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总体规划问题(精选6篇)
杭州市总体规划问题 第1篇
关于兰州市房地产业总体问题的分析
兰州市房地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尤其是经过“九五”是时期的发展,到目前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兰州市经济建设地发展和人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兰州市房地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指出这些问题并对其进行简要的分析,对于房地产今后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在此,我们先对兰州市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存在的问题
兰州市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企业理念落后。这主要表现在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领导人观念陈旧、落后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缺乏现代企业所必须具备的品牌战略、人才战略以及战略与策略策划意识。
二是企业机制落后。根据调查了解,兰州市房地产企业普遍缺乏对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引入和实施,许多企业及其领导人仍然停留在传
统的、随意性甚至家长式的管理状态。
三是企业文化落后。由于企业理念和机制落后,因而许多企业忽视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甚至有的企业压根就谈不上有什么企业文化,因而缺乏企业内部公关及凝聚力,对外缺乏文化、公关及公益活动。表现在其产品(楼盘、小区)上,自然也就缺乏文化品位的整体策,缺乏文化竞争力。
四是营销手段滞后。很多房地产企业至今缺乏现代营销意识和手段,比起广州、深圳、上海、北京等城市,差距极为明显。可以说,有不少房地产企业及其老板存在着“五个心中无数”:对细分市场心中无数,对市场份额心中无数,对竞争对手心中无数,对消费群体心中无数,对消费趋势心中无数。
五是企业形象意识淡薄。这一问题在兰州房地产企业中极为普遍。只要在房地产交易会看一看,或看看其广告宣传,就会明显的感受到这一点。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至今没有自己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或者形象应用系统混乱,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统一性。或者形象无个性、不鲜明,缺乏识别性,缺乏形象宣传力和竞争力。
六是企业守法守信观念淡薄。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了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违法开发,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问题。
上述问题之所以在兰州市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的存在,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企业领导缺乏“学习型组织”的认识,缺乏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因而忽视企业自身建设,忽视苦练内功,经营管理维持在低水平运作,未能真正建立起各项现代企业制度。因此,一个真正打算长足发展的房地产企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把企业引向健康、正规的发展道路就必须首先客服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的问题,站在战略的高度,力求建设一个学习型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进而解决好上述几方面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把自己的企业建设成一个现代化的房地产企业,为兰州的房地产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兰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下方面:
1.对城市规划执行不严;
2.未取得有关许可证即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擅自开工建设;
3.未取得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4.集体土地违法开发销售商品房;
5.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违规联建;
6.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7.不按规划建设完善配套设施;
8.商品房面积计算公摊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中违法违规;
9.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保证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1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11.对项目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委托监理;
12.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夹住材料、构配件或设备;
13.工程质量低劣;
14.多数小区环境较差,物业管理不到位;
15.小区功能不建全,配套设施滞后;
16.房地产产品开发滞后,创新不乏缓慢,无商品房住宅专利产品出现;
17.房地产开发整体战略策划滞后,多数开发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缺乏超前的、系统的、整体的、战略的和具有现代营销理念与深厚文化底蕴的房地产策划方案,等等。
以上这些问题,在兰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时有发生。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时多方面的,除了企业自身的依法经营和守法守信问题外,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不力也是其重要原因。从目前的情况看,对方地产行业的管理法规还不够健全,管理水平还比较低下,管理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不高,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或执法阻力较大,或部分监管流于形式,因而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在某种程度上等于放任了违法违规行为。所以,要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着重加强行业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全
行业的行政管理质量和行业自律能力。
应当看到,经过全面整顿之后,上述问题已有所好转,但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还将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杭州市总体规划问题 第2篇
一、旅游目的地营销
国际上对旅游目的地营销的系统研究起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世界旅游环境中心于 1992 年做出的定义:乡村、度假中心、海滨、小镇、城市或乡村公园;人们在其特定的区域内实施特别的管理政策和运作规则,以影响游客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冲击。英国学者布哈利斯的定义: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被旅游者公认为一个完整的个体,有统一的旅游业管理与规划的政策司法框架,也就是说由统一的目的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区域。
国内学者张辉把旅游目的地定义为:是拥有特定性质旅游资源,具备了一定旅游吸引力,能够吸引一定规模数量的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特定区域。他提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可以满足旅游者某些旅游活动需要的旅游资源;二是要拥有各种相适应的旅游设施;三是该地区具有一定的旅游需求量。
二、杭州旅游营销
