的验收合格标准和条件,明确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严格把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确保水土保持措施得到落实。2.2 验收材料与验收环节变化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审批取消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在所需材料和环节上进一步优化。材料由以往的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监测总结报告、验收申请简化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6],其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编制,这种方式既起到避免建设单位着眼短期经济利益、忽视长期生态效益的作用,又能发挥技术服务单位帮助建设单位在实践中防漏补缺的作用,切实落实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最终形成鉴定书,明确验收合格的结论。除验收材料简化外,现行验收环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论和情况,同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等验收情况的公开,是社会公众知情权提升的需要,有利于公众监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同时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回应公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对防治水土流失起到积极的促进和监督作用,也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一大亮点;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以及鉴定书报备至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报告编制单位也同时对相应报告真实性负责;至此,整个验收工作完成,每个环节缺一不可。2.3 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检查持续加强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参与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自行验收,因此继续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检查势在必行。考虑到生产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的不确定性和自由性,由于缺少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最终把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加强监督检查、生产建设单位继续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持续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形成强有力的“抓手”,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和社会公益事业,把监测融入到水土保持工作全过程,实现监测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7]。针对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生态环境变化情况、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措施效果等方面加强监测,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进行适时监测和监控,同时为水土流失预测和制定防治方案提供依据,最终为项目的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提供依据[8]。因此,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水土流失监测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确保监测质量。考虑到部分省(区、市)的特殊规定,对于规模小的项目并未强制要求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如《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挖填土石方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鼓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同时结合第二十二条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水土流失监测的,应当同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可以看出广东省规定对于未强制要求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时可不提交监测总结报告。因此,其他省(区、市)若存在此种情况的,也可参考此种处理方式来简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流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水土保持法赋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的基本途径,对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具有重要意义[9]。由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取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继续加强批复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做到检查有计划、有重点、有跟踪,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10]。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措施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中明确“水利部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根据国务院最新决定精神,结合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笔者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从做好报备管理,严格方案审批、坚决说不,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等五个方面加强工作,确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监督检查得到落实。3.1 做好报备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后,在生产建设单位完成自主验收后,增加了报备验收材料的环节,完善了整个验收工作,但如何判定验收材料的合规性也是一个亟待重视的问题。参考其他行业的报备管理工作,建议对于符合格式要求且完整的验收材料,应完善相关报备证明措施;而对于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按行政许可法要求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补正,如此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闭环。3.2 严格方案审批,坚决说不 依法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其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11],可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供直接的指导,是防治生产建设项目产生水土流失危害的根本依据。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为项目水土保持流失防治提供全面的防治体系,才能减少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更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供可靠的依据[12]。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态红线划定和严守的基本原则,这与水土保持息息相关。应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时刻严守水土保持生态红线,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说不。继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明确落实技术评审和评估单位的技术责任、法律责任,做到严格把关,“敢于说不、敢于批否”,切实维护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社会地位和行业影响力;厘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内容和边界,切勿随意扩大审批范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仅限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范畴,主要明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管理要求,以及弃渣专门存放地的位置初选。同时,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中关于地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措施重大变更、新设弃渣场等变更的情况,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生产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坚持变更管理规定中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3.3 加强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是促使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法定义务和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据现行的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特点,除做好以往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外,还应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第227号)文件相关精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行为,大力推进监督检查程序化管理,明确监督检查项目清单、采取的检查方式和重点检查内容[13],一是明确检查范围,可对存在的问题的跟踪复查;二是突出检查重点,对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重点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扰动占压地貌植被治理恢复等情况,特别是对容量大、堆渣高、上游汇水面积较大、下游附近有居民点、重要基础设施、工业企业的弃渣(土)场,要进行重点检查[10]。除此之外,进一步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也是必不可少,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利用新型技术,积极尝试推广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测、“天地一体化动态监管”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效率和质量,有效支撑认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检查工作。积极落实办水保〔2016〕第227号文件精神,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探索政府采购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辅助性技术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的技术水平。另一方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体责任为生产建设单位时,要同时强化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开展自主验收的监管,避免管理的“真空”,避免造成“不作为”的情况。重点是监管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以此为基础对自主验收进行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笔者认为,强化监督检查,需要从过程监管上狠下功夫,借助对建设单位的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公众监督等三个方面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以此强化监督检查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5]:①强化县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水土保持法赋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权力,因此作为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管部门,应不断强化县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责任,完善相应制度,同时明确检查内容、频次及责任追究等事项;②建立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制度。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可有效推动各层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如流域机构开展对省级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督查,省级开展对市、县级的督查,如此层级之间各有监督,任务明确;③建立公众监督制度。对依法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将方案审批结果、监测成果、验收结论利用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布,扩大公众和社会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内容的知情范围,在作为监管依据的同时作为公众监督的依据[14]。3.4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坚决纠正、狠抓整改落实[15]。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类问题时,应分别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严肃查处。对于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项目,还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报备工作的、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未通过验收并报备的等情况,均可视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若未通过验收且生产建设项目已经投产使用的,应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3.5 实行联合惩戒 借鉴其他行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做法,水土保持行业也可尝试逐步健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机制,对守信者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者实施严格惩戒、重点监管[16],可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违法违规信息报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纵横对接和共享利用,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在水土保持管理的作用,以此实现联合惩戒。4 展望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取消,是国家深化“放管服”的改革精神的一个缩影,不代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结束,而意味着一个全新的开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作为建设美丽中国遵循的基本理念,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背景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因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在行政许可改革的“快速路”上,传统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制度已经成为过去时,现行的由生产建设单位开展自主验收是一种全新的形式,水土保持行业相关人员应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生产建设单位承担起自主验收的担子,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协同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水土保持事业、生态文明事业贡献各自的力量。参考文献: [1] 《山西水土保持科技》编辑部.水利部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权限[J].山西水土保持科技,201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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