杭州在浙江省旅游大会上提出:要找准产业地位,从景区为主的“旅游城市”向旅游目的地为主的“城市旅游”转变。旅游产业转型已从 80 年代的景区时代、90 年代的主题公园时代转而进入 21 世纪的旅游综合体时代。杭州正致力于从传统观光旅游迈向深度旅游,从旅游城市迈向城市旅游,把杭州打造成国内最好的旅游目的地。
“城市品牌”是提升城市知名度与发展城市旅游业的重要推动力。杭州正在以“休闲杭州”、“华东会客厅”、“生活品质之城”为核心,全力打造国内一流的会展、休闲、商务旅游目的地。当前的问题是杭州旅游在国外的知名度并不高。杭州旅游部门应制定“城市品牌”营销策略,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宣传杭州旅游,拓展会议旅游市场,举办国际性的知名论坛,努力提升杭州知名度。
杭州旅游业应进行旅游产品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实现从单一的传统观光型旅游向会展旅游、休闲旅游发展,通过吸引商务游客来促进杭州的发展。旅游局和政府部门应对杭州旅游资源进行整体营销,整合杭州现有资源,突出其作为旅游目的地的优势。
三、杭州市旅游目前的局限性 杭州旅游国际化的现状,与旅游资源禀赋不相称,与国际重要的休闲旅游中心的定位不匹配。杭州的商业综合体、商务会展设施等硬件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缺乏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与一些先进城市相比,规模普遍偏小。
杭州旅游在国外的知名度不高(国际化程度不够)。
杭州的基础旅游设施不够完善,接纳旅客的能力有限(道路、住宿等)。综合协调能力需要与时俱进。
杭州旅游仍以观光旅游产品为主导,虽然休闲度假、商务会议和会展等产品也有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仍然不能充分满足这些市场不断增长的旺盛需求。
游客在杭州的停留时间不长。
夜游产品开发度不够,缺乏多样化、特色、吸引人的夜间旅游产品。
四、目的地营销总目标
营销总目标的制定遵循几个原则:一是服务于杭州旅游的总体发展目标;二是以现有的数据或指标作为参考;三是考虑目标市场前往杭州旅游的可能发展趋势和变化。营销总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断提升杭州旅游的感知度或知名度,尤其是在海外市场,特别是欧美等远程国际市场的知名度;
2、城市品牌与形象得到重点目标市场青睐,提升游客对杭州旅游的品牌忠诚度,使之成为重点目标市场的首选;
3、稳步扩大杭州旅游在重点目标市场的份额,特别是入境市场;
4、增加游客在杭州的停留时间,力争海外游客的平均停留时间达到4.0天;
5、提高游客在杭州旅游的满意度,提高游客重游率;
6、扩大分销渠道,构建网络化分销体系,使重点目标市场可随处方便地预定到杭州的旅游产品。
五、营销方案
5.1 全方位宣传杭州旅游,提高目的地的知名度
包括在旅游知名网站宣传促销;广而告之,使杭州旅游形象深入人心。a.通过专题宣传片、电子出版物、旅游宣传册和主题活动来全方位宣传杭州旅游。
b.通过具有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如:《非诚勿扰》对西溪湿地的推广作用;《似水年华》对乌镇的作用)。
影视活动是构筑旅游地形象的新手段,利用影视剧的传播效应将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迅速扩大已经成为当今旅游目的地最有效的宣传和推广方式之一。
c.与国际大都市合作,进行针对性的推广(2012年“无与伦比的美丽中国杭州”全球营销专案)。
d.与国内、国际著名旅行社,旅游代理,户外俱乐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他们的渠道,利用他们的客源进行推广。
e.各种渠道的媒体推广,网络推广。
邀请知名人士免费来杭旅游,通过他们把杭州有特色的景区向公众传播,提高杭州的知名度,游记文章,微博博客等属于“软广告”的形式,比广告的形式可信度更高。
采用更加精细的网络营销手段。目前,杭州城市旅游目的地品牌网络营销的主要形式是开通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与新华网合作打造“杭州旅游频道”等,这些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长远来看,网络作为长期投放的新兴媒体,可以通过传播理念、传播模式和传播内容上的创新,达到长期的有系统的深度宣传效果,从而使城市旅游品牌营销收到事半功倍的营销效果。
f.形象代言人。
5.2 进行品牌营销
支持创造能够识别并使目的地差异化的名称、符号、标识、文字或图形标志等;一致地传达对与目的地独特相连的、值得记忆的旅游体验的期望;巩固和强化旅游者与目的地之间的情感联系;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和感知风险。它们共同创造出能够积极影响消费者目的地选择行为的目的地形象。
对国内目标市场和国际目标市场推广不同的旅游形象:国内目标市场为“东方休闲之都•人间幸福天堂”,而国际目标市场则为“Waterside, Heaven Site”。
各目标市场内部还可进一步进行细分,并塑造不同的细分形象。
5.3 利用浙商优势,拓展会议(商务)旅游市场
从单纯的旅游观光向商务旅游、休闲旅游转型。杭州现有会议中心:和平会展中心、世贸展览中心、白马湖会展中心、奥体博览中心(2016年建成),容量有限,设施不够完备。
在整个会议产业链中,对于城市整体形象的宣传很少。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各类会议酒店(或酒店集团)必须要靠自身单薄的力量,在偌大的会议市场上,去争取属于自己的业务份额,而且,很多时候还要承担一部分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会议城市形象宣传工作。会议产业链中城市角色的缺失,一方面使得会议产业链中会议组织者与会议城市、会议酒店、会议服务机构之间信息传递脱节,加大了产业链各方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各地区的会议酒店及会议服务机构,在全国乃至国际会议市场的竞争中不能形成合力,区域品牌形象在会议产业中也难以树立。
a.不断完善国际化专业会议功能设计和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形成以大型的专业化、国际化会展设施为支撑的“一主多副多馆”会展场馆酒店设施体系,构建江南国际博览城,满足大型的专业化、国际化会展需要。
b.规划建设超过3000人容量的现代化大型专业会议中心,特别是要在奥体博览中心附近配套建设单体1000个以上客房的酒店,这是承担大型国际会议的必备条件。
c.鼓励发展酒店集群,吸引更多高星级酒店落户杭州,满足承办高标准国际会议的需要。
d.加强各类会展场馆的相关服务功能,如资讯、交流中心、会展设计等国际化标准服务。
5.4 举办国际性的知名论坛,展览、节庆活动等打响杭州知名度 积极争取主办、承办或创办各种大型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节事活动。
a.“以世界知名论坛来带动旅游发展”是达沃斯和博鳌成功的最主要原因,杭州应该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和学术机构沟通,力争有几个国际有影响力的论坛在杭州举办,一旦申办成功,依托良好的自然条件和完善的配套设施,杭州的会议旅游业将高速发展,通过知名论坛的举办也可以提高杭州的知名度。以下为在杭州举办的论坛:
国际旅游电子商务论坛,两岸三地公共关系论坛,杭州国际设计节湖畔论坛,天堂论坛(服务外包),国际旅游休闲度假论坛,杭州美食文化论坛等。
b.世界休闲博览会和动漫节的举办使得场馆和杭州乐园都受益匪浅,在自然资源无法与杭州城区想媲美的情况下,通过大型的会展和节庆活动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游客,同时利用好杭州西博会的平台,争取更多的展览和活动在杭州举办。可举办杭州美食文化节、浪漫婚礼活动、湘湖音乐节、游艇大奖赛、国际模特大赛、世界小姐选拔赛等一系列活动来增强目的地的吸引力。
围绕十二大主题即休闲、浪漫、幸福、女性、水滨、丝绸、茶叶、民俗、宋都、西湖、运河、艺术等,发展节事会展产品。进一步整合相关资源,以精品意识打造节事活动品牌,使节事活动从较为单纯的事件营销活动向一类相对独立的,具有很强品牌效应的节事旅游产品转变。
世界休闲博览会,动漫节,西博会,茶博会,国际钱江观潮节等。
5.5 凭借其区位优势
杭州是浙江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科教和文化中心,是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副省级城市。杭州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杭州湾西端,钱塘江下游,京杭大运河南端,是长江三角洲重要中心城市和中国东南部交通枢纽。
杭州具有京杭大运河以及紧邻舟山、宁波、上海港的航运优势,利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航空优势。在旅游休闲城市的明确定位下,杭州大力进行了城市内部和外部的路网建设,形成纵横交错的公路内网与外网。其中,杭千高速公路是杭州建设“一小时半交通圈”,打造“一小时半旅游圈”,构筑“一小时半经济圈”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杭州与周边县市都通上高速公路。同时,杭千高速公路与杭徽高速公路一起,把“三江两湖一山”旅游景点连为一体,形成一条快速旅游通道,大大缩短杭州东西部的距离。
凭借其与国际化大都市上海之间的区位关系,沪杭的“同城效应”,有助于承接和放大上海的要素辐射,主动接受上海部分旅游业的嫁接和转移,形成“优势互补,错位竞争”的密切关系。充分利用上海的国际化知名度来推广杭州的,例如:世博会。
杭州旅游休闲资源和周边旅游资源互相捆绑的合作优势,配合杭州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以及政府建造“健康、活力、文明、谐美”的生态城市的决心,共同营造了旅游业、会展业、物流业和现代服务业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旅游、会展、休闲、文化产业以及相配套的服装、食品等都市工业都将在这个被联合国评为“国际花园城市”的地方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5.6 进行产品选择、包装以及与市场的匹配;进行细分市场的营销战略 在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针对性不同的客源、不同的市场、不同的营销方式进行旅游产品的细化(客源:地区分布,目的结构,年龄结构分布,职业分布,时间分布结构;境外,境内),充分调查杭州市城市旅游资源现状,整合杭州现有旅游产品,根据不同市场的需要准备各类型营销材料,从而推出不同特色的主题旅游路线以及旅游产品的组合。
a.组建日韩、港澳台、东南亚、欧美、北京都市圈、上海都市圈、广州都市圈专业化营销队伍。针对杭州市不同国际目标市场,规划组分别邀请美国、日本、韩国、香港等国际旅游营销专家来华参加研究,编制出定制式分目标市场营销计划。在规划中专门识别出的西方国际市场、东方国际市场和华人国际市场中,在此针对日本市场、韩国市场、港澳台市场、东南亚市场、欧美市场分别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计划。具体详细策划信息杭州市旅游发展规划已详细
b.开拓国际国内特殊兴趣旅游市场,营销的目标分化为:公务(商务)旅游、家庭、学生、白领、公司(企事业)团体、自助游、银发、蜜月、节事、女性等旅游市场。
c.整合产品,设计一系列特色主题旅游路线:如茶文化路线,丝绸路线,寺庙路线,瓷玉路线,传统中药路线,艺术文化路线,田园路线,运河水乡路线,夜游路线,西湖文化游览路线,吴越文化路线,南宋文化路线等。
d.进行旅游产品的结构优化。①空间结构优化
空间结构优化是旅游产品在空间上的合理搭配,主要表现为点状、线状、网络状,优化的目的是使旅游产品在空间上能够达到以旅游发展轴带(即线状)串联点状分散的旅游景点,再此基础上以区域网络结构将线状产品有机组合在一起。旅游产品空间优化主要是调整优化旅游产品在点、线、网空间上的分布与组合,旅游产品空间分布、产品之间的通道和产品之间旅游流,是旅游产品空间优化形成与演化的三个最重要因素,能促进客流的增加。
围绕“一心一轴八区五翼”进行布局。“一心”即旅游增长与创新中心,是指杭州的中心都市区,特别是以西湖为核心的城市建成区。“一轴”即旅游发展轴,是指“三江一湖(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旅游发展轴”。“八区”即优先发展区,包括西湖风景旅游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京杭运河(杭州段)国际旅游区、湘湖旅游度假区、钱江观潮休闲旅游区、千岛湖风景旅游度假区、天目山自然生态旅游区和良渚文化休闲旅游区。“五翼”即旅游合作翼,以杭州市区为核心,以沪杭、杭宁、杭甬、杭徽、杭金衢五条高速公路为依托,形成杭沪、杭宁、杭甬、杭徽、杭金衢五个旅游合作翼,从五个不同方向上发展区域城市伙伴,展开区域合作。
②产品类型结构优化
合理的旅游产品类型结构应该是一个复合的系统,要把观光产品的开发与休闲度假、专项旅游等旅游产品相结合,这也是自然、人文、社会三大类资源的结合。旅游产品类型结构的优化一方面要要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逐步完善观光、休闲(度假)、会议、体育等多元旅游产品结构;另一方面要紧跟市场定位,深度挖掘地方文化内涵,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同时注重培育旅游精品、名品。根据杭州旅游业的发展现状,杭州旅游产品类型结构优化就是要根据自身旅游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供给情况,改变观光游览旅游产品为主的类型结构,逐步完善休闲度假、商务会展、特色文化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产品类型结构。
③要素结构优化
即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之间结构比例的平衡,在六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或者量的比例失调,都会造成整体旅游产品结构的失衡或生产要素的浪费。当前国际旅游产品要素结构发展变化中表现出一种高附加值(即高净产值)化的趋势,它要求高附加值的要素在产品结构中应占越来越大的比重。这是低级产品向更高一级产品结构推进,产品结构向高经济效益的平衡结构发展的历史过程。杭州旅游产品要素结构的优化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变化趋势,根据国际上发达国家旅游业发展的规律,确定旅游产品要素结构的优化方向:在旅游消费总体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交通、住宿、餐饮等要素部门的收入弹性比较小,其收入水平变化不大,应保持一定的优化比例,而游览、娱乐、购物收入弹性大,应通过优化实现其比重的不断上升。
5.7 推出具有特色的杭州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的发展状况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发展深度和广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旅游纪商品市场的发展正逐渐成为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与旅游者的吃、住、行、娱、购、游等要素有着紧密联系。旅游商品的开发是与旅游业的繁荣相伴而生的。旅游商品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的4大支柱行业,旅行社、交通、饭店、旅游商品中,其中旅游商品的流动性最强,旅游商品承载了满足旅游者购物需求和传播旅游地形象的双重价值。一件精美的旅游商品能激发旅游者美好回忆,显示旅游者的生活经历。可使旅游者长期保存或乐于赠送亲友,乐于向周围社会介绍。对旅游地形象的传播是一个很好的渠道,有助于扩大旅游地的知名度。大多数国内外游客真正感兴趣、愿购买的是那些特色鲜明、有一定档次、经济实惠的旅游商品。
因此,旅游商品对杭州市的旅游形象有着积极的促进推广作用,旅游纪念品是旅游地创收的重要手段,杭州作为闻名国际的最佳旅游城市,更有理由充分重视本地的特色旅游纪念品,以此宣传杭州的文化特色。
5.8 全方面构建分销网络体系
杭州市总体规划问题 第3篇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研究。加强对城市的保护和规划,是一项整体性的概念,城市内部有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并且各遗产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关系,应该对城市内部的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规划,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由于广州市区内部涉及的保护内容相对较多,给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对需要保护的文物进行合理的规划,将其分成几个种类,划定好保护单位和相关的保护范围,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并对各个时期的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分类,做好深入的研究工作,制定出合理的研究方案,确保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工作的有效开展[1]。
(2)历史城区保护规划研究。广州市的发展历史较长,距今有2000多年的历史,是历史名城。在发展的过程中,在各个阶段都留下了大量具有特色性的建筑,展现出了时代的特征,形成了具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文化城区的保护规划,对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应该将其作为城市发展中的重点内容。历史文化城区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历史城区保护框架研究、历史城区分区研究、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和城市内部风景名胜的研究,需要对城市发展各个阶段的保护规划进行研究,并展开深入的分析,针对城市在保护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措施。
(3)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是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要内容,应该促进宏观层面的保护工作,将宏观层面的保护工作作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作的重要内容,确定好相关的历史文化区保护范围,促进历史文化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广州市内部具体的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需要强化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结合具体的城市情况,注重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开发和保护,结合周围的环境要素,强化管理职能呢够,建筑保护图则和环境要素保护要与保护图规划内容相适应,促进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2]。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广州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内部拥有大量的历史文化古迹,加强对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工作,对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应该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界限,以便能够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同时,还需要确保文化保护工作的完整性,将建设保护工作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明确管理的界限。广州市内部的特色建筑较多,展现出了城市建筑的传统特色,应该将文物保护作为城市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划定合理的保护范围,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强化保护的方法,划分出合理的保护地带,强化管理的职能和管理的措施,将其划入道城市的紫线范围内,通过对城市内部保护范围的划分,以便制定出严格的控制措施。
2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拓展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是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随着城市的发展,会形成特定的城市文化、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展现出城市的多元化。城市特色和其他艺术在发展过程中,会形成多层次的综合性艺术表现形式。广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应该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规划工作,正确处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之间的关系,在发展传统文化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现代文化的内容,通过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促进广州历史文脉的延续,实现对城市历史的继承和发展,对促进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广州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地方文化、艺术和传统风俗等,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需要加强对这几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3]。
(2)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在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既要加强对地面上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加强对地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对地下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对地下埋藏的文物进行实地勘探,以便掌握文物挖掘的现实状况。在对地下历史文物进行挖掘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在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勘察范围内,将地下文物的勘察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申报的必备程序。在对地下埋藏文物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如下程序,开展保护工作。(1)需要在地下文化埋藏地带的范围内取开展各项建设工作,应该将考古调查、勘察作为工作的重点内容。(2)由文物部门和相关的规划部门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建设工程标准,将具体的工作内容,纳入到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中。(3)在对地下文物进行考察和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考察地的合理选址,制定出合理的建设内容和建筑设计,确保勘探工作的顺利开展[4]。
3 保护规划与实施管理的有效衔接
在对广州市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规划的时候,需要对当地的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做出合理的规划本研究,强化规划管理的措施,加强对规划工作的宏观调控,确保规划工作的清晰性和合理性。因此,需要对广州市历史文化规划的范围和城市特色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深入了解保护规划编制的深度和层次,建立在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基础上,对城市设计规划的内容进行控制,制定出合理的规划编制图。为了强化保护规划的能力,应该将信息化融入到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规划工作中来,编制合理的保护范围,促进建筑保护图则和环境要素保护管理的协调性,以便能够满足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5]。
4 结束语
加强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规划,能够充分展现出城市的特点和体系,加强对城市的管理,解决了传统保护规划工作中出现的弊端,实现了对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工作,实现了规划管理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图则的编制形式,促进规划内容的完善性,实现了对城市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对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摘要:广州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在进行保护规划之前,需要对广州市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有利于促进城市保护规划各项内容的有效开展,展现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强化了保护职能,促进了规划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协调性。
关键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参考文献
[1]顾文悦.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评估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2.
[2]翟萌萌.山东曲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问题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4.
[3]姬艳.延安历史文化名城景观保护与规划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4]周璐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中的保护区划问题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13.
杭州市总体规划问题 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众参与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1]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并逐渐在社会中形成共识。公众参与逐渐成为行政活动的关键词,成为当下行政法研究的重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及特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能有效衔接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包含了城市中诸多发展内容:如产业结构、人口空间分布、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内容,也包含了综合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能力,因此,从编制的内容方面来讲,具有综合性。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具有法律效力,运用规划管理语言表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因此它是规划管理的科学依据和城市建设的有效指导,是衔接规划编制与规划行政管理的载体。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为,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法律条款梳理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2.1.1 草拟阶段 凡是建设项目必须依据相应的规划书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9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而规划行政主体决定编制城乡规划,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单位来实施。在这个阶段,编制主体一般经过三个步骤:一是调查整理资料,二是城市发展目标的确立,三是规划方案的草拟和选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规划编制者没有法定的听取公众意见的义务,整个过程是在行政内部运作完成的。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公众不具有参与城乡规划的程序保障。
2.1.2 意见征询 城乡规划草案制定完毕后,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将城乡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同时征询公众意见,涉及公众参与的规定集中体现在这部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6条的规定,主要对听证会等方式进行了立法确认并作为意见征求的主要方式。由此,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草案的公告成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公众可以在规划草案公示期间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第26条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更是对此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序作了明确的保障性规定,使得公众参与权实质意义上得以行使而非形式意义上之设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该部分的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几乎为零,因为从《城乡规划法》中几乎找不到法律依据。规划确定阶段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城乡规划专业人员具体编制的城乡规划方案,只有经过有权主体的确定才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效力。规划确定也就是规划的审批,始于组织编制机关向审批机关报送规划草案,终止于审批机关批准规划并予公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27条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过程中,专家的参与成为必经程序,可是这条不适用于详细规划的运作。而且除了专家,普通的公众是无权参加总体规划的确定审批过程的。
2.3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
2.3.1 规划的公布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而规划的生效则不以公布为前提。《城乡规划法》第8条则规定了公布的程序,公布程序本不应该属于公众参与程序,因为规划已经完成了,公布的行为不可能使得规划结果发生变化,但是应该看到城乡规划的公开公布会对规划编制主体、审批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规划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于是规划的公布为公众监督规划提供了渠道,所以我们说公布行为对后续的规划行为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也将城乡规划的公布视为扩大公众参与的举措。[2]
2.3.2 规划评估 规划的评估是反馈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众参与并未通过法条予以确认,所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估阶段实际上是没有公众参与的。[3]
2.3.3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一经审查批准并确认,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随意修改的。但是伴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和多样性,城乡规划的修改有时会成为必要。
①修改启动阶段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修改方案之前应当获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同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的启动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法第48条之规定[4],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履行“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程序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条只是规定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具有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义务,其他层次的规划修改时没有类似程序性义务的。但是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设计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的规定,公众参与可以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间接启动总体规划的修改。同时,此处明确征询意见的对象仅限于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一般公众。
②修改方案编制阶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修改的必要性”必须征求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但是究竟要如何修改则未规定意见征询程序。可以说,这部分依然成为立法上的遗憾,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众参与法律支持的缺失。这使得我们在实际开展城乡规划的过程中需要以政府的自主作为行为来推广公众参与,而没有实际法律的监督,这样的参与也往往流于形式。
3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3.1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法律依据及梳理 经调研整理,根据2010年3月25日出台的《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杭州控规编制草案采用全过程审查控制并实行公众参与;包括中间方案预审、预审稿审查、送审稿审查和报批稿审查;以确保成果符合规划部门的意图并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对草案的公示进行了规定,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30天。展示时间、地点及公众体检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识栏公示。18条进一步规定,如公众对控规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由组织编制机关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社区代表、异议人、专家、部门等进行充分论证。组织机关汇总公众意见后,反馈编制单位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框架体系 杭州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下面就其控规中的公众参与整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控规修编的实际工作需要,杭州市规划局专门制作了公众参与操作框架,该框架共分为控规评估阶段、控规编制阶段和控规成果完成阶段等三个部分。各部分内容框架如下:
3.2.1 控规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 该阶段的公众参与对象主要由六部分人员组成,分别是:各相关部门(人大、政协、区政府、街道、社区等),单元内各主要企事业单位,各专业部门(市政部门、绿化部门、教育部门、环保部门、人防办、交警局、消防局等),专家,原控规编制单位,公众人士(含社区居民)。
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第一,通过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的形式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问卷调查可以通过街道或相关管委会负责发放);第二,通过问卷及会议座谈的形式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上一轮控规落实情况的看法及单位自身发展状况;第三,下访社区了解社区居民对上一轮控规落实情况的看法及对本单元发展的设想;第四,通过座谈的方式听取上一轮控规编制人员的编制经验;第五,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人士对单元控规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3.2.2 控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在开展公众参与前,规划行政部门一般还需要对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后开始。该部分的公众参与的种类数较前一阶段减少了一类人员,即除去“原控规编制单位”而由其余五类人员组成。因为进入编制阶段,就其行政职能职权之限制,原控规编制单位的参与会出现行政力的交错故而排除。
而就公众参与的方式而言同前者还是略有区别的。该部分的公众参与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大型公众讨论会;第二,专题讨论(市政、交通、环保等);第三,调查问卷;第四,互联网。可以说,通过互联网参与控规的编制,已在规划编制单位达成一种共识,这种参与方式较以往的参与覆盖面可得以提升。也可以较好地将公众参与理念在民众中传播。此外,同前一阶段不同的是,杭州市规划部门还专门在这个阶段结束前增设了撰写《控规编制阶段公众参与报告》的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对三方面资料进行整理和汇总分析:第一,大型公众讨论会意见整理;第二,专题会意见整理;第三,调查问卷意见整理。这样做一方面使得公众参与的内容被较完整地得以保存,另一方面也为规划行政部门就规划的合理性论证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撑。
3.2.3 控规成果完成阶段的公众参与 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实际上在参与原理上不能认同为真正意义的公众参与,但是诚然如前文所述,同我国《城乡规划法》在撰写法条中所倡导的公示告知,同样起到公众知晓的作用,而我们的立法机关认为这也是属于公众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是可取也是值得借鉴的。在这个阶段开始参与前,需要对前一阶段的公众意见进行总结,撰写《控规编制阶段公众意见总结》。公众参与的对象也和前面两个阶段有较大不同,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分别是专家、媒体、公众人士。媒体的导入是杭州市打造有为政府的积极行政表现方式,规划行政部门旨在通过媒体的参与,使得公众参与规划的透明度得以提升。而公众参与方式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控规修编成果报送审批前,控规草案在规划展览馆、街道、社区及规划网站同时对公众进行公告,征求专家及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公告期间接受新闻媒体访问。
为了更好地理解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形式,笔者用图表的形式,对以上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图1):
实践中为了有效指导和规范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杭州市规划局2011年3月1日控规修编专题会议精神,杭州市规划局编制中心制定《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分阶段逐步更新完善。同年5月20日就《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内容予以统一并发布,指导控规中的公众参与。笔者将其整理如下,该套问卷主要包括居民篇、企业单位篇、相关部门篇三类,实际上是对公众作了必要的区分,而这也是在推进公众参与环节中有意义的尝试。
4 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思考与建议
控规编制及审批的公众参与目前正在并且已经成为规划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杭州市规划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多重视对规划既有成果的公开、宣传,单方面向社会及公众表达示规划意图。就目前的流行做法来看,主要依赖的是规划展览。但是要看到,规划公示往往趋于专业化,这会使得一般公众在理解规划意图上存在偏差,且理解能力也有限。这样的公众参与往往会流于形式,从而变成一种参观而不是参与。
4.1 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4.1.1 法律机制的完善 杭州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的立法及相关政策出台方面相较于国内较为领先的上海、广州而言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根据《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试行)》和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浦东新区制定社区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办法》,在推进公众参与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增加了“听取公众意见的范围”、“公众代表的产生”、“规划公开”和“规划效力”四个条款,从而减少规划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加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力度深度。
4.1.2 执行机制的完善 规划部门应该成立自上而下的执行机制,以完善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从而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执行体系(图2)。
4.1.3 评估机制的完善 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目前上海市的做法是:“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制定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入规划编制报告,作为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随规划成果一同上报”;“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组织编制部门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未按本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公众参与的评估最好是在规划上报前由组织编制的部门来负责,在形成专题基础上对参与效果进行评估。建议可将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以便及时提炼经验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4.2 公众参与自觉性的培养 首先,是关于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前文已经对我国公众的参与度、参与热情不高进行了分析,得出对公民的参与意识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因为只有公众愿意积极主动加入到城市建设过程中来,才能对城乡规划的合理制定起作用。当然,这种宣传和教育并不能完全以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单一形式进行,而应当将公民意识以一种公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渗透到公众中去。只有当一种共同维护共同的利益价值观得以确立,才能使得公众参与是不带偏见且理性的参与。而一旦得以推行和贯彻,将为政府部门减少负担,减少宣传的负担和成本。
从社会的各个阶层组成情况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所涉及的公众层面应当做广义理解,也就是社会的所有阶层。但是,根据陆学艺等学者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阶级层面的调查研究来看,真正对政府行政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阶层主要集中在中上流社会。[5]而按照人口比例划分的话,这部分的人群只占到了社会人口总数的9.3%。陆学艺进一步指出,如果将那些在规划过程中参与度较小的农业劳动阶层予以排除的话,那么真正能够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的人数仅为17%。而国外的参与经验表明,社会阶层的级别的递增与公众参与热情是呈正比的。而且以公众参与的范围来看,他们更多只关注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内容,所以就参与的内容来看是非常狭隘的。因而越小范围内的规划层面推进公众参与力度,其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笔者撰文的目的也是在于推进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应当从小范围的规划开始逐步引入规范的参与机制。而对于一些重大的战略规划和公众范围是相对模糊的可以归入抽象行政行为的城乡规划行为则应当对公众参与程序作出与以上利益密切度较大的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序不同的法律程序设置,或者可以考虑不采用公众参与形式。
4.3 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作用 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引入非政府机构,主张公民参与到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来,就不能全部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应该鼓励民众自发组成各种非政府且多层次的规划委员会。就目前英国等国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历史发展进程而言,独立于行政管理体制之外的、受到法律保护并被政府所认可的、且由公民自发组织的团体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我们在构建这种非政府组织的时候,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政治、文化背景,通过借鉴考察其他国家的经验,在不改变并不对该地区的整体行政体系构成影响和干扰,不因为此而增加行政机构的前提下,来考虑构建一个联动的非政府管理体系。[6]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给公众参与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机制体制,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公众参与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切实提高参与的层次和效能。仅以上海市为例,笔者经参与有关材料整理出下图以示上海市在构建非政府公众参与组织上的一些探索和经验。(图3)
5 结语
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分别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角度分别对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问题进行考量。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应当尽可能减少“自下而上”的全民参与式公众参与,而应当采用政府作为指导的代议制民主以高效地对整体规划作出总体部署,而实施的规划设计空间利益调整和重新分配的时候,利益相关者一定会自觉反应。这个时候自下而上的参与方式作为补充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但同时,也要确保通过教育、疏通、鼓励等方式让公民理性且有效地开展这种参与。作者所撰写的这篇论文主要是建立在公众参与理论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内容、范围等多方位的界定。以期呼吁政府建立相应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回应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立法与研究,有效挖掘政府和公民们的潜能,实现向上、向下双向的有效沟通与结合,使得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更健全、成熟。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2]汪光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4月24日),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2007年第7期.
[3]《城乡规划法》第46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4]《城乡规划法》第48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5]陆学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分析与实现路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1(2).
[6]潘国和.现代化城市管理[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47页、69页.
课题来源: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立项课题“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研究——以杭州市为例”成果(编号:B13FX03)。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5篇
关于批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带的保护,确保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等关键性生态基础设施的保护,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加强对重要水域及饮用水源、防洪排涝设施和水生态的保护,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区的安全,积极发挥水系的城乡生态调节、景观美化、游览观光等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
第十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
第十二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报送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及历史建筑保护、生态和水系保护等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可以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位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议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计划。第二十一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应当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其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自然景观敏感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要求。
第二十二条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二十三条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和分期实施年限,并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意见书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选址论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且用地范围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范围一致的,可以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及原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建或者翻建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明确规划条件。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办法和无需规划许可的项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一条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前组织公告,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等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单体住宅建设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对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照要求综合确定建筑间距。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日照补偿的具体适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且经公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能批准。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还应当召集相关利益主体(含原竞买单位)举行听证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不得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规划条件但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建设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含项目建设用地和周边公共用地)内,按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完场地。第三十八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阶段,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艺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因项目特殊需要的除外。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不得转让。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第四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在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途临时改变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需延续的,可以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内容的依据。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被拆迁的,其补偿标准应按照原房屋用途的补偿标准执行,但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十四条司法机关处置规划区内无合法权益来源证明的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接受举报或者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本条例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所属单项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所属单项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或者影响景观控制或者日照等权益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及物品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章附则
杭州市萧山区2007规划 第6篇
杭州市萧山区2007-2010年人才规划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建设富裕和谐现代化萧山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萧委〔2004〕6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萧政发〔2006〕47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基本背景
(一)“十五”期间人才发展概况
“十五”期间,区委、区政府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积极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人才工作取得的成效
(1)人才总量稳步增加。至2005年底,全区人才总量已达8.3万人,比“九五”期末增长43.1%,其中党政人才3534人、经营管理人才7900人、专业技术人才4.7万余人、高技能人才6000余人、农村实用人才3062人。
(2)人才环境不断优化。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出台了《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萧委〔2004〕6号)、《萧山区委办公室、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五”时期我区人才高地工程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01〕105号)、《萧山市引进人才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若干规定》(萧政发〔2000〕65号)等一系列政策,为人才引进和人才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全方位的激励机制,每两年开展一次区内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人才(“双十佳”)评选表彰活动,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
(3)人才载体建设取得新突破。针对我区缺乏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际,努力培育新的引才用才载体,重点抓好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十五”期间,共申报引智项目124个,执行49项。新增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0家(其中国家级7家),目前共有工作站11家;先后有18名博士后进站开展课题研究,目前共有在站博士后15名,设站数量和在站博士后人数位居全省区(县、市)首位。
(4)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得到发挥。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区的人才市场服务网络,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人才服务功能。“十五”期间共举办各类大型人才交流会46期、人才集市33期,为6172家(次)单位提供招聘服务;组织区内企业到外地招聘人才20余次。“十五”期间,全区引进各类人才1万余名;区人才市场共接收各类生源的毕业生7879名,其中博士3名、硕士125名、本科3110名。在办好有形市场的同时,积极建设网上人才市场,萧山人才网开办4年来,共发展网上会员单位393家,2万余人次在网上求职,网站点击量近600万人次,日访问量达8000余人次。
(5)人才作用日益彰显。“十五”期末,全区已有18%的规模以上企业聘请了职业经理人,开始或完成了由传统家族型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的转变。“十五”期间,全区共组织实施各类科技项目1031项,其中国家级102项、省级77项。有4项课题被国家科技部列
为“863”高科技计划项目,区内2家企业分别承担了国家重点火炬计划项目的开发任务。
2.人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人才资源开发理念相对滞后。一是部分企业在发展上,重技术模仿、轻知识创新,重设备更新、轻人才培养。在人才使用上,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存在人才“拿来主义”等短期行为,重使用、轻培养,对人才工作投入少或不投入。二是引资和引才工作中,还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才在促进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关键作用。
(2)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比较短缺。“十五”期末,全区仅拥有浙江省“151”培养人选7名,杭州市“131”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13名。区内仅有正高级职称人员59名、副高级1543名,且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系统,经济发展急需的工程技术人才相当缺乏,每万人仅拥有工程师17人。从整体来看,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极为短缺,各行业普遍缺乏科技领军人才,每年取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与我区经济规模不相称。
(3)人才开发公共投入明显不足。全社会人才开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投入还不相称,人才开发公共设施建设滞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不足。
(二)2007-2010年人才发展的背景和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县域经济发展模式、构筑大都市强区的关键时期。为满足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强区”之路,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在我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工作走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地区前列中的关键作用。
1.国际新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不断加速,人才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世界范围内的人才争夺进一步加剧。以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人才素质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创新能力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我国将面临新一轮全球产业分工调整重组的历史性机遇。要实现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中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必须大力开发适应知识经济发展要求的各类人才资源,迎接新的挑战。
2.国内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科学人才观的提出、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把人才队伍建设摆上了重要战略地位。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使区域间人才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同时,我区也面临人才区域竞争加剧、引进和使用人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
3.我区新任务。“十一五”时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区要实现建设富裕和谐现代化强区的目标,成为杭州提升大都市综合竞争力的强大引擎,成为大杭州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型工业样板区、生产服务集聚区、人居旅游新兴区、富裕和谐先导区”,都对人才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要求人才工作以人为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经济发展由资本驱动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的转变,要求增强人才的自主创新能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大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高效生态农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求调整优化人才结构。只有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把人才资源转化为竞争实力和优势,才能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历史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全区工作重心,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积极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紧紧抓住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三个环节,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努力建好“五支人才队伍”,为我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逐步将我区建设成为大都市人才集聚中心,人才资源开发实现总量充足、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顺畅、环境一流、机制灵活、产出高效的目标。在人才数量上,到2010年,全区人才总量达到15.4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7.2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3万人、高技能人才2万人、农村实用人才2.8万人;在人才素质上,要建成一支高素质、高层次、知识创新型、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现代化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居全国和省、市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一批高素质的职业化、现代化的优秀企业家和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中青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人才结构配置上,到2010年,各类人才中大专以上学历达到80%、高级职称人员达到5%以上,每万人拥有工程师25人,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工队伍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全区人才结构更加合理,人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1.提高党政人才的执政能力。以区管领导干部和年轻干部为培养重点,探索全新的党政干部培养方法,在提高理论素养、培养战略思维、树立世界眼光和加强党性修养等方面下功夫。通过上挂、下派、外派、交流和轮岗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党政干部的实践锻练。每年要有计划、针对性地选派优秀干部到中央和省、市机关的综合部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经济建设战场以及国(境)外的政府部门和大企业集团锻炼。着眼于我区干部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党政人才队伍的实际需要,加大对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逐步建立梯次完备、结构合理的领导班子队伍。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和管理,健全干部信访预警谈话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完善组织、信访、维稳等职能部门的督查督办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党政人才选拔机制。
2.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竞争能力。突出能力导向,围绕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培养一支具有开拓创新能力和风险决策能力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培养一大批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建立后备经营者队伍人才库,推进企业经营者队伍梯队建设,做到使用一代、培养一代、发现一代。建立企业经营者评价机构,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才的市场化配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聘请国内外职业经理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施“1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创造条件,提供机会,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到国内外大专院校学习培训。筹建企业家俱乐部,开设企业家论坛,经常邀请国内外著名经济学家和知名企业家来萧讲学交流。
3.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着眼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国际性产业集群建设,抓紧培养学识丰富并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着眼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抓紧培养商贸旅游、金融保险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着眼于经济全球化、人才国际化的需要,抓紧培养熟悉世贸规则和国际经济运作的复合型人才。深入推进“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巩固、完善我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拓宽人才培养路子,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牵线搭桥、省内外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培养方式,加快培养造就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4.提高技能人才的实践应用能力。积极引进高职院校到萧山落户,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中心、技工学校、成人文化学校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的作用,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名师带高徒”等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强对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技术比武等形式,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落实技师社会考
评,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服务和保障体系。
5.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致富创业能力。围绕我区“一中心两基地”和五大特色主导产业建设,重点抓好农村经营(营销)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种养能手、能工巧匠四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村和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岗位培训、技术攻关、技能传授等方式,促进岗位成才,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紧密协作的区、镇街和村(企业)三级培训网络。对已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个人档案和信息库,加强管理,加大奖励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吸引集聚高层次紧缺人才
1.建立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制定和实施我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计划,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重点引进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学科紧缺急需的各类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充分利用地处长三角的优势,按照“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方针,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萧从事兼职、咨询、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和投资兴办企业。继续完善和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
2.积极引进国(境)外智力。鼓励和倡导企业引进国(境)外智力,发挥引智工作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研发水平、加强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推广引智成果,不断扩大引智工作影响。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工作方针,发挥国家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示范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鼓励更多企业争创国家、省引智项目推广基地。探索将引进国(境)外智力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引导企事业单位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加快创新人才的培养。
3.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指导,争取多建站、建好站、出成果,每年新建工作站1个以上。要以工作站为载体,引导帮助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共建研发机构和产业联合体。企业要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站的投入力度,围绕进站博士后组建研发团队,通过培养和使用博士后,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创业创新平台,吸引更多的出站博士后留萧工作,力争“十一五”期末,在我区形成多支以博士后领衔的科技研发队伍。
4.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萧创业。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团体或组织的沟通与联系,进一步完善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萧创业的政策,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吸引留学人员带资金和项目参与我区经济建设。建好区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孵化楼,建立市级“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为海外留学人才搭建创业创新的平台。
(三)加快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大人才公共服务的力度,从政府直接办市场逐步转变为管市场。按照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要求,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构建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相结合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市场建设,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优化服务质量,提升市场配置人才的能力。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实行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支持人才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探索建立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加强对人才档案的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诚信和业绩档案,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及时掌握紧缺人才的需求情况,根据产业发展变化,对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并积极做好人才配置。继续办好人才交流会和人才集市。大力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努力使网络成为今后人才交流的主渠道。
(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要进一步研究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和措施,每年落实一批人才公寓房源,切实解
决好有突出贡献人才的住房问题,降低人才的居住和生活成本,真正使各类人才有用武之地而无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公共服务,大力构建人才服务平台和发展载体,着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环境,为一切有志成才的人提供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发展空间。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大力倡导敢于创新、勇于竞争和宽容失败的精神,加大各项人才政策对企业研发人才的倾斜力度,努力形成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热情和活力的社会环境。有效整合各类人才资源,促进党政人才、企事业管理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鼓励人才创新的环境。健全完善户籍、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强人文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体制保障
1.完善统一高效的人才工作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党委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制定、整合相关政策,对各职能部门出台的人才政策进行指导和把关,防止政出多门、相互矛盾。要统筹资源,整合各职能部门人、财、物资源,形成人才工作的合力。进一步完善区、镇街、企业三级人才工作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2.加强对人才工作的考核督查。完善人才工作考核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镇街及企业对有关人才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建立人才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战略实施工作目标,每年年终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汇报,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被考核单位领导人业绩考核范围,同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
(二)加强人才政策体系建设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和领导干部任期制,建立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努力实现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监督等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调任制度,积极推行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和绩效考核。探索试行政府雇员制度。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中引进竞争机制,严格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2.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重视业绩与潜能激发,按照知识、能力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构建薪酬体系。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力度,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有重大科技发明的学科带头人、优秀企业家、高级技能人才等各类杰出人才给予重奖。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按照科学人才观的要求,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密切人才评价结果与人员的晋升、奖励、培训、辞退、薪酬的关系,强化评价结果的权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实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对高层次的特殊人才和科技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的实际作用,试行协议工资制。
3.建立健全专家参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人才的参谋咨询作用,建立相对稳定与独立的专家咨询组织,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健全完善企业经营者与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制度,继续实行区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和科技人才制度。建立企业经营者的跟踪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人事、经济管理
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的沟通,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三)加大人才资源开发投入
牢固树立“人才资本优先积累”、“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理念,实施人才投入优先战略。区级财政要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人才资源开发投入的增长要与财政支出的增长相适应。设立1100万元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滚存使用,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培养、引进、奖励等。加快人才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步伐,改变人才市场“有市无场”的局面。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合理分担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鼓励区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我区的人才开发事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少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研究制定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人才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办法,重点支持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